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靈的轉化 · 國際組織必須進行制裁嗎?不 [1] [2]
運用制裁以保證一個維護和平的國際組織發揮其作用的問題,牽涉到許多難題。但有兩條根本原則貫穿於繁複的細節之中,使之變得條理分明。第一條原則是:制裁在實踐上不可行,任何朝著這個方向做出的努力只會惡化而不會改善國際關係。試圖把這個問題放到桌面上來討論甚而也是有欠謹慎的,因為這樣做只會轉移人們的注意力,不去考慮可能會有效地改善國家間關係的那類舉措。第二條原則是:即使有可能基於共同的協議採用強制的力量,這也是不可取的。因為訴諸武力只會使我們越來越依賴戰爭方式,以此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最終手段。於是,「保障和平」就成了把兩個相互矛盾的觀念組合起來的一個字眼。
Ⅰ.
儘管《國際聯盟盟約》包括第10條和第16條,人們卻始終拒絕援引後一條使用制裁的手段。它在這方面的記錄並非沒有瑕疵。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動用制裁的觀念是空想的觀念。如果這一觀念能夠得到實際運用,如何解釋國際聯盟的政策呢?如果要責備的是非國際聯盟成員國,這只能使事情變得更加清楚:國際聯盟把各個國家作出劃分,這使得聯合一致的行動成了不切實際的東西。如果這種責備只是意味著國際聯盟理事會未能自負其責,那麼,這一事實也只是證明,這些結合得最為緊密的國家也未能團結一致地採用強制的力量。
可是,有關國際聯盟之所以失敗是由於美國不依附政策的陳述,尤其值得引起注意。依我之見,實際情況恰好相反。事實上,那些鼓吹我們應加入國際聯盟的美國人,他們十分積極地要求採用制裁政策。法國承諾會在特定條件下,也就是關係到維護《凡爾賽和約》神聖性的情形下使用制裁手段,並且附加了這樣的先決條件,即實施制裁的國際力量須有法方人員參加,或者須得到英國和美國陸海軍力量的支持。某些較小的滿足於 現狀 的國家認為,制裁會強化其安全,抵禦某些大國的帝國主義傾向。然而,一般來說,大國不願意支持制裁,它們的態度由麥克唐納關於《國際聯盟盟約》第16條的評論可見一斑:麥克唐納稱之為「朽木」,認為應予以刪除。
我們可以從國際聯盟如何處理衝突的歷史中發現它堅拒使用武力支持制裁的證據。堅決支持國際聯盟的研究人員和歷史學家對之提出好評,認為它僅僅求助於宣傳、調停,努力尋求使公眾輿論與意願協調起來。奇怪的是,只有大洋這邊的國際聯盟支持者因為未能運用制裁措施而批評國際聯盟——可能是因為他們對那種實際控制著歐洲介入國際事務的行動因素頗為隔膜。我想不出還有什麼能比敦促人們去做不可能之事更不現實的人了——儘管從表面上看,參與「實施」國際聯盟的武力制裁是可行的。
由於無法考察國際聯盟的全部歷史,我將選擇一個我認為典型的例子來加以討論。為了表示支持《洛迦諾公約》,英國同意為德法前線的和平提供保障,但拒絕保障德波邊境的和平。人們一致認為,英國作出這一決定,部分原因是它認識到,在後一種情形下,它不能保證大英國協成員國與它保持一致。既然如此,人們又怎能指望英國將其用武力支持制裁的白紙黑字的保證運用於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呢?
當然,英國的克制還有其他原因。歐洲不是一個團結和睦的家庭,甚至那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結為同盟的國家也存在相互衝突的利益。英國不可能為鞏固法國在歐洲大陸的霸權而放棄傳統的外交政策,比如要是英國由衷贊同制裁,以便為東歐平靜的戰爭態勢提供保障,那麼就會起到這種效果。大國間的國家利益的較量、歷史創傷、舊恨新仇、猜疑妒忌,使之不可能聯合起來實施統一的制裁措施;勉強的實施,只能為已有的對立火上澆油。
以上提到的這個特殊之點,當然從一個方面反映出法國不停地要求確保《凡爾賽和約》擁有的長久影響力。沃爾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1927年在《紐約世界報》(New York World )上寫道:「用『修正』一詞替代『侵略』,用『維護巴黎公約』一詞替代『安全』,你就會知道這場無休止爭吵的真實意義何在。」撇開權利與正義的問題不談,利益上的衝突將會繼續阻止達成有效的一致,而實施制裁必須要求一致行動。要是我們專門來看看英國和法國,那麼,一位作家在1928年6月的《圓桌》(Round Table )雜誌上頗為真切地指出了這樣的情形:「當英語世界使用『和平』一詞,它想到的是某種事態,這裡不但沒有戰爭,而且人們普遍接受了一種政治結構;人們所以默認這種政治結構,又不僅僅是屈從於 武力脅迫 。當法國人談起 和平 ,他們想要的寧可說是由和平條約創造的政治格局。這更像是一種通過法律控制的局面,而不是靠道德形成的局面。」
撇開和平條約問題不談,假定存在一種情況,人們斷言英國、法國或美國在履行國際義務方面存在違約行為,他們呼籲依據《國際聯盟盟約》有關條款對它們的行為進行制裁。這時會有人相信這些條款被付諸實施嗎?如果有人竭盡全力要使制裁條款生效,這對美國的輿情會產生何種效果?這種效果是否有利於維護以促進和平為宗旨的國際組織?要是有人思量一番後腦子裡浮現出一幅如何作出反應的畫面,那就不可避免會爆發一種民族主義情緒,他也會對祈求制裁美國的任何其他強國中產生的類似效應表示欣賞。為什麼要限定受到這種影響的國家範圍呢?美國支持制裁者的心目中,似乎對哪個國家會成為有罪一方始終存有一個未予言明的前提。
讓我們再來考慮一個更少假設性的例子。假設俄國與中國在1929年的中國東北爭端中走得如此之遠,就像日本與中國1931—1932年就同一地區發生的爭端那樣變得一發而不可收。反俄情緒其實還有除俄國擬對中國東北採取行動以外的原因,這就有可能觸發針對俄國的制裁。但是,這會讓俄國或它的世界其餘地方的同情者確信,制裁行動的真正理由正是人們宣稱的那一種嗎?如何實施制裁呢?制裁又將如何發生作用呢?難道說人們已明顯認識到,只有打一場更大規模的老式戰爭才能達到制裁的目的?各國國內會湧現大量反對制裁的呼聲,這難道不是極為可能,且實際上肯定會出現的情況嗎?英國的工黨會贊成動用制裁手段嗎?
