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二千年 · 第三章 有形政府之二——地方
秦始皇廢封建而置郡縣為中國近代地方制度的濫觴。郡縣並不始於始皇,在始皇以前數百年已經有了郡縣的名稱,尤其是在始皇自己的秦國。但春秋戰國時代的郡縣與國邑相錯處,不是真正的郡縣制,到始皇統一天下後,郡縣始為基本的地方區域。漢初雖曾裂地以王功臣,但皆不旋踵而被夷滅,同姓諸侯自七國之亂以後亦名存而實亡,國內的行政由天子所派的傅相代其處理。故漢代的地方制度雖名為郡國制,其實與秦的郡縣制初無二致。
秦漢的地方制度有以下各種特色:
(一)郡守的權限很大,可以直達天子。天子對於郡守亦極為重視,璽書慰勞,增秩賜金,其優異者或入為卿相。宣帝每拜郡守「輒親見問,觀其所繇,退而察其行,以質其言,有名實不相應,必知其所以然,常稱曰:『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無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太守在其職權以內,可以「便宜行事」,就是說可以自由處理政務而不受無謂的干涉。所以當時有幾個郡守,如龔遂之治渤海,文翁之治蜀,確有很足稱讚的成績。縣的令長,於郡守雖為屬吏,然亦能自行其意,不為上官所奪。
(二)秦漢最重卿官,卿官都是地方人士所任,有亭長、三老、有秩、嗇夫、游徼等名稱,有的掌教化,有的主聽訟,有的收賦稅,有的治盜賊。漢高祖就是由泗上亭長出身。三老的地位很高,皇帝時有賜帛的事實。嗇夫也常有政績的表現,例如爰延為外黃鄉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知郡縣」。(《後漢書》本傳)朱邑由舒桐鄉嗇夫官至大司農,當他病重將死的時候,對他的兒子說:「我故為桐鄉吏,其民愛我,必葬我桐鄉。」於此可見漢代鄉官對於地方人民關係的密切。
(三)漢代在郡縣之上有州,但州並非地方區域。州或者可以說是中央的監察區。州的長官是刺史(後又改稱州牧),他的官秩(六百石)遠在郡守(二千石)之下。他的職務是以六條問事,就是周行郡國,考察地方上有無豪強怙勢,地方官有無侵漁百姓、刑罰猥亂、阿私蔽賢、子弟請託、骫法納賕的情事。六條之外不察。唐代戴叔倫說:「漢置十三部刺史以察天下非法,通籍殿中,乘傳奏事,居靡定處,權不牧人。」由此觀之,刺史顯然不是地方官。刺史有點像現在監察院在地方上的監察使,監察使不是地方官,監察區也不能算是地方區域。有些人認為漢代的地方制度為三級制,其實是差誤的。不過在後漢末年,四方多事,選重臣以居州牧之位,州牧之權遂重。當時的州牧擁兵自固,目無朝廷,不但開後世三級制度的先河,且儼然是唐五代時代的藩鎮了。
兩漢中央對於地方取集權制,但到後來大權為州牧所剝奪,集權是有名而無實。唐代也取集權制,而後來有藩鎮的跋扈,地方政權幾非中央所能過問。宋朝大削地方之權,地方遂微弱了。到元朝設行中書省於全國,實行地方分權制,是為中國地方制度之一大變革。行中書省是中央總攬國政的中書省在地方上的分設機關,與現時軍事委員會在各地設委員長行營是一個意思。省本是官署的名稱而不是地方區域,但行中書省的權限甚大,一切地方政務均受其指揮監督,儼然與中央分權而治。明代確定省為最大的地方區域,明清的督撫與中央各官署無隸屬的關係,除特別要事須奏請皇帝勅裁外,地方事務由督撫獨斷專行。
民國初年的地方區域有省、道、縣三級,國民政府廢道之一級,由省直接統縣,但自設行政督察專員以來,又恢復三級制了。北京政府雖取中央集權制,而軍閥割據,政令不出國門,哪裡還能談到集權?國民政府的初期中央能直接指揮的省份寥寥無幾。到抗戰前夕,統一的政局才漸行實現。
以上把中國地方政府的沿革略事申述,現在可以討論幾個問題:
(一)區域問題。地方政府區域究宜如何劃分,實是一個很複雜而且艱巨的問題。各國地方區域的劃分大都根據於歷史、地理、交通等原素。但在西洋各國科學發達,這些原素已經不足為標準了。拉斯基(Laski)教授說:
科學發達使歷史的疆界廢而無用,因為市上的溝渠與水管的敷設,縱橫上下,無不如意,已非歷史疆界所能限制。地理的標準也不中用了,因為一橋之架,可通兩岸;一洞之鑿,可貫崇山峻岭。以雲運輸地帶,在我們的交通工具與羅馬時代還差不多的時候非不適用,在今日火車、飛機大通之世,如以運輸地帶為標準,則布來頓(Brighton)將為倫敦的外郊,紐海芬(New Haven)亦不過將為紐約的一區。(Grammar of Politics ,p.414)
中國交通尚甚困難,現代式的設施尚寡,在地方區域劃分上所遇到的問題,與西洋各國較有不同。我們行省的劃分在當日也曾經過很精密的考慮。我們把歷史的疆界打破了,現在的省區很少適合於任何一時代的歷史疆界。我們也把地理的形勢打破了,因為「就地形上說,浙江的杭嘉湖、江蘇的蘇松太,本是一個區域,行政區域把蘇松太併入江南而成江蘇,杭嘉湖併入浙東,不僅政治上有聯絡之功,而且經濟上有調劑之效。四川夔府棧道,內有一夫當關之險,但從湖北迤南,即可直衝萬縣;而漢中卻又是陝西管轄。武漢雖掌握長江的中樞,然下不能管安慶,上不能領岳州。此種例子,指不勝屈。」(蔣百里:《從國防經濟學上觀察中國人的問題》)這都是有意的割裂,使天然的區域分為數個不大合天然形勢的區域,其目的無非是政治經濟的聯絡與調劑,及打破中國人的鄉土觀念。中國的鄉土觀念本極濃厚,如果行政區域完全以歷史疆界及地理形勢為標準,更容易養成偏狹的地方思想。把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自然區域的人民放在一個行政區域內,我們的先民已經很精密地預備下統一的步驟。
中國現行省區遼闊,久為研究地方政治者之所詬病,所以很多年來就有主張縮小省區。至應如何縮小,勢非有極縝密的研究,不能得到圓滿的效果。如果貿然從事,輕易更張,萬難滿足我們的期望。
地方區域的劃分,不但要顧到目前的便利,而且要顧到將來發展的需要。以我國現在情形論,不但省區過於龐大,就是縣區亦何嘗不龐大?就時間的距離說,中央與各省間的距離比較省與各縣間的距離為小,而省縣間的距離比較縣與各區鄉鎮間之距離為小。這話初看起來似甚奇怪,其實並不奇怪。中央與各省間多有電話、電報或其他現代的交通設備,所以緊急政令的來往不過數小時,而省與縣間的設備就差得遠了。至於縣與區、鄉、鎮間的交通設備,更為簡陋,故縣政府的緊急公務,非數日的時間不能達到民眾。由此觀之,區域之大小不足慮,最重要者是現代式交通工具的敷設。現代地方政府的任務甚繁,在這些任務內經濟事業的發展,尤其是所謂公用事業,占很重要的地位。這些事業的發展需要充足的財力,充足的財力勢非小區域所能供給的。就是有充足的財力,也難合經濟的原則。我們因為交通的困難,故對於區域的遼闊,感覺格外敏銳。將來交通發達,我們的看法就會根本改變。這並不是反對省區的縮小,但我們要知道地方區域的劃分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目前的便利固然不可以不注意,將來的需要亦不可不預為籌劃。
(二)職權問題。中央與省,省與縣間的職權如何劃分也是一個極重要的問題。從《省政府組織法》上,我們很難確定省政府的地位。省政府是中央在地方上所設的行政組織抑為地方政府?何種政務省是代表中央處理的,何種政務省可以自由處理?在現在都沒有明白規定。中央與省政府間的界限沒有劃分清楚,所以執行政務時不免要發生若干無謂的糾紛和摩擦。縣政府,按《縣組織法》的規定,「在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在中國傳統的觀念,監督指揮便是干涉,不論其所干涉者是合理或不合理。省政府以上級機關的地位事事要過問,縣政府只是省政府的附庸,本身絕無自由處理任何政務的餘地。省縣的關係儼然是主僕的關係,以致縣長之賢能者無以展其才,庸劣者奉行故事而已。「守令親民之官,而近日之尤無權者莫過於守令。守令無權,而民之疾苦不聞於上,安望其致太平而延國命乎?」(顧炎武語)
