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的命運 · 九 基督教的精神
古朗士書結尾說:信仰初生,人類社會始行組織;信仰變化,社會乃屢經改革;信仰消滅,社會亦崩潰變形。我們可增補一句說:一新信仰代興,一新社會組織隨之以起。認識了基督教的精神,則於繼古代社會而形成之中世社會,不難理解。
基督教精神,可約之為三大點:
第一、「神」絕對唯一,與從前有多少家多少邦即有多少神者完全不同了。神不在世界以內,而超於其上以主宰之。宗教意義與宗教形式全都改變。畏神者(畏神震怒降禍),變為愛神。對於神亦不再供飲食犧牲;所禱亦迥非符咒。
第二、兼愛同仁,與從前區分別族內族外,自私於內而相仇於外者完全不同了。以上帝為父,人皆如兄弟之相親。教義公開宣傳,熱心救世,一反各守私者所為。
第三、超脫世俗,與昔之宗教仍逐逐營營於現世生活者完全不同了。蓋以分靈肉為二事,每人只肉體(及其物質生活)這一半,是屬於現前社會底;而靈魂自由,可徑接於上帝。既然宗教所求不在現世,愈少參加世上事物愈好。所以耶蘇說「與凱撒以凱撒所應有,與上帝以上帝所應有」,上古混宗教政治為一者,至此乃分開,而國家政府得以獨立。又宗教垂誡於人的義務,卻不管人間一切權利問題。權利之事,由法律去規定。基督教是第一個不以法律隸屬於自己底宗教(羅馬法典之進步大得力於此)。
如史書所云:「斯巴達人白晝處於露天下,夜宿營幕之中,飲食相共,人無獨居之時,亦罕家庭生活」見桑氏《世界文化史》第一一七頁。又雲「男子生七歲即不由母撫育,而度其營幕生活」;「凡生男子;必報長老察檢體格,以定去留,其父不能自主」;如此類者,皆顯示其集團生活之達極端……這自是集團生活一極端之例,與其尚武善戰相聯,並非古代社會生活之通例。然而我們要知道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卻一般地通是集團生活,它雖以家作核心,而以附屬人數眾多、階層分別、家長威權、產業共有種種情形,其生活全屬集團性底。
生活是集團底,但以精神低淺意識狹隘,不可能為大集團。大集團不再以一家一姓作核心,必待基督教回教等宗教出來,而後得以構成嚴譯《社會通詮》有云:種人排外之不深,異族之能即於和,而大邦有締之望者。真景教之力也。正同此旨……因此以後說到集團,就不免與家庭家族若相對立了。關於此點,近見張蔭麟教授論文,適予指出:在基督教勢力下,個人所負宗教底義務,是遠超過家族的要求。教會的凝結力,是以家族的凝結力為犧牲底。新約里有兩段文字,其所表現之倫理觀念與中國傳統倫理觀念相悖之甚,使得現今通行底漢譯本不得不大加修改。
其一段記載耶蘇說,「假若任何人到我這裡來,而不憎惡他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和姊妹,甚至一己的生命,他就不能做我門徒」。又一段記載耶蘇說,「我來並不是使世界安寧底,而是使它紛擾底;因為我來了將使兒子與他父親不和,女兒與他母親不和,媳婦與他婆婆不和」。(以上兩段文字並見韓亦琦氏新譯本)。(中略)基督教一千數百年底訓練,使得犧牲家族小群而盡忠於超越家族底大群之要求,成了西方一般人日常呼吸的道德空氣。後來(近代)基督教勢力,雖為別底超越家族底大群(民族國家)所取而代;但那種盡忠於超越家族底大群之道德空氣,則固前後如一張蔭麟《論中西文化的差異》,見《思想與時代》第十一期……然而我們不可誤會大集團生活就從宗教家的意識要求造成。造成西洋人之集團生活底,是事實不是理想。不過這些事實,卻與基督教特別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