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 第一編 上古政治制度
第一章 史前氏族聯盟的部落國家前期
原始民主政體——堯、舜禪讓。
堯的繼承人是舜,不是堯子丹朱。
舜的繼承人是禹,不是舜子商均。
儒家——以為堯、舜禪讓是公天下,是讓賢。按:此乃美化古人,以為托古之依據。
曹丕(法家?)——以為舜、禹篡奪,如曹氏篡劉。按:此乃醜化古人,為篡奪作解。
事實上此兩種說法皆歪曲事實,堯、舜禪讓可認為是一種原始民主制度。
(1)近代對於原始民族的社會調查,例如北美印第安人,見莫爾甘(L. H. MORGAN)《古代社會》(Ancient Society )。
(2)中國邊疆民族史上之實例:
例一:烏丸
《三國志·烏丸傳》裴注引《魏書》:
烏丸者東胡也……常推募勇健能理決鬥訟相侵犯者為大人,邑落各有小帥,不世繼也。數百千落自為一部……
例二:契丹
《五代史記》卷七二《四夷附錄》契丹目,略云:契丹部族本分八部,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統八部。後八部眾強,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久之(發現以次代,不得賢),八部選於眾,以阿保機代之。阿保機有才略,多攻略漢人,依唐州縣置城以居之。漢人教阿保機曰:「中國之王無代立者。」於是阿保機以威制諸部而不肯代。其立九年,諸部共責誚之。不得已傳其旗鼓,但求自為一部治漢城,諸部許之。漢城地有鹽鐵之利,乃後魏滑鹽縣也,且可植五穀。阿保機告諸部曰,我有鹽池,諸部所食。後諸部來會,阿保機伏兵盡殺諸部大人,遂自立不復代。
例三:蒙古
蒙古有「庫利爾台」(Khuriltai)制度,議決國家重大事件:第一選舉「合罕」,第二出征外國,第三頒布法令。成吉思汗(鐵木真)前數世已見有此制。鐵木真擊敗競爭者札木合之後,以選舉形式即位,其後太宗、定宗、憲宗亦由此方式選舉出來。自世祖忽必烈自立之後(也具大會形式)此制漸壞,但未廢棄。
選舉合罕,多由現任合罕指定一人或二三人之名(提名)再集會選舉,所提名之人不一定為自己之子,但總為王族有力人員。
第二章 殷商政治制度
——氏族聯盟的部落國家後期、貴族統治的開始
一、殷商時代的氏族部落
貴族統治應可說始自夏代,但無文字信史,今姑不論。
殷商仍非一個統一國家,大抵仍為氏族聯盟制,但氏族聯盟的盟長由殷族子姓一氏的子弟所承襲,稱為王,王對於本盟中的氏族可命令指揮。《殷虛書契前編》曰:
令多子族眾(及)犬侯寇周。
又:
今……從蒙侯虎伐鬼方。
此一聯盟究有多少氏族自不可知,但為周氏族聯盟所敗之後,聯盟瓦解,有些被周王命令遷徙到各地方,據《左傳》定公四年條:
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封於魯: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
康叔以殷民七族封於殷墟: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飢氏、終葵氏。
由此可知殷商聯盟中的氏族必極多。
二、盟主(王)繼承制——子族兄終弟及制
殷氏族重視橫的世代層,同一世代層的兄弟身份相同,故祖輩諸祖均為祖,父輩諸父均為父,尚無伯叔之別,所以祭祀崇拜為祖先,諸祖諸父相同,不如後代重視直系的關係。
《殷墟書契後編》26:
祖辛一牛,祖甲一牛,祖丁一牛。
同上25:
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
此兩條諸父完全一樣,但保炭南仰出土三件兵器,其銘如下:
其一曰:
大祖曰己,祖曰乙,祖曰庚,祖曰丁,祖曰己,祖曰己。
其二曰:
祖曰乙,大父曰癸,大父曰癸,中父曰癸,父曰癸,父曰辛,父曰己。
其三曰:
大兄曰乙,兄曰戊,兄曰壬,兄曰癸,兄曰癸,兄曰丙。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引)
王氏以為:「無上下貴賤之別,但祖有大祖,父有大父中父,兄有大兄,是已有分別,當進一步討論。」
重視橫的世代層,故其繼承制以「兄終弟及」為原則,無弟乃傳子。王氏《殷周制度論》曰:
商之繼統法,以弟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觀堂集林》卷一〇《史林》二)
此論甚是。然據《殷本紀》,自湯至武丁凡二十一傳,其中傳弟者十一,傳子者六,傳侄者四;武丁以後凡八傳,其中傳弟者二,傳子者六,是最後五世(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帝辛)皆父子相傳,則殷代後期已漸形成父子繼承制,傳弟已成例外。
三、官司組織
(1)師保。
本為長老制度,對嗣王盡監護之職。後演成太保、太師、太傅三師官。
《商書·太甲》:
既往背師保之訓。
《商書·微子》:
父師少師,殷其弗或亂正四方。
下文屢稱父師、少師。
(2)卿士大夫。
卜辭中有「卿士寮」。
《竹書紀年》武丁元年:
命卿士甘盤。
《周書·牧誓》:
今商王受……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
稱「寮」必不只一人。
(3)卜巫。
甲骨文中所見之卜人極多,如卜旅、卜游、卜即、卜黃……「巫」在卜辭中象舞蹈之形,殷代名臣,如巫咸、巫賢,都是大巫。
《周書·君奭》:
公曰:君奭!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於皇天;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在太戊,時則有若伊陟、臣扈,格於上帝,巫咸乂王家;在祖乙,時則有若巫賢;在武丁,時則有若甘盤。率惟茲有陳保乂有殷,故殷禮陟配天,多歷年所。
(4)冢宰。
《商書·伊訓》: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於先王。奉嗣王,只見厥祖。侯甸群後咸在,百官總己以聽冢宰。
又《周書·洪範》:
八政:一曰食,二曰貨,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賓,八曰師。
按:《洪範》傳為箕子所傳,但卜辭中不見司徒、司空、司寇及賓之官。
(5)其他百官。
《伊尹》有「百官總己以聽」之語。
《周書·酒誥》:
惟殷之迪諸臣百工(官)乃湎於酒。
是殷代已有百官之稱,組織已相當繁複。
第三章 西周政治制度
——宗法社會的封建國家周室統治廣土眾民之兩大基本政策:封建與宗法
一、封建制度
在西周以前有若干分封的情形,《詩·商頌·殷武》:「命於下國,封建厥福。」是殷已有封建。
(1)封建情形。
A. 分封對象——以封親戚為主,承認土著為輔。
西周封建諸侯以姬姓為主,如魯、衛、晉、虞、蔡、曹、滕、虢、祭、凡、邢、芮之類。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襄王將以狄伐鄭,富辰諫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世婚之族次之。如齊、申、許。
B. 封建方法——錫之土地、人民及其地位,加以誥訓,指導其統治之政策。
《左傳》卷二七定公四年:
子魚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率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以法則周公。……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虛。分康叔以大路、少帛、 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飢氏、終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於殷虛,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須之鼓、闕鞏、沽洗,懷姓九宗(杜註:唐之餘民。即夏之餘民),職官五正,命以《唐誥》,而封於夏虛,啟以夏政,疆以戎索。」
《新中國的考古收穫》所記《宜侯簋》內容,可與此條相印證。
C. 封國總數。
《鹽鐵論·輕重》:
御史曰:「周之建國也,蓋千八百諸侯。」
《漢書·賈山傳》:
昔者周千八百國。
《禮記·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公羊說:
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
按:《孟子·滕文公篇上》:「今滕絕長補短,方五十里。」《呂覽·慎勢篇》:「海上有十里之諸侯。」各只是一小部落,故可千數百。
(2)王室與諸侯之關係。
A. 諸侯對於王室要朝覲納貢。如齊桓公伐楚的口實為「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但遠方來貢,王亦分之於諸侯(看顧頡剛《史林雜識》)。
B. 王得在諸侯國中設命卿——通說大國三人,中國二人,小國一人。
《王制》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注云:「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脫誤耳。」
按:《王制》又云:「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則鄭注之說是也(看呂思勉《先秦史》第十四章)。
《左傳》卷一二成公二年,晉敗齊:「晉侯使鞏朔獻齊捷於周……王……辭焉曰……今叔父克遂,有功於齊,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於王室。」杜註:「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於王室。」
