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之精神價值 · 第八章中國先哲之人生道德理想論(下)
(六)道德意識中之平等慧與差別慧
(七)良知與當然之理之內在性
(八)恕道與過失罪惡之拔除
(九)修養重建本教始之功夫
(十)一切人生活動皆可為一目的
(十一)人生一切活動與苦樂之遭遇皆充滿價值意義
(六)道德意識中之平等慧與差別慧
儒家之此種教人以無限責任感,為其當下所當為之道德觀,產生一種道德生活中之一極高之平等慧與差別慧。蓋人為其當下所當為時,以當下所遇,恆為一特殊之情境,所接之人物,為一特殊之人物;於是吾人對之之道德責任意識,遂亦必特殊化其表現方式。此表現方式之必須特殊化,亦即轉而使此道德責任意識本身之具體內容,亦特殊化。由此而一切抽象之道德品目,落到實踐上,皆必俟吾人之心之斟酌權衡,以求一至當之道以實踐之,更無現成之可襲取。凡執一定之方式,以應當下之特殊情境,皆恆不免有所不合。勉強執著而不舍,則恆使吾人對當下情境之特殊性,有所忽、有所舍,而有所忍。故孔子謂"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誠必義之與比,而後吾人任何真正之道德行為,乃皆成為當下精神上之一創辟,無所襲取,無所雷同,乃有唯一無二之特殊價值。然自另一面言之,則正因吾人當下所遇之情境,與適合之而當有之道德行為,為特殊者唯一無二者,故一切當有之道德行為,皆不能相凌駕,不能相代替,而為平等的分別表現吾人之仁心之流行,昭露吾人之性德於世界者。由是而人與人之各種關係,人與集體、社會、家庭、國家、天下之各種關係,人與各種文化活動之各種關係,亦皆各為一絕對,不能相代替,而平等的輻輳於個人之人格者。誠然,以吾人所遇之事物之大小相較而言,固是天地萬物大而人類小,人類大而國家小,國家大而家庭小。吾與一個人之關係,如與父母之關係與朋友之關係,又小於吾與一集體社會或整個家庭之關係。吾對一抽象價值或文化活動之關係,又小於吾對一整個他人人格之關係,因他人人格可從事各類之文化活動也。然克就吾對此上一切事物之關係而言,則吾之對整個家庭是一關係。對整個國家或人類或宇宙,亦各只是一關係。其與吾之對父母,對朋友,對真理等之各為一關係,並無不同。自各關係之不能相代替,同為一絕對而言,則無一能在原則上凌駕其他。夫然,故吾人不當無條件的自易其學問上所信之真理,以徇人群;亦不當以愛國、愛人類、愛宇宙而忘其親。此王船山所以言"乾坤大而父母亦不小",孟子之所以言"君子不以天下儉其親"。此皆似有所私,而實則本於對一切事物之關係,加以平等觀之公心。至於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論希臘悲劇時,謂家庭意識宜當在國家意識前被破滅,馬克思之以國家意識,必當在世界無產階級之意識前被否定,及一切言個人對個人之德性,必當在個人對組織或集體社會之道德前犧牲者,則皆似無私,而實對多種人間關係,加以忽略,加以斬伐之論,乃不足為訓,而與中國之倫理思想相違者也。至於在各種道德責任相衝突之際,人唯有視其時際或時勢之所需,視其所在之分位而權衡輕重,以定當下應盡之責任。而不能在原則上,以一責任否定其他。夫然,故孟子謂瞽叟殺人,皋陶固當執法。然舜果棄其君位以化為平民,亦可竊父而逃。子思負守土之責,固當愛國忘身,敵至宜以身殉。而曾子為師,則寇來可以先逃。孟子於二者同加稱許。蓋以家庭與國家之責任,武士與師儒之責任,在原則上實未嘗有高下,而唯以吾人所居時位,以定何者為先。此蓋亦古中國之所以無公德私德之分之一故也。
此種中國儒家道德思想中之差別慧與平等慧之根原,乃在人之具涵蓋性、普遍性之仁心、仁性,必須當機以表現其情,以與特殊情境中之人物相遇。特殊情境之人物如何來感,吾即有如何之應,感應渾成為一體,吾之應之差別,當隨來感者之差別而差別。此不以同等之應,對差別之感,正見吾人之能不滯於一特定之應之方式,而心恆能自超越涵蓋於應之方式,以過而不留,乃常能以新新之應,付新新之感也。是吾人之特殊化吾人之心,以差別還差別,正所以使吾之具涵蓋性、普遍性之心,常保其本性之純一不二,而恆平等自如也。夫然,故為"差別之應"之道德行為,雖一一各為一絕對,而實各為同一之絕對平等心之各種絕對,則知其可表現真正相同之價值,而在原則上,皆不可互否定其價值,惟當任其差別以俱成。是平等慧與差別慧,實相依以立,二慧亦互為平等,又宛然差別,此中國人人生思想之大平等慧也。中國詩人有雲"千江有水千江月,萬里無雲萬里天",知此二句之義,即知此段之所言矣。
