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史:社會組織篇 · 第七章 鄉治
歐洲國家積市而成,中國國家積鄉而成,故中國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
鄉蓋古代鄰里鄉黨比閭州族之總名,專稱鄉者則指一國中最高之自治團體(劉熙《釋名》:「五家為伍,以五為名也,又謂之鄰。鄰,連也,相接連也。又曰比,相親比也。五鄰為里,居方一里之中也。五百家為黨。黨,長也,一聚之所尊長也。萬二千五百家為鄉。鄉,向也,眾所向也。」《周禮》鄭《注》:「二千五百家為州,百家為族,二十五家為閭。」)。
《周禮》有鄉師、鄉大夫、州長、黨正、族師、閭胥、比長諸職,《管子》則有鄉師、鄉良人、州長、里尉、游宗、伍長或軌長諸職,其制不盡相吻合。兩書蓋皆戰國末年所記述,未必皆屬事實,即事實亦未必各國從同也。其職權之內容,則《周禮》所說重在鄉官,《管子》所說,重在鄉自治。
《管子》曰:「野與市爭民,鄉與朝爭治。」又曰:「朝不合眾,鄉分治也。」(俱《權修篇》文)其鄉分治之實跡,則如《立政篇》所言: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築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管鍵,管藏於里尉,置閭有司以時閉,有司觀出入者以復於里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於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容,則里尉以譙於游宗,游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譙,敬,而勿復。一再則宥,三則不教。凡孝弟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游宗,游宗以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凡上賢不過等,使能不兼官,罰有罪不獨及,賞有功不專與。……
又《小匡篇》曰:
政既成,鄉不越長,朝不越爵,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士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是故民皆勉於為善。士與其為善於鄉,不如為善於里,與其為善於里,不如為善於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終身之功,……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有不善可得而誅。政成國安,以守則固,以戰則強。
《管子》書中尤有一奇異之制度,曰鄉治之性質以職業為類別,其大類有二:曰士農之鄉,曰工商之鄉。大抵前者如今之鄉村,後者如今之都市。由今日觀之,一地方區域中只有單純一種之職業,為事殆不可能。雖然,一區域中以某種職業為主,則亦非無之。例如英之牛津、劍橋雖亦有工商業,然可命為學校區,其波明罕、門治斯達雖亦有學校,然可命為工業市。《管子》之意大概如此。(《管子·小匡篇》:「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亂。是故聖王處士必於閒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林。今夫士,群萃而州處,閒燕則父與父言義,子與子言孝……長者言愛,幼者言弟,旦夕從事於此,以教其子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是故士之子恆為士。今夫農,群萃而州處,審其四時權節,具備其械器用,……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是故農之子恆為農。今夫工……是故工之子恆為工。今夫商……是故商之子恆為商。」)
《管子》又有所謂「作內政寄軍令」之法,以鄉兵為軍事基礎,且極言其效用曰:
……是故卒伍政定於里,軍旅政定於郊。內教既成,令不得遷徙。故卒伍之人,人與人相保,家與家相愛,少相居,長相游,祭祀相移,死喪相恤,禍福相憂,居處相樂,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戰其聲相聞,立以無亂,晝夜其目相見,足以相識,歡欣足以相死。……
《孟子》述古代井田之制亦曰:
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漢儒《公羊傳》宣十五年何《注》更詳述其制度內容曰:
夫饑寒並至,雖堯舜躬化,不能使野無寇盜;貧富兼併,雖皋陶製法,不能使強不凌弱。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廬舍二畝半,八家……共為一井,故曰井田。……
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以為市,故曰市井。……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肥饒不得獨樂,塪堯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是謂均民力。
