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五卷) · 第五章賦役制度
第一節三國賦役制度
曹魏的賦稅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郡縣編戶徵收的田租與戶調,一種是對典農部民與士家徵收的租賦。較之漢賦,有很大的差別。
在曹操的經濟政策中,維護和發展自由農生產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現為田租與戶調新科的實行。
《三國志·何夔傳》寫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
《資治通鑑》系此事於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戰以前。所謂「新科」,便是《魏書》說的「其收田祖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①。按東漢田租以產量為標準,實行三十稅一之制。靈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畝十錢,用於營建宮宇②。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畝收租四升的制度,漢朝按產量收租之制遂為稅畝制度所代替。又漢有算賦,是人頭稅,即按人頭收錢。曹操改為戶出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戶調,收絹、綿。從此算賦制度被革除。
稅畝制依據田畝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戶調製是不是各戶一律都出絹二匹、綿二斤呢?非是。《魏略》有這樣一段話:初,太祖(曹操)為司空時,以己率下,每歲發調,使本縣平貲。於時,譙令平(曹)洪貨財與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貲那得如子廉耶?」①這段話說明發調是要「平貲」的,貲多之戶則多出,貲少之戶則少出。
然則,所謂「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並不是說每戶一律調絹二匹,綿二斤,而只是一個按照家貲戶等的不同,各戶所應出的平均數額而已。徐堅《初學記》卷二七引《晉故事》說到:「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曹魏戶調之法,當即九品相通。
根據曹操、曹洪的家貲被「平」,我們還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沒有免稅的特權。租調徵收對象,包括了各級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業者、小塊土地所有者(自由農)。即所有的郡縣編戶。曹魏根據土地與家貲的多少徵收租調的政策,對發展自由農生產是有利的。河東號稱「百姓勸農,家家豐實」②;冀州號稱「戶口最多,田多墾闢」③。由此二地情況,可見自由農生產在曹魏時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復和發展。曹魏時期的典農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設的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屬郡縣管轄④。所交賦稅與郡縣編戶不同。
據《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黃巾的資業。這種資業包括牛在內,都是官有。對典農部民,原來實行的是「計牛輸谷」(或「僦牛輸谷」)之制,①《三國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引。
②《晉書·食貨志》。
①《三國志·曹洪傳》注引。
②《三國志·魏志·杜畿傳》。
③《三國志·魏志·杜畿傳》附《子恕傳》。
④《三國志·魏志·賈逵傳》有「都尉自以不屬郡」的話。
即根據租賃官牛的頭數交納租賦。典農中郎將任峻認為什牛輸谷,大收不增租賦,堅持要求實行「分田之術」①。曹操遂規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農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②。此即任峻所謂「分田」。侯聲說是「於官便,於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③。
從「私牛而官田者」看,典農部民是帶有家屬的,他們都是作為屯田客戶而非作為個人存在於典農部所擁有的官田上。生產、交租均以戶為單位進行。
曹魏時期還有一種「士家」。此種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踐祚之初,王朗建議「宜因年之大豐,遂寄軍政於農事,吏士大小,並勤耕稼,止則成井裡於廣野,動則成校隊於六軍,省其暴徭,贍其衣食」④。文帝採納了他的意見,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對屯田客戶的剝削方式即「分田之術」,用到了剝削士家上。《晉書·傅玄傳》說到「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說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營田受廩,無所謂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戶的典農組織具有軍事性,而對屯田客戶的剝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這就使得屯田客戶與士家之間距離縮短。魏末民屯廢了,但士家屯田與剝削士家的方式仍舊繼續下去。
以上是賦法,在役法方面,根據《三國志·司馬芝傳》所說: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系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
可知典農部民只用於屯田,除了農事上的「治廩系橋,運輸租賦」等以外,沒有其他徭役。負擔徭役的,是郡縣編戶、士家與吏家。下面分別敘述。
郡縣編戶的徭役負擔:首先在年齡上,漢時民年二十開始服設,至五十六免役①。曹魏時期末見改變。及齡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須侍養者,年九十以上,復不事家一人」的規定②。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種錯役制。晉時劉頌曾說: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須,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未改..魏氏錯役,亦應改舊。③從劉頌所言可知這種錯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晉都未改動。按照這種役法,服役的(人役)與室家(居戶)分離,各在天一方。因為戶戶如此,所以說「分離天下」。
編戶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時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無①《三國志·魏志·任峻傳》注引。
