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補 · 原名法陰陽道德

在《原儒墨》一文中,我說:「道家之學即出於隱士,已詳於余之《中國哲學史》中。此外陰陽家者流,出於方士;名家者流,出於辯士;法家者流,出於方術之士;當別論之。」本篇即繼續《原儒墨》討論此諸家所自出。讀本篇者須先看《原儒墨》(《原儒墨》一文,見《清華學報》第十卷第二期)。 (一)論名家之起原 在《原儒墨》一文中,我說:「名家者流,出於辯士。」依現在我的意見,辯士一名,雖為先秦書中所常見,但似指一般「能說會道」之人,而非社會上確有一種人,稱為辯士。名家者流,蓋出於訟師。 《左傳》謂:「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爭於書,而僥倖以成之,弗可為矣。』」(昭公六年)又謂:晉人「鑄刑鼎,著范宣子所謂刑書焉」。孔子批評此事,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昭公二十九年)春秋之末,各國逐漸公布法律。自守舊底人之觀點觀之,則若有公布之法律條文,則人民必就其條文,「咬文嚼字」,以求獲得利於其自己之解釋,此所謂「民在鼎矣」;所謂「以爭於書,而僥倖以成之」。叔向孔子所慮,果然並不為過,與子產同時,即有一專門巧釋法律之專家,即鄧析。《呂氏春秋》謂:「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矣。是可不可無辨也。」(《審應覽·離謂》)所謂縣書,致書,倚書,之確切意義,雖不可甚解,但此段大意,乃謂鄧析對於子產之法令,常予以形式底解釋;於是僅在形式上遵守法令,而作與法令實際違反之事。《呂氏春秋》又說:「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歡嘩,子產患之,於是殺鄧析而戮之。」(同上。《左傳》謂「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定公九年〕,與此所說不合。不過在當時人之眼光中,鄧析總不是個好人。所以《左傳》謂「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謂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國家者,棄其邪可也。《靜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棄其人」。〔同上〕依《左傳》鄧析亦是一個研究刑法之人。他於子產所頒布刑書之外,另擬有一部刑法草案,即此所謂竹刑。)據此則鄧析之所長,即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為利於其所欲使勝之訟者之解釋。所以他能「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他有此本領,自然「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了。 據此則鄧析為一訟師甚明。《荀子·非十二子篇》云:「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荀子·不苟篇》亦曰:「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呂氏春秋》於《離謂》、《淫辭》二篇中,述當時之詭辯,舉鄧析並及公孫龍。《莊子·天下篇》述辯者之說,舉惠施及公孫龍。可見在當時人之心目中,此三人乃一派也。 《呂氏春秋》謂:「惠子為魏惠王製法。為法已成,以示諸民人。民人皆善之。」