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約制度 · 第三章 呂氏鄉約的考證

一個學社會學的人來做考證的工作,當然是不十分合宜的,不過有時又不得不做。我們嘗說歷史學家的止點,便是社會學家的起點;因為歷史學家的目的在尋求真實的史料,社會學家的目的便在應用已有的史料,去推求前後的因果乃至社會的原理。假使史料內容極少,錯誤極多,而又沒有史學專家注意研究,我們這些不是史學專家的人們,也不能不出來獻醜了。呂氏鄉約是一切鄉約的源泉,我們對於呂氏鄉約的作者,呂氏鄉約的成本,以及呂氏鄉約的內容,當然應該有精細的考證。呂氏鄉約的流傳雖廣,而錯誤極多。版本字句的錯誤,體裁次序的變更,還可以因循敷衍,不去管他。鄉約作者的哥哥,作為呂氏鄉約的作者;朱子增損的條文,作為呂氏鄉約的真本,已經使我們不能不出來說幾句話。而有意的修改,像「德業相勸」之為「德業相勵」,「動作無儀」之為「動作威儀」,「聽其書約」之為「皆聽其焉」,則非詳細考定不能揭破各書的錯誤,不能恢復呂氏原約的舊觀。(見下引證《宋元學案》約文)關於呂氏鄉約以及朱子所增損呂氏鄉約的版本一定不少,我們現在搜得的,不過十來種,有最早的影本,有最近的採錄,雖然不能說是應有盡有,然而對於呂氏鄉約的真正面目,已經完全找出,後人的錯誤改竄,也找出不少。假使海內同志能以其他版本或證據見告,使呂氏鄉約得日益真實,日益昌明,一方固然是作者的私願,一方也是同志的公願。 呂氏鄉約的作者,共有三個可能性,一個是大忠晉伯,一個是大鈞和叔,一個是呂氏兄弟。第一個可能性的證據,是呂氏鄉約原文附帶的啟事。我們現在把啟事全段引在下面: 「人之所以賴於鄰里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有於我哉?大忠素病於此,且不能勉,願與鄉人共行斯道!懼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苟以為可,願書其諾,成吾里仁之美,有望於眾君子焉!熙寧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宋大忠白」。 拿這個啟事作證據,似乎沒有問題,晉伯是呂氏鄉約的發起人,主動者。不過從言外推想,還有兩點值得我們考慮的:第一署名發起的人物,不一定是執筆起草的人物,更不一定是主持推動的人物;第二晉伯是呂氏兄弟的長兄,他的署名資格也許是家長而不是個人。所以和叔個人的起草,兄弟共同的發起,還有相當的可能性。單看外表而不加深究的人,自然要以鄉約為晉伯所作,所以朱子跋語,有「此篇舊傳宋氏進伯(大忠字,一作晉伯)所作」的說法;大約在一零七六到一一七五年這一百年中,有許多人是那樣解釋的。後來朱子在和叔文集裡面,找出鄉約原文,和與鄉約有關的幾封書札,才肯定的說,「如此知其為和叔所定不疑」。《答伯兄書》還看不出晉伯在鄉約裡面的地位;也許是主謀,也許是贊助,不過晉伯對於鄉約的推行是十分關切,那是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得出來的。仲兄微仲雖然也十分關切,不過他的關切,是消極的而不是積極的,反面的而不是正面的。伯兄希望鄉約的成功,仲兄不惜犧牲鄉約,以保全和叔和他自己的名位,所以我們可以決定仲兄不是鄉約的中心人物。和叔所云「處事有失,已隨事改更,殊無所憚」,很能表示和叔在鄉約裡面的地位。他既可以隨事改更,不需商酌各兄,又一人擔當,殊無所憚;他不是中心人物,誰是中心人物?朱子就從上面所說的三信,無疑的斷定鄉約為和叔所定。至於晉伯的署名,朱子以為晉伯系「族黨之長」,故推之使主斯約,也說得很有道理。關學最重禮節,呂氏兄弟同受橫渠教誨,同為關學健者,他們對於家禮的遵守極嚴,所以家長的權威也極大。像鄉約這種創舉,自然要由大家商議,家長署名;晉伯為長兄,正是一家的家長,所以晉伯署名並沒有什麼可以懷疑的地方。其實晉伯對於諸弟的訓話,是十分嚴厲的;不要說對於沒有發跡的三弟,就是已經拜相的二弟,也從不假以顏色。有一次,汲公夫人(微仲夫人)拜謁大忠,令二婢扶掖,大忠不高興地說:「丞相夫人耶?吾但知二郎新婦耳!不病何用人扶」。(見《宋元學案》卷三十一)所以我們覺得朱子所定和叔草約,晉伯署名的推論,愈益可信。 然而我們還不能像朱子那樣無疑的決定,因為呂氏鄉約也許是呂氏兄弟所共訂。鄉約普通是以家為單位,呂氏鄉約必然是全家的事業,而不是大哥一人或三弟一人的勾當。因為晉伯是長兄,所以叫他署名;因為和叔居鄉里,所以叫他執行;署名的固然是代表全家,執行的也應代表全家。