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 · 第九章 惠施、公孫龍及其他辯者

馮友蘭 《中國哲學史》
一 【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 漢人所謂名家,戰國時稱為「刑名之家」,(《戰國策·趙策》,「刑名」即「形名,」說見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五)或稱為「辯者」。《莊子·天地篇》謂:「辯者有言曰:『離堅白,若縣寓。』」(《莊子》卷五,《四部叢刊》本,頁九)《天下篇》謂:「惠施以此為大觀於天下,而曉辯者。天下之辯者,相與樂之。……桓團,公孫龍,辯者之徒。」(《莊子》卷十頁四十至四十二)於此可見「辯者」乃當時之「顯學」,而「辯者」亦當時此派「顯學」之通名也。 辯者之書,除《公孫龍子》存一部分外,其餘均佚。今所知惠施及其他辯者之學說,僅《莊子·天下篇》所舉數十事。然《天下篇》所舉,僅其辯論所得之斷案,至所以達此斷案之前提,則《天下篇》未言及之。自邏輯言,一同一之斷案,可由許多不同之前提推來。吾人若知一論辯之前提,則可推知其斷案。若僅知其斷案,則無由定其系由何前提推論而得,其可能的前提甚多故也。故嚴格言之,《天下篇》所舉惠施等學說數十事,對之不能作歷史的研究,蓋吾人可隨意為此等斷案,加上不同的前提而皆可通,注釋者可隨意予以解釋,不易斷定何者真合惠施等之說也。但中國哲學史中之只有純理論的興趣之學說極少,若此再不講,則中國哲學史更覺畸形。若欲講此數十事,而又不欲完全瞎猜,則必須先明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欲明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須先看較古書中對於辯者學說之傳說及批評。 《莊子·天地篇》曰: 夫子問於老聃曰:「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辯者有言曰:『離堅白,若縣寓。』若是則可謂聖人乎?」(《莊子》卷五頁九) 又《秋水篇》曰: 公孫龍問於魏牟曰:「龍少學先生之道,長而明仁義之行。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吾自以為至達已。」(《莊子》卷六頁二十四) 《天下篇》曰: 桓團、公孫龍,辯者之徒,飾人之心,易人之意。能勝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辯者之囿也。……然惠施之口談,自以為最賢。……以反人為實,而欲以勝人為名,是以與眾不適也。(《莊子》卷十頁四十二至四十三) 《荀子·非十二子篇》曰: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王念孫曰:「惠當為急之誤。」)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荀子》卷三,《四部叢刊》本,頁十四) 又《解蔽篇》曰: 惠子蔽於辭,而不知實。……由辭謂之道,盡論矣。(《荀子》卷十五頁五) 司馬談曰: 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儉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責實,參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太史公自序》,《史記》卷百三十,同文影殿刊本,頁五) 《漢書·藝文志》曰: 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及譥者為之,則苟鉤析亂而已。(《前漢書》卷三十,同文影殿刊本,頁二十五) 此當時及以後較早學者對於辯者學說之傳說及批評也。此等批評雖未盡當,傳說雖未必盡可信,然於其中可見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換言之,即此等傳說批評,可指示吾人以推測辯者學說之方向。本此指示以解釋現所有關於辯者學說之材料,或可不致大失真也。 《莊子》書中除《天下篇》外,「寓言十九」,上所引《天地》及《秋水篇》二事,固不能斷其為真。不過《莊子》書中所述歷史上的人物之言行,雖不必真,然與其人之真言行,必為一類。如《莊子》書中述孔子之言,必為講禮義經典者;其所述雖非必真為孔子所說,要之孔子之主張,自亦在此也。故認《莊子》書中所述歷史上的人物之言行為真固不可;認其可以表示其人言行之大體傾向,則無不可也。 即以上所引觀之,可見辯者之學說必全在所謂名理上立根據,所謂「專決於名」也。故漢人稱之為名家。吾人解釋現所有辯者之言,亦宜首注意於此方面。 二 【惠施與莊子】 荀子以惠施、鄧析並舉;然據《呂氏春秋》所說,鄧析只以教人訟為事,蓋古代一有名之訟師也。大約其人以詭辯得名,故後來言及辯者多及之。其實辯者雖尚辯而不必即尚詭也。 惠施姓惠名施,相傳為宋人。(《淫辭篇》高注,《呂氏春秋》,《四部叢刊》本,卷十八頁十三)與莊子為友。莊子及見惠施之死,(見《莊子·徐無鬼》)則惠施似較莊子為年長。《呂氏春秋》謂惠施「去尊」。《愛類篇》,《呂氏春秋》卷二十一頁九)《韓非子》謂惠施「欲以齊、荊偃兵」。(《內儲說上》,《韓非子》,《四部叢刊》本,卷九頁四)《莊子·天下篇》謂惠施謂:「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是惠施亦主張兼愛非攻,與墨家同。故胡適之先生歸之於「別墨」。然《莊子·天下篇》不以惠施為墨家。蓋墨家為一有組織的團體,須加入其團體,「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天下篇》,《莊子》卷十頁二十九)者,方可為墨;非隨便以兼愛非攻為說,即為墨也。且惠施「去尊」之說,其詳雖不可考,要之「去尊」亦與墨家尚同之說相違也。大約戰國之時,戰事既多而烈,非兵之說甚盛。故孟子反對戰爭,公孫龍亦主張偃兵,此自是當時之一種普通潮流。惠施、公孫龍固不以此名家也。 