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一卷) · 第五章 國家和法
第一節 國家性質和政權形式
國家性質和政權形式
國家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水平時的產物,從國家產生的歷史就可以看到國家的性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列寧《國家與革命》,都對這個問題作了科學的闡述,而列寧的《論國家》說得更為簡明。列寧說:「談到國家問題的時候,首先就要注意,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有一個時候是沒有國家的。國家是在社會分成階級的地方和時候、在剝削者和被剝削者出現的時候才出現的。
「在第一種人剝削人的形式、第一種階級劃分(奴隸主和奴隸)的形式尚未出現以前,還存在著家長制的或有時稱為克蘭制的(克蘭就是氏族,當時人們生活在氏族中)家庭,這種原始時代的遺蹟在很多原始部落的風俗中還表現得十分明顯,不管你拿哪一部論述原始文化的著作來看,都可以碰到比較確定的描寫、記載和回憶,說有過一個多少與原始共產主義相似的時代,那時社會並沒有分為奴隸主和奴隸。那時還沒有國家,沒有系統地採用暴力和強迫人們服從暴力的特殊機構。這樣的機構就叫做國家。
「在原始社會裡,在人們還生活在不大的氏族中、還處於最低發展階段即處於近乎野蠻狀態的時候,在與現代文明人類相距幾千年的時代,還看不見國家存在的標誌。我們看到的是風俗的統治,是族長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權力,這種權力有時是屬於婦女的——那時婦女還不象現在這樣處在無權的被壓迫的地位,——但是在任何地方看不到什麼分化出來管理他人並為了管理而系統地一貫地掌握著某種強制機構即暴力機構的特殊等級的人,大家知道,現在,這種暴力機構就是武裝部隊、監獄及其他強迫他人意志服從暴力的手段,即構成國家實質的東西。
「如果把資產階級學者製造出來的所謂宗教學說、詭辯、哲學體系以及各種各樣的意見拋開,而去探求問題的實質,那我們就會看到,國家就是從人類社會中分化出來的管理機構。當專門從事管理並因此而需要一個強迫他人意志服從暴力的特殊強制機構(即監獄、特殊隊伍及軍隊等等)的特殊集團出現時,國家也就出現了。
「但是曾經有過一個時候,國家並不存在,公共聯繫、社會本身、紀律以及勞動規則全靠習慣和傳統的力量來維持,全靠族長或婦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當時婦女不僅與男子處於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的地位)來維持,沒有專門從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級。歷史告訴我們,國家這種強制人的特殊機構,只是在社會分為階級,即分為兩種集團,其中一種集團能夠經常占有另一種集團的勞動的時候和地方,只是在人剝削人的地方才產生出來的。」①列寧是從歷史上說明國家的產生和國家的本質的。社會生產發展到有一定剩餘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這是國家產生的原因。擁護統治階級利益而壓迫其他階級,這是階級社會的國家的本質。列寧根據這些歷史事實,駁斥了①《列寧選集》第四卷,第44—45頁。
那些把國家和神學混為一談的荒謬學說。在中國歷史上,關於國家的神秘論點如「皇權神授」,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古代的思想家也曾以社會矛盾解釋國家的產生,但有的人強調了國家調和矛盾的作用,有的人認為聖人創立國家,這都是很荒謬的。
隨著歷史的發展,不同時代有不同的階級結構,不同性質的國家,不同形式的政權組織。列寧說:「國家形式極其繁雜。在奴隸占有制時期,在當時最先進、最文明、最開化的國家內,例如在完全建立於奴隸制之上的古希臘和占羅馬,已經有各種不同的國家形式。那時已經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區別。君主制是一人獨裁的政權,共和制是一切政權機關都由選舉產生;貴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權,民主制是人民的政權(民主一詞按希臘文直譯,意思是人民的政權)。這些區別都是在奴隸制時代產生的。雖然有這些區別,但奴隸占有制時代的國家,不論是君主制,還是貴族的或民主的共和制,都是奴隸占有制國家。
「..奴隸占有制共和國按其內部結構來說分為兩種:貴族共和國和民主共和國。在貴族共和國中參加選舉的是少數享有特權的人,在民主共和國中參加選舉的是全體,但仍然是奴隸主的全體,奴隸是除外的。我們必須注意到這種基本情況,因為它最能說明國家問題,最能清楚地表明國家的實質。「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階級受一個階級控制的機器。這個機器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在奴隸占有制國家內,有君主制,貴族共和制,甚至有民主共和制。管理形式確實極不相同,但本質只是一個:奴隸沒有任何權利,始終是被壓迫階級,不算是人。農奴制國家內的情形也是如此。