(《審應覽·不屈》)據此則惠施亦法律家也。《戰國策》引蘇秦曰:「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馬非馬也已。」(《趙策》)說者謂刑即形字,刑名即形名。此固可通。但亦或因持白馬非馬一類之辯者,先為訟師,故有刑名之家之稱。此所謂刑名,正如後世所謂刑名之義。此點誠不敢執定。但韓非云:「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韓非子·問辯》)據此則堅白無厚之辯,其原來底實際底用處,乃為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作為種種解釋,以為為此辯者自身之利益,如上述鄧析之所為。《呂氏春秋》云:「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士容論·上農》)此言雖未明指鄧析之徒,而鄧析之徒之所為,實此類也。 《莊子》中所說,辯者之所長,在當時人之心目中,正為「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莊子·天地篇》云:「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辯者有言曰:『離堅白,若縣寓。』」又《秋水篇》引公孫龍云:「龍少學先王之道,長而明仁義之行,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辯者以此得名。其「然不然,可不可」之原來底實際底用處,似在關於法律訟獄之事方面,如上文所說。 上文謂堅白無厚之辯,其原來底,實際底用處,乃為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作為種種解釋,以為為此辯者自身之利益。法律條文之可以有種種解釋,其一原因即吾人言語文字之可有歧義。言語文字可有歧義,《呂氏春秋》亦曾舉例明之。《呂氏春秋》云:「荊柱國莊伯,令其父視日(原作曰,依孫鏘鳴校改),曰(原作日,依孫校改):在天。視其奚如,曰:正圓。視其時,曰(原作日,依陳昌齊校改):當今。令謁者駕,曰:無馬。令涓人取冠,曰:進上。問馬齒,曰:齒十二與牙三十。」(《審應覽·淫辭》)此段有數答不可解,但其大意乃以說明言語文字中之歧義。令人視日,乃欲知時之早暮,而答曰日在天。問馬齒乃欲知馬之年齡,而答曰齒十二與牙三十。此因問中之文字有歧義,故所得之答非所問。《呂氏春秋》又謂:「齊人有事人者,所事有難而弗死也。遇故人於途,故人曰:『固不死乎?』曰:『然。凡事以為利也;死不利,故不死。』故人曰:『子尚可以見人乎?』對曰:『子以死為顧可以見人乎?』」(《審應覽·離謂》)此故人說:「你還可以見人嗎?」此所謂「見人」,乃社會底意義。此齊人說:「我若死了,更不能見人。」此所謂「見人」,乃生理底意義。此利用「見人」之歧義以為辯也。一句有歧義之話,若將其中之歧義分析,則一句話可有許多意義。辯者隨所好而取之,則其所取者,大可非說者之意。 分析語言文字之結果,則見不獨有歧義之名詞,可利用其歧義,以為辯論,即無歧義之名詞,亦可有不同底解釋。《呂氏春秋》述一辯論云:「齊晉相與戰。平阿之餘子,亡戟得矛,卻而去不自快。謂路之人曰:『亡戟得矛,可以歸乎?』路之人曰:『戟亦兵也,矛亦兵也。亡兵得兵,何為不可以歸?』去行,心猶不自快。遇高唐之孤叔無孫,當其馬前曰:『今者戰亡戟得矛,可以歸乎?』叔無孫曰:『矛非戟也;戟非矛也。亡戟得矛,豈亢責也哉?』平阿之餘子曰:『嘻!』遂反戰。趨尚及之,遂戰而死。」(《離俗覽》)在此問答中,路之人所予戟矛之解釋,乃外延底。以為戟屬於兵器之類;矛亦屬於兵器之類。戟與矛同為兵。而叔無孫所與戟矛之解釋,則為內涵底。