《莊子·天下篇》中雖未明言惠施為辯者,然謂:「惠施以此為大觀於天下,而曉辯者。」「惠施日以其知與人之(俞云:「衍之字。」)辯,特與天下之辯者為怪。」(《莊子》卷十頁四十二)「惠施之口談,自以為最賢。」(同上)此可見惠施實以辯名家者。故《莊子·德充符》謂:莊子謂惠子曰:「今子外乎子之神,勞乎子之精。倚樹而吟,據槁梧而瞑,天選子之形,子以堅白鳴。」(《莊子》卷二頁四十四)《齊物論》亦言,「惠子之據梧也,……故以堅白之味終。」(《莊子》卷一頁三十二)荀子謂惠施「蔽於辭而不知實。」(《解蔽篇》,《荀子》卷十五頁五)《天下篇》所謂「惠施卒以善辯為名」(《莊子》卷十頁四十三)也。 《天下篇》曰: 南方有倚人焉,曰黃繚,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風雨雷霆之故。惠施不辭而應,不慮而對,遍為萬物說。說而不休,多而無已,猶以為寡,益之以怪。(《莊子》卷十頁四十三) 惠施之萬物說,今不可得見;其學說之尚可考者,略見於《天下篇》所說之十事。此十事之解釋,各家不相同。由吾人之意見觀之,莊子之學說似受惠施之影響極大。《齊物論》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莊子》卷一頁二十七),與惠施十事中「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莊子》卷十頁三十八)之說同。又謂:「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泰山為小」(《莊子》卷一頁三十四),與惠施「天與地卑,山與澤平」(《莊子》卷十頁三十八)之說同。又謂:「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卷一頁三十四),與惠施「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之說同。《莊子·徐無鬼》謂莊子傷惠施之死曰: 郢人堊慢其鼻端若蠅翼,使匠石斫之。匠石運斤成風,聽而斫之,盡堊而鼻不傷;郢人立不失容。宋元君聞之,召匠石曰:「嘗試為寡人為之。」匠石曰:「臣則嘗能斫之。雖然,臣之質死久矣。」自夫子之死也,吾無以為質矣,吾無與言之矣。(《莊子》卷八頁三十) 《莊子》書中「寓言十九」,此亦不能即認為真莊子之言。《莊子》書中屢記莊子與惠施談論之事,亦不能即認為歷史的事實。然莊子思想,既與惠施有契合者,如上所引《齊物論》三事,《莊子》書中此等記載,固亦可認為可能,可引為旁證也。吾人得此指示為線索,則知欲了解《天下篇》所述惠施十事,莫如在《莊子》書中,尋其解釋,此或可不致厚誣古人也。 三 【《天下篇》所述惠施學說十事】 《天下篇》曰: 惠施……厤物之意曰: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此所謂惠施十事中之第一事也。《莊子·秋水篇》云:「『河伯曰:然則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北海若曰:『否。……計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時,不若未生之時。以其至小,求窮其至大之域,是以迷亂而不自得也。由此觀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細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窮至大之域。』河伯曰:『世之議者皆曰:至精無形,至大不可圍,是信情乎?』」(《莊子》卷六頁十三至十四)《則陽篇》謂:「精至於無倫,大至於不可圍。」(《莊子》卷八頁五十九)「至精無形(或無倫),至大不可圍」,與「至大無外,至小無內」意同。「世之議者」當即指惠施也。普通人皆以天地為大,毫末為小。然依邏輯推之,則必「無外」者,方可謂之至大;「無內」者,方可謂之至小。由此推之,則毫末不足以「定至細之倪」,天地不足以「窮至大之域」。 惠施之第二事為: 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里。(《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莊子·養生主》曰:「刀刃者無厚。」(《莊子》卷二頁四)無厚者,薄之至也。薄之至極,至於無厚,如幾何學所謂「面」。無厚者不可有體積。然可有面積,故可「其大千里」也。 惠施之第三事為: 天與地卑,山與澤平。(《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莊子·秋水篇》曰:「以差觀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則萬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則萬物莫不小。知天地之為稊米也,知毫末之為丘山也,則差數睹矣。」(《莊子》卷六頁十六)惟「無外」者為「至大」,以天地與「至大」比,「因其所小而小之」,則天地為稊米矣。惟「無內」者為「至小」,以毫末與「至小」比,「因其所大而大之」,則毫末為丘山矣。推此理也,因其所高而高之,則萬物莫不高;因其所低而低之,則萬物莫不低。故「天與地卑,山與澤平」也。 惠施之第四事為: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郭象《莊子·大宗師》注曰:「夫無力之力,莫大於變化者也。故乃揭天地以趨新,負山嶽以舍故;故不暫停,忽已涉新;則天地萬物,無時而不移也。」(《莊子》卷三頁九)「天地萬物,無時不移」,故「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惠施之第五事為: 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莊子》卷十頁三十八至三十九) 《莊子·德充符》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莊子》卷二頁三十)郭象注曰:「因其所異而異之,則天下莫不異。……因其所同而同之,則萬物莫不同。」