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的展望 · 第二章 什麼是文化?
一 清開道路
近年以來,許多人士熱心探討文化問題,甚至引起論爭。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但是,「文化」一詞,在知識分子之間用得太松泛,因而易於引起思想和討論的混亂。同時,文化固然不能離開價值,但是,我們在「論及」文化時,是把這裡的價值當作一種對象來看待。我們把文化當作對象來看待時,不能對價值再作價值判斷。我們在把文化當作對象來看待時之不能對價值再作價值判斷,正猶之乎醫師在診斷病情時只能問某一病疾的實況怎樣怎樣,而絕不可問某病該不該患。問某病該不該患,那是倫理家的事。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尤其是,醫師在診斷病情時,不可有意無意預存對某種疾病的好惡之情。就一位倫理家的立場來說,也許患梅毒是一件可惡的事。但是,就一位醫師的立場來說,既不可喜好梅毒,又不可厭惡梅毒。「論及」文化也是一樣,論及者不可同時將自己對於作為論及的對象的價值戴上價值顏色的眼鏡來看。當然,這是一件很難辦到的事。可是,為了得到論斷的客觀效准,我們須盡力之所及來辦。辦這件事的簡易方法之一,是我們在論及文化時使用直敘語言。 (1) 複次,許多人士在談論文化問題時仿佛很起勁。可是,稍一究詰,文化是什麼,也許大家會多少感到茫然。這種情形,不獨中國文化分子為然,外國知識分子也常如此。羅威勒(A.Lawrence Lowell)說得很妙:
……我被託付一項困難的工作,就是談文化。但是,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別的東西比文化更難捉摸。我們不能分析它,因為它的成分無窮無盡;我們不能敘述它,因為它沒有固定形狀。我們想用字來範圍它的意義,這正像要把空氣抓在手裡似的:當著我們去尋找文化時,它除了不在我們手裡以外,它無所不在。 (2)
「文化」一詞在近代人類學上的專門意義始於英國人類學家泰勒(Tylor)一八七一年的用法。德文Kultur則始於一七九三年。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葉,有些人士所談文化正如克魯伯等人類學家所說,只能算是似是而非的歷史重建。在中國文化里,目前若干人士將「歷史」與「文化」隨意地聯在一起,並且染以「道統」和「理學」色彩,也是屬於這一類的構造。這樣談文化,也許是志在恢復正在激變中的原有文化。我們現在的目標是認知文化。我們要認知文化,最好是看以研究文化為專業者所作切實經驗的研究之成果。我們要能接近這些成果,最好是知道他們對於文化所下定義。
顯然得很,我們要了解文化,所需觸及的方相 (aspects)勢必極其廣涵。從歷史、文學、藝術、宗教、制度到科學與工業,無一不包含在文化以內。因此,我們要了解文化,不可不從了解文化的這麼多方相著手。可是,就我們現在所要達到的目的而論,我們不需要觸及這麼廣。複次,我們也不能觸及這麼廣。就我們現在所要達到的目的而論,我們只需知道文化人類學或社會學所論列的關於文化之最基本的部分。即令是這最基本的部分,我們現在只擷取與本文題旨相干的部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現在從什麼是文化這個節目開始。
關於近代中國的文化問題之論爭,從大學士倭仁於一八六七年上給同治皇帝的奏摺算起,到現在已經九十八年。在這麼長久的論爭中,有傳統主義者的回向源頭論,有中體西用論,有本位文化論,有全盤西化論,真是五花八門,種類繁多。在這麼多的論爭之中,大家都忙著各抒己見,或者抨擊對方。然而,如前所述,關於「文化究竟是什麼」這個基本問題,卻很少人去把它弄清楚到一個足夠的程度。這也許正是近代中國文化問題之一吧!直到現在為止,世界上沒有解決的問題還多得很。也許,關於近代中國的文化問題借著論理不可能得到一個決定性的解決。時至今日,面對這樣複雜而多變的世界,只有天真的愚勇者才對自己的解答持絕對正確的猛勇信心。不過,如果我們能夠多少查出不同議論之所以發生的原因,那麼多少可能有助於論爭的解決。
