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約制度 · 第五章 呂氏鄉約的增損
呂氏鄉約是中國歷史上第一種人民公約,所以有無上的光榮;同時因為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種人民公約,所以也有許多的缺憾。假使沒有朱子出來修改,出來提倡,不惟呂氏鄉約的條文不容易完美,呂氏鄉約的實行不容易推廣,恐怕連呂氏鄉約的原文,呂氏鄉約的作者,也會葬送在故紙堆里,永遠不會出頭。中國民治精神的損失,中國鄉治制度的損失,那是多麼重大呢!所以和叔是鄉約制度的第一功臣,朱子便是鄉約制度的第二功臣;和叔是鄉約制度的創造人,朱子便是鄉約制度的繼承人。因為朱子是有宋以來的大儒,也許是孔孟以後最受人崇拜,最為人信仰的一位大師,所以沒有人留意他對於鄉約組織的辦法,他對於鄉約制度的貢獻。也正因為他是一個名重全國,名聞後世的大儒,鄉約制度才受天下後世的重視,鄉治組織才有四面八方的發展。他的重大貢獻是在整個文化方面,整個學統方面,我們雖然不能把他的所有思想加以分析,至少應該把他的政學思想,以及其他鄉村組織加以簡單的敘述。可惜他沒有把鄉村的整個性質,鄉村的全體問題,以及各個問題中間的關係看得清楚,所以提倡鄉約的時候,便只提倡鄉約,提倡社倉的時候,便只提倡社倉,提倡小學的時候,便只提倡小學,而沒有把他們打成一片,達到一種分工合作的地步,作成一個整個鄉治的系統。
朱子著述極富,發明亦多;不過他的最大貢獻,還在集解方面,他的最大聲譽,也在匯解方面。我們現在通行的《四書》,在《論》《孟》後加上《學》《庸》,便是他的產品。此外各種經書,以及其他性理書籍,也都有他的品評,有他的集解。他遠溯孔孟,近追周程,把一切儒家思想冶為一爐,真是集天下之大成,幾乎可以同孔子比美。他自然也做過幾次地方官吏,頗有相當政績,也上過多次奏議封事,頗有遠大謀畫,然而他的理學名聲太大,所以掩過其他一切的政治經濟,而不為人所稱道。他的遭際正和曾文正相反,曾文正的政績超過他的學術,朱子的學術便超過他的政績。假使他的機會較好一點,他的地位較高一點,也許他的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可以大行於當時。雖然不敢說會像曾文正的政過乎學,至少會像王陽明的政學並見,真是中國政治的不幸,也真是中國學術的大幸!
朱子作過四次地方長官,第一次同安主簿,第二次知南康軍,第三次知漳州,第四次知潭州,都能以學教民,以禮化民,和橫渠、古靈、天祺是一樣的辦法。他當同安主簿的時候,對於學校教化,兵戎守備,便已有相當的成績,並且「參取《周禮》《儀禮》《開元禮》肄行之,身率諸生,厲以誠敬,開以義理,皆疏而尊師之」。《朱子年譜綱目》二十四歲他知南康軍的時候,首下教三條:一、以役繁稅重,求所以寬恤之方;二、俾人士鄉老教誡子弟,使修孝弟忠信之行;三、令父老選擇子弟入學。年譜五十歲他離南康軍的時候,並且親載酒食,巡行鄉里,勸父老教導子弟,勸子弟尊敬父老。年譜五十二歲他知漳州的時候,對於漳州土俗,多所糾正,又作勸諭榜十條,有勸諭保伍,互相勸戒,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宗姻,周恤鄰里,各依本分,各修本業等語句,極似明太祖的洪武六諭。年譜六十一歲他在會稽禹穴發現一篇陳古靈的勸諭榜,所以把他刻印出來,不但分送親朋,並且給予投訟的人民,使他們有所感悟,有所悔改,那是何等別致的感化方案。勸諭文見第二章他知潭州的時候,雖然修武備,戢奸民,抑豪強,而一以章教興學為主,並措置嶽麓書院,以立定教化中心。年譜六十五歲
