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四編 隋唐五代
第一章 唐代前期中央政府組織概況
——以開元時代為代表
唐代前期官署稱呼除三師三公及宰相政事堂(中書門下)外,有省、台、寺、監、衛、府六類。
一、三師 三公(虛尊之位)
(1)三師:太師、太傅、太保,各一人,正一品,無職掌。
(2)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正一品,無職掌。
二、中書門下(政事堂)(行政核心)
宰相辦公廳,本名政事堂。開元中,張說改名,列五房於其後,分曹主眾務。宰相職無不統,其變化亦最大,下章專論之。
三、行政三省
(1)中書省(右省)——宰相本機關。
中書令二人,正三品,掌佐天子執大政,並總判省事。
開元時代政府組織系統示意圖
(唐代前期之代表)
中書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
中書舍人(真正起草詔書、文才極佳者)六人,正五品上,分押尚書六部,佐宰相判案,起草詔書制敕。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等各若干人,職在諍諫。
附屬機關:集賢殿書院、史館、匭使院。
(2)門下省(左省)——宰相本機關。
侍中二人,正三品,與中書令參總大政,並總判省事,審署奏鈔,駁正違失。
門下侍郎(黃門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掌貳侍中之職。
給事中(真正審查詔書者,為中級官位權力)四人,正五品上。「詔敕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故門下省對於詔敕之駁覆權,實由給事中行之。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左拾遺等各若干人。
附屬機關:城門郎、符璽郎、弘文館校書郎等。
(3)尚書省——行政中樞。
A. 都省。本為最主要的宰相機關,開元中已非宰相機關。
尚書令一人,正二品,為尚書省長官,但不授人。
左、右丞相(左、右僕射)各一人,從二品,總領六官,紀綱百揆,劾御史糾不當者。
左、右丞各一人,管轄省事,正官僚之文法,劾御史舉不當者。左丞總吏、戶、禮三部,右丞總兵、刑、工三部。
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B. 吏部。
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掌天下官吏選授、勛封、考課之政令。
其屬有四(四司):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勛,四曰考功。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奉行其制命」。
C. 戶部。
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戶口、土地、錢穀之政令。
其屬有四(四司):一曰戶部,二曰度支(度支國用),三曰金部(庫藏出納),四曰倉部。
D. 禮部。
尚書一人,侍郎一人(或二人),品同上。掌天下禮儀貢舉之政令。
其屬有四:一曰禮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E. 兵部。唐中葉以後,兵權落入宦官手,兵部失權。
尚書一人,侍郎二人,品同上。掌天下軍衛武官選授之政令。
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管地圖、戶籍版圖),三曰駕部(交通),四曰庫部(武庫)。
F. 刑部。
尚書、侍郎各一人,品同上。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隸簿繫囚),三曰比部(勾稽俸料公廨),四曰四門。
G. 工部。
尚書、侍郎各一人,品同上。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澤之政令。
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山澤),四曰水部。
四、侍從三省
(1)秘書省(皇帝圖書館)。
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上。掌邦國經籍圖書之事。
領著作、太史二局。
(2)殿中省(掌皇帝生活事)。
監、少監,同上。掌乘輿諸事。
總尚食(皇帝之食)、尚藥、尚衣、尚乘、尚舍、尚輦六局。
(3)內侍省(宦官)。
內侍四人,從四品上;內常侍六人,正五品下,皆宦者為之。掌在內侍奉、出入宮掖、宣傳制令。
總掖庭、宮闈、內仆等五局,各置令。
五、一台
御史台。漢有御史台、尚書台,唐只有御史台一台。
御史大夫一人,從三品;中丞二人,正五品。掌邦國刑憲,肅正朝列。
屬官有三等御史:
侍御史——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
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及京城內不法事。
監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糾視刑獄。
六、九寺(各置卿一人,少卿一二人)
(1)太常寺。
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上。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以八署分理:一曰郊舍,二曰太廟,三曰諸陵,四曰太樂,五曰鼓吹,六曰太醫,七曰太卜,八曰廩犧。太常卿總其官屬,行其政令。署各置令。
(2)光祿寺。
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掌邦國酒醴、膳羞之事。統四署。
(3)衛尉寺。
卿、少卿,同上。掌邦國器械(軍械)、文物之事。總武庫、守官等三署。
(4)宗正寺。
卿、少卿,同上。掌皇九族六親之屬籍,並領崇玄署。
(5)太僕寺。
卿、少卿,同上。掌廄牧、車輿。外領諸牧監。
(6)大理寺。
卿、少卿,同上。掌折獄、詳刑之事。
(7)鴻臚寺。
卿、少卿,同上。掌賓客及凶儀之事。領二署。
(8)司農寺。
