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八編 清代

第一章 中央政府組織概況 清初左都御史與六部合稱七卿,加理藩院合稱八衙門。大理卿與六部、通政司亦通稱九卿。 清代中央政府組織上與明制不同處: A. 形成軍機處,為內閣核心機關。 B. 六科給事中移隸都察院。 C. 廢五軍都督府,以八旗都統統旗兵。 D. 增置理藩院。 E. 特置內務府。 用人特點:理藩院尚書皆以滿人、蒙古人為之。其餘各機關兵官除八旗都統外,皆滿人、漢人各一員,屬官亦滿漢並列。 第二章 由親王議政到專制極權 一、清初之合議政體與議政大臣 清初建國於關外,其政體本於八旗兵制。八旗兵制初設四旗,以旗色為別,曰黃,曰紅,曰藍,曰白;後增四旗,參用其色而鑲之(幅之黃、白、藍者,鑲紅緣;幅之紅者,鑲白緣),共為八旗。八旗旗主稱為八固山王。大事由八固山王合議,故類似於合議政體。而推擇一個有才德能受諫者為此合議組織之「主席」,即為汗。此本由部落社會推選部族酋長之制承襲而來。 太祖之世,八固山王中,其強者為四大貝勒,較弱者為四小貝勒。太宗皇太極即汗位時,大貝勒代善(帝長兄),二貝勒阿敏(帝叔舒爾哈齊之子,帝堂兄),三貝勒莽古爾泰(帝兄)參議政事。凡朝會,三個貝勒列坐左右。此正見四人聯合統治,非定於一尊。後來太宗各個剷除,合議制度遂告解體。太宗始即帝位,國號大清。然部族勢力仍極強。及順治即位,多爾袞以攝政王當政,親王權勢之強可知。然多爾袞政治才能極高,致力集中政權之政策(如罷諸王貝勒管理部院事務),使後世皇帝專製得到不少便利。順治親政繼續推行多爾袞政策,但亦有所改變,皇權得以更加鞏固。順治前議政大臣多選自武職,順治時雖然仍有議政大臣,但自順治始滿蒙大學士及尚書等文臣亦得與議政大臣之選,且其任用權操之於君主,故與初期大不相同。至雍正創建軍機處,皇帝權力更加集中,逐步推行其專制制度,達到中國歷史上君主專制之最高點。 二、清代專制 明代廢宰相,由皇帝兼任,直統諸政務分職機關,在制度上講,仍可謂是正常的,只是皇帝兼宰相之任,精神體力不能負荷,發生很多毛病。清代則更進一步,表現在行政上有很多不合理不合法制的現象。 (1)皇帝「寄信上諭」由軍機大臣承皇帝意旨擬定後,不經相關部、院大臣過目,直接送到受命人(其發出雖由兵部,但兵部不能看)。 (2)各部尚書滿漢各一人,皆向皇帝論事,侍郎亦直接向皇帝論本部事,不受尚書節制。結果各部、院長官不能辦事,一切聽皇帝指揮。 (3)除中央之部、院長官與地方之督、撫、藩、臬外,他人不能專折言事,翰林院亦不例外,庶民更無上言之可能。以視明代之廣開言路大不相同。 (4)任官引見——大臣任命由皇帝個人決定,吏部不知道,亦無「廷推」之制。下級官員由吏部授任,但須引見,表示出於皇恩授予。 (5)給事中雖有其官,但已無封駁權。 (6)府、州、縣學明倫堂置臥碑,規定: A. 生員不得言事; B. 不得立盟結社; C. 不得刊刻文字。 此即禁止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 乾隆《書程頤論經筵札子後》云:「使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而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也。」(此節取自錢穆先生《歷代政治得失》) 第三章 軍機處 沈任遠曰: 滿清入關後,仍以內閣總理政務。內閣大學士官至一品,位尊權重。自雍正七年(1729)設立軍機房,後改為軍機處,內閣大權漸為所奪,內閣雖仍掌票擬,但重要大事均由軍機大臣承旨處理。在內閣、軍機處之外,有時逢幼主即位,設置攝政王,如順治時的多爾袞、宣統時的載灃;或者另選輔佐大臣,如順治時的議政王大臣、康熙時的輔政大臣、乾隆時的總理王大臣、同治時的贊襄王大臣,權力均在內閣或軍機處之上。不過這都是臨時設置,不是常制。