(同上)此觀點即《秋水篇》中所說者。天下之物,若謂其同,則皆有相同之處,謂萬物畢同可也;若謂其異,則皆有相異之處,謂萬物畢異可也。至於世俗所謂同異,乃此物與彼物之同異,乃小同異,非大同異也。 惠施之第六事為: 南方無窮而有窮。(《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莊子·秋水篇》曰:「井蛙不可以語于海者,拘於虛(同墟,謂為地域所限)也。」(《莊子》卷六頁十一)普通人所至之處有限,故以南方為無窮。然此井蛙之見也。若從「至大無外」之觀點觀之,則南方之無窮,實有窮也。 惠施之第七事為: 今日適越而昔來。(《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秋水篇》云:「夏蟲不可以語於冰者,篤於時也。」(《莊子》卷六頁十一)若知「故不暫停,忽已涉新;則天地萬物,無時而不移也。」假定「今日適越」,明日到越;而所謂明日者,忽焉又為過去矣。故曰「今日適越而昔來」也。此條屬於詭辯,蓋所謂今昔,雖無一定之標準,然在一辯論範圍內,所謂今昔,須用同一之標準。「昔來」之昔,雖可為昔,然對於「今日適越」之「今」,固非昔也。莊子對於此條似不以為然;故《齊物論》曰:「未成乎心而有是非,是今日適越而昔至也。是以無有為有;無有為有,雖有神禹,且不能知,吾獨且奈何哉?」(《莊子》卷一頁二十五至二十六) 【注】金岳霖先生云:此條亦或系指出所謂去來之為相對的。如吾人昨日自北平起程,今日到天津。自天津言,吾人系今日到天津。自北平言,吾人系昨日來天津。但觀《莊子》「今日適越而昔至」之言,此條之意,似系指出所謂今昔之為相對的。 惠施之第八事為: 連環可解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莊子·齊物論》曰:「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毀也。」(《莊子》卷一頁三十)「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連環方成方毀;現為連環,忽焉而已非連環矣。故曰:「連環可解也。」 惠施之第九事為: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莊子·秋水篇》曰:「計四海之在天地之間也,不似礧空之在大澤乎?計中國之在海內,不似稊米之在太倉乎?」(《莊子》卷六頁十二)然人猶執中國為世界之中,以燕之南越之北為中國之中央,復以中國之中央為天下之中央,此真《秋水篇》所謂井蛙之見也。若就「至大無外」之觀點言之,則「天下無方,故所在為中,循環無端,故所在為始也。」(《釋文》引司馬注) 惠施之第十事為: 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泛愛萬物,天地一體」,自萬物之同者而觀之也。《莊子·齊物論》曰:「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泰山為小。莫壽於殤子,而彭祖為夭。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卷一頁三十四)亦此意也。 四 【惠施與莊子之不同】 惠施之十事,若照上文所解釋,則惠施處處從「至大無外」之觀點,指出普通事物之為有限的,相對的。與《莊子》《齊物論》、《秋水》等篇中所說,極相近矣。然《莊子·齊物論》甫言「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下文即又言「既已為一矣,且得有言乎」?(《莊子》卷一頁三十四)此一轉語,乃莊子與惠施所以不同之處。蓋惠施只以知識證明「萬物畢同畢異」,「天地一體」之說,而未言若何可以使吾人實際經驗「天地一體」之境界。莊子則於言之外,又言「無言」;於知之外,又言不知;由所謂「心齋」「坐忘」,以實際達到忘人我,齊死生,萬物一體,絕對逍遙之境界。故《天下篇》謂莊子「上與造物者游,而下與外死生無終始者為友」。(《莊子》卷十頁三十七)至謂惠施,則「弱於德,強於物,其塗隩矣」。(《莊子》卷十頁四十三)由此觀之,莊子之學,實自惠施又進一步。故上文雖用莊子之書解釋惠施之十事,然惠施終為惠施,莊子終為莊子也。 《莊子·秋水篇》述公子牟謂公孫龍曰: 且夫知不知是非之竟,而猶欲觀於莊子之言,是猶使蚊負山,商蚷馳河也,必不勝任矣。且夫知不知論極妙之言,而自適一時之利者,是非陷井之蛙歟?且彼方跐黃泉而登大皇,無南無北,奭然四解,淪於不測。無東無西,始於玄冥,反於大通。子乃規規然而求之以察,索之以辯,是直用管窺天,用錐指地也,不亦小乎?(《莊子》卷六頁二十六) 此用莊學之觀點,以批評辯者,雖不必盡當,然莊學實始於言而終於無言,始於辯而終於無辯。超乎「是非之竟」而「反於大通」。與辯者之始終於「察」「辯」者不同。故《天下篇》批評惠施,注重於其好辯;謂其「以反人為實,以勝人為名」,「特與天下之辯者為怪」。至於敘述莊子學說則特別注重於其不好辯。曰: 莊周……以謬悠之說,荒唐之言,無端崖之詞,時恣縱而不儻,不以觭見之也。……以卮言為曼衍,以重言為真,以寓言為廣。……不譴是非以與世俗處。其書雖瑰瑋,而連犿無傷也。其辭雖參差,而詭可觀。……(《莊子》卷十頁三十七) 「不以觭見之也」,「不譴是非以與世俗處」,「連犿無傷也」。皆似對惠施之「以反人為實而欲以勝人為名,是以與眾不適也」而言。《天下篇》敘莊子學術不過二百餘字,而言及其言論之方法者,約占半數,蓋欲於此點別莊子與惠施也。《韓非子》引慧子(即惠施)曰: 往者東走,逐者亦東走;其東走則同,其所以東走之為則異。故曰同事之人之不可不審察也。(《說林上》,《韓非子》卷七,《四部叢刊》本,頁十四) 莊子與惠施之不同,亦猶是矣。 然莊子之學,在其「言」與「知」之方面,與惠施終有契合。故惠施死,莊子有無與言之嘆。故《莊子·天下篇》曰: 夫充一尚可,曰愈貴道幾矣。惠施不能以此自寧,散於萬物而不厭,卒以善辯為名。惜乎惠施之才,駘蕩而不得,逐萬物而不反;是窮響以聲,形與影競走也。悲夫!(《莊子》卷十頁四十三) 此謂惠施之學,本可「幾」於「道」;但「惠施不能以此自寧」,故散漫無歸,「卒以善辯為名」;深惜其才而嘆曰「悲夫」。蓋自莊學之觀點言之,惠施之學,可謂一間未達,而入於岐途者也。 