吾人觀西方之人生思想,恆不免人與神不相平等,人與物亦不相平等。其不願神高居人上者,則恆否定神之存在;其欲人與物平等者,則恆主視人如物之唯物論。在人間社會中,言集體者,恆不免抹殺個人,視個人為社會之一齒輪、一細胞;尊個人者,不免視集體為個人之桎梏。在個人與個人之間,則利己主義反利他主義,利他主義反利己主義。其善言個人與個人之平等者,莫尚於康得之由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以言一切人平等。而善言個人與集體之相涵者,莫尚於黑格爾、菲希特之以個人心,即通於普遍客觀心,而普遍客觀之心即在個人之心中。彼等亦知個人之心之普遍性,當表現於特殊情境下,而後能具體化,而後有實在性。然彼等仍謂此具體化於特殊情境之心,隸屬於個人之整個心;而個人之心,則與他人之心交涵互攝,以隸屬於一絕對之普遍客觀心,即上帝。唯此普遍客觀心真能涵蓋一切而真無限,彼等仍未能真看重或真知絕對普遍客觀心,即全部內在於個人心,以與之為一;而個人之心,即全部內在於當下與物感通之心中,而無歉無餘。依中國儒家思想,則匪特統體一太極,且人人一太極。匪特一人一太極,而是一事一太極。不特人可與上帝平等,個人與一切人平等,而個人一切道德行為之價值,個人與其他事物分別構成之各種關係下之各種事,亦可互為平等。個人與他人或集體社會或宇宙之關係,可分別的只為統率於個人之各種關係之一。由是乃真覺宇宙萬物與社會之包含個人,而個人之心亦包含宇宙萬物與社會。宇宙萬物與社會之大,亦無權使個人犧牲當機所應盡,個人對自己之表面至小之責任,或強使個人亂其盡責時之先後之序。唯個人可以為社會而成仁取義,為天地立心,此乃成物兼成己,然此非個人作犧牲之謂。而由人當有成己成物之志,人固不能自限於其任何之責任,冀有所息肩;以任何事物皆在其性分之內,人不當絕其所以感通之道,於任一事物之前也。斯乃中國儒者,以大平等心言道德生活而立人極、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之教也。
吾人之所謂大平等心之道德,即中國古所謂終始為一貫之仁義禮智之德。仁義禮智之德為性德,人性即天性,而人心即天心,此為天人之不二而平等。而仁性仁心之廓然大公,普遍而無私,能與一切所接之事物相感通,而恆自一如,是仁之平等運也。此一切所接之事物,皆一一各為一具體之特殊。吾人於是一一肯定其為特殊,而不以其一慢其他,而同承之以敬意,此禮之平等運也。順一一之為特殊,而應之以特殊至當不易之道,而各不相亂,同得其正位:父慈、子孝、兄良、弟娣、夫義、婦順、長惠、幼順、君仁、臣忠,使事物皆得其所,此人之以義制事之平等運也。人以義制事,而事物各得於其正位上成就,此事之干,而此仁心之流行之終。此吾心之理之實現於客觀事物,而再反照復歸於吾人之自心,為吾人所自覺而成智。由此心之復歸於其自己,終始條理,而後此仁心復繼有所感通,以流行不息。一切不同之智,皆由心之復歸於自己,而無所滯留。一切智之如如,亦不相害,此智之平等運也。而在當機,則具體事物之陳於吾前者,恆為一特殊。於是吾心之仁義禮智,亦只有一特殊之表現方式。至於當諸具體事物,散陳於吾人之前者,為多種之時,則吾初固須同與之有所感通,而分別加以肯定,而承之以禮,唯當此諸事物之差別見,吾又不能在吾人所居之特殊之分位上,同時加以成就時,則吾人不能不權衡其輕重,知所先後,而有所選擇,有所裁製,使吾人當前所當應之事物,只為一確定之特殊具體之事物;吾之仁與禮,乃專注於此事物而集中,而吾之義與智,乃只歸於一特殊之表現方式,使吾人之仁義禮智之心,在此特殊表現方式中,充於內而形於外,而感通於事物。而此充內形外之心,亦即統體是一肫肫其仁。此中誠敬之意,是禮。自製其私慾,是義。昭然明白之自覺,即智。此又常內在於吾心之仁禮義智之全貌,所以使吾人真能在一特殊之表現方式下,成就此當機之特殊具體事物,而合乎仁義禮智者也。
(七)良知與當然之理之內在性
然吾人道德生活中最大之問題,蓋在吾人如何知一至當不易的表現仁義禮智之特殊方式。具體特殊之事物,萬變不窮,吾人所以應之或是或非之方式,亦萬變不窮。吾將何自而盡知之?具體特殊之事物之散陳於吾前者,吾又將如何權衡其輕重,而知所先後以作斷制?故人恆欲求之一普遍之道德規律或行為之法則,以御萬變不窮之事物。然實則克就具體特殊事物之具體特殊性而言,吾人乃永不能有一固定之規律法則,可以先知之而一勞永逸,以之應事,即永無錯誤者。世之言道德規律者,亦如吾人上所言之仁義禮智。仁義禮智或其他道德規律之為普遍,皆在其只規定吾人之存心,而不規定吾人在當機之如何表現吾人存心之道德行為方式。此吾人上所以言實際之道德生活,必為吾人精神上之一新新不已之創辟也。然吾人不能先知此當機而應之至當不易之道德行為方式,並不礙吾人之能行道德。而吾人既有仁義禮智之心,能以仁義禮智存心,吾人自能當機而知所當為,並擇其所當為,此即吾人之良知。西方人言良心,多隻自其具備各種道德原理或道德情操言。中國先哲如王陽明言良知,則重在言人之本來能知如何應當下之具體事物之當然之道,而依之以行。自中國儒家人生思想以觀,人如原不能知"如何應當下之具體事物之當然之道"而依之以行,則人亦將無處而求得此道。人如不能自信其能知善,能行善,則人將唯以奉他人之命令,襲取世俗之陳言,或仿效他人之行為,以定其行為之方式。則一切道德行為,皆為向外襲取而非自發,亦即失其道德性。故人必須先自信其性之本善,心本來能知善,本來能知在當下之特殊具體之事物前,如何應之之當然之道也。