在田曰廬,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戶,八家同一巷,中里為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屬,里正比庶人在官者。
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
五穀畢入,民皆居宅。里正緝趨績,男女同巷,相從夜績,至於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飢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
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
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
三年耕,餘一年之畜。九年耕,餘三年之積。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儲。雖遇水旱,民無近憂,四海之內,莫不樂其業。……
綜括上列諸書所述,則古代鄉治主要事業有四:一、農耕合作,二、義務教育,三、辦警察,四、練鄉兵。其精神則在互助,其實行則恃自動,其在於道德上、法律上則一團之人咸負連帶責任。因人類互相依賴,互相友愛,互相監督的本能而充分利用之、浚發之,以構成一美滿而鞏固的社會,此鄉治之遺意也(《周禮·大司徒》:「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其群集燕會之事,見於《儀禮》者,有鄉飲酒禮、鄉射禮;見於《周禮》者,有州社之祭(《州長職》);見於《禮記》者,有賓蠟之祭(《禮運篇》);有郵表畷等之祭(《祭法篇》);見於《論語》者,有儺祭。其他如《詩經》之「琴瑟擊鼓,以迓田祖」(《小雅·甫田篇》),「獻羔祭韭,朋酒斯饗」(《七月篇》)等,大率以歲時聚集一地方團體之全民,於娛樂之中施以教育焉。
諸書所說,是否悉屬古代通行事實,抑有一部分為著書者述其理想中之社會制度,今未敢懸斷。但《左傳》記鄭人游於鄉校以議執政(襄公三十一年),則春秋時確有鄉校可知。《論語》記孔子與鄉人飲酒,則鄉飲酒禮當時通行可知。准此以推,則諸書所說最少有一大部分應認為事實。而鄉治精神,殆有足以令人感動者。故孔子與於蠟賓,慨然想慕「大道之行」(《禮運》文),又曰:「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鄉飲酒義》文)
戰國以降,土地私有,而農民役於豪強。商業勃興,而社會重心移於都市。鄉治漸失其勢力,而規模亦日以隳壞。然在漢時,郡國猶行鄉飲酒、鄉射禮,則其他條目,亦當有行者(?)(《儀禮》鄭《注》「鄉飲酒禮篇目」下云:「今郡國十月行此飲酒禮。」「鄉射禮篇目」下云:「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
其鄉官則有「三老」「嗇夫」「游徼」分掌教育、賦稅、獄訟、捕盜等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
其職權蓋由國家所賦予,其人蓋由長官所察舉,不純屬自治,但所察任例必為本籍人(《漢書·高帝紀》:「二年二月,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者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
多能舉其職,名稱往往著於史冊(例如壺關三老茂上書詔衛太子冤,見《漢書·武帝紀》。朱邑為桐鄉嗇夫,沒而民祀之,見《漢書·循吏傳》。爰延為外黃嗇夫,仁化大行,見《後漢書·本傳》)。
三國六朝,史載蓋闕。惟後魏孝文及後周蘇綽皆曾一度刻意復古,頗著成效。至隋開皇間而鄉官盡廢,無復鄉治可言矣(《日知錄》卷八:「後魏太和中,李衝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循謹者……孝文從之。史言立法之初,多稱不便,及事既施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後周蘇綽作《六條詔書》曰:非真州郡之官皆須善人,爰自黨族閭里正長之職皆當審擇。隋文帝師心變古,開皇十五年始盡罷州郡鄉官。」)。
宋程顥為留城令,立保伍法,量鄉里遠近為保伍,使力役相助,患難相恤,奸偽無所容,孤煢老疾者責親黨使無失所,行旅疾病出於途者皆有所養,時稱善政。王安石因之,名曰保甲法。其始蓋教民以自衛,使習武事,詰奸盜,采《周禮》相保相受之意,而實行商鞅連坐之法,其教育事項、生計事項、救恤則皆未及焉。其後漸練以為鄉兵,欲藉以御外侮,然沮撓者既多,奉行者復無狀,天下騷然,非久旋廢。(熙寧中保甲法: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眾所服者為都保正。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儆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等罪知而不告者,依伍保法連坐。熙寧三年始行於畿甸,以次推及全國。四年始令畿內保丁肆習武事,後亦行於全國。至熙寧九年,保甲民兵七百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詳見《宋史·兵志》)
保甲法雖以安石故為世詬病,然明洪武十五年、清嘉慶十九年猶明詔推行之。其意蓋取消極的維持治安,為國家地方行政之輔助,而行之能否有效,則恆視長官所以督率之者何如。