卿、少卿,同上。掌倉儲委積。總上林(苑囿)、太倉(廩藏)、鉤盾(薪畜)、導官(擇米麥)四署及諸倉監、司竹監、溫湯監、九成宮監。
(9)太府寺。
卿、少卿,同上。掌財貨。總京都四市、平準、左右藏、常平八署。
七、諸監
(1)國子監。
祭酒一人,從三品;司業二人,從四品下。掌儒學訓導。有六學: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學各置博士。
(2)少府監。
監、少監與卿及少卿同。掌百工技巧(土木以外之工程)。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
(3)將作監。
大匠一人,從三品。掌土木工程。
(4)北都軍器監。
監一人,正四品上;少監一人。繕造甲弩。
(5)都水監。
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總舟楫、河渠二署。
八、諸衛
(1)左右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2)左右驍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3)左右武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4)左右威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5)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6)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7)左右監門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中郎將各四人,正四品下。
(8)左右千牛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中郎將各二人,正四品下。
(9)左右羽林軍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將軍各二人,從三品。
(參看《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
九、太子宮 親王府
(1)太子宮官(略如朝廷)。
(2)親王府(為軍府)。
第二章 輔政制度——宰相
一、隋及唐代前期宰相制度
(1)隋代宰相——三省長官。
前論南北朝,皆以三省長官為宰相之任。惟北周六官,是一項特別制度。隋文帝即位,恢復南北朝一般制度,仍以三省為宰相機關;惟其父名「忠」,故諱「中」字,改「中書」為「內史」,改「侍中」為「納言」,三省長官皆為宰相。
尚書省——尚書令、僕射(二品)。
門下省——納言(三品)。
內史省——內史監、內史令(三品)。
然尚書令甚少授人(惟煬帝以楊素特別勳勞,故授之),中書(內史)監尋亦廢罷,故常置之宰相惟僕射、納言、內史令而已,而僕射尤為宰相正官,可視為首相。
(2)唐代前期三省長官與三省分權。
A. 三省長官。
唐武德三年,改復納言為侍中,內史省、內史令為中書省、中書令,與尚書省之尚書令、僕射皆為宰相。惟太宗由尚書令即帝位,其後人臣不居尚書令之位,故僕射遂為尚書省最高長官(左右各一人)。侍中、中書令皆三品,僕射為二品,位尤尊,職尤重。
自高宗龍朔二年至肅宗至德二年九十餘年間,名稱屢有改易,但仍復舊號,且職權不因名稱改易而有所輕重。
尚書省:有文昌台、中台等名稱。僕射有左右匡政、左右丞相等名稱。
中書省:有右台、鳳閣、紫微等名稱。中書令有右相、內史、紫微令等名稱。
門下省:有左台、鸞台、黃門等名稱。侍中有左相、納言、黃門監等名稱。
中宗以後,尚書僕射被摒於宰相之外,惟中書門下為宰相機關,中書令、侍中為宰相正官。
B. 三省分權。
《通鑑》卷一九二貞觀元年:「上謂黃門侍郎王珪曰,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胡註:「中書出命,門下審駁。按唐制,凡詔旨制敕、璽書冊命,皆中書舍人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行,而過門下省,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
《朱子全書》卷六二《歷代·二宋》:
唐初,每事先經由中書省,中書做定將上,得旨,再下中書,中書付門下。或有未當,則門下繳駁,又上中書,中書又將上,得旨,再下中書,中書又下門下。若事可行,門下即下尚書省,尚書省但主書填奉行而已,故中書之權獨重。本朝(宋朝)亦最重中書。蓋以造命可否進退皆由之也。門下雖有繳駁,依舊經由中書,故中書權獨重。及神宗仿《唐六典》,三省皆依此制,而事多稽滯。故渡江以來,執政事皆歸一。獨諸司吏曹(二十四曹)依舊分額各屬,三省吏人自分所屬,而其上之綱領則不分也。(舊時三省事各自由,不相侵越,不相聞知。中書自理會中書事,尚書自理會尚書事,門下自理會門下事。)如有除授,則宰執同共議定,當筆宰執判過,由中書吏人做上去,再下中書,中書下門下,門下下尚書。書行,給舍繳駁,猶州郡行下事,須幕職官籤押,如有不是,得以論執。中書行下門下,皆用門下省官屬籤押。事有未當,則官屬得以執奏。
C. 政事堂。
《新唐書·百官志序》:
初,三省長官議事於門下省之政事堂。其後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開元中,張說為相,又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於其後。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
按:北朝門下省掌機要,為最主要之宰相機關。隋承北朝,故政事堂在門下省。唐代揆務中心實在中書,故遷於中書省。張說蓋以其實為左右兩省首長之聯合會議處,故兼名之為「中書門下」也。而其後亦簡稱「中書」。
《舊唐書·百官志》門下省條註:
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永淳二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遂移政事堂於中書省。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也。
(3)各種參政名號。
