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五編 宋代

宋代制度幾項特應注意之重要現象: (1)各機關雖有正官,但多不治本機關事,而以他官主判,故時人不以官為榮,而以職使與差遣為重。此為唐代以來演變之趨勢,至宋更甚。故多有官為南方州刺史,而其實際工作則在北方或在宮廷中任職。 (2)集權政策。以下層機構分權之方式,達成上層機構集權之目的——分割地方最高行政單位(路)之職權(分司分權,如路分四司:漕、倉、帥、憲。使地方權力分割了),又以中書、樞密院等機構分權(相權三分),達成皇帝集權。 (3)政治上皇帝雖集大權於一身,但皇帝與大小臣僚接近,有群臣輪對之制(輪流與皇帝討論政事),群臣得盡所欲言,而祖訓不殺諫言,不殺大臣,亦促使士氣高漲,對皇權產生制衡作用。 第一章 宰執制度 一、宰相名稱之演變 兩宋時代宰相名稱凡五變,前後可稱為六期。 (1)神宗元豐以前:(相)平章事、(副)參知政事。 徐度《卻掃編》云: 國朝中書宰相、參知政事,多不過五員,兩相則三參,三相則兩參。 (2)元豐新制:(相)左右僕射兼門下、中書侍郎,(副)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左丞、右丞(左右丞,尚書省副長官)。 (3)徽宗政和中:(相)太宰、少宰,(副)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及左右丞。 (4)欽宗靖康中:(相)左僕射、右僕射,(副)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及左右丞。 (5)高宗建炎中至孝宗乾道:(相)左僕射平章事、右僕射平章事,(副)參知政事。 (6)孝宗乾道末至宋亡:(相)左丞相、右丞相,(副)參知政事。 大體言之,平章事時間最長(一百二十餘年),左右丞相次之(一百零數年)。 二、相權之削弱 (1)一切稟承皇帝意旨行事。 王曾《筆錄》: 舊制:宰相上殿,命坐。有軍國大事,則議之,常從容賜茶而罷。自余號令除拜,刑賞廢置,事無巨細,熟狀(定稿)擬定,進入。上于禁中親覽,批紙尾,用御寶,可其奏,謂之印畫,降出(發出)奉行而已。由唐室歷五代,不改其制。國初,范質、王溥、魏仁浦在相位,自以前朝相,且憚太祖英睿,請具札子,面取進止。朝退,各疏其所得聖旨,同署字以志之。盡稟承之方,免差誤之失,帝從之。自是御奏浸多。……於今遂為定式。 按:王曾於仁宗朝為相,所言當可信。是宋代相權大弱,不如唐代遠甚,而中央大權集於皇帝一身。唐代皇帝對宰相很尊敬,見到宰相,即使於馬上或車上,亦下而見之。又唐代政事堂在中書省,宋代中書政事堂在禁中(宮中),與王曾《筆錄》合而觀之,宋代宰相絕對的只是皇帝秘書長之職。 (2)台(御史台)諫(諫官)官對於相權之箝制。 唐代,諫官本為宰相兩府——中書省(右諫議)、門下省(左諫議)之屬官(如門下省有左諫議大夫、左拾遺、左補闕,中書省有右諫議大夫、右拾遺、右補闕),職在諫阻皇帝,實為宰相用以代言阻撓皇帝之行事者。台官雖非宰相之屬官,但亦由宰相任用或推薦,其職在監察中下級官吏。 宋代台官諫官由皇帝任命,而且宰相不得推薦人選。諫官不諫皇帝,而箝制宰相;台官亦往往與宰相為敵,至謂「台諫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章惇語,見《宋史·選舉志》)形成台諫與宰相對立之形勢。此輩多新進後生,地位不高,銳於言事,「以立異為心,以利口為能」。(《通考》卷五〇) 王岩叟居台諫官,司馬光稱其言事「至於再三,或累數十章,必行其言而後已」。(《王岩叟傳》) 劉沆為相,慨然上言,「台諫官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無當否,悉論之,必勝而後已」。 「仁宗時,有宰相奉行台諫風旨之譏。」(《陳宓傳》) 故北宋無權相,而南宋則有。 三、相權之分割 漢、唐時代宰相之權雖強弱因時不同,但民政、軍政、財政及其他一切行政權,宰相無不綜攬,故行政權力可謂很完整。至宋則不然,宰相之權至少分為三分,中書宰相主民政,樞密院主軍政,三司主財政,幾可謂三權分立制。