中國哲學史新編(第一冊) · 第八章晉法家思想的發展
第一節晉法家和齊法家
在春秋、戰國這個大轉變時期,向著封建制的進展,在各諸侯國是不平衡的。首先出現封建制生產關係的是齊國,其次是晉國。孟軻說:"五霸桓公為盛。"(《孟子,告子下》)他又把齊桓同晉文並稱(《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說,在春秋時期,齊桓公和晉文公是兩個最大的霸主。齊桓公在前,晉文公繼之。齊、晉兩國的強大,並不是偶然的。它們都在本囯作了不同程度的經濟上和政治上的改革,提高了生產力,初步地
改變了生產關係,加強了本國的中央集權。在這兩個國家中首先出現了封建生產關係。齊、晉兩國的強大,是它們封建化的結果。齊桓、晉文成為霸主的先後,就是它們封建化的先後。
因此,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思想在齊國和晉國特別發展。戰國中、晚期的幾^^法家的大人物中,申不害是鄭人。鄭為韓所滅,所以申不害也是韓人,又是韓國的宰相。他和韓非是韓人,商鞅是魏人。韓、魏和趙當時稱為三晉。這些人都是晉法家。
齊國的封建改革,在管仲死後,有了停滯。但是齊國的法家思想一直在發展。《管子》書中的法家思想,是在管仲的旗幟下發展起來的,也就是從管仲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一些改革的措施推演出來的,是這些措施的理論上的發揮。由這方面看,齊國的法家思想,不能說就是管仲的思想,但可以說是管仲的思想的發展。
這些思想,本書稱為齊法家,將於下冊述之。
第二節魏國進一步的改革——李悝"盡地力之教"和《法經》
在三家分晉前後,韓、趙、魏三家又各自作了進一步的改革。魏文侯(公元前446年一公元前396年)是一個進步的君主。在他執政期間,他任用李悝為相,進一步推進封建化。李悝在魏國推行的方針政策之中,最有名的是"盡地力之教"。
李悝亦稱李克,班固說:"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漢書*食
貨志》)司馬遷說:"當魏文侯時,李克務盡地力之教。"(《史記*貨殖列傳》)"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軍。"(《史記,平淮書》)又說:"魏有李悝,盡地力之教。"(《史記,孟子荀卿列傳》)《漢書*藝文志》著錄《李克》七篇,並注:"子夏弟子,為魏文侯相。"又著錄《李子》三十二篇,並註:"名悝,相魏文侯,富國強兵。"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時候,有兩個姓李的人同為魏文侯的相,同作"盡地力之教"。顯而易見,李悝和李克是一個人,他的名字有的時候寫作李悝,有的時候寫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轉。荀況的名字,有的時候寫作荀卿,有的時候寫作孫卿,荀、孫是一音之轉。這種情況古代是常有的。司馬遷和劉歆有的時候寫作李悝,有的時候寫作李克,並不證明他們認為李悝和李克是兩個人。班固不了解
這種情況,就在《漢書》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為兩個人,這是班固的
錯誤。
李悝或李克這個人大概是從儒家分裂出來而成為法家的人。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講儒家的道理,這就是《藝文志》所著錄的列為儒家的《李
克》七篇。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講的是法家思想,這就是《藝文志》所著錄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他的情況大概像荀況。
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在階級鬥爭將近決戰的時期,統治階級內部的、整箇舊社會內部的瓦解過程,就達到非常強烈,非常尖銳的程度,甚至使得統治階級中的一小部分人脫離統治階級而歸附於革命的階級,即掌握著未來的階級。"(《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二六一頁)李悝、荀況就是這樣。
李悝的"盡地力之教",《漢書_食貨志》有比較詳細的記載。他所講的"盡地力",著重的並不是農業技術,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產關係,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並採取一種措施保證糧價穩定,以保障農民的生活。
