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五卷) · 第七章兵制

第一節東漢末的集兵方式 西漢以徵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年滿二十三歲的成年男子,要充當兩年常備兵。一年為衛戍京師的衛士,或是屯戍邊地的戍卒;一年為郡國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接受軍事訓練,每年秋季定期檢閱,稱「都試」。劉秀建立東漢,值大亂之餘,深知「天下疲耗,思樂息肩」(《後漢書·光武紀》);讓百姓休養生息,事關皇朗統治的鞏固。而且西漢末利用「都試」控制郡國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劉秀對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備成了劉秀的一項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詔罷郡國都尉,並職太守」(《文獻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國有眾軍,並多精勇」為名,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後漢書·光武紀》)。「自是無復都試之役」(《續漢書·百官志》),「都試」也取消了。終東漢之世,雖然徵兵之制並未明令廢止,不少地區往往復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漢以來民間講武的傳統制度業已廢弛,徵兵之制漸趨衰落。 東漢徵兵之制寖衰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應勁《漢官》:「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雀捕鷹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強地主私家武裝的發展,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豪強地主在自己田莊中「繕五兵,習戰射」(《四民月令》),從自己控制下的依附農民中挑選精壯,組織部曲私兵。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補充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職能,同時又使東漢社會醞釀著的分裂割據傾向加速發展。 漢靈帝中平元年(184)爆發的黃巾起義,嚴重威脅著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主階級暫時停止了內部鬥爭,集中整個階級的力量向農民起義軍瘋狂反撲。在鎮壓黃巾起義的過程中,豪強地主的私家武裝獲得了合法、公開發展的機會,實力急劇膨脹,演成尾大不掉之勢。黃巾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了,東漢皇朝卻也名存實亡,東漢國家軍隊已轉化成為各軍閥私人控制的武裝。此時,各軍閥集團已無法沿用傳統的徵兵制度作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連禍結,災疫繼踵,人口銳減。人煙稠密的中原地區「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詩》),軍行之處,「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絕而無民者不可勝數」(仲長統《昌言·理亂》)。戶口減耗到如此程度,是難以實行規範化的徵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漢制,「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續漢書·禮儀志》)。只有切實掌握「民數」,方能「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徐幹《中論·民數》)。東漢末天下大亂,「四民流移,託身他鄉,攜白首于山野,棄稚子於溝壑」(《三國志·魏志·陶謙傳》注引《吳書》)。百姓流徙,居無定所,戶口無法稽核,實行規範化的徵兵制失去了依據。 秦漢時,郡縣以下設鄉、亭、里,具置鄉官,「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續漢書·百官志》)。賴此健全的基層政權機構,政府方能順利稽核戶口,徵發賦役。東漢末朝廷權力有名無實,豪強割據勢力「大者連郡國、中者嬰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敘》)。基層政權機構解體,塢壁林立。塢壁是戰亂中豪強地主控制下的民眾結宗自保的一種經濟軍事結合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軍閥割據政權所遣長吏;庇護壁民逃避征役,乃至軍閥割據政權「發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國志·吳志·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軍閥政權要削平境內林立的塢壁,重建聽命於政府的基層政權機構,絕非易事,而沒有一個健全的基層政權系統,就無法推行漢代那種規範化的徵兵制度,因此,各軍閥集團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對風雲變幻,盛衰莫測的局勢,莫不以眼前得失為轉移,無暇顧及長遠,從權採用募合、料簡、收降等不規範的方式集兵。①①《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太祖至陳留散家財,合義兵,將以誅(董)卓。」《三國志·程昱傳》:「昱收山澤亡命,得精兵數千人,乃引軍與太祖會黎陽,討袁譚、袁尚。」《三國志·董卓傳》:「卓又吏呂布殺執金吾丁原,並其眾,故京部兵權唯在卓。」《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討逆傳》:「(孫)堅又募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許人,與(朱)儁併力奮擊,所向無前。」同傳注引《江表傳》:「(孫)策復就攻,大破(劉)■。..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進夏口攻黃祖。」《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時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烏丸雜胡駒,又略得饑民數千人。」 第二節世兵制度的形成 曹、孫、劉三個集團在創業的複雜鬥爭中,不得不和其他軍閥集團一樣,從權採用收降、募合、料簡等辦法補充自己的軍隊。魏、吳、蜀三國初具立國規模,鼎立局勢日趨穩定之後,勢必要建立規範化的集兵制度。由於三方政治、經濟、軍事及自然地理條件各有差異,採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漢沿兩漢之制,以徵兵為主要集兵方式,輔之以募兵:魏、吳則以世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為輔。 世兵制度的含義,一是兵民分離(兵、民戶籍各別),一是兵家終生為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變其身份),形成一個以當兵為世業的職業兵階層。 漢末三國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為典型。《三國志·魏志·辛毗傳):「文帝踐阼..帝欲遷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士家的子女稱「士息」(《三國志·魏志·陳思王植傳》)、「士女』(《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士家有獨立的戶籍,須皇帝詔准,方能改變身份。《三國志·魏志·少帝紀》載帝褒揚合肥新城死節之士劉整、鄭像詔:「今追賜整、像爵關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襲爵,如部曲將死事料。」除士名,即從士家的專門戶籍上除名。又《晉書·王尼傳》稱士家子王尼「初為護軍府軍士,胡毋輔之與琅邪王澄、北地傅暢、中山劉輿、潁川荀邃、河東裴遐迭屬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陽令曹擄請解之。擄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晉承魏制,足證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須皇帝制詔。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 曹操在經濟崩潰,戰亂不息的歷史環境中創立基業,深知要鞏固政權,並能支持長期統一戰爭,必須效法「秦人以急農兼天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廢。承平時期,自耕農經濟比較健全,小農戶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實行徵兵制的依憑;漢末大亂之後,自耕農經濟調弊,小農戶急待休養生息,無力負重。如果照搬漢代徵兵制,繼續以小農戶為主體組織國家軍隊,勢必對自耕農經濟的恢復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危及曹氏統治的根本。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曹氏統治集團既要保障穩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穩定可靠的糧源,就不能不因時制宜,在人口編制上採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時,齊管仲治國,士、農、工、商均「群革而州處」,以便子承父業,「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國語·齊語》)。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階級秩序,達到安定社會,發展生產、富國強兵的目的。管子治國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業。漢末三國的政治局勢與春秋大國爭霸的形勢十分相似;加之大亂之後,迫切需要重建穩定的階級秩序,以求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為奪取統一戰爭的勝利奠定基礎,因而魏晉時主張效法管子治國者不乏其人。《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疏:「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氮..臣以為亟定其制,通計天下若干人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為農,三年有一年之儲;若干人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為商賈,足以通貨而已。」曹氏政權顯然是遠師管子經國制事之遺義,將國家控制的人口編制為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各自向封建國家承擔不同的義務。這實際上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擔者,構成國家軍隊的主體,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離。 曹魏士家父子相襲的制度,與管子創製之「士之子恆為士」,漢代虎賁、羽林等宮廷侍從軍的父死子繼的古制顯然有一定淵源。但這個制度的形成和確立,絕非僅僅因襲古制。東漢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對東漢豪強地主田莊中的狀況作了詳盡地記述。從《四民月令》的記述反映出,豪強地主田莊中的階級關係發生了新的變化。豪強地主完全掌握了田莊中從生產到生活的每一個環節,貧苦農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為之服役..歷代為虜,猶不贍於農食」(《通典》卷1引崔寔《政論》)。豪強地主不僅控制和支配農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農民的家庭其他成員;不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們,而且將這種控制與支配的權力世代延續下去。作為控制與支配的交換條件,豪強地主必須向農民提供生存和從事簡單再生產的最起碼的條件,並庇護他們逃避國家的搖役。田莊農民和豪強地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漢末軍閥多系豪強地主出身,其軍隊的基幹力量是他們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數是依附農民。因此,豪強地主田莊中形成的農民對地主的強烈人身依附關係,照樣搬入軍隊,演化成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關係。曹操由一個普通軍閥上升為國家統治者,曹魏國家軍隊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種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關係,此時自然體現為兵士對封建國家的強烈人身依附關係。封建政權憑藉這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象豪強地主控制與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屬那樣,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屬。這就使得實行世襲兵製成為可能。 在統治階級鎮壓黃巾起義和群雄逐鹿的殘酷鬥爭中,「鄉邑望煙而奔,城郭睹塵而潰」(《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敘》)。社會環境如此險惡,「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欲望。軍隊作為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求取生存的能力遠較平民為優。於是,軍人家屬隨營的現象十分普遍。①雖然攜帶家口使部隊的戰鬥力大受影響,但非此不足以穩定軍心。而在極為險惡的社會環境中奮戰圖存,武裝集團中的戰鬥員和非戰鬥員的界限就不可能劃分得十分清楚。《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稱興平二年(195年),呂布、陳宮率萬人襲曹操,時操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千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隨營婦女操戈拒敵,表明隨軍家屬與兵士一樣受軍法部勒,受將帥的嚴格控制與支配。在這樣的環境中,婦女在必要時尚且須操戈拒敵,有戰鬥能力的男子繼父兄為兵,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屬隨營只是不得已而為之。當曹氏集團逐步建立了穩定的後方基地後,隨營的將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權沿襲先秦以來的「保質」制度的精神①,將兵士家屬聚居一處,集中管理②,作為人質嚴加控制。這一措施,①《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呂布、陳宮將萬餘人來戰)於是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幹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討逆傳》注引《江表傳》:「是時,陳■屯海西..(孫策)遣呂范、徐逸攻■于海西,大破■,獲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注引《英雄記》:「備軍在廣陵,飢餓困踧..遂使吏請降(呂)布。布令備還州,並勢擊(袁)術。具刺史車馬童僕,發遣備妻子部曲家屬於泗水上,祖道相樂。」①《墨子》卷15《雜守》:「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睡虎地秦墓竹簡》之《秦律十八種》、《居延漢簡》中,屢見「葆子」、「葆」等字樣。 繼續體現了曹氏政權對兵士家屬擁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權力。 經濟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屬對封建政權強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田莊中的豪強地主對依附農民及其家屬擁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的義務,時有「振贍貧乏」之舉(《通典》卷1引崔寔《政論》)。當這種人身依附關係中的經濟依附關係移置到軍閥部隊中時,體現為兵士及其家屬一切受將帥支配,如同將帥私產;將帥則須存恤士卒,贍養其家屬③。