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二千年 · 第七章 政治風氣之二——貪污

中國政治之貪污為任何國家所不及是無可諱言的。我們的政治史上充滿了貪官污吏的活動。其間如有一二比較廉潔自持的官吏,就可被稱為一代的賢良。二十四史的《循吏傳》中所表揚的人物大部分是以廉潔而被選入的。廉潔是作官最低限度的操守,本無可以特別頌揚之處。某筆記小說有寓言說,有個官吏死,冥王案治其罪,其魂曰:「我無罪,我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於庭,並水不飲,不更勝君?於廉之外,一無所聞,是即君之罪也。」遂炮烙之。然在中國的政治上,廉吏竟同鳳毛麟角一樣的稀罕,亦可見我國政治道德水準之低了。 貪污風氣,由來已久,漢元帝時《貢禹》上言: 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賞善罰惡,不阿親戚,罪白者服其誅,疑者以與民,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武帝臨天下,尊賢用士,闊地廣境數千里……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為右職;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義而有財者顯於世,欺謾而善書者尊於朝,違逆而勇猛者貴於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為,勇猛而臨官。」……故居官而置富者為豪傑,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敗壞,乃至於此! 按《貢禹》的說法,漢代貪贓的風氣,是由於武帝時犯法贖罪,入粟得官的制度。他的看法對與不對,我們暫且可以不管,我們所注意者是武帝以後,貪贓已經很盛行了。兩漢是以吏治著稱的,尚且如此,其他各代,不問而知了。 因為貪污的盛行,所以歷代對於貪官污吏,均有很嚴厲的法律。《日知錄》說: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唐時贓吏,多於朝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開寶三年,董元吉守英州,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而南郊大赦,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沒剌以贓死於獄,上謂其不屍諸市,已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 明代的法律尤為嚴厲。趙翼《廿二史札記》: 洪武十八年,詔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害者赴京師築城……又按《草木子記》:「明祖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述,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革。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務房旁,各懸一剝皮實革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然法律雖嚴,墨吏仍然很多,中葉以後,其禍更不可收拾。官臣如王振、李廣、劉瑾、魏忠賢等,無不是廣納苞苴,司官入覲,皆例索數千金至數萬金不等。科道出使歸,亦例有重賄。劉瑾時給事中周爚堪事歸,淮安府知府趙俊許貸千金,既而不與,周爚回來恐怕不能應付,計無所處,至桃源自刎死(《明史·許天錫傳》)。劉瑾敗後,籍沒之數,據王鏊《華記》:「大玉帶八十束、黃金二百五十萬兩、銀五千餘萬兩,其他珍寶無算計。」劉瑾竊柄不過六七年,而所積已如此。魏忠賢的力量遠過於劉瑾,史雖不稱其籍沒之數,然想必可觀。貪污並不限於宦官,「凡勢之所在,利必隨之」。