古人稱唐代宰相名號最為不正。此語誠然。自隋代以來,三省長官為宰相之任,然往往派遣其他官員參議朝政,為宰相。例如隋文帝末年,兵部尚書柳述以帝婿之寵「參掌機務」,為他官參政之最早見者。唐貞觀中,更授其他高級官員以種種名義,便得參決朝政為宰相。例如:
參預朝政——貞觀元年,杜淹檢校吏部尚書「參預朝政」。三年,魏徵為秘書監「參預朝政」。
參議朝政——四年,蕭瑀為御史大夫「參議朝政」。
尚有參掌機務、參知機務、參掌機密、知政事、參知政事、同掌機務、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朝章國典參議得失、同知軍國政事、平章軍國重事等名號。
總之,隨事立名無一定製度,就中「同中書門下三品」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漸漸通用為經制。「同三品」蓋始於貞觀十七年。中書與門下兩省長官位正三品,他官加此名號,即與中書門下長官同樣有參決大政之權。同平章事始於高宗永淳元年,時武后當政,命四品之侍郎數人「與中書門下同承受進止平章事」。意在提高中級官員之職權,以分宰相大臣之議政權。從而演成委員會式的多相制。
高宗以後,各種名號漸漸廢棄,惟「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漸漸制度化。
《新唐書·百官志》云:
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師、中書令則否。
按:三師三公根本不是宰相,不知政事,若知政事,亦須加號。如神龍元年「安國相王為太尉、同鳳閣鸞台平章事」是也。《新志》蓋誤。又據此文,雖僕射、侍中亦須加此名號。按:侍中為門下省長官,毋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號,觀《宰相表》自明。《新志》此條亦誤。惟僕射須加同三品,最可注意。按:尚書左右僕射本為宰相正官,但貞觀二十三年李勣為「左僕射同中書門下三品」,蓋特重其任,使其綜理三省事。其後,例皆加同三品之號。至中宗神龍元年豆盧欽望拜左僕射,不言同三品,遂不敢參議政事;數日後詔加知軍國重事。至景雲二年韋安石拜左僕射,不帶同三品。自後僕射不帶同三品者,即非宰相。故至開元中,宰相正官為侍中、中書令,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亦為宰相之任。其時尚書左右僕射更名「尚書左右丞相」,雖有丞相之名而實非宰相。
(此節參看孫國棟《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刊《新亞學報》三卷一期)
二、唐代後期宰相制度
(1)平章事之制度化。
A. 名稱之統一。安史亂後,「同中書門下三品」亦極少見,而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正稱。其後更無同三品者。雖侍中、中書令亦非宰相,而「平章事」反為宰相正式名稱。
B. 員額。前期無一定名額。武后時宰相正官及同三品、同平章事多至十餘、二十餘人,至謂宰相無坐處。後期員額由無定員固定為四員。至德二年,宰相分直主政事、執筆,每一人知十日。貞元十年,分每日一人執筆。(《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此恐亦隨時而異。
C. 宰相底官(本官)。「同平章事」本身並非官名,只是職使,故無階品,必須另有底官標其品位。其底官或為僕射、尚書,或為侍郎(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六部尚書侍郎)及其他中上級官皆可。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平章事者為正位,而門下侍郎平章事尤為首相之位。以兩省侍郎同平章事者,又可加兼尚書、僕射及三公等官以崇其位。
D. 宰相之性質。唐宰相近於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丞相不同。因為是幕僚長,故不必如漢代丞相有其客觀之政治地位(封侯等),只要皇帝欣賞,雖中級官員亦可為宰相,故進士科第後有不到十年可位至宰相者。
(2)相權之重與相權被侵。
中國史上相權與君權之消長,恆成反比。唐代相權亦因時因皇帝而不同。然此僅指強弱而言,其權涉及政治各方面則無異,尤要者為用人權。李絳云:
崔祐甫為宰相,不半歲,除吏八百人。德宗曰:「多公姻故,何耶?」祐甫曰:「所問當與不當耳。非臣親舊,孰知其才?其不知者,安敢與官?」時亦為名言。(《新唐書·李絳傳》)
可知用人權之大。
《唐會要》云:
自隋以降,職事五品以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卷七四《論選事》)
其後宰相用人權下侵到六品七品,吏部選授之權愈來愈小。因為宰相任用權很大,所以在政治上為極有權勢之人。唐人朋黨傾軋,居相位者,往往以私人恩怨而貶斥異己,是亦宰相握有用人權之一證。范祖禹《唐鑒》卷一九:
憲宗平河南,開魏博,由宰相得其人也。穆宗拱手,而得幽鎮,不唯不能有,而並魏博失之,由宰相非其才也。其得之以相,其失之也以相。相者,治亂之所系,豈不重歟!
大曆五年,「(元)載有丈人自宣州來,從載求官。載度其人不足任事,但贈河北一書而遣之。丈人不悅,行至幽州,私發書視之,書無一言,惟署名而已。丈人大怒,不得已,試謁院僚。判官聞有載書,大驚,立白節度使,遣大校以箱受書,館之上舍,留宴數日。辭去,贈絹千匹。其威權動人如此!」(《通鑑》卷二二四)
但若皇帝躬親庶政,則相權即輕。如德宗「躬親庶政,不復委成宰相,廟堂備員行文者而已」。(《舊書·韋渠牟傳》)然國家大政事繁,皇帝一人究不能全盤處理,不得不責成親信之臣,此即翰林學士稱為內相之背景。
唐中葉以後,侵削宰相之權者有二。其一翰林學士,其二宦官。