《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載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頃以來,軍數征行,或遇疫氣,吏士死亡不歸,室家怨曠..其令死者家無基業不能自存者,縣官勿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如果本來就不存在發放廩糧贍養兵士家屬的制度,也就無所謂「絕廩」了。可見曹氏集團統治確立部曲私兵轉化為國家軍隊後,將帥贍養兵士家屬的慣例,在國家制度中仍得到體現。同時,曹氏政權既然按「保質」制度的原則將兵士家屬集中居住,嚴加控制,那麼也必須按「保質」制度的慣例,擔負起贍養兵士家庭的義務①。贍養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經濟上完全依附於封建政權,這就大大強化了封建政權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與支配的權力;封建政權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把戰亂期間已經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慣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體過程已難知其詳,但世兵制的確立必須以完成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的制度化為前提。《三國志·魏志·武帝紀》稱初平三年(192):「青州黃中眾百萬入兗州..(曹操)追黃中至濟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餘萬,男女百餘萬口,收其精銳者,號為青州兵。」同書《賈逵傳》引《魏略》稱曹操病逝「而青州軍擅擊鼓相引去」,朝廷「乃為作長檄,告所在給其廩食」。青州黃中乞降至曹操病逝,歷時二十八年,猶存青州軍之名,足見青州兵是一個自成編制、與眾有別的特殊集團。青州黃巾乞降時,「男女百餘萬口」,曹操僅「收其精銳,號為青州兵」。餘眾如何處置,不見記載。不過,此時勞動力緊缺的矛盾己日漸尖銳,曹操絕不會把收編之餘的大量黃巾降戶驅歸政敵。因此,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將黃中餘眾隨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這些黃巾降戶補充。青州黃巾降戶因此成為有剔於一般民戶的特殊社會集團,充當青州兵的特定兵源。這樣一來,充任青州兵的兵役義務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這實際上是兵民分離的最初嘗試。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黃巾降戶補代的原則確定之後,下一步自然是產生出規範化的補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終弟及」 這種補代方式,不僅在家屬隨營時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來最為「公平」,②《三國志·魏志·李典傳》:「典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居乘氏,自請願徙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鄴。」同上書《臧霸傳》:「霸因求遣子弟及諸將父兄家屬詣鄴,太祖曰:『諸君忠孝,豈復在是!昔蕭何遣子弟入侍,而高祖不拒,耿純焚室輿櫬以從,而光武不逆,吾將何以易之哉!』」同上書《梁習傳》:「習到官,誘諭招納,皆禮召其豪右,稍稍薦舉,使詣幕府;豪右已盡,乃次發諸丁強以為義從;又因大軍出征,分衣以為勇力。吏兵已去之後,稍移其家,前後送鄴,凡數萬口..」③將帥私財贍養兵士家屬是漢末三國時的通例。《後漢書·董卓傳》載卓辭少府書:「所將湟中義從及秦胡兵皆詣臣曰:『牢直不畢,稟賜斷絕,妻子飢凍。』牽挽臣車,使不得行。」《三國志·魏志·李通傳》:「遭歲大飢,通傾家賑施,與士分糟糠,皆爭為用」。《三國志·吳志·朱桓傳》稱,朱桓部曲萬口,妻子皆隨軍,桓「愛養吏士」,「俸祿產業,皆與共分」。 ①《墨子·備水》:「先養材士,為異舍,食其父母妻子以為質。」 實行起來最為簡便;只須將這一通例固定下來,兵士身份世襲制度就形成了。當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團推廣到全軍時,曹魏士家制度就確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為一個範圍更大的特殊社會集團(即特殊社會階層),充當國家軍隊的主要兵源。 曹氏政權把兵民分離之制推廣到全軍,作為曹魏士家制度確立的標誌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團的大本營鄴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權開始把將士家屬遷到郵城一帶聚居,集中管領,兵民分離之制至此完全確立,士家制度形成了①。 ①李典、臧霸遷部曲賓客於鄴事在建安十年,梁習遷吏兵家屬於鄴,是在并州平定後的首次大軍出征,即北征三郡烏丸,時為建安十二年。 第三節魏、吳世兵制的異同 孫吳的世兵稱「兵戶」。《三國志·吳志·三嗣主亮傳》:「(孫亮) 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餘人,選大將子弟年少有勇力者為之將帥。」兵子弟,即兵戶子弟。《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禪,人眾之損,萬有一存。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據此,孫吳兵戶制度同樣具備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兩個基本內容。但是,孫吳兵戶的補充和管領具有自己的特點,與曹魏士家制有別。孫吳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個不同,是曹魏士家、郡縣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劃分得比較清楚①,曹氏政權注意保持他們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不隨意打亂這種界限,以求穩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來補充的。這是比較有利於經濟恢復和發展的政策。這不僅體現了曹氏政權法治精神較強,比較能作到政令劃一,且有一定的戰略遠見;同時也反映出曹魏人口眾多,有條件對民眾實行社會分工。孫吳則不然。雖然孫吳政權同樣將國家控制的人口劃分為郡縣民、屯田戶、兵戶三個部分,兵戶的補充除了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實行「強者為兵,羸者補戶」(《三國志·吳志·陸遜傳》),使郡縣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②。因為孫吳兵戶實際上是用軍法管束的勞動者,他們受封建國家的控制與支配比民戶更強烈,他們創造的物質財富被統治集團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孫吳實行大族將領世襲領兵制,相當數量的兵戶被劃歸大族將領支配①,而且這種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世代相襲,形成「世兵世將」②。兵戶的數量越多,各大族將領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勢力自然是這一政策的積極維護者。 曹魏士家,實行「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晉書·劉頌傳》)的「錯役」制度③。而孫吳兵戶莫不攜帶家屬,隨軍屯墾,因而孫權指責曹操錯役之①曹魏不僅士家有專門兵籍,改變身份需制詔;屯田民與郡縣民也不能隨意混雜。《三國志·魏志·司馬之傳》:「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衣桑為業。」屯田民又稱「典衣部民」,不屬州郡。同書《賈逵傳》:「其後發兵,泓農在守賈)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屬郡,言語不順。逵怒,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 ②《三國志·吳志·朱桓傳》:「(桓)遷蕩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吳、會二郡,鳩合遣散,期年之間,得萬餘人。」同書《陸遜傳》:「會稽太守淳于式表遜枉取民人,愁擾所在。」同書《諸葛恪傳》:「恪以丹楊山險,民多果勁,雖前發兵,徒得外縣平民而已,莫余深遠,莫能禽盡..」同書「三嗣主休傳》:「(永安六年)丞相(濮陽)興建取屯田萬人以為兵。」又同書《陳武傳》附子《陳表傳》稱,陳表主動提議將「皆堪好兵」的強壯「復客」歸還國家,以便由國家料取充兵,孫權對此表示嘉許,令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可見凡是體格強健的民眾,孫吳政權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陳傅良《歷代兵制》評論孫吳集兵稱:「(吳)調度亦最無法,大率強者為兵,羸者補戶。」(《歷代兵制》卷2)①參閱唐長孺《孫吳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②《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天紀)三年夏,郭馬反。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允死,兵當分給,馬等累世舊軍,不樂離別。」 ③《三國志·吳志·諸葛謹傳》:「(孫權)又別咨謹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殺伐小為過差,及離間人骨肉,以為酷耳。」所謂離間人骨肉,即《晉書·劉頌傳》所言「魏氏錯沒,亦應改舊。」的「錯制是「離間人骨肉」(《三國志·吳志·諸葛瑾傳》)。曹魏士家實行鍺役,是因為曹氏政權把兵士家屬作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質嚴加控制;而讓兵戶之家隨軍屯墾,卻是孫吳的既定政策。確定這樣的政策完全出於軍事上和經濟上的考慮。孫吳的常備兵主要部署在長江一線,讓兵戶家屬隨軍屯戍,使兵戶就地建立起私人經濟,這種私人經濟只是國家控制的軍屯的附屬物。這樣一來,不僅能對兵士起到束縛作用,而且把戰爭的勝負與兵士個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結合起來,迫使他們不得不力戰。兵士與家屬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於道路,提高了士兵勞動力的利用率,也減輕了民戶運輸軍糧的徭役負擔。兵戶合家同居,有利於兵戶之家人口增殖。與曹魏一樣,孫吳將領出朝,也要把家屬交給國君作人質,叫「質任」①。孫吳政權只須控制將領家口為人質,曹魏政權卻要同時控制將領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質。這一事實表明,曹魏兵士對將領私人的依附較弱,故須封建政權直接控制兵士家屬;孫吳兵士對將領私人的依附要強烈得多,將領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相當強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權只須用控制將領家口的手段來控制住將領本人,即可達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吳對兵戶士家不同的管領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權皇權主義的傾向比孫吳更強烈。 役」制度。 ④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蜀記》「郭沖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長安,遣宣王督張郃諸軍,雍、涼勁卒三十餘萬,潛軍密進,規向劍閣。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下,在者八萬。時魏兵始陳,幡兵適交,參佐咸以賊眾強盛,非力不制,宜權停下兵一月,以並聲勢。亮曰:『吾統武行師,以大信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裝以待期,妻子鶴望而計日,雖臨征難,義所不廢。』皆修遣令去。於是去者感悅,願留一戰,住者憤踴,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沖五事」的真實性如何有爭議,但蜀漢實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①《晉書·武帝紀》:「(秦始元年)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這顯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寬惠。《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注引《搜神記》:「吳以草創之國,信不堅固,邊屯守將、皆質其妻子,名曰保質。」 第四節蜀漢未實行世兵制 宋人陳傅良《歷代兵制》卷2論蜀漢兵制:「是時戶籍士民異號,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陳傅良所據為《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載蜀亡時向鄧文獻出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其實,兵戶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屬,並非兵士個人在軍的名冊。「帶甲將士十萬二千」指的是常備兵士,並未包括家屬在內,不能作為「士民異號」的依據。 根據蜀軍常備兵人數在全國總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斷,蜀漢沒有實行世兵制度。建興五年(227年),諸葛亮誓師北伐,此後蜀軍北部前線兵力一直保持在十萬左右,①其他地區的兵力不少於四萬②。故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全軍總兵力在十四萬以上。根據蜀漢戶口推算,建興五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③。除去婦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殘,可供役使的青壯年男子大體每戶僅存一人。此時蜀軍常備兵達十四萬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萬戶以上,占總人戶的三分之二。十分明顯,蜀漢除官吏和個別享有復除優待的人戶、即所謂「食祿復除之民」(《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外,其餘民戶的青壯男子,均須服兵役。這種一般民戶統統必須承擔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徵兵制度。蜀漢之所以仍然堅持以兩漢徵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④,倒不在於它以炎漢正統自居,要恪守漢制。蜀漢民不過百萬,抗衡魏吳,不能不將全部青壯年統籌使用,根本不允許象曹魏那樣實行社會分工。 ①《三國志·蜀志·馬謖傳》注引《襄陽記》稱,街亭軍敗,斬馬謖,「於時十萬之眾為之垂涕。」同書《諸葛亮傳》注引《蜀記》「郭沖五事」稱:「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下,在者八萬。」郭沖五事所言蜀軍兵力,還是可信的。《晉書·宣帝紀》:「(青龍二年)亮又率眾十餘萬出斜谷。」②蜀亡前夕,姜維收縮北線兵力,拒守劍閣,有眾「四五萬人」(《以三國志·魏志·鍾會傳》);此時漢、樂二城已成孤立據點,困守之兵各五千。據此推算,北部前線總乒力約六萬,其餘地區的軍隊共計四萬左右。蜀軍經過長期作戰的消耗,減員嚴重,一線地區作戰兵力已顯單薄,但北線以外的其餘地區仍然部署四萬兵力,可知在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軍事力量比較強盛,北線外的其餘地區的兵力絕不低於四萬。③《晉書·地理志》載劉備章武元年(公元221年),「其戶二十萬,男女口九十萬。」《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工隱《蜀記》載,罰亡時(公元263年),獻「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四十二年中,國家掌握的民戶戶增八萬,口增四萬,平均每年增產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計遞增率,按平均增長數計算,建興五年(227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④蜀漢征乒制的具體規定已難知其詳,不過,蜀漢青壯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漢代徵兵制那樣,規定成年男於只充當二年常備兵的。 第五節集兵制度的演變 三國兩晉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變,包括三國兩晉南朝漢族封建政權統治下集兵制度的演變和少數族入主中原後集兵制度的變化。 