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七編 明代
第一章 中央政府組織概況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而殿閣大學士只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其糾劾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是亦漢九卿之遺意也。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徵調隸於兵部。外設都、布、按三司,分隸兵、刑、錢穀,其考核則聽於府、部。」
第二章 輔政制度——內閣
閣本古藏之所,其後廣之為樓觀之通名,如石渠、天一、麒麟之類,或以藏書,或以繪像,或以為登臨之地。東漢官曹始有稱台閣者(《日知錄》卷二四閣下條)。宋代始以殿閣之名付予近侍。明初因之。成祖即位,始見有內閣之名。
一、內閣制度形成之背景
太祖為吳王時本如元制置中書省,以左右相國為之長,先尚右,後尚左。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或居內輔政,或統軍征伐。其居內負行政責任者先後有李善長、汪廣洋、胡惟庸三人,權利甚大。十三年正月誅胡惟庸後,「革去中書省,陞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各司所事。更置五軍都督府,以分領軍衛,使「權不專於一司」。並創為祖訓云:
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
太祖廢宰相的目的無非欲防止大臣專權,而自理萬機,以期政治安定,但事實殊不可能。因為天下事太多,無法皆躬親處理,《春秋夢余錄》卷二五云:
洪武十七年九月,給事中張文輔言,自十四日至二一日,八日之間,內外諸司奏札,凡一千一百六十件,計三千二百九十一事。
如此繁多之事務,皇帝一人勢必無法處理,必得有人幫助,有如後世之秘書。內閣猶如皇帝之秘書處,內閣學士就是皇帝的秘書。
二、內閣學士之名稱與兼官
(1)名稱。
內閣者,內庭殿閣之謂。洪武十五年,始仿宋制置殿閣大學士,有中極殿(舊名華蓋殿)、建極殿(舊名謹身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名,置學士或大學士,以其皆內庭,故總稱為內閣大學士、大學士。
(2)學士兼官。
大學士僅五品之職,地位甚卑,因為協助皇帝辦事而職權漸重,遂加六部尚書、侍郎,高至三師。加侍郎為第三品,加尚書為第二品,加三師則為第一品,地位遂尊。朝會時,位在其他尚書之上。官銜既高,又常以經筵講官為之,是帝師或太子師也。內閣之位乃既尊且親。
三、內閣之選任
《明史·職官志序》:「天順二年(英宗世)後,纂修專選進士。由是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明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者十九。」
是內閣有一定的資格,而其遷升亦稍有軌跡可尋。大抵明代中葉例以尚書侍郎升尚書入閣,但已任尚書之官,則少得入閣。正德初劉瑾用事,遂破例以尚書入閣,自後尚書入閣占明代大學士一百七十餘人中之過半數。
至於任用之方式,明初多出特簡,即由皇帝直接任命。成祖及宣、仁諸朝皆如此。中葉以後多由會推(一謂廷推),甚少例外,此為一好的制度。惟後來內閣中產生首輔掌握朝政大權,會推大學士徒具虛名,實由首輔以操縱,蓋「主持者止一二人,余皆不敢言,言即取禍」。好的制度遂被破壞,熹宗天啟以後魏忠賢竊權,會推之權又落入寺宦之手,其事更壞。崇禎帝又操「枚卜」方式,乃由大臣推薦內外候選人數員,皇帝向蒼天焚香叩拜後,卜點得中者即任之,晚年又用考選之法,然不能持之以公,非有成見,即為人所利用。
四、內閣的職權與首輔
(1)職權。
內閣學士本備顧問而已,有時皇帝口授旨意命學士代筆起草文書。後來皇帝或年幼或無能,依賴日殷,其權漸重,尤要者為「票擬批答」權。凡大政事,皇帝在諸殿閣與大學士商議。而一般公文(奏章)則由大學士用紙條擬具意見,附貼在公文上,謂之票擬。公文連票擬送入宮中,由皇帝親自審定。如同意票擬中之辦法,即將紙條(朱批)撕去,親用紅筆照票擬意見批下,名為批紅(亦稱朱批)。批紅髮出即為諭旨。就票擬而言,異同於宋代宰相,但宋代皇帝不親批,明代皇帝要親批,就不一定與票擬意見完全相同。(票擬即為批答而設,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分為兩事,謂「票擬是草擬詔敕旨,批答是批答奏章」,顯誤。)
