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約制度 · 第八章 鄉約保甲的合用下

呂新吾是鄉約保甲合用的第一人,劉蕺山便是鄉約保甲合用的第二人,呂新吾草創規模,自然不能十分完善,劉蕺山師事成規,自然易於斟酌損益。不過呂新吾的官職大,時代好,所以成績也比較優良;劉蕺山起初施行鄉保的時候,只是一個府尹,後來襄贊朝廷的時候,又到了崇禎的末年,鄉約保甲固然不能挽回明末的劫運,時機也沒有允許他們去挽救。所以我們研究呂新吾鄉甲制度的經歷,是呂新吾一段成功的歷史,一段得意的歷史;我們研究劉蕺山鄉保制度的經歷,是劉蕺山一段失敗的歷史,一段傷心的歷史。 劉蕺山在明儒理學的地位,自然是十分超越的,雖然趕不上王陽明先生,然而也在前五名以上,和顧憲成高攀龍齊名。他所作的人譜,闡明太極陰陽動靜的道理,和周濂溪的太極圖,有同樣的價值。「人譜」見《劉子全書》卷一。他主持的證人社,雖然不及東林書院的聲氣浩大,然而在明末學術界裡,也有相當的地位。社人會約的辦法,有約言,有會講,頗有鄉約的遺意。明末學者組合的會約極多,證人會約由蕺山主持,在儕輩中自然是比較有聲有色。「證人會約」見《劉子全書》卷十三。他不但是一位第一流理學先生,並且是一個第一流政治家,一個第一流經濟家。他作官的職分不大,日子不久,本來可以不必多所論列,多所參奏,然而他總是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他作「行人」的時候,便實行《周禮》行人的職掌,去討論藩衛封建的問題。見「敬循使職,咨陳王政之要,懇祈聖明,端本教家,推恩起化,以裨宗藩,以治萬田治安疏。《劉子全書》卷十四。他自己知道是使署冗員,分不得論列天下事」,然而以為世教人心之責,又不能不出來說幾句話。所以他一則疏論「修正學以淑人心,以培國家元氣」,再則疏論「躬禮教以端法官之則,以化天下」,三則曰「參正孔廟祀典,以為萬古師道」,乃至學校,選舉,兵事,財政,莫不有懇切的呈請,精確的論斷。不過他的根本主張,總不外教化兩個大字,差不多可以說是中心的主張,惟一的主張。他初任順天府尹的時候,便請修明京兆職掌,大者擊斷貴戚,小者翦戮豪強。崇禎二年清兵圍困北平都城的時候,他正是順天府尹,有守城守土的專責,蕺山乃編排保甲,安插流亡,並力辟遷徙之議。他的「保民訓要」,寓鄉約於保甲之中,寓教化於刑法之內,便是這個時候產生的。他作都察院右都御史的時候,便更要執行御史的彈糾,圖謀風紀的嚴肅。他的「鄉保事宜」,寓保甲於鄉約之中,寓刑法於教化之內,便是這個時候產生的。 他對於賦役方面,也有不少的見解和工作。治理京兆的時候,清汰賦役,裁革冗額至一萬六千餘金。他歸隱田裡的時候,對於地方徭役不均,每於攢造黃冊的時候,提倡均役的辦法。因為浙江舊例,縉紳大家不在里甲之內,所以細民百畝而役,大家萬畝亦不役。崇禎十四年又值攢誥黃冊的日期,蕺山願以身作則,率領縉紳大家參加里甲,以分平民徭役。後來蕺山應召北上,邑令欲專排劉姓縉紳盡入里甲,計地八千畝合為二十甲,其他姓因族人反對,故仍不列入。劉姓本僅應役十甲,因為蕺山提倡的原故,增至十四甲。蕺山地近百畝,依縉紳例無役,依平民例役一年,而蕺山因分布兩里,故以百畝之地,而應二年之役。可見蕺山對於均役問題的以身作則,也可見均役辦法的不易通行。見《年譜錄遺》頁十至十一。 他不但對於人民賦役十分關心,主張平均,並且對於其他國民經濟,社會福利,也作過不少的工作。他的本鄉山陰縣天樂鄉,因受浙江、西江、麻溪三水合流影響,潦時常為澤國,因受麻溪壩隔絕影響,旱時亦成荒鄉,所以民生異常困苦。故老相傳,以為「天付吾鄉樂,虛名實可羞,荒田無出產,野岸不通舟,旱潦年年有,科差疊疊愁,世情多戀土,空白幾人頭」。蕺山查察山川形勢,依照歷代進展,才知道「磧永不可塞,麻溪永不可開」的厲禁,已經失去當時的原有效用。他提出三個主張,上策移壩,中策改壩,下策塞壩窪。移壩者移麻溪壩於貓山,專備橫決之浙江、西江,而不備細小的麻溪。改壩者加大麻溪舊壩,使麻溪得以暢通而免水患。塞壩窪者,使壩內外居民,旱年皆可分潤麻溪之水,而不為壩內居民所獨占。以上見「天樂水利議」,在《劉子全書》卷二十四。貓山閘本來是大水關閉,小水開啟,以避浙江、西江二水的倒灌,而閘夫貪利,大水亦開閘通過船隻,以致天樂常遭水患。所以蕺山又作貓山閘議,主持更閘制,使大水時閘低不能通舟;更閘夫,使大水時為民而不謀利。見《劉子全書》卷二十四。 他不但關心水害,也關心民食,預防方面他提倡社倉,實際方面他參加賑濟。崇禎十二年秋收不佳,十三年春收無望,浙江發生饑饉,鄉紳乃極力籌捐,一面賑濟,一面平糶。蕺山以為「年年議儲米,年年議平糶」,結果總是無成。