「..地主為了確立自己的統治,為了保持自己的權力,需要有一種機構來使大多數人受他們支配,服從他們的一定的法規,這些法規基本上是為了一個目的——維持地主統治農奴制農民的權力。這就是農奴制國家,這種國家,例如在俄國或者在至今還是農奴制占統治的十分落後的亞洲各國,有各種不同的形式,有的是共和制,有的是君主制。國家實行君主制時,政權歸一人掌握,實行共和制時,從地主當中選舉出來的人多少可以參加政權。農奴制社會的情形就是如此。農奴制社會中的階級劃分,是絕大多數人——農奴制農民完全依附於極少數人——占有土地的地主。」①列寧這些話,從階級結構上分析了奴隸制國家的性質和農奴制國家的性質,又分析了這兩類不同性質的國家各有不同的政權形式,並指出政權組織形式雖不同,但都為同樣性質的國家服務。這些論斷,對於我們研究中國歷史上的國家問題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中國歷史上有奴隸制時代,有封建制時代,中國沒有資本主義時代,而在歷史發展順序上,相應於資本主義時代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歷史上的政權形式有貴族制、君主制、軍事獨裁制等的不同。從西周到春秋時期,周王和諸侯的關係,是所謂兄弟、叔侄、甥舅之國。名義上,周王的政治地位很高,但實際上並沒有管轄諸侯的權力。從當時的中國來說,這似乎可以說是一種貴族共和制。在有些諸侯國內部,齊有國、高,魯有三桓,晉有六卿,也都是貴族當權。孔子說:「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諸侯出,蓋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①《列寧選集》第四卷,第49頁、51頁。
五世希不失矣」①。孔子所說的是他對歷史的看法,不完全符合歷史事實,但孔子親眼看到的「禮樂征伐自大夫出」,則是貴族當政的一種表現。後來孟子見齊宣王說:「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②。所謂「世臣」,也是指貴族而言的。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君主專制是主要的政權形式,我們可稱之為封建專制政體。
封建專制政體封建專制政體是由貴族制的政權性質轉化而來,也是在跟貴族、貴族制不斷鬥爭的過程中,在不斷強化朝廷的過程中逐漸鞏固發展起來的。
戰國年間,吳起、商鞅在楚秦先後變法。變法的主要內容是按一定的政治條件重新劃分貴族的等級。變法的實質是君權對貴族勢力的鬥爭。《史記·吳起列傳》記吳起在楚變法情形: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鬥之士,要在強兵,破馳說之言縱橫者。於是南平百越、北並陳蔡,卻三晉,西伐秦,諸侯患楚之強。故楚之貴戚盡欲害吳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亂而攻吳起。吳起走之王屍而伏之,擊起之徒因射刺吳起並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盡誅射吳起而並中王屍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餘家。
又,《商君列傳》記商鞅在秦變法: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秦孝公死後,商鞅遭到車裂滅族的報復。吳起商鞅因變法而慘遭殺害的事例可以看出當時鬥爭的尖銳。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是中國封建專制政體史上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一年。秦始皇滅六國,建立了空前規模的皇朝。他宣布了天下的統一,定尊號為皇帝,並自稱為始皇帝,「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他創建了皇帝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和萬世一系的世襲制度,對於後來的封建政體,有很深刻的影響。分封制和郡縣制曾經是朝議中辯論的重點,也是關係到君主專制的重大問題。不少朝臣主張繼續實行分封制。最後,秦始皇還是決定廢除分封制,推行郡縣制。秦始皇說:「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以郡縣制代替分封制,是強化君主專政的重大決策,也是有利於統一的重要措施。但這一重大改革不是在短期內所能完全實施的,還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
楚漢之際,反秦將領以功封侯王者相當多。漢高祖在位時,基本上解決了異姓王的問題,留下九個同姓王,他以為天下一家,可以平安無事了。但他死後,同姓王不斷叛亂。賈誼曾評論當時漢朝封國強大下的形勢,說好比是害了臃腫病的病人,小腿腫得差不多象腰一樣粗,指頭腫得差不多象胳膊一樣大,身體轉動一下都很困難。叛亂活動至景帝時才平定下來。漢武帝時期,是西漢鼎盛時期,封建專制政體才基本上鞏固下來。
①《論語·季氏》。
②《孟子·梁惠王》下。
自漢至唐,封建專制政體沿著曲折的道路前進。總的說來,地方勢力在逐漸削弱,朝廷勢力在逐步加強。宋代以後,封建專制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宋設中書省、樞密院、三司使,分掌政事、軍事、財務。明代不設丞相,分權於六部尚書。清代重軍機處。這都是君主專制下的組織形式。從這些官制的變化上可以看出,皇帝權力在步步加強。
等級制和世襲制,是封建專制政體不可分離的部分。在政治上,皇帝站在等級的頂端,是最高統治者,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在經濟上,皇帝站在等級所有制的頂端,是最高的所有者。封建社會廣大個體小農是皇帝專制的社會基礎。世襲制是封建專制制度的產物,是要這個制度世世代代傳下去。在中國歷史上,世襲制有兄終弟及,長子繼承,嫡子繼承,皇子有功者繼承等不同的情況。因繼承制度的不穩定,在皇位繼承上,往往發生大小不同的糾紛。
跟貴族制相比,君主專制對統一全國有利,但專制過了頭,也會引起朝政混亂和地方不安。在一定條件下,女主專政、外戚和宦官專權的產生,都跟封建專制政體有密切關係,甚至可以說是封建專制的特殊形式。這主要是因為皇權至上,無人敢於從事監督。而女主、宦官、外戚易於利用宮禁的隱蔽性進行私圖。秦始皇是第一個建立帝制的人,在他死後就有趙高製造的兩次宮廷政變。漢有呂后專政、王莽的篡位。歷代都有一些類似情況。我國古代史學家對此也有所論述。范曄《後漢書·宦者傳·論》和《鄧騭傳》,論述了東漢時期女主、外戚、宦者利用他們特有的身份,竊取權力,以及他們與朝臣間互相依存和矛盾關係,是頗有特色的。