孝宗即位不久,頗思恢復舊物,召求封事,朱子乃一上封事,三上札子,極論時政得失,和戰方針。那時候的南宋,正是國家多難之秋,金人橫行中原,國家根本動搖,南宋君臣反倒因循苟且,忍辱偷生,和仇事虜。朱子對於和議極力反對,主張「閉關絕約,任賢使能……數年之外,志定氣飽,國富兵強,於是視吾力之強弱,觀彼釁之深淺,徐起而圖之」。見上孝宗封事他對於井田經界也是十分留意,以為田地不得自由買賣,豪強不得多所兼併,簡直是現代社會主義的口吻。井田經界的問題,大約是從孟子開始,他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橫渠是一位鼓吹井田經界的先生,和叔也是一位鼓吹井田經界的先生,朱子也是一位鼓吹井田經界的先生;所以朱子不單是鄉約的繼承人,並且是井田經界的繼承人。朱子因為經界不行,豪富兼併土地,隱漏賦稅,十分害民,十分誤國,所以悉心考究丈量方法,上書請予實行,卒因豪富大戶反對,不能見諸實行。他以為丈量方法十分複雜,鄉民不易通曉,所以找出一個簡法,「只于田段中間,先取方正步數,卻計其外尖斜屈曲處,約湊成方,卻自省事」。《朱子年譜綱目》六十一歲他又作了一篇井田類說,把古往今來討論井田,限田重要意見,都包含在裡面。他以為井田制度,只能施行於人民眾多的時候;民少地多,豪強兼併自多,規復自然不易。人民稀少的時候,「宜以口數占田,為立科限,民得耕種,不得買賣,以贍貧弱,以防兼併」。同上或《朱子大全》卷六十八總而言之,他的主張完全是機會平等,是拿有餘去補不足,和現代社會主義根本精神相差極少。可惜朱子的際遇不好,他的計劃始終不蒙採納,他的官階也隨時浮沉,永遠沒有輔翼朝廷,獨當一面的機會。不然,朱子的政績,朱子的功勳,也是不可限量的。
他的禮學雖然在他整個學統裡面,不是中心的系統,然而在著作上,在實際上的貢獻也不比他人落後。我們上面已經說過,他作同安主簿的時候,便已酌量採用《周禮》《儀禮》《開元禮》。母喪的時候,不用俗間浮屠禮法(佛法),而實行手自編定的「家禮」。一直到了最近的過去,士大夫階級裡面,還有不用佛法,而奉行文公家禮的。後來當煥章閣待制的時候,屢次討論喪服,山陵,祧議,並乞修三禮。他的禮儀著作,有《家禮》五卷,《鄉禮》三卷,《學禮》十一卷,《邦國禮》四卷,《王朝禮》十四卷,《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三卷,比起禮學著名的張橫渠,都要淵博許多。我們現在所研究的鄉約制度,也是朱子所編定,朱子所增損,並且附加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和叔的鄉約,是和叔整個的靈魂;朱子的鄉約,不過是朱子枝葉的工作。不過和叔身體力行,朱子只是考據增損;我們不能不佩服朱子的博學多能,我們還是要佩服和叔的以身作則。
除了政事和禮學以外,朱子對於教育和經濟也有相當的貢獻。白鹿洞書院教條,五教之目,為舉之序,修身之要,處事之要,接物之要,立定書院教育的基礎,是對於中等教育方面的貢獻。小學集注內外二篇,共分立教、明倫、敬身、稽古、嘉言、善行各章,立定小學教育的基礎,開創明清小學教育的先聲。他的「童蒙須知」,把「衣服冠履」「語言步趨」「灑掃涓潔」「讀書寫文字」「雜細事宜」都列為規矩,仍然是以禮教民的本來面目。在鄉村生活裡面也有他的貢獻。經界井田的制度,雖然是國家行政,然而對於農村生活,農民經濟,也是有密切的關係。我們在上面已經略為申述朱子的見解和主張,所以用不著再來重複。最後一種重要的農村經濟設備,和我們鄉約有密切關係的,便是朱子所首創的社倉法。社倉最初的試驗地點,是朱子居留的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社倉最初的試驗時期,是乾道四年(公曆一一六八年)鄉民乏食的時候。社倉的提倡,自然是朱子的功勞,社倉的管理,便是劉如愚的貢獻。他們從府里領到常平米六百石,夏間出借,冬間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不過年成不好,便酌量減免。過了一十四年以後,(淳熙八年即公曆一一八一年)社倉成效大著,不惟原借常平米本早已還清,本地所積倉米竟至三千一百石之巨,並且自建倉庫以備貯藏。所以朱子在淳熙八年奏請朝廷,下其法於諸路,以備人民自由採用,不得抑勒騷擾。社倉制度和小學規程,都是鄉村建設的根本,再加上鄉約制度,便成了鼎足而三。其實保甲制度在南宋已漸漸成為鄉村的流行組織,所以朱子的社倉法,也採用十家為甲,甲推一人為首,五十家為一社,社推一人通曉者為社首的辦法。後來朱子知漳州,有勸諭保伍各條,禁約保伍各條,似乎保伍的組織,在他的管轄區域,也是曾經實行的。(21) 可見鄉約,保甲,社倉,社學四種鄉村建設,都受過朱子相當的注意,都得到朱子相當的提倡。不過保甲方法是當時的流行組織,社倉方法是當時的應急方案,鄉約也只是考據修訂,沒有特別的提倡。只有小學在朱子學術系統裡面的地位,比較穩定一點,超越一點。朱子的眼光,完全在修身齊家,安內攘外,並沒有看見鄉村是一切社會的基礎,鄉村建設是一切政治的基礎,所以整個的鄉治,人民的自治,在朱子手裡並沒有絲毫的進展。