圍繞近代中國文化問題的論爭中許多議論之所以相左,原因相當複雜。我們現在沒有必要對這些複雜的原因一一加以分析。我們現在所須做的,是挑出這些複雜原因里與目前的討論特別相關的幾種。圍繞近代中國文化問題的論爭中許多議論之所以相左,最重要的原因有三種:第一,各方面的態度和基本出發點不同;第二,討論的技術不講求;第三,認知不清楚。如果一個人的態度和基本出發點與別人不同,而且他的邏輯推演程序又對, (3) 那麼他所發議論會機械地與別人的不同。有的人一談到中國文化,便像老式的中國人提到自己的父親似的,有意無意地把文化父親意象化,對之有無窮的愛慕與嚮往之情。因此,如果你對中國文化作批評時所得結論有不利於文化尊嚴的部分,即令你所作的批評是極有根據的,他也不能接受,甚至於冒火。有的人士則剛好相反。這種人士一提到中國文化,認系萬惡之源,務必掃除盡淨而後快。另外有些人士則以作和事佬為己任,兩邊的議論都捨棄一部分,也都抓住一部分,糅合在一起。這些態度和基本出發點之不同,正是由於各方的遂生過程、性格形成、情感生活和價值觀念不同所致。這些因素的構成,真不是一朝一夕。因此,到了臨時交手討論,要人改變態度和基本出發點,除非採用不太文明的「洗腦」辦法或訴諸巨棒,否則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討論的技術和認知的獲得則是客觀的,是屬於訓練方面的事。我們現在從認知層面開始。任何人有權利也有自由主張保持傳統中國文化。任何人有權利也有自由主張全盤西化。任何人有權利也有自由作文化論爭中的和事佬。但是,他們在各事所事以前,必須認知文化是什麼。
二 文化的定義
美國有代表性的人類學家克魯伯(A.L.Kroeber)和克羅孔(Clyde Kluckhohn)借翁特瑞納(Wayne Untereiner)的協助,合著了一本書Culture: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 (《文化:關於概念和定義的檢討》)。在這本書里,羅列著從一八七一年到一九五一年八十年間關於文化的定義至少有一百六十四種。我們現在把這些定義中特別精彩的挑選出來。 (4)
第一組 記述的定義
1.泰勒(Tylor),一八七一年:
文化或文明,……是一種複雜叢結之全體。這種複雜叢結的全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道德、風俗,以及任何其他的人所獲得的才能和習慣。這裡所說的人,是指社會的一個分子而言的。
2.博亞斯(Boas),一九三〇年:
文化包含著一個社群里社會習慣的一切表現形式,個人對於他所在的群體習慣之影響產生的種種反應,以及受這些習慣所決定的人類活動之產品。
3.林頓(Linton),一九三六年:
〔文化〕是……這些東西的總和:觀念,受制約的情緒反應,和習慣行為的型模。這些東西是一個社會裡的分子借著訓練或模仿而得到的,而且社會裡的分子多少是分享著這些東西的。
4.洛維(Lowie),一九三七年:
我們所了解的文化是一個人從他的社會所獲得的事物之總和。這些事物包含信仰、風俗、藝術形式、食物習慣和手工藝。這些事物並非由他自己的創造活動而來,而系由過去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所傳遞下來的。
5.墨林洛弗斯奇(Malinowski),一九四四年:
〔文化〕顯然是一個整全。這一個整全包括器用,各種社團的法規、人的觀念、技藝、信仰和風俗。
6.克羅孔(Kluckhohn)和凱利(Kelly),一九四五年a:
文化是一整個的叢結。這一整個的叢結包含器物、信仰、習慣,以及被這些習慣所決定的人的活動之一切產品。
7.克羅孔與凱利,一九四五年b:
……當著我們把一般的文化看作一個敘述的概念時,意即人類創造所累積起來的寶藏:書籍、繪畫、建築等等。除此以外,還有我們適應人事和自然環境的知識:語言、風俗、成套的禮儀、倫理、宗教和道德,都在文化範圍以內。
8.克魯伯(Kroeber),一九四八年:
……一堆學得的和傳承的自動反應、習慣、技術、觀念和價值,以及由之而導出的行為,乃構成文化的東西。文化是人類所持有者,別的動物沒有文化;文化是人類在宇宙間特有的性質……文化同時是社會人的全部產品,而且也是影響社會與個人的巨大力量。