廖道南《殿閣詞林記》:洪武中,革去中書省,分任「九卿衙門,中外章奏皆上徹御覽。每斷大事決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故洪武中批答,皆御前傳旨當筆。……永樂、洪熙(仁宗)二朝,每召內閣造膝密議,人不得與聞,雖倚毗之意甚專,然批答出自御筆,未嘗委之他人也。至宣德(宣宗)時,始令內閣楊士奇輩……於凡中外奏章,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而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御筆親書。及遇大事,猶命大臣面議。議既定,傳旨處分,不待批答。自後始專命內閣條旨。然中每依違或徑由中出。……及天順(英宗)復辟,每事與內閣面議,然後批行。弘治(孝宗)末年總攬乾綱,內閣條旨,多孝廟御書。事涉重大者,厪宣問,幾復國初之舊。……今之建議者徒知批答當依內閣所條,而不知有面議傳旨故事」。
《春明夢余錄》卷二三:
祖宗舊規,視朝回宮之後,即奏事一次;至申時,又奏一次。內侍官先設御案,請上文書,即退出門外。待御覽畢,發內閣擬票,此其常也。……票後再行呈覽,果系停當,然後發行。
大抵內閣權力與日俱增,成祖時,內閣不專制諸司,不侵犯六部職權,諸部司奏章,亦不相關白。「世宗中葉以後,夏言、嚴嵩迭相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百官志》),「六卿皆稟受內閣風旨而後行」(《雙溪雜記》)。張居正為首輔,更視六部為曹郎矣。
(2)首輔。
內閣學士甚多,職權無明確劃分,亦無重輕之別。自宣德到正統初年三楊(楊士奇、楊榮、楊溥)同時執政,無所謂首輔。或稱士奇為元輔,亦僅因其資歷較深、地位較高而已,職權並無差別。明代首輔大抵始於天順間之李賢,賢以吏部侍郎領吏部尚書,其後遂為首輔故事。吏部尚書於明稱為冢宰,為六部之首,掌用人之權,地位又較其他閣臣為尊,遂為首輔專權之始。趙翼云:「大事皆首輔主持,此揆以下,不敢與較。」故權勢迥然不侔,如夏言為首輔,嚴嵩至不敢與分席。迨嵩為首輔,徐階所以事之者,亦如嵩之事言。至張居正為首輔,次輔呂調陽恂恂如屬吏。居正以母喪,吏封章奏就第票擬。於是首輔儼然如古代之宰相。內閣研商政務,美其名曰取之公議,實則取決於首輔一人,餘人唯唯,無敢可否。票擬之權唯首輔有之。
五、內閣之性質與缺點,及其與宦官擅權之關係
(1)內閣之性質。
就現代行政學言,所謂行政官署者,在一定之行政事務範圍內,有其權限。在其權限內有決定之權,並有表示於外部之權(如今日之部長有此權,而次長則無此權)。明代內閣大學士不但地位不崇,不是當宰相之位,且其本職只是侍從備顧問而已。後來獲取「票擬」之權,亦只是在幕後協助皇帝處理國政,本身不能有所決定,亦不能向外發布公文。故內閣不是行政官署,大學士亦非行政官,為百分之百的秘書之職,非宰相之職。趙爾巽云:「明內閣主擬旨,承旨撰敕,其在唐、宋,特『知制誥』之職。以王命所出入,密勿獻替,遂號為宰相。」(《清史稿·列傳》卷八九傳論)是也。
(2)缺點。
內閣既僅為真正之秘書機關,無宰相之名,亦無宰相之位,亦無宰相之責,但皇帝信任時,又確有宰相之權力。楊繼盛疏曰:「(嚴)嵩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權;有丞相之權,而無丞相之責。」(《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四)可謂極為中肯。有宰相之權而無宰相之責,故事壞則諉過他人;無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自己亦不能自安而須交結宦官以自固。
(3)內閣與宦官擅權之關係——內閣所竊奪之大權,又為內宦所竊奪。
前條已雲內閣無宰相之名位,故必須結納內宦以自固。不僅如此,內閣事實上亦無權決定政事,事事皆須皇帝負責批紅。皇帝太忙,或太懶,有時也可能根本不想見大臣,常常多年不見群臣。
「帝(神宗)不見群臣二十有五年矣。」(《明史》卷二四四《王之寀傳》)
大學士沈一貫奏云:「七載於茲,不睹天顏。」(《神宗實錄》卷三五四)
所以內閣票擬也都經宦官傳遞,皇帝也常委宦官批紅,能批紅就無異於真皇帝,以故宦勢大張,卒致政治黑暗為歷代之最。萬斯同曰:「明廢中書而後無善政。」是也。
《明史·職官志序》:
內閣之擬票,不得不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於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顛倒於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明史》卷一八一《李東陽傳》,東陽為首輔,劉瑾誅,東陽上疏自列曰:「臣備員禁近,與瑾職掌相關。凡調旨撰敕,或被駁再三,或徑自改竄,或持回私室,假手他人,或遞出謄黃,逼令落橐,真假混淆,無從別白。臣雖委曲匡持,期於少濟,而因循隱忍,所損亦多。」
同卷《劉健傳》,武宗時健為首輔,時中官用事,健疏云:「邇者旨從中下,略不與聞,有所擬議,竟從改易。」
六、本章結論
