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思想史 · 第八章 秦漢之墨與法

第一節 墨學之消沉 秦滅六國為吾國政治史上空前之巨變。政制則由分割之封建而歸於統一之郡縣,政體則由貴族之分權而改為君主之專制。 [1] 政治思想與此巨變相應,亦轉入一新段落。其大略之情形,緒論中已經述及。本章及以下數章當分敘秦漢以後先秦主要學派之概況。 墨學衰微乃秦漢思想史中最引人注目之一事。孫詒讓(1848—1908)謂:「墨氏之學亡於秦季。故墨子遺事在西漢時已莫得其詳。」 [2] 桓寬曰:「昔秦以武力吞天下,而斯、高以妖孽累其禍。廢古術,隳舊禮,專任刑法,而儒墨既喪焉。」 [3] 雖當《淮南》成書之時,尚有墨徒, [4] 而史遷猶及「獵儒墨之遺文」 [5] ,然墨家「顯學」之地位 [6] 至武帝時殆已失去。故建元元年(前140)丞相衛綰奏罷郡國所舉賢良治申商韓蘇張之言者 [7] 不及墨徒。漢初數十年中儒、道、法三家互爭雄長,為勢頗烈,而墨徒不預。 [8] 此後則宗風愈微,幾乎息絕。 [9] 夫以言盈天下之顯學,不及百年而一蹶不振,此誠至可驚異之事。學者推考其故,意見不一。綜其要點,不外他家之攻擊,環境之改變,與墨學本身之困難三端,而後二者似較重要。門戶相攻,為學派間無可避免之現象。勝負之分不必繫於攻擊之強弱。秦皇用法而抑百家,儒道卒未消滅,漢武尊儒而黜百家,道法依然存在。墨氏一宗獨趨式微,則其非由他家攻擊所致,事甚顯明。 [10] 吾人慾得較確之原因,當於歷史環境與思想內容中求之。《莊子·天下》篇評墨子謂「其道大觳」,「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雖獨能任,奈天下何?」 [11] 王充亦謂:「墨議不以心而原物,苟信聞見。」「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 [12] 又曰:「儒道傳而墨法廢者,儒之道義可為而墨之法義難從也。何以驗之?墨家薄葬右鬼,道乖相反。」「今墨家謂鬼審人之精也。厚其精而薄其屍。此於其神厚而於其體薄也。」「人情慾厚惡薄,神心猶然。用墨子之法事鬼求福,福罕至而禍常來也。以一況百,而墨家為法皆若此類也。廢而不傳,蓋有以也。」 [13] 此皆純就墨學之本身以推求其衰廢之故,持論尚近公平,並非門戶之偏見。抑又有進者,儒墨二家思想之內容,實有根本相合之處。漢人每以儒墨並舉,而二家思想亦偶相混。 [14] 然儒家論政總括古今,淵雅贍博,足以「合文通治」 [15] ,動君長士大夫之聽,固非墨學立言淺近,僅「得愚民之欲」者所及。而儒者「與時遷徙,與世俯仰」 [16] ,更非墨徒謹守師說,不肯變通者之所及。 [17] 故墨家政治思想中兼愛、尚賢諸要義附儒學以流傳,而其門戶則因其特殊之平民色彩而消滅。 [18] 雖然,墨家衰亡之最大原因,似在乎環境之改變,而墨徒不能修改師說以適應之。嬴氏統一封建易為郡縣。諸侯盡滅,皇帝獨尊。銷天下兵器以為鍾 金人。如是則尚同非攻之說無所用矣。始皇「每破諸侯,寫放其宮室,作之咸陽北阪上,南臨渭,自雍門以東至涇渭,殿屋復道,周閣相屬,所得諸侯美人鐘鼓以充入之」 [19] 。「穿治驪山」,「下銅而致槨,宮觀百官奇器徙滿藏之」 [20] 。則節用、節葬、非樂不能行矣。宗法久亡,世卿絕跡。白屋出公卿,亭長為天子,則蕩平階級之尚賢主張,為既陳之芻狗矣。神仙方士五行陰陽符命災異之迷信盛行,其說周密動聽, [21] 則天志明鬼之神道設教,必以簡單樸拙而見摒矣。墨家政治思想本針對晚周之歷史背景而產生,其不能昌明於一統之專制天下,誠勢所必至。至於思想內容之優劣,乃另一問題,吾人殊不必據成敗以定之也。 [22] 第二節 李斯 法家思想為秦政之礎石。其術大行於商鞅,其學大成於韓非。至李斯(?—前208)則盛極而衰,法家之政治遂隨秦以共亡。「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時為郡小吏」,旋「從荀卿學帝王之術」。 [23] 知六國不足有為,乃入秦,因呂不韋以說始皇。二十餘年中由長史仕至廷尉。天下既定,斯奉詔議封建,獨排眾論,以郡縣為長久安寧之術。後為丞相,建議焚書。始皇混一六國,「同文書,治離宮別館,周遍天下」、「外攘四夷,斯皆有力焉」 [24] 。三十七年(前210)始皇崩於沙丘。斯與趙高同謀立二世,殺扶蘇。二世信任趙高,縱恣自娛,重刑多殺。斯恐被誅,乃阿上意,為書勸其「行督責之道」。然高卒譖其謀反,下獄誣服,腰斬咸陽市,時二世二年七月, [25] 距秦之亡不及兩年也。計其平身生業,與秦之國祚,實相終始。 李斯雖無著述,然其政治主張猶可於始皇所行之政策及斯所發之議論見之。綜其要者,約有四端。 一曰尊君  始皇二十六年初並天下,令丞相御史議帝號。斯為廷尉,與王綰馮劫上議,略謂:「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治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與博士議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貴。臣等昧死上尊號王曰泰皇。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 [26] 始皇雖略變之,自稱皇帝,然從此先秦王侯之謙稱盡廢,君主遂成為至尊無上之人物。觀史文於丞相御史之外特舉廷尉,則其議或由斯主之也。 二曰集權  始皇因丞相綰請立諸子為王,以鎮新亡六國之地,下其議於群臣。李斯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侵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其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 [27] 始皇從其議,二千年郡縣天下之局遂歸確定。 