【注】《天下篇》對於墨子,稱為「才士也夫」;對於尹文、宋,稱為「救世之士」。雖亦致推崇,究非甚佳考語。但於慎到、田駢,則推為「概乎皆嘗有聞」;於惠施,則推為「愈貴道幾矣」。蓋此二派,對於莊學,實有同處。莊子言「言」,又言「無言」;言「知」,又言「無知」。慎到僅注重「不知」,所得為「塊不失道」。惠施僅注重「言」,所得為「卒以善辯為名」。蓋皆僅有莊學之一方面也。 五 【公孫龍之「白馬論」】 公孫龍,趙人。(《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莊子·天下篇》云:「辯者以此與惠施相應,終身無窮。桓團、公孫龍辯者之徒。」(《莊子》卷十頁四十二)據此言,公孫龍略在惠施後。然莊子已與其指物白馬之說相辯論,(見下)則亦與莊子同時也。公孫龍嘗說燕昭王、趙惠王偃兵,曰:「偃兵之意,兼愛天下之心也。」(《審應篇》,《呂氏春秋》,《四部叢刊》本,卷十八頁二)然偃兵乃當時一般人之意見,非公孫龍所以名家。《公孫龍子·跡府篇》曰: 公孫龍,六國時辯士也。疾名實之散亂,因資材之所長,為守白之論。假物取譬,以守白辯。……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公孫龍子》卷上,雙鑒樓縮印道藏六子本) 又曰: 龍之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耳。今使龍去之,則無以教焉。(同上) 《莊子·天下篇》曰: 桓團、公孫龍辯者之徒,飾人之心,易人之意;能勝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辯者之囿也。(《莊子》卷十頁四十二) 公孫龍之所以名家在於「辯」,故當時以「辯士」、「辯者」稱之。 公孫龍「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公孫龍子·白馬論》曰: 白馬非馬。……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馬非馬。……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故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馬固有色,故有白馬。使馬無色,有馬如已耳;安取白馬?故白者,非馬也。白馬者,馬與白也,馬與白馬也;故曰白馬非馬也。……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馬者無去取於色,故黃黑皆所以應;白馬者有去取於色,黃黑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馬獨可以應耳。無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馬非馬。(《公孫龍子》卷上) 馬之名所指只一切馬所共有之性質,只一馬as such,所謂「有馬如已耳」。(已似當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於色皆無「所定」,而白馬則於色有「所定」,故白馬之名之所指,與馬之名之所指,實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謂「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馬之白,則只為白馬之白,故曰「白馬者,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為白馬之白,則即非普通之白。白馬之名之所指,與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 六 【公孫龍所謂「指」之意義】 馬、白、及白馬之名之所指,即《公孫龍子·指物論》所謂之「指」。指與物不同。所謂物者,《名實論》云: 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不曠焉,位也。……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夫名,實謂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則不謂也。(原作「知此之非也,明不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則不謂也。(《公孫龍子》卷下) 由此段觀之,則物為占空間時間中之位置者,即現在哲學中所謂具體的個體也。如此馬,彼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說,名之所指為個體,所謂「名者,實謂也」。就又一方面說,名之所指為共相。如此馬彼馬之外,尚有「有馬如己耳」之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馬」與「白」即現在哲學中所謂「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孫龍以指物對舉,可知其所謂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 【注】嚴格言之,名有抽象與具體之分。抽象之名,專指共相;具體公共之名,指個體而包涵共相。指所指之個體,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內涵(connotation)也。但中國文字,形式上無此分別;中國古哲學家亦未為此文字上之分別。故指個體之馬之「馬」,與指馬之共相之「馬」,謂此白物之「白」,與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區別。即「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與具體的個體,即兼有二種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孫龍未有專用名詞以名之。