依此解釋,則戟只為戟;矛只為矛,其間無可以相通者。故即無歧義之名詞,亦可有不同底解釋。如辯者隨所好而取之,則其所取者,亦可大非說者之意。《呂氏春秋》云:「夫辭者意之表也。鑒其表而棄其意,悖。」(《審應覽·離謂》)有許多詭辯,都是「鑒其表而棄其意」。司馬談曰:「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史記·太史公自序》)正「鑒其表而棄其意」之謂。名家者流,如惠施、公孫龍之說,雖自有其立足點,固未可以此非之;然其所予時人之印象,則固如此也。 「戟亦兵也,矛亦兵也」,戟與矛同屬於兵之類。若就此為更進一步之論,則可曰:「戟亦矛也,矛亦戟也。」惠施一派之名家,即為此論者。如《莊子·天下篇》所述辯者之論:「犬可以為羊」;「白狗黑」;皆此類之辯論。 「矛非戟也,戟非矛也。」戟只為戟,矛只為矛。若就此為更進一步之論,則可曰:「戟非兵,矛非兵。」公孫龍以為白馬非馬,正此類之辯論。在上述之辯論中,叔無孫本來所予矛戟之意義,或不必為內涵底。路之人及叔無孫所說矛戟之意義,或均為外延底。此二人所說,合而觀之,或可為惠施「萬物畢同畢異」之說之例。但在「白馬非馬」之命題中,白馬及馬之意義,必為內涵底。此命題與普通所說「白馬是馬」之命題,俱可通者,即因在「白馬是馬」之命題中。白馬及馬之意義,為外延底。此白馬及馬與彼白馬及馬,意義不同,故不相衝突也。「白馬非馬」之辯論,並不始於公孫龍,如上所引《戰國策》,蘇秦已引「白馬非馬」之說。又韓非子謂:「兒說,宋人善辯者也。持白馬非馬也,服齊稷下之辯者。」(《外儲說》左上)此亦在當時持白馬非馬之說者也。 惠施、公孫龍俱為哲學大家,但利用文字之歧義,以為辯論者,其結果只為詭辯,不能為哲學。但其能引起人對於言語文字分析之興趣,則頗足注意也。 (二)論法家之起原 法家者流,出於法術之士。在戰國之時,國家之範圍,日益擴大。社會之組織,日益複雜。昔日管理政治之方法,已不適用。於是有人創為管理政治之新方法,以輔當時君主整理國政而為其參謀。此等新政治專家,即所謂法術之士。韓非嘗論法術之士在當時政治上所處之地位。當時之實際底政治趨勢為君主集權。法術之士為君主所獻之政策,其中之一,即為削貴族,集君權。故法術之士之見用於君主,最為貴族所不喜。韓非說:「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又說:法術之士,以其卑賤疏遠之地位與貴族爭,必不能勝。「故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以上見《韓非子·孤憤》)法術之士不但為貴族所惡,且為一部分民眾所不喜。韓非說:「主用術,大臣不得擅斷,近習不敢賣重。官行法則浮萌趨於耕農,而游士危於戰陣。則法術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禍也。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議,越民萌之誹,獨周乎道言也。則法術之士,雖至死亡,道必不論矣。」(以上《韓非子·和氏》)當時強盛底國家,皆得力於法術之士。但是得用之法術之士,如其所得之君,一旦死亡,則往往被反動底貴族所殺。此所謂法術之士,乃當時之一種專以政治為職業之專家。法家者流,即出自此中。 《呂氏春秋·勿躬篇》、《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說:管仲自以為對於軍事、外交、理財、治獄皆非專家,但「君欲霸王,則夷吾在此」。蓋其所長,乃霸王之術,其專家乃政治專家也。韓非說:「當今之士,大臣貪重,細民安亂,甚於秦楚之俗,而人主無悼王、孝公之聽,則法術之士,安能蒙二子(吳起、商鞅)之危也,而明己之法術哉?此世所亂無霸王也。」