吾人之所以能當機而有良知,以知吾人當如何應物之當然之道者,其證在吾人之接物時,凡有感無不能有應。而一切之隨感而應,凡非出於習氣與私慾者,初皆無不善而合當然之道者。即自然之飲食男女之欲,聲色貨利之好,與真理之尋求,神秘奇妙者之讚嘆,其初皆本於人與物感通之良知良能,而未嘗有不善也。此中吾人所以應所感者之道,似皆為所感者之所直接規定,不待思慮安排而發出。吾人固不於此憂吾人之不能得一應之之道也。至於當吾人與他人相接之際,或所欲望者關涉他人之際,吾人此時只須此心不陷溺於自然之欲望,而常呈此心之虛靈性、涵蓋性、主宰性,或以仁義禮智存心,吾人之心亦即可與他人之心相感通,而以成就或不違他人之心情之所願欲,為吾人之一道德責任。他人對我所願欲者不同,其與我之位元分上之關係不同,吾人之心即可隨此種種不同處之被感,而有一不同之應。吾人亦不須憂吾人於此無應之之道也。吾人所接之不同人物,皆似在外。外之有如此如此之人物之在吾之前,亦可謂為我之心當下所遭遇之命運。然我之所以能隨其不同,而有不同之應,則純為我之所自發,而唯表現我之心性者。故我之心性中,亦不僅具普遍之仁義禮智之性理,亦具"所以應不同事物而表現此心性"之不同方式,以為其理。此理之內在而不能先知,不特不礙吾人當機能隨所感所接者之特殊性而有一特殊之應。而亦正以吾人之在事物未感之時,不能先有一合理之應之方式,先行呈現,橫梗於心,吾人之心乃能不受阻礙,而能分別應萬變以不同之方式,而皆可合理。故此方式之不能先知,亦正所以使吾人當機而應之事,得直發而無阻者。誠然,吾人所遭遇之特殊情境中,恆有各種疑難之問題,如情境中之事物之真相或本質之畢竟如何,此為屬於純知者。如道德責任之輕重先後之當如何權衡,此為屬於道德生活本身者。此皆有待於吾人之自覺的運用理性上之反省,或行為上之嘗試錯誤,以為最後之決定。然吾人若不求決定則已,吾人若求一決定,即先肯定此一種決定之能有而必有。亦即謂吾人在此時,必肯定此"至當不易之應之之理"原具於吾人之超越自我之中,或具於吾人整個心性之全體大用中。吾人之求此決定,亦所以顯吾心中原具之此理。夫然故其表面之向外向前尋求此理,即所以向內反顯吾此心之理。因而此中之自覺運用理性之反省與行為上之嘗試,以輔助吾人之作一決定之工夫,皆一方為積極的用心,一方即為消極的去除吾人對此理之無明。自此自覺的運用理性,以作反省與行為上之嘗試本身上看,吾人之用心,誠必超越於直接呈現之情境,而根據過去之經驗,以解釋情境中之事物未知之性質,思辨事物之屬於何類,或濟以試驗,以定其性質與種類;再根據反省,思吾人過去對同類之事物,曾以何道應之;若此事物因其特殊性,而又兼屬於他類;則吾又將根據反省,而知吾人當兼取如何如何之道應之。由是而綜合各方面依理性而生之反省,與最初自己之直接反應,方可決定一"特殊具體而較最合理之當機而應之"之道,以付諸行為。而由行為之結果,又可反以轉證吾之應之之道,與事物之情,能否相孚應而相感通,以見其是否真至當不易。
吾人如上所言,依自覺的理性之運用而作之思辨反省,可極之複雜而牽涉至廣。然其目的終不外使吾人當前之應之之道,可一方與當前事物相孚應,一方與吾人如何應其他相關事物之道相和諧,不相矛盾;而求吾人人格內部各種應物之行為,互不相礙,而皆各有所當。故此中思辨反省之活動,固為內向,其所通過者,亦為各當其位之特殊行為。由此行為,以顯此心之理之分殊,而與當機特殊事物相感通。夫然,吾人之自覺的實踐理性之大用,仍不在乎成就平等,而在成就差異;亦不在乎解決矛盾以直接形成綜合和諧之思想,而在於差異之一一成就上,見中和之情之致於萬物。此理性大用之所自生,則依於理性活動中之普遍概念,可唯是理性活動所通過,而非理性活動所留駐。理性活動之本質,可唯在能超越一特定之觀念而及於其他。故不僅特定之觀念為一特定之觀念,而心中所執之普遍概念,亦為一特定之觀念,而不堪留駐者。吾人由一特定之觀念至另一特定之觀念,固常不能不賴二者間普遍共通之理,以為理性活動之所通過。然吾人之理性活動,既可不在此中之二較特殊之觀念上,亦可不在共通普遍之理之概念本身,而可在兩者之具體的統一上。此具體的統一為一全體。然其本身可不被自覺為一全體。吾人之生動活潑之理性活動,亦可不留駐於此全體之觀念;可唯是賴其間之普遍者以為道路,而恆超越一特殊者以及於其他一特殊者。吾人之實踐的理性活動,則在順應一特殊者之特殊性,而付與一特殊之反應。當一特殊之事物,依一定之理,而改易變化,為另一特殊事物時,吾人即當自然超越原來之特殊反應之方式,而易以另一特殊之反應方式。由是而實踐理性活動所顯之理,唯是以差別應差別之理,亦即於每一事顯一理之理。此於每一事顯一理之可以成為實踐理性活動最高表現者,正以理性活動之本質,可唯在其能處處超越特定觀念之執著。人或以一事一理之理,只為特殊事之特殊理,便無普遍性,故不能為理性活動所寄託。然自一方觀之,則理性活動之寄託於普遍者也,可唯在其為理性活動之由一觀念至另一觀念之通路。普遍概念之價值,亦可只在其可以資理性活動求通之用。然任一普遍概念之本身,皆有所通,亦有所不通,即不足以顯理性活動之全體大用。唯當吾人知一事一理,而不執任何普遍概念,以觀事物之理,以定應事之方時,吾人之心,乃一無執著。吾人之理性活動,乃真運行不滯。夫然,故道德之法則之為理性活動之表現,正不須自其實際上可普遍的應用之範圍上說。而可只須自其與其他法則之不相礙上說。由是而對一特殊之事之特殊之應之之道,雖永不能重複的得同樣應用之所;然吾人仍可依於一如在同一特殊情境下,則吾人當以如此如此之特殊之道應之之自覺,而視之為一普遍之法則。此普遍之法則之普遍性,則唯由此法則之與其他當然之法則皆不相礙而成立,或直接由其表現理性活動自身之超越性、涵蓋性,或理性活動自身之普遍性(理性活動自身原是求普遍的,即原自具普遍性的。可參考前章)而成立者也。