所以呂氏鄉約,既不是晉伯一人的鄉約,也不是和叔一人的鄉約,而是全家共同的鄉約。關於這個推論最好的證據,是《宋史·呂大防傳》的敘述;我們可以引在下面: 「大防與兄大忠及弟大臨同居切磋,論道考禮,冠昏喪祭,一本於古;關中言禮樂者推呂氏。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有善則書於籍,有過惡違約者亦書之,三犯而行罰,不悛者絕之」。 這裡所謂呂氏鄉約,豈不明明白白說是呂氏兄弟的鄉約嗎?朱子以為呂氏鄉約為和叔所定,而宋史則單缺和叔,似乎除和叔以外,其他的兄弟都曾與聞,這倒是一個難以解釋的矛盾。鄉約條文載在《和叔文集》,或者是偶然的錯誤,致伯仲二兄各書,無論如何可以證明和叔和鄉約有密切的關係。然而為什麼《宋史·呂大防傳》,單脫了和叔,和叔的附傳,也絲毫沒有提及鄉約?我們可以想到的解釋共有兩個,一個是遺漏,一個是錯誤。遺漏又有有意的遺漏,有無意的遺漏。呂氏兄弟的鄉約,列舉人名,自然要數家長署名的晉伯,位至丞相的微仲,理學名家的與叔:和叔既不是大哥,又沒有丞相的大權,理學的大名,自然會有意的脫漏,而未能列舉。無意的脫漏,是編輯的時候,忘記將和叔也排在裡面。《五種遺規》朱子增損呂氏鄉約所列舉的兄弟,是大中,大防,大約,大臨;大中當然是大忠的錯誤,大約或者是大鈞(和叔名)的錯誤。因為呂氏兄弟六人,惟大忠,大防,大鈞,大臨四人為人所知,為人所敬,所以藍田才有四獻祠的建置,奉祀他們兄弟四人。《宋史》的記載,應該是脫漏?《五種遺規》的記載,應該是錯誤?我們也可以假說《宋史》是錯誤;我們從他們兄弟性情推想,已經有一點意思:晉伯、微仲、和叔對於實際政治經濟的情形,比較得意一點;與叔便是一位純粹道學先生。假使呂氏鄉約只有三人參加,而沒有四人參加,那一定是晉伯、微仲、和叔,而不是晉伯、微仲、與叔;所以大臨之應為大鈞,也是有一點道理的。 除了《宋史·呂大防傳》以外,還有一個反面的證據,證明和叔和鄉約沒有多大關係,證明朱子的推論不盡可靠。范育也是橫渠門人,關中學者,對於和叔思想工作大約是十分熟悉,十分讚許,所以才出來替他作墓表。這樣重要的一個呂氏鄉約,范育豈有不知的道理,豈有不寫的道理;然而全篇墓表中間,除了普通身世及人格品評以外,並無一言提到鄉約。朱子所謂「舊傳呂氏進伯」所作,連同門的范育也不能免,真是令人不解。不過范育墓表的證據,始終敵不過答伯兄,答仲兄,答劉平叔三書,所以范育也許是不知,也許是忽略,而並不能證實鄉約與和叔無關。和叔和鄉約的關係,是沒有疑問的,現在的問題是鄉約為呂氏兄弟所共成,或是和叔一人所手創?從《宋史·呂大防傳》和范育《呂大鈞墓表》去看,鄉約似乎是呂氏兄弟的鄉約;從朱子的推論以及《宋元學案》的分類去看,鄉約似乎是和叔一人的事業。大約和叔一人獨創的說法,比較的說不通,因為鄉約署的是大忠的名,並且伯兄在信里也曾參加意見,所以兄弟共成的說法,也許比較可信一點。不過呂氏兄弟四人在鄉約裡面的地位,對於鄉約創造的貢獻,不見得都是一樣,大約晉伯、和叔多而微仲,與叔少,我們可以這樣說的。鄉約的原文既然在和叔文集裡面,應該和叔是起草的人,致伯仲各書語言那樣憤慨,也能表明和叔是實踐的人。一方起草,一方實踐,我們不管誰的署名,我們不管誰的原意,和叔總是呂氏鄉約的中心人物,他的姓名永遠和鄉約制度並存的。 我們已有呂氏鄉約版本,從表面看起來似乎有十餘種之多;不過仔細分析起來,只有南陵徐氏影印的宋嘉定本,百卷《說郛》本(11) 和《青照堂叢書》三種。其他《朱子大全》《朱子全書》《圖書編》《宋元學案》《古今圖書集成》《五種遺規》《得一錄》,以及近人尹仲材所編著的《村制學》,他們所引的呂氏鄉約,都是朱子增損呂氏鄉約,而非朱子編輯呂氏鄉約。《朱子大全》《朱子全書》《古今圖書集成》《五種遺規》各書還註明朱子增損呂氏鄉約,《圖書編》不注題目,《宋元學案》《得一錄》以及《村制學》則直以為呂氏鄉約或藍田鄉約。呂氏鄉約是一回事,朱子增損呂氏鄉約又是一回事,我們自然不能混為一談的。呂氏鄉約原文最好的版本,自然要算南陵徐氏的影宋嘉定本。南陵徐氏乃昌為海內藏書家之一,曾以其自藏各種宋明善本,影成《隨庵徐氏叢書》及《隨庵徐氏叢書續編》二種,呂氏鄉約原文,即在續編的裡面。其實不只呂氏鄉約原文載在那裡,連呂氏鄉儀也載在那裡,所以書名便叫作呂氏鄉約鄉儀。全書的編輯,是朱子一人的工作,除鄉約和鄉儀正文外,朱子還從《呂和叔文集》裡面搜出答伯兄,答仲兄,答劉平叔各書,附在鄉約的背後,而加以簡短的跋語。編輯的時期為淳熙二年(公曆一一七五年),去呂氏鄉約草成的時期——熙寧九年或公曆一〇七六年,剛巧一百年。隨庵徐氏所據的宋本,是嘉定五年(公曆一二一二年)吳郡文學李大有刊行的,去朱子編輯的時代又三十七年。