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 · 第十四章 秦漢之際之儒家
《韓非子·顯學篇》曰:
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張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顏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孫氏之儒、有樂正氏之儒。(《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七)
此戰國末年儒家中之派別也。戰國末及漢初一般儒者之著作,大小戴《禮記》為其總集。《孝經》相傳為孔子所作,然《論語》中並未言及。至《呂氏春秋》始稱引之,(見《察微篇》)當亦戰國末年儒者所作。茲均於本章論之。
一 【關於禮之普通理論】
本書上文謂孔子言「直」又言「禮」;言直則注重個人性情之自由,言禮則注重社會規範對於個人之制裁。(第四章第五節)但孔子雖注重禮,而尚未有普通理論,以說明禮之性質,及其對於人生之關係。儒家以述為作,孔子之言禮,蓋述之成分較大,而作之成分較少也。
戰國末漢初之儒者,對於禮始有普通的理論,以說明其性質,及其對於人生之關係。荀子對於禮之普通理論,上文已略言之。《檀弓》曰: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禮記》卷二,《四部叢刊》本,頁八)
又曰:
子夏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而弗敢過也。」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至焉。」(《禮記》卷二頁十二)
《禮運》曰: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禮記》卷七頁七)
《仲尼燕居》曰:
仲尼燕居,子張、子貢、言游侍。……子曰:「師爾過,而商也不及。子產猶眾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子貢越席而對曰:「敢問將何以為此中者也?」子曰:「禮乎禮,夫禮所以制中也。」(《禮記》卷十五頁六)
《坊記》曰: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禮記》卷十五頁十二)
禮之用有二方面,一方面為「節」「人之情」,一方面為「文」「人之情」。茲先就其「節」「人之情」一方面言之。蓋人之情慾之流露,須合乎適當之節度分限。合乎節度分限者,即是合乎中。中即人之情慾之流露之一恰好之點,過此即與人或與己之別方面有衝突。禮即所以使人得中之標準的外部規範也。孔子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但同時又謂須「以禮節之」。其意似即如此,不過孔子尚未明白說出耳。孟子謂:「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離婁上》,《孟子》卷七,《四部叢刊》本,頁十六)孟子亦以「節文」為禮之功用。不過孟子以為「辭讓之心」,人皆生而有之。「節文斯二者」之禮,不過此「辭讓之心」之具體的表現。故孟子對於關於禮之理論,亦未多言及。荀子以為人之性惡,人皆有欲,若無節制,則人與人必互相衝突而亂。故「先王制禮義以分之」。(《禮論篇》,《荀子》卷十三,《四部叢刊》本,頁一)不過荀子所說,多以為禮乃所以防人與人之衝突。至於禮亦所以調和一己自身間諸情慾之衝突,則未言及。若《檀弓》所說,則禮亦所以調和一己自身之諸情慾,如所說思親之情,及飲食求樂之欲,以使之皆遵一標準的規範而不自相衝突也。荀子對於關於禮之理論,言之已詳。上所引《禮記》諸篇,更有論述。蓋儒家對於禮之普通理論,至此始完成也。
《禮記》諸篇中,又有以禮為規定社會上諸種差別者,《曲禮》曰: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記》卷一頁二)
《哀公問》曰:
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禮記》卷十五頁三)
禮所以規定社會上諸種差別。此諸種差別所以需要,亦因必如此方能使人與人不相衝突也。
吾人既知禮之原理,則知具體的禮,可以因時宜而變動,非一成不變者。《禮運》曰:
故聖王修義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修禮以耕之,陳義以種之,講學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樂以安之。故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禮記》卷七頁九)
《禮器》曰:
禮,時為大。……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禮記》卷七頁十二)
《樂禮》曰:
五帝殊時,不相沿樂。三王異世,不相襲禮。(《禮記》卷十一頁九)
《郊特牲》曰:
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故其數可陳也,其義難知也。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禮記》卷八頁九)
禮之「義」即禮之普通原理。知「其義」,則可「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可以制禮矣。禮之「義」不變,至於「其數」,即具體的禮,則非不變者也。
禮與法之比較,《大戴禮記·禮察篇》言及之曰:
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正,堅如金石,行此之信,順如四時,處此之功,無私如天地爾。豈顧不用哉?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敬於微眇,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此之謂也。……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倍;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異。或導之以德教,或歐之以法令。導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樂。歐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哀戚。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大戴禮記》卷二,《四部叢刊》本,頁一至二)
此文取自賈誼《論時政疏》。禮固不必皆「禁於將然之前」,法亦不必皆「禁於已然之後」。不過禮所規定,多為積極的。法所規定,多為消極的。又法有國家之賞罰為後盾,而禮則不必有也。
二 【關於樂之普通理論】