(八)恕道與過失罪惡之拔除
吾人以上所言,唯在說明吾人之良知,原能知一切如何應特殊具體之事物之特殊具體之理。而人之實踐理性活動之歸宿,亦唯在順差別而差別之,於一一之事,應之以一一之理。故事無窮,理亦無窮。事理相孚而不相冒,此之謂理事無礙,事事無礙。而由事理或事事之無礙,即以見人之理性活動本身之超越性與涵蓋性、普遍性。然此非吾人能念念皆直達一理事相孚之境,而無錯誤或過失之謂。如實言之,在吾人之自覺的道德生活中,吾人必發現吾人之恆在犯錯誤過失。如不經錯誤與過失,吾人即不能真應物而皆當。錯誤過失之原,在吾人之心之陷於私慾,亦即在吾人恆有執著而求其普遍化。此普遍化恆只表現吾人理性之抽象的普遍性,不表現其具體的普遍性,或真普遍性。此過失之必不能免,吾人於上章已言其故。而此過失之改悔,則賴吾人自陷溺執著超拔,而明心復性,而依性以生情。然此種明心復性之工夫,可一方是由吾人所自發,一方亦正待吾人過失之行或善行之受阻礙於他人或環境,以促進吾之反省。吾人有過失行為所以恆受阻礙於他人,由於吾人之此種行為,恆與他人之情不相孚應,而拂人之情。人之情被拂,必再求伸展,即還對吾人之行為之表現,予以報復,而吾人之行即將受阻礙於對方。至於善行之可受阻礙於他人者,則由他人之有過失,可反而視吾之善行,為彼阻礙,如盜之憎主人。然人在求自覺的道德生活時,則吾以有過失而受困折阻礙,亦可以使吾人自覺其過失,而反求善行。即吾以吾之善行而受困折阻礙,亦可以使吾人之自覺其善行,而更求所以保存或擴大此善行;並求改易人之過失,以同歸於好善。又是而吾人之受阻礙於他人或環境,遂皆可為使我更從事自覺的遷善改過,求明心復性,以依性生情之工夫者。吾人慾免於過失之道,最好即是吾人能先設身處地,居於他人之位,以設想吾對之之行為,是否彼所堪受願受。同時由他人對我之某一行為,乃我所不堪受不願受,而惡之之處,念吾之不當再以同樣之行為施諸他人。此之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不欲人加諸我也,吾亦欲毋加諸人"之恕道,亦"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惡於左,毋以交於右"之絜矩之道。由恕道或絜矩之道而吾人之存心,即一方直接超越我之自己,而透入對方;以人之情勘定自己之情,以己之情度人之情,以自拔於罪惡過失之外。同時亦即對社會上他人之罪惡過失之流行及於我者,一一加以截斷,而轉化之,為我行善之資。故此恕道,即成為人之求明心復性之切實下手工夫,亦人之求拔除人類社會罪惡,最切近而人人可行之道。至於人之行善,而受阻礙於他人之罪惡過失之行為,則依儒家之人生思想,亦不以他人之罪惡過失之責任,當由我代為擔負。儒家並以惡惡之心,為人所當有。以直報怨,固無私憤,而亦有義憤。由此義憤之心,則人亦可自然更堅其好善,而保存擴大其善行。人真能擴大善行,即見善之日增而見惡之日減,義憤乃可不趨於偏激,而可化為"助人之改過以去其罪惡,同歸於好善"之志。此皆見吾人之可於此充滿過失罪惡之自己與他人中,無往而不可得其為善之勝緣。人己之過失,及其所致於人己之阻礙,吾人一朝能加以反省,則見其皆所以促進我之為善,以日進無疆;亦促進我之與人,共勉於遷善改過之聖賢之道者。此亦即儒家之所以肯定此有過失罪惡與阻礙苦痛之世界,而超渡之之道。此與耶穌之所以肯定此有過失罪惡之世界,求超渡之之道不同。耶穌原諒他人之罪惡,而自己身受苦痛,以求他人罪惡之拔除。其人格固極偉大,而使人感動。然此非人人之所行,而亦不能絕對阻止罪惡之流行。因耶穌之自我犧牲,使其立腳點,在天國而不在世間。即在世間無一阻礙罪惡之流行之立腳點。儒家之忠恕之道,以直報怨,則可以使人人皆在世間有一立腳點,以阻礙自己與他人之過失罪惡之流行。義憤及與人為善之心,亦皆可以直接使善之在世間,得其自然生長之道路。此儒家人生思想之極高明而道中庸之又一端也。
(九)修養重建本教始之工夫
中國儒家人生思想,固重在使吾人應特殊之事事物物各得其當;而待人接物,隨處求以忠恕存心。然中國儒家人生思想之言道德修養,則並非只重在於臨事時,考察何者之應為,或徒在過惡已發生處用功。尤重要者,乃在與事物未接而過惡未生時,絕過惡之機於未發之前。西方中世宗教徒,在道德生活中之奮鬥,恆表現於已犯罪惡後之愧悔並交,涕泗橫流,而祈神相助;或於私慾大作後,強為壓制,自施苦刑。哲學家言道德,亦多重建立道德規律,規定一一之義務與當然命令,而依之以實踐。如康得之說是也。故西哲恆以道德純為行為上事,唯賴吾人之自覺的努力與奮鬥,以成就道德人格。中國儒者,則除一方知道德為行為上之事,重悔改過惡,嚴於自律以外,尤重在使人之性情之流露,行為之表現,自然合於道德。