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思想史 · 第十八章 明末清初之反專制思想
第一節 專制之覆轍
明代開基,揭民族革命之大義,成光復漢土之偉業,實為中國歷史上之空前創舉。所可惜者,太祖及其佐治之大臣雖能顛覆異族之政權,而不知徹底改造積弊已深之專制政體。以故亡元苛政之餘毒,始終未能肅清,中葉以後,患且增劇。晚明民生之痛苦,以視元代,殆有過之。蓋太祖懲蒙古之失,雖嘗致力於刷新政治, [1] 而成祖篡位,其設施每與太祖之政策相背。繼體之君,又多昏庸淫虐。於是以暴易暴,重蹈蒙古專制苛政之覆轍。約計明代政治上之弊病,大者約有四端。一曰吏事之弊。有明諸帝,倚專制君主之淫威,薄待朝臣,摧抑士氣,為前代之所未見。太祖屠殺功臣,固極慘毒。永樂以後,詔獄廷杖,動輒施行。大臣殺身受辱者,前後相接,其殘狠殆尤有甚於太祖者。而自成祖首開宦官弄政之端,閹禍遂日趨嚴重。王振、劉瑾、魏忠賢輩相繼用事。戮辱忠良,剝削百姓,敗壞風俗,紊亂紀綱。忠臣既不得效力,小人乃乘機幸進。士大夫又或激於意氣,私於朋黨,誤於科舉。 [2] 其真有體國憂民之心者,殆十人不得一。二曰兵制之弊。太祖略襲唐代府兵之形式而不能革除募兵之根本困難。正德以後,軍職冒濫,餉費虛侵,兵非精練,士無鬥志。 [3] 宜乎流寇所至,州縣風靡。而嘉靖以還,復以用兵邊境,屢增賦銀,以充軍餉。以有限之財,養無用之兵。國境未安,民已深困,則其弊又不僅在於武政之不修矣。三曰開礦之弊。洪武中,太祖以開礦一事,利國少而害民多,法禁本甚嚴厲,成祖大採金銀諸礦,萬曆中遂至中使四出,無地不開。如遇礦脈細微,利無所得,則勒民償之。又其甚者,誣富家以盜礦,指田宅為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斷人手足,投之江中。忠言直諫,置若罔聞。 [4] 四曰田賦之弊。明代承元之遺風,侵占民田,為禍甚烈。王室大臣有皇莊、王莊、莊田,多者至萬頃。 [5] 豪強侵占,至七萬頃。 [6] 而租稅負擔則多由貧民荷之。 [7] 太祖令鄉官糧長監督稅收,用意在防止貪吏之侵漁。究其結果,侵漁既未稍止,而末流之弊乃至「鄉官為虎,小民為肉」 [8] 。加以兵餉政費之靡耗,賄賂中飽之虧損,本已沉重之負擔,至此遂不復為人民所能勝任。 [9] 政亂於上,民困於下。寇流於內,虜迫於外。迅速滅亡,誠勢所必至矣。
明政之弊雖有多端,然究其病源,實在於君主專制之一事。專制君主,天下為私。其取之治之之動機,純在圖一人一家之享受。其以康濟百姓為心者殆屬罕覯。惟其私天下,故戮功臣、除異己、信宦官以鉗制正人,斂財賦以遂淫慾。故就有明一代政治思想之大勢觀之,明初劉、方所代表民本、民族思想之兩大潮流,後者以蒙古傾覆而暫失實際之意義,前者以專制存在而仍為空洞之理想。漢族自主之政權既隨朱氏專制政府以俱亡,則明初諸子之努力亦悉擲虛牝,毫無收穫,不僅西洋教士傳入之思想歸於夭折已也。抑又有進者,滿洲入主,以東胡異族,重建統制華夏之專制政權。中國之政治史不啻後退三百餘年而重返於元世祖滅宋時之局面。前代遺民懷種族之奇恥,究興亡之要因,於是排斥夷狄,批評專制。明初民本、民族之兩大思想潮流,又重現於清朝之初葉。此非出於偶然之巧合,歷史背景實有以致之。本章略述清初反專制之民本思想,而留民族思想以待下章。
第二節 黃宗羲
清初民本思想之主要代表當推餘姚黃宗羲。黃氏,字太沖,人稱梨洲先生。生於萬曆三十八年,卒於康熙三十四年(1610—1695)。年十四,補博士弟子員。父尊素東林名士,為閹黨所陷,死於獄。莊烈帝即位,梨洲入京訟父冤,出長椎擊其仇。既得昭雪,名聲大顯。年二十,從父遺命,學於劉宗周,並發憤讀史。北京既失,與東林舊人募義兵圖恢復。人稱其所部曰「黃氏世忠營」。幾經艱險,事卒無成。後以母老,隱居著書。清廷屢征不出。死前為遺囑,令葬時不用棺槨。蓋取死欲速朽之意,以寓亡國隱痛。 [10] 黃氏著書甚富。 [11] 其五十四歲時所成之《明夷待訪錄》最為有關政治思想之名著。又有《留書》,專論政事。惜今已無傳本。 [12]
梨洲出於蕺山之門。然其治學兼通經史藝數,合心性事功而為一,非陽明學派所能範圍。 [13] 《明夷待訪錄》中極言政事,而就黃氏學術全體觀之,尚非其根本之所在。「與友人論學書」謂「吾心之知,規矩也。以之齊家治國平天下,猶規矩以為方圓也。必欲從家國天下以致知,是猶以方圓求規矩也。學者將從事於規矩乎?抑從事於方圓乎?可以不再計矣」 [14] 。世人不知心性與事功乃體用一貫之實學,妄加區劃分割,遂至兩敗俱傷。治心性者高談玄妙,息影山林,「無棲皇為世之心」 [15] 。重事功者捨本逐末,捨己從人,身之不守,遑恤其國。為學者急當矯正此失,以「讀書做人」 [16] 為第一義。昔「顏子當亂世,居於陋巷,一簞食,一瓢飲,人不堪其憂,顏子不改其樂。孔子賢之」 [17] 。「使舉一世之人,舍其時位,而皆汲汲皇皇以治平為事,又何異於中風狂走。即充其願力,亦是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之事也。孟子曰: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樂之,所性不存焉。即德性之功,其不在家國天下亦明矣。」 [18] 雖然,吾人幸勿誤會梨洲否認致用為治學之最後目的,蓋梨洲所深惡者,空疏之心性與躁進之事功,而其所欲講求者,修身治世之實學。故其言曰:「儒者之學,經緯天地。而後世乃以語錄為究竟。僅附問答一二條於伊洛門下,便廁儒者之列,假其名以欺世。治財賦者則目為聚斂,開閫扞邊者則目為粗材,讀書作文者則目為玩物喪志,留心政事者則目為俗吏。徒以生民立極,天地立心,萬世開太平之闊論鈐束天下。一旦有大夫之憂,當報國之日,則蒙然張口,如坐雲霧。世道以是潦倒泥腐,遂使尚論者以為立功建業,別是法門,而非儒者之所與也。」 [19]
梨洲不汲汲於致用,而其《待訪錄》所陳之政治理想則為其學術中最精彩之一部分,在亡明遺老中殆可首屈一指。顧炎武「與梨洲書」謂「讀之再三,於是知天下之未嘗無人,百王之弊可以復起,而三代之盛可以徐還也」。其推崇可謂至極。清廷不能採用其說,施諸政事,至清末維新運動之時,梁啓超與「譚嗣同輩倡民權共和之說,則將其書節鈔,印數萬本,秘密散布,於晚清思想之驟變,極有力焉」 [20] 。其實際上之影響,殆亦空前所未有。
《待訪錄》之最高原理出於《孟子》之「貴民」與《禮運》之「天下為公」。其政治哲學之大要在闡明立君所以為民與君臣乃人民公僕之二義。「原君」曰:「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於天下之人。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故古之人量而不欲入者 [21] 許由、務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堯、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豈古之人有所異哉?好逸惡勞亦猶夫人之情也。」以今語解之,梨洲認為君乃勤勞之義務而非享樂之權利。上古之人深知此旨,故惡勞者不為,而為之者必盡其公天下之心,以致萬眾之福利。三代以後,此旨不明。始為利眾之義務者,轉而為自私之權利。為君者本末倒置,認識錯誤,「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始而慚焉,久而安焉。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漢高帝所謂某業所就孰與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覺溢之於辭矣」。
古今為君者之觀點既不相同,則古以得君而利者今乃因以致禍。「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也。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產業,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業也。其既得之也,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樂,視為當然,曰:此我產業之花息也。然則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無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嗚呼!豈設君之道固如是乎?」 [22]
