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 · 第五章 饑荒控制:社倉及其他糧倉
清朝的糧倉體系
清朝皇帝雖然認識到沒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就無法讓行政體系運作,但是也意識到維持足夠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保障百姓的繳稅能力。因此,清政府注意保護農人的土地,推行墾荒、[1]保護水利(包括灌溉和防洪)等措施。[2]同時,清政府設法減輕農人頻繁遭受的苦痛,幫助他們預防自然災害。對於遭受災害地區的納稅人,清政府依法准許延期或豁免稅賦。[3]清政府還建立一套地方糧倉體系,在災民處於極端困難而需要糧食救濟時,可以採取售賣、借貸以及直接賑濟等方式,從糧倉里取出糧食分發給他們。在清朝的整套鄉村統治體系中,災荒控制所占地位非常重要,清政府對它的重視程度並不亞於保甲或里甲。
清政府所採取的災荒控制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是非常有用的,但也不免受到官吏無能、冷漠和腐敗的影響。隨著時間推移,無論災荒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多大,都隨著清朝走向滅亡而消失。遍布全國各地的糧倉網——災荒控制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更是如此。在本章里,就來討論糧倉體系的結構和功能,尤其注意分布在鄉村中的糧倉。至於與災荒控制體系無關的其他鄉村組織方面,只是偶爾涉及。這裡並不打算討論整個災荒控制體系。[4]
清朝確立的地方糧倉體系(應該把它從清政府中央糧倉體系中明確區分出來)[5],包括三種獨立而又互有關聯的糧倉:「常平倉」(常設的正規糧倉)[6]、「義倉」(公益糧倉或設在鄉鎮的糧倉)、「社倉」(社區糧倉或鄉村糧倉)。大體說來,這三大類型的糧倉,其區別在於它們的所在地和管理的方法不同。關於它們的地點,據說:「常平與義倉皆立於州縣,惟社倉則各建於各鄉,故凡建於民間者,皆社倉也。」[7]雖然所有的社倉都分布在鄉村,但並不是所有的義倉都設置在城市裡。根據1679年(康熙十八年)頒布的一項措施,清政府鼓勵地方居民在城外的鄉鎮和鄉村集市設置義倉。[8]1742年(乾隆七年),清政府又規定除了設在縣城內,還要在「巨鄉大鎮」設置義倉。[9]
常平倉同其他兩類糧倉的區別在於,它所貯存的糧食,部分來自於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購買的,當然也接受鄉紳富民的捐獻。[10]而另一方面,義倉和社倉,其貯存的糧食主要由私人捐獻,前者來自鄉鎮或鄉村集市裡的商人捐獻,[11]後者來自鄉村鄰里居民的捐獻。[12]常平倉和義倉及社倉之間的又一(或許是關鍵性的)區別,在於前者實質上是政府性質的,因此由地方官員直接管理;[13]而後兩者,雖然總是在官府的監督和檢查之下,卻是由各當地居民自行管理的。[14]
與中國所有其他制度一樣,糧倉體系在結構上並不是嚴格統一的。一些省區,比如陝西和廣西,其社倉叫「官置社倉」,因為其貯存的糧食是用官款購買來的,或者來自常平倉。[15]此外,儘管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要將義倉和社倉區別開來,仍然很困難。雖然兩者整體上存在著區別,但是它們的名稱有時會交換使用,好像它們是一樣的(關於清朝糧倉制度的歷史回顧參見附錄二)。[16]
地方糧倉的組織和運行
常平倉
本章關心的主要問題是鄉村中的社倉,不過若先概括一下整個地方糧倉網絡(包括義倉和常平倉),對社倉就會有更好的了解。
最早的常平倉是在1655年設置的。根據當時和隨後頒布的規定,每州縣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政府糧倉,由當地知州或知縣負責管理。所貯存的糧食(大米、小麥、高粱或其他糧食),[17]部分由政府用官款購買,部分由關心糧倉事業的私人捐獻。在某些省區,其中包括直隸、江南、江西、陝西和山西等,任命一名「倉大使」(糧倉專員)負責監督、視察每省糧倉的運行情況。當情況需要時,糧倉所貯存的糧食就借給極端需要的農人,或者以「常」價(即低於當時的市場價)出售。無論從糧倉里取出多少糧食,都必須儘可能地補充進去。每年,地方官都必須清點一下糧倉貯存情況,並將結果上報到清廷。[18]清帝國各地設置多少個糧倉、貯存多少糧食,都有章可循。[19]依據1691年的規定,大縣的貯存量為5,000石,小縣為4,000和3,000石。在不同時期,貯存量是變動的,因此,全帝國的貯存量大約在30,000,000石和48,000,000石之間。[20]
清政府對常平倉的運行作了具體規定,[21]此處可舉出幾項。每年秋收之後,都必須購買糧食,或者在當地購買,或者在鄰近價格相對較低的地區購買。如果市場供應短缺,那麼例行的購買就會推遲到來年。[22]為了在豐年購買糧食,清政府專門撥出一筆款。清政府還鼓勵「鄉紳富民」為政府的糧食貯存事業作出貢獻;[23]如果所貢獻的糧食達到一定量,就會得到「監生」的頭銜。[24]
糧倉存糧的支出,是採取「平糶」(平價賣出)和「賑借」(救濟性借給)的形式。為了避免在長時期的貯存中出現糧食腐爛,每年都要在春季和夏季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售賣一定量的存糧,然後在秋收後再補充新糧。售賣的比率通常占糧倉存糧的30%,不過各省不盡相同。饑荒發生時,售出的存糧會超過通常的數量。自由市場上的糧食供大於求時,就會減少出售存糧的數量,或者在當季完全停止出售。賣價的降低,視情況而定。在豐年裡,存糧以每石低於市場價0.05兩齣售;而在荒年,則每石低於市價0.1兩。雖然清政府可以採取特別手段進一步控制價格,但是從未超過每石0.3兩。[25]「賑借」就是把存糧借給缺少種子或糧食的農人,[26]借者必須在秋收後歸還。大約有10個省區,其中包括山東、江南、廣東和四川,不要求付息;即使在那些要求付10%利息的地方,只要莊稼損失達到30%或更多,官府就要減免利息。[27]任何人——包括利用糧食買賣或賑借而牟取暴利的紳士,和坐視存糧減少卻不補充或眼看糧倉破損而不修繕的官員——都要受到懲罰。[28]
常平倉制度從來就不怎麼有效。官府管理的常平倉,其狀況如何,直接取決於負責管理的官員的態度如何。雖然有事例表明有些官員認真努力地使常平倉成為有用的工具,[29]但多半官吏並不關心。非常可能的是,清朝在其建立初期所發布的上諭和定下的措施,基本沒有執行。[30]無論如何,即使在清朝鼎盛時期,常平倉能否擺脫官吏腐敗的影響,也值得懷疑。的確,根據17世紀一位見多識廣的作者的敘述,[31]正是由於官吏的欺詐和盜用行為,使得許多常平倉的貯存量未能達到清廷所規定的標準。許多實際事例顯示,州縣官員不僅偷盜存糧,還挫敗了清廷遏阻他們不法行為的努力。1726年(雍正四年),即在雍正帝威脅以死刑處罰偷盜者一年之後,他就不得不承認說,在特別派出欽差大臣到福建省(有人上報,該省的偷盜行為十分嚴重)調查常平倉情形時,「不肖有司」搶先採取行動,在欽差大臣到來之前,就從富戶手中借出糧食裝到糧倉中去。[32]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廷對浙江省常平倉情形的調查,幾乎以失敗而告終。一位當地的監生採取特別的行動,將偷盜存糧的州縣官吏揭露出來,但是由於省級官員自己的利益同其下屬密切相關,他們不願讓惡行曝光,所以所有被舉報的州縣官吏都逍遙法外。[33]儘管常平倉的地位極其重要,清朝皇帝們卻悲哀地發現它已經變得「有名無實」了。[34]
反映常平倉制度退化變質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存糧的逐漸耗盡。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各省區的存糧數量已經低於規定的數量。到1831年,清廷又得報說,「各直省州縣於常平倉大率有價無谷」。[35]一份官方材料表明,1835年,常平倉的實存糧食幾乎只有規定數量的一半。[36]一名西方作者1880年代在華進行一次旅行調查時,發現地方官「聽任倉庫空空如洗」。他參觀了「非常多的官倉」,卻「發現很少有哪個糧倉有些許糧食」,許多糧倉都「破爛不堪」。[37]一名研究糧倉體系的中國學者指出,有關常平倉規定的材料,在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以後就沒有了;[38]他作出可靠的結論:常平倉在清朝崩潰之前實質上就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39]
義倉
清朝的義倉和社倉,是在1654年(順治十一年)——常平倉設置的前一年——幾乎同時設立的。[40]1679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道命令,清楚地表明了該兩大糧倉的基本特點:地方官勸說官紳士民捐獻糧食,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照例議敘。[41]此後,朝廷陸續頒布了許多補充性規定。[42]前文已經指出,常平倉由地方州縣官員管理,而義倉和社倉都是由地方居民負責的。[43]
清當局經常強調說,設置在鄉村和鄉鎮的糧倉,應完全為設立它們的當地農人服務;必須明確禁止把一個地方糧倉所存糧食弄出去賑濟鄰近鄉鎮或縣城,或者把存糧借給士子、士兵、衙門差役和其他並不從事農業勞動的人。[44]
下列是為直隸和山西義倉管理和運作所設的規定;其他省份的規定大體相同:
直隸山西二省士民捐輸義谷,按其數目多寡照社倉條例遞加獎賞。
直隸山西二省州縣義倉,公舉端謹殷實士民充當正副倉正,經理其事,三年更換。
直隸山西二省義倉谷石春借秋還,每谷一石收息十升。……收成六七分者免息……收成五分以下,緩至次年秋後還倉。[45]
有一種特殊的義倉,是由商人管理的,坐落在人口稠密的鄉鎮或大集市里。[46]看起來鹽商對義倉事業最為熱心。兩淮地區的鹽商在18世紀的前25年中,就捐獻了240,000兩銀子,修建了許多「鹽義倉」;這種義倉同其他種類的義倉不同,它自然是由鹽商自己來管理的。[47]其他省區也設置了類似的糧倉,包括江西和浙江在內。[48]在山東省一些地區,鹽義倉的存糧,是按比例認捐強制募集的。[49]清政府專門發布了一系列規定來管理這些鹽義倉。[50]
義倉作為災荒控制工具的功效,實在很難作出評價。不過已知的是,無論義倉在清朝繁榮歲月里取得了怎樣的成功,在19世紀尤其是太平天國之役後,它們就逐漸從歷史舞台上消失了。同清朝其他制度一樣,義倉的管理和運行也深深受到地方官吏素質的影響。正如熱心的官員能為這些地方糧倉帶來活力一樣,官員的漠不關心也削弱了它們的生命力。當漠不關心成為常態,而熱心只是例外時,義倉體系的存在就受到真正的威脅。遲至1825年,一位熱情而努力的巡撫確實復活了安徽省的義倉活動;[51]在1839年到1844年間,一名機智的巡撫讓貴州的義倉數目大幅增加。[52]但這是兩個例外。在這一時期,清政府不得不時常提醒各省督撫對義倉加以重視,就像咸豐帝在1852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諭表明的那樣。[53]隨著19世紀中葉清帝國到處爆發民變和反叛,即使是善意的地方官員,也發現難以投入控制災荒的工作。同治帝在1867年發布的一道上諭中所提到的「自軍興以來,地方被賊擾害,舊有義倉,每多廢棄」[54]一語,並非言過其實。隋朝義倉的歷史,以不同方式在清代又重演了。[55]
社倉
我們接著來討論社倉——鄉村社區中的糧倉。值得指出的是,雖然社倉和義倉是清朝兩種不同的地方糧倉,但是官員和作者卻有時把它們混為一談,稱鄉村糧倉為「義倉」。[56]雖然它們被誤認為義倉,但應該歸為社倉。
如前所述,社倉體系設置於1654年,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最初25年,它的特點也沒有被完全弄清。[57]第一批社倉,出現在直隸省;接著,幾乎全國各地都設置了社倉。[58]
根據康熙帝1703年發布的一道上諭,設置社倉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充常平倉,因為常平倉的存糧總是不足。[59]同義倉一樣,社倉事務在原則上是由各地居民負責管理的,存糧在正常情況下是私人自願捐獻的。依據清帝發布的一道諭旨,政府在1703年制定出如下基本規定:
設立社倉,於本鄉捐出,即儲本鄉,令本鄉誠實之人經管。上歲加謹收儲,中歲糶借易新,下歲量口賑濟。[60]
為了勸告富戶捐獻糧食,清政府頒布了如下措施:
社倉谷者,地方官於每歲收穫時,勸諭紳衿士庶不拘多寡,量力捐輸,不得抑勒派擾。凡紳衿士庶等捐輸社谷各色雜糧,核計數目與谷石價值相同,十石以上者,地方官獎以花紅;三十石以上者,獎以匾額。……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數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該督撫奏給八品頂戴。[61]
1715年頒布的一項規定,把獎勵範圍擴大到捐獻少於10石的普通百姓。捐獻5石者,就可以免一年的雜項差徭;捐獻250石者,就可以得到頂戴,而且終身免除力役。[62]
上述措施適用於所有通過自願捐獻糧食而設置起來的社倉,大多數省份都採用這種方式,但是陝西和廣西採用的是另一種方式。在廣西,社倉存糧來自於常平倉因借貸利息而產生的盈餘;在陝西,則來自於官款的購買。[63]準確地說,這兩個省的社倉應稱為「官置社倉」。[64]
鄉村糧倉通常由當地管理,受當地官府監督。清廷不只一次地強調這一基本政策。清世宗在1729年(雍正七年)發布的一道上諭中說:
朕惟國家建立社倉,原令民間自行積貯,以百姓之資糧,濟百姓之緩急,其春貸秋償,及滋生羨息,各社自為經管登記,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責,不得侵其出納之數。[65]
社長(糧倉負責人)和助理人員,從符合「殷實誠謹」條件的合格人員中選任,任期三年(江蘇省例外,該省在不同時期的任期不同,分別為十年、三年和一年);經過村社成員的請求,還可以延長三年。社長如果在三年任期內的管理深得信任,那麼就可以得到獎匾;如果在五年任期內成績優良,就可以終身免除力役。顯然,清政府認為社倉管理人即社長應從普通百姓中指定。在陝西省,社長每年得到十二石糧食的津貼;如果管理得宜,就會另外得到一定數量糧食的獎勵。但是,社長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但馬上就被免職,而且要受到清政府的處罰;如果糧倉出現任何虧空,那麼即將離任的社長必須補償。[66]另外,在陝西和廣西兩省,地方官員要對社倉的不良管理負責。[67]
社倉的存糧,與義倉一樣,只能用於賑助糧倉所在地的鄉村農人;禁止用來幫助鄰近村社或那些並不從事耕作的人。[68]有關獲得存糧借貸的程序,規定如下:
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預造排門細冊,註明編戶姓名住址存案……得借給之農民願借者,先期報明社長,社長總報地方官,計口給發。[69]
既然存糧的分發具有借貸的性質,那麼有條件借出的人就必須加利息歸還。在災荒年月,利息通常可以減免。[70]清政府預料到有可能因減免借貸利息而出現大量借貸,因而為各省定下固定額度,規定每年只能在「青黃不接」時——即在新糧還未收割、舊糧已經告罄的春夏之交——把盈餘糧售出。至於售賣盈餘糧的所得收入,被授權用於灌溉工程或其他對農人有益但又為個別農人無力承擔的項目。[71]社長和當地州縣官員必須詳細清點存糧情況。在每個財政年度的歲末,上報當地省當局,然後由各省當局上報清廷。[72]
一個饒有意味的事實出現了。雖然清朝統治者堅稱,鄉村糧倉是鄉人自己的,應該由鄉人自己負責管理,但是清政府總是有力地控制著這些糧倉。即使是例行的存糧借貸,如果不經過官員的監視和批准,也是不能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社長絕無任何自由處置的權力,他們的職責不過是照管貯存、記錄例行的交易。因此,這些糧倉不只是處於地方官員的監督之下,而且還處於中央、皇帝的控制之下。
清政府之所以極為重視鄉村糧倉,有相當充分的理由。過去的歷史表明,存糧是非常時期維持帝國和平的最佳工具之一。在宋代,人們認為常平倉和社倉幫助化解了一觸即發的起義或暴亂。[73]清朝的同治帝也強調說,鄉村糧倉沒有存糧,是其大臣未能成功地鎮壓反叛者和土匪的直接原因。他在1864年(同治三年)發布的一道上諭中說:
各直省州縣設立常平社倉,國家承平留以備凶荒之用,一旦有事,恃以為緩急之需。……近來軍務繁興,寇盜所至地方,每以糧盡被陷,推原其故,總由各州縣恣意侵挪,忍令米粟空虛,遇變無所倚賴。[74]
正是清廷對糧倉體系熱切關注這一事實,使得它對鄉村糧倉的控制,達到了前文所說的程度。常平倉之所以置於官府的控制之下,是因為它們的存糧是由官府提供的。之所以讓鄉人來管理其所在地的義倉和社倉,是因為官府管理的糧倉滿足不了大規模的需要,很有必要勸告居民自己捐獻出糧食,而不是清政府打算同意鄉人進行什麼地方自治。因此從清廷的立場來看,在常平倉和義倉及社倉之間,根本不存在什麼本質區別:它們都是用來控制災荒,以維護清朝安全的工具。
然而,鄉村糧倉並沒有滿足清朝統治者的期望。筆者已經十分清楚地指出,隨著時間的流逝,常平倉和義倉逐漸變質,並從歷史舞台上消失了。現在,筆者將用更準確的詞語,來表明社倉的變質情況。為了進行對比,並對社倉的情況有更全面的了解,我們也要提到常平倉和義倉在19世紀的情況。
鄉村糧倉體系的衰敗
有關鄉村糧倉運作情況的資料很少,但是從眾多地方志中我們可以了解19世紀存在的糧倉的情況。總的畫面是一幅衰敗和退化的景象,雖然在一些情況下,由於一些充滿善意和事業心的地方官員的努力,一些鄉村糧倉保持了正常的運作,或者說在經歷一段實質上的毀滅之後又得到了復興。諷刺的是,在經濟狀況相對較好的地區,糧倉發展較為興旺;而在居民因貧窮或因頻繁發生災害而極為需要糧倉賑濟的地區,地方糧倉卻無以為繼。
我們現在就從華北的情況開始談起。根據《延慶州志》的記載,分布在延慶城5個不同地方和鄉村的義倉及社倉,在總督的命令下,於1815年得到重建,1826年又一次恢復;不同時期捐獻的糧食總數為4,099石。[75]這是直隸省的存糧得到恢復的少數事例之一。在該省的其他地區,糧倉制度呈現衰敗的趨勢。在蔚州,經過19世紀50年代的整理而恢復的11個常平倉,其存糧迅速減少:[76]
1753年,由總督下令在蔚州設立的8個義倉,不知何時就消失了。不過,當地官員在1850年重建了6個,分布在縣城和鄉村里,其情況如下:[77]
從上述情況看,蔚州的義倉情況異常完好,而其4個社倉就顯得淒涼多了。雖然蔚州在1842年和1849年兩次對糧倉進行整修,但是到1870年,當地地方志修纂者記載,社倉的總存糧從1,488石降到729石,還不到原來的一半。[78]邯鄲縣常平倉和義倉的存糧對救助1846年發生的災荒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直到1880年知縣對義倉進行整修時,在這些原本能存14,000石糧食的糧倉中,該知縣只能補充9,000石多一點,這些已經縮水的存糧後來完全被消耗殆盡。[79]據報告,即使在清帝國首都周圍地區,許多常平倉和義倉都已經破爛不堪了。[80]
其他北方省份的情況與直隸差不多。在山東,省志的修纂者在1890年寫到,許多地方官聽任鄉村糧倉破爛不堪。[81]在山西,豐鎮縣〔編者按:此處應為豐鎮廳,清朝行政區劃有廳,民國初改為縣〕在1763年修建的常平倉,在1853年和1881年進行了兩次整修,據報存糧超過12,000石。[82]但是在翼城縣,有兩個常平倉,一個糧倉的存糧從乾隆時期的6,000石下降到咸豐時期的200石以下。在清朝滅亡時,翼城縣常平倉和義倉兩大糧倉的存糧加起來還不到2,000石,不足最初的1/3。[83]在陝西,同官縣共有3個常平倉和6個社倉,總存糧在乾隆時期超過6,000石;而到1901年,所有在鄉村的社倉都已經不存在了,在縣城裡的3個常平倉也只剩下兩個。[84]在河南,鹿邑縣知縣1893年在該縣重修了早就崩潰的常平倉,不過,義倉和社倉沒有得到修復;[85]在睢州,雖然在1872年和1898年兩次重修了常平倉,但是完全沒有提到鄉村糧倉,[86]或許它們已經消失一段時間了。
黃河以南省份的情況與此類似。以湖北為例,根據地方志的記載,興國州知州在1730年重建了該州的常平倉,但是這些糧倉後來被燒毀了,再也沒有得到修復。至於1725年第一次修建起來的社倉,也毀於1730年的大火。1879年,在總督的命令下,修建了許多鄉村糧倉,總存糧為20,000石。[87]在湖南,1861年進行的全面調查發現,75個州縣中,有30個州縣的鄉村糧倉存糧已完全耗盡,沒有看到準備填補的報告;在其餘35〔編者按:應為45〕個州縣裡,糧食存量總體上都低於清政府規定的數量。[88]許多地方志的記載也表明了湖南的鄉村糧倉衰敗情況:道州的9座糧倉(1個在州城裡,8個在鄉下),在19世紀70年代都已不復存在;[89]巴陵縣先前誇稱常平倉總存糧超過27,000石,35個社倉總存糧超過2,900石,但是在1852年,縣城中的糧倉為「賊」所壞,在19世紀最後10年里只有鄉村糧倉里還剩下一點點存糧;[90]慈利縣常平倉的存糧,根據官方檔案記載,以下列方式耗盡:
留下這項資料的縣誌修纂者指出,據他聽來的消息,1861年看來可用的存糧為2,056石,只是紙上登記的,事實上,倉庫里的存糧「盜敗無龠合留者」。[91]該縣的5個社倉情況也不好,最初所存6,000石糧食不知在什麼時候已被耗盡了。1863年,遵照湖南巡撫的命令也只補充了一部分,這一部分旋即被再次耗盡。在1881年,按照比例向地主攤派捐糧,得到7,000多石的存糧,但是大約在10年後,就在「欺侵或蠹蝕鼠竊」之下又逐漸丟失。[92]
在糧食產量相對較高的華南省份,地方糧倉的生存要容易些,但是也很少能保持長期的繁榮。表5-1和表5-2反映的是安徽一些環境較為有利的地區的情況:[93]
表5-1:1883年廬州府地方糧倉情況
表5-2:廬州府糧倉的存糧情況
然而,華南一些地區的情況和華北最差的情況差不多。在江西建昌縣,常平倉的存糧先前為10,000多石,而到清朝統治的最後歲月里損失殆盡。[94]在浙江杭州府地區,其情況也類似,大多數常平倉、義倉和社倉在19世紀結束之前就已經不復存在。[95]在江蘇,一名充滿事業心的巡撫1831年在其他官員和地方紳士的幫助下,建立起了許多義倉,這些倉庫一直服務了幾十年。《續纂江寧府志》的修纂者解釋說,設置這些新的倉庫,是因為「常平倉今毀不存復,而社倉易生」。[96]
廣東省各地的情況也不均衡。一位地方志修纂者指出:
是歲奉文捐設社倉,然多有名無實,惟和平知縣張象乾竭力勸捐,乃建倉一百有二所,積穀一萬三千石有奇。[97]
該縣豐富的存糧不知保持了多久,不過從廣東省其他地區如靈山、清遠和東莞等地的情況來看,保持完整無損的時間可能並沒有多久。在靈山縣,康熙年間一名知縣在縣城裡修建了許多常平倉;乾隆時期,另一名知縣在鄉下修建了許多社倉。但是在此之後,再沒有聽到更多關於常平倉的情況;至於社倉,據說在道光帝即位時(1821年)就已名存實亡。[98]至於清遠縣,雖然在1723年設置糧倉時通過居民捐獻所得的存糧數量不清楚,但在1743年(乾隆八年),該縣社倉所存糧食的總量為9,000石以上,而這些存糧在1854年因民變而損失殆盡;此外,用來購買存糧的基金共4,000多兩銀子,也在1857年因該省藩庫被大火燒毀而丟失。[99]這個災難使清遠縣的鄉村糧倉從歷史舞台上消失了。
東莞縣鄉村糧倉的變遷,可以作為其他地區變遷的縮影。方誌載:
邑中……若紳民所設明代有……四所,入國朝廢。至雍正間復設有社倉……而乾隆間,部定莞倉,貯谷至九萬七千餘石之多。……雖日久弊生,又經紅匪劫掠,然同治間檔冊仍存有二萬二千餘石。逮光緒之末,大吏飭縣盡沽倉谷,撥倉廒地段歸中學堂,自是而一朝之善政,掃地無餘矣。[100]
西南省份的情況與此相同。在四川瀘州,《賦役全書》所載的常平倉存糧為41,005石。根據《瀘州直隸州志》的記載,其實際存糧某個時期曾經達到58,000石,可是在19世紀的最後25年里下降到8,275石。不過,社倉存糧卻表現出增長趨勢,即從9,139石增加到15,564石。[101]在富順縣,最初的5個鄉村糧倉只有幾個維持到19世紀末。1880年到1883年間,在總督的命令下修建了一些新糧倉。大約40年後,分布在縣城和鄉下的99個糧倉,其中66個糧倉的存糧呈現下降的趨勢,8個糧倉的存糧完全被耗盡。[102]在江津縣,1754年(乾隆十九年)設置起來的社倉實際上不久就被遺忘了,1817年(嘉慶二十二年)官府再次發現有必要為居民解決存糧時,又修建了一些新糧倉,並取了不同的名字(濟倉);1880年(光緒六年),在鄉村又修建了第三批新糧倉,並取了第三個名字(積倉)。[103]由此得出的印象是,即使在像四川這種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鄉村糧倉也是維持不了多久的。毫無疑問,在經濟條件比四川要差的雲南和貴州兩省,鄉村糧倉更容易匆匆收場。[104]