②《晉書·慕容皝載記》。
③《三國志·魏志·任峻傳》注引。
④《三國志·魏志·王朗傳》注引《魏名臣奏》。
①從漢簡中所見漢代戍卒年齡,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歲以上服役在漢代是正常現象。②《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
③《晉書》卷四六《劉頌傳》。
士族免役的規定。魏明帝時期,百役繁興,「使公卿大夫並與廝徒共供事役」①。那時太學諸生有千數,他們來上太學,「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冬來春去,歲歲如是」②。這種現象之所以產生,原因就在曹魏無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說公卿與廝徒共役,「聞之四夷,非嘉聲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③。未說違制。士族免賦免役,在三國,只見於孫吳。
吏、士之家的徭役負擔:《三國志·王朗傳》注引《魏名臣奏》,說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傳》說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又說「時制吏遭大喪者,百日後皆給役」。可見曹魏吏、士之家皆給官役。但從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議,令「吏、士小大並勤稼穡」開始,士家除了營田納賦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農吏、鼓吏等④。如鼓吏當不在營田之數。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國志·劉動傳》寫到魏明帝青龍中,吳圍合肥,「時東方吏、士皆分休」,滿寵表請「召休將士」。《杜恕傳》注引《魏略》寫到孟康為弘農郡守、領典農校尉,「郡領吏二百餘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這是關於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記載。
吳、蜀二國的賦役制度,由於史料短缺,所知較少,特別是蜀國。
吳國孫權時,陸遜曾陳時宜,以為當「施德緩刑,寬賦息調」⑤。然而由於「兵久不輟」,民總是困千役調⑥。太元元年(251),孫權曾下令「省徭役,減征賦,除民所患苦」①。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孫休在一通詔令中說:「頃州郡吏民及諸營兵,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亦由租入過重,農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課其田畝,務令優均,官私得所」②。這通詔令涉及的優均對象,包括郡縣民戶、吏戶和諸營兵戶。民戶主要是自由農戶,兵戶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們的家屬。如赤烏中,諸郡出部伍,陳表、顧承等「各率所領人會佃毗陵,男女各數萬口」③。兵戶指的便是這種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戶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戶「不給他役,使春惟知農,秋惟收稻」,有事則責兵以死效④。吏戶除了用於生產外,還給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詔說到:「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限米,軍出不從。」⑤從「出限米」可知孫吳吏家是要生產的。打仗軍出,原來吏須從行,這樣的吏家與兵家或士家沒有多大區別。五人三人為役,開三五占丁之端。孫休有所減輕,但到吳末孫皓時,卻更加嚴重。陸凱說:「自從孫弘造義兵以來,①②《三國志·魏志·王朗傳》附《王肅》注引《魏略》。
③《三國志·魏志·高堂隆傳》。
④《三國志·魏志·倉慈傳》注引《魏略》記京兆太守顏斐起菜園,「使吏役間鋤治」。鄧艾原為叢草吏。⑤《三國志·吳志·吳主權傳》黃武五年。
⑥《三國志·吳志·吳主權傳》嘉禾三年。
①《三國志·吳志·吳主權傳》太元元年十二月。
②③《三國志·吳志·諸葛瑾傳》注引《吳書》。
④《三國志·吳志·陸凱傳》。
⑤《三國志·吳志·孫休傳》。
耕種既廢,所在無復輸入,而分一家父子異役,廩食自張。..調賦相仍,日以疲極。」⑥漢時「算緡」在吳末重新出現⑦。兵家原來不給他役,吳末卻「供給眾役,廩賜不贍」①。吳亡時戶五十二萬三千,兵二十三萬,吏三萬二千②,均入於困境中。
孫吳士族、將領及其所蔭佃客,均可免稅免役。孫權曾著令:「故將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③法令不准過問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業,孫權賞給她「田宅、復客五十家」④。這即是孫吳的復客制。從此制可推知孫吳將領、士族是免稅免役的特權階級。西晉士族及其親屬享受免稅免役特權,是承襲孫吳而來。
蜀國諸葛亮採取了「務農殖穀,閉關息民」⑤;「以境勸農,育養民物,並治甲兵」⑥的政策。這裡所謂「民」,指的是負擔賦稅的自由農戶。諸葛亮說過:「唯勸農業,無奪其時,唯薄賦斂,無盡民財。如此,富國安家,不亦宜乎?」⑦這與息民、養育民物的政策一致。無奪民時也就是輕徭,讓農民有時間生產。加上薄賦,蜀國的農業後來是發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農谷棲畝」⑧。如果不是輕徭薄賦,蜀國農業不會有此發展。蜀國也搞屯田,如諸葛亮在渭濱分兵屯田⑨。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時,有戶二十八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⑩。這裡所謂戶,主要也是指自由農戶。兵、吏的存在同於魏、吳,但在蜀,我們只見到帶甲將士在前方屯田。
⑥《三國志·吳志·陸凱傳》。
⑦算緡見《三國志·吳志·孫皓傳》天璽元年。
①《三國志·吳志·陸凱傳》。
②此數字見《三國志·吳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
③《三國志·吳志·周瑜傳》。
④《三國志·吳志·潘璋傳》。
⑤《三國志·蜀志·後主傳》建興二年。
⑥《三國志·蜀志·杜微傳》。
⑦《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⑧《三國志·蜀志·蔣琬傳》。
⑨《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建興十二年。
⑩《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
第二節西晉賦役制度
西晉的賦稅制度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研究的人雖多,但材料過少,至今沒有得到統一的認識。與西晉稅制有關的材料,主要的只有兩條,先引在下面,然後再說當前的看法。