第二節 國家的職能
社會職能
國家的職能是國家發揮作用的具體體現。一個國家如何運用它的職能,直接關係到它的治亂興衰。國家職能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社會職能,一是統治職能,二者又往往有密切聯繫,不可分割。從中國歷史上看,國家的社會職能主要是防水治水,修整道路,發展生產和做好保衛工作。
中國最先執行社會職能的國家是夏、商、周。這些奴隸占有制國家政權執行的社會職能中,最突出的是治水防水及興修水利工程。馬克思曾對亞洲古代一些國家舉辦水利工程的職能詳加評論。他說:「在亞洲,從很古的時候起一般說來只有三個政府部門:財政部門,或對內進行掠奪的部門;軍事部門,或對外進行掠奪的部門;最後是公共工程部門。氣候和土地條件,特別是從撒哈拉經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區直至最高的亞洲高原的一片廣大的沙漠地帶,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設施成了東方農業的基礎。無論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達米亞和波斯以及其他國家,都是利用河水的泛濫來肥田,利用河流的漲水來充注灌溉渠。節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這種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蘭德和義大利,曾使私人企業家結成自願的聯合;但是在東方,由於文明程度太低,幅員太大,不能產生自願的聯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干預。因此亞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①馬克思沒有舉出中國,但是水與中國古代社會的關係極大,社會生產,國家治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都受水的影響。因此,歷代國家政權無不努力發揮其社會職能,解決水的問題。
古代傳說中的夏禹就是一個以治水聞名的英雄人物。禹因洪水為害,用疏導的辦法,制服了洪水,保證了人民安居樂業。奴隸制的繁榮時期,各諸侯國都很注意治水並在他們各自的統治區興修了不少的水利工程。但是沒有強有力的統一政權,不能調整共同用水、甚至出現了「以鄰為壑」、「東周欲為稻,西周不下水」的現象。在秦統一六國的時候,韓國為了削弱秦國的軍力,「毋令東伐」,竟陰謀派水工鄭國去秦國鼓動他們鑿涇水為渠。工程進行中途,其陰謀敗露,秦人要殺死鄭國。這位水利專家說:「當初我固然不懷好意,但是事到如今,渠如建成,秦國也有好處。」秦國允許他繼續完成了這項水利工程,取名「鄭國渠」。結果溉田四萬餘頃,關中從此成為沃野,沒有荒年,秦國也因而富強②。
自從秦始皇建立了專制主義的封建國家,興辦水利工程真正成了歷代封建朝廷的一項重要社會職能。許多封建皇朝,修建了很多水利工程。秦朝開鑿的靈渠,溝通了灕江和湘江,成為長江與珠江流域之間的通道。兩漢時期,在修建漕渠和治理黃河水害上均收到了顯著的成效。唐代由政府主持興修的水利工程不下二百六七十處。北宋中期以後興修的水利工程上萬處。明太祖時,開塘堰近五萬處,治河四千餘處,修復陂渠堤岸五千餘處。清朝在治黃、治淮、修復運河等方面也不遜色。那時所修海塘工程,都超過了唐宋時代。水利工程的興辦,皇帝有時直接干預。漢武帝不但派官督工修建多處水利工程,他本人也曾親到現場率領隨從人馬堵塞黃河決口。來自草原的元世祖也非常關心農業生產,注意興修水利。明太祖敕令:「各地方官,凡遇有老百姓條陳水利的,可隨時奏報朝廷。」為興修水利而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很驚人的,動輒萬人、幾萬人、十幾萬人,甚至上百萬人。漢代修龍首渠,上萬人,幹了十餘年。元朝末年賈魯治河一次派了民夫十五萬,戍軍二萬。為了使興修水利工程經常化,制度化,唐朝設置了專門管理水利的機關,都水監就是掌管川澤、津梁、陂池、渠堰工程的部門。
中國封建社會國家興辦的大批水利工程,有一些是為開鑿水路交通,但大多數是治理水害,或變水害為水利。如治理黃河,主要是防止河水泛濫成災。有很多水利工程是用以引水灌溉農田。漢武帝派水工徐伯率領數萬人穿漕渠,使國家運輸糧食節省了一半的時間和路程,但渠成之後,渠下之民也利用渠水灌溉了農田。中國封建社會的生產主要是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廣大的小農,從事個體經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抵抗不了水旱之災,澇則一片汪洋,旱則赤地千里,為此常常傾家蕩產,背井離鄉,甚者人相食。國家興辦水利工程,治水防水,對發展農業生產有重大意義。
在發展交通方面,封建國家開鑿了不少水路。秦朝的靈渠、漢朝的漕渠自不待言,隋煬帝動員百餘萬男女完成的大運河更是水路交通建築上的壯舉。這條貫通南北的大動脈,雖然被隋煬帝本人用來通龍舟,飽私慾,但也①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64頁。②《史記·河渠書》。
使「運漕商旅,往來不絕」①。當然交通方面的建設,主要的是陸路。秦始皇治「馳道」是以咸陽為中心,修了兩條大道:一條向東,一直通到今河北、山東,至於海邊;另一條向南,一直通到今江蘇、浙江地區。往北,他命令大將蒙恬修了一條「直道」,從咸陽經過雲陽、上郡,直達九原,即從今陝西關中地區到達內蒙。又在今湖南、江西、廣東、廣西之間修了一條「新道」。在今雲南、貴州邊遠之地修了「五尺道」。後來各朝代又在此基礎上或修復或擴充,在遼闊廣大的中國境內形成了四通八達的交通網。跟水陸交通相聯繫的還修建一系列的橋樑和驛站。這些工程都是當時的統治者為了加強對全國的控制,或便於軍隊調遣及運送物資,傳遞情報,等等。但是這對促進全國統一,溝通各地區之間的聯繫以及物質、文化交流等都有積極的作用。治水、防水和發展交通以外,發展生產和做好保衛工作也同樣是發揮國家職能的重要內容。《論語·憲問》「禹稷耕稼而有天下」,《詩·生民》等篇歌頌周開國的歷史,也是以發展農業作為生產的中心。所謂「民以食為天,國以民為本」,歷代皇朝的興盛時期,無不對農業生產發展給予相當大的重視。保衛職能主要指防禦外患。至於國內民族糾紛中,也有一個保衛問題,那就又當別論了。
