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約制度 · 第十一章 清代鄉約的實施
我們在上一章已經把清代鄉約宣講的材料,鄉約宣講的提倡說得比較清楚,現在要討論的只是鄉約宣講的實行,以及宣講以外的他項實際工作。宣講的實行,大約是十分普遍的,我們只消翻閱任何州縣的志書,裡面沒有不載講約辦法的。同治五年的《仁壽縣誌》,卷四的禮教志便完全是宣講,可惜全卷的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康熙十六諭原文和雍正聖諭廣訓,真正描寫鄉約辦法的,只有下面一小段。「每月朔望日,擇寬潔公所,設香案。屆時縣中文武官俱至,衣蟒衣,禮生唱,序拜,行三跪九叩首禮。興,退班,齊至講所,軍民人等,環立肅聽。禮生唱,恭請開講,司講生詣香案前,跪,恭捧聖諭登台,木鐸老人跪,宣讀畢。禮生唱,請宣講聖諭第一條,司講生按至講畢而退。」宣講辦法的後面,附有申明亭一條,不過也止「申明亭在治前坡路旁」九字。大約仁壽全縣只有這一個申明亭,每月朔望只有這一次宣講,完全是例行公事,並不是什麼特別設施。《仁壽縣誌》卷四,禮教志宣講篇。
宣統三年(公曆一九一〇年)的《東莞縣誌》,雖然成功於滿清的末年,那時鄉約久已廢弛,然而典禮裡面的宣講,還有一段很長的例行儀式。宣講的首段,是說明康熙九年所頒上諭十六條的講解方式;「本邑於城廂內外,往來通衢,人民湊集之處,設立各鄉約所,每月朔望,縣正率同官屬前往,齊集耆老里民,恭請上諭,供奉香案上,各官排立班次,文左武右,行三拜九叩首禮畢,鋪墊列坐地下,令鄉約於十六條內挨次宣讀四條,講解諦聽」。這種欽定禮節,大約是和紀念周一樣,月月在那裡實行的。不過城廂裡面有多少鄉約所,四鄉下面又有多少鄉約所,我們不得而知?鄉約的領袖,在此處叫作鄉約,而不叫作約正,也似乎和大清會典的辦法有一點出入。第二段講到雍正聖諭廣訓萬言,便仍用約正名義,並且遍及鄉村,所以「本邑於縣城內及大鄉村,各擇寬閒潔淨之處,俱設立講約,撿選舉貢生員之老成有學行者為約正」。不過除了約正以外,「再選樸實謹慎者三四人為直月」。約正直月都有一點報酬,約正每年廩膳銀六兩,直月三兩六錢,使他們無生活的壓迫,可以專心化導。最有意思的是集會和集會時候的記善記惡,完全是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的口吻,呂氏鄉約的原約四條,雖然完全消失,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的辦法,倒又復活了。我們為節省篇幅起見,單只引證原文,而不多加注釋:
「約正直月置二籍,德業可勸者為一籍,過失可規者為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約正而授於其次。每月朔日,直月預約同鄉之人,夙興各食於家,先後集於講約之所,俟約正及耆老里民皆至,相對三揖,眾以齒分左右立,設香案於庭中,直月向案北面立,先讀聖諭廣訓,皆抗聲宣誦,使人鵠立聳聽,然後約正推說其義,剴切丁寧,使人警悟通曉,未曉者仍許其質問。講畢,於此鄉內有善者眾推之,有過者直月糾之,約正詢其實狀,眾無異詞,乃命直月分列書之,直月遂讀記善籍一遍,其記過籍呈約正及耆老里長默視一遍(此處較朱子原法為佳),皆付直月收之。事畢眾揖而退,歲終則考校其善過,匯冊報於縣官,設為勸懲之法,有能改過者一體獎勵,使之鼓舞不倦」。《東莞縣誌》卷二十五,經政略四,典禮下,禮儀內宣講篇。