「馬」、「白」在文字語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實論》所謂名也。吾人對於此白馬,彼白馬之知識謂之「知見」(Percept)。對於「馬」、「白」及「白馬」之知識,謂之概念(Concept)。公孫龍所謂「指」,即概念也。(陳鍾凡先生謂指與旨通,旨訓意,指亦訓意。說詳陳先生所著《諸子通誼》)公孫龍未為共相專立名詞,即以「指」名之,猶柏拉圖所說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說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為較直截耳。 七 【公孫龍之「堅白論」】 公孫龍之《白馬論》指出「馬」、「白」及「白馬」乃獨立分離的共相。《莊子·秋水篇》稱公孫龍「離堅白」;「離堅白」者,即指出「堅」及「白」乃兩個分離的共相也。《公孫龍子·堅白論》曰: 堅、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無堅得白,其舉也二;無白得堅,其舉也二。……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得其白,得其堅,見與不見,見(此見字據俞樾校補)與不見離,一一不相盈故離。離也者藏也。(《公孫龍子》卷下) 此所謂「無堅」,「無白」,皆指具體的石中之堅白而言。視石者見白而不見堅,不見堅則堅離於白矣。拊石者得堅而不得白,不得白則白離於堅矣。此可見「堅」與「白」「不相盈」;所謂「不相盈」者,即此不在彼中也。此就知識論上證明堅白之為兩個分離的共相也。《堅白論》中又設為難者駁詞云: 目不能堅,手不能白,不可謂無堅,不可謂無白。其異任也,其無以代也,堅白域於石,惡乎離?(同上) 此謂目手異任,不能相代;故目見白不見堅,手拊堅不得白。然此自是目不見堅,手不得白而已,其實堅白皆在石內,何能相離也?公孫龍答曰: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堅焉,不定其所堅。不定者兼,惡乎其(原作甚,依陳澧校改)石也。(同上) 謝希深曰:「萬物通有白,是不定白於石也。夫堅白豈惟不定於石乎?亦兼不定於萬物矣。萬物且猶不能定,安能獨與石同體乎?」白「不定其所白」,堅「不定其所堅」,豈得謂「堅白域於石」。天下之物有堅而不白者,有白而不堅者;堅白為兩個分離的共相更可見矣。此就形上學上證明堅白之「離」也。《堅白論》又曰: 堅未與石為堅而物兼。未與為堅而堅必堅。其不堅石物而堅,天下未有若堅而堅藏。白固不能自白,惡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則不白物而白焉。黃黑與之然,石其無有,惡取堅白石乎?故離也,離也者因是。(同上) 謝希深注曰:「堅者不獨堅於石,而亦堅於萬物,故曰:『未與石為堅而物兼』也。亦不與萬物為堅而固當自為堅,故曰:『未與物為堅而堅必堅也。』天下未有若此獨立之堅而可見,然亦不可謂之無堅,故曰:『而堅藏也。』」(同上)獨立之白,雖亦不可見,然白實能自白。蓋假使白而不能自白,即不能使石與物白。若白而能自白,則不借他物而亦自存焉。黃黑各色亦然。白可無石,白無石則無堅白石矣。由此可見堅白可離而獨存也。此就形上學上言「堅」及「白」之共相皆有獨立的潛存。「堅」及「白」之共相,雖能獨立的自堅自白,然人之感覺之則只限於其表現於具體的物者,即人只能感覺其與物為堅與物為白者。然即其不表現於物,亦非無有,不過不能使人感覺之耳。此即所謂「藏」也。其「藏」乃其自藏,非有藏之者;故《堅白論》曰: 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同上) 柏拉圖謂個體可見而不可思,概念可思而不可見,即此義也。於此更可見「堅」、「白」之「離」矣。豈獨「堅」、「白」離,一切共相皆分離而有獨立的存在,故《堅白論》曰: 離也者,天下故獨而正。(同上) 八 【公孫龍之「指物論」】 現代新實在論者謂個體之物存在(exist);共相潛存(subsist)。所謂潛存者,即不在時空中占位置,而亦非無有。如堅雖不與物為堅,然仍不可謂無堅。此即謂堅「藏」,即謂堅潛存也。知「堅藏」之義,則《公孫龍子·指物篇》可讀矣。《指物篇》曰: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非指者,天下無(原作而,據俞樾校改)物,可謂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未可。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也;不可謂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天下無指者,生於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也。不為指,而謂之指,是兼不為指。以有不為指,之無不為指,未可。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無指者,物不可謂無指也。不可謂無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與物,非指也。使天下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天下無物,誰徑謂指?天下有指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徑謂無物非指?且夫指固自為非指,奚待於物,而乃與為指?(《公孫龍子》卷中) 天下之物,若將其分析,則惟見其為若干之共相而已。然共相則不可複分析為共相,故曰:「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無指,物無可以為物」也。然共相必「有所定」,有所「與」,即必表現於物,然後在時空占位置而為吾人所感覺;否則不在時空,不為吾人所感覺;故曰:「天下無物,可謂指乎?」