當初朱子編輯的時候,大約是有刻本的;不過流傳不廣,取得不易,所以李大有才出來翻印——以廣流傳。當然翻版不如原版,不過嘉定本相隔僅三十七年,且為一郡文學所主持,大約不會有重大錯誤的。《青照堂叢書》板本頗佳,百卷本《說郛》印刷尤精,他們兩個的內容都是原文,都是由大忠署名,不過沒有朱子的跋語,不知道是按照朱子編輯本以前的原本印行的,還是不相信朱子的推論而以為大忠所作?百卷本《說郛》系根據明鈔本,《青照堂叢書》系近代刊物,斷不容易找到朱子編輯本以前的原本;並且朱子的推論,證據具在,也不能推翻。朱子跋語在答伯兄等三書之後;百卷本《說郛》和《青照堂叢書》編者刪去三書,遂並朱子跋語而亦刪去,也未可知。假使百卷本《說郛》和《青照堂叢書》流通極廣,《隨庵徐氏叢書》流通不廣,豈不是呂氏鄉約的真正主人,仍將以為大忠而非大鈞。編輯、刪節工作的困難、危險,竟至如此之巨。就是百卷本《說郛》和《青照堂叢書》所載呂氏鄉約原文的內容,也和朱子編輯本出入極多,不知道是原據版本的不同,或是某方無意的錯誤,有意的更改,我們在下面要細細加以比較。 其他各書所載的鄉約約文,都是朱子增損的呂氏鄉約,而非呂氏鄉約的原文。朱子增損鄉約和呂氏鄉約原文的出入,本來不應該在這裡討論的;朱子增損鄉約各書版本的異同,也不應該在這裡討論的。不過《宋元學案》《得一錄》《村制學》的朱子增損鄉約,標明呂氏鄉約,我們不能不在這裡說明。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的版本,自然錯誤也不少,不過關係沒有呂氏原約那麼重要,用不著特別提出討論,所以我們把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的版本也一併在此討論。朱子增損呂氏鄉約最好的版本,是《四部叢刊》裡面的《朱子大全》,載在第七十四卷。(12) 除了一處稍有疑問——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具食小注,「或直設餞可也」的「餞」字,似乎應該是個「飯」字;一處脫略一字——請召迎送第一條,「曰凡請尊長飲食」的「曰」字——以外,其他的地方,都是十分正確。不過《朱子大全》沒有標點,所以句讀不易,且易上下錯置,未免美中不足。《朱子全書》是御製,版本極精,並且有詳細標點,《朱子大全》所有的缺點都經補正;不過另外發生重大錯誤五六處,便又不及《朱子大全》了。《古今圖書集成》標明轉載《朱子大全》,當然是和《朱子大全》所載的內容一樣的;不過《朱子大全》有疑問的「餞」字,已經改成「飯」字,朱子大全所脫略的「曰」字也已經補上。可惜《古今圖書集成》所轉載的朱子增損鄉約,刪去小注不少,並且造請拜揖第二條「凡見尊者長者」的小注「或且退」,竟誤作「或具退」,真是白璧之玷。 《圖書編》不具標題,不惟不知道是呂氏鄉約還是朱子增損呂氏鄉約,並且不知道是什麼東西。裡面的錯誤也極多,我們下面自當加以考正。《圖書編》是明末章潢(本清)所編,為清代禁書之一,流通不廣,影響還不算大。這些版本裡面錯誤最大,影響最甚的首推《宋元學案》。《宋元學案》以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為呂氏鄉約,以「德業相勸」為「德業相勵」,並且還有許多有意的更改,和無意的錯誤,我們自然不能不出來考證一番。《五種遺規》也是清代一部極為流行的書,影響亦大,許多近代人士的呂氏鄉約知識,都是由這裡取得的。《五種遺規》的編者陳宏謀先生,標明朱子增損呂氏鄉約;不過附說呂氏兄弟共有四人,大中、大防、大約、大臨,和我們對於呂氏兄弟的考據完全不同。大忠、大防、大鈞、大臨在《宋史》裡面,在《宋元學案》裡面,在「藍田四獻祠記」裡面證據確鑿;不知《五種遺規》的編者,何所見而云然?大中或者是大忠的錯誤,大約或者是大鈞的錯誤,陳宏謀當不至如此孤陋寡聞。《五種遺規》雖然是引載朱子增損呂氏鄉約,然而對於體裁又加以改編,字句又加以修改,簡直可以說陳宏謀改編朱子增損呂氏鄉約。《得一錄》所載的呂氏鄉約,體例字句完全采自《五種遺規》;不過刪去「朱子增損」字樣,而直書為呂氏鄉約。最有意思的是《五種遺規》誤以大中,大防,大約,大臨為呂氏兄弟;得一錄也誤以大中,大臨,大防,大約為呂氏兄弟。人名不變,只次序略為改易。《村制學》大約是祖述《宋元學案》;不過將呂氏鄉約改為藍田鄉約。我們下面都可一一討論。 徐氏影印朱子編輯本的自身,沒有什麼可以考證的地方,因為我們一定要比較兩種版本,才能發見錯誤或歧異的地方。不過,過失相規的一條,有三處空白,大約是雕刻的缺憾。