《祥符縣誌》的鄉約禮節,也有約正直月,也有善簿過簿,裡面集會的辦法,文辭的字句,同東莞縣誌,差不多可以說是一樣的。總而言之,宣講鄉約這種辦法,在法令方面是頒行全國,在實際方面大約也是全國奉行的。不過奉行的程度有大有小,有的只在城廂舉行,有的散在四鄉舉行,有的專為宣講,有的兼顧他項鄉治工作,便要看什麼地方,什麼時候了。我們從各種縣誌,各種文集,稍為搜集了一點材料,稍為可以看出一點實狀。至於整個的狀況,全朝的變遷,便因為材料缺乏,情形複雜,不能有一個系統的敘述了。從縣誌的記錄,我們找出兩個最有意思的變化,一個是定州的鄉約地名,一個是汾陽的鄉約領袖,前者是制度變成地名,後者是制度變成領袖,倒是《大清會典》一切法令以外的兩種自然變化。其他縣誌的地理,不是什麼鄉保,便是什麼都圖,只有《定州志》單叫鄉約,共有一城四十三約,總統四百二十三村。編者不但依照舊志,保存鄉約名稱,並且讚揚鄉約,「二十八年奉台憲通扎,飭行聯莊法,官吏多難之。惟定州以約為聯,不旬日而集事」。他以為每約村有多寡,里有遠近,不易心領神會,所以每約為圖,圖後分列各村,而成「鄉約志」二大卷。我們現在把定州各約名稱,村數,戶口附錄在這裡,以見鄉約制度變成鄉約地名的實況:
深河約 八村 三百七十戶 二千四百五十九口
建陽約 十村 一千二百三十四戶 五千九百九十四口
東亭約 一鎮八村 六百五十八戶 三千五百六十四口
元光約 六村 一百九十三戶 一千三百六十六口
龐村約 十村 一千〇八十六戶 六千一百六十四口
五女約 五村 四百三十六戶 三千一百二十三口
大辛莊約 一鎮二村 二百五十二戶 一千三百一十四口
全邱約 十二村 一千二百〇六戶 七千二百八十九口
安家莊約 十二村 五百九十六戶 三千四百九十口
柴籬約 七村 六百四十三戶 三千八百口
東不隨約 十八村 一千〇十七戶 六千六百〇五口
東朱家約 十村 四百八十五戶 二千九百三十三口
疙瘩頭約 十二村 五百一十二戶 三千〇五十四口
張蒙約 二十二村 七百五十戶 四千三百一十四口
周村約 十二村 八百一十五戶 四千五百三十八口
懷德約 八村 七百四十四戶 四千〇八十四口
張謙約 五村 八百五十七戶 四千七百〇八口
高蓬村 七村 五百一十五戶 三千二百三十四口
鈕齊約 十一村 一千〇六十五戶 六千一百〇三口
邢區約 一鎮五村 七百四十八戶 四千四百六十三口
梁村約 十村 九百一十九戶 五千一百二十五口
李親顧約 一鎮六村 七百二十五戶 四千九百一十四口
王耨約 七村 七百三十八戶 四千九百五十八口
趙莊約 十三村 一千三百六十二戶 八千〇一十七口
漊底約 十村 一千一百七十戶 七千九百七十六口
子位約 五村 一千三百七十一戶 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八口
南不隨約 二十九村 一千二百七十六戶 八千七百七十一口
明月店約 一鎮二村 二百〇五戶 一千二百七十一口
寨南約 十五村 七百〇二戶 四千二百九十四口
忽村約 十三村 八百四十三戶 四千〇三十七口
大寺頭約 六村 三百四十三戶 三千三百五十八口
高門約 四村 三百四十四戶 二千〇九十八口
趙村約 十四村 六百八十七戶 三千七百三十三口
西不隨約 十六村 七百四十八戶 四千五百四十口
奇連約 四村 五百一十八戶 二千五百四十三口
西坂約 七村 一千〇四十八戶 五千四百〇七口
潘村約 十二村 一千六百六十六戶 八千三百五十六口
磚路約 一鎮六村 九百七十五戶 五千二百六十七口
西漲約 五村 七百二十四戶 三千九百一十一口