李悝說:一個地方百里的國家,大約有田地九萬頃。山川城市所占的地方約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可耕地,大約有六萬頃,即六百萬畝。如果種地的人的積極性能夠發動起來,種得很好,每畝耕地可增產三斗(原文作"治田勤謹",王先謙說勤字唐寫本作勸,今從之。勸即鼓勵以提高積極性的意思。"斗"原文作"升",今依臣瓚及顏師古說改為斗)如其不然,就要減產三斗。一增一減之間,六百萬畝的生產的差別,
就是一百八十萬石。
《食貨志》又引李悝說:如果糧價太高,靠買糧吃飯的人就吃虧("傷民")。如果糧價太低,生產糧食的人就吃虧("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固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怎麼辦呢?李悝說:"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善於治國的人,要使糧食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不吃虧。
這是李悝"盡地力之教"的目標,也是他的政治綱領。
"使農益勸"的辦法是計口授田,對每個"農夫"授田一百畝,收人歸耕者所有,國家抽十分之一的稅。照李悝的計算,當時糧價是每石三十個錢。這十一之稅收的是糧食或是錢,材料沒有說明,如果是前者,那就是實物地租;如果是後者,那就是貨幣地租。無論如何李悝的"盡地力之教",都是推行封建制。
對農民計口授田,按畝徵稅。這在晉國並不始於李悝。新出土的《孫武兵法》記載孫武答吳王問時說:晉國的六將軍在他們自己的"家"的範圍內,都實行這種辦法(詳見本書第一冊《緒論》)。照周制,天子設六軍,諸侯設三軍。晉文公於三軍之外,又設"三行"(《左傳》僖公二八年)。實際上就是設六軍,所說的"六將軍"即六軍的統帥,也就是六卿。他們都已實行對農民計口授田,按畝徵稅,這種封建制的辦法,可能在文公時就巳實行。李悝可能把這種封建制的辦法更系統地、更徹底地推行。
穩定糧價的辦法是"平糴"。照李悝所說的,每家農民收人的糧食,除交十分之一的稅及自己食用、消費外,多餘的糧食由國家收購。國家按年成的好壞收買一定的數目。遇到荒年,國家把豐年收購的糧食拿出來發賣。李悝說:這樣"故雖遇飢、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
《食貨志》說:"行之魏國,國以富強。"這個論斷可以證明李悝的"盡地力之教"在魏國得到實施並且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並不僅只是李悝的理想。《呂氏春秋》引史起的話說:"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用惡也。"這句話也可以證明魏國是實行了一夫百畝的授田制度的,在耕地不好的地方,則一夫二百畝。
劉向記載說,魏文侯問李克怎樣"為國",李克說:"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文侯說:"吾賞罰皆當而民不與,何也?"李克說:"國其有淫民乎?"所謂"淫民",就是依靠其父之功,自己無功而食的人。李克說:"如此者,奪其祿以來四方之士,此之謂奪
淫民也。"(《說苑?政理》)劉向的《說苑》大都是從當時的古書中抄來的。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說,不但在政權機構中不應當有無功而食的人,就是在社會中也不應當有無功而食的人。魏文侯僅只做到前一點,還沒有做到後一點。這都是法家的思想。
李悝還做了一件大事,就是著《法經》。《法經》的內容大略見於《晉書?刑法志》。《刑法志》說:"是時(指三國魏明帝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
本書第五章說到,子產鑄刑書,其內容是對奴隸社會中奴隸主的刑法加以整理、編輯。這就是叔向所說的"制參辟"。第八章又說,晉國鑄刑鼎,其內容是范宣子所作的新刑書。在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中,適應地主階級的需要,許多國家都作了新的刑書。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就是說,他把當時各國的新刑書加以整理、編輯,成為《法經》。可以說,子產的刑書是夏、商、周奴隸社會中奴隸主階級刑法的匯編,而李悝所著的《法經》,則是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地主階級刑法的匯編。子產所鑄的刑書是為奴隸主階級專政服務的,是奴隸主的刑法;李悝的《法經》則是為地主階級專政服務的,是封建制的刑法。子產的"鑄刑書",是奴隸主階級政權的"迴光返照";李悝的"著法經",是地主階級政權日益鞏固的象徵。
