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二編 秦漢時代

第一章 皇帝 一、皇帝制度之形成 殷商部落聯盟國家,周代封建國家,君主皆稱為王,下統諸侯。東周王政已衰,諸侯力征,競相稱王,更進而稱帝。 (1)列國稱王。 春秋時代,諸侯列國爭霸,尚以「尊王」為號召。蓋其時諸侯國土仍小,力量不大,尚仰賴周王在名義上之支持,以便號令其他諸侯,而維持國際均勢,故除南方蠻族之楚國外,尚無稱王野心。經過兩百多年之兼併鬥爭,存國蓋少,諸侯益強,周王之地位益低,大家不但在事實上不尊重周王,即在心理上亦脫離周王為共主的觀念。較強諸侯皆欲打破均勢,吞併他國,統一天下,所以皆不再「尊王」,而有「稱王」之野心。 但此種野心也是逐步表現出來,戰國初年尚表面尊王,如三家分晉、田氏篡齊,尚須請求周王的承認。秦國變法圖強,大敗魏國,尚向周王獻捷,受封為伯,又率諸侯朝天子於逢澤(今開封東南)。此尚見秦國仍欲利用周王以便號召他國。 齊國為東方大國。魏分晉得中部,自視為晉之正統,在戰國初年,於三晉中亦最強,此時為秦所敗,秦得稱霸。魏乃聯絡東方強國之齊,會於徐州,互相承認為王(周烈王三十五年),使秦不能假借周王為號召。因此,秦國也只得稱王(周烈王四十四年,秦惠王十三年)。兩年後,魏國犀首約魏、趙、韓、燕、中山五國相王,於是中國境內除周王外,秦、齊、楚、魏、趙、韓、燕、中山八國皆為王。 自後百年間為秦、齊、楚爭天下之局,秦采連橫的外交政策,齊、楚采合縱的外交政策;而一般人心理上也要求統一,各派思想家多有統一的理論,最著名的是陰陽家的「五德終始」說,作為天下統一換代的歷史定命論。此本為齊國統一天下作宣傳,受命告天的封禪說亦出於齊。封禪說特別推尊泰山,即隱寓齊國為受命中心之意。 (2)秦、齊稱西、東帝。 戰國後期,楚國漸衰,秦、齊並強,當時各國都已稱王,故「王」號已不夠響亮。秦、齊乃於周赧王二十七年相議稱帝,秦昭襄王稱「西帝」,齊湣王稱「東帝」,欲以平分天下,旋仍復為王。大約因為既要統一,分帝仍是不通,且可能遭其他各國反對。 (3)帝秦議。 秦、齊稱帝後二年,即周赧王二十九年,秦取魏安邑與河內,但齊國滅宋,聲勢更甚。又二年樂毅以燕、秦、趙、魏、韓之師入齊,至臨淄,齊湣王東走莒(近海濱)。自此齊勢大衰,不能與秦相抗,國際均勢遂失。 周赧王五十五年,秦破趙於長平,坑趙卒四十五萬,進圍趙都邯鄲,秦勢大盛。時人擬議,東方放棄抵抗,向秦投降,三晉更自動尊秦為帝,但齊人魯仲連強烈反對。大約齊國雖衰,尚未忘過去數百年之光榮歷史,故不服氣。 (4)秦國以武力統一。 秦國不獲東方各國共尊為帝,乃繼續以武力蠶食六國。至秦王政二十六年盡滅六國,統一天下,遂自製名號為皇帝。漢承之迄清二千年不改。(參看雷海宗《皇帝制度之成立》,《清華學報》9卷4期;韓復智《中國通史論文選輯》上冊) 二、皇帝位號 《史記·秦始皇紀》: 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天下大定。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其議帝號。」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謹與博士議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貴。』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泰皇』。」……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 按:蔡邕《獨斷》雲,秦始皇以為德兼三皇、功過五帝,故並以為號。漢承之。《獨斷》云: 漢天子正號曰「皇帝」,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史官記事曰「上」。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其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後曰「省中」。印曰「璽」。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 三、皇帝權力及其限制 行政、立法、司法、考選、監察之權集於一身。一個真正盡職之皇帝極為辛勞,如始皇本人。 傳承既久,皇帝權力亦有相當限制,但為無形的,亦為相對的。 (1)前主所著為律,不得違;但非絕對限制性。 (2)朝議制度。此制對於皇權多少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召集權在皇帝或其他掌權者,如太后及其他內朝領袖。議事範圍極廣,例如: A. 君主廢立。 B. 大封拜。 C. 重大法案。 參議人員無固定限制,總由皇帝詔敕決定,或指定主持人。會議結果報呈皇帝選擇決定。參議者可各抒所見,若與眾不同,亦可就少數意見與多數意見一同奏上。故漢世朝議本身並不能有所決定,只是向皇帝提供意見,由君主或當權者選擇決定,然而對於皇帝權力多少有些影響。 (3)天譴。 儒家所謂「屈民伸君,屈君伸天」,這是儒家欲以天意限制君權。儒家以為君主行政不對人民負責,但須對天負責;而「天視自我民視」,故歸根結底,行政善惡仍由人民的觀感反應出來。天帝對君主行政的善惡,可以「祥瑞」與「災異」分別表示賞罰。當人民遭遇困苦起而叛亂推翻君主,也是因為天看見皇帝終不改悟,而「不復譴告,更命有德」。 以災異為君主之過失所致,此說最初倡言最力者為董仲舒,彼於武帝時對策說: 國家將有失道之敗,而天乃先出災害以譴告之,……以此見天心之仁愛人君而欲止其亂也。自非大亡(無)道之世者,天盡欲扶持而全安之。(本傳) 此後持此說者甚多,宣帝也說:「皇天見異,以戒朕躬。」谷永更警告說:「終不改寤,惡洽變備,不復譴告,更命有德。」(本傳) 皇帝為保全君位,避免災異,惟有從勤政愛民著手。如有過失招致災異,就當下詔罪己,舉賢良,求改失,赦罪犯,免官吏,後來皇帝又把責任推到輔佐天子的三公身上,有災異則免三公。 四、皇位繼承 始皇未預立太子。漢代通常預立皇子為太子,以嫡長為原則。太子既立,不輕易更動,叔孫通曰:「太子天下之本,本一搖,天下震動。」