如江彬以武臣得幸,籍沒時,黃金七十櫃,白金二千三百櫃(《明史》本傳)。嚴嵩為相二十年,他的貪污事跡,更是筆不勝書。據楊繼盛劾嵩謂: 文武遷擢,不論可否,但問賄之多寡。將弁賄嵩,不得不朘削士卒,有司賄嵩,不得不掊克百姓。 王宗茂說: 文吏以賂,而出其門則必剝民之財;武將以賂,而出其門必軍之餉。陛下藏帑不足支諸邊一年之費,而嵩可支數年。 周冕說: 邊臣失事,納賕於嵩,無功可受賞,有罪可不誅。 董傅策說: 邊軍歲餉數百萬,半入嵩家,吏兵二部,持簿就嵩填注,文選郎萬,職方郎方祥,人稱為文武管家。 總以上各疏,就可以見嚴嵩貪污範圍之大了。 清代懲治墨吏,法律亦嚴,而貪污的流行,亦不下於明代。乾隆中葉為清代最盛的時候,而權相和珅的貪婪罔忌,足以駭人聽聞。迨其季世,更不堪問了。 民國以後,官場的黑暗,較之清季,有過之而無不及。中央大吏、地方軍閥,莫不有數百萬或數千萬的財產,如非貪污,何以致此?國民政府以來,勵精國治,力除貪污,但積弊已深,絕非一朝一夕所能挽回的。貪污的事實仍然到處皆是。此後國家向現代化的路上邁進,建設及經濟事業增加,貪污的機會當然要隨之而加多。而且從前貪污的方法只有幾種,例如賄賂、侵蝕公款等等,現在經濟組織複雜化,貪污的花樣也日新月異,層出不窮。政府的官吏可以因其地位或消息靈通的關係,而有許多作弊發財的機會。以前的政府消極無為,貪污的害處還小,此後的政府要積極有為,貪污的害處就大了。我們要建國,如果有貪官污吏的存在,建國的前途是不可樂觀的。我們舉一個例子以證明貪污對經濟事業的影響。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李鴻章奏請試辦招商局,到現在已經有六七十年的歷史。我們的敵人——日本——在那個時候才開始維新。他們的工商業到現在可以與歐美抗衡,他們的輪船暢行於「七海」。而我們的招商局卻越辦越糟。十幾年前國民政府組織了個「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員會」,責令該局將賬目資產交出徹查。我們如果把這個委員會的報告書翻開一看,就可以明白為甚麼中國經濟事業之不發達了。一個人做了局長,他的子侄親戚都變成局中的職員,弄得弊端百出,黑幕重重,沒一年不虧空,而局中的人卻大發其財。例如壬戌(一九二四)至丙寅(一九二八)五年內,歷年的虧折總額計四百三十七萬餘兩。然滬局發給職員的酬勞金共二十四萬五千九百餘兩。招商局每年的修理費約六七十萬兩,大部分的修理是由內河廠承辦的。丙寅年內河廠的修理費為三十一萬四千餘兩。內河廠是招商局的附屬機關,「內部辦事人員當然與該局辦事者關係甚密」,但當委員會函調賬籍備查的時候,「該廠忽以賬房失蹤,賬簿遺失呈報,內中情形不問可知矣」。(報告上冊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頁) 像這樣的經營,經濟事業當然是不會發達的。中國以前政府所經營的事業所以失敗的原因就是引用私人,侵蝕資金,辦事的人毫無胡適之先生所謂之「保管的責任心」。「保管的責任心」如不發達,將來的經濟事業也是沒有希望的。 為甚麼中國的貪污是這樣的普遍呢? 有些人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中國官吏的待遇太薄。顧炎武就是這樣說: 今日貪取之風所以膠固於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之薄而無以贍其家也。 顧氏所說的當然是明代的事實。明代的俸給本是歷代最薄的,如一品大員每月只有俸米八十七石,九品只五石。後來雖兼給錢鈔,計米一石抵一千鈔一貫,但又有各種折色的辦法,實際收入是微乎其微了。清代京官的待遇依然是低薄的可憐。一品的官每年俸銀一百八十兩,祿米一百八十斛,以下依品秩有差,至於九品唯俸銀三十一兩,祿米三十一斛而已。因為太薄了,所以後來又有恩俸,就是說每人都有雙份的俸銀。雙份的俸銀也不能算是優越。試思一個大學士每年僅有三百六十兩銀子的收入,將如何維持生活?所以京官不能不仰給於外官的饋贈。饋贈的名目有甚麼「別敬」、「冰敬」、「炭敬」等。如果一個京官不濫收禮物,不過事敲索,尚不失為一個廉吏。其不廉者則百方羅致,結拜師生兄弟以要之。小京官無有許多的饋贈,只有向錢號揭債,並多方營求,以冀外放。