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宋史》卷五《太宗紀》二,淳化元年十一月「辛酉,詔中外所上書疏及面奏制可者,並下中書、樞密、三司,申覆頒行」。 《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仁宗至和中,范鎮言:「古者冢宰制國用。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 下列為幾個分割相權的機關: (1)樞密院。 A. 淵源。承唐樞密使之制,本為宦官之職,梁改稱「崇政院」,以士人為之。後唐復舊名。十國中如南唐、後蜀亦有此制。宋即承唐、五代而來。 B. 置使員額。宋初置樞密使及副使。後(約神宗時)或改置「知院事」、「同知院事」,或同時並置。資淺者又有直學士及簽書院事等名目。 C. 職權。唐後期已侵宰相之權。唐末楊復恭等已於宰相堂狀後帖黃,指揮公事。五代士人為使,皆皇帝親信,權過宰相。唐愍帝至目宰相為粥飯僧(無實權),無所用心。《王建立傳》謂樞密使以頭子易將相,足見威權之盛。至宋,則文、武分權,樞密使位在宰相下。 中書、樞密之職權關係或可作以下之臆測: D. 後期或使宰相通議兵事,或使宰相領樞密院。 《涑水記聞》卷一〇「丁度」條: 國朝故事,中書制民政,樞密專兵謀。及趙元昊逆命,朝廷事多。度建言,古之號令皆出於一。今二府分兵民之政,若措置異同,則下無適從,非為國體。於是始詔軍旅重務,二府通議。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象併兼樞密使。熙寧初,滕甫言,中書、樞密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而中書已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 又云: 元豐五年,降改官制(依《唐六典》為依歸,將宋官制改為唐官制)。議者欲廢樞密院歸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 又云: 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寧宗)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按:開禧下距宋亡尚七十餘年。 (2)三司。 A. 淵源。唐代三司,判度支(運用稅收)、判戶部(管賦稅)、鹽鐵轉運使(管賦稅以外之收入),為三個使司。唐末已偶委一人專制三司。梁又置建昌宮使、租庸使等名目,但非恆制。後唐長興元年,以張延郎充三司使,為宋制三司為一使之始。 B. 使額。置三司使一人,又有副使、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及三部副使。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並職戶部」。 C. 三司職權。《宋史·職官志》: 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但掌冊文覆奏考帳。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號曰計相(財權方面的宰相)。其恩數廩祿(薪水)與參(參知政事)樞(樞密使)同。……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戶部度支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 (3)審官院、審刑院。 《涑水記聞》卷三: 李受曰,淳化中,趙韓王(趙普)出鎮,太宗患中書權太重,且事眾,宰相不能悉領理。向敏中時為諫官,上言,請分中書吏部置審官院,刑房置審刑院,初皆以兩制重臣領之。」「大理寺常畏事審刑院小屬吏。凡有事,審刑院用頭子(本為樞密院下公文之公叫頭子)下大理寺,大理寺申狀。 《宋史》卷一六八《楊億傳》疏云: 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 《宋朝事實》卷九《職官門》原註: 太宗用趙普議置考課院、審官院,以分中書之權。 