太子居東宮,置官屬師傅以下,組織頗龐大,如一小朝廷。 五、後宮制度 後宮與皇太后宮。 (1)太后宮。嫡長制有缺點,嫡長子死,則立長孫,但往往年幼,不能治事,則太后乘機攬權。 秦宣太后(昭王時代); 漢呂太后; 後漢臨朝者更多。《後漢書·皇后紀》: 皇統屢絕(無子也),權歸女主,外立者四帝(註:安、質、桓、靈),臨朝者六後(註:章帝竇太后、和帝鄧太后、安帝閻太后、順帝梁太后、桓帝竇太后、靈帝何太后)。 臨朝聽政儀式:帝與後同朝群臣,事實上全由太后作主。蔡邕《獨斷》云: 秦漢以來,少帝即位,後代而攝政,稱皇太后詔,不言制。……後攝政,則後臨前殿,朝群臣。後東面,少帝西面。群臣奏事上書,皆為兩通,一詣太后,一詣少帝。 太后即使不臨朝,亦頗干預政治。如《田蚡傳》:景帝時,御史大夫趙綰請毋奏事東宮(此時太后居東宮)。竇太后大怒,乃罷逐趙綰、王臧,而免丞相竇嬰、太尉田蚡。 若皇帝崩而無嗣,太后更有策立皇帝之權。如廢昌邑王,立宣帝,即由朝臣奏太后行之。安帝之立亦由太后策命。 太后宮名長信,或名長樂(長信宮是長樂宮內之一宮殿),宮置官,其長官原為詹事,後稱少府;亦有衛尉。 (2)後宮。皇后、夫人以下甚多,並置官屬。 六、因皇帝制度而產生之三種特殊勢力 (1)宗室。 血緣關係親近,而在實際政治上往往頗疏遠。 A. 秦之先世,宗室(即前編所謂公族)勢力本強,大庶長執政,往往廢立君主。 B. 商鞅變法剝奪宗室特權,終秦之世,宗室無勢力,皇室孤立無援而亡。 C. 漢初懲秦之弊,大封同姓,以藩漢室。但在中央僅初期得勢,稍後並不得勢。 D. 吳楚七國亂後,對於宗室限制益嚴。《光武十王傳》稱自漢興以來宗室子弟無得在公卿位者。又宗室不得典三河。 (2)外戚。 因後宮、太后宮而產生兩種人,第一是外戚,第二是宦官。外戚如秦之穰侯,漢初之諸呂,昭、宣之霍氏,西漢末年之王氏,西漢終亡於王氏。光武雖禁外戚,不得與政,然東漢仍有竇氏、梁氏等,外戚勢力仍強。蓋太后臨朝,惟恃父兄輔政。 (3)宦官。 宦官為皇帝后妃之奴僕,出入禁中,最能與皇帝接近,故得用事。如秦之趙高,漢宣、元時中書令弘恭、石顯,東漢宮中悉用宦者。自和帝時鄭眾等參議誅竇憲後,漸預政事,終至宦官擅權,有黨錮之後,漢以衰亡。 東漢外戚、宦官之爭,實際上即皇帝與太后之爭,而基本原因是東漢皇帝多短壽,致多幼主與外立者。 第二章 輔政制度 一、丞相制 秦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稱三權分立,其實不然。太尉雖秦官,但實際職權無考,用人亦無考;以漢初例之,蓋亦不是常置之官,不得與丞相併列。御史大夫則上卿之秩,號為丞相之副(此亦不妥),更不得與丞相比隆,故秦及西漢(至少前期)應稱為丞相制時代。 (1)丞相之名稱。 《秦紀》武王二年,初置丞相,左右各一人,但有時只一人。始皇時又為左右丞相。 如《始皇紀》: 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始皇出遊,左丞相(李)斯從,右丞相(馮)去疾守。 《李斯傳》: 二世拜趙高為中丞相。 《始皇紀》稱高為丞相。蓋一官,以其宦者,故加「中」為稱。 漢初置丞相一人,掌承天子,助理萬機,高祖十一年更名相國。 孝惠、高后時置右、左丞相,此可能與高祖臨終時評論王陵、陳平之才性有關,以陳平輔助王陵。秦尚左,而漢尚右,右尊於左。 文帝時,右丞相周勃病免,陳平專為丞相,只一人。 武帝以劉屈氂為左丞相,分丞相府為二,以待天下遠方之選,但終未除人。 (2)丞相之任用。 A. 秦用客卿為相。 B. 漢初丞相必以列侯為之。公孫弘非列侯,拜相即封為平津侯,「其以為故事」。東漢初年始不封侯。 C. 例由御史大夫遷任。哀帝時,朱博奏言: 故事,選郡國守相高第為中二千石,選中二千石為御史大夫,任職者為丞相。(《漢書·朱博傳》) (3)丞相職權。(看周道濟《漢唐宰相制度》) 《漢書·百官表》:「丞相……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此即無所不管。 《後漢書·楊秉傳》: 漢世故事,三公之職無所不統。 《史記·范雎傳》: 范雎既相秦……天下之事,皆決於相君。(見參考資料一 ) 《漢書·黃霸傳》: 太尉官罷久矣,丞相兼之。 《後漢書·陳忠傳》: 疏曰:「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 A. 就權力行使之方式而言: 甲:朝議領導權。 乙:被諮詢權。 丙:諫諍權。周亞夫諫封皇后兄王信事即為例。 丁:封駁權與不平署權。此皆較一般諍諫為積極有效。封駁權乃書面上之「作為」,如哀帝令益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詔書」。不平署乃書面上之「不作為」,如桓帝詔郡國逮捕黨人,「案經三府,太尉陳蕃……不肯平署」,此當為西漢丞相之舊權。 戊:奉行權。其意發自君上,丞相承而行之。此觀詔書下達之情形,可知一切詔書皆由丞相奉而行之。(見參考資料二 ) 己:奏行權。其意發自臣下,君下「可」而行之。此權不待言,朝廷大事,群臣集體奏議,必以丞相領銜。例見《三王世家》。又《霍光傳》,光定策廢昌邑王,逼群臣從其議,但在正式奏上太后時,仍以丞相楊敞領銜,光次之,下為諸將軍、御史大夫、列侯、諸卿。 B. 就權力所及之事項言:一切大政皆參決。特舉其人事行政方面之權力。 甲:用人權——任命與推薦(後之吏部之權)。 《荀子·王霸》已言相職在度百官功過,行賞罰。陳平亦云宰相之職:「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 衛宏《漢舊儀》云: 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 據此,可見中上級官吏皆由尚書(皇帝秘書處)任命,丞相能直接任命的權力很有限,但推薦權則甚大。如《田蚡傳》: 當是時,丞相入奏事,坐語移日,所言皆聽。薦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權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已盡未?吾亦欲除吏!」 乙:懲罰權。 一般而言,高級官吏有過,當先奏請,然後懲罰,但重大情節,可先罰後奏。如《劉屈氂傳》:戾太子敗出城,司直田仁部不閉城門,屈氂欲斬仁。