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思想史 · 第七章 商子與韓子
第一節 商韓之身世及時代
吾人曾就學派成立之先後,斷定法家政治思想為先秦四大家之殿。 [1] 蓋《管子》書固非出於仲手,而考其內容,復多駁雜,不足以為開宗之代表。管子以外春秋時人與法家思想有關者尚有鄧析。《左傳·定公九年》載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2] 杜預(222—284)注謂其「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云竹刑」 [3] 。是鄧析為深通律文之士,《呂氏春秋·離謂》篇又曰:「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 嘩。」 [4] 是析之所行大類後世之訟師。合私造律文與舞文亂法之二事觀之,則鄧析之術適與商韓等定法一民之旨相悖。況竹刑今已無傳,《漢書·藝文志》鄧析二篇列於名家, [5] 即系真書,亦與法治無涉。然則鄧析不足為法家宗師,與管子無異矣。
李悝、慎到、尸佼、申不害、商鞅、韓非、李斯均戰國時人。李斯相始皇於混一之後,純為實行之政治家,可置不論。李悝「相魏文侯富國強兵」 [6] ,且有《李子》三十二篇,足為法家之先進。惜其書不傳,思想無考。慎子趙人,與田駢、接子、環淵,「皆學黃老道德之術」。「同為稷下先生」。「慎到著十二論」 [7] ,「其學尚法而無法」,「蔽於法而不知賢」。「有見於後,無見於先。」 [8] 「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與彭蒙、田駢之「公而無當,易而無私,決然無主」 [9] 者同道。《漢志》著其書四十二篇,列入法家。然宋時已佚亡殆盡,今本殘缺偽亂,殊不足據。 [10] 故此六國時「黃老」大師之思想亦僅存片段。幸其論勢之旨尚見於《韓非子》中。尸佼,晉人,秦相衛鞅客。「商君謀事畫計立法理民,未嘗不與佼規也。商君被刑,恐佼並誅,乃亡逃入蜀。其書二十篇,今亦不傳。」 [11] 申不害「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 [12] 今亦久佚。其術治之大意亦可於《韓非子》中見之。
先秦尊君權任法術之思想至李、屍、慎諸子殆已約略具體。然嚴格之法治思想必俟商鞅而後成立。韓非則綜集大成,為法家學術之總匯。此二人者,不僅思想之內容可觀,而其文獻之尚存者亦最為豐富。故吾人慾述法家之政治思想,不可不以商韓為主。
「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孫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痤。為中庶子。」公孫痤既死,鞅入秦,說秦孝公,孝公以為左庶長。鞅「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於是以鞅為大良造。」旋說孝公破魏,「封之於商十五邑,號為商君。」及孝公卒,太子立為惠文王(前338年)。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鞅出走不得。秦發兵攻殺之。車裂以徇,遂滅其家。 [13] 商君為實行之政治家,曾否著書,頗成疑問。 [14] 然司馬遷自稱嘗讀《開塞》、《耕戰書》。 [15] 韓非子謂「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16] 。《漢志》著錄至二十九篇之多。今所傳二十四篇中頗有商君死後事。「蓋《商君》與《管子》同,亦出於傳學者之手。」 [17] 雖非鞅著,其內容固非盡偽也。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旨歸於黃老。」「與李斯俱事荀卿。」韓王安不能用。「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王安五年 [18] 秦攻韓,韓使非使秦,因留之。李斯、姚賈毀之,遂下獄死,時始皇之十四年。 [19] 距滅六國,一天下,僅十二三年耳。今存《韓子》五十五篇,與《漢志》著錄之數相合。其中雖或有後人增附, [20] 而大體可信。
商韓之死,相距百年。然其思想,則均發揮尊君重國之極致,反映專制天下前夕之歷史環境,與《管子》之尚含封建成分者,顯有相當之距離。蓋先秦法家思想既非一人所創,尤非一時所成。其淵源發展之跡,固猶約略可尋。亦猶儒家先有孔子之因古學以立言,而後有孟荀之承孔教而變其學。進展之情形有異,其具有進展之痕跡則無殊也。韓非為法家之殿,而實集前人之大成。其思想中「法」、「術」、「勢」之三主要觀念,皆為歷史環境之產物,孕育長養,至非而達其最後成熟之形態。
孕育長養此諸觀念之歷史環境,一言以蔽之,即封建天下崩潰過程中之種種社會政治事實而已。就政治方面言,封建崩潰之直接結果為天子微弱,諸侯強盛。然強盛之諸侯非舊日分土之世家,而每為新興之權臣所篡奪。其幸保君位者,多不免名存實亡,成一「政由寧氏,祭則寡人」之局面。始則卿大夫侵君,繼則家臣凌主。 [21] 於是昔日維繫社會之綱紀逐漸失效。且諸侯強大之事實,與攻伐兼併,互為因果。強大者致力兼併,既兼併而愈臻強大。侵略與自衛皆有待於富強。於是君權之擴張遂同時成為政治上之需要與目的,而政治思想亦趨於尊君國任法術之途徑矣。
吾人如作較具體之分析,則法治思想淵源最早,發展較先。尊君思想隨之以起而約略同時。兩者皆肇端於春秋之世。術治思想則流行最晚,至戰國始臻興盛。姬周政治本有任法之傾向,吾人前已述及。 [22] 惟成周立政,未必徹底遍行於列國。其任法之精神亦與封建社會之習俗相融混。持以與六國時尊君國、泯階級、重械數之法治相較,顯有重要之分別。及宗法大壞,士民相雜,個人解放,「禮」失效用。鄭晉諸國在吾人所謂「周文化」區域以內者, [23] 尤得風氣之先,乃先後採取任法之政策。此外則楚國之封建根基較淺,故在春秋時亦已有固定之刑書。 [24] 然當春秋之世,法治在事實雖已必要,而守舊者心理上尚不能予以接受。故子產相鄭作刑書,叔向詒書譏之,略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晉鑄刑鼎,孔子亦譏之曰:「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蓋就叔向與孔子觀之,立國固當有法。然法度如公布於民,則貴族失其原有之權位,而封建政治之基礎因以動搖矣。 [25]
當時思想家睹社會空前之巨變而圖為積極應付之方者,約可分為兩派。其一惜封建之潰而欲挽救之,其二雖知封建之不足救而任其消亡。孔子為前者最著之代表。其正名復禮之主張實在裁抑春秋時專橫淫恣之貴族使得自存,而因以安定社會。商鞅則承子產、趙盾輩之餘風而變本加厲,為第二派最極端之信徒。荀子、管子之學則糅合禮法,而代表二者間之過渡思想。吾人如舍以前之淵源不論,認刑書刑鼎為法治思想之濫觴,則禮與法之消長自紀元前六世紀之末葉至前四世紀之末葉,為時共約二百年。
勢治之起,基於尊君。封建盛世,君主與貴族世臣分權守位,上下相維各有定界,君主殆無獨尊之義。逮權臣侵國,君主微弱。例如魯「悼公之時,三桓勝,魯如小侯,畀於三桓之家」 [26] 。其他弒君篡國者更不待論。擁護封建者於是起而抑僭臣以扶衰君。孔子「事君盡禮」,致討責於「亂臣賊子」,實已暗啟尊君之說,至荀子而其旨大明。雖然,儒家之尊君,意在矯臣強之失,非以尊君為政治之目的也。及權臣僭國,漸致富強,公族世臣,消亡殆盡,中央集權,已成事實,則君之受尊,遂有不得不然之勢。法家承認此新史實而加以說明,權勢之理論,於是成立。慎到飛龍騰蛇之言殆足為其開宗之代表。