《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賓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初學記》卷二七《絹第九》:「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凡屬諸侯,皆減租谷畝一斗,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匹,以其絹為諸侯秩;又分民租戶二斛以為侯奉。其餘租及舊調絹二戶三匹,綿三斤,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
對以上兩條材料的解釋很多,但就稅制來說,可以歸納為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西晉賦稅制度繼承曹魏,田租為畝稅,戶調為戶稅,只不過剝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畝收二升,西晉的田租以「夫五十畝,收租四斛」計算,為畝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戶調是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西晉則是戶出絹三匹,綿三斤,重了半倍。絹三匹、綿三斤是平均數,徵收時「九品相通」。這也是繼承曹魏而來。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西晉在田租上已改變了從前的畝稅制度,變為按戶徵收,與戶調一樣,九品相通。這種意見的根據有二:一是《晉書》既說絹三匹、綿三斤是「戶調之式」,則《初學記》引《晉故事》說的「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中的「民丁」,應是丁男之戶,如果是丁不是戶,則《晉書》所說「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晉故事》的話,意味著西晉一戶以一丁計。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戶,那麼,課田五十畝便是對丁男之戶的要求,而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則是了男之戶所應納的租調。二是《晉故事》說到侯國減「絹戶一匹」、「民租戶二斛」以為侯秩侯奉。西晉「以郡為國」,諸侯「三分食一」①以絹一匹為侯秩,就丁男之戶應向國家歲納絹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則明說是「戶二斛」。尤其是接著說的「書為公賦」的「其餘租」及舊調絹、綿,「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表明租不僅是戶租,即以戶為單位徵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晉故事》所說「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戶所應交納的一個平均的租額而已②。持這種意見的認為《文獻通考》所說,晉把兩漢田賦與戶口之賦合而為一,把田賦變成戶調,不再履畝而稅,只逐戶賦之③,是一個卓見。
①《晉書·地理志上》。
②《晉故事》所說「凡屬諸侯皆減租谷畝一斗」,用以增置諸侯,解釋不通。主張西晉租谷是畝征八升的,以為「斗」是「升」之誤。主張西晉租谷是戶征四斛的,以為「畝」是「戶」之誤,因為後面講的所分民租戶二斛及余租都是戶租。
③《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二》:「按兩漢之制,三十而稅一者,田賦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戶口之賦也,今晉法如此,則以台二賦而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則無無田之戶矣,此戶調所以可行歟?」這是說晉把田賦變成了戶稅。卷三《田賦考三》還說晉法與均田制下,「不必履畝在役法上,西晉規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為次丁,按賦稅「次丁男為戶者半輸」
而言,次丁徭役應有所減。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徵發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從役」①,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據劉頌所說曹魏用之於百姓的錯役法,至晉武帝平吳之後,仍舊未改③,可知與魏無異。
以上是郡縣編戶負擔的稅役。不屬於郡縣編戶的典農部民,在魏末晉初罷除④。吏、士之家則保留下來。士家在晉初仍舊用之於屯田,剝削有所加重。晉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說到:「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他認為應該恢復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之制⑤。據《晉書·慕容皝載記》所說「且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而為五六來看,傅玄的話是被採納了。
太康元年(280)平吳,隨著州郡兵的罷除,武吏的設置,占田、課田法的實施,士家屯田廢止。劉頌在說到魏氏錯役至今未改時,又提及平吳後吏、士的徭役負擔。
至於平吳之日,天下懷靜,丙東南二方,六州郡兵,將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給京城(洛陽)運漕,父南子北,室家分離,咸更不寧。又不習水土,運投勤瘁,並有死亡之患,勢不可久。①他要求改變這種情況,並以為「魏氏錯役,亦應改舊」。他的設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國,兵備待事其鄉。」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靜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內」,這樣天下也就受益不淺了。劉頌的話,清晰地說明了平吳後西晉吏、士的戍役與運役之重。
在西晉,全部賦役均由郡縣編戶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負擔。西晉的官吏和他們的親屬是免稅免役的特權階級。這與曹魏不同,而與孫吳一致。西普允許官吏各以品級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頃。可是對他們不課田。既不課田,也就不課稅役。問題尚不止於此,西晉還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蔭他們的親屬,並可蔭人以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晉書·食貨志》在寫了官吏各以品級占田之後,接著便寫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蔭親屬,就是親屬可以不交稅,不服役。品級高的官吏,可蔭及九族,論稅,只逐戶賦之,則田稅在其中」是一致的。
①《晉書·惠帝紀》。
②《晉書·食貨志》。
③《晉書·劉頌傳》記劉頌在說到「魏氏錯役」時,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吳後說的。④《三國志·魏志·三少帝紀》咸熙元年:「是歲罷屯田官以均役政。」《晉書·武帝紀》泰始二年十二月:「罷農官為郡縣」。
