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思想史 · 第六章 管子

第一節 管子之身世及時代 管子名夷吾,字仲,齊國潁上人。 [1] 少貧賤,與鮑叔友善。「已而鮑叔事齊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糾。及小白立為桓公,公子糾死,管仲囚焉。鮑叔遂進管仲。」 [2] 管仲既用,任政於齊,齊桓公以霸,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謀也。 [3] 相桓公曆十四年而卒, [4] 齊政遂衰。史傳雖未明言其著書,然司馬遷謂「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詳哉其言之也」;又謂「其書世多有之」 [5] ;是漢時確有管子之書。晉唐以來,學者多疑《管子》非仲作,而認其全部或部分系出後人之纂集,偽托或附益。 [6] 按《管子》出於纂集,固已成為定論。然吾人不可據此而即謂其內容與夷吾絲毫無涉。蓋細繹全書所含之政治思想頗多針對春秋之歷史背景, [7] 與商韓諸子之以戰國為背景者,有重要之區別。故其執筆者或有六國時人,其立論或參入專制天下前夕之觀念,而其思想之大體或非三家分晉,田氏代齊以後所能有。抑又有進者,時賢或謂法治思想乃戰國末年之產物,非管子所能有,因而斷定《管子》純出偽托。 [8] 殊不知《管子》書中雖主法治,而其觀點及內容均與申不害、公孫鞅、韓非、李斯諸家不盡相同。以商韓之標準衡之,管氏法治恐不免「大醇小疵」之嘆。《漢書·藝文志》列之「道家」,《隋書》始改列「法家」之首。觀分類之不一,亦可想見其內容之不純。吾人如謂《管子》為商韓學術之先驅,而非法家開宗之寶典,殆不至於大誤。其書是否確為管仲所作,或果承霸國遺教,尚屬次要之問題也。 第二節 尊君與順民 先秦諸子之政治思想,每有立說相通,難為界劃之處。例如儒家之正名謹禮,即易與法家之定分明法相混淆。雖然,區分儒法固有一極顯明而自然之標準,則「君」、「民」在思想中所占地位之輕重是也。儒家貴民,法家尊君。儒家以人民為政治之本體,法家以君主為政治之本體。就此以觀二家之異,正如涇渭殊流,入目可辨。儒家諸子中,孟氏最能發貴民之旨。荀子雖有尊君之說,而細按其實,尊君僅為養民之手段而非政治之目的, [9] 故孟貴民而輕君,荀尊君以貴民,以今語釋之,儒家之政治思想皆含「民享」、「民有」之義。孟荀相較,程度有差而本質無別。至於商鞅、韓非諸人,則君民地位,完全顛倒。尊君至極,遂認人民為富強之資,其本身不復具有絕對之價值。其甚者或視民如禽獸之愚頑,必待君長之鞭策而後定。其立說與儒家恰相反背,無可調融。考二家思想所以歧異至此者,殆由於歷史環境之變遷。儒家民本位之思想,大體承宗法封建社會之餘風,而法家君本位之思想則為宗法封建衰微以後之產物。蓋在宗法之中君主與貴戚分權而不獨尊,士民有族屬之誼而非真賤。 [10] 加以封建天下元後與諸侯相維,列國之際,大致相安,既無兼小攻弱之風氣,則不待富國強兵以自存。民生衣食之外實無更重要之政治目的。民之可貴,理有固然。及至宗法破壞,貴族消亡,君民之地位,遂漸懸絕。民無所貴,君日愈尊,蚩蚩眾庶既失其族屬身份之憑依,乃悉淪為君上之臣屬,一視私人本身之賢愚通蹇以定其社會地位之升降,一聽君上之賞罰予奪以定其政治地位之高低。無形之中,君與國合為一體而民遂轉為君主統治之對象。且封建政治既隨宗法社會相共渙解,諸侯力征,滅亡日眾。國非富強無以應世變,君非專斷無以圖富強。日用布帛菽粟之事不復能為要政,而民力民財皆為君國富強所取資,不得任個人之私有。君之必尊,亦時勢所趨,不得不然。儒法二家思想實為此重要歷史變遷之反映,非苟為悖譎以相水火也。 儒法根本之區分既明,吾人可進而判斷管子思想之宗派。《管子》一書蓋取法家君本位之觀點以論政,而猶未完全脫離封建與宗法歷史背景之影響者也。 荀子認人君職在「管分之樞要」,故其位不可不尊,其勢不可不重。管子論君道,其大旨與此略同。「任法」謂「生法者君也」。「君臣上下」則謂「道德賞罰出於君」。人君一身既為全國治亂之所系,故「安國在乎尊君」 [11] 。尊君者賦以至高無上專有獨斷之權位而勿使動搖之謂。蓋「君之所以為君者勢也」 [12] ,而「令不高不行,不專不聽」 [13] ,欲勢固令行,其術在獨據崇高之位以專擅賞罰之柄。「故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 [14] 君能獨守其勢,則「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15] 。抑吾人當注意,就法律上之地位言,君之當尊乃由其所居之職位。其私人之品格或道德,與此殊無直接之關係。故「小匡」篇載桓公自稱有好田、好酒、好色之「三大邪」,而管子對以「惡則惡矣,然非其急者也。」「法法」篇則曰:「凡人君之德行威嚴,非獨能盡賢於人也。曰人君也,故從而貴之,不敢論其德行之高下。」此說最能表明尊君之精義,足為法家思想特點之一,而與歐洲近代之主權觀念相暗合。 雖然,管子之論君術未全與商韓相合也。荀子斥「主道利周」之說,此乃儒法二家人治論與法治論之必然衝突。儒家據宗法之背景以立政治理想,欲君主以身作則,化正萬民。故君德不彰,不足以資眾目之瞻視。法家棄宗法而別樹專制為理想,惟恐君身以私意亂法而為奸臣所乘。故不求君有明德,而欲其藏情隱意,不可窺測。管子則已先倡戰國任法之議,而猶未脫封建宗法之影響。於是糅雜人治法治,幾成自相牴牾之論。曰:「人君也,故從而貴之,不敢論其德行之高下。」此商韓法治之說也。曰:「君之在國都也,若心之在身體也。道德定於上則百姓化於下矣。戒心形於內則容貌動於外矣。」 [16] 此孟荀人治之說也。晉唐以來學者頗以《管子》內容雜亂,疑其非出一手。此殆其令人致疑之一例歟? 僅就「尊君」一端觀之,管荀二家尚無顯著之分別。若持此以與管子論民諸說合觀,則二者殊途異趨之跡立見。吾人曩謂荀子禮治之最後目的為全體人民生活之滿足。故治國所以養民,而君之與國不過達此目的之工具。管子所標之政治目的則大異於是。故其言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 [17] 又曰:「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故愛之也。」 [18] 蓋人心從令,人力效忠,乃富強不可少之憑藉。民為君用,則所圖可成。「法法」篇明之曰:「凡大國之君尊,小國之君卑。大國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為之用者眾也。小國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為之用者寡也。然則為之用者眾則尊,為之用者寡則卑,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用也。」民之作用如此,故「爭天下者必先爭人」 [19] 。爭人者非徒爭人數之多也。「人眾而不理,命曰人滿。」雖使各得足食豐衣而不為君國所用,不肯「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聽上令」 [20] ,則何益於君國乎?吾人既知愛民為手段而非目的,則於《管子》書中一切重視民生之主張可以不生誤會而引以為孟荀之同調。例對桓公問霸政之本,「管子對曰:齊國百姓,公之本也。人甚憂飢而稅斂重,人甚懼死而刑政險,人甚傷勞而上舉事不時。公輕其稅斂則人不憂飢,緩其刑政則人不懼死,舉事以時則人不傷勞。」 [21] 此與孟子所主「省刑罰,薄稅斂」,「勿奪其時」者操術略同而存心迥異矣。 人民既為君主之用具,則君民間最理想之關係為君有所令,民無不從。易詞言之,管氏之法行,則在政治組織之中,君之意志有絕對之權威,民之意志無絲毫之力量。