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 · 第七章 鄉村控制的效果
作為社區的鄉村
在弄清清王朝對居住在中華帝國鄉下億萬村民進行統治的結果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鄉村生活方式。這項前期工作與研究主體本身一樣艱巨。一位充分了解鄉村組織重要性的中國現代著名歷史學家,決定擱置對這一主題的寫作,因為他手中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利用。[1]雖然筆者所能收集的資料遠遠不夠,但還是可以嘗試探討一下,作出一些暫時性的結論。
第七章和第八章將描繪清王朝一些地區鄉村生活方式的輪廓,在那些地區,居民們多少發展出頗為完善的組織,並參加各種各樣的共同活動;並儘可能地探討清王朝對他們的組織與活動控制的效果。我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於兩大鄉村組織,即村莊和宗族。第九章和第十章將談論村民一般的行為方式,而不論及組織或組織活動;並說明清王朝的鄉村控制措施對這些村民產生了什麼影響。
在深入談論鄉村的組織結構、功能及其一些主要活動之前,先對村莊的一般性質試作解釋是有幫助的。不同的作者提供了兩種相互衝突的觀點。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帝國時期的中國鄉村具有「自治」「民主」的性質,或者如一些作者所說的,它是「自主的」共同體。一位19世紀的西方學者認為,中國鄉村組織的特點是「小型共同體的自治」,因為「鄉村之管理權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2]一位研究政治組織的印度現代學者,相信中國鄉村是一種「地方自治的民主」,因為相當多的工作,如教育、衛生、地方保護及其他有關地方利益之事務,都由村民自己做主。[3]某些中國現代學者也認為:
村社享有完全的工貿、宗教及其他諸如所在地區管理、調節和保護等方面之自由。任何涉及公共福利的服務,都不是通過清廷頒布命令,或任何種類的官府干預,而是由村社的自願性組織舉行的。警察、教育、公共衛生、修理公共道路和水渠、照明以及其他數不清的事務,都是由村民自己負責的。[4]
其他學者並不特別地強調村莊的「自治」特色,不過也提到村社組織的自發性質。[5]馬士特別認為由於村民腦海中並無政府干預的意識,因而中國鄉村大眾實質上是「自由的」。他在討論一位知縣時寫道:
在這「父母官」統治之下,被統治者會被認為是一群處境悲慘的奴隸。這不符合事實。……中國人本質上是遵守法律的,至少在鄉村地區,只有在反叛和土匪等常見的「休閒活動」下會觸犯少數罪行。因災害如水災和旱災等原因而發生饑荒時,村民就可能進行階段性的反抗,或當土匪。除了上面所說的以及稅吏定期催征之外,是否有十分之一之村民(肯定不到五分之一)感覺到官府真的存在,都很成問題。其餘80%或更多的村民過著習慣上的日常生活,自己解釋並執行關於土地的習慣法。各鄉村就是這種習慣法政府的單位。村中長者因上了年紀而行使權力(沒有得到官府授權),解釋年輕時候從父輩那裡承習而來的習慣。[6]
同上述學者之觀點相比,其他學者(無論是中國學者還是西方學者)的觀點並沒有這麼樂觀。步濟時(J.S.Burgess)就在其著名的中國行會研究中寫道:
認為中國鄉村是民主的陳述有些太過頭。事實上,它就是一個小型的寡頭政體,由幾個地位較為重要的宗族族長牢牢控制。在這些族長之間,有大幅度的合作與咨商,但是村民們在整體上實際無權對村中事務發表意見。在同官府打交道時,由村長代表全村。[7]
最近對中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學者楊懋春(Martin C.Yang),大致上贊同這個觀點:
許多人都相信中國是一個民主國家,但它的民主是一種消極的民主。的確,村民在交稅、完成其他偶然的勞役之後,幾乎完全獨立於政府行政體系之外,可以說達到了自治的程度。但仔細觀察村莊的公共生活,就可發現它並不是民主。當地事務總是由鄉紳、族長和官方領導控制。單個村民或家庭從未在倡議、討論或制定計劃方面發揮過積極的作用。總的來說,人民在公共事務方面一直是愚昧、馴順和膽怯的。[8]
研究中國政府的學者錢端升最近寫道:
不能認為舊中國存在地方自治,一種享有不受高級中央政府所派代理人干涉的權威的地方自治組織。第一,積極參與地方事務之鄉紳,既不是經由選舉,也不是透過正式指派而取得影響力,而是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認可(或許還是非正式的)來對地方事務負責;第二,無論做什麼,鄉紳都必須遵循在他們之上的官吏的意志,猶如低級官吏必須服從高一級地方官吏或中央政府官吏的意志一樣。他們並沒有自己的轄區,受到成文法或習慣法的保護。[9]
這是關於中國鄉村(作為一種有組織的地方單位)本質的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把鄉村視為自治的或民主的組織單位,因為:(1)它實際上沒有受到政府的干預;(2)村子公共事務由村民自己決定;(3)村長之類的鄉村領袖,其行為並未得到官府直接授權。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中國鄉村並不具備民主性自治之特徵,因為:(1)它受到官府潛在的或實際的干涉;(2)其事務受到「寡頭的」或「貴族的」階層的左右,亦即受到鄉紳的左右,而非村民;(3)其領袖必須得到官府之認可,處事必須遵從官府意志。筆者傾向於認為第二種觀點更接近於中國鄉村生活的實際情況。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必須接受這個觀點的所有細節。
官府不干涉哪些事務,村莊就享有那方面的自主權。不過,鄉村之所以享有自主權,並不是因為清政府賦予它類似自治權之類的東西,而是因為清王朝當局無力完全控制或監督鄉村活動。換句話說,這樣的「自主權」是清政府不能完全中央集權化的結果;當政府認為有必要或想要對鄉村生活進行干涉時,它從來沒猶豫過。
即使在沒有官府干涉的部分,鄉村作為有組織的共同體,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體。村中大小事務幾乎毫無例外是由鄉紳指導或提議的,而鄉紳的利益常常同非鄉紳成員的利益發生分歧。
在宗族組織強大的地區,鄉村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雖然宗族成員包括農人和其他非鄉紳成員,但宗族的領導權通常掌握在鄉紳手中。普通村民即使屬於宗族成員,也並不能參與決定村中事務或宗族事務。
村民由於長時期地受到專制統治,而且大多數目不識丁,因而表現出一種極端被動心態。他們通常急於避開個人麻煩,而不願去促進公共福利。此外,他們對經濟繁榮沒什麼概念。大多數村民過著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生活,因而既無財力也無精力關心公共事務。或許鄉村里存在著一種有限的共同活動,各個村民都參加了,但是這些活動不過是偶然出現的,而且範圍有限,並不構成任何真正意義上的「自治」。
比起環境並不怎麼好的鄉村來說,在較大、較繁榮的鄉村里,更容易出現較好的組織,以及更多的社區活動。這些組織和活動在鄉村里通常發揮著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政府能夠容忍甚至加以鼓勵。但是,在清帝國的經濟和政治均勢受到嚴重破壞之時,村民——鄉紳和普通百姓——的言行舉止也隨之發生變化。鄉紳會利用鄉村組織來保護地方利益,甚至達到向清政府權威挑戰的程度;普通百姓或許因生活絕望而當土匪,或參加民變。表面很平靜的鄉村,背後潛伏著反叛者。在社會動盪時期,鄉村組織就會改變其本來面目,進一步促進社會動盪。從帝國控制的立場來看,鄉村組織就是一個變數。
在概括鄉村的一般性質後,現在就可以探討鄉村組織和活動的實質。關於前者,最便利的就是從描述鄉村領導特點及其表現風格入手。
村莊領導
村莊領袖的種類
雖然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國鄉村存在著村莊領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區別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即通過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經過這種程序而在村民中湧現出來的村莊領袖。現代學者楊懋春指出了這一重要區別:
村莊領袖可以分為官方和非官方兩種。官方領袖是由村民選出,或由當地政府或縣政府任命。他們的職責明確,履行時必須根據規定,不能任意行事。在舊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領袖:「社長」「莊長」「鄉約」和「地方」。……村莊中有一些人,雖然並無正式職位,但在某種意義上屬於領導者。他們對公共事務或鄉村生活的影響可能比官方領袖大得多,雖然比較隱蔽。實際上,他們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長老(他們總體上為村子履行特殊職責)和學校教師。可以這麼說,這些人是村莊的紳士。……非官方領袖並不通過選擇和任命產生。他們通常與官方領袖迥然不同。他們之所以成為鄉村領袖,主要是因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鄉村社會生活中擁有重要的地位。[11]
楊懋春所指出的區別有根有據,可以作為清楚討論村莊領袖的基礎。當然我們沒有必要採用他的術語,對他所說的細節照單全收。
我們的討論從他所說的通過正式程序而產生的「官方領袖」開始。在他觀察研究的地方(山東膠縣的一個村莊),那些官方領袖包括「社長」「莊長」「鄉約」和「地方」,他們分別承擔「村社頭人」「村長」「收稅員」和「警察」的職責。[12]很明顯,後兩項是鄉約宣講體系和保甲體系殘存的反映。
早在現代時期到來之前,類似的「鄉村領袖」也存在於帝制中國的其他地方。根據17世紀擔任知縣的黃六鴻的記述,在他任職的州縣,有各種各樣的鄉村頭領,其中包括「鄉約」「地方」「鎮長」「集長」(市場頭領)「村長」和「莊頭」。所有這些鄉村頭人,都由有關鄉鎮、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薦,由地方官任命,「與保正之責相表里,俾之協舉共事」。[13]在鎮長和集長之外,上述兩位學者(即楊懋春和黃六鴻)提到的鄉村領袖完全一樣。黃六鴻雖然沒有明講,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頭人和這些鄉村代理人之間的不同,[14]雖然後者同樣是「正式的」,也就是說,他們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在其所在鄉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除了這些鄉村領袖之外,黃六鴻還指出了不能與「保正」混為一談的「鄉長」(保正是保甲頭人,與鄉長掌管相同的地區)。黃六鴻記述說:「鄉別有長,所以管攝錢穀諸事。……蓋鄉長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15]這裡的「鄉長」約略等於上述山東的社長。
19世紀的一個事例可資比較。根據1847年初直隸定州知州頒布的一系列規定,每村的「公共事務」由「里正」「鄉長」「地方」和「催頭」負責推行。這些頭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經過知州審查之後,加以指派。「里正總辦村中之事」,「鄉長」和「地方」負責查探並上報不法行為、犯罪活動與犯罪分子,並同「催頭」一起負責徵收地稅和勞役。[16]這一套組織體系所用術語不盡相同,然而與上述兩個事例並無多大區別。
明恩溥在19世紀最後幾年的記述,指出村莊領袖以如下方式為地方政府服務:
在有關官府的事務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糧稅徵收。……地方官不斷要求鄉村頭人為政府提供運輸、招待辦公差的官員、籌備修築河堤的物資、組織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許多類似之勞役。[17]
然而,村莊領袖並不是只為官府效勞。嚴格說來,他們負責的事務常常是村社性質的。在一些情況下,他們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門之間起著行政中介的作用。楊懋春對山東一座鄉村所謂「官方領袖」的描述,雖然是以最近的考察為基礎,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個世紀前的情況:
官方領袖最重要的職責是代表村民與當地政府和縣政府打交道。政府的命令下達後,縣當局就把該縣所有「莊長」召集到市鎮上去,向他們布置任務。各莊長回到村子後,首先找村中擁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領袖」,討論執行命令的方法。……
有時,莊長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請求或解釋——發生饑荒時,請求官府豁免土地稅;遭受土匪威脅時,請求官府加以保護。就鄰近村莊而言,莊長代表各自村莊討論決定村落聯防或由這些村莊組成的整個市鎮地區共同防禦計劃;與一兩個鄰近村莊討論聯合舉行戲劇演出或祭祀遊行;與鄰村發生爭執時,代表村民出面。在農閒季節,莊長及其助手積極出面邀請戲班來村連續演出三天;發生旱災時,他們出面舉行宗教求雨活動。在很有必要採取共同行動時,他們也是要負責組織的人,比如對付蝗蟲,或解決因冰雹、洪災和暴風雨造成的的糧食危機。……
當兩家或兩族發生爭執時,官方領袖尤其莊長是調解人。官方領袖還負責村莊的保衛工作,組織夜間巡邏以防小偷和火災,組織莊稼看護以防動物或小偷破壞,監管村民以防賭博、吸鴉片和賣淫泛濫。[18]
看來很清楚,在19世紀及其之前,中國鄉村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村莊領袖,他們經過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沒有。其中一些村莊領袖是已經崩潰了的保甲、里甲或鄉約體系的殘留,或與它們有關,因而他們的職責同這些體系的人員實際上是相同的。由於這一原因,也由於這些村莊領袖是地方官在其鄉鄰推薦基礎上任命的,他們實際上就是政府在縣以下基層行政組織的代理人,主要是為清王朝統治鄉村而服務的。至於另一些村莊領袖雖然同清王朝任何鄉村統治體系沒有什麼特別聯繫,其成為村莊領袖或許也未經過官府批准,但是,他們有些時候也是以類似頭人的方式為地方政府服務的。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也可以被視為基層行政代理人,而不只是村莊領袖。這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或者是同時,或者在不同場合,作為其所在鄉村的領導人,處理鄉村公共事務;或作為其所在村莊的「代表」,與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莊進行聯繫。以這些資格,他們就具有村莊領袖的特色。但無論以什麼資格出現,這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都同村中那種頭面知名人物有區別;後者的領導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認的。
接下來就準備討論那些未經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認的村莊領袖。很清楚,官方領袖雖然在一般層面上是村中活動的領袖,但在更大層面上是清政府縣以下基層行政代理人,是為官府服務的,因此很難被視為實質的村莊領袖。而非官方領袖或「業餘」領袖,其威望和影響並非來自官府,而是其鄉鄰給予的。了解哪些人可以成為這種領袖,了解他們在村莊生活中扮演什麼角色,是很有趣的。
楊懋春對山東省非官方領袖之描述,很能說明問題:
每個村莊有些人雖然並不擔任公職,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領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長老、為全村履行特殊職責的人和學校教師。……非官方領袖,並不是通過選舉或任命產生的,通常與官方領袖迥然不同。……非官方領袖雖然處在幕後,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他們的建議與支持,莊長(官方領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務。鄉紳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領。如果他們反對某項計劃,或甚至只是持消極態度,基層行政就會陷入僵局。一般說來,非官方領袖並不同政府當局直接打交道。有時,區長或縣政府邀請他們參與會議,就某一問題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的意見常常影響到政府的決策。[19]
步濟時的簡短敘述也很有用:「鄉村公共事務中的內部事項,諸如小的法律爭端、聘請村塾教師等,都掌握在村中長老手中。他們是村中上了年紀的宗族領袖,充當莊長的顧問。」[20]
葛學溥(Daniel H.Kulp)認為,民國時期,華南有三種類型的非官方領袖,即「長者」[21]「學者」「天生的領袖」。關於第一種類型,他寫道:
他們雖然不是村中年齡最大的,但其地位卻是最高的。他們來自於人數多、勢力發展快、經濟實力雄厚的宗族。……這些頭髮灰白的長者,其威望和影響是自然產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據領導和支配的地位。
第二種類型的領袖,「其地位的獲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後天的成就。由於學術成就和在國家政府等級體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緊密相關的社會價值,因而他們向來是受到尊敬的」。
第三種類型「天生的領袖」,是指「那些純粹依靠個人品德和聰明才智而贏得個人地位的人。……(不過)他們作為鄉村領導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認」。[22]
明恩溥的研究並不十分精確,但是也指出了19世紀的實際情況:「在挑選方法非常寬鬆的地區……鄉村頭人並不會被正式地選出或罷免。他們是通過一種自然選擇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們的位置的。」[23]
一般說來,非官方領袖比起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官方領袖」來說,得到鄉鄰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禮貌的對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其所在村子自己的領袖,對公共事務的影響,比經過正式程序產生的領袖要大得多。楊懋春對現代中國的研究,也反映了19世紀的大致情況:
非官方領袖同官方領袖分享一些功能。……在調解家庭或宗族之間的衝突時,前者扮演的角色比莊長要重要;他們更受到尊敬,因而更有影響力。……前者和後者之間的關係,毫無疑問是上下級(supraordinate-subordinate)關係。過去情況如此,目前大部分仍然如此。在公共事務中,官方領袖做實際工作,而非官方領袖則指導他們。一般說來,官方領袖是紳士和族長的工作人員,甚至只是他們的通信員。鄉長(官方領袖)及其助手接到政府的命令後,在未與有影響的非官方領袖商量之前,是不能作出任何決定的;而且在這種會商中,官方領袖通常被要求完全不說話。……習慣上,縣長或其秘書對鄉紳、村塾教師和大宗族族長這些非官方領袖很尊敬,而對官方領袖卻擺出上司架子。[24]