「術」治成於申子,亦與尊君有關,而尤與世卿制度廢棄後之政治需要相應。春秋之世弒君專國之事屢見,至戰國而益之以竊國奪位。論者推其原因,不得不歸咎於君主御臣之無術。且當封建之未壞,國君任人分職,有階級宗法以為標準。君不得任意進退,則亦鮮負衡量品評,選擇鉤稽之責,及孔墨因時矯弊,提倡蕩平階級之後,國少世臣,「棄親用羈」。 [27] 人有一材一技之長,不問其國籍門閥,每得仕進。雖列國殘餘之貴族,猶時起抗,如吳起見害於楚, [28] 商鞅遭禍於秦,然二人皆以羈臣得執大政,不獨與管子所謂勿仕異國之人者相背,亦與孟子「不得罪於巨室」之言不合。風氣一開,游談眩技者日眾。人君苟無術以判別能否,則用人為難。且人以勢利而來,其心多不可測。若又無術以控馭忠奸,則國危位替,有此種種之需要,於是論君道者遂發為術治之學說,而此宗最著之代表 [29] 則為申不害。
慎到明勢,「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 [30] 。韓非綜合三家,以君勢為體,以法術為用,復參以黃老之無為,逐創成法家思想最完備之系統。
第二節 勢
法家尊君,非尊其人而尊其所處之權位。《管子·法法》篇曰:「君之所以為君者,勢也。」勢之一名,法家每用以概舉君主之位分權力。管子略發其意, [31] 至韓非承慎到之說而其旨大暢。「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蚓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32] 如此極端之論,自不免動人之疑問。韓子乃設為難者之言曰:「飛龍乘雲,騰蛇游霧,吾不以龍蛇為不託於雲霧之勢也。雖然,夫釋賢而專任勢,足以為治乎?則吾未得見也。夫有雲霧之勢而能乘游之者,龍蛇之材美也。今雲盛而螾弗能乘也,霧濃而蟻不能游也。夫有盛雲濃霧之勢而不乘游者,蚓蟻之材薄也,今桀紂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為之雲霧,而天下不免乎大亂者,桀紂之材薄也。」 [33] 韓非反駁之詞文有訛奪,意欠明晰。吾人若就其思想之大體言,非似認君主之為治,有賴於其法律上之權與其實際上之力。 [34] 而權力之操存又賴君主所處之地位。人民承認君主之地位而服從之,君主憑藉此地位以號令人民。凡此種種之關係,即韓非所說之勢。私人之道德材能,與此並無直接關係。蓋人君發號施令而民奉行之者,非以其為聖人賢人之所發,而以其為君主之所發。人民如較量發令者之品格如何以定從違,則命令本身失其威權。推其極致,則社會中只有道德之制裁而無政治之命令。「桀為天子,能制天下。」其故在桀有人民共認之權力。「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其故在道德非政治之命令。此理歐洲政治學者多能言之,而吾國先明之者則管子、慎、韓也。
難者謂桀紂憑勢,能亂天下,其所疑者在勢之不足為治。《韓非子》復進而釋之,其大意在說明勢治以中材之主為條件,既不能防下材之為亂,亦不必俟上材而後治。其言曰:「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反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不絕於中。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且所謂不待堯舜者,蓋以憑藉勢位則中材可以為治,非即欲委勢於桀紂也。難者以聖狂對舉而疑勢治,一若「治非使堯舜也,則必以桀紂亂之。此味非飴蜜也,必苦菜亭歷也。此則積辯累辭,離理失術,兩未之議也」 [35] 。
雖然,倘使憑勢者竟為桀紂之下材而亂天下則當如何?《韓非子》於此仍堅持尊君之旨,認臣民必須效忠於暴主而反對孟子一夫可誅之說。故其言曰:「堯、舜、湯、武或反君臣之義,亂後世之教者也。堯為人君而君其臣,舜為人臣而臣其君,湯武為人臣而弒其主,刑其屍,而天下譽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蓋《韓非子》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為天下之常道。君父享絕對之權利,臣子盡無限之義務。「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臣子雖賢惟君父之所用。「父之所以欲有賢子者,家貧則富之,父苦則樂之。君之所以欲有賢臣者,國亂則治之,主卑則尊之。今有賢子而不為父,則父之處家也苦。有賢臣而不為君,則君之處位也危。然則父有賢子,君有賢臣,適足以為害耳,豈得利焉哉。」抑又有進者,臣子不僅不可侵奪君父,即加以間接之評論,亦分所不容。「夫為人子而常譽他人之親,曰:某子之親,夜寢早起,強力生財,以養子孫臣妾,是誹也。為人臣常譽先王之德厚而願之,誹謗其君者也。」「故人臣毋稱堯舜之賢,毋譽湯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盡力守法,專心於事主者為忠臣。」 [36]
儒家盛稱傳賢伐暴之功,而又惡亂臣賊子之弒奪。蓋儒家以民為政治之目的,以道為生活之標準。故責禮於君,責忠於臣,責慈於父,責孝於子,君主無絕對之權利,上下負交互之義務。子雖無叛父之理而臣則有正君之分。臣民之順從與否,以君主之有道與否為條件。《韓非子》之尊君則與此大異。有勢治之說,不問君主之行為如何而責臣民以無條件之服從。於是君主本身遂成為政治上最後之目的,惟一之標準,而勢治亦成為君主專制最合邏輯之理論。且儒家混道德政治為一談,不脫古代思想之色彩。韓非論勢,乃劃道德於政治領域之外,而建立含有近代意味純政治之政治哲學。 [37] 無論其內容是否正確,其歷史上之地位則甚重要。宋明諸儒不知儒法二家同道尊君而其旨根本有別。大唱「三綱」之教,自命承統於洙泗。實則暗張慎韓,「認賊作父」。且又不能謹守家法,復以尊德貴民之微言與專制之說相混淆。於是下材憑勢亦冒堯舜之美名以肆其倍蓰於桀紂之毒害。按其為弊,又不徒理論上之非驢非馬已也。 [38]
抑吾人當注意,韓非不僅摒道德於政治範圍之外,且認私人道德與政治需要根本上互不相容,而加以攻擊。儒家極重家族,甚至於家國之義務相衝突時主張舍國以全家, [39] 韓非一反其道,故「五蠹」曰:「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以此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魯人從君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仲尼以為孝,舉而上之。以是觀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誅而楚奸不上聞,仲尼賞而齊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異也。」至於私人道德則尤與君國之利益相反。「八說」篇曰:「為故人行私謂之不棄,以公財分施謂之仁人,輕祿重身謂之君子,枉法曲親謂之有行,棄官寵交謂之有俠,離世遁上謂之高傲,交爭逆令謂之剛材,行惠取眾謂之得民。」「六反」篇亦曰:「畏死遠離,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貴生之士。學道立方,離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學之士。游居厚養,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語曲牟知,偽詐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辯智之士。行劍攻殺,暴傲之民也,而世尊之曰廉勇之士。活賊匿奸,當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譽之士。」 [40] 考韓非毀私德之用意顯在排私以利公。易詞言之,即舉凡無益於君國之德行名譽皆所不取。推其論之所極,則政治社會中殆無復個人生活之餘地。儒家認窮則獨善其身,隱居以求其志,為個人高尚生活之一種。而自韓子視之則此為國法之所不能容。故舉太公望對周公問誅隱士之言曰:「彼不臣天子者,是望不得而臣也。不友諸侯者,是望不得而使也。耕作而食之,掘井而飲之,無求於人者,是望不得以賞罰勸禁也。且無上名雖智不為望用。不仰君祿,雖賢不為望功,不仕則不治,不任則不忠。」 [41] 如此則不誅何待乎!