漢末三國時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並存的。三國初,世兵制雖然作為一種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並未完全廢止。徵兵制雖已破壞,但在理論上,政府仍然有徵發民眾當兵的權力。蜀漢國小力弱,必須統籌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國,因而繼續實行普遍徵發百姓的制度。魏、吳雖以士家兵戶為主體組建國家軍隊,但仍兼行徵兵之制。《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太祖平荊州,以芝為管長。..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同書《賈逵傳》稱逵領弘農太守,「其後發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報陸遜書:「至於發調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眾濟。若徒守江東,修崇寬政,兵自足用,復用多為?顧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調,恐臨時未可使用也。」國有大役時,徵發民眾的數量有時還相當大。吳主亮建興二年(253)諸葛恪伐魏,「大發州邵二十萬眾,百姓騷動。」(《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兩個階層民眾的界限,因而徵發民眾為兵,戰事結束後,原則上是要復歸民伍的。黃初時左延年《從軍行》詩,吟道:「苦哉邊地人,一歲三從軍,三子到敦煌,二子詣隴西,五子遠斗去,五婦皆懷身。」(《樂府詩集》卷32引《廣題》)詩句雖然反映了兵役的頻繁,但也證實了普通民眾被徵發從軍,戰事完畢後是要復歸民伍的。 孫吳並不重視在兵戶、屯田民、郡縣民之間保持嚴格的界限,一直實行由民戶、屯田戶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所謂「單向流動」,是指孫吳政權經常將一部分郡縣民或屯田戶變成兵戶,而未見將兵戶變成屯田民或令其復歸民伍的記載。但並不意味著孫吳政權每一次徵發民眾,都一定要將他們變成兵戶。有時孫吳征民為兵,戰事完畢後還是要讓他們解甲歸鄉的。《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黃武五年(226年)的一道命令:「軍興日久,民離農畔,父子夫婦,不聽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虜縮竄,方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這顯然是讓一部分徵發之民重返農畝,以求休養生息的舉動。《宋書·樂志》載韋昭所造吳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風》,歌詞為:「秋風揚沙塵,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鳩鳥化為鷹。 邊垂飛羽檄,寇賊侵界疆。跨馬披介冑,慷慨懷悲傷。辭親向長路,安知存與亡。窮達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戰場,身逸獲高賞,身沒有遺封。」這些得到邊垂警報,才披上介冑,辭親上路的戰士,顯然不是屯戍於邊垂的兵戶,而是臨急徵調的平民。故《宋書·樂志》稱韋昭作《秋風》,是頌揚孫權「說以使民,民忘其死』。這類兵士在戰事完畢後,是要還鄉與親人團聚的。 漢末三國時期,募兵制仍然被作為一種輔助集兵制度加以採用。《三國志·魏志·杜畿傳》:「(衛)固欲大發兵,畿患之,說固曰:『夫欲為非常之事,不可動眾心。今大發兵,眾必擾,不如徐以貨募兵。』固以為然,從之。」《三國志·吳志·呂岱傳》:「(岱)出補餘姚長,召募精健,得千餘人。」同書《潘濬傳》注引《吳書》:「驟騎將軍步駕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兩漢時的募兵是一種職業兵,募兵制在理論上是由民眾自動應募,這就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社會上存在游離於各個生產行業之外而生計困難的人口;二是應募後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漢末三國的召募有時並非出自應募者的志願。《三國志·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袁譚)使兩將募兵下縣,有賂者見免,無看見取,貧弱者多,乃至於竄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獵鳥獸。」《三國志·吳志·陸遜傳》:「(嘉禾)六年,中郎將周抵乞於都陽召募,事下問遜。遜以為此郡民易動難安,不可輿召,恐致賊亂。而祗固陳取之,郡民吳遽等果作賊殺抵,攻沒諸縣。」此類「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強取之實,是一種嚴重擾害民眾的制度。即便是以講求法度著稱的諸葛亮治理下的蜀漢,也未能做到民眾應募純出自願。《三國志·蜀志·呂人傳》:「丞相諸葛亮連年出軍,調發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詣亮,慰喻檢制,無逃竄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檢制」方保無人逃竄,足見此種募兵,應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強制的。魏、吳、蜀三國建立規範化的集兵制度後,仍未完全放棄戰亂時期那種強制降民、戰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孫吳政權尤為突出。孫吳統治集團長期開展對境內山越人的征服戰爭,每次軍事行動無不以脅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國志·吳志·鍾離牧傳》)而告終。同書《呂蒙傳》載,建安十九年(214年)皖城之役,孫吳大有俘獲。孫權酬呂蒙之功,「所得人馬皆分與之」。《華陽國志·南中志》載,諸葛亮平定南中,「移勁卒青羌萬餘家於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 三國時期其他集兵制度雖與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漢以外,魏、吳都是以世兵製作為主要集兵制度,國家的常備兵主要由士家兵戶組成。《三國志·魏志·辛毗傳》稱黃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據此,冀州士家當在十萬戶以上。《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工世記》稱正始五年(244)。「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二萬二千」,按戶出一兵計,出身兵戶家庭的孫吳兵士多達十三萬以上。魏、吳有時在開展大規模軍事行動時,臨時集中較大的兵力,此時世兵在國家軍隊中所占比例就會出現暫時下降。但是大多數時候,國家常備兵中,世兵的數量是大大超過征、募兵的。因此應該認為,魏、吳的確是以世兵為主體建立國家軍隊的。 第六節世兵制度的衰落 世兵制度形成、確立並有效地發揮國家軍隊主體的作用,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封建政權必須保證士家兵戶的社會地位不低於一般民戶。單純依靠行政力量強制來建立世兵制度是無論如何也行不通的。 東漢國家軍隊由征、募的平民組成,戰事完畢又復歸民伍,故兵民本為一體,無等級上的差別: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賓客」組成,他們強烈地依附於豪強地主,「奴事富人」、「歷代為虜」,其社會地位自然低於具有獨立經濟的平民。東漢末各軍閥以私家部曲為核心組建軍隊,因而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與豪強地主田莊中,賓客徒附對豪強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質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脫離特定的歷史環境,認定軍閥部隊的兵士社會地位低於平民,則欠妥當。在天下大亂,群雄逐鹿的殘酷鬥爭中,社會環境極其險惡,百姓被禍尤烈,傳統的價值觀念不能不作較大的改變,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欲望。軍隊作為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其處境自然遠較平民為優。《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自遭荒亂,率乏糧谷。諸軍並起,無終歲之計,飢則寇掠,飽則棄余,瓦解流離,無故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之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贏。民人相食,州里消條。」軍隊無糧,可以寇掠百姓;百姓無糧,只得「民人相食」,轉死溝壑。兵士的境遇明顯地優於平民。軍隊是政權的支柱;戰亂之際更是非兵不立,軍隊的作用最為突出;加之部曲私兵與將帥,往往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而將帥自然重視優先改善自己兵士的待遇,兵士的社會地位並不低於平民。此時形成的世兵制度,法定意義僅僅是把原先人人承擔的兵役,集中起來主要由士家兵戶來承擔,如此而已。正是由於此時兵士的境遇優於平民,世兵制度才得以形成。 由於孫吳不斷將郡縣民,屯田戶補為兵戶,使得民戶和兵戶之間的界限並不十分嚴格;曹魏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之間的界限劃分比較嚴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統天下的西晉承繼曹魏之制,因而西晉甫朝的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一脈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變化應當從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變化著手。 曹氏政權將國家控制的人口編製成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士家既然是一個法定的職業兵集團,自然要受到軍紀軍法的嚴格約束。曹魏有「士亡法」。據《三國志·魏志·高柔傳》:「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又稱:「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但「士亡法」並非只針對士家而不及其餘。《通典》卷149載曹操《步戰令》:「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於吏,盡與同罪。」這道嚴酷的法令充分體現了士亡法的精神,但這顯然是針對所有兵士及其家屬頒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適用於將領;將領領兵在外,必須向朝廷交出家屬作為「質任」。如果將領亡叛不必坐罪家屬,「質任」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載太和二年(228)諸葛亮兵圍陳倉,使人招降守將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練也;我之為人,卿所知也。我受國恩多而門戶重,卿無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門戶重」而顧及「魏家科法」嚴,足證將領亡叛會罪及妻子。三國承漢代刑制,多引經義決獄定刑。毛玠私下批評「罪人妻子沒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獄治罪。鍾繇在審訊毛玠時聲稱:「自古聖帝明王,罪及妻子。《書》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則孥戮女。』司寇之職,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豪。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三國志·魏志·毛玠傳》)足見當時一人犯罪妻子連坐之法,是通用於全社會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這一刑律的原則在軍法上的體現,不具有專門針對士家的歧視性含義。 士家制度的鞏固和有效地發揮作用,與士家所處社會地位關係極大;而士家社會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決於他們經濟地位的優劣。這就需要將士家的經濟地位同郡縣民、屯田戶進行比較。曹氏政權將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分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間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使社會分工固定化,就必須使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①。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統治秩序尚未強化之時,如果三者負擔畸輕疇重的現象過於嚴重,勢必引起負擔重的階層民眾向負擔較輕的那個階層流動,這是無法依靠行政法令來遏止的。這種人口流動一旦出現,就會打亂人口編制,破壞統治秩序,引起社會動亂,嚴重影響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曹氏政權在確定三者之間的負擔時,對郡縣民是輕其租調,由他們主要承擔徭役。國有大役而常備兵不敷使用時,郡縣民亦須應徵或應募入伍,對屯田戶則徵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額田租,而免其兵徭役。「專以農桑為業」(《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以確保糧源的穩固。對士家則貴其「執干戈以衛社稷」,為國效死。郡縣民、屯田戶、士家向國家承擔義務的形式雖然不同,但三者負擔相對平均,經濟地位不相上下,因而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經受住了社會實踐的檢驗,對封建秩序的穩定和生產的恢復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讓士家、郡縣民、屯田戶的經濟地位大體一致,是曹氏政權決定經濟剝削政策的基本指導思想;但為了保持軍隊的士氣和戰鬥力,朝廷又規定了不少優待兵士的具體政策。由於常備兵主要由士家組成,對兵士的種種優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對士家的優待突出表現在保障士家婚配的問題上。東漢人陳蕃認為:「盜不過五女之門」(《顏氏家訓·治家》)。漢季陋習,棄女嬰之風很盛①;漢末大亂,民多棄子不養,更何況於女!因而漢末三國初,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男子求偶困難。曹魏士家的補充靠本階層的人口增殖來實現;兵士連年征戰,「怨曠積年」(《三國志·魏志·蔣濟傳》)若不積極解決兵士配偶問題,軍心難以穩固。為此,朝廷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成兵士婚配問題的解決。①如何調節三者之間的負擔,曹氏政權顯然是經過一番摸索的。這種摸索在確定對屯田戶的剝削量的問題上反映得最具體。《三國志·魏志·袁渙傳》:「是時新募民開屯田,民不樂,多逃亡。渙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遷,不可卒變,易以順行,難以逆勸,宜順其意,樂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強。』太祖從之,百姓大悅。」這段史料恐不能僅從字面上理解。行政強制不能達到廣開屯田的目的;消極地依靠「樂之者乃取,不欲吉勿強」的懷柔政策,也絕不能收到短期內屯田事業大發展,「五年中倉廩豐實」(《三國志·魏志·國淵傳》)的效果。國淵典屯田,除「相士處民、計明置吏」,完善屯田的組織營領系統之外,還做到「明功課之法」(《國淵傳》)。這裡的「明功課之法」,當包含有確定一種較恰當的剝削率的內容,方才使得「百姓竟勸樂業」。最後採納棗祗建議,「執分田之術」(《曹操集·加棗祗子處中封爵並祀祗令》),屯田剝削額最後確定,於官民兩利,順利通過計會實踐檢驗。由此可見,屯田事業的發展,更多地依靠經濟手段來推動;欲求郡縣民,屯田戶、士家社會分工固定化,也必須用經濟手段來調節。①《太平經》卷39:「今天下一家殺一女,天下幾億家哉!乃有一家殺十數女者..其氣冤結上動天。」《三國志·魏志·杜畿傳》注引《魏略》:「初畿在(河東)郡,被書錄寡婦。是時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書皆錄奪,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趙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問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對曰:『臣前所錄亡者妻,今儼送生人婦也。』