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三編 魏晉南北朝時代
第一章 輔政制度——宰相
一、前代宰相之失權
魏仍置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然皆不預朝政,故徐邈稱「三公論道之官」(《魏志》本傳)。高柔上疏云:
公輔之臣……置之三事,不使知政,遂各偃息養高,鮮有進納。……自今之後,朝有疑議及刑獄大事,宜數以咨訪三公。三公朝朔望之日,又可特延入,講論得失……庶有裨起天聽,弘益大化。(《魏書·高柔傳》)
此亦僅備顧問而已,不復希望恢復舊制也。
晉初除三公外又有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馬、大將軍,八公並置,亦特顧以虛名而已。
漢末以降又有相國、丞相之官,魏武居之以篡漢,司馬氏居之篡魏,其位尊崇,「多非人臣之職」,惟蜀漢諸葛亮等少數人為例外。北朝初期亦有丞相,後期為權臣之任,如爾朱榮、高歡、宇文泰、楊堅皆然,至唐高祖以大丞相之職篡位,為最後一次。
在這一時代,無論南北,三公丞相皆非宰相之任,宰相之任乃尚書、中書、門下之長官;然其權力,亦因時代因南北而不同。
二、尚書——錄、令、仆
漢世,尚書台本為皇帝秘書機關,至魏有改變。《魏志·陳矯傳》:
遷尚書令。明帝……車駕嘗卒至尚書門,矯跪問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案行文書耳。」矯曰:「此自臣職分,非陛下宜臨也。若臣不稱其職,則請就黜退,陛下宜還。」帝慚,回車而返。
此明為政府行政機關,非皇帝秘書之職。
大臣位尊者,則以他官錄尚書事,最為重任。此通魏、蜀、吳、兩晉及南北朝皆然,齊、梁錄甚少見,惟權臣居之。令、仆亦漸優崇之職,不甚理政,至陳更甚。
《宋書·百官志》述錄尚書之職云:
錄尚書職無不總。王肅注《尚書》「納於大麓」曰:「堯納舜於尊顯之官,『使』大錄萬機之政也。」凡重號將軍刺史,皆得命曹授用,唯不得施除及加節。
此見其權之重。《宋書·謝晦傳》,文帝將即位,司空錄尚書事徐羨之以荊州重地,恐文帝至或別用人,「乃亟以錄命除晦行都督荊、湘等七州諸軍事荊州刺史」。此其一例。然比之前代宰相,其權有分割有削弱:
A. 錄事往往數人分任,各錄若干條事,如晉咸康中「分置三錄,王導錄其一」。又雲每置二錄,各掌六條事。(《宋書·百官志》)
B. 對於百官監督考課權之削弱。
C. 「諫諍」、「被諮詢」權自為門下之侍中所分。
三、中書——監、令
漢世尚書若以中人為之,則稱中尚書,省稱中書,故中書實即尚書。魏晉中書則別有來源。《晉書·職官志》云:
魏武帝為魏王,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文帝黃初初,改為中書監令,以秘書左丞劉放為中書監,右丞孫資為中書令,監令蓋自此始。
按:《初學記》卷一一引謝靈運《晉志》:「以其總掌禁中書記,謂之中書。」《御覽》卷二二〇引《晉令》:「中書為詔令,記會將相事,作文書也。」則《晉志》中書之職不僅掌尚書奏事,亦「為詔令」「典作文書」也。再觀劉放之見寵於魏帝,正為其善文詞,則掌詔令起草,當自魏已然,不始於晉。
由此看來,尚書之外又有中書,是因為曹操以魏王而專朝政,故於王府置秘書令,以親信為之,以典朝廷尚書台之奏事。及曹丕篡位,遂移秘書之職於朝廷,更名中書,遂奪尚書喉舌之任。《隋書·百官志》謂中書「管司王言」是也。
若以表列則可參下圖:
《通典》卷二六雲,西漢御史中丞居殿中,掌蘭台秘書。桓帝始置秘書監一人,掌典閣書屬太常,「以其掌閣圖書秘記,故曰秘書」。此與中書之起源不相干。