(1)內閣一詞,顧名思義,即為內庭之職。蓋太祖猜忌,不欲行政大權操於宰相,故廢去丞相,自以皇帝身份直接統領政府各政務分行機關(如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是集自古以來皇權、相權於一身,其日常政務之繁可以想見。此則非超人之才能與非常之體力不能肩負。皇帝世襲,才能、體力大抵每況愈下,其勢不能不毗倚近侍之臣為之代勞,於是而有內閣之擅專,更進而演為宦官之竊權。
(2)內閣者指內庭之殿閣學士而言,本為皇帝侍從,備顧問而已,其位本為五品小官。太祖、成祖等有為之君,於奏章有所制定後,口授學士筆書之,故職甚輕,略如唐代知制誥之職。其後毗倚之意漸濃。宣宗宣德間,始令內閣楊士奇等於中外奏章,用小紙墨書,貼於奏章,進呈皇帝,謂之條旨,一曰票擬。皇帝以朱筆批出,謂之朱批(批紅),即為上諭。自此內閣有先草擬意見之權。皇帝既無能,又事繁,勢必即多遵循票擬之意見,於是內閣之權始重。乃加兼侍郎、尚書等銜,以尊其位;又以皇室老師之經筵講官為之,以親其任。既尊且親,又有票擬之權,遂儼然如前代宰相之位。及有首輔,內閣此項最重要之職權即為首輔所專有,次輔以下不能與,於是內閣之權又集中到首輔一人,權勢極隆。
(3)真正宰相機關係行政官署,於政務有一定之決定權,並可發布之於外(對外行文)。而明代內閣,始終只是在幕後代皇帝私人出主意,一切公文都以皇帝名義發布出來,與內閣無關,故內閣只是政務之輔助機關。更具體地說,有如近代的秘書機關,不是主體的行政官署。內閣大學士絕對的只是皇帝秘書,不是行政首長的宰相。
(4)內閣只是秘書之職,無宰相之名與位,而竊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內閣大學士為自固其權勢,不能不內結宦官應其意旨。且內閣票擬,不必面見皇帝,皇帝偷懶,率性不朝百官,不見大臣,於是宦官居間,得上下其手,有時皇帝更叫他們代為批紅。因為宦官不但控制內閣之票擬權,而且竊奪皇帝之權,宰制朝政。於是政治遂走上不可收拾之黑暗境地。
(5)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置相篇》云:「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此謂明代政治之敗壞導源於太祖廢宰相。萬斯同亦有同樣意見,是也。太祖廢丞相,同時亦鑄鐵碑垂訓,內臣不得讀書,不得干政。後代遵訓不置宰相,是過遵弊政不知改之失,而又不遵訓抑制宦官,更加重此一弊政之惡劣影響,是註定要演為一大悲劇,造成中國史上最可怖之黑暗時代。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就中央政務之分職而言,明代制度為又一型式。其特點有四:其一,六部兼具政務官、事務官兩種性質,即擬定政策而執行之,略如漢之九卿,但仍有寺卿,承望於六部如唐制。惟此種情形,亦承南宋及元代演變而成熟。其二,司法審判獨立,其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不屬於六部之刑部。其三,宋元豐改制,御史台察院,監察御史六人,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然其職不重,其效似未顯。明置六科給事中,分察六部。雖承宋制遺意,然績效大顯,實前代所無。其四,宋置通進司、通進銀台司,以司公文出納,但地位不崇。明特置通政司,地位與六部、大理寺、都察院相等,專受章奏,此亦為前朝所無。茲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及六科給事中,分述其制如次。
一、六部
(1)吏部。
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勛、考課之政令。其屬有司務廳及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清吏司,廳置司務二人,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吏部為六部之長,官升至吏部尚書已到頂點,顧憲成謂之:「內閣者,翰林之結局;冢宰者,各衙門之結局。」故「表率百僚,進退庶官」,「其禮數殊異,無與並者」。因而所選特慎。
(2)戶部。
尚書、侍郎同吏部。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其屬有司務廳、照磨所及十三司(省)清吏司,每司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其「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司)之事,兼領所分兩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餉,並各倉場、鹽課、鈔關」。所轄有:寶鈔提舉司、抄紙局、印鈔局、寶鈔廣會庫、廣積庫、贓罰庫、甲乙丙丁戊字五庫、廣盈庫、承運庫、外承運庫等庫倉。司置提舉,庫倉各置大使,品皆甚低。