"法經"共有六篇。第一是《盜法》,第二是《賊法》。照李悝的意思,盜賊是法的主要對象,這兩篇規定關於懲罰盜賊的條文。第三是《網法》,第四是《捕法》;這兩篇規定關於逮捕盜賊的條文。第五《雜律》,規定關於一般違禁行為的條文。第六《具律》,規定關於施行法的時候可以酌量加減的條文。
商鞅在魏國學習了這部《法經》,把它帶到秦國,在秦國推廣施行。秦統一中國以後,還是施行這部《法經》("承秦制")。蕭何又加了三篇,共為九篇,其基礎還是這部《法經》。
這部《法經》是為地主階級服務的。它著重保護的是私有權。在中國的奴隸社會中,在奴隸主貴族的統治下,富、貴是不分的,有土地、奴隸的人,同時也就是政權機構中的人。在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中,富、貴逐漸分開了,地主階級得了政權,但地主階級中的人不一定同時都是政權機構中的人。在富、貴不分的時候,貴族的所有,同時也就是國家所有,無所謂私有權。在封建制建立以後,富人的所有不一定就是國家所有,這就有了封建私有權。地主階級專政就要制定法律以保護封建私有權。李悝的《法經》適應了這種需要,體現了這種精神,所以在後來的封建社會中,一直是歷朝法律的基礎。可以說,在春秋戰國大轉變時期,李悝的《法經》具有承前啟後的劃時代的意義。
第三節韓國進一步的改革——申不害的"術"
在三晉中,韓國也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其主持和推動者是法家的一個大人物申不害。他於公元前351年為相。司馬遷說:"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京是鄭國的一個地方。鄭為韓所滅,所以申不害也就成為韓人。他原來是個賤臣,大概是奴隸之類。後"學術以干韓昭侯","學"在這裡是個動詞,"術"是法家所講的在地主階級政治下,統治者統治臣下和老百姓的方法。戰國時期,各國的地主階級政權,都企圖以自己的國為主,統一中
國,互相兼併。戰國時期的國比春秋時期的諸侯國大得多,老百姓也多得多,事情也複雜得多。所以當時的統治者需要一種新的統治方法,以應付新的形勢。這種新的方法,法家稱為"術"。申不害用他所學的"術",遊說韓昭侯。昭侯用他為相。司馬遷說,申不害的思想"本於黃老而主刑名"。"黃老"是漢朝人所用的名詞,司馬遷用漢朝人的名詞追述戰國人的思想,就是說,申不害的思想是與早期道家有關的,但主要是"刑名"。"刑名"即"形名"。申不害著書二篇,可是現巳遺失了,僅存輯本。我們下面用的是嚴可均的輯本(見《全三代文》卷四)。
申不害的"術",主要講"為主之道"。他說:"故善為主者,倚於愚,立於不盈,設於不敢,藏於無事,竄端匿疏,示天下無為,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示人有餘者人奪之,示人不足者人與之,剛者折,危者覆,動者搖,靜者安。"(《群書治要》引《申子?大體》篇)這一段話的主要之點,就是"無為"。為主的要無為,為臣的要有為。主之所以能無為,就是因為臣下有為。申不害說:"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同上)照法家的意思,君主好像一個趕馬車的,他不必也不可替他的馬拉車,只要坐在車上發號施令。照申不害所說的,善於為君的人什麼事情都叫臣下辦了,他同臣下比較起來,好像是"愚",沒有什麼能力,好像是"不足",其實他的"愚"正是他的智,他的"不足"正是他的有餘。"藏於無事,示天下無為"。就是說,他隱藏在"無事"的背後,叫人看起來,他是"無為"。其實臣下的有事,都是替他辦事。臣下的有為,都是為他而為。所以他的"無事"正是他的"有事",他的"無為"正是他的有為。
但是,善於統治的統治者必須有個辦法,以使用他的臣下,不然的話,他就真是愚,真是不足了。這個辦法就是所謂"刑名",也就是所謂"名實"。司馬遷說:"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史記,老子韓非列傳》),"施之於名實"就是"主刑名"的意思。申不害說:"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