⑤《晉書》卷四七《傅玄傳》。
①《晉書·劉頌傳》。
低的也可蔭三世,加上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的予孫,又可依官吏之例,蔭其親屬,這就把各級官吏及其宗族變成了一個可以不納稅服役的階級。比之曹魏,在稅役制度上,是一個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為蔭親屬制的實施,稅役已經免除。《晉書·食貨志》中說的各級官吏所蔭佃客無過多少戶,是指前來依附成為佃客的非本族的農民而言。
西晉此制完全是在維護官僚地主的利益,維護士族的利益。
西晉徵發與免除賦役,均據黃籍。《晉令》說到:「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①黃籍是西晉郡國士庶統一的戶籍,此外西晉沒有別的戶籍。士族在黃籍上注有爵位(詳見第四節),以證明自己是兼復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沒有自己的獨立的戶籍,與稅役不發生直接聯繫。兼復之家的佃客,不承擔官家稅役。
①《太平御覽》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隋書·食貨志》記晉時「客皆注家籍」。
第三節十六國賦役制度
十六國政權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不是單純的少數民族的政權,而是有漢人參加的政權;少數民族上層的統治者,大多數也已漢化;各個政權都具有漢化的色彩,只是深淺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總的趨勢是後來出現的政權比先前的政權,漢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濃。因而在稅役上,各個政權大都襲用魏晉舊法。
最早建立的成國,在李雄時,制定了賦役制度。「其賦男丁歲輸谷三斛,女丁半之,戶調絹不過數丈,綿數兩,事少役稀」,因而出現了「百姓富實,閭門不閉,無相侵盜」的好局面③。對「男丁歲輸谷三斛」,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是丁稅;一種認為「男丁」系指丁男之戶而言,歲輸谷三斛是戶稅。按西晉之法,租調九品相通,輸入於官,三斛應是一個平均定額。無論哪種解釋,都以為成國賦稅,承自西晉,只是量上有所減輕。
成國對役法無明文規定,百姓一個時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個時期也可能為徭役所困。李壽時,「百姓疲於使役,呼嗟滿道」,思亂者竟至「十室而九」①。
漢國與前趙無賦役之制,後趙石勒在稱王之前,「以幽、冀漸平,始下州郡閱實人戶,戶貲二匹,租二斛」②。這裡明言租二斛是戶稅。認為西晉祖四斛是戶稅的,說石勒此制承自西晉,非首創。又按西晉九品相通之例,貲二匹、租二斛應為平均定額。在役法上,後趙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晉書·石季龍載記上》說到,「雍秦二州望族,自東徙已來,遂在戍役之例。」他們有「兵貫」。石虎接受王擢意見,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貫,但「其非此等,不得為例」。為了戰爭的需要,石虎還曾下令「司、冀、青、徐、幽、並、雍兼復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運送軍糧;「青、冀、幽州三五發卒」③。「徵士五人車一乘,牛二頭,米各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以斬論」。這表明後趙到石虎時期,不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復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徵士,還要出車、牛、米、絹。役調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發卒之言。孫吳已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之法,但未見三五發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復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擔任。西晉被課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須服役,吏、士則負擔戍役與運役。從後趙開始,始見徒民戍役及三五發卒之制。三五發卒對後世役法影響很大。
士族是「兼復之家」,這是西晉之法。
前燕慕容皝遷都龍城之後,頒布了賦稅制度。慕容皝曾「以久旱,丐百姓田租」。這說明當時已有常賦。慕容皝尚曾「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後因封裕進言,改變為悉罷苑囿「以給百姓無田業者。貧者全無資產,不能自存,各賜牧牛一頭。若私有餘力,樂取官牛墾官田者,其依魏晉舊法」①。③《晉書·李雄載記》。
①《晉書·李壽載記》。
②《晉書·石勒載記上》。
③《資治通鑑》卷九七晉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發卒」註:「三丁發二,五丁發三也。」①《晉書·慕容皝載記》。
即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這就在郡縣常賦之外,出現了一種類似曹魏屯田剝削方式的賦稅制度。
慕容儁遷都於鄴,進入中原,未再實行樂取官牛墾官田的魏晉舊法。在稅役上,慕容儁曾「寬常賦」②,然而「賦法靡恆」③,徵收並無常額。役法也無一定的標準,申紹謂為「役之非道」。郡縣守、宰在徵稅起役之時,又「無不舍越殷強,首先貧弱」,以至「行留俱窘,資贍無所,人懷嗟怨,遂致奔亡」④。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實行「三五占兵」之法⑤。這與石虎所行三五發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謂「軍封」。悅綰曾嚮慕容進言:「百姓多有隱附。..今諸軍營戶,三分共貫,風教陵弊,威綱不舉。宜悉罷軍封,以實天府之饒,肅明法令,以清四海。」慕容採納了悅綰的意見,由悅綰定製罷軍封,「出戶二十餘萬」⑥。這說明前燕的官吏和他們所蔭庇的人戶,也是不交稅、不服役的。軍封助長了隱附之風,罷軍封,免營戶,利於檢括逃避稅役的隱附之戶。
前秦的賦役,從現有材料來看,體現了輕搖薄賦的特點。苻健曾「與百姓約法三章,薄賦卑宮」①。苻堅即位之初,「偃甲息兵,與境內休息」。並能注意減免田租。一次從龍門還長安,曾「丐所過田租之半」。苻堅的目的是在發展農業生產。滅燕之前,前秦境內已經是「田疇修辟,帑藏充盈」。滅燕後,苻堅繼續推行了輕搖薄賦的政策。在役法上,「復魏晉士籍,使役有常聞」。復魏晉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稅役,這是晉法。使役有常聞是說不任意徵發徭役,以免影響生產。苻堅曾以關中水旱不時,「發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隸三萬人,開涇水上源,鑿山起堤,通渠引瀆,以溉岡鹵之地」。這樣的工程沒有徵調農民而徵調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隸去進行,很能說明苻堅的使農民役有常聞的政策,得到了實行。因為僮隸本來是不服官役的。我們還可看到:苻堅對於被征服的代人,「課之治業營生,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租稅」。對於新附的涼州,「復租賦一年」②。三五取丁,沿自後趙、前燕的三五發卒、三五占兵,苻堅用到了徭役上。此制對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發。有這樣的制度比沒有要好。江左也採用這種制度。但苻堅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戰以後出現的國家,在賦役制度上,材料更少。但從中可以知道,大多數國家都有賦役制度,而且有的國家賦役還較輕,並非徒知掠奪。