(《韓非子·和氏》)是法術之士亦自以其所長乃霸王之術。管仲雖未必講如以後法術之士所講之「法」、「術」,但他亦長霸王之術,為後世法術之士所引為同志。且他相齊,霸諸侯,而又死在桓公之前,得以富貴功名終。此又法術之士所認為最成功者。所以一部分法術之士,遂追奉管仲為首領,而因有《管子》之書。 儒家者流,如孔子、孟子,亦皆欲從事政治,雖不講霸,卻亦講王。何以此以政治專家獨歸之法術之士?蓋儒家雖亦講政治,而其所自出之儒,卻非以政治為職業之專家。戰國諸子,及其成「家」之時,無不談政治。即公孫龍白馬之論,依今觀之,最與政治無關,但他亦「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公孫龍子·跡府篇》)。不過除法家外,別家多不是自以政治為職業之政治專家出來,所以他們對於政治之見解,多偏於理想,與實際政治,相離甚遠,所謂「迂遠而闊於事情」。中國以後政治,大部分受法家學說支配;因為他們的學說,乃從實際政治出來,切於實用。 (三)論陰陽家之起原 陰陽家者流,出於方士。古代貴族多養有巫祝術數專家。及貴族政治崩壞,此等專家,「官失其守」,遂流落民間,賣其技藝為生,即為方士。如墨子北之齊,遇日者。日者曰:「帝以今日殺黑龍於北方,而先生之色黑。不可以北。」(《墨子·貴義篇》)此日者即當時在民間之術數專家也。司馬遷謂司馬季主卜於長安東市,與宋忠賈誼談,「分別天地之終始,日月星辰之紀差,次仁義之際,列吉凶之符;語數千言,莫不順理」(《史記·日者列傳》)。此等問題,正陰陽家所討論者也。司馬遷又謂:「自齊威宣之時,騶子之徒,論著終始五德之運。及秦帝,而齊人奏之,故始皇採用之。而宋毋忌、正伯僑、充尚、羨門高,最後皆燕人。為方仙道,形解銷化,依於鬼神之事。騶衍以陰陽主運,顯於諸侯。而燕齊海上之方士,傳其術,不能通。然則怪迂阿諛苟合之徒自此興,不可勝數也。」(《史記·封禪書》)此以為方士傳騶衍之術,而實則騶衍之術,亦出於方士。如所謂五德者,其支配四方(上所引《墨子·貴義篇》一段中即言及之),及四時(如《呂氏春秋》所載《月令》)之力量,本已有之成說,騶衍不過又以之適用於歷史耳。 方士與儒家所自出之儒士,關係甚密切。蓋儒士為禮樂專家,而禮樂原來最大之用,在於喪祭。喪祭用巫祝,亦用禮樂專家,此二種人乃常在一處之同事。雖後來儒家,如荀子等,將禮樂中之迷信成分,掃除淨盡,而予之以新意義,新解釋,然儒士原來所用之禮樂,其原來之意義,則與方士所見極近。《史記·封禪書》所載對於名山大川,及諸神之祭祀,為禮樂專家之事,亦為巫祝方士之事。《封禪書》又謂:「孔子論述六藝,傳略言易姓而王,封泰山,禪乎梁父者,七十餘王矣。其俎豆之禮不章,蓋難言之。或問禘之說,孔子曰:『不知。知禘之說,其於天下也,視其掌。』」「及後陪臣執政,季氏旅於泰山,仲尼譏之。」巫祝所注意之事,亦有為孔子所注意。蓋原來儒士與巫祝本有時為同事也。及秦漢之時,儒士與方士,二名常混而不分。其所以如此,雖為在秦漢儒家與陰陽家混合之結果,然儒士與巫祝本來之關係,自亦為一因也。 在秦漢,儒家之人亦為陰陽家之人;儒士亦為方士。例如董仲舒一人即備此四項資格。其書中有求雨止雨之方法,實即方士之方術也。 (四)論道家學說所受隱士人生態度之影響 道家者流,出於隱士。道家與隱士之關係,我在《中國哲學史》已有詳細論述(第七章第一節。此節系新增,神州板無,商務板有)。茲僅補述道家學說所受隱士人生態度之影響。 道家出於隱士,故其理想中之人物,為許由、務光之徒。此等人對於政治社會,皆取旁觀態度。此態度在道家思想中,隨時皆可見。原來隱士之出此態度,無非欲避世遠害,獨善其身。彼明認彼等出此態度,乃純為其自身打算。所謂「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即楊朱之徒,倡一種學說,以予此態度以理論底根據,其學說所主張,亦不外此。