御史大夫暴勝之謂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當先請,奈何斬之!」上聞之,責大夫曰:「司直縱反者,丞相斬之,法也,大夫何以擅止之!」勝之惶恐自殺。又《晁錯傳》:錯為內史(九卿之一),有罪,丞相申屠嘉奏請誅之,未准。「罷朝,因怒謂長史曰,吾當先斬以聞。乃先請,固誤」。《灌夫傳》:丞相田蚡言:「灌夫家潁川,橫甚,民苦之,請案之。上曰,此丞相事,何請?」 丙:主計(記簿:戶口、財政收支、囚犯、建築等)考課權。 《張蒼傳》: 明習天下圖書計籍,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者。 《丙吉傳》: 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 (4)丞相地位之尊崇。 A. 秩萬石,金印紫綬。 太尉雖與丞相相同,但不常置。 御史大夫僅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B. 位列侯。 C. 皇帝待以殊禮:在輿為下,御坐則起(皇帝遇到丞相時,乘車要下車,坐著要起立,以示對丞相敬禮);疾病視之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公卿以下皆會葬。 因為地位太崇,形成「將相不辱」、「不對理陳冤」之習慣。丞相不接受審判。若丞相真有罪,則會送丞相牛、酒,以示丞相應自殺。 (5)相府僚佐。 長史、司直以下諸曹掾屬組織頗龐大,得開閣養士(還可招賢)。 (6)丞相制總論。 秦始皇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以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可見一切政事由皇帝自行處理。 漢代前期則不然。漢代制度可稱為「集權的信託制度」。皇帝雖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但一般政務原則上完全交付丞相,由丞相全權處理;丞相又將地方政務交付郡國守相全權處理。此種信託制度,蓋淵源於高祖之任蕭何。高祖與何早有深刻的了解。高祖統兵征伐,何恆居守,支援前方,無不集權,而且忠誠可信。 高祖為雄才大略之主,對於瑣務,可能也無興趣,既有老朋友老僚屬可以信任,所以一切委其集權。惠帝生性寬厚,更加信賴蕭何。曹參繼之,呂后、文、景,皆遵為章。其時黃老思想盛行,更不會有所更張。至武帝時,此制始改。此種制度似約與近代責任內閣制略相當,惟此制並無理論基礎,更無法律基礎,只是由於特殊關係而形成,遇到自己想管事的君主如武帝,便遭到破壞。(參看勞干《漢代政治組織的特質及其功能》) 二、三公制 (1)丞相制下之太尉與御史大夫。 秦及漢初,實無三公之制,惟古有三公,故得泛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三公。 A. 太尉。 秦世似稱國尉,亦不常見。漢初置廢不常。見置時間前後合計不過二十年。 高祖二年,盧綰為太尉。五年,為燕王,罷太尉官。(《漢書·百官公卿表》,下同) 高祖十一年,周勃為太尉,後官省。 高后四年,周勃為太尉。 孝文元年,勃為相,灌嬰為太尉。 孝文三年,嬰為丞相,罷太尉官。 孝景三年,置太尉官,中尉周亞夫為之。七年,遷為丞相,罷太尉官。 孝武建元元年,置太尉官,田蚡為之。二年免,罷太尉官。 以後不見置。 B. 御史大夫(實乃皇帝之秘書長,故奉皇帝之旨「下」丞相)。 《漢書·百官公卿表》: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 《朱博傳》亦稱御史大夫為上卿。應劭曰:「侍御史之率,故稱大夫。」《茂陵傳》謂秩中二千石。 可以考見西漢前期御史大夫之性質史料: 《高祖紀》十一年求賢詔:「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下諸侯王……」 《周昌傳》高祖欲廢太子立戚姬子如意,御史大夫周昌不奉詔:「臣期期不奉詔。」 《漢舊儀》:「御史、衛尉寺在宮中,御史大夫寺司馬門內。」 《薛宣傳》,谷永曰:「御史大夫,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總理天下。」 《史記》褚補《三王世家》,元狩六年封王之制,詔書曰:「御史大夫湯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諸侯相。」 《居延漢簡》卷一:「□□(御史)大夫廣明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綜合所有史料看來,御史大夫實為皇帝的秘書長,猶稍後之尚書令。(參看《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 (2)三公制。 丞相制出自法家。西漢中葉儒家漸得勢,好以古議今,改丞相制為三公制,亦儒家勝利之一端。 A. 成帝末綏和元年——丞相、大司馬、大司空。 《朱博傳》何武奏稱:「古者民朴事約,國之輔佐必得賢聖,然猶則天三光,備三公官,各有分職。今末俗之弊,政事繁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獨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廢而不治也。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職授政,以考功效。」於是上賜曲陽侯王根大司馬印綏,置官屬(本有大司馬,無印綬官屬,為內朝官);以御史大夫何武為大司空,封列侯,皆增秩與丞相相等,以備三公之官(可見之前無三公,皆托古也)。 B. 哀帝建平二年恢復丞相獨相制。朱博等議,以為漢家自有制度,自天子之號下至佐吏皆非承襲古制,而獨改三公,無益於治,故復舊制。 C. 元壽二年——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 D. 