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 · 第十一章 《墨經》及後期墨家
一 【戰國時墨家之情形】
《韓非子·顯學篇》曰: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七)
《莊子·天下篇》曰:
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已齒,鄧陵子之屬,俱誦《墨經》,而倍譎不同,相謂別墨。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至今不決。(《莊子》卷十,《四部叢刊》本,頁二十九)
此戰國時墨家之情形也。此時有《墨經》。《墨經》之作,亦辯者之學之反動。蓋辯者所持之論,皆與吾人之常識違反。儒墨之學,皆注重實用,對於宇宙之見解,多根據常識。見辯者之「然不然,可不可」,皆以為「怪說觭辭」而競起駁之。然辯者立論,皆有名理的根據,故駁之者之立論,亦須根據名理。所以墨家有《墨經》,儒家有《荀子》之《正名篇》,皆擁護常識,駁辯者之說。儒墨不同,而對於反辯者則立於同一觀點。蓋儒墨乃從感覺之觀點以解釋宇宙;而辯者則從理智之觀點以解釋宇宙也。
在另一方面,儒墨俱受辯者之影響,故於發揮其自己學說之時,立論亦均較前精確;壁壘均較前森嚴。試以本章所論《墨子》六篇與《墨子》中之他篇比,以《荀子》與《論語》、《孟子》比,便可見矣。
《墨經》之成就,比《荀子·正名篇》為高;蓋原來墨家本較儒家重辯。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猶以卵投石也。盡天下之卵,其石猶是也。不可毀也。」(《貴義篇》,《墨子》卷十二,孫詒讓《墨子間詁》,涵芬樓影印本,頁七)又云:「言無務為多而務為智,無務為文而務為察。」(《修身篇》,《墨子》卷一頁四至五)言有三表,皆「務為智」,「務為察」也。又《墨子·貴義篇》謂:「子墨子南遊使衛,關中載書甚多。」(《墨子》卷十二頁四)《耕柱篇》云:
公孟子曰:「君子不作。術(同述)而已。」子墨子曰:「不然。……吾以為古之善者則誅(即述之誤)之;今之善者則作之。欲善之益多也。」(《墨子》卷十一頁二十二至二十三)
《莊子·天下篇》亦謂「墨子好學而博,不異,不與先王同。」即《墨經》亦可見墨子後之墨者之「好學而博」也。
汪中《墨子序》謂:「《經上》至《小取》六篇,當時謂之《墨經》。莊周稱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已齒、鄧陵子之屬,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者也。」(《述學》)此說別無證據,但《大取》、《小取》二篇,亦為戰國時作品,其內容與《經》及《經說》大致相同。茲亦以之附於《墨經》中。
晉人魯勝,稱《經》上下,《經說》上下,為「墨辯」。胡適之先生因之,稱《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為「墨辯」;又以作「墨辯」者為「別墨」。按《墨經》中雖亦有「堅白同異之辯」,「觭偶不仵之辭」,然其主要目的,在於闡明墨學,反對辯者。「墨辯」之名,魯勝以前無有也。墨家各派,「倍譎不同」,「相謂別墨」,即互相指為非墨學正統,非自謂「別墨」也。然皆「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則紛亂之中,仍有統一存焉。蓋墨者之鐵的組織,尚未崩潰也。
二 【《墨經》中之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為墨子哲學之根本,但墨子雖注重利,而未言何以須重利。《墨經》則更進一步,與功利主義以心理的根據。《經上》云:
利,所得而喜也。(《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得是而喜,則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頁二十)
害,所得而惡也。(《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得是而惡,則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頁二十)
吾人之所喜者為利,吾人之所惡者為害。趨利避害,乃人性之自然,故功利主義,為吾人行為之正當標準也。邊沁云:
「天然」使人類為二種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只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將做什麼。功利哲學,即承認人類服從此二威權之事實,而以之為哲學之基礎。此哲學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維持幸福。(邊沁《道德立法原理導言》「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頁)
《墨經》正是如此主張。邊沁所謂快樂苦痛,《墨經》謂之利害,即可以致快樂苦痛者也。邊沁所謂理性,《墨經》謂之智。欲是盲目的必須智之指導,方可趨將來之利而避將來之害。《經說上》云:
為欲(斫也,本作囗,依孫校改)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本作文,依孫校改)也,無遺於其害也,而猶欲之,則離之。是猶食脯也,騷之利害,(孫云:「疑言臭之善惡。」)未可知也;欲而騷,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牆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趨之而得刀,(本作力,依孫校改)則弗趨也,是以所疑止所欲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六)
智之功用,在於逆睹現在行為之結果。結果既已逆睹,智可引導吾人,以趨利避害,以舍目前之小利而避將來之大害,或以受目前之小害而趨將來之大利。此即所謂「權」。《大取篇》云:
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權非為是也,亦(本作非,依孫校改)非為非也;權,正也。斷指以存,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墨子》卷十一頁二)