非官方領袖的支配性影響,是來自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威望,而非任何形式的政府任命。他們不是其鄉鄰選出的,正如他們也不是政府官員委任的一樣。非官方領袖常常出自鄉紳,而官方領袖卻來自於社會背景較低的階層。[25]由於大多數村民實際上並無選舉或罷免這兩種領袖的權力,只有在一個非常寬泛的意義上,中國村莊才能說是民主的。
官方領袖履行職責是有金錢報酬的(無論是假定的還是真正的),或被容許可以「壓榨」村民;如果這種敲詐勒索並不怎麼明顯,受害人也不太多,那麼有關各方是會默許的。衛三畏在1880年代所寫的著作中觀察到,廣州附近鄉村的一位頭人,「其報酬是其鄉鄰付給的」。黃埔村(Whampoa)村民共有8,000人,付給「長者」300美元報酬。[26]楊懋春描述了現代山東一座村莊的做法:
莊長及其主要助手從他們的服務中獲得的報償是錢財、招待或禮物。以前,莊長及其他鄉村領袖沒有報酬。開支由公共資金支出,公職人員收取佣金,代替固定薪水。例如,如果實際開支是10元,那麼他們就收12元,差額歸自己所有。只要金額不大,村民就不會有異議。[27]
這樣的做法實際上降低了官方領袖在村民眼中的威望。來自鄉紳階層的非官方領袖,則會避免直接索取報酬,尤其是數目非常少時;面對相對豐厚的獎品,這些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袖,也儘量使自己不被引誘捲入貪污事件。明恩溥記錄了一位士子頭人騙取錢財的例子。在19世紀晚期的某一年,山東中部黃河發生決口,附近縣區必須提供一定額的小米稈,用來整修河岸。購買這些小米稈的資金,來自於為整修而專門撥出的特別基金。明恩溥這樣敘述說:
知縣把供給和運輸小米稈的事務交由一位年長的頭面人物掌管,他是一個秀才。很自然地,他指派自己的一些學生去負責具體的組織工作。他們……獲得了大約70,000文錢的報酬。這些承運人利用收支方面普遍存在的糊塗賬,並不向村莊報明賬目,從而方便地從經手的錢款中劃出一部分留歸自己使用。……這種情況持續了一年多。終於,一些不滿的人,在村廟裡召集大眾集會,要求公開收支賬目。……這個秀才找了同村的幾個人去與村民「講和」。……他們這樣說:「如果我們揪住這事不放,並把它鬧到縣官那裡去,不知情的老秀才就會丟盡臉面,其他一些有關人員也會遭到牽連。由此引起的仇恨還會延及幾代人。」[28]
這一問題的最終結局是擺桌招待那些在意的人,事情因而和平解決,或者說任由它拖下去而未解決。明恩溥沒有說明「不滿的人」的身份,也未說清是誰召集了村民開會,不過合理的猜測是這些人並不是普通農人。[29]
領袖之挑選
官方領袖通常是由地方官員根據有關居民的推薦而任命的。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認為:「推薦」或「提名」是一個民主選舉的程序,即有候選人讓選民自由投票挑選。一些學者觀察到的做法,隱約暗示了村莊領袖是出於普選。尼古拉斯(Francis H.Nichols)在20世紀初的報道,就是一例:
按照中國的統計方法,陝西各鄉村之人口很少超過200名居民或40戶人家。整個村子唯一具有權威的人,是由知縣知州任命的「頭人」。這種領袖並不佩帶什麼權力標誌,同其他村民一樣,不過是個農人。他之所以被任命為領袖,通常是由於他自己在鄉鄰中享有威望,鄉鄰將其非凡才智和良好品德介紹給地方官。[30]
不過其他學者的觀察則指出,提名誰,通常是有限定的;或者說,通常是由有限的「選民」來提名的。一位西方學者就描述了19世紀中葉流行的情況:
很明顯,全中國之居民,大體上生活在鄉村。……每村都有自己的頭人。……這個頭人是由村民選出……由當地主要人物一致挑選出來。
挑選這種首領時,中國並無其他一些國家伴隨著選舉高級官員而出現的拉選票、競爭之類情事發生;中國之鄉村首領選舉更容易,因為任何鄉村之居民一般都屬於同一個宗族,或有一個宗族占支配地位,只需要選出宗族中最傑出的人作為首領就行了。[31]
馬詩門(Samuel Mossman)在1860年代的著作,記載了類似的情況:
中國大多數人口居住在鄉村,許多鄉村並無政府官員。不過,每村都有自己的「頭人」,由村民自己選出。……一般說來,這種頭人是從村中最有勢力之宗族選出來的;或者說,一個宗族就是一座鄉村,該頭人就是這唯一宗族中最富有、最有勢力者。[32]
衛三畏在大約20年後寫道:
村中領導權同宗族並無必然聯繫,因為後者並未得到政府的承認。但是在每個村子裡占絕大多數的宗族,一般從其成員中選出「長者」(亦即正式頭人)。[33]
這些學者的觀察並非每個細節都正確,但指出了鄉村官方領袖絕不是由村民普選的。楊懋春對近代山東一座村莊流行的「選舉」程序的描述,確認了這一點:
每年之初開會選舉「鄉長」(相當於民國時期的「莊長」)及其主要助手和其他下屬公職人員。參加選舉會的是各家族中上了年紀的成員……但村中上層家庭之家長並不出席。很多農民對村中事務並不感興趣,認為自己沒必要參加會議……選舉很不正規,沒有投票,沒有舉手表決,也沒有候選人競選。選舉會是在村塾或其他慣常集會場合舉行的。當代表每個家族之成員到來之後,主持人就站起來說:「各位叔伯、兄弟,俺們現在開始商量俺們村子大家都關心的事。你們都知道,俺們的莊長潘繼伯過去一年裡幹得很好,為大夥做了許多事。……潘繼伯現在任滿了,該重新挑選俺們的莊長和其他人員。」……主持人開場白之後,大夥一時不說話。然後一名到會者(通常具有一定地位)就會說:「既然恆立伯剛才說潘繼伯在過去為大夥做得很好,俺不知為什麼讓他退職?……」村中其他「官員」……也同時選出,但方式更不正規、莊重。莊長要挑選一兩個助手,通常是他過去的助手。[34]
根據這位作者的說法,有閒暇、有能力、品德高尚、老練持重的人才有資格擔任官方領袖。他所研究的莊長,既不是務農者,也不是工匠。他是一個口齒伶俐的社會活動家。當情況容許時,他會毫不猶豫地玩弄卑鄙的陰謀詭計。他非常樂意承認自己是鄉紳之手下,並為他們效勞。[35]
一些西方學者認為,「選」出來的村莊頭人也會被村民廢黜,換另一個人。[36]在理論上講,這不無正確。但事實卻常常是,在職者願意當多久就當多久。即使是因其任職令人不滿意而導致的罷免,也常常是遵循村中精英的意志,而不是由大眾投票決定。楊懋春指出:
一旦某人被挑選擔任村子領袖,他就有可能長期連任。一些村民會對他不滿,但是只要他不犯嚴重的錯誤,村民們也不會費事去另選他人。如果他本人的確不想再擔任,就把自己的打算告訴有地位的村民,選舉會的主持人就會在開場白中說明他的用意,村民就不會再選他。如果他犯了不可饒恕的錯誤,要麼他本人沒有顏面再繼續任職,要麼村中非官方領袖要求他去職。在這種情況下,主持選舉之人就會暗示說應該重新挑選莊長,村民們隨聲附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挑選誰事先就安排好了,選舉只不過是一種程序。真正之權力掌握在非官方領袖手中。[37]
現在來討論非官方領袖的情況。根據步濟時的研究:
根據各宗族族長的社會地位或「資格」,從中挑選頭人(非官方領袖)。中國所用「資格」一詞,指的是一個人的年齡、財富、學識和社會影響力的綜合評估。這種鄉村首領並不是按任何規定之制度選出來的,但是在一首領去位或去世之時,一般很容易看出,是誰自然地擁有控制村子事務之權力。這個人會在重要家庭家長的非正式會議里被任命。[38]
因此,非官方領袖或「長者」進入鄉村領導階層,憑藉的是其特殊的資格:年齡、財富、學識、家族地位和個人能力。[39]他們是被承認的而非被選舉的。
任何一名鄉村領袖沒有必要擁有所有這些資格,[40]各種資格所占的權重也各不相同。相比於官方領袖來說,非官方領袖甚至更必須是有閒暇、有威望和有才能的人。閒暇和威望通常伴隨著財富和學識而來。這些很少(如果曾經)是胼手胝足的人所擁有的特權。即使是作為必備資格之一的年齡,也非決定性因素。據說:
年齡本身並不是領導權的一項資格,但人的品質確實只有在長年的生活中才表現出來,人們認為年紀大的人經驗豐富。……領袖要成功地行使職責,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他對村民的了解;只有那些有空常去酒館,並把時間消磨在談話上的人更容易獲得這種了解。……以前同現在一樣,領導資格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但漸漸與某些特徵相關——年齡、財富、學識。[41]
擁有學識和頭銜的士子,假如他還足夠聰明,或多少有些財富,那麼很容易成為非官方領袖。按照19世紀的一位學者的看法,有學銜的士子,必然是村莊頭面人物中的實際領導人。[42]由於他有條件同州縣官員聯繫,因而在其鄉鄰中是著名人物。儘管他或許並不具有直接控制村中事務的獨斷權力,但在解決爭端或創辦地方事業時,村民要經常尋求他的幫助。[43]
總而言之,通過村民默認的習慣式投票而得到位置的村莊領袖,無一不是地位突出、有勢力的鄉紳或士子。他們也是具有明顯影響力家庭的家長。
即使是從我們所能收集到的有限資料中,也可以看出,只要談到領導權,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的中國村莊的確並不是自治的、民主的共同體。「官派」或者說官方領袖雖然獨立於保甲(警察)和里甲(收稅者)頭領,但由於他們必須經過政府任命,而且從屬於政府當局,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控制。他們在表面上雖然是由其鄉鄰提名的,但事實上更多的是出於村中「頭面人物」的意志,而非大多數村民自由選出來的。「非官派」或者說非官方領袖,他們的地位並不是州縣官員給予的,而且或多或少不受政府干涉,因而沒有取得村中事務的指揮權,這是民眾授權或村民選舉的一個結果。他們成為鄉村領袖,是公眾承認或「民意」的結果;但是「一般說來,民意並不是指小農的看法,而是鄉紳和族長的意見」。[44]所有這一切,都是由如下事實造成的:中國社會普遍的階層劃分,一直向下延伸到村莊;[45]這種階層劃分雖然並無嚴格的社會等級制度特點,但是仍然對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產生重要影響。
很明顯,清王朝只要控制了鄉村領袖,尤其是控制了在鄉鄰中比官方領袖擁有更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領袖,那麼就能有效地統治中國鄉村。換句話說,清王朝控制鄉村的效果取決於控制鄉紳的能力。至於清王朝在這方面達到什麼程度,我們在討論鄉村曾經從事的主要活動類型之後,再來探討。
村莊活動
必須注意,各村莊活動的類型及進行程度因村子大小、位置及其一般環境不同而有極大區別。在許多情況下,從眾多史料來源中搜集的事例可以反映一些村莊舉行活動可以達到的最大程度,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認定一般中國村莊是一種有組織、充滿活力的社會。許多村莊活動的目的多少有些消極,是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而不是促進公共福利或改善村民的生活環境。[46]還應該指出的是,由於鄉紳或士子通常掌握著村子的領導大權,因而村民大眾參加村莊活動,不過是出勞力或拿出很少的一點錢。通常是鄉紳或文人提出點子,並擬定計劃,指導進行,提供或收集必要的資金。無論是什麼樣的需要組織才能或個人威望的工作,農人的角色都不突出。
由於筆者手中所掌握的資料有限,因而不能全方位地考察村莊活動的各方面,只能探討一些突出面向。為了方便起見,我們把它們分成四個方面:宗教活動、經濟活動、維持社會秩序和道德、鄉村防禦。
宗教活動
村莊的宗教活動通常是在一座或更多的廟宇里舉行,雖然有些村莊完全沒有廟宇。直隸定州的情況,雖然並不一定是非常典型的,但也反映出各村廟宇分布情況極不相同。個別村子擁有的廟宇多達30多座,而其他一些村子則連一座也沒有(參見表7-1)。[47]
表7-1:直隸定州35所村子的廟宇
廟宇的數量和村子大小之間沒有關聯讓人不解,但可以大膽作一些解釋。首先,並不是所有廟宇的規模都是相同的。豪華的關帝廟或龍王廟,其建築費用要比小小的土地廟大六倍,也更為重要。因此,廟宇數量本身並不一定表明鄉村宗教活動的實際程度。方誌中並未說明廟宇的大小。很有可能,在一些廟宇數目看起來相當多(相對於居民人數)的村莊(比如,東仝房村的居民只有29戶,而廟宇卻有8座),這些廟宇只是小型的神龕;而在擁有100多戶居民的村子的一兩座廟宇(如大王耨村,居民有232戶,廟宇只有兩座),則是比較華麗的建築。其次,很有可能,一座村子在一定時期里的廟宇實際數量,並不一定反映該村的繁榮程度。如果某村子現在較小,而其廟宇較多,或許意味著這些廟宇是在以前人丁較興旺時所修建的。如果一村子的人口相當多,而其廟宇很少或沒有(如抬頭村,居民有193戶,沒有廟宇),或許反映它是最近發展起來的。無論村子規模和廟宇多少之間缺乏真正關聯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我們都可以得出一個有用的結論:村子的大小並不能說明相應的宗教活動舉行程度;在處理這種鄉村生活問題時,作出概括性論述是不可靠的。
地方廟宇解決了鄉村的部分宗教需要。[48]在廟宇里,村民們還願,匯報家人去世,慶祝宗教節日或舉辦其他宗教活動。至於進行情況,各地不同。一地方志描述了廣西一些鄉村舉行社祭的情況:
社祭,十家、八家或數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致祭,聚其社之所屬,備物致祭,畢即會飲焉。……凡田之共溝塍者,或立一廟,或一社,每歲二、三、六、八月以初二日,力田者共行祀。[49]
並不是所有宗教活動都在廟宇里舉行。舉例來說,求雨活動雖然據說常常在龍王廟或其他相關神靈的祠廟舉行,但在一些鄉村,是在另一些地點求助的。楊懋春描述了山東一座鄉村的求雨情況:
如果發生旱災,當地領導人就要為龍王組織祭祀遊行,人們認為龍王住在老泉或老井裡。如果遊行後十天內下雨了,農民就相信龍王顯靈,要演戲向龍王感恩。……幾個月後,在沒有太多農事活動時,村莊要演三天戲,鄰村的村民都來觀看。[50]
戲劇演出是在其他宗教場合舉行,有些地方每年不止一次。根據一位提學使所說,山西省村民投入宗教事務和戲劇演出的精力很多,必定會因此而出現一些惡果。按照該官員的說法,即:「繁富之區,每歲有鳩集六七次者;沃原之壤,每畝有攤派三四百者,竭細民之脂膏,供董事之酒肉。」[51]
一些事例表明,廟宇舉辦宗教活動以籌集營運資金。按照明恩溥在19世紀90年代的觀察:
在中國,無論是最大的城市,還是各種規模的城鎮,甚至小村子,都有廟會。……絕大多數大型的廟會是由廟宇管理者提議舉行的。他們希望從廟宇的使用,包括交通費和場地費中,獲得一定的收入。[52]
鄉村廟宇除了為宗教目的服務外,有時還成為非宗教活動的中心,為非宗教性的活動而服務。按照一位中國學者的觀點,在一個居民不止屬於一個宗族、組織很好的村社:
村莊組織的中心是……一座寺廟。……同祠堂一樣,村廟也有自己的財產,由一位長者管理。……村廟也像祠堂一樣有自己的節慶。它為村中的孩子提供學堂場地。簡言之,村廟對團體生活所擁有的權利和履行的職責,就像祠堂對家庭的生活一樣。[53]
根據一部地方志的記載,19世紀晚期直隸灤州的村廟有如下功能:
社必有寺,凡在社內大小村莊,供奉一寺之香火。……董事人謂之會首。寺會多在四、五月間……至期演雜劇、陳百貨,男女雜遝,執香花,詣廟求福。……又有各村所自主之廟神,各有誕期。……其村或遇誕日,演戲為會,藉以申明條約。如縱雞豚牛羊傷稼及婦女兒童竊禾等類,大書禁止,違則有罰。強半富庶村莊乃爾,亦不必案年舉行。間有因旱蝗雨澇入廟祈禱,竟不至成災者,亦演劇以賽,無定期。[54]
山西省也有類似的安排。根據省當局所說,每村有多少座廟宇,就劃分為多少個社。每社都有一「長」,「村民悉聽指揮」。[55]社長的權力範圍到底有多大,雖然並未載明,但是可以肯定,一定延伸到那些宗教以外的事務。
不同階層的村民有不同的需要,由位於這個區域的不同廟宇來滿足。舉例來說,近代山東一座鄉村〔譯者按:原文說是市鎮〕就有這種情況:
有兩座廟宇……全區村民經常去。其中一座大廟宇坐落在市鎮的東北端,供奉的神靈是關公(即關帝)和曾子(孔子的門徒)。……該廟宇是文人士子經常聚會的地方,農人很少光顧。另一座大廟宇是佛寺,坐落在市鎮附近,農人到此祈求神靈賜福、保佑。……還有兩座神祠分別坐落在北山和南山上。其中一座是牛王祠,另一座是村民(其中大多數是婦女)每年九月九日祭祀的地方。[56]
廟宇有時是個人出資修建的,但更多的是集資的產物。明恩溥在19世紀90年代出版的著作,描述了其中一種方式:
如果某些人想造一個廟宇,那麼按照慣例,他們得請來村裡的頭面人物,只有在這些人的主管下,才能著手開展工作。通常,為了籌集資金,經理人需要攤派地稅。雖然每畝地的稅額不是固定的,但根據土地擁有量的不同,每個人所需繳納的地稅還是有不同級別的。窮人可能免交地稅,或者只付一點點;富人則繳納重稅。當經理人籌集好了資金,他們就開始破土動工了。……廟宇修好之後……經理人在捐助者當中選舉一位作為受託人委員會的負責人(善主)。[57]
籌集修建資金並不很困難。如果大眾同意修建擬議中的廟宇,那麼捐獻者是非常樂意出錢的,即使修建費或維修費達到幾百兩銀子。[58]廟宇田產的管理,常常掌握在鄉紳或文人的手中;[59]如果他們未被要求參加這項工作,他們就會感覺受到輕蔑。[60]廟宇擁有土地,是有地位有影響的人物相互爭奪管理權的原因。清政府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發布的一道命令,就描述了這一情況:
浙省各寺廟,均有生監主持,名為檀樾。一切田地山場,視同世業。一寺或一姓,或三四姓不等。其中此爭彼奪,各有私據。……嗜利紛爭,最為惡習。應通行直省,出示曉諭,將檀樾名色,一概革除,不許借有私據爭奪訐告。其士民施捨之田產,建修之寺廟,但許僧尼道士經營。[61]
這道命令被刻在石碑上,好讓臣民「永遠遵守」。但是,我們並沒有找到證據證明上述做法在浙江或其他省份真的已經被終止。如同一項近代的調查所顯示的,至少在一些地區它還是存在的。有研究發現,「在江蘇省北部地區,大片土地名義上屬於寺廟,實際上由少數寺廟管理者擁有」。[62]雖然該研究沒有具體說明這些「少數管理寺廟者」的社會地位,但是可以合理地假定,他們同浙江省寺廟管理者一樣,並不是當地的農人或普通居民。
即使是在廟宇舉行的各種宗教活動,普通村民也沒什麼發言權。根據一名善良的官員的記述,山西省的宗教事務和戲劇演出以犧牲「小民」為代價,給「董事」帶來了許多好處。19世紀期間,不止山西一省存在這種情況。錢泳就記述說:
大江南北迎神賽會之戲,向來有之,而近時為尤盛。其所謂會首者,在城,則府州縣署之書吏衙役;在鄉,則地方、保長及遊手好閒之徒。大約稍知禮法而有身家者,不與焉。[63]
根據這位中國觀察者的記述,創辦或管理鄉村事務對紳士來說有失身份,但是它提供娛樂以及可能的利益給少數人;他們並不屬於普通農人,而且事實上他們是鄉村中的掠奪者。
於是中國鄉村中的各種宗教活動,通常是由少數居民領導或控制的。至於鄉村大眾,只能從這些活動中得到一些娛樂或滿足某種宗教需要,但不能左右它們。
經濟活動
雖然村民們對「村中利弊」並不熱衷,但還是有一些旨在改善生存環境、值得注意的經濟活動。
最常見的經濟活動之一就是橋樑和道路的興修和維護,這是村中居民往來於附近集市、城鎮所不可缺少的。有時,這項工作是由村民集體承擔的,河南省臨漳縣一些村民使用的6座橋樑的修建就是這樣。[64]古柏察發現,19世紀中葉湖北地區整修道路的方法非常獨特;這種方法或許在清帝國其他地區並沒有被廣泛使用:
除了皇帝出巡而不得不修建的道路外,官府事實上的確從不關注修建道路。……至於村民,他們必須儘可能去做。……有一些鄉村,村民自己設法修建為官府無情忽視的道路。在所有訴訟案件、爭論和爭吵中,村民的習慣是,只是在迫不得已時才求助於衙門;大多數村民寧願找一些誠實可靠、經驗豐富的老人來仲裁,尊重他們的裁決。在這種情況下,仲裁者會批評當事一方的行為不當,要求他必須用自己的錢來整修某一段路,以之補過。因而在這些地區,道路好壞同村民是否愛爭吵、愛訴訟成正比。[65]
鄉紳經常為其鄉鄰設法提供橋樑、道路、渡船的服務。方誌中記載了很多這方面的事例。例如,廣東花縣一位白手起家、亦商亦官的人,就捐資3,000多兩銀子,修建一條石板路,從他的村子延伸到最近的集市;這條石板路在1893年完成。[66]無數個事例記載鄉紳造橋、擺渡的「義行」。[67]在一些地區,歸功於鄉紳的橋樑數量相當大。[68]這些工程是鄉紳靠自己個人能力完成的,而不是在他們領導下由鄉鄰集體承擔的。
村民們經常在鄉間大路旁適宜的地方修建茶亭,為行人提供方便。施美夫爵士1845年9月造訪浙江寧波城外一座鄉村時,觀察到:
每隔三四英里,就有一座茶亭。行人可以在此休息,享受由富者和好施者提供的免費茶水。……捐資修建茶亭的人所得的回報是,生前受人尊敬,死後享受榮耀。[69]