夫人君以利民為職分。能盡職者民從之,不能盡者民叛之。撫我則後,虐我則讎。古訓所指,實屬至當至確。「而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猶謂湯武不當誅之,而妄傳伯夷叔齊無稽之事。乃兆人萬姓崩潰之血肉,曾不異夫腐鼠。豈天地之大,於兆人萬姓之中獨私其一人一姓乎。」不寧惟是。後世之君私天下以利己,視之為產業而欲其長保。然而「既以產業視之,人之欲得產業,誰不如我。攝緘縢,固扃 ,一人之智力不能勝天下欲得之者之眾。遠者數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潰在其子孫矣。昔人願世世無生帝王家。而毅宗之語公主亦曰:若何為生我家?痛哉斯言!回思創業時,其欲得天下之心有不廢然摧阻者乎?」 [23] 由此觀之,人君不明乎為君之職分,不徒害及百姓,終亦自禍其家。兩敗俱傷,可哀彌甚。梨洲長於史學,深考秦漢迄明二千年中之事實,而對於君主專制政體,有此悲觀之結論,其意義重大遠過於鮑敬言《無能子》等之 [24] 「無君」,殆無可疑。
君民之關係既明,梨洲乃進論君臣之關係。其立言亦悉依《孟子》,一掃專制天下「君為臣綱」之傳統思想。「原臣」曰:「有人焉視於無形,聽於無聲,以事其君,可謂之臣乎?曰:否。殺其身以事其君,可謂之臣乎?曰:否。夫視於無形,聽於無聲,資於事父也。殺其身者無私之極則也。而猶不足以當之,則臣道如何而可。曰:緣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故我之出而仕也,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也。吾以天下萬民起見,非其道,即君以形聲強我,未之敢從也,況於無形無聲乎!非其道,即立身於其朝,未之敢許也,況於殺其身乎!不然而以君之一身一姓起見,君有無形無聲之嗜欲,吾從而視之聽之,此宦官宮妾之心也。君為己死而為己亡,吾從而死之亡之,此其私昵者之事也。 [25] 是乃臣不臣之辨也。」世俗之事君者誤認臣乃為君而設,不問君盡職與否,而惟從其所命,不問百姓之安危,而惟求君位之鞏固。揆之古義,允為不臣之尤。「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是故桀紂之亡乃所以為治也,秦政蒙古之興乃所以為亂也。晉宋齊梁之興亡,無與於治亂者也。為臣者輕視斯民之水火,即能輔君而興,從君而亡,其於臣道,固未嘗不背也。」昔李卓吾論史,謂齊王建之降秦餓死與馮道之歷事多君皆有大利於民。 [26] 梨洲倘聞其說,殆可許為同調。抑又有進者,自梨洲觀之,君尊臣卑,名位雖有差別,而職分均在利民。故「君之與臣,名異而實同」。臣所以佐君為治,而非以奉君之身。「夫治天下猶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後者唱許。君與臣,共曳木之人也。」若後者不致力於曳木,惟承前者之喜怒,而曳木之職荒矣。
梨洲政治哲學之基本原理,略如上述。梨洲又本此貴民之原理,參照明政之經驗,發為制度改造之計劃。以今日之眼光觀之,其言不脫君主政體之範圍,實際上無多價值。然其抨擊專制之短,深切著明,亦自具有歷史上之重要意義,吾人不可不扼要述之。
梨洲深察三代以下亂多治少之故,認定君職不明,天下為私,乃其最後之癥結。秦漢以來制度之壞,其病源亦在於此。「原法」論古今立制精神之異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也,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無教也,為之學校以興之。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為之卒乘之賦以防其亂。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後之人主,既得天下,惟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於未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變封建而為郡縣,以郡縣得私於我也。漢建庶孽,以其可以屏藩於我也。宋解方鎮之兵,以方鎮之不利於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謂之法乎?」然則三代以下無法者非無制度也。其制度本於私天下之一念,大背貴民之旨,故不足以比三代之法耳。抑就另一方面觀之,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後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疏者近於無法,密者適成非法。梨洲明之曰:「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在後世方議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於下,福必欲其斂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惟筐篋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27]
雖然,世俗有流行之謬說二事,與此義不符。梨洲特為揭出,而加以辨正。一曰法祖之謬說。「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勝其利慾之私以創之,後王或不勝其利慾之私以壞之。壞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創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於此膠彼漆之中,以博憲章之餘名,此俗儒之剿說也。」 [28] 二曰治人之謬說。「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繫於法之存亡。」又謂「有治人,無治法」。梨洲斥之,謂「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有所設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簡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網羅。故曰有治法而後有治人」 [29] 也。然則居今之世而欲求治,非盡廢秦漢以後「非法之法」不可。易詞言之,撥亂之方,在盡廢專制天下之君本位制度,以恢復封建天下之民本位制度。否則「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 [30] 。
梨洲變法之建議見於「置相」以下十八篇中。綜其所論,可分為國體、官制、學校、選舉、兵制、田制、財計諸端。梨洲既深惡秦以後之專制政治,故其論國體,勢必傾向於封建之分治。然封建既不可盡復,梨洲乃折衷於封建郡縣二者之間,主張行唐代方鎮之制。蓋封建郡縣,各有其弊。「封建之弊,強弱吞併,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縣之弊,疆場之害苦無已時。欲去兩者之弊,使其並行不悖,則沿邊之方鎮最為可取。」說者每謂唐以方鎮亡國。原其本末,事有不然。「當太宗分制節度,皆在邊境,不過數府。其帶甲十萬,力足以控制寇亂。故安祿山、朱泚皆憑方鎮而起,乃制亂者亦藉方鎮。其後析為數十,勢弱兵單。方鎮之兵不足相制,黃巢、朱溫遂決裂而無忌。然則唐之所以亡,由方鎮之弱,非由方鎮之強也。」吾人既知方鎮之有助於唐,則當師其意而改進之,於邊境地方設立十數方鎮。「務令其錢糧兵馬內足自立,外足捍患。田賦商稅聽其徵收,以充戰守之用。一切政教張弛,不從中制。屬下官員亦聽其自行辟召,然後名聞。每年一貢,三年一朝。終其世兵民輯睦,疆場寧謐者許以嗣世。」梨洲認此變相之封建制度,凡有五利。其中如「一方之財自供一方」,「一方之兵自供一方」,即「一方不寧,他方晏如」等項, [31] 雖或足矯明制之失,而揆之中國以往之經驗以及近代政治之原理,似其為害反多於利。梨洲此論,實非吾人所敢苟同。然吾人若視為針對專政之一種反動思想,則其意義至為深長可味也。