《經上》云: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惡上原有且字,依孫校刪)(《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權(原作仗,依孫校改)者,兩而無偏。(《墨子》卷十頁二十六)
權「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兩而無偏」。蓋「功利哲學」以為人所取及所應取之利,非目前之小利,乃將來之大利。人所避及所應避之害,非目前之小害,乃將來之大害。故可欲者不必即為利,必吾人依「正權」所以為之可欲者乃為利。可惡者不必即為害,必吾人依「正權」所以為可惡者,乃為害也。
【注】案《荀子·不苟篇》曰:「欲惡取捨之權,見其可欲也,則必前後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必前後慮其可害也者;而兼權之,孰計之,然後定其欲惡取捨。如是,則常不失陷矣。凡人之患,偏傷之也。見其可欲也,則不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不顧其可害也者;是以動則必陷,為則必辱;是偏傷之患也。」(《荀子》卷二,《四部叢刊》本,頁九)荀子所說,正與《墨經》意同。
本此觀點,《墨經》為諸道德下定義,指出道德之要素為「利」。《經上》云:
義,利也。(《墨子》卷十頁二)《經說》云:「義,志以天下為愛,(原作芬,依孫校改)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卷十頁十八)
忠,利君(原作以為利而強低,依張純一校改)也。(《墨子》卷十頁三)《經說》云:「忠,以君為強,而能能利君,不必容。(原作忠不利弱子亥足將入止容,依張純一校改)」(《墨子》卷十頁十八至十九)
孝,利親也。(《墨子》卷十頁三)《經說》云:「孝,以親為愛,(原作芬,依孫校改)而能能利親,不必得。」(《墨子》卷十頁十九)
功,利民也。(《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功不待時,若衣裘。」(《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義,志以天下為愛而能能利之,不必用。」「下能字,善也。能能利之,言能善利之也。不必用,言不必人之用其義也。」(孫詒讓說)「忠,以君為強。」「即《荀子·臣道篇》『強君』之義,不必容,謂不必見容於君也。」(張純一說)「能能利親,亦謂能善而利之也。不必得,謂不必中親之意。」(孫詒讓說)墨家之道,「反天下之心」(《莊子·天下篇》),墨者自知之矣。「功不待時」者,《公孟篇》云:「亂則治之,譬猶噎而穿井也,死而求醫也。」(《墨子》卷十二頁十三)亂則治之,乃「待時」之功,不若「不待時」之功之為利更大也。此皆以利為諸道德之要素也。
三 【論知識】
《墨經》為欲擁護常識,反對辯者,特立論就知識論(Epistemology)方面說知識之性質及其起源。《經上》云:
知,材也。(《墨子》卷十頁一)《經說》云:「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原作「而必知」,依胡適之先生校改)若明。」(《墨子》卷十頁十七)
此知乃吾人所以能知之才能。有此才能,不必即有知識。如眼能視物,乃眼之「明」;但眼有此「明」,不必即有見。蓋能見之眼須有所見,方可有見;能知之知須有所知,方可有知也。《經上》云:
知,接也。(《墨子》卷十頁二)《經說》云:「知,知也者,以其知遇(原作過,依孫校改)物而能貌之,若見。」(《墨子》卷十頁十七)
此知乃能知遇所知所生之知識,人之能知即「所以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即可感覺其態貌。如能見之眼,見所見之物,即可有見之知識。《經上》云:
(今畢本作恕。《道藏》本,吳鈔本,明嘉靖本均作)明也。(《墨子》卷十頁二)《經說》云:「,(原皆作恕)也者,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墨子》卷十頁十七)
吾人能知即「所以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不但能感覺其態貌,且能知其為何物。如見一樹,不但感覺其態貌,且知其為樹。知其為樹,即將此個體的物列於吾人經驗中之樹之類中,此所謂「以知論物」也。如此則凡樹所有之性質,吾雖尚未見此樹有,亦敢斷其必有。於是吾人對於此個體的物之知識乃明確,所謂「其知之也著」也。
此外尚有一種知識,吾人不從感覺得來。《經下》云:
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墨子》卷十頁九)《經說》云:「知,(舊作智下同)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知。久,不當以目見,若以火見。」(《墨子》卷十頁四十七)
五路者,五官也。官而名以路者,謂感覺所經由之路也。人之得知識多恃五路;《荀子》所謂「緣天官」是也。例如「見」之成須有目及火。(即光)若無目則不能成見也。所謂「惟以五路知」也。然亦有不以五路知而得之知識,如對於「久」之知識是也。久者,《經上》云:
久,彌異時也。(《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久,合古今旦莫。(即暮字)(原作今久古今且莫,依胡適之先生校改)」(《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宇,彌異所也。(《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宇,冢(即蒙)東西南北(原作東西家南北,依胡適之先生校改)」(《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久即時間,宇即空間。吾人對於時間之知識,固非由五官得來也。
《經上》云:
慮,求也。(《墨子》卷十頁一)《經說》云:「慮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墨子》卷十頁十七)
此條所說,為有目的之知識活動。吾人運用知識,以求達到一目的。此知識活動即謂之慮,即「知之有求」者。睨為目之斜視。張目見物,不必有目的。若睨而斜視,則必為「知之有求」者也。但此等知不必即得其所求;所謂「而不必得之」也。