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大司徒、大司空兩府皆去「大」字,又改大司馬為太尉(以王莽由大司馬篡位),三公並為宰相,而太尉為尊,並廢封侯之制。 E. 獻帝建安十三年罷三公官,復置丞相、御史大夫官,行丞相制,以便曹操專政。 (3)三公分職。 東漢三公分職: 《續百官志》注引《韓詩外傳》: 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 《續百官志》: 太尉公一人,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國有大造大疑,則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國有過事,則與二公通諫爭之。(注引《漢官目錄》:「太常、光祿、衛尉三卿,太尉所部。」) 又: 司徒公一人,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國有大疑大事,與太尉同。(注引《漢官目錄》:「太僕、廷尉、大鴻臚三卿,司徒所部。」) 又: 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國有大造大疑,諫諍與太尉同。(注引《漢官目錄》:「宗正、大司農、少府三卿,司空所部。」) 三、內朝與尚書 (1)內朝。 A. 內朝官及內外之別。 秦及漢初,無所謂「內朝」、「外朝」。有之自武帝始。自大司馬、大將軍、左右前後等將軍、侍中、給事中、左右曹、(中)常侍、散騎、諸吏,皆為「中朝」,即「內朝」,多為加官;丞相以下諸卿、諸令丞皆為「外朝」。尚書在西漢亦為內朝,後漸變為外朝。「外朝」蓋因「內朝」之名而相對稱之。 B. 內朝官之起源與演變(內外朝之形成)。 武帝不甚任大臣而其時政事繁多,不能不召集一批人(顧問團)以自助,常議事於內廷,且以難外廷公卿,是為漢代內朝之開端。當時諸將軍尚不得預聞政事;內朝官僅有侍中、常侍、左右曹、給事中、諸吏、尚書等職,而天子即為內朝之領袖。及武帝臨崩,以外戚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輔少主,遂成為內朝之領袖,於是前後左右將軍、車騎驃騎將軍、衛將軍等,亦相繼為內朝官之一分子。內朝系統形成後,漢代中央行政制度大變,內朝主決策,外朝主執行。丞相由全朝領袖,退居外朝領袖,丞相府由最高決策機關,退居最高執行機關。 此種轉變當另有一背景,即漢初政治為功臣貴族集團所把持,丞相為這一集團之當然領袖。至武帝時代,這一班功臣已老死殆盡,這一集團之勢力已削弱,丞相必由功臣列侯出任之傳統已無法維持;而武帝又為一雄才大略之主,極欲打破丞相掌權之傳統,遂乘機收攬政權。不意臨終立幼主,不得不付霍光以輔政大權,於是內朝之權凌駕外朝之上,終成王莽篡奪之謀。(見參考資料三 ) 東漢之制,大體承西漢之舊,所不同者,皇帝新立,例置太傅、錄尚書事,薨則不復置。 西漢中期,中朝官大體已為外戚與宦官所把持;東漢尤甚,勞干云: 從西漢晚期開始直到東漢,都成為外戚及宦官專政局面,不論外戚或宦官,都是屬於內朝。外戚當政,都加上將軍的名義;宦官當政,也大都是中常侍。 C. 內朝官侵奪外朝官之權力。 內朝官對於外朝官,自始即是一種箝制力量,參考資料三所引《嚴助傳》所記,不過其開始。自霍光秉政,更見內朝壓制外朝,如昭帝元始中,廷尉少府治桑弘羊故吏吳反事,丞相田千秋召二千石博士會公車門,議問吳法。千秋封上眾議,大將軍霍光以千秋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內外異言,遂下少府、廷尉獄。朝廷皆恐丞相坐之。(《杜延年傳》。參見參考資料四 ) 又《王嘉傳》,嘉為丞相,奏薦故廷尉梁相,尚書劾奏嘉迷國罔上,「下將軍中朝者議」,皆以為嘉應迷國不道法。詔假謁者節,召丞相詣廷尉詔獄。 上列資料皆見外朝長官受制於內朝之證。及外朝由丞相制變為三公制,內外權力更失平衡。 (2)尚書。 A. 萌芽。戰國時代有「掌書」、「主書」之職,蓋即秦、漢尚書之任。 B. 秦及西漢尚書權力之發展。尚書本為少府小吏,在殿中主發書,故曰尚書,亦稱中台,實亦中朝官之一種。 《漢官儀》: 秦代,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故號尚書,尚猶主也。漢因秦置之,故尚書為中台,謁者為外台,御史為憲台,謂之三台。 因為掌書與皇帝接近,易得皇帝信任,職權漸漸崇大,組織亦漸擴大而制度化,進而漸漸代替御史大夫為皇帝的秘書機關(三公制行後,御史大夫更為大司馬,脫離皇帝秘書之地位,尚書更可乘機代替御史大夫成為皇帝秘書之職),故常代表皇帝行事。 天子責問丞相,則使尚書;丞相對詔,則尚書受辭。(《黃霸傳》) 代皇帝選第二千石。(《馮野王傳》) 地方官奏事,稱為對尚書。(《陳遵傳》) 「故事,諸上書者,皆為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此更握先察奏章之權。「相復因許伯白,去副封防雍蔽。宣帝善之,詔相給事中,皆從其議。霍氏殺許後之謀始得上聞。」(《漢書·魏相傳》) 元帝用宦者石顯為中書令(中尚書令),以中人無外黨,委以政事。「事無大小,因顯白決,貴幸傾朝,百僚皆敬事顯」。 C. 東漢事歸台閣(台閣即指尚書台)。 仲長統《昌言》: 光武皇帝慍數世之失權,忿強臣之竊命,矯枉過直,政不任下,雖置三公,事歸台閣。自此以來,三公之職,備員而已。 《後漢書·李固傳》: 今陛下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為天喉舌,尚書亦為陛下喉舌。……尚書出納王命,賦政四海,權尊執重,責之所歸。 所謂事歸台閣,本指天子自理,但天子不能經常如光武之能幹,故台閣中之尚書便能攬權,國事處理皆歸尚書。尚書無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實;三公有宰相之名,而無宰相之實。故《漢書解詁》云:「士之權貴,不過尚書。」 D. 四項重要權力。下列諸權,西漢之漸獲得,東漢更制度化。 第一:頒下詔書,受百官奏章。石刻中屢見其例。 第二:審查奏章。明帝永平二年明詔某些奏章,尚書可抑而不省。(此可參看前引《魏相傳》) 第三:選署官吏權。