韓非尊君抑民,可謂至極。其歷史上之原因,前已述及,無待重申。其理論上之根據則頗足注意。荀子謂人之性惡而可以為善。法家諸子則更進一步,認定人之性惡而無為善之可能。於是其刻薄寡恩,專用威勢之主張遂成為理論上不可避免之結果。蓋《韓非子》認定自私為人類之本性,雖家庭骨肉之間所不能免。「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 [42] 且人類不但無仁厚之情感,更乏遠大之見識。「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夫嬰兒不剔首則復痛,不副痤則浸益。剔首副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猶啼呼不止。嬰兒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昔禹決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產開畝樹桑,鄭人謗訾。禹利天下,子產存鄭,皆以受謗。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 [43] 人性之涼薄愚蒙如此,則非仁恩德教之所能化,而專制君威,誠惟一治民之術矣。故曰:「民者固服於勢,寡能懷於義。」以仲尼之聖而所服不過七十人,以哀公(前494—前468年在位)之庸而號令一國。「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 [44] 儒家稱家齊而後國治。韓非此說則幾乎謂國治而後家齊,不徒與儒家相反,即與管子認家族為佐治之一具者亦自不同矣。
儒者又每信上世風俗淳美,為今人所當效法。韓非破其說曰:「古人亟於德,中世逐於智,當今爭於力。古者寡事而備簡,樸陋而不盡,故有珧銚而推車者。古者人寡而相親,物多而輕利易讓,故有揖讓而傳天下者。」 [45]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 [46] 然則上古之淳風,不能掩人性之本惡。後世之爭奪,適以證民之不足為善。君主專制誠為治平亂世必要之政體。抑又有進者,《韓非子》尚承認上古之民有自治之能力。《商子》則並此加以否認。「開塞」篇曰:「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當此時也,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說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私為務,而賢者以相出為道。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又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用也。」「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 [47] 商韓社會演變之理論如此, [48] 其廢棄儒家德化民本之說,而專任君勢以為治體,在邏輯上固屬無懈可擊矣。
第三節 農戰
人君處權乘勢以制臣民,則治體已立,政治社會之最要條件已具。然列國環伺,時相侵凌,非有富強之國力,則亦無以自存。《商子》曰:「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49] 《韓非子》曰:「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於人。故明君務力。」 [50] 務力之方在使民致身於農戰之二事,而此外與二者無益或有害者皆在抑止之列。蓋勤農可以培經濟力量,習戰所以培軍事力量,其理固甚淺顯, [51] 亦非二家之創說 [52] 。然商韓之重耕戰,幾乎欲舉一國之學術文化而摧毀掃蕩之,使政治社會成為一斯巴達式之戰鬥團體,此則其獨到之見解,亘千古而鮮匹者也。
欲獎農兵,必先去游食坐談之士。《商子》曰:「農戰之民千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皆怠於農戰矣。農戰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皆怠於農戰矣。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夫民之不農戰也,上好言而官失常也。」 [53] 《韓子》亦曰:「博習辯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則國何得焉?修孝寡慾如曾史,曾史不戰攻,則國何利焉?」 [54] 且有害農戰者又不僅「貞信之行」與「微妙之言」,即討論實用之學,而不躬親兵農之事者亦有害於治。「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眾,執耒者寡也。境內皆言兵。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者多,被甲者少也。」 [55]
獎進農戰之方法二家所持者略同,其政策之綱要為「邊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 [56] 《韓子》推行此政策之具體辦法,不外「五蠹」篇所言:「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商子》之「壹賞」、「壹教」 [57] 之法,則欲使「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 [58] 。抑《商子》不但推行軍國民之教育,且復有全國皆兵之主張。「兵守」篇曰:「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為險阻,發梁撤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之軍,使牧牛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獲其壯男女之食。」流風所被,至漢時關西諸郡「婦女猶戴戟操矛,挾弓負矢」 [59] ,足見商君壹賞壹教之成功。然此極端尚武之主張又為韓非所不取。其言曰: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 [60]
第四節 法
韓非曰:「人主之大物,非法即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61] 又曰:「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62] 申商雖各以「大物」名家,然「二子於法術皆未盡善」,且專用一具,雖有功而不能遠大。 [63] 《韓子》乃集二家之成,運術以安君馭君,立法以治民定國。二者相輔為用而後其效始宏。
法治之根本意義,吾人於述《管子》時已經道及。商韓並無新創之見解,其論行法之方法,則頗有《管子》所不能範圍者。姑舉較重要之數端言之。
一曰廣布法律之知識:以律令之文宣示大眾,其事實肇端於刑書刑鼎。《管子》書中亦有布憲施教之說。商韓承之,其說更詳,而《商子》尤為完備。《商子》立治在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蓋「法令明白易知」,則「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商君所規劃之制度頗密。其大致為置法官法吏「以為天下師」。「天子置三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其竄改條文,及有問不答者皆科以罪。而答問皆以符書系其年月日時及吏名,以左券予問者而吏藏其右, [64] 用意亦在杜絕奸弊。韓非曰「法莫如顯」;又曰「以吏為師」 [65] 。其說雖簡,旨則相同。 [66]
