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約制度 · 第六章 明代鄉約的演進
元朝以異族入主中國,並且享國的日子不久,然而他們的君臣,頗能勵精圖治,一方面減輕賦役,以謀休養生息,一方面組織村社,以謀團結精神。村社的組織,把勸課農桑,懲戒游惰,以及社倉,社學等事務,都包括在裡面。可惜他們把重要的鄉約忘了,所以在精神生活上,社會合作上,總有一點美中不足。到了明朝整個村社組織不復存在,不過各種農村事業也還發達,所以鄉約、保甲、社學、社倉都能繼續存在。鄉約的名稱自經南宋以後,久已不復見諸實行,太祖雖然注意農村禮教,他也沒有採用鄉約的制度。太祖的大誥三篇,以及各種教民榜文,申明三綱五常,提倡孝弟忠信,已足表示太祖治民的根本主張。洪武里社禮制雖是偏重農業宗教,自然宗教,以祀五土五穀之神,為祈禱雨暘之用,然而誓詞的內容,頗似呂氏鄉約的約文。不過一個是鄉村人民的公約,一個是皇帝欽定的誓詞,根本精神是兩樣的。按照洪武禮制的組織,鄉村人戶每百戶為一里,立壇一所,祀五土五穀之神。凡有水旱為災的時候,大眾都去祈禱,若遇五穀豐收的年成,便在春秋祭祀。祭祀的時候,有各種跪拜的儀節、並且宣讀謝神的祀文:「惟神參贊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賴生植,時維仲春,東作方興(或時維仲秋,歲事有成),謹具牲醴,恭伸祈告(或報祭),伏願雨暘(或亨)時若,五穀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神其鑒之」。此外還另設壇一所,祭無祀鬼神,專祈禱民庶安康,孳畜蕃盛,每歲三次,禮儀相同。每次祭畢,都舉行集會聚餐,並讀「抑強扶弱之誓」;「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母恃力凌弱,違者先共治之,然後經官。或貧無可靠,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不許入會」。這個誓詞雖然沒有鄉約約文的完美,然而用意是一樣的,精神是一樣的。會誓的目的,在於「和睦鄉里,以厚風俗」不過加入一點神道設教的微意,比起鄉約的禮儀為教當然是較遜一籌。《圖書編》卷九十二。
洪武禮制以外,還有一種新的制度,和過去鄉約制度根本相同,和以後鄉約制度發展相續,我們不能不略加討論。大約是洪武五年(公曆一三七二年)的時候,太祖令鄉里各建申明亭子,以宣布人民的惡行,和呂氏鄉約書籍,元代村社書門同是一樣辦法。不過申明亭子系公共建築,來往行人,隨時可見,觸目驚心,比書籍書門的辦法還要明顯。惡行的書寫,不知系何人主持,大約是鄉里老人之類,後來他們居然可以在申明亭處決戶婚、田土、鬥毆等事。這個申明亭子在明代頗為重視,所以刑律裡面註明「凡折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見《皇明世法錄》卷四十八頁四十四)除了申明亭子以外,還有一種旌善亭子,不知是何時創設,一個是紀惡,一個是紀善,正和朱子的善簿紀善,惡簿紀惡一樣。據《象山縣誌》記載,林時的話,宣德七年(一四三二年)的時候,該縣的申明旌善亭子多已廢棄,洪武五年到宣德七年不過六十年的光景,申明旌善亭子都已廢棄,一方表示這種辦法也是不易維持長久,一方表示這兩種亭子由來已久,大約都是洪武時候設立的。申明旌善亭子雖然維持不易,實行不久,然而後世的鄉約亭,鄉約所,以書亭辦法代替書籍,都是從洪武禮制發源出來的。
此外誥文屢下,無非欲使民守禮法,尊五常,專職業,孝父母,使風俗淳厚,復返於古。不過和後世鄉約制度最有關係的文告,還是那盛行明清兩代的聖訓六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宣揚聖諭的辦法,比較普通的文告較為精密,普通文告只能達到城市,而不容易及於鄉村,只能激動一時,而不容易維持長久。所以太祖規定每鄉每里,各置本鐸一個,於本里內選年老及殘疾不能生理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兒掌引,持鐸循行本里,每月六次,且行且擊,且擊且誦,以驚悟人民,仿佛從前的暮鼓晨鐘,現在標語口號一樣。《圖書編》卷九十二。這種辦法固然不易發生多大效果,這種聖諭也不見得能觸目驚心,感動民眾。不過自從陽明提倡南贛鄉約,把聖訓六諭和呂氏四條打成一片後,聖諭便加入了鄉約的組織,以後繼續發展,遂成為鄉約的中心。南贛鄉約集會所讀的戒諭,大約不是太祖的聖諭,所讀的鄉約,也許不是呂氏的鄉約。不過約前的咨文,「自今凡爾同約之民,肯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前四項完全同於聖訓六諭的前四項,後四項便同於呂氏鄉約的患難相恤,德業相勸,過失相規三項。到了呂新吾時候,聖諭牌早已成了鄉約的中心,聖訓六諭自然成為鄉約的約文,呂氏鄉約反倒沒有提及。這個聖訓六諭的變成鄉約中心,不知始於何時,大約是在王陽明舉行鄉約以後,呂新吾舉行鄉約以前。呂新吾的鄉甲約,以為鄉約保甲為「累朝之所申明,廟堂之所建白」是鄉約保甲的正式提倡,已經有了相當歷史。「時逢朔所,聚者豈無千人,待至未申,講者不聞一語」,是陽明朔日集會和朱子朔日集會的辦法已經採用,講約的辦法也已經創始。「聖諭昭揭,遵違誰復知聞,粉壁分明,奸宄全不覺察」,是聖諭牌紀惡牌亦久已應用。至於政府提倡,聖諭主體的確實時期,我們一時也不敢決定。