清政府當初的意圖是,在地方設置各種類型的糧倉,作為災荒控制綜合體系的組成部分。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和環境的變遷,這種體系變成了一種形式變化多樣的大拼盤,其效用程度各不相同。地方機構是否有意願或有能力來承擔這項需要謹慎處理的困難任務,深深影響著各個糧倉的命運。只有在州縣官員認真負責的情況下,糧倉才能得到生存和發展;但是又不能保證其繼任者也具有同樣的管理才能。由於稱職的官員相當少,大多數鄉村糧倉壽命都很短;至少可以說在19世紀後半期是這樣的。一名西方作者在1870年代所作的觀察,非常接近歷史事實:
無論是在所有為城牆保衛的城市,還是在許多城鎮、鄉村,到處都分布著朝廷修建起來的糧倉,裡面的糧食應該是官府貯存的,這樣,就可以在發生戰爭或饑荒的情況下,降價售賣給綠營士兵和窮人。這些糧倉最初產生的原因,與其說是樂善好施,不如說是出於自我保護的心理。滿洲官員雖然很清楚地意識到,沒有什麼比起半飢餓狀態的人民更會對他們的統治帶來威脅,……但是,他們對糧倉事業非常冷漠,聽任糧倉空空如洗。我參觀了許多大眾糧倉,卻很少發現哪個糧倉里有一點存糧,許多糧倉都處於破爛不堪的狀態之中。[105]
這種狀況當然不是一天就出現的。多年來,正是由於官員們的漠不關心,才讓地方糧倉不堪使用。江蘇省一些地區的經驗,就可以作為說明的事例。1770年,該省的署理巡撫上奏清廷:
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倉五廳州屬各社倉應貯之額,雖有二十六萬九千餘石,從嚴核實清厘,內中存價未買者有六萬數千石,社長侵虧者六百餘石,歷年出借在民者十六萬三千餘石,稽其實存在倉僅四萬餘石。……江寧、淮安、揚州、徐州、海州、通州六府縣屬社倉積貯額共一十萬六千九百餘石,折價未買者五千六百餘石,社長侵虧者四百四十餘石,歷年出借未還者一萬三千八百餘石,稽其實存在倉亦止六萬八百餘石。[106]
換句話說,在18世紀第三個25年結束之前,在江蘇這個總體上富庶的省份,社倉里的存糧數量就低於清政府所規定的60%以上。這已經令人相當失望了,隨後19世紀的狀況更糟。由於糧倉里的存糧被完全耗盡了,所以當1880年代和1890年代鎮江一些地區多次發生嚴重的饑荒時,知府不得不依靠鄉紳和富戶的緊急捐獻,以及貯存在本地倉庫里的漕糧濟急。[107]就這樣,在大約100年的時期里,鎮江府正常的存糧制度隨著糧倉存糧逐漸耗盡而被破壞了。清帝國其他許多地區的情況也是如此。
糧倉體系所面臨的困難
以上簡述的地方糧倉那令人失望的處境,是由各種各樣的困難造成的。這些困難可以分為四大類:(1)存糧取得過程中的困難;(2)存糧分發過程中的困難;(3)糧倉監管過程中的困難;(4)社長任免過程中的困難。
存糧之取得
由官府管理的常平倉,在獲得存糧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比義倉和社倉都要多。根據清政府的規定,常平倉存糧來自政府基金購買和富戶捐獻。這種方式容易給腐敗的官吏帶來非法牟利的機會。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貴州省一些州縣規定每戶(不論窮富)必須捐獻一定的數額,並自己把捐糧運到位於州縣城的糧倉。這種非法強加在居民頭上的負擔,幾乎同普通的土地稅負擔相當。[108]嘉慶皇帝指出了另一種腐敗形式,在1800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諭中,他引述臣下的上奏:
地方官在本地派買倉谷,往往有短髮價值、勒具領票及繳價飛灑等弊。[109]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應該完全譴責這些犯罪官員,因為他們手中沒有足夠的資金來購買必要的存糧。1802年一份呈給嘉慶帝的奏疏,就反映道:
各省採買,定價每倉谷一石價銀五錢至七錢不等,而核以市價,實屬不敷。是以州縣多私糶倉糧谷價交代。接任官利得現銀充用,不問足敷採買與否,率行接收,輾轉變易,有價無糧,甚至倉廒塌損。……採買時,官價不敷市價,勢不得不勒派民間,州縣官守法者多不願請價買補……此時驟議勒限採買,不病民,則病官。[110]
一些州縣官員——無論謹慎與否——偶然找到了一種避免自己處於困境或過度折磨人民的辦法,那就是「劫富」。19世紀的一位作者就匯報了湖南省的做法:
南倉掌之官,其谷久虛,或假糶發以便開除,及歲登請糴,則官持銀以入富室而迫取之。富者不敢受銀而以賂免,以是為常矣。[111]
還要指出的是,由政府購買常平倉存糧的做法,除了為官吏腐敗提供溫床之外,還帶來了清朝早期統治者始料不及的經濟問題。雍正帝在1731年的一道上諭中就指出,雖然儘可能地在地方糧倉貯存更多的糧食非常重要,但如果因為過度購買而導致糧食價格上漲,那就不好了:
積貯乃民食所關,從前各省倉儲,務令足額,原為地方偶有水旱,得資接濟。是以常平之外,復許捐貯……無非為百姓計。後因糴買太多,市價日昂,誠恐有妨民食,因降旨暫停採買,俾民間米谷,自在流通,價值平減,亦無非為百姓計也。乃近聞各省大吏竟以停止採買為省事……各省督撫,務須斟酌地方情形,留心辦理,應買則買,應停則停。[112]
沒有材料證明政府過度購買糧食繼續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相反,地方官員只要覺得方便的時候就會停止買糧,只有被上司強迫時才去買。雍正帝的這道上諭很有趣,因為它反映了地方官一般都以鬆散的態度對待清政府既定的措施——特別是那些要求堅持不懈努力執行的措施;它還反映了如果缺乏有效的地方行政,那麼就不可能施行穩固的統治。
官款買糧並不是官吏腐敗的唯一根源。自願捐獻募集存糧的渠道,也為一些欺詐行為提供溫床。例如,「監生」稱號(理論上,擁有這一頭銜,就可以進入北京的國子監就讀)可以通過向常平倉捐獻一定數量的糧食(各地的數量規定各不相同)而得到。有影響力的人,渴望取得特權地位卻又不願出滿價格,他們常常利用州縣官員的上司,把自己推薦給州縣官員。上司會對其下屬州縣官說,某某人會樂意買下談到的士子頭銜。共同負責管理常平倉糧倉的基層官吏都十分清楚,寧可讓倉庫不進捐獻之糧,也不要惹得上司不滿。但是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針對自己盜用存糧的指控,尤其是在即將進行的糧倉大檢查時,他們經常匯報說,舊糧近來已經出售,以便為隨後某時就要購買進來的新糧騰出地方。因未能從希望成為監生的人手中收集到全額捐糧而出現的空洞,就這樣被掩蓋起來了。[113]
存糧之分發
無論是官倉,還是社倉,更加嚴重的困難發生在分發存糧時。在常平倉中,最盛行的非法手段之一就是地方官員監守自盜。這種情形發展得相當驚人,清廷在1799年認為很有必要採取行動。嘉慶帝批准了以下的決定:
各省常平倉,積久弊生,即無須接濟之年,亦以出陳易新,借詞支放,染指分肥。……嗣後無災年分,不准出借,以除民累。[114]
大約一個世紀之後,1897年的一期邸報登載了下列一段資料:
監察御史張兆蘭指出,州縣官員都在算計盜取貯存在公共糧倉里的糧食,致使糧倉被盜用一空,因而未能向朝廷結清帳目。……該御史控告這些州縣官員聽任舊糧生霉腐爛,指控他們為了牟取個人私利而盜賣新糧:「任何人都容易看出,必須立即解決這種行為出現的後果。本官嚴肅告戒各省督撫立即採取措施,下令將所存舊糧全部售賣,所得收入生息投放。此外,本官要求所有知州知縣每年向本官匯報大眾糧倉所存糧食的種類和精確數額。」[115]
存糧分發過程中產生的嚴重問題,導因於中國龐大的人口、低效率的行政制度和地方官員的腐敗。在18、19世紀之交,一名著名官員在其發布的總督命令中談論糧倉體系時就說道:
近代講備荒者,止於倉貯蓄積而已,豈知……以百餘萬米谷散於民間,大祲之年,濟一郡尚不足,況又有赴縣城領給之煩,吏胥鄉長侵蝕之弊,將來又有追比還倉之擾。是倉米在今日,殊不足賴也。[116]
另一難以克服的困難就是,在災民急需存糧救濟時,卻因繁雜的公事程序而不能及時解決。常平倉由於坐落在州縣城裡,就顯得特別沒有效能。12世紀一名提倡設置社倉的倡導者就令人信服地指出:
州縣之間,每遇水旱,合行賑濟。賑糶去處,往往施惠止及城郭,不及鄉村。鄉村之人,為生最苦,有終日役役而不能致一錢者。使幸而得錢,則又一鄉之中富室無幾,近者數里,遠者一二十里,奔走告糴,則已居後。於是老稚愁嘆,始有避荒就熟,輕去鄉井之意。其間強有力者,又不肯坐受其斃,奪攘剽竊,無所不至。……城郭之人率不致此。故臣謂:城郭之患,輕而易見;鄉村之害,重而難知。[117]
清朝統治者廣泛設置的社倉和義倉,在某種程度上考慮到了鄉村的需要。但是只要它們的運作受到官府的監督,其運作也根本不可能擺脫官樣文章的干擾。18世紀的一名異常熱衷於糧倉體系的巡撫就指出,在饑荒期間,鄉村糧倉負責人如果沒有首先取得州縣官員的同意,根本不敢動用存糧,可是州縣官員常常拖延許久之後才表態。這種情況在19世紀尤為明顯。[118]一些地區的情況更為糟糕,恰如18世紀陝西發生的一個事例所表明的,州縣官員在批准鄉村糧倉管理人散發存糧之前還必須取得省當局的同意。[119]
確定災民在什麼程度下才需要救濟以便給予相應的或足夠的救濟,總是很困難的。即使是最想把工作做好的糧倉負責人,也感覺到分發救濟糧本身就是令人勞累、使人煩惱的任務。負責散發救濟糧的人如果是奸詐之徒,那麼後果就駭人聽聞了。一地方志中就記載了一個雖然未必是典型但特別壞的事例。直隸省盧龍縣1833年春發生了嚴重的饑荒,知縣決定用鄉鎮糧倉存糧進行救濟。他授權鄉長把谷票分發給希望得到救濟糧的災民;持票人有了它,就可以得到規定的救濟糧。然而這些代理散發谷票的鄉長,卻把谷票給了那些向他們行賄的人,而不是分給真正需要的災民。在救濟糧散發給持票人的那天,不止千人聚集起來,群情憤怒,述說不滿。在一位知名紳士的介入下,問題才得以解決。[120]此外,州縣官員自己也會私吞盜用救濟糧,19世紀陝西省一些州縣官員就經常這樣做。直到1860年代初朝廷所派一名格外正直的欽差大臣到該省調查饑荒時,他們的不法行為才得以暴露。[121]
把救濟糧散發給居住在偏遠鄉村的農人,所遇到的困難幾乎是無法克服的。在這一問題上,無論救濟糧是來自鄉村糧倉還是其他糧倉,都沒有什麼區別。一位著名的官員在19世紀前半期的記述中指出:
農民伏處田野,畏官府如神明。不幸遇災,唯有坐而待殍而已。其抱牘而泣請者與聚市噪者,必非農也。[122]
雖然該作者沒有說出能夠發聲的是誰,但是其他材料可以表明其中一些人就是鄉村紳士。
難以理解的是,清政府授權地方政府把救濟糧給予那些「貧生」,其中包括貢生、監生和生員。清政府還專門為此制定了具體措施,規定了各地散發的數量。[123]根據18世紀的一名作者所說,州縣教育官員負責擬訂在他管理下的可以得到救濟的士子的名單。不過,這樣的士子不能超過該地區審查數額的1/3。每個士子所得的救濟糧,必須依據家庭成員人數和災荒的程度按比例分配。清政府預料到一些無恥士子有可能要濫用這一特權,因而明確規定:
如有寡廉鮮恥,混入災民滋事,或冒充民戶者,除革賑外,輕則地方官會同教官戒飭,重則詳明褫究。[124]
雖然清政府採取了上述防止性措施,也不能防止享有特權的人利用災荒來牟取非法好處。安徽巡撫在1895年的一道上奏中,就描述了一些紳士的惡行:
不肖紳董,慣與吏役因緣為奸,先期設簿賣災,平民必先出費,乃得入冊。無錢者,雖真災而仍完糧;有勢者,既免糧而且食災費。州縣稍事詰駁,輒以民瘼為詞,聯名上控,甚或聚眾滋鬧,阻遏輸將。……州縣既不能禁,又各自顧考成,或且陰利其資,輒據情具報請勘。[125]
這裡並沒有特別提到糧倉體系。但是這種情況可能已經讓貧苦的農民得不到存糧的幫助了。
除了例行的緊急救濟外,每年例行的售賣和借貸舊糧,也給官員欺詐勒索帶來可乘之機。腐敗的州縣官員可以利用舊糧售賣和借貸,來掩蓋貯存虧空,或者非法牟取私利。由於他們的行為過於招搖,使得清廷在1799年發布了一道上諭,禁止在正常年月里借貸常平倉存糧,「以除民累」。[126]同時,腐敗的義倉和社倉管理者以不同的運作方式,加入地方官的欺詐行列。其中一些人以高於市場價二到三倍的價格盜賣存糧謀取暴利,「損公肥私」。[127]