犯義之過共有六項,第五造言誣毀的小註:「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有兩處空白。因為百卷本《說郛》和青照堂叢書所載的呂氏鄉約都沒有小注,我們無從考證。不過據朱子增損的約文,第一個空白或者是「面是背非」,第二個空白或者是「發揚人之隱私」;因為朱子對於過失相規這一條增損極少,小注所載的或者還是原文。第三個空白,在不修之過第二項遊戲怠惰小註裡面,「戲謂戲笑無度,及□□侵侮」的一段;據朱子增損鄉約,或者是「意在侵侮」。原本固然可以改正翻本的錯誤,翻本也能補充原本的脫略,倒是一個相互的貢獻。此外附錄《答劉平叔書》有空白七處之多,鄉儀亦有空白三處,對於內容的價值,自然有很大的影響。可惜其他原文版本,並沒有附載有各書和鄉儀,我們自然無法校正;我們自己所能想到的修改,只是一個無可奈何的補救,不見得就合本來的原文。好在各書和鄉儀的空白地方,並不是十分重要的地方,只要根本的意思可以看得清楚,多一兩個字,少一兩個字,差一兩個字,錯一兩個字,也是沒有什麼要緊的。無論如何嘉定李大有所翻印,南陵徐乃昌所影印的呂氏鄉約版本,是一切呂氏鄉約裡面最好的版子,那是不能否認的。 我們上面已經說過,百卷本《說郛》是涵芬樓精印,而且根據明鈔本,自然錯誤應該極少。不過我們已經找出來的錯誤,幾乎有二十處,有幾處並有錯得極無道理,不能不令我們對於這個版本失望。德業相勸的「能為眾集事」,《說郛》因為和上句「能為人謀」對仗,改成「能集眾事」;「好禮義射御書數之類」的「好」字,同《宋元學案》一樣改成「如」字;「非此之類,皆為無益」的「類」字,改成「務」字,倒是《說郛》獨有的改變。過失相規犯義,犯約,不修各條之首,原文僅作「犯義之過,一曰……」,「犯約之過,一曰……」,「不修之過,一曰……」;而《說郛》因為要和「尊幼輩行凡五等」,「造請拜揖凡三條」,「患難之事七」相符合,所以改成「犯義之過六,一曰……」,「犯約之過四,一曰……」,「不修之過五,一曰……」。此外不修之過第二條「遊戲怠惰」,《說郛》改成「怠惰不勤」,過失相規的小注,《說郛》把他們都刪去了。禮俗相交一條「凡行婚喪葬祭祀之禮」,《說郛》把「行」字改成「有」字,「」字改成「姻」字;二條「凡遺物婚嫁及慶賀」,「嫁」字也改成「姻」字,「助濟者以錢帛米谷薪炭等物」,「錢帛」改成「財帛」,倒是不關重要的更改。患難相恤一條沒有更改,只把小注全部刪去。罰式「凡輕過規之而聽」作「犯輕過規之而聽」,一二處小注也刪去了。聚會「每月一聚」作「每一月一聚」;「每季一會」作「每一季一會」。附錄啟事錯誤得最好笑,「且不能勉」作「但不能勉」,「願書其諾」作「願書其語」。「汲郡呂大忠白」刪去「汲郡」兩字,當然不大要緊;至於「熙寧九年」(公曆一〇七六年)錯成「淳熙九年」(公曆一一八二年),前後相差竟至一百〇八年之多;《說郛》的主編人,未免太不小心了。(13) 《青照堂叢書》印刷雖然也還不錯,不過到底不如百卷本《說郛》,所以裡面的錯誤,也比較的多一點。德業相勸裡面的「能事父兄」,青照堂本作「能敬父兄」;「能居官舉職」,青照堂本作「能居官奉職」,是青照堂叢書獨有的更改。「能為眾集事」改為「能集眾事」,便和《說郛》一樣,希望與上句「能為人謀」相對。犯義之過六項「營私太甚」,青照堂本竟作「官私太甚」;大約是刻字的錯誤。此外過失相規全部的小注,也和《說郛》一樣,完全刪去。《說郛》過失相規各條加上數字,成為「犯義之過六,一曰……」,「犯約之過四,一曰……」,「不修之過五,一曰……」,青照堂本書也是這樣添加。禮俗相交首段,「凡行婚喪葬祭祀之禮」,青照堂本「行」字仍作「行」字,「」字改作「姻」字,不過上面的「凡」字,竟改成「此」字。「甚不經者,當漸去之」,青照堂本作「世不經者,當漸去之」;「世」字勉強可用,不過沒有「甚」字的好。「若家長有故」略去長字,成為「若家有故」;當然是不通的。下面「臨時聚議」,青照堂本作「臨事聚議」,「若契分深淺不同」,作「若氣分深淺不同」,「用幣帛羊酒蠟燭雉兔果實之類」,青照堂本作「用幣帛羊酒蠟燭果食之類」,雙方都是合理。婚嫁慶賀「計所直多少,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青照堂本改成,「計所直多少不過三千至一二百」;酒脯奠禮「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的「至」字,青照堂本把他刪去了。患難相恤各條小注,和說郛一樣,全都刪去。患難相恤後面附帶說明,「財物器用」,青照堂本改成「財物之器用」;「若不急之用」,改成「若不及之用」「雖非同約」略去「非」字,「亦當救恤」略去「救」字。