因為聖訓六諭到了嘉靖萬曆以後,成為講解的藍本,所以注釋的人也頗多。《圖書編》所載的明末鄉約總敘,便有兩種聖訓的解釋:一種是釋義,只照孝順父母各條原意論解,一種是釋目,每條先分若干目,然後一目一目的註解。我們現在援引孝順父母一條的釋義在下面,以見一斑:「父母生身養身,恩德至大,為人子者當孝順以報本。平居則供奉衣食,有疾則親嘗湯藥,代其勞苦,順其顏色,務使父母身安神怡,不至憂惱。如父母偶行一事,不合道理,有違法度,須要下氣,再三勸諫,如或不從,則請父母素所交好之人,婉辭勸諫,務使父母不得罪於鄉黨,不陷身於不義而後己。此孝順父母之道也,故聖祖教爾以此者,欲爾盡事親之仁,以為孝子順孫者也」。釋義只是解釋本條意義,所以較為簡單,釋目便要先分細目,然後逐目解釋,所以較為複雜。我們現在先把各條的細目臚列於下,以備參考:
孝順父母
(1)常禮(2)養疾(3)諫過禮(4)喪禮(5)葬禮(6)祭禮
尊敬長上
(1)處常(2)遇釁
和睦鄉里
(1)禮讓(2)守望(3)喪病(4)孤貧
教訓子孫
(1)養蒙(2)隆師(3)冠禮(4)婚禮
各安生理
(1)民生(2)士習(3)男務禮 (4)女工禮
毋作非為
(1)毋窩盜賊(2)毋受投獻(3)毋酗博訕訟(4)毋圖賴人命(5)毋拖欠稅糧(6)毋斗奪(7)毋偽造(8)毋霸占水利(9)毋違例取債(10)毋侵占產業(11)毋強主山林(12)毋縱牲食踐(13)毋縱下侮上(14)毋傲惰奢侈(15)毋崇尚邪術(16)毋屠宰耕牛
當然我們也不能一目一目的詳細討論,只好援引一二目的解釋,以見一斑。和睦鄉里第二目守望解釋:「凡同約所以更相守望,保御地方,無事則彼此獲安,有變則同心協力,如盜賊所生髮水火不測,鄰保互相應援救護,此所謂患難相扶持也。如有臨事而坐視不赴者,各保長告於約正副,呈縣治罪,仍量罰銀米,給被害之家,為約中不義之戒。乘機槍掠者,以贓以竊盜論」。教訓子孫第一目養蒙解釋:「人教子孫,多姑息於嬰孩之時,殊不知幼而不教,養成驕惰,長途難改。自其識人顏色,知人喜怒之時,便加教誨,導以禮節,防其欺訛,使為則為,使止則止,有犯則嚴訓以禁之。入塾教以入事父兄,出事長上,而於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等語,時常解講,證以日用實事,俾之易曉,十五以上,量其才質,各守一藝,以責其成」。其實《圖書編》所載的鄉約辦法,不單演講聖訓六諭,並且採用呂氏鄉約四條,各具條件,定為約規。明太祖的聖訓六諭,在明末漸漸成為鄉約中心,當然有相當的道理。誰知清世祖入關以後,也於順治九年(公曆一六五二年)把明太祖的聖訓六諭碑文頒行八旗直隸各省。到了順治十六年(公曆一六九五年),又令五城及直省府州縣,每月朔望舉行鄉約,宣講聖訓六諭。一直到了清聖祖手裡,才獨出心裁,撰成上諭十六條,在康熙九年(公曆一六七〇年)頒行,去代替明太祖的聖訓六諭。所以康熙九年以後,清聖祖聖諭十六條便成了鄉約的中心,作為演講的材料。不過明太祖的聖訓六諭,後來還有人以為是清世祖的聖諭,繼續在那裡提倡。譬如同治年間出版的《宣傳拾遺》,一面明知聖祖聖諭十六條,一面仍然在那裡例解「世祖章皇帝聖諭六訓」,明太祖的這六句話,在後世鄉約裡面的地位真是偉大,真是長久。
明太祖雖然對於民間禮教,有種種的誥令,有種種的設施,然而當時並未採用鄉約的名目。方孝孺的「二廩三學」辦法,前則合乎社倉,後則合乎社學,不過都含有鄉約的意味。廩之法,凡豐歲夏秋,百畝以上人家計畝納稻麥於廩,少不得下十升,多不得過十斛,記數共守以備荒凶。納谷的原理非常滿足,「其入也先富,而出也先貧;出也視口,而入也視產」。廩之左立祠,以祀入粟多而及人溥者,祠之左右揭嘉善,愧頑二版;嘉善書善,愧頑書惡,頗似太祖所頒行的申明旌善亭子。學之法,各立師一人,司教二人,司過二人,司禮三人,月吉鄉人衣冠謁學,暇則討論學問,有過失師治之,有悖教師亦罰之,願似朱子月旦集會讀約之禮。(見《古今圖書集成》鄉甲部藝文一之三所載「體仁」篇)一直到了成祖即位以後,才取呂氏鄉約「列於性理成書,頒降天下」,鄉約在明代的名稱,大約到這個時候才始固定。至於鄉約的實施情形,我們一點不知,不過據南贛鄉約的條款、語氣,似乎政府還沒有規定,鄉約還沒有普遍,或者南贛鄉約就是第一次的施行也未可知。史桂芳在嘉靖時代題汝南鄉約冊,例舉前賢,只有昔時的明道先生,近日的陽明先生,明道是宋朝的開路先鋒,陽明便是明朝的開路先鋒。見前書。
