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 · 附錄一:里甲結構的變式

蕭公權 《中國鄉村》
要描述清帝國各地里甲體系令人頭昏的所有變式,是不可能的。不過,如果對其中一些較重要或有意義的變式進行勾畫,則非常有益;因為,這樣的描述不但能讓我們對實際存在的里甲體系有一個清楚的概念,同時也能對帝國行政特點本身做一些說明。 我在附表1-1中對不同形式的里甲組織(包括主要的變式和常規形式)進行了分類和描繪。為了便於對比,將變式的層級置於相應的常規層級下方。而對於那些精確的對應關係難以確定的事例,則將其變式放在看起來比較合理的地方。 我們的討論就從里甲的常規形式開始。《朝邑縣鄉土志》和《城固縣鄉土志》(均屬陝西省)詳細記載了兩縣的稅收組織。前者提到在朝邑縣,「大約……十甲為里。光緒十六年(1890年)……共編三十三里」。[1]後者強調:「里有十甲……花戶多少不等。」[2]這些情況同官方所規定的常規形式非常接近。根據《賀縣誌》(廣西,1890)的記載,該縣有18個裡,每里分為10甲。[3]江蘇興化縣的情況幾乎與此相同。[4]不過遺憾的是,這些地方志都沒告訴我們一甲等於多少戶。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在遵照官方規定的組織框架進行編組的地區,各甲的戶數也不是一致的。 附表1-1:里甲層級及其變式 《興國州志》(湖北,1889)印證了這個推斷。據修纂者所說,該州2個坊和38個裡依法分為10甲。但是,各甲戶數,不但在這些基層組織里互有不同,而且遠遠超過官方所定的數額,每甲平均有383戶。[5] 在其他事例中,各里的甲數也不一致。比如在直隸涿州,40個裡中,每里有10甲的只有13個。[6]四川綿竹縣的安排與官方的定製不同,每里5甲而不是10甲,故而整個鄉村4個裡共20甲。[7] 在我們所考察的變式中,一些地區偏離常規組織形式,是在「里—甲—戶」模式之外增加一兩個層級,另一些是減少一個或多個層級,還有一些用其他名稱替代官方規定的名稱。對這些變式,筆者分別稱為:增式、減式和代式。 * * * [1] 《朝邑縣鄉土志》(年代不詳),36b。 [2] 《城固縣鄉土志》(年代不詳),18b。 [3] 《賀縣誌》(1934),2/16b,引1890年舊志。 [4] 《興化縣誌》(1852),2/6b-8b。 [5] 《興國州志》(1889),2/6b和5/2a-7a。 [6] 《涿縣誌》(1936),四之四,16b-17a,關於歷史上里甲組織的評論。 [7] 《綿竹縣鄉土志》(1908),「歷史丙」,15b。 增式 在一些事例中,鄉和村,就像「保—甲」一樣,顯然為了方便而併入稅收體系;比如在雲南、貴州和山東,村常常插入甲和戶之間,這樣甲所包括的戶數,比官方規定的要多。《仁懷廳志》(貴州,1895)記載,該廳地區總共有3個裡,其中1個轄5甲,另外2個各轄4甲;每甲下轄數目不等的村落。[1]《鎮雄州志》(雲南,1887)列出了該州的10個裡,並載明每里有多少甲、村、戶。除了1個裡外,其他各里各有5甲;下轄村子則從十數個到30個不等,甚至更多。[2]同省的另一州19世紀的情況與此類似,10個裡所轄的甲數和村數稍微多些。[3]山東莘縣的情況與上述事例不同,里之上設有鄉,而每甲的村數平均不到4個。[4]把鄉與村引入里甲組織中,或許是為了方便。由於這一理由,17世紀雲南昆陽州的一位地方官就把村整合到里甲體系中來了。據說,「里甲歸村,民便輸納」。[5] 在其他事例中,鄉和村以外的其他層級也引入里甲體系之中。根據《泉州府志》(福建,1870)的記載,安溪縣為了方便徵稅而劃分為18個裡(分屬3組),每里6圖,每圖10甲。[6]「圖」並不是官方規定的層級。還需要指出的是,這種不合常規的做法不僅是增加一個新的層級這麼簡單。由於每圖轄10甲,所以「圖」實際上取代了官方所規定的「里」。另外,安溪縣18個裡各劃分為6圖,這種「里」(轄60甲)比官方規定的「里」(轄10甲)要大得多。最後,由於該縣18個裡組成6個「組」〔編者按:應為3個組〕,因而在各個裡之上實際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層級,一個或多或少和其他地區的「鄉」類似的層級;在那些地區,鄉被納入里甲體系中。 「圖」作為稅收組織單位,其起源如何呢?下面是《泉州府志》的修纂者對惠安縣的情況介紹: 宋初分三鄉,領十六里。慶曆間改為十八里。……元貞元年間更為……四鄉,仍十八里,統三十二圖,圖各十甲。國朝順治年間……圖甲稍減原額。康熙十九年乃復舊。[7] 由此看來,「圖」顯然是元朝遺留下來的。由於某種原因,當地居民保留了它,而政府也未加以干涉。 * * * [1] 《仁懷廳志》(1895),1/20a-21a。 [2] 《鎮雄州志》(1887),1/41a-51b。 [3] 《尋甸州志》(1828),1/6b-7a。 [4] 《莘縣誌》(1887),1/14a-27b。 [5] 《昆陽州志》(1839),6/12a-b。 [6] 《泉州府志》(1870),5/15b-16a。 [7] 《泉州府志》(1870),5/13a-b。吳榮光(1773—1843),《吾學錄》初編,2/1a-b,以為「圖」的含義有多種,各不相同。