未能償還借貸的赤貧鄉人本身也是糧倉體系衰敗的因素。1770年,有一名官員上奏乾隆帝,報告說在江蘇5個毗鄰、土地相對肥沃的府,社倉最初的存糧總數達到260,000石以上。在這些糧食之中,有160,000多石借貸出去,而借者從未償還。在包括江寧府在內的其他6個府區,借貸未還的數量,比官吏侵吞和盜賣的加起來還要多。[128]許多拖欠者之所以不能償還,是因為他們赤貧如洗,大多數農人即使在正常年月也難以度日,[129]他們償還不了災荒期間出現的債務也就不足為奇了。例如,湖南巴陵縣災荒時期借貸出去的糧食,沒有一點得到歸還。[130]不管未歸還的原因到底是什麼,由於長時間和普遍的拖欠,最後的結果就是鄉村糧倉存糧漸漸耗盡。的確,是否把存糧借貸給赤貧之鄉人,真是進退兩難。他們最需要幫助,但又最無力償還。最好的解決方法,應該是直接把救濟糧發給他們,而不是借貸給他們,但是新問題隨之而來:如何填補缺糧呢?即使沒有官吏腐敗或地方腐敗,糧倉體系也會面臨難以克服的困難。
所有這些困難最終導致鄉村糧倉衰敗下去。儘管清廷努力推行糧倉體系,但是一度散布在清帝國各個角落的數以萬計的穀倉,其存糧還是漸漸耗盡,糧倉漸漸損壞。在1792 年、1800 年、1802 年、1831 年和1835 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諭中,皇帝們痛心地指出,地方糧倉,尤其是常平倉,已經變得「有名無實」。[131]在1835年的上諭中,道光帝指出,根據各省巡撫的報告,在原來總數超過40,000萬石的存糧中,剩下的還不到25,000萬石,幾乎缺額40%。這是清廷公布的統計數字,實際情況可能更糟糕。皇帝認為產生這一情況的原因是官吏腐敗和漠不關心,因而不止一次威脅要處罰瀆職的官吏,試圖改善這種情況,然而他們每次的努力都被證明是徒勞的。[132]
糧倉之監督
社倉和義倉這兩種不由清政府直接操縱的糧倉,遇到特別的困難。設置這兩大糧倉的基本構想看起來非常合理:依靠社會的努力,預先從擁有並能捐獻糧食的人戶手中把糧食收集起來,存入糧倉,以便利用此種存糧來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窮人;或者如一地方志記載的那樣,「富者多捐,貧者少捐;以一里之倉谷,救一里之居民」。[133]清朝統治者很難讓這兩類重要的社會機構不受行政系統的控制。在清帝國的一般環境下,如果不是為了政府的行動,許多糧倉能否建立起來,或者以政府可以接受的方式運作,是很值得懷疑的。鄉村居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因過於膽怯,或過於冷漠,而不能主動地推行社倉和義倉這樣的社區事業;又因為缺乏經驗,而不能恰當地管理這樣的社區事業。正如19世紀江蘇巡撫丁日昌所說:
古人社倉之設,與常平相輔而行,要皆簡校出納於社司,而吏不與其事。……惟立法用人,則又須官為經營,以補民力之所未逮。[134]
換句話說,地方管理和政府監督是清朝統治者用來確保鄉村糧倉體系適當運作的主要法寶。
但是,清朝的法寶並未使它的願望實現。從表面上來看很有道理,但其實際效果卻嚴重地受到地方官吏的危害,清政府原本要依靠他們來對糧倉進行有效監督,但他們卻總是被證明是無能或腐敗的。事實上,地方官及其走卒與地方管理人(社長),有時為爭奪其中的油水而斗得不可開交。[135]
許多事例顯示,地方衙門每年一兩次派「委員」到鄉下去檢查糧倉,鄉下必須設宴招待、送禮並提供路費。即使鄉人從糧倉所得好處相當少,甚至不一定就能得到,他們也得分擔這筆費用。[136]在另一些事例里,衙門吏員到鄉村或鄉鎮幫助「檢查」貯存情況時,也向鄉人索取規費。[137]還有一些事例,地方官利用法律關於借者必須預先交納10%的利息的規定,向社長索取這一利息;即使存糧還未借貸,也是如此。[138]這樣,必須進行的政府監督在實際中卻變成了危害鄉人的惡魔。許多社長都卷進去的不法行為如果無法遏止,官吏腐敗就不可能杜絕。
正是因為政府監督被證明給地方官帶來許多好處,有些人就越權侵占地方糧倉管理權。由於這種情況很嚴重,清政府不得不強調政府監督和地方管理之間的界限,並禁止對後者的非法干預。雍正帝在1729年發布的一道上諭中說道:
朕惟國家建立社倉,原令民間自行積貯,以百姓之資糧,濟百姓之緩急,其春貸秋償,及滋生羨息,各社自為經管登記,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責,不得侵其出納之數。[139]
這道上諭特別提到了陝西省發生的情況。在清帝國其他省區,也有發生地方官侵越地方管理權限的報告。嘉慶帝在1799年發布的一道上諭中就指出一些令人失望的後果:
社倉原系本地殷實之戶,好義捐輸,以備借給貧民之用。近來官為經理,大半借端挪移,日久並不歸款,設有存余,管理之首士與書吏,亦得從中盜賣,倘遇儉歲,顆粒全無,以致殷實之戶不樂捐輸,老成之首士,不願承辦。[140]
我們並不因此就認為政府的監督可以不要,也不認為它就是制度敗壞的主因。社長也同樣會欺詐、貪污盜用。19世紀的一位作者指出,社倉存糧很少能保持20年以上,因其常「侵於司倉之手」。[141]問題在於,負責管理公共事務的人多半是欺詐之徒,在這種政治環境下,任何管理手段和政府操作(如常平倉)或政府監督下的社會管理(如社倉和義倉),都不能保證存糧制度能夠充分地為清朝控制災荒的目的服務。
清朝統治者事實上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如果不把社倉置於政府監督之下,社會上存在著的漠不關心和腐敗,很快就會導致它們失去效用;但是如果規定政府官員必須干預,原本關心支持社倉的社會領袖,就會撒手不管,許許多多不法行為就會出現。19世紀一位著名的作者,根據他1870年代在陝西任官的經歷,直言不諱地指出了清朝面臨的這一困境:
天下義舉專主於官,則吏胥侵漁,弊在煩擾。不主於官,則紳董推卸,事難經久。如社倉,自積儲以至散放,自經收以至監守,委曲煩重,如此,非得官方選舉,誰肯身任其勞者?社首之私吞濫放,土棍之強借抗償,把持刁難,如此,非得官力究懲,誰敢躬攖其怨者?……惟必待官以主之,而弊又自此生矣。殷實之家,率多畏葸;公正之人,率多恂謹。即學道君子,未必皆熟習公事,認識官長。而鄉里刁健之徒,又多結連胥徒,善於滋事。設遇前列各弊,勢必稟官。既經稟官,則必候批、候提、候審,費已不貲,幸而得理,尚可推行盡利;不幸而遭刁健者搜得疵短,捏告黑白,一經地方官駁斥,則又將有賠墊之累。只得忍氣吞聲,匿形戢影。而所謂刁健者,廣引儔類,乘機闌入。……而社倉尚可復問耶?[142]
社長之任免
選擇和任命地方糧倉管理人,是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雖然無論是義倉還是社倉都是如此,但是對於社倉來說,這一問題更為敏感,因為社倉設在鄉下,那裡的自然環境一般說來都較差,相較於城鎮,更難以確保領導權。
富有經驗的官員很容易看出,鄉村糧倉是否成功的真正原因,不但要有令人滿意的地方管理,也需要有效的政府監督。19世紀的一位作者說:
民間立義社各倉……然必有忠信樂善之良民,方可以主社倉之出入;必有清廉愛民之良吏,方可以任社倉之稽查。[143]
有些官員得到好評,是因為他們不但認真地關注社長的挑選,而且注意提高社長的威望,掌握鼓勵他們從事糧倉事業的方法。陳宏謀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在湖南和廣西任官期間,他設法有效利用社倉體系。他在1755年至1756年擔任湖南巡撫期間,就制定了一些措施:
社長乃主持一社出納之人,任勞任怨,利濟鄉里,實屬義舉,迥非鄉約、練長可比。毋論紳衿士耆,官宜敦請委任,更當倍加禮貌。雖系平民,免其雜差,見官免跪。[144]
陳宏謀治理下的湖南和廣西兩省社倉情況到底有多好,我們無從得知。即使兩省的社倉設置和管理都無可挑剔,它們的成功也不能證明清朝其他省區和其他時期的社倉也是如此。相反,很多證據都表明,地方管理的問題,讓大多數鄉村糧倉難以達到設置的目的。基本的困難就在於沒有合適人才來擔任社長。一位熟習糧倉體系的作者,簡明地指出了這一點:
得人最難,善任尤難。喜事者未必堪充,堪充者未必喜事。[145]
清朝不同時期的許多作者,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在18世紀結束之前,已經可以確定,就像保甲體系一樣,在任命社倉管理人時,經常發生同樣的困境,「德者不為,為者無德」。1756年,一名官員上奏乾隆帝說:
其生監誠謹敦品者,閉戶潛修,不樂干預外事,若肯膺斯役,率皆藉口多事之輩。[146]
1762年,另一位官員上奏又說道:
凡舉報社長,有情願承充者,有不情願承充者。推求其故,緣端方之人,恐辦理疏虞,貽身家累,而狡黠之徒,又以充當社長為榮,得遂操縱。[147]
第三篇奏疏寫於18世紀最後幾十年,它指出,在任命新社長取代任期屆滿的舊社長時,「羞於出任公職者,盡力逃其任命,而貪圖私利者,則百計營求社長之職」。[148]
樸素純潔的鄉人有充分的理由迴避徵召。清政府在竭力使社倉制度充分發揮作用之時,18世紀發生的一系列事例卻證明,社長肩上擔負的責任不只繁重,實質上也是令人難以承受的。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之下,它們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康熙帝本人也承認這一點。1720年,都察院左都御史朱栻請求建立社倉並提議在山西省修建灌溉工程,康熙帝回答道:
建立社倉之事,李光地任巡撫時曾經具奏,朕諭以「言易而行難,爾可姑試」。李光地行之數年,並無成效,民多怨言。張伯行亦奏言社倉頗有裨益,朕令伊行於永平地方,其果有成效裨民之處,至今未奏。且社倉之有益無益,朕久已留心採訪。凡建立社倉,務須選擇地方殷實之人,董率其事。此人並非官吏,無權無役,所借出之米,欲還補時,遣何人催納?即豐收之年,不肯還補,亦莫可如何。若遇歉收,更誰還補耶?其初將眾人米谷扣出收貯,無人看守,及米石空缺之時,勢必令司其事者賠償。是空將眾人之米,棄於無用,而司事者無故為人破產賠償矣。社倉之設,始於朱子,其言具載文集。此法僅可行於小邑鄉村,若奏為定例,屬於官吏施行,於民無益。[149]
我們回顧清朝1679年下令在全國擴大設置社倉時,康熙帝的悲觀論調就特別值得注意。在17世紀最後25年和18世紀開頭的10年,對社倉體系進行了試驗之後,[150]這位精明的皇帝被經驗說服,不再對社倉寄予太大的希望。朱栻接下來的行動證實,康熙帝有這種想法是對的。這位請求在山西省設置社倉的官員撤回了自己的上奏,並懇求康熙帝收回派他完成管理山西鄉村糧倉這一徒勞無益任務的成命。[151]在此事發生後不久,來自清帝國許多地方接連不斷的報告,使康熙帝更加確信社倉管理者不可避免地處於最為難的處境。陳宏謀——社倉體系最熱烈的倡導推行者之一——1745年上奏乾隆帝:
陝省社倉,社本無多,自雍正七年……荷蒙世宗憲皇帝隆恩,將應減之五分耗羨暫收兩年,代民買谷,以作社本。……州縣因有責成,則又視同官物,不但社正副不能自由,即州縣亦不能自主,凡遇出借,遞層具詳。……百姓急需借領,而上司批行未到……兼有以不須出借為詞者,及有霉變,則又惟社正副是問。故各視為畏途,殷實之人,堅不肯充。[152]
許多社長的素質都相當差,即使是糧倉存糧靠捐獻而來的地方也是如此。在陳宏謀匯報陝西情況的同一年,湖北巡撫晏斯盛也幾次上奏清廷,匯報地方糧倉情況。其中一道奏摺說道:
民捐民借之社谷,有久經逃亡故絕者,未議豁除之條,致社倉有不實之數,州縣責之社長……比追敲扑之不免,此亦良法之未周者。……社長皆視為畏途,將經理無人。[153]
在另一道奏摺〔譯者按:實為同一奏摺〕中,他說道:
當豐稔之年,家有蓋藏,價值平減,有不能借出及不能全借之處,州縣往往止核成數,有本谷一千者,必報息穀一百,不問其曾經借出與未經全借,社長亦不無掣肘,或致虛賠利息。[154]
署理江蘇巡撫李湖,在1770年的上奏中匯報了江蘇省的情況:
近日江蘇各屬,凡系鄉曲謹愿之人,無不畏避社長一役,蓋緣經營出納,不惟慮招鄉里尤怨,與頑戶之抗欠賠墊。其最為苦累,交代盤查,按月按季冊報折報等事,地方官以社谷掌於社長……總惟社長是問。奔走城鄉,致多浮費,加以胥役之駁詰……一充社長,便無休息。[155]
這位署理巡撫指出,鄉村居民經常被任命擔任社長,無論他是否願意。因此,很難希望這樣任命的社長會熱情或有責任感地管理糧倉。江蘇最初規定,任職者的一任任期為十年。由於讓一個鄉人這樣長時期地承擔重任並不公平,因而在1757年把任期縮減為三年,1758年又縮減為一年。不設法改善環境,而以縮短任期來解決問題,真是十分可笑。李湖繼續說道:
今日社長視同傳舍,寅接卯替,彼此故避虛交,互相蒙蔽,遂致春借秋還,皆成虛套。且一社之中,公正堪充社長者不可多得,一年一換,需人過多,惟憑鄉保舉報,按戶輪當,遂多任非其人。[156]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就得出結論,認為如果取消官府干預,情況就會變好。沒有政府監督,也會出現困難。正如同一份資料所說:
社倉谷石,原定規條,專責社長收掌出納。……但春借秋還,地方官竟不稽查比追,社長徇情濫借與土棍強借不償之弊,勢所必至。
一些居民發現社長之職可以給他們帶來許多好處,因而熱切謀求此職。不用說,比起不願意擔任社長的人來說,讓這種人擔任更糟糕。[157]因為剝削而引起的爭吵時有所聞,被懷疑徇私的不良管理更使得政府決心加以干預。一部地方志記載說:
其社長之狡者,每歲以虛數呈報而侵蝕已多。其鄉民之悍者,又藉口於典守之不公而攘奪不已。於是守土者思有以弭其害,則令以谷入縣倉,而董其事以胥吏。……官主之,則谷為官有。……而所藏谷價日以銷磨。[158]
紳士與鄉村糧倉
同其他地方機構一樣,鄉村糧倉也容易受到當地鄉紳和士子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有益的,但他們常常給糧倉體系帶來混亂。回顧歷史,社倉在12世紀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善意的紳士的努力。為社倉誕生作出很大貢獻的朱熹,敘述了使他在這個時期設置第一批社倉的社會背景: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飢,予居崇安之開耀鄉,知縣事諸葛侯廷瑞以書來屬予及其鄉之耆艾左朝奉郎劉侯如愚,曰:「民飢矣,盍為勸豪民發藏粟,下其直以賑之?」劉侯與予奉書從事,里人方幸以不飢。俄而盜發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劉侯與予憂之,不知所出,則以書請於縣於府。時徐公嘉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溯溪以來。……民得遂無飢亂以死。及秋,又請於府曰:「……請仿古法為社倉以貯之(以紓民急)。」……為倉三……司會計、董工役者,貢士劉復、劉得輿,里人劉瑞也。[159]
試驗的結果令人滿意,因而那些深受朱熹的思想和方法鼓舞的鄉紳努力在福建、浙江、江西等省建立了許多社倉。[160]實踐證明,這些糧倉或多或少也有成功。朱熹正是從這些成功的案例中相信社倉的可行性,因而在1168年〔譯者按:原文誤為1811年〕上奏提議,考慮在全國範圍內設置社倉,並描述了崇安社倉的管理情況:
乾道四年,臣熹居崇安之開耀鄉,民艱食,請到本府常平米六百石賑貸,無不歡呼。於是存之於鄉,夏則聽民貸粟於倉,冬則令民加息以償。每石息米二斗,如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飢則盡蠲之。系臣與本鄉土居官及士人數人同居掌管,凡十有四年,以六百石還府,現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故一鄉之中,雖有飢年,人不缺食。[161]
這裡值得指出的最重要的一點是,朱熹及其追隨者創立起來的社倉,幾乎毫無例外歸功於鄉紳和士子的努力。亦即是說,社倉最初的產生並不是作為一種地方機制,也沒有證據顯示在全國推行之後就取得了許多豐碩成果。人們很容易認為社倉實質上就是饑荒救濟的地方機構,並不適用於帝國控制的目的。
朱熹及其追隨者創設社倉的動機到底是什麼?亨利·格雷(Henry Gray)爵士在談論義倉和社倉時斷言:
同其他糧倉(常平倉)一樣,這些社倉設置的目的在於防止飢餓的百姓發動起義。深受神權和人權壓迫之鄉人,為了起碼的生存,很容易聚集起來,從事掠奪或攔路搶劫活動。[162]
根據這一觀察,他認為所有地方糧倉設置的心理根源,從設置並維持它們的人來說,「並不在於他們慷慨大方的慈善心腸,而在於其自我保護」。這個論點得到中國作者的印證,有位作者說:
貧民富民多不相得,富者欺貧,貧者忌富。貧民閒時已欲見事風生,一迫饑饉,則勢必為亂。初或搶米,再之劫富,再之公然嘯聚為賊。[163]
一段類似的推論可以作為一個熟悉論點的基礎:富者應該慷慨地捐獻糧食設置社倉,因為「保貧即所以保富也」。[164]這些作者相信,富者和有地位特權之人對糧倉體系感興趣,因為這有利於保護他們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維持社會秩序。
無論朱熹設置社倉的主要動機是什麼,他都相當清楚地表明,社倉是穩定社會局勢的有效工具:
建陽之南里曰招賢者三,地接順昌、甌寧之境。其狹多阻,而俗尤勁悍。往歲兵亂之餘,稂莠不盡去,小遇饑饉,輒復相挺,群起肆暴,率不數歲一發。……紹興某年,歲適大侵,奸民處處群聚飲博嘯呼,若將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里之名士魏君元履,為言於常平使者袁侯復一,得米若干斛以貸,於是物情大安,奸計自折。及秋將斂,元履又為請,得築倉長灘。……自是歲小不登,即以告而發之。如是數年,三里之人,始得飽食安居,以免于震擾夷滅之禍。[165]
毫無疑問,所有對糧倉體系有信心的人,無論是否公開表示,都接受了朱熹的主張。就一些鄉紳和士子來說,我們不否認他們有著人道主義情感,但也可以大膽地說,在他們把自己的精力貢獻出來創立地方糧倉時,正是亨利·格雷爵士所提到的「自我保護思想」在發揮作用。
因此,清代的一些紳士與宋代的前輩一樣,對糧倉體系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也就不足為奇;黃河以南省區的紳士尤其如此。例如,廣東省相當多的社倉、義倉,之所以能夠設置和維持,就在於一些紳士的努力。[166]
地方官員很快就認識到紳士在地方糧倉管理中的地位,即使並非不可或缺,也是有幫助的。18世紀中葉,陳宏謀在許多省份任職期間,就設法取得紳士的幫助來管理社倉。[167]在19世紀最後10年,江蘇鎮江府知府天才般地找到了一種方法,讓居住在城市和鄉村中的紳士互相合作。他委託城市中的紳士收糧,鄉村中的紳士安排何人捐獻多少糧食。[168]19世紀的一位作者提議利用紳士監督社倉管理,把管理存糧的實際事務交給由有關鄉人提名的人負責。[169]但是,紳士的參與並不能保證糧倉管理的成功,多半還要取決於參與管理的紳士的素質和威望。該作者在指出關於「行社倉,首在得人」這一主要原則之後,繼續說道:
設使今之宦成名立,退居林下者,力行社倉於一鄉一里之中,則聲望既足動乎官民,即規為必可垂諸永久。……以貢監生員而董其事,不必盡品學兼優也。即使人人皆學道君子,而官吏未必其敬信,人民未必其服從。[170]
對於紳士的兩個組成部分——退職官員(紳)和取得頭銜但未取得官職的學者(士)——之間威望的差異,這位作者作出了有益的區分。他對「士」作為地方糧倉的管理人,比對「紳」更沒信心。這個看法可能是正確的。不過,威望並不是跟這件事相關的唯一因素。個人品格經常具有重要的(即使不是決定性的)影響。紳士——無論是「紳」還是「士」——的行為方式並不是一樣的,素質也是千差萬別的。用當時的話來說,士子中有「刁生」,退職官員中也有「劣紳」。鄉人們不可能指望這種「刁生」「劣紳」正直誠實地管理糧倉。紳士把地方糧倉當作牟取私利的來源,屢見不鮮。例如,廣東南海縣佛山鎮,其義倉存糧以前是滿的,但是後來被「某巨紳之戚」盜得乾乾淨淨;直到19世紀最後25年里,才在當地一名舉人的堅決努力下,得以填補。[171]廣東靈山縣的情況更能說明問題。該縣每個社倉都是由「殷實耆宿」管理,並處於知縣監督之下;這些社長對鄉鄰的福祉根本不關心:
聞出貸時,則曰官谷。收貯後,則為予利。一遇凶歉,不惟糶不可平,而利或三倍。是以前人之遠規,眾民之義舉,而飽一己之囊橐。[172]
摘要和結論
筆者在本章中嘗試解釋地方糧倉體系作為清朝控制災荒的工具,何以未能實現它的承諾。沒有人能否認,貯存糧食以防止災害,是一個好主意;也沒有人質疑救濟飢餓的鄉人的必要性,無論是為了保存地方經濟元氣,還是為了防止民變。然而,筆者通過研究可利用的記載,不得不這樣說:像清朝其他統治鄉村的工具一樣,地方糧倉無論帶來什麼利益,其中部分(雖然不是大部分)都被伴隨而來的壞影響所抵消。
可以假設,在清朝統治的早期年月里,當它的統治能量發揮到最大時,糧倉體系的運作比19世紀之後的情況要好些。即使在相對繁榮時期,清政府也發現常平倉的存糧不足,因而不得不以社倉和義倉來補充。地方糧倉的早期經驗令人相當失望,康熙帝因此不願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這種體系。康熙帝的繼承者雍正帝,雖然不顧其父皇關於社倉僅僅適合於局部地區的警告,卻也發現社倉的運作上存在阻礙。[173]後來的情況更令人喪氣,[174]在清朝統治前的兩個世紀就存在的許多糧倉,無法度過19世紀的戰爭和叛亂。[175]在同治和光緒年間,一些糧倉,尤其是在城市裡的糧倉,雖然重新恢復,[176]但卻未能挽救走向滅亡的政權,最終在1911年辛亥革命的衝擊下,隨著王朝一起消失。[177]
三大主要類型的地方糧倉很容易染上各種各樣的毛病,其中大多數是由清帝國當時的歷史環境所造成的。這種控制災荒的工具,受到兩個因素的阻礙而無法成功地運作,一方面是通常腐敗又無能的官僚群體,另一方面是始終未能改善物質匱乏景況的農民(他們無力自行對抗險惡的社會與自然環境);但後一因素的重要性不能被過分強調。糧倉體系雖然是因必須救濟生活無望的鄉人而產生的,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鄉人由於無依無靠反而享受不到糧倉的好處。貧窮的農人,要麼得不到糧倉本來應該給予的救濟,要麼因借貸糧食又還不起而永遠淪為欠債人。同時,鄉村中的貪婪力量,給糧倉管理帶來巨大危害,嚴重侵蝕了存糧。一位地方志的修纂者,就很好地概括了他觀察到的19世紀後半期糧倉惡化的總情況:
至於建廒州郡,則僻壤難以遍沾;屯谷社司,則豪強或以處利;夏貸冬還,則無賴者甘於逋負;文移盤詰,則典守者視為畏途。……加以紳董薪炭之資,倉丁守望之費,歲時風曬之耗,出浮於入,折閱堪虞,故富紳苦於墊累,去之若浼,而貧者更不克負荷焉。[178]
這種錯綜複雜的局面,幾乎不可能改善,因為除了當時社會背景下產生的一系列非法行為之外,還存在著一種經濟環境,使得獲取並保存足夠存糧,成為一項艱巨的任務。糧食歉收、連續不斷的自然災害[179]和人口壓力[180],這幾種因素加起來,使大多數鄉人總是處於窮苦的掙扎之中。即使進行精耕細作,中國也不能生產足夠的糧食來供養眾多的人口,尤其面對18世紀中葉之後爆增的人口。[181]研究近代中國災荒救濟的一位西方專家,其評論無疑是正確的:
人們在中國經常聽到「年年有餘(margin of livelihood)」的話,但是事實表明,如果把中國百姓視為整體,那麼並不存在所謂「有餘」的情況。中國在一個正常年份的真正糧食需求量,比中國當前的產量和進口食品數量要來得多……缺乏生活的積余,才是發生饑荒的根本原因之一。[182]
另一位西方作者,一位研究中國土地經濟的近代權威,也贊同這種觀點:「低收入使得大多數農人及其家庭處於僅僅能維持生命的境地。事實上,農人們在冬季里正像一『群』力畜一樣,所消耗的糧食不但儘可能的少,而且相當低劣。」[183]這兩種評論都是根據對20世紀前幾十年的觀察所得出的,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適用於19世紀。
期望農民把他們的一部分收成貯存起來以便面對艱難時期,是無濟於事的。農民並沒有多餘的糧食,他們總是處於艱難之中。如果從地方糧倉借貸糧食,他們就必須償還借貸,而且常常要付利息。然而貧窮的農民即使在正常年月也僅夠溫飽,他們在艱難年月借貸糧食也不比中國一句諺語所說「飲鴆止渴」好多少。不可否認,清朝統治者並不指望普通鄉人來維持糧倉體系。各個地區糧倉的存糧,來自於政府官款的購買和富有紳士或其他人的捐獻。然而,這種情況並不能解決基本的經濟困難:中國的糧食總產量並不足以應付全國的需求。此外,紳士的慷慨並不可靠。富有的大地主,其興趣在於如何維持農夫的生命以為他勞動,因而在必要時會給予他們某種幫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有這樣的遠見卓識。儘管有一些紳士給予地方糧倉以積極的物質援助或道義支持,但是也有許多紳士在這項極其重要的事業中拒絕同地方官合作;或者只是為了打糧倉的主意而參與其中。[184]