陽明先生的事功遠過朱子,陽明先生的學問也近似朱子,來提倡鄉治,來提倡鄉約,自然是意中的事件。因為鄉村為政治的單位,要想倡明政治,一定要先治理鄉村,要想治理鄉村,一定要採用鄉約、保甲、社倉、社學各種方案。保伍方法,陽明少時欽差督造威寧伯王越墳,即以馭使夫役。正德五年蒞任廬陵的時候,為政不事威刑,惟以開導人心為本,常稽洪武舊制,慎選里正三老,坐申明亭,使之委曲勸諭,(年譜三十九歲)雖無鄉約的制度,已有教化的基礎。正德十二年巡撫南贛,一面勸諭人民「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婦隨,長惠幼順,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以守家業,謙和以處鄉里,心要平恕,毋得輕意忿爭,事要含忍,毋得輒興詞訟,見善互相勸勉,有惡互相懲戒,務興禮讓之風,以成敦厚之俗」;一面十家為牌,開列姓名,按牌審察以防內奸,而御外寇,鄉約的精神已經存在,保甲的規模也逐漸立定。平漳以後,豎立兵符,以為「習戰之方莫要於行伍,治眾之法莫先於分數」「務使上下相維,大小相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自然舉動齊一,治眾如寡」,雖然講的是治兵,然而只是保伍的根本原理,在軍可以治兵,在官便可以治民。巡撫南贛的時候,一面創立社學,延師教子,歌詩習禮,以立小學教育的基礎;一面舉立鄉約,聯屬父老,率引子弟,敦禮讓之風,成淳厚之俗。他不像舊日唯心的人物,只管精神的感化,而不管組織的嚴密;他也不像現代唯物的人物一樣,只管組織的嚴密,而不管精神的感化。他以為組織固然要緊,精神也是不可缺少,所以有了保甲,又有社學,有了社學,又有鄉約。陽明的鄉約保甲,雖然沒有呂新吾那樣的打成一片,然而提倡保甲的時候,總是不忘教化,提倡鄉約的時候,也是不忘保甲。不過呂新吾以鄉約為主,保甲為輔,陽明以保甲為主,鄉約為輔;呂新吾除了鄉約,保甲以外,還提倡社倉社學,王陽明除了鄉約保甲以外,只有社學而沒有社倉;呂新吾幾乎把鄉約、保甲、社倉社學打成一片,王陽明則分列提倡,沒有整個的系統,這是王呂不同的地方,也是王不如呂的地方。
王陽明的南贛鄉約,可以說是明代第一次的鄉約,可以和宋代的呂氏鄉約比美。這兩種鄉約共同的地方固然是很多,不同的地方也是不少。第一,呂氏鄉約是一個人民自動的鄉村組織,所以和叔說是「鄉人相約,勉為小善」(《答劉平叔書》);南贛鄉約便是一個政府督促的鄉村組織,所以陽明說是「故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一個是民治的胚胎,一個是官治的傳統;從前的人也許說南贛鄉約為上所令,其勢甚順,現在的人便要說呂氏鄉約為下所行,其基甚固。當然呂氏鄉約也不是絕對人民自動,而是由鄉約領袖,鄉村紳士出來提倡,和南贛鄉約只是五十步百步之差。不過我們看了呂氏鄉約的後跋,南贛鄉約的前序,呂氏鄉約和南贛鄉約的根本精神,優劣情形,便可不言而喻。呂氏鄉約以為大忠素病於此,且不能勉,願與鄉人共行斯道,懼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苟以為可,願書其諾,成吾里仁之美,有望於眾君子焉,完全是發起人的口吻。南贛鄉約開口第一句便是「咨爾民」,講到新民棄畔情形便說,「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家庭者不早……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些宜分受其責」,仿佛是皇帝的罪己詔書。「故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些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爾等慎思吾言勿忽」,便完全是命令的口吻了。陽明以為民俗的善惡,由於習俗使然,可謂深中旨要;他的昔人譬喻,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也覺十分切當;他的有司分責,表示自己的謙退;他的忽往追來,尤見積極的精神。不過鄉里小事,由位置很高,距離很遠的提督出來提倡,已經是鞭長不及馬腹,用命令的口氣,布告的方式出來提倡,尤其是牛頭不對馬嘴,不能不說是南贛鄉約的基本錯誤。陽明提倡以後鄉約完全成為地方施政的工具,清朝開國以後鄉約又轉輾成為政府宣傳的工具,狀況愈下,工作日卑,未始非陽明始作之俑!