A. 翰林學士。宰相為皇帝宮外(政府)的秘書,而翰林學士為皇帝宮廷中的秘書(內相)。《新唐書·百官志》:「學士之職,本以文學言語被顧問,出入侍從,因得參謀議,納諍諫,其禮尤寵。而翰林院者,待詔之所也。唐制,……文書詔令,則中書舍人掌之。自太宗時,名儒學士時時召以草制,然猶未有名號。干封以後,始號北門學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詔,以張說、陸堅、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多壅滯,乃選文學之士,號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二十六年,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別置學士院,專掌內命,凡拜免將相,號令征伐,皆用白麻。其後選用益重而禮遇益親,至號為內相,又以為天子私人。凡充其職者無定員,自諸曹尚書下至校書郎,皆得與選,……內宴則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憲宗時又置學士承旨。唐之學士、弘文、集賢分隸中書門下省,而翰林學士獨無所屬。」而實直隸於皇帝。元稹《翰林承旨學士廳壁記》:「凡大詔令、大廢置,丞相之密畫(畫謂計劃),內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專受專對,他人無得而參焉。」《新五代史》卷六三《前蜀世家》:「(王)建謂其左右曰,吾為神策軍將時,宿衛禁中,見天子夜召學士,出入無間,恩禮親厚如寮友,非將相可比也。」足見其職為之親信。
然其位究不尊,故居其任者多遷宰相。元稹《翰林承旨學士記》云:「憲宗章武皇帝以永貞元年即大位始命鄭公(鄭 )為承旨學士,位在諸學士上。十七年間,由鄭至杜(杜元穎)十一人,而九參大政。」謂拜相也。白居易詩亦云:「同時六學士,五相(五人已為相)一(指自己)漁翁。」
B. 宦官。玄宗已親重宦官,官居三品者甚多,特或使統兵征伐。安史亂後,德宗不用大臣,一面親任翰林學士,一面信用宦官。宦官中有兩職最重要,其一樞密使,侍左右;其二護軍中尉,掌禁軍。大和九年十一月甘露之變後,溫公曰:「自是天下事皆決於北司,宰相行文書而已。」(《通鑑》卷二四五)
其一,樞密使。「代宗永泰中,置內樞密使,始以宦官為之。初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貯文書而已。其職掌惟承受表奏,於內中進呈;若人主有所處分,則宣付中書門下施行而已。」(《通考》卷五八)
至憲宗時,已干預政事。《通鑑》二三七元和元年:「堂後主書滑渙久在中書,與知樞密使劉光琦相結。宰相議事有與光琦異者,令渙達意,常得所欲,杜佑、鄭 等皆低意善視之。」《舊書·裴垍傳》:垍為宰相,與憲宗密謀去金吾大將軍盧從史。「垍因請密其謀。憲宗曰,此唯李絳、梁守謙知之。時絳承旨翰林,守謙掌密命」。
敬宗時,朝廷有「樞密之權過宰相」之語。
咸通以下,其勢益張,宰相(杜悰)至承認「宰相、樞密,共參國政」。(《通鑑》二五〇咸通二年條)後來昭宗詔敕且云:「近年宰相延英奏事,樞密使侍側,爭論紛然。既出,又稱上旨未允,復有改易,撓權亂政。」(同書卷二六二天復元年條)
《新唐書》卷一七七《高元裕傳》:
敬宗視朝不時,稍稍決事禁中,宦豎恣放,大臣不得進見。元裕諫曰:「今西頭勢乃重南衙,樞密之權過宰相。」帝頗寤,而不能有所檢制。
五代樞密使始以士人為之。後梁改名「崇政院」,以敬翔為使,「承上旨宣於宰相而行之。宰相非進對時有所奏請及已受旨應復請者,皆具記事,因崇政院以聞,得旨復宣於宰相。」(《通鑑》卷二六六)而中書宰相日見疏遠。司馬溫公曰:「梁太祖以來,軍國大政,天子多與崇政、樞密使議(後梁與崇政議,後唐與樞密議。後唐又改名樞密也),宰相受成命,行制敕,備典故,治文事而已。」(《通鑑》卷二八〇天福四年條)
其二,護軍中尉。《新書·宦者傳序》:「德宗懲艾泚賊,故以左右神策、天威等軍委宦者主之,置護軍中尉,中護軍,分提禁兵,是以威柄下遷,政在宦人。」自後以宦官擅權者,左右護軍中尉為多,其勢又過樞密使。因為此職掌握禁衛軍,不但侵奪宰相權力,皇帝亦受其控制,廢立由之。
《唐語林》七《補遺》:
宣宗崩,內官定策立懿宗,入中書商議,命宰相署狀。宰相將有不同者。夏侯孜曰:「三十年前,外大臣得與禁中事;三十年以來,外大臣固不得知,但是李氏子孫,內大臣定,外大臣即北面事之,安有是非之說?」
按:三十年前,當指唐文宗太和五年貶宋申錫而言,或指九年甘露之變而言。
三、結論
(1)前期
A. 三省長官之相權。唐初,中書令定旨出令,侍中主詔令之審查與上行文書之審查。尚書長官本為宰相正官,無所不綜,既參決大政並承詔令推行政務。
B. 中書門下聯席會議。中書出令,門下審查,事常留滯,故三省長官開聯席會議,以省時間並調和意見。會議處稱為「政事堂」或「中書門下」。
C. 自太宗時(隋文帝時已有柳述一例)以他官參知機務,名目繁多,高宗時統一為「同中書門下三品」。末年又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於是宰相名稱除「侍中」、「中書令」以外,名號統一為「同三品」、「同平章事」兩種。雖尚書僕射亦須加同三品始為宰相,但例加之。三公議政亦加「同三品」。
D. 中宗以後,僕射常不加同三品,遂被摒除,不在宰相之列,於是宰相之職惟中書令、侍中、同三品、同平章事。
(2)後期
A. 名稱。惟「同平章事」為正宰相,雖侍中、中書令亦非宰相正官,同三品更不復見。如郭子儀為中書令,名為行宰相權,但實為名義之虛銜。
B. 員額有定。前期無定額,後期固定為四員,就中往往一人為首相。
C. 宰相底官。平章事只是職不是官,故宰相皆必另有底官,底官或為三公、僕射、尚書、侍郎,或其他中上級官亦可,而以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平章事者位最尊,門下侍郎平章事尤有首相之稱。
D. 性質。唐代首相已近於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代丞相不同。漢丞相多年歲較大,地位亦極尊崇;唐宰相年紀可小,但地位則不及漢相之崇。
E. 宰相之權甚重,影響國政者甚大,惟後期相權已漸被侵奪。影響相權之機構有翰林學士院與宦官之護軍中尉(監察軍隊)與樞密使。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
一、前期(隋及唐安史之亂以前)
漢代中央政務分職機關只有諸寺卿。唐代既有九卿諸監,又有尚書六部亦是政務分職機關,且六部與九卿諸監之職權粗看起來,似多混亂重複。例如戶部掌財政經濟,司農寺卿與太府寺卿亦管財政經濟;又如刑部掌刑罰,大理寺卿(即漢之廷尉)亦管刑罰。所以前多認為六部與九卿諸監之職權重複,或者九卿諸監為閒司。其實不然,寺監非閒司,而與六部職權性質不同,六部與九卿諸監間有「下行」、「上承」之關係,茲說明如下:
尚書六部,官僅一百五十餘員,吏僅一千餘人,故組織較簡單。九寺諸監官吏一萬餘人,組織極龐大。姑無論如此龐大組織之寺監不可能皆處閒散,而天下事殷,亦絕非組織簡單之六部所能盡理,可證寺監絕非閒散無所事事之機關。然卿監官員從三品(少數正三品)與正三品之六部尚書官位略相當,但在政治社會上之地位,不但不如尚書,亦且不如尚書屬官之五品郎中,何耶?