又曰:「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蓋共相若「無所定」,不「與物」,則不在時空而「藏」,故為「天下之所無也」。物有在時空中之存在,而為「天下之所有」。故物雖可分析為若干共相。而物之自身則非指。故一方面言「物莫非指」,一方面又言「物不可謂指」也。謂「天下無指」,即謂共相之自身,不在時空內。然天下之物,皆有其名。「名,實謂也。」名所以謂實,實亦為個體,名則代表共相。然名亦只為共相之代表,非即共相。天下雖有名,而仍無共相。故曰:「天下無指者,生於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也。」名不為指,則不可謂之為指。故曰:「以有不為指,之無不為指,未可。」一共相為其類之物之所共有,如「馬」之共相為馬之類之物所共有,白之共相為白物之類之物所共有。故謂天下無指,非謂天下之物無指也。故曰:「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無指者,物不可謂無指也。」按一方面言,物莫非指,蓋具體的物皆共相之聚合而在時空占位置者也。按又一方面言,則物為非指,蓋在時空占位置者乃個體,非共相也。故按一方面言,「不可謂無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按又一方面言,「指非非指,指與物非指也」。「指與物,非指」者,若干共相聯合現於時空中之「位」而為物。現於物中之指,即「與物」之指,即所謂「物指」。若使無指,則不能有物。若使無物指,亦不能有物。若使有指無物,則僅有「藏」而不現之共相,而講物指之人亦無有矣。故曰:「天下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天下無物,誰徑謂指?天下有指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徑謂無物非指?」然共相聯合而現於時空之位以為物,亦系自然的,非有使之者故曰:「且夫指固自為非指,奚待於物,而乃與為指?」「非指」即物也。 九 【公孫龍之「通變論」】 共相,不變者也;個體,常變者也。或變或不變,《公孫龍子·通變論》即討論此問題者。《通變論》曰: 曰,二有一乎?曰,二無一。曰,二有右乎?曰,二無右。曰,二有左乎?曰,二無左。曰,右可謂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謂二乎?曰,不可。曰,左與右可謂二乎?曰,可。(同上) 二之共相只是二,非他一切。故非一,非左,非右。但左加右則其數二,故「左與右可謂二」。《通變論》曰: 曰,謂變非不變可乎?曰,可。曰,右有與,可謂變乎?曰,可。曰,變奚?(原作只,據俞樾校改)曰,右。(同上) 共相不變,個體常變,變非不變也。「右有與」之「與」,即《堅白論》「堅未與石為堅」之「與」,蓋共相之自身雖不變,然表現共相之個體,則固可變。故右之共相不變,而「有與」之右則可變。如在此物之右之物可變而為在此物之左也。問者問:「何者變?」答言:「右變。」不過此右乃指具體的事例中之右,即「有與」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 【注】此點經金岳霖先生指正。如此解釋,則公孫龍以為共相不變,個體常變之旨可見。余原稿云:蓋共相之自身雖不變,然若表現於個體,則可謂為有變矣。故右之共相,若「有與」即「可謂變」也。變謂何?仍變為右?不過此乃指具體的事例中之右,(如此物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亦可通。不過謂共相可謂為有變,依現在哲學觀點言之,此言有語病。 《通變論》曰: 曰,右苟變,安可謂右?苟不變,安可謂變?曰,二苟無左又無右,二者左與右,奈何?(同上) 問者不達可變之右乃具體的事例中之右,此右雖變,而右之共相仍不變;故問:右若變,何以仍謂右?若不變,何以謂之變?問者又不達左與右加其數為二,故稱為二,故又問:二既非左又非右,何以謂「二者左與右」?《通變論》曰: 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曰:何哉?(同上) 此謂左與右加其數為二,故稱為二。非謂左之共相與右之共相,聚合為一,而成為二也。左之共相與右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二,猶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不能聚而為馬,牛之共相與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雞也。《通變論》曰: 曰: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原作「而牛羊之非羊也,之非牛也。」依孫詒讓校改)未可。是不俱有,而或類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故曰:羊合牛非馬也。非馬者,無馬也。無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馬可也。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同上) 此歷舉牛、羊、馬之共相,內容不同,故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馬也。然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雖不能合而為馬,而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相加,其數為二,故曰:「羊不二,牛不二,而牛羊二」也。羊牛雖不一類,然不害其相加為二,左右之為二,亦猶是已。故曰:「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通變論》曰: 牛羊有毛,雞有羽。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與馬以雞,寧馬。