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 · 第十三章 韓非及其他法家
一 【法家之學與當時社會政治經濟各方面之趨勢】
儒墨及《老》莊皆有其政治思想。此數家之政治思想,雖不相同,然皆從人民之觀點,以論政治。其專從君主或國家之觀點,以論政治者,當時稱為法術之士,(見《韓非子·孤憤篇》)漢人謂之為法家。法家之學說,以在齊及三晉為盛。蓋齊桓、晉文,皆為一代之霸主;齊、晉二國政治之革新進步,亦必有相當之成績。故能就當時現實政治之趨勢,理論化之而自成一派之政治思想者,以齊及三晉人為多也。
春秋、戰國時,貴族政治崩壞之結果,一方面為平民之解放,一方面為君主之集權。當時現實政治之一種趨勢,為由貴族政治趨於君主專制政治,由人治禮治趨於法治。蓋在原來封建政治之制度下,所謂一國之幅員,本已甚狹;而一國之內,又復分為若干「家」。一國內之貴族,「不愆不忘,率由舊章」;即所謂禮者,以治其國及家之事。至於農奴,則惟服從其主人之命令,供其驅策而已。當時之貴族,極講究威儀。《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衛北宮文子曰:
《詩》云:「敬慎威儀,維民之則。」……有威而可畏謂之威;有儀可象謂之儀。君有君之威儀,其臣畏而愛之,則而象之,故能有其國家,令聞長世。臣有臣之威儀,其下畏而愛之,故能守其官職,保族宜家。順是以下皆如是;是以上下能相固也。(《左傳》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十六至十七)
又成公十三年,劉定公曰:
吾聞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取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是故君子勤禮,小人盡力。勤禮莫如致敬,盡力莫如敦篤。敬以養神,篤在守業。(《左傳》卷十三頁四)
蓋當時所謂國家社會,範圍既小,組織又簡單。故人與人之關係,無論其為君臣主奴,皆是直接的。故貴族對於貴族,有禮即可維持其應有之關係。貴族對於農奴,只須「有威可畏,有儀可象」,即可為「草上之風」矣。及乎貴族政治漸破壞,一方面一國之君權漸重,故各國舊君,或一二貴族,漸集政權於一國之中央。一方面人民漸獨立自由,國家社會之範圍既廣,組織又日趨複雜,人與人之關係,亦日趨疏遠。則以前「以人治人」之方法,行之自有困難。故當時諸國,逐漸頒布法律。如鄭子產作刑書,(《左傳·襄公三十年》)晉作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左傳·昭公二十九年》)皆此等趨勢之表現也。鄭作刑書,叔向反對之。(見第三章第五節引)子產曰:「吾為救世也。」蓋子產切見當時之需要矣。晉作刑鼎,孔子批評之,曰: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左傳》卷二十六頁十)
叔向、孔子之言,代表當時比較守舊的人之意見。然此等守舊之意見,不能變當時現實政治之趨勢。蓋此趨勢乃社會經濟組織改變所生之結果,本非一部分人之意見所能遏止也。
孔子對於政治之意見,在當時雖為守舊的。然在別方面,孔子則為當時之新人物。自孔子開遊說講學之風,於是不治生產而只以遊說講學為事之人日益多。齊之稷下,即「數百千人」,此外如孟嘗、信陵等公子卿相,皆各養「士」數千人。此中所謂「混子」者,當然甚多。蓋貴族階級倒,而士階級興,此儒墨提倡尚賢之結果也。由君主或國家觀點觀之,此等好發議論,不負責任之智識階級,固已可厭。而一般人民之對於此等不生產而只消費之新貴族階級,亦必爭欲加入。其不能加入者,亦必有嫉惡之心。《老子》曰:「不尚賢,使民不爭。」(《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上篇頁三)荀子對於各家之辯,亦欲「臨之以勢,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論,禁之以刑」。(《正名篇》,《荀子》卷十六,《四部叢刊》本,頁九)此等言論,雖各自有其前提,然亦皆系針對時弊而言也。
《商君書·開塞篇》曰:
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當此時也,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說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為務,而賢者以相出為道。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商子》卷二,《四部叢刊》本,頁九。其脫誤處,依王時潤《商君書斠注》校改。)
此所說上世、中世、下世,自人類學及社會學之觀點觀之,雖不必盡當。然若以之說春秋戰國時代之歷史,則此段歷史,正可分為此三時期也。春秋之初期,為貴族政治時期,其時即「上世親親而愛私」之時也。及後平民階級得勢,儒墨皆主「尊賢使能」,「泛愛眾而親仁」,其時即「中世上賢而悅仁」之時也。國君或國中之一二貴族,以尚賢之故,得賢能之輔,削異己而定一尊。而「賢者」又復以材智互爭雄長,「以相出為道」。「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君主惡而又制裁之。戰國之末期,即「下世貴貴而尊官」之時也。「立君者,使賢無用也」,此為尚賢之弊之反動,而戰國末期之現實政治,即依此趨勢進行也。
故尊君權、重法治、禁私學,乃當時現實政治之自然趨勢。法家之學,不過將其加以理論化而已。貴族政治破壞,人民在農商方面,皆自由競爭,而富豪起。此亦當時社會經濟之自然趨勢,法家亦以理論擁護之。
二 【法家之歷史觀】