清風店約 一鎮六村 六百四十一戶 三千八百〇三口
連冢約 八村 六百六十二戶 三千七百四十七口
胡房約 十一村 一千一百三十一戶 五千三百口
北不隨約 十七村 一千〇二戶 五千五百〇七口
這種鄉約組織,並不是普遍的農村組織,基本的農村組織,而是上層的農村組織,高級的農村組織。普通的農村組織,是以村莊為單位,大約不過一二百戶,五六或是七八百人。定州的鄉約,最小的有三村鎮,一百多戶,一千多口;最大的有二十九村鎮,一千六百多戶,一萬二千多口。平均計算起來,每約有十個村鎮,七百九十戶,四千六百九十六口的光景。我們現在把各約村鎮多少,戶數多少,口數多少,在下面分列幾個詳表,一經檢查,便可知道各約村鎮,戶數,以及口數分配狀況。
定州各約村鎮多少表
定州各約戶數多少表
定州各約口數多少表
定州的地方組織雖然叫作鄉約,而定州的地方領袖卻並不叫作鄉約或是約正。定州鄉約志的後面,附錄道光二十六年(公曆一八四六年)的「整飭村約告示」,只有「照得設立里正、鄉長、地方、催頭等役,原為代一村辦理公事……」可見鄉約地方的名義雖然存在,鄉約制度的實際卻一點痕跡也沒有。《汾陽縣誌》所載的鄉約,既不是鄉約制度,又不是鄉約地方,乃指鄉村的領袖。縣誌載明順治八年(公曆一六五一年)全村編為八坊,三十六里,每坊里設鄉約四名,地方一名。每坊里的下面,又分為若干村莊,所以這種鄉村領袖,也不是每村都既有的基本領袖,不過比「地方」的數目要多一點罷了。鄉約裡面的領袖,從《大清會典》法規上,從各縣縣誌宣講里去看,都是些約正值日之類,不知何時何地產生汾陽這樣一種習慣,以鄉約制度之名,名其領袖。這種習慣普通在各縣縣誌上也有不少,最近的青苗會賬(光緒三十三年北平附近榆垡鎮)有鄉約的名稱,最早的《於清端公政書》,也有這種名詞。於清端公龍是明末諸生,清初大吏,作過許多次地方官吏,對於鄉約保甲提倡甚力。他的政書裡面,成有一篇「慎選鄉約論」,對於鄉約的痛苦,可以說是洞若觀火,對於鄉約的保護,也可以說是無微不至。我們只消摘錄一點在下面,便可想見一斑:
「凡有司勾攝人犯,差役不問原被告居址,輒至鄉約之家,管待酒飲,稍不如意,詬詈立至,且於朔望點卯之日,肆行凌虐。倘人犯未獲,即帶鄉約回話。是差役之嚇詐鄉約,倍甚於原被二犯。更有苦者,人命盜賊,不離鄉約,牽連拖累,夾責受害,甚之詞訟小事,必指鄉約為佐證投到聽審,與犯人無異。且一事未結,復興一事,終朝候訊,遷延時日,無歸家之期……若三家丘店鄉約,賣一婢女,止應得鄉約一年,民間那有許多婢女,以供因公賠累乎?……彼鄉約曾未家居,何由而勸人為善去惡,何由而諭人出入守望;……鄉約之苦,至此極矣!於是有半日之鄉約,一日之鄉約,有明應幫貼之鄉約,真如問徒擬軍,求脫離而不可得……」《於清端公政書》卷二黃州書頁四十五至四十八。
這一篇文章所描寫的鄉約痛苦,不見得十分真確,也許有一點過火,然而鄉約責任的重大,鄉約地位的卑下,那是無可疑問的。精神領袖的鄉約,教化民眾的鄉約,墮落到了這個地步,真是呂氏兄弟始料所不及。社會環境的變遷,可以使一個制度,從這面變到那面,從正面變到反面,我們真得小心一點。于成龍覺得鄉約的功用是「勸人為善去惡」「諭人出入守望」,並不是供應官府,催辦賦役,所以才立下許多禁條,希望把鄉約從差役的重枷下面解放出來。雖然他也沒有積極的舉動,不能振興教化的精神,至少也可以救護鄉約的領袖,使不致累死公門。我們現在也將于成龍的鄉約禁條,引在下面以資參考:
一 不許票仰協拘人犯
二 不許差役到家飯食
三 不許原被告指為證佐
四 不許朔望點卯
五 不許請立印簿
六 不許差督編查煙甲