《左傳》卷五僖公十二年:「齊侯使管夷吾平戎於王……王以上卿之禮饗管仲。管仲辭曰: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若節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陪臣敢辭。……受下卿之禮而還。」
C. 諸侯若參政王室,可為卿士。
《左傳》隱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又隱公八年:「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於周。」又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
同書卷一五襄公十年:「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
二、宗法制度
土地分封給諸侯,軍事力量又寄之於部族,為了統制諸侯諸氏族,乃有所謂宗法之制。宗法就是利用血緣關係造成一種政治統制的系統。徐復觀曰:「宗法本是以氏族社會為基礎所發展起來的。」(參看徐復觀《兩漢思想史·西周政治社會的結構性格問題》)
(1)嫡長繼承制。
確定立嫡長制,立子以嫡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使繼承次序有絕對客觀標準,毫無疑問、無爭議之餘地。但在列國並不與周室相同,魯一生一及,曹無定製,楚少子繼承制,秦擇勇猛者。
(2)大宗小宗統隸之關係。
《禮記》卷一〇《大傳篇》云:(按:此處舉諸侯為例)
別子為祖(註:別子謂公子,若始來在國者後世以為祖也),繼別為宗(註:別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繼禰者為小宗(註: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註:遷猶變易也。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此為宗法組織臆測圖,各人當宗事五人,即本人高祖、曾祖、祖父,父親之正嫡(嫡長子)與大宗之宗子。故謂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總之,周王室為最大最基本之大宗,故稱「宗周」。諸侯、卿大夫對上而言,各自為小宗;對下而言,則各自為大宗。如周公在魯為大宗,在周則為小宗。
(3)宗周,謂宗主之周室也。天下之大宗,有宗主權。
此一名詞常見於金文,如:
《周寶鍾》:
王對作周寶鍾。
《史頌鼎》:
王在宗周。
《獻侯鼎》:
唯成王大 在宗周。
(4)宗法在政治上之運用——利用血緣關係之宗法制度加強政治上的統治。大宗有維護小宗的責任,小宗有支持和聽命於大宗的義務。
A. 軍隊以宗族為基礎。各級貴族有由其宗族成員與私屬人員所組成的軍隊。因為宗法關係,宗族軍隊須聽命於宗主。
B. 講究同姓同宗間之關係——宗族特權。
盟:「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喪:「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
用人:以「親親」、「貴貴」為選任標準,與「用人唯才」完全相反,若「棄親用羈」,則為宗族所不容。
C. 以宗法血緣關係推之於異姓血緣關係,因為「同姓不婚制」與「貴族內婚制」之影響,造成姬姓與諸異姓貴族皆有婚姻關係,故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
在封建與宗法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統治下,周民族雖然分散在廣大區域,但能團結成為一貴族社會,這些貴族君臨各地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鄉野的一般人民。
三、宗廟與王政
初民本重神機,一切大事皆取決於神。祖先崇拜尤為中國古代傳統的基本信仰,周既以宗法制度作為維繫政權的工具,所以宗廟尤見其重要性,同宗一切大事皆於宗廟行之。
(1)宗廟之意義。
《說文》:「宗,尊,祖廟也。從宀從示。」按:宀,象宗廟之形;示,象徵所住神主。
《沈子簋》:「作於□周公宗。」此宗即廟。「廟」即「朝」,廟堂為舉行大典之場所,與朝廷一般。
《 鼎》:「王各於大朝。」按:各,格,感通也。此即祭於祖廟,而字作「朝」,知朝即廟。
(2)大政決定或頒行多在宗廟宣布。在廟中所進行的儀式如:
A. 冊命。金文中常見。
B. 獻俘受賞。《左傳》襄公十年,晉侯以偪陽子歸,獻於武宮(武宮即晉始祖武公之廟)。國之大事在於祀與戎,如《虢季子白盤》所載。
C. 結盟。
D. 出師告廟。
E. 受命,授兵。帥師者受命於廟。鄭伐許,授兵於大宮。故古代稱戰略為「廟算」、「廟謀」。
F. 其他。
古代常言「廟謀」、「廟算」,因戰略等大事均在廟中謀劃的。中古以後,太廟只是帝王祭祀之地而已,一切事不在廟中決定。
四、王朝職官