《蜀志·郤正傳》正為秘書令,「起草書詔」,此則與魏中書同職。
職司王言,故親信有權勢超過尚書。《晉書·荀勖傳》:荀勖由中書令遷守尚書令,甚惘悵,有賀之者,曰:「奪我鳳凰池,諸君賀我邪!」可見晉世士大夫已視尚書不如中書。至宋武帝世,傅亮為中書令,「任總國權」,每日車常數百輛,其權勢可見。
南朝後期中書職重,然權又下移至中書舍人,而令監亦與尚書令仆同樣失去權力。
《南齊書》卷五六《幸臣傳序》云:
中書之職舊掌機務。漢元以令仆用事,魏明以監令專權。及在中朝(指西晉言)猶為重寄……晉令,舍人位居九品。江左置通事郎管司詔誥……建武(齊明帝年號)世,詔命殆(百衲本作始)不關中書,專出舍人。省內舍人四人……莫非左右要密……萬機嚴密,有如尚書。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云:
陳……定令,尚書置五員,郎二十一員。……國之政事,並由中書省。有中書舍人五人,領主事十人,書吏二百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當尚書諸曹,並為上司,總國內機要,而尚書唯聽受而已。
北朝中書權較輕。東魏時,高歡以兒子澄領中書令,「移門下機事,盡歸中書」,此暫時事。可見北朝權不在中書。
四、門下——侍中
南朝權在尚書,北朝權在門下。侍中本侍從之職,且多為加官,然因在皇帝左右,故任遇漸重。晉武帝時任愷為侍中,「萬機大小,多管綜之」。是直如宰相。但在南朝尚不甚重。北朝則遠較南朝為重,如元義以侍中執權,錄尚書事者亦多為侍中。高陽王雍曰:「詔旨之行,一由門下。」雍亦「入居門下,參決尚書奏事」。孝靜帝詔曰:「門下向背有禍福之機……軌物成務,咸必由之。」
侍中在西漢只掌乘輿服物(孔安國曾為侍中,只管「吐壺」即吐痰之事),可見西漢時侍中地位低,權力小;東漢掌侍左右,贊導眾事。顧問應對,本在禁中,章帝以後,始居禁外;魏晉以下,更進而掌諫諍,備諮詢,拾遺補闕,多種上下文書,皆得簽署,其權益重。此僅就法制而言。事實上,侍中親近皇帝,往往因諮詢諫諍而參決大政,實分宰相之權。北朝侍中特重,參決大政,尚書省反變為承受執行機關。
五、宰輔制度結論
(1)三公為尊養之官,不負行政責任,故位尊而無職權。丞相相國除極少數外,多為權臣篡奪之階。
(2)魏至宋、齊,宰相之任主要者為錄尚書事及尚書令,錄較令為尊重。齊孝武帝以後,不常置錄,以令為主相。至陳則令亦無權任。
(3)魏、晉、南朝,中書監、中書令,及侍中亦參掌機密,但不能親為正相。就中,中書監、令較侍中為權要。然末葉,中書省之權在舍人,不在監、令。
(4)北朝權在門下。北魏雖亦以尚書令錄為宰相正官,然侍中亦為宰相之任,幾與令錄並牟,故有小宰相之稱。其後侍中之權轉重。至北齊,侍中之權更重,為正宰相,尚書令仆反受承行政而已。至於中書之權,則遠較南朝為弱。
第二章 中央政府分職機關
——尚書諸部與九卿
一、魏晉南朝之九卿
(1)魏晉時代,九卿與漢略同。
(2)東晉以下常有省並,如光祿勛、衛尉、太僕、宗正等時省時置。惟太常、廷尉、大司農最經常置。桓溫即謂「今事歸內台,則九卿為虛設之位」,故主張省並九卿,諸卿省並多在溫當政時期。
二、魏晉南北朝尚書諸部曹
尚書通常分為六部或五部。各統若干曹郎中,最多三十六曹,最少十五曹。
三、魏晉南朝尚書部曹下侵九卿職權,侍中亦侵諸卿之職
西晉荀勖已云:「九寺可並於尚書。」《御覽》卷二〇三引《桓溫集》,表云:
古以九卿綜事,不專尚書,故重九棘也。今事歸內台,則九卿為虛設之位;惟太常、廷尉,職不可闕。
東晉省並諸卿正在溫當政時期。
按:漢代尚書僅四、五曹,最多六曹。魏晉南北朝時代尚書職權擴展,分為五、六部,分統十餘曹,多至三十六曹,職務已繁瑣。不但侵奪前代宰相之決策權,亦下侵九卿之執行權。