二曰以賞罰為制裁。行法之必賴賞罰,其理甚明。 [67] 商韓思想之特點在主張重賞嚴罰,不必與功罪相當。而《商子》罰惡而不賞善之說尤為偏激。《韓子》認定「賞厚者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疾」。論者每以厚賞費財,重刑傷人為疑。不知「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重刑者「重一奸之罪則止境內之邪」,盜賊被刑而良民恐懼。又況「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設重刑而奸盡止。奸盡止則此奚傷於民也」 [68] 。商君重刑之理論與此略同。 [69] 其治秦實際上所采之手段亦與理論相符。 [70] 然《韓子》賞刑並重,商君則謂「治國刑多而賞少」,「故善為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 [71] 。《商子》所以有如此極端之主張者,由其深信人性無為善之可能,而政治之直接效用為維持秩序而非推進道德。政治生活之中,固得有善惡之區別,然而其標準則當以法律而不以道德為根據。行合法者為善,不合法者為惡。守法既為人人無可推卸之責任,則惡者犯罪之行為,而善者公民之本分。由此言之,則「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且「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而民善。」 [72] 雖然,商君非謂賞絕不可用也。其所反對者「賞施於民所義」,而其所主張者「賞施於告奸」。商君釋之曰:「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借刑以去刑。」 [73]
商韓重刑諸說雖失之偏激,然二子學說亦有粗合於近代法律平等原則者。商君「壹刑」之主張,尤為明晰。「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 [74] 此與封建法律之議親、故、賢、能、功、貴等事而弛減刑罰 [75] 者根本異趣。史稱商君治秦「法令必行,內不私貴寵,外不偏疏遠。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76] 。雖太子犯法,猶刑其師傅。 [77] 則商君可謂能得行法之要道。抑吾人當注意,《管子》深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故欲正本清源,教人君自身守法。所惜《管子》未立制君之法,故其學與歐洲之法治思想尚有可觀之距離。至商韓言法,則人君之地位超出法上。其本身之守法與否不復成為問題,而惟務責親貴之守法。君主專制之理論至此遂臻成熟,而先秦「法治」思想去近代法治思想亦愈遼遠矣。 [78]
三曰任法必專,不為私議善行所搖,有吏師以導其先,有刑賞以制其後,法之施行已大體可期。然而任法不專,則雖行而不能久。故商韓皆主張以法令為政治生活中惟一之標準。此外一切私議善言悉在摒棄之列。私議之所以當廢者,蓋以發言盈廷,既無一定之是非,而一惑其說,則法治之客觀標準因以動搖。《商子》明之曰:「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任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為用,為其不必也。夫倍法度而私議,皆不類者也。」「是故先王知自議私譽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韓子》亦曰 [79] :「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 [80] 如此則法令大行,而「言無定術,行無常議」 [81] 之紊亂現象無由產生矣。至於善言德行,尤足以眩惑人心,更為商韓所深惡。商君曰:「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又曰:「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 [82] 韓非所言視此尤為透徹。「八說篇」謂:「錯法以導民也,而又貴文學,則民之所師法也疑。賞功以勸民也,而又尊行修,則民之產利也惰。」「八經篇」曰:「行義示則主威分,慈仁聽則法制毀。」「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誼成榮,不得以家利為功。功名所生必出於官法。法之所外,雖有難行,不以顯焉。」 [83] 「故大臣有行則尊君,百姓有功則利上。」抑又有進者,《韓子》以為不徒臣下行法外之德足以害法,即君主自身行之,亦必產生惡果。「夫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夫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不止。」 [84] 皆非所以為治也。雖然,不用仁惠者以其亂法耳,非謂暴政可行也。「仁人在位則下肆而輕犯禁法,偷幸而望於上。暴人在位則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亂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國者也。」 [85]
仁義害法,故不可用。假使仁義之本身自有治國之效用,則人君或不妨釋法度以任之。然而就《韓子》觀之,則仁義者徒具美名,實無所用,儒家賤視政刑,薄其僅能使「民免而無恥」。不知此乃惟一可行之治術,而其所樂道之「天下歸仁」則渺茫無稽之幻想也。蓋人性非善,前已言之。利誘威脅而外別無馭民之方。「陳輕貨於幽隱,雖曾史可疑也。懸百金於市,雖大盜不敢也。」 [86] 故無刑法則號稱君子者生小人之心,用刑法則小人亦可有君子之行。又況一國之中號為君子者為數至少。是以「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 [87] 。由此觀之,儒家所標榜之仁義,誠為無用之虛名。「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萬歲。千秋萬歲之聲聒耳,而一日之壽無征於人。此人之所以簡巫祝也。今世儒者之說人主不言今之所以為治,而語已治之功,不審官法之事,不察奸邪之情,儒皆道上古之傳,譽先王之成功。儒者飾辭曰:聽吾言則可以霸王。此說者之巫祝,有度之主不受也。」 [88]
《鄧析子》曰:「民一於君,事斷於法。」《商子》曰:「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 [89] 《韓子》曰:「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君明於此,則正賞罰而非仁下也。爵祿生於功,誅罰生於罪。臣明於此則盡死力而非忠君也。君不通於仁,臣不通於忠,則可以王矣。」 [90] 行法至此,乃足稱為圓滿而無遺憾。
雖然,吾人當注意,法為固定明確之制度而非永久不變之制度。法家諸子深知社會演變之理,故其政治哲學絕無守舊之成分。管子如此,商韓更著。《商子》曰:「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 [91] 《韓子》曰:「時移而法不易者亂。能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 [92] 又曰:「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93] 凡此皆理極顯明,無待於申詳解說。然孔子謂生今之世反古之道者災及其身。 [94] 是孔子未必不同情於因時立制之主張。又謂三代之禮,損益可知。 [95] 是孔子非不知制度之當變。韓非乃謂孔墨「欲審堯舜之道於三千歲之前」,「非愚則誣」 [96] ,或不足為完全持平之論歟。
第五節 術
韓非曰「明主治吏不治民」 [97] ,此雖專制思想自然之結論,亦為政治演進必然之趨勢。在封建諸侯之中,貴族與君主共治其民,君民直接相通,而政教所施,人民實惟一之對象。此不徒受宗法制度之賜,列國地狹人少之事實亦有以致之。及小國並而為萬乘之大邦,公族既盡,世卿同滅。君主勢不能復為親民之長。臣屬浸失其共治之地位而淪為君民間承上馭下之佐治階級。其本身亦遂成受治之對象。秦漢以後二千年間之政治關係大較如此,其端開自周末,而韓非此語則其理論上反響也。
法所以治民,亦所以治吏。《韓子》論官人治吏之法,大意不出荀子之範圍。 [98] 其言曰:「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99] 又曰:「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 [100] 又曰:「人主使人臣雖有智能不得背法而專制,雖有賢行不得逾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 [101] 又曰:「為人臣者陳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殺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於寒也。」 [102] 凡此殆皆上承師說而亦與商子之學相通。