仔細研究此一問題,始可發現,六部為上級機關,政務機關;九寺諸監為下級機關,事務機關。其間有「下行」、「上承」之關係。證據如下:
第一,六部奉行制命,以掌政令;寺監奉行政令,以掌職事。
制命 → 政令 → 諸事
(皇帝宰相所下) (六部掌之) (九卿行之)
《六典》、《舊志》述六部之職多雲「某某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某某之政令,其屬有四(四司)……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奉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由於所屬皆質正焉」。
其述諸寺監之職多雲「掌某某之事」。如太常寺之職,更云:「太常卿之職,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八署名稱)……(卿)總其官屬,行其政令。」
第二,尚書省下符於寺監。
《唐會要》卷二六:「上所及下,其制有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親王公主曰教;尚書省下州,州下縣,縣下鄉,皆曰符也。」
《日本公式令符式條集解》:「《唐令·符式》雲,尚書省下諸寺。」
敦煌《開元公式令殘卷》之《符式》:
尚書省為某事
某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在尚書省下符式……上官向下皆曰符……
第三,唐人議論。
陸贄(宰相)《論裴延齡奸黨書》云:(裴延齡只懂為皇帝搜奪民財)
總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納貨財,太府攸職。凡是太府出納,皆稟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馮(憑)案以勘覆,互相關鍵,用絕奸欺。(《全唐文》卷四六六)
權德輿(宰相)《論度支疏》云:
判度支裴延齡……往者貳大農之卿(實太府少卿)長,司太倉出納,號為稱職,蓋有恆規。陛下……切於賞善,權委邦賦(謂為判度支)。……度支所務,天下至重,量入為出,從古所難。……調其盈虛,制其損益。……苟非全才通識,則有所壅。……權其輕重(此雲度支),固與守之之才(此雲太農)不同。(《全唐文》卷四八六)
以上雖屬後期史料,但所言度支司屬前期事。
二、後期
(1)尚書與寺監之失權(及職)。
於邵《為趙侍郎陳情表》(趙為工部侍郎):
屬師旅(安史亂後)之後,庶政從權,會府(尚書省,政事所會之地)舊章,多所曠廢。……一飯而歸,竟日無事。(《全唐文》卷四二五)
陸長源《上宰相書》:
尚書六司(部),天下之理本(政本):兵部無戎帳(兵籍),戶部無版圖(包括戶籍),虞、水不管山川,金、倉不司錢穀,光祿不供酒,衛尉不供幕,秘書不校勘,著作不修撰。官曹虛設,祿俸枉請。計考(考績,如三考即做官三年)者假而為資,養聲者籍而為地。(《全唐文》卷五一〇)
常袞《授呂崇賁太府卿制》:
自頃艱阻,有司曠廢,府寺寂寥,卿少虛設。(《全唐文》卷四一二)
《會要》卷五七:
自至德以來,諸司或以事簡,或以餐錢不充,有間日視事者。尚書省皆以間日。
《長安志》卷七《唐皇城》條:
尚書省……當中有都堂,本尚書令廳事。……都堂呼為冰廳,言其清且冷也。
(2)行政職權大部分為諸使司所攘奪。
前期國家政事僅分六類,尚書六部各掌一類之政令,是為政務機關,而符下相關之寺監等事務機關去執行。即行政分為上下兩橛。後期負責國家行政之重要機關為使司。使司之特點,是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構,即每一使司兼攬「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使司長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與頒發,而且設置直屬之業務機關,可以直接指揮監督,促使政策(政令)的實施能徹底。
簡言之即六部為政務機關(政務官),九卿乃事務機關(事務官)。前期為上下分屬負責,後期為縱向控制(直接管到下屬),效率較前期大。
使司之重要者莫過於財政三司。前期國家財政經濟之政令由戶部一機關掌管,戶部制定政令,頒之於司農、太府等財務機關去執行。但後期財政經濟則分由三個使司管理:
判度支(使)——即判原戶部四司(戶部司、度支、金部及倉部)中之度支司事。(指主要政務而言,下同)
判戶部(使)——即判原戶部四司中之戶部司事。
鹽鐵轉運使——即判原戶部四司中之金部、倉部司事。
此三司使各掌有政令(政務)與事務執行兩重權力,各司組織皆很龐大,度支鹽鐵兩使且於各州設巡院(各地方分院)。諸使自己制定政策即下自己直隸之事務機關去執行。可見後期政務分得較詳細。
此時任用尚無規格,皇帝、宰相可隨時加任一個司。其他方面之政事亦置很多使,有時名稱不是「使」,而實際亦是使職,如「知貢舉」、「護軍中尉」(後期將兵部權力奪去,造成兵部連全國兵籍都不知)等。使職無一定員額,即分職機關不一定,活動性較大。文宗大和二年敕云:「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數,難兼命秩。」(《冊府元龜》卷六三一)便見官與使置員之不同。
(3)六部職權所以為諸使司攘奪之故,詳《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
三、總結——前期、後期制度比較
(1)前、後期組織原則比較。
就官制表面而言,三省六部、九寺、諸監,無大差異;而實有大別,且組織原則根本不同:
前期原則:重在上下分層負責。「政務機關」與「事務機關」分開為兩層或三層。
後期原則:重在縱的聯繫與縱的控制,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關兼有「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
(2)前期——如以開元時為代表,則行政分為三層:
上層:宰相機關(政事堂、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政方針,頒發制命於尚書省。