他引用《大清會典》:「直省各府州縣編賦役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 減式 筆者手中有更多關於減式的事例。根據《華州鄉土志》《岐山縣鄉土志》和《宜川縣鄉土志》等的記載,這些州縣(均屬陝西)的稅收體系都沒有甲這個層級。華州共有41個裡,平均分配在鄉村地區的4個鄉之中。[1]岐山縣也有4鄉29里,但每鄉的里數分配不均勻。里並沒有劃分為甲,而是各「統」一些村,29個裡共「統」610個村。每里的村數,少則6個,多的達46個。[2]宜川縣與華州和岐山不同的是,它的甲並沒有完全消失。《宜川縣鄉土志》記載說,該縣舊分4鄉24個裡;康熙年間,並為4里;到修志時,復分為17里,其中4個「地狹戶少,不分甲」。[3]這表明,其餘13個裡保留了甲。 類似的情況普遍出現在其他地區,特別是湖北、湖南和浙江。在湖北省,許多州縣都沒有甲組織;在其中一些地區,只保留了鄉和里(比如武昌縣、蘄州、黃梅縣、隨州、襄陽縣、歸州、保康縣和建始縣);[4]在另外一些州縣(比如漢陽縣和恩施縣),[5]村作為稅收單位。在湖南省的道州和靖州,也可以看到里甲體系被簡化的情況。在道州,共有8個鄉,每鄉劃分為若干里。[6]在靖州,有1個坊和7個鄉,共19里;每坊或鄉的里數不一。[7]「坊」在官方術語中本來是城區劃分單位,相當於鄉村中的「里」;但在靖州,則被當做「里」的上一層級,其地位相當於「鄉」。同樣的簡化版也見於19世紀的浙江仁和縣。[8] 如果省略「甲」,同時將「里」併入「鄉」;或反過來將「鄉」合併到「里」中,里甲就進一步簡化為一級組織。關於前者情況的事例,見之於四川一些地區。附表1-2根據《瀘州直隸州志》(1882)製成,可以清楚地顯示這種變異[9]: 附表1-2:四川的里甲編組 江蘇一些州縣的情況同瀘州等地的完全相同。1810年版《揚州府志》提供了下列資料[10]: 鄉併入里的事例,直隸、河南、浙江和湖北都有。《蔚州志》(直隸,1877)就強調說,該地區的人戶被編入15個裡中;各里名稱到該志修纂時尚有案可查。[11]《睢州志》(河南,1892)記載說,該地稅收是以里為單位徵收的;原本40個裡,不知何時增加到72個。[12]《杭州府志》(浙江,1898)透露,杭州府所屬某些縣(如於潛縣)以「里」作為唯一的稅收單位。該地方志繼續解釋說: 元只二十四里……明成化〔1465—1487〕後,盡革裁諸里名,但以每一鄉編為一里,得里十一。……國朝因之。[13] 湖北省一些地區,鄉也被裡取代。《湖北通志》(1921)指出,巴東縣將本地人戶編為8個裡,並說: 案嘉慶〔18世紀初〕志……光緒《湖北輿地記》均不言鄉。案宋時原有鄉名,不知何時沒去。[14] 《歸州志》(1900)提供了一條關於鄉失蹤的線索。該地方志記載說,歸州最初在宋朝時期劃分為10鄉,隨後劃分為17鄉;到明朝時,為里所取代。[15]以此可以推斷,在「里」作為唯一稅收單位的其他地區,也經歷過同樣的過程。 不過,這種變式並不普遍。在一些地區,這種變化只進行了一半,因而出現了「鄉」「里」並存的局面;湖北長陽縣的情況就是如此。該縣在清朝時期有3鄉,戶口被編為3個裡;「即以鄉名為里名」。[16] 還有幾個奇特的事例表明整個稅收組織體系被簡化到甲的層級。根據《延安府志》(1802),[17]陝西省一些縣區演變情況為: * * * [1] 《華州鄉土志》(年代不詳),59b-61b。 [2] 《岐山縣鄉土志》(年代不詳),3/3b-4a。 [3] 《宜川縣鄉土志》(年代不詳),7b-8b。 [4] 《湖北通志》(1921),33/1020,引《武昌縣誌》;33/1029,引《蘄州志》;33/1030,引嘉慶年間刊本《黃梅縣誌》;33/1033、34/1039和34/1047,引《輿地誌》;34/1054,引光緒年間修纂但未刊印的《歸州志》;34/1058,引《建始縣誌》。 [5] 《湖北通志》(1921),33/1023-1024,引《漢陽縣誌》;34/1056,引《恩施縣誌》。 [6] 《道州志》(1878),3/23a-b。 [7] 《靖州鄉土志》(1908),2/22a-b。 [8] 《衡州府志》(1895),5/22b-23a。 [9] 《瀘州直隸州志》(1882),1/2a。 [10] 《揚州府志》(1810),16/1a,引《太平寰宇記》。〔編者按:廣陵縣鄉數應為26。〕 [11] 《蔚州志》(1877),3/25a。該州總共有49,839戶。 [12] 《睢州志》(1892),3/2a-3a。 [13] 《杭州府志》(1895),5/31a。 [14] 《湖北通志》,34/1055,引嘉慶《巴東縣誌》〔編者按:應為「嘉慶《湖北通志》」,參見志首凡例〕。《湖北通志》34/1056「宣恩縣」條下「嘉慶志、府志、縣誌、光緒《湖北輿地記》均無鄉名,蓋縣未設鄉」。 [15] 《歸州志》(1900),8/1a-3b。 [16] 《湖北通志》,34/1055。 [17] 《延安府志》(1802),28/3b-15a。 代式 接下來是「代式」。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遇到的形式五花八門。略過一些看起來沒有多大影響的小差別,我們可以找出一些規則來。替代最常出現在官方架構中「里」這個層級,常被「都」或「圖」所取代。偶爾,「鄉」為「渠」所取代。