儒家謂徒法不能以自行。《韓子》亦有得於此旨,故論公孫鞅之任法曰:「法雖勤飾於官,主無術於上。」 [103] 於是采申不害之「術」以救法治之所不及,使君位鞏固,臣不得侵,國本既定,則法治乃可成立。故術者「人主所執」以「潛御群臣」而保持其自身之權勢者也。其異於法者有三。法治之對象為民,術則專為臣設,此其一。法者君臣所共守,術則君主所獨用,此其二。法者公布眾知之律文,術則中心暗運之機智,此其三。
術治發生之歷史原因本章第一節之末已述及之。韓非殆承申子之餘緒而加以補正。韓子假定君臣之間絕無仁愛信義之相與。君之權位,臣所覬覦。臣處心積慮以侵奪此權位,君處心積慮以保持其權位。故曰:「上下一日百戰。」 [104] 又曰:「知臣主之異利者王,以為同者劫,與共事者殺。」 [105] 為君者當知臣下侵奪之所由而執術以潛取之。若徒恃法令制度,則恐奸邪之臣緣法為奸,並與斗斛權衡而竊之也。
《韓子》所論用術之方頗為詳細,吾人不必一一縷述。其最要之點為明察臣下之奸,削滅私門之勢。前者根本防止侵奪,後者則予權臣以直接之打擊。韓非曰:「人主之所以身危國亡者,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也。」 [106] 故為君位之安全計,君主當「數披其木,毋使枝葉扶疏」 [107] 。然而披木之直接手段,僅可用之於臣勢未大之時。否則不免如魯哀公之謀伐三桓,晉出公之圖去三家, [108] 事有未成反為所制。故披木之術,當及早行之。而最妥善安全之辦法為預防權臣之產生。《韓子》於是分析權臣坐大之主要原因而發為「五壅」之說。其言曰:「人主有五壅。臣背其主曰壅,臣制財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行誼曰壅,臣得樹人曰壅。」 [109] 去壅之術無他,明察下奸,固持上柄而已。
天下未有甘受篡奪之君主,而卒不免於篡奪者,其最大之原因為明有所蔽,私寵專聽,而臣下乘之以養其勢也。二者之中私寵為害尤烈,且往往又為專聽之原因。故韓非於此不憚反覆詳言。如論人臣成奸「八術」,所舉「同床」、「在旁」、「父兄」、「養殃」 [110] ,皆嬖佞逢君因以亂政侵權之事。又如論「擅主之臣」謂「凡奸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親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 [111] 此於佞臣邀寵之慣技,尤能揭發無遺。且當邀寵之初,奸臣一以順承為能事,其害尚不易見。及得寵既專,則君明日蔽而威日替,雖欲復求振作,而事已無及。一人擅君則耳目盡廢, [112] 「國狗」、「社鼠」並為障害。 [113] 故曰:「毋專信一人而失其都國焉。」 [114]
欲毋專信,則消極之術為無所信任,而不與臣下以逢迎窺伺之機,積極之術為君心獨斷,而不令臣下有弄權竊勢之機。《韓子》曰:「人主之患在於信人。信人則制於人。人臣之於其君非有骨肉之親也,縛於勢而不得不事也。故為人臣者窺覘其君心也,無須臾之休,而人主怠傲處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弒主也。」 [115] 臣既不可信,則當以「七術」馭之。七術者,「一曰眾端參觀,二曰必罰明威,三曰信賞盡能,四曰一聽責下,五曰疑詔詭使,六曰挾知而問,七曰倒言反事。」 [116] 二三兩端屬於法治之範圍,可置不論。其餘則一、五、六、七均術治之要旨。「張儀欲以秦韓與魏之勢伐齊荊而惠施欲以齊荊偃兵。二人爭之,群臣左右皆為張子言。」惠子曰:「凡謀者疑也。疑也者誠疑,以為可者半,以為不可者半。今一國盡以為可,是王亡半也。劫主者固亡半者也。」此眾端參觀之說也。「商太宰使少庶子之市,顧反而問之曰:何見?」「對曰:市南門之外甚眾牛車,僅可以行耳。太宰因誡使者無敢告人,吾所問於汝。因召市吏而誚之曰:市門之外何多牛矢。市吏甚怪太宰知之疾也,乃悚懼其所也。」此疑詔詭使之說也。「韓昭侯握爪而佯亡一爪,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以察左右之臣不割。」此挾知而問之說也。「有相與訟者,子產離之,而無使得通辭,倒其言以告而知之。衛嗣公使人為客過關市,關市苛難之,因事關市以金與關吏,乃舍之。嗣公謂關吏曰:某時有客過爾所,與汝金,而汝因遣之。關市乃大恐,而以嗣公為明察。」 [117] 此倒言反事之說也。
雖然,僅用七術猶不足以馭臣也。君主固以權術窺臣,臣亦操心慮以伺君。故為君者又須避免為臣下所窺伺。《韓子》曰:「明主務在周密。」 [118] 《申子》曰:「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惑之。其智見,人飾之。其不智見,人匿之。其無欲見,人伺之。其有欲見,人餌之。」 [119] 「故曰:去好去惡,群臣見素。群臣見素則大君不蔽矣。」 [120]
人君致蔽之由既去,則所當慎行者獨斷專制一事而已。《老子》曰:「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121] 韓非本尊君之旨而釋之曰:「勢重者人君之淵也。君人者勢重於人臣之間,失則不可復得也。」「賞罰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勝君。」 [122] 此理雖顯而易見,人所共喻。然君主治國不得不任吏以治民。偶一不慎則大權漸侵,旁落於奸邪之手。韓非舉例以明之曰:「司城子罕謂宋君曰:慶賞賜予者民之所好也,君自行之。誅罰殺戮者民之所惡也,臣請當之。於戮細民而誅大臣,君曰:與子罕議之。居期年,民知殺生之命制於子罕也,故一國歸焉。故子罕劫宋君而奪其政法,不能禁也。」 [123] 人主既知「權借在下」之危, [124] 則惟有行絕對之專制,大權獨攬,予奪由躬。 [125] 「民一於君,事斷於法。」 [126] 則群臣者人君之僕役。驅之去,招之來,生殺貴賤一聽君意,又何篡奪之能為乎?
韓子術治學說之大意如此。在今日視之似無足稱道。然當戰國末年君權方興之際,韓子已參照歷史之經驗,改進前人之成說,於專制政體之蔽,幾乎備見無遺。其六微、七術、八奸、十過諸說亦幾成秦漢以後二千年中昏君失政之預言。吾人如謂韓非術治為吾國古代最完備之專制理論,殆無溢美。抑又有進者,儒家謂徒法不能自行。《商子》亦謂「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 [127] 。韓子取申之術以合於商之法,其意殆在補法治之不及。易詞言之,韓子之學實調和人治與法治兩派之思想。雖然,吾國古代法治思想,以近代之標準衡之,乃人治思想之一種。蓋先秦諸子之重法,皆認法為尊君之治具而未嘗認其本身具有制裁元首百官之權威。然當君權尚未大盛之時,論者猶有法者與君臣共守之主張,與近代法治思想相接近。推原其故,殆由論者徒知法治之實際效用生於共守,而未注意理論上君權既屬至高,則決不容有任何制裁加於其上。逮及韓非之時,則君主專制之事實及法家之專制思想均趨於成熟。於是法與術顯然悉降為專制之治具,君主之權位遂超越於臣民法度之上而絕無絲毫之限制。故韓子之學就近代法治思想言,不免為「祖型再現」之退化,而就先秦歷史背景言,則為法家思想之最高發展。其地位之重要,誠不容否認也。
吾人於此可進而一論商韓思想之得失。商韓之思想既為絕對之君主專制,則其全部思想之有用與否,當以能得適合專制條件之君主與否為決斷。韓非論勢,謂治國無待堯舜之異材,中主可以勝任。夫法治之無待堯舜,固矣。然而韓子所謂中主,就其論法術諸端察之,殆亦為具有非常才智之人。身居至高之位,手握無上之權,而能明燭群奸,操縱百吏,不耽嗜好,不阿親幸,不動聲色,不撓議論,不出好惡,不昧利害。如此之君主,二千餘年之中,求其近似者寥寥無多,屈指可數。其難能可貴殆不亞於堯舜。儒家設聖君為理想,聖君不出則仁義禮樂之政治無由實現。韓非詆仁義為空談,而不知其法術難得實行之機會,正復相同。試觀孝公始皇以後,法治未嘗一度大行,則可見吾人之非為苛論也。昔柏拉圖論治,先立哲君專制之理想,旋審其事實上為不可能,乃更立法治之政體,欲以可守之良法代不可期之明君。後此幾經發展,乃蔚為近代憲政之理論與實施。商韓則認仁義無用而不悟明君難得,於是發為君本位之法治思想,徒為後世梟雄酷吏開一法門,而卒不能與孔孟爭席,就此一端而論,其智殆在柏拉圖之下矣。
吾人於結束本章之先,尚有一極堪注意之問題,不可不略加討論。法家諸子之中,慎到與彭蒙、田駢皆學黃老。《管子》書中多道家言,《韓非》亦有「解老」、「喻老」之篇。法家與黃老之關係究竟如何乎?