梨洲論官制,注意於宰相、胥吏及奄宦之三事,而亦皆針對明代專制末流之弊,梨洲認定古之卿相,佐天子為治,不僅君臣職務相同,兼可補救君主政體之闕失。後世不明君臣共治之義,尊君抑臣。秦漢以降,愈成懸絕。至明太祖廢除相職,而官制之壞遂臻極致。梨洲釋之曰:「原夫作君之意,所以治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則設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蓋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猶公侯伯子男之遞相去。自內而言之,君之去卿,猶卿大夫士之遞相去。非獨至於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 [32] 臣既為君之「分身」,故君有闕失,宰相可以攝位。大臣入朝,君主必答其拜。三代之盛,得力於君臣共治者殆不在小。後世君驕臣諂,其制漸壞。及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因胡惟庸之反,罷宰相之職,三代遺法,盪滅無餘。此後為君者「遂謂百官之設,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賢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設官之意既訛,尚能得作君之意乎」?不寧惟是,「古者不傳子而傳賢。其視天子之位,去留猶夫宰相也。其後天子傳子,宰相不傳子。天子之子不皆賢,尚賴宰相傳賢,足相補救,則天子亦不失傳賢之意。宰相既罷,天子之子一不肖,更無與為賢者矣。不亦並傳子之意而失者乎!」故曰:「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33]
罷相之害,本身既不小,復與閹宦之害相推助而為禍益烈。「蓋大權不能無所寄。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為科條,增其職掌。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34] 於是奄宦無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實。「本章之批答,先有口傳,後有票擬。天下之財賦,先內庫而後太倉。天下之刑獄,先東廠而後法司。其他無不皆然。」 [35] 殿閣六部之大臣,本與天子分身共治者一變而為奄宦奉行之員。「漢唐宋有干預朝政之奄宦,無奉行奄宦之朝政。」明代縱奄宦以竊相權,其為禍至於使明君賢臣為之束手,則誠曠古之所未見。考奄宦所以能壓制群臣而獨弄大柄者,其主要原因,仍在專制。專制君主多志在恣睢。宮奴乘機迎合其所好,而政事風俗遂全體歸於敗壞。蓋「奄人既以奴婢之道事主,亦其主之妄喜妄怒,外臣從而違之者,奄人曰:夫非盡人臣與,奈之何其不敬也!人主亦即以奴婢之道為人臣之道。以其喜怒加之於奄人而受,加之於士大夫而不受,則曰:夫非盡人之臣與?奈之何有敬有不敬也!」 [36] 不知不覺之間君主遂親信奄人,厭棄朝士,而奄人卒代宰相為「分身之君」矣。其尤可痛心者,士大夫歆於利祿,不能堅其操守,「亦遂舍其師友之道而相趨於奴顏婢膝之一途。習之既久,小儒不通大義,又從而附會之曰:君父天也。故有明之奏疏,吾見其是非甚明也,而不敢明言其是非。或舉其小過而遺其大惡,或勉以近事而闕於古則,以為事君之道當然。豈知一世之人心學術為奴婢之歸者,皆奄宦為之也」 [37] 。
吾人既知罷宰相與任奄宦之害,則當改制以救之。梨洲主張設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與天子同議政事可否。宰相立政事堂,置吏、兵、戶、刑禮、機樞五房以主眾務。四方上書言利弊者與待詔者皆集於此。 [38] 如是則天下政事無不經宰相而得上達矣。欲除奄患,當先減奄數。前代奄人之多,由於後宮之廣。故梨洲主張:「為人主者自三宮以外,一切當罷。如是則奄人之給使令者不過數十人而已足。」 [39] 自不能如前此之眾多以釀亂矣。
官制之壞,上由奄人而下則出於胥吏。梨洲認胥吏有四害,而其最大者殆為弄法與據位之兩端。明代以徒隸為胥吏,以求利之人而居可以為利之處。於是「創為文網以濟其私。凡今之所設施之科條皆出於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無朝廷之法」。此弄法之害也。「京師權要之吏,頂首皆數千金。父傳之子,兄傳之弟。其人麗於法,後而繼一人焉,則其子若弟也。不然,則其傳衣缽者也。是以今天下無封建之國,有封建之吏。」 [40] 此據位之害也。梨洲以為補救之法當復宋王安石所廢之差役,以鄉民值年供驅使。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掌簿書之胥吏皆分選進士、監生、弟子員任之。能者升其官,否則絕其仕。如此則以往一切大弊,可以避免。
梨洲反對專制之意,於其論學校、選舉中尤為明顯。梨洲譏斥以往政治家對於學校認識之錯誤。彼以為學校之用不僅在於「養士」,而亦在於培養健全之輿論。學校除作育人材外,尤須監督批評政府,務使免有過失。故學校之目的在「使朝廷之上,閭閻之細,漸摩濡染,莫不有《詩》、《書》寬大之氣。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是非,而公其是非於學校」。欲達此目的,則學制宜加修改。「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其人稍有干於清議,則諸生得共起而易之。」「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郡縣官政事闕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於眾。」「太學祭酒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幸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41]
學校作育人材之目的可從教學及選舉兩方面達之。梨洲欲「使治天下具皆出於學校」,故教育之內容當限於五經、兵法、歷算、醫、財等有用之科目。「古文非有師法,語錄非有心得,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諸書,均在禁止流傳之列。學校既有真才,則科舉之積弊亦得因以大體革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屬吏可由郡縣及太學生徒試補升用。此外又可行薦舉、辟召、任子、上書、絕學諸法,以羅致人材。科舉不過為取士八法中之一端。稍加改良,分科試以經、史、諸子、時務, [42] 則科舉亦不失為一取士之良法。
梨洲財計之論, [43] 不切實際,似可不述。其論田制、兵制似帶有復古封建之意味,而實亦針對明代事實而發。其改革兵制原則為「天下之兵當取之於口,而天下為兵之費當取之於戶」。其辦法為「教練之時五十(口)而出二,調發之時五十而出一」。「調發之兵十戶而養一,教練之兵則無資於養。」每一兵士,二十歲而入伍,五十歲而出伍。四年一行役,凡歷七踐更。 [44] 其大意略近現代之徵兵制度。梨洲改革田制之原則為仿屯田以行井田, [45] 依田額以定賦稅, [46] 務使耕者有田,民生不瘁,力矯專制政府棄民不養之惡習。
梨洲貴民之政治哲學,就上述者觀之,誠首尾貫通,本末具備,為前此之所罕覯。 [47] 夫專制之威至明而極,故專制之害至明而顯。梨洲貴民之古義,不啻向專制天下之制度作正面之攻擊。使黃氏生當清季,其為一熱烈之民權主義者,殆屬可能。然而吾人細繹《待訪錄》之立言,覺梨洲雖反對專制而未能衝破君主政體之範圍。故其思想實仍蹈襲孟子之故轍,未足以語於真正之轉變。抑又有進者,黃氏躬與反清復明之運動,而於民族大義則未有堅確之認識。故《待訪錄》序文以箕子自命,頗遭後世之譏彈。 [48] 至其晚年之語,謂:「素中國行乎中國,素夷狄行乎夷狄。古來相傳禮教二字,就是當路之準的。蒙古據有中國,許趙之功高於弓矢萬倍。自許趙出,蒙古亦中國矣。」 [49] 則非吾人所能輕易贊可。他姑不論,梨洲夙號潛心史學,豈不知蒙古未嘗一日同化於中國。何況夷夏大防,又非同化一事所能打破乎?