日常總理政務的,還是內閣與軍機處,而軍機處的地位尤為重要。 趙翼《軍機處述》: 軍機處本內閣之分局,國初如前明舊制,機務出納悉關內閣。其軍事付議政王大臣議奏。康熙中,諭旨或有令南書房翰林撰擬,是時南書房最為親切地,如唐翰林學士掌內製也。雍正年間,用兵西北兩路,以內閣在太和門外,儤直者多,慮漏泄事機,始設軍需房於隆宗門內,選內閣中書之謹密者入直繕寫。後名軍機處。地近宮廷,便於宣召。為軍機大臣者,皆親信重臣,於是承旨出政皆於此矣。(《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八) 按:太和門為紫禁城內首重正門,門外非內庭深岩邃密之地。隆宗門位保和殿之後側,乃城中禁門,非奏事人待旨及皇帝宣召,雖王公大臣不許私入。(傅宗懋書引《嘯亭雜錄》卷四) 《清史·列傳》卷七五:雍正八年,大學士張廷玉直軍機。「廷玉定規制,諸臣陳奏,常事用疏,自通政司上,下內閣擬旨。要事用折,自奏事處上,下軍機處擬旨,親御朱筆批發。自是內閣權移於軍機處,大學士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日必召見,入對承旨平章政事,參與機密」。(沈任遠《明清政治制度》P47引)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八: 世祖章皇帝視政之初,即日至票本房,大學士在御前票擬。康熙中,雖有南書房擬旨之例,乃機事仍屬內閣。雍正以來,本章歸內閣,機務及用兵,皆軍機大臣承旨,天子無日不與大臣相見。 王昶《軍機處題名記》: 其職掌在恭擬上諭,及內外臣工所奏有旨敕議者,審其可否以聞;又外臣章奏,書為副以藏之。蓋本朝諭旨、誥命,其別有四:凡批內外臣工題本常事謂之旨;頒將軍、總督、巡撫、學政、提督、總兵官、榷稅使,謂之敕,皆由內閣擬撰以進。凡南、北郊時享、祝版,及祭告山川予大臣死事者祭葬之文,與夫后妃、宗室、王公封冊,皆由翰林院撰擬以進。然惟軍機處恭擬上諭為至要。上諭亦有二:巡幸、上陵、經筵、蠲賑,及內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調補暨曉諭中外,謂之明發上諭(廷寄)。誥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罰之不當者,謂之寄信上諭(廷寄)。明發交內閣,以次交於部科。寄信密封交兵部用馬遞。其內外臣工所奏事經軍機大臣定議取旨,密封遞送亦如之。然內而六部各卿寺暨九門提督、內務府太監之敬事房,外而十五省……迄於四裔諸屬國,有事無不綜匯。且內閣翰林院撰擬有弗當,又下軍機處審定。故所任最為嚴密繁鉅。(《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八) 按:「明發上諭」、「寄信上諭」(又稱「廷寄」),皆由軍機處起草。後者事涉機密,未便公開,不但由軍機處撰擬,且由軍機處寄發。又參看同書同卷引趙翼《軍機處述》「廷寄諭旨」事甚詳。 清代各衙門皆有章則,惟軍機處則無,蓋皇帝之機要秘書處,一切奉命行事,無固定職掌也。軍機處組織極簡單,僅軍機大臣及軍機章京。軍機大臣於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京堂內特簡,無定員,但要在三人至十人間,以四至七人為最經常。其用人,滿漢雖有差別,但滿多於漢的情形並不嚴重,但實權則多在滿人。章京為大臣之部屬,亦滿漢各半。下級各職員亦多由內閣調充。 第四章 (本章因原稿本無,尋覓無著,暫付闕如。倘日後覓得,再行補入。見諒。) 第五章 地方行政制度 清初的地方行政制度全承明制,其後稍有變革,然大體不失明代後期之體系。茲略述如次。 清初入關,省制皆因明舊,惟以直隸為省,又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初,割陝西置甘肅,分江南為江蘇、安徽,分湖廣為湖北、湖南,是為本部十八省。