後燕慕容垂時,慕容農為幽州牧,「法制寬簡,清刑獄,省賦役。勸農桑,居民富贍,四方流民至者數萬」①。這說明後燕不僅有賦役之制,而且某些地方官吏還能省賦輕徭。慕容寶時,曾經「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②《晉書·慕容儁載記》。
③《晉書·慕容載記》。
④《晉書·慕容載記》。
⑤《晉書·慕容儁載記》。
⑥《晉書·慕容載記》。
①《晉書·苻健載記》。
②上引均見《晉書·苻堅載記上》。
①《十六國春秋輯補》卷四三《後燕錄二》。
縣」。這是為了增加課戶。又曾「定士族舊籍」。②這是為了區分士庶,按晉法免除士族的稅役。
南燕慕容德之時,「百姓因秦晉之弊,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是士族則因為是兼復之家,與之合戶共籍的百室千丁,都無須交稅服役。是庶民也因為在西晉以來的戶稅制度下,戶無論大小,只須出一戶之稅,即使定為上上等戶,也難增加多少稅收。故慕容德用韓■「巡郡縣隱實,得蔭戶五萬八千」,「正其編貫」。③這說明南燕不僅有課役,而且曾經採取措施,解決蔭冒逃避課役的問題。慕容超的時候,課役增重。太史令成公綏曾說慕容超「信用奸臣,誅戮賢良。賦斂繁多,事役殷苦」④。這是南燕致敗之由。
北燕馮跋以「自頃多故,事難相尋,賦役繁苦,百姓因窮」,為政「務從簡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他「省徭薄賦,墮農者戮之,力田者褒賞」⑤。一時政治頗有起色。北燕仍是一個胡漢合組的政權,只不過以漢人為首而已。北燕存在時間不長,可馮跋乃是歷史上輕徭薄賦的統治者之一。
羌人在東漢時還很落後,但後秦卻是一個漢化的政權。在賦役制度上,後秦一開始便有田租,姚興時,一次「租入者五十餘萬」①。而姚興尚以國用不足,「增關津之稅,鹽、竹、山、木皆有賦」。他認為「能踰關梁通利於山水者,皆豪富之家」,他的做法是「損有餘以裨不足」。②山林有稅,在魏晉時期,只見於後秦。
後秦姚萇曾經規定:「兵、吏從征戰,戶在大營者,世世復其家無所豫。」③這是有關兵、吏之家的免稅免役的規定。東晉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賦役的豁免,也只見於後秦。
河右諸涼賦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後涼呂光「崇寬簡之政」,末年政衰,「權臣擅命,刑罰失中,人不堪役」④。繼起的北涼沮渠蒙遜,很注意輕徭省賦。他曾下書「蠲省百徭,專攻南畝,明設科條,務盡地利」。母車氏病重,在下書反躬自問中,他提到「賦役繁重,時不堪乎?」某年春早,又在下書反躬自問中,提到「役繁賦重,上天所譴乎?」⑤在河右諸涼中,北涼最注意賦役問題。《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收有北涼徵發役作和有關兵役的文書,還有若干份名籍,證明北涼存在徭役的徵發。文書中還可看到北涼有酒吏、倉吏、藏吏、財帛吏。以之與後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國時期同樣存在吏與吏戶。
西涼李暠世為西州右姓。《敦煌資料》第一輯所載西涼建初十二年(416)戶籍殘卷,記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齡,與晉制略同。《晉書·涼武昭王李玄盛傳》記後主李歆時,「人力凋殘,百姓愁悴」,氾稱要求「罷宮室②《晉書·慕容寶載記》。
③《晉書·慕容德載記》。
④《晉書·慕容超載記》。
⑤《晉書·馮跋載記》。
①《晉書·姚興載記上》。
②《晉書·姚興載記下》。
③《晉書·姚萇載記》。
④《晉書·呂光載記》。
⑤《晉書·沮渠蒙遜載記》。
之務,止游畋之娛。後宮嬪妃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勸蠶績..百姓租稅,專擬軍國」。可知西涼末年稅役很重。
十六國中落後的只是夏國。赫連勃勃在晉安帝義熙二年稱天王、大單于,官屬中沒有用一個漢人。他未頒布賦役制度,戰爭供給所採取的是「我則游食自若」的辦法。但也要看到赫連勃勃後來的變化,嶺北夷夏降附者數萬人,他「拜置守宰以撫之」①,表明他懂得了政治的重要。
①《晉書·赫連勃勃載記》。
第四節東晉賦役制度
東晉的賦役,由於北人的南奔,「僑人」的出現,土斷的進行,呈現複雜的情況。
《隋書·食貨志》說:「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因為他們是僑人,散居在僑立的郡縣中,賦役上與土著居民不同。這種不同集中表現在戶籍上。黃籍之外出現了白籍。
東晉時的范寧說過:戶籍本「無黃、白之別」,原來郡國戶口,統統是黃籍。因為「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北方原來的籍貫)」,從而在黃籍之外,產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閭伍之法,不在考課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僑人的戶籍或「僑籍」。它是僑人的身分證,憑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納稅服役。
但是,來到南方的北方僑人極多。元帝時,「幽、冀、青、並、兗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帥過江淮,帝並僑立郡縣,以司牧之」。這是流民第一次大過江。成帝初,「蘇峻、祖約為亂於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轉多」①。這是流民第二次大過江。流民湧向江南,住僑郡,持白籍,免除稅役,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負擔,必然要影響國家財政的收入,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土斷因而在所必行。