《陳寵傳》: 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 第四:主大計。 E. 尚書組織之發展。 秦時只以少府四吏給事殿中。漢初當無大異。武帝正式置尚書四員,成帝加一為五員。 《漢舊儀》: 尚書四員,武帝置。成帝加一為五:侍曹尚書,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尚書,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尚書,主庶民上書事;主客曹尚書,主外國四夷事;三公曹尚書(此成帝置),主斷獄事。 東漢之制,據《續百官志》,只就前述之制分主客為南北二曹,共為六曹。而《晉書·職官志》述東漢事云:「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祠祀事;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客曹,主護駕、羌胡朝賀事;二千石曹,主詞訟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事。」此與《續百官志》大異,不知為何演變也。 而觀《晉志》所記六曹分職與西漢分職大異。其主要不同,在分職之原則。《漢儀》、《續志》所顯示之分職原則乃就奏事者之身份而分之;《晉志》所顯示之分職原則乃就政事之類別而分之。而此種新分法又自成帝置「三公曹」始。尚書諸曹前後分職原則之差異,正顯示尚書之職由掌受章奏進而掌理政事之過程。 尚書諸曹之上有尚書令為之長,僕射佐之,又有左右丞。其增置演變不詳。令仆與六曹尚書,統稱八座。西漢尚書令秩僅六百石;東漢,令千石。僕射尚書皆六百石,丞與郎則四百石。 F. 領尚書事。 尚書職親近皇帝,但位不尊。西漢權臣利其權,故領其事,如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輔政,而領尚書事,是也。其他內朝輔政諸臣亦類多「領」、「平」尚書事或曰「視」尚書事,何人任職亦無一定製度。至東漢漸制度化,每帝即位,輒置太傅錄尚書事,薨輒省。又太尉常錄尚書事,司徒偶錄之。而最重要者,西漢領尚書事者多為內朝官,高級外朝官絕無領之者;東漢則皆由外朝官領錄之。蓋尚書台本為內朝機構,東漢尚書職在綜理政務,實已宰相化,故轉為外朝也。因此錄尚書事者反不如西漢之重要矣。至曹操輔政加「錄尚書事」,自此又成為權力的表征。如魏之曹爽、司馬師、司馬昭,蜀之諸葛亮、蔣琬、費禕、姜維,晉之賈充、東海王越、王導、桓溫、謝安、劉裕等皆加「錄尚書事」,以統政事。 第三章 中央政務分職機關——諸卿寺 漢代中央政務分行機關,通常稱為「九卿」,按《周禮·考工記》匠人:「外有九室,九卿朝焉。」註:「六卿、三孤為九卿。」是古有「九卿」之稱,即《周禮》六卿,加少師、少傅、少保為九卿也。而秦及漢初實無「九卿」之名。《朱買臣傳》:「征入為主爵都尉,列於九卿。」時在武帝世。又《王尊傳》,為京兆尹「備位九卿」。《朱博傳》:「罷刺史更置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是在武帝以後。大抵「九卿」之稱,似武帝時及其以後始見史傳。 西漢所謂「九卿」,為數實不止九,大約凡秩中二千石者皆卿也。「九」蓋數之極,猶言「諸」耳。真正九卿制度蓋與三公制同時成立。茲就秩中二千石,稱為卿者,分列如下: (1)太常。 位居諸卿之首,以列侯居之。其後漸卑。《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 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六令丞。又均官、都水兩長丞,又諸廟寢園食官令長丞,有廱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又博士及諸陵縣皆屬焉。(全部屬員二千餘人) 太常居九卿之首,而職掌宗廟禮儀,此仍為古代神權政治之延續,另方面仍見其為家臣性質。古代教育學術本在卜祝之手,故此時教育學術官司亦統於太常。 (2)郎中令(為皇帝親兵。源自戰國,多為大臣子弟為之)→光祿勛。 郎中令即廊中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祿勛。掌宮殿掖門戶。屬官有大夫、郎、謁者、期門、羽林,皆無定員。此為皇帝的侍衛長,故居宮中,稱為「內卿」。秦及漢代初年,此職在政治上極重要,後演變行政人員訓練機關。故東漢郎中令之權不及西漢。 (3)衛尉。 景帝時曾更名中大夫令。掌宮門衛屯兵,故衛尉亦在宮內。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及其他屯衛官。衛尉專指未央宮衛尉,常置。其他宮不常置衛,且其衛尉官號書明宮名,如太后所居之長樂宮,有太后時置衛,官名長樂衛尉。 (4)太僕。 掌輿馬,大駕則執馭。屬官有車府令丞及大廄、未央、家馬、駿馬等六廄令丞,以及邊郡六牧師苑令丞。西北邊凡苑三十六所,養馬三十萬匹。此因掌天子車馬而推及國家馬政。 (5)廷尉。 廷尉,秦官,景帝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名廷尉,掌刑獄。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相當於某條法律)以報。廷尉為掌國政之官,然觀其名稱,本亦人主宮廷之職。廷尉執法為天下之平,已下廷尉,雖天子亦不當干涉。(見參考資料五 ) 廷尉猶今最高法院兼司法行政部,既掌司法行政,又就刑案作最後審判,然有時亦奏上皇帝親決。特別大獄,又有會審之制。 (6)典客→大行令→大鴻臚。 典客,秦官,掌諸歸義蠻夷及諸侯。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臚。屬官有行人(太初元年更名大行令)、譯官、別火三令丞,及郡邸長丞。 舊有典屬國,後並職於大鴻臚。 (7)宗正。 秦官,掌皇帝親屬。序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例以宗正為之。 (8)治粟內史→大農令→大司農。 治粟內史,秦官。