帝及左右顧而失色。」皇帝親自督促錄送寡婦抑配兵士,足見朝廷對士家婚配的重視。抑配寡婦之制雖然造成種種悲劇,但的確是一個有利於士家階層的措施。同書《文德郭皇后傳》:「後姊子孟武還鄉里,求小妻,後止之。遂敕諸家曰:『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這是朝廷採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書《明帝紀》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張茂以吳蜀數動,諸將出征,而帝盛興宮室,留意於玩飾,賜與無度,帑藏空竭;又錄奪士女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內之掖庭,乃上書諫曰:『臣伏見詔書,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錄奪,以配戰士,斯誠權時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魏明帝這一權宜之舉雖不夠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護士家階層的利益。後來晉武帝令「將士應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給復」(《晉書·武帝紀》)。採取從經濟上給予實惠的政策,鼓勵人民多養女孩,以便從根本上改變兵士婚娶困難的狀況,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晉書·牽秀傳》:「(秀)與帝舅王愷素相輕侮,愷諷司隸荀愷奏秀夜在道中載高平國守士田興妻。秀即表訴被誣,論愷穢行,文辭亢厲」。足見魏晉時大約還有保護兵士配偶的法規。 對陣亡之士家屬的優待,也是朝廷優待兵士的又一具體表現。建安七年(202)曹操頒令:「其舉義兵以來,將士絕無後者,求其親戚以後之,授土田,官給耕牛,置學師以教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建安十二年(207),曹操又將自己奉邑的租谷分與諸將掾屬,並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建安十四年(209)曹操又令對陣亡兵士之家「縣官無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對陣亡將士追薦之禮,也是十分隆重的。建安三年(198),曹操兵臨清水,「祠亡將士,歔欷流涕,眾皆感動」(《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黃初元年(220),曹丕令:「諸將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斂,吾甚哀之;其告郡國給槥櫝殯斂,送至其家,官為設祭。」(《三國志·魏志·文帝紀》) 從法定意義上說,士家是不廢仕宦的。三國西晉時,士或士息通過各種途徑臍身官場者不乏其人。《三國志·魏志·楊俊傳》:「俊自少及長,以人倫自任,同郡審固、陳留衛恂皆本出自兵伍,俊資拔獎致,咸作佳士,後固歷位郡守、恂御史、縣令」;《晉書·劉卞傳》:「劉卞字叔龍,東平須昌人也。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卞後從(縣)令至洛,得入太學,試經為台四品吏..累遷散騎待郎,除并州刺史。入為左衛率。」士或士息不僅可以通過宦學立名為官,有一技之長者也可以被恩准除去「士名」,得到官職。《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註:「華城門夫人者,魏故司空涿郡盧公女也,得疾,連年不差。..有南征廏騶,當充甲卒,來詣盧公,占能治女郎..尋有效,即奏除騶名,以補太醫。」不過,士或士息作為勞動者階級中人,居於社會下層,仕進自然是十分困難的,往往需要權貴、名士提攜;能否仕進在相當程度上要靠個人的機遇。《晉書·趙至傳》記載土息趙至志在「宦學立名」,到了補兵年齡卻無人識拔,於是不得不「陽狂」出走。但陽狂出走本身就構成了「士亡」之罪,要受到「士亡法」的懲治,因而只得改換名姓,遠走遼東。趙至雖然踏入仕途,終因衣錦不敢還鄉榮養父母而陷入極度痛苦之中,最後嘔血而亡。 曹操將國家控制人口編制為郡縣民、屯田戶、士家時,完全是為了實行一定的社會分工,以求穩定封建秩序,有利於社會生產的迅速恢復發展,而非有意在他們中間劃分出社會等級的高下。軍隊作為曹氏政權的主要支柱,封建國家注意對包括士家在內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屬予以優待。因此,當時士家的地位不論在法定意義上,或是在實際生活中,都不低於郡縣民和屯田戶;以士家為主體的曹魏國家軍隊具有較強的戰鬥力,終於統一北方,並一直對吳、蜀保持著軍事上的優勢。 魏文帝即位後,士家的社會地位開始出現下降趨勢。 早在曹操執政後期,曹氏政權在人口銳減、勞動力奇缺的條件下,為了迅速恢復和發展經濟、支持長期戰爭,儘量設法提高勞動力的使用率。《晉書·宣帝紀》載司馬懿上言魏武:「昔箕子陳謀,以食為首。今天下不耕者蓋二十餘萬,非經國遠籌也。雖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司馬懿建議利用二十餘萬常備兵屯田,為曹操首肯,帶甲將士且耕且守,「務農積穀」(《晉書·宣帝紀》)形成定製,至此,曹魏國家控制下的人口中,郡縣民、屯田戶、常備兵士都直接投入生產,只有居於後方的士家(婦孺及尚未輪代的男丁)還在仰食國家。這些士家雖然有為官府服雜役的義務①,但畢竟沒有投入有組織的社會生產,不能創造出大量物質財富。曹氏政權自然不會容許這種狀況長期存在下去。文帝即位後,曹氏政權廣泛實行了士家屯田②。這些士家成為屯田的『田兵』而「出戰入耕」(《晉書·食貨志》),由消費者變成了直接的生產者,對發展經濟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書:「又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未久,眾心安之。」傅玄所謂「施行未久」之制,顯然指的是魏氏舊制;足見曹氏政權對屯田士家的剝削額,同於對屯田民的剝削額。這樣,士家的身份和承擔的義務發生了變化,他們不僅繼續保存了原有的兵役主要承擔者的身份,同時又成了封建國家高額地租剝削的對象。這就是士家「出戰入耕」的嚴重意義。士家的負擔因此而大大加重,處境十分艱難了。與此同時,郡縣民的境遇卻逐漸改善。曹魏郡縣民租調較輕,他們向封建國家承擔的主要義務是徭役。鼎立之初,曹魏抗對吳、蜀,征討頻仍,「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三國志·魏志·鄧艾傳》)。後勤補給任務十分艱巨,郡縣民因此而徭役繁重。鼎足之勢相對穩定之後,曹魏逐步確定了正確的戰略方針:在西線,根據地理特點,實行積極防禦,使對手勢阻於高山堅城之下,「空勞師旅」(《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張儼《默記·述佐篇》),元氣大傷。曹軍則以逸待勞,避免了補給線的拉長,大大節省了民力。東線地區,則「廣田蓄谷」(《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以為乘吳之資。朝廷採納鄧艾的建議,「令淮北屯三萬人、淮南二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又「開廣漕渠,每東南有事,大軍興眾,泛舟而下,達於江淮」(《三國志·魏志·鄧艾傳》)。這些措①《三國志·魏志·高柔傳》:「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給官,即「給事於官」。士家為官府服雜役,體現了封建政府對士家的支配權。②參閱日本學者越智重明著《魏晉南朝の屯田》《史學雜誌》第70卷第3號,1961年3月);黃惠賢《試論曹魏西晉時期軍屯的兩種類型》刊《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4期。 施,不僅加強了曹魏的經濟、軍事優勢,同時也減輕了郡縣民的徭役負擔。作為其主要負擔的謠役一旦減輕,郡縣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生產而租調不變,他們的境遇當有較大的改善。這樣,曹操執政時期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者負擔相對平均的局面被打破了,士家的經濟地位出現了相對下降的趨勢。 曹魏統治集團本應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政策,減輕士家的負擔,防止其社會地位的下降。但是,明帝以降,朝政每況愈下,曹氏政權沒有作出任何減輕士家負擔的舉動。西晉代魏,甚至把對田兵的剝削額改變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朝廷為了增加剝削收入,還強迫田兵盲目擴大種植面積,「日增其頃畝之課」,乃至造成「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晉書·傅玄傳》)的嚴重局面。西晉皇朝對士家進行敲骨吸髓的剝削,使得士家經濟狀況進一步惡化。此時,士家除補兵外,屯田也是他們的又一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的意義。這就等於封建國家使用行政權力強行將士家置於不斷低落的經濟地位上。由於士家負擔既重於屯田戶,特別是與郡縣民經濟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們自然很難保持與平民相等的社會地位。士家社會地位的漸趨低落,並非統治者有意識地將他們作為一個低賤階級加以歧視和限制所致;統治集團對於婚配等關係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體問題,仍然持積極的態度。但是,統治集團沒有能夠根據社會形勢的改變及時調整政策,這種經濟剝削政策的失調造成士家社會地位日趨低落是勢不可免的。趨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會地位下降的客觀現實,必然會反映到人們的觀念意識中來。合肥新城守士劉整、鄭像死節後,鎮東將軍毋丘儉上言請求朝廷褒獎,說:「整、像為兵,能守義執節,子弟宜有差異。」(《三國志·魏志·少帝紀》)所謂「宜有差異」,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請,詔除劉整、鄭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變士家身份為平民被作為一種褒賞手段,這就等於公開承認士家社會地位低於平民了。 西晉社會等級觀念的強化趨勢和皇朝經濟政策的改變對士家產生了複雜的影響。 司馬氏是世族地主的政治代表;司馬氏執政,是世族勢力復甦和發展在政治上的反映,也可以說是東漢世家大族勢力的進一步延伸。司馬氏統治集團承漢季陋習,十分重視門第閥閱,因而魏末以來門第等級觀念便有強化之勢①。晉武帝泰始八年(272)《己已詔書》申明律令:「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違制。若一縣一歲之中,有違犯者三家,洛陽十家已上,官長免。」(《晉書·李重傳》)《晉令》有「士卒百工履色無過綠青」;「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璫」;「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璫珥」;「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士卒百工不得服越迭」 (《全晉文》卷145引《太平御覽》)諸條,晉皇朝在有關服制的規定中,把士卒百工單獨劃為一個等級,制定法令,反映出封建政權已開始從法律角度對士家的社會地位進行限制。 ①《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稱,玄以臣民之服物車器,屢亂尊卑之分,建議「改服制」,車輿服章皆應「準度古法..以為禮度」。《晉書·刑罰志》稱,泰始四年所頒新律有《違制》之篇,規定:「服物車器有貴賤之差,令不僭擬以亂尊卑。」(《晉書·李重傳》)反映出魏末以來等級觀念和等級制度有強化趨勢。 門第觀念的強化趨勢,肯定會對士家的社會地位產生不利影響;但門第觀念強化在西晉時尚未發展到十分嚴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論門第制度的發展時指出:「迄於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學行是先。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伍,士庶雖分,本無華素之隔。自晉以來,其流稍改,草澤之士,猶顯清塗。降及季年,專限門閥,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 (《全梁文》卷53引《通典》卷一六》)。裴子野所謂「自晉以來,其流稍改」反映出門第觀念強化經歷了漸變的過程。西晉時士家子劉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識拔而成名的;高門大族甚至有主動聯姻士家的舉動①,較之東晉南朝「士庶之際、實自天隔」(《宋書·王弘傳》)的社會風氣,還是有很大差別的。西晉時期還一度出現了士家經濟地位暫時回升的複雜歷史現象。曹魏後期以來郡縣民,屯田戶、士家負擔不均的現象,逐步引起統治集團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罷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國志·魏志·少帝紀》);晉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罷農官為郡縣」(《晉書·武帝紀》)。足見執政者已著手調整政策。吳平以後,軍屯也廢止了。天下一統和軍屯的廢止並不意味著兵戶制度的廢除;西晉舊有士家是否有相當部分解免為民亦因史無佐證,難知其詳。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與平民同樣實行占、課田,則是無疑義的②。戰爭狀態的結束和經濟政策的變化,使得士家的經濟地位大為改觀,與平民相比不會有太大的差別③。士家經濟地位的明顯回升,對於改善士家社會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門第等級觀念強化趨勢對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經濟地位回升對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這兩股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使得終西晉之世,士家大體勉強維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會地位。 東晉以降,世兵之家已統稱兵戶。兵戶社會地位的急劇下降發生在南渡之後。東晉社會等級階梯的嚴格劃分和門第觀念的強化,以及東晉兵戶組成成分的改變,是造成兵戶社會地位急劇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權草創時,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軍事力量和經濟實力,都遠遠不能和江右時期相比。孫吳時期迅速發展起來的江南大族勢力,已成盤根錯節之勢。昔日北方士族凌駕於江南大族之上所憑藉的各種條件,此時除門第閥閱尚可依恃外,余皆不復存在了。北方士族與江南大族抗衡時,自然要自矜門戶,儘量利用門第觀念的廣泛社會影響,在抗衡中爭得一分優勢。因此,東晉統治集團的當權派有意識地強化門第等級觀念。據顏之推《觀我生賦》自註:「中原冠帶,隨晉渡江者百家,故江東有百家譜。」所謂百家「從龍之臣」,為了造成本集團的特殊地位,努力把這百家的門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晉書·楊佺期傳》:「楊佺期,弘農華陰人,漢太尉震之後也。..而時人以其晚過江,婚官失類,每排抑之。」弘農楊氏本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門,由於過江稍晚,竟然飽受白眼;西晉大功臣杜預的後人也「直以南渡①《世說新語·賢媛》:「王渾妻鍾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濟)為妹求簡美對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②參閱越智重明《魏晉南朝の屯田》),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節。③干寶《晉紀總論》:「太康之中,天下書同文、車同軌,牛馬被野,餘糧棲畝..民樂其生,百代之一時矣。」此論雖不乏溢美之辭,但太康時經濟取得較大發展則是可信的。如果數量眾多的士家經濟地位未能改善,生產積極性繼續受到嚴重壓抑的話,太康時的社會經濟是不可能取得如此顯著的發展的。不早,便以荒槍賜隔」(《宋書·杜駭傳》)。足見江左門第等級觀念已惡性發展到十分荒謬的地步。東晉統治集團利用門第觀念對國家制度的深刻影響,不僅把統治集團內部的等級階梯劃分得更加嚴密,而且還運用戶口編制、徭役規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識地在普通民眾中造成門第等級的差別,把門第與社會地位、經濟利益密切聯繫起來,力圖造成一個浸透等級意識的社會秩序,從而使士族地主高踞於全社會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會等級階梯的嚴格劃分和門第觀念的強化,對兵戶社會地位的跌落起了嚴重的作用。 大亂之後的東晉兵戶已非累世舊軍,其組成成分發生了根本改變。西晉滅吳,似乎並未有計劃地收編孫吳軍隊,納入西晉國家軍隊編制,就地戍守;而是從北方抽調大批軍隊駐守江南。 