最高之道德境界,則為如聖人之"不思而中,不勉而得",純是一片天機之流行。西哲凱薩林( keyseling )於其哲學家旅行記,謂東方人生最高理想,重在其人之"是什麼",而不重人之"作什麼"。人恆由作什麼而是什麼,然人亦恆先是什麼而作什麼。西方人言道德生活,恆重在要人之自覺的作什麼,以成為是什麼。而中國人之言道德修養,則除此以外,尤重在賴人之各種文化之陶冶,內心之涵養等,以使其氣質習慣之日益遷化於不自覺,自然能隨處流露性情,表現善行。故在中國之道德教育中,首重禮樂。實則中國古所謂禮本身,即含藝術之意味,而有樂意。中國古所謂禮樂之教,重在於人最平常之日常生活,人之飲食、衣服、宮室、男女居室、父子、夫婦、兄弟之相處、賓客應對之際、冠、婚、喪、祭、射、鄉、朝、聘之事中,皆養成一種順乎中和之性情。禮樂之教之精義,與其說注重人之如何行為之合規則,不如說重在求人行為時之顏色、聲音、態度、儀表、氣象之可敬愛。故禮樂之教育乃自然的陶養人之道德性情之教育。禮樂之教育,始於人未能有自覺的理性思維之幼年。人在能有自覺的理性思維之後,人仍當在明顯之行為所自發之態度、儀表、顏色、氣象上加意。聖人之德必須脺面盎背,施於四體。故孔子言君子有九思:"視思明,聽思聰,色思溫,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問,忿思難,見得思義。"皆關涉於吾人純粹之態度者。禮樂之生活,乃超乎自覺的理性之運用者。亦可謂禮樂之生活,為吾人用自覺理性於超理性生活之感性生活,而使之美化,以合乎善者。此非直接用理性於抽象道德標準之思維,亦非用理性於有目的之行為之各種規畫上。夫然,故禮樂能陶養人德性於明顯道德行為之先。禮記謂"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使人日徒善遠罪而不自知也。易曰,差以毫釐,謬以千里,此之謂也。"以中國言道德,重平日生活之禮樂陶養,與西方人言道德之重立規律,尚在神前懺悔,求其原恕救度者相較,則西方人言道德猶不免近乎法律上之立法與審判,一方含一種事前猜防之意味,一方又為求補救於事後。蓋未及以禮樂言道德修養者,事先無猜防人之犯罪之心,而恆能自然絕人過惡於幾先也。
中國儒者言道德修養重禮樂,意即謂人之能有合道德之行事,必須立於無明顯之內心衝突之地,賴各種文化生活,以培養人之德性。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中國儒者言人生問題之最高智慧,即知一切事在本上、始上下工夫則易,在末上、終上謀補救則難。所謂重建本教始是也。禮樂陶養人之德性於人之幼年、於未感明顯道德上疑難問題之先、於個人或家庭之平常生活中,是培養人之道德之本原至簡易之道也。而即在人之有自覺理性之運用時,中國先哲言內心之道德修養,亦重在於過惡之機初動時,即加覺察,不俟其發出而泛濫,再加以阻遏。此重省察之工夫,亦在本始上用工夫之一端。故論語中曾子日三省其身。易傳貴研幾以成天下之務。又謂"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大學所謂誠意、正心。中庸所謂慎獨。所謂"君子內省不疚,無惡於志,君子之所不可及者,其惟人之所不可見乎"。及以後宋儒之言省察,言涵養,皆無不是從此心地之隱微處下手。陽明所謂"殺人當在咽喉上著刀"。此種鞭辟近里工夫,構成宋明二代之道學、理學,或心學。而其中如程明道之識仁,直言"仁者與物無對"。陸象山所謂"先立乎其大者",直自"宇宙即吾心,吾心即宇宙"之超越而涵蓋之胸襟度量開始。王陽明之直自至善而無善無惡,與天地同體之良知靈明上指點。王龍溪之直自先天正心之學中立根,所謂在混噸中立根基。羅近溪之自"性體平常處"之乾知坤能上提撕。皆所以使人先立於一至善無過之心地。一直順此流行,則可不以機械之道德規律自束。所謂"不須防檢,不須窮索","不須安排"於善惡之念,"才動即覺,才覺即化";更能備極高明,而致簡易。人誠依此用功,真有自得,則性情之自然流露,亦恆能合理,以幾於聖人之不思而中,不勉而得之境界矣。以此視人之唯在過惡之發出上,與之辛苦奮鬥,立於衝突之地,以求和協。則本末之道迥殊,而為效之難易,如天淵之別矣。
(十)一切人生活動皆可為一目的
儒家人生思想根本精神,吾人亦可謂在肯定全幅之人生。於人生之一切活動,一切遭遇,皆能發現其價值。依儒家之隨所感之差別而應以差別之人生態度,則人人皆為一太極,事事皆為一太極,而皆有其絕對唯一之本身價值。不特無人可被視為他人之手段與工具。凡當人之利用他人為手段工具時,吾人恆視他人為無本身價值。此時,吾人之心即冒過他人,而不真見其為人。由是他人對我,遂非真實之存在,而為一空虛之存在。故如吾人能直達某目的,或已達某目的,他人即顯為可有可無者。又凡為手段工具者之價值,唯在其對結果之效用。如其他物有可致同一結果之效用,吾亦可以他物代之。因而手段工具之物,乃只表現一抽象的普遍效用性,而不表現具體的特殊性或個性者。故人而一朝真認識一切人,同有超越之自我,同有自發之理性,而一切人又同為一有真實的具體的特殊性,或個性時,人即知"視人人各為一目的",為吾人對人之根本道德。