良以民意倘得干政,則「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繫於民也。威下繫於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 [22] 。故「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而「倨傲易令、錯儀、畫制、作議者盡誅」 [23] 。且人君行獨斷之政,雖逆民意而有利於國,則亦厲行之而無所恤。「夫至用民者殺之、危之、勞之、苦之、飢之、渴之,用民者將致此之極也,而民毋可與慮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於國,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於是「引而使之,民不敢轉其力。推而戰之,民不敢愛其死。不敢轉其力然後有功,不敢愛其死然後無敵。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與大慮始」 [24] 。而「為國者反民性然後可以與民戚」 [25] 也。考民意所以不足聽者,其故在民心之習苟安而昧於真利,解自私而不能自治。蓋「民者服於威。殺然後從,見利然後用,被治然後正,得所安然後正者也」 [26] 。 《管子》又復有「順民」之說,與頃間所述似反背而實相表里。「牧民」曰:「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惡憂勞,我佚樂之。民惡貧賤,我富貴之。民惡危墜,我安存之。民惡絕滅,我生育之。能佚樂之則民為之憂勞,能富貴之則民為之貧賤,能安存之則民為之危墜,能生育之則民為之滅絕。」「形勢解」亦曰:「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樂其政也。」按《管子》之意蓋謂民有根本之利益,得之則民生遂而國力增。人民於此切身之真利每為一時小利之所蔽而不能知。然而為人君者當以政令督禁,使民能得其根本之真利。方令之初下,民必以君上遏其小利而不悅。就此言之,則為「反民性」。及其事既成,則民得真利而亦心喜。就此言之,則為「順民心」 [27] 。故曰「民未嘗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 [28] 也。複次,人民之於真利,不僅能待令行事遂見之,亦可於多數同意知之。「君臣上」篇曰:「夫民別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雖有湯武之德,複合於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順人心,安性情,而發於眾人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設而不用。先王善與民為一體。與民為一體,則是以國守國,以民守民也。然則民不便為非矣。」反之,若人君發政施令大背人民之真利,而又不顧其心之從違,則勢替令沮,覆亡可待。「雖有天子諸侯,民皆操名而去之,則捐其地而走矣。故先王畏民」 [29] 也。雖然,《管子》既主禁人民私議,則何由表示其從違。「桓公問」篇稱管仲勸桓公立「嘖室之議」,藉得「察民所惡以為戒」,其意殆在設公議以代私議,略似鄭人之「鄉校」, [30] 與尊君之根本學說亦相輔而不衝突。蓋聽其議,順人心,遂其利者,惟一之目的在使民能為君用,非於民之本身有所愛恤。故曰:「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 [31] 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又曰:「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 [32] 孟子曰:「得乎丘民而為天子。」 [33] 荀子曰:「天下去之謂之亡。」 [34] 若非管子論政之目的與儒家根本有異,則徒觀其順民反民之說,誠足與「仁義」相混。孟子謂「五霸假之」 [35] ,殆為管學之定評。雖然,「詢民」本為封建政治之流風,吾人前已論及。 [36] 管子本尊君之旨,行順民之術,實上承封建之遺意,下開商韓之先河。內容間雜,乃過渡思想之通例,此其較著者耳。霸者「假之」亦自有其歷史上之原因,非出於偶然也。 第三節 以法治國 一君專制,管子所立之國體也。國體既明,當進論治術。「明法」篇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法治」者,管子治術之主幹也。 吾人於前節之首,曾謂禮法二名,每相淆亂。蓋禮法均有廣狹之二義。禮之狹義為儀,法之狹義為刑。禮法之廣義為一切之社會及政治制度。以儀文等差之教為維持制度之主要方法,而以刑罰為輔,則為「禮治」。以刑罰之威為維持制度之主要方法,而以儀文等差輔之,則為「法治」。故禮法之間無絕對之分界。禮治不必廢刑法,法治不必廢禮儀。荀管二家之思想正可為吾人作明證。 [37] 荀子屢立明刑而不失為儒家後勁,管子有時明禮而不失為法家先驅,其說亦在於此。 《管子》書中所立「法」之先後界說不一。雖含義不盡相同,合而觀之,則法為一切政治制度之總稱,似無可疑。舉其要者如「法者所以一民使天下也」 [38]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 [39] ;「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40] ;「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法」 [41] ;「法制不議」,「刑殺毋赦」,「爵祿無假」,「三者藏於官則為法」 [42] ;凡此皆就法之內容及作用言之也。此外復有律、令、刑、政之四名,與法號異而用同,或竟包括於法內。蓋「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43] 。「制斷五刑各當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驚曰刑。」 [44] 「正之、服之、勝之、飭之,必嚴其令,而民則之曰政。」 [45] 吾人既知法為制度之總稱,則管子所謂「以法治國」者實無異於謂治國者必須立固定之制度,而非任君主隨時以私意為裁斷也。故曰:「不法法則事毋常。」 治國必憑制度,儒家亦明此理,而荀子言之尤審。管子論制度所以必要,尚不逮荀子之詳審,而其行法之術雖商韓亦有所未到。管子認定禁令與組織乃國之所由建立。故「君臣下」篇曰:「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於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是故道術德行出於賢人。其從義理兆形於民心則民反道矣。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是故國之所以為國者民體以為國, [46] 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 國有經常之制度,君按制度以行賞罰,法治之原則不過如此。雖然,欲成法治,必用二術。一曰立法之術,二曰行法之術。管子於前者尤多創見。管子嘗謂「生法者君也」 [47] ;然君雖生法,非憑一己之私心,任意為之,而必以人性天則為標準。「七法」篇曰:「根天地之氣,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雖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嘗變也,謂之則。」