我們並不是單靠思辨來考慮俄國的例子。曾幾何時,當人們對共產主義的恐懼與敵意達到了極點,他們嘗試對俄國實行經濟「隔離」;俄國無疑因此遭受磨難,那份死於飢餓之人的名單上又增添了好多人,但這種措施除了令全體俄國人——不管其持有何種經濟哲學——對外部世界感到憤憤不平之外,它並沒有取得多大的效果。即使比俄國弱小的國家也能退縮到內部,支撐到風暴平息。可是在風暴肆虐的時候,舊仇會被重新喚起,引發未來戰爭的怒火又被點燃。
我只能作出這樣的斷定:有些人為國際聯盟未能按紙面上的規定動用制裁措施而感到痛心並指責國際聯盟,在他們想來,民族主義的對立和雄心已趨衰歇,但這並不符合事實。他們設想的那種世界各國 領袖 間的融洽一致並不存在。如果我們要依據這種有關融洽一致的設定行事,那我們的行動只會加重已經存在的不和。歐洲並不存在人們想像中的那種至為高尚的外交,但那裡的外交部門至少具備了足夠的智慧,它們認識到呼籲制裁中隱含的危險,因此同意讓《國際聯盟盟約》中的有關條款形如一紙空文。看來我只能認為,有人勸告國際聯盟:寧願採取迴避的態度,也不要採納訴諸強制力量之類聳人聽聞、令人瞠目的舉措。在美國屬於學術討論的事放到歐洲,就會是致命的。況且,在美國這樣的事也不完全屬於學術。訴諸制裁激發了本國所有致使我們仍呆在國際聯盟門外的那種態度與信念,使之頗具活力。更糟糕的是:它對各種極端孤立主義活動產生了刺激作用,為它們提供了各種口實,而所有這些辯護之詞均難以擺脫空想的性質。
Ⅱ.
至此為止,我說的話中還未涉及比爾先生對經濟制裁和軍事制裁所作的區分,並用前者來反對後者的那種看法。這一區分會起到實際作用嗎?毫無疑問,《國際聯盟盟約》並沒有認可這種區分。該盟約第10條宣稱各國同意不但尊重,還要「 維護 」領土完整。這裡沒有限定可運用的手段,「維護」就是維護。第16條指出了可以運用的手段。其中第一部分明確談到了經濟和金融制裁。但是,這一部分給人的印象是它的獨立性:實施經濟制裁可以,也可以 不 伴隨軍事制裁。該盟約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授權,這一點與其字面文字存在牴觸之處。接下來的兩個部分與第一部分是個整體。而根據第二部分,「在 此種 情形下,理事會有責任建議一些國家的 政府 關注其 有效的陸海空諸種軍事力量 」等等,第三部分則要求成員國允許輸送軍隊。從該盟約的觀點來看,經濟制裁不可能替代戰爭,它們是戰爭的工具之一。
那些對經濟制裁和軍事制裁作出區分的人,與反對制裁的人至少存在某些共同點:他們謀求對該盟約第10條和第16條作一重大修改。即便如此,仍然存在這種分別到底有多大可行性的問題、國際聯盟設計者是否在把經濟和軍事制裁併用方面並不具備足夠現實感的問題,以至於如果取消了軍事制裁,經濟制裁也將被取消。
讓我首先對經濟制裁支持者普遍使用的「抵制」(boycott)一詞談點看法。這一用法不僅不嚴格,實際上還會誤導人。抵制是一種個別人或團體的行為,這類行為並不帶有政治的性質:拒絕對某個特定國家特定的商行、公司或商業代理行給予經濟上的支持。它的性質體現在它最初發源於愛爾蘭的那些條件之中,也體現在印度和中國的抵制行為之中。無論這個詞還是這樣的觀念都沒有被運用於國際事務, 在國際事務中 ,我們使用的只是禁運與封鎖這樣的詞彙。該盟約當然沒有使用諸如抵制之類含混的措辭,使用的是「 切斷 所有貿易與金融聯繫」,「 禁止 」國民之間的交往,「 阻止 」國民、金融貿易以及個人的一切往來。這些措辭顯得斬釘截鐵,令人想到中世紀的宗教停權令。無論如何,切斷與禁止意味著禁運;而沒有封鎖的配合,阻止就沒有意義。
於是就產生了問題:沒有陸地與海上封鎖這類訴諸戰爭的手段,是否還能 成功地 實施經濟制裁?我很懷疑,是否能給出適用於所有這些情形的答案。如果制裁針對的是一個弱小國家,而所有其他國家又一致同意並齊心合力地支持制裁,那麼,制裁能起到威懾的作用。但在我看來顯而易見的是,即使針對一個較弱國家(我已提到過俄國的例子),我們也不能保證成功地進行威懾,除非得到戰爭手段的增援;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制裁會使受到制裁的國家的民眾產生滿腹怨氣,滋生軍國主義的情緒。受到制裁的國家會覺得它等來的不是正義的裁決,它被迫向超級強權作出讓步,就像輸了一場戰爭一樣。
在許多情況下,正如從前的事例表明的那樣,即使針對一個較弱國家進行的純粹的經濟抵制,也不會獲得成功。考慮一下土耳其抗擊希臘的解放戰爭的例子。土耳其一直得到法國的秘密資助,以對付英國支持的希臘;即使在土耳其受到封鎖的情況下,法國和義大利還一道向土耳其走私武器彈藥以從中獲利。幾乎所有的事例都表明,政治對抗和追逐利潤可以令所謂的經濟抵制歸於無效。在上次世界大戰中,儘管協約國擁有難以匹敵的陸海軍資源,它們對德國的封鎖是一種公開的戰爭行為,但也沒有取得完全成功。
存在著許多聲稱要為國際聯盟和《巴黎公約》「裝上牙齒」的說法,從理智上講,這些說法極不負責。所有的事例均表明, 單純的 經濟制裁只是一副製作拙劣、易於折斷的陶製牙齒。國際事務中的牙齒是一副真正的 牙齒 ——封鎖和其他戰爭措施。依我看,比爾先生把日本的例子視為一個關鍵事例,這一點十分正確。他爭辯說,如果國際聯盟和美國在日本和中國拒絕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裁決的情況下,及早顯示出實施經濟制裁的意圖,那麼,瀋陽事變 [3] 可能很快就會得到解決,從而可使上海的戰事得以避免。宣稱一件已發生的事情如果不發生,則另一件事情將會發生或不會發生,類似的事例處理起來當然非常棘手。而當比爾先生聲稱,單單通過經濟制裁就能實現雙方的和解,沒必要動用封鎖手段以保證經濟制裁能夠奏效,這個論點的思辨性質也未見有絲毫減弱。根據他的主張,所需做的事不過是通過立法,禁止向「侵略國」出口貨物,並禁止從「侵略國」進口貨物。
思辨性的假設總歸是思辨,單純的「禁止」而不是「阻止」,不足以成功地阻止日本實施其計劃;同時還會製造出對建立國際秩序十分有害的怨恨,並導致軍人操控局勢。可以相信,日本將退出國際聯盟;由於美國是日本貨物的主要進口者,日本會把它積聚的怨恨化作戰爭挑釁。這種結果如果不是在眼下,那麼會在日後加強執政黨在日本國內的地位,該黨欲使日本堅定地「走向亞洲」。