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其職署如今之財政部、經濟部。 其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主錢財儲備)、籍田、斡官、鐵市,分置令或長。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鹽官、鐵官,當在內)各置長丞,皆屬之。 (9)少府。 掌山海池澤之稅及市租,以供皇室用度。 顏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此見漢宮中、府中之財政用度分得很清楚。 少府屬官特多,諸凡宮中一切生活如食、衣、文書、娛樂、醫藥、奴婢、喪葬皆有專官掌理,歸少府統轄,故少府實為皇室的管家,「少府」之名亦對「大府」而言。 以上九者東漢之九卿,蓋西漢三公制實行後已如此。 (10)中尉→執金吾。 中尉,秦官,掌徼循(巡)京師(宮外)。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執金吾。吾猶御也。 應劭曰:「執金革以御非常。屬官有武庫等令丞。」 按:長安宮廷防衛森嚴,皇帝殿閣由郎中令防衛;殿外宮內,由衛尉防衛;宮外長安城,由執金吾防衛。 (11)內史。 後分為左、右內史,右內史更名京兆尹,左內史更名左馮翊。 (12)主爵都尉→右扶風。 內史掌京師畿內,主爵掌列侯,更名為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之後,稱為三輔,分掌畿內數十縣,既為中央官,又為地方官,但皆位列於九卿。 (13)卿制總論。 A. 秦、漢之卿本多由君主家臣發展而來。即就所謂九卿者而論,除「廷尉」、「大司農」、「大鴻臚」所掌為國家政務外,其「太常」、「光祿勛」、「衛尉」、「太僕」、「宗正」、「少府」六卿皆天子家臣。有或兼長國政,有或演變為掌國政之職耳。 B. 漢代諸卿大多各統領若干署。署置令或長,故令之名為卿下之低級長官。然前列諸卿在秦及漢初亦往往稱為「令」,如「光祿勛」曰「郎中令」;「衛尉」曰「中大夫令」;「大司農」曰「大農令」;「大鴻臚」曰「大行令」,則以「卿」統「令」之整齊制度當是較後之事制。按:中大夫令之定名衛尉在景帝世,而郎中、大農、大行三令之更名皆在武帝太初元年,則以「卿」統「令」之系統化,當是武帝末年事,而「卿」名確定亦在武帝末年。署名之確定及其隸屬關係之確定,亦大抵如此。 C. 漢代前期雖已有「九卿」之名,然卿數實非為「九」。考之載籍,稱為卿者至少十四個。大抵九卿制度正式成立當與「三公」制度同時。 D. 漢諸卿之職,上承君相分掌政務,諸凡政策之擬定與執行,皆是其職,故地位極崇,屬官組織亦龐大。 第四章 地方行政制度 [詳《中國地方行制度史》第一、二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 注意要點: (1)地方行政結構。 漢初制度一切承襲秦,惟統治地方的政策,為適應當時客觀形勢,採取郡縣與封建雙軌並行制度: 景帝、武帝以後,封建王國名存實亡,王國行政權全操於中央任命之國相,故名為封建王國,實與一般郡無異,故此時表面上仍為郡與國雙軌制,實際上已為單軌制,與秦相同。 中央政府——郡(王國)——縣 (2)漢代地方行政制度之優點: A. 地方長官在其轄境有完整且強有力的軍政權,可獨斷獨行,不受任何牽制,故行政效率極高。且郡國一百有多,各郡國地方不大,其強固的軍政權力不會形成對中央的威脅。 B. 郡、縣長官一定要用他郡人,但其屬吏一定要用本郡本縣人,故長官對於屬吏雖有絕對控制權,但不能任用私人,屬吏雖自治本鄉,但須絕對服從長官命令。 C. 登仕之途徑,主要的是由地方長官就屬吏中或轄境之平民中選拔優秀分子,送到中央。只有在地方上表現其能力與德行,才能以求上進之機會,故人才得以分布在四方,地方行政亦得以辦得好。不像後代,人才集中到中央,一為地方小吏,便無出路機會,行政辦事亦沒有積極性。 D. 地方自治的精神為歷代所不及。 第五章 任用制度 一、秩祿與印綬 (1)秩祿表: 漢吏祿甚薄,低級官員之俸祿,不足以給養妻子,詳見崔寔《政論》。仲長統以為本秦之舊,薄吏祿以給軍用。 (2)印綬。 天子用璽,傳國璽以和氏璧為之。 金璽祿綬——諸侯國王。 金印紫綬——丞相(相國祿綬)、太尉、三公、上將軍。 銀印青綬——御史大夫以下至比二千石。 銅印墨綬——千石至比六百石。 銅印黃綬——五百石至比二百石 散官,加官,及大夫、博士、議郎、郎中等皆無印綬。 二、任用種類與任用限制(從略) 三、仕途 (1)蔭任。 《漢舊儀》:「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保同產(即兄弟)若(或)子一人為郎。」 《王吉傳》疏稱:「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驕驁,不通古今……宜明選求賢,除任子之令。」 哀帝即位,除任子之令。其後雖有任子者,但硬性規定任子之權,已不復見。 (2)貲選。 《漢儀注》:「訾五百萬,得常侍郎。」按:錢五百萬即金五百斤,漢世十金為中家之產,故五百萬極富有者。 (3)地方定期察舉之一:郡國舉孝廉。 A. 孝廉制之起源:《漢舊儀》:「高后選孝悌為郎。」此為選孝悌之始見。《循吏文翁傳》:「以郡縣察舉,景帝末年為蜀郡守。……選郡縣小吏開敏有材者,以為右職,用次察舉,官有至郡守刺史者。」知漢初已有郡縣察舉之制。 B. 孝廉制之確立:蓋於武帝建元元年。 《漢書·董仲舒傳·對策》曰: 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臣愚以為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所貢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 數年以後,元光元年(武帝即位第七年)始詔郡國貢孝廉各一人。班固曰:「州郡舉茂才孝廉,皆自仲舒發之。」 C. 孝廉制之內容: 甲:察舉者之資格——郡守、王國相。順帝詔曰:「其令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是強制,視事未滿歲者不得舉人。 乙:被舉者之資格——前後標準有異。