所以主張提出一部捐款,辦理社倉,以為百年長久之計,並引孟子「制田裡,教樹畜,為王政本」,而以社倉為「近世之田裡樹畜」。見「社倉緣起」,在《劉子全書》卷二十四。當時惟有友人錢欽之贊同,在昌安廂一地實行,後來全府也采同樣辦法,令行三十九坊限坊儲米,以備荒年。蕺山也和同里朱邢各君,醵米二百石,成為昌安社倉,並作有昌安社倉記。《劉子全書》卷二十四。裡面有「儲米於今日,即社倉之虛著,儲米於他日,即社倉之實著」,「不狃於目前可喜之功,而必為千百世無窮之慮」,並且提到藍田呂氏,關中橫渠氏,稱道他們聯屬鄉人的功勞。社倉事宜有入例,有出例,有平糶,有賑粥,有周恤,每年推老成殷實者一人,掌管一切出納,以三年為任期。「社倉事宜」見同書。至於實際賑災的工作,他也行過多次。他作京兆尹的時候,因為京師被危,難民千萬,流離失所,乃以地方長官的資格,會同縉紳盡力賑濟。崇禎八年天樂,桃源,紫岩等鄉被水,蕺山募銀二百四十兩,米十五石遣諸生賑之,其後政府亦撥米一百八十石助賑。崇禎十年嵊縣旱災,蕺山募集銀六百三十七兩,米一百七十一石,又募本地八百九十餘石,遣諸生分設粥廠一百三十七所,日賑四五百人。夏季又募三千餘金,賑饑民四萬二千一百三十口。 此外鄉約保甲,更是他的政治根本辦法,沒有一地不如此設想,沒有一時不如此設想。他作京兆尹的時候,曾實行過鄉約和保甲,並作有「保民訓要」一篇,描寫他的鄉保制度。崇禎七年他鄉居的時候,邑令提倡鄉約,他便作鄉約小相篇,比「保民訓要」更加詳明,可惜令不能行。他的鄉約理想既不行之鄉里,他便作「劉氏宗約」,轉而行之宗族,正和呂新吾鄉居的工作一樣。他作都察院的時候,又有「鄉保事宜」,要把鄉約保甲方案,行之他的舊蜀京兆地方。後來都城淪陷,崇禎殉國,浙紳有舉蕺山擔任浙東團練鄉勇事務者,蕺山又作鄉書,廣鄉書;鄉書言鄉保積儲城守義勇諸務,廣鄉書則兵農里甲合議,並於朔望會士民講鄉約,習武藝,以謀守御。見《年譜錄遺》頁十二至十三。然而都城是失陷了,崇禎是殉國了,南京又失陷了,連他們浙江的杭州也失陷了。蕺山知大事已去,獨木難支,一方面自愧不能挽救國難,一方面又怕被迫失身異族,所以絕食二十餘日——順治二年六月十五絕食,二十五日投水未死,七月初八絕命——先生的餓食,比起文天祥,方孝孺,又不覺有「慷慨從戎易,從容就義難」之感。他這種學術,他這種精神,為什麼不能挽回明末的劫運,自然是我們很關心的一個問題。他這樣的提倡鄉約制度、提倡保甲制度,鄉約制度,保甲制度加上他的學術,加上他的精神,仍然無補明末的大局,更是我們要研究的一個問題。 不過在沒有問答上面兩個難題以前,我們必需先來分析他的鄉保制度內容,研究鄉保制度的環境,以及鄉保制度的進展,才敢有一個具體的答案。他實行的鄉保制度共有兩個,一個叫作「保民訓要」,以保甲為主,鄉約為輔,一個叫作「鄉保事宜」,以鄉約為主,保甲為輔。「保民訓要」是在崇禎二年(公曆一六二九年)任順天府尹的時候頒布的,「鄉保事宜」是在崇禎十六年(公曆一六四三年)任左都御史的時候奏呈的。十四年前的鄉保制度,是教化寓於保甲之中,十四年後的鄉保制度,是以鄉約行保甲之法,名義雖然不同,而根本原則,主要辦法是一樣的。他頒行「保民訓要」的時候,是一位順天府尹,京師為帝都所在,五方雜處,所以第一個問題自然是地方治安。並且那個時候,流賊遍地皆是,清兵出沒近畿,尤其不能不講保甲,不講守御。所以「保民訓要」開宗明義,便是「為通行保甲以安地方事」,並且以為「弭盜安民,莫善於保甲」。「保民訓要」裡面的名稱,也是什麼「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禮」,「保甲之養」,「保甲之備」,「保甲之禁」等等。「保甲之籍」是普通的戶口編查,還可勉強說是保甲的工作,「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禮」,便近似鄉約的工作,「保甲之養」,近似社倉工作,只有「保甲之備」和「保甲之禁」才是真正的保甲工作。我們現在先將「保民訓要」裡面的內容稍加分析,然後再去討論「鄉保事宜」的內容,以及這兩種制度的異同優劣。 保甲之籍共分軍民兩種,軍有屯軍、營軍,民有土著、流寓以及士、農、工、商、庶人在官、道、僧、優人、樂戶、流乞十種的分別。軍人除戰守有事外,都要聽有司(地方長官)的節制;不過因為軍人本有名籍,本有編制,所以「保民訓要」並沒談到軍人的名籍和編制。民人如士、農、工、商、庶人在官五種,是沒有問題,一體編查。下面的五種,則「妖道有禁」「游僧有禁」「合班梨園有禁」「土娼有禁」「奸細有查」尤其是流乞的管理,弄得特別周到。「凡流乞總甲收之各鋪房,查其來歷,冬月以官糈養之,至春遣還原籍收管,驅以力農」。不過無家可歸,或離家太遠的流乞,也可通融辦理,流寓京師。