七 不許買辦軍需
八 不許人命盜案牽連姓名
九 不許投遞報呈
十 不許縉紳把持
于成龍的禁條,並不是無病而呻,只是對症發藥;不過鄉約當時實施的情形,從這個反證看起來,也可以略見一斑。奉行日久,有名無實,視為具文,不過多幾道諭旨,自然沒有積極的效果,當然也沒有消極的弊端。從於成龍的禁條去推想,鄉約並不是具文而是事實,具文的諭旨不足為害,墮落的事實可以把鄉約領袖陷入十八層地獄。真是實行不如不行,有鄉約不如無鄉約,鄉約的末路一至於此!于成龍的慎選鄉約諭是在黃州知府任上作的,黃州知府是康熙十三年(公曆一六七四年)到任的,那時清兵入關才二十二年。鄉約制度不應衰落到這個地步。或者鄉約弊端,明末已深,清初未能徹底改善,所以墮落如此。于成龍為清初名吏,故急急於鄉約的救護,以後則有名無實,視同具文,既不能作惡,也不能勸善。鄉約制度的衰落,鄉約制度的消滅,竟可以算是鄉約領袖的解放。當然只有消極的解放,而沒有積極的改造,也是沒有用的。
于成龍以後,提倡鄉約的人,自然也不在少數。可惜中國各地還沒有一個完美的圖書館,能把清代所有的個人全集,地方縣誌都巨細不遺的匯在一處;也可惜我們沒有那麼多的閒工夫,去一本二本的翻閱。《清史》列傳裡面的循吏列傳,雖然是十分簡單,然而裡面記載提倡鄉約的人物,已有好幾處。當然他們只是小小的地方守令,他們既沒有高深的學問,也沒有重大的威權,萬萬不能和王陽明,呂新吾輩比美。我們現在把《清史》循吏列傳裡面提倡鄉約的人物,以及他們工作的性質寫在下面,可見清代的鄉約制度,並不是沒有人提倡:
循吏列傳卷七十四,駱鍾麟:「其為政先教化,春秋大會明倫堂,進諸生迪以仁義忠信之道,增刪呂氏鄉約,頒學舍,朔望詣里社講演聖諭,訪耆年有德孝悌著聞者召使見,歲時勞以粟肉。立社學,擇民間子弟,授以小學孝經,飭保伍,修社倉,百廢具舉。」
循吏列傳卷七十四,李皭:「嘗曰,禮讓不興,國何由理。每朔望率僚佐詣觀化亭為縣人講鄉約,春秋行鄉飲酒禮。時至村落間,問民所疾苦,勉以孝弟忠信,牧兒田婦皆環集,如嬰兒之依慈母,期月之間,縣人悉化於善」。
循吏列傳卷七十四,張沐:「為政專務德化,令民各書為善最樂四字於門以自警,注六諭敷言,俾人各誦習,反覆譬喻,雖婦孺聞之,莫不欣欣向善也」。
循吏列傳卷七十四,張勳:「縣西境有呂店者,俗好訟難治,勛察里長張文約賢舉為鄉約,禮遇之,俾行化導,俗為一變」。
這些循吏的治績,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專以禮教化民,像張橫渠一樣,一種是鄉約、保甲、社倉、社學同時提倡,像朱子,陽明一樣,此外有鄉約教化的實效,而無鄉約組織和名稱的,尤其是指不勝屈,總而言之,清代地方守令,雖然對於鄉約也曾提倡,不過沒有整個的組織,特殊的見地,可以替鄉約增光。循吏以外的封疆大吏,地方領袖,自然也有不少提倡鄉約的,像于成龍的慎選鄉約論,就是《清史》列傳絕口不提的。依我們的揣想,咸同中興的名臣,像曾國藩、胡林翼、左宗棠、李鴻章諸公,對於鄉約,保甲應該有一點特殊的見地,偉大的貢獻。然而翻閱他們的集子以後,不覺使我們大大失望。他們在戎馬倉皇的時代,軍書旁午,羽檄交馳,哪裡有什麼閒工夫去提倡緩不濟急的鄉約。其他湘淮名臣,自然也有同一的困難,所以咸同中興局面,只有保甲而沒有鄉約,只有武備而沒有教化。