對日本可能採取的行動作出一種現實的評價,就不能不考慮到它獨特的地理位置和獨特的傳統。西方人很可能會忘記,日本不僅是個與美國和歐洲相隔很遠的島國,而且與亞洲也相隔甚遠;長久以來,日本一直奉行小心謹慎的閉關鎖國和排外政策。我們不可能誇大這些情況對日本人心智造成的影響。最近的戰爭告訴我們,無論如何,通過宣傳和屏蔽所有反對它的新聞消息,政府可以多麼容易地對輿情實施控制。在日本,做到這一點更是輕而易舉,因為日本民眾懷著赤誠之心相信:日本針對中國的行為是「正義」的,它事關民族的生存。認為只要通過制定法律,無需藉助封鎖和其他武力展示,就能令日本改變其政策,或者,運用這種法律不會起到積聚怨恨、增加軍方聲望的效果,這些想法都不切實際。
那種以為事情本該如此的信念,不只是思辨的結果。請看135個在日本傳教的美國傳教士簽署的一項聲明,他們並不想為日本的行為開脫,他們的陳述可見於下面這段話:「如果所有反對侵略的國家如同《國際聯盟盟約》規定的那樣,拒不放棄動用經濟制裁措施,從當前形勢來看,我們相信,針對日本的禁運威脅只會讓日本的公眾輿情更趨一致地支持軍方的政策」——這一陳述的溫和節制令它更值得信賴。
有人以為,對經濟損失的擔憂會阻止任何好戰國家發動戰爭,但晚近的整個歷史證明,這一看法是不正確的。日本很可能是這個世界上令這類擔憂最不能產生威懾效果的唯一國家。人們可以指望,對經濟制裁的畏懼會對一些國家起到極大的威懾作用,在這些國家中,產業利益壓倒一切,民選政府占有極重的分量。但日本的情況剛好相反。強大的封建傳統使軍人享有崇高的威望,內閣中的軍人成分也壓倒了平民成分。所有的事實都與下述信念相牴觸:一個單純法律上的姿態足以動搖一個國家的政策,在這個國家中,軍人正在磨硬他的牙齒投入一場追逐逃跑者的比賽,並博得了輿情的一片喝彩。如果以為我們需要制裁和「牙齒」,然後又突然停止其使用,這種情況顯得邏輯上不連貫,因而是做不到的事情。
讓我們回到日本侵占中國東北的實際發生過程。我們可以再現一下假使所有列強對日本發出經濟制裁威脅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假定這時所有列強已對運用制裁以實施威懾取得了一致意見,並制定了相同的政策。於是,質詢和抗議聲日日不斷。民選政府必須日復一日作出解釋,對未來的行動作出某種有條件的保證。軍隊將按照預定的作戰計劃逐日加以部署,讓民選政府不動聲色地向民眾說明,令他們兌現承諾的條件還未得到滿足。事件進展得很快。沒有理由認為,與此同時,日本不會頂著經濟制裁威脅的壓力行事,直至把它製造的侵占中國東北 既成事實 放到世人面前。這不是一幅賞心悅目的景象,而是我們生活於其中的世界,隱瞞這一事實對誰都沒有好處。
有人反駁說,要是《巴黎公約》載有使用武力的條款,或者能將《國際聯盟盟約》配有「牙齒」的條款付諸運用,就不會發生所有這類事;然而,這一反駁只會把我們置於一種兩難境地。如果「牙齒」不是假牙或紙做的牙齒,那麼它就意味著封鎖,並且時刻準備著一旦事態失控就進一步動用軍事力量。即便這類手段獲得成功,這種「成功」也是任何戰爭能夠帶來的東西,應付這種事態顯示的成功 並不 有助於建立一種有組織的世界秩序。就日本的情形來看,這種成功會令它滿懷怨恨,並鞏固軍人的強勢地位。要是不動用武裝力量,那麼展示經濟「牙齒」除了製造怨恨外,不會在中國東北產生任何其他的效果,它還會使今後訴諸純粹的和平手段顯得比現在更為荒唐可笑。有一個事實現在就可確信並非是單純的思辨,即日本實際上已經從上海撤軍;官方發言人承認,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日本招致了世界其餘人的「憎恨」。就算日本是迫於制裁的威脅撤軍(像日本這樣傲慢自大的國家,發生這樣的事似不太可能),我認為,日本的後續反應也將表現為比今日更為暴躁和好戰的態度。
還需要指出,如果採用國際經濟制裁的措施,中國不會置身事外。作為參與制裁的一方,它不能不聽憑國內外勢力任由驅使。日本已宣稱,中國國內出現的非正式抵制為它進攻上海提供了充分的理由。顯而易見,如果中國參與正式的抵制,這會使日本的藉口變得更加堂而皇之。只要它願意,它那強烈的挑釁欲望就可以成為與中國開戰的根據。十之八九,他會讓戰火從長江流域一直燒到漢口、天津和北平,還有可能漫延到廈門和廣州。中國從其避免宣戰中得到的所有好處,就將全盤盡失。
Ⅲ.
以上所談的是這種觀點,即經濟制裁不可能在未獲軍事支持的情況下獲得成功。下面我要轉而來談談我的另一個觀點:經濟制裁是否具備可行性?在把經濟制裁付諸實施之前,就必須確定製裁針對的國家。現時我們是用「侵略國」一詞來指稱這個國家的,我們使用這個詞,似乎《國際聯盟盟約》已經認定什麼樣的國家是侵略國;事實上,該約並未提到這樣的國家,一個含義較為接近的詞是「違約 國 」。不管使用何種字眼,必須確定負有罪責的國家。即使我們可以接受有關經濟制裁之功效的其餘論證,那種有關日本本應及時認清罪責從而停止侵占中國東北並停止進攻上海,又是以何種依據作出的設定呢?負責判定事實情況的國際調查團只到過上海——在1932年4月。這一事實大可使我們對下述設定做一番評頭論足,即確定罪責的性質和歸屬,並給予相應制裁,這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無疑,調查本該加快推進。不過我懷疑,它的快速進展是否跟得上日本軍隊的推進速度。更何況調查還要面對日本灼灼逼人的聲言:中國才是真正的「侵略者」,日本是受到攻擊的一方,所以它不得不採取先發制人的行動。
另一種特質的存在,也使確定違約國的問題變得複雜化了。它的確切形式僅與中日爭端有關,但在重要國家的複雜爭端中也能發現相應的東西。日本認為中國是真正的「侵略者」,這一主張密切關係到中國作出的下述聲言:載有「 二十一條 」 [4] 要求的那些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這是在脅迫下簽訂的條款——中國民眾還一致相信,之所以會簽約,是由於日本收買了中國的官員。總之,只要有可能,中國就提請注意它並不認為這些條款具有約束力。要確定哪個國家負有責任,這是件多麼精細的事情!想像一下法國人的激情,他們聲稱出於脅迫簽訂一份已獲認可的條款是無效的!即便如此,我可以想像,國際委員會會迴避這一問題而滿足於指責中國無視條款義務。如果施行經濟制裁和爆發全面戰爭是取決於這樣的決定,那麼會幹出些什麼事來呢?我把這個問題留待於制裁的信奉者去作一思考。
Ⅳ.
