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靈的轉化 · 和平——依據《巴黎公約》或《國際聯盟盟約》? [1] [2]
因為我是在三月第一個星期的末尾寫作這篇文章,我們可以來設想一下上海戰事一個十分不同的結局。關於休戰議和的談論可能有些道理;但日本也有可能重複它先前的策略來誘使國際輿論暫時平靜下來,同時準備在長江流域實施侵略計劃。但不論結果如何,反戰主義者十分需要評估一下自己的態度,為自己未來的行動找到一種合理的根據。
為什麼日本能夠屢屢成功地令世界陷入迷茫,其原因之一,在於它的動作極其迅速,這使公眾輿情忙於分別思考每一個動作的意義,於是就難以對導向持久和平的那種最佳過程形成妥當的統一判斷。再者,如我下面將要表明的,由於人們為爭取和平訴諸的手段存在各種相互牴觸的傾向,這種迷茫(這對日本是一筆極有價值的資產)還在不斷地增長。
由於我是用《巴黎公約》的觀點寫作此文,我的評論適宜加上一段開場白。我要說,我從一開始就擔心《巴黎公約》的通過恐怕過於倉促,因為它的權力完全依賴於支持它的源於各國人民的道德力量;可是並無充分的證據表明,當《巴黎公約》被正式簽署的時候,人民對其意義的認識已經足夠完整明了。《巴黎公約》本該體現出不可抗拒的公眾要求,然而它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外交家們施展手腕獲得的結果。所以,始終存在這樣一種危險:對戰爭非法觀念的正式採納最後沒有落實為行動,而只是讓人們記住了這個觀念而已。
不管日本人是快要結束他們的戰事,還是才剛剛開始在整個長江流域做他們在中國東北已經做過的事,我們極其需要使公眾輿情來集中關注一下戰爭非法的原則。下述說法頗能代表那種流行的感覺,《巴黎公約》不能阻止戰爭,它只能阻止宣戰。《巴黎公約》形如丟臉的一紙空文,這種好像帶有貶損之意的看法其實為嚴肅的思考提供了材料。不用多說,非法性意味著撤銷戰爭 體制 的法律地位,但並不意味著那個發動戰爭的國家是非法的,無論該國是公開宣戰還是不宣而戰,如日本慣常所做的那樣。於是,承認《巴黎公約》有關戰爭非法的觀念,就意味著將日本在中國東北和長江流域的冒險行動置於一種全新的法律地位。如果我們談論的是過去體制下的一種戰爭狀態,那麼日本的行動會被認為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即使它會受到某些人或許多人的道德譴責,它的活動也符合這一原則,即戰爭是國際法律正義的最終裁決者,是訴諸法律手段解決爭端的最高法庭。
在簽署《巴黎公約》之前的體制中,其他國家有義務正式承認戰爭狀態;為了這麼做,他們將毫無遲疑地宣布中立。但各國的公眾輿情將表明各自的立場;商業金融利益集團會轉向這個或那個方向進行活動;反華的英國保守黨人和親日的法國外交人士則會找到機會,把他們討厭中國、同情日本的態度表達出來,在本國大概也會出現相反的輿論動向。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歷史表明,在現代條件下,要在國際交往中保持中立多麼靠不住。我們至少可以說,戰爭存在的非合法性有助於除去其他國家若不存在《巴黎公約》便會顯現的那種特點。這些國家既不缺乏普遍的戰爭精神,也不會停止向民眾灌輸戰爭狂熱,這完全要歸於它們對第一次世界大戰所持的記憶。《巴黎公約》的作用在於它不斷提醒我們,我們至少在名義上承諾要生活在一個不同的世界裡。下述事實可使人略感欣慰,即日本只能滿足於解釋它並沒有開啟戰端,而不是用一種理想主義的理由向國外解釋它為什麼要開戰。不由自主的可笑之舉未必就是世界諸種道德力量中最不能產生作用的一種。
我並沒有屈從我剛才說到的那種誘惑,一個堅信非法性觀念的人、整天要想對它作出 過分樂觀 證明的人自然會受到這種誘惑。人們可以指出《巴黎公約》帶來的某些好處,但不必認為它贏得了十足的榮耀。幾個月前,戰爭非法運動的最初發起者薩蒙·O·萊文森提出用他所謂的「和平制裁」取代武力制裁。他主張《巴黎公約》簽署國應當跟著簽署一份公開聲明,以表明「依據《巴黎公約》」,所有「通過戰爭的占有和擄掠,通過戰爭威脅或炫耀武力獲得的捐稅、領土和權利,均是無效的,應予廢止」。雖然人們並沒有朝著這個方向採取任何普遍的協商一致的行動,但他們仍採取了一個意義重大的步驟。史汀生 [3] 國務卿在他今年1月7日發出的照會中說(在他2月24日給博拉參議員的信中重複了這段話),本國「政府不會承認任何以條約或協議形式違背《九國公約》和《巴黎公約》的文件」;他又指出(實質上也在力促其他國家這樣說),其他國家的類似行動將有效地阻止通過施加壓力和違背條約獲得的任何權利。
史汀生國務卿在信中還說了如下一段話,這段話並未引起應有的注意。談到目前的遠東形勢時,他說:
就此而論,沒必要去推究爭議的緣由,或者試圖把兩個不幸捲入其中的國家各自責備一番;因為不管存在何種原因或者責任,有一點毫無疑問,即已經發展的形勢無論如何與人們對這兩個條約的立約承擔的義務是不相容的。