不過從他們幼年未達的事跡去分析,我們倒找出兩種提倡鄉約的人,一個是羅羅山先生,一個是王璞山將軍。羅羅山是咸同時代的一位理學大師,又是中興名將,當時的將帥不是他的學生,便是他的部下。他遭際甚艱,發達很晚,四十一歲的時候,才「考試一等,補廩膳生」。《羅羅山詩文集》所載先生傳略,說「時鄉有盜患,胥役捕盜者,因緣為奸,與諸豪猾謀陷良民,俾傾其家。先生乃為鄉約,痛除誣陷之弊,鄉俗以安。」對於當時的鄉約,羅山既不似曾胡的漠視,也不似陸桴亭的賤視。他替劉霞仙父親燦華先生作墓誌的時候,引燦華先生「曾祖鄉約正黽助,祖太學生其萃,父鄉飲賓循南,皆隱德不化」,以為劉家祖德。嘉慶甲戌(公曆一八一四年)清廷要復古代月季讀法典禮,詔郡縣選端方正直人士充任,燦華先生又被邑令毛公推舉,所以羅山稱其「修明鄉約,里俗大變」。《羅羅山詩文集》卷八,燦華先生墓誌。羅山不惟自己提倡鄉約,並且讚美人家提倡鄉約,可惜我們沒有找到他的鄉約辦法,更可惜他沒有作過地方守令或是封疆大吏,所以鄉約不能在咸同時代放一異彩。
王璞山將軍是一位湘軍名將,所謂老湘營,就是他的部隊。他所編著的陣勇芻言,分營制,職司,號令,賞罰,練法五部,見《王壯武公遺集》卷二十三。為湘軍練營制根本。曾文正雖然因為璞山年少氣盛,多所批評,不與合作,然而講到營制戰術,還是十分稱道。見《曾文正書札》各書。可惜他出世太早,去世太早,不然他的勛名,他的功烈,也許僅在曾左胡下。就是他的舊部,像□□等等,都能破敵殺賊,立功顯能,位至極品。他二十歲的時候,曾作書塾學約八則,教訓他的學生。見上著年譜及卷二十四。二十一歲的時候,又作洙津區鄉約十條,感化他的鄉里。這樣幼稚的年齡,居然能有這種老成的工作,真是不可多得的。璞山也是羅山弟子之一,也許他幼年這種學約鄉約辦法,是從羅山那裡傳授來的,亦未可知。
璞山洙津區鄉約小引的開端,不能不把康熙十六諭恭維一下,說是「盡善盡美」;小引的結束,只說「非敢創為諭說,亦以勸同里諸君子恪遵聖諭之意也」,以免標奇立異的罪名。鄉約第一條務正業,勸士農工商,各「專業以致其精,觀摩以善其事」。第二條勸稼穡,因為農為本務,關係極大,做特別申述。第三條戒嬉遊,勸人民不可懶惰,以致荒廢正業,困於饑寒。第四條尚節儉,以為孔子言道國必曰節用,並引大學「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恆足」,和孟子「食之以時,用之以禮,財不可勝用」。第五條端大本,即指孝友二項,裡面講到聖諭十六諭的首諭,並引孟子「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他有一段小注,解釋孝友屈居第五的原故,「以人苟不務正業,勸稼穡,戒嬉遊,尚節儉,則家業不能有成,而孝養無資,何以事我父母,及於兄弟乎」。第六條睦鄉里,引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和藍田呂氏鄉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呂氏鄉約的本來面目,真是不易復見。第七條教長老,引孔子「老者安之」,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老者衣帛食肉」各句。第八條恤窮苦,指鰥寡孤獨廢疾之人,應該分別或合力周恤。第九條端蒙養,指兒童教育,應當及早提倡,並引古語「教子嬰兒,教婦初耒」以資佐證。第十條敦禮讓,指冠昏喪祭各種大禮,並引孔子「隆禮由禮,謂之有方之士,不隆禮不由禮,謂之無方之民,敬讓之道也行矣。」以上俱見《王壯武公遺集》卷二十四。