地方糧倉體系的功能並不令人滿意;清朝皇帝並不需要為此負特別的責任。同以前各朝的皇帝一樣,他們所面臨的是無法貫徹他們意志的類似的環境。無論怎麼說,他們所取得的成就並不比明朝皇帝少。一位中國歷史學家在評價明朝時期的糧倉時指出:「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185]下列對明朝時期湖北省某縣情況的描述,和清代的畫面若合符節:
以四十三里之入,納之數椽,秕糠莫辨,盈縮無稽。司倉者收各里之羨,歲額既滿,而其後之貢輸,盡作折色,用飽囊橐爾。胥吏之侵漁,下里之逋負,不知幾何。[186]
清朝皇帝所犯的最大錯誤,可以說是他們利用傳統方法來解決古老的災荒問題,故而不得要領;或者說,跳脫不出造成這個問題的歷史環境。
我們並不認為存糧體系毫無作用。一代代皇帝找不到更好的防止饑荒的方法,而糧倉在一定範圍內有助於減少因饑荒流行而引起危機的風險。有一個令人不滿意的饑荒控制體系,比完全沒有要好些;而且很有可能,清朝皇帝也從未期望過糧倉體系能取得完美的效果。但是,糧倉體系同其他任何帝國制度一樣,並不是在歷史真空中運作。它的運作深深受到自然的、經濟的和政治的各種環境的影響。由於這一原因,當歷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會削弱整個帝國的結構,或者當帝國體系中其他元素的運作並不盡如人意之時,糧倉體系並不能發揮其理論上可以發揮的作用。它勢必要隨著整個王朝的興衰而存在或衰敗。在社會環境改善而政權本身運行得相當有效之時,地方糧倉體系的運作情況就好些;但是在歷史環境周期性地惡化之時,其運作情況就相應地惡化。在這時,糧倉體系本身也變成了促使帝國瓦解的因素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太平天國領導人針對饑荒提出了有幾分創意的解決辦法。在「天朝田畝制度」這一烏托邦社會理想中,他們想像出一種土地分配和財產所有的制度;它承諾讓所有人共同享有所有農業資源,藉以來預防災荒發生: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賑此荒處……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187]
太平天國方案的新穎之處主要在於改變了所有制觀念,由此導出了不同的預防災荒觀念。災荒救濟,並不是政府發起、富戶響應的慈善事業,而是社會體系本身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太平天國的理想,毫無疑問不同於通過分布地方糧倉網以預防災荒的思想。
然而,太平天國起義者並未將他們的「田畝制度」付諸實施。討論他們的理想是否比傳統的糧倉體系更可行,沒有什麼意義。太平天國起義領導人的行政經驗相當有限,即使他們的「天朝」能抵擋曾國藩所率領的軍隊進攻,而能否成功地推行其准共產主義計劃,也值得懷疑。但至少有一事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對物質環境作決定性的改善,那麼農業生產總量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提高;這樣,清帝國不同地區之間的「豐荒相通」,雖然可能會解決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但難以解決全國的災荒和經濟匱乏等問題。
* * *
[1] 《大清會典事例》,166/1a-167/5a,概括了清政府在1644年到1889年間採取的墾荒措施。還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1—14;《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5;葛士浚的《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3。
[2] 關於1652年到1911年期間,清朝採取的灌溉和防洪措施,可以參見《清朝文獻通考》,卷6—9;《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0—14。
[3] 要點見《大清會典事例》卷278—287。地方志通常記載了各有關地區獲准延期繳納或豁免的恩典。其基本規定,可以參見《戶部則例》,尤其是卷112—113的記載。其中一項規定部分內容如下:「凡地方被災,該管官一面將田地成災分數依限勘報,一面將應賑戶口迅查開賑,另詳題請。」
[4] 根據《大清會典》(1908)19/5a-b中的記載,清政府制定了12項內容廣泛的處理災荒的措施:(1)備祲(預防性措施,包括墾荒和治水);(2)除孽(根除害蟲,包括蝗蟲和水蛭);(3)救災(救助受災地區的緊急措施,包括河堤整修);(4)發賑(向災民散發糧食或錢財);(5)減糶(降價出售糧食);(6)出貸(糧食借貸);(7)蠲賦(豁免交稅);(8)緩徵(緩期交稅);(9)通商(「獎勵商人」,以求達到糧食向受災地區流通的目的);(10)勸輸(鼓勵紳商損資救荒);(11)興工築(僱傭災民從事公共工程);(12)集流亡(災區復甦)。王慶雲《熙朝紀政》,1/3b-7b,概括了清政府的復甦措施。《欽定康濟錄》(1739)和俞森(湖廣巡撫)《荒政叢書》(1960),敘述了清朝建立以前的中國政府採取的復甦措施。
[5] 中央政府的糧倉——正式名字叫「倉庾」——位於清帝國首都及其附近地區,總數為13個,糧食貯藏在許多糧倉里。負責管理這些糧倉的,是兩名「倉場侍郎」(糧倉管理員),一名是滿族人,另一名是漢人。他們手下有18名助手,叫「倉場監督」(糧倉監督員)。《大清會典事例》在卷184—188中對這些倉庾作了描述。該書卷189—193「積儲」條目下,還描述了地方糧倉。Chi Ch』ao-ting(冀朝鼎)在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一書第6頁中評價說:「除了供給首都的需要之外,漕糧也是國家儲備不可缺少的來源,特別是為了制止可能的造反;也就是說,為了供養一大支集中的兵力,以便在一旦預防性措施失效之後,就來鎮壓這種造反。」〔編者按:譯文參考朱詩鰲譯《中國歷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頁。〕這段評價並不能用於地方糧倉的性質。
[6] 「常設的正規糧倉」(the Ever-Normal)一詞,是Henry A.Wallace首先使用的。參見Derk Bodde,「Henry A.Wallace and the Ever-Normal Granary,」 Far Eastern Quarterly V(1946),pp.411-426。清代地方糧倉分類如下:(1)常平倉;(2)預備倉(即清政府在安徽、河南、四川和西藏設置的糧倉);(3)旗倉(設在盛京、吉林和黑龍江的糧倉);(4)社倉;(5)義倉。參見《大清會典》,19/5a。
[7] 《欽定康濟錄》,2/22b。
[8] 《大清會典事例》,193/4b〔編者按:應為193/15a〕。
[9] 《大清會典事例》,193/4b〔編者按:應為193/16a-b〕。
[10] 1655年(順治十二年)和1679年(康熙十八年)所頒布的規定,見《大清會典事例》,189/3a-b。
[11] 《戶部則例》,31/1a。
[12] 1679年頒布的規定,見《清朝通典》,13/2095。
[13] 一則上諭提到,在設置糧倉的地方,地方官要「管其出納」,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89/1a。
[14] 《大清會典事例》,193/1a。
[15] 《戶部則例》,28/3a-5b和8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43a。Lu Lien-tching(盧連清),Les greniers publics,p.152:「兩種類型的糧倉,其組織結構是相同的;它們之間的唯一區別在於其地理環境各不相同。」這一觀點,是錯誤的。
[16]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40:「事實上,兩種類型的糧倉性質是相同的,它們時而被指定為慈善性質的糧倉,時而被指定為市鎮財產。」John Henry Gray,China:A History of the Laws,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 (1878),II,p.58也沒有對義倉和社倉作出區別。
[17] 《戶部則例》,28/1a。
[18] 《大清會典事例》,190/1a;《清朝文獻通考》,卷34—37;《清朝續文獻通考》,卷60—61。
[19] 《戶部則例》,27/1a-26a,記載了18個行省和順天府、奉天府及青州府所轄各州縣適合設置多少個常平倉的情況。還請參見《清朝通典》,13/2095;以及王慶雲《熙朝紀政》,4/20a-23a。
[20] 《大清會典事例》,190/1a。1691年(康熙三十年)清政府對直隸省貯存額情況的規定是這樣的:大縣為5,000石;中等縣為4,000石;小縣為3,000石。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對全國各省貯存量的規定是:大縣10,000石;中等縣8,000石;小縣6,000石。然而,山西和四川的貯存量不同。在山西,大縣、中等縣和小縣的貯存量分別為20,000、16,000和12,000石;在四川,分別為6,000、4,000和2,000石。1748年,全國各省糧食貯存量總數為33,792, 330石,亦即是說,比之前的48,110,680石減少了14,318,350石。
[21]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chapter 9.「Réglementalion des sanctions et lois prohibitives」(處罰和禁止條例)概括了主要措施,方便參考。
[22] 《戶部則例》,28/6a;《大清會典事例》,191/1a。
[23] 《大清會典事例》,189/1b。
[24] 《清朝通典》,13/2096。1710年,清政府准許浙江省把「監生」頭銜授予糧食捐獻達到一定標準的大戶;而在此之前,只有江南才這樣做。
[25] 《戶部則例》,28/5b,記載了不同省份規定的價格比例。還請參見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p.109-110。
[26] 《戶部則例》,28/8a,記載了下列措施:「常平倉谷,許農民領借,作為口糧籽種,州縣官按各處耕種遲早,酌定借期,通報上司,出示曉諭。給領時,查明借戶果系力田之家,取具的保。」
[27] 《戶部則例》,28/9a-b。
[28] 《戶部則例》,29/19a-20a;《清朝通典》,13/2095。楊景仁《籌濟編》,8/16b-22a,概括了1660年到1811年里清政府正式批准的關於常平倉的措施和實行方法。
[29] 戴肇辰《學仕錄》,5/20b,敘述了一名官員認真管理的事例。〔編者按:陳宏謀《匯申常平規條檄》。〕
[30]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44,評價了1636年、1657年和1660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諭時說:「由於這一時期的大眾糧倉制度官方文件比較缺乏,因而我們習慣上認為這些不同的資料就是過去的部分文件。」
[31] 黃六鴻《福惠全書》,27/6b-7a。
[32] 《大清會典事例》,192/6a。
[33] 薛福成(1839—1894)《庸庵筆記》,3/7b-8b。
[34] 清朝皇帝的悲觀,特別見於1792年、1800年、1802年、1831年和1835年發布的一系列上諭中。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35] 《清史稿·食貨志》,2/20a。
[36] 《大清會典事例》,192/2b,收錄了一道1835年(道光十五年)所發布的上諭,提供了常平倉存糧情況的數據: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6/2a-b和8/38b,敘述了1844年到1845年間陝西省的常平倉存糧情況。
[37] Gray,China (1878),II,p.58.