我們現在明白了朱子理學、政治、經濟、教育、禮學各種思想,各種工作的背境,可以進一步來討論朱子對於鄉約的貢獻。朱子對於鄉約的貢獻,可以分成兩部分討論;一部是朱子編考呂氏鄉約的貢獻,一部是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的貢獻。呂氏鄉約署名者為大忠晉伯,呂氏鄉儀名為蘇氏鄉儀,當時的人士固然不知呂氏鄉約鄉儀的真作者,後世的人士幾乎不知呂氏鄉約鄉儀的真面目。朱子在《和叔文集》裡面,找出呂氏鄉約全文,並有致伯兄、仲兄、劉平叔三書,才斷定鄉約為和叔所定,而非大忠晉伯所定。朱子又在和叔文集裡面,找出呂氏鄉儀全文,裡面並有蘇炳季明的序,才斷定鄉儀亦為和叔所定。這是朱子編輯考訂呂氏鄉約的貢獻,我們在上兩章已經提過的。不過呂氏鄉約事屬草創,缺憾頗多,禮俗相交既不清楚,集會讀約亦無定章。呂氏鄉儀雖然和呂氏鄉約各有心得,可以互相補救,然而究竟是兩個東西,有打成一片的必要。所以朱子編成呂氏鄉約鄉儀以後,還以為不足,又「取其他書,及附己意,稍增損之,以通於今,而又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這就是朱子對於鄉約的第二種貢獻。
呂氏鄉約在原約以後,本附有罰式、聚會、主事三叚,朱子完全刪去罰式,改聚會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放在最後,改主事為組織簿冊,放在最前。關於賞罰的問題,我們在上一章已經有相當的討論,覺得書籍的辦法雖然不一定有多大效果,然而還可勉強施行;罰錢的辦法過失輕重既不易定,錢文多少也難取決,並且這種金錢的處罰,物質的處罰,根本上違反精神感化原則。朱子大約也想到這些地方,所以在增損鄉約約文裡面,毅然將罰金取消,而只留書籍的辦法。就是書籍的辦法,也說得十分委婉,要大家「各自省察,互相規戒」;規戒的方式,是「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一定要規戒不聽,才在會場中提出,提出以後還不急於書籍,先由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才書於籍以俟。可見朱子對於這個處罰的問題,也曾反覆思量,才提出這樣一個審慎辦法。朱子和呂氏一樣,承認鄉約為局部私約,可以自由參加,可以自由退出;不可救藥的約眾,才只有採用聽其出約的辦法,名義上雖然沒有革除,實際上同革除是一樣的。
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加在最後,我們以後再說。現在只依全文的次序,討論增損約文的前序。前序中首提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條,和呂氏原約一樣。次提都約正一人,副約正二人,直月一人,較呂氏原約之「約正一人或二人」,多了一人或二人。最後提到書寫善惡,出入鄉約的簿冊,共有三種,「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勸者書於一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都歸直月執掌,每月月終告於約正,而輪流交替給第二月的直月。這大約是呂氏原約的成法,不過呂氏原約對於出入鄉約,只有啟事後面的「苟以為可,願書其諾」兩句;關於勸善規惡的記載,只有「每犯皆書於籍」「遇聚會則書其善惡」兩句。朱子增損約文在前序說明三種簿冊的功用,以後每條約文後面,又附一點短短的說明,「右件德業……」「右件過失……」「右禮俗相交之事……」「右患難相恤之事……」,真是清清楚楚,有條有理。