類似的建築,在清帝國幾乎所有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南方省份。例如,坐落在廣東南海縣佛山鎮的「樂善茶亭」,建造於1871年,可能就是該繁榮城鎮的「士商」(士子和商人)修建的。[70]
在村民所承擔的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是同「水利」(灌溉)和防洪有關的工程。前者主要是通過修理溝渠或水道、池塘、水庫和堤堰表現出來,後者主要是通過整理圩堤或河堤表現出來。
清政府雖然並不負責整修鄉村中的灌溉渠道或堤堰,但鼓勵私人整修,對他們因整修而得到的「水利」給予法律保護。如果未經所有者允許就從他們的水庫、池塘或溝渠取水,就是犯罪,要受到懲罰。[71]儘管清政府竭力鼓勵,或給予保護,但是,各地鄉村進行的地方灌溉工程有極大的區別。在一些地區,尤其是北方省份,村民對灌溉事業相當冷淡。18世紀一位陝西巡撫說:
若能就近疏引,築堰開渠,到處可行水利。無如司事者意計所在,既不與民瘼相關,小民心知其利,又復道謀築室,不潰於成。即向來本有渠道地方,亦多廢而不舉。[72]
據說,該省某縣,在一名心地善良的知縣於1872年提議修建水利工程以前,村民享受不到任何水利。[73]
而在其他地區,村民對整修灌溉工程非常積極。在直隸、安徽、江蘇、廣東和江西等省,各種各樣的水利工程很明顯都是由有關地方的村民發起並修建的,而且一直保留到最近。[74]其中一些工程還十分宏偉。廣東東莞縣的「水南新」是1901年由村民集資修建的,長1,100多丈(大約4,400碼),可以灌溉700多畝農田。每人捐資多少,與其得到灌溉的土地量成正比。[75]在同省的另一村,包括地主和佃戶在內的村民自己對較小的溝渠進行修理。[76]安徽巢縣的村民,「私力」挖池塘,灌溉耕地。[77]在廣西融縣,居住在寶江和浪溪江沿岸的農人,用樹木、石頭築陂,導引江水灌溉自己的農田;[78]在賀縣,居住在臨江沿岸的居民,「塞壩灌田,一邑禾穀多半產此」。[79]
有時,村民成立較為正式的組織,以承擔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在19世紀晚期的山西翼城縣,村民設置了一些「渠長」,由他們負責管理灌溉事務。[80]在廣東花縣,村民成立了「陂水會」,由其管理一條可以灌溉6,000多畝耕地的陂塘。一部地方志描述道:
素有陂水會董轄,每遇大水,隨決隨修,按照受灌蔭之田,收租為修築工役之需,以所占額米多少占水分多少。近年象山村江浩然、江汝楠提倡大加修築,力勸陂會份內田主,按照額米多少捐金,由江臨莊、江日新、江雲藻等經營,董其成,每額米一石捐銀一千四百元。……其修築採用新法,悉以紅毛泥構結,費達萬金。[81]
在清王朝崩潰之後,這個「陂水會」還繼續存在了一段時期。
可以肯定的是,灌溉工程(特別是設立組織負責的灌溉工程)是由地主舉辦的。一些舉辦者很可能來自紳士家庭或勢力大的家族。上引資料中所提到的人物,雖然其社會地位並沒有得到說明,但是很明顯來自一個家族。另一些事例也表明,灌溉工程毫無疑問是由紳士領導完成的。在直隸邯鄲縣,許多水閘都是在16世紀和17世紀期間某個時期修建的。其中一個水閘叫羅城頭閘,可以灌溉15個村子村民耕種的8,000多畝土地。在「紳耆」李國安的指導整修下,這個水閘可以增加灌溉20,600畝的耕地。[82]在廣東花縣,有一名商人(1870年左右被賞給五品官銜),據說在退職以後負責發起修建一組水閘,給他的村子帶來了豐富的水利。[83]1805年的進士鄧應熊(他隨後在河南省擔任知縣)在他東莞家鄉的村子提議並完成了對一條溝渠的重修。[84]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提議者是地方官員,工程常常也是由鄉紳完成的。沒有鄉紳的合作,官府提議是得不到實行的。因此,安徽合肥知縣發現,要想有效地完成修造一系列水庫,就很有必要「躬至鄉村,與紳士、耆老議」。[85]
鄉紳對水利非常熱心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大多數(雖然不是所有)鄉紳都是地主,他們很清楚保證租種其土地的農人豐收的重要性。實際耕種土地的農民也懂得灌溉的重要性,但由於他們沒有威望、財富或知識,自然不得不讓鄉紳扮演領導角色。
防洪事務的基本情況也是一樣,雖然清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要突出些。在一些地區,尤其在華北,為了防洪,村民將其村落建在適宜地點;1882年,英國一些官員指出:「擁有400間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王徐莊子,坐落在一個高出周圍地區5英尺的土崗上。這顯然是為了保護村子免受該地區可能發生的洪水的侵害。」[86]
村民經常採用的防洪方法,是修建圩堤或河堤。如果需要緊急整修,可能就由有關的村社來承擔。19世紀一位西方學者就指出:「一旦洪災就要降臨,村長指揮村民輪班工作,用手邊可以取得的各種泥土建造防洪堤。」[87]但是一般說來,地方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實際上,許多圩堤都是由村民和地方政府共同修建和維持的。在廣東佛山鎮鄉村地區,雖然圩堤是由村民自己負責整修的,但至於規模較大的防洪工程,則必須在當地政府的幫助下才能完成。[88]政府會撥款給村子用於修建防洪工程,資金通常由鄉紳保管;1886年廣東花縣修建的一座圩堤,就是這樣。[89]
的確,許多防洪工程得以完成,正是由於官紳合作。1820年,廣東南海縣3名地位較高的紳士捐資75,000兩銀子,配合該省當局所撥的80,000兩銀子用於整修、加固一道重要防洪堤。[90]1879年,該縣知縣簽發文件批准一名紳士的建議,規定對每畝土地徵收2兩銀子(其中60%由地主出,40%由佃戶出),用於修建一道防洪堤,保護兩個村子免受洪水襲擊。這道堤防後來被洪水毀壞了,知縣又批准一名舉人的請求,對每畝土地徵收1兩銀子(其中70%由地主出,30%由佃戶出)進行整修。[91]在直隸正定縣,縣衙門於1873年決定在漕馬口修建一道堤防。這一工程的修建對一個村子不利,在當地一名生員的領導下,經過適當調整後得以成功完成;在知縣「分派委員紳士」的監督下,其他堤防也同時修建完成。[92]另一種令人感興趣的官紳合作事例,發生於湖北沔陽州。在那裡,防洪堤把大小不同的地方圍起來,當地稱為「院」〔編者按:今通常寫作「垸」〕。按照地方志的記載,由於這種地方一般較低:
修堤防障之,大者輪廣數十里,小者十餘里,謂之院。如是者百餘區。……院必有長,以統丁夫,主修葺。[93]
就像許多其他事例,所需資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護的土地攤派,部分來自紳士捐獻,部分來自政府撥款。但是在沔陽,紳士獨自承擔起監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責任。[94]
地方官並不總是採取合作的態度。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職責,讓村民(紳士和平民)自己想辦法。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工程都沒有官府的幫助或監督,由此就出現了「官圩」和「民圩」的區別。根據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記載:
所以備水患者……或徑數百丈,或周回一二里……迨經傾圮,相緣請帑。官府患帑之弗克給,乃以載諸舊冊者為官修之圩,續增者為民修之圩。民修之圩,准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給帑培修。……故有官圩、民圩之目。[95]
顯然,南昌縣這種官圩和民圩之間的區別在其他地區也存在。[96]不過,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樣,都是指「紳士領導下的村民」;即使這種「領導」並未被指明。顯然,「民」一詞的使用,是從與「官府」或「官」對比的層面而言的;並不是從與特殊地位的人對比的「平民」而言的。
事實很明顯,這一點對於資料的正確解釋很重要。江西南昌縣一條全長4,800丈(大約19,200碼)的圩堤,據說是在清王朝統治的最後幾年裡由「村民自己」修建的。[97]很難想像財產有限、知識缺乏的普通農人不靠鄉紳的領導,能完成這一艱巨工程。事實上,無論防洪工程的難易程度如何,農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從屬的角色。地方志中所記載的許多事例,都顯示是由退職官員和有頭銜之士子來實現這種計劃的。[98]
從事防洪或灌溉事務的鄉紳,並不一定都是正直、誠實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勢和個人地位為自己謀取私利。這種紳士之行為不一定都被記載下來,但偶爾會有意無意地被暴露出來。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廬州府知府簽發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說明這一問題。他讓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於「禁江壩積弊」,因此要求「各圩紳董」向知府衙門呈交修建計劃,並威脅要嚴辦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機會中飽私囊的鄉紳。[99]
並不是所有村莊都能戰勝洪災。古柏察描述了19世紀中葉浙江省一個地方的村民在洪水面前徒勞的掙扎:
1849年,我們在浙江省一個篤信基督教的地區停留了6個月。這一期間,先是傾盆大雨從天而降,接著是一個淹沒整個鄉村地區的洪災,這個地區看上去就像一個巨大的海洋,樹和村子漂浮在海面上。中國人知道洪災過後是饑荒,收成將毀於一旦,他們展現出驚人的努力和堅忍,與不幸的命運搏鬥。他們首先試著在田地周圍築高圩堤,然後竭力排乾田地里的水。但是,當他們艱難而辛苦的工作就要成功之時,傾盆大雨再次從天而降,田地再次被淹沒在沼澤中。整整3個月,我們親眼目睹他們不停地努力,一刻也未停下來。……然而,洪災難以控制,村民們實在是無能為力。這些可憐的受難者在耗盡最後一絲力氣之後,發現自己已經處於完全絕望的境地,不得不拋棄他們辛勤耕耘過的田地。他們一群群地聚集起來,背上口袋,背井離鄉,到處乞討。……整個村子都變成了廢墟,無數個家庭逃荒到鄰近省份尋找生存機會。[100]
與農人經濟利益有關的另一種類型的活動是守望莊稼。由於莊稼很容易遭賊偷竊和動物毀壞,因而需要保護。在一些鄉村地區,村民自發地組織起來,共同守望莊稼。比如,在19世紀河南鹿邑縣:
二麥繼登,貧家婦女聯翩至野拾取滯穗,狡悍者或蹈隙擸取,往往構釁致訟。秋成時,各伍私相戒約,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馬及盜取麥禾者,則嚴其罰,名曰闌青會。[101]
合作守望莊稼,保護了每個農人的利益。但是,組織和領導的任務自然地落到了類似村長的鄉村頭領(他們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西方一位學者觀察到:
村民們在長者的領導下參加某些特定的活動。最通常的情況是成立「青苗會」,或稱「莊稼保護會」。每個家庭都必須出一定數目的壯勞力,輪流守望快要成熟的莊稼。[102]
根據另一位西方學者在19世紀末的研究,所需花費由地主承擔:
(青苗會)並不是所有地區都有,而只是……在一些地區才能看到。……如果聘請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莊稼),費用由村民分擔,事實上就是地稅,數額與土地的多少成正比。[103]
在一些地區,偷盜者受到的懲罰非常嚴厲。19世紀晚期,一名總督上奏說:雲南某地,一個倒霉的人摘了鄰居家的幾個玉米穗,守望者發出警號,抓住了他。「根據村俗,長者開會討論如何懲罰」,其母親被迫畫押同意判決之後,這個偷竊者被處死了。[104]
沒有守望組織的村子在偷盜搶劫者面前無能為力,只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護。陝西省就提供了一個有趣的事例。巡撫陳宏謀在1745年發布的一道命令中說:
乃聞有一種游棍惡賊,寄宿野廟空窯,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時,三五成群,昏夜偷割。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畝者。所偷之禾,即左近貨賣。亦有一二無田之家窩留此輩,利其得禾轉賣分肥者。[105]
這顯示了莊稼守望組織多麼有用。如果我們還記得並不是所有中國鄉村都是組織良好的社區,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區,那麼,對於前面所說的「並不是所有地區都成立了類似青苗會的保護莊稼組織」的事實,就不會感到奇怪。
為了防止眾多稅吏敲詐勒索及其他邪惡習慣,一般鄉村採取了自我保護的措施,幫助或要求村民準備好交稅,以便儘量減少被敲詐勒索的機會。江西巡撫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匯報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查江西從前完納丁漕,民間向有義圖之法,按鄉按圖,各自設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紳耆公舉輪充,且有總催、滾催、戶頭,各縣名目不同,完納期限不一。嚴立條規,互相勸勉,屆期掃數完清,鮮有違誤。[106]
該巡撫繼續說道,由於戰爭的影響,上述制度遭到破壞。拖欠者越來越多,糧食稅和賦役稅越來越少。但是在制度繼續得到維持的地方,村民們還能全額地交稅;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也從未低於規定額的90%。
關於上述這種自願性制度的運作方法,同時期另一名官員的記述如下:
每期輪一甲充當總催,擇本甲勤干之人為之,名曰現年。……有現年之圖甲,差役不得上門。[107]
其他省份也上報了幾個類似的事例。1860年代擔任江蘇巡撫的丁日昌,在一道指示中說,由於當時催收錢糧的方法對「小民」來說十分艱難,因而最好採取武陽縣「義圖辦糧」的方法代理收稅。丁日昌在另一個文件中又提到高郵州採用了這個方法。[108]這種方法同上述江西所採取的相比,至少有一點是不同的:它是政府行為的結果,而非地方努力的產物。在廣東南海縣,一名在1862年被清廷恩賜舉人頭銜、次年又得到國子監司業頭銜的長者,為其圖組織內所有甲長修建了一座會館,作為他們聚會的場所,以及收納錢糧的地點。結果,「鄉中無催科者至」,[109]與江西的自願制度取得了相同的效果。不過,這只是個人的慷慨行為,而非全體村民集體合作的結果。與此不同的另一種做法,發生於廣東南海儒林鄉,由宗族承擔起反對稅吏敲詐勒索、保護納稅者的義務。根據一位地方志修纂者1880年代的記載,由於情況令人難以承受,因而該鄉的一些宗族准許宗祠管理者催徵收繳各戶稅款,從而減少衙門代理人敲詐勒索的機會。[110]
與地方秩序相關的活動
在中國鄉村,保甲頭領作為清政府的代理人,承擔起偵探犯罪活動、防止不良分子藏匿在鄉鄰的職責,除了他們之外,許多村子都有自己的頭領,村民依靠他們維持一定程度上的和平和秩序。在某種程度上,這些鄉村頭領履行的是地方官的職責,特別是解決鄉間爭端,防止村民的言行舉止脫軌,在社會動盪期間組織所在村社反抗土匪的搶劫。道格拉斯(Robert K.Douglas)在19世紀最後幾年觀察指出,本來應該由地方官承擔的「大量的事務」,落到了「他那沒有官職的夥伴」——村莊領袖——的肩上。[111]雖然「大量的」一詞含有對鄉村領袖角色的高估,但他的看法是相當正確的。
解決地方爭端是這些鄉村頭領的職能之一。沒有什么正式的組織為解決地方爭端而設,不過通常每個村莊適合擔任仲裁工作的人,都是被村民認可的。這些人通常以正直、公正和思維敏捷而著稱。他們可能屬於有財產、有地位的家庭;或者如同華南許多地方一樣,他們是宗族的族長。雖然紳士地位並不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誰擁有學識,誰就明顯擁有優勢。[112]在一些鄉村,由村長之類的頭領充當仲裁人。[113]無論仲裁者的個人條件和地位如何,他們的仲裁一般都得到爭論雙方的尊重。
仲裁的範圍,小到解決村民之間的小爭吵,大到解決宗族之間的暴力衝突。下面是韓兆琪(1878年取得貢生身份)成功化解廣東番禺縣一個村子宗族內部宿怨的一個好例子:
古壩韓姓同宗也,分東西兩大房。兩大房為爭潼道門樓……釀成械鬥,鄉人奔避,族法無從制止。官示亦不能禁遏。正紳三五人以宗誼請回鄉調處,兆琪不避艱險,親臨斗境,和容正論,調護兩方,悉降心相從。[114]
一般說來,這種情況並不怎麼引人注意。許多村民爭端和鄰里爭吵,都是在村子或鄉鎮茶房裡解決的:爭端雙方、仲裁者和旁觀者都聚集在茶房,仲裁者首先聽取雙方理由,然後作出仲裁。如果沒有其他處罰,那麼被判決無理的一方要支付所有在場人的茶錢。[115]
在鄉下,打官司通常要花很多錢財,而且很麻煩,有時候無論對被告或原告來說都是毀滅性的打擊,[116]在衙門外解決對雙方都最為有利。心地善良的地方官員就常常說最好不要打官司,並將訴訟雙方發送回各村,由其鄉鄰仲裁解決。[117]充滿感激的村民就會提供幫助給有效率的仲裁者作為回報;就像下面這位明顯有文學天分而沒有財力的生員:
新昌俞君煥模,貧士也,道光己亥科鄉試,俞欲往而窘於資,因憶及往年曾為某村息訟事,姑往干謁。至則村人歡迎,爭為設饌,贈以二十餘金。……赴杭……入試闈……竟得解元。[118]
然而,並不是所有仲裁都很有效。一般說來,非常嚴重的爭端不能訴諸仲裁。關涉「人命」的案件,一般由衙門解決,即使並沒有發生什麼犯罪(謀害或謀殺)也是如此。因此,被牽涉進去的村民就經常受到衙門走卒或鄉間惡棍的敲詐勒索。19世紀,發生在南方一個村子的媳婦自殺案件,就毀滅了一個富裕之家。[119]此外,只要訴訟案件是「訟棍」以及那些與他們狼狽為奸者的收入來源,仲裁就永遠取代不了由衙門進行的審判。[120]
或許,村民所遭受的最大不幸是仲裁併不總是公平、公正。下列對華南一座村子情況的描述就反映了這一點:
在鳳凰村,仲裁併不總是不偏不倚地進行的。該村發生的許多事例都表明大家族或房能夠誤導仲裁或讓它流產,而村長又被他們左右。如果被害一方所屬家族已經沒落,或者沒有近親,而他的財力和學識都有限,那麼,他就很難向有強大家族支持的冒犯一方完全討回公道。如果被害方堅持要求討回公道,村長或許會給予,而有勢力之家族成員則會採取各種各樣間接手段,無休止地折磨被害方,直至使之屈服。[121]
因此在鳳凰村這個近代鄉村,面對宗族的支配影響、財富和「學識」,仲裁被證明是無能為力的。可以合理地假定,這種情況對早些時候的一些鄉下村莊也是適用的。
鄉村社會秩序是通過制定並執行鄉規這種實際而積極的方法來維持的。根據近代一位地方志修纂者的記述,該地方志較早的刊本有一部分記述了旨在提高村社利益的措施和禁令;這些措施是由有關地區的紳士和普通百姓起草、經地方官同意了的。[122]另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記載了一個事例,說石湖村(在廣東花縣,有1,200人)有名用錢買了五品官銜的富商,「集鄉紳,訂立鄉規,以樹率循」。[123]
鄉規的成功推行,取決於推行者的良好素質。據說,太平天國領導人洪秀全還在家鄉時,就制定了五項措施,供族人遵循。他規定,凡是冒犯長輩、誘姦女人、不孝父母、賭博遊蕩或「作惡」的人,都要遭鞭打。他把這些措施寫在木牌上,分發各戶家長。村民們都很尊重他的戒律,有兩名冒犯長輩的年輕人就因害怕洪秀全懲罰而逃走。[124]在華南另一鄉村,有名舉人(與洪秀全同時代)禁止所有錯誤行為,成功地「整飭風俗」。由於他強烈而徹底地禁止賭博,「賭徒不敢逞」。他的威望非常高,因而能夠改變這向來根深蒂固的惡習。一部地方志記載說:
九江舊俗,女子不樂返夫家,強迎之,則自盡……(馮)汝棠懸為厲禁,有犯者許夫家槁葬之,母家無得過問。由是俗漸革。[125]
的確,一些長者因享有非常高的威望,可以對其鄰居發揮直接而有決定性的道德影響。廣東花縣一座鄉村的長者葉松齡(身份不詳)據說就是這樣:
晚年居鄉,鄉人有私爭者,得松齡片言,糾紛立解。里人某甲偶不檢,致犯鄉規。鄉人將集祠議罰。甲乞於眾曰:寧願伏罪,毋令松齡聞。[126]