孔子甚重樂,但關於樂之普通理論,如樂之起源及其對於人生之關係,孔子亦未言及。荀子《樂論篇》及《禮記·樂記》,對此始有詳細之討論。荀子《樂論篇》云: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靜。而人之道,聲音動靜,性術之變儘是矣。故人不能不樂,樂則不能無形。形而不為道,則不能無亂。先王惡其亂也,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息,(原作,依郝懿行校改)使其曲直繁省,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氣,無由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也。(《荀子》卷十四頁一)
《樂記》云: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禮記》卷十一頁五至六)
由此而言,則樂之功用,乃所以節人之情,使其發而合乎「道」,即發而得中也。禮節人之欲,樂節人之情。蓋禮樂之目的,皆在於使人有節而得中。《樂記》云: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慾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佚作亂之事。……此大亂之道也。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人為之節。(《禮記》卷十一頁七至八)
至於禮樂之功效,則《樂記》云:
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樂由中出;禮自外作。樂由中出故靜;禮自外作故文。大樂必易;大禮必簡。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禮記》卷十一頁八)
儒家主以禮樂治天下,至於政刑,不過所以推行禮樂而已。《樂記》並以禮樂為有形上學的根據。《樂記》云:
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春作夏長,仁也。秋斂冬藏,義也。仁近於樂;義近於禮。……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小大殊矣。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則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地氣上齊,天氣下降,陰陽相摩,天地相盪。鼓之以雷霆,奮之以風雨,動之以四時,暖之以日月,而百化興焉。如此則樂者,天地之和也。化不時則不生,男女無辨則亂升,天地之情也。及夫禮樂之極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陰陽而通乎鬼神,窮高極遠而測深厚。樂著大始,而禮居成物。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動者,地也。一動一靜者,天地之間也。故聖人曰禮樂雲。(《禮記》卷十一頁九至十)
由此而言,則宇宙本來即有天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調和,而禮樂則此秩序調和之具體的例證也。
三 【關於喪禮之理論】
上文謂荀子一方面謂禮所以節人之欲,一方面謂禮所以飾人之情。(第十二章第七節)又謂禮之用有二方面:一方面為「節」「人之情」,一方面為「文」「人之情」。其「文」「人之情」之功用,依《荀子·禮記》所說,在喪祭禮中最可見,茲述之。
吾人之心,有情感及理智二方面。如吾人之所親者死,自吾人理智之觀點觀之,則死者不可復生,而靈魂繼續存在之說,又不可證明,渺茫難信。不過吾人之感情又極望死者之可復生,死者之靈魂繼續存在。吾人於此,若惟從理智,則對於死者盡可採用《列子·楊朱篇》中所說:「焚之亦可,沈之亦可,瘞之亦可,露之亦可,衣薪而棄諸溝壑亦可。」(《列子》,《四部叢刊》本,卷七頁二)若純自理智之觀點觀之,則一切送死之禮節,皆是無意義;反之若專憑情感,則盡可以種種迷信為真理,而否認理智之判斷。世之宗教,皆以合於人之情感之想像為真,而否認理智之判斷者也。
吾人對待死者,若純依理智,則為情感所不許;若專憑情感,則使人流於迷信,而妨礙進步。《荀子》及《禮記》中所說對待死者之道,則折衷於此二者之間,兼顧理智與情感。依其所與之理論與解釋,《荀子》及《禮記》中所說之喪禮祭禮,是詩與藝術而非宗教。其對待死者之態度,是詩的,藝術的,而非宗教的。
【注】 詩對於宇宙及其間各事物,皆可隨時隨地,依人之情感,加以推測解釋;可將合於人之情感之想像,任意加於真實之上;亦可依人情感,說自欺欺人之話。此詩與散文,藝術與科學,根本不同之處也。不過詩與藝術所代表非真實,而亦即自己承認其所代表為非真實;所以雖離開理智,專憑情感,而卻仍與理智不相衝突。詩與藝術是最不科學的,而卻與科學並行不悖。我們在詩與藝術中,可得情感的安慰,而同時又不礙理智之發展。宗教亦是人之情感之表現,其所以與詩及藝術異者,即在其真以合於人之情感之想像為真實,因即否認理智之判斷,此其所以為獨斷(dogma)也。
近人桑戴延納(George Santayana)主張宗教亦宜放棄其迷信與獨斷而自比於詩。但依《荀子·禮記》對於其所擁護之喪禮與祭禮之解釋與理論,則《荀子·禮記》早已將古時之宗教,修正為詩。古時所已有之喪祭禮,或為宗教的儀式,其中或包含不少之迷信與獨斷。但《荀子·禮記》以述為作,加以澄清,與之以新意義,使之由宗教而變為詩。例如古時與死者預備器具,未嘗非以為死者靈魂繼續存在,能用器具。但後來儒者則與所謂明器以新意義。《禮記》云: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檀弓》,《禮記》卷二頁十四至十五)
又曰:
孔子謂為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也。(《檀弓》,《禮記》卷三頁五)
專從理智之觀點待死者,斷其無知,則為不仁。專從情感之觀點待死者,斷其有知,則為不智。折衷於二者,為死者「備物而不可用」。為之「備物」者,冀其能用,所以副吾人情感之期望也。「不可用」者,吾人理智明知死者之不能用之也。《荀子·禮記》對於喪禮祭禮之理論,皆專就主觀情感方面立論,蓋吾人理智明知死者已矣,客觀對象方面,固無可再說者也。茲再引《荀子·禮記》以見此意。《禮記》云:
喪禮,哀戚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耳。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耳。……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惟祭祀之禮,主人自盡焉耳,豈知神之所饗?亦以主人有齋敬之心也。……(《檀弓》,《禮記》卷三頁三)
「主人自盡焉耳,豈知神之所享?」「自盡」以得情感之慰安;不計「神之所饗」,則不以情感欺理智也。
親死三日而殮,《禮記》云:
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殮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後殮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哀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為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制也。(《問喪》,《禮記》卷十八頁六)