9.赫爾柯維茲(Herskovits),一九四八年:
文化根本就是一種造型。我們借著這種造型來記述全部的信仰、行為、知識、制裁、價值,以及那標誌任何民族的特殊生活方式之目的。這也就是說,雖然文化可作客觀的研究,但畢竟是一般人所有的資產,是他們所做的事情,以及他們所想的念頭。
這一類的定義所著重的是文化之整體性,並且列舉了文化內容的重要方面。
第二組 歷史的定義
10.巴爾克(Park)和波爾格斯(Burgess),一九二一年:
一個群體的文化乃社會遺產之全部及其組織。這些遺產獲得了社會意義,因為各個種族各有其不同的氣質以及群體之歷史的生活。
11.薩皮爾(Sapir),一九二一年:
文化是人類的物質生活及精神生活之任何由社會傳衍而來的要素。
12.博斯(Bose),一九二九年:
……文化包含著在一群人之間流行著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代代相傳下去,或者從這一國流傳到別一國。
13.梅德(Mead),一九三七年:
文化乃傳統行為的全部叢結。這樣的叢結為人類所發展,且為每一代繼續不斷學習著。我們常說「一種文化」。這種說法並不夠精確。它可以意指一個社會所特有的傳統行為形式;有時可以意指一群社會的傳統行為形式;有時可以意指某一種族的傳統行為形式;有時可以意指某一地區的傳統行為形式;也有時可以意指某一時期的傳統行為形式。
14.蘇柏蘭特(Suberland)和烏德吾(Woodward),一九四〇年:
文化包含那能夠從這一代傳給另一代的每一事物。一個民族的文化乃其社會遺產。這種社會遺產包含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使用工具的技術以及交通方法。
15.戴維斯(Davis)和達拉德(Dollard),一九四〇年:
群體與群體間之所以有差異,是因各有不同的文化,各有不同的社會遺產。成年人的行為之所以各不相同,系因他們的文化各不相同。人成長於不同的習慣與生活方式之中,人只好依照這些方式生活下去,因為此外他們別無選擇。
16.克羅孔,一九四二年:
文化是由行動和反行動的那些抽象的要素所構成的。那些要素可追溯到一種或多種社會脈絡里去。
17.雅各斯(Jacobs)和史特恩(Stern),一九四七年:
人之所以異於其他動物系因人有文化。文化乃社會遺產。社會遺產不是借生物遺傳的方式經由種質細胞遞衍下來的,而是借獨立於遺傳方式的方式遞衍下來的。
18.柏遜斯(Parsons),一九四九年:
文化系由那些與行為相關的型模構成的。人的行為結果可以傳衍給下一代。這裡所謂傳衍,並非借生物種質而行的傳衍。
上面的定義不是從文化的實質來對文化下定義,而是從文化的特色、社會遺產或社會傳統來對文化下定義。這也是從靜態方面來觀察文化。所謂種族氣質,根據克魯伯、克羅孔和烏特納所說,人類學家已經不大採用這樣的概念了。 (5) 因為,人類學家找不到證據來證明人群之生物的稟賦或民族的差異與文化之不同有何關聯。這一層我們必須特別注意。複次,上面所列諸定義容易給別人一種印象,即以為人是文化之被動的傳遞者。其實,除了傳衍文化以外,人還可能是文化的創造者。自古至今,許多人固然「墨守成規」,但是,也有少數人吸收新的因素,創造文化。
第三組 規範性的定義
這一組又分為二個次組。
A 注重規律的。
19.維斯勒(Wissler),一九二九年:
文化是一個社群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文化包含一切標準化的社會程序。一個部落文化乃該部落所遵循的信仰和程序之聚集。
20.波格都斯(Bogardus),一九三〇年:
文化是一個社會過去與現在怎樣動作和怎樣思想的全部總和。文化是傳統,代代相傳的信仰、風俗或行動程序的總和。
21.吉琳與吉琳(Gillin and Gillin),一九四二年:
各式各樣支配社會行為的風俗、傳統、態度、觀念和符征,便是文化。每一群體,每一社會,都有一套明顯的或不明顯的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模式是多少為該一群體的分子所共有的。這些模式從上一代傳到下一代,而且也常常會改變。這些共同的行為模式我們叫做文化。