在其他一些地方,通常也沒有甲,而是各種各樣法律規定之外的組織單位,如「村」「保」「鋪」和「院」,雖然我們並不能斷定它們實際上取代了「甲」。我們的確應該承認,由於我們所看到的地方志經常沒有指出它們的精確地位,因此,即使官方單位中有一兩個被放棄,我們也難以確定它們是某個法定單位的替代物,抑或是整個體系中的增加物。 四級模式 許多事例顯示,地方對官方架構的偏離,不但表現為常規單位被各種單位取代,還表現為一些額外單位的增加。以下四級模式就值得注意: (一)廣東南海縣的「都—堡—圖—甲」模式。根據《佛山忠義鄉志》(1923)的記載,[1]其情況如下: 吾邑……以都統堡,其堡多少不等;以堡統圖,堡有大小,故圖之多少亦不等;以圖統甲,每圖分為十甲……以甲統戶,戶多少不等。 不過應該指出的是,這種說法同《南海縣誌》(1910)所述該縣通行的三級模式並不一致。因此,這種四級模式可能只存在於南海縣一些特殊地區。 (二)另一種四級組織模式,出現在江蘇無錫縣。《泰伯梅里鄉志》(1908)記載,泰伯鄉(無錫縣的一個鄉)為了方便稅收而被劃分為3個都:第55都,統10圖;第56都,統10圖;第57都,統9圖。每圖所轄甲數各不相同。[2]如果把鄉作為其中一個層級,就可以得出「鄉—都—圖—甲」的組織模式。廣東東莞縣的情況也與此類似。[3] (三)福建惠安縣是另一個例子。《泉州府志》(1870)記載: 宋初分三鄉,領十六里。……元貞元間更為……四鄉,仍十八里,統三十二圖,圖各十甲。……乾隆二年,因里長侵糧,革去里班名色,改為六十七鋪。[4] 這段資料提到了不太常見的「鋪」的起源;「鋪」也出現在清帝國的其他地區。 (四)無錫縣還有一種四級制的變式,即「區—都—圖—甲」模式。1881年左右,該縣的稅收組織體系為「區攝都,都攝圖,圖攝甲」。[5]記載此種模式的志書解釋說,明朝時期實行這種模式,「目前襲之」。不過由於該志沒有詳細說明各層級相關的單位數,因此無法確定「區」和「都」是否就是用來替代「鄉」和「里」的。 (五)下面的四級變式出現在湖北。根據《沔陽州志》(1894)的記載,該州鄉村組織的部分情況如下[6]: 寶城鄉(五鄉之一)4圖17里: 這個地區實行的四級模式是「鄉—圖—里—院」。它有兩個新奇之處:其一,它將「圖」置於「里」之上;其二,它所設置的「院」組織在其他地區是很難見到的。根據州志編纂的說法,「院」的起源如下: 故民田必因地高下修堤防障之,大者輪廣數十里,小者十餘里,謂之曰院。如是者百餘區。[7] 因此,在那些村莊併入稅收體系的地區,「院」取代了「村」的地位。 (六)浙江一些地區實行「鄉—都—圖—里」模式,其中又以建德縣的例子最為典型。下列資料取自於《嚴州府志》(1883)[8]: 在白鳩鄉,圖數與里數相同;在芝川鄉,里數與都數相同。府志的修纂者無疑表明這些單位處於不同層級上。 (七)《通州直隸州志》(江蘇,1875)所記載的資料,反映了泰興縣的稅收組織情況如下,是「鄉—都—里—村」模式[9]: 據該志,每個裡轄若干村,因此「里」和「都」一定都是規模超過官方所規定的里的大單位。類似的「鄉—都—里—村」編組盛行於通州直隸州其他地區[10]、揚州府一些地區[11],可能還有浙江杭州府昌化縣[12]。 浙江省一些地區提供了這種四級制的變式。奉化縣所屬剡源鄉有類似的編組,不同之處在於「里」為「圖」所取代;而「圖」是南方常見的層級。根據《剡源鄉志》(1901)[13],情況如下: 該地方志中還配有一些略圖,說明剡源鄉都和圖的設置情況(遺憾的是,沒有顯示村的配置情況)。此處引用其中一幅圖,可以讓我們對這個情況有些概念(圖見次頁)。這些單位的形狀不規則,可能是由於地形因素,或者是因逃稅而「不公正地操作」造成的——一種把稅率較高的土地,劃分到低稅的單位中去的欺詐手法。我們將會對這種手法作更詳細的解釋。 (八)最後一個四級組織模式事例是「鄉—里—都—圖」,有趣的是,它是連續幾個朝代加入新的層級而創造出來的。根據《福州府志》(1756)的記載,福建古田縣的稅收組織在宋代為4鄉13里;元代將「里」再分為48個都;明代又增加59個圖。[14]每個「圖」都包括一些村,不過這些村是自然出現的,而不是為了徵稅而設置的行政單位。 (九)此處我們可以指出一個五級稅收組織的罕見事例。根據《廈門志》(1838)[15]的記載,同安縣鄉間在宋朝早期被劃分為4鄉27里;元代重新安排為44個都;明朝減少到37個都,共轄53個圖。1775年,里組織經過一次洗牌;隨後不知在哪個時候,設置了45個保,置於「圖」之下。該志修纂者的記述並不完全清楚。他所記述的體系大概包含5個層級:鄉、里、都、圖和保。 「都」與「圖」編組 * * * [1] 《佛山忠義鄉志》(1924),4/2a-3a。 [2] 《泰伯梅里鄉志》(1897),1/4a-6b。 [3] 《東莞縣誌》(1911),卷三,各頁。 [4] 《泉州府志》(1870),5/13a-b。〔譯者按:「領十六里」誤為「六里」,「乾隆二年」誤為「十三年」,今據府志徑改。〕 [5] 《無錫金匱縣誌》(1881),11/3a。 [6] 《沔陽州志》(1894),卷四,《食貨》,15a-34a。 [7] 《沔陽州志》,卷三《建置》,「堤防」,11a。 [8] 《嚴州府志》(1883),4/1a-3a。 [9] 《通州直隸州志》(1875),1/33b-34b。 [10] 參見《通州直隸州志》在1/32a和1/34b-35a中關於通州直隸州和如皋縣的組織設置情況記載。 [11] 《揚州府志》(1810),16/21a。 [12] 《杭州府志》,5/33a-b。 [13] 《剡源鄉志》(1916),1/2b-4b。 [14] 《福州府志》(1756),8/9b-12a。 [15] 《廈門志》(1839),2/20a-22a。 三級模式 (一)首先要指出的就是「鄉—圖—甲」模式;其中圖取代了里。廣東南海縣提供了一些最好的例子。下表是南海縣最富庶的儒林鄉1880年左右的情況,每甲的戶數極不相同[1]: 附表1-3:儒林鄉每圖的戶數 該地方志的修纂者沒有說明「圖」的性質,不過,由於5個圖恰好都下轄10個甲,因此可以推斷「甲」一定是當地用來取代官方所規定的「里」的組織單位。這一推斷得到《湖北通志》(1921)的證實。嘉慶《廣濟縣誌》的修纂者寫道: 舊額三十里,後廢靈東四圖。康熙五年知縣黃玉鉉設太西三圖足舊額。三十五年增安樂七圖。由是廣濟七鄉有三十七圖,三百七十甲。案圖即里也[2]。 如果《揚州府志》(1810)提供的資料可靠的話,《湖北通志》所提到的「舊」里,可能就是明代里甲體系的組成部分。根據《揚州府志》的記載(引萬曆《寶應縣誌》),江蘇寶應縣的稅收體系在明朝和清朝間發生的變化如下表所示[3]: 續表 圖在這裡明確取代了里。不過在其他地方,圖最初似乎是插入里和甲之間的新增單位,但後來就取代了里。舉例來說,根據《淮安府志》(1884)[4]的記載,江蘇桃源縣的情況如附表1-4: 附表1-4:桃源縣的里數和圖數 有時,里和圖共存在地方的名稱中。根據《續修廬州府志》(1885)[5]的記載,安徽蒙城縣的稅收組織體系如下: 在城鄉,分2圖:在一里,下轄10甲;在二里,下轄10甲。 惠安鄉,分2圖:惠一里,下轄10甲;惠二里,下轄10甲。 (二)不過,里的名稱存在於一些圖和甲都不存在的地區(後者甲被村所取代了)。在山西翼城縣和陝西同官縣,鄉分為數里,每里又劃分為數村,形成一個「鄉—里—村」的模式。[6] (三)都取代了里,形成的「鄉—都—村」模式,是(二)模式在南方的一種變形,見於福建閩清縣和江西泰和縣。在閩清縣,1660年由知縣設置的組織層級如下[7]: 旌良鄉:三都,村七;四都,村十;五都,村十一;七都,村九;八都,村十四;九都,村九…… 在泰和縣,據縣誌記載,「坊鄉里巷立名自宋淳熙始,初坊改為廂,鄉分為都,都後為圖,圖即里之謂也。」[8]在19世紀70年代,該縣的稅收組織情況部分如下: 仁善鄉:一都,村三;二都,村四;三都,村六…… (四)「鄉—都—圖」模式,存在於江蘇省一些地區。根據《泰伯梅里鄉志》(1897)[9]的記載,無錫縣的情況如下: 江西南昌縣的情況與此類似。據說,該縣5鄉之名最初出現在1850年編纂的登記冊上時,共轄68都和589圖,不平均分配於各鄉之下。[10]與前一個事例一樣,該文獻也沒有提到「都」的性質。 不過,《福州府志》(1756)對「都」的情況作了一些說明。據修纂者說,福建長樂縣鄉村地區部分設置情況如下[11]: 明顯地,「都」與「里」同時用於這個地區,這或許就像上面提到的南昌縣或無錫縣泰伯鄉中的情況一樣,意味著「都」在一些地方取代了「里」。 (五)「鄉—圖—村」模式,見於廣西省一些地區。根據《南寧府志》(1909)[12],宣化縣鄉村地區劃分為數個鄉,每鄉劃分為1到8個圖,每圖又分為數目不同的村。廣東和浙江兩省也有這種情況,「都」看起來就完全等同於「鄉」。根據《香山縣誌》(1873)[13]的記載,這個地區的部分編組列表如下: (六)一種奇特的變形見於福建省。在羅源縣鄉村地區,採行的是「路—里—鋪」模式,而不是人們較為熟悉的「鄉」「都」和「圖」的結構[14]: 至於「路」和「鋪」兩詞的含義及起源,修纂者並沒有說明。 (七)另一種關於鄉一級組織的變形情況,見之於福建晉江縣。根據《泉州府志》(1870)的記載,[15]該縣鄉間地區在宋朝劃分為5鄉23里。元時重新加以編組,「變鄉與里為四十三個都」;加上城廂的3個圩,總統135圖。「圖」與官方所規定的「里」一樣,各轄10甲。明清延用不變。這種「都—圖—甲」模式也見於同省的同安縣和南安縣。[16] (八)廣東南海縣和花縣的三級組織模式,與上述的不同。由於「都」為「堡」所取代,因而出現了如下的「堡—圖—甲」模式[17]: 這表面上與福建晉江縣的「都—圖—甲」組織模式相似。但是據《南海縣誌》(1910)的修纂者的說法,「或文言之曰里,俗稱之為堡歟」。[18]該修纂者指出,在清初,「堡」的人數平均不到1,000人,因此,它是一個比較小的組織單位。另一方面,晉江縣的「都」則是一種「鄉」和「里」都融入其中的組織單位;這個論點得到了《佛山忠義鄉志》(1923)修纂者的支持。在討論廣東佛山縣的組織體系時,該修纂者認為「堡」一詞起源於明代,並認為「里長」就是當時堡的管理人員。[19] (九)在湖南省一些地方,「里」稱為「區」。《慈利縣誌》(1896)在描述該縣的里甲制度時,這樣寫道: 明代析附郭及城中為坊廂,而畫四境以二十五都。……初時縣都袤闊,一都析二、三里,或五、六里,里又編十甲。……故今百姓納糧,第以都相舉,亦或標區名。[20] (十)廣西永淳縣的組織模式比較獨特,可以提出來作為三級模式名單的結尾。根據《南寧府志》(1908)的記載,該府鄉間地區因徵稅而劃分為若干「圖」,各圖劃分為若干「冬」,冬之下為「村」。