斷言說調查日本行為遭到的失敗只能使人們強化這樣的想法,即必須依恃武力來解決問題。這樣的想法削弱了和平運動和裁軍的願望,並為世界性組織的發展前景設置了障礙。尤其值得提到的是,人們爭辯說,不以武力進行還擊的做法強化了日本那種依仗武力來實施國策的信念,使中國更加相信國際機構不可信賴;這種做法也讓俄國感到擔憂,促使它通過增強武力來尋找出路;它也使世界人民對裁軍的後果深感不安與憂慮。
所有這些陳述皆持之有理,我無意否認它們。我完全同意這樣的說法:「如果國際聯盟和美國能夠成功地約束日本的軍國主義,並且能為中日爭端的和平解決提供一種保證,那麼,世界各大國會難以估量地增強它們的國際意識,這將使解決其他急迫的國際問題變得較為容易。」可是這一說法究竟意味著什麼呢?它本身又說明了些什麼呢?它不是在說, 如果 和平的措施當真促成了問題的和平解決,那麼今日世界的形勢會比實際情形好得多嗎?上述說法好像在暗示人們:只有訴諸制裁,才能「約束」日本軍國主義(我們不妨還可以說,制裁會嚇阻日本軍隊停止冒險),或者更為一般地為和平解決爭端提供一種保證,這種說法要麼是 不合邏輯的推論 ,要麼就是迴避問題的實質。
的確,運用和平手段至今未能成功地制止日本的軍國主義——儘管可能產生某種抑制作用,因為很可能日本原來的作戰計劃並不限於針對上海。但是,有關強制力量的威脅確實會制止日本軍國主義的設定,在我想來,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人們表露的一種訴求,對德國軍國主義的武裝反抗和征服將為一切軍國主義敲響喪鐘。事實上,如今我們擁有的是一個比1914年時更趨完備的武力化的世界。我認為,此刻我們應當超越這樣的說法:訴諸強制力量意在減弱訴諸強制力量的傾向。這種說法只是轉移了人們的注意力。
當然,對於上述觀點,常有人作出這樣的回答:一國使用武力和國際社會使用武力、作為國策工具的戰爭和國際戰爭,這兩者極不相同;他們要論證的是「國際防衛和國際制裁」。我看不出這種駁論如何能夠淡化我們與第一次世界大戰所作的類比。歐洲以外的五個大陸國家武裝起來反對 同盟國 [5] 。這一點似乎標明了一種相當近似於國際戰爭和國際制裁的形式。然而要是回想一下,事情看起來更像是出於民族主義防衛和民族主義擴張的各種目的結成的老式國家聯盟。雖然存在一個「神聖同盟」,如今相互結盟的國家看來甚至並沒有在立足世俗的基礎上團結起來,更不用說以神聖的名義結為一體了。在集聯盟之力動用強制力量以創造一種利益與目的的共同體方面,世界已經得到了教訓。一個反對日本的強制力量集團也許會比一個反對德國的強力集團更快取得決定性的勝利,為此遭受的痛苦與毀滅也會少得多。然而在我看來,不論就哪個事例而言,認為制裁將提高爭取和平的真正世界性組織的聲望,這只是一種幻覺。
就個人而言,我不認為有關經濟制裁傷及無辜的論證是反對這種制裁的最終辯由(如果實施這種制裁確能保證成功地創造國際秩序與和平的國際關係的話),我這裡只對比爾先生的有關論證作一點評論。現時世界上正在遭受痛苦的無辜之人不計其數,沒有理由讓他們遭受更多的痛苦,除非能夠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表明這種追加的痛苦確實是達到世界各國利益和諧的一種因素。而這一點需要作出論證,但它還沒有得到論證。
比爾先生的文章似乎談到了另一些觀點,而這些觀點與主要論題並不相干;但為完備起見,我會對它們作一考慮。我不同意這樣的觀點,即那些敦促現在實施制裁的人所持的是歐洲的觀念,而反對者所持的則是美國的觀念。我已說過,現在的歐洲人在乞靈於制裁作用的問題上過於實際,反倒是美國的國際聯盟支持者竭力主張動用制裁,並且催促美國與歐洲一道實施制裁。秉持這種態度,這些美國人相信威爾遜(Woodrow Wilson)總統扮演的角色,他堅持說《國際聯盟盟約》應載有關於制裁的那部分內容。然而如實說來,令美國置身於國際聯盟之外的主要因素,正是美國反對制裁的觀念;而且,依據 原則 和可行性的理由反對制裁,成了形成戰爭體制——把戰爭視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手段——之非法的美國式觀念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即此而論,可以說,反對制裁是美國的觀念。
有人爭辯說,那些反對國際制裁的人又參與了對日本貨物的 私人 抵制,這種行為顯得不相連貫;我認為情況恰好相反,這樣的抵制是針對日本採取的唯一自相協調的經濟行動。只有極端的和平主義者會認為,對任何其他人造成傷害的公開行動都是錯誤的。它 是 一種抵制,但不是封鎖。它甚至不包含運用政治力量的任何暗示。它表達了道義上的不贊同,希望引起人們的注意。有人斷言說,私人的抵制伴隨政治、商業金融交往方面發布的禁令,意味著日本提出的論點邏輯上是正確的,即中國抵制日本的貨物使日本方面有理由進行武力報復。甘地抵制英國貨物,也使英國方面找到了武力報復的理由——即使是英國贊成動用武力的黨派,也不會用這樣的理由來為自己的行動進行辯護。
要是我對下述論點保持沉默,我的討論不會做到完全坦誠布公。有人認為,事實上,為了捍衛本國利益,某些大國會毫不遲疑地派遣陸海軍到日本去。有些對制裁問題持獨立觀點的人可能會拒絕接受這樣的主張,但我不屬於這類人。那些支持美國干涉拉丁美洲事務的人經常為我們的國家主義行為進行辯護,他們的理由是:根據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我們實際上是以歐洲列強受託人的身份在行事。但存在著另一種可能性:避免 所有 武裝干預。這一結論也適用於中國。取代聯手施壓行動的唯一選擇方案 不是 個別的國家行為,而是停止執行借用武力實施的保護政策,把處於危險境地的個人和財產自願置身於某種法律保護之下。如果兩個歐洲強國在打仗,碰巧把處在戰地內的美國人財產毀掉了,美國不會認為這是一種敵意行為。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落後國家」。所有國家也許適宜一同派船接回所有遭受戰爭威脅的國民,這類行動既適當又可取,它們與實施制裁毫無關係。它不是一國的「防衛性」戰爭 或者 國際「防衛性」戰爭。
Ⅴ.