三月而葬,《禮記》云: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檀弓》,《禮記》卷二頁三)
荀子云:
殯久不過七十日,速不損五十日,是何也?曰:遠者可以至矣。百求可以得矣。百事可以成矣。其忠至矣。其節大矣。其文備矣。然後月朝卜宅,月夕卜日,(據王引之校)然後葬也(《禮論》,《荀子》卷十三頁十二)
葬畢反哭。《禮記》云:
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復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踴,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祭之宗廟,以鬼饗之,徼幸復反也。(《問喪》,《禮記》卷十八頁五)
「祭之宗廟,以鬼饗之。」情感希望死者之「復反」也;曰「徼幸復反」者,不以情感欺理智也。
葬後又為親服三年之喪。《禮記》云:
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知愛其類。今夫大鳥獸,則失喪其群匹,越月逾時焉,則必反巡過其故鄉,翔回焉,鳴號焉,躑躅焉,踟躕焉,然後乃能去之。小者至於燕雀,猶有啁噍之頃焉,然後乃能去之。故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禽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將由夫修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是故先王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三年間》,《禮記》卷十八頁十一至十二,《荀子·禮論篇》同)
以上所引,皆就主觀的情感方面立論。蓋喪禮之本意本只以求情感之慰安耳。
荀子總論喪禮云:
禮者,謹於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人道畢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終,終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禮義之文也。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無知也。……故死之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復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親,於是盡矣。……喪禮者,以生者飾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據郝懿行校)終始一也。……具生器以適墓,象徙之道也。略而不盡,貌而不功。……故生器文而不功,明器而不用。……故喪禮者,無它焉,明死生之義,送以哀敬而終周藏也。……事生,飾始也。送死,飾終也;終始具而孝子之事畢,聖人之道備矣。刻死而附生謂之墨,刻生而附死謂之惑,殺生而送死謂之賊。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使死生終始,莫不稱宜而好善,是禮義之法式也,儒者是矣。(《禮論篇》,《荀子》卷十三頁九至二十)
衣衾棺槨,皆「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吾人理智明知死者之已死,而吾人情感仍望死者之猶生。於此際專依理智則「不仁」,專依情感則「不智」,故「大象其生以送其死」,則理智情感兼顧,仁而且智之道也。然聖人之為此制度,亦非武斷。
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問喪》,《禮記》卷十八頁七)
四 【關於祭禮之理論】
以上為《荀子·禮記》對於喪禮之理論。其對於祭禮之理論,亦全就主觀情感方面立言。祭禮之本意,依《荀子·禮記》之眼光視之,亦只以求情感之慰安。《禮記》云:
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惟賢者能盡祭之義。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謂之備,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是故賢者之祭也,致其誠信,與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禮,安之以樂,參之以時,明薦之而已矣。不求其為,此孝子之心也。……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示盡物也。外則盡物,內則盡志,此祭之心也。(《祭統》,《禮記》卷十四頁十五至十六)
「外則盡物,內則盡志」;「不求其為」。專重祭祀而不重祭祀之對象也。荀子云:
「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愛敬之至矣,禮節文貌之盛矣。苟非聖人,莫之能知也。聖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為鬼事也。……卜筮視日,齋戒脩塗,几筵饋薦告祝,如或饗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嘗之。毋利舉爵,主人有尊,如或觴之。賓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哀夫敬夫,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狀乎無形影,然而成文。(《禮論篇》,《荀子》卷十三頁二十四至二十六)
因主人主觀方面對死者有「志意思慕之情」,故祭之。然其所祭之對象,則「無形影」,只「如或饗之」、「如或嘗之」而已。一方面鄭重其事以祭祀,一方面又知其為「狀乎無形影」;「然而成文」。此其所以為詩也。
《禮記》更描寫祭者祭時之心理狀態云:
致齋於內,散齋於外。齋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齋三日乃見其所謂齋者。祭之日,入室,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惟聖人為能饗帝,孝子為能饗親。饗者,鄉也,鄉之然後能饗焉。……齊齊乎其敬也,愉愉乎其忠也,勿勿諸其欲其饗之也。……洞洞乎,屬屬乎,如弗勝,如將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與。……於是諭其志意,以其恍惚,以與神明交,庶或饗之;庶或饗之,孝子之志也。(《祭義》,《禮記》卷十四頁五至七)
近人以為人之見鬼,乃由於心理作用。依《禮記》此說,則祭者正宜利用此等心理作用,「鄉」死者而想像之,庶得「恍惚」而見其鬼焉。「以其恍惚,以與神明交」,而冀其「庶或饗之」,無非以使「志意思慕之情」得慰安而已。故祭祀,「君子以為人道」,而「百姓以為鬼事」也。
此等詩的態度,荀子不但於講祭祀祖宗之祭禮時持之。即講任何祭禮,亦持此態度。荀子云:
雩而雨,何也?曰:無佗也,猶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後決大事,非以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為文,而百姓以為神。以為文則吉,以為神則凶。(《天論篇》,《荀子》卷十一頁二十二)
「旱而雩」,無非表示惶急之情。「卜筮然後決大事」,無非表示鄭重之意。此所謂「以為文」也。若「以為神」則必為迷信所誤而凶矣。
祭祀祖宗,一方面因吾人本有「志意思慕之情」,一方面因吾人須講報恩之義。荀子曰:
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無天地惡生?無先祖惡出?無君師惡治?三者偏亡焉無安人。故禮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禮論篇》,《荀子》卷十三頁三)
《禮記》云:
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郊特牲》,《禮記》卷八頁六)
除祖宗之外,人之所以祭祀諸神祇,亦皆報本反始之義。《禮記》云:
天子大蜡八。……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祭百種以報嗇也。饗農及郵表畷,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古之君子,使之必報之。迎貓,為其食田鼠也。迎虎,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祭坊與水庸,事也。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毋作,草木歸其澤。」……蠟之祭,仁之至,義之盡也。(同上)
又云:
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災;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夫日月星辰,民之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財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祭法》,《禮記》卷十四頁三至四)
根於崇德報功之義,以人為祭祀之對象,孔德所謂「人之宗教」,即有此意。中國舊社會中,每行之人,皆供奉其行之神,如木匠供魯班,酒家奉葛仙。其意即謂,各種手藝,皆有其發明者。後來以此手藝為生者,飲水思源,崇德報功,故奉原來發明者為神明,而祀之焉。至於天地星辰,鳥獸草木,亦以崇德報功之義,而崇拜之。此或起源於原始社會中之拜物教,但依儒家所與之意義,則此已為詩而非宗教矣。
有一派儒者謂所以特別提倡報本反始之義者,欲使民德之厚也。曾子曰:
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學而》,《論語》卷一,《四部叢刊》本,頁六)
《大戴禮記》云:
喪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致愛故能致喪祭,春秋祭祀之不絕,致思慕之心也。夫祭祀,致饋養之道也。死且思慕饋養,況於生而存乎?故曰:喪祭之禮明,則民孝矣。(《盛德》,《大戴禮記》卷八頁六)
對於死者,對於無知者,尚崇其德而報其功,況對於生者,對於有知者乎?社會之中,人人皆互相報答,而不互相爭鬥,則社會太平矣,然此等功利主義,多數儒家者流不持之。
此外則公共祭祀之舉行,亦與人民以一種休息遊戲之機會。故《禮記·郊特牲》論蜡祭云:
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既蠟而收,民息已。故既蠟,君子不興功。(《禮記》卷八頁六至七)
《禮記》又云: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雜記》,《禮記》卷十二頁十七)
從此觀點看祭祀,則祭祀更為藝術而非宗教矣。
五 【關於婚禮之理論】
以上為《荀子·禮記》中對於喪祭禮之諸理論。此外另有一端,《禮記》中雖未明言,而實可為其所理論化之喪禮祭禮應有之涵義,茲申言之。
依上所引,則儒者,至少一部分的儒者,對於人死之意見,不以為人死後尚有靈魂繼續存在。然靈魂不死之說,雖為理智所不能承認,而人死之可不即等於完全斷滅,則為事實。蓋人所生之子孫,即其身體一部之繼續存在生活者;故人若有後,即為不死。凡生物皆如此,更無須特別證明。再則某人之於某時曾經生於某地,乃宇宙間之一固定的事實,無論如何,不能磨滅;蓋已有之事,無論何人,不能使之再為無有。就此方面說,孔子時代之平常人,與孔子同為不可磨滅,其差異只在受人知與不受人知。亦猶現在之人,同樣生存,而因其受知之範圍之小大,而有小大人物之分。然即絕不受人知之人物,吾人亦不能謂其不存在。蓋受人之知與否,與其人之存在與否,固無關係也。就此方面說,則凡人皆不死。不過此等不死,與生物學的不死,性質不同,可名為理想的不死,或不朽。
不過不受人知之不朽,普通認為無價值。故不朽二字,普通專以謂曾經存在之受人知之大人物。所謂人有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人能有所立,則即能為人所知,為人所記憶,而不死或不朽。然若惟立德立功立言之人,方能為人所記憶,則世之能得此受人知之不朽者必甚寡。大多數之人,皆平庸無特異之處,不能使社會知而記憶之。可知而記憶之者,惟其家族與子孫。特別注重祭祀祖先,則人人皆得在其子孫之記憶中,得受人知之不朽。此儒家所理論化之喪禮祭禮所應有之涵義也。
後來儒者對於不死問題之注意,可於其對於婚禮之理論見之。儒者對於婚姻之意見,完全注意於其生物學的功用。《禮記》云: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昏義》,《禮記》卷二十頁二)
又曰:
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哀公問》,《禮記》卷十五頁四)
又曰:
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郊特牲》,《禮記》卷八頁十)
又曰:
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曾子問》,《禮記》卷六頁四)
孟子亦云: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離婁上》,《孟子》卷七頁十六)
據上所引,可知儒者以為婚姻之功用,在於使人有後。結婚生子,造「新吾」以代「故吾」,以使人得生物學的不死。由此觀點,則吾人之預備結婚生子,實與吾人之預備棺材,同一可悲,蓋吾人若非有死,則無需乎此等事物也。本來男女會合,其真正目的,即在於生殖。至於由此而發生之愛情與快感,乃係一種附帶的心理情形。自生物學的眼光觀之,實無關重要,故儒家亦不重視之。儒者論夫婦之關係時,但言夫婦有別,從未言夫婦有愛也。
凡人皆有死,而人多畏死,於是種種迷信生焉。許多宗教,皆以靈魂不死相號召。儒家,至少一部分的儒家,既不主靈魂不死,乃特注重於使人人得生物學的不死,及理想的不死之道。舊社會中,人及暮年,既為子娶妻生子,以為自己生命已有寄託,即安然以俟死,更不計死後靈魂之有無。此實儒家思想所養成之精神也。
