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 · 附錄二:清朝以前的糧倉體系
為了清楚地闡明清朝糧倉體系的完整意義並順便澄清一些混亂,有必要回顧一下這個概念的歷史發展及其具體形式。[1]儲備糧食應付緊急狀態——糧食供應充足時購進糧食,緊俏時出售糧食,以維持糧價平穩——的思想在古代就有了。最早清楚地闡述這一思想的著作,是《周禮》[2]和《管子》[3]。第一批以「常平倉」命名的糧倉,是在漢代(公元前54年);[4]隨後的大多數王朝,即晉[5]、隋朝[6]、唐朝[7]、宋朝[8]和明朝[9],也相繼設置相同名字的糧倉。漢代的糧倉常常被當作後代常平倉的原型,不過它們是用來應付因農業一時豐收而導致的糧價總暴跌,因此,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來說意味著在經濟上處於不利境地。換句話說,漢代的糧倉並不是用來作為歉收或災害的保障,因此,它們的性質與後來的常平倉不同。
第一次方向的轉變發生在公元583年;是時,隋朝建立者決定在剛剛統一的帝國適宜之地設置一系列糧倉,以為「水旱之備」。這些糧倉有不同的名字;設在陝州(在今天陝西)的糧倉才稱為「常平倉」。應該指出的是,這種政府糧倉只是設置在全國比較重要的地點,總數不超過12座,因此,大多數地方是沒有糧倉的。
唐朝統治者沿用了這個體系,只做了很小的改動。到了宋朝,常平倉體系於992年(太宗淳化三年)首先向首都地區的居民進行救濟,在京城設置一些糧倉。接著在1020年(真宗天禧四年),擴展到全國各路。明朝建立者則進一步推廣地方糧倉體系,向下延伸到最低行政層級的州和縣。與此同時,除了用政府基金購買糧食以外,還正式引入鼓勵居民捐獻糧食的做法。[10]
在常平倉體系的發展史上,有三大顯著的里程碑:(1)漢朝統治者給糧倉取了獨特的名字;(2)隋朝統治者最終確定了糧倉的功能;(3)明朝統治者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起來,使之成為一項統一的、全面的災荒控制體系,為清朝建立者的採行作好了準備。
「義倉」和「社倉」的初次登場比常平倉晚得多。為了更充分地減輕自然災害,隋朝政府在585年(開皇五年)決定,鼓勵全國各地居民在他們各自的「社」設置義倉。在豐收時節捐獻稻穀或小麥,用此種方法得到的糧食,儲存在每個「社」的糧倉,由社長負責在災荒時節發給社裡的受災家庭。[11]這種地方糧倉雖然實際上位於社,並由各社負責維持,但它們卻被稱為「義倉」。因此,儘管政府對這兩種由地方管理的糧倉作了區別,但義倉和社倉在後來的歷史中經常被混用。
唐太宗恢復設置了義倉,但他採取一種獲取存糧的新方法:不再要求地方居民自願捐獻糧食,而是對所有土地所有者(繳納最低土地稅者和特定的少數民族不包括在內)徵收附加稅。這樣獲取的存糧,或者借給農人作為種子,或者散發給赤貧的人。[12]宋代義倉於963年(太祖乾德元年)開始設立,由地方官管理;存糧與唐代一樣,也是來自對土地徵收的附加稅。[13]因此,唐代和宋代的義倉,與隋代有兩大主要的不同:(1)它們的存糧來自於強制性的附加稅,而不是自願的捐獻;(2)它們是由地方官而非鄉村代理人管理的。就這些方面來說,它們與常平倉差別不大。它們與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存糧食並不是用來穩定糧價的。
就在11世紀最後10年,王安石變法前不久,宋朝打算恢復隋朝的糧倉制度,但未能成功。[14]大約75年後,一名好心的地方官,發動了第一場由政府來設置地方糧倉的運動。[15]不過後代遵循的社倉模式則是由宋代著名理學家朱熹所建立的。1168年在福建某地進行的試驗,使他確信自己的想法非常好,於是在1181年上奏宋孝宗,並成功說服了政府在「各地皆置糧倉」。[16]這一制度的主要特徵在於自願捐獻、地方管理、政府監督;這也就是清代社倉最重要的特徵。
元朝統治者恢復了唐代以徵收附加稅獲取存糧的辦法,[17]也恢復地方糧倉名稱為「義倉」;雖然這些義倉同隋代的一樣,也位於「社」——一個由50戶構成的鄉村單位。[18]「社倉」之名在明代又一次流行起來。不過各省巡撫巡按在1529(嘉靖八年)奉命設立「社倉」時,他們被指示要把每25戶或30戶編為一社,挑選「家殷實而有行義者」為社長。各個社長在其他兩名經過挑選的合格人士幫助下管理糧倉。納稅人必須根據他們各自繳納土地稅的等級,交納不同數量的糧食作為存糧。[19]