民人的編制,自然不外乎十戶為甲,甲有長,十甲為保,保有長的舊法。不過十保的上面,蕺山加上一個鄉的階級;若干鄉的上面,又有一個坊的階級,五坊的上面為城,五城的上面為畿,五城的外面為郊,郊的外面為都鄙。他這個鄉保制度,雖然有鄉長的名稱,雖然有都鄙的名稱,有近似呂氏鄉約的六條,有洪武鄉里的六諭,然而老實說起來,大部是城市的工作,不是鄉村的工作。鄉村是一個基本的社會單位,自然的社會單位,彼此互相認識,彼此互相信託,奸宄才容易查察,教化才容易推行。拿鄉村的辦法去推行到城市,去推行到五方雜處,萬惡會萃的京師,無怪乎地方治安,人民風俗只能糾正於一時,不能傳留於永久。然而保甲到底是保甲,鄉約到底是鄉約,我們不能因為他們移到城市,便不去研究他們,更不能因為他們在城市不易實行,便不去研究他們。蕺山也知道彼此認識,彼此了解,是保甲鄉約的基本條件,所以一甲之內,「各戶互相親識,以聽命於甲長;一保之內,各甲互相親識,以聽命於保長」;一鄉之內,各保互相親識,以聽命於鄉長……一甲之內只有十戶,自然彼此熟識;一保之內共有百戶,還可勉強相識;一鄉之內共有千戶,便沒法認識,鄉的上面人戶更多,認識更談不到了。也許蕺山的原意,不是指人民的認識,而是指領袖的認識,譬如一保之內,十個甲長互相親識,一鄉之內,十個保長互相親識,便沒有什麼困難了。不過單有十戶裡面的人民相識,十戶以外便只有領袖相識,而沒有人民相識,治道或者可以維持,教化實在是不容易推行的。因為教化的推行,完全根據情感的放射作用,人民彼此不相認識,情感關係也便無從發生,鄉約之所以為鄉約者以此,鄉約之所以不為市約亦以此! 因為「保甲之籍」管的是人民戶口,所以一定要有一種戶口表格,去登記每戶的人口狀態。「保民訓要」的後面,附帶有四種保甲牌式,第一種是民戶用的,每戶一紙,下面的三種便是甲長、保長、鄉長用的,每人一紙。民戶用的牌式,和普通的保甲牌式相差不遠,由鄉長給與,並加蓋鄉長私記。內容無非是某城某坊某鄉某保某甲人,某業某籍,何時遷來,何處遷來,父某,母某,兄某,弟某,妻某,子某,客某,仆某等等。不過人口記載的後面,還有一個附錄,說明成丁、門面、戶稅、行稅、月糧、器械的數目,以便有事的時候,可以徵發人夫,籌畫餉械。甲長的牌式前面有甲長個人的登記,也是某城某坊某鄉某保某甲甲長,某業某籍,何時遷來,何處遷來。牌式的中部,專載本甲十戶各戶長的姓名和職業。牌式的後部,添上幾句有趣的文字,「火燭相誡,盜賊相御,憂患相恤,喜慶相賀,德業相勸,過惡相規」,極像呂氏鄉約的條款,也就是蕺山所謂寓教化於保甲的辦法。保長、鄉長的牌式,和甲長是一樣,都是由政府發給的,當然下面所轄的階級名稱,自然要跟著更改的。不過鄉長牌式的裡面,又有兩個小小的問題,值得我們的討論。一個是本籍的申明,「必用土著士紳」,在甲長、保長牌式裡面是沒有的。這是不是說甲長,保長可以不用本籍人士,而鄉長必需用本籍人士?甲長、保長是按照住宅的次序排列的,舉到某人便是某人,所以不能分別本籍客籍。並且甲長,保長的關係比較輕一點,所以寄籍也可充任。第二個問題是鄉長的名稱,在「保甲之籍」的本文原作「鄉長」,在鄉長牌式的前後也作「鄉長」,不過到了中間便叫作「鄉約長」,把鄉約的意味又加多了一點。鄉長不但有牌式,並且有專札,裡面的文氣,便鄉約多而保甲少,我們不妨轉錄在這裡,以資參考:「某府縣為鄉約事,照得京師首善之地,保甲王化之基,積甲成保,積保成鄉,厥任彌重,實惟吉人端士,乃克勝之。咨爾學行老成,眾所推允,茲特立爾為一鄉約長,約爾一鄉之民,使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共成敦睦之風,永效君親之戴。尚有異數,俟爾殊能,須至札者」。 「保甲之政」名為保甲之政,其實是鄉約之事,綱目六款像上面保甲牌式所載的一樣,「一曰火燭相誡,二曰盜賊相御,三曰憂患相恤,四曰喜慶相賀,五曰德業相勸,六曰過惡相規」。因為保甲注重治安,所以呂氏鄉約患難相恤的火水,盜賊另立專條,並且放在前面。第三條憂患相恤便是呂氏四條的患難相恤,第四條喜慶相賀便是呂氏三條的禮俗相交,第五條德業相勸和呂氏一條是一樣的,第六條過惡相規和呂氏二條只差了一個字,這些事業的實行,「一戶有事,九戶趨之,一甲有事,九甲趨之,一保有事,九保趨之,一鄉有事,各鄉趨之。一甲十戶的合作,自然是沒有什麼困難的;一保百戶的合作,便比較的困難;一鄉千戶,認識尚且不能,又怎麼能通盤合作;一鄉以上,便更不消說了。不過下面又有一個相反的意見,「小事聽鄉長處分,大者聞於官」,甲長保長又是幹什麼的,保甲組織又是幹什麼的?從前的保甲組織,都是什什伍伍的組織,從前的保甲工作,都是提綱挈領的工作;如身之指臂,臂之使掌,掌之使指,只顧上面指揮的靈便,而不顧人民合作的困難。