支持動用制裁手段的主要正面論點是說,創建「一種成功的國際組織」有賴於確保交由合作行動支配的一種力量,以便把和平破壞者繩之以法;各國無須解除武裝,它們也不會任由他者採用排他性的和平措施,除非得到一種擔保:國際力量將承擔起防衛的義務。據說,如果缺少一種致力於維持和平的國際力量,各國只能依賴自己的軍隊進行防衛。
上述論點似乎放棄了對經濟制裁的限定。但比這一事實更重要的是,就其被人們承認的分量而言,它接受了法國的前提:安全才是最要緊的事情,只有依靠武力才能確保安全;並直接呼應了法國人的提議:由一個總參謀部來指揮國際陸海軍部隊。如果安全是頭等大事,如果除組建一支國際部隊外,非此不能成事,那麼結論似乎就是有必要組建一支國際部隊。所有反對後者的論證也就是要反對據以引出後者的那個前提。有關國際秩序的論證和動用強力以維持和平的論證幾乎成了一回事,我們無法保有一者而不對另一者作出證明,這樣的論證如果說畢竟證明了什麼,它證明的就是擁有自己的陸軍和海軍的超級國家的必要性。
即便如此,有關在現存條件下實施制裁是創造一種國際秩序的先決條件的論證,依舊是本末倒置的。 如果 存在對利益和融洽目標的普遍關切,建立一個特定的國際組織不失為一項真實的成就,無論它是否可取;該組織會用它的力量來對付某個桀驁不馴的國家。但要是以為運用糾合起來的強制力量有助於形成這種組織——且不說它還是最好的或者唯一的形成這種組織的手段——那就好像在說,眾人會在棍棒痛打之下變得彼此相愛。這令人想起日本人的說法:他們正在上海為中日兩國的友好關係而戰。
比爾先生認為,旨在體現強制目的的組織(也就是動用制裁的組織)是創建國際秩序的必要先決條件;與此相聯繫,他想當然地認為,制裁的反對者相信依靠「善意」(good faith)便 足以 創造這樣一種秩序。我不知道這樣的樂觀主義者是誰,我很抱歉無法分享他們的樂觀主義。
眾所周知,有些條件可能既非必不可少也不充分。我看不出,如果不經眾多不同路徑形成一種和諧的利益和價值共同體,維護和平的組織如何能夠產生出來。我不知道通過哪一種單一手段能夠促其自動產生出來。在我看來,在形成我們需要的這種和諧利益和價值共同體的過程中,逐漸逼近的強制力量威脅正構成了對其最抱持敵意的東西;而所有反對在國際事務中乞靈於制裁的人都相信,仰仗通達開明的輿情和善意則是一種 絕對必要的條件 。他們也相信,藉助這種輿情和善意有利於產生穩定的和平,而使用武力則極不利於產生這種輿情和善意。這就把我們引向了另一條基本原則:即使訴諸強制力量是可行的,它對於實現國際和平的目的來說也並不足取。
Ⅵ.
儘管我對人們已被誇大到了危險程度的民族主義所作的批評內心表示同情,因為它攪亂了今日的世界;我也同意這些人的說法,民族主義造成了國際社會幾近於無政府的一種狀態。在閱讀人們為修復這種狀態提出的某些建議的時候,我有一種感覺,民族國家具備的屬性和活動只是被轉移到了某個較大的替代性機構那裡。要放棄某些被久遠的傳統神聖化了的概念和思維模式,是極其困難的。較容易的做法是用一種新的方式對它們作一些調整,使其得到改善,而不是發展出一種可引以為據的新的概念和思維模式。
所以,在讀到「國際戰爭」、「國際防衛」以及用強力維持的國際秩序的時候,我不能不產生這樣的印象:正在規劃的政策和依靠某種想像形成的計劃仍然不能擺脫民族主義思維的窠臼,至少說,它們都把武力推崇為最終的裁決者,而這正是民族主義的一大特色。我承認我的這種感覺或印象並沒有得到任何論據的支持,但把它們記錄在案是值得的。在建立世界國家的那個宏偉計劃中,有一點確實很清楚,引為出發點的觀念就是按現存形式組織起來的那種國家,然後把這個國家放大,直到把所有國家都納入其中為止。我不會相信,通過操縱那些民族主義國家的構成因素就能擺脫民族主義的惡行。我們只能通過類似社會單位或團體活動產生的互動作用,才能生成一個世界國家;而美國各個州相互間形成的思想、產業和商業聯繫,正體現出這樣一種互動作用。正是通過這些互動作用,而非憑藉任何凌駕各州之上、對其濫施強制力量的政治實體,才能造成有關各方互利共贏的效果,從而把各個州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
我並不聲稱這個類比完美無缺,但我認為,沒有哪個理智之人會認為聯邦政府的強制力量是把各州聚為一體的主要的或相當大的力量;或者,比起通過遵奉共同的傳統、心智習慣、信念,通過訊息交流、商業貿易等,把各州民眾聯繫起來的這條紐帶、這種力量是最重要的統一因素。我也不能想像,任何敏感之人,當他看到今日各個地方仍存在著的利益衝突和潛在磨擦,他會要求強化那種凌駕其上的強制力量,以此作為一種補救(內戰過後,我們曾嘗試通過「武力法案」)。除卻積極加固各個地方業已存在的那條體現共同利益和目的的紐帶,我不能想像這樣的人還能提出別的什麼建議。如果說內戰最後不得不求助上述那種強制力量,這並非是可取的補救措施,而只是不能不加以承受的可怕的不幸。
至於說到把國際社會動用強力與一國內為實施法律而動用警力作一類比,那麼對此所作的明確論證似已陷入了僵局,雙方各自提出的理由似乎並不足以打動另一方。我不會怯於對那些否認這種類比正當性的人講述的理由作一概括,因為這些理由與這一事實相關聯,即國際性的強制力量形同訴諸戰爭——這是雙方都承認並不可取的一件事。
人們設想的上述類比為什麼不能成立,最明顯也最表面化的理由是:就一國的內部事務而言,這裡已存在一種法律體系(普通法與成文法),它確定了使用武力的依據和方式;也就是說,它決定了公共力量施用的對象,以及運用這種力量的確切方式。這一體系中並未載有使任何法庭在任何特定時刻,為了自認為可取的目的而運用這種力量的任何條款。為數眾多的規定和先例確定了公共當局要儘可能縮小施用法律的情形,儘可能把動用武力造成處決和監禁的後果降到最低程度。警察、行政司法長官等等皆被允許動用他們判定可以動用的無論何種強制手段,這一點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他們本人要依法辦事,而法律又對他們動用強制手段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和限制。眾所周知,在國際制裁動用所謂警力的情形中,是不存在這些先設條件的。