修纂者雖然沒有解釋「冬」這一陌生字眼的含義,[21]但另一部地方志[22]說: 縣初編戶,皆謂之冬,催糧者曰冬頭。……康熙二十年知縣姚弼始……改冬為甲。 * * * [1] 《九江儒林鄉志》,5/10a-19a。 [2] 《湖北通志》,33/1030。 [3] 《揚州府志》,16/22b-23a。 [4] 《淮安府志》(1884),20/1b。 [5] 《續修廬州府志》(1885),13/46a-b。還請參見《重修蒙城縣誌書》(1915),2/7a-b。 [6] 《翼城縣誌》(1929),4/4a-b;《同官縣誌》(1944),2/4a-b。應該指出的是,翼城縣劃分為4鄉,每鄉都劃分為5個裡;同官縣劃分為4鄉,每鄉劃分為6個裡。《同官縣誌》的修纂者指出,這就是乾隆年間,亦就是18世紀期間存在的制度。 [7] 《福州府志》,8/13a-14b。 [8] 《泰和縣誌》(1878),2/14a-18a。 [9] 《泰伯梅里鄉志》,1/2b-9b。 [10] 《南昌縣誌》(1904年修,1919年印),3/3a-5b。 [11] 《福州府志》,8/15a〔編者按:應為8/15b〕。 [12] 《南寧府志》(1909)〔編者按:正文原作1908〕,卷十各頁。 [13] 《香山縣誌》(1873),5/1a-12b。還請參見《杭州府志》,5/33a。Donnat所觀察到的組織設置看來是下列組織模式的變形:「鄞縣地區的這五個村莊,集中在一起,屬於『里—鎮—圖—里—都』中『圖』的一部分,亦就是按照它們自己第三種方式設置起來的鄉村組織。」參見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2),p.85。 [14] 《福州府志》,8/18b-20b。 [15] 《泉州府志》,5/1b-9a。 [16] 《泉州府志》,5/9a-b和5/18a-21a。 [17] 《南海縣誌》(1910),7/5b-41a;《花縣誌》(1924),10/7a。 [18] 《南海縣誌》,26/3a。 [19] 《佛山忠義鄉志》,卷十四《人物六》,32a。 [20] 《慈利縣誌》(1896),卷一《地理》,2b。 [21] 《南寧府志》,卷十各頁。 [22] 《容縣誌》(1897),28/5a。 兩級模式 當兩個或更多的稅收層級相互合併,或其中一些組織從體系中消失,兩級形式就出現了。除了一個例外,下面將要討論的所有事例都只有兩級。當然,戶不算在內,因為「戶」是一種單位,而不是里甲中的層級。 (一)浙江省提供的事例,很有啟發性。根據《杭州府志》(1898)的記載,錢塘縣稅收組織的主要特徵如下[1]: 城內有十一坊,坊轄數里;附郭七隅,隅轄數里;鄉村九鄉,編組如下: 續表 這就是一個兩種不同模式(「鄉—里」和「鄉—都—里」)並存於一個地區的事例,或許透露出簡化的變遷過程。修纂者在一註解中補充說:「錢塘舊凡一百六十里;每圖田地多寡不均。」因此,該縣的里甲體系顯然是從「鄉—都—里—圖」的四級模式簡化到「鄉—都—里」的三級模式,而且正向著「鄉—里」的兩級模式轉變。 (二)另一種兩級模式,是由於「都」和「里」兩個層級相互重疊出現的。附表1-5就反映了嘉慶年間(1796—1820)廣西藤縣的組織情況。[2]有趣的是,表中5鄉(孝義鄉、仁封鄉、感義鄉、義昌鄉和太平鄉)各下轄一些「都」(修纂者列出了各都的名字)和特定數量的「里」(沒有列出里名),各鄉的都數和里數都一樣;至於寧風鄉,則下轄7個指名的都和7個指名的里,兩者的數量也是一樣。因此,我們有充分理由假定,在藤縣地區,「都」和「里」是同義的,都用來指相同的稅收組織;該縣的組織設置實際上是兩級的:「鄉—都=里」。《湖北通志》(1921)暗示了「里」可能在組織演變的過程中為「都」所取代。修纂者引用《光緒(湖北)輿地記》指出,湖北松滋縣兩個鄉原來總共有21個裡,但「今分二十一都」;其中9個都為高鄉所轄,其餘12個都為低鄉所轄。類似的情況見於該省的枝江縣。[3] 附表1-5:廣西藤縣的鄉村組織情況 (三)雲南、廣西和安徽一些地方存在另一種兩級制的變式。《鶴慶州志》(1894)就描述了雲南鶴慶州的稅收組織情況,可部分匯整如下[4]: 不過在遙遠的山村地區(當地稱為「山外」),其設置情況與上述的不同: 有兩點需要考慮到。其一,如上表清楚所示,由於「村」也名列其中,我們不能完全斷定它並不是稅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層級。但是,這些村並沒有像其他事例中的「村」一樣,明指是由其上層單位所「轄」的,因此它們很有可能不能被當作稅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層級。其二,「甲」前面各種各樣的名字(如西邑、南莊等等)究竟是指「甲」的上級組織呢,還是指沒有上級組織的臨近各甲?這一點並不清楚。 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類似鶴慶州「鄉—圖」模式也見於廣西南寧府[5]和安徽廬州府[6]的一些地方。 (四)一種接近「鄉—圖」模式的變形見於湖北省安遠縣〔編者按:應為遠安縣〕。《湖北通志》(1921)引用19世紀晚期的一本地理著作說,該縣以前劃分為3個裡,但後來劃分為3個鄉。