府尹為五城總領,由皇上擢用,去指揮監督五城的鄉保;城司為五坊的總領,由府尹與城院會薦,去指揮監督五坊的鄉保;坊官為各鄉的總領,也由府尹和城院會薦,去指揮監督各鄉的鄉保。由此而下,鄉長指揮保長,保長指揮甲長,甲長指揮戶長,完成上下相維,大小相承的保伍組織。組織固然是十分嚴密,然而未免太機械一點,太人為一點,對於反面的防制工作,自然不無小補,對於正面的教化工作,是沒有什麼幫忙的。 「保甲之教」完全根據在洪武六諭上面,各甲每日一申飭,各保每旬一申飭,簡其不肖者教之,保長累贅還少,甲長豈不是一天到晚都要忙死?此外又照洪武最初的辦法,以木鐸徇於道路,且行且擊,且擊且讀,以驚悟民眾。朔望的會集還是照舊,由各鄉會同官府共同宣讀六諭,並且申飭不肖,或旌善,或記過,以儆其餘。凡本鄉終歲無訟者,旌其鄉曰「仁里」,鄉長特予記錄;早完官稅者旌其鄉曰「義里」,鄉長也有記錄,息訟是仁,完稅是義,蕺山也未免太牽強一點;凡民六德(指六諭)俱備者,鄉里選舉其善;能具三德者,門旌以扁;高年有德者,鄉飲酒時榮以賓位;忠臣孝子義夫節婦,便申請朝廷,特加旌表。濟惡不才者有罰,三犯則書門以辱,俟改過乃為除去。這個賞罰的辦法,和其他鄉約賞罰相差不遠,不過又多加了「鄉舉里選」鄉飲賓禮,朝廷旌表之類,都是名義上的賞罰,心理上的賞罰,而不是實質上的賞罰。上面講的都是成人教化,所以偏重鄉約;不過兒童也應當有相當的教化,也應當有鄉學的設置。所以「保甲之教」裡面,便有這樣一條;「凡鄉立鄉學,舉鄉師,教其子弟詩書禮樂射御書數,達於成德」。其實「保民訓要」的後面,還有社倉的設備,所以劉蕺山的鄉保制度,也和呂新吾的鄉甲制度,以鄉約保甲為主,以社學社倉為輔,幾乎成為一個整體的鄉治系統。 「保甲之禮」冠婚兩項,完全依照「文公家禮」,喪祭兩項,便只參酌「文公家禮」。朱子的家禮在明代鄉里,早已發生效力,劉蕺山便正式把他放在鄉保制度的裡面了。其實冠婚喪祭完全是家禮而不是鄉禮,所以朱子叫作家禮,後人也叫作「文公家禮」,放在「保甲之禮」裡面,似乎有一點勉強。除了冠婚喪祭以外,還有三種真正的鄉禮,就是《周禮傳》下的鄉飲、鄉射、讀法。鄉飲共分春秋二次,大小兩種,一鄉由保長甲長共出飲資,先祭土谷之神,然後再行會飲之禮;一甲只由甲長會集各戶聚飲於私家。鄉射每月朔望皆有,所以練習武事,士人習射於學宮,齊民習射於別圃,庶人在官者習射於公署,都是由技術高明的人教導,官長只負提督之責。讀法就是宣講聖諭,只由各鄉「約長」率領保長、甲長參加,而沒有普通的人民參加,倒是一個特別的先例,鄉約宣講的地方叫作「鄉約所」,也有聖諭牌,也是朔望舉行,也有善惡報舉,同朱子的月旦集會讀約之禮相差不遠,不過一個是領袖的聚會,一個是人民的聚會,差別雖少而關係頗大。因為鄉約宣講是鄉約裡面一個主要部分,也是教化人民的一個重要方法,只是領袖參加,沒有人民參加,教化的功效自然會減低不少。「保甲之禮」後面,並且提出幾個上下高低的原則,「凡家庭尚親」「凡公庭尚賢」「凡鄉社尚齒」「凡講約尚貴」,作為日常生活的標準。甚至行路的男左女右,來往讓避,以及飲酒的程度,菜餚的數量,都有一點解釋,作為日常生活的參考。 其實「保民訓要」裡面最特別的一綱,還是「保甲之養」,關係農田、水利、樹木、糧食、倉庫、賦稅、養濟、義冢,施棺等等,完全是物質生活裡面的事項,為現在社會所重視,而為鄉約保甲所忽略的。呂氏鄉約第一條的德業相勸,雖然也有「治田」的字樣,然而地位極小,關係極輕,不能和精神方面的事項,道德方面的事項相提並論的。作者分析呂氏鄉約的時候,對於德業相勸的業字,總覺得發揮不足,總覺得有補充的必要。「事父兄,教子弟……」這一大段,似乎是德而不是業,並且前面已經列舉。真正的業,只得「讀書,治田,營家,濟物,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而讀書和禮樂書數還不能真算作業。現在有了蕺山的補充,呂氏鄉約的缺憾,當然可以彌補了。農業的提倡,共分「農田」,「樹宅」兩部,農田包含稻、黍、稷、麥、菽五種,樹宅包含桑、麻、木棉、棗、楊以及其他蔬果。春天「令民畢出在野,有事於耕」,夏天「令民畢出在野,有事於耔」,秋天「令民畢出在野,有事於獲」,冬天「令民畢入在戶,有事於蓋藏」,都是在每月朔日,由「坊廂承旨轉相傳諭」。這完全是農民自己的工作,不知京師鄉保為什麼要弄上這些農業工作,也不知社會鄉保為什麼要弄上這些私人工作。這和上古時候的村落社會(Village Community),現在俄國的集團農場(Collective Farm)十分仿佛,不過私有產權還沒有打倒罷了。