三曰禁私學  始皇三十四年(前213),齊人淳于越復興封建之議,謂「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李斯上書曰:「古者天下散亂,莫能相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亂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並有天下,辯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學乃相與非法教之制。人聞令下,即各以其私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趣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不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諸有文學詩書百家語者,蠲除去之。令到滿三十日弗去,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 [28] 始皇可其議,於是震驚千古之焚書政策遂以出現。當封建天下方盛之時,學術為貴族所專有。私家本無著述,故私學不待禁而自止。春秋以後,學術漸布於平民。儒墨大盛,而孔子「有教無類」,其廣播知識,促進思想之功績,尤為可觀。雖末流之弊至於「邪說」縱橫,是非易眩,然就文化史之觀點論,吾人固不得不認周季之群言淆亂為一進步。至秦用斯言,禁止私學,思想自由之風遂遭一重大之頓挫。此後帝王多襲始皇之故智,「持所謂表彰某某,罷黜某某者為一貫之精神」 [29] 。此雖為專制政體必有之政策,而斯亦行其師說, [30] 責任不在個人,然其對中國學術之影響實至深遠難測。後世學者不於此措意,徒斤斤於始皇所焚乃私書而非官書之考辯, [31] 何其所見之小也。 四曰行督責  二世責問李斯,謂:「吾願肆志廣欲,長享天下而無害,為之奈何?」斯以書對之,其所言者實二千年中最明白最極端之專制理論。斯謂:「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為桎梏者,無他焉,不能督責而顧以其身勞於天下之民,若堯禹然,故謂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韓之明術,行督責之道,專以天下自適也。而徒務苦形勞神以身徇百姓,則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貴哉!夫以人徇己,則己貴而人賤,以己徇人,則己賤而人貴。故徇人者賤而人所徇者貴,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 [32] 吾人曩謂法家思想之特點為認君主之本身為政治之目的。李斯此論不徒發商韓之真諦,亦揭專制君主之隱情,其明快雖商韓有所不及。斯又論恣睢之術曰:「儉節仁義之人立於朝則荒肆之樂輟矣;諫說論理之臣聞於側則流漫之志詘矣;烈士死節之行顯於世則淫康之虞廢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獨操主術以制聽從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勢重也。凡賢主者必將能拂世摩俗,而廢其所惡,立其所欲。故生則有尊重之勢,死則有賢明之諡也。是以明君獨斷,故權不在臣也。然後能滅仁義之塗,掩馳說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聰揜明,內視獨聽。故外不可傾以仁義烈士之行,而內不可奪以諫說忿爭之辯。故能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後可謂能明申韓之術而修商君之法。法術修明而天下亂者未之聞也。」人君能獨斷,故能自恣。然而不用重刑以懾服臣下,則其術猶未盡。李斯又引「韓子曰: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者,何也?則能罰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唯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若此則謂督責之誠,則臣無邪。臣無邪則天下安,天下安則主嚴尊,主嚴尊則督責必,督責必則所求得,所求得則國家富,國家富則君樂豐。故督責之術設則所欲無不得矣。群臣百姓救過不給,何變之敢圖。」 [33] 凡此「獨斷」、「督責」、「深督輕罪」諸術,李斯自言本之商韓,實亦為商韓之要議。吾人責斯語非其人則可,不得以為厚誣古人也。 雖然,吾人有一疑問。尊君重刑之術,商鞅用以相孝公而秦富強,李斯用以佐始皇而得天下。「督責書」中所陳固猶引申前王習用之術。乃二世用之不數年而身弒國亡。豈其術「唯明主為能行之」,非胡亥所及,抑法家思想本身有重大之缺點,不足以立長久之治乎? 二世為人昏庸驕恣,歷代帝王中鮮出其右者。《漢書·古今人表》列入「下中」,實失之寬假。以如此之君,居專制之位,無論其採用何種政理政策,殆終難免於覆敗。就此論之,則胡亥固當負亡秦之責。然而吾人若遽謂商韓之學足以為治,則又未確。蓋先秦之法家思想,實專制思想之誤稱。其術陽重法而陰尊君。故其學愈趨發展,則尊君之用意愈明,而重法之主張愈弱。《管子》書中頗注重君主之立法自守,而亦屢言納諫節慾諸事。故君權雖尊,而猶多限制。韓非不復持「令尊於君」之說,則去法治癒遠而距專制愈近。然「十過」篇斥「不務聽治而好五音」,「耽於女樂不顧國政」,「離內遠遊而忽於諫士」,「過而不聽於忠臣而獨行其意」諸事,其用意在限約君主,不任恣睢。故韓子之專制思想雖較管子為進步,而尚未臻於極致。及李斯佐始皇助其營治宮室,勸其拒諫,隨之遠遊。相二世則逢迎其恣睢之欲,發為督責之書。於是並韓非所立之限制亦一舉廢除。「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 [34] 之絕對君主專制理論與事實,遂赫然出現於中國。夫權力無限則易流於濫用,繼體之君多庸愚而少英明,此二則乃人類政治生活中不可否認之事實。專制思想之危險,正在其集大權於一人之身而又無術以保證君之必賢。二世誠不足道,即始皇不死於三十七年,恐亦未必能久維治安。觀其求長生,娛耳目,用趙高,遠扶蘇等事,已足知其不過中材之主,襲孝公之餘蔭而得天下。