約文第一條德業相勸,原文組織頗佳,所以朱子增損也不多。「能御僮僕」之下,「能事長上」之上,朱子加了一句「能肅政教」。「能救患難」的下面,朱子加了一句「能導人為善」;下面原來的「能規過失」因為和新加的「能導人為善」對仗起見,所以改成「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也因為和下面「能為眾集事」對仗起見,改為「能為人謀事」。德的後面,呂氏原約本來有「凡有一善,為眾所推者,皆書於簿以為善行」;而業的後面,呂氏原約便沒有「凡有一惡,為眾所指者,皆書於籍以為惡行」。所以朱子把德後面的那一段也刪去,而在全條約文以下,加了這麼一長段:「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此外業的裡面,在「營家濟物」的後面,朱子又加入了「畏法令,謹租賦」兩句;一面固然是可以描寫鄉民懼怕政府心理,一方面似乎又在那裡替政府說話。呂氏兄弟是以鄉民領袖的資格起草約文,朱子是以地方官吏的資格增損約文,無怪乎呂氏忘了法令租賦,而朱子偏又把他們提出來。
過失相規的犯義、犯約、不修三款,以及三款的各種細目,一點沒有更改。不過小註裡面字體的更改頗多,犯義之過一條小注「恃酒喧競」,朱子作「恃酒喧競」,「博賭財物」,朱子作「賭博財物」,「告人罪慝」,朱子作「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者」一句,朱子延長為「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已不已者」。犯義之過二條小注「逾違多端」,朱子改成「逾禮違法」。三條小注「侮慢有德有齒者」,朱子作「侮慢齒德者」,「持人長短及恃強凌犯眾人者」,朱子作「持人長短者」,「凌犯眾人者」。四條小注「為人謀事」上加「或」字,「陷人於不善」改「陷人於惡」,「與人要約」上亦加「或」字,「及誣妄百端皆是」改「或妄說事端,熒惑眾聽者」。五條小注原本有空白二處,我們在第三章討論徐氏影印本的時候,已由《朱子大全》本反推補正。不修之過一條小注「若與之朝夕游從」,朱子改為「而已朝夕與之游處」,「若不得已暫往還者非」,朱子更為「若不得已而書往還者非」。二條小注有空白一處,亦曾引朱子補正;「或馳馬擊鞠之類不賭財物者」,朱子改為「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財物者」。三條小注「進退太疏野」上加「謂」字,「當言而不言者」上加「及」字,「衣冠大飾」增為「衣冠太華飾」,「不衣冠入街市者」增為「不衣冠而入街市者」。五條小注「不計家之有無」改為「謂不計有無」,「過為侈費者」改為「過為多費者」,「而非道營求者」改為「非道營求者」。原約犯義之過,不修之過後面,都沒提到行罰,惟有不修之過後面,有「以上不修之過,每犯皆書於籍,三犯則行罰」。朱子為遍顧各款,並謀一致起見,所以刪去此段,而代以「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於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上段不惟包括一切過失的處罰,並且連原約的罰式也包括在內,用不著重述了。
禮俗相交一條,我們上面已經說過,是呂氏原約最不完整,最不健全的一部分,所以朱子對於這一部的增損也特多。因為增損特多,所以呂氏原約的面目全非,我們幾於無從比較。不過朱子增損的根據,雖不在鄉約原文,而卻在鄉儀原文,尤其是鄉儀裡面的十五種賓儀。然而我們還是沒有法子逐句討論,只好把朱子增損的「禮俗相交」單獨分析,單獨討論。禮俗相交分四款: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弔贈遺。