農業知識的推廣,農業技術的介紹,在現在農村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種社會工作,不過農業實際的工作,實在用不著承旨,也用不著傳諭。 關於糧食調節,災荒救恤的辦法,劉蕺山也有一個特別的辦法,又破除了朱子社倉的成規。他的辦法不是每村有倉,每倉有谷,豐年則收入,歉年則放出的老法。他的辦法是每甲有一二戶蓄糧,每保也有一二戶,每鄉也有一二戶,坊司買米積煤,州縣常年積穀,一層一層都有預備。每甲推一二戶,預蓄雜糧一年,煤芻一年,遇欠則以時價分賣於本甲,每保也推一二戶,預蓄雜糧煤芻二年,每鄉則蓄三年之糧煤,似乎算是充分的預備。不過這一二戶如何推出,他們是不是願意預蓄;預蓄的資本是否由私人自出,私人是否有這許多資本;將來出賣的時候,什麼是時價,歉年所得的錢是歸誰,豐年所賠的本又歸誰,都是劉蕺山沒有回答的問題,還有「雜糧一年,煤芻一年」是否指一戶一年的煤芻,或是十戶一年的煤芻;一戶一年的煤芻無補於其他九戶,十戶一年的糧煤又似乎太多。因為每甲有人預備一年,每保有人預備二年,每鄉有人預備三年,假使是指他們自己的糧煤,一甲只有一二人,一保只有一二十人,一鄉只有一二百人有煤有糧,其他的大多數還是沒有法想,假使指全體一年,二年,三年的話,一共預備了六年的糧煤,還有州縣和坊司的接濟,又似乎是太多。不過蕺山這種分家積蓄的辦法,比起社倉共同積蓄的辦法,以覺得易得人民的信仰,易於在各處實行。此外「保甲之養」還談到賦稅、養濟、養塚、施棺的設備,賦稅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其他便是鄉里的義舉,也是不可少的。 劉蕺山鬧了半天保甲長,保甲短,保甲這個,保甲那個,其實只有這個「保甲之備」,是真正保甲的工作,是真正防衛的工作。器械每戶備兵器一件,木棍一條,每甲備鑼一面,每保備牛三隻,騾三頭,每鄉備馬四匹,弓矢二十副,以資應用。壯丁每甲挑選三名,每保共有三十名,另加藝士二名,每鄉共有壯丁三百名,藝士二十名,另加鞱略士一名。無事自相團練,只由每鄉火夫一人,鳴鑼直夜,並口宣火燭相誡,盜賊相御,憂患相恤,喜慶相賀,德業相勸,過惡相規,以資警勸。有事壯丁藝士集合,由鞱略士部署,受命於司城,以相守御。郊外有警,士民先運糧食入城,寇至則相率入城,各依親戚借住,或至寺院聚居,以完成堅壁清野的政策。這個辦法假使能夠實行,千百人民便可以自守,千萬土匪都沒有辦法,明末如此,就是現代也還如此。最後一條「保甲之禁」也有一點保甲禁暴安良的意思,一共有十三目,無非是什麼停喪娶妻,同姓為婚那一類違反當時社會道德標準的事件。禁約的舉發,普通保甲是連坐的,這裡也是如此,「一戶犯禁,九戶舉之;一甲容奸,九甲舉之;一保容奸,九保舉之;一鄉容奸,各鄉舉之;司坊容奸,上官舉之」。 上面講的那個「保民訓要」,是地方官吏分內的事情,地方自治應有的工作,不過劉蕺山對於鄉約保甲特別重視,屢次加入奏章,幾乎視為國家根本政策之一。王陽明,呂新吾不能不說是提倡鄉約保甲十分努力,十分認真的人物,然而他們只認為地方的工作,而不認為國家的工作,所以他們的奏章裡面,是不討論這些東西的。蕺山「再申人心國勢之論,以贊廟謨疏」,題目何等重大,裡面的內容倒有一半是鼓吹保甲和鄉約。全疏共分四點,一曰安民心,令民立為保甲,編成義勇,豈不是在那裡談保甲嗎?三曰安士心,以為鄉約保甲之法相為表里,既有保任之法,則不可無約束之法,既有人民團結為保甲,則不可無老成行誼之士為約長,豈不是在那裡談鄉約嗎?「敬陳地方善後事宜,以祈聖鑒疏」,也有「十家為甲,十甲為保,十保為鄉,鄉擇賢者一人立為長,以約束其眾。朔望讀法,誦高黃帝六訓……」,豈不是又在那裡鼓吹鄉約保甲嗎?蕺山立朝不久,屢以梗直忤旨革職,奏章本來不多,關於鄉保的奏章自然也不會很多的。不過到了崇禎十五年,升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時候,他的鄉保政策,又成為施政的根本。因為都察院的職責是風紀,而京師又為首善之區,所以蕺山又有「申明巡城職掌,以肅風紀,以建治化疏」的奏呈。他以為先王之治天下也,先之以敬讓而民不爭,道之以禮樂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不過現在良法美意、蕩然無存,只有這個「鄉約保甲二事,猶有先王之遺焉」,鄉約保甲經過這種的稱讚,這樣的抬舉,真是不勝榮幸之至。所以蕺山毅然決然,令所在地方特設鄉三老,申高皇帝六言大訓,務以其時講明之。而即以鄉約行保甲之法,使比閭而居者有善可以相長,有過可以相規、平居而親睦宛如同井,有事而捍禦即為千城。這位大好皇帝,也看上了鄉約保甲,以為「講明鄉約保甲,尤得安民要領」。