情無所逃之矣。"(《群書治要》引《申子?大體》篇。"為人臣者",當作為人君者)"契"就是一種契券。古代在買賣東西或借貸時作一契券,用刀子從中劃幵,雙方各執一半,債權者拿著右邊那一半,負債者拿著左邊那一半。債權者可以拿著右邊這一半向負債者算賬。"操契以責其名",這句話可能字句有錯誤,大概的意思是說"名"就像一個契券,君主可以拿著它去要求臣下負責,向他算賬。比如,君主任命一個臣作某官,這個某官就是個"名",這個臣就是個"形"或"實"。他既然作了這個官,君主就可以用這個某官之"名"向他算賬,要他做某官所應做的事,要他負責。後來的法家,稱這種方法為"循名責實",或"綜核名實"。"名"是"天地之綱",就是說,天地間的事物有許多類,每一類都有一個"名",舉這個"名"就可以包括這一類的"實"。例如牛、馬之類,有牛、馬之"名",舉牛、馬之"名"就可以包括牛、馬之"實"。"聖人之符",意思就是如上面所說的,某官就是個符號,君主有了這個符號就可以責成做某官的人做這個符號所代表的事。照法家的說法,有了這些名,就等於有了這些綱,綱舉則目張。就把天下的事都包括了。
要使這些符號有正確的意義,就必須對這些符號作一種明確的說明和規定。這種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就叫"法"。申不害說:"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藝文類聚》引)又說:"堯之治也,蓋明法審令而已。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同上)意思是說,善於統治的君主必定有一種明確的法律和命令,這種法律和命令就是"名"的正確的內容,也就是臣下所必須遵循的準則。有了這種準則,臣下和老百姓的意志和行動都可以統一起來,當君主的也就可以無為而治了。
申不害說:"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號令不同,而倶王天下,何也?必當國富而粟多也。"(同上)又說:"四海之內,六合之間,曰:奚貴?曰:貴土,土,食之本也。"(《太平御覽》引)這兩段話講的是申不害的提高生產以富國的經濟思想,這是法家共同的主張。在這一方面,原來
《申子》書中必定有很多的言論,可惜都遺失了。
第四節趙國進一步的改革——趙武靈王"易胡服"
在三晉中的趙國,也有一次進一步的改革,那就是趙武靈王"易胡服"。司馬遷在《史記?六國年表》,於武靈王十九年(公元前307年)記載:"初胡服。"這在當時也是一件大事,和魯國的"初稅畝",秦國的"初稅禾","初為賦"是一類的重大創新事件,所以歷史家都用一個"初"字把它們記載下來。.
漢族的人打仗,原來都是用車。將官們乘車,每輛車後跟幾十名步兵。車是計算兵力和國力的單位,如所謂"千乘之國","萬乘之國",一乘就是一輛兵車。當時的胡人(匈奴)打仗是用騎兵。比較起來,胡人的騎兵比漢人的兵車機動、輕便得多。趙武靈王鑑於這種情況,在趙國也練騎兵,叫趙國^^都學騎射,這在鞏固國防上有重大的改革意義。可是要學胡人騎馬,必須改穿胡人便於騎馬的衣服。武靈王叫當時的貴族大臣都改穿胡人的衣服,這就叫"易胡服"。
在古代的人看起來,一個民族的服裝是它的文化的象徵。在頑固的人看起來改變民族服裝就等於廢棄民族文化。趙武靈王"易胡服",在當時趙國引起了很大的鬥爭和辯論。
《戰國策,趙策二》比較詳細地記載了辯論雙方的言論,其中《武靈王平晝章》在形式上與《商君書?更法》相同,在內容上也大致相同,主要詞句則完全相同,只是人名不同。《戰國策》與《商君書》究竟是誰抄誰呢?,
《史記》的《趙世家》關於趙武靈王"易胡服"的記載,主要是摘抄《戰國策》;《商君列傳》關於商鞅變法的記載,主要是摘抄《商君書*更法》。
司馬遷沒有覺察《戰國策》與《商君書》是相同的,也沒有解決兩者誰抄誰這個問題。
從事情發生的先後次序看,商鞅的變法在前,趙武靈王的"易胡服"在後。商鞅在秦孝公初年到秦國,孝公於公元前361年即位,《商君書?更法》所記載的商鞅與甘龍、杜摯的辯論當是公元前359年左右的事,早於趙武靈王"易胡服"五十多年。在那時,商鞅與甘龍、杜摯的辯論必定流傳很廣,趙武靈王在下令"易胡服"時,為了反駁對方,可能引用了商鞅的言論,《戰國策》所引的那條史料的記錄者就直接套用《商君書》的話。歷史上每次改革,主張改革者所用的言論往往是類似的,同樣,反對的人所舉的理由、所用的言論也往往是類似的,所以《戰國策》和《商君書》的雷同是不足為奇的。
不過,在內容上說,商鞅與甘龍、杜摯辯論的主題是,是否應該以今變古。趙武靈王當時的辯論也涉及這個問題,但更直接辯論的則是,是否應該以夷變華(向其他民族學習)的問題。關於第一個問題的辯論,本書將在講商鞅時再講,本節只講關於第二個問題的辯論。