《晉書·劉頌傳》載頌上武帝疏:「且自吳平以來,東南六州將士更守江表,此時之三患也。又內兵外守,吳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壯主以鎮撫之,使內外各安其舊。..今得長王以臨其國,隨才授任,文武並敘,士卒百役不出其鄉,求富貴者取之於國內。內兵得散,新邦又安,兩獲其所,於事為宜。」西晉政權顯然是對江南大族勢力控制的孫吳舊軍不放心,故以「普減州郡兵」(晉書·陶璜傳》)為藉口,將其瓦解;然後「內兵外守」,加強對江南地區的控制。西晉政權既然不保留孫吳舊軍,也不徵發南人補充軍隊(劉頌正是建議以長王臨其國、就地徵兵的),孫吳兵戶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義。這樣,西晉平吳後保留兵戶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晉舊軍。西晉末大亂,中原地區兵連禍結,西晉舊軍消耗殆盡。與此同時,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遼東。經過這場空前的社會劇變,江左司馬睿集團完全喪失了對舊有兵戶的控制,兵源無著落,軍隊難以補充,只得空設軍校,「有名無兵」(《歷代兵制》卷三》)。東晉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數族、內抗強藩,必須儘快擴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樣的國家軍隊。這就要求朝廷根據現有條件,重新將一定數量的人口編製成兵戶,使國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確保軍隊的補充。為此,東晉政權採用了調發奴客、謫補罪人家屬、隱實戶口、料簡速亡等手段重組兵戶。 發奴為兵始於西晉末。「八王之亂」中,河間、成都二王兵圍京師;挾持天子與二王抗爭的長沙王又固守京城,「發奴助兵,號為四部司馬」(《晉書·惠帝紀》)。晉元帝太興四年(321)五月庚申詔,「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復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以備征役。」(《晉書·元帝紀》)同書《王敦傳》:「帝以劉隗為鎮北將軍,戴若思為征西將軍,悉發揚州奴為兵,外以討胡,實御敦也。」同書《刁協傳》:「以奴為兵,取將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晉康帝時,庚翼欲大舉北伐,「於是並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晉書·庾翼傳》)。同書《會稽王道子傳附子元顯傳》:「(元顯)又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以充兵役。」 為了確保兵戶的補充,東晉皇朝採用了秦漢的謫兵制度。《晉書·王羲之傳》載王右軍遺尚韋僕射謝安書:「自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死亡叛散不反者眾,虛耗至此,而補代循常,所在調困,莫知所出。..又有百工醫寺,死亡絕沒,家戶空盡,差代無所..謂自今諸死罪原輕者及五歲刑,可以充此,其減死者,可長充兵役,五歲者,可充雜工醫寺,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雖無從判定王右軍的建議是否立即被採納,但大量史料證明,東晉兵戶及百工醫寺確有謫補之制。《晉書·范汪傳》附子《范寧傳》:「官制謫兵,不相襲代。頃者小事,便以補役,一愆之違,辱及累世,親戚傍支,罹其禍毒。」從范寧之議來看,似乎法律規定罪犯補兵僅「謫止一身」;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往往「辱及累世」並連染親戚傍支。《宋書·武帝紀》載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詔:「兵制峻重,務在得宜。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滴止一身者,不得復侵濫服親,以相連染。」劉裕意在革除東晉謫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寬惠。由此可知,東晉謫兵,有「謫止一身」與「舉戶從役」之別。前者指罪犯補兵後,終身被甲而不連染他人;後者則是合家補兵,世代相襲,成為典型的兵戶之家。 料簡速逃和不著籍的「無名」補兵,是東晉謫兵的又一種形式。《晉書·毛寶傳附孫毛璩傳》:「海陵縣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議率千人討之。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朝廷嘉之。」同書《庾冰傳》,冰出刺揚州,「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人以充軍充」。在東晉統治者看來,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戶和不著籍的「無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種種手段謫其補兵。 由於東晉兵戶主要由調發的奴客,料簡出的亡戶、脫籍的「無名」、罪犯及其親屬組成①,較之曹操時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變。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團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與將帥之間的緊密依存關係,在曹魏國家軍隊中繼續有所體現。東晉兵戶的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們是由封建政權強制補兵的;從形成之日起,他們就處於與封建國家尖銳對立的狀態,由於東晉社會已經形成了嚴格的等級秩序,這些由低賤的社會階層組成的兵戶,自然也被視為低賤。 東晉政權使用調發奴客補兵等方式與士庶地主爭奪人口,而士庶地主則利用自己的權勢,對國家控制下的人口實行巧取豪奪。分割國家的兵戶就是其中的一種手段。《晉書·范汪傳附子范寧傳》載寧陳時政,稱:「又方鎮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餘家,少者數十戶。既力入私門,復資官廩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謂送故之格宜為節制,以三年為斷。」豪門權貴以「送故」的名義,使國家的兵戶朝私門流動,變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這在東晉似乎已成定製,故范寧有「送故之格」的稱謂。這樣,國家調發士庶地主的奴客補充兵戶,士庶地主侵吞國家的兵戶,使之變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這個被壓迫階層人口編制上的特殊循環方式;在循環的整個過程中,他們始終處在低賤的社會地位上。 東晉兵戶的經濟地位十分低下,這也是造成他們社會地位低賤的一個重要因素。東晉兵戶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權強行遷徙「以實都邑」、「付營押領」,處於嚴格的集中管領之下,很難建立獨立的私人經濟,勢必仰食國家;朝廷卻以賤民遇之,故其勞役沉重,凜賜微薄。《宋書·自敘》載沈亮啟宋文帝陳府事:「伏見西府兵士,或年幾八十,而猶伏隸;或年始七歲,而已從役。①《文館詞林》卷667引晉孝武帝《霆震大赦詔》:「..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復其本,不得以一時充役,遂染軍名。主者明承此詔,以為永制。」(此條史料轉引自日本學者濱口重國《兩晉南朝的兵戶及其身份》一文,載《史學雜誌》第52卷第3號1941年版。國內《文館詞林》輯本闕。)足見雖有將被征入伍的平民橫蠻地變成兵戶的事例,但是這種作法被認為不合制度。 衰耗之體,氣用湮微,兒弱之軀,肌膚未實,而伏勤昏稚,騖苦傾晚,於理既薄,為益實輕。」雖然事在劉宋元嘉(424—453年)中,但劉裕代晉並採取了一些改善兵戶境遇的措施之後,兵戶的處境尚且如此惡劣,可見東晉兵戶的生活是何等悲慘了。兵戶戰時身當矢石之危,平時受朝廷役使,形如仆隸,老幼所不能免,確確實實淪為一個賤民階層了。 由於兵戶社會地位急劇低落,民眾自然以兵戶為低賤,視充當兵戶為畏途。這樣一來,兵戶制度日趨衰落勢不可免,這不是能夠用行政力量所能遏阻的。世兵制的衰落主要表現為兵戶的補充不足以抵償其消耗;世兵缺乏戰鬥力,在軍事上的作用日益削弱。 江左政權所用調發奴客、料簡逋亡、謫發罪人及其家屬,隱實戶口等補充兵戶的手段,很受客觀條件的局限。謫發罪人及其家屬充兵的數量不會有太多;料簡逋亡並非輕而易舉之事;調發奴客、隱實戶口均受到士庶地主的頑強阻擾,實施起來困難重重。然而,兵戶的損耗卻通過多種途徑急速進行,其勢不可遏止。 死亡。首先是作戰的傷亡。東晉南朝征戰頻仍,不論是抗對北敵或是內部爭奪權力的戰爭,都是異常激烈的,每次戰爭,兵士陣亡者眾,其中相當部分是世兵。兵戶地位低下,生活困苦,死亡率很高。沈亮向宋文帝陳府事,稱兵戶七歲始從役,八十猶伏隸。統治集團如此殘酷地役使兵戶,老幼均不能免,兵戶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甚至被迫「斷截支體,產子不養」(《宋書·徐豁傳》)。死亡率如此之高,兵戶階層的人口增殖大受影響。 逃亡。《宋書·志序》載:「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士,夕為廬、九之民」,大量民眾「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南齊書·虞玩之傳》)。行政區劃的混亂和封建政權對民眾控制力的削弱,這就為兵戶以逃亡的方式擺脫世兵身份提供了條件。《晉書·五行志》載,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春,「發江州兵營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護軍及東宮,後尋散亡殆盡。」同書《孔愉傳附從子孔坦傳》:「(坦)遷吳興內史..募江,淮流人為軍,有殿中兵因亂東還,來應坦募,坦不知而納之。或諷朝廷,以坦藏台叛兵,遂坐免。」東晉南朝常有強藩抗命,割據一方之事;兵戶利用事實上的割據局面,逃到另一勢力所轄區域,謊報身份,這是無法查究的。如劉宋沈攸之專制一方,「叛亡入境,輒加擁護」(《宋書·沈攸之傳》),朝廷對此亦無可奈何。投奔士族地主以求庇護,這也是擺脫兵籍的一個途徑。《南史·齊本紀·東昏侯紀》:「先是,諸郡役人。多依士人為附隸,謂之屬名..凡屬名多不合役。」此種屬名中當混有不少兵戶。《陳書·褚玠傳》:「除戎昭將軍,山陰令。縣民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玠乃鎖次的等,具狀啟台。高宗手敕慰勞,並遣使助玠搜括,所出軍民八百餘戶。」東晉南朝佛教興盛、寺院林立;佛門弟子均有免役特權。大量民眾為躲避徭役而託身寺院,造成「避役鍾於百里,逋逃盈於寺廟,乃至一縣數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積不羈之眾」的嚴重局面(《全晉文》卷119引《弘明集》)。范縝斥責「浮屠害政,桑門蠹俗..致使兵挫於行間,吏空於官府」(《梁書·范縝傳》)。兵戶託身為僧尼或「自徒」、「養女」者當不在少數。 改籍。戶籍管理紊亂,一直是江左政權的一大弊病。「簿籍不存,尋校無所」(《南齊書·高帝紀》),這就為戶籍作弊大開了方便之門。齊高帝建元二年(480)詔稱:「自頃泯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增損三狀,貿襲萬端。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編戶齊家,少不如此。」(《南齊書·虞玩之傳》)百姓「凡粗有衣食者,奠不互相因依,竟行奸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典》卷3)。兵戶亦利用各種手段「落除卑注」。《宋書·王僧達傳》:「初,僧達為太子洗馬,在東宮,爰念軍人朱靈寶,及出為宣城,靈寶已長,僧達詐列死亡,寄宣城左永之籍,注以為己子,改名無序。」 私家分割。《宋書·江夏土義恭傳》稱,劉義恭加領中書監,孝武帝「以崇藝、昭武、永化三營合四百三十七戶給府。」同書《王弘傳》:王弘辭司徒,降衛將軍,帝優詔褒揚,「割二千人配府」。江左政權承襲孫吳「領兵復客」傳統,常將兵戶割配功臣顯貴,使其變成私家支配的人口。功臣權貴離任時,還利用「送故」的名義,將一部分國家兵戶合法地轉變為自己的依附人口。《宋書·蕭思話傳》:蕭思話由雍州刺史征為吏部尚書,「思話以去州無復事力,倩府軍身九人。太祖戲之曰:『丈人終不為田父千里閭,何應無人使邪?』」名曰「倩府軍身九人」,實際上仍為割配之意。像蕭思話那樣只求「倩」九人,是非常不貪的了。 解免。魏晉時已開始將解免兵戶身份作為賞功的手段。東晉末以來,這種手段運用更加頻繁。《宋書·黃回傳》:「黃回,竟陵郡軍人也。出身充郡府雜役,稍至傳教。臧質為郡,轉齋帥..質討元兇,回隨從有功,免軍戶。」同書《孝武帝紀》載孝武帝元嘉三十年(453)八月詔「武皇帝舊役軍身,嘗在齋內,人身猶存者,普賜解戶。」朝廷或軍閥為誘使世兵力戰,往往許諾事成之後,解免參戰兵戶的身份。《宋書·元兇傳》:「邵聞義師大起,悉聚諸王及大臣於城內..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國府入齋、傳教,給使、免軍戶..邵並焚京都軍籍,置立郡縣,悉屬司隸為民。」同書《劉粹傳附弟劉道濟傳》:「蜀士僑舊,翕然並反。道濟惶懼,乃免吳兵三十六營為平民,分立宋興,宋寧二郡..嬰城自守。」《南齊書·和帝紀》:(永元二年十一月乙卯)教曰:「吾躬率晉陽,剪比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澤惠。..凡諸雜役見在諸軍帶甲之身,克定之後,悉免為民。其功效賞報,別有科條。」劉宋初,解免兵戶為民的數量相當多。《宋書·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邵條:「蕃令、義旗初,免軍戶立遂誠縣。武帝永初元年,改從舊名。」「薛令,義旗初,免軍戶為建熙縣,永初元年,改從舊名。」同書《州郡志》益州條載宋寧、宋興二郡,均系免營僑立。像宋初以來那樣大量解免兵戶,是沒有先例的:特別是孝武帝大明二年(458年)正月王戌詔稱:「先帝靈命初興,龍飛西楚,歲紀浸遠,感往纏心。奉迎文武,情深常隸。思弘殊澤,以申永懷。吏身可賜爵一級,軍戶免為平民。」這實際上是放免現存所有兵戶的恩詔。在內亂初平而南北繼續對峙的情況下,朝廷居然敢於將兵戶統統放免為民,說明到孝武帝時,世兵人數所存不多,且無戰鬥力可言,在國家武裝力量中處於無足輕重的地位。但是,放免舊有兵戶並不等於廢除世兵制度。《南齊書·百官志》起部尚書條:「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條中所言「兵士百工」之兵士,所指即世兵。《梁書·武帝紀》:「(天監十六年八月)詔以兵騶、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為平民。」《陳書·宣帝紀》:(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詔:「軍士年登六十,悉許放還。」《隋書·刑法志》載梁律有「劫身皆斬,妻子補兵」的條款:《陳書·張貴妃傳》:「後主張貴妃名麗華,兵家女也。」足見終南朝之世,世兵制度依然存而不廢。東晉以降,世兵缺乏戰鬥力,在國家武裝力量中居於無足輕重的地位,何以江左政權還要繼續保留世兵制度呢?世兵制雖已衰微,但多少還保留了一點「使封建國家掌握固定兵源」的意義,更為重要的是,謫補兵戶已經作為一種懲治犯法者的法律手段而存在,用以維護等級森嚴的社會秩序。這才是江左世兵制垂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第七節江左的徵兵和募兵 世兵制度既衰,江左政權重新以征、募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晉書·庾亮傳附弟庚翼傳》:「康帝即位,翼欲率眾北伐,上疏曰:『賊季尤年已六十,奢淫理盡,醜類怨叛..臣所以輒發良人,不顧忿咎。..』於是並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庾翼欲北伐,良民、奴僮並發,前者為徵發之兵,後者則補為兵戶。《宋書·五行志》:「晉孝武帝太元四年六月..北府發三州民配何謙救(戴)遁。」同書《沈攸之傳》:「元嘉二十七年索虜南寇,發三吳民丁,攸之亦被發。」《南齊書·沈文季傳》:「(唐)寓之向富陽,抄略人民,縣令何洵告魚浦子邏主從系公,發魚浦村男丁防縣。」同書《蠻傳》:「建元二年,虜侵豫、司、蠻中傳虜已近,又聞官盡發民丁,南襄城蠻秦遠以郡縣無備,寇潼陽,縣令焦文度戰死。」《梁書·劉季連傳》:「其年(永元元年)九月,季連因聚會,發人丁五千人,聲以講武,遂遣中兵參軍宋買率之以襲中水。」《南史·郭祖深傳》稱「梁興以來,發人征役,號為三五。」征民為兵號為「三五」其實不始於梁。劉宋末江淹為蕭道成草擬徵發徐州民丁的文告稱:「所統郡縣,便普三五,咸依舊格,以赴戎麾,主者飛火施行。」(《全梁文》卷35引《江淹集》)《資治通鑑》卷125文帝元嘉二十七年稱文帝欲大舉北伐,「悉發青、冀、徐、豫、二兗六州三五民丁。」胡三省註:「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所謂三五發丁之「舊格」,至少在西晉初就已經開始形成。《文館詞林》卷622載《晉武帝伐吳詔》:「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六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將家亦取如此比。」武勇散將不是士家①,亦按此比例調發。此後,十六國時期的慕客、石虎、苻堅都曾採用過三五發丁的方式②。 東晉以降,江左門第等級制度惡性發展,「士庶之際,實自天隔」(宋書·王弘傳》),社會俗尚中等級意識十分強烈,兵戶身份賤如仆隸,平民亦羞與兵戶同列。