以《韓非子·大體》篇之標準衡之,誠有謬以千里之感。然而始皇能任李斯、蒙恬,尚有知人之明,其「恣睢」亦略有限度。且每有要政,必下其議於群臣。是始皇之專制,尚略存韓非之遺意,視督責書中之絕對專制,猶有遜色。則關東群盜不起於始皇之時,亦非無故也。 古今論秦政者或譏其任刑法以致亡;或惜其行法治而不能久。吾人頃間所論如尚不誤,則秦以專制失道而早亡,與法治殊少關係。法治與專制之別,在前者以法律為最高之威權,為君臣之所共守,後者為君主最高之威權,可以變更法律。持此以為標準,則先秦固無真正之法治思想,更未嘗有法治之政府。秦自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以來即用商韓之法。吾人若加以分析,其重要之條目不外尊君重國、勤農務戰、嚴刑必罰、明法布令諸事。其中無一端足認為法治之主旨。前二者故無待論。嚴刑明法,似與法治有關。然商韓所謂重刑,李斯所謂深督,皆失法律之平,為近代法治之所不許。明法布令,制定條文,而宣示大眾,又為任何政體中不可或缺之政事。以此為法治,則凡政府皆法治,豈秦之所得專美。章炳麟(1869—1936)謂中國二千餘年中無法治,「獨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 [35] 。其致誤之由,殆在不明法治之真諦, [36] 而有意揚始皇以抑漢唐之主。吾人平心一繹史文,則始皇李斯相與為治者何其多近章氏所謂「武斷」,而不睹「聽法」之跡也。 抑吾人又有進者,商韓之專制思想,嬴秦之專制政府,貌似法治,而實與法治根本不相容。專制為君本位之思想,法治為法本位之思想,吾人已屢言之。專制既以吾意為最高之標準,則法律不過為佐治之工具。君主可隨意更定條文,則法律無限君之力量。「趙高故嘗教胡亥書及獄律令法律」 [37] ,足見二世非不知法者。然即位未久,即用高言「更為法律」 [38] 以遂其自恣之私慾。故專制政體中之法律,其性質殆近於君主意志之成文紀錄,不能超君意而有效。縱使君能守其自定之法,此亦出於君意之自由,非法律本身具有約束之力量也。法治以法律為最高之標準,君主乃行法之機關。故立憲之君主不僅無任意更法之權力,且不容有違法之行為。即在歐洲中世法治思想盛行,專制尚未發達之時,法德諸國之君,亦受所謂根本大法之限制。有違背者,貴族每起而糾彈抗拒之。 [39] 其權有限,非如二世之「得肆意極欲」,「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綜上所言,足見專制與法治乃相反之兩種政體, [40] 依據法家思想以建立之秦政乃專制而非法治,而秦之覆亡乃專制之失敗,非法治之失敗,其事愈明。夫以秦之任法猶不足以為法治。漢唐至明清諸代則並此任法之政策亦廢。然則二千年中何嘗一見法治之政體乎? 第三節 法家思想之餘波 依現存之文獻以為斷,韓非乃發展法家理論之後勁,李斯為實行法家政術之殿軍。秦亡之後,歷朝君臣既無行純粹任法之政治者, [41] 而申韓之學術亦終止理論上之進展。其後學及私淑在漢時雖頗有其人,如河南守吳公、張叔、晁錯、樊曄、周紆、陽球等殆皆學有師承, [42] 此外言行合於尊君重刑諸旨者,為數尤夥。然皆襲前人之成說,以應當世之實用。不復致意於著書, [43] 亦無創新之見解。雖其勢力尚大,上為天子所好,下與儒學爭雄,遠勝於墨家之頓歸衰歇。而就思想史之觀點以論,則漢之刑名,不過申韓之餘波,澤猶未斬,已無復川淵之含蘊。以視墨學,五十與百步之差耳。 漢代申韓後學似有任法、重刑、擁專制、圖富強之數派。趙禹「據法守正」 [44] ,武帝時以刀筆吏仕至大中大夫,與張湯論定諸律令, [45] 開用法深刻之風氣。為人廉平,「絕知友賓客之請」。吏務為嚴峻過度,而禹為少府,治反加緩,以求其平。 [46] 綜禹所行,足為任法者之楷模。此外如郅都,景帝時為中尉,「行法不避貴戚。列侯宗室見都側目而視,號曰蒼鷹」。寧成繼都為中尉,亦效都治。義縱武帝時為長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貴戚」 [47] 。董宣光武帝時為洛陽令,按治湖陽公其主殺人罪。主告上,欲殺之。宣曰:「陛下聖德中興,而縱奴殺良人,將何以理天下乎?」 [48] 凡此諸人,所行均深得《商子》「刑無等級」之旨。而董宣對光武之言尤與《管子》「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勝」一語相契。至於文帝時名臣張釋之雖反對秦治苛察,其思想顯與商韓異趣,然為公車令則劾太子與梁王違制乘車不下司馬門,其意與《韓子》所記楚莊王廷理糾正太子違犯「茅附之法」一事相類,後為廷尉,復不任文帝越法誅中渭橋犯駕及高廟盜環者,竟以《管子》「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之理想見諸實行。觀其對文帝之言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欲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 [49] 此任法之要義,自李斯以專制亂之,久歸湮沒。不圖張氏學非申韓,乃能大明之也。 漢代實行商子「重刑罰輕罪」之主張者,較遵奉管子守法之教者為多。「酷吏傳」之所載,大半為其同道。其較著者如義縱為定襄太守,一日殺四百餘人,「郡中不寒而慄。」 [50] 王溫舒為河內太守,殺人「至流血十餘里」,「郡中毋聲,毋敢夜行,夜無犬吠之盜」。 [51] 嚴延年為河南太守論囚,「流血數里,河南號曰屠伯。令行禁止,郡中甚清」 [52] 。「王吉為沛相,凡殺人皆磔屍車上,隨其罪目,宣示屬縣。夏日腐爛,則以繩連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見者駭懼。視事五年,凡殺萬餘人。」 [53] 此皆酷吏之尤,視商君渭水盡赤之事,殆有過之。 酷吏已不足語法治 [54] ,而崇君主擁專制者更多陽任法而陰枉法,張湯、杜周殆其渠魁也。杜周為武帝廷尉,「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讓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之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55] 張湯所行,與此相似。