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舉是,謂亂名,是狂舉。(同上) 此謂牛羊與雞更不同。雞足之共相,或「謂雞足」之言,及實際的雞之二足為三。若牛或羊足之共相或「謂牛羊足」之言,及實際的牛或羊之四足則數五。[1]故牛之共相與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雞。與其謂牛之共相與羊之共相可合而為雞,則尚不如謂其可合而為馬,蓋與雞比,馬猶與牛羊為相近也。故曰:「與馬以雞,寧馬」也。若必謂羊牛可為雞,則是「亂名」,是「狂舉」也。此篇下文不甚明了;然其大意謂青與白不能為黃,白與青不能為碧,猶「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故曰:「黃其馬也,碧其雞也。」蓋另舉例以釋上文之意,所謂「他辯」也。 十 【「合同異」與「離堅白」】 《莊子·德充符》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蓋或自物之異以立論,則見萬物莫不異;或自物之同以立論,則見萬物莫不同。然此特就個體的物言之耳。一個體本有許多性質,而其所有之性質又皆非絕對的。故泰山可謂為小,而秋毫可謂為大。若共相則不然。共相只是共相,其性質亦是絕對的。如大之共相只是大,小之共相只是小。惠施之觀點注意於個體的物,故曰:「萬物畢同畢異」,而歸結於「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公孫龍之觀點,則注重於共相,故「離堅白」而歸結於「天下皆獨而正」。二派之觀點異,故其學說亦完全不同。戰國時論及辯者之學,皆總而言之曰:「合同異,離堅白」。或總指其學為「堅白同異之辯」。此乃籠統言之。其實辯者之中,當分二派:一派為「合同異」;一派為「離堅白」。前者以惠施為首領;後者以公孫龍為首領。 莊子之學,一部分與惠施有契合處。故莊子贊成「合同異」,而不贊成「離堅白。」《齊物論》曰: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莊子》卷一頁二十八) 公孫龍謂「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公孫龍又謂「白馬非馬」;此「以馬喻馬之非馬」也。然若「自其同者視之」,則指與非指之萬物同,而指為非指;馬與非馬之萬物同,而馬為非馬。如此則「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如此則「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矣。 十一 【《天下篇》所述辯者學說二十一事】 《莊子·天下篇》舉「天下之辯者」之辯二十一事。(《莊子》卷十頁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觀點立論者,有就公孫龍之觀點立論者。今將此二十一事,分為二組:一名為「合同異」組,一名為「離堅白」組。 其屬於「合同異」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為羊。 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龜長於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荀子》卷二頁一)可見此類之說。皆惠施一派之說也。 鳥類之毛謂之羽;獸類之毛謂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為羊」。馬為胎生之物,而曰「馬有卵」,是馬可以為卵生之物。成玄英云:「楚人呼蝦蟆為丁子」(《莊子疏》);丁子本無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為有尾之物。山本無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說:「入乎耳,出乎口。」楊倞注謂:「或曰,即山出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謂:「鉤有須。」俞樾曰:「鉤疑姁之假字。」姁有須,即謂婦人有須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論。因其所同而同之,則萬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謂為彼,彼物可謂為此也。 惠施曰:「天與地卑,山與澤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謂「郢有天下」,「齊、秦襲」矣。 語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因其所長而長之,則「龜可長於蛇」。《釋文》引司馬彪云:「白狗黑目,亦可為黑狗。」謂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則「白狗黑」矣。 其屬於「離堅白」組者: 雞三足。 火不熱。 輪不輾地。 目不見。 指不至,物不絕。 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 鑿不圍枘。 飛鳥之影,未嘗動也。 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狗非犬。 黃馬驪牛三。 孤駒未嘗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雞三足」,「黃馬驪牛三」者,《公孫龍子·通變論》云:「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孫龍子》卷中)《莊子·齊物論》云:「一與言為二」(《莊子》卷一頁三十五),「謂雞足」即言也。雞足之共相或「謂雞足」之言為一,加雞足二,故三。依同理,謂黃馬驪牛一,數黃馬驪牛二。「黃馬與驪牛」之共相或謂「黃馬驪牛」之言,與一黃馬,一驪牛,為三。 