罰式裡面的小注,也和說郛一樣,被刪去了。聚會裡面「每季一會,具酒食」,青照堂本略去「酒」字,便和上句「每月一聚,具食」一樣了。「合當事者主之」,青照堂本作「令當事者主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青照堂本作「過聚會則書其善惡」;前者還說得通,後面簡直不通。直月本系「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青照堂本除改「長少」為「長幼」外,並改成「同約中一人為之,下依長幼輪次為之」;不是有意的更改,決不會轉變的這樣多。最後啟事裡面,「秦越其視,何與於我哉」,青照堂本作「秦越相視,何有於我哉」;每句都改了一字。「願書其諾」錯成「願喜其諾」,便不如《說郛》的「願書其語」了。最後的年份雖然沒有錯,可是十二月變成二月,「汲郡」二字也刪去了。版本的優劣,相差竟會有這樣多!(14) 《宋元學案》所引的呂氏鄉約,載在和叔傳後,又稱呂氏鄉約而不注「朱子增損」字樣,當然應該是呂氏的原約文。然而除了一二處有意更改以外,完全是朱子增損約文。有意更改的字句,文氣上是說得過去的;不過連朱子增損的本來面目都失去了,我們自然不能不加以考證。《宋元學案》所載呂氏鄉約文件最重大的問題,就是改「德業相勸」為「德業相勵」。「勸」和「勵」的意思,本來相差不多,可以互相通用;並且「德業相勸」的後面,本有「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一段,表示「勸」字可以用,「勵」字可以用,就是「勉」字也可以用。這種更改假使是無意的,當然沒有討論的必要;不過照黃百家(《宋元學案》著作人黃梨洲之子)的小注,這個更改不惟是有意的,並且還要改正朱子的錯誤。他說,朱子有增損鄉約,改「德業相勵」為「德業相勸」,他的父親訂定《宋元學案》,所以把「德業相勸」改歸「德業相勵」。這是不是原著人的本意,我們不敢武斷;不過百家是梨洲先生的兒子,又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大約是不錯的。朱子增損約文固然是「德業相勸」,朱子編輯呂氏原約,也是「德業相勸」,《說郛》和青照堂本的呂氏鄉約原文,也是「德業相勸」,不知百家何所據而云然?當然我們可以疑心是朱子在編輯的時候,有意修改的,朱子什麼都不修改,單更改這一個字,似乎有點說不過去;他既有增損約文,自然不會修改原文,也是顯而易見的道理。梨洲既然知道朱子曾經增損呂氏原文,並且的確知道朱子曾改「德業相勵」為「德業相勸」,他一定也知道其他部分的更改。為恢復舊觀起見,他把「德業相勸」改成「德業相勵」;他為什麼不把旁的地方也改成原文,而仍舊采朱子增損全文呢?其實除了德業相勸一處外,有意的更改還有很多;更足表明梨洲所更改的是過事更張,並無根據。 《宋元學案》所載的既然是朱子增損全文,裡面又有許多有意更改的更改,我們當然不能拿呂氏原文來對照,只好用朱子改文來考證裡面的錯誤改竄。關於朱子增損約文的版本,自然要以《朱子大全》所載的為標準;關於《朱子大全》的版本,《四部叢刊》所含的大約不比任何版本差,我們現在所用的就是那個。朱子增損約文,因略去條文以後各種說明,故在條文以前加了一段短敘;在《宋元學案》是沒有的。略去一段短敘當然不是十分要緊的事情,然而約正直月的推舉,出入善惡的記錄,便沒有一點根據了。德業相勸一條下段所載,「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好」字本來有點不妥,所以梨洲便改作「如禮樂射御書數之類」。「如」字從下文看,似乎是比較妥當,不過從上文看,便失去根據,反不如「好」字的勉強應用。過失相規一條本文,犯約之過第一「德業不相勸」,因為梨洲已改「德業相勸」為「德業相勵」,也照樣改成「德業不相勵」。不修之過第三「動作無儀」,在《宋元學案》作「動作威儀」,意義適得其反;恐怕梨洲不會有那樣疏忽,或者是印刷的錯誤亦未可知。(15) 不過這一條裡面的小注,《宋元學案》實在略去不少。小注的功用,是為解釋主文,完全略去,自然情有可原;故意略去一部,實在是不應該的。犯義之過第一酗博斗訟四種,僅有訟的解釋,而略去酗博斗的解釋;第五造言誣毀小注,「以小為大」下面略去「面是背非」四字,「及喜談人之舊過者」上而略去「無狀可求」四字。不修之過第一交非其人小注,「但兇惡及游惰無行,眾所不齒者」下面,略去「而己朝夕與之游處,則為交非其人」二句;第二遊戲怠惰下面有一段長注,《宋元學案》完全略去;第三動作無儀小注,「不當言而言」,《宋元學案》作為「不當言而進言」;第四臨事不恪下面「主事廢忘」,《宋元學案》作「正事廢忘」;第五用度不節下面也有短注,在《宋元學案》一字不提。