人之能知之才能,《墨經》認為吾人生命之要素。《經上》云:
生,刑(同形)與知處也。(《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生,形(原作楹,依畢校改)之生,常(原作商,依孫校改)不可必也。」(《墨子》卷十頁十九至二十)
又云:
臥,知無知也。(《墨子》卷十頁五)
形之有知者為生,否則為死。有知而無知,(有知之才能而無知之事實)為臥;無知而無知為死。
此外《墨經》又就邏輯方面,論吾人知識之來源及其種類。《經上》云:
知,聞,說,親,名,實,合,為。(《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知,傳受之,聞也。方不障,說也。身觀焉,親也。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志行,為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八)
「聞、說、親」,謂吾人知識之來源。「名、實、合、為」,謂吾人知識之種類。今分論之。
「聞」謂吾人由「傳受」而得之知識。在歷史方面,吾人所有之知識,多屬此類。
「說」謂吾人所推論而得之知識。《經下》云: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墨子》卷十頁十五)《經說》曰:「聞在外者所不(鄧高鏡先生云:「衍不字。」)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墨子》卷十頁五十四)
吾人見室外之白物,而不知室內之物為何色。或曰:「室內之物之色,與室外之物之色同。」吾人即知室內之物之色之為白而非黑。蓋天下之白物無窮,而皆在白物之名所指之類中。猶天下之馬無窮,而皆在馬之名所指之類中。吾人已知某物之可名為白物,則不必見之而即知其色之何似;吾人已知某物之可名為馬,則不必見之而即知其形貌之何若。此所謂「方不障」也。蓋吾人之知識,至此可不受時空之限制矣。名能使吾人就所已知推所未知。所謂「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也。
「親」謂吾人親身經歷所得之知識,即吾人能知之才能與所知之事物相接而得之知識也。所謂「身觀焉」是也。一切知識,推究其源,皆以親知為本。如歷史上所述諸事情,吾人對之,惟有聞知而已。然最初「傳」此知識之人,必對於此事有「身觀焉」之親知也。雖吾人未見之物,若知其名,即可推知其大概有何性質,為何形貌,然吾人最始必對此名所指之物之有些個體,有「身觀焉」之親知也。知識論所論之知識即此等知識也。
次論吾人知識之種類有四。「名」謂對於名之知識。名所以謂實也;所謂「所以謂」也。《經上》云:
名,達,類,私。(《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原作文,依孫校改)名(原作多,依孫校改)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聲出口俱有名,若姓字麗。(原作灑,依梁校改)」(《墨子》卷十頁二十七)
物之名指一切物,為最高類(Summum Genus)之名,即所謂「達名」。凡有個體,必用此名;故曰:「有實必待之名也」。馬則指一類之物為「類名」。僅此類之個體用此名;故曰:「若實也者,止於是名也」。「臧」為指一人之固有名詞,即所謂私名也。此名僅一個體可用;故曰:「是名也止於是實也。」
【注】《大取篇》謂名有「以形貌命者」,有「以居運命者」,有「以舉量數命者」。「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廟者皆是也。」「諸以居運命者,若鄉里齊荊者皆是也。」「以舉量數命者」無說;望文生義,當系指數量諸名也。此三分法,甚不完備,疑有脫誤。
「實」謂吾人對於實之知識。實為名之「所謂」,即名之所指之個體也。
「合」謂吾人對於名實相合即所謂「名實耦」之知識。《墨經》謂以名謂實之謂有三種。《經上》云:
謂,移,舉,加。(《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謂,命狗,犬,移也。(原作謂狗犬,命也。依伍非百校改)狗犬,舉也。叱狗,加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八)
狗為犬之未成豪者,即犬之一種,謂「狗,犬也」,猶謂「白馬,馬也」。此移犬之名以謂狗,移馬之名以謂白馬也。此所謂「移」也。「舉,擬實也。」(《經上》,《墨子》卷十頁五)「舉告以之(原作文,依孫校)名舉彼實也。」(《經說上》,《墨子》卷十頁二十)舉狗及犬之名,以泛指狗及犬之實,此所謂「舉」也。指一個體之狗而叱之曰:「狗」!意謂「此是狗」,是加此狗之名於此個體,即所謂「加」也。吾人謂「狗是犬」,狗果是犬否?吾人謂「此是狗」,此果是狗否?換言之,即吾人所用之名,是否與實合,此吾人所須注意者。知吾人所用之名是否與實相合之知識,即此所謂「合」也。
「為」謂吾人知所以作一事情之知識。「志,行,為也。」吾人作一事情,必有作此事情之目的,及作此事情之行為;前者謂之「志」,後者謂之「行」。合「志」與「行」,總名曰「為」。「為」有六種。《經上》云:
為,存,亡,易,盪,治,化。(《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為,甲(原作早,依孫校改)台,存也。病,亡也。買鬻,易也。消(原作霄,依孫校改)盡,盪也。順長,治也。蛙鼠,(原作買,依孫校改)化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八至二十九)
此依行為之目的,即所謂「志」,之不同,將「為」分類也。《經上》又云:「已,成,亡。」《經說》云:「已,為衣,成也。治病,亡也。」謂為衣以成衣為止,治病以無病為止也。制甲築台,以使其「存」為目的,即為衣以成為止之意,是以「存」為「為」也。治病以使無病為目的,是以「亡」為「為」也。買賣以交易為目的,是以「易」為「為」也。消滅除盡謂之盪,吾人對於事物有時欲消滅除盡之,是以「盪」為「為」也。順成長養謂之治,吾人有時對於事物慾順成長養之,是以「治」為「為」也。《經上》云:「化,征易也。」(《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化,若蛙為鶉。」(《墨子》卷十頁二十二)《列子·天瑞篇》云:「田鼠之為鶉。」蓋古說蛙鼠皆可化為鶉也。吾人有時對於事物慾使其逐漸變化,是以「化」為「為」也。吾人慾達吾人之「志」,必有相當之「行」。知如何「行」之知識,亦名之曰「為」。