第三節 唐甄
梨洲重民本而輕種族,唐甄推廣其風,仕於清廷而大倡養民之說。甄原名大陶,字鑄萬,號圃亭。生於崇禎三年,卒於康熙四年(1630—1704)。順治十四年舉人。仕為山西潞安府長子縣知縣。首先蠶務,導民樹桑,以身率之。三旬得八十萬本,民業利焉。其俗鬥狠爭訟,以唐氏判事明敏,教化寬厚,為之改變。甫十月,以逃人詿誤革職。乃隱居治學,著《衡書》九十七篇,遍論學術治道, [50] 後以連蹇不遇,更名《潛書》 [51] 。
唐氏之學直宗陽明,遠承孟子。 [52] 其論學以致用為歸,而其論治則以養民為主。漢儒有明道不計功之理想,宋儒以精研心性為學問,唐氏皆加駁斥,以為「儒之為貴者,能定亂除暴安百姓也」 [53] 。故「古人聖之,言即其行,行即其言,學即其政,政即其學」。理學家分「內盡」與「外治」為兩事。「程朱講學而未及為政。故其言學可師也,其言政皆可疑也。」 [54] 然此亦從寬言之耳。嚴格言之,「修身治天下為一帶。取修身,割治天下,不成治天下,亦不成修身」。蓋天下大亂,性無由通,無救於世,則身亦難修矣。至於釋老出家,尤不足以為正學。「釋出天地外,老出人外。眾不能出天地外,不能出人外。一治一亂,非老釋所能理。是以乾坤管鑰專歸於儒也。」 [55]
《潛書》論治,所涉頗廣。雖饒至理,以乏創見,似勿庸於茲縷述。惟其養民之宗旨與黃梨洲相發明,足覘一時之思想趨勢,吾人不可以不加以注意。唐子論政治之目的曰:「古之賢君,舉賢以圖治,論功以舉賢,養民以論功,足食以養民。雖官有百職,職有百務,要歸於養民。」 [56] 然而秦漢以來之君臣,每昧於此義,非徒不能足食以養民,反為苛政以困之。民不聊生,天下遂亂。蓋緣「虐政亟行,厚斂日加,又遇凶歲,米麥不登,家室懸磬,民無所顧賴。始則一人為竊,既而十人為盜。繼則望風蜂起,千百為賊,剽掠鄉聚。久則數萬人為軍,稱帥稱王,攻城殺吏,而亂成矣。若使茅屋之中有數石粟,數匹布,婦子飽暖,相為娛樂,孰能誘之蹈不測之禍以為奸雄之資哉」 [57] !然則民之亂也,其責不在民之好亂而實由於上之失養。推其失養之因又在乎君臣之不職。「唐子曰:天地之道故平。平則萬物各得其所。及其不平也,此厚則彼薄,此樂則彼憂。」 [58] 然而不平之甚,無過於君奢臣貪,而小民遭其剜削。「穴牆而入者不能發人之密藏,群刃而進者不能奪人之田宅,御旅於途者不能破人之家室,寇至誅焚者不能窮山谷而遍四海。彼為吏者星列於天下,日夜獵人之財。所獲既多,則有陵己者負篋而去。既亡於上,復取於下。轉亡轉取,如填壑谷,不可滿也。夫盜不盡人,寇不盡世,而民之毒於貪吏者無所逃天地之間。」向使為人主者能以身作則,不縱淫慾。「人君能儉則百官化之,庶民化之。於是官不擾民,民不傷財。」 [59] 何至有四海窮困之禍。「是以舜禹之有天下也,惡衣菲食,不敢自恣。豈所嗜之異於人哉,懼其不平以傾天下也。」 [60]
抑貪吏之害,人皆知之。其有身不必有攘民之行而心不免於忘民者,為數尤眾,而反為論政者所忽視。是又不可不加以糾控者也。唐子曰:「天下難治。人皆以為民難治也。不知難治者非民也,官也。凡茲庶民,苟非亂人,亦惟求其所樂,避其所苦,何嘗好犯上法,以與上為難哉。論政者不察所由,以為法令不利於行者皆柅於民之不良。釋官而罪民,此所以難與言治也。以詔令之尊威,上馳於下,下復於上,不待旬月而遍于海內矣。人見其遍于海內,吾見其未嘗出於門庭也。蓋遍于海內者其文也,未嘗出門庭者其實也。雖有仁政,百姓耳聞之而未嘗身受之,此非有司之故而奚故哉!溪谷阻車,蒺藜阻足。今之有司,皆溪谷蒺藜也。」 [61] 考官之所以為仁政障礙者,其大原在其無心於惠民。唐子描寫一般為官者之心理曰:「一官之所在,我代者前此幾何人,代我者後此幾何人。我在其間,一旅客之信宿耳。土地非我之產,府庫非我之藏,人民非我之族黨,於我何有焉?今之為官者不必貪邪,即廉能無過者其存心莫不如是。」「朝廷所寄以牧民之任者,大官小官,自內至外,皆如是之人。上以文責下,下以文蒙上。紛紛然移文積於公府,文示交於衢路。始焉羽逝,既而景滅。卒不知有紛紛者何為也。」「諺曰:官屋漏,官馬瘦。推而廣之,田園廬舍,一官屋也。父兄子弟,一官馬也。心不在民,雖田園荒蕪,廬舍傾倒,而不一顧也。雖父兄凍餓,子弟死亡而莫之恤也。凡為官者視為故然。雖無不肖攘民之事,而視民若忘,等於草茅。夫攘民之害小,忘民之害大。攘民者不多人,忘民者遍天下。是舉天下之民委棄之也。」 [62] 然則欲治天下,當先治官。所可惜者,自聖人不作,賞罰久失其平。今日雖欲治官而難得其術。狡黠之官知賞罰不信,乃反有術以竊帝王之大柄,「能使賞不出於朝廷而出於我。悅於上官,悅於大臣,悅於近臣,是其術也。悅於上官者一秩之賞至,悅於大臣者超遷之賞至,悅於近臣者不次之賞至。賞自我操,罰焉能及。由是言之,賞罰不可以治官也明矣」 [63] 。夫賞罰猶不可以治官,則官終不可治。「是蓋斯民之不幸,上天之不祐,非人之所能為也。則亦莫可如何也矣。」 [64]