(1)宋、齊尚書部曹下侵九卿職權之顯例:
武庫令,本屬執金吾,宋、齊隸尚書庫部曹。
車府令,本屬太僕,宋、齊隸尚書駕部曹。
上林令,本屬少府,宋、齊隸尚書殿中曹。
材官將軍,主工匠土木之事,本漢代左右校令之任,宋、齊隸尚書起部曹及領軍。
公車令,本屬衛尉;大官令,本屬少府;太醫令,本屬少府或太常;內外驊騮廄,本屬太僕,宋皆改隸侍中,齊皆改隸尚書。
(2)梁代尚書復以部分卿屬職權歸還九卿,然車府署仍領於尚書駕部,南北武庫仍領於庫部,公車、太官、太醫等署及驊騮廄則領於門下侍中。
四、北魏尚書部曹與九卿
北魏前期,尚書分部之可考者有殿中、太官(宰官)、南部、北部、西部、吏部、右民、儀曹、祠部、禮部、樂部、主客、駕部、庫部、都牧(牧曹)、虞曹、都官、太倉、金部等尚書,各轄若干曹。
魏孝文帝改制以後,即北魏後期,令仆下有左右丞,轄六部三十六曹,其中二曹不可考(見下圖示)。
觀前期尚書各部之名稱,即知其多不僅掌奏事與政策,亦掌事務之執行。如《魏書·伊馛傳》:真君中,「轉殿中尚書,常典宿衛」。《宋書·毛修之傳》:「能為南人飲食,手自煎調……世祖親待之,進太官尚書……常在太官,主進御膳。」此皆明屬事務,非政務。《南齊書·魏虜傳》稱其「殿中尚書知殿內兵馬倉庫」,「駕部尚書知牛馬驢騾」,「樂部尚書知伎樂角史伍伯」。《通典》稱:「後魏有左民右民尚書,多領工役。」皆屬事務執行之任,於漢皆為九卿之職,而魏皆尚書下行之也。尚書諸曹郎為各部尚書之下屬機關,自更多行九卿所屬諸署之事。至於中書省之與九卿,例如太常卿仍沿漢制置博士,但魏之中書省領國學,有中書博士、助教,中書學生百餘人,是亦太常之職。(關於尚書,詳見《北魏尚書制度》,刊《嚴耕望史學論文集》上編;《北魏尚書制度考》,刊《史語所集刊》第18卷。)
五、北齊三省與九卿
北齊六部與九卿職權之干涉與劃分,尚未詳考。但門下省別領六局(左右局、尚食局、尚藥局、主衣局、齋帥局、殿中局)皆為事務機關。中書省別領伶官數部,皆應屬卿署之職。
六、結論
(1)漢代九卿之職,上與君相參定本卿分職之政策,即下本卿直屬各業務機構(署)執行之,故其權極重,地位亦高。尚書只是皇帝秘書機關。東漢尚書雖已參與大政決定政策,但不管政策之執行,更不直接領轄事務機關。侍中只是侍從,亦絕不領任何事務機關。故尚書、侍中與九卿職權絕不相涉。
(2)魏晉南北朝時代,不但尚書省之長官(錄、令)正式成為宰相正官,與皇帝決定大政方針;即其所屬之各部尚書亦代替九卿,協助宰相,擬定政策,且或領轄若干原屬九卿之事務機關。門下省亦常領轄若干事務機關。北朝之中書省亦有類似情形。因此,九卿不但喪失——至少削弱——其協助君相參訂政策之權,即政策執行權亦有一部分被三省所剝奪,形成三省與九卿職權干涉混亂之局面。
(3)到隋唐時代,三省皆不領事務機關,尚書六部只協助宰相制定本部政策,除銓敘與科舉等最重要事項外,皆下諸卿諸監執行之。至此,尚書六部與九卿之職權又能劃清,但九卿諸監已失其上與君相參決政策之重要權力,故地位大不如前。(此點在第四編論之。)
(4)演變示意表
第三章 地方行政制度
魏晉南北朝之地方行政制度,因軍政情勢之演變而異於漢代者,有下列五事:(北魏特別,不計)
第一,州刺史之地方官化,形成州、郡、縣三級制。
第二,都督制度之形成,都督府各統若干州,形成府、州、郡、縣四級制。
第三,州府僚佐之府、州雙軌制。(兩個組織系統)
第四,長官擁帶部曲制。
第五,地方豪族把持地方政治。
(看本書附錄《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九節《約論》 )