六 【關於孝之理論】
儒者以為結婚之功用,在於造「新吾」以代「故吾」。「故吾」對於「新吾」之希望,在其能繼續「故吾」之生命及其事業,為其「萬世之嗣」。「新吾」若能副此希望,即為孝子。其所以副此希望之道,即孝子「嗣親」之道,謂之孝道。孝子「嗣親」之道,可分為兩方面:一為肉體方面,一為精神方面。其肉體方面,又可分為三方面:一方面為養父母之身體;一方面須念此身為父母所遺留而慎重保護之;一方面須另造「新吾」以續傳父母之生命。《禮記·祭義》曰:
樂正子春下堂而傷其足,數月不出,猶有憂色。門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數月不出,猶有憂色,何也?」樂正子春曰:「善如爾之問也!善如爾之問也!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不虧其體,不辱其身,可謂全矣。故君子頃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憂色也。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徑,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惡言不出於口,忿言不反於身。不辱其身,不羞其親,可謂孝矣。」(《禮記》卷十四頁十二至十三)
「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啟予足,啟予手。《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泰伯》,《論語》卷四頁十二)蓋深幸其能以父母之遺體,「全而歸之」也。然若只將此身「全而歸之」,此身死後,父母之生命,不能再有「新吾」以繼續之,則仍為不孝。孟子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蓋人若無後,則自古以來之祖先所傳下之「萬世之嗣」,即自此而斬,或少一支,故為不孝之大也。
孝之在精神方面者,在吾人之親存時,須順其志意,不獨養其口體,且養其志,(《孟子·離婁上》)有過並規勸之,使歸於正。在吾人之親歿後,一方面為致祭祀而思慕之,使吾人之親,在吾人之思慕記憶中得不朽。此點上節已詳。又 一方面為繼吾人之親之事業,使其未竟之志得申;或吾人自有述作,使吾人之親之名,「附驥尾而致千里」,因亦在眾人之思慕記憶中,得不朽焉。《中庸》曰:
子曰:「舜其大孝也歟!德為聖人,尊為天子,富有四海之內,宗廟饗之,子孫保之。」(《禮記》卷十六頁四)
又曰:
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春秋脩其祖廟,陳其宗器,設其裳衣,薦其時食。……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敬其所尊,愛其所親,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禮記》卷十六頁五至六)
此等精神方面之孝為大孝,達孝。蓋較肉體方面之孝為尤重要也。《祭義》曰: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公明儀問於曾子曰:「夫子可以為孝乎?」曾子曰:「是何言與!是何言與!君子之所為孝者,先意承志,諭父母於道。參直養者也,安能為孝乎?」(《禮記》卷十四頁十一)
此皆以精神方面之孝為最重要也。
父母之遺體,孝子欲「全而歸之」,不但須「不虧其體」,且須「不辱其身。」「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尊親」謂積極的有善行,使親能享令名;「弗辱」謂消極的無惡行,使親不被惡名。人若能存此心,自能力行諸德。故《禮記》中有幾篇及《孝經》以孝為一切道德之根本。《祭義》曰:
曾子曰:「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敬乎!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陳無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災及於親,敢不敬乎!烹孰膻薌,嘗而薦之,非孝也,養也。君子之所謂孝也者,國人稱願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謂孝也已。眾之本教曰孝,其行曰養。養可能也,敬為難。敬可能也,安為難。安可能也,卒為難。父母既沒,慎行其身,不遺父母惡名,可謂能終矣。仁者,仁此者也。禮者,履此者也。義者,宜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強者,強此者也。樂自順此生;刑自反此作。」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橫乎四海。施諸後世而無朝夕。推而放諸東海而准,推而放諸西海而准,推而放諸南海而准,推而放諸北海而准。《詩》云:『自東自西,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禮記》卷十四頁十一至十二)
《孝經》曰: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大雅》云:「無念爾祖,聿修厥德。」……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孝經》,《四部叢刊》本,頁一至七)
依此言,則凡有孝之德者,必有一切諸德;故孝為一切道德之根本也。此種學說在漢時極有勢力,在漢時「孝弟力田」者,皆受獎勵。漢之諸帝諡號,上皆冠孝字,可見其對於孝之特別重視矣。
【注一】以孝為一切道德之根本之說,當系後起。《論語》中載孔子言孝之言甚多。又謂:「有子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歟。』」(《學而》,《論語》卷一頁四)此謂仁之要素,為推己及人。己之所親對己之關係,至親至密;若對於己之所親,尚不能推,則對於別人,當更不能推矣。故推己及人,須自己之所親始。此孝弟所以「為仁之本」也。孔子、孟子皆注重孝,但未以孝為一切道德之根本。一切道德之根本為仁,仁者自然孝。孟子所謂「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
【注二】《禮記》中此諸篇之作者皆以其所述為曾子之言。《孝經》一書,亦標明為孔子答曾子之辭。蓋曾子在當時以孝名,故孟子數稱曾子事曾晳之道,曰:「事親若曾子者可也。」不過曾子雖有孝行,而以孝為一切道德之根本之說,是否果曾子所主張,不易斷定。蓋孟荀於此皆未言及,而《禮記》中所述某曰某曰甚濫,幾不能辯何者真為某曰也。
七 【《大學》】
《小戴禮記》中之《大學》、《中庸》二篇,在中國以後哲學中,有甚大勢力。《大學》,朱熹以為系曾子所作,王柏以為系子思所作,蓋皆以意度之,以前未有其說也。《大學》曰: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意誠而後心正。心正而後身修。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謂知本,此謂知之至也。(《禮記》卷十九頁七至八)