《陳書·高祖紀上》所載:「(成帝)咸和中土斷」,是東晉最早的一次土斷。關於這次土斷,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這次土斷是緊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過江採取的措施。土斷的目的是在把僑人變為南方土著人戶,恢復籍無黃白之分的舊狀,以解決賦役問題。因為賦役跟隨戶籍,故而土斷的核心是整頓戶籍。《南史·王僧孺傳》有這樣一段話:先是,尚書令沈約以為晉咸和初,蘇峻作亂,文籍無遺,後起咸和二年,以至於宋,所書並皆詳實,並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此籍既並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此科,人奸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以至於齊。患其不實,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這段話告訴我們,咸和二年(327)曾對戶籍大加整理,整理出來的戶籍被稱為「晉籍」,因為「所書並皆詳實」,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達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為此年「以七條徵發」,造成了「偽狀巧籍」的弊端,才使本來很精詳的晉籍發生了問題,因而齊時不得不「東堂校籍」。齊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襲下來的晉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對戶籍的整理,相當徹底。這次整理的戶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國統一的戶籍,可知必為咸和中土斷的成果。否則,無從整理為統一的晉籍。由此也可確定這次土斷的年代,為咸和二年。因為土斷就是為了整頓戶籍。戶籍的整頓既在咸和二年,土斷也就必在此年。
二、這次土斷和土斷後整理出來的晉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內。《陳書·高祖紀上》記載此次土斷,將出身於潁川士族陳氏的丞相掾陳康,斷為吳興長城縣下若里人。這是因為陳康之父陳達「出為長城令」,以長城②《晉書·范汪傳》附《范寧》。
①《晉書·地理志下》徐州與揚州條。
下若里為家。陳康之子陳英為盱眙太守。將陳家情況與《南史·王僧孺傳》所說咸和二年整出的晉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證,可知咸和二年土斷及整出的晉籍中,包括了渡江南來的公卿世族。換句話說,咸和土斷之制,對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適用,沒有例外。
三、這次土斷整理出來的「晉籍」是黃籍。按《南史·王僧孺傳》說晉籍本來詳實,可以依案,從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條徵發起,才發生問題。因循至齊,不能不對晉籍進行檢定。而《南齊書·虞玩之傳》所載的齊建元二年(480)檢定戶籍的詔文,明言:「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自頃民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編戶齊家,少不如此。」這與《南史·王僧孺傳》的話是銜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與土斷同時整理出來的沿用到宋齊的晉籍,必為黃籍。晉令說過「郡國諸戶口黃籍」,晉籍本無黃白之別。北人南流,產生白籍,經過土斷,又統一為黃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東晉又進行了一次土斷。這次土斷的令文說:實編戶,王公己下皆正土斷白籍。①胡三省在《資治通鑑》中,對此令文有一條注釋:「時王公庶人多自北來,僑寓江左,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據胡三省這段釋文,說土斷是易黃籍為白籍,或給白籍。這種意見與上面說的土斷是易白籍為黃籍,正相反對。胡三省的話,有幾個問題。1.他以為這是第一次土斷,因此說「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點本來是「實編戶」三字,他把重點放到了土斷白籍上。實是驗的意思,實編戶即驗實編戶。自咸和二年土斷(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進行一次驗實。3.他把「正」字解釋成為「著之」,把「正土斷白籍」,解釋成為「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是無根據的。即從字義而言,正是質正的意思,無「著之」之意。「皆正土斷白籍」,本來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實編戶」三字,皆正土斷白籍即都要驗實、質正土斷和白籍的問題。土斷是不是都進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過來了。這個令文是針對咸和二年的土斷而發,而胡三省把它當成了第一次土斷,因此,也就不明白「實編戶」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義,造成解釋上的錯誤。
東晉的第三次土斷是在哀帝興寧二年(364)進行的。關於這次土斷,有兩種記載。1.《晉書·哀帝紀》興寧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閱人戶,嚴法禁,稱為庚戌制。」這是大閱人戶,與咸康七年的實編戶同。2.《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一說天下所在土著」。這與咸和中土斷同。劉裕說當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①,稱讚這次土斷解決了財政問題。
東晉的第四次土斷是在安帝義熙九年(413)進行的。《宋書·武帝紀中》記述這次土斷說:「於是依界土斷,唯徐、兗、青三州居晉陵者,不在斷例。」為什麼要多次進行土斷。劉裕說:自庚戌土斷以來,「彌歷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雜居流寓,閭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②。從他說的話可知一次上斷不可能徹底。雖然,土斷取消了僑民與土著、白籍與黃籍的區別,畫一為土著、黃籍,但多年以後,又頹弛下去。何況北人不斷南來,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財政發生問題,只有多次土斷。義熙土斷本身也有問題。這次土斷特許徐、兗、青三州居住在晉陵郡的人,不在①《晉書·成帝紀》。
①②《宋書·武帝紀中》。
斷例。他們合法地保持住了僑人的身分和證明僑人身分的白籍。
土斷是為了把僑人納入士著居民中,對他們徵稅起役。東晉的賦役在第一次土斷前後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斷之間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複雜性,不可一概而論。