統治職能隨著階級社會的發展,國家的統治職能相應地有了發展。
國家的統治職能,首先是對勞動人口的編制。《禮記·大學》:「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勞動人口的掌握,是奴隸制、封建制國家立國大計。資本主義社會也有勞動力的問題,但這種勞動力是商品化了的,跟奴隸制、封建制國家對勞動人口可以編制起來的情況大不相同。
商鞅變法,以五人為伍,十人為什,什伍互相監督,有罪連坐,這是編制勞功人口的主要方法,對後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有深刻影響。
蕭何入咸陽,取秦宮所藏圖籍,以此盡知天下地理形勢及戶口多寡。漢封諸侯王,以封戶標明爵位的高低,《漢律》以後歷代律書,有戶律或戶婚律,足見勞動人口的編制對封建國家的重要意義。
本卷第三章曾論到一個歷史時期人口的多寡,不是評論這個時期盛衰的充分依據。但勞動人口是國家糧源、兵源的所在,國家必須掌握一定數量的勞動人口。因此,封建國家要對勞動人口進行一定的編制並推行重本抑末、獎勵生育、防止流亡、宣揚孝悌及與豪門大姓爭奪勞動力等一系列政策。在經濟方面,封建國家有時施行平糴、和買等,調劑社會經濟政策,但主要是對人民進行剝削。賦稅、專賣和貨幣,都是重要的剝削手段,這些手段都還是合法的剝削。此外,更有名目繁多的法外剝奪。《史記·平準書》記漢武帝時楊可告緡事。「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明萬曆年間,神宗派遣礦稅使四出,以開礦為名,到處敲詐勒索,甚至以掘墳墓、毀住宅相要挾,弄得人心惶惶,民不聊生。其事備載於《明史·宦官傳》。這是法外劫奪的突出例子。象這一類的事例,歷史上①杜佑:《通典》卷一七七。
是不少見的。
軍隊是國家暴力統治的強大工具。在階級社會裡,軍隊用於保衛統治集團和統治階級對內鎮壓、對外擴張。在中國歷史上,湯代桀,武王伐紂,都是通過武力解決問題的。春秋時期,大國爭霸;戰國時期,七國爭雄、秦建帝業、漢亡秦滅楚以及漢以後各皇朝的興亡,也都是通過武力解決問題的。當然,武力不是決定一個朝代興亡的唯一力量,卻是很重要的力量。歷代宮廷政變如周勃復漢,李世民玄武門之變以及陳橋兵變等,都是武裝奪取政權。至於魏晉以後所謂禪讓,雖也可說是政權轉移的合法形式,實際上也無一不是以武裝力量為背景的。在階級鬥爭中,統治階級軍隊大大發揮其作為工具的作用。封建社會裡農民起義大小數百次大都遭到官方軍隊殘酷屠殺和鎮壓。
中國歷史上統治階級的軍隊遍布全國各地,朝廷又另有自己的親軍,如羽林軍、神武軍、禁軍、蒙古軍、八旗軍等。兵制,唐代的府兵制是寓兵於農的制度,明代的軍戶和歷代的屯田兵是寓農於兵的制度。這二者都是兵農合一的制度。另有募兵制,兵源多來自貧民和遊民。這種兵制上的變化,也往往能反映封建朝廷對人口控制力量的強弱。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說:「常備軍和警察是國家權力的主要強力工具。」並深刻批評不承認這個觀點的那些流行的庸俗觀點。毛澤東同志說:「從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學說的觀點看來,軍隊是國家政權的主要成份。誰想奪取國家政權,並想保持它,誰就應有強大的軍隊。」①這兩位經典作家的話,主要是指近代歷史上說的,但他們所說的武裝力量的重要性是對整個階級社會都適用的。
伴隨著政治、經濟、軍事各種統治機能的運用,統治集團為滿足自己的統治欲望,鞏固統治力量,也要占有思想文化的陣地。
《國語·周語》記周厲王時,「厲王虐,國人謗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衛巫,使監謗者,以告,則殺之。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謗矣,乃不敢言。』邵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蒙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民之有口,猶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猶其原隰之有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者也。夫民慮之於心,而宣之於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與能幾何,王不聽。於是國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於彘。」這是統治階級對思想文化濫用統治機能的一個失敗的例子,但也可見統治者對於人民思想文化干涉到什麼地步。秦始皇滅六國後,焚詩書、百家語和非出於秦史官的史籍,並令學者「以吏為師」,這也是以暴力統治思想文化的有名事例。後來的皇朝也有焚書、禁書的辦法,還製造了一些文字獄。
在中國封建社會,統治階級樹立了自己的思想文化體系,以取代那些不利於自己的思想文化。在暴力壓制以外,封建統治階級所普遍採用的辦法是,用比較隱蔽的手法,在思想文化本身打主意。殷周時期,「學在官府」就是①《戰爭和戰略問題》《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512頁,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統治者進行思想文化控制的一種方式。周東遷後,典籍散亂,百家之學逐漸出現。秦焚百家語,未能斷絕百家之學的流傳。漢武帝罷黜百家,定儒家為一尊,於是治六經之學,修儒經之業的人,遇有機會,就可進入仕途,儒學逐漸取得了在思想文化上的統治地位。漢成帝在石渠閣、漢章帝在白虎觀大會群儒,親自講解經義,既提高了經學在政治上的地位,也提高了自己的學術形象。漢代這種措施,比暴力控制思想文化要高明得多,成效也好得多。後來的封建皇朝沿著這個方向走下去,使儒家之學長期地成為束縛人民思想的枷鎖。隋唐的註疏,宋元的理學、明清的八股文,儘管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都是以闡述儒學作為主要的內容。