「不明於則而欲出號令朝夕於運鈞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天則之表現於人者為人類本能中之好惡。此人情之好惡即為立法之一重要標準。「形勢解」曰:「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禁止。」其次,人民之能力有一定之限度,亦立法者所當顧及。「形勢」篇曰:「毋強不能。」「形勢解」釋之曰:「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為而後使焉。故令於人之所能為則令行,使於人之所能為則事成。亂主不量人力,令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令廢,使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事敗。」「故曰:毋強不能。」「乘馬」篇亦謂「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救民。」「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複次,人民對於法令之服從亦有天然之界限,立法者尤不應率爾超過。故「法法」篇曰:「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正世」篇則謂:「治莫貴於得齊。制民急則民迫,民迫則民失其所葆。 [48] 緩則縱,縱則淫,淫則行私,行私則離公,離公則難用。」凡此皆人性對於立法之影響也。然人類為自然之一體,立法者又不可不參考天時地利以為制令之根據。管子曰,「令有時」;「聖王務時而寄政」 [49] 。春、夏、秋、冬各有應行之事。 [50] 「人與天調然後天地之美生」 [51] ;號令不時,則「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52] 。管子又認定人之生性隨不同之水土而殊異。「齊之水道躁而復,故其民貪粗而好勇。楚之淖弱而清,故其民輕果而賊。越之水重濁而洎,故其民愚疾而垢。秦之水泔最而稽,淤滯而雜,故其民貪戾,罔岡而好事。齊晉之水枯旱而運,沉滯而雜,故其民諂諛葆詐,巧佞而好利。燕之水萃下而弱,沉滯而雜,故其民愚戇而好貞,輕疾而易死。宋之水輕勁而清,故其民閒易而好正。」「是以聖人之治世也,不人告也,不戶說也。其樞在水。」 [53] 雖然,立法者將操何術立何制以矯水病而得其宜乎?惜乎管子無一語以告讀者耳。 行法之術,大端有三:一曰事先之準備,二曰施行之態度,三曰推動之力量。管子主張於行法之前,開導人民,使能知法而奉守之。不教而誅,乃其所不取。「權修」篇曰:「厚愛利足以親之,明智禮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閒之,鄉置師以說道之。然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故百姓皆悅為善,則暴亂之行無由至矣。」然而徒加開導,猶未足取信於民。「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則民不從。彼民不服法死制,則國必亂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54] 教導與先服為心理上之準備,法律上之效用則由條文之公布而開始。「法法」篇論此至為明白。「令未布而民或為之,而賞從之,則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誅也。」「令已布而賞不從,則是使民不勸勉、不行制、不死節。」「令已布而罰不及,則是教民不聽。」「布」之重要如此,故其手續亦當極其慎重。 [55] 施行法制之態度有三:曰必信,曰有常,曰無私。「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故法不煩而吏不勞,民無犯禁,故百姓無怨於上。」 [56] 此必信之說也。「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故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數也。」 [57] 此有常之說也。雖然,有常者不可「朝令夕更」之謂,非謂法制一成不變也。蓋「法者不可恆也」。「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 [58] 行法之難莫過於無私。而害法之甚亦莫過於私。「私者亂天下者也。」 [59] 蓋群臣每圖以私亂法。「為人上者釋法而行私,則為人臣者援私以為公。」 [60] 故「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逼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 [61] 如是則主危矣。抑又有進者,大凡曲法行私,多在貴近之臣。然而「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勝也而令乃行。故禁不勝於親貴,法不行於便嬖,法禁不誅於嚴重而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 [62] 。故明君之治必以去私為務。「天不為一物枉其時,明君聖人亦不為一物枉其法。」 [63] 「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 [64] 夫群臣與百姓,豈無足愛。然而明君一斷於法而無所恤者,別有當愛者在也。蓋君尊由於國威,國威由於令行,「故不為重寶虧其命,故曰令貴於寶。不為愛親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親。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於人。不為重爵祿分其威,故曰威重於爵祿。」 [65] 人君苟明此理,則「動無非法」 [66] ,「塊不失道」 [67] 。「治人如治水潦,養人如養六畜,用人如用草木。」此則無私之極致矣。吾人又當注意,「凡私之所起,必生於主」 [68] ,臣民之私皆乘主私而後得遂。故法治之最後關鍵在君主本人之守法。管子深知此理,不憚反覆明言。如「法法」篇稱明君「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又謂「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任法」篇則曰:「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69] 行法之第三要件為推動之力量。易詞言之,即以賞勵其行,以罰止其犯。「法法」篇曰:「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審而不行,則賞罰輕也。重而不行,則賞罰不信也。」「七法」篇亦曰:「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廢,有功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夫行法之有待於賞罰,而賞罰足以為法治之動力者,由於人性中有好惡之本能。「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 [70] 為君主者審利害之所在,以為賞罰,則民隨其意以為去就。雖然,賞罰須重而必信,乃能生效。「賞薄則民不利,禁輕則邪人不畏。」 [71] 故賞罰宜重也。