周王室已有相當完整的行政機構。《周書·蔡仲之命》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謂有冢宰統百官,百官名稱《立政篇》所見最多。(《尚書》卷一〇)
(1)師保。
周公為太保,見《召誥》。《旅獒》曰:「太保乃作《旅獒》,用訓於王。」《康誥》曰:「太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太公為太師」,「以表東海」。見《左傳》襄公十四年。
(2)卿士。
見《周書·蔡仲之命》、《顧命》,《詩·常武》等。金文或作卿事。又如《令彝》有卿士寮;《毛公鼎》:「及茲卿士寮太史寮,於父即尹。」雲寮,當非一人,《左傳》隱公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是有左右之分。卿為秩位,亦即職官,古代爵位與職官尚未分化。
(3)六官。
即隋、唐後之六部。《周禮》中有天、地、春、夏、秋、冬官,雖不太可信,但真有此官。
A. 冢宰、太宰。
《蔡仲之命》:「周公位冢宰,正百工。」《詩·十月之交》:「家伯冢宰。」《左傳》昭公四年謂周公為太宰。金文中只稱「宰」,不冠「冢」、「太」字。
B. 宗伯。
見《孟姜壺》。而《周書·顧命篇》:「太保、太史、太宗皆麻冕彤裳。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階 ……上宗曰饗。」此即《周禮》宗伯掌禮之職。
C. 司徒。
常見典籍,如《周書·立政》有司徒、司馬、司空。《牧誓》、《梓材》,亦有司徒、司馬、司空三者並見。金文作「 土」。如《 》:「王曰, ,命汝 土,官 耤田。」《周禮》:「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
D. 司馬。
典籍屢見。金文作「 馬」。《周禮》云:「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
按:司徒、司馬之職掌常有關係,無大的分別,很難分清。
E. 司空。
典籍屢見。《周禮》云:「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
F. 司寇。
《周書·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列用中罰。」金文作「 寇」。《周禮》云:「司寇掌邦禁,詰奸慝,刑暴亂。」
(4)史。
有太史、內史、卜史之官,作冊等,掌冊命事。
(5)祝、卜。
(6)左右仆隸。
如膳夫(一作善夫,周王的廚師),侍御,群仆,仆有大正(在政治上發生作用)。《周書·冏命》:
穆王命伯冏為周太僕正,作《冏命》。……昔在文武,聰明齊聖……其侍御僕從罔非正人……今予命汝作大正,正於群仆侍御之臣。
(7)武衛。
《周書·立政》有虎賁。《師寰 》:「今余命汝率齊匝……及左右虎臣征淮夷。」
五、世官
西周居官世襲者不少。一個人做一生的官(封建時代時常有的特徵),有的還傳給兒子。
《舀鼎》:
王若曰,舀!命女更乃祖考 卜事。
《師虎 》:
王若曰, !先王既命乃祖考事啻官, 左右戲、緐、荊。今余唯師先王命,命女更乃祖考官, 左右戲、緐、荊。
《左傳》襄公十四年:
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曰:「世胙大師,以表東海。」
至春秋世仍有世官。中古後就沒有了,為官有任期,若干年為一任。
第四章 春秋列國政治制度
一、春秋政治狀況
(1)整個時代的一般狀況
A. 霸政與會盟 周王室衰微,政治、軍事上有力之諸侯代之而起,但仍以尊周室為號召,成立聯盟,即所謂霸政。霸政最大之作用在攘夷,因為其時北方之戎人,南方之楚人皆向中原進逼,中原華夏民族若不能組織起來共同抵禦,即不能生存。霸政與會盟分不開,經傳所見參與會盟之國凡三十四,如齊、晉、魯、宋、衛、陳、蔡、鄭、曹、許、杞、莒、紀、滕、薛、邾、邢、江、黃、燕、秦、楚、吳、鄧等,絕大多數在黃河中下游。就《春秋》經文所記,前後會盟凡二百零六次,《左傳》所記稍有出入。
B. 政權之逐步下移——由公族鬥爭至異姓卿大夫執政 諸侯之國本以公族為輔,與公室相依而存。此時宗法體系已不能維繫,公族發展往往強過諸侯(公室),如魯之三桓;或者諸侯滅去公族,但異姓卿大夫仍然發展為強大勢力,如晉、齊,終至田氏篡齊,三家分晉。
總之,西周末至春秋前期,王室政權降落到強大諸侯;春秋後期,諸侯政權又降落到卿大夫之家(如魯之降落到公族卿大夫,齊、晉降落到異姓卿大夫)。
(2)齊國
莊公以下凡十八傳至平公,其傳子者九,傳弟者五,余為從兄弟或伯叔。其傳弟或其他,皆經過鬥爭。因齊始終未建立起嫡長繼承制,故常有內亂。陳國田敬仲奔齊,羈仕為卿大夫,漸漸乘機取得政爟,終至篡齊。
(3)晉國
晉國公室與公族(群公子)常因政爭互相殘殺,至獻公八年「冬,晉侯盡殺群公子」(《左傳》莊公二十五年),晉遂無公族。及成公即位,乃立卿(異姓卿)之「適子」、「餘子」、「庶子」為「公族」、「餘子」、「公行」(見《左傳》宣公二年)。自此異姓公族日強,把持朝政,甚至晉侯廢立亦操於卿大夫之手。《左傳》昭公五年記楚薳啟彊述晉之私家(異姓公族)狀況云:
韓起之下,趙成、中行吳、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張趯、籍談、女齊、梁丙、張骼、輔躒、苗賁皇:皆諸侯之選也。
當諸侯之公族尚弱時,公室(晉侯)尚能控制;公族呈均勢時,公室尚能保持其地位;及公族勢力不平衡時,公室統治之地位便難存在。以上諸公族相互並滅,如韓、趙、魏、中行、智、范六家;其後魏、趙二家共滅范氏、中行氏;魏、趙、韓三家又共滅智氏,形成三國鼎立,終至三家分晉。
(4)魯國
《公羊》莊公三十二年:
叔牙曰:「一繼一及,魯之常也。」
此為一特別繼承法,觀魯莊公以前世系,果然。魯國政治多由三桓掌握(桓公為入春秋後第二君),三桓之中尤以季氏最常為正卿,主魯政。公室(魯侯)無實權。
(5)楚國
中原諸國大體趨向於長子制,而楚國則行少子繼承制。
《左傳》文公元年,子上曰:「楚國之舉,恆在少者。」又昭公十三年,晉叔向曰:「羋姓有亂,必季實立,楚之常也。」
觀《史記·楚世家》,果然。此為母系氏族社會之遺習。然楚國公族極強,令尹之官多以公子為之,或為王之同母兄弟或為庶兄弟,權力極大,故王權不強。
(6)秦國
秦國前期,「擇勇猛者而立之」(何休說)。觀《秦本紀》大體為父子世襲制,蓋擇諸子中之勇猛者,但庶長之職,權力極大。商鞅變法,改庶長為爵制(或許本為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屬籍,而引用客卿主政,公族始衰,君權得以伸張。
二、春秋列國職官制度
華夏諸國(秦、楚除外)有通制,而大多數國家又各有特製。
通制:
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蓋亦有宗伯;
有史、祝;
有師、傅;
命官多曰人、曰正。
此通制大體與周王朝之職官略同。或許列國初封皆承用王朝官制。
就魯國而言有下列諸官:
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宗伯;
太宰、左宰、右宰;
傅、太師(樂師之長)、少師;
太史、太祝;
司宮、司鐸、司歷;
馬正、少正、燧正、工正、賈正;
卜人、府人、虞人、宰人、校人、饔人、圉人、行人等。
按:此與周王朝相同,亦大體為華夏諸國皆有之制。
其他華夏諸國,除通制外,又各有其特別官制,秦、楚更與華夏諸國不同。分述如下:
(1)齊國
齊之特別為相。《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晉寺人云,齊侯使管仲相。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崔杼立景公而相之,慶封為左相。
(2)晉國
晉文公以前蓋略與周王朝同,如獻公時士 為大司空,實主國政。自文公被廬之搜以後(《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作中、上、下三軍,各有將有佐,合為六卿。將中軍者,常主國政,於是內政與軍令合一,制度大變。其後增新中、上、下軍,故有十二卿。
(3)鄭國
《左傳》襄公十年:
子駟當國,子國為司馬,子耳為司空,子孔為司徒。
又雲子孔當國。是三司之上置「當國」,為新制,又有為政、聽政等名目。
(4)宋國
宋制有通制之司徒、司馬、司城、司寇、左師、右師、太宰等官,皆為卿,可為政。但《左傳》哀公二十六年云:
於是皇緩為右師,皇非我為大司馬,皇懷為司徒,靈不緩為左師,樂茷為司城,樂朱 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聽政(註:三族皇、靈、樂也;降,和同也),因大尹以達。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稱君命以令,國人惡之。
官名加「大」為稱者,蓋宋為商裔,特自尊之。三族居舊官,蓋常與公室對立,公室為對抗公族,欲奪其權,故別置大尹主政,是新的特製也。謂之尹者,蓋宋南近楚,受楚國影響。
(5)楚國
以尹名官,如令尹、左尹、右尹、沈尹、連尹、工尹、寢尹、卜尹、縣尹等。令尹為上卿,主國政;大司馬總軍賦。又有左司馬、右司馬。官制與中原華夏諸國異。
(6)秦國
不甚詳,以大庶長主政。
春秋列國官制總結:中原通制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史、祝、師、傅等官,命官多曰人。其特製:齊有相,晉有軍將,宋有大尹,鄭有當國,楚有令尹,秦有大庶長。
秦、楚兩國蓋自始與王朝異,與中原諸侯異。華夏諸國,其始大抵多相類,以司徒、司馬、司空等為最高級官輔政。其後公室與公族鬥爭,公室欲奪公族之權,乃於司徒、司馬、司空等之上別置名目以輔政,故各國不同。惟魯國公室衰微,政在公族之三桓,三桓以舊制掌國政(如司徒、司馬、司空),故一直維持舊制,未於舊制上另立新官。蓋新官本為公室用之以奪公族之權者。
三、世官
春秋時代,官位世襲之舊制仍保存。
《左傳》僖公二十年:
魚氏世為左師。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魯大夫崔杼弒莊公,太史書曰崔杼弒其君,崔子殺之。其弟嗣書而死者二人。其弟又書,乃舍之。