中層:尚書省。上承皇帝與宰相之制命,制為政令,符下於九寺諸監諸衛以及地方政府去執行,而自處於監督的地位。惟貢舉、銓選由尚書省自辦。可見古代對人事特別重視。
下層:九寺、諸監、諸衛與地方政府,承受尚書省頒下之政令,負實際執行之責。
此上中下三層之中上兩層為政務機關,而下層為事務機關。其在隋及唐初(中宗以前)尚書令仆為宰相正官,故上中兩層尚未分開,則「政務機關」與「事務機關」上下兩層更為明顯。
(3)後期——尚書六部與九寺、諸監多已失權(尚有少部分權力),代之而起執行政務者為諸使司。使之特點,政務分類較細,但每一行政機構(使)兼攬「政務」與「事務」兩層職權,使司長官不但掌政令之制定與頒發,而且設置直屬業務機關,可以直接指導監督,促令政策之實施能迅速且徹底。例如財政經濟方面,前期歸戶部一機關,制定政令,頒發之於司農寺、太府寺等財務機關去執行。後期戶部及司農太府寺多已失權,國家財政經濟之政務,分由三個使司掌管,即「判度支」、「判戶部」、「鹽鐵轉運使」三司,三司長官擬定政策,即下自己所直接領屬之事務機關去執行。
(4)前、後期組織利弊之比較。
前期組織精密,不易生弊端。然寺監非尚書六部之直屬機關,長官品位又相若,故政令推行既緩滯且難貫徹。及僕射被摒於宰相之外,尚書六部更不能指揮裕如。後期行政組織,政令之推行能迅速能徹底,軍事時期尤為便利,但其弊另生欺妄,甚至專擅。所以前、後期組織各有利弊。
四、漢唐兩代中央政務分職機關之比較
(1)漢代諸卿上承君相之命,擬定政策,即由本寺(卿)直屬機關之諸署執行之,故諸寺卿兼有政務、事務兩層職權,是以諸寺組織龐大,卿之地位亦極為權要。
(2)唐代前期政務分行機關分為上下兩層,尚書六部為政務機關,組織簡單,而長官地位崇高,如漢之九卿。九寺、諸監為事務機關,上承六部之政令而執行之,故組織龐雜,但其長官(卿監)之地位,不逮漢世甚遠。
(3)唐代後期之組織原則與漢代相同,但其長官(使)不是品官,只是使職,此不同者一。又漢代諸卿分職較為固定;唐代使職之分職地位,名稱變動甚大,很難說政府行政究分多少部門,此不同者二。
(4)漢代諸寺卿所職大部分不脫封建家臣性質;唐代前後期之政務分行機關,大體皆為國家政事機關,皇室事務較少。可以說漢代是宮府一體,唐代則宮府分體,此為唐代制度一大進步現象。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唐代前期,主要者為州、縣(漢為郡、縣)二級制,州之特別重要者稱為府(只幾個)。州上有道,非行政機構,如侯景為河南道行台,當時只管軍事。唐初州之上承南北朝及隋制有都督府(通常約四十上下),然其對州之統制權力不強。後期為方鎮、州府、縣三級制,方鎮亦稱為道,統州府,如南北朝之都督府。
一、前期之道與後期之方鎮
(1)前期之道。
唐初貞觀十道,本為地理名詞,非行政區劃,亦非監察區劃。故此時尚為州、縣二級制。高宗、武后以後,漸成為監察區,仍非行政區劃。至玄宗時代成為正式且經常置採訪使之監察區,有十五道,多至十六七道。
(2)後期之方鎮。
安史亂後,舊有之道大部分又只是地理名稱;其與政治有關係者惟方鎮而已,亦稱為道,通常有三十餘至四十個方鎮。各統州府三、四個,多至十餘個。方鎮(道)統州府,州府統縣,是為三級制。
(3)方鎮使府之組織。
A. 長官。方鎮之道通常承前期置觀察使,統軍者加節度使(持節,地區全權歸其所管),或防禦使(地位稍差)、經略使等名目,因地區而異,權位亦有等差。
B. 佐官。有文武兩系統:
甲,文職幕僚組織:觀察使各置判官(府中最要者,可臨時代行節度使權)、支使、推官、巡官、衙推等員。加節度使者,別置行軍司馬、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巡官、衙推、法直官、要籍、逐要等各一員,館驛巡官四人。加防禦使、經略使者,置佐較簡。
乙,武職軍將組織,有三個系統:
兵馬使系統:都知兵馬使、左右廂兵馬使、兵馬使等,職主治兵作戰,實掌兵權。叛變者多由此等人發起。
押衙系統:都押衙、左右廂都押衙、押衙,職在親從侍衛。
虞候系統:都虞候、左右廂都虞候(如今之憲兵)、虞候,職在整軍紀,刺奸滑。
此三者可謂一司外,一治內,一督察,三分其職,共治軍務。其長官皆以都為稱,可稱三都,為使府重職。晚唐又置教練使、都教練使,與三都可謂軍將四要職。(參看《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
(4)方鎮使府之權力及其對於政治上之影響。
方鎮之離叛者,其使府有獨立性,自不待言。其非離叛者,亦享有極大權力。就用人權而言,使府僚佐名義上由中央任命而實際上皆出使府推薦。就軍事而言,各擁有一支頗強大之軍隊,通常數千人至兩三萬人,多至十餘萬人。就財政而言,地方租稅收入,平分為三分,一分留州,一分留使,一分送中央。然其往往少報戶口以瞞稅(如宣州五十萬戶,只報五萬戶),桀驁者更扣留送中央之一分,而州固在使府絕對控制之下。王栐《燕翼貽謀錄》云:
唐末方鎮,諸州聽命帥府,如臣之事君,雖或因朝命除授,而事無巨細,皆取決於帥,與朝廷幾於相忘。
此為無疑之事實。然唐末殘局亦賴方鎮勢力而維持一段時期,張唐英《唐藩鎮論》云:
唐之治,由藩鎮之未專地也;唐之弱,由藩鎮之強盛也;唐之亡,由藩鎮之削滅也。(《宋代蜀文輯存》卷一三引《名賢確論》九〇)
此亦有相當理據。
參看《新唐書》卷六四《方鎮表序》及卷二一〇《藩鎮列傳序》,王壽南《唐代藩鎮與中央關係之研究》。
二、州府
唐初太宗貞觀十四年平高昌置西州、庭州,並內地計之,若凡三百六十正州。其後,大抵皆為三百數十州。就中地位特別重要者稱為府,由中央政府所直統,如:京兆府(西京)、河南府(東都)、太原府(北都)、河中府、鳳翔府、成都府、江陵府。府置尹(三品)為之長,少尹為之貳。州置刺史(三、四品),為隋以前之制。其佐官有別駕、長史、司馬,是為上佐,但閒散無職事。實際執行政事者有錄事參軍,唐錄事有如漢之主簿,亦如中央之宰相;下統司功(如吏部)、司食、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如工部)六曹,亦各置參軍,如中央之六部。又有市令、經學、醫學博士、助教等職。承魏晉南北朝之制,皆由中央除授,而由州府長官薦任之。(看《唐代州府僚佐考》,《唐史研究叢稿》)