此段所說,為《大學》之主要意思,所謂《大學》之三綱領(明德,親民,止至善)八條目(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也。此段所說之意思,大致雖甚明白,無須解釋;惟所謂致知格物,下文未詳細論及,致後來學者,解釋紛紜。宋明時代程朱、陸王二派之一主要爭點,亦在其對於致知格物解釋之不同。此四字對於以後哲學,甚為重要,不容不解釋。但如欲解釋之,則以後諸家之「格物說」,何者為合於《大學》之原意乎?荀子為戰國末年之儒家大師。後來儒者,多出其門。荀子又多言禮,故大小戴《禮記》中諸篇,大半皆從荀學之觀點以言禮。觀本章上數節所論,亦可見矣。其言教育者,《大戴禮記》中直錄荀子《勸學篇》。《小戴禮記》中之《學記》,亦自荀子之觀點以言教育。蓋當時荀學之勢力,固比較漢以後人所想像者大多多也。《學記》云:
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比年入學,中年考校。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群,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夫然後足以化民易俗,近者悅服而遠者懷之,此大學之道也。(《禮記》卷十一頁一至二)
「強立而不反」即《荀子·不苟篇》所謂「長遷而不反其初則化矣」之意。其義上文已詳(見第十二章第五節)《學記》以「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足以化民易俗,近者悅服而遠者懷之」,為「大學之道」;《大學》以「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大學之道」,二者主要意思相同。《大學》中所說「大學之道」,當亦用荀學之觀點以解釋之。
《荀子·解蔽篇》曰: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以知物之理,而無所疑(俞云:「疑訓定一。」)止之,則沒世窮年,不能遍也。其所以貫理焉雖億萬,已不足以浹萬物之變。與愚者若一。學,老身長子,而與愚者若一,猶不知錯,夫是之謂妄人。故學也者,固學止之也。惡乎止之?曰,止諸至足。曷謂至足?曰,聖也。(《荀子》卷十五頁十六)
《大學》亦教人「學止之」。「惡乎止之」?荀子曰:「止諸至足。」《大學》曰:「止於至善。」其義一也。《大學》曰:
《詩》云:「邦畿千里,惟民所止。」《詩》云:「緡蠻黃鳥,止於丘隅。」子曰:「於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鳥乎?」《詩》云:「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禮記》卷十九頁九)
荀子以聖為「至足」。又曰:「聖也者,盡倫者也。」《大學》所說「為人君止於仁」等,即盡倫之義也。
人苟知止,則向一定之目的以進行,心不旁騖而定,定則能靜,靜則能安,安則能慮,慮則能得矣。
孟子曰:
人有恆言,皆曰天下國家。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離婁上》,《孟子》卷七頁五)
此以身為家、國、天下,之本之所在。《大學》謂:「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或亦本於孟子此言。然《荀子·君道篇》亦言:
請問為國?曰,聞修身,未嘗聞為國也。君者,儀也;民者,景也。儀正而景正。君者,槃也;民者,水也。槃圓而水圓。君者,盂也;盂方而水方。君射則臣決。楚莊王好細腰,故朝有餓人。故曰,聞修身,未嘗聞為國也。(《荀子》卷八頁四至五)
在上者為一國之儀表,故在上者能修身則國及天下之人皆修其身,而國治天下平矣。《大學》曰:
堯舜率天下以仁,而民從之。桀紂率天下以暴,而民從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從。是故君子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諸人者,未之有也。故治國在齊其家。《詩》云:「桃之夭夭,其葉蓁蓁。之子于歸,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教國人。《詩》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後可以教國人。《詩》云:「其儀不忒,正是四國。」其為父子兄弟足法,而後民法之也。(《禮記》卷十九頁十)
在上者足法,則民自法之;故修身為齊家,治國,平天下之本也。再則人之治國,乃「以人治人」;「以人治人」,「其則不遠」,此《中庸》之言也。荀子亦曰:「聖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又曰:「五寸之矩,盡天下之方也。」(原文見第十二章第三節引)能修身者,自能「以人度人,以情度情」;「操五寸之矩,盡天下之方」矣。《大學》曰:
所謂平天下在治其國者,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惡於左,毋以交於右;此之謂絜矩之道。(《禮記》卷十九頁十一)
絜矩之道,即「操五寸之矩,盡天下之方」之道也。
欲修其身,先正其心者,蓋聖必須「知道」;(見第十二章第四節)而心必「虛壹而靜」,方能知道。《荀子·解蔽篇》曰:
故人心譬如槃水,正錯而勿動,則湛濁在下,而清明在上,則足以見鬚眉而察理矣。微風過之,湛濁動乎下,清明亂於上,則不可以得本(原作大,依王校改)形之正也。心亦如是矣。故導之以理,養之以清,物莫之傾,則足以定是非,決嫌疑矣。(《荀子》卷十五頁十一)
《大學》曰:
所謂修身在正其心者,心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有所憂患,則不得其正。(《禮記》卷十九頁九)
心有所好樂等,則如「微風過之,湛濁動乎下,清明亂於上,則不可以得本形之正也」。心不能「正錯而勿動」,則不「足以定是非,決嫌疑矣」。
荀子續曰:
小物引之,則其正外易,其心內傾,則不足以決庶理矣。故好書者眾矣,而倉頡獨傳者,壹也。好稼者眾矣,而后稷獨傳者,壹也。好樂者眾矣,而夔獨傳者,壹也。好義者眾矣,而舜獨傳者,壹也。倕作弓,浮游作矢,而羿精於射。奚仲作車乘,杜作乘馬,而造父精於御。自古及今,未嘗有兩而能精者也。(《荀子》卷十五頁十一至十二)
此謂心不專一,則亂而不正。《大學》謂「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皆心不專一之過也。欲無此過,須對於一事物真實求之。《大學》曰:
《康誥》曰:「如保赤子。」心誠求之,雖不中,不遠矣。未有學養子而後嫁者也。(《禮記》卷十九頁十)
慈母於赤子,真實保之,此即誠之具體的例也。《大學》曰:
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慊,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小人閒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視己,如見其肺肝然,則何益矣。此謂誠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曾子曰:「十目所視,十手所指,其嚴乎!」富潤屋,德潤身,心廣體胖。故君子必誠其意。(《禮記》卷十九頁八)