禮俗相交條下尊幼輩行之尊者,朱子增損原文為「謂長於己三十歲,一本作二十歲」,《宋元學案》便作「謂長於己二十歲」,而略去三十的主張。原文是兩可的,在《宋元學案》直截了當作為二十,《朱子全書》節成二十,《古今圖書集成》節成三十,可見節錄的危險。此外普通錯誤或改竄頗多,如造請拜揖一條小注,「腰帶笏」,本是「腰帶靴笏」。第二條小注「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半」,本是「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小註裡面「後皆仿此」,便忽略過去了。請召迎送第一條「曰凡請尊長飲食」,本來沒有曰字,現在是添上了。「召敵者以書柬」,本是「召敵者以書簡」;「皆坐以齒」,本是「則坐以齒」;「非士類則不然」,本是「非士類則不」;「若有親則必序」,本是「若有親則別序」。慶弔贈遺第一條「登科」本作「登第」,改的和《朱子全書》一樣。其實上面一條,也是和《朱子全書》是一樣的。患難相恤三條小注「貧則助其養疾之費」,《宋元學案》作「貧則助其養疾之資」,後面說明,「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的「程」字,改成「繩」字,「有能如此者」的「者」字略去,成為「有能如此」。至於朱子所附加的月旦集會之禮,有「以上鄉約四條,本出藍田呂氏;今取其他書,及附己意,稍增損之,以通於今」等話。梨洲自然不承認是呂氏鄉約的原文,自然不願意把他們加入了。梨洲要的是呂氏鄉約,和叔手創的呂氏鄉約,並且費去相當的氣力,去修改,去補充,結果不惟和呂氏鄉約原文絕不相同,就連朱子所增損的呂氏鄉約,也改竄無餘。梨洲是明末清初一位理學權威者,《宋元學案》是有清一代理學標準參考書,對社會的影響極大,在社會的流通極廣,誰知呂氏鄉約這一個小小的部分,竟有這麼許多問題;學術史料的不易編輯有如此者!(16) 我們上面已經說過,本章的標題,是呂氏鄉約的考證,似乎朱子增損的呂氏鄉約,不應當在這裡考證。《宋元學案》所引的鄉約約文,明明寫作呂氏鄉約,又載在和叔傳後,當然可以在這個地方考證。不過名義雖然如此,實際還是兩種朱子增損鄉約約文的考證——《宋元學案》的增損鄉約約文和《朱子大全》的增損鄉約約文的考證。我們為什麼不可以拿其他兩種增損鄉約約文也在這個地方討論呢?增損鄉約約文我們上面是拿《四部叢刊》的《朱子大全》作根據的,因為那是影宋本,內容自然是十分可靠。不過《四部備要》的仿宋聚珍版子,也不見得壞。作者曾經細心校閱,《四部備要》本沒有一個差誤,並且把《四部叢刊》的缺點二處,「餞」字改成「飯」字,「曰」字代為添上,更顯得完備一點。《朱子全書》不但這兩個地方已經改過,並且加了許多標點和音符,更加幫忙不小。可惜《朱子全書》外表雖然好看,御製名稱雖然好聽,仍然趕不上中華書局的私制,不免有許多排錯的地方。《朱子全書》是清代儒學最偉大的權威者,最流通的參考書,比《宋元學案》還要偉大,普通這幾個小小的錯誤,自然更顯得嚴重了。當然通用寫法,像「脩」字改成「修」字,「鬪」字改成「鬭」字,「閑」字改成「閒」字,「囘」字改成「迴」字,「㛰」字改成「婚」字,「」字改成「姻」字,那是沒有多大關係的。有幾處更改,是和《宋元學案》一樣的,不知道到底《宋元學案》抄《朱子全書》或是《朱子全書》抄《宋元學案》。譬如《宋元學案》尊幼輩行的「謂長於己二十歲以上」,《朱子全書》也作二十歲,後面的附註「謂長於己三十歲,一本作二十歲」,《宋元學案》沒有,《朱子全書》也沒有。「曰凡請尊長飲食」,《宋元學案》添上忽略的「曰」,《朱子全書》也添上了。「若有親則別敘」,《宋元學案》作「若有親則必敘」,《朱子全書》也是那樣;「登第」《宋元學案》作「登科」,《朱子全書》也作「登科」。此外還有相差不遠的更改,和幾個絕無道理的錯誤;更改如「堅請納拜,尊者許」作「堅納拜,請尊者許」,「凡徒行遇所識乘馬皆仿此」作「凡徒行遇所識乘馬者仿此」,「約正與齒是尊者正相向」作「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復會於堂上」作「復會於堂」;錯誤如「慶無所妨」作「展無所妨」,「明日客親往謝」作「明日客請往謝」,「凡吊尊者……」作「此吊尊者……」。《朱子全書》都有這樣靠不住,何況其他!(17) 《圖書編》所載的是朱子增損鄉約,而沒有一點標題,並且同《宋元學案》一樣,連朱子的前序,月旦集會讀約的附禮,也同時刪去。