雖然,官不能治,又非官之罪也。探本窮源,其病根實在君主專制政體之本身。唐子曰:「治天下者惟君,亂天下者惟君,治亂非他人所能為也,君也。小人亂天下。用小人者誰也?女子寺人亂天下。寵女子寺人者誰也?奸雄盜賊亂天下。致奸雄盜賊之亂者誰也?」「匡君治國之才,何世蔑有。世無知者,其才安施。雖使皋夔稷契生於其時,窮而在下,亦不過為田市之匹夫。達而在位,亦不過為將承之庸吏。世無君矣,豈有臣乎?」 [65] 「世之腐儒拘於君臣之分,溺於忠孝之論,厚責其臣而薄責其君。彼烏知天下之治,非臣能治之也。天下之亂,非臣能亂之也。」 [66] 然而吾人當注意,所謂世無君者,其過不在一二君主之個人,而在制度本身之不善。秦漢以來之世襲專制君主政體實不容有良君之出現。「天之生賢也實難。博征都邑世族貴家,其子孫鮮有賢者。何況帝室富貴,生習驕恣,豈能成賢?是故一代之中十數世,有二三賢君,不為不多矣。其餘非暴即暗,非暗即辟,非辟即懦。此亦生人之常,不足為異。惟是懦君蓄亂,辟君生亂,暗君召亂,暴君激亂。君罔救矣,其如斯民何哉!」 [67] 且君政之病,又不止此。「為上易驕,為下易諛。君日益尊,臣日益卑。」尊卑懸絕,而君卒成為聾瞽愚妄之獨夫。「人君之尊如在天下與常同體。公卿大臣罕得進見。變色失容,不敢仰視。跪拜應對,不得比於嚴家之仆隸。於斯之時,雖有善鳴者不得聞於九天,雖有善燭者不得照於九淵。臣日益疏,智益蔽。伊尹傅說不能誨,龍逢比干不能諫,而國亡矣。」然而「豈人能蔽其耳目哉。勢尊自蔽也」 [68] 。
吾人如欲於制度本身之外,追究君主個人之責任,則三代以下開國之君決不能免殘賊之罪名。黃梨洲謂秦漢以後,天下為私,創業者不恤屠戮萬民以圖一姓之享受。 [69] 唐子雖未明言此旨,而觀其所言,意殆相合。唐子設為與妻問答之語曰:「大清有天下,仁矣。自秦以來,凡為帝王者皆賊也。妻笑曰:何以謂之賊也?曰:今也有負數匹布,或擔數斗粟而行於途者,或殺之而有其布粟,是賊乎?非賊乎?曰:是賊矣。唐子曰:殺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猶謂之賊,殺天下之人而盡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謂之賊乎?三代以後有天下之善者莫如漢。然高帝屠城陽,屠潁陽,光武帝屠城三百。使我而事高帝,當其屠城陽之時,必痛哭而去之矣。使我而事光武帝,當其屠一城之始,必痛哭而去之矣。吾不忍為之臣也。」 [70] 然而彼開國定亂之主固未嘗有愧恧惻隱之意也。「天下既定,非戰非攻,百姓死於兵與因兵而死者十五六。暴骨未收,哭聲未絕,目皆未乾。於是乃服袞冕,乘法駕,坐前殿,受朝賀。高宮室,廣苑囿,以貴其妻妾,以肥其子孫。彼誠何心,而忍受之。」以養人者而殺人,若論罪正刑,「雖百其身不足以抵其殺一人之罪」矣! [71]
所可嘆者,帝王之賊,其罪綦明,而究不得致誅也。唐子曰:「嗚呼!君之多辟,非人之所能為也,天也。天無所為者也。非天之所為也,人也。人之無所不為也,不可以有為也。此古今所同嘆,則亦莫可如何也已矣。」 [72] 雖然,豈終莫可如何哉?辛亥革命,奮手一擊而二千年之君主專制根株悉滅,此空前奇蹟,固非清初思想家所能夢見。吾人今日尚論古人,當知唐子據民本以抨專制,其識見已可推服,其不能由消極之批評以達於積極之民權思想者,乃歷史環境之限制,不足為《潛書》病也。
第四節 顧炎武
顧炎武,字寧人。初名繼紳,後更名絳。明亡後始名炎武。學者稱亭林先生。生於萬曆四十一年,卒於康熙二十一年(1613—1682)。少耿介,游於復社。國變後與遺民黃宗羲、王夫之、孫奇逢等通聲氣,謀恢復明室。聯絡遍南北,日本、安南皆有行人轍跡。亭林則「遍游黃河以北各省,舍諸華陰,以財力主南北各名都匯券交通,廣興耕牧,墾荒生聚」 [73] 。所著甚富。有關治道者為《日知錄》 [74] 、《區言》 [75] 、《天下郡國利病書》 [76] 及《亭林文集》 [77] 。清廷開明史館,大學士熊賜履以書相征,戊午詔舉詞科,同邑葉方藹等欲薦之,均以死拒。年七十客死北方。 [78]
江藩論黃、顧二家,謂「梨洲乃蕺山之學,矯良知之弊,以實踐為主。亭林乃文清之裔,辨陸王之非,以朱子為宗」 [79] 。江氏持漢宋門戶之見以論朱王,其說殆未盡確。梨洲誠出蕺山,亭林豈宗朱子?兩家皆主致用,而亭林反對理學之態度尤為徹底。故與施閏章論學曰:「理學之傳自是君家弓冶,然愚以為理學之名自宋人始有之。古之所謂理學,經學也。」 [80] 理學家以心性為要務。不知「命與仁,夫子之所罕言也。性與天道,子貢之所未得聞也」。今之學者乃「置四海之窮困不言,而終日講危微精一之說,是必其道之高於夫子而其門弟子之賢於子貢」 [81] 者也。至於陽明學派之心學,自亭林視之,其為害尤有過於程朱之理學。王伯安作俑於先, [82] 李卓吾推波於後。 [83] 此皆惑亂天下,為正人之所當辟。夫理學心學均無足取,則為學之宗旨何在乎?亭林明之曰:「竊以為聖人之道,下學上達之方,其行在孝弟忠信,其職在灑掃應對進退,其文在《詩》、《書》、《三禮》、《周易》、《春秋》,其用之身在出處辭受取與,其施之天下在政令教化刑法,其所著書皆以為撥亂反正,移風易俗,以馴致乎治平之用,而無益者不談。」 [84] 「愚不揣,有見於此,故凡文不關於六經之旨,當世之務者,一切不為」 [85] 也。
就上所述觀之,黃顧二家同主學以致用,而其思想之根本態度有異。梨洲受王學之影響,亭林並朱陸亦隱加抨擊。 [86] 故兩家同為道學之反動,而後者更為徹底。二家並生明清之際,處相同歷史環境之中,故其政論亦復大體相近。 [87] 然梨洲申民本之義以攻擊君主專制,亭林求矯正過度集權之流弊,而無取於貴民之說。此殆由梨洲緣陽明以上接孟子,亭林則注重實際政事之利病,而無意為原理上之探索發揮,故有此顯著之歧異歟?