按:各司清吏司,《志》雲「條為四科,一曰民科,一曰度支,一曰金科,一曰倉科……」蓋各清吏司皆分四科,則今日之「部」、「司」、「科」之組織系統已開始於明。
(3)禮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掌天下禮儀、祭祀、宴饗、貢舉之政令。其屬有司務廳及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司亦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員。所轄有鑄印局大使。
按:太常寺,卿一人,「掌祭祀禮儀之事,……以聽於禮部」。光祿寺,「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以聽於禮部」。鴻臚寺,「掌朝會賓客吉凶儀禮之事」,蓋要聽於禮部也。
(4)兵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其屬有司務廳及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及主事。所轄有:會同館(郵傳)、大通關大使。
按:太僕寺卿「掌牧馬之政令,以聽於兵部」。
(5)刑部。
尚書、侍郎如吏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有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及十三司(省)清吏司。十三司各置郎中、員外郎,「各掌其分省(司)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之刑名」。
(6)工部。
尚書、侍郎同吏部。掌天下百官(工)、山澤之政令。其屬有司務廳及營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員。所轄有:營膳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轡局、寶源局、顏料局、軍器局、節慎庫、織染所、雜造局及盧溝橋、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柴炭局,局各置大使。
二、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其屬有司務廳等。「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左右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
三、通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明史》卷七三《職官志二》云:
通政司,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齎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於早朝匯而進之。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
按:通政使司,以洪武十年置,其諭曰:「壅蔽於言者,禍亂之萌。專恣於事者,權奸之漸。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今以是職命卿等,官以通政為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勿留難。無巧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讒間以欺罔。」洪武十四年,又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二十六年又令:「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圖書集成》卷三六五云:
洪武、永樂間,實封自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倖免者。自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於是始有關防。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縱之,未嘗窺見其所奏事也。後不知始於何年,乃有拆封類進及副本備照之說。一有訐奏左右內臣及勛戚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已泄,被奏者往往經營倖免,原奏者多以虛言受禍。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至是無復存矣,可勝嘆哉!