「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 [72] 故賞罰貴必也。 法治既行,其效何如乎?「君臣上」篇曰:「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則眾不敢逾軌而行矣。下有五橫以揆其官,則有司不敢離法而使矣。朝有定度衡儀以尊王位,衣服 盡有法度,則君體法而立矣。君依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順上而成俗。著久而為常,犯俗離教者眾共奸之,則為上者佚矣。」「白心」篇亦曰:「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然則「無為而治」者,乃法治之最後結果也。 管子法治之理想,雖多可取之處,然而吾人又不可持以與歐洲之法治思想並論。歐洲法治思想之真諦在視法律為政治組織中最高之威權。君主雖尊,不過為執法最高之公僕而已。故法權高於君權,而君主受法律之拘束。其說初盛於中世, [73] 後此則英法諸國之貴族及平民每持之以抗王權。 [74] 近世民主國中之立憲思想復發揚之以防止政府之專制。 [75] 晚近學者陳義尤高,甚至認國家之形成後於法律。 [76] 凡此法本位之思想無論內容如何分歧,其與吾國先秦「法治」思想以君為主體而以法為工具者實如兩極之相背。 [77] 故嚴格言之,管子之「以法治國」,乃「人治」思想之一種,與孔、墨、孟、荀諸家以君主為治權之最高執掌人者,根本不異。其相異者,儒墨以人民生活之美滿為目的,而管子則尊君,孟荀以仁義禮樂為治術,而管子則任法。若僅就治術一端而論,認管學為法治思想以別於儒家之德治、禮治,固無不可。然其為術,與歐洲法治思想設法權於君權之上者,則迥不相同也。 雖然,吾人不可以此而少管子。歐洲尊法思想胎孕甚久,發育以漸,而推原其產生之由,實大受歷史環境之賜。古代既先具民治之政體,中世亦誠有限君之事實 [78] 。以民為國家之主體,以法抗政府之專橫,二者相合,而法治思想遂得成立。 [79] 吾國先秦時代之政治背景則與此懸殊。就大勢言,各國之中,始則君主與貴族分權,既則貴族侵君而亂國,終則權臣奪國,貴族消亡,而君位亦替,當貴族之方張則尊君有必要,及貴族之已衰則尊君為必然。任法之術又適大盛於此際。則「今世立憲國之言法治,凡以限制君權,而管子之言法治乃務增益君權」 [80] ,又何足怪乎! 第四節 經俗 管子所立政治之目的為尊君。故其論治民也,於消極方面求其不亂,於積極方面求其可用。其主要之方法則為「以法治國」。故欲設經常之制度,明必信之賞罰,使全國人民從令不疑,行動齊一。吾人於上節中已將此治術之大概論述簡要。本節及此下兩節當講述建立法治之基礎。「重令」篇曰:「朝有經臣,國有經俗,民有經產。」此三者即完成法治之主要條件也。 「何謂國之經俗。所好惡不違於上,所貴賤不逆於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說。毋侈泰之養,毋逾等之服。謹於鄉里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者,國之經俗也。」 [81] 蓋法治所期在臣民安分而從令。賞罰嚴明,雖可致此,然必俟人民習久成性,法治之效始能深遠而穩固。管子所謂經俗實為法治之心理基礎,而經俗之養成則有待於適宜之教育政策。管子認定人類之政治組織,有賴於道德之維持。此立國不可或少之政治道德,管子名之曰「四維」。四維者,「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禮不逾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 [82] 《管子》書言禮義二端尤詳,幾可奪荀子之席,其旨亦頗有相近之處。「心術上」曰:「登降、揖讓、貴賤有等、親疏之體,謂之禮。」此禮之狹義也。「五輔」篇曰:「上下有義,貴賤有分,長幼有等,貧富有度,此八者禮之經也。」此禮之廣義也。義與禮內容互殊而相輔為用。「義有七體。七體者何?曰孝弟慈惠以養親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禮節,整齊撙詘以辟刑僇,纖嗇省用以備饑饉,敦蒙純固以備禍亂,和協輯睦以備寇戎。」 [83] 社會中各級之臣民皆謹守禮義之教,則政府之威柄可不待用而正理平治矣。 四維之張,有待教育。故「權修」篇曰:「凡牧民者使士無邪行,女無淫事。士無邪行,教也。女無淫事,訓也。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然教訓成俗不可期月而致,必俟習慣之逐漸培養。 [84] 俗化未成之先政府又必須隨時監督勸懲,以助教訓之行。故管子令鄉長及五屬大夫任薦善舉過之責,使賢材登庸,不善遏誅。美俗既成,風化自正。「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士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是故民皆勉為善士。」 [85] 管子認社會制度亦有教育之功用,故頗注意及之。其所欲利用者家族及鄉鄰之二組織。「君臣父子人間之事謂之義」,而「孝弟慈惠以養親戚」復為義之一體。故「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便相連以事,相及以祿,則民相親矣。」 [86] 孝悌之教既立,則又當「敬宗廟,恭祖舊」。蓋「不敬宗廟則民乃上校,不恭祖舊則孝弟不備」 [87] 。如此則禮義之化亦乃遭阻礙而難行。管子所論鄉鄰之組織其意尤為周詳。蓋舉凡治安、風化、功罪、賦役諸要政,均寄於鄉里什伍等組織。 [88] 而人民復各按職業,異地分居,不得相與混雜。「小匡」篇釋之曰:「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言哤,其事亂。是故聖王之處士必於閒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如此則「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夫是故士之子常為士」,「農之子常為農」,「工之子常為工」,「商之子常為商」 [89] 。四民既有定居恆業,則人皆謹於職守,盡其本分。「是故非誠賈不得食於賈,非誠工不得食於工,非誠農不得食於農,非信士不得立於朝。」 [90] 其「身無職業,家無常姓」 [91] 者,為法所當禁。 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92] 管子以「經俗」之術,為法治之基,其說頗與孔子相近。然而吾人試略一深究,即知二家於此,亦有根本不同之處。儒家以教為政,其目的在兼善天下,使人人皆有「成人」之機會。易詞言之,儒家以個人道德之發展為政治之最高理想。故其治術雖禮義與刑法兼用,而禮義為主。管子教育之目的則不在個人道德發展之完成,而在人民之順服以事君國。故「立政」篇曰:「期而致,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為心者,教之所期也。始於不足見,終於不可及,一人服之,萬人從之,訓之所期也。未使之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盡竭,俗之所期也。」「法禁」篇亦曰:「昔者聖人之治人也,不貴其人博學也,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既欲人之和同聽令,則一切違俗自異之行皆勢所必禁。 [93] 蓋其行為不合於國之經俗者乃「不牧之民」,「不牧之民,繩之外也。繩之外誅。」 [94] 孔子曰:「鄉愿,德之賊也。」