然吾人如知吾人每一具體之活動,皆有其不可代替之特殊之價值,且皆為依於吾人自發之理性活動,或超越自我而有;則一種具體活動,不能只為另一活動之手段,正當與一人不能為另一人手段同。如吾人以前一具體活動,為後一具體活動之手段,亦即同於以"前一活動之我"為"後一活動之我"之手段。如今日之我可為明日之我之手段,則他人之我又何不可為我之手段?故最高之尊重人生之態度,必不特不當使此一人之我為另一人之我之手段,抑且不當以作一時活動之我,為作另一時活動之我之手段。吾人如以一時之活動為另一時活動之手段,則吾人即使此時之活動為失其本身之價值,而使吾人人生之此一段活動為空虛。吾人如能直達後一段之活動,此一時之我之活動,亦為非必須有而可有可無者。而此一段之我之任何活動,只須能達某目的,吾人亦將無所別擇。由是而此一段之我之活動,亦只對以後之目的有一抽象之普遍效用,而無具體的特殊性或個性者。夫然,故吾人人生中,如為手段之活動愈多,或本身堪為目的之活動愈少,吾人一朝加以反省時,必愈感吾人生命空虛,覺吾人之生命為可存在可不存在者,或在存在與不存在間搖擺者,而將生一無所依之感。同時愈覺自我之存在,非一具體而有特殊性、個性之存在矣。
大率吾人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只覺某一類之活動,只可為一手段。而另一類之活動,則可本身為一目的。其所視為手段或目的者,則以人而異。通常人恆謂,吾人以較低之活動為手段,以較高之活動為目的,斯為足貴。如為求真理而謀生存,為人類而求真理是也。反之,如以較低之活動為目的,而以較高之活動為手段,則不足貴。如為名利而求學問,以人類之幸福作試驗,而求證一主義之真偽是也。通常,人當有一目的在前時,於手段之事,雖本不感趣味;亦可由對目的之希望,而或增加作手段之活動之趣味,忍耐作手段之活動之苦痛,而賦手段之活動以意義與價值。似亦未嘗由此手段之活動無本身價值,便於從事之時,生空虛感。故在西哲之中如功利主義、快樂主義者,恆以快樂為唯一有本身價值,以人生一切活動皆人之求快樂之手段。亞里士多德,亦以一切道德活動皆為術,所以達幸福之目的者。康得則以道德意志為本身之善,而其他之日常經驗中之活動,則多隻可為求快樂之手段;而不識道德,唯樂是求之人,則其一切活動,皆為一手段。西方宗教家又不免以上達天國為人生之目的,人在世間之一切事,皆若為人上升天國之手段。西方大哲中,唯斯賓諾薩,重廢除目的之觀念而深論自然之無目的。自然萬物,乃無一物可為他物之手段,人心靈之活動與身體之活動,亦並行而不能互為手段。道德即幸福,非幸福之手段。真智慧真觀念即真理,亦非顯真理之手段。現實生活上之求生存等,亦非得智慧之手段,因得智慧即得生存也。西方自然主義者,則雖知自然本身無目的,又恆視人之生命精神活動為自然達其目的之手段。至西方黑格爾之理想主義,則使人有一印象:即人生之一切手段活動在一階段皆可為目的,而在另一階段則又為手段。手段之活動與目的之活動恆互相轉化,互相依賴,而在本質上為一。即絕對精神自身,亦是一方為目的,一方以其自身為手段,--客觀化為自然,再返於其自身,即復現為精神,而完成其目的。黑格爾之哲學所注重者為一切"過渡"()之思維。凡被過渡者皆一時之手段,而所過渡及者則可謂為一時之目的。宇宙人生如是而為一辨證之歷程,以使一存在、一切人生活動,則皆在目的與手段內輪轉。自形上學言之,黑氏智慧固甚高。然自人生哲學言之,則其說使人覺整個人生歷程無真正之貞定處。黑氏整個之歷史哲學,尤使人不免有一切文化之事變、英雄人物,皆若只為絕對精神表現其自身之手段,而不見人之一一文化活動、一一個體人格之可貞定為一具內在之目的者也。
然依究極之義言之,則上列諸說,至少在文字上看,皆有病在。如實言之,宇宙一切存在與一切人,實當先直接視其本身為一目的。人生一切活動,亦皆當一一本身各視為一目的,無一自然物可只視為人類之手段。人生活動亦非自然達其目的之手段。無一人可為他人之手段,亦無一個人可為自然、國家,或集體社會之手段,亦無一人生活動,真可視為其他人生活動之手段。孟子謂: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非只謂人當選擇手段,不可視他人為手段而已;手段須選擇,則手段之選擇,可為一目的明矣。手段選擇可為目的,則手段本身即亦可為目的。吾人試觀人生有何活動,不曾被人視其本身即目的者乎?既知任何一活動皆可被人視之為目的,即知人之精神可貞定於當下一事,而不須以此事為他事手段矣。孟子曰:"哭死而哀,非為生者也。經德不回,非以干祿也。言語必信,非以正行也。"其辨利義者,正以凡當為者本身即為一目的,而不可以之為求得其他利益,獲得任何效果之手段之謂也。誠然,人之行為不能不講方法,則似不能不有手段。然實則當吾人講方法,而表面自覺是以作一事為手段之時;吾人在肯定此手段為必須有而應當有時;吾人當下即須擴大原先之目的,而包括作此手段事,為我之一當下之目的。且轉移吾人之原先之目的,而以作此手段事,為直接而切近之目的。吾人之所以由有一目的在前,而對吾人原不感興趣而為手段之事有興趣,而若將目的之意義與價值賦與手段,似不覺有空虛感者;正以手段於不自覺間已半轉為一當下目的之故也。