是明初所有臣民奏章皆由通政司轉呈,初步拆封,後乃於公廳啟視,命寫副本,然後奏聞。此一轉變影響明代政治者極大。(參看陶希聖、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P104引《清文獻通考》卷八二)
四、都察院
置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後不全設,多以其名銜加於外出之御史。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御史威權甚重,百官畏伏,其巡按各司,稱為代天子巡狩。任用甚慎,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五、五軍都督府
大都督府本前代樞密院,初置大都督一人,吳元年,罷大都督,以左右都督為長官。洪武十三年改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五府者即左、右、中、前、後五軍都督府,每府置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各二人,從一品。《春明夢余錄》云:
明以兵部掌兵政,而統軍旅、專征伐,則歸之五軍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主將屬於五府,而兵又總於兵營。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制。
六、六科給事中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各科員額不同(四人至十人不等),「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其各科都給事中掌本科之印,故有掌科之稱。
吏科:會吏部引選官員,參與內外官考績。
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谷、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糾田土隱佔、侵奪諸事。
禮科:監訂禮部儀制,核贈諡之典。
兵科:引選武官,如吏科之制。
刑科:查報罪囚數目,定期奏御。
工科:閱試軍器局,與御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局。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凡「內官傳旨,必覆奏,復得旨而後行」。「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日知錄》九「封駁」條:
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原註:若曰抄出駁之,抄出寢之,是也。)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
按:六科略如中古時代之諫官,而兼有稽察之權,故其職掌與都察院御史頗相近似。沈任遠曰:「給事中與御史均以諫諍監察為職。前者為科官、言官,後者為道官、察官,二者職務相類似,故常科道並稱。御史偏重察事,以一般行政為對象;給事中以拾遺補闕、封駁奏章為主,偏重言事。」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就元之行省稍有劃分,京師(今河北、熱河、察哈爾)與南京(今江蘇、安徽)直隸於中央之六部成為北直隸、南直隸。兩京之外,分為十三布政使司,通常亦稱為省,曰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兼有今甘肅)、四川、江西、湖廣(今兩湖)、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今之省區大略定於此時。以省(司)轄府,或兼轄少數直隸州;府轄縣及屬州。凡州皆無倚郭縣,故亦為最低級之行政區劃,惟或別領縣或不領耳。而縣又以府轄者為多,州轄者較少。故為省(司)、府(或直隸州)、縣(或屬州)三級制,雖參有二級、四級,而比例甚少。茲作簡表如下:
明又於各府、州、縣置衛及所,以統軍;邊疆或不置府、州、縣,僅置衛、所,兼治民事,是亦變相之行政區劃也。又西南各省有蠻夷處,置宣慰、安撫長官等司,統隸情形略與府、州、縣為比。
明制以六部、五軍都督府及都察院分掌政治、軍事與監察,為中央政府最重要機關,京師、南京直隸屬於中央,即由此三者管轄。其十三省(司)各置承宣布政使、都指揮使及提刑按察使,各為一司,合稱三司,以承望於中央之部、府、院。蓋鑒於元代行省之權太大,故仿宋制,不置元首性之地方長官,而置三司並立,以分其任。但大事則三司會議以聽於部(六部)、府(五軍都督府)、院(都察院),故雖分職,而實相關通。
布政司,一稱藩司。統府、州、縣民、財二政,尤以財政為主。其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員,從二品;左右參政、參議,無定員。其屬有經歷司,收發文移;照磨所,磨勘(檢核)卷宗;又有理問所、司獄司及倉庫等職。此司始置,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年間猶然,自後無之。蓋布政使司本為改行中書省而設,故初期司使地位甚隆也。
都指揮司,簡稱都司。統衛、所,掌軍事,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其官有都指揮使一員,正二品;同知二員,僉事四員。其屬有經歷司、斷事司、司獄司及倉庫、草場等職。十三省外,又置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而陝西、山西、福建、湖廣、四川又各置行都司,以分都司之職。