墨子注重實用之觀念,《墨經》尚保存之,於此可見矣。《經下》云: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墨子》卷十頁九)《經說》云:「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墨子》卷十頁四十七)
《貴義篇》云:「鉅(俞云:「當作豈,皚之叚字。」)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墨子》卷十二頁四)能以名取者,即能以知識應用於行為也。
四 【論「辯」】
吾人之知識之以言語表出者謂之「言」。《經上》云:
言,出舉也。……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墨子》卷十頁五至六)《經說》云:「故言也者,諸口能之,出名(原作民,依孫校改)者也。名,(原亦作民)若畫俿也。言也,謂言猶石致也。」(《墨子》卷十頁二十)
《貴義篇》謂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猶以卵投石也。」(《墨子》卷十二頁八)墨者主張,「言無務為多而務為智,無務為文而務為察。」故謂言須精堅如石,所謂「言猶石致」也。欲達此目的,則吾人之言,須遵守一定之法則,即《小取篇》所說「辯」之諸法則也。辯有廣義狹義。《經》及《經說》所說之辯,為狹義之辯,依此說「辯」與「說」不同。《經上》云:
「說,所以明也。……攸不可,兩不可也。……辯,爭彼也。辯,勝當也。」(《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彼,凡牛樞非牛,兩也,無以非也。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墨子》卷十頁二十五至二十六)
《經說下》又雲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此以辯為彼此爭辯之辯,若只有一說,(此說與上「說知」之說不同)此有所可,彼亦可之。此有所不可,即有「攸不可」,彼亦不可之。是「兩不可也」。如此以牛樞(孫云:「疑木名」)為非牛,彼亦以牛樞為非牛,是「兩無以非」,何辯之有?若此以牛樞為牛,彼以為非牛,是即有彼此之爭而辯,辯則「當者勝也」。此專以辯為爭辯之辯,是狹義之辯也。《小取篇》所說之「辯」,則較此範圍為大。《小取篇》云: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墨子》卷十一頁九)
此謂辯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其方法為「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所謂「以名舉實」,上文已詳。辭即今人所謂「命題」,合二名以表一意,乃謂之辭,所謂「以辭抒意」。亦即《荀子·正名篇》所謂「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是也。《經上》云:
故,所得而後成也。(《墨子卷十頁一》)《經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若見之成見也。(「大故」下依孫詒讓校)」(《墨子》卷十頁十七)
《經上》云:「端,體之無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有端不必即能成體;所謂「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也」。此所謂小故,今邏輯中稱為必要原因。此所謂大故,今邏輯中稱為充足及必要原因。尚有充足原因,即有之必然,無之不必不然之故,《墨經》未言。故為一事之原因,「以說出故」,即以言語說出一事之原因,亦即以言語說明吾人所以持一辭之理由。所謂「說,所以明」也。
立說之方法有七。《小取篇》云:
或也者,不盡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墨子》卷十頁十)
「或也者,不盡也。」《經上》云:「盡,莫不然也。」一類事物對於一性質,有時非「莫不然」。如馬不必皆白。吾人於此只可謂馬或白,不能謂馬是白。有時吾人對於一事物之知識不完全,則對之亦只能作或然判斷。如彼馬是白,但吾人不知其果是白與否,亦只可謂彼馬或白。
「假也者,今不然也。」吾人對於事物,可虛擬條件而斷其在此條件下當有如何情形。如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三年有成。」「如有用我者」,非孔子為此言時之事實,乃孔子所虛擬之條件,所謂「今不然也」。
「效也者,為之法也。」法者,《經上》云: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卷十頁五)《經說》云:「法,意,規,圓,三也,俱可以為法。」(《墨子》卷十頁二十五)
《經下》云: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此類字依王校改)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墨子》卷十頁十四)《經說》云:「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墨子》卷十頁五十一)
法為公式,對於一類事物之公式,可適用於此一類之任何個體。如方物之類,有方木方石,木石雖異,然不害其為方也。引申之,凡仿效一物而能成類此之物,則所效者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為「效」。譬之為圓,或以意象中之圓,或以作圓之規,或以已成之圓,皆可為為圓之法。法定則效此法者皆成圓形。「故中效」之故,即上文「以說出故」之故。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論之理由。欲知所出之故,是否為真故,是否為「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觀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謂效之而亦然也。能證明其為「所若而然」之法,然後知其即是「所得而後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自「凡仿效一物」以下至此,選錄胡適之先生《小取篇新詁》)墨子謂「言有三表」。