所以蕺山特別起勁,特別賣力,將「鄉約保甲,二事通為一事」,編成「鄉保事宜」,一面奏呈皇帝,一面施行地方。這個「鄉保事宜」,就是我們上面所說兩種制度之一種,也就是我們現在要來分析比較的東西。 我們上面已經說過,「保民訓要」是以保甲為主,鄉約為輔,所以內部的款目,便叫作「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禮」「保甲之養」「保甲之備」「保甲之禁」。「鄉保事宜」是從整肅風紀下手,是都察院下來的章程,又得改換一番面目,所以內容便叫「約典」「約誡」「約禮」「約制」「約法」「約備」。「鄉保事宜」不單是題目簡短,內容也比較簡短,「約典」只有洪武六諭,「約誡」只有呂氏四條,便算完了兩部。約禮每逢朔望,有集會讀約之禮,由地方官為主,約正為賓,保甲以下為居民追隨行禮。這個賓主的辦法,是從鄉飲酒禮抄下來的,前此一切的鄉約集會,都是沒有的。當然開會的時候,也有序拜,也有開講,也有舉善,也有糾過,像普通的鄉約集會一樣,不過儀節比較簡單一點。朔望有普通的鄉約讀法,初八二十三又有特別的鄉約讀法,稱之曰「小講期」,由約正為主,保長為賓,照常行禮,農忙則輟。此外「歲節有會」,「飲射有會」,都依普通的習俗舉行,蕺山不像在「保民訓要」一樣,替他們詳細規畫了。約制就是戶籍的編制,等於「保民訓要」的「保甲之籍」;十戶為甲,十甲為保,十保為鄉,合鄉為坊,合坊為城。甲長、保長、約副皆以才充,約正則以德充,或以齒以爵亦可。約法相當於「保民訓要」的「保甲之禁」,一戶有事,一甲舉之;一甲有事,一保舉之;一保有事,一鄉舉之;一鄉有事,坊官舉之;一坊有事,城御史舉之;匿而不舉,舉而不實都有罰。不過「保甲之禁」純粹是反面禁約,「約法」則有正反兩面;正面有勸善條例,反面有懲惡條例。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良士皆有賞,賞以花紅,以粟帛,以冠帶,或則給扁,或則題旌,都隨善行的大小而定。懲惡條例所查禁的,共有失火、鬥毆、酗酒、賭博、拿訛、盜賊等二十一款之多,皆有罰,或笞或杖,或枷號,或題參,或徑自拿問,或徑行驅逐,完全是鄉約糾過以外的辦法,法律懲惡裡面的範圍。最後的約備,也是保甲分內的事情,所以和「保民訓要」裡面的「保甲之備」相差極少,無非是器械,守望,巡邏之類,我們自然無需一一比較,一一討論。 劉蕺山對於鄉保的提倡,他還以為不足,所以當他接到欽頒憲綱的時候,他又大書特書的來鼓吹鄉保制度。本來聖旨叫他們力行,不必徒托敷陳,然而蕺山以為憲綱對於都察院巡方之職,說得不很詳細,所以又上了一個「責成巡方職掌,以振揚天下風紀,立奏化成之效疏」。他仿周官六計之說,提出下面六個原則:一曰風吏治以廉善,二曰風吏治以廉能,三曰風吏治以廉辨,四曰風吏治以廉法,五曰風吏治以廉正,六曰風吏治以廉敬。「善以言乎懷保之德」,所以蕺山第一主張招撫流亡,編入保甲。「能以言乎其才勝也」,蕺山以為才能之所經理,莫先於農事。「辨以言乎其智勝也」,蕺山以為心計之纖委者,莫如賦役。法自然是一切民刑訴訟,蕺山主張由「鄉約處分回報,一概不科罪名」。上面這四條哪一條不同鄉約保甲發生相當關係,哪一條不是在「保民訓要」可以找得出來;下面的二條,便是更和鄉約保甲打成一片了。「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這是蕺山的引經據典,開章明義。要是照尋常的說法,便是風俗,便是教化。俊秀士子,有學校訓練,有師儒董正。普通人民便有鄉約讀法,「因得修其孝弟忠信之行,使民日遷善改過而不自知也」。敬指「臨事而敬」,即「近日所行修練儲備四者」,「誠風吏以廉矣,於是乎議備御請即自保甲法始」。所謂修練儲備四者,蕺山也有很好的解釋:「眾志成城,修之至也;以民寓兵,練之至也;制挺以撻堅利,備之至也;又聽民間各置社倉,以行其相友相助之義,則儲之至也」。他討論了上面六個原則以後,又附帶一個「六計類要」,和上面並行相較,一曰招撫流移,二曰開墾荒蕪,三曰清理賦役,四曰節省詞訟,五曰申明教化,六曰修飭備御,裡面分成一條一條,註明某省某府某縣,對於某種工作的成績。 上面說的各種辦法,各種制度,雖然不見得都曾實行,都有成效,不過不是拿官吏的威權發表的,便是經皇帝的威權承認的,事實上或者沒有效果,法律上自然是有地位的。他們並不是空言,也並不是理論,他們都是已經成立的法規,已經成立的制度。我們要看蕺山的鄉約保甲理論,恐怕《鄉約小相篇》《劉氏宗約》《鄉書》《廣鄉書》裡面,更要詳細一點,更要完備一點。《鄉約小相篇》我們還沒找著,據年譜所載,是崇禎六年編輯的,編輯的動機,是扶助邑令提倡鄉約,編輯的內容,是「首載高皇帝聖諭六言,衍釋大意,次鄉約事宜,次鄉約類訓」。