按察司,一稱臬司。掌司法、驛所,兼監察之任。其官有按察使一員,正三品;副使、僉事無定員。其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
布政司之參政、參議與按察司之副使、僉事,皆分司諸道。道有三類:一為掌全省(司)某一事項之道。如督糧道各一員,以參政或參議領之;如提督學道、清軍道、驛傳道皆各一員(或清軍兼驛傳),以副使或簽事領之;又有屯田、水利、鹽法、管河等道,或置或否。二為分區佐理之道。其由參政、參議領之,屬布政司者,謂之守道;其由副使、簽事領之,屬按察司者,謂之巡道。每省(司)守道、巡道各若干。(守道、巡道區域或同或否。)代表本司長官監臨本道區內之府州。此實為布、按兩司之分司,亦為司與府州間之承轉機關。三為分區而專掌一事之道。此以整飭兵備道為最多,少如湖南僅辰沅一道,多如陝西十二道;或專立,或以守道、巡道兼充,無定製。京師、南京兩直隸區,置道如十三省之制,然無布、按兩司,故系衛於旁近諸省(司)之兩司。
明代前期,兩直隸 十三省(司)之行政機構大抵如上所述。按察司雖兼監察之任,然究以刑獄為重。中央對於地方之監察,則有都察院遣派於各省之巡撫御史,官位甚微,而職權極大,考察地方大臣及府、州、縣官,而舉劾之,大事奏裁,小事主斷,時稱其職位「代天子巡狩」。其制蓋猶西漢中葉刺史,而權又過之。
中葉以後,又有督(總督)撫(巡撫)之制。總督之職偏於軍事,且終明世未形成定製,今不論。巡撫先亦因事而設,且多以御史任之,故奉使之性質居多。其後漸地方官化,諸省(司)各置一員,(十三省外尚有十餘員,轄區不及一省。)以御史銜兼提督(或贊理)軍務,掌全省軍民財刑諸政,三司行政皆報撫(巡撫)、按(巡按御史),於是巡撫儼然為都、布、按三司之長官。此與宋代制度演變之趨勢略同。蓋權分無力,突有事變不能應付,終不能不有一人總其成也。
府置知府一員(順天、應天兩京府之長官曰尹),掌統全府之政事。同知(兩京府置府丞、治中)、通判無定員,分掌糧儲、農田、水利、清軍、巡捕、牧馬諸事。推官一人掌司法。其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等職。
州置知州一員,掌統全州之政事。同知、判官無定員。其屬有吏目一人。
縣置知縣一員,掌統全縣之政事。縣丞、主簿各一人(京縣丞、簿名額稍多),分掌糧、馬、巡捕事。其屬有典史一人,典文移出納,如無丞、簿則兼理之。
諸府、州、縣又於關津要害處置巡檢司,詰奸捕盜;置驛丞,掌郵傳;又有稅課、司局、倉庫、醫學等職。其儒學,則府有教授,州有學正,縣有教諭,皆置訓導以佐之。
第五章 仕途
一、三途並用
明人及《明史》皆稱仕進三途並用。《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云: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薦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銓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謂進士、舉貢、雜流三途,而國初又有薦舉一途也。同書卷七一《選舉志三》云:
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並用也。
此所謂三途,與前條同,惟不敘國初薦舉之制。
按:進士乃科舉會試登第者;舉人謂各省鄉試錄取送會試。落第而留學國子監者,亦稱舉監;貢生乃府州選府州學生送國子監習業者,亦稱貢監;官生乃高級官員蔭任子弟為國子生;恩生因特恩為國子生。貢生以下大抵皆為國子監生,惟來源各異。吏員以下皆小吏雜流。據此而言,進士獨為一途;舉貢等乃兼括一切國子監生而言,即監生為一途;吏員兼括一切流雜而言,為一途。而薦舉乃在三途之外。而《日知錄》卷一五云:
國初之制謂之三途並用,薦舉一途也,進士、監生一途也,吏員一途也。或以科(進士)與貢(貢生等,即指國子監生)為二途,非也。(此據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所引,檢顧書,未得此條。)
是謂明初之制,進士與國監生為一途,薦舉、吏員各為一途。按:明初人才,以薦舉入仕為盛。且嘗罷科舉,專用薦舉。洪武十七年,「復行科舉,而薦舉之法並行不廢」。「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自當視為仕進之一途。吏員雜流亦頗能遷任高級官吏,其為一途亦自無疑。明初,國子監生出任高級官吏者極眾:「洪武二十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史稱「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故此途之重要性決不在進士科目之下。且舉、貢監生亦由考試而得,而進士亦多由學校出身,性質相近,故得合視為一途也。是以論明代初年,自當以顧說為正。其後進士科目日益重,舉監、貢監日益輕,官生、恩生等更等而下之,吏員流雜亦然,而薦舉一途更就廢絕,故《選舉志》以進士、監生、吏員為三途也。途雖有三,而進士科目幾成獨占之局。此種情形愈後而愈甚。《選舉志一》云:
太祖雖間行科舉(指進士),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眾情所趨向專在甲科(進士),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此已見前後仕途盛衰之大略。茲續錄數條如次:
葉向高曰:
國家取士之途,蓋三變雲。往在洪永間,天造草昧,士各以所長奮,毋問所從來。時蓋有其人而無其格。宣、正、成、弘之世,文教大興,士品乃定。諸服大僚備肺腑者,彬彬然多制科(進士)之選矣。而負奇蘊珍之失,亦間緣他途以起,上之人不為厄也。時蓋有其格而未嘗限其人。嘉、隆以來制科益盛,縉紳大夫十九其人。其以科貢外者,即有長材異能,多束於資,不得表現。時蓋格愈嚴而人始病。(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引)