及進一步之道家,則謂:宇宙間諸事物之變化,皆遵循一定底公律。在天然界如此,在人事界亦如此。在人事界中,社會上諸種變動,皆自然得其必得、應得之結果,吾人實只須旁觀以俟之。此意在《老子》書中,最為明顯。如《老子》云:「強梁者不得其死。」(四十二章)蓋「惡人自有惡人磨」,吾人實只須旁觀以待其受「磨」。又云:「常有司殺者。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七十四章)應該被殺者,若時機已到,自有人殺之,不必我殺之。若時機未到,而我欲強殺之,則不但不能殺彼,而我且先受其害矣。此亦主吾人對於社會,須持旁觀態度;但其所持理論,與楊朱不同。依此理論,即身在某事中,本身主持某事者,對於其所主持之事,亦宜順其自然底演變,而本身只持旁觀態度。如《老子》云:「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二十九章)「為」者,即作一事之時機,即所謂客觀底條件,尚未到,而主事者即欲勉強發動。「執」者,即一事之時機已過,而主事者尚欲勉強繼續。真善主事者,對於其所主之事,只持旁觀態度,不為而任其自然演變,則即「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六十四章),「無為而不為」矣。 再進一步之道家,則在根本上反對一切人為。以為現在之社會,即是人為之物;其中有罪惡痛苦,乃係當然。假使原來人即不作一事,則自無社會,而亦無罪惡苦痛。原來之隱士,不過笑儒墨救世之勞而無功。此更進一步之道家,則以為社會上之有苦痛罪惡,正儒墨一類聖人積極活動之結果。《莊子》云:「夫施及三王,而天下大駭矣。下有桀跖,上有曾史,而儒墨畢起。於是乎喜怒相疑,愚智相欺,善否相非,誕信相譏,而天下衰矣。」「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楊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而儒墨乃始離跂攘臂乎桎梏之間。意!甚矣哉其無愧而不知恥也!」(《在宥》)又云:「三皇五帝之治天下,名曰治之,而亂莫甚焉。」「而猶自以為聖人,不可恥乎?其無恥也!」(《天運》)隱士本為對於社會持消極態度之人,其初不過欲獨善其身。而自隱士出之道家,則進而以為社會之亂,正持積極態度之人之罪。此乃隱士態度之最大擴充,而「不知愧恥」之譏,加於儒墨,亦孔墨所不及料也。 《論語》云:「曾子曰:『以能問於不能,以多問於寡。有若無,實若虛,犯而不校。昔者吾友,嘗從事於斯矣。』」(《泰伯》)此所謂吾友,不知指何人。但「有若無,實若虛」頗足以表明道家之人生態度;或此即指早期道家之人,如隱士之流。不過早期道家之持此態度,亦欲全生免害,如《莊子·人間世》所說大木以「無用得終其天年」者。至《老子》乃就此人生態度,推衍引申,以為為天地萬物之根本之「道」亦「有若無,實若虛」。《老子》云:「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二十一章)此類之言,皆所以形容道之「有若無,實若虛」也。 (五)論劉歆諸子出於王官之說 依劉歆《七略》對於諸子之分派,除儒、墨、名、法、陰陽、道德六家外,尚有農、縱橫、雜、小說四家。自舊日所謂道術之觀點,小說家不在「可觀」之列,已為劉歆所承認,故曰:「其可觀者,九家而已。」雜家本不成家,其書不過百科全書之類。戰國誠多縱橫之士,然未聞有縱橫之學。農家之說,如若《呂氏春秋·任地》、《辯土》所載,則為關於農業之技術。如有若孟子所述許行之學說,則其說似為道家或墨家一派之「支與流裔」。此所謂三家在思想史之重要,皆不能與儒墨等六家並論。故依司馬談所說,只取六家,而討論其起原。 