關於這個問題,當時反對派的一個代表公子成對武靈王說:"臣聞
之,中國者,聰明睿智之所居也,萬物財貨之所聚也,聖賢之所教也,仁義之所施也,詩、書、禮、樂之所用也,異敏技藝之所試也,遠方之所觀赴也,蠻夷之所義(儀)行也。今王釋此而襲遠方之服,變古之教,易古之道,逆人之心,畔學者,離中國,臣願大王圖之。"(《戰國策?趙策二》)這裡所說的中國,意思是指漢族所居的中原。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說,中原是經濟的中心,也是文化的中心。四方的各民族都是向中原學習的。四方的人本來是以中原作為學習的目標。可是現在趙國反而要向四方學習,把自古以來的文化都改變了。這是違反人心的,是違反學者們的願望的,是離開了"中國"坷把自己變成了"蠻夷"。
趙武靈王反駁說:"服者所以便用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觀其鄉而順宜,因其事而制禮,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國也。被發文身,錯
臂左衽,甌越之民也。黑齒雕題,鰒冠秫縫,大吳之國也。禮、服不同,其便一也。是以鄉異而用變,事異而禮易。是故聖人苟可以利其民,不一其用,果可以便其事,不同其禮。"意思是說,因為各地方的地理不同,所以服裝就不同,風俗習慣就不同。如南方的吳、越,和北方的服裝就不同,風俗也不同。只要與老百姓方便,能解決問題就可以。地理不同是原因,服裝風俗不同是結果。武靈王接著說:"今卿之所言者俗也,吾之所言者所以制俗也。"意思就是說,你所講的是風俗習慣,我所講的是決定風俗習慣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各地方應該因其不同的地理環境,而規定他們的服裝式樣和風俗習慣。
趙武靈王在下邊繼續講,趙國的地理環境的特點是鄰近騎射之民,既然有這種情況就應該有"騎射之備"。他指出趙國因沒有"騎射之備",而在軍事上處於劣勢,屢次受到侵略。他作結論說:他決定要變服騎射,而公子成"惡變服之名而忘國事之恥,非寡人所望於子"(以上均見《戰國策*趙策二》)。
據《史記》記載,越武靈王說服了公子成。公子成穿上了武靈王送給他的胡服上朝,於是"始出胡服令也"。
從奴隸社會以來,中國的文化一向是以中原文化為中心的。當時的漢民族自以為中原的文化就是世界上最高的文化。要說向四方少數民族學習,在許多人看起來,那就是對於中國文化的背叛,太反常了。孟軻在反對許行的時候說:"吾聞用夏變夷者,未聞變於夷者也;吾聞出於幽谷遷於喬木者,未聞下喬木而人幽谷者。"(《孟子,滕文公上》)反對趙武靈王"易胡服"的人,大概都有孟軻這一類的思想。公子成的那段話,可以用孟軻的這幾句話來概括。
趙武靈王敢於同這種思想作鬥爭,毅然下了"易胡服令"。這是趙國的一次大改革。
在戰國時期,著名的法家人物,有商鞅和韓非。商鞅是魏國的公子;韓非是韓國的公子。他們都是在學成以後才到秦國去的。他們實
際上也都是晉法家。但是他們的事業都是在秦國,所以在這裡也就不講他們了。
齊法家和晉法家的一個主要的不同,在於他們的經濟政策上。法家都主張提高生產,以富國強兵,這是他們所同的。在提高生產方面他們都注重發展農業。這是因為在古代社會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土地,要發揮土地的潛力,就必需發展農業。在封建社會中,地主階級都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不但法家如此,儒家也是如此。
?但是齊法家於重農之外,也照顧工、商業的生產。晉法家對於農業以外的生產,則加以限制,甚至排斥。例如管仲及以後的齊法家,除重農之外,也照顧"漁鹽之利"。《管仲》書中還講一些經營商業的原則和方法,晉法家完全不講這些。
表現在政治方面,管仲稱士、農、工、商為"四民",承認工商業者在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商鞅只重視耕、戰。韓非以工商業者為社會中的蠹賊。
這當然有其地理的原因。齊國在東方靠海,有"漁鹽之利"可圖;晉國和秦國是西方內陸國家,除土地之外,在當時人的知識條件下,沒有別的資源可以開發了。
後來,秦國統一了中國,把晉法家的那一套推行到全中國。這對於中國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商人在生產上被限制,在政治上被歧視。重重束縛,使商業資本不能轉化為工業資本;商人不能轉化為資本家。這是中國社會所以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