《鄉約類訓》大約是《鄉約小相篇》裡面最主要的部分,像「保甲訓要」的「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一樣,有「鄉人守望之約」,有「鄉人讀法之約」,有「鄉飲之約」,有「鄉射之約」,有「鄉學之約」,有「鄉舉之約」,有「鄉儲之約」,把古代的讀法、鄉飲、鄉射、以及學校、選舉、保甲、社倉都包羅在裡面,所以年譜稱其「視保民訓要更加詳明」。可惜邑令不能施行,致使鄉村組織不能根本改造;更可惜原文未能找出,致使蕺山整個鄉村組織理論,不能徹底了解。 《劉氏宗約》是在崇禎七年,《鄉約小相篇》草成以後一年實行的。約有宗長一人,總宗教,以約九族之眾,宗翼二人,左右宗長舉宗教;如宗長年齡不大,還要另舉宗老一人,以表率宗族。此外辦理約事,有宗干一人,司錢穀出納事宜,宗糾一人,任糾繩綱紀的責任。宗約和鄉約一樣,也有彰善簿以彰善,紀過簿以紀過;也有月朔告廟之會,也有祖訓講解之禮。不過另有息訟和訟辦法,比鄉約更加積極,凡族人未經宗長處分,而輒興詞訟者至以罪論。又置族中義田百畝,以周恤宗族,一恤賢,二恤鰥,三恤孤,四恤婺,五恤喪,六助喪,七助婚。年譜稱劉宗事無大小,無不取裁蕺山,蕺山亦「示以尊祖敬宗之道,聯以收族合渙之誼」,所以「服習既久,風尚一變,二十餘年,通族莫有訟公庭者」,乃至蕺山沒後,「猶尊行其教不衰」。 《鄉約小相篇》我們不易找得,《劉氏宗約》不知道有沒有成文法則,我們對於蕺山鄉約理論的了解,自然是非常遺憾。幸而《劉子全書》載有《鄉書》,使我們明了蕺山鄉約的理論,最後鄉約的理論;不幸而《劉子全書》略去《廣鄉書》,使我們對於蕺山的「兵農里甲」大計,不能有相當的認識。好在《鄉書》講「鄉保積儲城守義勇諸務」,和我們的題目接近一點;《廣鄉書》講「兵農里甲」,和我們的題目離遠一點,我們有了鄉書的理論,鄉書的主張,也可以窺見蕺山全部的主張,最後的主張了。《鄉書》雖然是「在鄉言鄉」,跡似乎小人自謀,然而只要「子言孝,弟言弟,士服詩書農力田,相與無即於慆淫」,「而伍兩卒徒之眾,厲兵講武之法,已寄於此」。只要能如孟子所說「省刑罰、薄稅斂、深耕易耨,壯者以暇日修其孝弟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長上」,便可「制挺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更「何憂乎外患」。只要「君子之教」聞風興起,自鄉而國,自國而天下,「秦晉梁楚,總屬門庭,霜露日月,同流血氣」內寧外攘,也不過我們這些「鄉人之政」。所以《鄉書》這種主張,《鄉書》這種辦法,小之可治一鄉,大之可治一國,可治天下,農業國家的政治,大約都是如此的。 上面所說的見解,是《鄉書》開宗明義的前題,自責責人的約言,約言的後面,便是《鄉書》的本體。《鄉書》本體仍然是鄉約保甲合用的局面,約言前序也提出鄉約保甲的主張,不過標題是「鄉約事宜」,似乎又在那裡偏重鄉約了。蕺山初任順天府尹,清兵不時入關,不時攻城,治安的維持,流民的安置是他的重大問題,所以保甲的色彩要濃厚一點。編輯《鄉約小相篇》的時候,隱居鄉里,實行教化,自然會向鄉約一面走。所以後來升任都察院御史的時候,便用鄉保事宜,現在預備鄉書的時候,便用鄉約事宜了。「鄉約事宜」的內容,和「鄉保事宜」相差不遠;鄉保事宜有「約典」「約誡」「約禮」「約制」「約法」「約備」六條,鄉約事宜便有「約訓」「約法」「約禮」「約備」四條,他們兩個制度相同的地方固然是不少,相異的地方也是很多,所以我們不能不拿他們來比較一下。 鄉保事宜的「約典」,只引洪武六諭;鄉約事宜的「約訓」,便在洪武六諭的下面,加上許多蕺山自己的註解。明太祖不好意思自己捧場,所以只提「孝順父母」,劉蕺山硬要說「忠孝一理,在家以父母為嚴君,在國以元後為父母」,正和梁延年的康熙聖諭像解一樣。見下章。「尊敬長上」加上「子弟敬父兄,百姓敬官長」,大約長的解釋是年老的父老,上的解釋是位高的官長。「和睦鄉里」只加「息爭為上」,「教訓子孫」只提到「在世家大族,尤當誡戢僮僕」,「各安生理」只說「以士農工商為常業」。毋作非為的下面,便分別列出賭,盜,私娼,容留來歷不明等人,訛言,夜行,搶火,台戲,迎神會賽,縱婦女入廟燒香,溺女,錮婢,健訟,鬥毆,行使假銀等十五項。鄉約事宜的「約誡」,只呂氏四條;鄉約事宜的「約法」,便在呂氏四條的下面,加上許多蕺山自己的註解。至於鄉保事宜的事宜,也大半容納在呂氏四條的「過失相規」裡面。其實蕺山不惟刪去呂氏原有的細目,不惟不用朱子的增損,並且連「德業相勸」也改成「德義相長」,倒和他的徒弟黃梨洲改「德業相勸」為「德業相勵」遙遙相應。