此所說與墨子所說之第三表相同,不過此不專就政治上社會上諸理論言耳。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孫詒讓云:「王云:『也與他同。舉他物以明此物謂之譬。』《潛夫論·釋難篇》云:『夫譬喻也者,生於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卷七,《四部叢刊》本,頁五)《荀子·非相篇》云:『談說之術,分別以喻之,譬稱以明之。』」(《荀子》卷三,《四部叢刊》本,頁十)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辟是以此物說明彼物,侔是以此辭比較彼辭。例如《公孫龍子·跡府篇》載公孫龍謂孔穿曰: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公孫龍子》卷上,雙鑒樓縮印《道藏》六子本)
此即是「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援即今人所謂「援例」。上所引公孫龍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也者同也」,「也者異也」,上兩也字皆當作「他」字。譬如吾人謂凡人皆死。人若詢其理由,吾人當謂,因見過去之人皆死,現在之人及將來之人與過去之人同類,故可「推」知現在及將來之人,亦須死也。吾人已觀察若干個體的事物,知其如此,遂以為凡與所已觀察之諸例同類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觀察之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觀察之同類事物,即是「其所不取」。因其「所不取」之事物與其「所取者」相同。故可下一斷語,謂凡類此者皆如此。此即所謂「以類取,以類予」也。(自「侔也者」至此,胡適之先生說)
《大取篇》亦有所謂「語經」。「語經」者,言語之常經也。(孫詒讓說)《大取篇》云:
語經,……三物必具,然後足以生。……夫辭(此二字依孫校增)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原作忘,依顧校改)也。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於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墨子》卷十一頁三至八)
此與《小取篇》所說大意相同,惜其詳不可知矣。
五 【《墨經》中「同異之辯」】
辟,侔,援,推,四法皆就物之同點,以吾人對於所已知之物之知識,展至於吾人所未知之物。然物之同有多種;故此等論斷,易陷於誤謬。《小取篇》云: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孫詒讓云:「疑當作止。」)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孫詒讓云:「與遍同。」)觀也。(《墨子》卷十一頁十)
物之異亦常不同。《墨經》對於同異,有詳細討論。《經上》云:
同,異而俱於之一也。(《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同,(原作侗)二人而俱見是楹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同,重,體,合,類。(《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於兼,體同也。俱處於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九)
異,二,不體,不合,不類。(《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異,二必(孫詒讓云:「讀為畢,古通用。」)異,二也。不連屬,不體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類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九)
同異交得,放有無。(《墨子》卷十頁六)《經說》云:「同異交得,於福家良恕,有無也。比度,多少也。免還園,去就也。鳥折用桐,堅柔也。劍尤早,死生也。處室子,子母,長少也。兩絕勝,白黑也。中央,旁也。論行行行學實,是非也。難宿,成未也。兄弟俱適也。身處志往,存亡也。霍為姓,故也。賈宜,貴賤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九至三十)
此指出所謂同及異,均有四種。故謂此物與彼物同,彼物與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與墨翟,二名俱指一實,是重同也。凡相「連屬」者,如手足頭目,同為一人之一體,是體同也。凡「同所」,「俱處於室」,即同在一處者,如同室之人,同在一室之中,是合同也。同類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質,是類同也。異亦有四種。必先知所謂同物之同,果為何種之同;所謂異物之異,果為何種之異,然後方可對之有所推論而不致陷於誤謬也。
此外不同類之物,有時亦可以同一名謂之。此亦吾人所應注意者也。《經下》云:
異類不吡,說在量。(《墨子》卷十頁九)《經說》云:「異,木與夜孰長;智與粟孰多;爵,親,行,價,四者孰貴。……」(《墨子》卷十頁三十四)
木與夜為異類而均可以長短謂之,智與粟為異類而均可以多寡謂之,若因此而認為同類,「則必困矣」。
此即《墨經》中之「同異之辯」也。此「同異之辯」與「合同異」一派辯者之「同異之辯」,宗旨不同。此雖不必為駁彼而發,然依《墨經》之觀點,則惠施與莊子「合同異」之說,實為誤謬。惠施謂「萬物畢同畢異」。蓋因萬物雖異,皆「有以同」;萬物雖同,皆「有以異」也。然萬物「有以同」,謂為類同可也。因此而即曰「萬物一體」,是以類同為體同也,其誤甚矣。異亦有四種。謂萬物畢異,亦應指出其異為何種,不能混言之也。「同異交得」一節,《經說》不甚明了。其大要似謂諸事物皆可有相反的性質,如有無、多少、去就、堅柔、死生、長少、白黑、中央與旁、是非、存亡、貴賤等,要視吾人從何方面觀察之耳。如一女子先為「處室女」,後為「子之母」,是一人而亦長亦少也。一人對其弟為兄,對其兄為弟,是一人而亦兄亦弟,所謂「兄弟俱適」也。一人可身在此而志在彼,所謂「身處志往,存亡也」。「合同異」一派之辯者,利用此點,遂謂「白狗黑」,「龜長於蛇」。實則白狗雖亦可謂為黑,龜亦可謂為長,蛇亦可謂為短,所謂黑白長短,雖無一定之標準,然在一辯論範圍內,所謂黑白長短,須用同一之標準。如龜固亦可謂為長,但對於蛇則普通終為短也。惠施、莊子之學,雖另有其立足點,然其所用以「合同異」之辯論,實可受上述之攻擊也。