在簽署《巴黎公約》以前制定的國際法中,外交家們和公眾輿情除了考慮原因和分攤罪責之外,沒有其他可供抉擇的東西。當然,人們嘗試去完成這兩項任務,為此作了大量討論。但按照《巴黎公約》,這些任務是不相干的,也不具實質性。每一篇討論中國「以其非法行為挑釁」日本的文章都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即日本使用它和其他國家一道鄭重起誓要放棄使用的手段來尋求賠償損失。所以這樣的事實不會令人感到驚訝,日本試圖讓國際注意力集中在關注先前發生的「挑釁」之類的事情。為數眾多的輿論家們已被誘入日本設下的圈套,這個事實僅僅表明,公眾對《凱洛格-白里安公約》所持的理解和看法不幸還是十分浮淺的。
更可悲的是這一事實,由於忽視並缺乏對《巴黎公約》的理解,公眾輿情總體上更為中國的戰事對美國國家生活和財產造成的危險感到焦灼不安,卻沒去想一想日本對世界和平賴以維繫的有關放棄戰爭的誓詞妄加嘲弄的行為。對許多人來說,更富戲劇性、更值得擔心的是把美國人生活推入危境的那種威脅,而不是對世界各國都參與其中的那項神聖事業構成的威脅。國家榮譽和捍衛尊嚴之類的陳舊倫理觀念,仍然全盤俘獲著公眾的想像。我們仍未發展出一種引人注目的認同之感,即把國家榮譽認作拋棄利用非和平手段來解決爭端的國際性協議。在給博拉參議員的信中,史汀生國務卿隱晦地提到了對建立一支強大海軍和加固遠東殖民屬地造成的威脅;這一事實弱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訴求,把展示武力和僅僅使用和平手段來觀察信守誓約的情況混為一談。
從以上事實情形中,即一方面是緊急情況下隱約提示給我們的《巴黎公約》的價值,另一方面是不利於發揮它的建設性力量的因素,我們得出的唯一結論十分清楚。愛好和平的人們應當集中關注一下這份公約;他們應當放棄所有違背公約精神的籲求和攪和行為。一旦做到這一點,我們就能重新擔負起教育公眾的工作,使之更具活力,這一工作多少因為過早對公約予以正式承認而被打斷。即此而言,遠東衝突只會強化《巴黎公約》的力量,而不會構成削弱以致摧毀它的事態。因為我們必須牢記的一點,是遠東衝突對世界和平機製造成了長久影響。這種影響要比眼下的武裝衝突對方方面面製造的效應都更為重要。正如其他人一樣,我對發生在上海及周邊地區的人間悲劇深感痛心,但要是我們一味沉浸於死亡與毀滅的慘象,因此而失去探查造成慘象的基本根源,也就是戰爭體制的眼力,那麼,我們到頭來只會賦予這種戰爭體制以更多的能量。
還有一點,各種倡導和平的團體歧見紛出,這已把爭取和平的有效行動搞得面目不清,阻礙了人們的有效行動。一個簡單的事實是:世界和平機制中的各種不同機制各行其道,如果說這還沒有使該機制陷於癱瘓,那也會減弱這個機制發揮作用。要是我利用目前的形勢來敗壞國際聯盟的名聲,應不至於感到內疚。我認為它的效用不強,這要歸之於我們自己的政府未能在日本侵占中國東北之初與其他國家真誠合作。對道威斯(Charles Gates Dawes)將軍的任命只是一種無實質意義的姿態,他的舉動也讓日本老早看穿了它的空洞無物,於是日本就立刻行動起來。另一方面,某些美國的國際聯盟支持者在利用當前危機推進國際聯盟的事業,而不是用它來直接促進和平。《國際聯盟盟約》第16條,連同國際聯盟和《凡爾賽和約》之間存在的聯繫,構成了美國依附《國際聯盟盟約》的最大障礙。事情還不止於此,它也是令國際社會作出的道德判決歸於無效的重要原因;而國際社會所以要譴責日本,完全是因為日本破壞了《巴黎公約》。麥克唐納(Ramsay MacDonald)稱《國際聯盟盟約》的這些懲罰性條款為「朽木」;其實,這些條款連朽木還不如。它們集中反映著戰爭體制的感染力,而這種體制的本質就是依賴武力。我不懷疑,人們並不會把這些條款付諸實施,所以它們也不會起什麼作用。但是,唉,它們會在另一方面起到作用,它們阻止了世界各國一心一意仰賴其作出的開明的道德判決。最強大的力量最終便表現在這裡,所有的協定,包括發誓使用武力制裁的協定、訴諸所謂國際戰爭的協定,其本身最終不會仰賴其他什麼東西,而只能仰賴輿情這種道德的力量。
所以,我懇請人們考慮三件事:第一,要把《巴黎公約》體現的基本思想放到醒目的位置,使眾人一直對它有所了解,所有的有關遠東局勢的判斷和政策要依據於它,並且僅僅以它為依據;第二,所有《巴黎公約》簽署國在它們的共同聲明中,要提到該公約所蘊含的邏輯結論:破壞該公約而提出的所有索求、假託的權利概屬無效,應予廢止;第三,正式廢除《國際聯盟盟約》中有關武力制裁的條款,以便使它與後來簽署的《巴黎公約》保持一致,國際聯盟的影響應使之能起到強化和平公約的作用,而不應讓它成為反對《巴黎公約》的東西。
(薛平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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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6卷,第158—162頁。
[2] 首次發表於《新共和》,第70期(1932年3月23日),第145—147頁。
[3] 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1867—1950),美國國務卿(1929—1933)。日本侵占中國東北(1931)後,他提出「不承認主義」(即「史汀生主義」)。著有《遠東危機》等。——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