第二,呂氏鄉約是一個自由的組織,局部的組織,南贛鄉約便是一個強迫的組織,全村的組織。呂氏兄弟是地方的紳士,只能勸勉人民,自由參加,參加的也許不少,不參加的自然也是很多。南贛鄉約的建築在政府威力之下,所以全村的人民,不論願與不願,也不問願與不願,都是包括在內,有善則獎勵,有惡則懲罰,好人固不能獨善其身,壞人也無所隱藏其惡。由政府來主持鄉村事業,由命令來代替人民公約,自然是一個絕大的缺憾,我們在上一節已經簡單說過。全村人民大眾參加,全村人民強迫參加,在理論上,在實際上又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鄉村人口已經那麼少,維持一個鄉約組織已是不易,只有一部分的人參加,規勸工作尤其無從發展。何況南贛鄉約,漸次向政治的反面推行,漸次的和政府法令發生密切關係,不用強迫方法,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南贛鄉約既然是一個全村組織,強迫組織,除名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不像呂氏鄉約那樣大費研究。本來鄉約的功效,只在教化的正面,只是防患於未然,不要說書籍是沒有什麼效果,罰金沒有什麼效果,就是除名也不會發生什麼效果。無過可以防止,小過可以悔改,大過便不容易悔改,過而不改,只有依法辦理,南贛鄉約的強迫,不能說沒有相當的意義。
第三,呂氏鄉約的約文,是綱舉目張的條款,南贛鄉約的約文,便只是一條一條的文告。在呂氏鄉約裡面,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大目標,占據約文的中心地位,組織,集會只是一種附帶的項目。在南贛鄉約裡面,「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成為鄉約的章文,而組織、會員、會期、會所反占了鄉約的本部。假使我們不看南贛鄉約的標題,單看南贛鄉約的本部,我們一定不相信這是一種鄉村人民的公約,一個南贛人民的鄉約。我們充其量只能承認是一種鄉約規條,和嘉靖以後的保甲規條,鄉約規條相差不遠。南贛鄉約本文共分十五項;第一項討論職員簿扇,第二項討論會員飲食,第三項討論會期請假,第四項討論約所賞罰,第五項討論通約難事,第六項討論寄莊完糧,第七項討論放債收息,第八項討論鬥毆爭執,第九項禁止軍民人等陰通賊情,販賣牛馬,第十項禁止吏書義民總甲里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下鄉要索,第十一項和勸各寨居民新民,第十二項勸諭新民改過自新,第十三項諭稱家有無,隨時嫁娶,第十四項諭稱家有無,辦理喪葬,第十五項討論集會禮儀步驟,雖然包含不少,而遺漏亦多,並且沒有嚴整的神色,較之呂氏鄉約只能說是退步而不能說是進步。
第四,南贛鄉約的組織,較之呂氏鄉約大為擴充,呂氏鄉約僅有職員二三人,南贛鄉約便增加至十七人之多。呂氏鄉約規定約正一二人,直月一人;朱子增為約正一人,副正二人,直月一人,也不過四人之多。南贛鄉約也是有約長一人,約副二人,由同約中公舉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充任。從前一約之長叫作約正或是都約正,現在一約之長卻叫作約長;從前約正之副叫作副正,現在約長之副卻作約副。約正改為約長,副正改為約副,當然沒有重大的關係。不過南贛鄉約裡面,除了約長,約副以外,還有約正四人,由同約公推公直果斷者四人充任。南贛鄉約的約正,並不是呂氏鄉約的約正;呂氏鄉約的約正是合約之長,南贛鄉約的約正便只是輔助約長副,在會場宣讀鄉約,質問善惡等事,非復全約的領袖。約長的名詞固然可以表示一約之長,約正的名詞也正好和約副相對,共謀全約的福利。約正從前在約副之上,現在在約副之下,從前為一約之長,現在居襄贊的職,名詞含混,成語更改,實在是可以不必的。除了約正四人以外,還有約吏四人,公推通達明察者四人充任,平日考查同約的善惡,集會則宣告善行惡行,及記載善行惡行。此外還要公舉精健廉干者四人為知約,掌理一切雜務,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開會臨時司贊禮儀。總共全約職員有十七人之多,未免過事鋪張一點。鄉村組織因為人民的稀少,人才的缺乏,本來就應該因陋就簡,以少為多,同約會員不過數十百人而職員竟至十七個之多,似乎有點頭重腳輕的毛病。其實約正、約吏、知約、約贊用不著分得那麼清楚,每種也用不著四人之多。有了約長副三人,再加上助理三四人,豈不是可以應付一切嗎?也許陽明因為直月制度不好,所以加以取消,又恐人民無參加工作的機會,所以才弄出這麼許多職員,以示機會均等的意思。直月輪流充任,每人都要擔任義務,每人都有擔任權利,自然是訓練民治的一個良好辦法。不過直月糾惡書惡,很不容易辦理,並有許多弊端,那是我們在上面已經說過的。南贛鄉約一面應用分工合作的原理,一面挽救人民參加的機會,所以才用十七個辦事人員,我們或者可以贊同的。