純粹的鄉自治,古今蓋多有之。惟舊史除國家法制外,餘事皆附人以傳,自治非一人之畸行,則無述也固宜。其成績著於史冊者,則有如漢末避亂徐無山中之田疇。蓋立法及一切行政乃至教育等,皆不藉官力自舉焉(《三國志·田疇傳》:「……疇入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敞地而居,躬耕以養父母,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疇與其父老約束,制相殺傷犯盜諍訟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餘條。又制為婚姻嫁娶之禮,興舉學校講授之業,班行其眾,眾皆便之,至道不拾遺。……」)。
宋則呂大防及其昆弟大臨等,作藍田《呂氏鄉約》,行之而大效,朱熹復增損約文,廣為傳播,後此言鄉治者多宗焉。其精神注重教育及患難之周恤,於地方行政及生計事項無所及(《呂氏鄉約》有四綱:一德業相勸,二過失相規,三禮俗相交,四患難相恤。朱氏增損本全文見《朱子全書》卷七十四。前兩綱臚舉若干德目,第三綱述最普通之交際禮節,第四綱分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貧乏,凡七條,務舉互助互救之實)。
明王守仁撫江西,所至教民立鄉約,其約蓋增損呂、朱本而去其繁縟禮文,加入公斷、防盜,及禁止重息放債等事項(看《王文成全書》卷十七「南贛鄉約」)。
此外義田、社倉、社學,宋明以來,所在多有。義田主恤貧,社倉主救荒,社學主教育,成效如何則存乎其人(義田創自范仲淹,社倉創自朱熹,社學起源待考)。
鄉治之善者,往往與官府不相聞問,肅然自行其政教,其強有力者且能自全於亂世,盜賊污吏,莫敢誰何。例如吾粵之花縣,在明末蓋為番禺縣甌脫地,流賊起,其民築堡砦自衛,清師入粵,固守不肯剃髮,不許官吏入境,每年應納官課,以上下兩忙前匯齊置諸境上,吏臨境則交割焉。一切獄訟,皆自處理,帖然相安,直至康熙二十一年始納土示服。清廷特為置縣曰花縣,斯可謂鄉自治之極效也已(此事始末,清代官書皆削不載,但言昔為盜窟,康熙二十一年盜效順置為縣而已。然吾鄉父老類能言其事,吾幼時聞諸先王父。蓋有明遺老二人如田疇者為之計畫主持,二老臨終語其人毋復固守,民從其言,乃納土,距清之興三十餘年矣。先王父尚能舉二老姓名,惜吾已忘之,曾見某筆記中亦約略記此事,今亦不能憶其書名,容更詳考)。
大抵吾國鄉治,其具有規模可稱述者頗多,特其鄉未必有文學之士,有之亦習焉不察,莫或記載。史家更不注意及此,故一切無得而傳焉。以吾三十年前鄉居所睹聞,吾鄉之自治組織,由今回憶,其足以系人懷思者既非一,今述其梗概,資後之治史者省覽焉。
吾鄉曰茶坑,距崖門十餘里之一島也。島中一山,依山麓為村落,居民約五千,吾梁氏約三千,居山之東麓,自為一保,餘余、袁、聶等姓分居環山之三面,為二保,故吾鄉總名亦稱三保。鄉治各決於本保,其有關係三保共同利害者,則由三保聯治機關法決之,聯治機關曰「三保廟」。本保自治機關則吾梁氏宗祠「疊繩堂」。
自治機關之最高權,由疊繩堂子孫年五十一歲以上之耆老會議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監生以上)亦得與焉。會議名曰「上祠堂」(聯治會議則名曰「上廟」),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決之。
疊繩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壯年子弟任之,執行耆老會議所決定之事項。內二人專管會計,其人每年由耆老會議指定,但有連任至十餘年者。凡值理雖未及年亦得列席於耆老會議。
保長一人,專以應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則不得列席耆老會議。
耆老及值理皆名譽職,其特別權利只在祭祀時領雙胙及祠堂有飲時得入座。保長有俸給,每年每戶給米三升名曰「保長米」,由保長親自沿門徵收。
耆老會議例會每年兩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會主要事項為指定來年值理,秋祭會主要事項為報告決算及新舊值理交代,故秋祭會時或延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發生,即臨時開會。大率每年開會總在二十次以上,農忙時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總數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數,有時僅數人亦開議。
未滿五十歲者只得立而旁聽,有大事或擠至數百人,堂前階下皆滿。亦常有發言者,但發言不當,輒被耆老呵斥。
臨行會議其議題,以對於紛爭之調解或裁判為最多。每有紛爭,最初由親支耆老和判,不服,則訴諸各房分祠,不服則訴諸疊繩堂,疊繩堂為一鄉最高法庭,不服則訟於官矣。然不服疊繩堂之判決而興訟,鄉人認為不道德,故行者極希。
子弟犯法,如聚賭鬥毆之類,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龕前跪領鞭撲,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逾期即復,革胙者非經下次會議免除其罪不得復胙,故革胙為極重刑罰。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稅者停胙,完納後立即復胙。