自漢代以來,儒學的內容主要不過兩點。一是宣揚君權神授,一是宣揚三綱五常。這都是先驗論的觀點,把君權說成是無可置疑的天命所在,三綱五常是永恆的社會秩序。這極大程度地適應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需要,迷惑人民群眾達兩千多年之久。與此同時,封建國家還大力推崇佛教和道教,把廣大人民群眾深受的災難引向對來世快樂的幻想,以削弱其反抗的鬥志。毛主席說:「中國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種有系統的權力的支配,一是從朝廷到基層的國家系統,即政權;二是家族系統,即族權;三就是閻羅天子、城隍廟王以至土地菩薩的陰間系統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種神怪的神仙系統——總稱之為鬼神系統,即神權。至於女子,除受上邊三種權力支配之外,還受男子的支配,即夫權。這四種權力——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這四大繩索都是跟儒家的中心思想相一致的。
封建國家的統治機能還有很重要的一項,就是監察。秦代朝廷上有丞相、太尉、御史,地方上有守令、尉、監。御史和監都是監察官,在國家行政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漢置刺史,權力很大。刺史班宣周行,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招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嘉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補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①99900041_0232_0後來漢唐宋元各代有御史台的設置,明、清有都察院的設置,這些機構都是重要的監察機關。
剝削階級國家統治職能運用的成效如何,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第一,這要看當時階級鬥爭發展的形勢;第二,要看統治者如何認識客觀形勢,並採取什麼樣的對策。在中國歷史上,統治者總是妄圖把自己的權位永遠傳下去,成為子孫萬代之業,對自己掌握的統治職能,總想使之成為永恆的存在,這顯然都是脫離實際的想法。他們的統治必然不斷地遭到人民群眾的反抗,也會在統治集團內部引起這樣那樣的鬥爭。
第三節 法
禮與刑法,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秩序,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對妨礙統治階級利益的活動進行制裁的工具。法的制定和實施也是國家統治職能的一個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來是有區別的。法,如「法度」、「法則」,涵義比較廣泛。律,是指具體條文。《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律,規定罪名和刑罰。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對律的隨時補充。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但這種區別,就是在古代也並不嚴格,法與律往往通用。近數十年又經常把法與律合為一個名詞,稱為法律。
在中國歷史上,法起源於禮和刑。禮,可能在原始社會已經有了,是當時維持社會秩序的風習。到了階級社會,禮有了發展,成了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荀子·禮論篇》對禮的出現和發展有所解釋。按他的說法,禮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為什麼要制定禮呢?他認為是客觀的「物」和人的「欲」之間有矛盾。為了防止「欲」的無限擴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發生鬥爭,才制定禮,進行約束。荀子講禮的最大意義在於一個「分」字,使上層社會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說法是可取的,但禮大體上可能是由古代社會風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顯示貴族的身份和社會地位。周朝興起後,禮的規定日趨複雜,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
刑,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刑與禮相對,是專為下層社會而設的。《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為這句話作解釋,分歧很大,但禮和刑的對象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內容上,反映出保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傳說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壞事不承認、貪污、殺人列為懲罰的對象,無疑是對一切危害奴隸主階級利益的人繩之以刑。商朝雖然有《湯刑》,但是殷紂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網更密,周穆王命令呂侯作《呂刑》,律文多達三千條。