第五章 戰國政治制度
一、中國政制史之重要轉變期
(1)由貴族世官之封建國家過渡到官僚組織的集權國家——新型國家政府之成立。
新政府產生之方式有兩種途徑:
A. 公室衰微,卿大夫由執政而篡奪,成為新的國家與政府,如田氏篡齊與三家分晉。
B. 公室振作,引用非貴族之士人,消滅公族,成為新的君主集權政府,如秦之變法成功,燕之大量招用士人。楚悼王亦曾變法,圖剷除公族,但失敗了。
(2)由貴族成員之武士軍隊過渡到徵兵制的農民軍隊。
古代只有貴族始有從軍特權,戰國徵兵,論功行賞,不論身份。
春秋時代仍以貴族軍為基礎,如城濮之戰,晉用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用中軍王族。至趙簡子誓眾云:「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謂得士進,免謂去廝役)。」此已見軍隊分子較複雜,庶人、奴隸因用兵得鼓勵與解放。貴族軍隊,規模必然小,故春秋大戰,動員不過三、五萬人,但戰國戰爭動員通常皆數十萬,多至百萬。長平之戰,秦俘趙卒即達四十萬,此非募兵之農民軍隊不足應付。
(3)貴族特權之漸破除與保護平民之法制的建立。
春秋後期已因政治社會的不穩定,有建立法制的需要。
《左傳》昭公六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
《左傳》定公九年,鄭國鄧析「作竹刑」。
封建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貴族以禮治,對庶民始用刑,亦無成文條例,故貴族享有特權,可隨意處罰平民。有了成文法律,既可加強最高統治者(君主)的地位,同時貴族不得隨意壓迫平民,亦即抬高平民地位,而削弱貴族地位。至戰國,法律觀念加強,魏李悝作《法經》,商鞅受之以相秦,其他各國亦多變法,目的皆在削弱貴族,圖國家之富強。
二、戰國時代主要政治改革(變法)理論與實例
中國法家之祖為戰國之李悝,次為申不害。變法之實例最著者為商鞅相秦,其次如吳起相楚,燕國、齊國等亦有變法措施。
(1)魏國李悝(一雲李克),子夏之弟子。相魏文侯。其主要政治措施雖無考,但其改革主張之要點為:
A. 「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說苑·政理》)
B. 「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
C. 「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主張「平糴」以「收有餘而補不足」。(《漢書·食貨志》)
(2)鄭人申不害相韓昭侯,其論點(見《韓非子·定法》):
A. 人君「無為」,以免暴露智欲,為臣下所乘;而「獨斷」以考核臣下。
B.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
C. 人臣「治不踰官,雖知,弗言」。
此完全嚮往一個君主專制下之官僚組織政府。
(3)吳起,衛人,本儒家。相楚悼王,變法失敗。吳起變法要點:
A. 封君子孫(貴族)三世而收其爵祿。
B. 省無能不急之官,以節餘奉選練之士。
C. 令貴人徙實曠虛之地(取消貴族之特權)。
D. 整飭政風,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
吳起改革頗見功效,曾大敗魏師,但悼王旋薨,公族貴臣共捉起,肢解之。變法失敗,楚國政治始終為貴族所控制,致積弱不振,為秦所滅。
(4)商鞅,衛人,受李悝影響。相秦孝公,變法成功。
秦本為極落後之貴族國家,世官世祿,大庶長擅權,至可立國君,故國內屢亂,國勢甚弱。孝公即位,感於「諸侯卑秦,丑莫大焉」。立意起用新人實行政治改革,衛鞅適時入秦,為孝公重用,實行政治改革,大獲成功。商鞅變法內容,各書記之甚詳,其要點不外:
A. 剝奪貴族特權,增強君主的領導地位。
B. 政治上爵祿尊卑之差,以軍功大小為標準。
C. 按照因軍功獲得之爵位,分配經濟利益。
D. 開裂阡陌(廢井田制),提倡父子分居之小家制,使各自謀生,以提高生產率。
E. 編造戶籍,普立縣制,以加強政府之統制力,並建立大規模之首都於咸陽,以加強全國對中央政府之向心力。
綜其中心目標,乃在通過軍國主義與官僚組織,建立一個君主集權的富強國家。孝公在位甚久,故商鞅得到成功。孝公既歿,商鞅雖不免為貴族所怨毒而被車裂,但新制並未因人亡而息,奠定秦國富強之基礎。
(5)燕國之改革意圖。《左傳》昭公四年:「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但失敗奔齊。此亦為公室欲去公族而失敗。戰國世,燕王噲「苦身以憂民」、「勤身而憂世」,欲傳位於子之,但為貴族所反對,擁太子起兵,並得齊宣王支援,至子之失敗,此似亦一項改革意圖。後昭王繼位,仍大量招用士人,樂毅自魏往,鄒衍自齊往,劇平自趙往,士爭至燕,仍遵行廢公族用士人之大趨勢。
三、戰國中央政府
春秋「尊王」,到戰國時代諸國「爭王」,已揚棄周室,故此所謂中央,乃七國政府。