自《原儒墨》及以上所述,可見劉歆諸子出於王官之說,亦非全無歷史底根據(這一點,傅孟真先生早已注意到;見所著《戰國子家敘論》)。每一歷史家對於歷史之報告及解釋,往往不免受其自身所處時代之影響。各時代的歷史家所處時代不同,因之其對於歷史上同一事實的看法亦異。後來歷史家的任務,在多數事例中,不是在於推翻或抹殺以前歷史家對於歷史之報告及解釋;而是在於找出其報告及解釋中,何者為合於事實,何者為因其特殊底看法而得來的錯誤底論斷。換言之,後來歷史家的所作,或應作底事情,在多數事例中,不是推翻或抹殺以前歷史學家之工作,而是重新修正之,解釋之。這就是我所說「疑古」與「釋古」之別。 劉歆諸子出於王官之說,其主要意思,是有歷史底根據。不過有幾點是因其特殊底看法而得來的錯誤底論斷。他所以有其特殊底看法,則因其受其自身所處時代之影響。在這幾點上我們的見解,與劉歆完全不同。 在第一點上,我們與劉歆不同底,即是劉歆理想化古代之一點。這一點並不是劉歆個人的錯誤,而實是當時一種底「時代精神」。劉歆及其時人承受了儒家的傳統見解,把原來的周制,理想化了。凡與他們理想化底周制不同之制度,皆認為不合。他們以為由在官專家世官世祿之制度,變為在野專家以自由職業謀生之制度,為一種錯亂。所以在《漢志》中充滿了世道凌夷之空氣。這個一般底看法,照我們現在底意見,是完全不對底。在此點我們的看法與劉歆恰正相反。 在漢代中國已是一統底帝國,中央政府的力量很大。一切學問技藝,俱有集中於中央之趨勢,劉歆及其時人自漢以推周,以為周末一切學術,皆出於「王」官。其實在周之封建政治制度中,每一個諸侯,在他國內,都是一個具體而微底王。每一個國的公室,都是一個具體而微底王室。王有王的「官」,各國的諸侯,也各自有其「官」。及貴族政治崩壞,「官失其守」,在官之專家流入民間。這些專家不必皆自王室之官流出。而諸子之學之興,亦更不必出於自王室之官流出之專家。所以我們雖亦以為諸子之學大都出於「官」,但不必出於「王」官。這是我們與劉歆不同之第二點。 我說諸子之學,「大都」出於「官」;因為我們所說,都是就當時之一般趨勢而言。當時在官世官世祿之專家,流入民間,各本其所長以為職業而謀生活。其後各職業之中,有「出乎其類,拔乎其萃」者,為其職業中所特別注重之道德或行為所啟示,遂有一貫底學說,欲以「易天下」,此即是諸子之學。諸子出於職業,而職業出於「官」。就當時之一般趨勢,大體言之,固是如此。但如必為諸子之每家,皆確切指定一「官」,以為其所自出,則恐未免有穿鑿之處。蓋一則諸子出於「官」乃一種社會演變,自源至流,歷時久遠;自流溯源,有可明者,有不可明者。於其不可明者,亦必為指定一「官」,以為其所自出,則鑿矣。再則春秋戰國之時,社會之組織,日趨複雜;社會有新建設,新需要,人即有新職業。新職業有不必與舊日之「官」相應者。若有諸子之學,出於此新職業,而亦必為指定一舊日之「官」,以為其所自出,則尤鑿矣。劉歆於九流十家,皆為指一「官」以為其所自出,蓋由於漢人好系統、喜整齊之風尚。吾人於劉歆之說,只取其普通底說法,至於某家必出自某官之特殊底說法,則為吾人所不取。此吾人與劉歆不同之第三點。 劉歆以為古代聖人有完全底知識;及聖人歿而微言絕,於是諸子皆得聖人之一體,「雖有蔽短,合其要歸,亦六經之支與流裔」。《莊子·天下篇》亦同此見解,以為「天下大亂,賢聖不明」,「道術為天下裂」,諸子「各得一察焉以自好」。這些見解,亦出於理想化古代。我們的見解,完全與此不同。這是我們與劉歆不同之第四點。 在上面所舉之四點中,我們可見劉歆,因受時代影響,用其特殊底看法,而得來之錯誤底論斷。而我們與其不同之處,可以說是我們對於劉歆之修正。我們對於諸子起原之說,可以說是修正劉歆之說,而同時予以新解釋。 原載《清華學報》第十一卷第二期(二十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