尊幼輩行凡五等: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一本作二十歲),在父行者;一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一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一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一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呂氏鄉儀中,本有長少之名一項,列舉長者,敵者,少者三種,朱子又加入尊者,幼者二種,成為全璧。造請拜揖凡三條:第一條討論禮見的時候,和燕見的原委;第二條討論登門拜訪時候的禮節;第三條討論道途相遇時候的禮節;大約是酌量呂氏鄉儀「相見之節」「往還之數」「衣冠」「刺字」「往見進退之節」「賓主迎送之節」「拜揖」「道途相遇」各條草成。請召迎送凡四條:第一條討論請客方式,相當於鄉儀的「請召」;第二條討論坐位高下,相當於鄉儀的「齒位」;第三條討論獻酒方式,相當於鄉儀的獻酢;第四條討論遠出送迎,相當於鄉儀的「迎勞」和「餞送」。慶弔贈遺凡四條:第一條只泛言吉事則慶,凶事則吊,頗似呂氏鄉約禮俗相交第三條;第二條討論慶弔禮儀,禮物,助力,頗似呂氏鄉約禮俗相交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條只言喪家不可招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招待;第四條討論遼遠不能親吊辦法。禮俗之交後面,也像其他各條一樣,附以「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患難相恤一條,原約組織最佳,朱子增損亦少。不過各項小注,經朱子縮短之處頗多。水火小注,「大則親往」朱子作「甚則親往」,「並吊之耳」,朱子作「且吊之」。盜賊小注,「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朱子作「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疾病小注,「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朱子刪去「稍」字,「親」字,「博」字;「貧無資者,助其養病之費」,朱子作「貧則助其養病之資」。死喪小注,「闕人干則往助其事」,朱子作「闕人則助其幹辦」;「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弔問」,朱子作「闕財則賻贈借貸」。孤弱小注,增損頗多,我們用圓括代表原文,方括代表朱子,引載在下面,以免重複。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理)。「稽其出內」,或聞於官「司」,(或擇近親與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可教者為)「或」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欺罔)「有侵欺之者」,眾人力(與)「為之」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誣枉小注,「有方略可以解」,朱子加一「救」字,作「有方略可以救解」;「眾以財濟之」,朱子加一「共」字,作「共以財濟之」。貧乏小注,一點沒有更改。
患難相恤約文背面的說明,朱子按照上面各條的樣式,加入「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正;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令直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一大段在前面。「皆有罰」,朱子作「論如犯約之過,書於籍」。下面的兩段,相差頗多,我們只好都引載在下面。呂氏原約「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約;事之緩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於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朱子作「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以告鄉人」。