又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又曰:「以道事君,不可則止。」又曰:「邦有道危言危行。」 [95] 此其為教顯與管子相遠。至於孔子之行事,如博學多聞,聚徒論道。從政者譏為「斗筲之人」,禮「拜下」則不恤違眾。 [96] 繩以「經俗」恐不免蹈「不牧」之愆矣。由此觀之,管子非儒,皎然甚著。孔子以教為政,管子以教行法。 [97] 二家之操術於此亦恰相反也。 雖然,管子之法治又與商韓有異。商韓主任法而棄一切仁德禮義之教化,管子則猶欲藉禮教以行法,此其相異者一。商韓傾向於以國法君威為控制人民之惟一力量,管子則猶重視家族人倫之關係,此其相異者二。吾人於此亦可推知《管子》思想之背景尚在六國時期之前,而當封建影響未盡消失之際。書中所含封建遺意,不只一端。 [98] 如四民定居恆業之制,即非六國時人所能主張。《逸周書》謂「士大夫不離於工商。」「工不族居不足以給官族,不鄉別不可以入惠。」 [99] 《左傳》謂「士競於教,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 [100] 晏子亦謂「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 [101] 凡此皆與管子大意相近。故《管子》雖由後人綴輯,其內容則非盡杜撰,此又其一例也。 第五節 經產 建立法治之另一基礎為「民有經產」。「何謂之經產。畜長樹藝務時,殖穀力農墾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經產也。」 [102] 孟子謂民無恆產者無恆心,管子重視經產,用意略同。故曰:「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又曰:「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 [103] 蓋管子深知民生為政治之要件。民生之豐嗇可以決定政治之安危。其原因之大者有二:一曰心理上之原因,二曰物質上之原因。「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後聽上,聽上然後政可善為也。」 [104] 且「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後治之」 [105] 。此心理上之原因也。「以人猥計其野,草田多而闢田少者雖不水旱,飢國之野也。若是而民寡則不足以守其地,若是而民眾則國貧民飢,以此遇水旱則眾散而不收。彼民不足以守者其城不固,民飢者不可以使戰,眾散而不收則國為丘墟。」 [106] 此物質上之理由也。 管子樹立經產之術以重農政策為中心而輔之以節用、輸財、濟困諸端。其所立之重農政策大意與他家無甚差異。如「牧民」篇謂:「積於不涸之倉者務五穀也。藏於不竭之府者養桑麻育六畜也。」「治國」篇曰:「民事農則田墾,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皆以農產為富源。 [107] 振興農業之要圖不外予農民以耕稼之便利,及鼓勵人民使務農本而舍末作。故「司空」修水利,「由田」辦地宜,「鄉師」勸力作。 [108] 然而工商之利厚於農業,政府不加干涉,則民將舍本而逐末。「故先王使農、士、商、工四民交能易作,終歲之利無道相過也。是以民作一而得均。」 [109] 節用之說亦鮮新義。「八觀」篇曰:「國侈則用費,用費則民貧,民貧則奸智生,奸智生則邪巧作。」然而所謂侈者,耗費財物而無益於事業之謂。若必須之用,則亦勿吝。故曰:「儉則傷事,侈則傷貨也。」 [110] 「五輔」篇「德有六興」之說,殆可以包括經產政策積極方面之全部。「何謂六興。曰:闢田疇、利壇宅、修樹藝、勸士民、勉稼穡、修牆屋,此謂厚其生。發伏利、輸 積、修道途、便關市、慎將宿,此謂輸之以財。導水潦、利陂溝、決潘渚、潰泥滯、通鬱閉、慎津梁,此謂遺之以利。薄征斂、輕征賦、弛刑罰、赦罪戾、宥小過, [111] 此謂寬其政。養長慈幼孤恤鰥寡、問疾病、吊禍喪,此謂匡其急。衣凍寒、食饑渴、匡貧窶、振罷露、資乏絕,此謂振其貧。」「六者既布,則民之欲無不得矣。」 抑吾人當注意,管子完成經產之作用在富國而不在富民。人民必須享充裕之衣食,而私人不容積甚厚之資財。蓋私人積資則貧富相懸,相懸既遠則危機以生。故「五輔」篇謂「貧富無度則失」。「侈靡」篇亦謂「甚富不可使,甚貧不可恥」。 [112] 「國蓄」篇釋之曰:「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之不行,萬民之不治,以貧富不齊也。」欲均貧富,其術不外均農田之利與均工商之利。《管子》書中有「方一里九夫之田也」之說,殆亦主張井田一類之土地制度。土地雖分而市價不平,則農民之間亦可發生過度之貧富懸殊。故管子主將工商之利大體收歸國有。其主要之方法為:(1)政府以貨幣操縱市價; [113] (2)官山海; [114] (3)給耕農之需要。 [115] 如此則大利歸於國,豪強無所資,政府自控財源而用足矣。 [116] 《管子》八十六篇中論理財之處,幾占全書四分之一,頗多精義,足為古代經濟思想之要籍。 [117] 然而傅玄謂「輕重諸篇尤鄙俗」,葉適謂其「尤謬妄者無過於輕重諸篇」。黃震疑管仲不至如「輕重」篇之屑屑「多術」 [118] ,此皆據儒家主觀之標準以致疑,未足憑信。吾人若一考管子之歷史背景,則可知書中所立之經濟政策未必出於後人之虛構。《史記·齊太公世家》謂:「太公至國修政,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 [119] 是齊開國政策為放任之重商主義。至管仲時已近四百年,其末流之弊,殆為工商之過度發展與私人坐擁豪資。 [120] 管仲欲興霸政,勢不得不力矯二弊。故一方面重農節用,一方面抑豪強,止兼併。使利歸於國,民無睏乏,以收富強之效。且大富之家,每為貴族。「輕重丁」篇謂齊東方「稱貸之家丁、惠、高、國。」高子、國子乃當時重臣。豪族之財力既張,國君之威勢受損。管子出身微賤且嘗躬為賈人。 [121] 民間情偽,必所備知。貨殖之術,亦所嫻習。其一變開國之放任主義而樹立集權之干涉政策,亦事之自然而可信者。以屑屑多術而致疑其書者,誠不知何所憑據矣! [122] 第六節 經臣 國賴君以立制度,資民以為富強。佐君以整民者則為各級之官吏。故經臣與經俗、經產同為法治不可缺之條件。 「何謂朝之經臣。察身能而受官,不浮於上。謹於法令以治,不阿黨,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辭死。受祿不過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實虛受者,朝之經臣也。」 [123] 欲得經臣,則用人當得其術。管子所主張者可一言以蔽之,曰「使法擇人」而已。「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124] 如此則何經臣之能得乎? 以法擇人之重要如此。然其事初非繁難。具體言之,不過用人當按一定標準,及依一定手續之兩大端。管子所立之標準可以「爵祿無假」 [125] 一語概之。其意與荀子所謂「論德使能而官施之」 [126] 者大致相同。然荀子極言用人只校其才能,不問其身份。管子於此則未嘗明言。觀其立四民定居之制,似未必有取於蕩平階級之旨。而國子、高子與桓公分鄉以治,則更襲封建世卿之遺意,與荀子異趣。《管子》又有鄉里察舉之選官手續,亦為荀子所未道。「立政」篇曰:「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才,若在家長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游宗,游宗以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此鄉里自舉之制也。