第五,南贛鄉約的集會,比起呂氏原約自然是較為複雜,比起朱子增約卻是另有風味。會期不以月朔而以月望,只是一種無關緊要的更改,也許朔日公眾集會或私人祭祀太多,望日倒可免除衝突。有事不能到會者,應先遣人通知;無故不到者,除作為過惡,名譽處罰以外,還要每次罰銀一兩,可見條例處罰的嚴厲。會所不在鄉校而在道里均平,地方寬大的寺觀;會場只懸告諭牌,而不掛先聖先師的遺像。飲食自然也是十分簡單,不過不是由直月輪備,而由同約每人出銀三分,交知約代備。開會的儀式,也大為變更,所有朱子月旦集會讀約之體各種尊長敵少幼分班行禮,一概刪去,只留東西交拜和少者酌長者二禮。開會的第一幕,是宣讀戒諭,由約正宣讀,約眾跪聽,約長然後合眾揚言:「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只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約眾皆應聲:「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皆再拜。第二幕宣讀鄉約,約眾出會所外,分東西立,先由約正宣讀,然後約正大聲曰,「凡我同約,務遵鄉約」,眾皆曰是,乃東西交拜,以次就位,並由少者各酌長者酒三行。第三幕為彰善,由知約設彰善位於堂上。陳彰善簿於桌上,約贊鳴鼓三,使約眾起立,然後請約眾舉善,約眾推請約史。約史乃就彰善位,一一推舉「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史舉後,約眾亦可各就所知,自由推舉。如約眾對所舉者無異議,即由約正請善者就彰善位,約史為善者書彰善簿,約長酌善者曰「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惡,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若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法」。善者亦酌約長曰,「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期無負長者之教」。第四幕為糾過,和彰善相差不遠,惟彰善為賞酒,糾過為罰酒,彰善在約長為獎勵,在善者為自謙;糾過在約長為勸戒,在惡者為自省。酒飯既畢,最後一幕為申戒,約眾皆起,約正中立揚言:「嗚乎,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為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有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善而可恃,將日入於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於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
這戒諭、讀約、彰善、糾過、申戒各種宣言,儀式,似乎有點近乎機械,然而也有相當的價值。戒諭和鄉約的宣言,頗似一種誓詞,使我們決心從善;裡面所有的「神明誅殛」,固然不免神道設教的意味,然而那個時候的人民,實在是有一點相信神明。「信之為神明,敬之為父母」,是中國民族心理的根本,陽明可謂善於利用民族心理。呂氏鄉約完全是士人階級口吻,應用士人階級心理,雖然在理論上比南贛鄉約高出一層,而在群眾裡面的實用,也許南贛鄉約又要高出一層。彰善糾過的辦法,使善者遜謝,惡者愧謝,一方固不過於獎勵善者,一方也不過於壓抑惡者。當然從隱惡揚善的原則說起來,糾過還嫌大顯一點,或致惡者竟至無地自容。不過陽明也想到這一層,主張忠厚之道,所以彰善者詞可顯而決,糾過者詞應隱而婉。如有人不弟,不要直書不弟,只說「聞某於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書之以候」。假使有難解之過,不可先糾以澈其怒而肆其惡,只由約長副陰與之言,使其自首,約眾亦共同誘掖獎勵,以興其善念,假使惡者能夠自首,也同小惡一樣,先予試書於籍,不能改乃真書,又不能改乃白之官府,又不能改乃送之官府,如不能執送,甚至可以呈請官兵,同力捕滅。鄉約制度到了陽明先生手裡,不惟成為政府的規條,並且成為政府的工具,可以查察奸非,助行法律,和保甲制度的功用相差不遠。最後的申戒,也有一點至理,善惡只是一時的善惡,而不是永久的善惡,今天的善人明天可以作惡,今天的惡人明天又可為善,善者固不可因獎勵而自驕,惡者亦不必因規戒而自餒。以前種種譬如昨日死,以後種種譬如今日生,自省便是善念,自謙亦是善念,有過則改,無則加勉,才能都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第六,南贛鄉約漸漸成為政府的一種工具,政府的一種幫助,去維持鄉村的公正,去執行政府的法規。大奸大惡的舉動,白官送官,請兵剿滅,我們在上面已經提及。「通約之人,凡有危難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畫,必當於理,濟於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託,陷人於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約長約正的事務也就不少,約長約正的責任未免太大。鄉里爭執,也要約長曉諭解釋,不使闖禍,不使成仇,或則呈官誅殄,幾乎跑進司法的範圍。此外對於寄莊人戶的納糧當差,大戶客商的放債收息,軍民人等的陰通賊情,販賣牛馬,走傳消息,吏書義民總甲里老百長弓兵機快等攬差下鄉,常求賁發,約長都應指實勸戒,呈官究治。甚至新降亂民的提撕曉諭,嫁娶喪葬的酌量辦理,也要約長隨時省諭。南贛鄉約的約長,和催辦糧役的糧長,又有多少差別!一個道德感化的制度,參加許多的官樣文章,一個道德感化的領袖,擔任許多的差遣雜事,鄉約的前途何在,鄉治的前途何在?