其實呂氏原約增損最多的地方,還是集會一項;在原約只是寥寥數語,說明會期、聚餐和善惡的書寫、賞罰的執行,在朱子增損約文則擴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連篇累牘說明詳細的儀節。原約每月一會,朱子亦是每月一會;不過朱子註明月朔開會,原約則沒有註明。假使朔日有故不能開會,可以在三日以前,別定一日。集會的時候,當然同約的人士都應該到會,不過遠道者僅赴孟朔,又遠者每年只赴一二次;個人有事不能到會,應該先一日告知直月請假。大約入籍的,赴會的都是為家長的父兄,「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眾序拜,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開會的地點,應該在鄉校,如無鄉校,則別擇一寬閒處所,並於會場之北懸掛聖先師的像,以備禮拜。約正、副正、直月先在本家行禮,次在東序互相禮拜,然後引約眾禮拜尊者,長者,稍長者,最後由稍少者,少者,幼者禮拜約正。禮拜完畢,直月乃抗聲讀約一過,副正推說其意。不明了的人可以隨時質問。乃開始作善惡的推糾,有善者眾推之,有惡者直月糾之;約正遍詢約眾公意,沒有異議的時候,才分別記錄在善惡簿上。善簿的善行,由直月朗讀一過,使眾人聞風興起;惡簿則僅傳觀,使被罰者不致無地自容。儀式既畢,乃從事聚餐,餐由直月率錢預備,每人不過一二百,孟朔則酌量增加。同約的子弟雖然可以觀禮,但不得聚餐——或者略為設備點心,以資點綴。餐後約眾可以自由活動,或討論學問,或練習射箭,使身心得以發展;惟不得輒道神怪,私議朝廷,以及揚人過惡。
這個月旦集會讀約之禮,自然是計劃得周詳審慎,不過在現代人們眼光看起來,總覺太繁一點。鄉約人民生活簡單,雖然頗講禮節,而禮節也是簡單的。這樣繁複的禮節,除了孔門弟子的士大夫以外,在農民隊里是不容易實用的。當眾推善糾惡的辦法,也有考慮的必要;善行由約眾推舉倒還可行,惡行由直月提舉,恐怕流弊不少。我們知道直月是輪流充任的,一約之中有好人,有壞人,直月自然也有好人,也有壞人。好人固然會疾惡知仇,秉公辦理。直月自己的過惡,他自己會提出嗎?直月朋友的過惡,他會提出嗎?輪流辦事自然是一個勞逸均平的好法子,輪流糾惡便是一個互相標榜,互相掩護的壞法子。就是直月自己是一個好人,他也不定會提出他朋友的惡行,他親戚的惡行;他也不一定敢提出鄉紳的惡行,他也不一定敢提出地主的惡行。我們要從正面下手,防惡於未形,既已成惡便沒有法子可以救濟。罰錢固然不是辦法,糾惡也未見得是一個好辦法。行禮以後,可以自由行動,文的討論學術,武的練習弓馬,倒是一個文武並重的辦法。政事也是學問的一種,也是討論的必要;今天的言論自由,已經為天經地義,然而那時的言論不自由,也是天經地義,朱子不能說不小心。然而當時忌者,還是攻擊不已,甚至目為偽學,厲行禁止;做人真是不易。
這個集會問題,我們在呂氏原約中本來就應該討論;不過因為原約關於集會辦法簡略,朱子月旦集會讀約之禮甚為詳盡,所以我們留到這裡一併討論。集會的禮節問題,我們上面已經略為提及;現在要討論的,有兩個根本的問題:一個是集會能否持久?一個是集會有無效果?照我們現在的經驗,集會結社的權利雖然不容易取得,集會結社的義務尤其是不容易擔負。我們要費時間,我們要費金錢,我們要費腦力,我們要丟面子……所以第一次到了百分之九十,第二次便只有百分之八十,第三次便只有百分之七十……到了十次,二十次以後,也許連一個人都沒有了。我們的經驗是如此,不知道那個時候,那些約眾的經驗如何?