《日知錄》卷一六「科目」條註:
趙氏曰:有明一代最重進士,凡京朝官清要之職,舉人皆不得與。即同一外選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進士),而乙科(舉人)僅得遙遠簡小之缺。其升調之法,亦各不同。甲科為縣令者,撫按之卓薦,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數年即得御史、部曹等職。而乙科沉淪外僚,但就常調而已。積習相沿,牢不可破……《明史》邱橓疏云:「今薦則先進士,而舉監非有憑藉者不與焉。劾則先舉監,而進士縱有訾議者罕及焉。於是同一官也,不敢接席而坐,比肩而立。」賈三近疏言:「撫按諸臣遇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為撫字,在舉人則為姑息。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為精明,在舉人則為苛戾。是以為舉人者,非頭童齒豁不就選。」此可以見當時風尚矣。
二、進士科第
(1)考試階次:
A. 鄉試:各省考試,子、卯、午、酉年八月舉行,中者曰舉人,第一名為解元。
B. 會試:明年,即丑、辰、未、戌年二月會集京師試之,第一名為會元。
C. 殿試:會試及格,三月由皇帝親策於廷,及格者曰進士,分為三甲。
(2)進士三甲:
A. 一甲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
B. 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第一名曰傳臚。
C. 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一名亦曰傳臚。
(3)試題內容:專取朱注「四書」及《易》、《詩》、《書》、《春秋》、《禮記》「五經」命題。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
答題者須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4)嚴格監試:此自宋以來,日見嚴格。彌封、謄錄(墨卷即原考卷,書手謄錄者曰朱卷)、搜檢、監門、考官入院、鎖門。每生有軍吏一人守之,謂之號軍。每場以一日為度,晚未納卷,給燭三枚。
(5)錄取名額:
A. 鄉試所取舉人名額,各省有定限,看《續文獻通考》卷三五。
B. 廷試錄取進士名額,初無定數,少者三十二人,多至四百七十二人。
憲宗成化後率取三百名,得因特恩,增五十人或百人。
C. 南北名額人分配。《選舉志二》:
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6)進士敘官:洪武十八年選進士入翰林院。在院曰庶吉士,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者曰觀政進士。後來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
(7)科舉之弊:
A. 考試內容限制太狹,使人囿於所習,多取腐儒,難得通才。且因太狹而易擬題傳習,他書一切不觀。(看《日知錄》卷一六「擬題」條、「十八房」條。)
B. 八股文體用排偶,重形式無內容,如同文字遊戲。首曰破題,次曰承題,次起講、次領題,次提比,次中比,次束比,終落下或大結。
三、任用
(1)任用方式。
「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吏部凡四司,而文選(司)掌銓選,考功(司)掌考察,其職尤要。」(《明史·選舉志三》)
文選清吏司「掌官吏班秩遷升、改調之事。……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從,為級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凡選,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選人咸登資簿,厘其流品,平其銓注,而序遷之」。(《明史·職官志一》)
任用方式甚多,最要者有「特旨」「推升」「常選」。皇帝「特旨」多為高級大官;「推升」亦然;「常選」為中下級官吏。
A. 推升。
「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監司則序遷。」(《明史·選舉志三》)
B. 常選。
「在外府、州、縣正佐,在內大小九卿之屬員,皆常選官。選授遷除,一由吏部。其初用拈鬮法,至萬曆間變為掣籤。」(同上)
(2)任用限制。
A. 前述進士、舉貢前途,判若天淵,即資格限制顯著。其後限格日嚴,只論資格,不論人才,流弊極大。
B. 籍貫限制:
甲,浙江、江西兩省人,蘇州、松江兩府人,不得任戶部官。
乙,同一籍貫往往不得在同一機關任職,此當指同機關之要缺而言。
丙,地方官自巡撫布按以下,乃至甚卑末之職,皆不用本籍人,惟學官例外。
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萬曆時,高拱上疏:『國家用人不得官於本省。惟有民社之任者則然耳,若夫學、倉、驛遞、閘壩等官,其官甚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地,或棄官不赴,或去任而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矜。宜照教官例,酌量近地銓補。』《日知錄》卷八載:『今定令,教授等官不選本郡(府州),典史以上不選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