我已指出,這一特定的有缺陷的類比不像其他的類比那樣能夠直指要害。不過,它指出的有一個問題卻帶有根本性。為什麼這些法律能對動用警力的實體和程序作出規制,其理由在於:在各個法治國家中,人們對重要的社會利益和價值達成了實質性的協議。換句話說,要是存在強行動用強力的可能性,就不會存在法律。之所以可動用強力,是因為「法律」除了是一種強制手段外,它們還是習慣,是對生活、社群形式表示同意的方式;或者說,它們大體上是藉助社群生活自己把它們落實的 方法 對社群共同認可的意志作出的宣示。貫徹的法律是由它背後某種共同體的共識在貫徹它,而武力威脅並不能導致產生共識。所以在這一點上,把一國的警力類比於運用制裁以作為形成和平穩定的國際秩序的手段,這樣的類比完全不能成立。
對上述例證作一思考後,讓我們來看一看形成這種差別的第三個要素。動用警力針對的是個人,最多也就是一個小群體;何以人們會認為它與針對整個國家使用武力是一回事呢?國內的罪犯如得到確認,會受到眾人的斥責;他被警察制服,說明他只是整個人口中無足輕重的一分子。如果紐約州民眾一致行動起來拒絕服從聯邦法律,要是國家決定對他們動用強力,那麼需要召來的遠遠不止是警察,而是陸軍與海軍。結果將是內戰,而不是審判和司法起訴的普通程序。可能出現內戰是事實上已難以避免的形勢,但我不能想像任何人會說內戰本身就是可取的,或者事先就應作出規定,因為制定這樣的條文是維護和平秩序的必要手段。
雖說有人叫我們相信,在人類文明迄今達到的每一個階段上,動用警力以執行法庭或其他律法實體的判決是必要的;我承認,我不能理解制裁的支持者會滿足於尋求為動用警力形式的國際性武力進行辯護。我不是那種極端的不抵抗主義者,以至於相信在處置國內事務中可以把強力棄而不用。但有一點很清楚,在國內事務中動用強制力量確實會造成大量傷害,有時很值得懷疑它帶來的好處是否足以抵消它造成的傷害。前大法官霍姆斯(Olirer Wendell Holmes)曾對動用強制力量表示過懷疑,如果我的記憶不錯,這是有案可查的。毫無疑問,某些人仍然執著於懲罰正當的抽象概念。但當今大多數開明人士皆已確信,強力和懲罰應是最後求助的手段;訴諸這類手段的必要性本身就證明,正常的社會過程出了問題;社會的理想應當是去想方設法,對導致在特殊情況下必定求助強力的那種原因進行改造。令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是:在某一國或某一刻,當仰仗強力來處置國內事務已被可悲地明顯證明是靠不住的辦法時,竟然還會有人把訴諸強力看成是維護良好國際關係的重要和必要條件,並為之激動不已。
對實施制裁的可行性所作的論證,是與實施制裁的可取性問題疊合在一起的。在很大程度上,實施制裁之所以不可行,就是因為對這個世界作出的最好判斷本來就可使人們認識到實施制裁不可取。我們前面已說過,企求對英國或美國實施制裁實際上是不可能的,這可以用作說明不可取性的一個證據。讓我們再用另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南美洲國家迄今未能相互形成一種穩定關係。相對來看,其國與國之間不幸經常發生爭端。即使是那些在理論上支持制裁原則的人,他們當中又有多少人會認為,當這些國家間每一次發生威脅和平的爭端時,美國參與對有關當事方進行抵制是可取的?美國人會被《查科條約》(Chaco Treaty)搞得興奮莫名,他們準備對巴拉圭或者玻利維亞實施抵制,要是法律首先確定哪一方犯有過錯的話,這可取嗎?一旦這種做法被當作可採用的原則,事情究竟要走到哪裡才算有個了結?如果它不算一個原則,那麼這種做法只是一種躲避之計,或是把我們組成老式軍事同盟、捲入戰爭的行為掩飾起來的面具。此刻我不會認為,人們這樣做意在選擇後者,我只是在說事情本身的邏輯。但我確實相信,某些制裁的狂熱擁護者回想起上次戰爭中產生的那種同仇敵愾的感覺,仍覺得津津有味;他們像法國人那樣,只能把一個特定國家或一群國家想像為「侵略者」,從未想到要把他們那種原則的作用作一概括說明。
反對制裁者主張的觀點陽光般地清楚直白。另一方面,制裁的支持者聲稱,動用警力與國際制裁之間存在真正的相似之處,後者與前者一樣,同屬必要的東西。他們還聲稱,制裁與戰爭有著根本的區別。不過,我相信,世界將依據受人尊重的邏輯運轉,如果有個動物看起來像青蛙,跳起來像青蛙,叫起來像青蛙,那麼它就 是 個青蛙。戰爭的定義並不取決於理智的分類和法律所作的區分,而取決於行為的檢驗。那些由槍炮、毒氣作為後援的一般性的禁運和封鎖就是戰爭,仍然是用另一個名字稱呼的戰爭。
我相信,要想在「國際戰爭」與其他戰爭間劃出一條明確的分界線,這是一種可悲的幻覺。只要按照武力的語彙來解釋和看待國際關係,就會使戰爭的觀念本身長久地保持存在,須知武力正是戰爭體制賴以立足的據點。吞下瘋狗的一撮毛髮來治癒狗咬的傷口,這種習俗固然帶點傻氣;而以為通過動用強力就能擺脫強力,這是否也是一種天真的想法。
如果我們談論的制裁是針對某一特定的國家,這勢必會刺激起該國以及尋思動用制裁的那些國家的好戰精神。日本的例子很能說明問題。就美國民眾來說,乞靈於對日本進行制裁的要求相應喚起了對日本的敵意。為了把美國公眾輿論引導到願意訴諸制裁這方面來,就有必要詳述日本犯下的種種過錯,於是就產生了殘忍、公開施暴直至十足的好戰精神。其中所用的技巧與一度用來造就不惜同德國開戰的那種意志相差無幾,而這種技巧的運用對象正是數百萬愛好和平的美國人。我堅信,我們的公民中有許多人幾周前還在說他們贊同進行抵制,現在則會為事情尚未再發展下去而感到慶幸。之所以造成這種差別,是因為他們的滿腔怒火冷卻下來了。我不想暗示說,那些為動用制裁的原則聲辯的人依據的是情感而不是理性,但我確實認為,普通民眾只是出於長期釀成的敵意或者瞬間爆發的情感,才會主張對某個特定的國家加以制裁。有人以為,這種事態轉瞬即逝,最終起作用的是某種遠程的非個人的機制在推動進行制裁,而不是動用制裁的國民胸中顫動的情緒,這樣的想法與我熟知的人性不相一致。除非人們的情感被激發出來,否則,他們不會為遭受的痛苦而啟用強力制裁的手段。