南贛鄉約雖然是封疆大吏的命令,然而只是陽明一人的命令,南贛一地的規章,還沒有成為正式的法規。一直到了嘉靖年間,才有一種正式的鄉約規條產生。這種鄉約規條產生的年份,已經不能確定,不過我們還有兩個間接的證據,使我們斷定在嘉靖末年。明代鄉約規條是在《圖書編》裡面發見的,《圖書編》從嘉靖末年下手編纂,到萬曆初年出版,所以鄉約規條的頒布,斷不能在萬曆以後。鄉約規條並不是一種單獨規條,而是和保甲規條,社倉規條,社學規條排在一起,也許就是同時頒布的。社倉在嘉靖八年才有,社倉規條一定在嘉靖八年以後頒布,鄉約規條自不能在嘉靖八年以前頒布。《圖書編》的鄉約規條,保甲規條,社倉規條,社學規條一面告訴我們,說中央政府已經採用鄉約,列入國法;一面告訴我們,說鄉約、保甲、社倉、社學他們四種制度,是有密切關係的,是不能偏廢的,《圖書編》卷九十二的首篇為「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總序」,《圖書編》卷九十二的尾篇又為「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總論」,便可想見編者章本清先生,對於鄉治系統的見解。王荊公,呂和叔各有他們的見地,各有他們的方案,我們不能希望他們替整個農村著想。朱子集先賢之大成,對於每種農村組織,都有一點認識,都有一點貢獻,然而他竟錯過了整個的認識,綜合的工作。陽明有保甲,有鄉約,有社學,然而他也沒有看見鄉治的整個性,保甲、鄉約、社學、社倉的相關性。《圖書編》集天下古今之大成,居然能替鄉村組織預備相當的篇幅,能替鄉村組織找出整個的系統,真是我們始料所不及的。因為原書編者以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相提並論,我們不能不把其他的規條,以及四者中間的關係,也來申述一點。
《圖書編》「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總序」裡面,開篇便已指四者各個的地位,以及四者相互的關係。「是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盜賊也,而不知比閭族黨之籍定,則民自不敢以為非。鄉約之法,人知其足以息爭訟也,而不知孝順忠敬之教行,則民自相率以為善。由是社倉興焉,其所以厚民生者為益周;由是社學興焉,其所以正民德者為有素。可見四者之法,實相須也。使以此行之一鄉,則一鄉之風俗同,道德一,弦誦之聲,遍於族黨,禮讓之化,達於閭閻,民日遷善違罪而不自知,而古道其再見於今乎」。編者拿保甲、鄉約、社倉、社學作為鄉治的工具,拿同風俗、一道德、弦誦禮讓、遷善違罪,作為鄉治的目標,鄉約的中心地位,已經隱約可見;鄉治的整個理論,也自漸次完成。在實際方面,除保甲辦公不需地址,里社可利用本村神廟外,鄉約亭、社倉、社學都應建築在一處。各村選擇空地一塊,中立一堂,傍立二倉,外有牆垣,鄉約亭即在此,社倉亦在此,社學亦在此。建築的費用,可以節省不少,看守的責任,可以委之教師,豈不是一舉而數得!所以章潢以為這種打成一片的辦法,可以「禮法兼資,教養俱備,使盜息民安,政平訟簡,風移俗易」,可見他對於整個鄉治的重視。
鄉治的範圍只有一鄉,似乎對於全國的政治,沒有多大的關係,所以普通不為人所重視。不過縣是鄉的集團,省是縣的集團,國又是省的集團,鄉不治則縣不治,縣不治則省不治,省不治則國不治。那一班天天談治國的人物,他們以為只要取得全國的政權,其他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聰明一點的人,或是膽小一點的人,知道治國太空洞,太高遠,所以全神專注在省政方面。他們只看見上層政治的力量,上層政治的威權,而不知那是空中樓閣,有時而來,有時而去,隨時可得,隨時可倒,泥沙上的大廈,怎麼能支持長久!就是他們拿上級政權,作為過渡的勢力,想去徹底改造,從頭組織,也有一點鞭長不及馬腹,弩末不穿魯縞的困難。所以《圖書編》談到整個的鄉治,以為「鄉鄉皆然,縣有不治乎?