中國史上之行政制度有漢、唐兩種重要典型。唐型制度與漢型制度雖差別極大,但唐型乃由漢型慢慢演化而來,此由前文所述論之輔政機構與中央政務分職機構兩種制度之演變,已可作例證說明漢型制度演變為唐型制度之過程,但最好之例證仍為地方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已有《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專書可看,茲僅就唐型系由漢型制度演化而來之一觀點,列舉數事如次。
一、州郡之增置與整理
漢行郡、縣二級制,州僅為監察區。漢末大亂,適應軍事上之需要,州演變為統郡地方行政區劃,州刺史為地方最高行政官。及魏晉南北朝時代,又適應時勢需要,州、郡增置日多:
注1:是漢代政治穩定時期,甚少變動。經三國至西晉,州增二分之一,郡增三分之一。
注2:是南北朝初期,視西晉州、郡各增一倍;末期視西晉,州為十四倍半,郡幾四倍。
注3:南北朝末期,州為漢之二十一倍,郡為漢之六倍,縣數則所增不多。如此增衍之故有二:其一分割酬庸,其二流民僑置。
州、郡增置太多,行政經費開支龐大,而行政效率反而低落。《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七年詔曰:「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遂一舉「並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三鎮二十六戍」。可謂氣魄很大之一次改革。隋文帝繼之,盡廢諸郡以州統縣,凡州二百九十七,縣一千三百四十八,遂開唐制。
二、都督區與都督府
漢末為軍事需要而置都督,各統若干州軍事,後因統軍而兼統民政、司法、財政,成為州以上之最高級行政長官。其督區至東晉亦制度化。
東晉、南朝前期通常有十餘個都督府,北朝亦有十餘個,後同稱總管府。隋統一天下,經常建置之總管府三十個,此即唐以後府制之來源。唐代節度使制實亦來自於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制,並非一特別之制度。
三、鎮之起源與演變
鎮本為邊疆民族進入中原後所興起之軍事鎮攝製度,故可稱為軍鎮。五胡亂華初期已有之。北魏之初,建置稍多。太武帝開拓疆土,遍置軍鎮,其轄境之西北部僅置軍鎮,不置州郡。東南華(漢)人區則鎮、州兼置,而鎮將或兼統若干州,故鎮將地位權力在州刺史之上。孝文帝銳意華(漢)化,逐漸廢除軍鎮,所保存者,地位亦漸低。其後漸與郡為比,又後而縣之比。唐代之鎮多統於縣,是如鄉之比而較重要耳,然仍為軍事而設。因軍鎮而會市,故至宋以後,鎮即鄉聚之繁榮者耳。故鎮常與市聯稱為「市鎮」,與北朝本與軍聯稱為「軍鎮」者大異。
四、州府僚佐組織
漢代州佐吏之重要者有主簿、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簿曹從事史、兵曹從事史、部郡國從事史等,皆由州刺史自由辟用本州之人為之。刺史本為丞相府派出之丞相史,故跟從刺史者,只能稱「從事史」(亦有臨時之意),然職名皆稱從事史,成為一個組織系統,可稱為「州吏」。
魏晉以下,州刺史往往加將軍加都督,將軍開府置佐,故此時諸州除沒加將軍都督的刺史,仍僅「州吏」系統之佐吏外,一般加將軍都督之州刺史,其佐助吏皆有「州吏」與「府佐」(將軍府佐)兩個系統。至若州境有蠻夷者,刺史又帶「蠻夷校尉」。如荊州刺史帶南蠻校尉,雍州刺史帶寧蠻校尉,寧州刺史帶鎮蠻校尉。凡帶此校尉者,另置校尉府佐,稱為小府,故此等州長官之佐吏有「州吏」、「將軍府佐」、「校尉府佐」三個系統。例如:宋世爨龍顏為寧州刺史,加龍驤將軍,領鎮蠻校尉,今傳世寧州刺史爨龍顏碑陰(《金石續編》卷一,《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皆收此刻)僚佐題名分為三組:
(龍驤)府長史 鎮蠻長史 (州)別駕(從事)
司馬 司馬 治中(從事)
錄事參軍 錄事參軍 主簿
功曹參軍 功曹參軍 西曹(書佐)
倉曹參軍 倉曹參軍 門下(曹)
戶曹參軍 戶曹參軍 錄事
中兵參軍 中兵參軍 戶曹(從事)
府功曹 蠻府功曹 記室(從事)
主簿 主簿 省事
朝直
麾下都曹
書佐
干
寧州為僻遠小州,府州置佐皆簡,上列員額可視為一般州府之最基本佐吏。府佐皆由中央除授,但長官有推薦權;凡州佐吏仍承漢制由長官自由辟用本籍人士為之。
軍府始置,本理軍務,地方行政仍歸承漢來之州吏掌理。然積時既久,軍府佐官漸奪州佐吏之行政權。至南北朝時代,地方行政(軍事、民事)全歸府佐,而自漢以來相承之州吏轉處閒散,為地方人士祿養仕進之階。此種轉變,其原因有三:
第一,州佐吏雖承漢制由長官辟用本地人,然長官蒞任人地生疏,兼以此時地方豪族勢力強大,競相推薦,故名雖自辟,而情實疏間,不能得到長官之信任。至於府佐,或由君主簡派腹心,或由長官推薦親信,挾除授之勢,恃親信之權,自較州佐吏為強。
第二,戰事頻繁,軍事第一,府佐勢必占優勢。
第三,府主有缺,或因事他行,軍府上佐之長史,地位遠高於州吏之別駕,故為刺史之法定代行人,稱為「行事」。加以宋、齊君主猜忌特甚,方鎮之任(即州刺史)不任大臣,常以皇子領其名,而以長史為「行事」,實掌軍政,與都督刺史無異。甚至亦不任上佐(長史),而以小吏典簽,陰制州府之政令。長史、典簽皆為府佐,則府佐一系之得勢,自不待言。
如此一來,至南北朝末期,地方軍民行政全由府佐處理,州佐吏等於虛設。因為他們為本籍人,故有「鄉官」之稱,隋文帝廢鄉官,即指此佐官而言。故隋唐時代州長官之佐官又只有一個系統如次:
長史、司馬、錄事參軍、司功參軍、司倉參軍、司戶參軍、司兵參軍、司法參軍、司士參軍、參軍事……此類皆由中央除授,不一定為本籍人。此類職名與漢世州屬吏全異;由中央除用,不限本地人,亦異。其交替演變全在魏晉南北朝時代,而由隋文帝整理完成之。
五、魏晉南北朝地方制度之結論
——以地方改制度為例證,說明中國政制由「秦漢型」轉變為「隋唐型」之過程
魏晉南北朝時代,因為政局過分動盪,影響各種制度不能成一定型。然中國政治制度上有兩個最重要的典型制度——「秦漢型」與「隋唐型」。此兩型制度完全不同,並非有一人革廢漢制另創唐制,只是秦漢型制度因情勢推移,逐漸變為完全不同之隋唐型。此種轉變過程當於最紛亂之魏晉南北朝時代求之,而地方行政制度之演變尤其為標準之例證。
第一,最明顯且為一般人所知者:漢行郡、縣兩級制,州為監察機構,為數只有十三個。唐世州代替漢代郡的地位,而為數多至三百餘。此乃因魏晉南北朝時代為適應軍事需要,州變為行政區。又以僑置、酬庸與開發之故,數目逐漸增多,致一州僅統數縣,權任不及漢代之郡,而當時之郡吏卑微成為不必要之機構,故隋文帝廢之,遂成以州統縣之局。
第二,最能顯示「秦漢型」與「隋唐型」交替變化者,當為州佐吏之組織與任用。漢代州吏稱為「從事」,由刺史自由任用本州人為之;唐代州佐稱為「參軍」,由中央任用,不限本籍(大抵以外籍為原則),其轉變亦在魏晉南北朝時代。魏晉之州本承漢制,置州吏諸從事。然刺史常加將軍,故置長史、司馬;中央又時遣員參其軍事。至東晉始形成軍府,恆置長史、司馬、諸曹參軍。於是州將置佐,有「州吏」、「府佐」兩系統,一治民事,一治軍事。「州吏」仍承漢制,由刺史辟用本州人,而府佐則由中央任命,不限本州人。積時既久,「府佐」漸奪「州吏」治民之權,「州吏」遂轉處閒散,為地方人士祿養仕進之階。蓋此時地方豪族方強,州長官雖自辟州吏,然多被動辟用,情實疏間,而府佐或由時君簡派,或長官推薦親信為之,挾除授之勢,持親信之權,以凌疏間之吏,則州吏一職,勢必退處閒散。況戰爭頻繁,軍事第一,更予府佐侵權之機會。及隋文統一,不必顧慮地方豪族勢力之反對,遂毅然廢除無實際權責之州吏,僅存府佐諸參軍一系統。此系統本由中央任命,故自隋以後,一命以上,皆由中央。非隋文特意作此集權式安排,實由歷史演變之必然結果。交替狀況可略示如下圖:
第三,唐初都督府制本承南北朝而來,即中葉以下之節度使制,亦即承仿都督而來;唐代方鎮擁帶部曲在魏晉南北朝時代亦已早有先例。又如漢代縣之下早有「鄉」,而唐代縣之下有「鄉」、「鎮」並列,鎮亦由北魏特製之軍鎮制度逐漸轉變而來。
六、補北魏地方統治政策
北魏疆域東至於海,西至天山南路,南抵淮水、漢水,北有內蒙草原,土地廣大,民族複雜,若自和龍(今朝陽縣)向西南,經平城(今大同市)、太原、龍門,橫過渭北經天水至嘉陵江上源劃一斜線,將北魏疆域劃分東南與西北兩區:東南區,大抵為華人區,非華人雜居者甚少;西北區大抵為非華人區,華人雜居其間者亦不算多。北魏(尤其前期)之統治方法,因地區、因民族而異。東南華人區,仍採取華人舊傳統之州、郡、縣制度。西北地區,其鮮卑聚居地,或早期降附諸部族聚居區,以「領民酋長制」統治之;其漢人以外之被征服民族聚居地則以「護軍制度」統治之,但似非全部如此。而在全國遍置軍鎮,東南地區置鎮若干,各統數州,如南朝之都督府。西北地區既不置州郡,故置軍戍,參雜於「領民酋長」與「諸部護軍」之間,其上亦置鎮以統之,著名之北邊六鎮,即是此類。其統轄情形略如下圖:
第四章 人才選拔制度
一、九品中正製成立之背景
九品中正制度對於鞏固門閥政治起了很大作用,但其建立之背景以及當時創立者之本意,卻非為鞏固門第。沈約《宋書·恩幸傳》云: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馮藉世資,用相陵駕。
此論創立本意與結果適得其反,甚為肯綮。至於其產生之背景約有數端:
(1)兼顧鄉舉里選的舊傳統與戰亂中人士流移之新環境。此為過去一般的說法,《晉書》卷三六《衛瓘傳·請廢九品中正疏》云:「魏氏承顛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時選用之本耳。」可為代表。
(2)漢末鄉議已由少數人主持。東漢郡國察舉雖由郡守國相選拔,但其選舉標準已往往取決於地方上少數人的評議。如《郭太傳》注引謝承書云:「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又如《許劭傳》:與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輒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又云:「天下之拔士者,咸稱許、郭。」可見少數名士之評論對於察舉制度之影響。魏世設立中正只是此種情形之官式化。
(3)魏政府爭取主動,將評議權由地方上之個人移歸政府。鄉閭清議與地方大族相結合助長大族聲勢。曹魏推行法家政治,欲建立中央集權政府,自不容有大族清議之存在。然鄉閭評議已有長久歷史,此種社會情勢不易剷除,故率性將鄉閭評議移歸中央政府,既可顯示對舊傳統的社會風尚予以支持,又可藉此加以控制。《晉書·劉毅傳》疏云:「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議,咸所歸服,將以鎮異同,一言議。」意在統一清議,即寓控制之意。
(4)「九品」之名當本之於《漢書·古今人表》,但不知漢末郭、許等評題是否已分為九等。
二、九品中正制之影響與時人對於此制度之態度
此制度加速門閥社會、門閥政治之形成,並鞏固大族對於政治社會之統治,自不待言。另外附帶形成的官品制度,一直維持到清代。