春秋時期已經有了關於匯集法律條文的《刑書》。但是,在是否公布這種成文法上,曾發生過爭論。公元前五三六年鄭國的執政者子產把《刑書》鑄在鼎上,公諸於眾。史稱「鄭人鑄刑書」。晉國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對,理由是過去「臨事制刑」,現在完全公開,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規定,就不害怕統治者了;再則發生爭論,他們會同刑書對照,可以免去統治者任意懲罰。子產沒有採納他的意見,照樣公布①。三十年後,叔向所在的晉國也把他們的《刑書》公布了。那是晉國的執政者趙鞅、荀寅乾的,史稱「鑄刑鼎」。內容是公布范宣子所作的《刑書》。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對,理由同當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時期,社會變化很大,禮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須變革。鄭、晉兩國鑄刑鼎,把刑法公開化,表明了兩國統治階級提高刑法的地位,從而加強它束縛人民的作用。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①從孔子的話里可以看出孔子對禮的懷念,①《左傳》昭公六年。
①《論語·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並不能起多大的作用。為了時事的需要,統治階級開始了法典的修訂。
封建法典戰國初年,魏國李悝著《法經》六章,這是繼鄭、晉鑄刑鼎之後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國推行盡地力之教,立平糴之法,以附著於土地的小農為主要施政的對象。他是一位有明顯的封建主義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經》久已失傳,可能也具有同樣的政治傾向。《法經》第一章是「盜」,第二章是「賊」,表明了作者對財產權利人身安全的重視,這在後世的封建法典里,始終是重要的內容。劉邦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兩漢末農民起義軍的政治口號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創賞。」李悝同農民軍的立場是不同的,但都反映了當時社會秩序中最尖銳的矛盾。在這一點上,兩者是一致的。
秦漢時的法,是以《法經》為基礎而有所增益。蕭何定「漢律」九章,於《法經》六律之外,增加了興、廄、戶等三律,包含了軍法和戶籍法。漢單行法中有《越宮律》、《朝律》、《沉命法》等,這意味著法律在向朝廷、宮禁和提高君主專制權力的方向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法典達到了定型化的階段。隋朝的《開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唐朝尤其重視法典的修定,先後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的頒行。高宗為解釋律文,詔修律疏,成《唐律疏義》,流傳至今。唐律集秦漢以來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譽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對不少國家產生了影響。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以唐律跟漢律相比,唐律顯然反映了更複雜的社會矛盾,在法典的結構上,也遠比漢律為嚴整。《名例》是關於唐律的原則性規定,其中大部匯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惡和八議。十惡是:①謀反(對皇朝統治的顛復活動)。
②謀大逆(破壞皇帝宗廟、陵墓、宮闕的活動)。
③謀叛(叛國投敵)。
④惡逆(謀殺毆打尊親屬及丈夫尊、近親屬)。
⑤不道(殺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殘酷手段)。
⑥大不敬(盜竊御用物品等)。
⑦不孝(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
⑧不睦(謀殺或出賣近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或尊親屬)。
⑨不義(殺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長,夫死不舉哀、守喪期做樂或改嫁)。⑩內亂(近親屬間不正當的性關係)。
犯十惡罪一律不得赦免。八議是:①議親(皇室一定範圍內的親屬)。
②議故(皇帝的故舊)。
③議賢(朝廷認為有賢德的人)。
④議能(有大才能)。
⑤議功(有大功勳)。
⑥議貴(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⑦議勤(有大勤苦)。
⑧議賓(前朝的後裔之為國賓者)。