22.克羅孔和凱利,一九四五年:
所謂文化乃在歷史裡為生活而創造出來的一切設計。在這一切設計中,有些是顯明的,有些是隱含的,有些是合理智的,有些是反理智的,也有些是非理的。這些設計在任何時候都是人的行為之潛在的指導。
由此可見文化中有理智的成分,但文化並非全部是理智的。全部是理智的文化,只存在於一廂情願的幻象之中。即令是文化的基本價值,也有非理智的成分。例如,盲忠。 (6)
23.班納特(Bennett)和杜明(Tumin),一九四九年:
文化是一切群體的行為模式。我們把這些行為模式叫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是一切人群之可觀察的特色。「文化」事實乃一切人類所有。這一群體與那一群體各有不同的文化型模。這不同的文化型模將任何社會與所有其他的社會分別開。
B 注重理想或價值與行為的。
24.卡富爾(Carver),一九三五年:
文化乃人類充分發揮較高能力時剩餘精力的散發。
25.湯瑪斯(Thomas),一九三七年:
文化是任何一群人之物質的和社會的價值。無論是野蠻人或文明人都有文化。
26.比得尼(Bidney),一九四六年:
文化可從一個整體的概念來了解。文化的整體概念,包含社會中一個人習得的行為、情感和思想及其有關知識的、社會的和藝術的理想。這些東西是人類社會從歷史中習得的。
27.索洛金(Sorokin),一九四七年:
超有機體的領域之社會層界乃諸交互影響的個人構成的,乃互動形式構成的,乃未經組織和已經組織的群體構成的,乃個人之際與群體之際的關係構成的。這一超有機體的領域之文化層界包含意義、價值、倫范及其交互關係,以及已經整合與未經整合的群體(系統和聚集)。這些東西是借著顯明的行為和經驗界裡社會文化層內別的工具而客觀化。
在上列諸定義里,卡富爾對文化所下定義也許是屬於「精神」文化類型的定義。索洛金的定義是先認為有一個「超有機的領域」,然後又把文化層界和社會層界分開。照索洛金說來,價值是最基本的,而行為和器用乃使價值客觀化的工具。由此可見索洛金的思想系統是唯心論或觀念論的。
第四組 心理的定義
28.史莫勒(Small),一九〇五年:
文化是機械的、心靈的,和道德的技術之全部整備。在某一時期,人用這些技術來達到他們的目標。文化系由人藉以增進其個人或社會目標的方法構成的。
29.克茨(Katz)和施恩克(Schanck),一九三八年:
文化之於社會,正猶之乎人的性格之於人的機體。文化包括一個社會中特殊建構的內容。文化是個人在特殊社會襯托里所遭遇的氣氛。
30.潘倫齊阿(Panunzio),一九三九年:
文化是一人為的或超有機的秩序。文化發生作用時是自發的,並且是有動理的。文化是一種創造型模的秩序。文化也是概念系統與效用、組織、技巧和工具之複合的全體。人類借著這複合的全體可以處理物理的、生物的以及人性的因素來滿足自己的需要。
31.福爾特(C.S.Ford),一九四二年:
文化系由解決問題的傳統方法構成的。文化也由許多反應形式構成。在一個文化中,大家都曾接受這些反應形式,因為這些反應形式在實際生活中曾經行之有效。簡單地說,文化是由學習得來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構成的。
32.克羅孔和萊頓(Leighton),一九四六年:
在人類所遭遇的問題之中,有許多問題是一再出現的,有些問題則是無可避免的。而人類應付這些問題的方法受人類稟賦的生物學的裝備限制,而且也受外界某些事實限制。但是,對於最大多數問題,解決的可能途徑則千殊萬別。任何文化系由一組習慣的和傳統的思想方式、情緒和反應方式構成。這些方式足以表現一個特殊社會在一個特殊的情境裡應付問題時特別不同的地方。
33.莫利斯(Morris),一九四八年:
一種文化是生活的藍圖。一群互相影響的人本著這一藍圖而特別好尚某些行為動機而不好尚別的行為動機;或者,他們寧願採用某些方法而不採用其他方法來滿足這些動機。我們在這裡所當著重的字眼是「好尚」。選擇,是生物生存的一要素。生存即是作選擇。人們常常寧願選擇某些目標而不選擇別的目標,並且寧願選擇某些方法來達到所定目標而不願用別的方法來達到。一種文化是被一群人所採用且在時間中傳襲下來的一種選擇型模。