六 【《墨經》中「堅白之辯」】
辯者「合同異」,「離堅白」,《墨經》則主張離同異,合堅白。其離同異之說,已如上述。《經上》云:
堅白不相外也。(《墨子》卷十頁四)《經說》云:「得二,堅白,(此白字據孫校補)異處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五)
《經下》云:
堅白,說在因。(《墨子》卷十頁十二)《經說》云:「堅得白,必相盈也。」(《墨子》卷十頁三十七)
於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說在存。(《墨子》卷十頁十六)《經說》云:「於石一也,堅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焉有不智焉。可。」(《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不可偏去而二,說在見與俱,一與二,廣與修。(原作循,據俞校改)(《墨子》卷十頁八)《經說》云:「見不見離,一二不相盈,廣修堅白。」(《墨子》卷十頁三十四)
此主張合堅白,即「堅白不相外」,以駁公孫龍「離堅白」,即堅白必相外之說也。《公孫龍子·堅白論》謂:「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得其白,得其堅,見與不見離,見不見離,一一不相盈,故離。」(《公孫龍子》卷下)此公孫龍就知識論證明堅與白為二獨立的共相,上文已詳。(見第八章)《堅白論》中又述難者之言曰:「目不能堅,手不能白,不可謂無堅,不可謂無白。……堅白域於石,惡乎離?」「石之白,石之堅,見與不見,二與三,若廣修而相盈也,其非舉乎?」(同上)《墨經》此處所說,正彼難者之言,以為堅白相盈,不相外,同在於石,所謂「存」也。吾人視石,得白不得堅;吾人拊石,得堅不得白;然此自是吾人之知與不知耳,非關石之有無堅與白也。堅一也,白二也,因見不見離,而謂一二不相盈。然見與不見,與石之有無堅白無關。堅白在石,實如廣修之縱橫相涵也。所謂「不可偏去而二」也。此駁公孫龍就知識論證明堅白為二之說。堅白若不在一處,如白雪中之白,與堅石中之堅,則「異處不相盈」,堅非白,白亦非堅,堅白「相非」,可謂為「相外」。若堅白石,則堅白俱「域於石」,合而同體,則堅內有白,白內有堅;《經說》上所謂「堅白之攖相盡」;所謂「無堅得白,必相盈也」,是「堅白不相外也」。此駁公孫龍就形上學證明堅白為二之說。
【注】《經下》云:「不堅白,說在無久與宇。」(《墨子》卷十頁十一至十二)《經說》中無無久與宇之說。吾人可推想,此條系謂:若無時空,則亦無堅白。似駁公孫龍「天下未有若堅而堅藏」之說。
《經下》云:
有指於二而不可逃,說在以二累。(《墨子》卷十頁十六)《經說》云:「有指,子智是,有(同又)智是吾所無(原作先,依孫校改)舉,重。則子智是而不智吾所無(原亦作先)舉也,是一謂,有智焉,有不智焉,可。若智之,則當指之(同此)智告我,則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參直之也。若曰,必獨指吾所舉,毋指(原作舉,依梁校改)吾所不舉。則者(猶此也)固不能獨指。所欲指(原作相,依孫校改)不傳,意若未恔。(原作校,依梁校改)且其所智是也,所不智是也。則是智是之不智也。惡得為一謂,而有智焉,有不智焉?」(《墨子》卷十頁四十四至四十五)
又云:
所知而弗能指,說在春也。(《墨子》卷十頁十六)《經說》曰:「所,春也,其執固不可指也。」(《墨子》卷十頁四十五)
此似系對於公孫龍所謂指之辯論。公孫龍所謂指,乃名之所指之共相。(見第八章)然名本一方面指共相,一方面指個體,如「堅」一方面指「堅」之共相,一方面指諸堅物。所謂「有指於二而不可逃」也。所謂「兼指之以二」也。公孫龍一派謂「一謂,有智焉,有不智焉,可。」一謂即一名,言共相時,吾人只知其名所指之共相,不知其所指之個體,所謂「必獨指吾所舉,毋指吾所不舉」也。然《墨經》以為共相即在個體之中,共相不能獨為名所指,名獨指共相,則其義不備,所謂「此固不能獨指,所欲指不傳,意若未恔」也。故「惡得為一謂,而有智焉,有不智焉?」且名所專指之共相,能指而示人否?公孫龍一派之辯者,所說無所「與」之堅白,若果有,當指而示人。所謂「若智之,則當指之智告我,則我智之」也。然個體可指而示人,共相本可知而不可見者,不可指以示人;故《墨經》攻之曰:「所指而弗能指,說在春也。」春,蠢也。(鄧高鏡先生說)公孫龍一派所說之共相,本不可指以示人;故曰:「其執固不可指也。」公孫龍一派,對於共相之學說,為西洋古代哲學中所謂之實在論,而《墨經》則近於唯名論。
【注】「有指於二」一條,有數句不可解,「參直」,亦系《墨經》中專門名詞。《經上》云:「直參也。」(《墨子》卷十頁二)惜無說。若有說,則此條意義或當更明顯。
《經下》云:
牛馬之非牛,與可之,同;說在兼。(《墨子》卷十頁十四)《經說》云:「故曰,牛馬,非牛也,未可。牛馬,牛也,未可。則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則牛不非牛,馬不非馬,而牛馬非牛非馬無難。」(《墨子》卷十頁五十二)
此言若以「牛馬」為一詞,則謂「牛馬」為牛不可。因「牛馬」中之牛固是牛,而牛馬中之馬則非牛也。但謂「牛馬」非牛亦不可,因「牛馬」之中固有牛也。然「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故牛固不可謂為非牛,馬固不可謂為非馬,而「牛馬」則可謂為非牛非馬也。此與公孫龍「白馬非馬」之說,有相同處。但公孫龍斷言「白馬非馬」。此則言牛馬,就一方面說,謂之非牛亦未可。蓋公孫龍就共相,即名之內涵立論;此則就個體,即名之外延立論,此二派之觀點本不同也。
《墨經》與公孫龍一派辯者,對於共相之問題,雖意見不同;然對於「正名實」之一點,則主張相合。《墨經下》「狂舉不可以知異」(《墨子》卷十頁十四)一條,與《公孫龍子·通變論》中所謂狂舉相合。《經下》又云:
彼(原作循)此;彼此,與彼此同,說在異。(《墨子》卷十頁十四)《經說》云:「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孫云:「疑當雲,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於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則彼亦且此此也。(孫云:「疑當作,則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墨子》卷十頁五十三)
此正名之主張,與公孫龍合。此條之文,亦與《公孫龍子·名實論》之文大致相同。若彼只為彼,此只為此,是正也。所謂「彼此可」也。若彼此之義不定,彼之義有時為此,此之義有時為彼,則不正。所謂「彼此不可」也。然即正名之後,彼此之名之意義雖定,而彼此之名所指之物則不必一定不移。自一方面觀之,此物為彼;自又一方面觀之,彼物為此。此以彼為彼,彼亦以此為彼。蓋彼此本為對待之名也。此所謂「彼此亦可」也。《莊子·齊物論》之論「彼是」,即依此點以立論。《齊物論》曰:「物無非彼,物無非是。……故曰:彼出於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說也。」(《莊子》卷一頁二十七)專就物之個體言,諸物固互相彼此;其為彼此,固不一定。然彼此之共相,固常確定不移,彼此之名之意義,固亦可使之確定不移也。使彼此之名之意義,確定不移,即正名之事也。
七 【《墨經》對於其他辯者之辯論】
《經下》云:
火(原作必,依孫校改)熱,說在頓。(《墨子》卷十頁九)《經說》云:「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我有。若視白。(原作曰,依梁校改)」(《墨子》卷十頁四十七)
此似為駁當時辯者「火不熱」 之說。火不熱之說,亦可有一知識論的論據,以為火之熱,乃由於吾人之感覺;熱是主觀的,在我而不在火。此謂火熱乃火之熱,其熱在火而不在我。若視白,白亦在白物而不在我也。
《經下》云:
非半不則不動,說在端。(《墨子》卷十頁十三)《經說》云:「非,半,進前取也。前,則中無為半,猶端也。前後取,則端中也。必半,毋與非半,不可也。」(《墨子》卷十頁五十)
此駁當時辯者「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之說也。端,點也。《經上》云:「端,體之無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墨子》卷十頁三)其說云:「端,是無間(原作同,依梁校改)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四)言端至小極微,故其中無間而不可分析也。「一尺之棰,日取其半」,取之不已,至所余者為不可復分之一點,則不可半而取之矣。凡可者,必其可分為半者也。若無半與非半,則俱不可也。此亦就具體的個體言之。
《經下》云:
可無也,有之而不可去,說在嘗然。(《墨子》卷十頁十三)《經說》云:「可無也,已然(原作給,依孫校改)則嘗然,(原作當給,依孫校改)不可無也。」(《墨子》卷十頁五十一)
言天下之事物,若其未有,本亦可無。但既已嘗有之事物,則即永為嘗有,不可去也。此條雖非必即以駁當時辯者「孤犢未嘗有母」之說,然實可與彼參看。蓋就孤犢之個體言,若始即無母,此個體何來?若果昔有母,雖今無母,亦不可謂其未嘗有母也。
《經下》云:
行修(原作循,依張校改)以久,說在先後。(《墨子》卷十頁十四)《經說》云:「行者,行者必先近而後遠。遠近,修也。先後,久也。民行修,必以久也。」(《墨子》卷十頁五十一)
此言行遠必經時間,可與辯者「今日適越而昔至」之說參看。
【注】《經下》云:「景不徙,說在改為。」(《墨子》卷十頁十二)《經說》云:「景,光至景亡。若在,盡古息。」(《墨子》卷十頁三十七)說者皆以為此即《莊子·天下篇》「飛鳥之影,未嘗動也」之意。其實《天下篇》所說,乃「飛鳥之影」,此則但為影。謂飛鳥之影不動,乃與常識相違之說;謂「影不徙」則否。譬如一日規上指午時之影,吾人皆知其為非指巳時之影。何者?生此影之針不動,故其影亦不動。指巳時之影,因光至而亡。指午時之影,乃新生之影也。指巳時之影,若在,當盡古停留,因其本為一不動之影也。若「飛鳥之影」,本為動影,故與此絕不相同。
八 【《墨經》對於兼愛之說之辯護】
後來墨家對於「辯」如此講究,故當時之批評墨家兼愛之說者,墨家皆以辯駁之。就《經》及《小取》等篇觀之,當時對於墨家兼愛之說,有二種批評。一為「無窮害兼」,謂天下之人無窮,如何能盡愛之?一為「殺盜即殺人」,謂墨家既主兼愛,何以又主罰有罪者。墨家對於此二說俱有辯護。《經下》云:
無窮不害兼,說在盈否。(《墨子》卷十頁十五)《經說》云:「無,南者有窮則可盡,無窮則不可盡,有窮無窮未可知,則可盡不可盡不可盡(畢云:「此三字疑衍。」)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可盡不可盡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人若不盈無(原作先,依孫校改)窮,則人有窮也。盡有窮無難。盈有窮,則無窮盡也。盡有窮,無難。」(《墨子》卷十頁五十五)
不知其數,而知其盡也,說在問(原作明,依孫校改)者。(《墨子》卷十頁十五)《經說》云:「不,不(鄧高鏡先生云:「舊作二,即不字。」)智其數,惡智愛民之盡之(舊作文)也?或者遺乎其問也,盡問人則盡愛其所問。若不智其數而智愛之盡之也,無難。」(《墨子》卷十頁五十五)
逃臣狗犬,遺(原作貴,依孫校改)者不知其所處,不害愛之,說在喪子者。(《墨子》卷十頁十五至十六)《經說》云:「逃臣不智其處,狗犬不智其名也,遺者巧,弗能兩也。」(《墨子》卷十頁四十五)
此答「無窮害兼」之說也。難者曰:南方有窮,則可盡,無窮則不可盡;有窮無窮,尚不可知,則可盡不可盡,更不可知,而子必人之可盡愛,豈不悖哉?答曰:彼無窮之南方,人不能盈滿,是人數有窮矣。人數既有窮,盡愛之何難?人若竟能盈滿此無窮之南方,則無窮有時而盡矣。地既有窮,盡愛人何難?難者曰:子不知其人數,焉知愛民之盡之耶?答曰:如有疑惑者,盡問人,必盡愛其所問。雖遺其所問之數,又何害哉?難者又謂:不知盡人之所處,又焉能盡愛之。答曰:「不知其所處,不害愛之。」譬如逃臣狗犬,其遺失者,既不知其何在,又不知其今改何名,藉使巧求,弗能兩合。此正如失子者,其父雖不知子之所在,而不害愛之也。(「難者曰,南方有窮」以下,鄧高鏡先生說)
