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史:社會組織篇 · 第二章 婚姻

父系代母系而興,自婚姻始也。《易傳》:「有夫婦然後有父子。」《記》曰:「男女無別則父子不親。」未有婚姻則男女共,有之則男女別。《曲禮》:「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邀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言昭告於神,注籍於國,公布於眾,以示此男別屬此女,此女別屬此男,而不與人共也,是之謂「夫婦有別」。有夫婦則不如前此之僅有母子而更有父子。 相傳伏羲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事太荒遠,無從證實。然觀夏禹傳子,知當時父系必已成立,而婚姻必更在其前。洎周人所制《儀禮》,有《昏禮》一篇,始著為鄭重的儀式,以實行所謂「厚其別」者。此等儀式,上下通行垂三千年,直至今日,除都市中一部分人有所謂新式結婚外,全國猶率其舊,一切法制中效力之強,蔑以過是矣。然當昏禮制定之前後,其時之婚姻狀況,猶有一二當推論者。 其一,社會學者言最初之婚姻起於掠奪。蓋男子恃其膂力,掠公有之女子而獨據之,實為母系革命之始。我國載籍中雖無明徵,然《易·爻辭》屢見「匪寇昏媾」之文。其一曰:「乘馬班如,泣血漣如,匪寇婚媾。」夫寇與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耶?故聞馬蹄蹴踏,有女啜泣,謂是遇寇,細審乃知其為昏媾也。《爻辭》據孔子所推定,謂「興於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若吾所解釋不繆,則掠昏之風,商周間猶未絕矣。即據《昏禮》所規定,亦有痕跡可尋。如親迎必以昏夜,不用樂,女家三日不舉燭,其制禮本意皆不可曉。若以掠昏遺蛻釋之,則是掠者與被掠者兩造各求遏密焉耳。今俗亦尚有存其餘習者,如婿親迎及門,婦家閉門,婦家兒童常嘩逐媒妁之類皆是。 其二,社會學者又言掠奪婚姻後,尚經買賣婚姻之一級。在我國古典中,亦無確證,然昏禮納采、納徵、納幣,皆以貨財為禮,或亦由古俗蛻來。至如南北朝時,門第之見極重,寒門驟顯貴者,爭出重聘,攀援故家女為婚,故家亦往往貪其利而就之(看趙翼《廿二史劄記》卷十五「財婚」條)。此與現代美國富家女貪招歐洲零落貴族為婿,事適相反。要之皆為虛榮心所蒙,以貨財瀆婚姻之神聖也。明清律「戶婚」門下各條,關於婚姻訴訟,常以財禮之處分為附帶條件,蓋今日鄉曲習慣,對此猶極重視也。至「買妾」一辭,遠見《曲禮》,至今沿之,其為財婚余影更顯而易見。 其三,昏禮主要精神,在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莊嚴鄭重,別嫌明徵。然婚姻之始,果遵此嚴格的儀式而成立耶?殆未必然。歐西今俗,男女率於婚前結愛;國內苗族,至今猶以踏舞合婚事,人情不甚相遠,我族初民,恐亦爾爾。其痕跡略可尋者,則《周禮》媒氏職,「以仲春之月會男女,是月也,奔者不禁。」其或古代本以艷陽之節,秉蘭贈芍,合歡定情,後聖制禮防淫,曲為之限,然舊俗終有未可驟革者,因於一年中設一月為例外。如築堤有閘,資宣洩焉以毋使潰決,未可知也。 於此有當附帶說明之一種史跡焉。婦女貞操,我族稱最,然此恐秦漢以後為然耳。遠古勿論,當春秋時,文物鬱郁,不可謂野,而《左傳》所載魯、衛、齊、晉諸名國之公卿大夫,淫辟之事,更僕難數。其甚焉者,親族尊屬卑屬間上烝下報,恬不為怪。如齊桓公有姑姊妹不嫁者六人,衛宣公奪子伋婦,晉惠公烝賈姬等,後世所目為禽獸行者不絕於史冊,則當時社會風紀之凌亂,略可察也。夫「男女無別,則父子不親」,魯桓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而桓亦遂死於齊難,似此,非社會之所以為安,固明矣。秦漢以降,此風漸革,其原因蓋有二:其一,由儒家之昌明禮教也。《儀禮》是否為周初書,本屬疑問,即爾,而儒家誦習之本,殆亦曾經孔子修訂,故自儒學盛行,而夫婦有別之倫理觀念,入人日深而浸成風俗也。其二,由法家之嚴厲干涉也。自秦之統一,國家法律效力日強,誅罰所加,豪頑就範,始皇《會稽刻石》云:「……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妨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潔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感化廉清。