戰國時代諸國除少數之外(如楚),都是新興的新型政府,各有一套官僚組織作為統治工具,其組織系統以相與將為首腦,中下層官吏亦有若下遞變,與春秋時代不同,而下開秦、漢官制。
(1)相與將。
相為百官之長,春秋時代齊國始有此制。戰國時除楚國外,六國皆有此職,為政府之首長。一稱丞相,如《秦紀》武王置左右丞相;一稱相國,而銅器銘文往往作「相邦」,蓋傳世古籍作相國者,皆漢代避高祖諱而改之耳。又有相室之名。
次論將。春秋時代卿大夫掌理政府行政,但各有其宗族私屬的軍隊,故軍政不分,將相亦不分。晉國以六軍將佐為十二卿,將中軍者即為正卿(等於首相),此最為顯證。戰國時代常備軍規模龐大,用兵動輒數十萬人,將兵指揮需具特別知識訓練。基於此而有兵家之興起,亦基於此,一般當政者不能兼任,故相之外另置大將。如魏文侯先後以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而別任樂平、吳起、翟角為將。又如齊國有相,而田單為上將軍。然將位在相之下,觀廉頗、藺相如之事可見。
楚國無相、將之名,但令尹為相位,柱國為將位。據《國策》,破軍殺將者,官極上柱國。貴於柱國者,唯令尹耳,則位序亦與北方國之相、將同。
秦國置相後,而武職之最高位為大良造。有相另有將,實為秦漢丞相、太尉分立之漸。
(2)相將以下諸職官。(從略)
(3)七國中央官制概略:
A. 春秋時代之職官雖仍有甚多保存者,如司徒、司空(秦獨無三公官)、師、傅之類,但負實際政治責任者多已另有一套官司組織,惟楚國頗多承春秋之舊。
B. 三晉及秦、齊、燕皆置相為百官之長,又別置將,位次丞相,以統軍事。秦國則或以大良造為上將,三晉及秦有尉,或曰中尉,或曰國尉,佐上將掌武職選舉事,即日後太尉職掌之一部分。秦統一後,太尉之職蓋由前此之國尉演化而來。
C. 丞相主政,其下分職之可考者:齊有五官,曰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大司馬;其下要職,則有掌書、執法、御史、謁者、郎中,亦有博士。三晉有內史、少府(此皆日後九卿之列)、主書、御史、郎中、博士、宦者令、中庶子等職。燕有御書,與齊之掌書、三晉之主書同其職掌。秦在統一前已有內史、廷尉、郎中令、衛尉、中大夫令(皆日後九卿)、執法、御史、謁者、郎中、中車府令、中庶子等職,大抵與三晉同一系統。秦漢時代之要職,戰國時代已略備,惟趙有柱國,魏有犀首,秦有大良造,則殊特別,大抵皆為上將之任。
D. 楚制多承春秋,有令尹為之長,次有柱國、司馬等職,柱國為新制。其餘新制有廷理(即廷尉),郎中、謁者,則與三晉同制,惟可考者遠不如舊官職名之多。
四、郡縣制度
封建時代只有封君采邑制,尚無所謂地方行政。郡縣為中國最早期之地方行政機構,萌芽於封建貴族制度逐漸崩潰之際。至戰國時代,已形成為全新的地方官僚行政體系。
(1)縣之始見。
《說文》:「縣,系也。」此其本義,其後作為地方行政區之名稱,乃借動詞為名詞之一例。
《秦紀》: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是紀元前七世紀初已有縣制。其後《左傳》中極常見,如「楚子縣陳」,晉「分祁氏之田為七縣」,「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又雲「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云云。皆其例。
(2)郡之始見。
《說文》:「郡,從邑,君聲。」是其本義即為政區。
郡之稱,《左傳》、《國語》各僅一見,知其制之形成在縣之後。至戰國時則極常見,如《秦紀》:惠文君十年「魏納上郡十五縣」。大約除齊國外,諸國皆有郡制。
(3)郡統縣。
《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是紀元前五世紀初葉,縣之地位較郡為高。而《甘茂傳》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時在秦武王三年,是紀元前五世紀末年,縣之地位已較郡為低。又前引《秦紀》:惠文王十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傳》請以淮北十二縣置郡,是不但郡之地位較縣為高,且每郡各統若干縣。前後不過百餘年,何以郡與縣之地位升降如此之劇?通常皆以簡子時縣大郡小為釋。而姚鼐釋之曰:
郡之稱蓋始於秦、晉,以所得戎翟地遠,使人守之,為戎翟民君長,故名曰郡……郡遠而縣近,縣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以美惡異等,而非郡與縣相統屬也。
此謂春秋末年簡子時之郡縣也。觀前引《左傳》諸條,知其時縣區甚小,不能大於秦、漢之縣區。若郡較縣為小,則鄉之比矣。且若春秋末年郡小於縣,數十年或百年後亦斷不能駕凌縣上而統轄之。故縣大郡小之說絕不可信,而姚氏之說,於理為順。戰國時代競爭激烈,軍國向外拓展,邊郡日益增大而且繁榮,故郡之地位漸高,乃仿近地分置諸縣,形成每郡統若干縣之制度。
然戰國時縣非盡統於郡,大抵京畿之內縣直隸中央政府(亦可能直隸國君),而畿外之縣則統於郡。如李克為中山相,所統有縣;而西門豹為鄴令則直隸於魏君。又如秦國邊郡皆領縣,而畿內之縣由內史領之,即直隸中央也。