縣縣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並且引孔子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以表示鄉治的基本政治,治鄉為基本政策。其實這種鄉治基本主張,在老子理論裡面也是有的,在孟子理論裡面尤其顯著。後人如陸桴亭,顧寧人,李剛主也都采同樣的論調,陸桴亭以鄉為王化之基,所以作治鄉三約,顧寧人以為天下紊亂,實因鄉官不備,鄉法不備的原故,李剛主則主張提高鄉官地位,並縣令亦由鄉官升充,清末的孫詒讓,也抱同樣的理論,使鄉民自相組織,自舉鄉正,以立民治的基礎,以除官治的舊習。可惜歷代君主以天下自私,歷代臣工以家臣自命,不敢讓人民放手做去,從鄉到縣,從縣到國,完全民治的統系。
《圖書編》所載各種禮制,鄉法,都是洪武時代頒行的,我們在上面已經討論,不必再事重複。保甲總敘所述的保甲理論,「保人所以自保,圖危所以居安」,也還十分動聽。雖然不能恢復兵農合一的古制,不能兵即為農,農即為兵,人民至少有保護自己的責任。其實除了國防以外,軍隊和保甲是不可並立的,軍隊為的是保民,保甲為的是自保,既有人保,何必自保,既已自保,何必人保!當然理想的辦法是自保,不過人民勢力日盛,君主勢力便會日衰,保甲保了人民便無君主,軍隊保了人民尚有君主,中國君權如此之大,中國保甲哪裡有出頭的日子。保甲規條無非是十戶一甲挨戶編排,無事互相保守,有事逐戶挨查等等。十戶一甲,審編甲長一名,百戶一保,審編保長一名,每四街四關,及大村大鎮,不拘甲數多少,各編保正一名,其小村小鎮則三五處合編保正一名,這就是保甲的編制,和鄉約並不發生關係。不過講到尋常的工作,實際的工作,鄉約和保甲又發生一種不可脫離的關係。保甲規條前五條都沒提到鄉約,第六條講到寺廟僧道,才「仰各照例與民家一體編入保甲,隨行鄉約以便稽查」,又「聽鄉保正長人等稽查,毋令遺漏以滋他弊」。第七條講到人口「出入存亡,應增減姓名,令上揭報於約正保正」,約正保正便成了雙頭首領。第八條說明保甲人等,應於每月初二赴鄉保會所,申明鄉約保甲條規一次,並於每月十六赴官遞結,即帶善惡簿聽查。第九條保甲人等各隨地里遠近,人戶多寡,酌量立為一會,每月初二保正率諸保甲同鄉約正赴會所行禮,由約正保正點名驗到,不能到者應先向約正請假,秋成無事則每月十五再舉行一次。這一樣雖然講的是保甲人等如何集會,而實在是鄉約集會的各種規定,可見保甲鄉約已經混不可分。第十條完全講的是鄉約規條,如何推請約正,如何揀選生員五六人司贊禮鳴鼓講諭之事,如何揀選老人二人振鐸,如何月輪五六人直月。最後按語,便居然說「保甲既定,即此舉行鄉約,誦讀聖諭六言,申明規約四條……」,簡直是保甲鄉約共同的規條,而不是單純的保甲規條。就是保甲牌冊的名稱,也叫「鄉保牌冊式」,保甲牌冊的裡面。也有太祖的聖諭六訓,並且約正的姓名還放在保正保長的上面。這種鄉保牌冊在形式上看起來,幾乎像一張現代的人口調查表格,可惜每戶門下地位太少,不能盡載各種事項,並且事項混新,不能一目了然。
保甲規條雖然處處不離鄉約,似乎鄉保只是一個系統,而鄉約規條裡面,便絕口不提保甲,不知道是什麼原故?鄉約總敘把藍田呂氏鄉約,洪武里社鄉厲,太祖聖訓六諭,以及大誥三編,教民榜文都作為鄉約的前身,在那裡大加鼓吹。鄉約的條文,既有太祖的六訓,又有呂氏的四條,可謂兼收並蓄,既不敢棄皇祖的聖諭,也不願棄先賢的名言。其實聖諭六言只作為集會演講的藍本,會中約規還是要從呂氏鄉約的四條,「各具條件,定為約規」。鄉約的組織,和保甲規條裡面所定的出入還少,一個是「每百家或二三百家,隨其遠近,聯為一會」,一個是「保甲人等各隨地理遠近,人戶多寡,酌量立為一會」。鄉約的領袖,便和保甲規條裡面所定的大不相同,一個是「眾推一人有齒德者為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一個是「該州縣即移文該學,共推請鄉士大夫數位為約正,以倡率士民,無士大夫處則推高年耆德,眾所尊信者為之,又選生員五六人司贊禮鳴鼓講諭之事,老人二人振鐸,月輪五六人為直月,置辦會事」,不知道哪個是對,哪個是不對?會所置聖諭牌一面,薄三扇,一書同約姓名及舉約費用,一記德行,一記過失,由會首(疑即直月,因下有輪流意思)以次相傳。