若吾人進而真知此手段為必須有,非先經此手段之間接,不能達目的。吾人依此真知,以自己規定吾人之行為;謂此手段,為當前之我所唯一能採取,當採取,而非可任意變換者;或者於每一變換,亦視為對當前之我,為唯一能採取者當採取者;則當前之手段,即為一不可代替之具體特殊之活動。吾人之精神即可全貞定於其中,無搖擺之餘地,而得所止息。而此時,此手段之活動,亦即成非有不可,而不可無之"充實的存在",為吾人之精神當集中意念以從事,而不當冒之而過者。果此手段之活動,成為必有而當有之具體特殊之活動,為吾人精神意念集中之所,則此手段之活動,即全轉成吾人當下之一目的。而吾人之從事於此,為有本身之意義與價值者矣。若吾人不能依此措思以使最初視為手段之活動,全化為當下之目的,則所謂不覺空虛者,仍實有一半為空虛。唯吾人疏於反省,或未能覺察耳。
至於人之以低下之活動,作達較高尚之目的之手段,雖為世所嘉許。然其所以較堪嘉許,唯在由此而可提升增大低下活動之價值意義,而非謂此手段之活動本身,決不可視為一目的,而無其本身之價值意義之謂。吾在一甚長之時間,皆以為人之男女、飲食之活動,社會工農業、經濟、法律等事業,皆無本身價值,而唯是人過較高之精神文化生活之手段。然吾今乃知此意之偏頗。如實言之,人誠必須志於精神文化之生活。人亦因有精神文化之生活,人乃配利用萬物以養其生。然吾人亦不能謂人之生存,一切生命之生存,及一切物之變化歷程中,無其本身價值之存在。謂價值有高下,為高者之實現而犧牲低者則可,然以低者毫無其本身價值,則不可。飲食男女之生活,乃人與物,人與異性生命之感通,亦未嘗非顯人之性情之德者也。故吾人雖不能以飲食男女之生活,為人生之最高目的,然亦不能不謂之亦為一種可以獨立存在之目的。夫然,而當下之見色聞聲、一飲一啄、一呼一吸之活動,亦莫不本身可為目的,皆未嘗不可任天而動,不必隨處以思慮安排,而亦不須如自然主義者之以身體之保存、種族生命之延長,達自然之目的為說。若如此說,則又是今日之生命為明日生命之手段,父母為子女之手段,今人為未來人之手段,人為自然之手段之說,而使人之此種活動,成為空虛無實者矣。
(十一)人生一切活動與苦樂之遭遇皆充滿價值意義
吾人誠知人生之一切活動本身,皆可為當下之目的,而不須視之為手段;則通常所謂一活動之可以為另一活動之手段雲者,實即一活動之價值意義可貫注於另一活動之謂。人生之一切活動之價值,實只當有互相貫通、互相照映、互相促進增益其意義之關係,而無所謂此只為彼之一手段,而其本身毫無價值之說。孝也者所以事長,慈也者所以使眾,齊家而能治國,治國而能平天下。此非齊家為治國之手段,治國為平天下之手段之說也。通常所謂由一手段過渡至一目的之活動,或由一目的之活動過渡至更高之目的的活動;亦只當視為吾人之活動之不斷升進,以成一層層上達之歷程,而非一活動之價值之被否定而揚棄。吾人再由此人生活動之各具本身價值,以曠觀人類社會文化歷史之歷程,與宇宙之根本原理,便真見其亦即一價值之繼續不斷實現,而日益充盈於事事物物之歷程。此即為一"善"之周遍的流行也。
儒家人生思想之肯定人生一切活動,皆具備本身價值,皆當視為一目的之說;亦不同於西方快樂主義、功利主義者之以"人生之一切活動滿足時之快樂,皆為一善,人生應以快樂為目的"之說。儒家之人生思想,於苦樂之問題之主張,乃既不主張人生唯應以苦行自勵,亦非以人生之目的唯在快樂。西方人生思想,則恆搖曳於此二端。希臘人之生活喜求樂,中世紀基督教則鄙棄一切世俗活動之快樂,唯求神加被吾人以道福( bless )。希臘斯多噶派及後來一切理性主義者、理想主義者均輕快樂。快樂主義、功利主義者乃起而矯其弊,謂快樂為自明之善,人生當以快樂為目的。夫快樂之自身,不足為人生之最高目的,西方人評之者已多。今世摩耳( g.e.moore )於其倫理學原理中駁快樂論曰,吾人試思一種境界,其中一切皆無有,唯有一無盡之快樂,再問其是否可為人生最高目的。又思一幸災樂禍者,於他人愈苦痛時愈感快樂,試想此心境是否有道德。人便皆知快樂本身為唯一有價值說之妄。西方理想主義者如格林,更直就人生所求,乃一目的之實現,而非目的實現後之快樂,快樂唯是一附帶情感以為說。康得尤嚴責求快樂之非道德。今西方快樂主義者,又以絕對不產生快樂之行為,不能為善,故樂為善之必須條件以為說。西方倫理學對此問題之辯論,乃迄今未有定論者。然在中國先哲除偽列子楊朱篇外,蓋無以人生目的惟在快樂之論,道家教人為天人,儒家教人求仁義禮智,明善誠身,皆未言人唯以求快樂為目的。然儒、道、墨又皆未嘗絕對鄙棄快樂。墨家自尚苦行,乃以求他人之樂。莊子言游心於萬化者,則樂不可勝計,而主以知養恬,以恬養知。恬愉亦樂也。孔子之人格,一方"發憤忘食",一方亦"樂以忘憂"。論語第一句即"學而時習之,不亦悅乎"。孟子自道其三樂,言"禮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宋代理學始於周濂溪之教二程尋孔顏樂處。張橫渠謂"和樂,道之端乎,和則可大,樂則可久"。陽明又有"樂為心之本體"之言。其弟子王心齋作樂學歌言"學是樂,樂是學,不學是不樂,不樂是不學。