此前我曾經指出,我並不懷疑,日本現時至少正在世界上強化其軍事影響;雖說我也認為,試圖強制日本改變其目標只會把事情搞得更糟。承認日本的所作所為對世界和平造成了危害,同時又認為,日本的行動在很大程度上並未取得顯著的成功,這兩種看法並非不相融貫。很可能在現代還沒有什麼記錄在案的事例顯示,民眾會怒不可遏地表達出近乎一致的道德感和公開看法。情感及其和平的表達不會讓日本斷念,不過,今天日本的立場並不是什麼值得羨慕的東西;當一個敏感之人還在猶豫不決地預測未來時,我們卻有理由認為,要是我們不對日本訴諸強力,日本未來更難守住它對中國所持的立場。日本已完全成了公眾輿論法庭上的被告,它已在道德上被擊敗。很難相信,它可以不改變其政策而繼續生存下去。求助強制力量則會使它確信,它有它自己的道理,這會使它的不妥協立場變得更為強硬。現在,它不得不面對其行為造成的所有不利後果,這些後果不是這個嫉妒而又懷有敵意的世界不顧它的行為有多么正當而強加給它的東西。如果讓我們再來看看日本之外的國家,我懷疑竟會有任何國家願意強化和效仿這種致使日本遭受普遍譴責的行為。我很願意看到國際聯盟組織維護和平的能力不斷得到增長,我相信,即使日本並未改變其做法(它很可能不會這樣做),國際聯盟不訴諸制裁其實是對世界和平事業作出的一項真正貢獻,因為它的行動強化並表達了世界的道德判斷。《巴黎公約》規定,應使用和平手段解決爭端,這是新近才出現的事,它的意義還遠沒有充分滲入民眾的意識之中。例如,就日本侵占中國東北一事,其辯護者仍然認為要宣揚日本受到來自中國的「挑釁」,以此來為日本開脫罪責。就算我們承認事情確如那些辯護者聲稱的那樣,他們的論點也完全忽略了這一事實:日本之所以會受到指控,是因為它沒有採用《九國公約》和《巴黎公約》規定的和平手段來補救自己的過錯。一旦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到這件事情上來,而不是耗在對先前的是非問題進行無謂的思考,我們會為世界打開一個新局面,這將對和平產生難以估量的作用。
Ⅶ.
現在讓我們來比較一下制裁的價值和其他可採用的措施的價值。首先我要談一下《巴黎公約》,我想就「防衛性」戰爭這一題目說幾句話。我十分贊同那些人的觀點,他們認為「防衛性」戰爭邏輯上即蘊含著「侵略」戰爭,並且需要對這兩者確立某種區分的標準。戰爭非法的初始觀念是把戰爭體制視為非法,而恰好不是把藉助某種特殊名義進行的戰爭視為非法。他們指出,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否認自衛的權利——正像個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要行使自保的權利一樣。這後一種權利並不依賴對攻擊或防衛性的襲擊毆打作出的區分;這完全是法律之外的事,戰爭也是如此。
然而不幸的是,民眾在非法觀念被正式採用之前並未就這一觀念的意義接受過充分的教育。更不幸的是,世界各國的政治家中不乏視軍事力量為必不可少的人,他們力圖賦予這一觀念以一種無害的意義;並試圖把自衛的事實轉變為防衛性戰爭之合法性的概念,而自衛既不是法律的產物,也無法由法律予以廢除。頗具聲望的政治家們急於迅速採用《巴黎公約》,以至於陷入了含混不清的窘境。白里安先生要麼是從未能充分掌握這種非法性的觀念,要麼就是想削弱這一觀念的力量。在1928年4月27日的演說中,他引進了兩種類型的戰爭觀念,其中有一種不是非法的,從而以這樣的方式限制了放棄戰爭的範圍。他說,只有「用自私和任意方式發動的戰爭」,才應被宣告為非法。出於強調的目的,他有好幾次把《巴黎公約》針對「自私和蓄意的」戰爭具有的意義作了限制,這就為一些人的主張提供了依據;這些人聲稱,縱使簽訂了《巴黎公約》,這裡仍存在高尚和不謀私利的戰爭的一席之地。不僅如此,一些從前反對和挖苦非法觀念的美國人、致力支持制裁觀念的人也抓住這個漏洞,並以這一點為中心來解釋《巴黎公約》,從而把「國際」防衛性戰爭的概念放到了突出的位置。
從結果上看,《巴黎公約》本身仍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這就被人利用來支持這樣一種論點,除非《巴黎公約》認可的「防衛性」戰爭能變成純粹民族主義的戰爭,其本身要求國際制裁和戰爭。但是還存在另一個更好的選擇,那就是對國際法作出澄清,從而能清晰地對自衛的權利和「防衛性戰爭」的概念作一區分。假使我們能在日本入侵中國東北之前就已作出這種區分,日本方面有關它打的是一場防衛性戰爭、因而並無違反《巴黎公約》的每一種口實,就沒有施展的餘地。
有一種論點認為,其他國家拒絕承認因違背《巴黎公約》而獲得的領土及擄獲物是不夠的,這是一種半制裁(half-way sanction),但也 只是 一種半制裁而已。支持這一論點的理由是:以往作出的不承認,並沒有起到防止某些國家享用其侵略果實的作用。但是,基於先前事例提出的這種論點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差別。人們引證的是那種 特定 國家作出不承認的情形,例如法國對英國占領埃及的不承認、美國對拉美國家各種行為的不承認。而「和平制裁」(這一觀點最初由戰爭非法觀念的構想者S·O·萊文森先生提出)所考慮的不承認,是由所有國家共同實施的不承認,是藉助史汀生國務卿的影響力而由國際聯盟大會已正式確定的不承認。如果孤立的國家行為和有組織的國際行為不存在什麼可期待的差別,那麼,涉及一國和國際防衛、一國和國際戰爭的有關論點又成了什麼東西呢?從一國不承認的失敗的論證邏輯引申到目前和將來國際不承認的必然失敗,勢必使我們作出結論:國際制裁的 唯一 優點就是它代表著一種更強大的經濟與軍事的強制力量。
有人以為,不承認比方說日本在中國東北的地位,這並沒有削弱日本在那裡如此扎眼顯現起來的能力,這說明不承認無濟於事。但這一說法不會產生什麼假設性的問題。在我看來,它忽略的是那種無法估量的緩慢而有效的作用。撇開思辨的事情不談,它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那些嚮往一個有組織的和平世界的人到底以何為憑?是仰賴武力或武力威脅,還是仰賴在發展共同利益和目的過程中採用的和平措施?