首先是東晉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稅的問題。《晉書·孝武帝紀》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記載:「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稅米三斛,蠲在役之身。」東晉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斷後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實行的,一畝三升。四十六年後改行口稅,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稅的對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畝稅對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則,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納稅的。王公以下納稅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有二。1.當時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來王公士族的免稅特權,對他們在江東站住腳跟來說,反而有利。2.東晉稅制的改革是結合第一次土斷進行的,而土斷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斷在前,要改變王公以下不納稅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東晉的賦稅實際分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斷與度田收租之前,為第一段。這段賦稅制仍舊是西晉之制。《隋書·食貨志》說東晉「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便是這一段的稅法。之所以無課役,是因為受到諸王公貴人的蔭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間土斷與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稅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實行的時期。咸和土斷,將僑人包括士庶都納入了黃籍稅戶之中。田租是畝稅,戶調仍舊要「結評百姓家貲」①,九品相通輸入於官。這段稅制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王公貴人免稅及蔭親屬的特權。但他們仍可免役,這從太元元年實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稅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稅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戰後「始增百姓稅米,口五石」②前止。在這段中,東晉除了將畝稅改為口稅外,還創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勞役與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稅,對於農村與軍隊的穩定,都有一些作用。東晉用以打勝淝水之戰的北府兵,都在免稅之列。
第四段從太元八年淝水戰後增稅米口五石起,至東晉滅亡止。《隋書·食貨志》說的「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即稅米口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便是這一段的稅制。它的特徵是,恢復了西晉的丁稅制度。如按另一種說法,西晉一戶以一丁計,那《隋書·食貨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絹、絲、綿,便都是以戶為單收徵收,而且九品相通。後一種說法較為可信,《宋書·王玄謨傳》所說「令九品以上租使貧富相通」,是一個印證。王玄謨之法承襲的當是淝水戰後東晉之法。
這階段的一個變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調,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規定廢止。范寧說過,當時「舉召役、調,皆相資須」①。所謂「皆相資須」,即役、調都得承擔。聞人爽也有「百姓單貧,役、調深刻」的話②。百姓是既①《晉書·劉超傳》。
②《晉書·孝武帝紀》。
①《晉書·范汪傳》附《范寧》。
②《晉書·會稽文孝王道子傳》。
要交稅,又要服役,從而出現了「流殣不絕」的現象。
在役法上,東晉規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這與西晉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這比西晉役及十三歲以上要輕。特別是關於「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已開北朝與隋朝規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與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的規定。③③《隋書·食貨志》。
第五節南朝賦役制度
南朝的賦役制度又有變化,其突出表現是新的貲稅的出現,關■之稅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產生。
南朝宋孝武帝時,周朗上言說到:「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貲。云何使富者不盡,貧者不蠲,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貲實。民以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寬其役,戶減其稅。」①周朗所謂「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貲」,說明當時行的是貲稅。周朗所謂今宜「戶減其稅」,說明當時貲稅的徵收,以戶為單位。周朗所謂樹長一尺,田進一畝,屋加片瓦,稅也跟著增加,說明當時的貲稅,完全根據各戶財產的多少,非分九品。②即在宋孝武帝時,實行占山格。《宋書·羊希傳》所載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條上貲簿」。這正是因為當時行的是貲稅,而山也是貲,所以自當條上貲簿,一體納稅。稅制由東晉後期的租調九品相通變為完全按照財產的多少納稅,當在宋孝武帝時。
南齊蕭子良的《陳時政啟》說過與周朗同樣的話。「而守宰相繼,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准貲課。致令斬樹伐瓦,以充重賦,破民財產,要利一時。」③所謂「圍桑品屋,以准貲課」,即周朗說的桑長一尺,圍以為價,屋不得瓦,皆責貲實。這說明齊時稅制一同於宋。「圍桑度田」,計貲定課,按《南史·羅研傳》的說法,是南朝的「故事」④,即定製。
宋時又出現了所謂「三調」。《南史·孝義傳上》記宋元徽末年,「有三調不登者」,吳翼之母丁氏「代為輸送」。三調,據《資治通鑑》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為「調粟、調帛與雜調」,又名「三課」①。徵收方法,據《宋書·隱逸傳·劉凝傳》所說「一年三輸公調」,似為一年三次分別徵收。南朝史籍中所見租稅即「調粟」。齊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詔說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貲者可悉原停」②。說明租粟按貲徵收。