[38] 1898年發布的一道上諭,部分內容如下:「剛毅奏,各省常平社倉,久同虛設,民間義倉,必應勸辦。每處每年積數千石,三年數逾萬石,雖遇奇荒,小民不至失所。……著各督撫,嚴飭所屬,勸諭紳民,廣為勸辦。」《大清歷朝實錄·德宗朝》,416/2b,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四日。
[39]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58:「有關大眾糧倉這一慈善性質的糧倉,在清朝統治崩潰的24年前就已經消失在歷史舞台上,沒有跡象顯示糧倉制度是隨著清朝崩潰而同時癱瘓的。可以肯定,糧倉制度的崩潰是先行一步的,是它自己消失在歷史舞台上的。」
[40] 1654年(順治十一年)發布的一道上諭。見《清通典》,13/2095。
[41] 《大清會典事例》,193/15a;《清史稿·食貨志》,2/20a。這道命令並沒有在各省馬上得到貫徹,因為在1720年,朝廷的一名高級官員,還陳請在山西省設置社倉。參見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五十九年,108/3b。
[42] 《大清會典事例》,193/4b-5b收錄的規定,就涵蓋了1679年到1884年這一時期。
[43] 1801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規定,見《大清會典事例》,193/5a。
[44] 《大清會典事例》,193/5a;《戶部則例》,31/5a。然而,至少在19世紀後半期,清朝似乎准許從常平倉中把存糧弄出來。比如,翁同龢就在其《翁文恭公日記》(1878年,光緒四年三月一日)中寫道:「余尚華請直隸購運雜糧以濟平糶,允行。」翁當時擔任戶部侍郎。
[45] 《戶部則例》,31/2a-4a。
[46] 《戶部則例》,31/1a。
[47] 《大清會典事例》,193/4b。
[48] 《戶部則例》,32/1b-2a。
[49] 《大清會典事例》,193/5b中所收錄的1742年清政府頒布的一項規定。
[50] 《戶部則例》,31/1a。還請參見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155。
[51] 《大清會典事例》,193/5b。這名巡撫可能是陶澍。
[52] 賀長齡(1785—1848)《耐庵奏議存稿》(1882),5/58a-59b和7/15a-16a。
[53] 《大清會典事例》,193/5b。
[54] 《大清會典事例》,193/5b〔譯者按:應為19b〕。
[55] 《隋書》,24/9a。公元595年(開皇十五年二月)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
[56] 例如,18世紀中葉擔任直隸總督的方觀承和1820年代擔任安徽巡撫的陶澍,就把社倉和義倉混用。參見戴肇辰《學仕錄》,7/27a〔編者按:方觀承《進呈義倉圖說疏》〕;《大清會典事例》,193/5b。
[57] 見注40。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129:「清朝的地方糧倉,就是那個時代的保持社會穩定的糧倉。」如果用「慈善性質的糧倉」來替換「保持社會穩定的糧倉」,那麼這種觀點就更加正確。〔編者按:引文部分原為法文。〕
[58] 《大清會典事例》,193/1a-4a,概括了清政府1703年到1883年間採取的關於社倉的措施。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頁,敘述了18世紀中葉他在江西、陝西、湖北、河南、福建、湖南、江蘇、廣東和廣西所作的努力。〔編者按:乾隆刻本《偶存稿》卷十三是陳宏謀撫贛文檄,並未涉及他省,其中僅有一篇與社倉有關,見13/9a-14a《社倉規條》。〕
[59] 《大清會典事例》,193/1a。
[60] 《大清會典事例》,193/1a,1703年發布的另一道上諭。
[61] 《戶部則例》,30/1a。
[62] 《大清會典事例》,193/1a。
[63] 《大清會典事例》,193/4a。
[64] 《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43a。
[65] 《大清會典事例》,193/3b〔譯者按:應為4b〕。1876年,清政府在回答山西巡撫鮑源深的上奏中,又一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政策。參見李慈銘的《越縵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丁集第二集,89b,光緒二年(1876年)八月九日。
[66] 《戶部則例》,30/3a-b;《大清會典事例》,193/1b;《皇清奏議》,53/11b-12a,引富明安的上奏。在那些社長由地方指定的省份,有時給予社長糧食津貼。比如,河南巡撫圖爾炳阿1756年的上奏指出,河南省和福建省就是這樣做的,《皇清奏議》,50/11b。
[67] 《戶部則例》,30/3b-4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a-b。雍正在1729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諭中說:「乃陝省官員,不知此項谷石本系民資。」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3/4b。
[68] 《戶部則例》,31/5a。
[69] 《戶部則例》,30/15a。
[70] 《戶部則例》,30/6a-b;《清朝通典》,13/2097;《皇清奏議》,38/21a。
[71] 《戶部則例》,30/7a-8b。
[72] 《戶部則例》,30/15a-b。楊景仁《籌濟編》,30/20b-24a討論了清代社倉和義倉。
[73] 《康濟錄》,2/19a;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上,1b。
[74] 《大清會典事例》,191/3a〔譯者按:應為9a〕。
[75] 《延慶州志》(1880),5/16b-17a。
[76] 《蔚州志》(1877),6/5b。
[77] 《蔚州志》,6/6a-b。亦見卷首18b。
[78] 《蔚州志》,6/5b。
[79] 《邯鄲縣誌》(1933),2/11b-12a。
[80] 《畿輔通志》(1884),103/1a-49a,和104/1a-38b。
[81] 《山東通志》(1915),卷八十四。還請參見《滕縣誌》(1846),5/4b。
[82] 《豐鎮廳志》(1881),卷三。
[83] 《翼城縣誌》(1929),11/1b-3a。
[84] 《同官縣誌》(1944),14/1a-b。
[85] 《鹿邑縣誌》(1896),3/8a-b。
[86] 《睢州志》(1892),9/116a-117b。
[87] 《興國州志》(1889),6/6b。有關該州的社倉規定,參見6/8a-b。
[88] 《湖南通志》(1885),55/1413-1423。
[89] 《道州志》(1878),3/19a。
[90] 《巴陵縣誌》(1891),15/1b-2a。
[91] 《慈利縣誌》(1896),4/4b。
[92] 《慈利縣誌》,4/4b。《湘鄉縣誌》(1874),3/9a-b記載,在曾國藩的家鄉湘鄉縣,各地最初的社倉和義倉,早在該縣誌修纂之前就已經不復存在。不過在19世紀60年代,當地居民又在鄉下重建了幾個義倉。
[93] 《續修廬州府志》(1885),16/1a-8a。
[94] 《建昌鄉土志》(1907),8/3b。
[95] 《杭州府志》(1898),卷69各頁。
[96] 《續纂江寧府志》(1880),2/24a-26b。
[97] 《惠州府志》(1881),18/8b。
[98] 《靈山縣誌》(1914),10/125a-26b。
[99] 《清遠縣誌》(1880),5/20b-21b。〔編者按:買糧基金,原文記載「毀於夷」,即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毀於英法聯軍之手,並非毀於大火。〕
[100] 《東莞縣誌》(1911)〔譯者按:應為1921〕,19/1a-b和19/5b。
[101] 《瀘州直隸州志》(1882),5/5a-b。
[102] 《富順縣誌》(1931),2/2a-7a。該志2/26a:「積倉始光緒六年庚辰,由川督丁(寶楨)飭建,抽士民歲收市斗谷石百分之一,三年而止。每年春夏貸與農民,秋獲加一以償。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復奉文照抽一次。」該地方志的修纂者評價說,記載同實際貯存的糧食數量不相合。他在1925年試圖得到當地政府保存的原始檔案,但是只看到了鈔冊。
[103] 《江津縣誌》(1924),5/59a-60a。
[104] 《鎮雄州志》(1887),3/42a提供了事例。據說在雲南鎮雄州,各地最初修建的常平倉和社倉,在嘉慶時期亦就是在19世紀早期已不復存在。《黎平府志》(1892),卷三上42b所載黎平府各地的情況,概括如下表5-3:
表5-3:黎平府的糧食儲備情況
《永寧州續志》(1894),4/5a,以下列言語描述了貴州永寧州的情況:「州屬義倉向來分設各鄉,兵燹迭經,顆粒無有。肅清後,改設州城。歷任雖有捐施,為數無幾。……現在實存京石義谷七百餘石。」
[105] Gray,China (1878),II,pp.57-58.作者沒有對各種類型的鄉村糧倉作出區別。
[106] 《皇清奏議》,58/4a。這名署理巡撫是李湖。〔編者按:《陳社倉事宜疏》,乾隆三十五年。〕
[107] 王仁堪(1849—1893)《王蘇州遺書》,7/6a和8a。
[108] 貴州布政使良卿的上奏,見《皇清奏議》,57/4b。其他省份也上報了與此稍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周錫溥(1775年進士,隨後擔任知縣)在一封信中描述了湖南永順縣如何收集常平倉存糧的過程;這一過程,給貧戶和富戶,都帶來了痛苦,見《牧令書輯要》,2/55a-56a。
[109] 《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7/36a。
[110] 給事中宋澍所上的奏疏。參見《皇清奏議續編》,4/2b。〔編者按:《籌補倉庫錢糧疏》,嘉慶七年。〕
[111] 曾國藩的一位朋友吳敏樹寫的一篇文章,見《巴陵縣誌》(1891),15/3a。吳在1832年考中舉人,後來擔任湖南瀏陽縣的教諭。
[112] 《大清會典事例》,191/1a-2a。
[113] 黃六鴻《福惠全書》,27/6b。
[114] 《大清會典事例》,189/1b〔譯者按:應為21b〕。1802年到1806年間擔任福建巡撫的李殿圖就明確指出了這種非法行為還在盛行。其奏疏部分內容如下:「乃積久弊生,即無需接濟之年,而亦以出陳易新為詞,更或以青黃不接為請,竟至年無不動之倉谷,以為染指分肥之地。出倉既已短髮,還倉又復浮收。……故良民慮及一出一入之擾累,不願借領。」參見《牧令書輯要》,3/21b。
[115] Émile Bard,Chinese Life in Town and Country (1950),pp,91-92.〔編者按:宮中檔奏摺光緒二十三年張兆蘭《奏請分別詳報各省所屬常平倉存谷數目事》(錄副奏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檔案號03-6677-089)所載原文如下:「再各省設立常平倉,均系領官款買谷存儲,如遇歉收之年,減價平糶,亦可酌成賑數,洵為有備無患之良法,乃奉行既久,各州縣移新掩舊,挪東補西,雖例有盤查,多未認真辦理。迨至本任交卸,不能掩飾,始行查參。是以各省虧短倉谷之案,層見迭出。近聞各州縣多有將存倉之谷變價,發商生息,年年存款,為數甚多,均有案卷可查。然掩飾騰挪,亦在所不免。迨該管上司指款提用,多不能如期報解。可否請旨飭下各督撫,通行各屬,將倉谷實在存數若干、變價生息若干,每年分別造冊,勒限咨報戶部存案,不准絲毫挪動。一遇荒年,奉文指撥,即可剋期報解,庶不至有名無實矣。」〕
[116] 直隸總督李光地(1642—1718)所下的命令,見戴肇辰《學仕錄》,2/30a-b。〔編者按:李光地《飭興水利牒》。〕
[117] 趙汝愚的上奏,見俞森《荒政叢書·社倉考》,卷十上,1a,以及《康濟錄》,2/19b。朱熹也有同樣的觀點:「隋唐所謂社倉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廢矣,獨常平、義倉尚有古法之遺意,然皆藏於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游惰輩。至於深山長谷力穡遠輸之民,則雖飢餓瀕死,而不能及也。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遞相付授,至或累數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見《崇安社倉記》,引自《康濟錄》,4/59a。
[118] 例見《富順縣誌》,7/1a-4a。
[119] 陳宏謀1745年的上奏,見《皇清奏議》,42/1a-3a。〔編者按:慶復、陳宏謀聯署《籌積貯疏》,乾隆十年。〕
[120] 《盧龍縣誌》(1931),21/3a-b。
[121] 黃鈞宰《金壺七墨·金壺浪墨》,5/4b-5a。該書中敘述了1860年發生的聳人聽聞的「山陽賑獄」。〔編者按:山陽為淮安舊稱,在今江蘇,此案發生在嘉慶十三年(1808年)。《浪墨》卷五記候補縣李毓昌奉旨查賑遇害事,與正文所言不同,疑為二事,特此說明。〕
[122] 王慶雲《熙朝紀政》,1/7a-b。
[123] 《戶部則例》,113/1a;《欽定六部處分則例》,24/4a;《清朝文獻通考》,69/5485。根據陳宏謀在18世紀晚期所說的,貢生和監生並不是平民,無權享受救濟糧。他們只有在當前生活處於相當貧苦的狀態中,才可以作為平民得到救濟糧。參見戴肇辰《學仕錄》,9/15a。〔編者按:周震榮《賑荒簡要》。〕
[124] 戴肇辰《學仕錄》,9/14b-15a。清政府規定,那些生活艱苦的各省學子所得到的救濟,原本來自「學地」的利息和存糧。不過,由於學地帶來的資金和糧食很少,因此在1738年(乾隆三年),乾隆帝命令各省總督、巡撫和學政指示地方教育官員準備貧苦文人的名單,以便從「公項」中撥款給予特殊救濟。見《清朝文獻通考》,71/5511。
[125] 于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8/17b-18a。這名巡撫是福潤。還請參見《州縣事宜》,51b中關於「賣荒」的記述。拖延交稅和免除交稅過程中產生的嚴重不公,有時也被揭露出來。18世紀晚期的一位舉人湯震,在一篇文章中說:「朝廷有大慶典,有大水旱,必蠲緩,所頒謄黃,必邐邐數千言。上諭、部議、督撫之奏,累牘連篇,無論愚民無知,即略識丁字者,曾不數行,首尾茫然矣。大抵城門通衢不得不張貼一二,若鄉僻,從未見有謄黃者。」參見《危言》(1890),2/26b-27a;亦見於寶軒《皇朝蓄艾文編》,17/11b。1865年,時任浙江巡撫的左宗棠上奏清廷,其部分內容如下:「道光癸未、辛卯以後,兩次大水……蠲緩頻仍,然朝廷雖屢沛殊恩,而小民未盡沾實惠,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或全征。」見《清朝文獻通考》〔譯者按:應為《清朝續文獻通考》〕,3/7522。
[126] 《大清會典事例》,189/6a。
[127] 例見《靈山縣誌》,10/126。
[128] 《皇清奏議》,8/4a。
[129] Richard 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 (1932),p.73.