世界上的高調,雖然是義務過於權利,而世界上的公式,還只是義務等於權利;有權利可享的我們願盡義務,無權利可享的我們便不願盡義務。專盡義務,不管權利,專管栽種,不要收穫的人自然是有的,然而我們不能責之一切農民,一班約眾。單有儀式舉行,單有善惡推舉恐怕不易維持集會的長久,一定要在討論學問,練習武藝方面多下工夫,才能引人入勝。必要的時候,音樂,遊戲也得酌量加入,以維持約眾的興趣。關於集會的效果,我們更不容易討論。樂觀地說起來,集會行禮是十分有用的;規矩謹嚴的禮節,可以使我們幡然改容,肅然起敬,不敢因循苟且,不敢胡作妄為。德業的推舉,引起我們的向上心理;過惡的糾正,打消我們的向下心理,使我們日趨善遠惡而不自知。鄉村人民距離較遠,見面不易,每月有一次的接觸,對於彼此的了解,對於彼此的感情,一定可增進不少。他們自己接人太少,聞見太狹,仿佛社會饑饉(Social Starvation)一樣,對於一月一次的社會食糧(Social Diet)比較容易欣賞一點。何況他們還可討論學術,練習弓箭,對於身心的發展也是不可限量。悲觀的說起來,又似乎沒有多大效果,我們上面已經說過,每月集會不一定能長久維持,不一定有多人到會。像現在的禮拜堂、紀念周一樣,到會的人不過十之一二,哪裡會有多大效果?就是集會可以長久維持,約眾能夠多數到會,表面的形式,就可代表內心的改革嗎?那些長向禮拜堂、紀念周的先生們,應該個個是正人君子;那些不到禮拜堂、紀念周的先生們,應該個個是無用小人;然而誰敢那樣的說呢?越是無用小人,越會投機,越要上禮拜堂,越要赴紀念周,表示我是上帝的信徒,總理的信徒。所以單行儀式的集會是非常無用的,非常危險的!一定要有話講的會,有事做的會,使我們人人參加,我們才能人人發展。
至於實際上朱子所增損的呂氏鄉約,朱子所訂定的月旦會讀約之禮,在當時有多大效果,在後世有多大效果,比呂氏鄉約效果偉大,或是比呂氏鄉約效果薄弱,更不容易有一個正確的答案。《朱子年譜》從沒有提過鄉約,《朱子大全》關於社倉的材料很多,關於鄉約的材料,只有這個增損呂氏鄉約,所以朱子自身是否用過鄉約,都是一個疑問。講到朱子增損呂氏鄉約在社會裡面的勢力,自然也是一個疑問。因為朱子屢次上疏切諫,為寧宗所不喜,為韓侂胄所深恨;又因為趙汝愚的緣故,目為奸黨,指為偽學,幾至身家不保。那時儒學之士,連周程書籍都不敢看,哪裡敢來親近朱子,效法朱子,去推行鄉約的組織,去提倡鄉村的道德。呂氏一門德義,為當時美談,又有微仲官居高位,所以聲勢比較浩大,影響也自然要比較偉大。不過朱子慶元六年(公曆一二〇〇年)三月才死,嘉泰二年(一二〇二年)十月便已追復官制,嘉定二年(公曆一二〇九年)十二月竟賜諡曰文公,四年四月刊朱子四書於大學,寶慶三年(公曆一二二七年)正月竟追贈太師信國公,嘉熙元年(公曆一二三七年)二月詔經筵兼講朱子《通鑑綱目》,淳祐元年(公曆一二四一年)正月又加封徽國公,並從祀孔子廟廷。這四十一年之中,朱子的學術日昌,地位日隆,影響日大,朱子所提倡的鄉約自然也會有相當的影響。所以李大有才在嘉定五年(公曆一二一二年)刊行朱子編輯鄉約鄉儀,以廣流傳,使「平居周旋里黨,無一不中節」。見《呂氏鄉約鄉儀後跋》不過李大有為什麼不刊行朱子增損鄉約,為什麼不提倡朱子增損鄉約,難道是不知朱子有比呂氏原約更完美的約文?所以朱子自身所增損的鄉約,在當時影響的多少,又成了一個疑問。百世以後,呂氏鄉約固然是名滿全國,朱子增損鄉約也通國皆知;不過實際上增損約文多而呂氏原約少,呂氏聲名大而朱子貢獻多,不能更有彼此高下之分了。
呂氏兄弟固然是鄉約的創造人,朱子固然是鄉約的繼承人,然而鄉約的影響,在元代便已中斷:假使沒有明太祖、明成祖,以及王陽明、呂新吾諸人的提倡,一定不會造成明末全盤發展的形式;假使沒有清代各帝的提倡,一定不會造成清代全國發展的形式。所以朱子在當時的直接影響不偉大,對於後世的直接影響也不過如此。他的最大貢獻,還是一種間接的貢獻,他的最大工作,還是一種整理的工作,使天下後世知道呂氏鄉約鄉儀的真作者,呂氏鄉約鄉儀的真面目,使天下後世可得比較完備的鄉約鄉儀,比較整齊的鄉約鄉儀。至於採用與否,實行與否,不和朱子發生重大關係,我們也不必去多管閒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