「湯為廷尉決獄,鄉上意所便。」「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釋,予監吏輕平者。」此皆暗襲李斯逢迎君主之故技,與趙禹張釋之等之守法不阿相反背。而跡湯所行,又有甚於周者。史稱「禹志在奉公孤立,而湯舞知以御人」。湯調護親友,「交通賓客」,「造詣諸公,不避寒暑」。「深刻吏多為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養譽營私,樹勢邀寵,為御史大夫時至於「丞相取充位,天下事皆決於湯」 [56] 。此正韓非所謂「擅主之臣」,「順人主之心以取親幸之勢者也」 [57] 。為明主之所當誅。是湯之擁護專制,又大異於商君相秦,多為君國之利益著想。 [58] 雖然,合於法家尊君標準之忠臣,漢世未嘗無之。如郅都誅殺豪強,不營私利,嘗謂:「已倍親而仕身,固當奉職死官下,終不顧妻子矣。」 [59] 此則並非杜張所及也。 [60] 漢世言農兵富強者先有文帝時之晁錯,而武帝時張湯、桑弘羊等繼之。晁錯謂欲「國富法立,必使民務農」;「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始則入粟塞上以備邊。邊食足支五歲,又入粟郡縣以裕民。文帝從其言,卒致富庶。 [61] 錯又為文帝畫屯兵備御匈奴之策,以為「塞下之民祿利不厚,不可使久居危難之地」。故宜以高爵重賞募罪人,奴婢及良民徙邊擊虜。且為之營邑立城,界田築室,使「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立伍里連邑自治之組織,以教戰睦民。 [62] 凡此殆略襲管子鄉里之制及商子市利歸農,邊利歸兵之法,而加以變通者。張桑輩之言利,則重在理財,略似管子「輕重」之意,顯與商君異趣。張湯「請造白金及五銖錢,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出告緡令,鋤豪強併兼之家,舞文巧詆以輔法」 [63] 。桑弘羊請郡縣置均輸鹽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 [64] 武帝開邊建告諸費,得有所資,則桑大夫之功為不可沒也。 第四節 法儒之爭勝與合流 吾人頃言漢代法家雖已終止學術上之發展而猶與儒爭勝。今日文獻不豐,詳情難考。其大略則可從舊籍中窺見一二。《史記》載黃生與轅固生論湯武事於景帝前。轅固據齊詩之旨,以湯武為得民而受命。黃生則謂:「湯武非受命,乃弒也。」蓋命臣之義絕對不容紊亂。「冠雖敝必加於首,履雖新必貫於足。何者?上下之分也。今桀紂雖失道,然君上也,湯武雖聖,臣下也。夫主有失行,臣下不能正言匡過以尊天子,反因過而誅之,代立踐南面,非弒而何也?」 [65] 按征誅之義,為儒家之所共執。雖以荀子之尊君猶承認「桀紂無天下而湯武不弒君」 [66] ,而黃生所言又與韓非「堯舜湯武或反君臣之義」 [67] 一語根本相合,則黃轅爭論為法儒思想衝突之一例,殆無可疑。 然漢代儒法衝突最詳之紀錄,無過桓寬之《鹽鐵論》。 [68] 寬以治《公羊春秋》之儒於宣帝時追述昭帝始元六年(前81) [69] 儒法兩家之爭辯,既非實紀當時之言詞, [70] 且亦偏袒儒家,有失公正。 [71] 然鹽鐵之議確為史實,而書中所舉雙方辯論之內容亦確能代表西漢中葉法儒思想之正面衝突。蓋《鹽鐵論》中之爭議,雖經桓寬推衍增廣,而參加辯論之人,今猶略可考見。寬去始元未久,豈能向壁虛造以誣逝世未久之古人乎? [72] 書中討論鹽鐵等事因及政治原則,反覆攻駁逾百餘次。立言不盡扼要,語意復有重出。不合邏輯之處亦數見不鮮。綜括要點,不外:(1)文教與武功;(2)農本與工商;(3)仁義與功利;(4)刑法與道德等數端。雙方所主均不出先秦儒法思想之範圍。茲分別略舉其說如下。 文學首提罷鹽鐵、酒榷、均輸之議。大夫答之,以為諸事為征備匈奴軍費所資,罷之不便。文學曰:「古者貴以德而賤用兵。孔子曰: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既來之,則安之。今廢道德而任兵革,興師而伐之,屯戍而備之。暴兵露師,以支久長。轉輸糧食無已,使邊境之士饑寒於外,百姓勞苦於內。立鹽鐵,始張利,官以給之,非長策也。」 [73] 此種「仁者無敵」之理想決非法家所能接受。故大夫反駁曰:「昔徐偃王行義而滅,好儒而削。」 [74] 「周室修禮長文,然國翦弱不能自存。」「秦既並天下,東絕沛水,並滅朝鮮,南取陸梁,北卻胡狄,西略氐羌。立帝號,朝四夷。舟車所通,足跡所及,靡不畢至。非服其德,畏其威也。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於人矣。」 [75] 文學於此亦殊少妙論以折之,惟有秦祚短促以反證「禮讓為國者若江海流彌久不竭」而已。 大夫見軍事上之理由不能定論,乃從經濟上說明其政策之需要。「古之立國者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故工不出則農用乖,商不出則寶貨絕。」「鹽鐵均輸所以通委財而調緩急。」 [76] 此便民之利一也。「王者塞天財,禁關市,執准守時,以輕重御民。豐年歲登,則儲積以備乏絕,凶年惡歲,則行幣物流有餘而調不足也。」「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今山東被災,齊趙大飢。賴均輸之蓄,倉廩之積,戰士以奉,饑民以賑。故均輸之物,府庫之財,非所以賈萬民而專奉兵師之用,亦所以賑睏乏而備水旱之災也。」 [77] 此濟民之利二也。「善為國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輕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虛盪其實。今山澤之財,均輸之藏,所以御輕重而役諸侯也。汝漢之金,纖微之貢,所以誘外國而釣羌胡之寶也。」 [78] 此富國之利三也。「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內,皆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諸侯之衢,跨街沖之路也。