古柏察記載了一個奇怪事例,說有名浪子回頭的賭徒與村民一起努力,禁絕了他的村子的賭博惡習:
在中國,賭博(在法律上)雖然是被禁止的,但是幾乎全國各地都在盛行。在我們傳教士駐地附近、離長城不遠有一個大村子,就以其專業性賭棍而著稱。有一天,村中一個有地位有勢力的家長(他本人愛好賭博)決定改變村風,因而舉行宴會,邀請主要村民出席。宴會快結束時,他站起來對客人發表演說,首先評價了賭博帶來的後果,然後建議成立一個戒賭組織,將賭博惡習從村中剷除出去。客人們剛一聽到此建議,非常吃驚,但經過激烈爭論之後,最終同意了他的建議。接著,與會者起草了一個協議,並在上面簽了字。協議規定,簽字者不但本人必須戒賭,而且必須阻止他人賭博;如果賭博者當場被抓到,就立即帶到衙門面前,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懲罰。隨之向村民宣布戒賭組織成立起來了,警告說已下定決心並準備隨時採取行動。
幾天後,有三名賭博成性、把規定當成耳旁風的賭棍,手中拿著賭牌,被當場抓住。他們被五花大綁,押到最近城鎮的衙門,不但遭到嚴厲的鞭打,還受到很重的罰款。我們在這個村子裡停留了一段時期,可以證明這項措施在改變村民們根深蒂固的惡習方面所產生的效果。的確,在這個村子戒賭組織成功的刺激下,其他許多鄰近村子也組織了同樣性質的組織。[127]
地方防禦
另一種類型的重要活動,由許多村莊展現出來。在社會動盪期間,一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脅的鄉村,在地方官鼓勵之下或自發地組織起來,保護桑梓。至於鄉村保衛力量,一般被稱為「鄉勇」或「團練」。清政府平常對鄉村武裝懷有戒心,宣布私下攜帶武器是非法的。但是在社會動盪期間,尤其是在19世紀中晚期,就不得不利用鄉村武裝力量來對付規模越來越大的暴亂和反叛。它指示地方官督促村民組織鄉勇或團練,[128]經常將這種地方力量——尤其是在政府鼓勵之下組織起來的武裝力量——調離本地到他鄉作戰(湖南團練就是一個最著名的例子)。另一方面,地方自己積極組織起來的力量,通常用來保護自己的村子,很少離開本土到他鄉作戰。
地方武裝力量的發起通常來自鄉紳(在社會動盪期間,他們所受威脅更大),但平民並沒有被排除在領導層之外。在地方防禦活動中,安徽合肥西鄉的一位傭工解先亮或許就是最著名的平民領導人之一。在太平天國軍隊於1853年進攻皖北之際,皖北各地土匪蜂起。在此背景下,解首先站出來提議組織團練,並負責修建防禦牆保護村社。據說,反叛者始終未能攻下他建立起來的防線。[129]浙江海鹽縣澉浦鎮菜農沈掌大,在1861年積極組織地方防禦,抵抗太平軍的進攻。[130]諸暨包村農人包立身率領鄉鄰進行了一場雖然失敗卻很勇敢的保衛家鄉的戰鬥。根據署理浙江巡撫1864年的上奏,包村在1862年(同治元年)被攻陷之後,包括鄉紳和平民在內的14,000名村民、難民被屠殺。[131]儘管如此,鄉村防衛的大多數領導人還是由鄉紳或士子(包括有功名和沒功名的)來充當的;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學識,比普通百姓更適合這項任務。
有關鄉紳士子領導地方防禦活動的事例數不勝數。[132]不過,這個階層的領導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或兩個層次。高層的領導者,出面組織鄉勇或團練,負責籌集資金並掌控運作。這種領導者通常具有特殊地位,擁有相對雄厚的財力。低層的領導者,負責實際指揮。鄉紳士子經常作為指揮官,同普通士兵一起戰鬥,但較小單位的指揮官,絕大多數都由平民擔任。[133]可以肯定,在清政府認為需要團練的地方,它自然希望由鄉紳出面領導。[134]
不同地區實施情況各不相同,術語也不一樣。低級單位的指揮官一般稱為「團長」或「練長」或「團練長」。高級單位的指揮官通常稱為「團總」或「練總」。[135]防禦組織的負責人或領導者一般在某個村子或鄉鎮設辦公地點;這種辦公地點有時稱為「團練局」。有時,任命一人負總責,稱「局長」;有時由一些人共同負責,稱「紳董」。團練的經費、供應、訓練以及其他重要事務,均由負責人或管理者討論、決定並執行。[136]在一些地區,團練局還負責解決村民之間的爭端;在太平天國起事期間及其以後,廣東花縣的「花峰局」就是這樣。[137]
村莊和鄉鎮,由於不像縣城有城牆和護城河的安全防護,通常在自己四周搭建木柵欄,更多的是修建泥牆或石牆來強化防衛。這些被稱為「寨」「堡」或「圩」。如果村子地勢不易防禦,就會選擇比較適宜的地點建築「寨」或「堡」,並將值錢東西移入其中加以保護;村民有時也住進去以確保安全。實際上,在中華帝國各個歷史時期,那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脅的地方,都有這種堡壘的存在。[138]筆者僅舉19世紀發生的幾個事例,來說明此點。在江蘇銅山縣,98個村子的村民為了保護自己、反抗「粵匪」的威脅,在1858年到1865年間共修建了133個「寨」。[139]安徽合肥城西鄉某村生員,在1846年到1860年間率領村民成功地抵擋了「捻匪」、太平軍的進攻,「築堡浚濠……依之者近萬戶。賊來則堵,去則耕。西鄉得少安」。[140]廣西鬱林州各村村民知道在土匪到來之前逃跑是無益的,在當地地方官竭力說服下,從1854年開始修建防禦牆,「各於村四周築立土牆,或砌土坯,饒裕之村,則有用三合土者,皆高可隱身」。[141]河南省的村民,在本省受到捻軍起義威脅期間,經常在他們的「寨」或「圩」里尋求安全。[142]一名西方人1860年代末旅行穿過該省時,看到相當多數的村子都有圍牆保護,「牆厚6英尺或以上」。[143]大約與此同時,在山西一些縣區也可以看到類似的堡壘;在某縣,「有時一眼就能看到多達20個的堡壘」。[144]據說,四川富順縣的村子從1851年到1898年間所修建的「寨子」不少於74個,其中最大的是三多寨。修建這個寨子,共花費70,000兩左右銀子,用了7年時間(1853年到1859年)。它周圍長為1,300丈(大約5,000碼),裡面土地有4,000畝(大約600公頃);寨牆高達3丈(大約30英尺),厚8或9尺(大約10英尺)。[145]
村莊防衛組織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否認的。它們給村民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護,幫助清政府減少地方混亂、壓縮「賊」的活動空間。[146]事實上,清政府很快就認識到地方武裝的價值。早在1797年,就有人建議清政府組織地方力量對付當時規模較大的白蓮教。[147]在太平天國舉事期間,清政府更竭力依靠鄉勇或團練來鎮壓:先是依靠特別任命的高官來完成這個任務;後來又依靠與官府合作的鄉紳。[148]但是,清王朝當局在准許村民自己武裝和組織自己方面,並不是沒有疑慮的。他們迫於形勢而不得不利用鄉村力量,同時又以警惕的眼光注視著它們;1863年發布的一道上諭就特別能說明這個狀況:
鄂省西北邊防正當吃緊,官文、嚴樹森當飭各該州縣不可廢弛團務,又必須選擇賢能之地方官督率紳民,認真妥辦,俾守望既可以相助,而權亦不至歸諸民間。[149]
清政府所面臨的又一困難,是團練領導者的動機並不總是符合清王朝的要求。一般說來,鄉紳的直接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家鄉和村社,而不是協助清政府剿「賊」;咸豐帝在1860年發布的一道上諭中就反映了這一利益矛盾。在提到他已經下令各省當局鼓勵鄉紳和村民成立團練組織,以及在受太平天國叛亂影響的地區擴大團練工作的必要性之後,接著說:
即著在京籍隸江蘇、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員,將如何團練、助剿及防守一切事宜,務須統籌全局……不可自顧鄉閭。[150]
不過,保護自己村莊的安全總是組織團練的主要動機。一部地方志的修纂者對此主要目的作了生動的描述。他在評論清政府1796年設法利用地方防禦力量鎮壓王三槐領導的四川白蓮教叛亂時,寫道:
鄉勇守護鄉里,易得其力。若以從征,則非所意,無室家妻子田廬墳墓之足系其心也。[151]
在某種程度上,清政府正確地估計了地方防禦力量的作用。不用說湖南和安徽的團練是如何的成功,在其他地區,也證明了地方防禦力量的兵丁素質比綠營兵丁要好。一位西方目擊者在咸豐朝後期寫道:
在太平天國起義期間,我們看到政府兵丁毫無用處,起義者遇到的主要障礙來自志願軍。他們在富者高額兵餉的引誘下,當兵入伍,從事與皇帝的敵人的戰鬥。在天津拯救了北京的是志願軍。……正是這種「鄉勇」擊敗了太平軍,造成他們主要的挫敗。
在描述廣州情況時,這位西方學者說道:
我們間隔一段時間就必須擠過設在街道上的路障。每一個路障旁,都站著一名手持長矛的人,其酬金由街道上的戶主支付。迄今為止,他們是我們所看到的最好兵丁。其次是鄉勇,他們長得瘦長,手中武器低劣,穿戴簡陋。他們雖然大腿以下赤露,但個個精神抖擻。多麼不同於那些衣服破爛骯髒、流浪漢般,卻讓人心痛地稱作「兵丁」的人——他們低賤、兇狠、膽小卑鄙,更適合一場屠殺而不是作戰。 [152]
這名學者對鄉勇的戰鬥素質的觀點,從鄉勇在帝國的許多其他地區被稱許為表現良好的事實得到證實。[153]
然而,並不是所有鄉村都成立了防禦組織。許多鄉村因為太小或太窮而無力負擔,儘管它們的確需要成立防禦組織,以抵抗經常搶劫富戶、向居民許諾過好日子的「土匪」。即使在有必要進行防禦的鄉村地區,處於極度危險中的村民也並不一定擁有足夠的意志力成立防禦組織。在一些鄉村,鄉紳在反叛者或土匪到來之前就逃之夭夭,聽任入侵者蹂躪自己的村社。從1853年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諭中,我們可以看出江西經常發生這種情形。[154]在危險似乎還很遙遠時,除非州縣官員或高級官員發出強烈的警告,鄉村頭領不會採取任何行動。關於此點,恰好可以參看山西翼城縣的一個例子:
軍興以來,各省督撫莫不飭府州縣屬設勇丁以資捍禦,名曰鄉團。同治建元之歲,陝省不靖,邑侯程奉檄商集諸紳,謀設勇丁二百名。諸紳有難色。去後,邑侯折柬催者數四。比至署,出檄展示,且曰:此事萬難緩。諸紳不獲已……丁卯冬,捻匪自吉州迤邐而東,邑侯趙飛札諸紳,曰:寇深矣,可若何與?諸紳徘徊久之,增勇丁三百名。[155]
像這樣的情況強化了政府介入的說辭。無論怎樣,在清政府看來都必須對鄉村防禦組織進行監督或控制。當時的一些學者相信,在曾國藩和左宗棠總指導下的團練組織之所以非常成功,主要原因在於清政府進行了精巧的監督。[156]曾國藩本人認為,團練是否有效,取決於「明干之州縣,公正之紳耆」,他們可以把平常膽怯的村民變成戰鬥勇敢的兵丁。[157]同一時期的另一名官員認為,地方富裕和處境極度危險是產生強有力的團練組織的兩個條件,能幹的地方官員則是決定因素。[158]
但是,官府介入並不總是有用。有能力的州縣官員設法讓地方防禦組織取得滿意的成果,而愚蠢無能的官員卻經常妨礙它們的正常運作。團練工作艱巨,必須有相當多的技巧和耐心才能完成。清政府的願望常常因地方環境不利而不能實現。由於經常採取一些權宜之計,對清政府或地方村民都產生了一些不愉快的經驗。
在一些地區,團練只不過是在舊的保甲制度基礎上成立的。[159]在另一些地區,地方武裝與正規軍一起使用;這種做法通常不利於地方武裝。這裡可以舉一個例子,雖然並不一定典型,但可以說明問題。1800年,一名監察御史觀察到有關情況後上奏清廷指出,官兵指揮官雖然認識到官兵戰鬥力低下,卻仍然懷疑鄉勇,因而利用鄉勇單獨承受敵人進攻,而以官兵在後壓陣。其結果是:
兵之待鄉勇,以奴隸使之。常時則於營盤挖泥除草樵薪水火等事,晚宿則護於兵之外。有賊則兵在後督之,受傷則惟鄉勇,有功則歸兵。此稍有膂力之鄉勇,亦盡逃散,而窮餓之鄉勇始屈以就旦夕之須,至於臨賊亦歸逃散也。[160]
團練與保甲及官軍進行適當協調的問題,並不是團練在運作過程中所遇到的唯一困難。官府介入地方防禦,有時加重了村民的負擔。正如19世紀一位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清政府利用團練,其目的不只是用來填補毫無戰鬥力的正規軍隊,而且把部分軍事花費轉嫁到村民的身上。[161]
然而,願意為自衛而出錢的村民不願意為清政府控制的地方軍隊買單,是可以理解的;或者說,村民們太貧窮了,根本拿不出什麼錢。曾國藩就清楚地認識到這一困難,因而一時間拿不定主意是否推行自己的團練編組計劃。在給朋友的信中,他這樣警告說:
團練之事,極不易言。鄉里編戶,民窮財盡。……彼誠朝不謀夕,無錢可捐,而又見夫經手者之不免染指,則益含怨而不肯從事。[162]
有時,地方官和鄉紳之間也有矛盾。即使在團練特別成功的湖南省,清政府也感到並不總是事事如意。與曾國藩同代的一位官員就指出:
地方官之賢者……殆不數覯。其不賢者,深居簡出,若無所事事,一以委之紳民。紳民樂其易與也,捐資教練,詰奸捕盜,致之於官,曰撻之,官則撻之;曰殺之,官則殺之。……或有傲岸之吏……動相違拗,至於齟齬。……又有貪墨之吏……無辦團御賊之心,而詭秘,日與不賢之紳民,促膝耳語,按籍以稽部民之肥瘠,曰:某也應納團費若干,某也應納練費若干。不納,則縲紲從事矣。紳民陽請緩其獄,出則曰:「官怒矣,倍蓰而罰爾。」入則曰:「某也非甚富,願有私於君,而不著名於籍。」官樂其便也,於是紳民得十之八九,官得十之一二。[163]
很自然,村民們在成立地方防禦組織的過程中不斷發出了自治的呼聲。當時的一位學者,在評價一位1854年在家鄉發起自衛組織的湖南團練領導人時就指出:
余嘗謂鄉團御賊之事,獨宜聽民之所為,而官無多預焉。何則?彼其身家誠知自急。……若將以為法令而驅之使集,則民苟以其名相應,而黠猾之徒妄為侈張以取媚於官而漁獵閭伍之利。[164]
然而,困難的根源,比政府介入更深一層,乃是並非所有村社和鄉村頭領都有能力承擔地方防禦的任務。有時,他們明顯沒有戰鬥意志。1861年春,藍大順率領起義軍攻占四川潼川府。據當地一學者所說,當地團練被證明毫無用處:
鄉人竊望身獨善,害未親嘗心不願。練團御賊待賊來,賊未來時團已散。[165]
另一名目睹太平軍攻占南京的學者也說:「若團練土人,乃土人自為之以保其村,不能御外村之強者,無論賊矣。」[166]
河南漯河縣一名設法成立地方防禦組織以打擊捻匪的退職官員,描述了團練所遇到的一些困難。他在1853年(咸豐癸丑年)的日記中寫道:
五月十九日:聞賊匪過省城,至朱仙鎮……意欲聯絡鄰村為守御計,而人心不一,迄用無成。
二十二至二十三日:賊遂分遣匪徒於平皋、陳家溝、趙堡鎮等村搶掠……予南、保封等村一日數驚。
二十四日:是日鄉民皆逃散,予亦送眷屬寄他村戚友。本村貧甚,守御無資,人心又不一。
二十五日:陳家溝友人代予出名約……鄰近各村互相防禦。
二十六日:巳刻,予率鄉民下灘,各村參差不齊,所聞某村某村之人至灘,皆不見。……至柳林,賊張兩翼而出……而鄉民聞槍聲,皆奔歸。
二十七日:賊掠南北張羌等村,居民不能御,皆逃散。[167]
這名心地善良的退職官員,雖然在1853年遭到大敗,但並不氣餒。在1861年年末,他又設法保護自己的家鄉:
十月二十日:邀合村商築寨。商妥量地,按地畝、人口、房間、牲畜派錢,各項先派錢三百文,不足續派。……外村只照地畝、人口派錢,每畝錢一百,每人錢一百文。本村則大戶先出錢,小戶做工抵所應出之錢。
十一月初一:置築寨公局。
初二日至初六日:聞平皋、趙堡皆將築寨,恐附寨村少人寡,難守本村……夜與村眾議,趁未動工,不如中止為妥。
初七日:村眾又共議決要辦理。
(1862年)三月底:寨牆築成,惟器械、槍炮、火藥等實無力製備。[168]
鄉村之間、鄉村與城鎮之間以及城鎮之間的分歧或利益衝突,也經常給地方防禦帶來困難。前面所說的那位目睹太平軍攻占南京的學者說:
團練之難,富者不出財,欲均派中戶;貧者惜性命,欲借賊而劫富家;中戶皆庸人,安於無事,恐結怨於賊,為官所迫,不得已以布旗一面搪塞。官去則卷而藏之。此今日之情形也。[169]
有時,人們從各自利益出發而採取的行動,不但有害於清王朝的統治,而且危及鄉村穩定。1854年:
有安慶剃髮匠丁三如者,素無賴,今領鄉勇五百,潰回,徑休寧,索賞五百兩。休寧令未與,丁率眾大嘩,遂塗面改裝,大掠。[170]
社會地位較好的人,其所作所為——小至謀取不義之財,大至十足的「土匪行為」——也會使鄉勇或團練的顏面掃地。據說在太平軍攻占南京之前一小段時期里,許多無恥的「士子」成為鄉勇局的負責人。來自南京附近地區所有10,000名鄉勇,實際上都是由當地的流氓充當的:
一面勒掯恐喝土人以取錢,托其名為助餉,暗中各受饋獻。……一面執途人、市人及恇弱瘦怯之書生,使為鄉勇。其初不願為,謂其真為鄉勇也。繼而黠者教之,遂人人樂為,日取青錢三百。既而賊來,則皆潰。……其家皆近在各鄉,半日可到,拋其器械,仍為鄉民。[171]
浙江金華縣和蘭溪縣的鄉紳壟斷了團練領導權。開始時,團練還承擔起防禦地方的任務,但最終變成了當地的禍源。在許多鄉村,手持武器的兵丁以檢查為名進行搶劫,導致這些地區被行人視為「畏途」。[172]廣西一些地方的鄉紳認為,雖然清王朝給予他們頭銜和品位,作為他們對地方防禦所作貢獻的獎勵,但並不能給他們帶來什麼物質利益,因而與其「剿匪」,不如「豢寇分肥」。[173]貴州某縣一位富有生員,在1850年代領導團練,並被清政府授予知府官位,暗中卻與「賊」交通。在他「保護」之下的所有居民和人戶,在入侵來臨時都得以倖免。不過,條件是向那名生員提供「團練資金」。由於尋求「保護」的人很多,因而他的生意非常興隆。[174]江蘇某縣一富戶家長,也組織了一支地方防禦力量。他不但接受清政府授予的頭銜,而且也接受太平軍給予的頭銜,從而平穩地保持著中立。[175]廣西上林縣一位團練指揮官,幫助太平天國翼王石達開攻占該縣城,太平軍封他為「侯」。[176]此類情況最著名的是苗沛霖的事例。苗本來是生員,在捻軍起事期間,他組織了一支很有戰鬥力的地方防禦力量,清政府因而授予他高級官銜;但隨後投降太平天國,成為最有力量的「匪首」之一。[177]19世紀一位中國學者對江西1858年左右的情況作了概括:
借團練以科斂錢穀者,無論已有名為團總,而實通賊者。……有借充團總而大獲重資者……甚至自相雄長,生事忿爭,又或率其黨羽公然為盜。[178]
僧格林沁——被「捻匪」殺害的官軍指揮官——也對他所到地方的情況作了類似敘述:
至各省設團練,修圍寨,原以助守望而禦寇盜……乃各團各以有寨可據,輒藐視官長,擅理詞訟,或聚眾抗糧,或挾仇械鬥,甚至謀為不軌,踞城戕官,如山東之劉德培、河南之李瞻、安徽之苗沛霖等,先後倡亂。[179]。
容許可能出現的官員偏見,這段話可視作一個相當可靠的例證,表明地方防禦組織並不總是為真正需要保護的村民提供保護。事實證明,一些地方防禦組織比起「土匪」來說,對鄉村產生的危險更大。目睹過白蓮教作亂的著名學者,對「教匪」、官軍和「鄉勇」作了一個鮮明的對比:
教匪殺擄焚而不淫,兵則殺擄淫而不焚,鄉勇則焚殺擄淫俱備。故除白蓮教外,民間稱官兵為青蓮教,鄉勇為紅蓮教,有三教同源之謔。[180]
以上對鄉村防禦的討論可以得出幾點結論。日益逼近的危險讓村民之間合作與組織的程度,比承平時期的要高很多。然而即使處於特別情況下,鄉村也不一定成為組織完善、團結一致的整體。利益的分岐有時使得鄉村防禦組織起不到什麼作用,甚至還為害一方。清政府總是更關心整體掃平「土匪」,而不是保護任何特定村社;而村民更多的是關心自身的安危。一般人戶關心的是自己的生命財產,因而歡迎組織團練,承受它帶來的不便和開銷;而自私的鄉紳或地方惡棍,認為可以利用成立地方防禦組織的機會謀取個人非法收入,或擴大非法影響。在一些鄉村,有關地方防禦的活動總體上並沒有給村社帶來什麼好處;如同其他類型的鄉村活動一樣,其領導權常常掌握在紳士而非普通百姓手中。
當一些紳士領導者利用他們作為團練負責人或指揮官而得到非比尋常的權力時,地方武裝的作用既不是抵抗土匪,也不是向官僚腐敗開戰,而只是另一種壓迫形式。有時,士紳與「土匪」間玩弄的遊戲以悲劇收場,無辜者和罪有應得者都遭到不幸。一位西方觀察者1874年報告說,廣東長樂縣某村化為廢墟,所有村民都被官軍屠殺,理由是該村一名有影響的人物加入太平軍。[181]這一事件使那種認為中國鄉村的性質是「自治」的觀點顯得十分可笑。
村際活動
如果19世紀的中國鄉村性質的確不是「自治」的共同體,那麼看起來也不是自給自足的生活單位,即使它有一定程度的組織。無論是在社會穩定時期還是在社會動盪時期,許多例子都證明村子太小,根本無法滿足其村民的經濟需要和其他需要。因此,當它竭盡所能但還不能滿足需要時,鄉村活動就越出村社界限,同其他村社的活動聯繫起來。
村與村之間的活動明顯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在一些情況下,許多村子通過其頭領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至於計劃的實施,則由各個村子分別完成:
當地政府提出一些想要實行但不是強制性的計劃時,有關地區所有村子的官方領袖就被召集到市鎮上同地方當局商量,提出意見。他們回到各自村子後,立即同非官方但地位重要的領袖和村民商量,告訴他們當局提出的計劃。村民無權提出任何明確的建議。……在下一個趕集日,官方領袖討論各個村子非官方領袖對這件事提出的意見。……兩三個星期後,事情已經經過反覆的討論,地方當局把官方領袖和當地有地位的人物召到市鎮上,作最後決定。然後,各村開始制定實施方案。[182]
在其他情況下,各村在有關共同利益或滿足共同需要的事情上合作,經常在一共同組織的總指導下,共同制定計劃,合作實施。此處要討論的正是這種類型的村際活動。下面幾個事例,可以說明這種活動的實質。
前面已經提到直隸邯鄲興修了許多灌溉水閘(其中一個水閘為不少於15個村的土地提供灌溉);[183]這些水閘顯然是村際合作的產物。廣東花縣有兩個比鄰的村子,於1898年決定改進灌溉溝渠。雙方達成協議,各自派一名生員負責主持和管理這項改進工程。[184]河南省漯河縣一些村子於1848年〔譯者按:應為1849年〕合作疏浚河道,減少洪水危害。有名退職官員就居住在其中一個村子,根據其日記記載,村民們這樣進行:
七月十三日:聞各村議挑河,喜甚。到處水溢,田園淹沒,有司漠然不顧,催科嚴迫……
十五日:夜,本村公議挑河。
二十三日:馮、藺諸村來說冬春大挑諸河事,令先繪圖,催地方往北保封查。[185]
在直隸定州,8個比鄰的村子成立了一個組織,在1748年修建了30多座橋樑。[186]在河南臨漳縣鄉間,有一座處於交通要道的橋樑,由經常使用的4個村子負責維修。[187]
莊稼守望有時也是在村際合作的層次上進行的。根據西方一位調查者在19世紀最後幾年出版的著作記載:
……守望正在成熟的莊稼由某一個村子承擔;或者,由比鄰而居的許多村子合作進行。具體細節上的統一要開會討論。會議地點通常選在對各個村莊均方便的某個廟堂里,參加的人是各個村莊的代表。會議上要確定逮住冒犯者後所採取的措施。……
為了提供一個適當的「法庭」來審理諸如此類的案件,有關村莊代表們以公開集會的形式,推選幾位來自各個村莊的頭面人物組成「司法」機構,負責對偷盜者進行審判和處罰。[188]
這段記載很能說明問題,因為它指明了村際合作的形式和程序。如果對此形式和程序作適當的調整,也可以適用於其他類型的村際合作。
為行人提供免費茶水及片刻休息的亭子,有時也是村際合作的結果。坐落在廣東南海縣西樵村的馬鞍岡茶亭,就是由簡村和金甌兩堡(有牆圍起來的村子)於1875年捐資修建的;坐落在同縣石岡鄉的白鶴基茶亭,是石岡鄉和石井鄉於1892年合作修建的。[189]
為附近村子提供服務的鄉村集市,有些是由有關村子有地位有影響的人物建立的,有些是由到此趕集的村社共同建立的。[190]一位近代中國學者引用了一個實際例子,說明華北一座集市是由許多村子共同修建的。根據1865年〔編者按:楊慶堃原文稱同治三年,為1864年〕在集市所在村子豎立的一塊石碑上面所載,其修建過程如下:
聞之,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市之立也久矣。今要莊(即腰莊)、趙家莊、打漁里等莊,村居毗連,處事義氣相同,公起義集。集場設立要莊,集期逢五排十,斗較二十筩,稱有十六兩二十兩不等。從物之所宜,量斗分輪流,如有存積公費等項,按年清算,五分攤補。……如有無賴之徒,混行攪亂,不服舊規,敗壞集場者,稟官究治。
(碑陰載)打漁莊、李家莊量斗每月上旬公項五分之二。要莊、太平村量斗每月中旬公項五分之二。趙家莊每月下旬公項五分之一。[191]
村際合作並不只限於經濟活動,還延伸到宗教事務及有關地方社會秩序和防禦方面。[192]筆者手中有一些敘述各村共同努力維持社會秩序、組織防禦的資料。《中國叢報》描述了19世紀中葉廣州附近各村合作組織情況:
……近年來,由於犯罪活動驚人地增加,特別是由於三合會的危害越來越大,廣州附近各村共同成立了一個組織。根據我們所派記者耳聞目睹,該組織工作得很好。廣州附近24個村子共同在河南島(Honan)以南的市鎮上修建了一所會堂。各村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或會長負責管理此場所,村長們就在這裡開會討論。他們和會長一道,就任何人提出來的任何問題,共同協商決定。……在這個大廳里,24村所有童生,每月一次由會長召集,就他所出題目進行考試。[193]
由24村成立的這個組織,其活動範圍十分廣泛。類似的組織在清帝國其他地方也存在。根據一個地方志修纂者的記載,嘉慶二十四年(1819),有名進士退職回到他在廣東番禺縣的家鄉。在他的建議下,比鄰而居的兩個村子合作成立了「深水社」,「小事則鄉自調處,大事則合社公議」。[194]另一地方志也記載說,光緒年間(19世紀晚期),一名以善於處理突發事件出名的人〔編者按:丁仰淑〕,被選為16個村的「總董」,「人情不能一致,淑委曲調停,以平意見」。[195]很明顯,這16個村成立了某種村際合作的組織。
即使沒有成立永久性的村際組織,不同村子的居民之間所發生的爭端,也通常由有關各村協商仲裁解決。安徽徽州有5個村的做法就是這樣的:「如果兩個村的村民發生爭吵,鄉鎮上的紳士就聚在一起,聽取雙方爭辯,並設法作出令人滿意的解決。如果得不到解決,就送到衙門去。」[196]或許,最重要的事務是地方安全。由於19世紀爆發大規模的民變,震撼全中國,各村不得不組織鄉勇或團練;而且這種鄉勇或團練事實上經常越過村界。1843年,廣西左州一位廩生成立了村際性質的團練組織,其規模相當大,並且得到80多個村子的支持。[197]1854年,鬱林州幾名擁有頭銜的士子(包括一名舉人、副貢生、增生)和一位九品官員領導各村成立了規模更大的團練組織,其大本營就設在其中一個村子。這支團練分成10個單位,為203個相互比鄰而居的村子提供保護,保護面積大約為50里×60里。[198]在1858年太平軍兵臨蘇北之際,銅山縣、蕭縣、沛縣、宿遷縣和邳州等州縣的村子在自己周圍修建寨牆,成立防禦組織,其中許多防禦組織都是在村際合作基礎上成立的。[199]一直到1900年,山西翼城縣東部11個村子共同成立團練組織,成功地保護了有關村社。在其他深受義和團影響的州縣承受社會動盪和其他不幸等痛苦之際,翼城縣卻因其團練「仇殺拳匪」而沒有受到暫停科舉考試的懲罰。[200]
古柏察這位著名的拉扎爾會(Lazarist)傳教士,記述了長城附近幾個村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一個防禦組織的情況。雖然該組織成立的背景比較獨特,但是可以用這個例子,來描述鄉村防禦組織的成立方法,並反映出清政府在此種防禦組織的活動符合統治需要時對其所持的態度:
這個鄉村地區……位於群山、山谷和草原之間。散落其間的一些村子,政府認為無關輕重,不值得官員關注。這片曠野地區由於官府勢力達不到,變成許多股匪、惡棍肆虐的地方。無論白晝、黑夜,他們任意橫行其間,不受什麼懲罰。……村民們多次向最近城鎮官員請求援助,但沒有一名官員敢於同這些土匪較量。
官員不敢嘗試的事,卻由一名普通村民承擔並完成了。他說道:「既然官員既不敢也不會幫助我們,那麼只有靠我們自己了,我們成立一個會吧!」他的建議得到村民們的贊同。中國式「會」的成立要舉行宴會。村民們不計花費殺了一頭公牛,並向周圍鄰村下帖子邀請。大家都贊成這個主意,這個鄉村自我保衛組織取名為「老牛會」,以紀念成立的宴會。其會章簡略而簡單。
村民們儘可能更多地在他們階層中發展會員。他們約定,無論誰遇到土匪(不論大小)來搶劫,相互之間必須立即救援。
……老牛會成立後不久,其所在地區的土匪就不見了,或者說被震懾住了。
……老牛會迅速而「血淋淋」地處決土匪,引起鄰近鄉鎮的談論。被殺土匪的親屬向衙門哭訴,大聲地要求向「劊子手」——他們是這樣稱呼老牛會的——討還血債。老牛會忠於自己的誓約,集體回答並駁斥對他們的所有指控。……這項審訊移送到了在北京的刑部。刑部判決同意老牛會的做法,那些因玩忽職守而導致所有這些混亂的地方官遭到流放。雖然如此,清政府認為最好將老牛會置於官府控制之下,並承認其合法地位:對會章進行修改,規定每個成員都必須佩帶知縣分發的官勇標誌,「老牛會」更名為「太平社」。我們在1844年離開這個地區到西藏去之時,該會就稱為「太平社」。[201]
在結束這部分討論之前,探討下面這個有關村際組織的事例,應該是很有趣的。這個村際組織是由一些富庶村子合作成立的。這些村子坐落在贛江西岸,是江西廬陵縣的一個鄉。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這些村子在1844年成立一個「公所」,負責處理共同關心的事務。該公所起草了自己的行動規則,大致以兩項計劃為中心,即「義莊」和「賓興」。其經費由每村各戶捐資提供。只有那些按照規定數額(每戶均為5,000文銅錢)出資的人戶,才能夠享受公所提供的服務。
最初,「義莊」和「賓興」是分開進行的。1855年到1856年間,義莊存糧完全耗盡,很長一段時間都未補充新糧。一直到1876年,才由各家各戶根據能力捐糧補充。義莊管理者,由有關各村從以誠實、正直著稱的生員中選出擔任。每年歲末,管理者和「首事」一起對義莊存糧進行清點。當年負責義莊的首事,必須待在糧倉里,按月匯報糧倉檢查情況。人口記錄必須準備好,一旦發生饑荒,就可以「公正公平地」對需要救濟之人進行救濟。
「賓興」是24位擁有頭銜的士子於1845年發起的。是年,廬陵城裡修建了一座祠堂,用於紀念「鄉賢」;還在省城裡修建了一個旅館,供參加考試的士子下榻。賓興辦公場所設在其中一個村子,管理者有4名,由大家從貢生以上的士子中選出;每年,這4名管理者要提交整個年度的財政收入和支出清單。還要採取抽籤辦法,從生員中選出兩名留在省城裡,負責管理旅館。凡是來自這些村子的士子都可以得到補貼;而通過考試或者得到官位的人,都可以得到特別的獎勵。當地到省城參加考試的士子,交納2,000文的「登記費」,就可以在這個旅館下榻。
這些村子的年度祭祀儀式,是在鄉賢祠里舉行的,由通過省試的士子主持。那些最初捐5,000文銅錢或者隨後捐100兩銀子作為存糧基金的人戶,以及成員中有官員或士子的家庭,都可以派代表參加。[202]這種村際組織或許非常獨特,但它反映了鄉紳控制村社組織活動可能達到的程度。
村民的合作活動
並不擁有任何特別地位或特權的村民所進行的合作性活動應與上面討論的區別開來,因為無論是在範圍方面或是推動者的社會背景、社會身份方面,它們都是不同的。一般說來,即使並沒有成立正式的組織,「鄉村活動」都是在村社基礎上進行的,對全村所有居民都有影響,即使這種影響的程度不一,方式不一。而且,由於鄉村活動一般都是由鄉紳創辦或主持的,因而是全村適用的,即使大多數村民都未參加。廟宇建築、溝渠整修、地方防禦等等,都是如此。即使就莊稼守望這種僅僅對地主和耕種者直接有利的鄉村活動來說,全村居民都必須遵守由「闌青會」或「青苗會」制定的「規則」,因此都受到了負面的影響。而另一方面,村民的「合作活動」適用範圍就沒有這麼廣。一些村民所進行的合作活動,是服務於自己的某種特殊需要。一般說來,這種活動從未擴及全村,甚至也不想把沒有這種需要的其他鄉鄰包括進來。總而言之,這種合作性活動是一些村民私下進行而非全村社從事的;此外,參加者幾乎都是財產有限、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他們迫於環境而不得不傾盡全力或儘其所有以達到某種有限之目的。
有關這種村民合作性活動的資料非常缺乏,農民很少進行這種活動,因而地方志修纂者對此並不重視。不過,我們可以根據中西方學者的研究進行探討,對他們所觀察到的三種類型的合作性活動作簡略描述。[203]
第一種類型的合作性活動是「香會」,或稱「燒香會」。我們在本書前面的探討中已經看到,許多中國人都相信宇宙中存在著某種看不見的力量,它能夠帶來好運,也會降災。因此,許多中國人即使沒有什麼錢財,也要設法從事各種各樣的迷信活動,毫不吝嗇。[204]鄉村廟宇和宗教儀式——常常屬於鄉紳領導全村社合作努力的產物——雖然也滿足了村民們的一些一般需要,但是並未解決他們的全部需要。村民們經常認為在遙遠地方飄蕩的神靈,由於某種原因,其力量比在鄉村神龕里供養的神靈要大;對這些村民來說,到某個或多個「聖地」進香,是一種功德最大的宗教活動。然而,離家到「聖地」進香,不但旅程所需時間較多,而且其花費也不是單個村民有限的財力所能承擔的。因此,為了達到進香的目的,一些村民自己就在一起成立「香會」或「山會」。
江西南昌縣某些村民成立的香會組織,就是一個極好的事例。為了湊足資金到某個被視為特別神聖的廟宇去燒香,這些村民組織了「朝仙會」。每個成員捐出錢來作為公共資金;當錢足夠時,成員們就花許多時間,費許多精力,制訂進香計劃。他們八月初一起程,十幾人到幾十人,一批批向目的地出發。每批都有一人充當「香頭」,負責帶領隊伍;任命另一人為「香尾」,負責押後。每批人都打著一面紅旗幟,上面寫著「萬壽進香」。在一百天裡,這些進香客每天都奔波在路上。[205]
「山會」的一個事例,見之于山東。該省某地一些沒有足夠資金的村民,為了能夠到一個「聖地」去燒香,自己成立了一個組織,在當地稱為「山會」。該會每個成員按月捐出一點錢來交給負責人保管;該負責人通常把這筆公共資金借貸出去生息。快滿三年時,錢湊足了,成員們組織在一起,出發去進香。
在一些鄉村,成立「山會」的目的並不在於籌集資金到遙遠地方去進香,而是要在本地創辦一些宗教活動,其中包括感恩儀式中舉行的戲劇表演。在這種情況下,香會為了同「行山會」相區別,一般稱為「坐山會」。[206]有時,旅行者活動的範圍非常廣泛,引起清王朝當局的警覺,因而制定並頒布了一系列禁止「越境燒香」的措施。[207]
第二種合作性活動,實際上就是經濟合作。中國鄉村經濟環境十分險惡,即使是誠實而勤勞的農民也常常被迫借貸;有時,這種借貸以糧食作擔保。[208]許多事例都表明,有點土地的農民被迫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209]對於借者來說,利息非常高,他們雖然因借到一點錢而稍解燃眉之急,但是這種借貸猶如飲鴆止渴。[210]普通百姓要想存錢積累資金,真是十分困難。如果所需超出了日常情況,就不得不靠借貸來解決。事實上,中國各地村民、市民都自然地成立了一種組織,十分艱難的家庭就可以依靠這種組織來解決困難,同時避免高利貸的勒索。當然,倘若他們可以找到足夠的朋友或親戚來幫助渡過難關,就另當別論。這種組織就是「借貸會」;在清帝國各個地方,其名稱和形式各不相同。[211]
19世紀的一位西方學者對借貸會情況作了如下描述:
這個借貸會是臨時的,自願的。……領導成立的是其會長。……至於成立原因,可能是為了購買一塊地、一副棺材,或娶一位媳婦,也可能是開店鋪、還債或打官司。某人因需要一筆錢,去找朋友幫助,了解誰願意加入借貸會。他告訴大家,誰願意加入,各人應分擔多少,什麼時候交納。然後,他邀請所有願意加入借貸會的成員到家中,招待他們吃晚飯;每個成員都捐出一份錢來交給主人。大家商定在一個月,或半年,或某段時期後,除了會長以外,每個成員就下一次借貸進行競爭,誰出價最高,誰就得到借貸。……然後每個成員就向這名出價最高者捐出一筆錢,其數目同之前捐給會長的相當。按照這樣的方式,借貸繼續滾動,還未得到借貸的成員可以繼續競爭。……得到過一次借貸的成員,享受不到利息;最後一次得到借貸的某成員,不付利息(以競價的形式)給他人。[212]
第三種類型的合作性活動,雖然實際上是經濟互助組織的變種,但是由有關當事人為解決喪葬花費問題而組織的。和借貸會類似,喪葬會雖然也有各種各樣的名字和形式,但毫無例外是財產有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按1891年版《巴陵縣誌》的記載:
貧戶治喪多有會曰孝義會,其法先約家有老親者十人,定醵錢若干,遇喪則開之,故變起倉卒,亦稍克成禮。[213]
一位西方觀察者在19世紀最後幾年裡也寫道:
至於喪葬會,其成立原因相同,種類多樣。……
有時,喪葬會的每個家庭每月要交100文錢的捐款作為公積金。遇上父母(或更老一輩人)去世,交錢的家庭就有權動用公積金的錢,一般可以拿到6,000文。如果公積金不足以支付其成員們辦喪事的花費,那麼喪葬會就會向其成員加收一筆特殊會費以彌補欠缺。……
另一種形式的互助……如下:對那些看著父母一天天衰老的人來說,他們很清楚,不知哪一天就要為父母辦喪事,而湊夠辦事的錢十分困難。於是一個人會邀請另一些人結夥,稱作「請會」。遇到有成員的父親或母親去世,每個成員都有責任捐出一定數目的錢。[214]
另一位西方學者對這種組織形式作了更詳細的描述:
……為了替不可避免之喪事做好準備,那些家中有老人的村民自己組織了一個喪葬會。其目的非常明確,一旦需要,相互之間就可以提供財力和人力幫助。……
該組織的成員大致為10人到30人。成立時,成員每人要交納兩元入會費。然後這筆錢儘量以最好的利息借貸出去。……當某成員之父親或母親去世……其他每個成員都要捐兩元給他……某個成員都要派兩人盡力幫助他。
喪葬會繼續存在,直到最後一位成員的父親或母親之喪事妥善辦理完畢為止。[215]
紳士在村社中的角色
清帝國各地環境雖然不一,但是無論什麼樣的鄉村生活,紳士(擁有官品或學識頭銜的人)看來都是其中最為積極的因素。某種跡象表明,中國南方農村之紳士比北方的更為積極,影響更大。[216]雖然筆者手中沒有足夠的資料來證明這一結論,但是可以合理推測,在紳士比較多的鄉村,經濟環境比較好;名流越多,反過來促進了鄉村的繁榮。在小而貧窮的鄉村,紳士沒有多少活動的空間,即使擁有特殊地位的鄉紳真的選擇居住在這裡。在這種鄉村,紳士變得幾乎同村子裡的普通居民一樣,沒有什麼活力,實質上已經放棄了他們在繁榮鄉村中的同伴正在履行的職責。華北某地的士子,在他們所處惡劣的經濟環境下掙扎,幾乎完全失去了精英集團所擁有的進取心。據一個地方志修纂者說:
……士習尚質樸,或親鋤耒,初無把持鄉里,訾議時政者。然舊俗於子弟博取青衫後,多不使求上進。[217]
了解了這一點之後,接下來就開始探討紳士在鄉村中的角色。
一個鄉村的發展,極大程度取決於紳士——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的士子——為有限的組織和活動提供的領導。經過科舉訓練、擁有特殊社會地位的人,積極推行社區活動,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橋、擺渡、解決地方爭端、創辦地方防禦組織,等等。[218]毫不誇張地說,紳士是鄉村組織的基石。沒有紳士,鄉村雖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難有任何組織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樣的組織活動。只要紳士有意維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與繁榮,他們的領導和活動就會廣泛地為他們的鄉鄰帶來福祉。在事實上,他們會設法保護地方利益,反對官府種種侵犯——如反對州縣官員及其走卒的敲詐勒索或腐敗行為。他們的學識和特殊地位經常使他們有能力進行公開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補償。[219]
然而,如果從上述情況中就推斷紳士作為一個團體,同清政府的關係是敵對的,那是錯誤的。相反,退職官員和擁有頭銜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維護清王朝的統治。作為士子,他們一般要準備或參加競爭性的科舉考試;因此,他們的態度和立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欽定儒學的左右。在總體上,他們忠於皇帝;即使他們沒有什麼官職、沒有什麼政治職責。官員暫時或永久退職回家鄉之後,無意同清政府作對,也無意向朝廷挑戰。雖然知識分子並沒有官員那樣的地位,但他們是未來的官員;或者用19世紀一位西方學者的話來說,「他們是懷著期待的人」。[220]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寧可維護現存政權,也不要政治動盪。即使是擁有紳士地位者,其目的僅僅是「保護自己家人及鄉鄰免受專制權力侵犯」, [221]而達到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是授予他們身份的政權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認。因此,他們也傾向於維護現存政權。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紳士發揮著穩定鄉村社會的作用。清王朝各代皇帝擁有充分理由,利用紳士來統治鄉村;事實上,他們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設法控制紳士,以達到控制鄉村的目的。