任何文化是適應外界環境和人為環境的一套技術。就文化的這一方面來說,上列定義可說觸及文化的發生條件。然而,文化的產生不僅由於適應環境,也由於創造的衝動所致。依事實觀察,人類如果沒有創造的衝動,那麼人類的文化至少要比現有的少一半。我們很不容易說,哲學、詩歌、文學、藝術是產於實際的需要。
第五組 結構的定義
這一類的定義所著重的是文化之型模或組織。
34.維利(Willey),一九二九年:
一個文化是一個相互關聯的和相互倚賴的反應習慣型模之系統。
35.歐格本(Ogburn)和尼門可夫(Nimkoff),一九四〇年:
一個文化包含許多發明或文化特徵。這些要素整合為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的各部分之間有不同程度的相關。文化之器用的特徵和非器用的特徵是圍繞著滿足人的需要而組織起來的。這些特徵乃文化的核心。一個文化內部的各種各樣的建構互相聯結起來形成一個型模,而這個型模是每個社會所獨有的。
36.蔻圖(Coutu),一九四九年:
文化是一切羅聚形態中包含最廣的一種。這些羅聚形態我們管它叫做互動場。像中國、西歐、美國這些區域裡全體人民的生活方式便是互動場。文化與一叢人口的關係,正猶之乎人的性格與一個人的關係。而意索 (ethos)與文化的關係,正猶之乎自我與性格的關係。 (7)
上列定義是把「文化」看做一抽象的構造。這樣一來,所謂文化,便成為一個概念模式。因此,我們解釋人的行為時必須以之為根據。
第六組 發生的定義
A次組 這一次組所注重的是把文化看做一個產品和器物。
37.溫斯頓(Winston),一九三三年:
從一重要的意義來說,文化是社會互動的產品。人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以內是文化行為。個人的習慣型模是由適應既成的習慣型模而形成的。在這個範圍以內,人的行為就是文化行為。這種既成的習慣型模是文化之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個人是生長在文化里的。
38.莫達克(Murdock),一九四九年:
學習過程與社會二者的交互影響,在每個人群里產生一套借社會來傳遞的適應行為。這一套適應行為是超乎各個人的。因為,同一個文化為各個人分享;它的作用比各個人生存的時間長;它的質與量大大地超過任何單獨的個人獨自努力所獲得的成就。「文化」一詞是用來表示這一由後天習得並且由社會傳遞的系統。
這一次組的定義顯然是從社會學的觀點著手的。
B次組 著重觀念的。
39.華爾德(Ward),一九〇三年:
如果任何人願意這麼選擇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說,一個文化是一個社會結構,一個社會有機體,而觀念則是它的胚芽。
40.維斯勒(Wissler),一九一六年:
一個文化是觀念之確定的聯結叢。
41.布洛門塔勒(Blumenthal),一九三七年:
文化是過去的與現在的文化觀念之總全。所謂文化觀念,乃保有該一文化者所能借符志來交通的東西。因此,所謂「文化的」,意即「可借符志以行交通」的東西。
42.阿斯谷(Osgood),一九四〇年:
文化包含著關於人的一切觀念。這些觀念已傳達於人心,且為人所意識到者。
43.泰勒(Taylor),一九四八年:
如果我們把全體的文化看作一個記述的概念,那麼所謂全體的文化意即一個人一生下來由學習得到的或由創造得到的一切心靈建構或觀念。「觀念」一詞包含這些範疇,例如態度、意義、情操、情感、價值、目的、興趣、知識、信仰、關係、組合,而不是克羅孔與凱利所說的「設計」因子。
如果我們把全體的文化看作一個說明的概念,那麼所謂全體的文化意即我們的一切心靈構造。我們用這些心靈構造來了解並且反應經驗世界裡內起的和外來的刺激。文化本身是由觀念構成的,而不是由程序構成的。
44.福爾德(J.Ford),一九四九年:
簡單地說,文化可以定義為觀念之流。這一觀念之流借符征行為、語言、指導或模仿來從這個人傳遞到另一個人。