凡適用八議條款的罪人,除十惡罪外,都可從輕議處。十惡、八議的規定,表明了皇權神聖不可侵犯之尊嚴、三綱之為封建秩序必須遵循的準則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級之不可逾越。法律是有強制性的,是封建皇權分別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鎖。唐律於《名例律》之後,即首列《衛禁律》、《職制律》,而置《賦盜律》於全律第七,這也反映皇權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這書的編修經過三十年時間,由朱元璋親自審閱而完成。律的條文,大體上因襲唐律,但在篇章結構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為次序的。這種按六部官制編排的方法,有利於法的執行和監督。
明初社會經濟比較繁榮,但封建勢力對新生的生產力採取壓制態度,這種重大的社會矛盾現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應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後,要求後代子孫各守祖訓,不得對律文加以更改,這是要後代皇帝必須守法、執法,以確保皇權的鞏固。但這種對待法律的嚴肅態度在法律發展史上也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清修律書,條款篇章基本上因襲《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稱為《大清律例》。例文之煩,既利於酌情斷獄,也便於吏人因緣為奸。對於反叛罪,清律量刑遠較明律為重,這反映了滿族貴族統治集團之狹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說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屬刑法性質。還有行政法,如《唐六典》、《大明會典》、《大清會典》,旨在明確各部門各級官署的職掌、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這和上述封建法典都是封建國家的基本大法。
中國封建社會編了一套套的法典,一般稱之為王法或三尺法。王法的提出,最早是指治國之道。付與它法律意義的是三國時的曹操。當時曹彰為北中郎將,奉令征烏丸,臨行前,曹操對他說:「居家為父子,受事為君臣,動以王法從事,爾今其戒之。」①三尺法的來歷是因古代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王法或三尺法,在封建社會對人民來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但是,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絕不限於已經編成的法典條文,最根本的是它與現實的利害關係。漢武帝時,杜周為廷尉,管刑獄,辦案時最願意按他的上司張湯,尤其是按皇帝的意旨裁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有人問他:「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杜周說:「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①杜周的話說出了封建王法的本質,法就是當代封建專制皇帝的意旨。朱元璋雖告誡他的子孫不得更改法律,事實上也並不能做到。
中國封建社會制定的大量法典,在近代法律分類上,基本上屬於公法范①《三國志·魏書·任城威王彰傳》。
①《漢書·杜周傳》。
圍,而缺乏私法內容。私法,與公法不同,是關於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恩格斯說:「如果說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係決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只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係。」②私法包括物權、債權、契約和繼承等權利與相互承擔的義務。
在中國封建法典中,從來沒有專門的私法典,在公法中涉及私法的條例數量也較少。李悝的《法經》首列一「盜」,當然是保護私有財產的,不過內容不詳。秦漢時代法律大興,有關私法方面的也極罕見。反映私法較多內容的開始於唐律。唐律的《戶婚律》有幾條涉及保護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廄庫律》有幾條涉及保護私有牲畜。《賊盜律》有幾條涉及保護私有財產。《雜律》中有幾條跟契約、借債及商品生產與貿易有關。但這遠比不上人們熟知的羅馬法那樣大量而又明確地表現私法的內容和性質。歐洲一些國家的私法比中國發達,他們吸收了羅馬法的這種特點。
私法在中國的欠缺,首先在於商品經濟不發達。羅馬法全部的宗旨是保護奴隸主階級的私有財產,而更具特色的是它保護商品生產者的權利。它有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馬克思曾把羅馬法稱為「商品生產的那個經濟發展階段的法律」①。其次是中國向來是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農業生產的主要手段土地,大量為地主、貴族和皇帝所占有,表現在法律上有關保護個體農民土地占有和交換的條例就非常少。相反,法律上保護國有官有土地的條例更多。第三是,封建專制主義統治對人民的生命財產根本不關心,人身既不能完全自主,私有財產更難得到法律保護。
近代的立法和司法歷代的封建法典,重倫常,明等級,尊特權,反映了地主階級的意志,也反映了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近代,為時短淺,但也形成了近代的法律體系。近代的法典,反映了地主、官僚、買辦的意志,也反映了帝國主義在華利益。總的說來,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其特點是,一、立法權從皇帝的欽定轉向民議的形式和政治首腦的獨裁;二、接受外力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干擾;三、引用西方法典的形式,保留封建法典的某些內容;四、有了系統的私法,如民法、民事訴訟法等。