德義相長的內容,完全根據洪武六諭,分為孝、敬、睦、訓、生理;過失相規的內容,便是洪武六諭的反面,不孝、不敬、不睦、不訓、不安生理。以上德行,過端,都是由甲長、保長、鄉約長舉發,大則政府旌罰,小則本鄉勵懲,獎勵有時用粟帛以資貧乏,懲罰一等一兩,二等五錢,三等三錢。禮俗之交不是朱子本來面目,沒有什麼「尊幼輩行」「造請拜揖」「請召送迎」「慶弔贈遺」;只有春秋社、私宴、賀正、賀冬、致端、賀娶妻、賀生子、賀高年、賀進取九種,由士紳作法,鄉人仿行,都以省儉為主。春秋社的舉動,不單是彼此交往,而有洪武里社鄉厲的意思,以祀土谷之神,以為飲宴之會。患難相恤一條最近呂氏原約,只略去孤弱一條,貧乏一條,而新添災荒一條。蕺山以「相」字為中心思想,孤弱,貧乏完全是被助而不是相助,所以不在患難相恤範圍以內,而只有「水火相救,盜賊相捍,疾病相問,死喪相吊,誣枉相白,災荒相濟」「貧者出力」「富者出財」,都以厚重為主。 鄉約事宜的「約禮」,沒有鄉保事宜的「約禮」的詳細,只分「講約公會」「講約私會」兩種辦法,公會由上官主領,私會則士紳約長主領,沒有賓主的分別,也沒有大講期,小講期的分別。鄉保事宜的「約制」,在鄉約事宜沒有提出專條,不過在各條的前段,有十家為甲,十甲為保,眾保為鄉的辦法,和鄉保事宜的「約制」相差不多。甲有甲長,保有保長,鄉有鄉約長一人(有時稱鄉長或約長),約副一人,總甲一人,木鐸老人一人,夜巡四人;保甲長以才選,鄉約長便以德選。「約備」雙方相差不遠,無非是預備食糧、人丁、兵器、燈籠、水缸、銅鑼、木鐸之類,以作城守團練的準備。至於城守的方案,鄉勇團練的方案,另有「城守事宜」,「鄉勇團練事宜」附於「約備」的後面,「鄉勇團練事宜」是蕺山好友祁世培所作,「城守事宜」大約是蕺山自己作的。因為本書的主題,是施行教化的鄉約,而不是施行捍衛的鄉守,所以「城守事宜」的內容,「鄉勇團練事宜」的內容,我們便不去多事分析了。此外鄉書的後面,還附表格四種,第一種是記載保甲人名,第二種是記載戶籍狀況,第三種是記載隊伍人名,第四種是記載善惡勸懲。保甲人名每保一張,保分十甲,甲分十戶,只有人名而無其他事項。戶籍狀況每甲一張,共分十戶,每戶載明戶主年齡,籍貫,生理,子婦,親識,米糧,器械等等。隊伍人名是為鄉勇用的,哨分十隊,隊分二伍,每伍各載鄉勇五名。勸懲善惡的表格叫作「勸懲格」,大約是每人一張,共分十二個月,連閏月十三個月,白圈注善,黑圈注惡,仍然是朱子善惡簿的余意。《鄉書》見《劉子全書》卷二十四。 以蕺山先生那樣的學問,那樣的人格,那樣的熱心提倡,鄉約保甲應該有相當成績。鄉約保甲要是可以辦到蕺山所期望的程度,不要說明末流寇無法蔓延,就是滿清雄師,也不易自由來去。然而流賊是在哪裡,清兵是在哪裡,鄉約又到哪裡去了,保甲又到哪裡去了?這是社會趨勢不可挽回,崇禎皇帝不可救藥;還是鄉保制度的徒法不行,或是蕺山先生的空言無補?明末的大勢自然是不好,不但流寇蔓延鄉里,並且小人滿布朝廷,有一點氣節的人物,有一點學識的人物,殺的殺了,跑的跑了,正是小人道長,君子道消的一個時代。魏忠賢當國的那些年頭,屢興黨獄,先有楊漣等六君子之獄,後有高攀龍等七君子之獄,因為那時蕺山尚少,不然他也是沒有了。嘉宗雖然是偏聽奸豎,不可救藥;思宗倒是一個有思想,有作為的賢君,蕺山在思宗殉難以後,曾有幾句精確的斷語,很能代表當時的大勢。他說「先帝無亡國之徵,而政之弊有四:一曰治術坏於刑名,二曰人才消於黨論,三曰武功喪於文法,四曰民命促於賄賂,所謂四亡征也」。時局如此,思宗皇帝不能挽救,滿朝文武不能挽救,蕺山個人當然不易挽救,鄉約地方制度尤其不能彌補。蕺山的鄉約保甲制度,照我們的眼光看起來,和其他的制度比起來,不見得哪一點不如。呂新吾處治世,所以鄉甲約容易發生效果,王陽明徵反叛,他是拿軍事作主,民事作輔,才能削平各洞,擒獲宸濠,蕺山在這種時代,一定要在外任,一定要有兵權,才能夠攘外安內。他就沒有這個機會,只作了一次順天府,一次都察院,並且每一任的日期非常的短,叫他的鄉保制度,怎麼能夠發生效力?我們很可惜鄉保制度沒有這麼一個機會,去證實他的力量,我們更可惜蕺山先生沒有這麼一個機會,去證實他的理論。不過反過來想一想,鄉保制度沒有機會,蕺山先生沒有機會,也未嘗不是他們的幸福。我們知道蕺山先生的學問,我們知道蕺山先生的操守,然而他這個人,是一個守經而不從權,能靜而不能動的先生。他是一個天字第一號思想領袖,他是一個天字第一號的精神領袖,然而講到實際的社會,實際的工作,他便有一點格格不入。他沒有機會,沒有成績,我們可以原諒他;他有了機會,沒有成績,我們便不管他的學問,不管他的人格,要去罵鄉保制度的不行,蕺山先生的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