裡面更改錯誤脫略,比起《宋元學案》來,數目恐怕還要多一些。德業相勸尾句「以警勵其不能者」的「勵」字,《圖書編》脫去;犯義之過一條小注「訟謂告人罪惡」的「告」字,《圖書編》作「訐」;「得已不已者」的「者」字,《圖書編》脫去,「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的「及」字,《圖書編》亦脫去。「及發揚人之隱私」的「揚」字,《圖書編》作「摘」字;「受人寄託而有所欺者」的「欺」字,《圖書編》作「負」字,還可勉強過去。不修之過小注「所交不限士庶」作「所交不及士庶」,「若不得己而暫往還者非」作「若不行已而暫往還者非」,「及謁見人止務閒適者」作「及謁見人上務閒適者」,大約是印刷錯誤。「戲謂戲笑無度」改為「戲謂游笑無度」,「或馳馬擊鞠」改為「或馳馬擊」,「而不賭博財物者」改為「及賭博財物者」還可通用。「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本來是兩句,竟改為「不當言而言者」一句。「臨事怠慢者」,《圖書編》作「臨事怠惰者」,倒沒什麼關係。尊幼輩行後面的小注,「謂長於己三十歲,一本作二十歲」完全略去;不過《宋元學案》改尊者為二十以長,《圖書編》便仍是三十以長。造請拜揖第一條小注「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帶」的唯字,竟落去口旁而為「佳」字,真是豈有此理。「凡當行禮而有恙故」,《圖書編》作「他故」,倒還說得過去。敵者冬至「辭見賀謝」,《圖書編》作「辭免賀謝」,也說不通。第二條「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脫去「使」字。小注「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納」誤作「兩」,「拜訖則揖而退」作「拜訖即揖退」,「則謝訖,揖而坐」作「則致謝請揖而坐之」。又同條「旅見則特拜」作「旅見則侍拜」。小注「徒行則主人送於門外」作「徒見則主人送於門外」;「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作「客徒至,則迎於大門之外」,「望其行遠乃入」,作「望其遠則入」。請召迎送一條請尊長飲食,「明日親往謝之」,《圖書編》作「明日親往赴謝之」,多加一個「赴」字。二條坐次「若有親則別敘」「敘」字變成「序」字,倒也相差不遠。小注「不相妨者坐以齒」,《圖書編》作「不相妨者猶以齒」,也還勉強可以過去。三條「曰凡燕集初坐」,丟了一個「曰」字,「集」字改成「具」字。「以盃授贊者」,《圖書編》作「以盃授替者」,正是魯魚亥豕的錯誤。慶弔贈遺一條小注「登第」,在《朱子全書》《宋元學案》改作「登科」,《圖書編》則誤為「登弟」。「其書問亦如之」脫去「亦如」兩個字;「若家長有故」,作「如家長有故」;「則其次者當之」添了一個「曰」字,成為「則其次者曰當之」。下面「凡吊禮」也加上一個「曰」字,又改「吊」字的寫法為「吊」字,成為「曰凡吊禮」。小注「主人答則拜之」少了一個「拜」字,「答」字跑到「則」字底下,成為「主人則答之」,簡直看不懂了。「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果字改成菓字倒是一樣的。下面「及葬又相率致賵」,「及」字成為一個空白;「及小祥,及大祥」裡面第二個「及」字被刪去,「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弔客」,「弔客」二字也被刪去。患難相恤五條小注「無令陷之於不義」,多了一個「之」字,「勢可以聞於官府」的「聞」字改成「乃」字;後面說明「其家告於約正」,正字改作「長」字,「而先聞知者」少了一個「者」字,「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同約」顛倒成「約同」,真是錯得無奇不有。(18) 《五種遺規》有前序而無月旦集會讀約之禮;不過朱子前序的前面,編者陳宏謀先生又有一個前序,稱讚呂氏兄弟的道德,稱讚呂氏鄉約的完美。並且希望他自己的鄉里,也能推己及人,媲美呂氏。他稱讚的雖然是呂氏兄弟,呂氏鄉約,不過他的標題是「朱子增損呂氏鄉約」,他的內容也是朱子增損呂氏鄉約,並且標題的下面,還載有大中、大防、大約、大臨的名字,那是我們已經說過的。《五種遺規》的約文內容,雖然和《朱子大全》的約文大致相同,然而體裁卻大大不同。