亭林反對專制集權之主張,大旨略似梨洲之論方鎮。亭林認封建制度乃古代聖人公天下之大法。然時勢既殊,分國之制隨以消滅,至秦之時而天下遂不得不悉歸於郡縣。試以史事證之。「傳稱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至周武王僅千八百國。春秋時見於經傳者百四十餘國。又並而為十二諸侯,又並而為七國。此固其勢之所必至。秦雖欲復古之制,一一而封之,亦有所不能」 [88] 矣。天下無萬世不弊之法。封建郡縣行之既久,亦各有其弊。「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 [89] 封建尾大不掉之弊,前人言之已詳。郡縣過度集權之弊,則至南宋始為葉水心等所指陳。 [90] 亭林申論之曰:「古之聖人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國。今之君人者盡四海之內為我郡縣,猶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條文簿日多一日,而又設之監司,設之督撫。以為如此,守令不得以殘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凜凜焉救過之不給,以得代為幸,而無肯為其民興一日之利者。民烏得而不窮,國烏得而不弱。」 [91] 又曰:「所謂天子者執天下之大權者也。其執大權奈何。以天下之權寄之天下之人,而權乃歸之天子。自公卿大夫至於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權以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權乃益尊。後世有其不善治者出焉,盡天下一切之權而收之在上。而萬幾之廣固非一人所能操也,而其權乃移於法。於是多為之法以禁防之。雖大奸有所不能逾,而賢智之臣亦無能效尺寸於法之外。相與兢兢奉法,以求無過而已。於是天子之權不寄之人臣而寄之吏胥。是故天下之尤急者守令親民之官,而今日之尤無權者莫過於守令。守令無權,而民之疾苦不聞於上,安望其致太平而延國命乎?」 [92]
凡此郡縣末流之弊,皆生於封建既廢而中央集權。封建今不可復,「有聖人起,寓封建於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 [93] 。亭林所擬辦法,約有三端,其用意皆在使地方官吏「分天子之權以各治其事」。一曰尊令長之秩而與以生財治人辟屬之權,二曰慎令長之選而獎以世官之任,三曰罷監司而設郡守與巡方御吏。 [94] 亭林主張改七品之「知縣」為五品之「縣令」。用千里以內習其風土之人為之,縣內農田、學校、兵戎諸務皆得專斷。令下設丞,吏部選授。丞下簿、尉、博士、驛丞、司倉、游徼、嗇夫之屬悉聽令自辟,而報其名於吏部。縣間歲舉賢能之士一人,試於吏部。上者為郎,郎之高第者出而補令,次者為丞,又次者為簿尉之屬。令初任為「試令」。三年稱職為真除。又三年稱職封「父母」。又三年稱職,璽書勞問。又三年稱職,進階益祿,任之終身。 [95] 其老病乞休者舉子若弟代。舉他人者聽。聽舉復為試令。令有得罪於民者有罰。不職者流,貪敗者殺。督撫司道之官悉罷。別遣巡方御史以按之,一年一代。 [96] 常三四或五六縣為郡,設太守,三年一代。
亭林論其分權制度之利曰:「夫養民者如人家之畜五牸然。司馬牛者一人,司芻豆者復一人,又使紀綱之仆兼之,升斗之計必聞於主人,而馬牛之瘠也日甚。吾則不然,擇一圉人之勤干者,委之以馬牛,給之以牧地,使其所出常浮於所養。而視其肥息者賞之,否則撻之。」如是而五牸不蕃者未之有也。「故馬牛以一圉人而肥,民以一令而樂。」 [97] 不僅此也。庶政之中有宜分權者,如文書、馬政諸端,由縣令直接負責,可免轉手行文於上級政府之無益耗費,而礦務、軍餉尤宜於就地舉辦。同一開礦,操之中央則為亂端,歸之地方則為財源。同一籌餉,就地分任則不勞而足,四方轉給則耗困不濟。 [98] 分權之效如此,吾人又何必盡天下一切之權而收之在上乎?至於縣令世官之利,亦有可得而言者。封建諸侯各有其土地人民,說者或以為勝於郡縣守令之更迭。 [99] 梨洲有會於此意,故欲就郡縣之形式以行世及之精神。 [100] 蓋「天下之人各懷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為天子,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為。此在三代以上已然矣。聖人者因而用之。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夫使縣令得私其百里之地,則縣之人民皆其子姓,縣之土地皆其田疇,縣之城郭皆其藩垣,縣之倉廩皆其囷窌。為子姓則必愛之而勿傷,為田疇則必治之而無棄,為藩垣囷窌則必繕之而勿損」。此在太平之世必可致民安國富之功,一旦有不虞之變,「於是有效死勿去之守,於是有合縱締交之拒」 [101] 。雖有強敵來侵,必可疆場自安。抑吾人又不必生尾大不掉,「其專在下」之杞憂。蓋百里之縣,彈丸之小,固不足以稱兵抗命。而旁既有鄰縣之相持,上復受制於郡守。雖思蠢動,勢亦不能。又況縣令可以世官,本不利於叛亂乎。 [102]
亭林以縣為地方政府之單位,然又恐縣令過度集權,而欲於一縣之內行分權之制以濟之。亭林認一縣雖小,如無鄉族等之地方制度以佐令丞,則亦有廢治之虞。故周秦古制,頗有足資今人取法者。漢承秦法,縣丞尉以下設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盜賊。」 [103] 《周禮》:「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四閭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 [104] 古人所以致治者,其法制若此。「夫惟於一鄉之中官之備而法之詳,然後天下之治,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 [105] 「後世人才遠不如古。乃欲以縣令一人之身坐理數萬戶口賦稅。色目繁猥又倍於昔時。雖欲不叢脞,其可得乎?」補救之方,惟當以保甲易、里、亭、州、黨,「以縣治鄉,以鄉治保,以保治甲」 [106] 。庶幾斟酌古今,兼嚴密簡易之美。
亭林嘗謂:「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 [107] 又謂:「人聚於鄉而治,聚於城而亂。」 [108] 其對地方政治與農村生活之重視,殆為前人所未及。抑亭林反對集權之深意又可於其提倡宗法與封駁二制見之。當先秦封建盛時,宗族可以分國君之權。六朝之門閥,其勢亦上抗天子。亭林稱之,以為強宗大族可以「扶人紀而張國勢」。五胡十六國之亂,中國大族每不肯臣事異姓,或起義兵以與胡寇相抗拒。「是以唐之天子貴士族而厚門蔭。蓋知封建之不可復而寓其意於士大夫,以自衛於一旦倉黃之際,固非後之人主所能知也。」 [109] 夫士族之所以能衛天子於喪亂之中者,正以其不受天子之專制於承平之世。然則專制之可危,於此又得一重要之佐證矣。至於封駁之事,自春秋迄明,皆有其例。齊景公燕賞於國,令三出而職計莫之從。令免職計,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漢哀帝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詔書。至唐始定其制,凡詔敕皆經門下省。事有不便,給事中得以封還。五代廢弛,宋太宗淳化四年詔復其制。明存六科給事中,得以「科參」駁正旨書。至天啟六年其制猶行。亭林謂「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 [110] 。封駁制度所以可貴者,正在其能對專制君主之積威予以些微之違抗。據吾人所知,此些微之違抗,為力不大,收效甚難。而亭林津津樂道之者,決非昧於史實,殆亦藉以表現其反對專制之深意而已。