其所轄的「鋪」分為三組[7]: 根據《湖北通志》修纂者所說,這是「里」被「鄉」取代的少數事例之一。 (五)有一種兩級模式事例比較獨特,「鄉」和「都」在同一地區共同存在,而「里」又成了「圖」的同義詞,從而構成了一種有雙線命名的兩級組織模式。《揚州府志》(1810)這樣描述了江蘇儀征縣的組織設置情況[8]: 很明顯,大多數「里」相當罕見地依其所屬的「都」的數字來命名。「五一里」表示第5都的第1里。「四都里」表示該里屬於四都;而該都只轄1個裡。根據這個事實,我們可以推斷「懷義鄉」可能就是「三都」,在城都和新城都分別是該縣的「一都」和「二都」。我們所要指出的第二點是,在《揚州府志》中,「太平鄉」之名緊跟在「西廣陵鄉」之名之後,即「西廣陵鄉,太平鄉,七都」。出現這樣不一致的情況,可能的解釋是,兩鄉之一(或兩鄉)的人口減少,以致戶數不足以單獨構成一個主要納稅組織。因此合併為1個都,即「七都」。 揚州府另外兩個縣的情況同儀征縣的稍微不同。根據同一地方志[9]的記載,江都在明代劃分為28個主要的稅收組織,其中8個鄉和1個都共轄118個裡。雍正十一年(1733年),這些稅收組織重組為6個都,命名為「一都」「二都」等等;除了「一都」轄12個圖以外,其他各都各轄11個圖。同樣的,根據同一地方志[10]的記載,東台縣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初設時,分為8個都,各都轄數量不等的圖(最少5圖,最多10圖)。 這兩個事例指向一個有趣的結論:清政府在設置稅收組織時,並沒有一貫地遵循官定規則。東台縣的個案尤其有趣,因為它晚到1768年才設置。很有可能,由於「都—圖」稱謂在地方上已經根深蒂固,因而設置稅收體系的地方官認為將它移除是不明智的。 (六)無錫縣的「區—都—圖—甲」四級模式的簡化版,出現在同一省的甘泉縣。據《揚州府志》[11],這種形式確定於雍正十一年(1733年): 一區,領圖十一;二區,領圖十一;三區,領圖十;四區,領圖十;五區,領圖十。 (七)江蘇省還有一種兩級的變式。根據《淮安府志》(1884)[12],山陽縣〔編者按:應為阜寧縣〕劃分為4個主要稅收組織,其名字為仁字、義字、禮字和信字〔編者按:應為「智字」〕,各「轄」10個圖,命名為「一圖」「二圖」等等。不過,我們無法斷定該縣主要單位是「都」「里」,還是「區」。 (八)未註明刊印時間的《甘泉縣鄉土志》,記載了一種最為奇特的兩級組織模式。據該地方志的記載,位於陝西西部邊界上的甘泉縣劃分為兩個大里[13]: 應該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來指稱高一級和低一級的組織單位的「里」字,它們的寫法是完全相同的。 (九)「鄉—莊」組織模式,存在於浙江新城縣。《杭州府志》(1898)[14]記載,該縣劃分為15個鄉,每鄉相當於1個裡,各轄數量不等的莊(最少5莊,最多11莊,共123個莊)。 (十)一個相關的變式見於廣西容縣。11個裡轄489個莊。《容縣誌》(1897)的修纂者解釋說:「有明分邑境為十六圖,尋改為十一里。」[15] (十一)在廣東清遠縣,鄉村地區設「鄉」,相當於「都」一級,由此而出現以下編組[16]: (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里」的上級單位;例如湖北荊門直隸州。根據《湖北通志》[17],荊門原有8個鄉分為59個裡。後來不知什麼時候發生了一些變化,當地的稅收體系變成這樣: (十三)在四川新繁縣,「村」也是上級組織單位,但樣式不同。《新繁縣鄉土志》(1907)記載說,該縣「區為四村」,村又劃分為數甲,情況如下[18]: 其餘兩村也各有3個甲,每甲領數量不等的小村。遺憾的是,修纂者沒有解釋構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這個獨一無二的事例看起來實際上是三級模式的變種;把它列在這裡,僅僅是因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為上級稅收單位。 (十四)廣西賀縣提供了一個試圖將名稱標準化的罕見事例。根據《賀縣誌》(1934)的記載,該縣在19世紀中葉之前共有18個裡,各里均轄10個甲。不過,其中一些里,稱為「鄉」或「都」,由此而出現了下列相當混亂的情況[19]: 1865年(同治十四年)〔譯者按:應為同治四年〕,知縣柳增秀「更定里甲糧戶」,將上列所有組織單位統一稱為「里」。然而,這名地方官雖然將名稱統一了,但在實際編組上卻作了變動。他沒有按照賀縣前面的模式,讓每里轄10甲,而是將全縣稅戶編為18個裡,每里轄數量不等的稅戶,因而實際上取消了甲。由於他保留了原來的里的集合(上六里等),卻沒有將它們設置為新的里之上的真正機構,因此,他所推行的新組織體系實際上是個一級模式。 類似的一級模式也存在於湖南宜章縣。根據《湖南通志》(1885)[20],該縣有7個裡和6個都。它們(和廣西賀縣的一樣)大抵是同一個層級的單位。 實際上相同的一級組織模式也存在於鹿邑縣(河南)。這個事例特別能說明問題,因為該縣裡的層級據說在明代稱為「圖」或「鄉」而不加以區別,但「里」的名稱在清朝康熙年間被確立。《鹿邑縣誌》(1896)[21]的修纂者對此作了如下相當清楚的說明: 明洪武分縣田戶為十四圖……成化三年增圖六、鄉十有四。