(4)郡長官:郡守。
如吳起為魏武侯之西河守,趙奢為燕之上郡守,馮亭為韓之上黨守,王稽為秦之河東守。
(5)縣長官。
A. 春秋時,魯、衛曰宰,楚曰尹,晉、齊曰大夫。
B. 戰國時,楚曰公、曰尹;齊曰大夫;三晉及秦曰令,且有丞、尉以佐之。
C. 另置御史監縣,如《韓策》安邑縣有令,有御史、副御史。
(6)郡縣上計。
《韓子·外儲篇》:西門豹事魏文侯為鄴令,期年上計,文侯收其璽;又期年上計,文侯迎而拜之。是縣上計於國君也。《韓子·難篇》:李克治中山,苦陘令上計而多入。是縣令上計於屬所之封國也。《范雎傳》:王稽為秦河東守,三年不上計。是郡守上計於國君也。
五、封君制度
戰國列強雖已由封建組織時代進入官僚組織時代,但封建制度仍有若干殘餘,最顯著之事例即郡縣制度之外仍有封君封侯之制,此為古代封建制度之殘存。
(1)齊有靖國君田嬰,孟嘗君田文,安平君田單,成侯鄒忌,凡三君一侯可考。
(2)趙可考者有武安君李牧、信平君廉頗、望諸君樂毅、平原君趙勝等十七君,又有李侯一人。
(3)魏可考者有信陵君魏公子無忌等八君,寧侯龐涓一侯。
(4)韓無考。
(5)燕可考者有昌國君樂毅、奉陽君李克等三君。
(6)楚可考者有春申君黃歇、鄂君啟等十君、三侯。
(7)秦可考者有商君衛鞅、嚴君樗里疾、武安君白起、剛成君蔡澤等十三君;穰侯魏冉、蜀侯通(惠王子)、應侯范雎、文信侯呂不韋、長信侯嫪毐等五侯。
(8)封君制度總論。(缺)
六、任用制度
(1)爵制。
戰國時代除擔任職務之官,又有爵以序位。所謂爵,在戰國以前已有,但受爵者即當政如職官,非僅序位而已。
A. 古代五等爵之說。儒家論古代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說。《孟子》稱,嘗聞周室頒爵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萬章下》)
《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關於此五等名號之起源,傳斯年先生曰:
公伯子男皆一家內所稱名號,初義並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此兩類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當然結果。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制則家族,政則戎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論所謂五等爵》)
由此言之,公伯皆父輩之稱謂,子男為兒輩之稱謂,加武士之侯(侯者,射也),成為五等稱呼。族屬間行輩之關係隨時變更:某一人焉,長輩視之為子男輩,而晚輩視之為公伯,故稱號亦因時而異,不能一定。規定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亦只是春秋末年儒家理想,並非已行之史實,故古代諸侯稱爵亦往往互異。(參看郭沫若《金文所無考》)
B. 戰國爵制。
通侯、列侯——楚有通侯(《楚策》),趙有列侯(《趙策》)。
執珪——楚國最尊爵位(《東周策》、《齊策》)。
關內侯——齊、魏有之(分見《呂覽》、《魏策》)。
上卿——魏(《呂覽·下賢》)、衛(《韓子·外儲》)。
上聞——周(《呂覽·下賢》)。
五大夫——趙(《趙策》)、楚(《呂覽·長見》)。
國大夫——魏(《韓子》)。
C. 秦爵制。商君為秦制爵二十等,以賞功勞(或本為舊官,轉為虛銜之爵位)。
徹侯,二十(言爵位上通於天子,漢避諱為通侯)
關內侯,十九
大庶長,十八
駟車庶長,十七(言乘駟馬之車為眾之長也)
大上選,十六(即大良造)
少上選,十五
右更,十四(更言主領更卒)(按:秦尚左,何以右為高,疑此乃漢制推歸秦之耳。)
中更,十三
左更,十二
右庶長,十一
左庶長,十
五大夫,九
公乘,八(言得乘公家之車)
公大夫,七(即七大夫。公大夫以上,令丞與抗禮)
官大夫,六
大夫,五
不更,四(不預更卒之事)
簪裊,三
上造,二(造,成也,言有成命於上)
公士,一
(2)祿秩。
《管子·明法》:「其所任官大者,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小者,則爵卑而祿薄。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民也。」雲爵之外又有祿,此非古代封建貴族時代之制。《孟子·公孫丑》:「(齊)王欲中國而授孟子室,養弟子以萬鍾。」又《滕文公》章亦云齊有萬鍾之祿,蓋極厚。《燕策》:「今王言屬國子之,而吏無非太子人者,是名屬子之而太子用事。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子之南面行王事。」(又見《韓子·外儲》)三百石蓋官之低者。且已開漢代以石論祿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