光緒間置新疆省,而東北三省亦改制如本部,凡二十二省。其他內外蒙古、西藏、青海皆為特別區。以省轄府及直隸州、直隸廳,府轄縣及州、廳,直隸廳領縣、州,直隸州亦領縣。統隸情形亦與明略同,惟府屬之州不別領縣(末年府又無倚郭縣),又有廳之名目耳。 省之設官,以巡撫統布、按兩司,官員如明制。康熙帝損布政使一員,以一事權。布司之參政、參議與按司之副使、僉事本亦分領守道、巡道及糧鹽、督學、驛傳、兵備各道如明制,雍正間省督學道,置提督學政直屬中央,以重學官。乾隆十八年省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銜,定諸道員為正四品,使專其任。巡撫在明末已地方官化,至清益成定製(非省區之巡撫並廢不置),為行省之真正長官。然總督之制亦逐漸形成,其轄區多為兩省,如閩浙、湖廣、兩廣、雲貴、陝甘(末葉兼轄新疆)五總督是也;有轄一省者,如直隸、四川兩總督是也;有轄三省者,如兩江、東三省兩總督是也。轄一省者例兼巡撫,轄兩省、三省者或兼所治省之巡撫,或不兼。總督本掌軍事,而有節制巡撫之權;巡撫本掌吏治,而亦常兼提督軍務,職權幾不能分,結果總督所駐省之巡撫僅守虛名而無實權,即分省者,軍民諸政亦聽總督主裁。客觀形勢雖如此,然巡撫亦多不甘徒擁虛名,故中葉以後督、撫爭權不和更時有之,郭嵩燾、薛福成論其弊詳矣。同治元年,始諭與總督分省之巡撫主裁軍民諸政,而同省之督、撫仍權職不分,爭端時起。自明初各省置布政司統府、州、縣,其後置巡撫,而布司失權,除財政外幾等於巡撫與府、州間之承轉機關。清又以總督專制地方,巡撫亦失其權,徒使公文又多一層承轉耳。 清代地方行政組織系統圖 府置知府一員,從四品。其佐官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或一兩人、或三四人,亦有不置者,分掌糧運、捕盜、屯田、水利、江防、海防、清軍、理事、治農、牧馬諸事,因事立名,分駐佐理,亦有與知府同治者,推其性質略如布政司之有參政、參議分守各道以佐布政使也。知府屬官略同明制,惟無推官。 縣有知縣一員,正七品。其佐官有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各若干人,分駐各地,分掌糧馬、徵稅、戶籍、巡捕、河防諸事,比府之同知、通判。其屬官有典史一人(未入流),掌稽檢獄囚,如無丞簿,則兼領其事。有巡檢,詰奸捕盜,凡關津要害皆置之。有驛丞,掌郵傳迎送。有閘官掌瀦泄,稅課司典商稅,河泊所收魚稅。知縣、典史為常員,余視事之繁簡而省置。 府之同知、通判有以撫民、理事為名專管一地區者稱為廳(據《地誌》多在邊疆或有蠻夷之地),廳之地位與州、縣同,然亦有直隸於省者,制同直隸州,稱為直隸廳。凡廳亦量置經歷、照磨、司獄、巡檢一兩員,亦有不置者。 直隸州知州一員,正五品,職與知府同,惟無倚郭縣,故知州兼具知府、知縣兩重身份。其佐官有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其性質職掌如府之同知、通判。其屬有吏目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又有巡檢、驛丞等官。普通之州(屬州)不領縣,此大別於明制者。知州從五品,職與知縣全同。佐官亦有州同、州判,職如縣丞、主簿。屬官亦有吏目,職如典史,巡檢、驛丞以下並與縣同。知州、吏目為常員,余亦省置如縣。 凡府、州、縣皆置儒學之官,並如明制,廳亦比府置教授、訓導。其職蓋亦隸府、州、縣而聽於提督學政。 清代地方行政組織為中國舊式制度之最後形式,茲亦作組織系統圖如上。 光緒末至宣統年間,大改地方行政組織。清自中葉以後,布、按兩司就法制言,雖仍直隸於中央,然事實上漸演變為督、撫之僚屬,而督、撫又以事權衝突,爭衡不睦。故此次改革即針對此種情形而加以調整:凡巡撫之與總督同省者裁之,俾總督專主省政;凡巡撫之與總督分省者仍主裁省政,所謂總督隸轄不過行文關白而已。