犯竊盜罪者,縛其人遊行全鄉,群兒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經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姦淫案發生,則取全鄉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殺,將豕肉分配於全鄉人,而令犯罪之家償豕價,名曰「倒豬」。凡曾犯倒豬罪者永遠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為嘗田,各分祠皆有,疊繩堂最富,約七八頃。凡新淤積之沙田皆歸疊繩堂,不得私有。嘗田由本祠子孫承耕之,而納租稅約十分之四於祠堂,名曰「兌田」。凡兌田皆於年末以競爭投標行之,但現兌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繼續其兌耕權,不另投標。遇水旱風災則減租,凡減租之率,由耆老會議定之,其率便為私人田主減租之標準。
支出以墳墓之拜埽、祠堂之祭祀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歲杪辭年所分獨多,各分祠皆然。故度歲時雖至貧之家皆得豐飽。
有鄉團,本保及三保聯治機關分任之,置槍購彈,分擔其費。團丁由壯年子弟志願補充,但須得耆老會議之許可。團丁得領雙胙。槍由團丁保管(或數人共保管一槍),盜賣者除追究賠償外,仍科以永遠革胙之嚴罰,槍彈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鄉前有小運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給物料,全鄉人自十八歲以上五十一歲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餘人不願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須納免役錢,祠堂僱人代之。遇有築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納免役錢者,受停胙之罰。
鄉有蒙館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為教室,教師總是本鄉念過書的人。學費無定額,多者每年三十幾塊錢,少者幾升米。當教師者在祠堂得領雙胙。因領雙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負之義務,則本族兒童雖無力納錢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學。
每年正月放燈,七月打醮,為鄉人主要之公共娛樂,其費例由各人樂捐,不足則歸疊繩堂包圓。每三年或五年演戲一次,其費大率由三保廟出四之一、疊繩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種團體出四之一、私人樂捐者亦四之一。
鄉中有一頗饒趣味之組織,曰「江南會」,性質極類歐人之信用合作社。會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為期,成立後三年或五年開始抽籤還本,先還者得利少,後還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歲杪分胙及大宴會所費外,悉分配於會員(鄉中娛樂費,此種會常多捐)。會中值理,每年輸充,但得連任。值理無俸給,所享者惟雙胙權利。三十年前,吾鄉盛時,此種會有三四個之多。鄉中勤儉子弟得此等會之信用,以赤貧起家而致中產者蓋不少。
又有一種組織,頗類消費合作社或販賣合作社者。吾鄉農民所需主要之肥料曰,常有若干家相約以較廉價購入大量之,薄取其利以分配於會員。吾鄉主要產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干家相約聯合售出,得較高之價,會中亦抽其所入之若干。此等會臨時結合者多,亦有繼續至數年以上者。會中所得,除捐助娛樂費外,大率每年終盡數擴充分胙之用。
各分祠及各種私會之組織,大率模仿疊繩堂。三保廟則取疊繩堂之組織而擴大之。然而鄉治之實權,則什九操諸疊繩堂之耆老會議及值理。
先君自二十八歲起,任疊繩堂值理三十餘年,在一個江南會中兼任值理亦二三十年,此外又常兼三保廟及各分祠值理。啟超幼時,正是吾鄉鄉自治最美滿時代。
此種鄉自治,除納錢糧外,幾與地方官全無交涉(訟獄極少)。竊意國內具此規模者尚所在多有,雖其間亦恆視得人與否為成績之等差,然大體蓋相去不遠。此蓋宗法社會蛻余之遺影,以極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簡單合理之組織,其於中國全社會之生存及發展,蓋有極重大之關係。自清末摹仿西風,將日本式的自治規條剿譯成文頒諸鄉邑以行「官辦的自治」,所謂代大匠斫必傷其手,固有精神,泯然盡矣。
自治又必須在社會比較的安寧有秩序時乃能實行。鄉民抵抗力薄,受摧殘亦較易,故每值鼎革喪亂之際,能保持其地位如漢末之徐無山,明末之花縣者蓋甚希。疇昔對斬木揭竿之盜,尚可恃鋤耰棘矜以自衛,今則殺人利器日益精良,非鄉民所能辦,而大盜復從而劫持之。例如吾粵自國民政府成立後,盡奪各鄉團自衛之槍械,於是民只能束手以待盜之魚肉,田疇且鞠為茂草,其他建設更何有?恐二千年來社會存立之元氣自此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