至於對「社倉」和「義倉」作出區別,利用它們分別服務於鄉村社會和城鎮,廢除依靠徵稅獲取存糧的做法,並將這些糧倉置於地方管理和官員監督之下,這些就要由清政府來完成了。附表2-1顯示了這些糧倉由隋朝到清朝所經歷的主要變化:
附表2-1:從隋朝到清朝糧倉經歷的主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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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出版的《通典》,在12/67-72中對糧倉制度作出的歷史概括,覆蓋的歷史時期從遠古到公元6世紀。《文獻通考》(21/203-213)和《續文獻通考》(27/3033-3042),對17世紀以前的糧倉制度進行了敘述。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的序言中,也對糧倉制度作了總的概括。
[2] 《周禮·地官下·遺人》,4/86。
[3] 《管子·國蓄第七十三·輕重六》。英譯見Lewis Maverick,Economic Dialogues in Ancient China,Selections from the Kuan-tzu (1954),pp.118-120。把管子這一經濟思想付之實踐的是李悝,他幫助魏文侯(前446—前397)使魏國變得「富強」。參見《康濟錄》,1/7b。
[4] 《漢書》,卷二十四上,14a-b。並參見《康濟錄》,2/36a;以及俞森《常平倉考》8/36a。
[5] 《晉書》,卷二十六《食貨志》,5b。常平倉是公元268年即泰始四年設置的。
[6] 《隋書》,24/8a。公元585年(開皇五年),黎陽倉設置於衛州,常平倉設置於陝州,廣通倉設置於華州。
[7] 《新唐書》,51/2b。
[8] 《宋史》,176/7b-17a;還請參見《元史》,96/12a。元朝時期的常平倉設置於1269年(至元六年)。
[9] 《明史》,79/6a-7b。還請參見《康濟錄》,2/40b,引自《大明會典》。
[10] 俞森《常平倉考》,9/21a-27a。1368年明太祖即位之初,設置了4個糧倉。1440年(正統五年),明政府開始推行鼓勵地方居民捐獻糧食的措施。
[11] 《隋書》,24/8a。還請參見《康濟錄》,2/17a;俞森,《常平倉考》,9/1a-21a;《文獻通考》,21/204。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151指出,隋朝義倉起源於隋文帝開皇三年,稍有不確。
[12] 《新唐書》,51/2b;《康濟錄》,2/17b;俞森《常平倉考》,1/3b;《文獻通考》,21/204。根據《舊唐書》2/8b的記載,唐太宗是公元628年(貞觀二年)推行這項糧倉制度的。
[13] 《宋史》,176/8a;《康濟錄》,2/18a;俞森《常平倉考》,1/5a-b。看來,俞森所引用的陳龍正關於「隋社倉、唐宋義倉,一事而異名者也」的觀點,是值得懷疑的。
[14] 《康濟錄》,2/18b-19a。有關11世紀以後的義倉制度,參見《宋史》,176/14b-17a和178/13a。
[15] 《康濟錄》,2/19b;俞森《常平倉考》,卷十上,1a。
[16] 《宋史》,178/13b-14a。
[17] 《元史》,96/12a。元朝糧倉制度是1269年(至元六年)開始推行的。元朝時期的「社」,是一種鄉村組織,由50戶構成。參見同書93/3a。
[18] 俞森《社倉考》,載《荒政叢書》,卷十上。他在21b中引元朝作者張大光的話說:「古有義倉,又有社倉。義倉立於州縣,社倉立於鄉都。……國朝……立義倉於鄉都。」
[19] 《明史》在79/7b中指出,江西巡撫15世紀90年代建議設置常平倉和社倉;明政府1529年(嘉靖八年)下令各省巡撫設置社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