故物豐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富在術數,不在勞身。利在勢居,不在勞耕也。」蓋國家不必務農而可以致富,亦不必節用以為高。「古者宮室有度輿服以庸。采椽茅茨,非先王之制也。君子節奢刺儉,儉則固。」 [79] 此工商之利四也。「交幣通施,民事不給,物有所並也。計本量委,民有飢者,谷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調,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儲百年之餘,或不厭糟糠也。民太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太強則不可以威罰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齊。」 [80] 且「家人有寶器,尚函匣而藏之,況人主之山海乎?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皆鹽鐵初議也」。「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諸侯,諸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於權利,罷鹽鐵以資暴強,遂其貪心。眾邪群聚,私門成黨,則強御日以不制,而併兼之徒奸形成也。」 [81] 故必須設平準:「籠天下鹽鐵之利以排富商大賈」 [82] ,「然後山海有禁而民不傾,貴賤有平而民不疑」。 [83] 此齊民之利五也。 文學賢良於此諸理由,一一加以駁斥。其主要之說為傳統之農本思想,認耕稼為惟一之富源。欲濟其水旱睏乏,亦無他術,惟在力耕蓄谷,寡慾節用。遠方珍異之物,無救饑寒,乃君子之所不取。 [84] 至於齊民利國之計,亦似是而實非。「天子藏於海內」,則山海不應有禁。且「秦楚燕齊士力不同,剛柔異勢。巨小之用,居句之宣,黨殊俗易,各有所便。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民失其便」 [85] 。「總其原,壹其價,器多堅 ,善惡無所擇。吏數不在,器難得。家人不能多儲,多儲則 生。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則後良時。鹽鐵價貴,百姓不便。貧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鐵官賣器不售,或賦與民。」 [86] 凡此足見官山海之政策病民而未必利國。抑文學等反對鹽鐵諸政之根本理由尚不在其施行利與不利,而在否認功利為政治之目的。大夫曰:「秦任商鞅,國以富強。」 [87] 此極端之功利主義也。文學於發議之始即謂:「竊聞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廣道德之端,抑末利而開仁義,勿示以利,然後教化可興而風俗可移也。」蓋「導民以德則民歸厚,示民以利則民俗薄」 [88] 。由此可知「禮義者國之基也,而權利者政之殘也」 [89] 。「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喪。」 [90] 仁義足以化民,焉用桑大夫「以心計策國用」乎? 雙方詰難之又一要點為刑法德教。大夫盛讚商君治秦,「立法度,嚴刑罰,奸偽無所容」 [91] 。蓋以「民者敖於愛而聽刑」。「故人君不畜惡民,農夫不畜無用之苗。」「鋤一害而眾苗成,刑一惡而萬民悅。」賢良不否認刑法之當有,而相信其不必用。故曰:「古者篤教以導民,明辟以正刑。刑之於治,猶策之於御也。良工不能無策而御,有策而勿用。聖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為人上者當先自正其身,不當督責民之過失。「故民亂反之政,政亂反之身。身正而天下定。」 [92] 雖然,此論能否成立,一視人民是否可以服教化善。大夫假定人性由於天賦,不能改移。故絕對否認教化之效。 [93] 蓋「賢不肖有質而貪鄙有性。君子內潔己而不能純教於彼」。以周公子產之聖賢猶不能化管蔡鄧析之邪偽。豈當以庶民之為非一一責之有司乎?賢良於此似無滿意之答覆,僅堅持「上之化下,若風之靡草」,而以刑一正百解管蔡鄧析之誅而已。 [94] 大夫襲商子之教,又主嚴刑。其言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故禁不必,法夫徼幸。誅誡蹠 不犯。」此種主張尤為文學等所難接受。其反對之理由為「法令眾,民不知所避」。其證據為「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方今律令百有餘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國用之疑惑,或淺或深自吏,明習者不知所處,而況愚明乎?律令塵蠹於棧閱,吏不能遍睹,而況於愚民乎?此斷獄所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也。」 [95] 頃述詰難之語,皆就禁止之環境立言。御史更就時代需要以為法家辯護曰:「夫善為政者弊則補之,決則塞之。故吳子以法治楚魏,申商以法強秦韓也」 [96] 。大夫亦申為治寬猛,「異時各有所施」之義,而謂「俗非唐虞之時,而世非許由之民,而欲廢法以治,是猶不用隱括斧斤,欲撓曲直枉也。」 [97] 文學加以反駁,認定申商之治,乃「煩而止之,躁而靜之,上下勞擾而亂益滋」。不能治標,反傷其本。欲救一時之弊,致壞長久之基。故申商決不可用,而當效法聖人。「聖人從事於未然,故亂原無由生。」 [98] 德教既立,又何弊之待救乎? 觀《鹽鐵論》所述漢代儒法之爭,不僅思想衝突,感情亦至決裂。故預議者互詆對方之人格, [99] 互毀對方之宗師。 [100] 似乎各趨極端,無可調協。然一考事實,則又不盡然。蓋漢代政治始終兼用儒法。兩家勢力有起伏而無廢絕。朝廷之政治如此,則士大夫有意仕進者自不免兼取二術以求易售。