本為「孝」、「廉」兩科。孝舉民,廉察吏。後並為一科,兼察吏與民。東漢大約只察舉吏,至和帝時,左雄又奏限年四十以上。 丙:察舉人數——武帝元光元年詔,本為每郡國各一人,不知何時增為兩人。東漢和帝以為不均,從丁鴻議,以戶口為率,每二十萬口舉一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稍後邊郡(幽、並、涼)例外,口十萬以上,歲亦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一人;五萬以下,三歲一人。 丁:除官——孝廉到中央,例除郎中,稱為孝廉郎,碑刻中所見之郎,十之八九皆由孝廉出身。 (4)地方定期察舉制之二:州舉茂才。 武帝元封四年令諸州各舉秀才一人,似為特舉,非歲舉。東漢避光武帝諱,改稱茂才(魏復曰秀才),為歲舉,即定期察舉。地位較孝廉為高,多得為縣令。 按:《續百官志》注引《漢官目錄》所記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詔書,三公、九卿、軍將與司隸州牧同得舉茂才,且得舉廉吏。因三公、九卿、軍將人數不多,似亦非強制,故其察舉不如郡國守相及州刺史察舉之大有影響。 (5)博士弟子甲科:此為武帝時丞相公孫弘所奏定。 《史記·儒林傳》: 弘奏曰:「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太常擇民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者,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郡守、國相),二千石謹察可者,當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一歲皆輒試,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弟可以為郎中者,太常籍奏。」制曰:「可。」 《漢舊儀》云: 太常博士弟子試射策,中甲科補郎,中乙科補掌故。 (6)公府(相府)掾。 武帝時丞相公孫弘開東閣辟士,《漢舊儀》上云: 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科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科曰明曉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科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決斷,才任三輔劇令。……第一科補西曹南閣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 按:所補皆為丞相府諸曹屬吏,稱為公府掾。府掾外放,或期月而掌州郡,或數歲而至公卿。此類人升官較快,因曾於丞相府辦事,故此亦為一重要仕途。 (7)詔舉:不定期選舉。 由皇帝下詔舉之,既無定期,亦無一定科目,何人有選舉權亦隨時不同,全由詔書隨時決定。科目雖無一定,但多少可作歸類,有: A. 賢良方正,直言極諫。 B. 文學茂材。 C. 勇武知兵法。 D. 德行。 E. 其他——因事立名。 詔舉多因災異或因臨時需要而下詔選舉。選舉者之資格,自丞相、御史大夫以下至州郡長官皆有之,或臨時遣中央官吏出巡,因而選舉人才,被舉者到中央,或由皇帝親自第試。 (8)結論。 漢代仕途,主要者不外上列七徑。第一種「蔭任」,蓋為古代貴族制之遺存。第二種「貲選」,當為戰國以來所興起,可視為資產階級、新興貴族之特權。此二者便利達官富豪子弟之進身,自非合理之制度。「孝廉」、「茂才」、「射策甲科」、「公府」四途,則為一般文吏儒生努力進身之階,而大抵皆創始於武帝之世。「詔舉」,漢初已行之,其定製亦在武帝以後,為平民及低級官員仕進之顯途。自此以後,「蔭任」、「貲選」兩途漸見衰替,而「孝廉」以下諸途,逐漸昌盛,遂使漢代政治本質起重大變化。 蓋自戰國以來,政權已逐漸開放,漢祖崛起草莽,政府陣容,可謂徹底平民化。此實曠古未有之新面。然彼輩既純樸農工,於政治設施茫然不解,更無新理想可言,故一切法制,悉承秦舊,「蔭任」、「貲選」蓋其類耳。是以功臣封侯食采,子弟平流湧進,而不知隨時向民間吸收新因素,增加新血輪,致政府與民間日逐懸隔,在上人材日稀,在下民情隔膜。上下不能連貫,有僵化為新貴族之趨向。逮「孝廉」、「茂才」、「射策」、「公府」之制行,遂使民間優秀分子有進身之階,而政府亦可隨時與民間接觸,吸收新空氣,增加新血輪,俾能新陳代謝,永遠保持有朝氣之新生命,而政府之社會基礎,亦因之而鞏固。此等制度,使文人主政之力,為他代所不能比。且「孝廉」、「茂才」來自四方,雖邊遠荒裔,皆可自達,觀光京師,向心朝化。漢世始自列國歸於一統,又復開拓疆土,倍於舊壤,皆賴此類制度,凝聚四方之向心力,增強國家統一基礎,政府有縱的社會基礎,有橫的地理基礎,漢世所以能統一控制四百年,此為一重要因素;而中國二千年統一政府,亦於焉植基。 本編約述 (1)秦代政制大體為戰國制度之集結,而作進一步之行政集中。可謂法家思想發揮到極高點。 (2)漢初政制除了適應客觀環境實行郡縣、封建雙軌制之外,一切制度皆承秦之舊,惟政令則反秦之弊。因為政令反秦之弊,故制度形式雖與秦不異,但統治狀況實甚鬆懈,此與當時社會情況,黃老思想,以及朝廷當政者之素質皆有關係。 (3)秦代實行中央集權,而中央權力又集中在皇帝。漢高祖統一天下不久即棄世,不及收攬政權,而功臣集團勢力龐大,丞相為此集團之領袖,故對於國政有極大之處理權力。同時對於地方亦採取放任政策,封建王國固保持其半獨立狀態;即郡守亦多為功臣出任,對於郡政可自由處理,中央常不干涉。 (4)後來朝廷漸採集權政策,逐漸削弱地方行政權。到武帝時代,功臣集團之勢力已衰,武帝又為雄才大略之主,遂得乘機收攬政權,在中央形成內朝,控制政府,使外朝丞相九卿漸退處於執行內朝所定政策之地位。在地方,建立刺史監察郡國之州制。這樣又傾向於中央集權,且權力集中到皇帝,不在丞相。 (5)權力集中到皇帝,勢必常常走上大權旁落之地步。武帝以後權力常掌握在內朝大臣之手,而有外戚、宦官之禍。 (6)武帝收攬政權,對於漢廷而言,可謂為一大失策,然武帝對於政制,亦有其重大優異之創建,最主要者為建立平民入仕之途徑。