德業相勸各目一項一項的分清,過失相規各目刪去一二三四目次而僅標本題,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各目也是如此。當然這樣的布置,綱舉目張,十分清晰;不過,過失相規各種不同過失,排在一塊,僅注以上犯義之過,以上不修之過,反倒容易混雜,似乎有點美中不足。最大的脫略,是德業相勸業部的前段,「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御僮僕」。也許編者以為這許多項目是德而不是業,並且德的裡面已經包含有了,便應該說明何者為德,何者為業,而取消「至於」字樣。過失相規裡面犯約之過,完全刪去了;因為犯約之過,只是全體約文的反面,犯了任何約文當然要受罰,不必提出來的。過失相規各條的小注,十分詳盡,一點沒有遺漏。禮俗相交四綱特為提出,各目作為小注,原有小注全部刪去,解釋似乎有點困難,排列卻比較整齊。患難相恤除說明前段,「凡有當救恤者……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一段刪去外,其餘一切照朱子原文。《五種遺規》在普通的眼光看起來,是一本通俗的書籍,沒有什麼價值;不過編者陳宏謀先生,的確費了一番心血,普通社會裡面,也有不少的影響。旁的我們暫為不講,單就朱子增損鄉約的改編,已經表現他的組織力和取捨力,使呂氏鄉約一進再進成為簡明清晰的約文。 《得一錄》的學術地位,當然更不如《五種遺規》,不過有一二個重要的地方,我們必定加以考證。第一是序文所說的呂氏鄉約作者,《五種遺規》以為是大中、大防、大約、大臨;《得一錄》提出大中、大臨、大防、大約四人,人名完全相同,不過次序相異。大中當然是大忠、大約或者是大鈞;因為呂氏兄弟四人,只有大忠、大防、大鈞、大臨,四人著名史籍,所以藍田四獻祠才奉祀他們。呂氏鄉約的作者,斷不會沒有大鈞,而是其他一位無名的兄弟的。這個共同的錯誤,已經使我們疑心《得一錄》是轉錄《五種遺規》;等我們仔細分析《得一錄》所載呂氏鄉約本文以後,我們才敢肯定的那樣說:因為《得一錄》約文內部的組織,和《五種遺規》是一模一樣的。《五種遺規》取消一曰……二曰……而僅列舉綱目;《得一錄》也取消綱目上面的數目。《五種遺規》取消「業謂居家……」一大段,《得一錄》也沒有這個;《五種遺規》取消犯約之過,《得一錄》也沒有他們;《五種遺規》略去禮俗相交小注,《得一錄》也沒有它們。總而言之,除了《五種遺規》標明朱子增損呂氏原定鄉約以外,這兩種版本完全是相同的。《五種遺規》的約文,是陳宏謀自己改編的,且在《得一錄》編輯一百三十年以前(《五種遺規》一七三九年編成,《得一錄》一八六九年編成);無論直接間接,《得一錄》是從五種遺規轉錄來的。 《村制學》是近人的著作,當然更沒有考證的必要,不過也有兩點應當說明的。第一是「藍田鄉約」的名稱;因為呂氏兄弟移家「藍田」,並且鄉約是在「藍田」實行,所以編者改稱「藍田鄉約」,像從前的「藍田學案」一樣。「藍田鄉約」這個名稱,比較「呂氏鄉約」,要冠冕一點,要清楚一點,倒是一個很好的提議。第二《村制學》「藍田鄉約」的來源,恐怕是《宋元學案》;因為「藍田鄉約」的名稱或者是從「藍田學案」得來的,而「藍田鄉約」的內容,和《宋元學案》所修改的一樣。「德業相勸」的「勸」字,除了《宋元學案》有意修改為「德業相勵」外,其他版本都是作「勸」,而《村制學》「藍田鄉約」單單作「勵」。「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的「好」字,也像《宋元學案》作「如禮樂射御書數之類」。其他各處有意無意的更改,除「動作無儀」兩處外,《村制學》約文完全是和《宋元學案》一樣的。「動作無儀」在《宋元學案》作「動作威儀」,實在是說不過去;《村制學》改作「動無威儀」,雖然不是舊觀,也是編者一番苦心。 我們這個簡短的考證,因為材料的缺乏,只好暫為收束,以待將來的補充和改正。總括的說起來,只有徐氏影本是呂氏的原有約文,最好版本;《朱子大全》本是朱子增損約文,最好版本。百卷本《說郛》和青照堂本雖然也是呂氏原約,而有編輯的錯誤,有印刷的錯誤,《古今圖書集成》是抄錄《朱子大全》而加以刪節,《宋元學案》本是黃梨洲有意的修改,《五種遺規》是陳宏謀好意的改編,《得一錄》本是從《五種遺規》改編朱子增損鄉約,《村制學》便是從《宋元學案》修改朱子增損鄉約。要看真正的呂氏鄉約,自然要去領教徐氏影宋嘉定本;要看正真朱子增損鄉約,最好看《四部叢刊》或是《四部備要》的《朱子大全》本;要看簡明的鄉約條文,自然要找《五種遺規》的改編。這些就是考證後的臨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