法家之言,皆應當時現實政治及各方面之趨勢。當時各方面之趨勢為變古,法家亦擁護變古。其立論亦一掃自孔子以來托古立言之習慣。《商君書·更法篇》曰: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兵甲器備,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商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商子》卷一頁二)
《韓非子·五蠹篇》曰:
今有構木鑽燧於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湯、武、禹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兔不可復得,而身為宋國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故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一至二)
時勢常變,政治社會制度,亦須因之而變。此理一部分之道家,亦有言及之者。但法家為當時現實政治趨勢加以理論的根據,其反駁當時守舊者之言論,多根據於此歷史觀也。
三 【法家之三派】
法家中有三派,一重勢、一重術、一重法。慎到重勢。《韓非子》有《難勢篇》,引慎到曰:
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螾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面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堯教於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由此觀之,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詘(原作缶,據俞校改)賢者也。(《韓非子》卷十七頁一)
《管子·明法解》曰: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管子》卷二十一,《四部叢刊》本,頁七)
《管子》此言,非必即慎到之說,要之亦系重勢者之言也。此派謂國君須有威勢,方能驅使臣下。
重術者以申不害為宗,重法者以商鞅為宗。《韓非子·定法篇》曰: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卷十七頁四至五)
術為君主御臣下之技藝;法為臣下所遵之憲令。申不害與商鞅二家之言,所注重各不同也。
四 【三派與韓非】
其能集此三派之大成,又以《老》學荀學為根據,而能自成一家之言者,則韓非是也。韓非以秦始皇十四年(西曆紀元前二三三年)死於秦。(《史記·秦始皇本紀》)《史記》曰: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說林》、《說難》,十餘萬言。(《老莊申韓列傳》,《史記》卷六十三,同文影殿刊本,頁五至六)
韓非以為勢、術、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廢。故曰:
勢者,勝眾之資也。……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然後一行其法。(《八經》,《韓非子》卷十八頁八)
「明主之行制也天」,言其依法而行,公而無私也。「其用人也鬼」,言其御人有術,密而不可測也。以賞罰之威,「一行其法」。勢、術、法,並用,則國無不治矣。
五 【法之重要】
自春秋至戰國之時,「法」之需要日亟,其原因上文已詳。法家更就理論上說明法之重要,《管子·明法解》曰: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管子》卷二十一頁十)
《韓非子·用人篇》曰:
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韓非子》卷八頁九)
又《難三篇》曰: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卷十六頁五至六)
「明主」製法以治國。法成則公布之,使一國之人皆遵守之。而明主之舉措設施,亦以法為規矩準繩。有此規矩準繩,則後雖有中庸之主,奉之亦足以為治矣。
法既立,則一國之君臣上下,皆須遵守,而不能以私意變更之。《管子·任法篇》曰:
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安井衡云:「恆上脫不字。」)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管子》卷十五頁五至六)
《韓非子·有度篇》曰: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韓非子》卷二頁三)
又《難二篇》曰:
人主雖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參之。以事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韓非子》卷十五頁九)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乃能「大治」。此法家最高之理想,而在中國歷史中,蓋未嘗實現者也。
法既已立,則一國之「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一切私人之學說,多以非議法令為事,故皆應禁止。《韓非子·問辯篇》曰:
或問曰:「辯安生乎?」對曰:「生於上之不明也。」問者曰:「上之不明,因生辯也,何哉?」對曰:「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故也。亂世則不然。主上有令,而民以文學非之。官府有法,民以私行矯之。人主顧漸其法令,而尊學者之智行。此世之所以多文學也。……是以儒服帶劍者眾,而耕戰之士寡。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故曰,上不明,則辯生焉。」(《韓非子》卷十七頁三至四)
蓋法既為國人言行最高之標準,故言行而不規於法令者,必禁也。故
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五蠹篇》,《韓非子》卷十九頁五)
六 【正名實】
法家所講之術,為君主駕御臣下之技藝。其中之較有哲學興趣之一端,為綜核名實。蓋應用辯者正名實之理論於實際政治者也。《管子·白心篇》曰:
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管子》卷十三頁七)
又《入國篇》曰:
修名而督實,按實而定名。名實相生,反相為情。名實當則治,不當則亂。(《管子》卷十八頁三)
《韓非子·揚權篇》曰: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見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將自舉之。正與處之,使皆自定之,上以名舉之。不知其名,復修其形。形名參同,用其所生。二者誠信下乃貢情。……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韓非子》卷二頁六至七)
又《二柄篇》曰:
人主將欲禁奸,則審合刑名者,言與事也。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韓非子》卷二頁五)
儒家孔子之講正名,蓋欲使社會中各種人,皆為其所應該。法家之講正名,則示君主以駕御臣下之方法。辯者所講正名實,乃欲「慎其所謂」,使「是實也,必有是名也」。法家之正名實,乃欲「審合形名」,使是名也,必有是實也。如君主與人以位,則必按其位之名,以責其效。責其效,即使其實必副其名也。如其臣有所言,則「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責其功,即使其實必副其名也。如此則諸執事之臣,皆自然努力以求副其名,而君主只須執名以核諸臣之成績。所謂「君操其名,臣效其形」也。此以簡御繁,以一御萬之術也。所謂「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也。
七 【嚴賞罰】
觀上所說,亦可知法與術之皆為君主所必需,故《韓非子》曰:「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定法》,《韓非子》卷十七頁五)然只有法、術,而無勢,上仍不能制馭其下。專恃勢固不可以為治,然無勢君亦不能推行其法術。《韓非子·功名篇》曰:
夫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於高山之上,則臨千仞之溪,材非長也,位高也。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鈞得船則浮;錙銖失船則沈。非千鈞輕而錙銖重也,有勢之與無勢也。故短之臨高也以位;不肖之制賢也以勢。(《韓非子》卷八頁十一)
又《人主篇》曰:
夫馬之所以能任重引車致遠道者,以筋力也。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韓非子》卷二十頁三)
君之勢之表現於外者為賞罰。賞罰為君之二柄,《韓非子·二柄篇》曰:
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韓非子》卷二頁四)
人莫不畏誅罰而利慶賞,故君主利用人之此心理,而行其威勢。《韓非子·八經篇》曰: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韓非子》卷十八頁八)
因「人情有好惡」而用賞罰,即順人心以治人。故曰,「逆人心,雖賁育不能盡人力」;「得人心,則不趣而自勸」(《功名篇》,《韓非子》卷八頁十一)也。
八 【性惡】
「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蓋人之性惟知趨利避害,故惟利害可以驅使之。法家多以為人之性惡。韓非為荀子弟子,對於此點,尤有明顯之主張。《韓非子·揚權篇》曰:
黃帝有言曰:上下一日百戰。下匿其私,用試其上。上操度量,以割其下。(《韓非子》卷二頁八至九)
《外儲說左上篇》曰:
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顧云:「當衍二字。」)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雲也。此其養功力,有父子之澤矣。而心調於用者,皆挾自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為心,則越人易和;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韓非子》卷十一頁六)
《六反篇》云:
且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韓非子》卷十八頁一至二)
韓非以為天下之人,皆自私自利,「皆挾自為心」,互「用計算之心以相待」。然正因其如此,故賞罰之道可用也。
在經濟方面,韓非以為人既各「挾自為心」,即宜聽其「自為」,使自由競爭。故反對儒者「平均地權」之主張。《韓非子·顯學篇》曰:
今世之學士語治者,多曰,與貧窮地,以實無資。今夫與人相若也,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也。與人相若也,無饑饉疾疚禍罪之殃,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也。侈而惰者貧,而力而儉者富。今上征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節用,不可得也。(《韓非子》卷十九頁八)
聽人之自由競爭,則人皆疾作而節用,生產增加矣。
儒家謂古代風俗淳厚,且多聖人;韓非亦不認為完全不合事實。《韓非子·五蠹篇》曰: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堯之王天下也,茅茨不剪,采椽不斫,糲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雖監門之服養,不虧於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股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以是言之,夫古之讓天子者,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古傳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絜駕,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讓也,輕辭古之天子,難去今之縣令者,薄厚之實異也。夫山居而谷汲者,臘而相遺以水。澤居苦水者,買庸而決竇。故飢歲之春,幼弟不餉。穰歲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愛過客也,多少之實異也。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重爭士橐,非下也,權重也。故聖人議多少,論薄厚,為之政。故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俗而行也。(《韓非子》卷十九頁一至二)
古今人之行為不同,蓋因古今人之環境不同,非古今人之性異也。謂古者民俗淳厚可,但因此即謂人之性善則不可。
因人性如此,故必「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然後天下可以必治。若孔孟所說「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之政治,則不能必其有效。《韓非子·顯學篇》曰:
夫嚴家無悍勇,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國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也?隱括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韓非子》卷十九頁九至十)
用法、用術、用勢,必可以為治,即「必然之道」也。
九 【無為】
若君主能用此道,則可以「無為而治」矣。《韓非子·揚權篇》曰: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虛而待之,彼自以之。四海既藏,道陰見陽。左右既立,開門而當。勿變勿易,與二俱行。行之不已,是謂履理也。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處其宜,故上下無為。使雞司夜,令狸執鼠。皆用其能,上乃無事。上有所長,事乃不方。矜而好能,下之所欺。辯惠好生,下因其材。上下易用,國故不治。(《韓非子》卷二頁六)
《大體篇》曰:
古之全大體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愛惡。榮辱之責,在乎己,而不在乎人。(《韓非子》卷八頁十一至十二)
君主任群臣之自為,而自執「二柄」以責其效。君主之職責,如大輪船上之掌舵者然。但高處深居,略舉手足,而船自能隨其意而運動。此所謂以一馭萬,以靜制動之道也。
一部分之道家,本已有此種學說。《莊子·天道篇》云:
夫帝王之德,以天地為宗,以道德為主,以無為為常。無為也,則用天下而有餘。有為也,則為天下用而不足。故古之人貴夫無為也。上無為也,下亦無為也,是下與上同德。下與上同德則不臣。下有為也,上亦有為也,是上與下同道。上與下同道則不主。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天地,不自慮也。辯雖凋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天不產而萬物化,地不長而萬物育,帝王無為而天下功。故曰,莫神於天,莫富於地,莫大於帝王。故曰,帝王之德配天地。此乘天地,馳萬物,而用人群之道也。……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畜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謀不用,必歸其天。此之謂大平,治之至也。故《書》曰,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莊子》卷五,《四部叢刊》本,頁二十五至二十八)