三、縣(從名稱與大小言,變動極小,尤以河南、河北為甚)
州府統縣,全國分縣約在一千五百上下,皆置令為之長。置丞以貳之,多實權而實無職事。置主簿,略如秘書兼監察之任。置尉統理庶務,分判眾曹。下有錄事、司戶佐、司法佐、典獄、市令博士等。
第五章 科舉與銓選
唐代選拔人才,采公開選拔方式,而分「科舉」與「銓選」兩步驟進行。
上、科舉
《新唐書·選舉制》:
唐製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此就應舉者之來路而言)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三字似當刪)。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是取士之途皆經考試,而此種分科舉人考試,可分別為歲舉與不定期舉兩種。制舉不定期舉行,而定期之歲舉就其應考者之來源而言則有「學館」與「鄉貢」兩途,故並制舉為三途。
(一)歲舉
(1)應考者之途徑。
A. 學館
甲,中央地方皆有學校。中央國子監有六學:國子學(三品以上子孫等),太學(五品以上子孫等),四門學(七品以上之子與庶人之俊異者),律學,書學,算學(八品以下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崇玄學(開元二十九年置)。
乙,館有二:門下省有宏文館,東宮有崇文館,皆貴族子弟。學館生徒,每年仲冬,監(國子監)館及州縣舉其成者送尚書省參加考試。初重學館出身,其後貴族子弟亦入學館。
B. 鄉貢
全國人民皆得懷牒自列於州縣,正常手續先向縣政府報名,由縣申州府,由州府申尚書禮部。州縣考試只是形式。
(2)考試機關與時間。
A. 機關
開元二十四年前在吏部,以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主試。次年發生考生侮辱主考官事(因地位低),改由禮部侍郎主試(及至清朝亦然)。
B. 時間
冬十月開始舉辦,明年二月或三月放榜(叫春闈)。
(3)應舉科目。
科目略見於前引《新唐志》。秀才極被重視,被舉者若不中,則罰舉者,故無敢舉者,永徽二年停辦。其餘諸科目亦非自唐初已然,就中最重要之進士科則隋大業中所置。《唐志》所記諸科外,有武舉,童子科,皆武后所置;醫舉,道舉,皆玄宗開元後期所置。以明經、進士二科為最重要。
(4)試法。
先後亦有變動。明經最經常之方式:第一場帖經(填充),第二場口試(問經大意),第三場策論(考經策,後改試事務策)。進士最經常之方式,第一場帖經(較明經為少),第二場(最重要)詩、賦各一篇(調三年後),第三場事務策三條。
(5)錄取人數。
每年應考人數一千人至數千人不等,李德裕以為太濫,故定各地方送考人數總共五百餘人,然此種規定不能久行。錄取人數則甚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謂二千人)得第者十一二。」今觀《登科記》,每年錄取大抵三十人上下,無定額。唐初進士錄取多不過十餘人;高宗咸亨元年(武后已當權)錄取五十四人,始多;開元元年七十一人為最多。中葉以後通常二十餘人或三十餘人。第一名曰狀元。
(6)進士科之特重。
本以秀才科特重,自廢秀才而明經、進士為重。中葉以後,進士特重,明經遠不及,俗稱「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見考進士之難)。薛元超曰:「吾不才,富貴過人,平生有三恨,始不以進士擢第。」文宗自稱鄉貢進士李某(見進士為人所推重)。
《新唐書》卷一八二《李珏傳》:
弱冠舉明經,李絳為華州刺史,見之曰,日角珠廷,非庸人相,明經碌碌,非子所宜。乃更舉進士高第。
《新唐書》卷一八三《崔彥昭傳》:
與王凝外昆弟也。凝大中初先顯,而彥昭未仕,嘗見凝,凝倨不冠帶,嫚言曰,不若從明經舉。彥昭為憾。(見進士重於明經)
(7)貧士參政機會。
《唐詩紀事》卷四八李德裕條:
元和十一年,歲在丙申,李逢吉(主考官)下三十三人,皆取寒素。時有語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皆得仙。袍似爛銀文似錦,相將白日上青天。德裕頗為寒素開路,及謫官南去,或有詩曰:八百孤寒齊下淚,一時回首望崖州。
《唐詩紀事》卷五九汪遵條:
遵幼為吏,許棠應二十餘舉,遵猶在胥吏,善為絕句詩而深晦密。一旦辭役就貢,會棠送客至灞(長安著名送別之橋)、滻(潼)間,遇遵於途,訊曰何事至京?遵曰就貢,棠怒曰:小吏無禮!(見吏地位極低)後遵成名五年,棠始登第。
《全唐詩》十二函八冊《諧謔》曰,太和十一年放榜,進士多貧士,無名氏詩云:「乞兒還有大通年,三十三人椀杖全。」
考試無民族之限制(有非漢人參加考試),如黃頗,宜春(今湖南)人,為一蠻子。外國人亦得參加考試,謂之賓貢,如新羅(今韓國)崔致遠。
(8)及第後之得意相(見出考試之難)
章孝標《及第後寄廣陵故人》:「及第全勝十政官,金鞍鍍了出長安。馬頭漸入揚州郭,為報時人洗眼看。」
盧肇:「向道是龍君不信,果然奪得錦標歸。」(以競渡奪標喻,見及第之喜)
《唐摭言》卷三《散序》:
進士宴遊之盛……漸加侈靡。……長安游手之民自相鳩集,目之為進士團……人數頗眾。其有何士參者謂之酋帥,尤善主張筵席。凡今年才過關宴,士參已備來年游宴之費,由是四海之內水陸之珍,靡不畢備。……逼曲江大會,則先牒教坊請奏,上御紫雲樓,垂簾觀焉。……敕下後,人置被袋,例以圖障、酒器、錢絹實其中,逢花即飲。故張籍詩云:無人不借花園宿,到處皆攜酒器行。……曲江之宴,行市羅列,長安幾於半空。公卿率以其日揀選東床,車馬闐塞,莫可殫述。
(9)進士科出身。
進士乙第(州無甲第者)的從九品下之資格,經銓選後多得縣尉。中葉以後,又多為地方使府之職。
(10)幾個有關制度之故實。
A. 過堂——座主(知貢舉,禮部侍郎)領新及第門生見宰相(見控制考試者為宰相)。
B. 公薦——看《唐摭言》卷六《公薦條》。
崔郾為禮部侍郎,於東都試舉人,公卿祖餞於長樂(長樂坡),吳武陵薦杜牧。
韓愈、皇甫湜為牛僧孺吹噓。(韓愈最熱誠推薦後進,這令他出名之一因。)
C. 通榜——找人代評考。看《唐摭言》卷八。
權德輿主文,陸傪通榜,韓愈薦十人,凡三榜中六人,餘四人於五年內登科。