天下之學何如此樂,天下之樂何如此學"。是皆見儒、道二家不鄙棄快樂。而吾人試考中國儒、道二家所言之樂之所自來,則又見其與西方快樂主義、功利主義之言不同。西方快樂主義者言快樂之原,或謂在所欲物之獲得而感滿足,如近世之快樂主義者。或謂在心靈不為外物所干擾,而無所貪求與恐怖,如伊辟鳩魯。前者之樂,由於得物,後者之樂,由於絕物,彼等蓋皆由畏苦痛而求樂。然道家、儒家言快樂,則既皆不由於得物,亦不由於絕物,亦非以畏苦而求樂。莊子之樂在游心於萬物,則非絕物。儒家更主與物感通,尤非絕物。莊子言無待,而超越於一切死生、得失、貧賤、利害、禍福、貴賤之計較外,其樂亦不由於外物而得。其樂唯生於心靈之解脫而無所執,游於萬化而未始有極,以官天地而府萬物。故此樂亦由心靈自身之積極活動來。儒家所言之樂與莊子異。此乃生機不息,生趣盎然之樂。然其不由外物來而來自內心,與莊子同。故顏淵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而不改其樂。原憲"捉襟而肘見,納履而踵決,歌聲若出金石"。孟子謂"天降大任,……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皆生於憂患之環境,死於內心之安樂者也。
大率凡人之情,皆畏苦而求樂。英人狄肯生( dickenson )希臘人之人生觀一書,論希臘人之樂生,亦原於其初極怕死,以死為滅盡無餘,乃尋樂以自遣雲。故快樂主義、功利主義之哲學,實是順俗情之哲學。然人生精神生活之進一步,即當不求世俗之樂,而表現一不畏苦而願受苦之精神。故西方中世宗教家之精神,及西哲中理性主義、理想主義者賤視快樂,誠較一般快樂主義、功利主義者,與希臘人之求歡樂者為高。西方近世文學家、藝術家有理想主義、浪漫主義精神者,亦恆表示鄙棄世俗快樂之趨向,而寧追求苦痛。如卡萊爾謂"能受苦即偉大"( tobecapableofsufferingistobegreat )。歌德之一生經無數戀愛,而當其將成功,即自行逃走。嘗謂"我經驗一切人生之享受,只所以為經其最後之空虛"。晚年又嘗謂"一生快樂之日,不過四禮拜"。托爾斯泰晚年逃出其安樂之家庭,而死於風雪途中,亦正以不願享樂之一念。羅曼羅蘭著"米蓋朗基羅傳"引米氏言:"愈使我苦痛的,我愈歡喜,我的歡樂是悲哀。千萬的歡樂,不及一單獨的悲哀"。均可表示西方近代有理想主義、浪漫主義精神之文學家、藝術家,寧肯受苦之精神,而堪矜貴者。然人能知受苦之為偉大,惟在其不懼苦,而能安於苦,而以苦為樂。西方尼采之"歡樂的智慧"一書,亦發此義。然西方文學家、藝術家求苦痛者,恆不免出於精神之立意亢舉,或謀以苦痛開拓人生經驗。中世基督教徒之不畏苦,則由鄙棄世俗之觀念。故其心皆未必能放平,而真安樂於困厄拂逆與死生之際。中國儒、道二家,則以於一切貧賤憂患之境,皆能安樂,為德之符驗。故慷慨就義者遂不如從容就義者。其中儒家之所以高於道家及西方之宗教家,與斯多噶、伊辟鳩魯學派與理性主義者,則在儒家之充量肯定人生之一切活動,與一切遭遇之價值之精神。於是儒者不僅能安於貧賤與世俗之憂患,亦能安樂於富貴與世俗之幸福。故洪範之五福中富、壽、康寧,亦為儒家所認為人當求者。是乃肯定一切世俗之幸福,對己對人之本身價值。孔子所謂"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君子無入而不自得焉。"張橫渠所謂"富貴福澤,將厚吾之生也,貧賤憂戚,容玉女於成也。"此乃兼安於幸福與憂患,而肯定一切世俗之憂患與幸福之價值之精神也。西方宗教家之自苦精神,恆出自畏世俗之樂引誘之動機。道家之徒,遁跡山林,輕富貴,驕王公,棄天子而不為,亦恆由於其不能發現此世俗幸福之積極價值。斯多噶派以名譽、金錢、健康、壽命等為可有可無之物。而亞里士多德倫理學則謂此乃"無之不可,而有之不足"之物。然中國之儒者,則以此一切世俗之幸福之有無,對己皆不礙吾人精神生活道德生活之成就,亦皆可為進德之資。一切世俗之幸福,如肥馬輕裘,宮室之美,妻子好合,如鼓琴瑟之樂,令聞廣譽之施身,儒者亦認為未嘗不可得之於己,而與人同樂。尤未嘗不望貴為天子,富有四海,行其道於天下。然當富貴而"不以其道得之",則不處。貧賤雖所惡,"不以其道",亦在所不去。程伊川所謂"今日萬鍾,明日餓死,唯義所在。"此孔孟所以今日栖栖皇皇,明日得為卿相,亦不動心也。孟子言"舜居深山之中,與木石居,與鹿豕游……飯嗅茹草,若將終身焉。及其為天子也,披畛衣,鼓琴,二女果,若固有之。"善哉,此固有之之言也。夫然故瞽叟殺人,皋陶為士,舜即當棄天子如敝屣,"竊父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後人如文天祥未起兵勤王時,其生活之豪華,固無殊一般之富貴之家。而當其一朝決心許國,則歷艱難,萬死而無悔;"鼎鑊甘如飴,求之不可得。"夫人誠心安理得,則可以當天下之至苦而無怨;悲願宏深,則可以堪受世俗之洪福而不溺。能貧賤憂患,亦能富貴安樂,能樂生亦能不畏死。故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