《小取篇》云: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原入字皆作人,依蘇時學校改)木也。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若是,則雖盜人,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人,非殺人也;無難(原衍盜無難三字,依孫校改)矣。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無也(即他字)故焉。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墨子》卷十一頁十一至十二)
此證明殺盜為非殺人。故殺盜無害於兼愛人也。當時駁墨家非命之說之言,《小取篇》下文亦有反駁之辭,不具引。
九 【對於當時其餘諸家之辯論】
此外《墨經》中尚有許多論證,似為墨家以「辯」攻擊當時其餘諸家者,茲分述之。《經下》云:
在諸其所然未者(同諸)然,說在於是推之。(《墨子》卷十頁十二)《經說》云:「在,堯善治,自今在諸古也,自古在之(同諸)今,則堯不能治也。」(《墨子》卷十頁三十七)
堯之義也,生於今而處於古而異時。說在所義二。(《墨子》卷十頁十)《經說》云:「堯霍,或以名視(借為示)人,或以實視人。舉友富商也,是以名視人也。指是霍也,是以實視人也。堯之義也,是聲也於今;所義之實處於古。」(《墨子》卷十頁四十八)
此駁儒家祖述堯舜之說也。如堯善治天下,自今言在諸古也。若自古言在諸今,則堯未必能治也。蓋治天下之所以然不同也。(「如堯善治天下」以下,鄧高鏡先生說)《經下》云:
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墨子》卷十頁九)《經說》云:「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智也。」(《墨子》卷十頁三十五)
蓋儒家所說堯治天下之所以然,自是儒家之所知耳,未必果真即堯治天下之所以然也。「堯之義也」一條,謂:義,善也。堯之義名生於今,所義之實乃在於古。古今異時,則知義名義實必二也。如舉某友富商,是以名示人。如指此是霍某,是以實示人。稱堯善名在於今,而其善實在於古,名實何得為一耶。(義善也以下,鄧高鏡先生說)蓋謂儒家所與堯之義名,未必即合於堯之義實也。
《經下》云:
仁義之為外內也,非,(舊作內,從孫校改)說在仵顏。(顏字有誤。孫云:「當作頡。《呂氏春秋·明理篇》云:『其民頡。』高注云:『頡猶大,逆也。』」)(《墨子》卷十頁十五至十六)《經說》云:「仁,仁愛也。義,利也。愛利,此也。所愛所利,彼也。愛利不相為內外;所愛利亦不相為外內。其為(謂也)仁內也,義外也,舉愛與所利也,是狂舉也。若左目出,右目入。」(《墨子》卷十頁五十五至五十六)
仁內義外為告子一派之說。(見第七章)《管子·戒篇》亦云:「仁從中出,義從外作。」(《管子》卷十,《四部叢刊》本,頁一)此謂能愛能利者,我也。所愛所利者,彼也。能愛能利俱內,不能謂能愛為內,能利為外。所愛所利俱外,亦不能謂所愛為內,所利為外。今謂仁內義外者,於愛則舉能,於利則舉所。是猶謂左目司出,而右目司入也,非狂舉而何?(「能愛能利者我也」以下,鄧高鏡先生說)
《經下》云:
五行毋常勝,說在宜。(《墨子》卷十頁八)《經說》云:「五,金(舊作合)水土火木。(舊作火)離然火鑠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金之府(同腐)木,木離水。」(此條據鄧高鏡先生校,《墨子》卷十頁四十六)
此駁騶衍等陰陽五行家之說也。金木水火土,多者勝少者,何勝之有?此亦就具體的金木水火土說。
《經下》云:
學之益也,說在誹者。(《墨子》卷十頁十六)《經說》云:「學也,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悖。」(《墨子》卷十頁五十六)
無不必待有,說在所謂。(《墨子》卷十頁九)《經說》云:「無,若無馬,(原作焉,依孫校改)則有之而後無。無天陷,則無之而無。」(《墨子》卷十頁四十七至四十八)
此駁《老子》之說也。《老子》謂「絕學無憂」,(《老子》二十章)以學為無益。然既以學為無益,又何必以學無益為教。有教必有學,是仍謂學有益也。《老子》又謂「有無相生」(《老子》二章),此所謂「無不必待有」。如雲「無馬」之無,有待於有,因世界必有馬,然後可言「無馬」也。若言「無天陷」之無,則不必待有,因不必真有天陷之事,而後可言「無天陷」也。
《經下》云:
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墨子》卷十頁十五)《經說》云:「謂,所謂,非同也,則異也。同則或謂之狗,其或謂之犬也。異則或謂之牛,牛(孫詒讓云:「疑當為其。」)或謂之馬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墨子》卷十頁十五)《經說》云:「以悖,不可也。之人(原作出入,依孫校改)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當,必不審。」(《墨子》卷十頁五十四)
知知之否之是同(原作足用,依伍非百校改)也,悖,(原作諄,依張校改)說在無以也。(《墨子》卷十頁十五)《經說》云:「智,論之,非智無以也。」(《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非誹者悖。(原作諄,依張校改)說在弗非。(《墨子》卷十頁十六)《經說》云:「非(原作不,依孫校改)誹,非己之非也。不非誹,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誹也。」(《墨子》卷十頁五十六)
此皆駁莊子之說也。莊子之學,以為一切事物及人之意見,萬有不齊。若必執一以為是,則究竟以何者為是?若不執一以為是,則皆是也。故因其自爾,「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忘年忘義,振於無竟,故寓諸無竟」。自其積極方面觀之,彼主張不廢是非而超過之。自其消極方面觀之,則惟見彼之不執一以為是,主張「辯無勝」及「知之否之是同」而已。《齊物論》曰:「辯也者,有不見也」,「大辯不言」,「言辯而不及」。若專即此等處觀之,則莊子以「言為盡悖」,以人之互相誹為非,即所謂「非誹」也。《墨經》主張人所是非不同則辯,辯則當者勝。上文已詳。又以為「以言為盡悖」之言,是悖言也。蓋若此言為是,則至少此言非悖,何得謂「言盡悖」?若此言為非,則言仍非盡悖也。「知之否之是同也」,亦悖言也。蓋此言即代表一知,此知不同於不知也。此言即是一論;有知則可論,無知則無以論也。以言為非之言,即是一誹。以誹為非者,是亦以己為非也。若不以己之誹為非,是誹「非可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