……通前為三十四里。……國朝康熙間增廠十、里四,……遂為四十八里。 * * * [1] 《杭州府志》,5/21a-b。 [2] 《藤縣誌》(1908),3/67a-87a。 [3] 《湖北通志》,34/1053,引《光緒(湖北)輿地誌》。 [4] 《鶴慶州志》(1894),17/2a-7b。 [5] 《南寧府志》,卷十各頁。 [6] 《續修廬州府志》,13/46b。 [7] 《湖北通志》,34/1049-1050。 [8] 《揚州府志》,16/11b。 [9] 《揚州府志》,16/1a-3a。 [10] 《揚州府志》,16/27b。 [11] 《揚州府志》,16/8b-9a。 [12] 《淮安府志》,17/1b-2a。 [13] 《甘泉縣鄉土志》(年代不詳),7a-8a。 [14] 《杭州府志》,5/32a-b。 [15] 《容縣誌》,1/12b-18a。 [16] 《清遠縣誌》(1880),2/14b-20a。 [17] 《湖北通志》,34/1047,引自嘉慶刊本《荊門直隸州志》〔編者按:應為嘉慶《湖北通志》〕。 [18] 《新繁縣鄉土志》(1907),6/3b-7a。 [19] 《賀縣誌》(1934),2/16b-17a,引1890年舊志。 [20] 《湖南通志》(1885),49/1314。 [21] 《鹿邑縣誌》(1896),3/2a-b。 結論與說明 直接結論如下: (一)在19世紀期間甚至在此之前,官定的里甲組織模式實際上僅僅在相對較少的一些地區得到貫徹和遵循。 (二)北方省區看起來較為一致地遵循了清政府所規定的名稱;而南方省區則五花八門,其中最重要的是「都」和「圖」。 (三)南方地區經常引入新的層級,或置於官定的層級之上,或插入其間,從而較遠地偏離了官定的組織模式;而北方地區雖然沒有嚴格遵循官定的兩級模式,但也很少有超過三級的稅收編組。 (四)在許多地區,甲(由10戶構成)組織走向消亡,而被其他、常常是較大的組織所取代。 看來在19世紀和之前確定存在著兩種稅收體系。大致說來,北方類型是以「里」作為中心,而南方類型則以「都」和「圖」為基本單位。當然,應該指出的是,北方沒有「都—圖」體系的影子,而南方則出現有「里—甲」體系。 了解「里」的層級在華南和華中如何為其他層級所取代,應該是有意義的。以下可以讓我們了解一個梗概: 我們還沒有在北方各省發現「里」為其他層級所取代的事例。相反,華北一些地區卻發生過反向演變的跡象,即「里」取代了以前以其他名稱命名的層級。我們前面提到的河南鹿邑縣事例,就是這樣。 問題自然就來了。為什麼北方省區的里甲組織體系較為符合清政府規定的組織模式,而南方則出現極大的偏離呢?為什麼「都—圖」的名詞常出現在南方,而在北方一般看不到?我們能做的不過是推論。 眾所周知,清代的里甲制度,無論是組織單位還是術語,都直接承襲自明代的官方架構,並沒有作什麼實質改變。同樣清楚的是,「都—圖」組合大概起源於宋元,[1]明代在一些地區繼續沿用。因此,稅收體系中缺乏一致性,在明代就已經存在,並不是清政府特有的缺陷。事實上,由於非官方規定的術語在明代十分流行,一些地方志的修纂者甚至錯誤地認為它們是正規的明制。[2] 因此,「都—圖」組合,是一個經過明代而傳到清代的歷史遺存。清政府也像前朝一樣,無力用官定的架構加以取代。 歷史遺留現象雖然可以解釋一些術語的偏離,但是解釋不了稅收體系中結構性的變異。被我們稱為「增式」和「減式」的變異形式之所以出現的理由,大概應主要歸因於地方環境因素和實際需求。 首先,將「鄉」和「村」納入稅收組織體系(兩者並未得到官方的認可),可能是為了實際的方便。清政府1648年推行的稅收制度——規定各「里長」將其所轄「里」的稅冊送到各當地衙門。把鄰近各里集合起來,稅冊集中在一起,當然方便許多。指派一兩個人作為代表,就可以把稅冊送到地方衙門(在一些地區,衙門離偏遠鄉村非常遠);[3]讓所有里長不必每一次都長途跋涉。「鄉」(或相當的單位)就是適合此種目的——集合一組「里」以便處理稅冊——的現成單位。因此,早在康熙年間,「鄉長」就作為半官方的人員來「管攝錢穀」。[4]另一方面,擁有各種頭面人物的「村」,[5]也是收稅相當有用的單位。此外,一些鄉村由於很小,住戶非常少(有的少至6戶),[6]這種「小村」順理成章地變成了稅收體系中的最低層級。 地方人口增加或減少,也是里甲組織引進非常規項目的原因之一。很明顯,任何特定地區人戶的實際增加或減少,都會打亂該地原有的組織規模。這就會導致「增式」或「減式」的產生,並造成「甲」的消失或者為其他較大的單位所取代的結果。[7]人口變化影響里甲組織的一個最好事例,見之於陝西延安府的安塞縣。根據《延安府志》(1802)的記載[8]: (安塞)縣原編二十里,明初地瘠民貧,省為十六里,每里十甲,每甲以十一戶附之。崇正〔編者按:即崇禎(1628—1644),避清雍正帝諱〕中,人民戶失大半,知縣王某奉檄編審,里斷甲絕,申請歸併,僅列為金莊一里。國朝乾隆中,人民比前稍繁,知縣倪嘉謙編……五里,旋即廢弛。今應差者,雖有八甲,實則六甲,不及大縣中一村落也。 我們沒有實際的例子,來說明人口增加對里甲組織的影響,但可以大膽地說,在那些人口大幅增加的事例中,影響應該是相當明顯的。 甲的人戶分布不平均,高一級的里或圖的人戶也跟著不平均。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點。