人之惡惡臭,皆真實惡之;其好好色,皆真實好之,此皆誠之具體的例也。《大學》此處言「誠於中,形於外」及「慎獨」等語,均見《荀子》。不過荀子所謂「獨」,乃專一之意。人若能對於一事物,真實求之,自能對於其事物,專一求之。(見第十二章第五節引)《大學》於此,似以「慎獨」為使內外一致之意,與荀子小異。
吾人之心,必須有其所「誠求」,心方能不亂而正。即「知止而後有定」云云之義。此所以「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也。誠意系由「知止」得來。故「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也。「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致知即知此也。故曰:「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謂知本,此謂知之至也。」[1]「知本」為「知之至」,知修身為本,而專一真實以修身,即「知至而意誠」矣。《大學》又曰:「德者,本也。財者,末也。外本內末,爭民施奪。」(《禮記》卷十九頁十一)知德為本而即專一真實以「明明德於天下」,亦即「知至而意誠」矣。
然吾人如欲知物之本末,事之終始,則須對於事物,先有若干正確之知識。否則所謂本者或非本,所謂末者或非末。若此一錯誤,則以後皆錯誤矣。《荀子·解蔽篇》曰:
凡觀物有疑,中心不定,則外物不清。吾慮不清,則未可定然否也。冥冥而行者,見寢石以為伏虎也,見植林以為後(俞樾云:「疑本作立。」)人也;冥冥蔽其明也。醉者越百步之溝,以為跬步之澮也;俯而出城門,以為小之閨也;酒亂其神也。厭目而視者,視一以為兩;掩耳而聽者,聽漠漠而以為胸胸;勢亂其官也。故從山上望牛者若羊,而求羊者不下牽也;遠蔽其大也。從山下望木者,十仞之木若箸,而求箸者不上折也;高蔽其長也。水動而景搖,人不以定美惡;水勢玄也。瞽者仰視而不見星,人不以定有無;用精惑也。有人焉,以此時定物,則世之愚者也。彼愚者之定物,以疑決疑,決必不當。夫苟不當,安能無過乎?(《荀子》卷十五頁十四至十五)
觀物時為物之現象所蔽,則不能對之有真知識;故致知在格物。格者,至也。(《爾雅·釋詁》)必看穿物之現象,而至其本來面目,方可得其真象,此所以「致知在格物」也。[2]否則「以疑決疑,決必不當」。然如此須先不使「心中不定」;蓋致知格物,仍皆心之事,故與正心互為因果也。
八 【《中庸》】
《小戴禮記》中之《中庸》,相傳為孔子之孫子思所作。《史記·孔子世家》謂:「子思作《中庸》。」《荀子·非十二子篇》以子思、孟軻為一派。今《小戴禮記》中,《中庸》所說義理,亦實與孟子之學說為一類。則似此篇實為子思所作。然《小戴禮記》中之《中庸》,有「今天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之言,所說乃秦漢統一中國後之景象。《中庸》中又有「載華岳而不重」之言,亦似非魯人之語。且所論命,性,誠,明,諸點,皆較孟子為詳明,似就孟子之學說,加以發揮者。則此篇又似秦漢時孟子一派之儒者所作。王柏曰:
《中庸》者,子思子所著之書,……愚滯之見,常覺其文勢時有斷續,語脈時有交互。一日偶見《西漢藝文志》有曰,《中庸說》二篇。……惕然有感,然後知班固時尚見其初為二也。合而亂之,有出於小戴氏之手乎?(《古中庸跋》,《魯齋集》卷五,《金華叢書》本,頁十六至十七)
又曰:
今既以《中庸》名篇,而中庸二字,不見於首章,何也?曰,道也者,非他道也,非可離之道也,即中庸之道也。……不然,則次章忽曰君子中庸,與首章全不相屬,恐子思之文章,決不如是之無原也。(《中庸論》下,《魯齋集》卷二頁十一至十二)
王柏能提出此二問題,可謂有識。惜其對於第一問題之答案,以《中庸》之後段,分為一篇,名之曰「誠明」,殊無根據。於第二問題又曲為之辭。然其所說,固已與吾人以不少提示矣。細觀《中庸》所說義理,首段自「天命之謂性」至「天地位焉,萬物育焉」,末段自「在下位不獲乎上」,至「無聲無臭至矣」,多言人與宇宙之關係,似就孟子哲學中之神秘主義之傾向,加以發揮。其文體亦大概為論著體裁。中段自「仲尼曰,君子中庸」,至「道前定則不窮」,多言人事,似就孔子之學說,加以發揮。其文體亦大概為記言體裁。由此異點推測,則此中段似為子思原來所作之《中庸》,即《漢書·藝文志》儒家中之《子思》二十三篇之類。(此亦不過就其大概言之,其實中段中似亦未嘗無後人附加之部分,不過有大部分似為子思原來所作之《中庸》耳)首末二段,乃後來儒者所加,即《漢書·藝文志》「凡禮十三家」中之《中庸說》二篇之類也。「今天下車同軌」等言,皆在後段,更可見矣。《中庸說》之作者,名其書為《中庸說》,必系所謂「子思之儒」;但其中又發揮孟子之學說,則又為所謂「孟氏之儒」。蓋二派本來相近,故《荀子·非十二子篇》以之為一派也。
今先論《中庸》之中段。《中庸》云:
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無忌憚也。」(《禮記》卷十六頁一)
按中庸二觀念,乃孔子所已有。(見《論語·雍也》)《中庸》又言時中,蓋人事中之中,乃亞力士多德所謂相對的,而非絕對的。所謂人之情感之發,及其他一切舉動,其時,其地,及其所向之人,均隨時不同。故其如何為中,亦難一定。(亞力士多德《倫理學》第二章第五節)《中庸》言時中,意即如此。孟子即注重時,孟子曰:
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則進,亂則退,伯夷也。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進,亂亦進,伊尹也。可以仕則仕,可以止則止,可以久則久,可以速則速,孔子也。(《公孫丑》上,《孟子》卷三頁九)
又曰:
伯夷,聖之清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柳下惠,聖之和者也。孔子,聖之時者也。(《萬章》下,《孟子》卷十頁二)
又曰:
子莫執中,執中為近之;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盡心》上,《孟子》卷十三頁十一)
孟子以「聖之時」贊孔子。伯夷、伊尹、柳下惠,對於出處,皆有一定不移之規則。此《論語》所謂「可與立,未可與權」也。此所謂「執一」也。若只言中而不言時,則「執中無權,猶執一也」。執一以為中,則必「舉一而廢百」矣。
《中庸》云:
子曰:「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詩》云:『伐柯伐柯,其則不遠。』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為遠。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庸德之行,庸言之謹。有所不足,不敢不勉,有餘不敢盡。言顧行,行顧言,君子胡不慥慥爾。」(《禮記》卷十六頁三)
此就孔子所說之「忠恕之道」,加以發揮。「忠恕之道」,推己及人,所謂「以人治人」,誠哉「其則不遠」也。「忠恕之道」,簡易如此,此所謂庸也。
【注】忠恕皆主推己及人,故往往舉一可以概二。如此所說「所求乎子」即「以事父」,「所求乎臣」即「以事君」等,實只講忠。《大學》所說「絜矩之道」,「所惡於上毋以使下」等,實只講恕。合而觀之,則忠恕之道見矣。
《中庸》云:
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或生而知之,或學而知之,或困而知之,及其知之一也。或安而行之,或利而行之,或勉強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子曰:
「好學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恥近乎勇。」知斯三者,則知所以修身。知所以修身,則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則知所以治天下國家矣。(《禮記》卷十六頁七)
此亦就孔子之學說,加以發揮,以君臣父子等人與人之關係,為天下之達道。以仁知勇等個人修養之成就,為天下之達德。以達德行達道,即可以修身治人矣。
以上系就中庸之中段論之。其首段末段,將孟子哲學中之反功利主義,及其神秘主義之傾向,加以有系統的說明。《中庸》云:
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禮記》卷十六頁一)
《大戴禮記·本命篇》云:
分於道謂之命。形於一謂之性。化於陰陽,象形而發,謂之生。化窮數盡謂之死。(《大戴禮記》卷十三頁三)
《中庸》所說之天,即《本命篇》所說之道。「分於道謂之命,形於一謂之性。」儒家所說天與性之關係,與道家所說道與德之關係相同。(參看第八章第四節,第十章第二節)蓋天為含有道德之宇宙的原理,而性則天所「命」於人,人所「分」於天者也。孔子一方面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一方面主張須以「禮節之」。《中庸》亦一方面主張「率性」,一方面又主張以「教」「修」之。《中庸》云:「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禮記》卷十六頁一)喜怒哀樂,皆是天然的,當聽其「發」;但須以「教」修之,使其「發」無過不及而已。
上文謂墨家哲學,與儒家不同。儒家「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墨子則專注重利,專注重功。(第五章第四節)不計功利者,以為吾人行為之意義及價值,並不在行為之外,而即在行為之自身。《中庸》與此人生態度,以形上學的根據。《中庸》云:
《詩》曰:「惟天之命,於穆不已;」蓋曰,天之所以為天也。「於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蓋曰,文王之所以為文也,純亦不已。(《禮記》卷十六頁十)
又云:
故至誠無息。不息則久,久則征,征則悠遠,悠遠則博厚,博厚則高明。博厚所以載物也,高明所以覆物也,悠久所以成物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悠久無疆。如此者,不見而章,不動而變,無為而成。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禮記》卷十六頁九至十)
「天」活動不息,無所為而為。君子以「天」為法,故亦應自強不息,無所為而為。
上文謂孟子哲學中有神秘主義之傾向。《中庸》更就孟子之言,加以引申說明,以「合內外之道」,為人之修養之最高境界。此蓋一境界,於其中雖仍有活動,與一切事物,而內外即人己之分,則已不復存在。《中庸》所謂誠,似即指此境界。「天」本來即誠,蓋「天」本不分所謂內外也。故《中庸》云:
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自誠明,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誠則明矣,明則誠矣。(《禮記》卷十六頁八)
誠為天之道,而人則必用「教」以求自明而誠,所謂「誠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云:
誠者,物之終始,不誠無物。是故君子誠之為貴。誠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智也;性之德也,合內外之道也,故時措之宜也。(《禮記》卷十六頁九)
以成己成物為「合內外之道」,即叔本華所說以「愛之事業」,超過「個性原理」也。誠為「性之德」,「教」非能於性外更有所加,不過助性使得儘量發展而已。性之儘量發展,即所謂盡性。《中庸》云:
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同上)
人物之性,皆「天」之部分,故「能盡其性」之人,亦能「盡人之性」,「盡物之性」也。至誠之人,既無內外之分,人我之見,則已至萬物一體之境界矣。既與萬物為一體,故能贊天地之化育而與天地參也。此等人有聖人之德,若再居天子之位,則可以「議禮,制度,考文」矣。《中庸》云:
故君子之道,本諸身,征諸庶民。考諸三王而不繆,建諸天地而不悖,質諸鬼神而不疑,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質諸鬼神而無疑,知天也。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知人也。是故君子動而世為天下道,行而世為天下法,言而世為天下則。遠之則有望,近之則不厭。《詩》曰:「在彼無惡,在此無射。庶幾夙夜,以永終譽。」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譽於天下者也。」(《禮記》卷十六頁十一)
以如此之人居君位,將「揖讓而治天下」。在此情形之中,在此世界之內:
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背。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為大也。(《中庸》,《禮記》卷十六頁十一至十二)
據此可知《中庸》大部分為孟學,而《大學》則大部分為荀學。此二篇在後來中國哲學中,有甚大勢力。而此二篇亦即分別代表戰國時儒家之孟荀二大學派,蓋亦非偶然也。
九 【《禮運》】
後來之儒家哲學,頗受有道家哲學之影響。(荀子受道家影響,詳第十二章第五節)一部分儒家之政治社會哲學之受道家影響者,可以《小戴禮記》中之《禮運》首段所說代表之。《禮運》云: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裡,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勢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禮記》卷七頁一至二)
此謂一般儒家所殷殷提倡之政治社會,為僅小康之治,於其上另有大同之治。此採用道家學說之政治社會哲學也。此儒家之新政治社會哲學,最近人極力推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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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儒車玉峰、王柏以為此段即致知格物之傳。見《魯齋集》卷二。
[2] 鄭康成曰:「格,來也。物猶事也。其知於善深則來善物,知於惡深則來惡物。言事緣人所好來也。」此即荀子所謂「唯所居以其類至」之意惟《大學》此所說,以格物為致知之方法,非以其為致知之結果。故鄭似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