按:元豐官制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罷審刑糾察歸於刑部」。(《宋史》一五八《選舉志》四)神宗元豐改制,把任用權、司法權、財權都歸回宰相。 四、北宋中葉相權之漸重 神宗元豐改制,宰相之權漸重,此於上節已分別附見。今條其要點如下: (1)三司所掌散於六部諸寺監,即仍歸中書宰相統屬。 (2)審官院歸入吏部,即文武官吏任用權仍歸吏部。 (3)罷審刑院,歸其職於刑部。 (4)台諫演變為宰相對付政敵之工具。陳宓(寧宗時)云:「仁宗時有宰相奉行台諫風旨之譏,今又有台諫不敢違中書之誚。」(《宋史》卷四〇八本傳) (5)元豐改制惟兵權仍在樞密院,但每由宰相兼領樞使,南宋中葉則例由宰相兼領。 五、北宋末及南宋權臣之出現 《文獻通考·職官》三: 自宋元祐(哲宗年號)以後,文潞公、呂申公相繼以平章軍國重事序宰臣上,而宰相之上復有貴官自此始。……文、呂以碩德老臣為之,宜也;自此例一開,於是蔡京、王黼相繼以太師總知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以至於韓侂胄、賈似道擅權專政之久者皆欲效之,蓋卑宰相而不屑為,而必求加於相以自附於文、呂,則宋中葉以後所謂平章者如此。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〇《官制一》: 蔡京以太師總領三省,號公(此乃三公之公,見其地位高於一般宰相)相。 《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四三,李邦彥疏論云:「公相領三省,則權侔人主,非所當也。」宣和七年四月手詔廢公相制云:「仰惟神考,正名百官,……眷言三省稽決政事,……凡命令之出,所以審議行者必由此焉。故嘗有詔曰,中書揆而議之,門下審而覆之,尚書承而行之,有不當者,自可論奏。事無巨細遍經三省,無出一己,使擅其權。屬政和初建議者,遂以尚書令仆之名易之公相,凡三省之務悉總治之,後復以公相廳為都廳而領三省,則初未之革。使神考垂裕不刊之典,奪於權臣自營之私。朕……嘗謂……居三公論道之位而總領三省眾務,使宰相承弼殆成備員,殊失所以紹述憲章之意。可於尚書省復置尚書令,虛而不除,三公止系階官,更不總領三省。……三省並依元豐成憲,毋復更紊。」 《宋史》四七四《韓侂胄傳》,以知閤門事,協助趙汝愚立寧宗,以提舉神祐觀專國,累遷至太保太師。以童子師陳自強為相。「凡所欲為,宰執惕息,不敢為異,陳自強至印空名敕札授之,惟所欲用,三省不預知也。……開禧改元……除平章國事……三日一朝,因至都堂,序班丞相之上,三省印並納其第。……自置機速房於私第,甚者假作御筆,升黜將帥,事關機要,未嘗奏稟,人莫敢言」。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一五《官制》一《平章軍國事條》: 開禧元年初置,以命韓侂胄。邊事起,尚書省印亦納於其第,宰相僅比參知政事,不復知印矣。 《宋史·賈似道傳》: 初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吏於文書就第署,……宰執充位,署紙尾而已。 第二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卿監事權漸有歸併入六部者,此開元代六部兼政務、事務兩層職權之漸。茲據《宋史·職官志》所記並置情形如次; 光祿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衛尉寺——中興後廢併入工部。 太僕寺——中興後廢併入兵部。 鴻臚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司農寺——建炎三年廢併入戶部之倉部。紹興四年復置。 太府寺——建炎中廢併入戶部之金部。紹興四年復置。 國子監——建炎三年廢併入禮部。紹興十二年復置。 將作監——建炎三年廢併入工部。紹興十一年復置。其後復有變動。 軍器監——建炎三年廢併入工部,後有變動。 據此而言,惟太常寺、大理寺、崇政寺未嘗並省入六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宋代政治常以下層分權之方式,達成上層集權之目的,地方行政制即為一例。 