上列定義似乎把文化界劃得太窄。因為,僅僅是觀念不足以概括文化之全部。把文化看作是觀念的想法,與德國十九世紀若干哲學家所說「精神文化」血緣極近。這種看法可借人類學家所引用的一個對話表達出來: (8)
嚴格地說,沒有所謂「物質文化」這樣的東西。一個壺並非文化——所謂文化者乃在器物背後的觀念。祈禱或禮儀只不過是一個文化觀念之可見及的表現方式而已。
這種說法,頗合觀念論者的脾胃,但是對於想獲得關於人類文化學之積極的和特定的知識之人類學家卻少幫助。顯然,同一觀念可有許多可見及的表現方式,足見觀念不就是表現方式。固然,沒有某一觀念就沒有某一表現方式,但是僅有某一觀念卻不必即有某一表現方式。我現在頗有一高等研究所的觀念,但苦於無表現的方式。
除了上面所選六組共計四十四個定義以外,近十幾年來文化學中新出了不少關於文化的定義。作者現就所知選擇三個在下面:
45.馬爾刻塞(H.Marcuse),一九五五年:
用有秩序的方法來消減人的力必多 (libido), (9) 消減力必多對有益於社會的活動及表現方式之有力的妨害,即是文化。 (10) 這是從心理解析學的觀點來定義文化。
46.奇森(F.M.Keesing),一九五八年:
文化是由學習得到的,由社會傳遞而來的行為或風俗。分開來說,一個文化意即有地域限制的、多少各不相同的和有獨特性的行為系統。例如,愛斯基摩文化、卡奇印第安文化。 (11)
47.提第也夫(M.Titiev),一九六三年:
文化是事物、價值、符號的意義,以及一再復現的行為方式之全部範圍。這一再復現的行為方式的功能是指引社會裡個人的動作。文化的任何層面都不能借生物遺傳的途徑傳遞給下一代,而且每個人必須在出生以後學習屬於他的文化。即令某個人死亡,文化的型模或羅聚形態還是繼續存在的。 (12)
我們在上面列舉了四十七個關於文化的定義。看了上列四十七個定義以後,從事中國文化問題論爭的人士可以問問自己:在論爭時所謂「文化」合於那些定義中的哪一個或哪些個?
顯然得很,在那些定義中,任何一個定義只說到文化的一個或若干個層面或要點。這也就是說,在那些定義中,沒有任何一個足以一舉無遺地將文化的實有內容囊括而盡。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文化實有的內容太複雜了,複雜到非目前的語言技術所能用少數的表達方式提挈出來。雖然如此,我們把上列四十七個定義合起來看,就可約略知道文化是什麼。從那些定義,我們可以推論出下列各條:
第一,在文化全部實有之中,我們不可有意或無意把我們認為「好的」或「要得的」看作是文化,而把我們認為「不好的」或「要不得的」看作不是文化,而只是「歷史中的偶然」。在文化全部實有之中,任何一個層面或要件或事物,無一不是文化所有的層面或要件或事物。就西方文化來說,基督教的教義,哥白尼的天文學及牛頓力學固然是文化,婦女束細腰,火焚聖女貞德,虐待伽利略,也是文化。天空的飛鳥,水裡的游魚,做不出這些成績。就中國文化而論,孔孟之教,《四庫全書》,文言文,白話文,仁、義、道、德、孝、弟、忠、信固然是文化,撒謊,走八字路,包小腳,後花園裡埋婢女,還是文化。從認知作用來看,他們全在同一平面之上。這是對文化的科學態度。
第二,文化包括層進中的各層。 (13) 所謂「物質」和「精神」這樣簡單而又粗疏的二分法不足以相應地特指文化的內容。如果文化是人適應環境與創造活動及其成果的總稱,那麼沒有文化不是含有「精神」成分的。依此,所謂「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截然劃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而俗見所謂「東方的文明是精神文明」,「西方文明是物質文明」的說法,簡直不知所指為何!基督教教義,天國的理想,歐基理德幾何學,理論物理學,純粹數學,康德哲學,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歌德的文學,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啟蒙運動,是「精神文明」還是「物質文明」?種田,織布,採茶,防旱,築皇宮,建萬里長城,是「精神文明」還是「物質文明」?