鴉片戰爭的失敗,使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受到極大衝擊,國家的主權受到嚴重損害,外國侵略者根據與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取得了領事裁判權,外國人在中國犯法,只能由外國駐華代表審理,中國政府不得干涉。中國的政治家、思想家也認為,照老樣子統治下去不可能了。以康有為為代表的資產階級維新派,在戊戌變法運動中對立法、司法提出了革新建議。康有為可能不是最早主張君主立憲的人,但他的確是提出了君主立憲的具體方案。他認為,要象西歐國家那樣,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應當設議會,由選舉的議郎組成,凡議郎三分之二通過的決議就可以付諸實施。他主張制定憲法,皇帝和人民同受憲法約束。
康有為提出建立法制局,並把法制局列於應設的十二局之首位。他認為,②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48頁。①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395頁。外國人在中國自治其民,不受中國法律約束,「實為非常之國恥。」他明確表示,應重新制定法律,即不能驟行於內地,亦當先行於通商口岸。康有為進一步提出,凡民法、商法、市則、舶則、訟律、軍律、國際公法,一切中國原來沒有的新法律,都應由專門設立的機構制定。戊戌變法的另一重要人物梁啓超贊同康有為的建議和主張,並從歷史上為之詳加論證。
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派,扼殺了康梁維新之後,在國內外輿論壓力下也迫不得已,提出「革新」,「變法」。他們建立專門管理機構督辦政務處,又設考察政治館,派人出國考察。他們炮製的傑作不過是君主立憲,又不想真正實行。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一個《欽定憲法大綱》,共二十三條,其中規定皇帝總攬立憲、行政、司法等大權。所謂「革新」,「變法」,有名無實。這時有資政院及各省諮議局的設立。資政院的議員有的由皇帝委派,有的由各省的諮議局以成員的十分之一選出。資政院作為上下議院的基礎,討論國家歲入歲出及法典朝章等,議決之後,會同國務大臣奏報皇帝裁決。這在立法上比封建專制君主制總算有一點進步。但是省諮議局的成員限制出身、資歷、財產等,只有官僚地主和少數資產階級可以入選。它反映了非常微弱的一點民主。資政院開院後,來自他們那裡的輿論,清政府也不重視。清政府下了一定的功夫來修訂法律。有名的法學家沈家本以修訂法律大臣的身份,帶領法律館的人員,經過多年的努力,編出了《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清朝公布了由日本法學士崗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作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就是由這位外國人制定的。還有《民律》、《商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國籍法》等,也在這一年編成,與《現行刑律》同時公布。
應當指出,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在立法、司法上反映了本階級的意志。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華民國。在南京組織臨時政府,孫中山任臨時政府大總統。這個政府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設有議院,為立法機關,大總統為行政元首,司法權操在大總統手裡。這與歐美資產階級國家有所不同,不完全是三權分立。
民國建立不久,接連出現軍閥獨裁統治。南京政府只有三個月,袁世凱便搞了獨裁,孫中山等又創定《臨時約法》擴大民主權利。1913年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成立,採用眾參兩院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為國務院,司法機關為大理院和檢察廳,有點表面上的資產階級民主。後來袁世凱為實現皇帝夢,炮製《中華民國約法》,又來個大倒退,立法、行政、司法集於袁氏一人。1915年底,袁世凱正式演出了一場當皇帝的鬧劇。但是袁世凱垮台以後,至1928年北洋軍閥的統治才結束,代之而起的是國民黨蔣介石的新軍閥。他們一直搞封建買辦法西斯獨裁統治,無論在政府組織上怎麼變來變去,總離不開國民黨一黨專政,總不能改變蔣介石一人獨裁。正如列寧所說的,「如果人民代表機關沒有充分的權力,如果它是由舊政權召集的,如果同它並存的舊政權還是完整的,那末人民代表機關就等於零..如果沒有政權,無論什麼法律,無論什麼選出的機關都等於零。」①毛澤東同志說:「帝國主義和中國封建主義相結合,把中國變為半殖民①《列寧全集》第十一卷第98頁。
地和殖民地的過程,也就是中國人民反抗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過程。」②中國近代史上的這種鬥爭形勢,在立法、司法領域裡也沒有例外。官方制定的各種法典,到處遭到人民群眾反抗和抵制。
②《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見《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5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