除了他們兩位以外,各縣縣誌也常有提倡鄉約的特例。乾隆二年(公曆一七三七年)河南巡撫尹令一,曾檄行各府州縣,提倡一種「社會」組織,因學立社,和普通因社立學的辦法相輔而行。其實「社會」的組織,並不是真正的鄉約,鄉村的鄉約,而是寓鄉約於學社之中。每縣用仁義禮智信五字,按東西南北中立為五社,每社又分上下兩齋,有社長一人,齋長二人。每社有勸善規過循環印簿,開列各人姓名,善則朱書詳記,過則墨筆直書,然後再由學師分別考校。這個巡撫檄行的「社會」組織,不知各府州縣是否遵行,不過祥符縣(開封)的知縣張淑載,是曾經奉行的。據光緒《祥符縣誌》所載,張淑載不但奉行巡撫通令,並且申議四條:一曰規勸之道,令隨時修省,一曰期會之法,各輪轉分管,一曰責牧令督勤察惰以收實效,一曰戒社生指過造謗以息偷風。後來他又申議四條,「一曰善過簿宜劃一,一曰課程法宜稽考,一曰醵錢以聯洽比,一曰置田以垂永久」。當然這樣的申議,也沒有什麼特別,不過「置田以垂永久」的辦法,他是曾經實行的。據縣誌所載,全縣共置田地一十一頃,「招佃輸租,歲收所入,以供五社每會飯食之費」。
這種「社會」的組織,大約是他省所無,不過買置田產,以謀永久的辦法,旁的地方也是有的。譬如《江陰縣誌》所載鄉約一篇,便有「鄉約田」一百九十二畝二厘五毫六絲入忽四微,坐落璜塘,馬鎮,青腸,蕭崎,塘祝等鎮。河南在乾隆二年(公曆一七三七年)有巡撫尹會一提倡,江蘇在同治七年(公曆一八六八年)也有巡撫丁日昌提倡。據《江陰縣誌》所載,「巡撫丁日昌通飭各屬,宣講鄉約,城鄉共舉講生五名,兩學輪流督率,按月宣講六次,知縣每月捐廉錢二十五千文,分送講生薪水」。《江陰縣誌》鄉約後面,還附有邑人鄭經撰述的「現行鄉約錄」,敘述咸豐年間提倡鄉約故事,並極力鼓吹鄉約的重要,以為「聖王設教之綱領」,「聖王之道,放之則彌六合,卷之則退藏於密,其理無窮,而咸寓乎鄉約中」,「鄉有約則率土之濱,無不奉聖王之道,身體而力行之矣」他這種過度的信仰,過度的鼓吹,雖然未免鋪張一點,空虛一點,然而也有相當的效果。咸豐四五年間,江蘇各縣延紳設局,宣講鄉約的運動,便是鄭經提倡鄉約熱誠的結晶。
據「現行鄉約錄」的自述,咸豐三年的時候,因為粵匪(指太平天國方面)占據金陵,江南岌岌可危,奉檄辦理團練。咸豐四年提學奎,恐怕團練未能精銳,叫縣令陳某(查《江陰縣誌》職官志,咸豐四年知縣陳懋靄,字月湖)廣集紳士,共商妥善之法。那些紳士裡面,也有鄭經在內,他便大發議論,以為「團其身必團其心,練其力必練其氣,刻下風鶴交警,人情洶洶,若僅講團練,不以文教治之,練丁即有勇,悉能知方,愚頑且思逞,詎甘守法。若與宣講鄉約,練丁則忠義明而果敢氣作矣,愚頑則孝弟敦而守望志堅矣。」這種因團練而及鄉約,要團身必先團心的主張,不知曾胡諸公見了作何感想。不過當地官吏十分讚許,當地領袖也熱心提倡,居然能講到素有講約經驗的余治,熱心贊助的紳士章第榮父子,常大元兄弟等十餘輩,稟明提學,謁告知縣,設局宣講。一時風起雲從,上官既通飭推行,鄰縣亦交相仿辦,譬如毗連的常熟、無錫、金匱各縣,也在咸豐五年延紳設局,辦理鄉約,大約是受江陰一地的影響。到底江陰鄉約的辦法如何,常熟、無錫、金匱的辦法又如何,我們在各縣現在縣誌,已經無法查出。可巧得一錄的鄉約部,載有咸豐五年的常熟鄉約所考,常熟宣講鄉約新定條規,常熟鄉約曾講變通法,錫金鄉約局規條,大約是鄭經所指常熟錫金「咸勸立局」的效果。錫金鄉約局規條後面的告示,說明「奉本府正堂色札,奉提倡學院奎札,飭各府州縣,分諭各善堂紳董,妥議章程,遵奉宣講」,便和鄭經「現行鄉約錄」的「呈請督撫學諸大憲,通飭推行」遙遙對照。不過錫金鄉約規條後面的告示,又加上「仿照明儒高忠憲同善會講會之法,分別遵辦」兩句,所以常熟、無錫、金匱各縣的鄉約,頗有不少的慈善性質。我們雖然不能得到江陰故有的辦法,我們還可參考常熟、錫金仿行的辦法。