……」夫以當時刻石紀功德,而敘整飭男女風俗之事多至十二句,約占全文五分之一,與滅六王一宇內同侈為美談。則其重視此種設施,可謂至極,而收效之弘,亦略可推矣。 從婚禮儀式上觀察,我國婚姻制度之主要精神,其表現者有兩點: 其一,以婚姻為舊家庭之擴大及繼續,不認為新家庭之創立。故見舅姑、廟見等儀節,占昏禮主要一部分,與新婿新婦相互間之儀節同一重視。 其二,絕對承認男女平等之原則。《記》曰:「妻之為言齊也。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自親迎至於合卺,一皆用平禮,而尤以「男下女」之精神為多。 其三,男女作合,皆由父母或長親主之。故六禮中除最後親迎一節外,前此自納采以至納幣,皆以父母為主人。 上三點,除第二點無可疵議外,第一、第三兩點,頗為現代歐化東流所詬病。平心論之,極端的大家庭固不勝其敝,然新舊家庭之聯屬嬗代,在社會結構上實含有重大意義,使新家庭經舊家庭若干時期之卵育訓練而始獨立,其事蓋未可厚非。至於作合之事,自主與干涉其利害亦各有可言。我國婚禮之素主幹涉,固由古代矯正風紀等不得已之故,然其中頗含精意。青年男女自擇配耦,是否必適當,在今日歐美尚為問題,若我國往日早婚之俗,未成年無別擇力者更無論矣。以優生學者眼光觀之,茲事應苦心折中者抑尤多也。 關於婚姻年齡,《禮》經無明文,《周官》:「媒氏掌萬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而載記所說皆略同。而《墨子·節用篇》則云:「古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無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無敢不事人。」此恐皆非有成法,特儒墨兩家各自推論耳。儒家從生理上作觀點。《漢書·王吉傳》:「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其言最為合理。墨家則從人口政策上作觀點。《越語》記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不嫁娶,其父母有罪,蓋務增殖人口也。自漢以後,早婚之風日盛,而政府且常為法令以助其焰。漢惠帝令:「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五倍其丁稅)晉武帝泰始九年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長吏配之。」唐太宗貞觀元年詔:「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無家者,州縣以禮聘娶。」尤可駭者,周武帝建德三年,唐玄宗開元廿二年,皆下詔以男十五女十三為嫁娶期。自宋以降,雖罕見此項政令,然至今民間習慣,大率如墨氏所言。 在本節中最後當附述者,為妾媵制度之沿革。妾媵制由多妻制蛻變而來,多妻之來歷,其始起於權力。掠婚時代,男子強有力者得多妻,勢所固然。及父系確立,以廣繼嗣之理由,權力遂變為權利,雖然,嫡庶之名分未有聞焉。堯厘降二女於舜,舜崩二妃未之從,不言其孰為嫡庶也。殷制兄弟相及,見於卜辭中者無嫡庶之痕跡,契文雖有「妾」字,函義是否與後世合,未敢言也。及周有天下,定立嫡之制以弭爭,因子有嫡庶,而母之嫡庶不得不預為規定。以諸侯論,有嫡夫人,有右媵,有左媵,嫡及兩媵又各有其侄與娣,是為九女。(《公羊傳》隱元年何《注》)等而上之,天子十二女;等而下之,士庶人之一妻一妾。苟有二女同居者,莫不別其名分,此周以後之制也。 以爵級別妾數之多寡,此自階級制度時代之遺蛻。十二女、九女,由今視之,訝其特權之優越,乃在當日或正所以限之,使不得過十二與九之數耳。《明律》:「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能置妾,違者笞四十。」則亦承認妾媵制而加以裁製也。 從人權上觀察,蓄妾制之不合理,自無待言,但以家族主義最發達之國,特重繼嗣,此制在歷史上已有極深之根柢。故當清季修訂新民律時,頗有提議禁革者,卒以積重難返,且如歐律以無妾之故,而僕僕於私生子之認知,亦未見其良。故妾之地位,至今猶為法律所承認也。 離婚與再醮,在後世頗為社會所賤,古代似不然。婦人有七出,而男子亦可為出夫,齊太公是已。據《檀弓》所記,則以孔子之聖,而三世出妻,其事頗不可曉。要之,古代夫婦關係之固定,似遠不逮今日也。《喪服》有為繼父之服,則父死母嫁,不以為怪矣。「有子而嫁」,謂之「背死不貞」,此秦之新制也,然亦限於有子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