專制之弊,又不僅生於過度之集權。黃梨洲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自秦漢以來,天下為私。「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有所設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簡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111] 故繁瑣之法,乃專制天下不能為治之一重要癥結。亭林所見與此略同,而立論更為詳盡。《日知錄》謂:「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而非所以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 [112] 征之往史,其事顯然。蓋專制之君欲密法網以自固,而反因之以召禍。「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於衡石量書,日夜有呈。不中呈者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此後專制之甚者當推宋明。「宋葉適言國家因唐五代之極弊,收藩鎮之權盡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 [113] 於是「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人之才不獲盡,人之志不獲伸,昏然俛首一聽於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且君主以密法馭天下,其一時之效,可使「萬里之遠, 呻動息,上皆知之。雖然,無所寄任,天上泛泛焉而已。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群臣不與也。夫萬里之遠,皆上所制命,則上誠利矣。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當,而其害如何。此外寇所以憑陵而莫御,仇恥所以最甚而莫報也」 [114] 。明法之弊,亭林以為又有過於此者。「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康。萬曆以後,法令存而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 [115] 說者或以遵循祖宗之法自詫,而不知其失正在於此。「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後人承其已弊,拘於舊章,不能更革,而復立一法以救之。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於叢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此莫甚於有明之世。」 [116] 試以吏治為證。「謝肇淛曰:從來仕宦法罔之密無如今者。上至宰輔,下至驛遞倉巡,莫不以虛文相酬應。而京官猶可,外吏則愈甚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過已往之舊牘,歷年之成規,不敢分毫逾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責下,則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虛文應之。一有不應,則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繩以法矣。」 [117] 法之束縛,如此其嚴,「使枚乘相如而習今日之經義,則必不能發其文章。使管仲、孫武而讀今日之科條,則必不能運其權略。故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 [118] 。然而法令豈真不可用哉?專制過度而律文過密,故人臣不能為力而君主虛尊危處於上也。 [119]
亭林盛稱《明夷待訪錄》,自謂其主張與相合者十之六七。觀其反對專制之論,實大體呼應梨洲,互相發明。 [120] 然梨洲申民本而重輿論,亭林則惡晚明士風之囂張而欲痛加抑制。此則似為兩家相異之一大端,不可不略述之,以殿本章。
亭林論政頗重正風俗、養人材之二事,而深斥明代科舉,以為敗壞人材,甚於始皇之焚書坑儒。 [121] 「生員論」上曰:「國家之所以設生員者何哉?蓋以收天下之才俊子弟,養之於庠序之中,使之成德達材,明先王之道,通當世之務,出為公卿,與天子分猷共治者也。今則不然。合天下之生員,縣以三百計,不下五十萬人,而所以教之者僅場屋之文。然求其成文者數十人不得一,通經知古今可為天子用者數千人不得一也。」 [122] 科舉所培養之生員,如僅止於無用,則其害雖大而未極。所可嘆者生員萬千不徒辜負國家,更多為禍鄉邑。綜其甚者,約有四端:一曰亂政。生員者出入公門,武斷鄉曲。與胥吏為緣,甚或身為胥吏。官府一拂其意,或加按治,則群起而囂哄,以殺士坑儒相誣謗。 [123] 二曰困民。天下之病民者鄉宦、生員、胥吏。是皆依法無雜泛之差,而差乃盡歸於小民。且生員一切考試科舉之費皆派取之民,故病民尤甚於宦吏。「故生員於其邑人無秋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 [124] 三曰結門戶。生員之在天下本不相識。一登科第則為師友同年,互相援引。「書牘交於道路,請託遍於官府。其小者足以蠹政害民,而其大者至於立黨傾軋,取人主太阿之柄而顛倒之。」事之可危,孰逾於此。四曰壞人材。生員不治經史有用之學而專讀「時文」無益之書。「故敗壞天下之人材而至於士不成士,官不成官,兵不成兵,將不成將。夫然後寇賊奸宄得而乘之,敵國外患得乘而勝之」 [125] 也。亭林乃作斷然之論曰:「廢天下之生員而官府之政清,廢天下之生員而百姓之困蘇,廢天下之生員而門戶之習除,廢天下之生員而用世之材出。」 [126]
雖然,生員非可盡廢也。惟當斟酌需要,別圖補救之方而已。亭林所建議者約有三端:行推薦之法以另闢出身之路, [127] 則人材可興。於生員外,立「保身家」之爵,聽民得買,則士流不雜。 [128] 改良科舉,限名額,重實學, [129] 則生員不濫。凡此種種辦法固亦大致平妥,無甚高論。吾人所當注意者,梨洲重視士人,欲令天下政事之是非,決於京師郡縣學校之公論。今亭林痛斥生員而欲加以縮減廢除。其主張不啻與梨洲背道而馳。然而吾人略加辨剖,即知兩家立論之相異,實不如初睹之明顯。蓋梨洲所欲倚為天下正論之機關者,非尋常場屋中之生員,而為曾經改革之學校。亭林所斥責者乃亂政敗俗之生員,而非士大夫之清言正議。一注目於理想中學校之功用,一致意於事實上生員之缺點。非兩家對於士大夫在政治上之地位,有根本不同之見解也。 [130] 梨洲曰:「世亂則學士大夫,風節凜然,必不肯以刀鋸鼎鑊損立身之清格。」 [131] 亭林曰:「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132] 觀此數語,亦足見黃、顧論士之相契莫逆矣。
* * *
[1] 太祖要政約有四端:(1)肅清貪污,嚴誅墨吏。如戶部侍郎郭桓得贓七百萬,系獄死者數萬人。其餘官吏犯贓者每剝皮囊草,懸之示儆(趙翼《廿二史劄記》三三「重懲貪吏」)。(2)鞏固地方自治(本書第十六章此處注[61] )。(3)整理賦稅,丈量土田(《明史》卷七七—七八「食貨志」一—二)。(4)裁抑豪強。吳元年及洪武中屢徙富民(《太祖實錄》卷二六,《明史》卷七七)。因事誅戮富民(如胡惟庸之獄,誣浙江富戶通黨,誅死者甚眾。見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二二「采苓子鄭處士墓碣」)。
[2] 趙翼《劄記》卷三五「明言路習氣」。朱之瑜《舜水遺書》陽九述要語尤痛切。
[3] 《明史》卷六六「兵志二」。
[4] 同書卷八一「食貨志五」。
[5] 同書卷一八五、一九四、二四一、三〇〇、三〇四諸列傳。
[6] 《張文忠公文集》卷二六。
[7] 海瑞《海忠介公集》一「便宜八」「事疏」。
[8] 同書「被論自陳不職疏」。
[9] 「被論自陳不職疏」。「治安疏」謂「天下因陛下改元之號而億之曰:嘉靖者言家家皆淨而無財用也」。
[10] 黃氏事跡及學術大略見黃嗣艾《南雷學案》九卷(上海正中書局鉛印)、黃炳屋《梨洲先生年譜》二卷、萬斯大《梨洲先生世譜》(並附《黃梨洲遺書》後)、全祖望《黃梨洲先生神道碑》(《鮚埼亭集》卷一一)、謝國楨《黃梨洲學譜》(商務印書館鉛印)、錢穆《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第二章。
[11] 最著者有《宋元學案》百卷(未完)、《明儒學案》六十二卷、《南雷文案》十一卷、《南雷文定》三十二卷、《南雷文約》四卷。其餘尚多,不勝枚舉。蔣麐振編《黃梨洲遺書》十種(光緒乙巳杭州群學社石印本),薛鳳昌編《梨洲遺著彙刊》(上海時中書局石印本),頗便參考。
[12] 《明夷待訪錄》單行本有成都存古書局刊及成都官書局排印本(海山仙館叢書本)。此書於永曆帝死後始作,時恢復之望已絕。故黃肖堂(全祖望《鮚埼亭集》卷二二黃肖堂墓版文)、章太炎(《文錄》卷一「說林上」第二條)均譏之。今書中絕無涉及夷夏之語,則黃氏殆不重民族大義。否則雖有其言,以恐招禍,故不盡出歟(《全集》卷三一跋)。