常熟鄉約所考開篇以為周禮「地官掌邦國之教令,分遺鄉約,各掌其所治之教」為後世鄉約制度的起源,「明高帝制教民榜六條,設三十縣鄉約所,月吉有司臨蒞講所,宣諭勸戒」,為古代讀法巡國之遺意。不過據本書研究的結果,周禮並無鄉約的名詞,洪武時代亦無鄉約的名詞,教民榜文是一回事,洪武六諭又是一回事,洪武六諭只有老人木鐸遊行,並無有司臨蒞宣諭,洪武亭所只有申明亭,旌善亭,而無鄉約所,可見鄉約所考的考據不確。不過鄉約所考的實地記載,知縣楊振藻選擇神宮佛宇,凡六十四所,依八卦定名,西北乾號八所,正北坎號八所,東北艮號八所,正東震號八所,東南巽號八年,正南離號八所,西南坤號八所,正西兌號八所,或者是比較可靠。
常熟宣講鄉約新定條規裡面最特別的東西是鄉約總局,「選舉公正紳董,捐集經費,專辦化導事宜,以作四鄉表率」。局中另聘公正誠篤之士二人或四人,名為約正,分值四鄉,會同各鄉圖董振興鄉約,挨圖輪流會講。每鄉有鄉約長一人,主持各鄉鄉約,由約正就當地會講時,與當地父老董事,商請老成敦品之人充任。鄉約責任由地方官吏手裡,轉移到地方紳董手裡,由無組織的宣講,進到有組織的分往四鄉,輪流宣講,不能不說是有一點進步。總局為官吏所提倡,在全縣的中心,有經費的接濟,自然易於奉行不廢,鄉村的鄉約,便要比較敷衍一點。鄉約會講變通法,也提到「邑城官長親臨,尚多奉行不廢,若鄉間勢必不行。蓋人情厭常好異,無所為而為之,三五次必將厭倦」。所以起初聽講的人還多,以後一天一天的少,結果或至於無人過問。他們看見鄉約無人上門,賽會便人山人海,所以想利用迎神賽會的機會,仿照高忠憲公四季講會的辦法,每年只行四會,兩次借用惜字會,兩次借用惜谷會,聽講的人民必多,宣講的效果必大。並且每鄉先請學官或縣官親臨講解一次,更易表示政府的重視,引起人民的興趣。宣講的材料,自然是聖諭廣訓直解,不過可參用方言裡語,引證古今譬喻,使人人易於了解,樂於聽聞。其他殺生、溺女、爭鬥、圖賴、惜字、惜谷以及禁宰牛犬,禁捕青蛙,解說難證,都可在鄉約宣講的地方,分別講解。鄉約宣講以外,還可舉辦善舉,禁除惡俗,調查鄉村利弊,訪問孝弟貞節,以謀鄉村教化的施行。鄉約局中並備冊簿多種,「一冊採訪節孝事略,一冊記地方風俗,一冊書各鄉見聞善惡報應,一冊記出入細數,一冊記講約生赴鄉宣講功課,一冊記獎勵善類,一冊記懲戒兇惡,一冊記示諭文書底稿,一冊登記收捐,一冊記鄉董到局會敘輪流日期,一冊記刻印各種善書,散布細目」,才能有條不紊,有數可稽。
無錫和金匱兩縣在相同的時代(咸豐五年),也有鄉約局的辦法,不過因為二縣公署同在一城,所以只設一局,名曰錫金鄉約局。錫金鄉約局的情形,雖然沒有常熟鄉約局那麼複雜,然而根本的方案是相同的。總局有約正六人,常川赴鄉倡導,給以相當報酬,在城分東南西北四里宣講,在鄉各圖有鄉約所一處,每年每處輪講二次。各圖尋常朔望的宣講,則由鄉約長會同紳董辦理,鄉約長並且可以參加地方一切除弊興利事宜,鄉約和鄉村行政又漸漸發生密切的關係。當然各圖孝子、悌弟、貞女、節婦事跡要採訪獎勵,保嬰、養老、敬節、恤孤、惜字、放生、掩埋、助葬、救火、備荒善舉,要隨時隨地舉行,花鼓、攤黃、宰牛、賭場、窩匪惡行,要查明處辦,以謀弭患,救災、濟急和保衛局表里相輔而行。
咸豐五年真是鄉約發達的一個年頭,不惟江南各縣縣縣如此,就是四川的慈谿縣,也同時在那裡提倡。不過四川和江南距離很遠,所以兩地辦理的情形也大異。慈谿所辦鄉約,並不延紳設局,只有條約九條,在呂氏鄉約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三條下面,加上守望相助,毋習賭博,毋留匪類,毋縱圖詐,嚴禁溺女,勸辦保嬰六條。不過後面附有一個鄉約公據式,倒有一點參考的價值,我們現在把他引在下面。