然而對清王朝統治者來說,不幸的是,正常情況並不總是存在。有時,紳士所起的是破壞而非穩定的作用。擁有特權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視、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們的所作所為(或許是不知不覺的)不但危害了自己鄉鄰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統治者的利益。自從早些時候起,鄉紳就以剝削和欺壓普通村民而臭名遠揚。18世紀的一位歷史學家提到明王朝情況時就說,「縉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弱肉」。[222]事實證明,這種情況在清代繼續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發現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級官員作為欽差大臣巡察豪強虐民的情況。[223]乾隆帝於1747年發布上諭,又有如下言語:
從前各處鄉紳,恃勢武斷,凌虐桑梓,欺侮鄰民,大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間,加意整飭,嚴行禁止,各紳士始知遵守法度。……乃近日舊習復萌,竟有不顧功令,恣意妄行。各省未必無此,而閩省為尤甚。[224]
雖然清王朝發布了一系列禁止令,採取了一些懲罰措施,但是一些紳士依然故我地欺壓村民。雖然有一些特別惡劣或運氣不好的紳士受到「褫革」的懲罰,[225]但是絕大多數紳士仍然享有優勢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來剝削並犧牲普通村民的利益,為自己牟利。前面已經看到,紳士作為納稅人,享有清王朝給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們的地位來轉嫁本來由他們承擔的一些義務。[226]擁有特權地位者,經常採取武力或欺騙手段謀取物質利益;而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強了他們的勢力,使他們更貪婪。在勢力非常強大的紳士面前,即使是勢力略遜的士子,也不總是能保護自己;[227]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們宰割了。
前面已經指出了劣紳所採取的一些剝削欺壓手段,但還可以補充一些事例,以說明劣紳在鄉村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廣東一些州縣,大戶定期派打手,攜帶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種植的莊稼;這種方式稱為「占沙」。[228]在山西,襄陵和臨汾兩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大戶獨斷「水利」;普通農人如果不從他們那裡購買「水券」,是得不到水的。這種不公平狀況一直存在,終於爆發了強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229]江蘇泰興縣有名武舉,聽說有名村民儲藏了一些銀子,就誣告他販賣私鹽,搶走他所有的財產。這個擁有頭銜的惡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懲罰。[230]有時,鄉紳自己制定律條。在江西一些州縣,「大戶」私自為村鎮制定禁約規條:
貧人有犯,並不鳴官,或裹以竹簍,沉置水中,或開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231]
就像我們在討論鄉村團練時所指出的,有勢力者利用地方防禦事務上下其手。1860年代,兩廣總督概括了兩廣的流行情況:
其不賢之紳,藉以漁利婪賄……甚而細民、里長、武生、文童……挾眾以號令一邑。……大紳引為爪牙,長吏假之詞色。[232]
無恥的紳士會毫不猶豫地採取欺騙敲詐手段,達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護既得利益的目的。關於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見之於廣東香山縣。根據《香山縣誌》的記載,農人(包括佃農和自耕農)自己組織起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和莊稼,反抗搶劫者。自從17世紀最後25年以來,他們的自我保護組織一直存在。然而到19世紀,順德有兩名退職回家的高級官員,得到清政府的授權,組織團練。他們以此為藉口,將香山縣各村的自衛組織納入一個範圍廣泛的組織,然後向農人索取越來越多的捐款。最後收集的款項達200,000兩銀子,而實際總花費不到80,000兩。這兩名退職官員從來沒有提供什麼收支清單。[233]
關於採取欺騙敲詐手段以保護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見之於廣東東莞縣。1889年,當地地方官和一些紳士為官地租金髮生了爭執。紳士召開了「全邑會議」,討論反對地方官的措施。在這些地方領袖中,有一名進士、一名舉人和一名捐了個三品官銜的監生。在他們的領導下,會議決定向知府請願,要求他適當體恤「公產」。明顯在他們慫恿下,全縣「士民」聯名簽發了支持他們的告示。知府回答說:
該縣士民標貼長紅云:「合縣義舉,仰給於斯。」……本部堂明知該邑士民所標長紅,即系該紳等所貼,不過藉此為詞,縣中如責成經理,則云:「眾怒所在,不敢經營。」藉以為推延地步。[234]
知府或許並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態進一步發展所顯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沒有根據。[235]
雖然並不是所有紳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壓村民的,但是「公正紳士」的穩定作用被「劣紳」的所作所為所抵消。欺壓鄉鄰的鄉村精英變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壞性力量;從長遠觀點來看,其破壞性並不僅僅是損害了可能存在於他們身上的「團結的社會關係」,[236]而且還破壞了中國鄉村的經濟平衡。他們損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財力貢獻出來發展自己所在的村子。他們中許多「名流」選擇居住在鄉鎮或城市,特別是在取得相當財富和地位之後。在那裡,他們覺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動範圍更大。[237]他們聽任自己家鄉在惡劣環境下掙扎或衰敗。
在這種情況下,紳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統治鄉村的輔助力量,反而在社會動盪時期,更容易引起農民的不滿和反抗;即使他們並未公開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員發生衝突,但也阻撓了清王朝實現維持對鄉村統治秩序的期望。在他們變成實際上的煽動性力量(秘密加入「賊」,[238]或是積極發動民變[239])之時,他們對清王朝統治本身就構成了直接威脅。
總結
證據顯示帝國控制從來沒有那麼徹底和完備,以致讓地方組織不可能出現,讓地方自主變得不需要,或讓鄉村居民完全服從。規模和繁榮都達到一定程度的鄉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狀況;在不同環境下,各種村社活動的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地方利益。只要這些活動是為村民總體利益服務的,它們就會對鄉村生活的穩定發揮作用,因而也就間接地有利於清王朝的統治;這一情況部分地解釋了這一事實:為什麼一直到相當晚近時期,清政府在維持對廣闊鄉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麼嚴重困難,即使它的各種基層控制機制的運行情況並不完全令人滿意。
雖然清政府通常不干涉鄉村組織和活動,但是中國鄉村並沒有享受過真正的自治,或表現出真正的民主社會特徵。雖然許多鄉村都有組織存在,但並不是所有鄉村都成立了組織;即使在有組織存在的鄉村,公共活動的範圍不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礎上進行的大眾活動,幾乎沒有。要想找到一個全村性的組織為所有村民利益而齊心協力的事例,真是難上加難。大多數組織僅僅是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來的,只不過是為了解決一時的需要。它們的成員通常只包括一部分村民。雖然普通村民可以參加村中事務,甚至可以充當領導,但常常受到鄉紳的控制。紳士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鄉村生活的組織形式和方向。
由於實際環境的限制,清王朝對鄉村實施的控制體系並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准許鄉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從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態度和組織為其統治服務。然而由於這種統治體系並不完整,不可能保證清王朝的統治能夠長期維持下去,它留給危害安全的態度和活動出現的空間,跟那些有利於安全的一樣多。這一體系允許社會分層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則,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時阻礙了鄉村發展成為堅固的共同體,使之沒有能力在險惡的物質環境下解決實際生活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中國鄉村是否安定,並不取決於村民維持安定的主觀意願,而取決於是否存在著破壞性力量。
中國鄉村的人口並不是同質的,但我們不需過於強調這一點。從社會上來說,一個鄉村的居民通常分為兩大群體,即「紳」和「民」;從經濟上來說,可以劃分為富有的地主和貧窮的佃農,這條線雖然變動,但很清楚。紳士的法律地位雖然並不是建立在財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礎之上,但由於紳士比普通百姓更易獲取財富,[240]因而社會地位和財富密切相關;這就是為什麼中國村莊的組織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間的合作經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雖然馬克思主義關於兩大鄉村群體之間存在著「階級鬥爭」的觀點比較牽強,但看起來很明顯,他們之間也不存在著類似「共同社會關係」之類的東西。[241]無論在哪個層面,其利益與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來的「關係衝突」[242]阻礙鄉村發展成為一個自治單位,一個切實地準備好應對不利環境的單位。無論什麼樣的嚴重危機,都能置鄉村大眾於完全絕望的境地。[243]在緊急事態面前,村民並不是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合力解決,而是各自行動;許多村民迫於形勢,不得不改變自己習慣上的立場和行為舉止。本來就不穩定的政治和經濟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壞。在這種情況下,至多稱得上不完整的鄉村控制體系就遭到了嚴重破壞,幾乎不起什麼作用了。
不過,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值得一提。在清帝國一些地區,特別是在華南,宗族組織常常把村莊凝聚成一個比其他地區要更緊密的單位。宗族的存在,使得鄉村組織的形式稍有不同,給清王朝統治者帶來了一系列不同的問題。下一章將要探討宗族作為鄉村組織的角色,以及帝國控制對宗族的作用與反響。
* * *
[1] 蕭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冊,第563頁。蕭一山在隨後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設法解決了這一缺陷。
[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6;同樣參見 p.228.Harold E.Gorst,China (1899),pp.82 and 85,認為:「的確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行政職權像中國這樣分散。……村民習慣於管理自己的事務,擁有某種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在其他地方找不到。……這種自治權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權力……地方事務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議會』來處理,官府最信賴的人是村民投票選出來的市長。」他還在同書第141頁中說:「市長……是由一般村民選出的。」E.T.Williams,China, 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按照古老之慣例,法律並不是上級對下級所下達的命令,而是村中長者的意志,即長者所說就是法律。」他還認為,村民「選舉」出來的牌、甲和保等組織的頭人「代表」了村民們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質是「共和的」。
[3] Radhakamal 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 (1923),pp.181-182.
[4] Leong (梁宇皋) 和Tao (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1915),pp.5-6.
[5] 蕭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頁:「政府對於城鄉自治的事業,雖有干涉之權,卻少干涉之實。」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p.138-139:「政府上層建築在形式上把中國人的世界禁錮在一起,但並未給它帶來活力。雖然宗族、鄉村和『會』是皇家注意的目標,但是皇帝並不能通過取消對它們的承認來消滅它們。宗族、鄉村和『會』不具有那種僅靠一道聖旨就能取消的不穩固的法律人格。」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 (1905),II,pp.6-7:「雖然中國同俄國一樣都屬於封建專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許多民主之原則。皇帝雖然是一個專制君主,但也是一個家長式之君主。每個鄉村雖然由頭領統治,但其統治是父母般的。這種統治仁慈溫和,法庭那種花錢又費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6] Hosea 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59.還請參見同書第32—34頁:「中國政府是一種架構在民主之上的專制政體」,「美國政府是一種穩固地建立在市民會議上之政體。……這……適用於今天之鄉村社會,也適用於經歷數世紀沿襲下來的,在細節上已作必要修正的當今中國鄉村社會。」
[7] 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7.
[8] Martin C.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241.〔 編者按:譯文參考張雄等譯《一個中國村莊——山東台頭》。〕
[9] Ch』ien Tuan-sheng(錢端升),Government and Politics (《中國的政府與政治》),1950年英文版,p.45。
[10]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3。亦見 Huc,Chinese Empire (1855),I,p.88,Huc作了相當混亂的闡述:「村莊……有市長作為自己的頭領,名叫『鄉約』。他是由普通村民自己選出來的。……選舉時間各地不同。他們負有警察之責,並在超出他們能力之外的事務上作為官員和村民的中介。」C.Martin Wilbur,Village Government in China,p.40,未能對兩種類型之村莊領導人作出明確的區別。
[11] Yang(楊懋春),A Chinese Village,pp.173,181-182,185.Fei Hsiao-t』ung(費孝通),China’s Gentry(1953),pp.83-84指出,在雲南省一些地區,1947年到1948年間發現存在著兩種類型的村莊領導人:其一當地稱為「公家」,亦即鄰里中「受過良好教育和富裕人家的家長」;其二是「鄉約」(雲南話發音為shang-yao),亦即輪流負責在官府和村民之間進行聯繫之人。這兩種人可以約略對應到Martin C.Yang提到的「非官方」和「官方」領導人。
[1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73。張之洞在1883年的一篇上奏中指出,在山西鄉村里也發現社長存在。參見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14b。
[13] 黃六鴻《福惠全書》,21/5a6-b和22/1a。雖然黃六鴻也指出即使在人口不到100人的小村,莊頭也是選出來的,但是並不清楚這個規定是如何運作的。
[14] 黃六鴻《福惠全書》,21/18b-21a。
[15] 黃六鴻《福惠全書》,21/4a。
[16] 《定州志》(1850),7/54b-57a。有關1846年8月頒布的措施,參見同書7/52a-54a。
[1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8.
[18]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180.L.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1),pp.137-138,描述了浙江寧波某鄉村莊長情況。他說:「寧波府一鄉村之頭子叫莊長(鎮長),他是村民選出來的。莊長也是村中的族長。村中年齡最大、輩分最高的,就擔任族長,而且是終身的。莊長因上了年紀而不能繼續擔任後,就要指定或委派繼任者,村民們就選擇在春季里,聚集在村中寶塔前開會商討。此前,要張貼通知,說明什麼時候開會。雖然不用投票,但至少要對著祖宗牌位表示願意選誰當莊長。莊長之職能有時很繁重,而且無報酬。……莊長雖然同知縣保持良好的關係,但同保長相比,在村民眼中仍然不是官府的代理人。他保管族譜、戶籍記錄冊。他也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捐獻許多財產作為村中公共資金。村中最初的公共資金是由村民捐獻的;後續的補充,來自於去世而又無子女之富戶留下的財產。祭祀祖宗費和節日花費,就來自於公共資金。春季和秋季舉行重大節日慶典時,全村男女老少在莊長之指導下,依次排列。」很明顯,該鄉村占支配地位的是宗族。
[19]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81-184.