[130] 《巴陵縣誌》,15/2a。
[131] 《大清會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132] 參見1726年福建發生的案例,《大清會典事例》189/3a。亦見同書192/6a中的記述。1869年,直隸發生了一件不可思議的取消糧倉的事例。廣平縣的一名進士寫了一封信給大學士倭仁,說廣平縣知縣把糧倉送給「外夷」修建教堂。載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9/12b-13a,同治八年乙巳二月十六日。
[133] 《興國州志》,6/8a。
[134] 丁日昌《撫吳公牘》,45/12a。
[135] 汪輝祖《學治續說》(1794),79a。
[136] 《佛山忠義鄉志》,7/4b-5a。
[137] 汪輝祖《學治續說》,79a。
[138] 晏斯盛1745年的上奏。《皇清奏議》,42/15a。〔編者按:應為42/14a。晏斯盛《請清社倉積弊疏》。〕
[139] 雍正七年的上諭,參見《 大清會典事例》,193/3b。
[140] 嘉慶四年的上諭,參見《 大清會典事例》,193/3b。
[141] 《巴陵縣誌》,15/3a引吳敏樹(1832年中舉,旋任湖南瀏陽縣教諭)的話。
[142] 柏景偉《澧西草堂集》,1/12a-17b。值得指出的是,官府管理常平倉產生了許多非法行為。張師誠(1762—1830)在1820年記述:「乃州縣平日署中之食用,往往動碾倉谷,甚有借請出糶出借之時,私行多糶漁利。……蓋私糶可獲重價,而交代只須每石作銀六錢,是以相率效尤。」參見《牧令書輯要》,10/50b-51a。
[143] 王慶雲《熙朝紀政》,4/29b-34a。
[144] 戴肇辰《學仕錄》,5/27b-38a。還請參見《新寧縣誌》(1893),12/20b-23a。
[145] 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下,3a-b。引沈鯉《社倉條議》。
[146] 《皇清奏議》,50/10b。文中所提到的官員是河南巡撫圖爾炳阿。
[147] 《皇清奏議》,53/11b。文中所提到的上奏者是江西布政使富明安。
[148] 汪輝祖《學治續說》,10a。衙門走卒有時利用他們的地位從膽小如鼠的土地所有者那裡榨取錢財。18世紀40年代在江蘇幾個縣任過知縣的袁枚(1716—1798)指出:「社長一與官接,費累不支。素封之家,寧賄吏以求免。而里胥知其然也,則又故報多人為索賄計。是社倉於貧民無角尖之益,而於富民有邱山之累。」參見《牧令書輯要》,10/25a。
[149] 王先謙《東華錄·康熙》,108/3b-4a。《大清歷朝實錄》中沒有記載此事。這道上諭中所提到的李光地,在1690年和1696年到1698年,兩次出任直隸學政,1699年到1705年出任該省巡撫,1705年到1718年任大學士。〔編者按:清制並無直隸學政,直隸設順天學政,李光第1694年任順天學政,當年即以憂免,1698年至1705年任直隸巡撫。見《清史列傳》卷十。〕張伯行在1716年左右署倉場侍郎,參與了順天府和永平府的救濟工作;隨後不久,擔任禮部尚書。〔編者按:張伯行1715年署倉場侍郎,次年同荊山、阿錫鼐監視順天、永平二府的賑濟工作。雍正元年(1723年)擢禮部尚書。見《清史列傳》卷十二。〕
[150] 王慶雲《熙朝紀政》,4/26a-30a,列舉了時間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詔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四十二年(1703),詔直隸立社倉;五十四年(1715),令輸粟社倉分別免役〔編者按:原文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徑改〕;六十年(1721)……諭之曰……(社倉)並無成效。奇怪的是,王慶雲沒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應朱栻請求的一道上諭。還請參見《清史稿·食貨志》,2/20a-22a。
[151] 康熙帝要求朱栻負責管理山西的社倉,並命令他留在山西,直到完成他自己提出的建議。於是,朱栻承認自己判斷出錯,請求回到北京。康熙帝毫不寬容,未給予批准。不過康熙帝沒有說明這樣做的原因。參見王先謙《東華錄》,康熙五十九年九月,108/6b-7a。
[152] 《皇清奏議》,42/1b。陳宏謀當時是陝西巡撫,這道奏摺是他和川陝總督慶復聯署。
[153] 《皇清奏議》,42/14b。
[154] 《皇清奏議》,42/15a。
[155] 《皇清奏議》,58/6b。
[156] 《皇清奏議》,58/5a。
[157] 參看注139、140。
[158] 《福建通志》(1871),51/18b -19a。
[159] 《康濟錄》,4/57b-59a中所引朱熹的話。
[160] 俞森在其《荒政叢書》中(卷十上)記述了下面的事例:浙江金華縣在1175年修建了潘氏社倉;福建建陽縣在1184年修建了長灘社倉,光澤縣也修建社倉(日期不明);江蘇宜興縣在1194年設置了社倉;江西南城縣在1194年修建了吳氏社倉。
[161] 《康濟錄》,2/20a-b所引朱熹的話。
[162] Gray,China (1878),II,p.58.
[163] 魏禧關於救濟方法的一篇文章《救荒策》,見俞森《荒政叢書》,7/1b。魏禧是江西人,康熙十八年(1679)舉「博學鴻詞」科,但他沒有接受這項榮譽。
[164] 地方起草關於設置社倉的措施,見《興國州志》,6/8a。
[165] 俞森《荒政叢書》,卷十上,14b。
[166] 《南海縣誌》(1910),6/9a-10a;《佛山忠義鄉志》(1924),7b-5a;《九江儒林鄉志》(1883),4/3b-7b。
[167] 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頁。陳描述了他1741年到1763年期間擔任江西、江蘇、廣東、廣西、湖南、湖北、河南、陝西和山西等省巡撫時,管理社倉的計劃和方法。〔編者按:參見本章注58。〕
[168] 王仁堪《王蘇州遺書》,7/107a-108b。
[169] 柏景偉《澧西草堂集》,2/22a-25a。
[170] 柏景偉《澧西草堂集》,1/14a-b。
[171] 《佛山忠義鄉志·人物六》,38b。
[172] 《靈山縣誌》,10/126b。
[173] 王慶雲《熙朝紀政》,4/30a。
[174] 汪輝祖在1790年的記述,以如下的言語概括了更令人掃興的情況:「換斗移星,權歸胥吏,而有名無實,窒礙多端,初猶藏價於庫,終且庫亦虛懸,而倉愈難信矣。」參見《學治臆說》,56a。即使是清朝中央政府的糧倉,也擺脫不了貪污和錯誤管理的危害。1879年早期,南新倉因95,000多石的存糧被貪污盜用而導致存糧不足的事情被發現,並上報到慈禧太后。李慈銘《越縵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癸集第二集,69a-b和83b,引述了關於這一事例的兩道上諭。1890年,清帝國的首都北京糧倉缺額幾乎達170,000石,被發現上報。參見戶部尚書翁同龢的《翁文恭公日記》,29/65a-72a和30/13a-21a。這些事例載於North China Herald(《北華捷報》),引見Harold C.Hinton,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1956),pp.97-98。
[175] 《清史稿·食貨志》,2/22a。
[176] 《清史稿·食貨志》,2/22a;《大清會典事例》,191/3a。這一時期發生了一次嚴重的饑荒,但地方糧倉的作用被忽視了。例如,陝西在世紀之交發生的大饑荒,是採取緊急捐獻和「鬻爵」的措施進行救濟的。關於這一情況,參見Francis H.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1902),pp.231-232。
[177] 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1926),pp.65-68:「滿洲政權被推翻而帶來的直接後果之一……就是各省所保留的大眾糧倉被取消。……據說,為了『支付革命費用』,糧倉存糧在1912年被賣掉,但是民主政權並沒有重新填補存糧,糧倉作為最重要的制度現在被拋棄了。……甚至在辛亥革命爆發之前,由於官吏腐敗的原因,糧倉制度的作用就開始消失。」Mallory把問題過於簡單化了。
[178] 《容縣誌》,10/1b-2a。
[179] 參見Chu Co-ching(竺可楨),「Climatic Pulsations during Historic Times in China,」Geographic ReviewXVI(1920),pp.274-282;該文討論了從公元元年到1900年發生的自然災害。還請參見Alexander Hosie,「Droughts in China,A.D.620-643,」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II (1878),pp.51-89;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 pp.75-76,引Hosie的上述文章;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p.45-59。
[180] 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15:「在中國,人口總密度僅為每平方英里238人。無論怎樣,這個數字並不能表明中國人口眾多的特點。中國總人口的一半,所占土地僅僅為該國的1/4。」他在第17頁中又說道:「在這種人口過多的情況下,徵收貯存糧食是不可能的。好收成並不能帶來糧食剩餘,僅能在短時間內使人們吃得好些。」Mallory所提到的情況,是指20世紀前幾十年,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19世紀。
[181] Mallory, China:Land of Famine,pp.84-85:「根據E.H.Parker教授在China(London,1901,p.27)中所說,全中國1734年的總戶數為26,500,000戶(實際上,Parker統計的數字為25,500,000戶)。如果每戶的人口為5人,那麼總人口數就為130,000,000人。Parker教授繼續說道,在18世紀到來之前,中國任何時候的總人口都未達到100,000,000人。到1762年,一下子就漲到200,000,000人,這一數字在隨之而來的一個世紀中又翻了一番。就今天世界人口增長速度來說,這個增長率還是比較慢的。」Parker的估計雖然不怎么正確,但還是表明了中國人口增長的總趨勢。
[182] 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5.Cf.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76:「如果『饑荒』一詞的含義是因缺乏糧食而引起大範圍的飢餓流行,那麼中國一些地方的確是在忍受著饑荒的折磨。」在饑荒特別盛行的地區,雖然募集存糧的確並不困難,但是並不能保證這樣的存糧會起作用。例如,19世紀早期四川的情況就是如此:「捐辦義田,收租積穀,原議為歉年賑恤貧民之用,惟川省歷少歉年,道光四年以前,此項租谷已積至二十餘萬之多。飭即查明……社倉每年借糶各法,繁瑣難行。徒滋弊竇。」參見劉衡的《庸吏庸言》,72a-b。劉衡還建議,1825年(道光五年)後收集的存糧,部分用於其他方面。參見同書,73a-74b。
[183] 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73,引John L.Buck的話。
[184] 由於清帝國各地的氣候和社會環境不同,因而地方糧倉體系在一個地方證明可以運作起來,在另一個地方就不一定。1739年的進士黃可潤就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南方倉儲,不能大有益,以地熱濕,難耐久,人多而詐。……北方倉谷可十餘年不壞,人樸直,里民戶保鄉地識認,無不還者。」參見《牧令書輯要》,4/1a-b。該作者對華北環境的敘述雖然有幾分過於樂觀,但是他對各地氣候差別的觀察是正確的。氣候影響糧倉體系的方式不同於社會環境,在氣候適宜的地區,獲取存糧要容易些,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地區比起那些很難獲取存糧的地區來說,貯存糧食並不怎麼需要。參見注182所引劉衡對四川情況的評價。
[185] 《明史》,79/7b。
[186] 《沔陽州志·食貨志》(1894),4/66b。
[187] 這一文件收集在蕭一山所編著《太平天國叢書》,第一輯,南京國立編譯館,4/1b-2a;向達等編《太平天國資料》,第一章,第3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