以債台高累的小京官,一旦做了外官,還能希望他一芥不取嗎?外官的待遇比京官好的多了。外官於正俸之外,有所謂養廉。養廉的數目因缺而定,故同為總督,閩浙總督的養廉每年一萬三千兩,而雲貴或陝甘總督均為兩萬兩。總督以下的官吏也有相當數目的養廉。但當時外官的費用浩大。除每節須向上級長官及京官致「敬」外,又要聘請幕友,即修理衙署也要自己負擔。但當時地方官對於財政向取包辦主義,每年每一個地方向國庫所繳的賦稅有一定額數,此外的餘數可以置之私囊。這還是大家認為正當的收入,取之不為傷廉。至於不正當的收入就無法估計了。由此觀之,官吏待遇薄固然為構成貪污的一個原因,而財政上沒有確立的制度,正足以為貪官污吏開方便之門。 現在官吏的待遇,如與社會一般的情形之比,不得算是過薄,但貪污的風氣依然不能廓清。貪污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而與社會組織、經濟環境、民族的道德觀念等都有很密切的關係。中國的家族制度——一個人要負擔全家幾輩子的生活,甚至於親戚鄉里都要沾點利益——使官吏欲廉不得,欲潔不能。農業社會裡發財的機會有限,遂使政治為營利唯一的活動場所,所以有如蔣廷黻先生所說:「有心事業者集中於政界,專心於利祿者也都擠在官場裡。結果是每個衙門的人員永在增加之中,而衙門的數目亦天天加多。所以每個朝代都到了天下太平已久,人口加增很多,民生痛苦的時候,官吏加多,每個官吏的貪污更加厲害,人民所受的壓榨也更加嚴重。」(《中國近代史》第四〇頁)在政治道德上我們舊時以「清、慎、勤」為最高的官箴,實際上能做到這三個字本來就很少,不過分的貪污就是「清」了。「千里作官只為財」是一句很普通的俗語,「升官發財」更是極普通的應酬話。可見官、財二字在一般中國人的心理中是分不開的。 公務員沒有保障也是構成貪污的一個原故。宦海沉浮,本無一定,在位的時候盡可轟轟烈烈,一旦失勢或不免要受生活的威脅。為未雨而綢繆,自然要儘量剝削,以供將來的享受。英國學者瓦拉斯(Graham Wallas)說英國在十九世紀以前官場也甚齷齪,但自文官制度確立以後,公務員有了保障,在職與去職以後的生活都不成為問題,所以政治就清明了。至於國會議員如果要舞弊必須與公務員打成一氣,但公務員的位置既由考試而來,自不需要議員的聲援而與之合作,所以議員也不能舞弊了(Human Nature in Politics ,pp.270-271)。 人性是脆弱的,生非聖賢,誰能財貨當前而不動心。最重要的是制定種種防弊的制度,以養成大公無私的習慣。科學的會計制度,審計制度,雖不能絕對的阻止舞弊,總可以使作弊的機會減少。懲戒貪污的法律也不可少。法律的效用不在「嚴」而在「必」。我們現行懲戒貪污的條例不為不嚴,不為不完備,然因不能切實執行,有力量的人可以任所欲為而法律不敢過問,結果有法律等於無法。我們常說:「殺一可以儆百」,其實這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話。一百個人犯罪而僅對於其中之一個加以處分,則其餘的九十九將存僥倖的心理。懲戒貪污當從大官入手,大官如不貪污,小官自然不敢為非。《記》曰:「大臣法,小臣廉。」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 進一步說,法律沒有輿論的後盾則不能發揮其最大的效能。中國每一朝代都有其懲貪污的法律,然而貪污仍然充斥者,就是因為社會對於貪污並沒有深刻的恨惡,對於廉吏也沒有真誠的愛敬。大部分中國人的潛意識中總覺得揩國家的油並不算了不起的罪惡,甚至於對於善揩油而致富,有的人們發生無限的羨慕與欽佩。假使你做官多年而依然兩袖清風,大家不認你為大傻瓜,就認你是不諳世故的矯情者,或竟不會相信你的兩袖清風是真的,這是很普遍的社會心理。我們應該矯正這種心理,我們應該疾惡如仇,愛善如命,一切Cynical (1) 的態度都是不健全的。我們要使廉潔的官吏深知廉潔之可貴,貪污的官吏深知貪污之可恥。這種社會的讚許與憎惡的力量比法律或者還要偉大。 總之,貪污在中國是一種根深蒂固的習慣,欲挽頹風,非在人事及制度兩方面兼程並進,同時努力,不能奏功。 ———————————————————— (1) 意為「見利忘義」。──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