一、行政區劃 (1)宋初州、縣二級制。 收節度使所領之支郡(即州)直隸中央,於是有節度州、刺史州之名,不相統屬,故地方行政回復為州、縣二級制。 (2)太宗末年以後,路、府州、縣三級制。 太宗淳化四年始法唐制,分天下為十道,後四年改制為十五路,因轉運使有路之名。神宗元豐間增分為二十三路。南宋保存十六路。 (3)軍、監。 北朝已有軍,為軍事而設。唐代廣置軍名,只統兵不知民事。宋代承之,但治軍事兼知民事,成為一地方行政單位,多領縣如下州之比,亦偶有如縣之比者。監為冶鐵、冶銅、鑄錢、煎鹽等業務機關,而兼治附近民事,多屬於州如縣之比,亦偶有領縣,如州之比者。 (4)府州、軍、監、縣之數額。 府州、軍、監三百餘,州最多軍最少,監六十餘,縣一千二百餘。 二、路之置官 宋代鑒於唐末、五代方鎮之禍,故諸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置數司分領眾務。 (1)漕司(漕運)。 唐轉運使非地方官。宋初置各路轉運使掌本路漕運與財賦。太宗以後,凡一路之邊防、盜賊、刑訟、錢穀、按察之任,無不綜攬,儼然為一路之長官。後分其權置憲、倉兩司,而財權亦為帥司所侵,故漕司之權大削。 (2)憲司。 刑獄本由轉運使兼理。真宗置提點刑獄公事一職,別為一司,兼察官吏,旋又兼勸農使。凡錢穀、盜賊、保甲、軍器、河渠諸務皆兼理之,權勢益重,浸在漕司之上。 (3)倉司。 常平(平衡百姓生活,豐年積穀,災時救之)、茶鹽本亦由轉運使兼理。神宗置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坊場(交易場所,政府抽稅)、水利之法,兼察官吏賢否。又置提舉茶鹽司,專掌茶鹽事。南宋高宗合二為一,謂之倉司。 (4)帥司。 北宋中葉以後,各路又置安撫使。河東、陝西、嶺南諸路為經略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余路為安撫使兼都總管,或兼兵馬鈐轄等名目。初時其權不重,後兼知治所之府或州事,且兼掌一路之軍民財刑諸政,侵漕、憲諸司之權,頗類唐之節度使。至南宋遂有帥司之稱。 各所司職責分別不明顯,故不易專權。大抵北宋路之諸司官與府州長官地位相去不遠,故宰相罷任而外出典州府者猶不以諸司為長官。南宋不然,帥、漕、憲、倉四司漸為府州之長,而帥司地位特隆,有臨駕漕、憲、倉三司而為一路長官之勢。又或合數路為一道,置宣撫制置二使以統之,地方之權漸重,遠非北宋之比。蓋地方事權太分,則虛弱不能有為,外患日亟,勢不能不有所更張也。 三、府州軍監及縣之置官 (1)府、州、軍、監官佐: A. 知事 諸府州雖有節度、刺史之官,以優勛臣軍將,但留於京師,不理府州事;而另委中央文官權知府州事,稱為知府事、知州事。軍、監亦同(其本官高者則曰判府、州、軍、監事)。該府、州、軍、監之賦役、錢穀、刑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之。此即府、州、軍、監之真正長官。 B. 通判 通判之制始於五代,宋代承之。普遍推行,蓋恐知事之權太專,故置通判一員(大府州兩員),與知事均禮,多由朝廷特命。凡兵、民、財、刑諸政,皆須通判簽署方能行下,又有刺察官吏之權,故或稱為監州。 C. 佐官 知事、通判以下有推官、判官(唐時多管財政)等幕職,又有錄事、戶曹、司法、司理等參軍。錄事總眾務,糾諸曹;戶曹掌戶籍、賦稅、倉儲;司法掌議法、斷刑;司理掌訟獄、勘鞫。又有教授掌教學官、諸生,巡檢掌訓治兵甲、巡捕盜賊。 (2)縣官佐。 宋初,縣置令。後亦以朝官京官權知縣事,如府州之制,職與漢、唐縣全同。其佐官,大縣有丞、主簿、尉。事簡者不置丞;大簡者不置主簿,以尉兼之,亦有置巡檢者。 四、結論 綜上以觀,宋代行政區劃與唐無大差異,而行政組織與運用則大有不同。蓋宋室君臣鑒於唐末、五代藩鎮權重,故對於地方行政採取絕對控制政策。其方法: (1)最高級地方行政區劃之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以帥、漕、憲、倉諸司,分掌眾務,不相統屬,且各司職掌之劃分交互錯雜不清晰,俾互相牽制不能自專。 (2)上自諸路使司,下至縣知事,皆以中央文官(朝官、京官)權充,以便中央直接控制。 (3)猶懼知事官權太專,又置通判,以資牽制與監視。 