為了使征、募而來的平民有別於低賤的世兵,劉宋以後,往往因出身於平民的兵士其身未隸兵籍,而稱之為「自丁」,以示區別③。《宋書·沈攸之傳》:元嘉二十七年,攸之被發,「既至京都,詣領軍將軍劉遵考,求補白丁隊主。」同書《鄧琬傳》載,劉予勛反叛失敗,部下「(阮)道預、邵宰即與劉道憲解遣白丁,遣使歸罪。」《南齊書·沈文季傳》:「(唐)寓之遂陷富陽,會稽郡丞張思祖遣台使孔矜、王萬歲、張繇等配以器杖將吏白丁,防衛永興等十屬。」 ①《晉書·馬隆傳》:泰始中,將興伐吳之役,丁詔曰:「吳會未平,宜得猛士以濟武功。雖舊有薦舉之法,未足以盡殊才。其普告州郡,有壯勇秀異才力傑出者,皆以名聞..」同書《張昌傳》:「會壬午詔書發武勇以赴益土,號曰『壬午兵』。」 ②《晉書·石季龍載記》:「季龍將討慕客皝,令司、冀、青、徐、幽、並、雍兼復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鄴城舊軍滿五十萬..」同書《慕容載記》:「於是復圖入寇,兼欲經略關西,乃令州郡校閱見丁,精復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之..武邑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同書《苻堅載記》稱,苻堅滅代,「散其部落於漢郡邊故地,立尉、監行事,官僚領押,課之治業營生,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 ③[清]郝懿行《晉宋書故》:「..此者白丁蓋如今之鄉勇,身雖丁壯,以其未隸伍籍,故曰之白丁耳。」以清之鄉勇比類東晉南朝之白丁雖不合適,但「以未隸伍籍」而稱白丁的解釋,是十分正確的。東晉末孫恩、盧循起義,沉重地打擊了士族兼併勢力,土地占有關係得到一定的調整。劉宋武帝、文帝之世,重視抑制士族豪強,集權朝廷,鞏固自耕小農階層,致有「元嘉之治」的出現。由於自耕小農戶的地位暫時得到穩定,劉宋政權才敢於大量解免徒具其名,而無多少實際軍事價值的兵戶,代之以徵兵為主要集兵方式。但是,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只是受到暫時遏阻,很快又恢復了它急速發展的勢頭。士族豪強地主不僅拚命兼併已開墾的耕地,「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書·孝武帝紀》),加之以人丁為本的沉重租賦徭役的重壓,迫使江南自耕農經濟繼續衰退,自耕小農階層日益萎縮;以自耕農戶為主要徵發對象的徵兵制,推行起來十分困難,而朝廷和各軍閥集團為了應付眼前急難,往往無暇顧及長遠,採用竭澤而漁的方式,徵發民眾為兵。《宋書·沈攸之傳》載,蕭道成聲討沈攸之說:「又攸之踐荊以來,恆用好數,即欲發兵,宜有因假,遂乃蹙迫群蠻,騷擾山谷,揚聲討代,盡戶發上,蟻聚郭邑,伺國盛衰,從來積年,永不解甲。遂使四野百縣,路無男人,耕田載租,皆驅女弱。」為了使自己控制的軍隊不至減少員額,將領們不惜使用種種擾民手段驅民為兵。《南史·郭祖深傳》:「梁興以來,發人征役..多有物故,輒刺叛亡,或有身殞戰場,而名在叛目,監符下討,稱為逋叛,錄質家丁,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推行徵兵制,已成促使國家控制下的小農戶大量減耗的重要原因。小農戶愈是減耗,正常的、規範化的徵發制度就愈是難以維持,就不能不更加依賴以非常手段濫取民丁,反過來又促成小農戶的加速減耗,陷入了惡性循環。民眾視從征為畏途,甚至發展到「發召兵士,皆須鎖械;不爾,便即逃散」(《魏書·島夷蕭衍傳》)的嚴重地步,軍隊的士氣和戰鬥力十分低落。侯景為亂,渡江時「馬數百匹,兵千人」(《梁書·侯景傳》),便橫行三吳,釀成「大盜移國」的一場浩劫。曹魏建立規範化的集兵制度後,很少使用召募的方式組織軍隊。魏滅蜀、晉滅吳兩次大的軍事行動,都未大量募兵參戰。 而《晉書·馬隆傳》:「涼州刺史楊欣失羌戎和..帝每有西顧之憂..隆曰:『臣請募勇士三千人,無問所來,率之鼓行而西,稟陛下威德,醜虜何足滅哉!』帝許之,乃以隆為武威太守。公卿僉曰:『六軍既重,州郡兵多,但當用之,不宜橫設賞募,以亂常典。 隆小將妄說,不可從也。』帝弗納。隆募限腰引弩三十鈞、弓四鈞、立標簡試,自旦至中,得三千五百人。」馬隆召募,並非因兵員不足,意在選取精勇。果然此軍所向批靡,一舉成功。惠帝以後,繼有「八王之亂」、「永嘉之亂」,兵連禍結,以世兵為主體的國家常備兵消耗殆盡。在兵力單薄而又無法按原有常規渠道徵兵的情況下,執政者除強制發奴為兵外,多用懸賞召募的方式集兵。《晉書·石苞傳附孫石超傳》:「(惠帝)西遷長安。河間王顒以超領北中郎將,使與穎共拒東海王越。超於滎陽募兵。」同書《荀晞傳》:「晞單騎奔高平,收邸閣,募得數千人。」同書《祖巡傳》:「(元)帝乃以逖為奮武將軍、豫州刺史,給千人,廩布三千匹,不給鎧仗,使自召募。」同書《沈勁傳》:「昇平中,慕容恪侵逼山陵。時冠軍將軍陳祐守洛陽,眾不過二千人,勁自表求配祐效力,因以勁補冠軍長史,令自募壯士,得千餘人,以助祐擊賊。」同書《桓彝傳附孫桓謙傳》:「先是譙縱稱藩於姚興..乃表情謙共順流東下。..謙於道召募,百姓感沖(桓謙父)遣惠,投者二萬人。」 馬隆召募時,公卿大臣指責馬隆「橫設賞格,以亂常典」;魯褒《錢神論》稱:「軍無財,士不來。」足見募兵與世兵和徵兵待遇不同。世兵和徵兵向國家承擔兵役,在理論上是為承擔義務而來;募兵則不然,他們投軍,不是為承擔法定義務,而是以此為條件,以換取某種待遇。《晉書·陳頵傳》:「初,趙王倫篡位,三王起義,制《己亥格》。其後論功雖小,亦皆依用。頵意謂不宜以為常式,駁之曰:『..其起義以來,依格雜猥,道人為侯,或加兵伍,或出皁仆,金紫佩土卒之身,符策委庸隸之門,使天官降辱,王爵默賤,非所以正皇綱重名器之謂也。』」足見封建統治集因為解救眼前急難,常以十分優厚的條件懸賞募集軍隊。募兵有相當的人身自由,不同於徵兵,更不同於世兵,戰事完畢後應依約放遣。《晉書·成都王穎傳》:「留義募將士既久,咸怨曠思歸,或有輒去者,乃題鄴城門云:『大事解散蠶欲遽。請且歸,赴時務。背以義來,今以義去。若復有急更相語。』穎知不可留,因遣之。」由於募兵基本上是將帥優禮相召,本人自願投募,因而有較強的戰鬥力。《晉書·劉牢之傳》:「太元初,謝玄北鎮廣陵。時苻堅方盛,玄多募勁勇..百戰百勝,號為『北府兵』,敵人畏之。」淝水之戰,北府兵以少擊眾,一戰成功,取得了歷史上罕見的大勝利。 晉末政亂,劉裕依憑北府兵為基幹,「大開募賞」(《宋書·武帝紀》),組建起一支精銳軍隊,西征北討,累建勳業,終於代晉建宋。此時,世兵制已衰,劉裕又需要爭取士庶地主對劉宋政權的承認和支持,於是做出姿態,詔「先因軍事所發奴僮,各還本主;若死亡及勳勞破免,亦依限還直」(《宋書·武帝紀》)。劉裕主要靠募兵成功,深知募兵的戰鬥力,對此種發奴充數的軍隊顯然不感興趣;再者,劉裕對司馬元顯徵發「免奴為客」充兵激起的變亂記憶猶新,引為鑑戒。劉裕為開基之祖,此詔自被子孫奉為祖宗「故事」,因而宋興以來,多用募兵。《宋書·黃回傳》:「太宗初即位,四方反叛,(中書舍人戴)明寶啟太宗使回募江西楚人,得快射手八百,假回寧朔將軍、軍主。」同書《柳元景傳》:「殿中將軍鄧盛、幢主劉驂亂使人入荒田,招宜陽人劉寬虯率合義徒二千人,共攻金門隝,屠之。」同書《沈演之傳附子沈勃傳》:「時(宋明帝泰始中)欲北討,使勃還鄉里募人。」齊梁募兵更盛。《南齊書·垣崇祖傳》:「景和世,(劉)道隆求出為梁州,啟轉崇祖為義陽王征北行參軍,與道隆同行,使還下邳召募。」同書《蕭赤斧傳附子蕭穎胄傳》:「(穎胄)送山陽首於梁王,乃發教纂嚴,分部購募。」《梁書·韋叡傳附族弟韋愛傳》:「..魏興太守顏僧都等據郡反,州內警擾、百姓攜貳。愛..率募鄉里,得千餘人,與僧都等戰於始平郡南,大破之,百姓乃安。」 宋齊之世,國家有事,往往徵募並舉。元嘉二十七年北伐,除三五發了外,「又募天下弩手,不同所從,若有馬步眾藝武力之士應科者,皆有厚賞」(《宋書·索虜傳》)。《南齊書·魏虜傳》:「(永明)十一年,遣露布並上書,稱當南寇。世詛發揚州民丁,廣設召募。」不過劉宋前期,仍以徵兵為主要集兵方式,召募多為挑選精銳,如元嘉二十七年詔募弩手及「馬步眾藝武力之士」。宋明帝以後,除朝廷更加頻繁地採用召募方式集兵外,將領們也濫行募兵。《南齊書·李安民傳》:「宋泰始以來,內外頻有賊寇,將帥以下,各募部曲,屯聚京師。」這當然不利於蕭齊皇朝統治的鞏固。於是,齊高帝蕭道成建元元年(479)五月丁未下詔:「設募取將,懸賞購士,蓋出權宜,非日恆制。頃世艱險,浸以成俗,且長逾逸,開罪山湖。是為黥刑不辱,亡竄無咎。自今以後,可斷眾募。」本為權宜的募召集兵此時卻「浸以成俗」,雖經齊高帝明令禁斷,卻禁而不斷,內外能戰之兵,主要依賴召募。《南齊書·褚淵傳》:「是年(建元二年)虜動,上欲發王公以下無官者為兵;淵諫以為無益實用,空致擾動,上乃止。」同書《竟陵王子良傳》載蕭子良諫伐交州說:「交州復絕一垂,實惟荒服,恃遠後賓,固亦恆事..今縣軍遠伐,經途萬里,眾寡事殊,客主勢異,以逸待勞,全勝難必。又緣道調兵,以足軍力,民丁烏合,事乖習銳。」足見南齊前期徵兵的戰鬥力已相當衰弱,募兵成為常備兵的主要力量,募兵製成為主要集兵制度。 隨著自耕農經濟的繼續衰頹,國家控制的編戶數日減,徵兵制衰微之勢已不可免;蕭衍起兵,就是以募兵為主力。《梁書·呂僧珍傳》:「高祖頗召武猛、士庶響從,會者萬餘人。」蕭衍即以此召募所得的萬餘精勇為主力,建牙誓師,討伐東晉。侯景作亂,主要依靠募兵。蕭梁勤王之師數十萬,幾乎也全是募兵①。至於陳朝,用兵則稱「廣募英奇」(《陳書·毛喜傳》),不再提徵兵、發丁了。 朝廷和將帥濫行募兵,反過來又加重了對小農經濟的摧殘。《宋書·沈演之傳》稱沈勃還鄉里募人,「多受貨賄」,聽任投募者「委役還私,托注病叛,遂有數百」。如此眾多的人口以投募為名,行逃役之實,他們應負擔的搖役就轉嫁到其他小農戶身上。《梁典·高祖事論》:「梁氏有國,少漢之一大郡。太半之人並為部曲。不耕而食,不蠶而衣,或事王侯,或依將帥。攜帶妻累,隨逐東西。與藩鎮共侵漁,助守宰為蝥賊。收縛無罪,逼迫善人,民蓋(疑為「盡」字)流離,邑皆毀荒。」(《文苑英華》卷七五四)大族豪強卻利用募兵的機會,擴充私人武力,大大加強了他們對抗中央政權的力量。 ①《梁書·徐文盛傳》:「太清二年,聞國難,乃召得數萬人來赴。世租嘉之。」同書《任孝恭傳》:「太清二年,侯景寇逼,孝恭啟募兵,隸肖正德,屯南岸。」《陳書·侯安都傳》:「侯安都..梁始興內史肖子范闢為主簿。侯景之亂,招集兵甲至三千人。」同書《袁泌傳》:「梁簡文板泌東宮領直,令往吳中召募士卒。及(侯)景圍台城,泌率所領赴援,」同書《章昭達傳》:「侯景之亂,昭達率募鄉人援台城。」 第八節三國兩晉南朝的少數族兵 兩漢常以少數族組成的軍隊出征。三國兩晉南朝的國家軍隊和軍閥部隊中,常有少數族民眾組成的兵種。《三國志·魏志·烏丸傳》:「(袁紹)乃撫有三郡烏丸,寵其名王而收其精騎。」曹操擊平三郡烏丸,歸降者眾。此後,曹軍中的烏丸騎兵被譽為「天下名騎」。 江南地區,山越人慓悍能戰。「放逸山險,則為勁寇;將置平上,則為健兵。」(《三國志·吳志·張溫傳》)。孫吳政權長期開展對山越的征服戰爭,被武力脅迫出山的山越民眾強者補兵,弱者為郡縣戶,前後補兵的山越人達十餘萬。由於山越兵在吳軍中所占比重如此之大,故時人言孫吳軍事力量必稱山越。《三國志·吳志·周瑜傳》注引《江表傳》載,黃蓋詐降,致書曹操說:「蓋受孫氏厚恩,常為將帥,見遇不薄。然顧天下事有大勢,用江東六郡山越之人,以當中國百萬之眾,眾寡不敵,海內所共見也。」孫吳所據之揚、荊、交三州,少數族甚多,而無節制地驅民為兵,又是孫吳政權的一貫政策,並無華夷之分,因而吳軍中的少數族兵非唯山越而已。《三國志·吳志·陸凱傳附弟陸胤傳》稱,赤烏中(238年—251年),陸胤為交州刺史,喻民以恩信,「賊帥百餘人,民五萬餘家,深幽不羈,莫不稽穎,交域清泰。..復討蒼梧、建陵賊,破之。前後出兵八千餘人,以充軍用」。被料出補兵的「深幽不稽」之民,顯然是山越一類的少數族民眾。同書《陸遜傳附子陸抗傳》載,陸抗部將朱齊、俞贊叛降西晉,「抗日:『贊軍中舊吏,知吾虛實者,吾嘗慮夷兵素不簡練,若敵攻圍,必先此處。』即夜易夷民,皆以舊將充之。明日,肇果攻故夷兵處。」吳軍中除山越兵外,還有哪些少數族兵?惜乎史載簡略,已難知其詳了。 益州境內居住著許多少數族。先後割據益州的政權,無不使用少數族充兵。《三國志·蜀志·劉二牧傳》注引《英雄記》:「劉焉起兵,不與天下討董卓,保州自守。..董卓使司徒趙謙將兵向州,說校尉賈龍,使引兵還擊焉,焉出青羌與戰,故能破殺。」胡三省註:「青羌、亦羌之一種。」(《資治通鑑》卷七一、明帝太和二年胡注)青羌以勇悍能戰聞名於世,後諸葛亮平南中,「移勁卒青羌萬餘家於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華陽國志·南中志》)。 嘉陵江畔世居板楯蠻,又稱寳人。應邵《風俗通》:「巴有賨人,剽勇,高祖為漢中王時,閬中范目說高祖募取賨人定三秦。」東漢時常召賨人入伍,號為「神兵」(《華陽國志·巴志》)。劉璋以龐羲為巴郡太守,「羲以宜須兵衛,輒召漢昌賨民為兵」(《華陽國志·公孫述劉二牧志》)。益州境內臾人分布甚廣。《尚書·牧誓》孔穎達正義說:「臾者,漢世西南之夷..蜀夷之別名。」又說:「後漢書興平元年馬騰劉范謀誅李傕,益州牧劉焉遣臾兵五千助之。」建安十年(205年),劉璋聞曹操將征荊州,遣使致敬;十二年,「璋復遣別駕從事蜀郡張肅送臾兵三百人。」以後蜀漢政權的軍隊中亦有不少賨、臾之兵①。 劉備在中原逐鹿時,軍中即有「幽州烏丸雜胡騎」。章武二年(222)劉①諸葛亮:《後出師表》:「自臣到漢中,中間朞年耳,然喪趙雲、陽群、馬玉、閻芝、丁立、自壽、劉郃、鄧銅等及曲長屯將七十餘人..賨叟、青羌散騎、武騎一千餘人,此皆數十年之內所糾合四方之精說,非一州之所有。」此表的真偽歷來有爭議,但蜀軍中有賨叟之兵可信。 備征吳,「遣侍中馬良安慰五溪蠻夷,咸相率響應」(《三國志·蜀志·先主傳》)。諸葛亮執政行,為了擴充兵力,廣取少數族民眾為兵。《華陽國志·巴志》涪陵郡條:「涪陵郡,巴之南鄙..多獽蜑之民..漢時赤甲軍常取其民。蜀丞相亮亦發其勁卒三千人為連弩士,遂移家漢中。」《華陽國志·蜀志》:「邛都縣,郡治,因邛邑名也。邛之初有七部、後為『七部營軍』,又有『四部斯兒』。」如即為邛都夷兵。《三國志·蜀志·張嶷傳》注引《益部耆舊傳》:「平南事訖,獠柯興古獠種復反,(馬)忠令嶷領諸營往討,嶷內招降得二千人,悉傳詣漢中。」蜀漢政權對這些獠民的處置方式與青羌遷蜀、涪陵夷遷漢中完全一樣,自當照例組成像「飛軍」、「連弩士」那樣的少數族兵。同書張嶷本傳載,嶷為越雋太守,「北激捉馬最驍勁,不承節度」,嶷示以恩威,捉馬降服,「種落三千餘戶皆安土供職」。這些安土供職的捉馬夷,自然要像南中其他夷民一樣承擔「供出官賦,取以給兵」(《三國志·蜀志·譙周傳》)的義務,因而蜀軍中還當有捉馬夷兵。 兩晉南朝,少數族兵的使用十分普遍。據《晉書·段的傳》載段的陳時宜:「昔伐蜀,募取涼州兵馬、羌胡健兒,許以重報,五千餘人,隨艾討賊,功皆第一。」又說:「臣前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詔書:『羌胡道遠,其但募取樂行,不樂無強。』且被詔書,輒宣恩廣募,示以賞信,所得人名即條言征西。..是以所募感恩利賞,遂立績效,功在第一。」《華陽國志·大同志》「(咸寧五年)冬,十有二月,(王)濬因自成都帥水陸軍及梁州三水胡七萬人伐吳。」《晉書·河間王顒傳》,「范陽王虓遣鮮卑騎與平昌博陵眾襲河橋。」同書《惠帝紀》:「(東海王)越遣其將祁弘、宋胄、司馬纂等迎帝。..弘等所部鮮卑大掠長安,殺二萬餘人。」東晉末,劉裕滅南燕,「納口萬餘,馬二千匹」(《宋書·武帝紀》)。此後,劉裕軍隊中就有了鮮卑兵。《宋書·朱齡石傳》:「(盧)循選致死之士數千人上南岸,高祖遣齡石領鮮卑步稍,過淮擊之。」同書《劉敬宣傳》:「盧循逼京師,敬宣分領鮮卑虎班突騎,置陣甚整,循等望而畏之。」盧循義軍中也有少數族兵士。義軍主要將領徐道覆以始興(郡治曲江,今廣西韶關市)為據點,其部下多為「始興溪子」(《資治通鑑》卷一一五安帝義熙六年)。溪子,即傒人。劉宋政權多次征伐蠻族,掠奪人畜,僅沈慶之前後所獲蠻人達二十餘萬,並將俘降的蠻人「並移京邑,以為營戶」(《宋書·沈慶之傳》)。同書《沈攸之傳》:「(攸之)又隨(沈)慶之徵廣陵,屢有功..世祖以其善戰,配以仇池步稍。」仇池政權為氏人政權,元嘉二十五年(448),仇池公楊文德為北魏所攻,奔宋。後荊州刺史劉義宣反叛,楊文德以不附和見殺,餘眾仍留於劉宋軍中。因此,配屬沈攸之的仇池步稍乃氏族兵。《南齊書·劉懷珍傳》:「(沈)攸之圍郢城,懷珍遣建寧太守張謨、游擊將軍裴仲穆(統)蠻漢軍萬人出西陽,破賊前鋒公孫方平軍數千人,收其器甲。」同書《蠻傳》:「蠻俗衣布徒■,或椎髻,或剪髮。兵器以金銀為飾,虎皮衣楯,便弩射。」蠻人驍勇善戰,南齊統治集團大量使用蠻族士兵是十分自然的。梁陳承宋齊之制,多取蠻族人為兵。《梁書·徐文盛傳》:「大同末,以為持節,督寧州刺史。先是,州在僻遠,所管群蠻不識教義,貪慾財賄,劫纂相尋,前後刺史莫能制。文盛推心撫慰,示以威德,夷獠感之,風俗遂改。太清二年,聞國難,乃召募得數萬人來赴。」寧州是爨人聚居區域,徐文盛募兵數萬,主要成分當然是愛人。《陳書·周文育傳》:「新吳洞主余孝頃..子公颺..領五百人偽降..文育囚之,送於京師,以其部曲分隸眾軍。」《隋書·焦國夫人傳》:「譙國夫人者,高涼洗氏之女也。世為南越首領,跨據山洞,部落十餘萬家。夫人幼賢明,多籌略,在父母家,撫循部眾,能行軍用師,壓服諸越..梁大同初,羅州刺史馮融聞夫人有志行,為其於高涼太守寶娉以為妻。..自此政令有序,人莫敢違。」高涼世居俚人①,洗氏當為俚族豪酋。馮洗聯姻之後,威鎮嶺表,馮氏藉以統治的武裝力量中,有相當部分由俚人組成。 ①《南齊書·祥瑞志》:「永明三年,越州南高涼俚人海中網魚,獲銅獸一頭,銘曰:「作寶鼎,齊臣萬年子孫承寶。」 第九節北方少數族政權的集兵制度 東漢以來,我國西、北部邊疆地區的少數族大量內遷。內遷各族與漢族雜居,受到漢族封建政權的嚴密控制,「單于恭順,名王稽穎,部曲服事供職,同於編戶」(《三國志·魏志·梁習傳》)。這些少數族在漢族先進的經濟文化的影響下,逐步走上封建化和民族融合的軌道。但是,內遷各少數族民族意識的消泯不是朝夕能夠完成的;他們原來那種建立在種族血緣基礎上的部族組織並未完全破壞,這種社會組織結構對本族民眾仍然具有相當強烈的約束作用。曹操分匈奴之眾「為五部,部立其中貴者為帥」(《晉書·匈奴傳》)。氏族久已成為皇朝的編戶齊民,而苻洪祖上「世為西戎酋長」,洪父懷歸為「部落小帥」(《晉書·苻洪載記》);石勒雖家境貧寒,但他「部落小率」的地位仍然得到羯族人的尊重;其父「每使勒代己督攝,部胡愛信之」(《晉書·石勒載記》)。漢族統治階級對內遷各少數族的剝削和奴役,促使他們竭立維護民族意識和本族原有的社會組織結構,作為凝聚種人力量,保護本民族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手段。西晉末大亂,內遷各族上層分子紛紛以本族人為核心組織武裝力量,原有的部族組織結構為此提供了方便。因此,少數族豪酋起事時組建軍隊的方式,具有突出的部族兵制的特點;本族民眾中凡是勝兵的男子,均須操戈作戰。