鄭顥主文,托崔雍為榜。放榜前夕,雍遣小僮傳雲,來早陳賀,但無榜文。夜艾,僮進蠟丸(字條以蠟封之,捲成丸狀),即榜也,皆從之。
D. 自放狀頭
杜黃門(杜黃裳)主文,尹樞年七十餘,自放狀頭。
(11)賓貢。
外國留學生另榜。以崔致遠(著有《桂苑筆耕集》)為例。
(12)進士科之影響。
A. 政治的:有助統一政府之鞏固與中央集權之加強。(不限漢人與非漢人,皆可舉。)
(漢)州郡察舉——權在地方官。
(魏晉)中正選舉——權在地方豪族。
(隋唐)中央科舉——權在中央。
B. 社會的:社會階級之消融。(看孫國棟《唐宋之際社會門第之消融》,《新亞學報》四卷一期)
C. 文學的:文風盛,詩學發達。
唐代後期朝廷大臣絕大多數為進士出身,當時牛李黨爭雖有以門閥科舉而分之論,但科舉勢力大,縱門閥之家亦多由科舉出身。
中國歷史上並無三世以上為將相者,故造成中國社會只有階層,而無階級。
(13)漢代察舉制與唐代科舉制之比較:
附:沈既濟論貢舉與人才
《通典》卷一五:
沈既濟曰:「(武)太后頗涉文史,好雕蟲之藝,永隆中,始以文章選士。及永淳之後,太后君臨天下二十餘年,當時公卿百辟無不以之章達。因循日久,浸以成風。至於開元、天寶之中,上承高祖、太宗之遺烈,下繼四聖治平之化,賢人在朝,良將在邊,家給口足,人無苦窳,四夷來同,海內晏然。雖有宏猷上略無所措,奇謀雄武無所奮。百餘年間,生育長養,不知金鼓之聲,烽燧之光,以至於老。故太平君子唯門調戶選,徵文射策,以取祿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無所易業,大者登台閣,小者任郡縣,資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恥不言文墨焉。是以進士為士林華選,四方觀聽,希其風采。每歲得第之人,不浹辰而周聞天下,故忠賢雋彥,韞才毓行者,咸出於是,而桀奸無良者或有焉。故是非相陵,毀稱相騰,或扇結鉤黨,私為盟歃,以取科第,而聲名動天下;或鉤摭隱匿,嘲為篇詠,以列於道路,迭相談訾,無所不至焉。」
(二)制舉
此為不定期之科舉制,漢有詔舉,魏、南北朝亦有之。隋煬帝大業三年詔十科舉人。詔云:
夫孝悌有聞,人倫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節義可稱,或操履清潔,所以激貪厲俗,有益風化。強毅正直,執憲不撓,學業優敏,文才美秀,並為廊廟之用,實乃瑚璉之資。才堪將略則拔之以禦侮,膂力驍壯則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藝可取,亦宜採錄;眾善畢舉,與時無棄,以此求治,庶幾非遠。文武有職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舉人。有一於此,不必求備。朕當待以不次,隨才升擢。其見任九品已上官者,不在舉送之限。
按:此詔開唐代制舉之規模,大抵不外德行、政事、學業、將略武勇諸端。唐代制舉科目無定,隋君主臨時所欲下詔舉人。《通典》卷一五《選舉三》云:
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在殿庭,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給一資格)。開元以後,四海宴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唐中葉後制舉漸衰。
關於科目,《雲麓漫鈔》卷六記唐代制舉科名凡一百零八,大抵皆臨時制詞行文之異,實際類別並無如此之多。曾資生據《會要》及《紀·傳》,列為八十科,亦有一定之科目。大抵仍不外「德行」、「政事」、「文學」、「軍謀」之類。
制舉所以異於歲舉者有下列數端:
A. 歲舉每年一次,制舉不定期,或數年不舉,或一年數舉。
B. 歲舉報名者以平民為限,制舉可舉有官位者。
C. 歲舉由禮部主持,制舉不由禮部,而由皇帝臨時派人主持或皇帝親問。
D. 歲舉登第後須經吏部銓選始得除官,制舉登第即可任官。
下、銓選
「選舉」一詞在唐代實指「貢舉」與「銓選」兩事,此為絕不相同之兩事,不可混為一談。貢舉由禮部主辦,以考試方式選拔無官位人,錄取者,予出身(任官資格);銓選由吏部主辦,以試選已有官位人(官位滿期再欲為官者)或已有出身者(科舉得出身者),錄取後即可除官。
銓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武選報考者較少,主要者乃文選。吏部文選,主要者為常選。另有「科目選」與「宏詞拔萃」,影響較小。今只述常選。
(1)主辦時間:五月頒格於州縣,十月(各地方於十月上計,故隨之。秦時十月為歲首),選人會於吏部,次年三月尾畢事。
(2)參選資格:任官滿限者(唐代四年一任,後為三年)及科舉錄取者,皆得報名。但事實上多在滿限後若干年或中舉後若干年。
(3)擇人標準: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書法),楷法遒美。四曰判(寫文章,判案子),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德一樣時以才能分之),才均以勞。
(4)銓選程序:
A. 選人應格者,至本屬官廳或曾任官廳報名,取選解內舊罷免善惡之狀。
B. 選院——十月選人會於吏部,部置選院(即南曹,由員外郎主之)檢核履歷文書,合格者送三銓。
C. 三銓注擬(因人多,故分三部門,曾多至十銓)。尚書及二侍郎為三銓。唐制尚書掌六品、七品選,侍郎掌八品、九品選,其後三銓通掌之。
注擬之前,先試書判,已試而銓(面試),察其身言;已銓而注(派做何職官),詢其便利而擬之;已注而唱,不願就任者,得反通其辭要求另擬,三唱而仍不願者,聽下次再參選。
D. 吏部為總名冊上僕射;再送門下省過官,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再上皇帝敕授(資料大臣備妥,皇帝詔授),給告身(任用狀)。
(5)三品以上,冊拜(皇帝親授);五品四品,制授;只由吏部檢具資歷,送君相授任,不經三銓注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