其著者如「張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亭疑法」 [101] 。此任法而飾以儒學之例。董仲舒以經義斷獄,作《春秋決事比》 [102] ,此以儒術應用於刑法之例。至如賈誼、晁錯諸人,兼受孔孟申商之學, [103] 尤為儒法合流之明證。兩家皆致用之學,呈此混雜之現象,乃專制天下環境中自然之結果,不足異也。 * * * [1] 秦始皇帝二十六年(前221)滅齊,六國皆亡,分天下為三十六郡。然君主專制與郡縣制度前此已開始發展,至此乃確定耳。六國君之雄者皆有圖王之心,雖歸失敗,其權位則具體而微之始皇。秦莊襄王元年伐韓,置三川郡(《史記》卷八八「蒙恬傳」)。楚惠王十年滅陳而縣之(《史記》卷四〇「楚世家」)。考烈王時黃歇請以所封淮北十二縣為郡。晉頃公十二年六卿滅公族,分其邑以為縣(《史記》卷三九「晉世家」)。韓有宜陽,秦相甘茂謂「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卷七一「甘茂傳」)。趙武靈王置雲中雁門代郡(《史記》卷一一〇「匈奴傳」)。魏置河西上郡(《史記》同上)。燕昭王使樂毅下齊七十餘城以為郡縣(《史記》卷八〇「樂毅傳」)。皆其例也。又秦漢亦為社會改變之時期。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二,漢初布衣卿相之局謂:「秦漢間為天地一大變局。自古皆封建諸侯各君其國、卿大夫各世其官。」春秋七國時其習漸變。范雎、蔡澤、蘇秦、張儀、孫臏、白起、樂毅、廉頗、王翦等皆以布衣為將相。漢初諸臣除張良為韓相子,張蒼、蕭何等為秦官吏外,余如陳平、王陵、陸賈、酈商等為白徒,樊噲屠狗,「周勃以織薄曲為生」,灌嬰販繒,婁敬輓車,出身尤微。按劉邦以亭長得天下,亦開後世布衣天子之局。 [2] 《墨學傳授考》。 [3] 《鹽鐵論·論誹二十四》。 [4] 同書「晁錯八」曰:「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學,招四方游士,山東儒墨咸聚於江淮之間,講議集論,著書數十篇。」然今《淮南子》中絕少墨家言,且每譏墨徒。(如「俶真訓」謂:「孔墨之弟子皆以仁義之術教導於世,然而不免於儡身。身猶不能行也,又況所教乎?是何則?其道外也。」)或其力已微,故不能與他家抗歟? [5] 《史記》卷一三〇「自序」。按《史記》以墨子事附孟荀傳後,僅二十四字。語意不完,或有佚奪。 [6] 《韓非子·顯學五十》。《呂氏春秋》卷二「當染四」亦曰,孔墨「皆死久矣。從徒彌眾,弟子彌豐,充滿天下」。 [7] 《前漢書》卷六「武帝紀」。董仲舒對策,尊六藝,滅百家,在元光元年(《漢書》卷六)或建元五年(齊召南《漢書考證》),後於綰奏數年。 [8] 王充《論衡·薄葬》曰:「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此似就兩家思想內容之牴牾言,不必定指墨徒與儒者勢力相等。故同篇又謂:「墨議不以心而原物,苟信聞見。」「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此蓋墨術所以不傳也。」則充時墨傳已絕矣,又論者或謂遊俠承墨氏利天下之遺風,然俠無學說,不足以繼墨統也。 [9] 晉惠帝時(290—306年在位)魯勝有《墨辯注》,其書已佚,序見《晉書·隱逸傳》,唐樂台有《墨子注》,著錄於《通志·藝文略》,書亦不傳。清乾嘉以後,治墨學者漸眾。然皆訓詁考訂,無補於思想之發展。 [10] 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頁250以儒家反對為墨衰之第一原因。 [11] 參本書第四章第六節。 [12] 《論衡·薄葬》。 [13] 同上案書。夏曾佑為之辯護曰:「墨子既欲節葬,必先明鬼。有鬼神則身死猶有其不死者存,故喪可從殺。天下有鬼神之教如佛教、耶教、回教,其喪禮無不簡略者。」(《中國古代史》,頁90)此說近於回護,不足據。 [14] 本書第四章已述及。 [15] 「禮運」即一著例。 [16] 《墨子·非十二子六》。 [17] 《荀子·儒效八》。 [18] 說見本書第四章第一節末段。 [19]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又卷八七「李斯列傳」,二世與趙高謀曰:「吾既已臨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又責李斯曰:「夫所貴於天下者,豈欲苦形勞神,身處逆旅之宿,口食監門之養,手持臣虜之作哉。此不肖人之所勉也。非賢者之所務也。彼賢人之有天下也,專用天下適己而已矣。」李斯阿其意為書引《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為桎梏。」二世雖非賢君,其所言實足代表二千年中多數皇帝之心理。而此享樂之人生觀,雖英主亦不能免。故劉季「縱觀秦皇帝喟然太息曰:嗟呼!大丈夫當如此也。」(《史記》卷八「高祖本紀」)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篇所論秦漢以後之君以天下為一己之私產,供一人之享用,誠至當而不可易。 [20] 《史記》卷六。 [21] 其詳見下章。 [22] 方授楚《墨學源流》上卷頁205—210舉:(1)墨學自身矛盾;(2)理想過高;(3)組織破壞;(4)擁秦嫌疑四端為墨亡之因。一、二兩端同蹈方所指梁啓超就墨學本身推尋原因之失。「如果此為真因,則墨子之學應及身而絕。何以成為顯學,經二百年而後亡耶?」第三點似牽強。第四點頗新穎。然僅據《論衡·福虛》改「明鬼下」之鄭穆公為秦證尚欠確。頁209謂:「墨學本以舊貴族社會之崩潰而發生,在改革過程中其主張雖激,尚有以活動也。迨變革已經完成,政局穩定,此反統治階級之學派非所宜也。」除「反統治」一名易起誤會外,其論頗是。方氏《評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梁啓超《評胡適之〈中國哲學史大綱〉》、李季《胡適〈中國哲學史批判〉》(頁174)及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初版頁72—73)等論墨亡原因各點,大致亦可取。 [23] 《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 [24] 同書卷六「秦始皇本紀」,按斯入秦當莊襄王三年(前247)。為廷尉議封建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 [25] 同書卷八七。斯死時當前208年。錢穆《考辨》頁156假定斯入秦時年三十餘,則當生於前280年左右。 [26] 《史記》卷六。 [27] 同上。按此為二千年中關於封建郡縣之首次爭議。 [28] 同上。「始皇本紀」文小異。「臣請」以下作「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辦法較為嚴厲。按「本紀」文語意不屬,挾書城旦而偶語棄市,似亦不倫。疑有竄亂。 [29] 梁啓超《清代學術概論》,頁144。 [30] 《荀子·正名》篇曰:「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與共故。明君臨之以勢,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論,禁之以刑,故其民之化道也如神,辯說惡用矣哉!」 [31] 如康有為《偽經考》卷一,「秦焚六經未嘗亡缺考」謂始皇焚民間詩書,而博士所藏者固在。其說已為劉大櫆所先發。《海峰文集·焚書辯》謂六經之亡,非由始皇而實亡於漢。蓋蕭何至咸陽收丞相律令圖書,而不及博士所掌。項羽入關,燒秦宮室,而古籍遂悉為灰燼矣。劉康熙乾隆間人。崔適《史記探源》卷三亦謂始皇帝焚民間之書,禁私授學術,然可詣博士受業。 [32] 《史記》卷八七。 [33] 同上。又《索隱》:「督者察也。察其罪,責之以刑罰也。」 [34] 「督責書」中語。 [35] 《太炎文錄》一,「秦政記」。 [36] 然章氏於人治法治之別則言之甚晰。《文錄》一,「非黃」曰:「凡政惡武斷。武斷與非武斷者則聽法尚賢為之分。」 [37] 《史記》卷六。 [38] 同書卷八七。 [39] 法治只能在兩種環境之下實現。一為貴族政治,一為立憲政治。蓋以貴族有抵抗君權之實力,法律亦限制君意之利器。貴族借法律以自保其利益,法治每憑之以樹立也。立憲政府之一切職權胥以法律劃定(即無明文規定,亦有習慣或成例之界限)。不僅憲法高於一切,即尋常之法律亦不容政府任意違反。近世之憲政乃法治最高之表現,貴族抗君之法治則為其雛形也。英國之憲法史正可作法治由貴族抗君以進於君主立憲之著例。中國古無法治,殆由於歷史上之偶然因緣。春秋以前之宗法社會,以禮相維,尚與法治相貌似。春秋時禮變為法,貴族尚在,似有發生法治之可能。所惜貴族多愚昏縱恣,權臣輒侵君奪位,尊君之需要大於限君。故孔荀言禮,管商言法,皆注意於裁抑貴族與權臣。於是法律反成為尊君之工具。及階級蕩平,小民既無抗君之勢,任法思想遂轉為純粹之專制思想。故中國古代實行法治之惟一機會消逝於春秋時代。至始皇之時則早已無復適行法治之環境矣。參本書第六章此處注[74]至[76] 及此處注[77]至[79] 。 [40] 梁啓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十三章認法家思想為「法治主義」,第十四章又以「勢治」為「專制」,「術治」為「人治主義之一種」,皆與法治相反背(專集本,頁138—139)。蓋梁氏以「任法」與「法治」相混。第十六章謂「法家最大缺點在立法權不能正本清源」,而以君意定法。「欲法治主義言之成理,最少亦須有如現代所謂立憲政體者以盾其後」(頁148—149),此則大致不誤。至其譏法治主義「以道家之死的、靜的、機械的、唯物的人生觀為立腳點」(頁154),則不僅誤會道法之關係,且未能了解任法思想之真意義矣。 [41] 孝文帝雖「本好刑名之言」(《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傳」),其治則大體用黃老。宣帝「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漢書》卷八「宣帝紀贊」)。「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然對太子諫則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同書卷九「元帝紀」)宣帝亦非純任法也。此後則魏武帝與蜀相諸葛亮之治最近法家。以視始皇李斯,亦不同也。 [42] 吳公文帝時人,「故與李斯同邑而嘗學事焉」(《史記》卷八〇「賈誼傳」);張叔「孝文帝時人,以治刑名言事太子」(《史記》卷一〇三「張叔傳」);晁錯「學申商刑於軹張恢先所」(《史記》卷一〇一,本傳);樊曄,光武帝時人,「政嚴猛,好申韓法」(《後漢書》卷一〇七「酷吏傳」);「周紆,和帝時人,為人刻削少恩,好韓非之術」(同上);陽球,靈帝時人,「性嚴厲,好申韓之學」(同上)。 [43] 《漢書·藝文志》法家有《晁錯》三十一篇為例外,惜失傳。然觀其現存之言論,既非純法,亦無新說。 [44] 《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贊。《漢書》卷九〇同。 [45] 漢初律令幾經增定,益趨細密。高祖入關,約法三章,為漢律之始。蕭何為丞相,「攈摭秦法,作律九章」(《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叔孫通又益律所不及為傍章十八篇(《晉書·刑法志》)。武帝時,「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律,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其後禁綱浸密,律凡三百五十九章(《漢志》)。此皆實用之法典,性質與春秋時刑書刑鼎略同,非學術思想也。 [46] 《史記》卷一二二及《漢書》卷五九「張湯傳」、卷九〇「酷吏傳」。 [47] 《史記》卷一二二及《漢書》卷九〇。 [48] 《後漢書》卷一〇七「酷吏傳」。光武既不罪宣,使謝主,宣不肯。帝使人強抑之,終不俯。主曰:「文叔為白衣時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門。