[20] 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27.
[21] 「長者」和「耆老」兩詞,意義並不相同。概要解釋參見附錄三。
[22]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I,pp.110-114.
[23]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227.
[2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5.
[2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6.
[26] Samuel Wells Williams,Middle Kingdom,I,p.483。衛三畏把這些人誤稱作「長者」。
[27]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1.
[28]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p.231-232.
[29] 如果把中國鄉村領袖同日本和印度的進行對比,是很有趣的。Kanichi Asakawa(朝河貫一),「Notes on Village Governmen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XXI (1911),pp.165 and 167,就有論及「村官」,其部分內容如下:「村長指派的方式很多。……就村長的任命來說,據說關西的一般情況是,由歷史悠久但不一定是最富裕的宗族,父子相承;在關東,有的經由普選,有的經由非正式挑選產生,被選出的人或者終身擔任,或者輪值一年,要麼輪流擔任;由此而產生的結果是,關西之村官比關東之村官,雖然要高貴,工作卻悠閒。……如果這真的是非常普遍的情況,那麼與此相比也有許多例外。……未經大眾選舉或挑選之情況也很普遍。……即使在選舉的情況下,政府當局經常行使否決權或命令重新選舉。……從總體上來看,選舉或輪流擔任的情況不但比任命少得多,而且日益為任命所取代。」朝河貫一在第168頁評論「首領」時補充說:「在每村,村長有六個左右的助手,一般稱『組頭』(kumi-gashira),但有時也稱作『長者』(toshiyori)、『頭農』(osa byaku-shō)、『老農』(otona byaku-shō)……『頭人』(osa-bito)和其他類似之稱呼。……第一個稱呼『組頭』表明,在一些情況下,村官首先來自於『五人組』之頭人。……其他稱呼似乎表明了首領不過是村中的主要農人。比如,『頭農』這一稱呼最近時期都還在一些地方使用,用來指雖無官位但其祖宗是大地主的農人。首領通常是由村民在占主要地位之家庭中選出,並上報政府當局,任期為一年或多年。……然而就某鄉村來說,選舉並不能阻止村官由固定的一些人來擔任。……除了村長和首領之外,一般鄉村還有一個或多個長者,其職責在於監視村官之行為,提出建議和勸告,保護村民的最大利益,為村民服務。長者從最受到尊敬的農人中選出,他們所得的報酬很少,或根本沒有。他們所具有的影響,常常要比村長所具有的大,但是在正式文件中,他們的簽名和蓋印排在村長和首領之後。」儘管中日兩國之間的鄉村領袖明顯不同,但均可區分為兩種類型,即經正式程序產生的和非經此程序產生的鄉村領袖。根據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19,和其他頁中所說,印度有兩種類型的鄉村:「單獨型」和「聯合型」,分別是南印度和北印度鄉村之特點。在「單獨型」鄉村,有一名頭領,叫「帕特爾」(patel)或其他名字,是世襲的,很有勢力;而在「聯合型」鄉村,就沒有這樣的頭領,村中事務掌握在由長者組成的長老會手中,近代才有官派的頭人。
[30] Francis 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p.126-127.
[31] Chinese Repository,IV (1836),pp.413-414。斜體為原作者所標〔編者按:譯本改為著重號〕。
[32] Samuel Mossman,China: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untry (1867),p.258.
[33] S.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 (1863),I,p.482.
[3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p.175-176.
[3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p.177-178.
[36] Chinese Repository,IV,413-414,and Mossman,China,p.258.
[37]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8-179.
[38] 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6。步濟時在第133—134頁中指出,一些行會之領袖同樣是選出來的:「由長者和更重要店鋪之老闆共同管理行會事務。如果要問……這些人是如何選出來的,就會使西方人迷惑不解,因為在西方選舉程序中,沒聽說過這種程序:長者之地位,依普遍接受的標準來決定,自動地把他們帶進領導階層。」
[39]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1925),I,chapter 5.
[40]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132.
[41]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4.
[4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p.132.
[43] 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15中作了如下有趣的觀察:「雖然目前有兩名士子被當作鄉村領袖,但他們仍然要在一些問題上同其他多達二十五人商量。至於必須咨商和得到贊同的程度,要根據情況而定。」
[4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5.
[45] 在清王朝建立之前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情況也是如此。Wittfogel(魏特夫) and Feng(馮家昇),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Liao (907-1125),p.194:「在中國農村,農人劃分為各個階層。村長自然來自上層群體,它的成員有充分的能力僱人代替到邊境服役;中間階層卻幾乎無此能力這樣做。中間階層之下的下層村民,其處境如何,人們不得而知。他們處於生活的邊緣,甚至受僱於上層和中層而成為他們的『代役人』(即奴才)。如果發生災害,下層村民必然首先賣身為奴隸,或逃荒,成為流民。」他們隨後在同書第489頁注釋29中,引用繆荃孫的話說:一部地方志記載,「於每村定有力人戶為村長」。
[4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240:「台頭(Tai Tou)村鄉村組織的第一個特點是目的消極。……鄉村並無組織化的娛樂活動,無全村範圍內的社會組織,也沒有什麼保持街道清潔、提供純淨飲用水的統一方法,也沒有社區福利或地方發展的統一措施。」19世紀中國鄉村就是如此。不過,C.A.Anderson 和 Mary J.Bowman,The Chinese Peasant:His Physical Adaptation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1951),pp.154-173。關於「村莊作為社區中心」,所持觀點更加積極,不過與楊的說法也並無實質性的衝突。
[47] 該表是根據《定州志》卷六和卷七提供的資料編制而成的。參見第一章中各表。
[48] 參見本書第六章。
[49] 《賀縣誌》(1934),2/10b,引1890年舊志。
[50]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7.
[51] 王仁堪《王蘇州遺書》,3/1a-b中收錄的給山西巡撫張之洞的咨文〔編者按:《咨山西巡撫商定章程六條文》〕。王仁堪在信中提議說,這樣的節日活動只准在興旺發達的城鎮裡舉行;村子無論大小,都不能舉行宗教活動。《南海縣誌》在20/8a中記載說,南海縣同鄉廟有關的宗教遊行,給村民帶來的是痛苦。值事向村民榨取錢財,許多村民不得不「典質而鬻女」。如果敲詐勒索者得不到滿足,就會馬上唆使暴徒沖入拿不出錢財的村民家中,見什麼砸什麼,即使是房屋有時也被搗毀。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136描述了華北一鄉村的戲劇表演,說它和清帝國其他地方的類似戲劇相比並無明顯區別:「山西各鄉村村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戲劇表演,它每年在村中舞台舉行一次。舞台由磚台搭成,頂棚用柱子支撐起來。有的戲台背後,是固定的,上面畫著龍、鬼神等圖案。各村事先就同旅行演出的戲班商定什麼時候到村演出。演出費由村民支付,並無入場券和預定座位之類的東西。全村村民隨意站在戲台周圍,觀看演出。至於演出內容,通常是歷史人物。演出一般持續五六天。」
[52]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1899),p.149.
[53] Yen Kia-lok〔編者按:顏嘉祿,即顏任光〕,「Basis of Democra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XXVIII (1917),pp.203-207.
[54] 《灤州志》(1898),8/24a-25a。
[55] 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14b,張之洞1883年的一篇上奏。
[5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7。不過應該指出的是,這些廟宇由許多村子共享。
[5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p.136-138.
[58] 《賀縣誌》,2/12b,引1890年舊志。還請參見第六章。
[59] 其事例可以參見《廣州府志》卷67各頁的記載。其他許多地方志在祭壇和廟宇部分也記載了類似資料。
[60] 《容縣誌》,27/4b、23b和24a。
[61] 《學政全書》,7/18b-19a。
[62]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 (1939),p.12.
[63] 錢泳《履園叢話》(1870),21/14b-15a。
[64] 《臨漳縣誌》(1904),2/17a。
[65]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292-293。這段引文的第一個看法並不正確。有關軍事和行政等重要用途的大道,由清政府進行管理,眾多州縣官員維修分布在其管轄州縣內的道路。
[66] 《花縣誌》,9/26b-27a。還請參見《佛山忠義鄉志》,7/12a-15b;《九江儒林鄉志》,4/69a-74a;《靈山縣誌》,4/51a-b。
[67] 在無數個事例中,可以參見下列地方志中的記載:《嚴州府志》,5/13b-25a;《佛山忠義鄉志》,3/58b;《衡州府志》(1875),9/4a-19b;《沔陽州志》,卷三《建置》,47a;《續修廬州府志》,1/3a-15b;《泰伯梅里志》(1897),卷三各頁;《杭州府志》,卷七各頁。
[68] 《莘縣誌》,卷二之六,2a-3b:分布在鄉間的66座橋樑,其中45座由紳士私人修建;《昆陽州志》(1839),7/4a:分布在鄉間的28座橋樑中,正好一半由「士民捐資倡建」。還請參見:《天津府志》,21/22b-36b;《清遠縣誌》,4/35a;《尋甸州志》,6/8a-b;《南寧府志》,2/11a-15b。幾座橋樑是由普通百姓修建的,比如《確山縣誌》(1931)18/18a中就記述說:「李德裕者,西八保農人也,本集……有橋曰子房橋……兩端被雨沖……因自出己囊,鳩工庀材……俾成坦途。……此咸豐年間事也。又李毛者,南十保人也,家貧,為人牧豬,終年不著襪履,呼為李鐵腳。光緒初,因霸王台迤路阻小河,人多病涉,乃罄其所積,傭貲創建石橋一座。工峻,即入霸台寺為僧。」這種情況非常罕見,並不能改變總的情況。
[69]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28.
[70] 《佛山忠義鄉志》,7/10a-12a;《信宜縣誌》(1889),卷二之五,2a-b。
[71] 《戶部則例續纂》(1796)2/7a中記述了這一措施:「民間農田……如有各自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渠堰等項,蓄水以備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占他人田畝例治罪。」
[72] 畢沅1776年的一篇上奏。引見《皇清奏議》,64/20b-21a。
[73] 《同官縣誌》(1944)7/3b中概括了有關地方上的規定:「同民向不知水利……迄同治十一年,知縣王兆慶勸民開渠,然猶在附城、南關、灰堆坡、王益村等處,而各鄉鎮未有也。」
[74] 費孝通《江村經濟》(1939),第172頁;Kulp,Country Life (1925),pp.206-217。
[75] 《東莞縣誌》,21/12a-b。
[76] 《清遠縣誌》,5/12a-14b。
[77] 《續修廬州府志》,13/22b。
[78] 《廣西通志輯要》(1890),5/32b。
[79] 《廣西通志輯要》,9/30b。
[80] 《翼城縣誌》,30/6b。具體情況沒有說明。
[81] 《花縣誌》,2/12b。
[82] 《邯鄲縣誌》,3/5b-10b。
[83] 《花縣誌》,9/27a。
[84] 《東莞縣誌》,70/6a。
[85] 《續修廬州府志》,28/17b。
[86] M.S.Bell,China (1884),I,p.123.
[8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33.
[88] 《佛山忠義鄉志》,4/50a-66a。
[89] 《花縣誌》,2/14a-b。
[90] 《南海縣誌》,2/51a。
[91] 《南海縣誌》,8/2a-b。
[92] 《正定縣誌》,5/35a-b和40a-b。
[93] 《沔陽州志》,卷三《建置》,11a-12a。
[94] 《沔陽州志》,卷三《建置》,20b-34b。
[95] 《南昌縣誌》,6/1a-b。
[96] 其事例可以參見《蔚州志》,4/12b-13b;《南寧府志》,2/15b-19b;《佛山忠義鄉志》,3/51a-52a。
[97] 《南昌縣誌》,附錄《南昌紀事》,13/1b-3b。
[98] 例見《廣州府志》,142/31a;《東莞縣誌》,56/11a和67/7b;《續修廬州府志》,54/6a-b等處;《徐州府志》(1874),卷22下,9b-10a和13b;《邯鄲縣誌》,10/32b。
[99] 《續修廬州府志》,13/46a-47a。〔編者按:這位知府是李炳濤。〕紳士敲詐勒索之行為,並不僅限於廬州府。比如,《南海縣誌》就在8/6a-b中記載了一個發生於廣東的事例:有名六品官在退職以後成為一個負責整修防洪堤岸組織的負責人,他在1908年企圖侵吞超過三千兩銀子。
[100] Huc,Chinese Empire (1885),II,pp.323-325.
[101] 《鹿邑縣誌》,9/3b。
[102] Burgess,Guilds (1928),p.27.
[103]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63-164.
[104] 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p.113-114.
[105] 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21/21a-b。〔編者按:《禁偷割秋禾諭》。〕
[106] 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4b-5a。〔編者按:江西巡撫德馨《確查江西丁漕積弊並設法整頓疏》,光緒十一年。〕
[107] 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32/19b,翰林院侍讀王邦璽的一篇上奏。〔編者按:《縷陳丁漕利弊戶口耗傷情形疏》,光緒十年。〕
[108] 丁日昌《撫吳公牘》,45/10b。
[109] 《南海縣誌》,22/3a。
[110] 《九江儒林鄉志》,21/30a。其他事例引見第八章。
[111] 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113.
[112] 例見:《東莞縣誌》,68/5b、15a-16a和70/8a、12b、15b;《續修廬州府志》,54/9a和57/2b、4a、6a;《莘縣誌》,7/29a-b。
[113] 《翼城縣誌》,30/6b。
[114] 《番禺縣續志》(1911),22/21a。
[11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196:「許多社區爭端和鄰里糾紛,都是在市鎮茶館裡通過喝所謂的『調解茶』解決的。」
[116] 例見駱秉章1861年擔任川陝總督後所寫的《戒訟文》。他生動地描述了打官司帶來的災難性後果,警告所有居民不要打官司。他的文章以兩句俗語開頭:「餓死不可做賊,氣死不可告狀。」「守衙役,平地虎。」參見《花縣誌》,10/34a-b所引。
[117] 例如,1801年中舉、先後擔任江西弋陽和贛縣知縣的杜宏泰,就以如下方式處理所有訴訟案件:「訟者挾牒至,常委曲譬喻,令歸聽鄉鄰居間。必不得已,則立為剖訊,兩造無留難。」參見《巴陵縣誌》,31/6a。黃六鴻在其《福惠全書》11/16a中也記述說:「每歲值鄉農播種之時,有司懸牌,大書『農忙止訟』四字……非有命盜逃人重情,一概不准。此系從來定例。」黃此書作於17世紀。
[118] 陳其元《庸閒齋筆記》,9/15b。引見《中和》月刊第1卷第109頁。〔編者按:一士《彝齋漫筆》,《中和》月刊第1卷,第9期。〕
[119] 丁日昌《撫吳公牘》,20/1a-b。
[120] 《江津縣誌》卷一上,17a,關於在中國西南一鄉村發生案件的敘述。這一事例證明一句客家小調:「衙門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121] Daniel Kulp,Country Life (1925),p.323。斜體是原作者所標〔編者按:譯本改為著重號〕。
[122] 《佛山忠義鄉志》,17/1b:「舊志有鄉禁一門,皆關鄉中利弊,由士民請官核定。」參見Daniel Kulp,Country Life,pp.320-321。
[123] 《花縣誌》,9/26a。
[124] 簡又文《太平軍廣西首義史》(1945),第113頁。
[125] 《南海縣誌》15/1a。還請參見胡適的大作《四十自述》(1933,第4—5頁)。胡適說,只要他父親要回家(安徽績溪縣)的消息傳來,周圍20里內的賭館、鴉片煙館立馬關閉,避免遭到這位長者嚴厲的批評。
[126] 《花縣誌》,9/23a。
[127]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0-81.
[128] 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18a-27a;《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通州志》(1879),7/25a-26a;《續修廬州府志》,22/2b、26/27b、27/1a、34/11a-12b、36/1b和卷38各頁;《邯鄲縣誌》,10/14b;《花縣誌》,6/6a-b。兩江總督劉坤一認為團練非常有用,因而建議清廷以之作為建立清帝國近代軍隊的基礎。參見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7a-28b。根據《清史稿·兵志四》,1a-8b的記述,「鄉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經制之師。嘉慶間,平川、楚教匪,鄉兵之功始著。道光之季,粵西寇起,各省舉辦團練,有駐守地方者,有隨營征剿者。」曾國藩把團練區分為「團」和「練」,主要是把前者同保甲連在一起,把後者同「勇」連在一起。曾國藩《復劉詹崖》:「團練一事,各省辦法不同。……約而言之,不外兩端,有團而兼練者,有團而不練者。團而不練者,不斂銀錢,不發口糧,僅僅稽查奸細,捆送土匪,即古來保甲之法。團而兼練者,必立營哨,必發口糧,可防本省,可剿外省,即今日官勇之法。」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書札》,13/1b。
[129] 《續修廬州府志》,49/16a。
[130] 《澉志補錄》(1935),32a-b和70b。
[131] 引見芻廠《寄軒雜識》,《中和》月刊1942年第三卷第六期第128—132頁。李慈銘《越縵堂日記·孟學齋日記》,甲集首集下,49b,關於這一事例的敘述過於熱情。在同書甲集尾,17b,他補充說:「(包)立身本村氓,不識字……其起事也……自言與仙人往來……每出戰,立身挺身大呼而前,不持兵,賊見之,輒辟易。……越人皆謂有神助,益附之。然竟破滅。越中故家大族多誅滅無遺類。……鄉人頗言其有異志,不以朝廷為念雲。」以這種觀點來看,包立身並不是一個普通農人,而是具有某些「異端邪說」思想的文盲實踐者。他藉口反對太平天國,組織軍事力量,企圖實現自己的秘密野心。
[132] 例見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2b;《巴陵縣誌》,19/10b-20b;《靖州鄉土志》(1908),1/25a、42a-b、43b、47a;《廣州府志》,81/30a、82/5b、16b、18b和134/25b-26a;《鬱林州志》,18/1b-73b;《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9a-b;《滁州志》,卷七之五,3b-4a;《續修廬州府志》,48/2b、53/17a-b和54/8a;《蒙城縣誌書》,6/4b-15a;《盧龍縣誌》,19/13a-b;《邯鄲縣誌》,10/35a和44a-b;《莘縣誌》,7/30a和35b-36a;《鄆城縣誌》,10/3a-b和5b;《江津縣誌》,3/17a-b和18a;《富順縣誌》,12/57b。在一些地區,由於非常需要由鄉紳來領導,一些團練的負責人並不一定是有關村社的居民,廣西一些「城鄉皆設團防(亦即團練)」的地方和一些「紳士人眾,可為首領」的地方,即是如此。參見《股匪總錄》(1890),1/8b。
[133] 除了上述注132中所引地方志之外,還請參見《翼城縣誌》,29/35a-b;《確山縣誌》,18/19b-28a;《續修廬州府志》,卷36—49各頁;《廣西昭忠錄》(1870),7/16a、26a、31a、34a、35a和8/3b-64a。
[134] 例見:《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咸豐二年發布的一道上諭;《續修廬州府志》,22/2b、27/6a和34/12a-b,說清政府託付李文安和其他人負責團練工作;《確山縣誌》,24/16a,1860年(咸豐十年四月十六日)發布的一道上諭,授權江蘇、安徽、浙江和河南的紳士(當時這些紳士要麼在北京供職,要麼住在其本地)幫助訓練團練。直到1898年,兩江總督劉坤一還建議由地方紳士來負責團練工作。參見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7a-28b。G.B.Fisher,Three Years』 Service in China (1863),p.57,敘述了咸豐帝和廣東按察使的一段對話,提到了鎮壓廣東清遠縣反叛者的情況:
問:「何者作用最大?綠營兵,或鄉勇?」
答:「一般而言是鄉勇。」
問:「誰指揮鄉勇?」
答:「指揮官由本地人充當,首領也如此。……當然官府也派人負責,如縣丞、主簿、鎮長、典史。」
由此來看,清遠縣的地方官直接控制了鄉村武裝力量。
[135] 參考本章注132和注133所引。
[136] 例見:《佛山忠義鄉志》,3/4b、11/28b-29a和卷十四《人物六》,6/26a-b;《香山縣誌》〔編者按:應為《香山縣誌續編》〕,4/2b;《番禺縣續志》,5/24b和42/9b。
[137] 《花縣誌》,5/21b。該縣的其他局的功能與此相同。參見同書,5/22a。
[138] 《淮安府志》(1884)3/18b-19a中記載這麼一段資料:「故西漢赤眉之亂,第五倫、樊弘諸人為營塹以自衛……明季流寇蔓延,秦豫之人,並小村為大村,築壘距守,賊退則間出耕作,賊至則荷戈登陴。」(保衛鄉村,抗擊入侵者。)
[139] 《徐州府志》(1874),16/1a-35b。
[140] 《續修廬州府志》,50/33a-b。
[141] 《鬱林州志》,18/20b。
[142] 《南陽縣誌》,8/29b;《確山縣誌》,18/18a。
[143] E.C.Oxenham,「Report on a Journey from Peking to Hankow,1868,」 引見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 (1870),II,406;Mark S.Bell,China (1884),I,p.392。
[144] 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I,p.325;作者1865年10月在山西介休縣附近地區旅行時所作的觀察。
[145] 《佛山忠義鄉志》,8/17b-36a。有關對直隸邯鄲縣鄉紳1862年共同努力修建範圍較小的「寨」的描述,請參見《邯鄲縣誌》,14/49b。
[146] 《淮安府志》(1884),27/84b-85a中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事例。江蘇桃源縣知縣吳棠1853年一接到上司命令,「招集民勇……鄉鎮立七十二局,練勇數萬,首尾聯絡……數百裡間隱然恃若長城」。
[147] 稻葉岩吉《清朝全史》〔但壽譯,1924年上海中華書局版〕第三冊,第21—22、31—32頁。
[148] 19世紀50年代早期,清廷設置「團練大臣」一職。1853年,曾國藩擔任此職。不過到1860年,清政府認為一些省份的團練大臣的努力情況並不令人滿意,潘祖蔭和顏宗儀兩人1861年的上奏就說明此點。參見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1a-b。在不再設置團練大臣一職之後,清政府指示地方官主要依靠鄉紳來編訓團練。參見同書53/24b-25a,1862年(同治元年九月)發布的一道上諭。然而,清政府意識到有必要利用鄉紳的合作。參見《江西通志》,卷首志序,3b,咸豐二年十二月發布的一道上諭。
[149] 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7a。
[150] 李慈銘引自邸抄,參見其《越縵堂日記補》,庚集中,47b-48a,咸豐十年四月十六日。
[151] 《夔州府志》(1827),2/19b,引龔景瀚的《堅壁清野議》。
[152]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p.155-156 and 221.