劉淵起事,靠「招集五部」(《晉書·劉元海載記》);乞伏國仁起事,靠「招集諸部」(《晉書·乞伏國仁載記》);沮渠蒙遜起事,憑藉「宗姻諸部」的力量(《晉書·沮渠蒙遜載記》)。 各少數族不僅在起兵時組建軍隊的方式具有突出的部族兵制特點,在建立政權後,這種特點仍然保存下去,儘管不同民族保存此種特點的方式和程度不盡相同。《晉書·劉聰載記》:「於是大定百官..置左右司隸,各領戶二十餘萬,萬戶置一內史,幾內史四十三。單于左右輔,各主六夷十萬落,萬落置一都尉。」足見劉聰政權對「六夷」實行的是軍事編制的形式,具有部族兵制的明顯特徵。同書《苻堅載記》:「堅以關東地廣人殷,思所以鎮靜之,引其群臣於東堂議曰:『凡我族類,支胤彌繁,今欲分三原、九嵕、武都、濟、雍十五萬戶於諸方要鎮,不忘舊德,為磐石之宗,於諸君之意如何?』皆曰:『此有周所以祚隆八百,社稷之利也。』」苻堅令氏人分鎮四方,實際上是依靠本族人組成各重鎮鎮壓力量的中堅。《歷代兵制》卷五:「(禿髮)利鹿孤自以為抗衡中夏,建都立邑,難以避患,於是處晉民於城郭,勸課農桑,以供咨儲;師國人以習戰射,弱則乘之,強則避之。蓋居者專耕、出者專戰,自此始矣。」鮮卑拓跋氏雖入主中原,且有孝文帝改革之舉,但拓跋鮮卑原有的部族兵制一直保留下來。孝文遷洛,除隨遷的拓跋部上層分子成為洛陽宮廷權貴外,並「以代遷之士,皆為羽林,虎賁」(《魏書·高祖紀》)。及至魏末,朝中尚有「宗子羽林」、「望士隊」(《魏書·官氏志》)等以拓跋氏近親及部民為主體的侍從軍。魏分東西以後,由六鎮和洛陽鮮卑組成的所謂「六坊之眾」(《隋書·食貨志》)大多數歸於高歡。高歡每令軍士,「語鮮卑則曰,漢民是汝奴,夫為汝耕,婦為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汝何為陵之?其語華人則曰,鮮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為汝擊賊,令汝安寧,汝何為疾之?」(《資治通鑑》卷一五七·武帝大同三年)足見東魏鮮卑之眾,專以戰爭為事。齊文宣帝受禪即位後,「六坊之內徙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隋書·食貨志》) 西晉末戰亂之際,少數族民眾往往聚集在豪酋周圍,組織軍隊,形成一個擁有武力的集團。不少漢族及處於游離狀態的其他少數族民眾,常常依附於這樣的集國,尋求保護,成為豪酋控制下的依附人口。石虎徙秦雍民及氏羌十餘萬戶於關東,以苻洪為「流民都督」(《晉書·苻洪載記》);姚弋仲東遷,「戎夏繦負隨之者數萬」(《晉書·姚弋仲載記》)。苻洪、姚弋仲對本族人而言,是部酋;對漢民和其他少數族,則為封建領主。他們以種人為基幹力量組織軍隊,體現了少數族部族兵制的傳統,同時又簡選依附於本集團的漢族及其他各族民眾的精壯充兵,又具有漢魏以來部曲私兵制的特徵。這種少數族部族兵制和漢族之部曲私兵制同時採用,是入居中原的少數族封建化進程中十分自然的現象。 劉淵以匈奴五部起兵,說:「今見眾十餘萬,皆一當晉十,鼓行而摧亂晉猶拉枯朽耳。」(《晉書·劉元海載記》)這是指匈奴部眾而言。不久,「上郡四部鮮卑陸遂氏、氏酋大單于征、東萊王彌及石勒等並相次降之,元海悉署其官爵」。招降納叛以為兵,不是匈奴部族兵制的傳統,而是戰亂時期漢族封建統治者常使用的集兵方法。《晉書·石勒載記》:「元海命勒與劉零、閻羆等七將率眾三萬寇魏郡,頓丘諸壘壁,多陷之,假壘主將軍、都尉,簡強壯五萬為軍士。」像這樣料簡精壯充兵,也是魏晉以來漢族政權常用的一種集兵方式。 少數族政權在中原建立了相對穩固的統治之後,除不同程度地保留本族部族兵制的傳統外,雜采漢制,用征、募等比較規範的方式集兵。《晉書·石季龍載記》載,石虎欲討慕容皝,「令司、冀、青、徐、幽、並、雍兼復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鄴城舊軍滿五十萬」。同書又稱:「季龍將伐遼西鮮卑段遼,募有勇力者三萬人,皆拜龍騰中郎。」同書《慕容攜載記》:「於是復圖入寇,兼欲經略關西,乃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之。」後經武邑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苻堅滅代,「散其部落於漢鄣邊故地,立尉,監行事,官僚領押,課之治業營生,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晉書·苻堅載記》)。拓跋氏入主中原後,亦兼用漢法徵調漢民為兵,或「十丁取一」(《魏書·孝文帝紀》),或「三五簡發」(《魏書·孝明帝紀》),或「十五丁出一番兵」(《魏書·元孝友傳》),或「詔選天下武勇之士」(《魏書·孝文帝紀》)。少數族統治者在兼采漢法時,常在漢法中參雜一些少數族部族兵制的作法。石虎將圖江南,「制徵士五人車一乘,牛二頭,米各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以斬論」(《晉書·石季龍載記》)。北魏徵、戍兵士「資糧之絹,人十二匹」(《魏書·薛虎子傳》)。軍資自籌非漢、魏之制,是由少數族部族兵出征自籌給養的傳統習慣,與封建制度下的剝削方式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新制度。 少數族在入主中原過程中,其部族兵制和漢族之部曲私兵制結合,產生出一種「營戶」制度①。營戶制度的特點是以軍營編制戶口,即以營統戶。營戶成分複雜,有本族營兵家屬,也有相當部分被征服或自動降附的漢民及其他少數族民眾。《晉書·慕容昧載記》:「僕射悅綰言於:『太宰政寬和,百姓多有隱附..今諸軍營戶,三分共貫,風教陵弊,威綱不舉,宜悉罷軍封,以實大府之饒,肅明法令,以清四海。』納之。」《資治通鑑》①南朝兵戶多營居,亦稱營戶。十六國及北魏初營戶制度形成時,與南朝營戶相異之處甚多。卷一○八「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亦載此事,稱此「軍封」、「營戶」為「軍營封蔭之戶」,胡三省注為:「軍營封蔭之戶,蓋諸軍庇占以為部曲者」。此種軍營封蔭之戶,實際上是充任各營將帥的貴族將領的封蔭之戶。營戶與軍營將帥之間,存在著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這是漢魏以來豪強地主蔭占依附人口的慣例在新形勢下的表現。姚秦的營戶最典型。姚萇創業,一開始就以營統戶。《晉書·姚萇載記》:「初,關西雄傑以苻氏既終,萇雄略命世,天下之事可一旦而定。萇既與苻登相持積年,數為登所敗,遠近咸懷去就之計,唯征虜齊難,冠軍徐洛生、輔國劉郭單、冠威彌姐婆觸、龍驟趙惡地、鎮北梁國兒等守忠不貳,並留子弟守營,供繼軍糧,身將精卒,隨萇征伐。時諸營既多,故號喪軍為大營,大營之號自此始也..萇下書,兵吏從征伐,戶在大營者,世世復其家,無所豫。」姚興滅苻登後,「分大營戶為四,置四軍以領之」(《晉書·姚興載記》)。姚秦營戶最初由各營將士的家屬、宗親組成,與統治集團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關係極為密切,是將帥掌握的可靠兵源。此後,姚秦逐步將民族成分相當複雜的「雜戶」①配屬軍營,納入營戶組織系統,於是出現了「四軍雜戶」的稱謂(《晉書·姚漲載記》)。雜戶納入營戶組織系統後,也成了姚秦軍隊的兵源。《晉書·姚泓載記》:「赫連勃勃攻陷陰密,執秦州刺史姚軍都,坑將士五千餘人。..進兵侵雍,嶺北雜戶悉奔五將山。」陰密將士被坑殺,嶺北雜戶就恐懼到極點,足見雜戶確非一般民戶,而是軍事編制之下的一種特殊的人口。姚興時期出現了一種「鎮戶」,「嶺北二州鎮戶皆數萬」(《晉書·姚興載記》),《姚泓載記》又稱「(嶺北)鎮人已與勃勃深仇」。《資治通鑑》卷一一七「安帝義熙十二年」稱劉裕伐姚秦,「秦東平公紹言於秦主泓曰:『晉兵已過許昌;安定孤遠,難以救衛,宜遷其鎮戶,內實京畿,可得精兵十萬。』」胡三省註:「姚萇之興也,以安定為根本;後得關中,以安定為重鎮,徙民以實之,謂之鎮戶。」《資治通鑑》同卷又載:「(姚)懿遂舉兵稱帝,傳檄州郡,欲運匈奴堡谷以給鎮人。」胡註:「鎮人,懿鎮蒲阪所領之眾也。」兩條胡注反映了姚秦營戶與鎮戶之間的關係。姚秦定鼎之前,將士家屬隸屬各營,實質上是隸屬於各營將領,叫營戶,定鼎之後,親貴將領率本部赴各重鎮鎮守,營戶自當隨營赴鎮。在這一過程中,大量雜戶配屬軍營,納入營戶組織系統,共同赴鎮,形成所謂鎮戶。由此可見,前期的營戶和後期的鎮戶,是以本族人為骨幹,又吸收了成分複雜的其他種族的成員,構成統治集團直接掌握的穩定的兵源。 十六國、北朝的鎮戶制度,論其淵源,出自北方少數族的部族兵制。但是在少數族入主中原後的封建化過程中,受到魏晉制度和中原地區漢族封建社會意識的強烈影響,各種傳統習慣都不可避免地朝著封建化的方向變化。部族兵制固有的世代為兵傳統與魏晉兵戶制度,本來在外表上就極為相似,因而自然容易的合流。於是,部族軍逐漸轉化為世襲職業兵,職業兵的身分又漸趨低落。這在北魏鎮戶身分的變化上反映得十分突出。 魏初,北方邊境地區主要軍事力量集中在六鎮。各鎮長官「鎮都大將」,不是拓跋宗室,便是鮮卑八族王公;各鎮兵士,也大都是拓跋族的氏族成員,①在內遷諸少數族中,一些游離於部族組織之外,實行雜居但未完全融合的戶口,稱「雜夷、「雜虜、「雜胡」、「夷夏」(《晉書·赫連勃勃載記》)「雜人」(《魏書·官氏志》)、「雜類」(《晉書·苻堅載記》)..均統稱「雜戶」。 或中原強宗豪右的子弟。《北史·魏廣陽王建傳附孫深(淵)傳》載深上書:「昔皇始以移防為重,盛簡親賢,擁麾作鎮,配以高門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廢仕宦,至乃編得復除,當時人物,忻慕為之。」《北齊書·魏蘭根傳》稱初置六鎮時,「或徵發中原強宗子弟,或國之肺腑,寄以爪牙」。六鎮將士由「國之肺腑」、「中原強宗子弟」組成,其待遇優厚,令人「忻慕為之」,明顯地反映出崇尚武功的少數族部族兵制的特點。六鎮鎮戶自然是實行父死子繼的。這既符合部族兵制的傳統,又合於人們貪慕「仕官」、」復除」之常情;世代為鎮兵在當時被看作一種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的權益。 隨著拓跋部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部落內部階級分化急刷發展,鎮戶的身分也日益低落。魏文成帝(公元452年—465年)以來,北魏朝廷採用了東晉南朝謫補制度,將罪犯及其家屬「徙充北藩諸戌」(《魏書·源賀傳》):將被征服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族民眾,一部分作為奴隸分賜,一部分補為鎮戶遠戌邊鎮。《魏書·蔣少游傳》:「(少游)..樂安傅昌人也。慕容白曜之平東陽,見俘,入於平城,充平齊戶。後配雲中為兵。」同書《高聰傳》:「(聰)本渤海蓚人。..大軍攻克東陽,聰徒入平城,與蔣少游為雲中兵戶。」謫補制的確立進一步促使鎮戶身分卑賤化。《北齊書·魏蘭根傳》:「中年乖實,號曰府戶,役同廝養,官婚班齒,致失清流。」乃致於「少年不得從師,長者不得遊宦」(《北史·魏廣陽王建傳附孫深(淵)傳》)。這樣一來,鎮戶的身分自然不為人所「忻慕」,而被視為低賤了。鎮戶地位一旦卑賤化,鎮戶制度必然要靠強制方能維持。朝廷對鎮戶的控制日漸嚴格,鎮戶改籍須詔敕①,完全採納了東晉南朝對兵戶使用的那一套歧視、限制的措施。六鎮鎮戶受到如此嚴重的壓迫,地位低下,生活痛苦,產生了對北魏朝廷強烈的敵視和反抗情緒,終於爆發了六鎮大起義。六鎮起義失敗後,北魏皇朝下令「諸州鎮軍貫,元非犯配者,悉免為民」(《魏書·孝明帝紀》)。讓一部分鎮戶復歸民位,以此作為緩和矛盾的一種手段。 ①《魏書·劉侯仁傳》:「劉侯仁,豫州人也。城人白早生殺刺史司馬悅,據城南叛。悅息朏,走投侯仁。賊雖重加購募,又嚴其捶撻,侯仁終無漏泄,朏遂免禍。事寧,有司奏其操行,請免府籍,敘一小縣,詔可。」 第十節府兵制度的形成 孝文帝遷洛加劇了拓跋鮮卑內部的階級分化,留居北鎮的拓跋部兵士的社會地位急劇低落,「役同廝養」;而內遷洛陽的「本宗舊類」卻「各各榮顯」(《北齊書·魏蘭根傳》)。比照之下,北鎮鮮卑十分自然地產生出一種極為強烈的怨恨和仇視漢化的情緒,力圖恢復氏族成員在魏初時所處的優越地位。久戍北鎮、業已鮮卑化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族民眾,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心理狀態,都與拓跋部人沒有什麼不同。北魏皇朝傾覆,東、西魏掌權集團的主要成員都出自六鎮,六鎮之眾成了東、西魏統治的主要支柱。因此,北鎮鮮卑仇視漢化和嚮往過去的情緒,成了掌權集團制訂政策時必須首先考慮的因素。由於北鎮鮮卑絕大多數投歸高歡麾下,成為高歡實行統治所依憑的主要力量;因而東魏北齊歷朝的政策,很大程度上為此種情緒所左右,一直具有抵制漢化、排斥漢人的傾向。占據關隴地區的宇文泰面臨的問題比高歡複雜。孝莊帝建義元年(528),爾朱天光督率賀拔岳、侯莫陳悅入關鎮壓万俟丑奴義軍,率眾不過數千人①。永熙三年(公元534年)孝武帝西奔長安,「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隋書·食貨志》)。這些北鎮鮮卑(包括鮮卑化的其他民族)是宇文泰在關隴地區創業的基幹力量。宇文泰集團的上層分子,多數出自北鎮或與北鎮有淵源。六鎮起義前,他們的地位都不高,一般只不過統軍、別將而已。他們對內遷和推行封建化政策後北鎮鮮卑社會地位急劇下降有切身感受。因此,恢復鮮卑武士在北魏立國乏初部族兵制時期的優越地位,不僅是他們必須考慮的北鎮兵士的情緒,同時也是他們自己的強烈願望。因此,宇文泰在實行規範化的軍事制度時,力求罩上一層鮮卑部族兵制的色彩。但是,宇文泰所能依憑的北鎮鮮卑力量畢竟太單薄,不足以抗衡實力雄厚的高歡集團,必須爭取關隴漢族地主階級的支持,方能擴充武裝力量。為此,宇文泰實行了一種新型兵制——府兵制度①。西魏文帝元寶炬大統八年(公元542年),宇文泰附會「天子六軍」的古制,「初置六軍」(《北史·魏本紀》),各軍統帥為「柱國大將軍」,這是府兵制度形成的開始。但是,西魏朝廷卻陸續任命了包括宇文泰在內的八個柱國大將軍。其中,除于謹等六個柱國大將軍分統六軍外,宇文泰名為柱國大將軍而實為西魏全軍最高統帥;另外一個柱國大將軍元欣則徒具虛名。宇文泰之所以要湊足八個柱國大將軍之數,完全是為了比附「八部帥」監臨「四方四維」②(《魏書·食貨志》)的鮮卑舊制。 大統九年三月,東西魏邙山會戰,西魏軍慘敗,被俘斬六萬人;大統八年所置六軍,大部被殲,必須採取緊急措施擴軍。於是,西魏政權「廣募關①《魏書·爾朱天光傳》:「建義元年夏,万俟丑奴僭大號,朝廷憂之。乃除天光使持節、都督雍岐二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雍州刺史,率大都督、武衛將軍賀拔岳,大都督侯莫陳悅等以討丑奴。天光初行,唯配軍士千人..以軍人寡少,停留未進。(爾朱)榮遣責之,杖天光一百,榮復遣軍士二千人以赴。天光令賀拔岳率千騎先驅,至岐州界長城西與丑奴行台尉遲菩薩相遇,遂破擒之,獲騎士三千,步卒萬餘。」①魏晉以來,將軍府統轄之兵,泛稱府兵。如東晉謝玄北鎮廣陵,所統軍隊號「北府兵」。宇文泰首創的府兵制,則是具有特定內容的新型兵制。 ②八柱國所比附為何,論者有異議。據王仲葷《魏晉南北朝史》第七章第五節稱,八柱國領兵比附鮮卑古制中的八部組織,乃「獻帝(拓跋鄰)時,七分國人,使諸兄弟各攝領之(與帝室合為八部)。」(《魏書·官氏志》) 隴豪右以增軍旅」(《北史·周本紀》)。所謂廣募豪右,實際上是召募豪右本身,並通過豪右來募集兵員。朝廷尚未取代豪強割據勢力對地方的實際統治之前,召募必須得到地方豪右的承認和合作,才能順利進行。廣募豪右補充府兵,是府兵制度形成過程中的十分重要的一步;這不僅是當時宇文泰擴軍的唯一可行的辦法,而且通過此舉將地方豪右控制的地主武裝——鄉兵納入了封建國家控制的府兵系統。《周書·韋裔傳》:「大統八年,齊神武侵汾繹,瑱從太祖御之..頃之,征拜鴻臚卿,以望族兼領鄉兵,加帥都督。遷大都督,通直散騎常侍,行京兆尹事。」同書《郭彥傳》:「(彥)大統十二年,初選當州首望,統領鄉兵,除帥都督。」這些鄉兵納入府兵系統後,統兵官採用大都督、帥都督等府兵系統的統一官號,且將督一般由朝廷在當地「首望」、「望族」中遴選和委任。鄉兵納入府兵系統後,即當奉調出征,不必一定駐守本土。《周書·司馬裔傳》:「(大統)十五年太祖令山東立義諸將能率眾入關者,並加重賞,裔領戶千室先至..授帥都督..魏廢帝元年征裔,令以本兵鎮漢中..(保定)四年..大軍東討,裔率義兵與少師楊摽守軹關。」同書《王悅傳》:「太祖初定關隴,悅率募鄉里從軍,屢有戰功。..侯景圍洛陽,太祖赴援,悅又募鄉里千餘人從軍。..(大統)十四年授雍州大中正,帥都督,加工將軍、右光祿大夫、都督,率所部兵從大將軍楊忠征隨郡、安陸,並平之。」通過這些措施,宇文泰政權既籠絡了關隴豪右勢力,又加強了朝廷對地方豪強的控制,擴大了朝廷的武裝力量。鮮卑部族兵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按血緣關係來編制戰士。《北史·魏本紀》):「(大統十五年)五月..初詔諸代人,太和中改姓者並令復舊。」同書《周本紀》:「(魏)恭帝元年。..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至是以諸將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者為九十九姓後,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讓代來鮮卑將士復舊姓,讓召募而來的關隴豪右及民眾隨主將改用鮮卑姓氏,是宇文泰企圖在府兵系統中擴大鮮卑血緣關親,促成府兵將士鮮卑化的一種舉動;也是宇文泰在大量漢族民眾湧入府兵後,力求調合府兵系統內部漢一鮮卑矛盾、消泯民族界線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宇文泰是不可能在府兵中真正重新織成血緣關係紐帶的,但是他的這種努力,確實起到了提高兵士社會地位和增強戰鬥力的作用。 大統九年以後,通過廣募豪右、將鄉兵納入府兵系統,複姓賜姓等措施,西魏朝廷逐步強化了對地方的控制。此後,朝廷進而採用了「籍民為兵」來擴充府兵的方式。《玉海》卷一三七《兵制》引《後魏書》:「西魏大統八年,宇文泰仿周典置六軍,合為百府。十六年籍民之有材力者為府兵。」同書卷一三八引《鄴侯家傳》:「初置府兵,皆於六戶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選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調,郡守農隙教試閱,兵仗衣馱牛驢及糗糧旨蓄,六家共備,撫養訓導,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眾。」