「小匡」篇謂正月之朝鄉長與五屬大夫復事,國君親問鄉屬修德有才之士。有則君親見而役之官,「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君「宣問其鄉里而有考驗,乃召而與之坐,省相其質,以參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時設,問國家之患而不肉(《齊語》:可立而授之設之以國家之患而不疚。此「肉」字乃「疚」之誤),退而察問其鄉里以觀其所能而無大過,登以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選」。此國君察問之制也。 經臣當擇之以法,而已得之後又當以任之以法。管子所尤致意者為君臣權職之劃分。蓋「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 [127] 。「是故主畫之,相守之。相畫之,官守之。」「論材量能謀德而舉之,上之道也。專意一心守職而不勞,下之事也。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則有司不任。為人臣者上共專於上則人主失威。」「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職,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合為一體。」如此則君身不勞,臣得盡力而國之諸務皆舉矣。 [128] 管子於中央與地方之官制亦數論及。其言先後不盡一致,勿庸加以述論。然有二事值吾人之注意。其一為注重地方政府。「權修」篇曰:「鄉與朝爭治。」又曰:「朝不合眾,鄉分治也。」又曰:「有鄉不治,奚待於國。」管子之重視分治如此,故所定地方之官吏名目頗繁而職責亦重。足見其所立之政體為君主專制而非行政集權。其次,管子雖或「欲用其祖國使為天下共主」 [129] ,然而其所想像者仍為封建天下之元後而非一統之帝王。「君臣上」篇謂:「天子出令於天下,諸侯受令於天子。」「度地」篇謂:「天下有萬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處。」此與孔子所謂「天下有道,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者,殊少分別,亦《管子》思想內容具有春秋時代歷史背景之一征也。 * * * [1] 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韋昭曰:「管仲姬姓之後,管嚴之子敬仲也。」 [2] 管仲相齊之事跡及霸謀見《左傳》莊公僖公各處,《國語》六「齊語」,《史記》卷三二「齊太公世家」,及《管子》「大匡」、「中匡」、「小匡」諸篇。 [3] 《史記》卷六二「管晏列傳」。 [4] 「齊太公世家」。當前645年。生年無考。始相桓公為前685年。 [5] 《史記·管晏列傳》贊。裴駰《集解》引劉向《七略》曰:「《九府》書民間無有。山高一名《形勢》,皆管仲著書篇名。」張守節《正義》亦引《七略》曰:「管子十八篇在法家。」《韓非子·五蠹》曰:「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是漢前已流行頗廣。 [6] 古今學者考證此書意見甚多,可約為:(1)非自著而不偽;(2)後人綴輯附益而成,真偽相參;(3)純出偽托之三說。嚴可均《鐵橋漫稿》謂:「先秦諸子皆門弟子或賓客,或子孫撰定,不必手著。」章學誠《文史通義·詩教上》謂:「春秋之時管子嘗有書矣。然載一時之典章政教,則猶周公之有官禮也。記管子之言行則習管氏法者所綴輯而非管仲所著述也。(中略)古人並無私人著書之事,皆是後人綴輯。」此代表第一說。傅玄《傅子》卷三,謂「管子之書過半是後之好事者所加」。朱熹《朱子語錄》曰:「《管子》非管仲所著,仲當時任齊國之政事甚多,稍閒暇時又有三歸之溺,決不是閒功夫著書的人。著書者是不見用之人也。其書想只是戰國時人收拾仲當時行事言語之類著之,並附他書。」此代表第二說。黃震《日鈔》曰:「管子之書不知誰所集,乃龐雜重複,似不出一人之手。」羅根澤《管子探源》更推定《管子》各篇之年代,早者戰國,晚至秦漢。此代表第三說。按前兩說均認《管子》之內容與管仲有關。 [7] 其最著者為:(1)書中所論霸政乃變態之封建政治。(2)《管子》每露重視家族宗法之意。(3)《管子》不廢人治,且重禮教。(4)《管子》尊君而不廢順民之旨。其詳見本章第三節以下。 [8] 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 [9] 說見本書第三章第五節之末。墨子論君民關係略近荀子。又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冊頁383謂儒、墨、老、莊「皆從人民之觀點以論政治」,法家則「專從君主或國家之觀點以論政治」,已先發明此意。 [10] 奴隸當除外。《孟子·萬章下》:「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此或有所據,足見民不盡賤。 [11] 「重令第十五」。 [12] 「法法第十六」。 [13] 「霸言第二十三」。 [14] 「任法第四十五」。「禁藏五十三」曰:「賞誅為文武。」 [15] 「明法第四十六」。「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亦曰:「權勢者人主之所獨守也。」「霸言」曰:「主尊臣卑,上威下敬,令行人服,理之至也。使天下兩天子,天下不可理也。一國而兩君,一國不可理也。一家而兩父,一家不可理也。」 [16] 「君臣下第三十一」。「七臣七主第五十二」曰:「故一人之治亂在其心,一國之存亡在其主。天下得失,道出一人。主好本則民墾草萊,主好貨則人賈市,主好宮室則工匠巧,主好文采則女工靡。夫楚王好小腰而美人省食,吳王好劍而國士輕死。死與不食者天下之所共惡也。然而為之者何也?從主之所欲也。」其意尤近儒家「草上之風必偃」之語。又按管子不論德行,或就君主之法律地位立言。正己化民,則就君主之政治作用言。如此解之,或可勉強相調融也。 [17] 「權修第三」。 [18] 「法法第十六」。 [19] 「霸言第二十三」。 [20] 「法法第十六」。 [21] 「霸形第二十二」。 [22] 「重令第十五」。 [23] 「法法第十六」。 [24] 均見「法法」。 [25] 「侈靡第三十五」。下文云:「民欲佚而教以勞,民欲生而教以死。勞教定而國富,死教定而威行。」 [26] 「正世第四十七」。 [27] 此略似盧梭「公善」、「公意」、「私意」諸學說。見《民約論》。 [28] 「牧民第一」。 [29] 「小稱第三十二」。 [30]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梁啓超《管子傳》(《飲冰室專集》第二十八)頁25謂嘖室「與今世之國會極相近」,乃「人民監督政府之一機關」。按嘖室之功用至多不過如近世之諮詢機關,其中所發表之意見是否果然採用,權衡在君,與國會票決議案之事迥不相同。梁氏此篇作於宣統元年,有為言之,不辭附會,未足信也。 [31] 「牧民第一」。按「順民」不必與專制衝突。狙公之朝三暮四,朝四暮三,未嘗不順狙意,固不得謂狙公非專制也。蓋古今中外最專制的政府無有不賴多數人民之信服以維持者。專制民治之實際區別,在人民是否有監督政府,操縱政治之法定權力而已。 [32] 《論語》「泰伯第八」及「季氏第十六」。 [33] 「盡心下」。 [34] 「正論第十八」。 [35] 「盡心上」。 [36] 說詳本書第三章此處注[42] 。 [37] 孔子欲使民無訟,示禮治之最後理想。商子以禮樂為「六虱」之一,表極端之任法主義。 [38] 「任法第四十五」。 [39]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40] 「禁藏第五十三」。 [41] 「七法第六」。 [42] 「法禁第十四」。《尹文子·大道上》曰:「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異同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與此相發明。 [43]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44] 「正第四十三」。此狹義之法。「心術上第三十六」:「簡物小未一道,殺僇禁誅謂之法。」 [45] 「正第四十三」。 [46] 注曰:「貴賤成禮方乃為國。」易詞言之,即有政治組織也。 [47] 「任法第四十五」。 [48] 註:「葆、所恃為生者也。」又「齊、謂無非人也」。殆誤。「齊」當讀為分劑之劑。 [49] 「四時第四十」。 [50] 「禁藏第五十三」舉四時之政,且謂「四時備而民功百倍」,「四時」篇春、夏、秋、冬各發五政。「五行」篇一歲中凡五出令,各七十二日而畢。「幼官第八」及「幼官圖第九」則以四時五方配政事。 [51] 「五行第四十一」。 [52] 「四時」。按此諸說略同《禮記》及《呂氏春秋》之「月令」篇。羅根澤《管子探源》謂四時及五行乃戰國末陰陽家所作,或可信。然吾人應注意,《管子》書中有天人、陰陽、五行、四時諸說而不及生克災異,主運終始,大小九州等,似其作者當在鄒子之前。又管子「令有時」之說其中亦有合於天人之自然關係者,如春令修溝瀆,禁田獵,秋令趣收聚,補缺塞坼,尚不失農業社會之本色。或管仲本有按時施政之制,後人「語增」而為此近乎陰陽家之言歟? [53] 「明法」。 [54] 「法法第十六」。 [55] 「立政第四」首憲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習憲於君前。太史即布憲,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屬,及於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至令焉。然後敢就舍。(中略)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五屬之都)之日,遂於廟至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早晏之時。憲既布,使者已發,然後敢就舍。(中略)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 [56]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57] 「法法第十六」。 [58] 「正世第四十七」。 [59] 「心術下第三十七」。 [60] 「君臣上第三十」。 [61] 「任法第四十五」。 [62] 「重令第十五」。 [63] 「白心第三十八」。 [64] 「任法第四十五」。 [65] 「七法第六」。 [66] 「明法第四十六」。 [67] 《莊子·天下》論彭蒙、田駢、慎到。 [68]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69]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亦曰:「法者君臣之所共立也。」 [70] 「禁藏第五十三」。 [71] 「正世第四十七」。 [72]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九守第五十五」曰:「用賞者貴誠,用刑者貴必。」「版法第七」曰:「正法直度,罪殺不赦,殺僇必信,民畏而懼。」「法法第十六」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皆明此旨。 [73] 如Hincmar of Rheims,De Regis Persona ,6或Sedulius Scotus,De Rectoribus Christianis ,8,二者均9世紀人。參R. W. Carlyle and A. J. Carlyle,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Vol.3。 [74] 英國1215年之《大憲章》即由諸侯迫脅約翰王所訂。此後幾經波折,英之法權日趨確定,王權日受限制,卒成近世民治國之先進。可閱G. Adams,The Origin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1912)或W. Stubb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874)。 [75] 美國革命之成文憲法觀念乃法治思想之具體表現,Thomas Paine謂:「憲法先政府而產生,政府乃憲法所締造。」《人權論》二頁309(1792)頗能示其精神。法國革命受美之影響,亦時有立憲之要求。閱浦薛鳳《西洋近代政治思潮》下冊第五章。 [76] 如Leon Duguit及Hugo Krabbe等。後者之近代國家觀念有王檢重譯本。 [77] 先秦法治之君權觀略近羅馬帝國之法家。如Ulpian(170—228)謂君無法律之約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 est. [78] 按限君之事見於日爾曼民族。其君主所受法律之限制有三:(1)習慣法;(2)羅馬法;(3)經臣民同意所訂之法。見Carlyle前書,冊一,頁235。 [79] 就歷史事實言,法治與民治有不可離之關係。法治不得民治不立,民治不得法治不固。蓋專制之法憑君意以行廢。管子雖數言令尊於君,實無術以保證君不違法。民治而無法勢必流為古希臘之「暴民政治」,其毒殆不減於專制。故凡法治之國必為民治,而專制之國必尚「人治」。 [80] 梁啓超《管子傳》,頁20。梁氏又謂「管子之時君權未確立也」(頁5)。其出身又屬微賤,則欲任法以尊君主,抑貴族,亦事之可能者。此論如不誤,則管以法裁抑齊貴族,孔以禮裁抑魯貴族,操術不同而用心則略似。《管子》固非仲書,就此論之,其內容亦尚與春秋之歷史背景相應。作者或出孔後而必在商韓之前,殆無可疑。蓋商韓已不憂貴族之侵君(所憂者權奸嬖倖之奪君亂國),而《管子》書中猶每承認貴族勢力之存在,不僅其法治思想不及二子之徹底也。下文當更論之。 [81] 「重令第十五」。 [82] 「牧民第一」。 [83] 「心術上第三十六」曰:「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為之節文者也。故禮者謂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故禮出乎義,義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又曰:「君臣父子人間之事謂之義。」「立政第四」曰:「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財。飯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數,舟車陳器有禁修。生則有軒冕服位,穀祿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雖有賢身貴體,毋其爵,不敢服其服。雖有富家多資,毋其祿不敢用其財。」凡此均與《荀子》意近。《論語·八佾第三》載孔子謂管仲器小,或人因疑其知禮。