天下之事甚多,若君主必皆自為之,姑無論其不能有此萬能之全才,即令有之,而顧此則失彼,顧彼則失此。一人之精力時間有限,而天下之事無窮,此所以「有為」則「為天下用而不足」也。所以「古之王天下者,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故「帝王之德」,必以「無為為常」。一切事皆使人為之,則人盡其能而無廢事,此所以「無為」,則「用天下而有餘」也。此帝王「用人群之道」也。至於施行此道之詳細方法,則即以下所舉九變是也。分守者,設官分職,並明定其所應管之事也。分守已明,則即用某人以為某職。某人者,形也;某職者,名也。所謂「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也。既以某人為某職,則即任其自為而不可干涉之。此所謂「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也。君主雖不干涉其如何辦其職分內之事,但卻常考察其成效。所謂「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也。省讀為省察之省。既已考察其成效,則其成效佳者為是,不佳者為非。此所謂「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也。是非既明,則是者賞之,而非者罰之。此所謂「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也。如此則愚知仁賢不肖,各處其應處之地位,而天下治矣。《在宥篇》曰:
賤而不可不任者,物也。卑而不可不因者,民也。匿而不可不為者,事也。粗而不可不陳者,法也。遠而不可不居者,義也。親而不可不廣者,仁也。節而不可不積者,禮也。中而不可不高者,德也。一而不可不易者,道也。神而不可不為者,天也。故聖人觀於天而不助,成於德而不累,出於道而不謀,會於仁而不恃,薄於義而不積,應於禮而不諱,接於事而不辭,齊於法而不亂,恃於民而不輕,因於物而不去。物者,莫足為也,而不可不為。不明於天者,不純於德。不通於道者,無自而可。不明於道者,悲夫!何謂道?有天道,有人道。無為而尊者,天道也。有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與人道也,相去遠矣,不可不察也。(《莊子》卷四頁四十一至四十二)
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本於黃老」。蓋法家之學,實大受道家之影響。道家謂道任萬物之自為,故無為而無不為。推之於政治哲學,則帝王應端拱於上,而任人民之自為。所謂「無為而尊者,天道也。有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然人民若各自為,果能皆相調和,而不致有衝突耶?一部分之道家,理想化天然,以為苟任人性之自然,自無所不可。此莊學正宗之見解,荀子所謂「蔽於天而不知人」者也。一部分之道家,謂若使人皆無知寡慾,亦自能相安於淳樸,此《老》學之見解也。一部分之道家,知「物者,莫足為也,而不可不為」。事雖「匿」而不可不為,法雖「粗」而不可不陳。故亦講「分守」、「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賞罰」,使人民皆「齊於法而不亂」。此部分之道家,亦受當時現實政治趨勢之暗示,異於別一部分道家之專談「烏托邦」矣。法家更就此點,徹底發揮。今《管子》書中,有《內業》、《白心》諸篇。《韓非子》書中,有《解老》、《喻老》諸篇。雖此等書皆後人所編輯,然可想知原來法家各派中,皆兼講道家之學也。不過此講形名賞罰之一部分道家,雖講形名賞罰,而又以其為「非所以先也」。講法而又以其為「粗」,以「物」為「不可不為」,而又以其為「莫足為」。仍未全離道家觀點,此其所以與法家終異也。
十 【法家與當時貴族】
當時現實政治之趨勢,為由貴族政治,趨於君主專制政治。法家與此趨勢以理論的根據,而其才智學力,又足以輔君主作徹底的改革。故此等人最為當時之大臣貴族所不喜。《韓非子·孤憤篇》曰:
智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智術之士,明察聽用,且燭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奸行。故智術能法之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是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故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僇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韓非子》卷四頁一至二)
《問田篇》曰:
堂溪公謂韓子曰:「臣聞服禮辭讓,全之術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術,設度數,臣竊以為危於身而殆於軀。……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竊為先生無取焉。」韓子曰:「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齊民萌之度,甚未易處也。然所以廢先生之教,而行賤臣之所取者,以為立法術,設度數,所以利民萌,便眾庶之道也。故不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必思以齊民萌之資利者,仁智之行也。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見民萌之資利者,貪鄙之為也。臣不忍向貪鄙之為,不敢傷仁智之行。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傷臣之實。」(《韓非子》卷十七頁四)
蓋當時國家社會,範圍日趨廣大,組織日趨複雜。舊日「用人群之道」已不適用,而需要新者。韓非之徒,以為「立法術,設度數」,足以「利民萌,便眾庶」,不「避死亡之害」,鼓吹新「用人群之道」,亦積極救世之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