吾人若舍歷史淵源而僅據思想之內容論,則道法二家思想之250相近者皮毛,而其根本則迥不相同。黃老論治之要點,無過於清靜無為。法家諸子固亦時發其義。《申子》論君道曰:「鼓不預五音而為五音主。」 [128] 又曰:「惟無為可以規之。」 [129] 《韓子》曰:「有智而不以慮,使萬物知其處。有賢而不以行,觀臣下之所因。有勇而不以怒,使群臣盡其武。」「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純樸不散。心無結怨,口無煩言。」 [130] 《管子》亦曰「虛無無形之謂道」,「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 [131] 凡此諸語,若置之《道德經》中,未必覺其不類,然而吾人只須略事剖辨,則道法之異,顯而易見者至少有三大端。一曰無為而治之理想相似,而致此之途徑相殊。《老子》曰:「損之又損,以至於無為。」 [132] 仁義孝慈,既無所用,「法令滋彰」 [133] ,更非所許。君主以百姓心為心, [134] 任天下之自然,而天下治矣。申韓之致無為,則欲由明法飭令,重刑壹教之方法,以臻「明君無為於上,群臣悚懼乎下」之境界。 [135] 其操術正為《老子》所說「其次畏之」 [136] 之第三流政治,其地位尚在儒家仁政之下。老子以放任致無為,申韓以專制致無為。故曰二家所循之途徑相異也。二曰無為之操術既殊,其所懸之鵠的尤異。《老子》曰「小國寡民」,「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 [137] 蓋黃老之無為,其目的在立清靜之治以保人民之康樂。法家諸子則教君主行無為之法術,以鞏固君主之權位而立富強之基礎。其術既行則「臣有其勞,君有其成」。「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任其罪。」 [138] 故申韓之主無為,其消極之作用,在防權臣之侵奪,其積極之作用在保障君主之專制,與黃老之消極縮減政府職權,積極擴張人民自由者,用意幾乎相反。三曰無為之目的既殊,行術者之地位亦異。吾人曾謂老子無為之思想暗含民主政治之傾向 [139] 。「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放任寬容之極,則君位等於虛設,威勢無所施用。故曰:「太上民知有之。」 [140] 黃老思想中君主之地位殆遠遜封建小君之重要尊嚴,而惟其荒古之部落酋長,或可勉強相比。 [141] 申韓思想中之君主則為始皇混一前夕之專制大君,集威勢於一身,行賞罰於萬眾,急耕養戰,一令齊法。一切政策皆與黃老之無為相反。獨於推行法治術治之時,設為無為之理想。而一按其實,則法治所臻者「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術治所期者「明君無為於上,君臣悚懼乎下」。故無為者乃「藏刑匿智」之別名,不可與「歙歙為天下渾其心」 [142] 者相提並論。君臣一日百戰,則君心一日萬幾。方寸之間求所以「偶眾端」「馭群臣」而運用「疑詔詭使」諸術者殆極盡明察有為之致。然則為申韓之君者非韓昭侯、秦始皇、魏武帝之流不足以任之。若漢文帝之略近黃老者固當謙讓未遑耳。
吾人曩論儒法之言禮法,意義相混,二家根本區別在貴民與尊君之一端。道法之說無為,語亦相混。吾人若就「為我」與尊君一端察之,則二家之根本區別亦立見。《史記》謂申韓原於老莊,《漢書》以管子列於法家,就現存之文獻以論,此皆不揣本而齊末,取形貌而略大體,未足為定論也。
* * *
[1] 本書第一章第四節末段。儒墨楊相攻甚烈而不及法家,亦法晚起之旁證。
[2] 《荀子·宥坐》、《列子·力命》及《呂氏春秋·離謂》均謂子產殺。《漢書·藝文志》注,顏師古已辨明子產卒於昭公二十年,以駟歂殺為可信。按昭公二十年當前522年,定公九年當前501年。
[3] 《左傳·昭公六年》(前536)子產鑄刑書。
[4] 同篇又謂:「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
[5] 劉向敘云:「其論無厚者言之同異,與公孫龍同類。」《荀子·不苟》謂「山淵平,天地比」諸說,「惠施鄧析能之」。「非十二子」亦惠鄧連舉,足與《漢志》相印證。今本「無厚」之說與《莊子·天下》所舉惠施之意不同,必偽無疑。
[6] 《漢志》法家首列《李子》三十二篇。注如上引。魏文侯在位當前445—前396年。又李學兼儒,見本書第一章此處注[57] 。
[7] 《史記》卷七四「孟子荀卿列傳」。
[8] 分見《荀子》「非十二子」、「解蔽」及「天論」。
[9] 《莊子·天下》。
[10] 通行者有:(1)嚴可均輯校本(《守山閣叢書》);(2)慎懋賞校本(《四部叢刊》);(3)錢熙祚校本(《諸子集成》)等。
[11] 《史記》卷七四「楚有尸子」,《集解》引劉向《別錄》。《漢志》在雜家。注云:「魯人、秦相、商君師之。」按商君被刑在秦惠文王元年(前337)。尸子今有汪繼培輯本二卷,存疑一卷(《湖海樓叢書》)。
[12] 《史記》卷六三「老莊申韓列傳」。按申不害相韓昭侯在八年至二十二年之間,當前355—前341年。《漢書·藝文志》法家《申子》六篇。今佚。馬國翰之《玉函山房輯佚書》本存其片段。
[13] 《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按商君死於孝公二十四年,當前338年。又桓譚《新論》之言如可信,則商子之學受自李悝《法經》。
[14] 《四庫書目提要》。
[15] 《史記》卷六八贊。
[16] 「五蠹第四九」。
[17] 顧實《漢書藝文志講疏》,張心澂《偽書通考》下,頁770引。
[18] 《史記》卷四五「韓世家」。王安五年當前234年。
[19] 《史記》卷六及六三。始皇十四年當前233年。
[20] 《四庫書目提要》,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張心澂《偽書通考》下,頁781—782。
[21] 篡國者齊田氏、晉三家。專國者魯三桓、衛元咺。凌主者季氏之陽虎。此皆較著之例。
[22] 本書第二章第三、四節。
[23] 本書第一章第五表。
[24]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晉文公作被廬之法。其內容不詳。然文公六年(晉襄公七年,前621)《傳》曰:「宣子(趙盾)於是始為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獄,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汙,本秩禮,出淹滯。既成,以授太傅陽子與太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首啟任法之風。此後景公復「講聚三代之典禮,於是乎修執秩以為晉法」。註:「晉文公搜於被廬,作執秩之法。自靈公以來闕而不用。」(《國語》二,「周語」中,按事當在前599—前586之間。)頃公時因范宣子所為刑書以鑄刑鼎(《左傳·昭公二十九年》,當前513),乃大開任法之風,鄭子產於昭公六年(前536)鑄刑書。其後鄧析作竹刑,駟歂殺之而用竹刑(《左傳·定公九年》,前501),竹刑殆視刑書為周詳縝密,故見採用。《左傳·昭公七年》謂楚有《仆區》之法。及六國時法典之編制公布者更多。楚莊王(前613—前591年在位)有「茆門之法」(《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又懷王使屈原作《憲令》(《史記》卷八四)。魏有大府之憲(《戰國策·魏策四》)。此後李悝又參諸國法作《法經》。此外尚有其例,不備舉。
[25] 錢穆《先秦諸子系年考辨》,頁17,論鄧析云:「蓋自刑之有律,而後賤民之賞罰得不全視乎貴族之喜怒而有所征以爭。鄧析之竹刑殆即其所以教民為爭之具,而當時之貴者乃不得不轉竊其所以為爭者以為治也。此亦當時世變之一大關鍵也。」
[26] 《史記》卷三三「魯周公世家」。
[27] 《左傳·昭公七年》,單獻公見殺事。