殆管仲本有以禮治齊之說,今書雖非自著,而實有所承歟? [84] 「七法第六」曰:「漸也、順也、久也、服也、習也,謂之化。」 [85] 「小匡第二十」。 [86] 「小匡第二十」。 [87] 「牧民第一」。「問第二十四」亦曰:「無亂宗廟則人有所宗。」 [88] 「立政」、「乘馬」、「小匡」、「度地」諸篇所言地方制度互有歧異,亦《管子》非出一手之明證。 [89] 篇中又言:「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國語》卷六「齊語」文與此異同。 [90] 「乘馬第五」。 [91] 「法禁第十四」。 [92] 《論語·為政第二》。 [93] 「法禁」篇中列舉「聖王之禁」幾二十事。其中如「其身毋任於上者」,「拂世以為行,非上以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於國者」,「身無職業,家無常姓,列上下之間,議言為名者」,「詭俗異禮,大言法行,難其所為而高自錯者」,尤限制個人之發展。 [94] 「法法第十六」。 [95] 《論語》,分見「陽貨第十七」,「子路第十三」。 [96] 分見《論語》「先進第十一」,「憲問第十四」。 [97]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曰:「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 [98] 本章第二節之末及第一節此處注[7] 。 [99] 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續清經解》卷一五一)「程典解」。參「作雒解」「農居鄙」一段。學者雖有致疑此書者,然朱序「要亦非戰國秦漢人所能偽作」之斷語,似尚不誤。 [100] 「襄公九年」子囊語。 [101]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晏子春秋·外篇第七》文小異。 [102] 「重令第十五」,按管子論經濟、財政等事約占全書四分之一。 [103] 分見「牧民第一」、「版法第七」。 [104] 「五輔第十」。 [105] 「治國第八」。又「立政第四」曰:「民不懷其產,國之危也。」「侈靡第三十五」曰:「足其所欲,贍其所願,則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飲野水,孰能用之。」《注》:「言民既乏於衣食則君不能用也。」 [106] 「八觀第十三」。註:「猥,眾也。以人眾之多少,計其野之廣狹也。」 [107] 「八觀」曰:「時貨不遂,金玉雖多,謂之貧國也。」《注》:「時貨,谷帛畜產。」 [108] 「立政第四」。 [109] 「治國第四十八」。按《注》「交能易作,謂雖士亦善於農,雖農亦通於士業」,似誤,此當作通工易事解,即近世所謂分工合作耳。 [110] 「乘馬第五」。 [111] 此與「版法」、「法法」諸篇有罪不赦之說不合。 [112] 「乘馬第五」。 [113] 「國蓄第七十三」曰:「歲有凶穰,故谷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賈游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分財若一,智者能收。」「則君雖強本趣耕,而日為鑄幣而無已,乃令使民下相役耳,惡能以為治乎?」救之之術如下:「夫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斂積之以輕,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財之擴可得而平也。」「山至數第七十六」曰:「幣重而萬物輕,幣輕而萬物重。」「人君操谷幣金衡而天下可定也。」 [114] 「海王第七十二」曰:「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借於台雉,何如?管子對曰:此毀成也。吾欲借於樹木。管子對曰:此伐生也。吾欲借於六畜。管子對曰:此殺生也。吾欲借於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管子對曰:唯官山海為可耳。桓公曰:何謂官山海?管子對曰:海王之國謹正鹽策。」下文又言「鐵官」,按器之輕重加稅。「輕重乙第八十一」亦謂山鐵之利,「與民量其重,計其贏,民得其十(疑當為七),君得其三」。此外其他礦產亦「謹封而有禁」(「地數第七十七」),森林亦按木材之大小課稅(「山國軌第七十五」)。 [115] 管子主解除貧民對豪強之債務,政府以資本及器具貸給農人。「輕重丁第八十三」謂令鮑叔等分赴四方查明債戶及債額總數,桓公以「 枝蘭鼓」償民負「使無契券之責」。「山國軌」謂「泰春」、「泰夏」、「泰秋」、「泰冬」,「此物之高下之時也。此民之所以相兼併之時也。」「無貲之家」「皆假之械器」「公衣」,「故力出於民而用於上」。「國蓄第七十三」曰:「耒耜械器種餉糧食畢取贍於君,故大賈蓄家不得豪奪吾民矣。」 [116] 管子不主增稅。此處注[114] 引「海王」篇足證。「國蓄」曰:「租籍者所以強求也。租稅者所慮而請也。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強求,廢其所慮而請,故天下樂從也。」註:「在工商曰租籍」,「在農曰租稅」。然非盡去稅也。「山國軌」曰:「去其田賦,以租其山。巨家重葬其親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親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宮室者服重租,小家為室廬者服小租。」(從梁氏《管子傳》頁69校改) [117] 梁啓超《管子傳》第十一章,管子之經濟政策雖偶失附會頗多發明,可參。 [118] 分見《傅子》卷三十,《習學記言》及《日鈔》,均見張心 《偽書通考》下,頁762—765引。 [119] 《史記·貨殖列傳》。 [120] 實際情形如何,今已難考。然臨淄之富則古人所常道。如《戰國策·齊策一》載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宣王,有「臨淄甚富而實,其民無不吹竽鼓瑟,擊築彈琴,鬥雞走犬,六博蹹踘者。臨淄之途車 擊,人肩摩。連袵成帷,舉袂成幕,揮汗成雨。家敦而富,志揚而高」之說。雖不免有所渲染,亦足推想富庶之大概。 [121] 《史記》卷六二「管晏列傳」:「管仲曰:吾始困時,嘗與鮑叔賈。」 [122] 書固非仲所著,吾人僅謂其內容有所依據。 [123] 「重令第十五」。 [124] 「明法第四十六」。 [125] 「法禁第十四」。「立政第四」亦曰:「君之所審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此三者治亂之原也。故國有德義未明於朝者則不可加於尊位,功力未見於國者則不可授以重祿,臨事不信於民者則不可使任大官。」又曰:「凡上賢不過等,使能不兼官。」 [126] 見本書第三章此處注[107] 。 [127] 「任法第四十五」。 [128] 又「君臣下第三十一」曰:「夫君人者有大過,臣人者有大罪。」「君有過而不改謂之倒。臣當罪而不誅謂之亂。」蓋君為主權者而不負行政之責任,故可有過而不能有罪耳。 [129] 梁啓超《管子傳》,頁5。按管仲相桓公挾天子以令諸侯,似未有取周而代之之意,觀其勸桓公下拜受襄王賜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可見(《史記·齊太公世家》),與晉文公之致王於河陽者已有遜傲之別,豈遂有問鼎之心乎?《管子》書中則每言王天下,此亦不出仲手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