[153] 參考注134中所引。
[154] 《江西通志》在卷首之四,6b中所記載的1853年發布的一道上諭,其部分內容是:「江省民情素稱懦弱,即紳士等亦不免紛紛遷徙(避賊)。」
[155] 《翼城縣誌》,38/25a-b。
[156] 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2b-23a,引述了湖南巡撫毛鴻賓1861年的一篇上奏。參見同書53/17b,1800年(嘉慶五年)發布的一道上諭。
[157] 曾國藩《曾文正公書札》,4/2a〔編者按:應為4/2b〕,1853年回林秀山信。幾年後即1861年,曾國藩指出不能只依靠紳士。他在給另一位朋友的信中寫道:「鄉團實不足御大股之賊,其紳董之為團總者,尤難其選。賢者吃盡辛苦,終不能以制賊。……不賢者則借團以斂費擾民,把持公事。」參見同書16/34a。〔編者按:應為16/38a,《復汪枚村》。〕
[158] 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5/5b,載龍啟瑞《粵西團練略序》:「凡團練之精壯者,大抵見賊多處也,不然則民力之富厚者也,不然則得賢有司倡率之者也。三者不可得兼,而就今日已成之事論之,尤以賢有司為急。」
[159] 例見《江津縣誌》,10/5a-6a;《富順縣誌》,8/15b;《興國州志》,2/10b;《廣西通志輯要》,10/7a;劉衡《庸吏庸言》,第102—104頁。關於此點,正如上述注128中已經指出的,同曾國藩的看法部分吻合:按照保甲制度原則組織起來的地方防禦組織是有用的。他在1853年左右所寫的另一封信中指出,既然訓練團練極為困難,那麼他就只會強調「團」而不關心「練」。他繼續說道,「團」實際上就是保甲制度,完全可以利用戶口登記入冊和檢查來完成,使得土匪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藏身之處。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書札》,2/10a-b,《復文任吾書》。他在同書2/35a寫給吳甄甫的信中,所敘述的觀點幾乎完全與此相同。
[160] 《皇清奏議續編》,3/7a,張鵬展1800年的上奏。
[161] 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5/9a,賈履上1800〔編者按:應為1860〕年所寫的一文〔編者按:《松郡民團經久芻議》〕,其部分內容如下:「增兵難,籌餉尤難。……於是擇費之暫者而為招募,又取其費之無者而為團練。」曾國藩也看到了將經濟負擔轉嫁到村民身上的幾種情況。參見曾國藩的《曾文正公日記》,1859年(咸豐九年十一月三日和五日)。曾國藩關於湖北一些地區流行的做法和安徽所採取方法的敘述,參見《曾文正公書札》,13/34b,《復左季高書》。
[162] 曾國藩《曾文正公書札》,2/10a-b,《復文任吾書》。葛士浚在《皇朝經世文續編》68/9b中也收錄了此段資料。應該指出的是,正如清廷1800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諭所說,鄉勇和團練之間一區別在於:「各省招募鄉勇,多系隨時招集,賊至則聚眾而防守,即賊去則散歸本業。……自不如團練鄉勇,常給口糧,隨同官兵,分布要隘,較為得力。」〔編者按:見《大清歷朝實錄·仁宗朝》63/7a-b,嘉慶五年夏四月乙酉。〕
[163] 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1932年)〔編者按:河南村治學院同學會刊〕,第82—83頁,引《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下,毛鴻賓的上奏。〔編者按:引文出自《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上《團匪一》,該書編者的案語,非是毛鴻賓的上奏。〕
[164] 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8/12b,吳敏樹所作的《黃特軒傳》。
[165] 《潼川府志》(1897),17/38a-b,陳謙在1861年春,藍大順率兵攻打潼川府期間所寫的一首詩。本文引用時,對部分作了意譯。〔編者按:這是一首描述潼川城被圍的紀事詩,篇幅頗長,此處摘引的是《紀團練》的部分。〕
[166] 汪士鐸(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2/1b。
[167] 李棠階(1798—1865)《李文清公日記》,卷十三,咸豐癸丑(1853年)一月〔譯者按:應為五月〕十九日。
[168] 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咸豐辛酉十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一日。
[169] 汪士鐸《汪悔翁乙丙日記》,3/11a。
[170] 汪士鐸《汪悔翁乙丙日記》,2/3a。
[171] 汪士鐸《汪悔翁乙丙日記》,2/1a-b;還請參見同書1/4a-b。李慈銘《越縵堂日記補》,庚集末57a-b,咸豐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引邸抄載僧格林沁的上奏:「東省士民倚恃鄉團,聚眾抗糧。」
[172] 陳其元《庸閒齋筆記》,9/15a。他所描述的情形,流行於浙江金華縣和蘭溪縣。
[173] 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82/44a。
[174] 《銅仁府志》(1890),9/58a-59b。還請參見《南海縣誌》,20/6a。
[175] 沈守之的《借巢筆記》,引自《人文》雜誌,七卷八期,第28—29頁。
[176] 《股匪總錄》,1/8a-11a。〔編者按:這個人是李錦貴,他被石達開封為「純忠大柱國體天侯」。〕
[177] 李慈銘《越縵堂日記補》,辛集上,4a,咸豐十一年(1861)二月三日,頁14a中寫道:「聞苗沛霖叛。沛霖,安徽鳳台人,以諸生練鄉民拒捻賊,兵力漸盛,勝保招致之,積官至布政使銜川北兵備道。」
[178] 葛士浚《皇朝經世文續編》,68/11b,朱孫詒1858年的上奏。
[179] 張壽鏞《皇朝掌故匯編·內編》,53/25a-b,僧格林沁1863年的上奏。
[180] 章嶔《中華通史》(1934),第五冊第1391頁,引包世臣寫給魏源的信。
[181] Charles Piton 〔編者按:應為Charles Pitou〕,「Chinese Government,」 China Review,III(1874-1875),pp.63-64.
[18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3.
[183] 參見本章注82中所引資料。
[184] 《花縣誌》,2/12b-13a。
[185] 李棠階《李文清公日記》,卷十一各頁,道光戊申〔譯者按:應為己酉〕年七月十三日。
[186] 《定州志》,22/58a-b。
[187] 《臨漳縣誌》,2/17a。
[188]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64-165.
[189] 《南海縣誌》,6/13b-14a。
[190] 加藤繁《清代村鎮的定期市》,載《食貨》半月刊,卷5(1937年1月),第63—65頁。
[191] Yang Ch』ing-k』un(楊慶堃),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1944),pp.18-19.〔編者按:石碑原文,引自楊慶堃《鄒平市集之研究》,燕京大學博士論文,1934年。〕
[19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 and 193.
[193] Chinese Repository,IV (1836),p.414.
[194] 《廣州府志》,131/21a。
[195] 《蒙城縣誌書》,12/9a。
[196] Hsien Chin Hu(胡先縉),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 (1948),p.123.
[197] 《廣西昭忠錄》,7/37a-b。
[198] 《鬱林州志》,18/21a。有關其他組織的記述,參見同書18/21b-22b。還請參見《廣西昭忠錄》,7/37a-b。
[199] 《徐州府志》,16/1a-35b。
[200] 《翼城縣誌》,20/8a-b。
[201]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1-84.
[202] 《吉安府志》(1937年印),卷首,10b-22b。1935年,該公所重新改組,義莊和賓興兩項合併在一起管理。
[203] 一些西方學者對因特殊目的而成立起來的組織特別注意,並進行了研究,其事例可以參見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16;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pp.136 and 138。
[204] 《同官縣誌》在26/2b中指出,該縣北部地區的居民「窮苦之深,視財如命……至於創修寺廟,報賽神明,則不吝重費」。
[205] 《南昌縣誌》,56/11a。
[206]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41ff.
[207] 參見第六章注230—234。
[208] 《皇清奏議續編》,4/28b,江西巡撫秦承恩1805年的上奏。
[209] 《皇清奏議續編》,4/28b。
[210] 舉例來說,在19世紀最初25年里,據說江西一些地區習慣上的糧食借貸利率為15%到20%;隨後在湖南,已超過50%。參見《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巴陵縣誌》,15/3a。
[211] 有關「借貸會」的名稱,西方學者有種種稱呼:「互助會」(Mutual aid clubs),見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89;「借貸會」(loan club),見John Gray,China,II,p.84;「貸款會」(money loan association),見China Review,V,p.405;「借貸團」(loan association),見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133;「借錢會」(money lending club),見Doolittle,Social Life,II,p.149;「互貸會」(Mutual loan society),見Gorst,China,p.117。中國現代學者費孝通在《江村經濟》第267頁中提出了另外一個名字「經濟互助會」。這種組織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稱為「做會」「打會」「請會」等等。
[212] 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p.113-115。並參見James D.Ball,Things Chinese (1904),pp.633-644。
[213] 《巴陵縣誌》,52/3a-b。
[214]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189.
[215] Kulp,Country Life,p.199。至少在一些地區,喪葬會一直延續到最近時期。一位在太平洋關係學會供職的學者1932年對山東一些鄉村作了調查研究,發現:「按照中國的習慣,子孫為哀悼去世的父母要穿粗布衣,戴白布冠。主辦喪事的會,因而有多種多樣的名稱,比如『麻冠會』『白會』等等。這種會的最初起源及歷史從未得到明確記載,村民客觀上的需要促成了它們的出現。比如在勞動力緊缺的農忙時節尋求外力的幫助、面對巨大花費時平衡收支——這些需求最終從喪葬會的建立中得到滿足。有大量成年男子雙親健在的村子,幾乎都會成立一個諸如『孝敬父母會』(Filial Mourning Headdress Society)的組織。」Agrarian China,pp.205-206.如果認為只有農人才依靠喪葬會的幫助,那就搞錯了。財產有限的文人士子有時也尋求這種會的幫助,葉昌熾(1849—1917)就記述了這樣的例子。他在其《緣督廬日記鈔》中(1910年上海蟫隱廬刊,2/25b,光緒己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記載說,1879年亦即他作為舉人生活在江蘇常州家鄉時,成立了一個「儒門助喪會」,其運作方式如下:「集總十人,每總募散十人,非名列膠庠者不與。如遇寒士身故,或祖父母、父母、妻子等喪,無力斂葬者,准助一會,共錢二十二千文(總散一百十人,每人收二百文)。幼殤者助錢五千五百文(每人收五十文)。」
[216] 紳士未居住在自己家鄉時,或許是通過非紳士的助手來影響家鄉,從他們居住的城鎮或城市指揮後者。近代山東就是這種情況。據說在該省,「被稱之為『大戶』的紳士,仍然對所有鄰近地區發揮著影響」。參見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p.15。
[217] 《定州志》,1/3a〔譯者按:應為19/13a〕。
[218] 除了參考前面注64—98所引資料外,還請參見:《花縣誌》,9/27a;《佛山忠義鄉志》,7/12-15a;《九江儒林鄉志》,4/69a-74a;《靈山縣誌》,4/51a-b;《嚴州府志》,5/13b-25a;《富順縣誌》,3/58b和60a-70a;《衡州府志》(1875),9/4a-19b;《新寧縣誌》(1893),17/30a-34b;《巴陵縣誌》,11/3a-9b;《沔陽州志》,卷三《建置》,74a;《鎮南州志略》,3/25b-27a;《莘縣誌》,卷八《藝文上》,28a-29b和30a-b;《天津府志》,2/22b-36b;《蒙城縣誌》,2/13a;《續修廬州府志》,53/11a、12b和41a;《徐州府志》,卷七各頁;《容縣誌》,8/8a-10b。在其他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有關事例。
[219] 《廣州府志》在135/26b中提供了一個發生在19世紀的絕妙事例。廣東香山縣一名擔任過知縣、退職在家的舉人,先後向知縣和布政使請求,終於阻止了負責稅收的衙門走卒所進行的敲詐勒索。一個地方如果沒有一名有影響的紳士,那麼在官府壓迫面前就無能為力。李慈銘在其《越縵堂日記·荀學齋日記》,乙集下,47b,光緒七年元月二十三日,敘述了湖北武昌府以前的一個守門人充當老河口鎮炮隊管帶時,聽任士兵搶劫村民。一名村民帶著銅錢經過老河口鎮時就被士兵搶走。憤怒的居民聚集在管帶官署前,要求把錢歸還給那位村民。而管帶不但不懲罰搶劫士兵,反而向上司謊稱民變。老河口鎮沒有擁有頭銜的士子文人,也沒有擁有官品的紳士,唯一著名人物是一名生員及其在鄰省當小官的父親。居民們起草請願書,由那名生員及其父親領銜,提交給知府。最後的結局是,湖廣總督李瀚章下令鎮壓,居民們慘遭不幸。有關鄉紳為自己家鄉提供保護的其他事例,可以參見《東莞縣誌》。該地方志在67/6b-7a中記述說,有名進士成功地設法廢除了官府對燒香的徵稅;在68/14b-15a中記述,另一名進士請求清政府取消不再生產莊稼的田地的土地稅。還請參見《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0a-b,在兩名士子影響下取消了與河岸整個工程有關的一項非法徵收。
[220]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196.
[221]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1946),p.9.
[222] 趙翼《廿二史札記》(1877),34/14a-16a。
[223] 《清史稿》,7/1b。
[224]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265/8b(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這道上諭所提到的雍正帝所採取措施,見於1725年清廷所發布的一道上諭:「在籍之鄉紳衿監,倘有不安本分,陵虐良民,不畏官吏,恣行暴悍者,或即行懲治,或具本參奏。」參見《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朝》,26/7b。
[225] 例見《東莞縣誌》,100/19b-21b;《恩平縣誌》,7/15a。
[226] 參見第四章關於紳士和稅收制度的討論。
[227] 例見《清史稿》482/15a,直隸蠡縣的生員遭到富有惡棍的欺壓。
[228] 《南海縣誌》,26/9b;《番禺縣誌》,12/11b-12a。
[229] 《南海縣誌》,14/6b-7b。
[230] 《佛山忠義鄉志》,14/13b。
[231] 《江西通志》,卷首之二,1b。
[232] 王怡柯《農村自衛研究》,第83頁。引《山東軍興紀略》,卷二十二上,1863年到1865年擔任兩江總督的毛鴻賓的上奏。〔編者按:引文是《山東軍興紀略》的編者案語,並非毛鴻賓的上奏。〕
[233] 《香山縣誌》〔編者按:應為《香山縣續志》〕,16/5a-6b。
[234] 《東莞縣誌》,100/12b-16a。
[235] 《東莞縣誌》,100/19b-21b。
[236] Max Weber,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47年英譯版),p.136.
[237]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6:「在一個工商業尚未發展起來的社會裡,在一個土地地力已經達到最大限度的社會裡,在一個人口增長壓力越來越大的社會裡,充滿雄心壯志的人,要想獲得財富,不能通過普通的經濟渠道,而必須通過追求政治勢力,不管這是否合法。同樣的,他們為了獲取財富,必須永久地離開生活過的村子。他們在獲得財富後,可能會回到家鄉購置田地。但是,如果回到村子居住,人口增長壓力就會降臨,他們的財富很快就會被耗盡,幾代之後,大家庭再次會破碎成許多小家庭。因此,對富者來說,遠離鄉村是必要的。他們能夠維持力量和財富的地方,只能是城鎮。」雖然費孝通這一解釋過於簡單化和篤定,但基本上正確。
[238] 例見《股匪總錄》,2/25a-27a;《番禺縣續志》,14/13a。
[239] 關於紳士在民變中的地位,筆者將在第十章中討論。Fei Hsiao 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10:「紳士的興趣並不在於占有政治權力,而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不在乎君主是誰。如果君主是一位仁慈的統治者,那麼,紳士就會為他效勞。但是,如果他暴戾,對農人壓迫過度,紳士就會施加壓力,反對他。另一方面,如果農人起來反對統治者,危害了社會秩序,那麼,紳士就會站在君主一邊。」這對一些事實很難構成足夠的論述。正如我們所見,費孝通關於農人自己會起來「反抗統治者」的看法純粹是抽象的,根本得不到已知事實之證明。費孝通如果認識到紳士和農人在共同反對官府壓迫中存在著一種秘而不宣的聯盟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就較為有根據。
[240] Chang Chung-li,The Chinese Gentry,pp.43-51對其中一些便利作了簡略解釋。
[241] Weber,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pp.132-33 and 136-137.
[242] 我們將在第九章和第十章更全面探討此點。
[243] 譯者按:此處注文原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