當時人士對於此制度之態度前後頗異,在魏晉時代尚有很多人反對此種制度,如衛瓘、劉毅、段灼,皆見《晉書》。此因為當時世族統治尚未鞏固。等到南北朝時代,世族統治門閥社會已完全鞏固了,時人認為士庶之別為理所當然,所以就無人反對,如《梁書·楊公則傳》云:
湘俗單家以賂求州職,公則至,悉斷之,所辟引皆州郡著姓。高祖班下,諸州以為法。
此外,《魏書·劉昶傳》孝文帝曰:
或言惟能是寄,不必拘門,朕以為不然……故令班鏡九流,清一朝軌。
其本意只在提高鮮卑族在政治社會上之地位,實行鮮卑貴族與漢人高門對人民之聯合統治。
三、附錄:州郡察舉制度
《宋書·百官志》下云:漢州舉秀才,「後漢避光武諱,改茂才。魏復曰秀才。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隨州大小,並對策問」。
《晉令》云:「舉秀才,必五策皆通,拜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選。」
《晉書·華譚傳》載,太康中,譚舉秀才,至洛陽,武帝親之。所問正是五策,皆為時務經國之計,與漢世策問賢良方正相類。又《晉書·孔坦傳》謂太興三年奏議云:「秀才雖以事策,亦氾問經義。」然東晉以下,其制漸弛。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二月己丑,「車駕幸延賢堂,策試諸州郡秀才孝廉」。
《齊書·武帝紀》謂永明四年正月辛卯,「車駕幸中堂,舉秀才」。
《隋書·經籍志四》集部有《宋元嘉策秀孝文》十卷、《梁孝秀對策》十二卷。
《周書·宣帝紀》宣政元年六月即位,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其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下郡三歲一人。」
《魏書》卷六六《崔亮傳》劉景安書規亮曰:「朝廷貢秀才,只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論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業,空辨氏姓高下。」按:時在靈太后世,肅宗神龜二年。
《魏書》卷六五《邢巒傳》:「有司奏策秀、孝,詔曰:秀、孝殊問,經權異策。邢巒才清,可令策秀。」按:此為孝文帝詔書,在遷都後。
《通典》卷一四述北齊策試之告:「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隋書·禮儀志四》作「集書策考貢士」,蓋「策孝……」之訛),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此由中書、集書、尚書分任其職,而《北齊書·文苑·樊遜傳》謂梁州舉秀才,天保三年正月,制詔策問「尚書擢第,以遜為當時天下第一」。
《隋書·李德林傳》舉秀才,「(楊)遵彥銓衡,深慎選舉,秀才擢第,罕有甲科」。按:《北史》曰傳時楊為尚書令,考德林為上策。
由上文可注意兩點:
(1)南朝大族固有中正制為進身之階,但地方豪族,似仍以秀、孝為進身之階;但大族勢力大,故秀、孝發展機會少,故其制似不重要。北朝秀、孝為漢人出身之階,漢人漸得勢,故此制顯得比南朝重要。
(2)《北齊書·儒林·馬敬德傳》舉孝廉不就,而自詣州,力求詔州特舉秀才。「乃詣州,求舉秀才。舉秀才例取文士,州將以其純儒,無意推薦。敬德請試方略,乃策問之,所答五條,皆有文理。乃欣然舉送至京。依秀才策問,唯得中第,乃請試經業,問十條,並通」。可見已有自求舉送者,為隋唐制自進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