「火不熱」者,公孫龍「離堅白」之說,從知識論及形上學兩方面立論。此條若從形上學方面立論,則火之共相為火,熱之共相為熱。二者絕對非一。具體的火雖有熱之性質,而火非即是熱。若從知識論方面立論,則可謂火之熱,乃由於吾人之感覺。熱是主觀的,在我而不在火。 「輪不輾地」者,輪之所輾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猶之白馬非馬。亦可謂:輾地之輪,乃具體的輪;其所輾之地,乃具體的地。至於輪之共相則不輾地;而地之共相,亦不為輪所輾也。 「目不見」者,《公孫龍子·堅白論》曰:「白以目以火見,而火不見,則火與目不見,而神見,神不見而見離。」(《公孫龍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見,須有目及光及神經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見,若只目則不能見也。此就知識論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學方面言,則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見之共相自是見。四者皆「離」,更不能混之為一。 「指不至,物不絕」者,今本《莊子》作「指不至,至不絕」。《列子·仲尼篇》引公孫龍云:「有指不至,有物不絕。」(《列子》,《四部叢刊》本,卷四頁七)「至不絕」當為「物不絕」。蓋公孫龍之徒以「指」「物」對舉,如《公孫龍子·指物論》所說。柏拉圖謂概念可知而不可見。蓋吾人所能感覺者乃個體,至共相只能知之而不能感覺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雖不可感覺,而共相所「與」現於時空之物,則繼續常有;故曰:「物不絕」。 「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者,絕對之方,為方之共相;絕對之圓,為圓之共相。事實上之個體的方物圓物,皆不絕對的方或圓。即個體的矩與規,亦非絕對的方或圓。故若與方及圓之共相比,則「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矣。 「鑿不圍枘」者,圍枘者,事實上個體之鑿耳。至於鑿之共相,則不圍枘也。 「飛鳥之影,未嘗動也。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者,《釋文》引司馬彪云:「形分止,勢分行。形分明者行遲,勢分明者行疾。」謂飛鳥之影動及飛矢不止者,就其勢分而言也。謂飛鳥之影不動及飛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謂「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者,兼就其形分與勢分而言也。亦可謂動而有行有止者,事實上之個體的飛矢及飛鳥之影耳。若飛矢及飛鳥之影之共相,則不動而無行無止,與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謂:一物於一時間內在兩點謂為動。一物於兩時間內在一點謂為止。一物於一時間內在一點謂為不動不止。謂「飛鳥之影,未嘗動也」者,就飛鳥之影不於一時間內在兩點而言也。謂「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者,就飛矢之於一時間內在一點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飛鳥之影與思想中之鏃矢而言,與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岳霖先生說) 「狗非犬」者,《爾雅》謂:「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猶白馬非馬。 「孤駒未嘗有母」者,《釋文》引李頤云:「駒生有母,言孤則無母,孤稱立則母名去也。母嘗為駒之母,故孤駒未嘗有母也。」此亦就孤駒之共相言。孤駒之義,即為無母之駒,故孤駒無母。然事實上之個體的孤駒,則必有一時有母,不得言「孤駒未嘗有母」也。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此謂物質可無限分割。「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之半,再明日取其半之半之半。如是「日取其半」,則雖「萬世不竭」可也。然此分割只能對思想中之棰,于思想中行之。若具體的「棰」則不能「日取其半,萬世不竭」。蓋具體的物,事實上不能將其無限分割也。 十二 【感覺與理智】 就上所述,可知惠施之觀點,注重於個體。個體常變;故惠施之哲學,亦可謂為變之哲學。公孫龍之觀點,注重於共相。共相不變;故公孫龍之哲學亦可謂為不變之哲學。二人之學說雖不同,然皆用理智觀察世界所得之結果也。辯者所持之論,皆與吾人感覺所見不合。辯者蓋用理智以觀察世界,理智所見之世界,固可與感覺所見者不合也。 吾人之常識,皆以吾人由感覺所得之知識為根據。就常識之觀點,辯者之言為「然不然,可不可」。凡常識之以為不然者,彼然之;常識之以為然者,彼不然之。常識之以為不可者,彼可之;常識之以為可者,彼不可之。此所謂「以反人為實而以勝人為名」也。此所謂「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也。此所謂「鉤析亂」也。此公孫龍所以「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也」。此諸家批評辯者之言,皆就吾人常識之觀點以立論者也。惟辯者之所以「治怪說,玩琦辭」,是否果只為「以反人為實而以勝人為名」,或為發現真理,此則吾人所不知。然一學說之價值,與其人之所以立此學說之動機,固無關係也。 * * * [1] 雞足之共相及實際的雞足,實不能相加。不過公孫龍派之「辯者」有此說。故《莊子·天下篇》謂辯者有「雞三足」,「黃馬驪牛三」,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