[28] 《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謂起「相楚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鬥之士。(中略)故楚之貴戚盡欲害吳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亂而攻吳起」。《韓非子·和氏》篇謂其教悼王「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其爵祿」。
[29] 錢穆《考辨》頁223論申子遺事謂:「要其歸在於用術以取下,與往者商鞅吳起變法圖強之事絕不類。其所以然者,殆由游仕既漸盛,爭以投上所好而漁權釣勢,在上者乃不得不明術以相應。」甚確。《淮南子·要略訓》之說似未盡合。
[30] 《韓非子·定法八》。
[31] 本書第六章第二節。
[32] 《韓非子·難勢四十》。「功名二八」亦曰:「夫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於高山之上,下臨千仞之溪,材非長也,位高也。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
[33] 文有衍誤,依王先慎說改。
[34] 此處注[32] 引「功名」篇「桀為天子」云云,似即指今人所謂法律上之威權。「人主五二」曰:「夫馬之所以能任重引車致遠者,以筋力也。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
[35] 「難勢」。
[36] 「忠孝五十一」。
[37] 治歐洲政治思想史者每以馬克亞維利(Machiavelli,1469—1527)為近代思想之先鋒,其理由之一為《君道》一書(Ⅱ Principe,馬君武譯名《霸術》)明劃道德於政治之外。
[38] 本書第三章第六節之末段可參閱。又章炳麟《太炎文錄》一,「釋戴」論明朝「任法律而參閩洛」之禍,亦可同看。
[39] 《論語·子路第十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孟子·盡心上》:「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中略):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40] 下文復曰:「赴險殉誠,死節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失計之民也。寡聞從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樸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純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戇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懾之民也。挫賊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讕讒之民也。」又「詭使第四十五」文意略同。
[41] 「外儲說右上三十四」。又《孟子·滕文公下》,猶許於陵仲子為齊士巨擘。《戰國策》卷一一「齊策四」,趙威后問齊使者曰:「於陵仲子尚存乎?是其為人也,上不臣於王,下不治於家,中不索交諸侯,此率民而出於無用者,何為至今不殺乎?」此言足與韓子相發明。荀子亦暗示政治以外無生活之意,參本書第三章第五節末二段。
[42] 「六反四十六」。
[43] 「顯學五十」。
[44] 「五蠹四十九」。
[45] 「八說四十七」,珧,音遙,《說文》,蜃甲也,銚,七遙反,田器。古以蜃甲耕也。
[46] 「五蠹」。
[47] 簡書《商君書箋正》。同篇又曰:「古者民叢生而群處亂,故求有上也。」
[48]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冊頁387曰:「此所說上世、中世、下世,自人類學及社會學之觀點觀之,雖不必盡當。然若以之說春秋戰國時代之歷史,則此段歷史正可分此三時期也。」春秋之初期為貴族政治時期,其時即「上世親親而愛私」之時也。及後平民階級得勢,儒墨皆主「尊賢使能」,「汎愛眾而親仁」,其時即「中世尚賢而說仁」之時也。國君或國中之一二貴族以尚賢之故,得賢能之輔,削異己而定一尊。而「賢者」又復以材智互爭雄長,「以相出為道」。久而「相出為道則又亂」,君主惡而又制裁之。戰國之末期即「下世貴貴而尊官」之時也。「立君者使賢無用也」,此為「尚賢之弊之反動,而戰國末期之現實政治即依此趨勢進行也」。此論大致甚確。足見法家在當時為適應潮流之維新思想。又法家諸子如韓非之立論,頗重史實,每陳一義,輒引古今人事以為例證,其方法亦略近馬克亞維利。
[49] 「慎法二十五」。
[50] 「顯學五十」。
[51] 《商子·算地》篇曰:「夫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大同。民眾而不用者與無民眾同。」
[52] 《管子》已論富強之要,但不及商韓之徹底。又按孔子以「足食足兵」答子貢問政(《論語·顏淵十二》),《荀子》亦有「富國」、「議兵」等篇。儒家亦重視兵農。然其目的不在擴張君國之勢,與商韓迥異,宜辨。
[53] 「農戰三」。又「慎法二十五」意略同。
[54] 「八說四十七」。
[55] 「五蠹四十九」。又「外儲說左上三十二」李疵告趙主父謂中山君好岩穴之士,民必怠於農戰,故可攻。
[56] 《商子·外內二十二》。又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算地」亦曰:「利出於地則民盡力,名出於戰則民致死。」
[57] 「賞刑十七」曰:「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一出於兵,無有異施也。」「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消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堅者破,銳者挫。雖曰聖知巧佞厚朴則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貴之門,要存戰而已矣。」
[58] 「賞刑十七」。
[59] 《後漢書》卷七〇「鄭太傳」。又譙周《古史考》(孫星衍輯,平津館叢書)謂:「秦用商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女皆死,計功賞至萬數。」足見三軍之制,已付實行。
[60] 「定法四十三」。按《商君書·境內》曰:「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是戰功兼致富貴。韓子未抨其益田,或以其無關政治。然《通典》引吳氏謂:「秦制戰得甲首益田宅,五甲首而隸五家,兼併之患自此起。」漢代董仲舒、班固(《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均以秦法致弊為言。
[61] 「難三三十八」。
[62] 「定法四十三」。
[63] 「定法」謂法制不一,「則申不害雖十使韓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資其用。」
[64] 「定分二十六」。
[65] 「五蠹四十九」。
[66] 《史記》卷六「始皇本紀」,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勸法古封建,李斯上議焚書,「若欲有學法令吏為師」。制曰可。則此主張之實行也。
[67] 《商君書·錯法九》:「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韓非子·八經四十八》:「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68] 「六反四十六」。
[69] 「說民五」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至矣。」