由於以此控制,地方官絕對不能強梁為患,然就行政而言,實非一良好制度。蓋互相牽制過甚,政事推行不易,只好因循苟且,不能有所建樹。宋之積弱,此為一大原因。 第四章 科舉 宋代科舉大體仍承唐制,但亦頗有不同,茲擇要條列如次。 (1)制科在宋不重要。因為進士科已是殿試,皇帝不須另舉行制舉取士。 (2)殿試。省(尚書省)試之後,再舉行殿試。唐亦曾舉行殿試,為武后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士於洛城殿數日方了,殿前試士自此始。然《通考》云:「武后所試諸路貢士,蓋為後世之省試,非省試之外再有殿試也。」至宋開寶六年,李昉知貢舉,時人以為不公。上乃召見下第之人,擇其一百九十五人,與已錄取者,親試於講武殿。自此,省試後舉行殿試,遂為常制。 (3)嚴格考試,憑卷錄取。故有糊名、謄錄(卷子先找人謄寫,再交評卷人評閱)等制,後世遵之。 《老學庵筆記》:「本朝進士,初亦如唐制,兼采時望。真宗時,周安惠公始建糊名法,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4)舉行年次:唐代原則上每年舉行。宋代不然,往往三四年或五年一下詔貢舉。仁宗以間隔太久,詔間歲一舉,但解額減半。英宗詔三歲一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分之三。 (5)解額與錄取人數。解額大增,錄取人數亦遠較唐代為多。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諸道解送五千二百餘人,取五百餘人,十分取一。時上初即位,廣仕進之路。 太宗淳化三年,貢士萬七千餘人,取進士三百餘人,諸科八百餘人。 真宗咸平元年,貢院言「自來兩京及諸道州府解送舉人將近二萬」。 真宗咸平三年,親試舉人,得進士四百零九人,諸色四百三十餘人。又試老於舉場者九百餘人(錄取數),共一千八百餘人。 仁宗世,定取四百人。 寧宗嘉泰二年,楊炳言:「四方士子云集京師。慶元二年之數二萬八千餘人。今歲三萬九千餘人。」 嘉定中,章穎疏:「諸路每三歲科舉,大郡至萬餘人,小郡亦不下數千人。」 解額規定,各路府州不同。南宋末年解額,見日本棘栗蓭所藏《宋地理圖》拓本。 (6)進士等第。太宗太平興國八年試進士,始分三甲取人。真宗定進士條制,考第之制,凡五等(臨軒唱第)。 第一第二等,賜進士及第。第三等,賜進士出身。第四第五等,賜同進士出身。但《夢粱錄》卷三,謂第一名狀元及第,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狀元以下,第一甲舉人,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至第五甲,並賜同進士出身。大約前後亦有更改。 (7)授官。唐中進士,只有出身,宋則即可授官。大抵初期授官甚高,可得通判及知縣。後乃漸低,看《宋史·選舉志》卷一。 (8)考試內容。 A. 北宋前期:四場:一詩賦,二論,三策,四帖經。分場考試,次第定去留,故詩賦最重。仁宗時,李淑以分考不能通加詳校,甚不公平。請先策,次論,次詩賦,次帖經,並試四場,通校工拙。議未決。慶曆中,歐陽修、范仲淹皆主先策論,後詩賦,然舉不能易。 B. 神宗熙寧以後:熙寧二年議更貢舉法。四年,罷詩賦、帖經,而以經義、策論試進士,此為王安石的主張。 王云:「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乃科法敗壞,致人才不及古。」 蘇東坡謂:「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用;自政事言之,則詩賦、策論均無用。」 王安石頒其私人所著《三經新義》於學官(《周禮新義》為安石自著,《詩》、《書新義》為王雱、呂惠卿所著),以個人之章句立天下之軌範,束縛思想,大為時賢所不滿。此後雖有改革,但經義為重則未改,惟社會重詩賦則如故。 C. 南宋時代:高宗建炎二年,復詩賦與經義並用之制,終宋之世未改。 宋代政治上人才大部分為科舉所出(考試得來),時代愈後,平民經考試出身為政者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