「和平制裁」不是一種「半」制裁,因為按照那些支持實施經濟和軍事制裁的人們的觀點,它畢竟不是一種制裁;因為它們根本沒有涉及動用強制力量。它們只是這種意義上的制裁,即某種執行的行動自會導出一種制裁的可取結果。如果某一國家藉助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了領土,那麼,這些擄獲物在法律上即應被視為非法無效。對某些人來說,對運用嚴格的道德手段和影響力持有信念看似極不現實;其實,戰爭史以及運用物質強制力量造成的效果史似乎足以令那些嚮往和平的理智之人深信,採用其他手段都帶有極不現實的特徵。
我們並不堅持認為,善意和道德壓力 肯定 會起作用,只要有它們就夠了。但我們確實認為,比起訴諸或明或暗的強力手段,以道德名義採用的措施對於實現穩定的持久和平而言,是一種更具希望的辦法。現在我們似不必爭論,採用前者的可能性要視後者而定,因為動用強制力量的誓約依賴於造成此舉的國民所體現出的善意。你不能老是周而復始地對那些沒有察覺到善意的人動用強制力量。比爾先生承認這一點:「不能不承認,所有的國際義務一言以蔽之,都要仰賴善意和公眾輿論的力量。」這是個事實,而且必定是個事實。由此我們認為,基於這一事實採取的一以貫之的行動,是擴展善意和公眾輿論影響力的最佳方式;而延續那種按照強制力量邏輯來思考和行動的習慣,則將使支撐著戰爭體制的那種觀念和情感永久化,並相應削弱了善意和公眾輿論的作用,而這兩者正是我們承認可以最終仰靠的東西。
我們每個人都對那些對國家間關係的現狀深表焦慮的人懷有同感,他們對這樣一類國家感到憤慨,這類國家聲稱愛好和平並承諾放棄使用戰爭手段解決爭端,但並沒有兌現其美妙諾言。它們對善意的背棄影響了我們的心理,致使我們懷疑所有的善意是否具有效力;使我們會去設想,動用強力是得到他國敬重的唯一東西。但是,這樣一種反應方向儘管因其希望儘快見到結果而顯得合乎常情。我相信,對歷史和人性的理解可以告訴我們:這種看法是短視的,到頭來只會背離我們的初衷。我並不確信無疑地認為,戰爭非法將導致最終使世界擺脫戰爭體制。如果一些國家堅持要打仗,它們會這麼做,其情形恰如一個人想去自殺那樣。
但我仍然確信這樣兩件事:第一,如果一些國家的人 想 發動戰爭,那麼,非法觀念是針對這種仍被掩藏著的欲望表達看法的最佳辦法;第二,對於那些對非法觀念持歡迎態度、同時又相信該觀念會與制裁或強制力量觀念共同發揮作用(即使是思想上的作用)的人來說,這一觀念會對他們構成致命一擊。這些人如果這樣想,那麼,他們就在無意中恢復了戰爭的觀念,從而顛覆了自己的立場。熱衷於制裁,只會自然又合乎邏輯地出自這樣一些人的看法:他們相信戰爭是解決國家間爭端的無法規避的方式,他們不認為可以廢除傳統的勢力平衡政策和結盟政策。實際上,推行制裁僅僅意味著在某一給定時間、在當下那一刻,存在著一個國家聯盟;該聯盟以為自己已強大到可以動用強制力量去阻止某個國家發動戰爭,去征服並懲罰該國,如果它真的走向戰爭的話。如果不擔心有人以為我在推薦這樣一個觀念,我會說,較之人們已設計出的「國際防衛和戰爭」方案,由大英國協成員國和美國組成的經濟、金融、陸海軍的牢固聯盟更能從容地實現一種「 羅馬帝國統治下的和平 」(Pax Romana )。
Ⅷ.
從長期來看,《巴黎公約》以及一般的 非法 觀念的效力有賴於由世界各國組成的利益與目的共同體的成長。就像任何法律安排一樣,宣告戰爭 非法 的協議是對業已存在的利益起保護作用的東西;它藉助宣示的善意來加固這種利益。但還存在著可以採用的切實措施,運用這種措施會增加《巴黎公約》表達的訴諸善意和公眾輿論的效力。我相信,如果嚮往和平的人們能夠把他們的能量集聚起來,推動落實這些措施,那麼,相比於不斷地集中討論和思考動用強力的問題,他們為實現和平作出的貢獻要大得多。
1.對《國際聯盟盟約》第10、15和16條進行修改,可使它與《巴黎公約》保持一致。除非做到這一點,否則,反對美國依附政策的呼聲仍將持續不斷。本國外交政策最確定的一件事,即我們不會放任任何外國勢力對我國事關戰爭或戰爭威脅的未來行動作出的決策指手畫腳。撇開美國的態度不談,這類行為會造成互相干擾,從而只會妨礙為確保和平採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它實質上在鼓勵近乎戰爭的行為——在中日爭端中,不幸已產生了這樣的干擾。
2.可以把下述原則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予以正式採納,即所有因破壞《巴黎公約》,也就是通過採用與我們誓言僅僅採用和平措施解決爭端不相一致的手段獲得的領土、特權、財產都是非法無效的。這一原則已經國際聯盟大會認同,應把它正式納入國際法。
3.國際法還應考慮採納這個原則:任何未經一般外交過程,或未經調解、裁決等等加以處理的爭議或爭端應使之保持 現狀 [6] 。《巴黎公約》無疑已經隱含了這一原則,要是能把這一原則清楚地陳述出來,並讓各國承諾予以接受,那麼對《巴黎公約》的即定破壞行為就會變得昭然若揭,而輿情的反應也會更為快速而直言不諱。
4.國際法應當對自衛權利和防衛性戰爭的概念作出根本的區分。
5.要是有人聲稱出現了破壞《巴黎公約》條款的情況,而每個這樣的問題又不能通過國家間一般的協商途徑獲得解決,那麼,美國應正視輿情的開明意見和世界的一致道德判斷,及時地支持將有關案件提交國際法院,以便作出裁決。
最後,不用說,採用上述措施只是要增加採用諸如協商、會談、調解、仲裁以及所有其他有助於和平解決爭端的可能手段,而非取代這些手段。讓我們集中精力來強化這些手段,而不是去考慮採用強力的辦法,因為迄今我們還未十分成功地把這些手段和《巴黎公約》付諸應用。
(薛平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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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6卷,第163—184頁。
[2] 首次發表於《國際組織必須進行制裁嗎?》(Are Sanctions Necessary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外交政策協會手冊》,第82—83號,紐約:外交政策協會,1932年,第23—39頁。
[3] 瀋陽事變(Mukden incident),即九一八事變,指日本帝國主義大規模侵略中國東北的事件。——譯者
[4] 「二十一條」(Twenty-One Demands),1915年1月日本向中國提出的強索特權、獨占中國的條款。「二十一條」激起全中國大規模的反日運動,後來日本國會未予批准。——譯者
[5] 同盟國(Central Powers),指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德意志帝國和奧匈帝國等「中部」歐洲國家組成的聯盟。——譯者
[6] 這一建議和上一節給出的建議都來自S·O·萊文森先生,這些建議首次發表在《基督教世紀》(Christian Century )1932年第3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