我們以為中央與省,省與縣間的職權應該有明白的規定。有若干行政事項是屬於中央的,省政府處於代表執行的地位,故須秉承中央的意志而處理之。有若干事項是屬於省政府的,在這些事項的範圍內,省政府居於主動地位,可以自由處理。還有若干事項是屬於縣政府的,縣政府可以自由處理。省政府及縣政府對於這些事項應該製成計劃及實施方案,呈請中央或省政府備案。中央對於省政府的計劃及方案,省政府對於縣政府的計劃及方案,應該切實審核,經過審核以後,省政府及縣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步驟以推行之。中央對於省政府,省政府對於縣政府的指揮監督不取干涉的方式而取指導的方式。中央與省政府比之,當然中央的專門人才多;而省政府與縣政府比之,當然省政府的專門人才多。中央的專門人才可以綜合各省的經驗,省政府的專門人才可以綜合各縣的經驗,對於省或縣的行政有所建議。這些建議並不是命令而是友誼的諮詢,其目的在幫助下級政府推進其本身能力所不逮的工作,或代其解決技術上的各種問題。所謂監督指揮是合作互助式的監督指揮,以期得到雙重的效果:(1)各省各縣能有平均的發展,(2)省縣政府可以養成自動處理政務的精神,而收因地制宜的效能。
合理化的職權劃分必須建築在合理化的財力分配的基石上。現時中央與省間的財務關係已經有了相當的調整,惟省與縣間的財務關係尚欠合理。所有固定的財源皆為省政府所占據,而縣政府只有在省稅附加或其他零星雜捐上做打算。附加稅早已超過飽和狀態,而為中央嚴令所限制及廢除。縣政之能有起色與否端賴經費之能增加與否。要增加經費必先設法開源,開源的初步工作是重新整頓省、縣稅收及其合理的分配,使縣有獨立固定的財源,具富有彈性的收入制度,以便自由適應一縣的支出。
(三)地方自治。中國提倡地方自治已經有了三十多年的歷史,然而始終沒有甚麼成績可以表現。《建國大綱》規定縣為自治單位,但以我國人民知識之低,經濟之落後,完成縣自治實在是一樁至艱巨之工作。我們一方面要努力使縣自治早日完成,一方面還須確定地方自治程序,以收最大的效果。張佛泉先生以為,地方自治應該先從城市做起。他說:
民治在中國是個新的東西,而幾乎所有的好東西都是始自城市行的。而自治這樣繁複的新生活自然也沒有希望從鄉下人開其端倪。由新市民漸漸求出自治的方法來,作出好的成績來,然後可以向外推廣。這個推廣的程序不見得一定遲緩,只要上了軌道,便可以與時日的增長一直推廣下去。(《今日評論》一卷十九期)
我們以為張先生的說法是很有見地的。我們過去的毛病是把自治看得太容易,鄉村城市一齊舉辦,馬上可以推行全國,結果是欲速不達。其實,如果我們看一看外國地方自治辦法,我們就可以恍然大悟了。英國的地方自治是全世界所艷稱的。英國的地方區有縣(County)、縣市(County Borough)、市(Municipal Borough)、市區(Urban District)、鄉區(Rural District)及鄉(Parish),其系統有如下表:
縣是最大的地方區域,縣下有市、市區及鄉區三個單位。但市雖在縣之下,而其自治的範圍比縣本身還要大。市有《市憲》(Charter),是個獨立的法人。同是區而市區自治範圍比鄉區大。縣市的自治範圍又超市及市區而過之。在英國各級地方政府中以縣市的自治權為最完備。所以我們可以說,英國地方自治範圍之大小以其地方之為城市與否為標準。這不但是因為城市人民的知識比較鄉村為高,而且因為城市的人口稠密,所需要的新事業也多,這些事業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有切實的利害,容易引起他們的興趣和責任心。
除第一個問題外,其餘的兩個問題是中國古時所未有的。古時政府是消極無為的政府,所以職權分配的問題根本就不會發生。地方在以前沒有本身的稅收,所以財務分配的問題也不會發生。秦漢時代雖最重鄉官,但鄉官的性質與現代的自治究有不同。因此我們特別把這幾個問題提出,加以簡單的討論。至於地方政府宜如何組織,在我們看來還是次要的問題,因為如果我們對於以上三個問題有辦法,則組織問題自可迎刃而解了。
最後我們希望中央對於地方的法令不要強求一致。以中國之大,風俗人情,經濟環境,多有不同,若悉繩之以嚴格一致的法制,勢必扞格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