今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與白衣同。因敕強項令出。」宣搏擊豪強,莫不震慄,京師號為「臥虎」。 [49] 《史記》卷一〇二本傳。《漢書》卷五〇同。 [50] 《史記》卷一二二。《漢書》卷九〇同。 [51] 同此處注[50] 。義、王皆武帝時人。 [52] 《漢書》卷九〇。嚴宣帝時人。 [53] 《後漢書》卷一〇七。王吉靈帝時人。 [54] 《後漢書·酷吏傳序》曰:「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其兼併者則陵橫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閭里。且宰守曠遠,戶口殷大。故臨民之職,專事威斷,族滅奸軌,先行後聞。」是酷吏亦適應環境之需要,惟非法治耳。又酷吏盛於武帝時,高祖文帝時均尚寬簡。范序所言,似漢初已專事威斷,易起誤會,宜辨。 [55] 《史記》卷一二二。《漢書》卷六〇本傳同。 [56] 《史記》卷一二二。《漢書》卷五九本傳同。 [57] 「奸劫弒臣十四」。 [58] 張湯營私,其志獨在權勢。杜周阿主,則兼圖富貴。故湯死後家產直不過五百金。而周「初征為廷史,有一馬目不全。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孫尊官,家貲巨萬矣」。 [59] 《史記》卷一二二。《漢書》卷九〇同。 [60] 章炳麟《檢論》三,「原法」引桓范《世要論·辨能》篇,略謂商韓任刑名為伊周之罪人。寧成郅都縱殘殺,順君意,又商韓之罪人。然其抑強撫孤,背私立公,尚有可取。「晚世之所謂能者,乃犯公家之法赴私門之勢。」是又商韓寧郅之罪人。似可移作周湯之讞。 [61]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 [62] 《漢書》卷四九本傳。 [63] 《漢書》卷五九本傳。 [64] 《史記》卷三〇「平準書」。桑亦主入粟拜爵贖罪。 [65] 《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同。冠履二句顏師古注謂出《六韜》。 [66] 「正論」。 [67] 「忠孝」。 [68] 鹽鐵之始末大概可參歐宗佑《鹽鐵均輸之由來及性質》(中山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周刊一卷七期)、張純明《鹽鐵論之政治背景》(《南開大學經濟季刊》一卷二期)。本章所引據王先謙校刊小識改正。 [69] 當前81年。宣帝在位當前73—前49年。 [70] 《漢書》卷六六「車千秋傳」贊曰:「所謂鹽鐵議者,起始元中,徵文學賢良,問以治亂,皆計願罷郡國言鐵酒榷均輸。」御史大夫弘羊以為所以安邊境,制四夷,國家大業,不可廢也。當時相詰難,頗有其議文。至宣帝時汝南桓寬「推衍鹽鐵之議,增廣條目,極其論難,著數萬言,亦欲以究治亂成一家之法焉」。 [71] 「藝文志」以此論入儒家。全書六十篇,一至四十一為正式辯論,其結果為大夫等之敗北。四十二至五十九為罷議後之詰難,其結果又為公卿之屈服。第六十篇寬托「客曰」以著其排法尊儒之意見。 [72] 據《漢書》及論代表官方者為丞相(車千秋)、御史大夫(桑,多簡稱大夫)、丞相史及御史。大夫發言最多,丞相始終緘默。文學賢良預議者六十餘人。中有茂陵唐生,魯國萬生,中山劉子雍,九江祝生。桑,昭帝元鳳元年誅死(前80)。文學賢良中至寬時殆猶有存者。 [73] 「本議一」。 [74] 「和親」。 [75] 「誅秦」四四。參「險固」、「備胡」、「地廣」、「結和」等篇。「力多」二句見《韓非子·顯學》。 [76] 「本議」。 [77] 「力耕二」。 [78] 同上。 [79] 均「通有三」。 [80] 「誤幣四」。「民太富」句似本《管子·侈靡》「甚富不可使」。 [81] 「禁耕五」。此亦襲《管子》官山海抑豪強之意。 [82] 「輕重十四」。 [83] 「禁耕五」。 [84] 均據「本議」、「力耕」及「通有」。 [85] 「禁耕」。 [86] 「水旱三十六」。《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記卜式為御史大夫,「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價貴,或強令民買之」(卷五八「卜式傳」略同)。足證此所言非真如公卿奏詞所斥「不明縣官事」也。 [87] 「非鞅七」。 [88] 「本議」。 [89] 「輕重」。 [90] 「本議」。 [91] 「非鞅」。「大論五九」亦曰:「夫治民者若大匠之斫,斧斤以行之,中繩則止。」下文稱杜大夫(周)王中尉(溫舒)之治而斷之曰:「治者因法。」 [92] 「後刑三四」。 [93] 「毀學」曰:「司馬子言,天下穰穰,皆為利往。趙女不擇丑好,鄭嫗不擇遠近,商人不醜恥辱,戎士不愛死,力士不在親。事君不避其難,皆為利祿也。」此暗示人之「性惡」。 [94] 「疾貪二三」。「殊路」曰:「性有剛柔,形有好惡,聖人能因而不能改。」亦否認教化之用。 [95] 「刑德五五」。 [96] 「申韓五六」。 [97] 「大論五九」。 [98] 分見「申韓」、「大論」。 [99] 可閱「褒賢」、「相刺」等篇。 [100] 如「論儒」、「非鞅」。 [101] 《史記》卷一二二。《漢書》卷五九同。《史記》卷一二二「公孫弘傳」,弘少為獄吏,年四十餘乃學《春秋》雜說。「習文法吏事而又緣飾以儒術」。似可與湯並論。 [102] 書已久佚。陳立《公羊義疏》文公十七年「夫人姜氏歸於齊」注引《御覽》所存一事曰:「甲夫乙將船,會海盛風,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法?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於決事皆無罪,不當坐。」 [103] 《史記》卷一三〇,「賈生晁錯明申商」。賈誼《新書》《漢書·藝文志》列為儒家。晁錯學申商刑名,又受伏生《尚書》(《漢書》卷四九)。其言論見於史傳及「食貨志上」(《漢書》卷二四上)者顯然混雜儒法。以無新說,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