坐次各鄉約與府州縣約微有不同,鄉約舉監學校東外,鄉縉紳耆老東內,約長副西內,約眾西外;府州縣約則諸生東外西外,府州縣官學官東內,鄉縉紳齒德西內,一個是以約長副為首領,約眾為主體,一個是以官吏為首領,諸生為主體。儀節也還簡單,先行禮,次講諭二句,歌詩一次,六諭講完然後再舉善行惡行,並費用書之於簿。聖諭的講解頗多,《圖書編》引了兩種,我們在第六章討論太祖聖諭的時候,曾經略為提及,所以不在此處重複了。鄉約的後面便是社倉,雖然目的僅在備荒,然而和保甲鄉約也有相當的關係。社倉的設立,完全在原有的鄉約保甲以內,所以《圖書編》說:「合於各保甲鄉約中,各創立社倉」。積穀的開始,一面由官吏捐俸提倡,一面由人民自由輸助,就是迎神賽會的香錢,鄉保規條的罰金,都可用為基金。以後便按照戶口貧富,富者若干石,貧者若干升斗,或每畝量出多少,徵收作為正式基本。社倉既在鄉約保甲以內,並無專任職員,只由約正副以及保長會同辦理一切查驗、收谷、借谷事項。借谷以十石為度,每年息穀二分,秋收之日納還。因為舉行鄉約,禁止一切迎神賽會花費,不過愚民有願意施捨,准作香錢,收買義谷,以濟人貧窮。春秋祭祀報神,照舊可以舉行,由義谷開支,祭畢並可舉行社飲,申明約法,把社倉鄉約簡直打成一片。此外「貧不能存,喪不能舉者」,亦可由義谷內酌量補助,好像鄉村慈善機關一樣。前此的社倉,或是為預備荒年,或是為調劑谷價,或是為調劑有無,同公共費用,慈善救濟尚少發生關係。《圖書編》所描寫的社倉組織,工作,顯然是一個進步,顯然是向農村組織的經費方面發展。到了陸桴亭手裡,治鄉三約的恤約,便正式成了地方財政的機關。因為教化固然是要緊,財政也是十分要緊,巧婦不能為無米之炊,有教化而無經費,農村事業也是沒有辦法的。現在北平附近的青苗會,可以說是農村組織的基本,他們的出發點便在經費一方面。誰有錢,誰有勢,誰出錢,誰得勢,倒是心理勢力的一個對頭,鄉約教化的一個幫手。
社倉的後面,才是小學教育的社學,因為鄉約、保甲、社倉是成人的事業,實際的工作,所以同這樣小社會,預備社會不大發生關係。不過教學的主旨,還離不了聖諭六訓,鄉保規條,所以對於愛親敬上,歌詩習禮尤其注重。社學的課業,完全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主,至於「栽培涵養之方,則宜誘之歌詩,以發志氣,導之習禮,以肅威儀,諷之讀書,以開知覺」,多半是根據王陽明的訓蒙大意來的。最後又有「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總論」,把四者的立場關係重複申明,使整個鄉治的理論,愈益明顯。他以為比閭族黨,為保甲的前身,屬民讀法為鄉約的前身,太祖里甲組織為比閭族黨的遺意,里社鄉厲為屬民讀法的遺意。所謂保甲,只是十家為甲,十保為黨,使之出入相友,貧乏相助,平居則互相覺察,有警則互相救援。所謂鄉約,即舉行里社鄉厲,並以申明國朝的聖訓,斟酌呂氏的規條,使之道義相勉,禮讓相先,善則記之以示勸,過則罰之以示懲。「保甲固足以弭盜矣,然富者得以保其財,而貧乏何能以自給也。莫若於一保之中,共立社倉,以待乎凶荒之賑,則衣食有籍,庶乎禮義其可興矣」,可見單有消極的防衛,而沒有積極的救助,也是不行的。「鄉約固足以息爭矣,然長者得以讀其法,而子弟不可以無教也。莫若於一約之內,共立社學以豫乎童蒙之訓,則禮教相向,庶乎道德共可一矣」,單有成人的教育,沒有兒童的教育,豈不是本末倒置,輕重懸殊嗎?所以這四種制度,實在是一種制度的四面,多一點也許是可以,少一點一定是不行的。
嘉靖以前的鄉約,只是局部的開展,暫時的發達,可以說是一種預備時期,演進時期。嘉靖以後,保甲鄉約社倉社學已經確定,成為政府的功令,鄉約才有一個普遍的發展,永久的發展。尤其是在呂新吾,劉蕺山,陸桴亭,陳確庵諸人手裡,更占一個中心的地位,基本的地位。因為材料太多,我們只好分成數章,在下面繼續討論,而不限於本章以內。所以我們可以說,明代鄉約創始於明太祖,完成於陸桴亭。陳確庵的為善三約,只是一點尾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