北魏將民戶按資財多少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個品級徵收賦稅,「籍六戶中等以上家」,即從「上上」至「中下」兩等六個品級的民戶中選拔府兵。選取府兵的依據是戶等(資財)、丁口、材力。這三項標準與秦時發兵先取「閭右」(資財),漢晉之取「材官」、「武勇」(材力),兩晉十六國、北魏、南朝之「三五簡發」(丁口),顯然有一定的因襲關係。 西魏繼續實行均田制,受田者均須交納租調;《鄴侯家傳》按唐人習慣稱籍民為府兵後,「免其身租庸調」,實際上當為「免其身租調」。由此可見,被籍為府兵者主要是均田戶。府兵軍資器仗「六家共備」指六柱國自籌軍資。這是西魏草創、府兵制形成之初的補給方式。西魏政權在失隴地區的統治日益鞏固、各項制度日漸規範化之後,府兵的軍資器仗也就轉由鑰廷統一籌給,故《北史》卷六十傳論說府兵「甲槊、戈、弩,並資官給」。 軍人城居,是十六國、北朝鎮戶、城民形成以來的通例。隋文帝開皇十年(公元590年)五月乙未詔稱:「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退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恆為流寓之人,竟無鄉里之號。」(《隋書·高祖紀》)足見魏周府兵城居是十分普遍的。宇文護執政後,北周朝廷又築了不少新城供府兵屯駐①。直到周武帝天和元年(565年),還「築武功、郿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諸城,以置軍人」(《周書·武帝紀》)。早期府兵數量有限,抗對強敵,戰事頻繁,不可能兼事農耕,因而「地罕苞桑」。此時的府兵「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北史》卷60傳論),兵、農是分離的。大統十六年(公元550年)籍民為兵後,府兵制開始和均田制結合起來。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為兵矣」(《隋書·食貨志》)。周武帝突破了「豪右」、「六戶中等以上家」的範圍,廣募百姓充當府兵,擴大了府兵的兵源,實行了府兵制和均田制的全面結合。但是,府兵仍須「除其縣籍」,即兵民分籍。不過,大統十六年後身為府兵的均田戶不再脫離農業生產。《鄴侯家傳》說「郡守農隙教試閱」,就是府兵不脫離生產的明證。這樣,至遲大統十六年後,特別是建德三年後,北周府兵系統中出現了一批地著的軍府,於是隋文帝開皇十年在改革府兵制的詔令中,在言明「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之後,特彆強調「軍府統領,且依舊式」。(《隋書·高祖紀》)如果沒有一批地著的府兵,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結合是很難實現的;正是府兵制和均田制的全面結合,才為開皇十年兵農合一的實現奠定了基礎。 ①據《周書》記載,僅公元558年至564年,北周就新築安樂城(《明帝紀》)、相壁城(《達奚武傳》)、安義等城(《劉雄傳》)。 第十一節騎兵戰術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騎兵戰術有新的發展。 曹操作戰,善用騎兵,軍中有「虎豹騎」(《三國志·魏志·曹真傳》),精銳無比。曹軍作戰,常以騎兵壓迫敵方步兵,奪得戰場上的主動權。西晉末,北方少數族入主中原,騎射本為其所長。十六國、北朝少數族武裝集團正是依靠騎兵的機動性實施突襲,橫行中原,創造了不少騎兵作戰的新戰術。一、步騎協同建安十六年(211),曹操征關中韓遂、馬超。曹軍「先以輕兵挑之,戰良久,乃縱虎騎夾擊,大破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採用步騎協同,出敵不易,往往奏效。東西魏沙苑之戰,字文泰「背水為陣,李弼為右拒,趙貴為左拒,命將士僵戈於葦中,約聞鼓聲而起」(《資治通鑑》卷一五七武帝大同三年)。左右拒,即左右方陣,方陣中步騎混編。東魏兵集中攻擊左拒,李弼帥右拒之鐵騎橫擊,「東魏兵中絕為二,遂大破之」。二、陣法《三國志·魏下·武帝紀》注引《魏書》記載:曹操征韓遂、馬超,「又列鐵騎五千為十重陣,精光耀日,賊益震恐」。以騎兵按陣法布陣,無疑是騎兵戰術的又一進步。 三、長途奔襲充分利用騎兵的機動性,實施長途奔襲,使敵措手不及,失去抵抗能力。建安十二年(208),曹操南下荊州,聽說劉備向江陵撤退,「曹公以江陵有軍實,恐先主據之..曹公將精騎五千急追之,一日一夜行三百餘里,及於當陽之長坂」。倉猝之中,劉備根本無法拒戰,全軍潰敗。「先主棄妻子,與諸葛亮、張飛、趙雲等數十騎走,曹公大獲其人眾輜重。」(《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曹軍占領江陵。高歡破爾朱兆,也是使用騎兵長途奔襲的典型戰例。高歡推測爾朱兆「歲首當宴會」,「遣竇泰以精騎馳之,一日一夜行三百里..竇泰奄至爾朱兆庭。軍人因宴休情,忽見泰軍,驚走,追破之於赤洪嶺」(《北齊書·神武紀》)。上述兩次戰例反映出,當時騎兵急行軍,一晝夜行程為三百里左右。 利用騎兵的機動性,採用大退以避敵鋒銳,然後遠程奔襲以擊其殆隋的典型戰例,是北魏與後燕的參合陂之戰。《資治通鑑》卷一○八孝武帝太元二十年記載,後燕太子慕容寶率兵八萬擊拓跋珪,珪遠避河南(今內蒙伊克昭盟)。待慕容寶尋戰不得,師老兵疲,又因塞外奇寒而退兵時,拓跋珪親率二萬精騎「晨夜兼行..至參合陂西。..魏王珪夜部分諸將,覆燕軍..日出,魏軍登山,下臨燕營;燕軍將東引,顧見之,士卒大驚擾亂。珪縱兵擊之,燕軍走赴水,人馬相騰躡,壓溺死者以萬數。略陽公遵以兵邀其前,燕兵四五萬人,一時放仗斂手就禽,其遺迸去者不過數千人,太子寶等皆單騎僅免。」 四、疲擾敵軍,伺機突襲劉裕伐姚秦,朱超石為前鋒溯河而上。北魏青州刺史阿薄幹等率步騎十萬聲援姚秦,屯河北,「常有數千騎,緣河隨(超石)大軍進止..河流迅急,有漂渡北岸者,輒為虜所殺掠。遣軍裁過岸,虜便退走,軍還,即復東來」(《宋書·朱齡石傳附弟朱超石傳》)。利用騎兵的機動能力,疲擾和牽制敵軍,可戰則接敵求戰,不可戰則迅速脫離接觸,進退在我,這是步兵無力勝任的。《資治通鑑》卷一○二,海西公太和四年記載,桓溫伐前燕失利退兵,「燕之諸將爭欲追之,吳王垂曰:『不可,溫初退惶恐,必嚴設警備,簡精銳為後拒,擊之未必得志,不如緩之。彼幸吾未至,必晝夜疾趨,俟其士眾力盡氣衰,然後擊之,無不克矣。』乃帥八千騎徐行躡其後。溫果兼道而進。數日,垂告諸將曰:『溫可擊矣』。乃急追之..斬首三萬級。」前燕軍躡敵之後,不即不離,尋找最佳戰機,實施突襲,大獲全勝。足見慕容垂是深得騎兵作戰的要旨的。 五、窮追戰術破敵之後,使用騎兵實行窮追,不給敵方以喘息之機,以擴大戰果。北魏兵伐後燕慕容寶,「魏軍方軌而至,對營相持,上下凶俱,三軍奪氣。(慕容)農、麟勸寶還中山,乃引歸。魏軍追擊之,寶、農等棄大軍,率騎二萬奔還。時大風雪,凍死者相枕於道。寶恐為魏軍所及,命去袍仗戎器,寸刃無返」(《晉書·慕容寶載記》)。後燕君臣對拓跋部的窮追戰術真是懼怕已極。 六、四面包抄和中心突破《晉書·石勒載記》:」東海王越率洛陽之眾二十餘萬討勒,越薨於軍,眾推太尉王衍為主,率眾東下,勒輕騎追及之。..衍軍大潰,勒分騎圍而射之,相登如山,無一免者。」石勒率少而精銳的騎兵,採用四面包抄的戰術,使館恐萬狀的王衍大軍完全失去戰鬥能力,全部就殲。 北魏末爾朱榮以七千精騎,破葛榮數十萬之眾,是實施中心突破戰術的典型戰例。《魏書·爾朱榮傳》稱,爾朱榮「又以人馬逼戰,刀不如棒」,「密勒軍士馬上各齎神棒一枚,置於馬側。至於戰時,不聽斬級,以棒棒之而已,慮廢騰逐也」。爾朱榮的騎兵戰術意識非常強,他十分清楚此戰能否取勝不在斬首多少,而在於能否迅速打亂敵方部署,使敵陷於混亂而失去戰鬥力。這就要求儘量發揮騎兵突破能力強的特點。接戰後,爾朱榮「乃分命壯勇所當衝突,號令嚴明,戰士同奮。榮身自陷陣,出於賊後,表里合擊,大破之。於陣擒葛榮,餘眾悉降」。爾朱榮實施中心突破後,又「表里合擊」,完全打亂了敵方部署,進而摧毀敵指揮系統,使敵軍喪失戰鬥能力。 第十二節克制騎兵的戰術發展 騎兵戰術的特點是機動性強和突襲能力強。騎兵機動性強,調動迅速,接敵和脫離接觸主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除以騎兵對騎兵外,其他兵種和戰術是無法克制騎兵的機動性的。因此,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克制騎兵的戰術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如何有效地削弱敵方騎兵的突襲能力,然後予敵騎以大量殺傷上。 一、諸葛亮克制騎兵的戰術三國時期對克制騎兵戰術研究最深入的要算諸葛亮。諸葛亮隆中定策,確定在跨有荊、益之後,以秦、隴為主攻方向,令荊州之軍為偏師以向宛、洛。促使諸葛亮如此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為了避敵之長,有效地克制敵方的騎兵。曹魏武騎千群,擅長使用騎兵,形成了自己的戰術特點,在平原地區作戰優勢突出,屢操勝算。而劉備集團之「荊州之兵利於水,一逾楚塞出宛、洛而氣餒於平陸」(《讀通鑑論》卷九》。缺乏強大騎兵部隊的劉備集團,難以在陸戰中與曹魏精銳騎兵相抗衡,無力實施縱深突擊,無法掌握戰場上的主動權。秦隴之地,山高谷深,地勢險峻,「士卒所憑,以阻突騎之衝突」(《讀通鑑論》卷10)。可以大大減殺曹魏騎兵的威力,充分發揮兵精器利、擅長山地作戰的劉蜀步兵的長處。《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魏氏春秋》稱諸葛亮「損益連弩..一弩十矢俱發」。連弩是一種速射武器,諸葛亮曾發涪陵郡善射之少數族三千為「連弩士」,組成一支專掌連弩的特種部隊。大量連弩集中使用,構成密集火力,是對付騎兵衝突的十分理想的兵器。勉縣定軍山下出土過不少蜀漢製作的「扎馬釘」。扎馬釘又名「鐵蒺藜」。蜀漢制扎馬釘為銅質,高寸許,一釘四刺,三刺著地,一刺垂直向上,雖已一千七百多年了,其釘刺仍異常鋒利。《稗史類編》:「諸葛亮與司馬懿相持於武功五丈原,亮卒,懿追之,亮長史楊儀布鐵蒺藜。」若將扎馬釘布於陣前,敵騎的衝擊將大受阻滯,再施以連弩,將大大增加對敵騎兵的殺傷力。 二、以車陣抗擊騎兵的戰術設障礙減殺敵騎的衝擊速度,提高對敵騎兵的殺傷力,是當時克制騎兵的一般戰術原則。《北堂書抄》卷117引諸葛亮《賊騎來教》:「若賊騎左右來至,徒從行以戰者,陟嶺不便,宜以車蒙陳而待之。」西晉馬隆擊鮮卑樹機能,「隆依八陣圖作偏箱車,地廣則鹿角車營,路狹則為木屋施於車上,且戰且前,弓矢所及,應弦而倒」(《晉書·馬隆傳》)。劉裕伐南燕,「眾軍步進,有車四千兩,分車為兩翼,方軌徐行,車悉張慢,御者執稍」(《宋書·武帝紀》)。劉裕以車陣對騎兵,南燕「鐵騎萬餘,前後交至」,對劉裕的車陣卻無可奈何。劉裕伐姚秦,朱超石軍溯河而上,受到北魏騎兵牽制,於是又故技重演,「高祖乃遣白直隊主丁旿,率七百人,及車百乘,於河北岸上,去水百餘步,為卻月陣,兩頭抱河,車置七仗士,事畢..並齎大弩百張,一車益二十人,設彭排(大楯)於轅上」(《宋書·朱齡石傳附弟朱超石傳》)。是役,朱超石依憑車陣力戰魏人,遠者弩射,近者矟刺。魏軍三萬騎「一時奔潰」,陣斬魏青州刺史阿薄幹。《資治通鑑》卷一四六·武帝天監六年載,鍾離之役,北魏驍將楊大眼將萬餘騎攻擊梁軍,所向批靡。梁將韋叡「結車為陣,大眼聚騎國之,叡以強弩二千一時俱發,洞甲穿中,殺傷甚眾」。 第十三節水戰戰術的發展 魏晉以來南北對峙多恃長江天塹,不少重要戰役,發生在江淮水網地帶;南方更是江河縱橫,內部動亂中水戰頻繁。這就有力地刺激了水戰戰術的發展。 一、戰艦的大型化赤壁之戰,曹軍將「船艦首尾相按」(《三國志·吳志·周瑜傳》)。 這樣聯小艦為大艦,有利於迅速運送大批兵員馬匹和物資過江,減小風浪顛簸對不善舟楫的北方兵士造成的影響,以保持旺盛的戰鬥力。這種船艦大型化的戰術思想,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赤壁之戰曹軍敗於輕敵,並不是船艦相聯就非被燒掉不可。 大型船艦在水戰中具有優勢,因而船艦大型化是水戰戰術發展的趨勢。 據《太平御覽》卷七七○引《武昌記》:「孫權嘗裝一舡,名大舡,容敵士三千人。」《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載:「陶濬從武昌還,即引見,問水軍消息,對曰:『蜀船皆小,今得二萬兵,乘大船戰,自足擊之』。」足見以大艦對小艦,是常操勝券的。王浚準備滅吳,在蜀地建造大型樓船,「方百二十步,受二千餘人,以木為城,起樓櫓,開四出門,其上皆得馳馬來往..舟楫之盛,自古未有」(《晉書·王濬傳》)。魏伐吳,王濬樓船順江而下,「旌旗器甲,屬江滿天」,所到之處,「莫不破膽」。 二、施放遏阻裝置為遏阻敵方戰船行進,於水中設置障礙。《晉書·王濬傳》。「吳人於江險磧要害之處,並以鐵鎖橫截之,又作鐵錐長丈余,暗置江中,以逆距船。」《宋書·垣護之傳》:「(王)玄謨敗退,不暇報護之。護之聞知,而虜悉已牽玄謨水軍大艚,連以鐵三重斷河,欲以絕護之路。」 三、水戰中的火攻中國歷史上水戰中大規模使用火攻戰術,始於赤壁之戰。據《三國志·吳志·周瑜傳》:「乃取蒙沖鬥艦數千艘,實以薪草,膏油灌其中,裹以帷幕,上建牙旗..又豫備走舸,各系大船後,因引次俱前..同時發火。時風盛猛,悉延燒岸上營落。頃之,煙火張天,(曹軍)人馬燒溺死者甚眾,軍遂敗退..」劉裕破盧循水軍,亦賴火攻。《資治通鑑》卷一一五,安帝義熙六年載:「盧循、徐道覆帥眾數萬塞江而下,前後莫見舳艫之際。裕悉出輕艦,帥眾軍齊力擊之:又分步騎屯於西岸,先備火具。裕以勁弩射循軍,因風水之勢以蹙之。循艦悉泊西岸,岸上軍投火焚之,煙炎漲天,循兵大敗..」《梁書·韋叡傳》稱,鍾離之役,「魏人先於邵陽洲兩岸為兩橋,樹柵數百步,跨淮通道,」韋叡「以小船載草,灌之以膏,從而焚其橋..魏人大潰。」韋叡水軍施用火攻戰術攻擊岸上目標,燒絕魏人營壘之間跨水通道,將魏軍分割開來。各個擊破,致使魏軍全線崩潰。 第十四節兵器 一、刀劍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冶煉技術獲得了長足發展,冷兵器的質量有很大的改進。三國時期的鍛造技術已相當高。諸葛亮令巧匠蒲元造刀三千口,「以竹筒密納鐵珠滿中,舉刀斷之,應手虛落,若薙水芻,稱絕當世,因曰神刀」(《諸葛亮集》卷四引《諸葛亮別傳》)。曹操作「百辟刀」(《曹操集·百辟刀令》)乃百鍊精鋼,能「陸斬犀革,水斷龍舟」(曹植《寶刀賦》),鋒利無比。孫權「作千口劍、萬口刀..皆是南鋼越炭作之。」(《太平御覽》卷三四三引陶弘景《刀劍錄》)。北齊綦母懷文造「宿鐵刀」,「其法燒生鐵精以重柔挺,數宿則成剛。以柔鐵為刀脊,浴以五牲之溺,淬以五牲之脂,斬甲過三十札」(《北齊書·方技傳》)。 二、鎧甲三國兩晉以來,鐵鎧甲數量質量均有提高。首先是門類增多。曹植《先帝賜臣鎧表》言及黑光鎧、明光鎧、兩當鎧、馬鎧等等。鎧甲的防護部位日益增大。三國初的馬鎧,由面簾、雞頸、當胸、馬身甲、搭後、寄生、鞍蹬(《中國軍事史》第一卷《兵器)第二章)構成,形制相當完備,除四足外,全身其餘部分均在鎧甲的防護之中。鎧甲的堅硬度增強。劉宋時官造「諸葛亮筩袖鎧帽」,「二十五石弩射之不能入」(《宋書·殷孝祖傳》)。此鎧是否沿用諸葛亮「五折剛鎧」(《諸葛亮集》卷二《作剛鎧教》)的製法,已難知其詳。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鎧甲多由官造。《隋書·刑法志》言南朝齊梁刑制,「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者,■面為劫字,髠鉗、補冶、鎖士終身」。冶、鎖士專為朝廷造兵器甲仗。私家亦可自造衣甲。《晉書·祖逖傳》:「(元)帝以逖為奮威將軍、豫州刺史,給千人凜,布三千匹,不給鎧仗,使自招募。」於是逖「屯於江陰,起冶鑄兵器」。 三、拋射兵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拋射兵器也獲得顯著的發展。諸葛亮「損益連弩,謂之元戎,以鐵為矢,矢長八寸,一弩十矢俱發」 (《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魏氏春秋》)。「矢長八寸」指的是箭鏈長度,「十矢俱發」指齊射而非連發。只有齊射,才能構成密集火力,對敵騎兵部隊大量殺傷。1964年成都鄲縣出土蜀漢景耀四年(261)制弩機一張,機上銘文註明開弓拉力為「十石,」據考定為諸葛亮連弩弩機。「十石」之力,合今五百三十四點六市斤,非一般人力所能開弓。連弩有如此勁力,開弓不易,若單發顯然大大慢於一般弩箭的發射速度。按漢代「六石」弩射程為二百六十米,「十石」弩當射得更遠,這就提高了弓弩抗禦騎兵的能力。諸葛亮連弩已是機巧非凡,而魏馬鈞見之,日:「巧則巧矣,未盡善也』,並說改進之「可令加五倍」(《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註)。晉宋時稱穿透力極強的弓弩為「萬鈞神弩」。東晉末劉裕破盧循,「軍中多萬鈞神弩,所至無不摧陷」(《宋書·武帝紀》)。南齊末,楊公則攻東昏侯,「城中遙見麾蓋,縱神鋒弩射之,矢貫胡床,左右皆失色」(《梁書·楊公則傳》)。 曹操善用「發石車」。官渡之戰,曹軍堅守營壘,「紹為高櫓,起土山,射營中,營中皆蒙楯,眾大懼。太祖乃為發石車,擊紹樓,皆破,紹眾號曰霹靂車」(《三國志·魏志·袁紹傳》)。馬鈞研究發石車並加以改進,「欲作一輪,縣大石數十,以機鼓輪為常,則以斷縣石飛擊敵城,使首尾電至。嘗試以車輪縣瓴甓數十,飛之數百步矣」(《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註)。馬鈞對發石車的改進進一步提高了拋射兵器的威力,但未獲統治者採納。南朝稱拋石器為「拍」,稱發石車為」拍車」。《陳書·黃法■傳》:「(太建)五年,大舉北伐..於是乃為拍車及步艦,豎拍以逼歷陽。」《南史·黃法■傳》作「拋車」,拍拋一音之轉。船上置拍,稱「拍艦」。《陳書·徐世譜傳》:「侯景之亂..世譜乃別造樓船、拍艦、火舫、水車以益軍勢。」臨海王光大元年(567),淳于量、吳明徹破華皎,「募軍中小艦,多賞金銀,令先出當賊大艦,受其拍。賊艦發拍皆盡,然後官軍以大艦拍之,賊艦皆碎,沒於中流」(《陳書·華皎傳》)。陳將程靈洗擊周,」靈洗引大艦臨城發拍,擊樓堞皆碎」(《資治通鑑》卷一七○,臨海王光大元年)。四、攻城器械諸葛亮圍陳倉,「起雲梯衝車以臨城,(郝)昭於是以火箭逆射其雲梯,梯燃,梯上人皆燒死。昭又以繩連石磨壓其衝車,衝車折」(《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東晉以後,攻城器械已發展得相當複雜。劉裕伐南燕,「於是張綱為裕造衝車,覆以版屋,蒙之以皮,並設諸奇巧,城上火石弓矢無所施用;又為飛樓、懸梯、木幔之屬,遙臨城上」(《晉書·慕容超載記》)。晉軍利用這些器械攻城,一戰而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