漢初,入仕之重要途徑有二,一為蔭任,二為貲選,這樣長久下去,便會僵化為貴族政治。武帝創建郡察孝廉,州舉茂才,及博士弟子射策甲科等制度,開平民知識分子入仕之坦途,因此促成社會之靈動性(social mobility)。後來隋唐進士科舉亦是沿此方向發展,使中國社會不能產生固定的貴族階級,此與印度、日本、歐洲社會大有不同。且孝廉、茂才皆地方推薦而來,全國百餘郡國,無論其在中原或邊疆,無論居民之為華夏民族,或邊裔少數民族,亦無論其經濟文化發展之高低,一律一視同仁,皆以戶口多少為比例。推薦人才到中央為郎官,在首都觀摩數年,然後分派在中央或地方(不到本籍)任職,這樣增加了地方四裔對中央的向心力。秦漢時代中國第一次走上統一之途,能維持四百年之久,此一制度盡了相當的功能。中國經此長久的統一局面,已凝成為不可分之一體,自後政治上縱然時或有離心的叛亂出現,但最後終歸統一,得此制度影響甚大。換言之,中國二千年來世界性國家之局面,為曠世所未有,此一具有闊大胸襟不分夷夏一視同仁之制度,實有其歷史性的影響作用。 附錄:參考資料 (一)《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 孝文帝乃以絳侯(周)勃為右丞相,位次第一;平徙為左丞相(原為右丞相),位次第二。……居頃之,孝文皇帝既益明習國家事,朝而問右丞相勃曰:「天下一歲決獄幾何?」勃謝曰:「不知。」問:「天下一歲錢穀出入幾何?」勃又謝不知。汗出沾背,愧不能對。於是上亦問左丞相平。平曰:「有主者。」上曰:「主者謂誰?」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內史。」上曰:「苟各有主者,而君所主何事也?」平謝曰:「主臣!(張晏曰,若今人謝曰惶恐)陛下不知其駑下,使待罪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育萬物之宜;外鎮撫四夷、諸侯,內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孝文帝乃稱善。右丞相大慚。出而讓陳平曰:「君獨不素教我對!」陳平笑曰:「君居其位,不知其任邪?且陛下即問長安中盜賊數,君欲彊對邪?」於是絳侯自知其能不如平遠矣。居頃之,絳侯謝病請免相,陳平專為一丞相。 (二)褚補《三王世家》: 元狩六年封王之制:「御史大夫湯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此下字衍)郡太守、諸侯相。」 居延簡: □□(御史)大夫廣明下丞相,丞相義下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 又簡: 丞相相下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諸侯相。 《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宣帝時,安世拜大司馬車騎將軍,領尚書事。「職典樞機,以謹慎周密自著,外內無間。每定大政,已決,輒移病出。聞有詔令,乃驚,使吏之丞相府問焉。自朝廷大臣莫知其與議也」。 (三)《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 郡舉賢良,對策百餘人,武帝善助對,繇是獨擢助為中大夫。後得朱買臣、吾丘壽王、司馬相如、主父偃、徐樂、嚴安、東方朔、枚皋、膠倉、終軍、嚴蔥奇等,並在左右。是時征伐四夷,開置邊郡,軍旅數發,內改制度,朝廷多事,婁舉賢良文學之士。公孫弘起徒步,數年至丞相,開東閣,延賢人與謀議,朝覲奏事,因言國家便宜。上令助等與大臣辯論,中外相應以義理之文,大臣數詘。 《漢書》卷七七《劉輔傳》引孟康曰: 中朝,內朝也。大司馬左右前後將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 錢大昕《三史拾遺》: 《漢書》稱中朝官或稱中朝者,或稱朝者,其文非一,惟孟康此注最為分明……給事中亦中朝官,孟康所舉不無遺漏矣。(耕望按:左右曹亦中朝官下缺漢也在中朝官之列。)然中外朝之分,漢初蓋未之有,武帝始以嚴助、主父偃輩入直承明,與參謀議,而秩尚卑。衛青、霍去病雖貴幸,亦未乾丞相御史職事。至昭、宣之世,大將軍權兼中外,又置前後左右將軍,在內朝預聞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給事中者,皆自托為腹心之臣矣。此西京朝局之變,史家未言明之,讀者可推撿而得也。 (四)《漢書》卷六六《楊敞傳》: 為丞相。……大將軍(霍)光與車騎將軍張安世謀欲廢(昌邑)王更立。議既定,使大司農田延年報敞。敞驚懼,不知所言,汗出洽背,徒唯唯而已。延年起至更衣,敞夫人遽從東箱(廂)謂敞曰:「此國大事,今大將軍議已定,使九卿來報君侯,君侯不疾應,與大將軍同心,猶與無決,先事誅矣。」延年從更衣還,敞、夫人與延年參語許諾,請奉大將軍教令,遂共廢昌邑王。 (五)《漢書》卷五〇《張釋之傳》: 民驚乘輿,文帝以付廷尉論之,釋之處以罰金。帝怒,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者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冬讞所屬二千石官(即指郡國長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附也)所當比律令,以聞。」 (六)《漢書》卷十九上《百官表》: 少府,屬官有尚書、符節、太醫(先屬太常)、太官(主膳食)、湯官(主餅餌)、導官(擇米)、樂府、若盧(主收藏兵器有獄)、考工室、左弋、居室(佐弋射)、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織、西織、東園匠十六官令丞。又胞人(庖人)、都水、均官(蓋本主市價)三長丞,又上林中十池監,又中書謁者、黃門、鉤盾(主園囿)、尚方(作禁器刀劍)、御府(主天子衣服)、永巷(主宮婢)、內者(禁中布張諸物)、宦者八官令丞。諸僕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