一方面,由於政府未能定期對人口進行統計和對稅收組織進行調整,[9]地方人口的增加或減少肯定要導致人口分布越來越不平均。另一方面,帝制中國廣泛存在的逃稅現象,嚴重破壞了十進制的里甲。地稅稅額是建立在土地的等級和位置基礎上的,一塊土地的登記由一鄉移向稅額較低的另一鄉,或從這個裡移向稅額較低的另一里,這意味著納稅人可以實際上省下錢來。這樣的轉移當然是非法的,但是只要賄賂地方保管稅冊的人員就可以做到;這種非法行為最終導致官方規定的組織單位減少,在極端的情況下「僅存鄉圖之名」。[10]比如,江西建昌縣就經常出現下列現象: 舊日之散圖,有田地此鄉而冊在彼鄉者。……德、受、釣三鄉二十一里內,約三里屬小南鄉;小南鄉、寧豐二鄉二十里內,約三里屬大南鄉。[11] 一些特定地區的特殊環境有時也會對里甲體系產生影響。湖北沔陽州就提供了一個有趣的事例。在該州,「院」是「里」的下級組織。由於該州在每年固定的月份里容易受到洪水威脅,居民因此修建堤岸將自己的田地和家宅圍起來,防止洪災。這樣圍起來的地區,在當地就稱為「院」,而這種「院」最終變成了稅收的一個單位。[12] 還剩下一個問題:為什麼南方省區比北方更多出現一些不同的術語呢?更準確地說,為什麼「都」「圖」之類的名稱出現在許多南方州縣,而沒有出現在北方?我們沒有明確答案。一個推斷是,北方省區由於比南方省區較為靠近中央政府的所在地,或許處於更嚴密的控制之下,從而較嚴格地遵循了它的規定。另一個推斷是,南方省區存在的不同術語名稱和組織變異,在明代就已經存在;它們並不是肇因於清朝而形成的新現象。 我們還可以推測,使用「都—圖」這套宋元遺留下來的名稱,背後可能隱藏著政治動機。資料表明,它從清初就被使用,可能和清政府正式採行里甲體系在同一時期。它盛行於明朝效忠者進行最後抵抗的東南各省,尤其是浙江和福建。很有可能,倔強的南方人有意利用這一非法、過時的名稱,來顯示他們的不服從,就像他們拒絕薙髮一樣。「都—圖」的使用就這樣持續並流傳開來;而清政府並不認為事情嚴重到必須採取行動的地步。 無論這些五花八門的變異存在的原因是什麼,有一個結論是可以確定的:清王朝統治者未能在中國鄉村建立起一套統一的稅收體系。在這一方面,就像在其他許多領域中一樣,官定模式和實際環境之間的巨大的差別指明了一個事實:不管它的意願如何,清政府都無力戰勝地方條件截然不同的龐大帝國上固有的多樣化力量。 * * * [1] 著名歷史學家趙翼(1724—1814)在其《陔余叢考》27/22a-b中解釋說,南宋期間,有位知縣(袁燮)下令每保畫一幅地圖,「田疇、山水、道路悉載之」。這樣,「圖」之名(其含義為圖畫或地圖)就被運用開來。「合保(之圖)為都(之圖),合都為鄉,合鄉為縣」。趙翼補充說:「徵發、爭訟、追胥,披圖可立決。」《建昌縣鄉土志》(1907)2/9b-11a中記載說:「有明編賦役黃冊,則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圖者,土地之圖。一里必有一圖,然後有以知里中地域廣輪之數。建昌(於清代)……以一里為一圖,圖實缺如,直可謂有里無圖。」《大清律例彙輯便覽》8/47b-48b中說,修纂賦役冊時,每里修入一冊,冊首冠以地圖。還請參見注釋14有關吳榮光對「圖」引用的敘述。「圖」一詞最早可能出現在南宋時期,其含義為「地圖」,以之表明里的位置和土地數量。但在清朝時期,廣東、江西、江蘇、安徽、湖北和廣西各省區逐漸忘掉該詞最初的含義,並常常以之來表明里組織本身。 [2] 比如,《無錫金匱縣誌》在4/9a中記載說:「明制……區攝都,都攝圖,圖攝甲。」《佛山忠義鄉志》,卷十四《人物六》,32a中也同樣地記載說:「明制以堡統圖,以圖統甲。」 [3] 在許多情況下,州縣區域十分廣闊。比如,山西豐鎮廳從東到西大約270里,從北到南大約250里(面積超過7,000平方英里);直隸蔚州,從東到西為120里,從北到南為235里(面積超過3,000平方英里);廣西博白縣,從東到西175里,從北到南250里(面積超過4,000平方英里);陝西同官縣,大約為6,875平方里。參見《豐鎮縣誌書》,1881年修,1916年刊,1/13a;《蔚州志》(1877),卷首,18b;《博白縣誌》(1832),6/21a;《同官縣誌》,1/1a。 [4] 黃六鴻《福惠全書》,21/4b。 [5] 本書第六章中探討了各種各樣的鄉村頭面人物。 [6] 例見Bell,China (1884),I,p.123,對東北情況的描述。 [7] 《宜川縣鄉土志》,8b記載說:「地狹戶少,不分甲。」 [8] 《延安府志》,47/2a-b。還請參見《佛山忠義鄉志》,4/2a-b;《蒙城縣誌書》,2/7a。 [9] 我們可以回想起清政府1648年頒布的一項規定,各地應每三年統計並上報一次當地的戶口。這一規定在1656年作了修改,即將三年一次改為五年一次。隨後頒布的一道上諭不明確地宣布暫停執行該規定,因為它已經變成「具文」。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57/1a。 [10] 《蒙城縣誌書》,2/7b。 [11] 《建昌縣鄉土志》(1907),2/9a。 [12] 《沔陽州志》,卷三《建制》,1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