於是主省政者非總督即巡撫,專權統一,免督、撫不和貽誤政事之弊。又以法制承認督、撫為全省元首性之長官,諸司諸道皆其僚屬。其時各省總督或巡撫最重要之直屬機關為三司二道:曰布政使司,或稱度支使司,掌財政;曰提學使司,改提督學政置之,掌教育;曰提法使司,改按察使司置之,掌司法行政,並監督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及監獄等。曰勸業道,掌農工商礦及驛傳交通;曰巡警道,掌巡警保安。又或置民政使司、交涉使司,非通制也。司、道皆置公所,分若干科,置科長、科員分理眾務。現在省制之規模實始於此。諸縣知縣以下置警務長及視學、勸業、典獄、主計等員各一人。府、州、廳之制其分職大略同於省、縣。 附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第九節 約論 中國歷代地方行政區劃與組織粗述如上。今略加議論,兼及秩祿與人才選用。 (一)行政區及行政權 綜觀上述歷代地方行政區劃有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歷代多為三級制,或參以二級,或參以四級,有同時參以二級、四級者;惟秦漢為郡、縣二級制,且無參差,區劃等級最簡明,上下行政易於貫徹,少承轉之弊。 第二,無論等級與名稱如何變動,但恆以縣為最低級行政區,二千餘年迄今不變,惟宋以後間參以軍、監、州、廳之名而已。縣之數額通常在一千至一千五六百之間,幅員大小亦少變動。 第三,縣之幅員雖少變動,而上層區劃則變動極大。少而大者如漢末之州、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區、宋之路、元明清之省,皆僅十餘單位;多而小者如隋之州(郡)約近二百,唐前期之州(郡)數逾三百,惟漢代郡國通常在一百上下,最為得中,秦郡四十餘亦未為太大。政區過小,則財薄力弱,不能保安興業。政區過大,弊端尤顯,若分其權任如宋制,則專權不一,政事留滯;若總其事權於一人,則易啟跋扈之端,如漢之州牧、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元之省平章事、清之督撫,皆其顯例。故合而觀之,當以秦漢郡制最為得中。蓋其時郡守之行政權最為完整,至有「州郡記如霹靂,得詔書但掛壁」之諺。事權統一,賢者能展其長才,無所牽制,故能有高度之行政效率;然亦惟郡區不太小,民力財力足供郡守運用以保安興業,邊郡遇有外忤且可獨當一面。亦惟郡縣不太大,故雖事權極專而不足為亂;迨州牧之制形成,而割據之患起矣。 (二)組織 歷代各級地方政府大抵採取「元首性之長官制」,惟最高層地方政府偶有例外,如宋之路分漕、憲、倉、帥四司,明之省分都、布、按三司,是也。此非佳制,不足法式。至於佐官組織,漢代分職最細,唐代分職甚簡,但皆屬於分曹分職一類型,與現代行政組織為近。自唐中葉節度觀察之制興,其佐官有副使、支使、判官、推官等名目。兩宋承之,以京朝官權知地方長官事,其屬官亦為使職,權宜分判眾務,而此等使職之名號與分判之職務無相當之聯繫性。其後因循,遂為定製,雖分職厘務,而組織機構則不分科曹,使人觀其官名不能略知其職掌,此又一類型也(清代幕賓頗亦分科,然非正式組織)。此種無明確分科之組織,實為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現象,清末改革,始稍事廢革。 (三)秩祿 秦漢時代各級地方政府,上自首長下迄屬佐小吏,皆有一定而正式之俸祿。其後制度日壞,至清代,除首長與有品級之主要佐官外,概無正式俸祿。以縣為例,知縣七品,每年奉銀四十五兩;主簿、巡檢九品,每年奉銀三十三兩餘;典史未入流,每年奉銀三十一兩餘;此外一切役吏皆無正式俸祿,幕賓由知縣私聘,更不待言。知縣每年奉銀四十五兩,每兩約合抗戰前十二元,即每月四十五元,以付幕賓尚且不敷,家用何以維持,且辦公諸費、役使開支都無正式銀款。