鄉約公據式
立鄉約 鄉 圖約長 同約
等奉邑尊勸諭舉行鄉約凡同約之人各宜恪守條程協力奉行互相勸戒毋得疏忽如有抗違等情公同稟究立此鄉約兩本一本呈縣一本存約長此約。
咸豐五年 月 日立鄉約約長某某
其實江南一帶,不單有鄉約局所,並且有鄉約書籍,依照鄭經「現行鄉約錄」的記載,似乎也是由江陰刊行,「呈制憲(總督)頒發州縣,以冀道一風同」。不過經過「庚申之變」(指咸豐十年太平軍攻破江陰),鄉約局所固然消滅無跡,鄉約書籍也風流雲散,提倡鄉約的江南,究竟不如提倡團練的湖南,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領袖的問題,還是民氣的問題?亂後舊事重提,又要提倡鄉約,又要刊行書籍,所以鄭經又聯合舊董常善元,莊俊,李翰芳等重刊鄉約書籍,而以「現行鄉約錄」一文為之序。鄉約書籍我們雖然沒有看見,不過據「現行鄉約錄」所述,「首頁恭書上諭」「次列禮部則例」「次集藍田呂氏說」「中列各大憲稟詞條程」「繼列各大憲批詞告示」「後載勸善諸說」,末附撫恤數篇,我們也可以窺見一斑。可惜我們沒有找著這樣一本鄉約,不然我們對於實際的狀況,又要知道得多一點。
我們討論常熟、無錫、金匱各縣鄉約規條的時候,曾經提到和鄉約有密切關係的同善會,大約提學命令裡面,曾經提到「明儒高忠憲公同善會會講之法」令各縣分別遵辦。所以常熟鄉約會講變通法,有「嘗考明儒高忠憲公有四季講會之例」「令擬仿其意,每圖每年舉行鄉約,以四次為率,兩次則借經惜字會,兩則次借經惜谷會」;錫金鄉約局也刊行高子憲約,作為座右銘。其實這個仿佛鄉約的同善會,自經高忠憲和陳幾亭兩人提倡以後,在浙江曾經盛行一次。大約在乾隆初年由浙江楓經鎮人民發起試辦,頗著成效,所印同善會書,自經江浙憲頒以後,流傳益廣,影響益大。不過同善會的目的,到底和鄉約不同,我們不能替詳加分析,不過「會講廣義」一文,倒還有鄉約的原意,值得我們的注意。會講廣義共分七種辦法:一曰主講,二曰分講,三曰勸解,四曰助講,五曰士講,六曰訂講,七曰辦講。 主講指同善會會講,必需縣尊「主村提村,廣使風行踴躍」。分講提到程子令晉城,曾立鄉校六十餘所,明季嘉善縣城,曾有鄉約二十五處,所以同善會也要多立講所,分別宣講聖諭十六條及勸善等書,便是鄉約固有的面目了。勸解引朱子勸諭伍保事件,橫渠雲岩教化人民事件,使同善會也能口頭勸諭,或文告勸諭。助講系用善書,格言,或文或圖,或歌或詞,使識字者人人能讀,傾聽者人人能解。士講指諸生講勸,訂講指職員講勸,辦講則專指辦事方面,使「有力者捐貸,有心者幹事」。
總而言之,清代鄉約的實施,也有不少的特別成績。不過提倡鄉約的地方官吏,人民領袖,都是受了政府的餘毒,提倡鄉約的時候只有鄉約,提倡保甲的時候只有保甲,提倡社倉的時候只有社倉,提倡社學的時候只有社學。從沒有一個學者,將他們四者的相關性找出,整個性找出;也從沒有一個地方,將他們四種制度打成一片,合為一體。他們忘記了農村生活的基本單位,皇帝的眼光在全國,督撫的眼光在全省,知縣紳董的眼光在全縣,小小的村落,從沒看在他們的眼中。以提倡鄉約的辦法去提倡鄉約,已經嫌其單純,不能兼顧;以提倡縣約的辦法去提倡鄉約,更覺城鄉遼遠,官民隔閡,無怪乎清代鄉約的費力多而成功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