[70] 《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贊《集解》引《新序》曰:「衛鞅內刻刀鋸之刑,外深鐵鉞之誅,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天地。」
[71] 分見「開塞七」及「畫策十八」。
[72] 「畫策」。
[73] 「開塞」。《史記》卷六八曰:「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殆即「以賞禁,以刑勸」之實施也。
[74] 「賞刑十七」。
[75] 《周禮·小司寇》。《禮記·曲禮》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平等之意尤明。
[76] 《史記》卷六八,《集解》引《新序》。《戰國策·秦策三》一文略同。
[77]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三十四》曰:「荊莊王(前613—前591年在位)有茅門之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輈,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馬蹄踐霤。廷理斬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為王泣曰:為我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誅也。」可與此參看。
[78] 及秦漢以後專制政體亦趨成熟,除極少數之明君外,賞罰之行每撓於親貴,則並商韓之義亦廢。
[79] 「修權十四」。
[80] 「問辯四十一」。
[81] 「顯學五十」。《史記》卷六,始皇三十四年李斯別黑白,定一尊之議與此意同。
[82] 「靳令十三」。
[83] 「外儲說右下三十五」曰:「秦昭王有病,百姓里買牛而家為王禱。公孫述出見之,入賀。」「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禱,是愛寡人也。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之循,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
[84] 「奸劫弒臣十四」。「外儲說右下」曰:「秦大飢,應侯請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棗栗,足以活民,請發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賞,有罪而受誅。今發五苑之蔬草者,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也。夫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者,此亂之道也。」
[85] 「八說四十七」。
[86] 「六反四十六」。《商君書·畫策十八》亦曰:「善治者使跖而可信,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跖乎。勢不能為奸,雖跖可信也。勢得為奸,雖伯夷可疑也。」
[87] 「顯學五十」。
[88] 「顯學」。上文曰:「善毛嬙西施之美,無益於面。用脂澤粉黛則倍其初。言先王之仁義,無益於治。明吾法度,必吾賞罰者亦國之脂澤粉黛也。」
[89] 「君臣二十三」。
[90] 「外儲說右下三十五」。
[91] 「壹言八」。又「更法一」,專述變法之議,可參。
[92] 「心度四十五」。
[93] 「五蠹四十九」。「南面十八」曰:「不知治者必曰毋變古,毋易常。變與不變,聖人不聽,正治而已。然則古之無變,常之毋易,在常與古之可與不可。」
[94] 《中庸》第二十八章。
[95] 《論語·為政第二》。
[96] 「顯學五十」。《莊子·天運》以孔子所持之道比之既陳之芻狗,又謂「禮義法度者應時而變者也」亦與韓非同意。蓋孔子雖認制度可變,而始終不放棄封建政治之根本原則,與莊韓諸人之捨棄封建者,勢難相容。就此論之,則莊韓之攻擊孔子亦未始為無的放矢也。
[97] 「外儲說右下三十五」。
[98] 本書第三章第六節。
[99] 「有度六」。「用人二十七」曰:「治國之臣,效功於國以履位,見能於官以授職,盡力於權衡以任事。」「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長,使人不同功故莫爭。」
[100] 「有度」。
[101] 「南面十八」。
[102] 「二柄七」。
[103] 「定法四十三」。
[104] 「揚權八」。
[105] 「八經四十八」。
[106] 「人主五十二」。「八說」曰:「明主之國,有貴臣,無重臣,貴臣者爵尊而官大也。重臣者言聽而力多者也。」
[107] 「揚權八」。
[108] 《史記》卷三三「魯公世家」,卷三九「晉世家」。
[109] 「主道五」。
[110] 「八奸九」:「何謂同床?曰:貴夫人,愛孺子,便嬖好色,此人主之所惑也。」「何謂在旁?曰:優笑侏儒,左右近習,此人主未命而唯唯,未使而諾諾,先意承旨,觀貌察色以先主心者也。」「何謂父兄?曰側室公子,人主之所親愛也。大臣廷吏,人主之所與度計也。此皆盡力畢議,人主之所必聽也。」「何謂養殃?曰:人主樂美宮室台池好飾子女狗馬,以娛其心,此人主之殃也。」奸臣利用前三者之地位,又迎合君主之嗜好,而「樹私利其間」鮮不成事者。
[111] 「奸劫弒臣十四」。
[112] 「內儲說上三十」:「衛靈公之時彌子瑕有寵,專於衛國。侏儒有見公者,臣之夢賤矣。公曰:何夢。對曰:夢見灶,為見公也。公怒曰:吾聞見人主者夢見日,奚為見寡人而夢見灶。對曰:夫日,兼燭天下,一物不能當世,人君兼燭一國,一人不能擁也。故將見人主者夢見日。夫灶,一人煬焉,則後人無從見矣。今或者一人有煬君者乎?則臣雖夢見灶,不亦可乎。」參「孤憤十一」論大臣之壅君曰:「當途之人擅事要,則外內為之用矣。是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故敵國為之訟。百官不因則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學士不因則養祿薄禮卑,故學士為之談也。」「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113] 「外儲說右上三十四」。
[114] 「揚權八」。
[115] 「備內十七」。
[116] 「內儲說上」。
[117] 均見「內儲說上三十」。
[118] 「內儲說」。
[119] 「外儲說右上三十四」。
[120] 「二柄七」。
[121] 三十六章。
[122] 「喻老二十一」。「內儲說下三十一」篇首文略同。
[123] 「外儲說右上」。同篇又引田成子市惠於民以奪齊,及孔子止子路私餉役夫事。
[124] 「內儲說下」。
[125] 「八說四十七」曰:「酸甘鹹淡不以口斷而決於宰尹,則廚人輕君而重於宰尹矣。上下清濁不以耳斷而決於樂正,則瞽工輕君而重於樂正矣。治國是非不以術斷而決於寵人,則臣下輕君而重於寵人矣。」
[126] 《鄧析子》。
[127] 「畫策十八」。
[128] 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引《意林》。
[129]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三十四》。
[130] 分見「主道五」及「大體二十九」。
[131] 分見「心術三十六」及「白心三十八」。
[132] 《道德經》四十八章。
[133] 同上書,五十七章。
[134] 同上書,四十九章。
[135] 《韓非子·主道》。
[136] 《道德經》十七章。七十四章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137] 《道德經》八十章。
[138] 《韓非子·主道五》。
[139] 本書第五章第二節末段。
[140] 《道德經》十七章。
[141] 本書第五章第三節末段。
[142] 《道德經》四十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