在此種情形下,各縣自辟財源,搜括民脂,成為公開之秘密。賢者不以為恥,貪者剝削無度,役吏更以敲詐為應有之權利,官吏均成豪富,平民不堪其苦。此為極大之弊政,亦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之一退化現象也。 (四)人才運用 歷代地方吏治當以兩漢最為優良,此千古定論,無人否認者。余嘗推求其故,除行政權完整、行政區得中及組織完備、俸祿有定等優點外,尤要者當為人才運用制度之優良。漢代人才運用制度之優良,可由官吏升遷之途徑與地方官吏籍貫之限制兩方面觀察之。 先言升遷途徑:漢代最重地方官,除少數特殊關係外,不經地方官吏,不能官至公卿。大抵士人必先仕於本郡、縣為掾史小吏,獲鄉譽後,由郡國守相舉為孝廉,或由州刺史舉為茂才,皆至中央任郎吏,習律令,觀國光,然後復出為縣令、長、丞、尉。縣令可直遷刺史守相,或再入為大夫、議郎、侍郎等職,再出為郡國守相,擢高第為九卿,亦有由守相直遷三公者。此種遷升制度有足稱者:官吏任職,出入內外,外試庶政,熟察民情;內觀國光,諳習製程。可使政令與民情之隔膜大為減少。又下吏與宰輔雖地位懸絕,而階品不繁。庸才溺職無顯著之成績者不易幸進,而高才異等有顯著之成績者,遷升至速。多有郡縣小吏舉孝廉為郎吏,十餘年間四五遷而至公卿執國政者,故賢者能盡其才,無下滯之弊。且下吏既為達官之初階,是以鄉亭小吏,倘能奮發,即有公卿之望,故有遠志者必自近始,人才布於四方。群以績效自見,品操自勵。漢世嗇夫亭長有治績卓然遠近稱美,名顯吏冊者,不知凡幾,其故在此。漢世地方吏治之優良亦以此為最大原因,非偶然也。後世達官與小吏為截然之兩途,一為小吏,便為士大夫所不齒,且永淪下僚,罕有能升進者,故意志消沉,貪婪自棄;不僅小吏也,即州縣長官亦幾無宦達柄政之希望。而達官皆自高級科第出身,對於政事民情毫無所知。且達官既必由科舉出身,故賢士目光群聚中央,鄙夷鄉里,地方根本無人才可用。在此種上暗下奸而地方又無人才之情形下,欲求吏治優良豈可得耶? 至於籍貫限制,考其法規可得四條: (1)中央任命之各級長官、監察官不用本籍人(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國相等不用本郡國人;縣令、長、丞、尉不但不用本縣人,且不用本郡國人)。惟西漢之司隸校尉、京兆尹、長安令丞尉不在此限。 (2)後漢中葉以後,又有「不得相對監臨法」及「三互法」。 (3)監官、長官自辟用之屬吏必用本籍人。惟京畿郡縣可例外。 (4)郡(國)督郵分部督察屬縣,用本郡(國)人,但不用所督諸縣之人;州之部郡從事,用本州人,但不用所部之郡人。觀此四條,一言以蔽之曰:長官、監察官必避本籍,屬吏必用本籍,其他則由此推申耳,惟京畿不在此限。自武帝以後,此項法規執行極為嚴格,絕不通融,對於吏治之影響亦極大。蓋人情比周,鄉黨尤然,當官擇吏,每先鄉里,此古今之同病也。今嚴制以來,使長官、監察官單車蒞任,不能任用私人。然此猶消極者。常情自私好利,其次好名,既不能任用私人,則擇吏較能有客觀標準,樂選賢能,與共圖治。而長官對於屬吏有絕對任免權,故能絕對控制,決不因吏非親信而有所掣肘。且郡縣制度本為中央集權下之產物,長官由中央任命他郡之人,尤見中央集權之形式;然一府之吏數百人乃至千人皆本籍人,而能與長官合作無間,故長官得諳習物情,因地敷治,責績下吏,垂拱總成,以中央集權之形式,宏地方自治之實效。凡此種種足以促成吏治之優良。南北朝以後,此種良法美意完全破除,或由長官任用私人,或由中央一概任用他籍之人,對於本地政情毫不了解,此對於地方吏治勢必有不良之影響,自不待言。凡此種種,皆足說明漢代地方吏治之優美所以卓絕千古,非偶然也。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中國政治思想與制度史論集》,一九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