第三,文化之所指不限於所謂「文明人」的,所謂「野蠻人」同樣有文化。所謂「文明」和「野蠻」之分,以及認為自己總是站在「文明」這一邊,這種念頭是出於自我重要感、聲威要求和對文化的知識之貧乏。基於「文明」和「野蠻」區別之上的文化觀,是文化的價值觀。文化的價值觀,常投射於我族中心主義。所以,這種文化觀毫無科學的意義可言。在事實上,文化是地球表面的一種普遍現象。在這個地球表面,除了傳說中的或極少數的狼人以外,凡有人的地方都一定有文化。完全沒有文化的人是很難生存下去的。 (14) 巴黎、紐約、東京、台北固然有文化,新幾內亞、班克斯群島(Banks Islands)、麥倫尼西亞島(Melanesia),同樣有文化。只是這些文化多少各不相同罷了。
第四,文化並非一成不變的化石,而是在變動之中。有的文化變動較快,有的文化變動較慢。有的文化變動的緩慢使生在其中的文化分子感覺不出來。於是,他們就下個結論,說有不變的永恆文化。
第五,價值觀念是文化構成的必要條件。我們簡直不能設想沒有價值含在其中的任何文化。價值是支配行為的要素。價值在不同的具體環境裡發芽、滋長,並且作不同的特殊化。玄學家可以對文化中的價值觀念依其玄學觀點來思構;可是文化中的價值觀念,除去玄學家創構的價值觀念不計,並非玄學的思構。它是實際生活的產品,但又可支配實際生活。
第六,文化與文化價值都是相對的,雖然也有普同的部分。在世界文化典型尚未出現以前,我們很難籠統地說某一文化優秀或某一文化不優秀。
我們在以上所說的種種,是以後的討論之根據。
註解
(1) 同一語言工具,可以作幾種用途:第一,抒情;第二,方范;第三,論辯;第四,直敘。在通常情形之下,這四種功能混在一起。弄得不巧,混在一起乃混亂討論之源。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在把持不住時,還是將這四種功能加以區別較妥。
Consult Blyth,A Modern Introduction to Logic ,Boston,1957,Chapter 3.Karl R.Popper 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 ,London,1962,p.295.
(2) Quoted from A.L.Kroeber and Clyde Kluckhohn,Culture: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 ,1952,p.4,n.5.
(3) 殷海光《邏輯新引》,香港,台北第六版第二次。
J.A.Faris,Truth-Functional Logic ,London,1962,Introduction.
(4) 為了節省篇幅,我只從事摘要。不過,我在以下挑選的定義還是難免有重複的地方。之所以致此,因為即令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定義有重複的地方,但也有相異的地方,而且重點也各不相同。為了對文化提供較豐富而廣涵的了解,所以我將那些定義同時列出。
(5) 同(2),p.49.
(6) 慎到論「知忠」,見地頗精到。可惜他的觀念幾千年來不及儒宗合於人君口胃以致蔽而不顯。中國文化分子要發掘中國文化的精華,顯彰過去本來有的觀念和思想,必須打破儒宗獨占的局面,尤其必須棄置儒家專斷的價值範疇,把它列為眾學之一的地位。這樣不戴上儒宗的價值色彩眼鏡而從多角度來看中國的一切觀念和思想,才可能還它們的本來面目,中國文化分子的觀念和思想才可望恢復活力。
關於慎到論「知忠」,看《慎子》,清錢熙祚校,台北版。
(7) 意索所指是一個群體的社會文化特性。我們日常生活中對於某些事情感到滿意與否是因意索所致,意索就是與情緒緊緊相聯的一套價值。這樣的一套價值不能觸犯,觸犯了就很可能引起不快之情。不同的社會文化意索也不同。同一社會文化,在變遷中不同的時段,意索也不同。例如,中國文化分子在約二十年前喜「老」,所以愛「擺老資格」。現在的意索變了,認為老是與廢物為鄰,於是,白髮染黑成了風氣。
(8) 同(2),p.67.
(9) 在心理解析學中,這個名詞的意義是性的渴欲、愛欲、貪生怕死、避免破碎而趨向完整。
See Horace B.English and Ava Champney English,A Comprehensive Dictionary of Psychological and Psychoanalytical Terms ,1957,p.294.
(10) Herbert Marcuse,Eros 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1962,p.3.
(11) Felix M.Keesing,Cutural Anthropology ,New York,1960,p.16.
(12) Mischa Titiev,The Science of Man ,1963,p.635.
(13) 同(2),看第一部到第二部到第三部升進的程序。
(14) 魯賓遜還是帶走了文化。只有剛生下來就扔到四顧無人的原始森林裡去的嬰孩才不在人的文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