[13] 梨洲極推尊王學。如明亡後作《餘姚縣重修儒學記》(《文定》三集卷一)謂:「三百年以來,凡國家大節目必吾姚江學派之人出而搘定(下舉王門功烈氣節之士數人)。故姚江學派之盛衰關係天下之盛衰也。」又康熙七年作《惲仲升文集序》(《文案》卷一)謂:「余學於子劉子,其時志在舉業,不能有得,聊備蕺山門人之一數耳。天移地轉,僵臥深山,盡發藏書而讀之,近二十年。胸中窒礙解剝,始知曩日之孤負為不可贖也。方欲求同門之友,呈露血脈。環顧宇下,存者無幾。突如而發一言,離經背訓之譏,蹄尾紛然。然吾心之所是,證之朱子而合也。證之數百年來之儒者而亦合也。嗟呼!但不合於此世之庸妄者耳。」
[14] 《文案》卷三。
[15] 同上。
[16] 《南雷學案》卷一頁7引梨洲晚年語。
[17] 「與友人論學書」。
[18] 同上。又《破邪論·從祀》中謂諸葛亮、陸贄、韓琦、范仲淹、李綱、文天祥、方孝孺皆應從祀孔廟。蓋以諸人使「世治則巷吏門兒莫不知仁義之為美,無一物不得其生,不遂其性。世亂則學士大夫風節凜然,必不肯以刀鋸鼎鑊損立身之清格」。
[19] 「弁玉吳君墓志銘」(《文定》後集三)。此文作於康熙二十五年,七十九歲時。
[20] 《清代學術概論》,頁23。
[21] 此句原作「概古之人君量而不欲入者」,「君」字疑衍。
[22] 「原君」。
[23] 「原君」。
[24] 分見本書第十一章第三節及第十三章第三節。
[25] 此略引《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晏子語。
[26] 本書第十七章第二節。
[27] 「原法」。
[28] 同上。
[29] 「原法」。
[30] 同上。
[31] 《待訪錄·方鎮》。
[32] 同書「置相」。
[33] 《待訪錄·置相》。
[34] 同書「奄宦上」。
[35] 同上。
[36] 同上。
[37] 《待訪錄·奄宦上》。
[38] 「置相」。
[39] 「奄宦下」。
[40] 「胥吏」。
[41] 《待訪錄·學校》。
[42] 「學校」及「取士」上、下。
[43] 「財計」一、二、三。
[44] 「兵制」一、二、三。
[45] 「田制」一、二。
[46] 「田制三」。
[47] 此指其合於貴民原則而言。其建議是否可用為另一問題。章炳麟頗加駁斥,見《太炎文錄》卷一「非黃」。
[48] 見本章此處注[12] 。
[49] 黃嗣艾《學案》卷一頁7。
[50] 《潛書》下篇下潛存為全書後序。自謂「有見則言,有聞則言。歷三十年,累而存之。分為上下篇。言學者繫於上篇,凡五十篇。言治者繫於下篇,凡四十七篇」。
[51] 此據唐氏婿王聞遠「西蜀唐圃亭先生行略」(附《潛書》後)。《潛書》有王聞遠元刻本,中江李氏及成都鄧氏重刻諸本。唐氏尚著有《毛詩傳箋合義》、《春秋述傳》、《潛文》、《潛詩》等。
[52] 《潛書》有「尊孟」、「宗孟」、「法王」諸篇。
[53] 上篇上「辨儒」。
[54] 上篇下「有為」。
[55] 上篇上「性功」。
[56] 下篇上「考功」。
[57] 下篇下「厚本」。
[58] 上篇下「大命」。
[59] 下篇上「富民」。
[60] 上篇下「大命」。
[61] 下篇上「柅政」。
[62] 下篇上「柅政」。
[63] 同上。
[64] 同上。下文唐子進忠告於天下之官,勸其「重己之力,以其半交人,以其半勤民」。「有益於己,無傷於人,斯可為也。」
[65] 上篇下「鮮君」。
[66] 下篇上「遠諫」。
[67] 「鮮君」。
[68] 上篇下「抑尊」。
[69] 「原君」。
[70] 下篇下「室語」。本篇似隱譏清兵入關之屠戮,如揚州嘉定之事。
[71] 同上。止殺意略同。
[72] 「鮮君」。
[73] 黃嗣艾《南雷學案》卷五,頁278。
[74] 三十二卷。合以黃汝成集釋為便用。有原刻,廣州重刻,武昌局刻,商務印書館排印諸本。《文集》卷四「與人書」二十五云:「某自五十以後,篤志經史。」「別著《日知錄》,上篇經術,中篇治道,下篇博聞。共三十餘卷。有王者起,將以見諸行事,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而未敢為今人道也。」章炳麟《檢論》四卷《哀焚書》謂《亭林集》、《日知錄》以詆觸見燼。錢穆《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頁143謂今本卷六有「素夷狄行乎夷狄」一條之目而無書,殆為人刪去。按黃侃有《日知錄校記》(南京中央大學排印本),曾以《日知錄》舊抄本校今本,是正頗多。「素夷狄行乎夷狄」一條,全文亦具在,殆即顧氏原本也。
[75] 凡五十卷,未刻。殆已佚。何義門《菰中隨筆·序》謂亭林遺書多歸其甥徐氏,不知愛惜。
[76] 今本百二十卷,尚未完也。
[77] 六卷。今人潘來編《亭林先生遺書》二十七卷(共收十種,有蓬瀛閣校刊、文瑞樓石印本),又朱記榮編《遺書補遺》(共收十種,自刻)。
[78] 全祖望《亭林先生神道表》(《鮚埼亭集》卷一二),吳映奎《顧亭林年譜》(附潘編《遺書》),張穆《年譜》。
[79] 「漢學師承記」。
[80] 《集》卷三「與施愚山書」。
[81] 同書卷三「與友人論學書」。
[82] 《日知錄》卷一八斥陽明《朱子晚年定論》因謂:「以一人而易天下,其流風至於百有餘年之久者,古有之矣。王夷甫之清談,王介甫之新說。其在於今則王伯安之良知是也。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亂。撥亂世,反之正,豈不在於後賢乎!」
[83] 《日知錄》卷一八李贄條云:「自古以來,小人之無忌憚而敢於叛聖人者,莫甚於李贄。」
[84] 《集》卷六「答友人論學書」。
[85] 同書卷四「與人書三」。
[86] 對程朱作正面攻擊最著者當推顏元、李 。可閱錢穆《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第五章。
[87] 亭林嘗致書梨洲盛稱《明夷待訪錄》,謂《日知錄》「中所論同於先生者十之六七」。
[88] 《日知錄》卷二二「郡縣」。
[89] 《集》卷一「郡縣論一」。錄九「藩鎮」,言唐不亡於藩鎮,與梨洲略近。
[90] 本書第十四章第五節。又同章第四節陳亮之論略同。
[91] 《集》卷一「郡縣論」一。
[92] 《日知錄》卷九「守令」。
[93] 「郡縣論一」。
[94] 「郡縣論」二、三。
[95] 按《日知錄》卷九京官必用守令,則縣令除世任外尚有內升之一途。
[96] 《日知錄》卷九部刺史謂漢武帝刺史之制「為百代不易之良法」。御史制本此。
[97] 「郡縣論二」。
[98] 「郡縣論六」。
[99] 如陸機《五等諸侯論》,《晉書》卷五四「本傳」。
[100] 唐太宗欲令功臣世襲史亦欲寓封建於郡縣之中。閱《全唐文》卷六「詔書」。
[101] 「郡縣論五」。
[102] 「郡縣論四」。
[103] 《日知錄》卷八「鄉亭之職」。
[104] 同書卷八「里甲」。
[105] 「鄉亭之職」。
[106] 「里甲」。
[107] 「鄉亭之職」。
[108] 《日知錄》卷一二「人聚」。
[109] 《集》卷五「裴村記」。此似亦暗指明末土崩魚爛之形勢。
[110] 《錄》卷九「封駁」。
[111] 「原法」。
[112] 卷八「法制」。
[113] 引《水心文集》卷四「始論」二。
[114] 引同上書卷一「上孝宗皇帝書」。
[115] 《錄》卷九「人材」。
[116] 同書卷八「法制」。
[117] 同書卷八「吏胥」。
[118] 同書卷九「人材」。
[119] 按亭林所言法治之弊乃秦始皇專制任法之自然趨勢。若近代所行之法治則非以專制為依據,雖亦不免自有其弊,而非亭林所指,宜辨。參閱本書第八章第二節。
[120] 此外如田制兵制諸端亦有相合者。見《錄》卷九「論田賦」諸條及《集》卷一「錢糧論」上、下,《集》卷六「軍制論」、「田功論」等。
[121] 《錄》卷一八擬題曰:「八股之害等於焚書,而敗壞人材有甚於咸陽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餘人也。」
[122] 《集》卷一。
[123] 同上「生員論」中。參閱《錄》卷一七「生員額數」。
[124] 「生員論中」。
[125] 「生員論中」。
[126] 同上。
[127] 「生員論下」。
[128] 「生員論上」。
[129] 「生員論下」。
[130] 《錄》卷一三「清議」曰:「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者既已制官刑,儆於有位矣。而又為之立閭師,設鄉校,存清議於州里,以佐刑罰之窮。」黃、顧二家之異,似在黃以清議糾政治之失誤,顧以清議輔政治之不及。
[131] 《破邪論·從祀》。
[132] 《錄》卷一三「廉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