三調是與貲稅同時產生的,它是南朝貲稅徵收的形式。所謂調粟、調帛與雜調,並不就是調實物。周朗說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是調錢。齊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詔「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價」③,也是調錢。南朝有所謂「折課市取」④,課即三課或三調,折收錢幣,市取是官府用折收來的錢幣,從民間購買軍國所需的物資。將折課市取與周朗、齊明帝的話互相參證,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調是調錢。南朝史料中關於市取的記載頗多。《宋書·武帝紀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記有:「台府所需,皆別遣主帥,與民和市,即時裨直,不復責租民求辦。」租已折錢,故軍國物資不①《宋書·周朗傳》。
②一說南朝賦稅仍為九品相通,依據為《宋書·王玄謨傳》所說「令九品以上租,使貧富相通」、此說不承認宋孝武帝以後有何變化。
③《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
④羅研附於《南史·鄧元起傳》。
①見《南齊書·明帝紀》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詔。
②《南齊書·武帝紀》。
③《南齊書·明帝紀》。
④見《隋書·食貨志》。
能再責成租民辦理。《後廢帝紀》元徽四年記有:「敕令給賜,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為粟、帛、雜物均已折錢,敕令給賜,必須購買。《南齊書·武帝紀》記有:「可現直和市」,「其和價以優黔首」。此令是針對往常的強買而發。這種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稱之為「和買」,與『折課」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雜物而收錢,從賦稅發展史來說,與財產稅的出現一樣,也是一個進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貲稅,但官吏不能都免。復與不復,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書·王弘傳》有所謂「復士」,這種復士包括「無奴之室」的、無官爵的士人在內。從《宋書·羊希傳》說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條上貲簿」來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貲稅或三調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約說:「且當今士人繁多,略以萬計。」①這近萬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稅免役特權的階級,是不課戶。
以三調為形式的財產稅,在梁陳時期,基本上維持下來。梁天監初,一度改調帛為「計丁為布」②,但後來又有「三調」③。
貲稅或者說財產稅,適用於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戶,是南朝最重要的稅收。此外,南朝還有一項重要的稅收,即關市之稅。
北魏的甄琛說過,南朝「崇關廛之稅」④。廛稅即市稅,市中有收稅牌告,叫樢格。南齊蕭嶷徒鎮荊州,嘗以市稅重濫,「更定樢格,以稅還民」⑤。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餘所,備置官司,稅斂很重⑥。
南朝又有「輸估」與「散估」。《隋書·食貨志》說:「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這種輸估與散估,是市稅的一種。
關稅即關津之稅。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稅①。埭稅即牛埭稅。南朝於風濤迅險、人力不濟之處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運。如越州肖山縣西錢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陽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②。始立牛埭,尚在濟急利物,後來的監領者卻「禁止別道通行,或力周而猶逼責租牛」③,遂成民病。津為過津稅,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獲、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④稱之為津稅。
桁與航同,是浮橋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為以舟濟河。桁、渡有稅,南齊顧憲之說到「京師航渡」稅,始立也在濟急利物,「既公私是樂,①《通典》卷一六引。
②《梁書·良吏傳序》。
③見《梁書·武帝紀下》大通元年。
④《魏書·甄琛傳》。
⑤《南齊書·豫章文獻王傳》。
⑥見《隋書·食貨志》。
①見梁《書·武帝紀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詔。
②見《資治通鑑》卷一三六齊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③《南齊書·顧憲之傳》。
④《隋書·食貨志》。
所以輸直無怨」⑤。
在關、市之稅方面,南朝規定「軍人、士人、二品清官,並無關、市之稅。」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舊制」。⑥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於蠻族和俚族的賦稅——賧物。「賧」,本意為「蠻夷不受鞭罰,輸財贖罪」之謂⑦。後來變成對蠻、俚「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⑧。還有行之於官吏的賦稅——修城錢。晉宋舊制:「受官二十日,輒送修城錢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續下來,只是宋齊間因軍興關係,一度未收此錢。①以上所述南朝賦稅,主要的仍是貲稅。由於南朝的貲稅已具有財產稅的性質,對財產少的人來說,減輕了負擔。南朝庶民終年最為害怕的,從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規避徭役的問題是宋、齊統治者最感頭痛的問題。
南朝宋時,王弘上言說到:「舊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認為過重,建議「十五至十六,宜為半丁,十七為全丁。」②這個建議為宋文帝所接受,成為定製,齊時未見改變。這是役齡。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徵發的方式為三五發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發青、冀、徐、豫、二兗五州三五民丁」③。大明五年發三五丁,彭城孫棘兄弟二人,弟孫薩當充行,「坐違期不至」,罪當死④。三五發丁,在宋、齊是定製。齊時顧憲之說過: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⑤。宋齊役門即三五門。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學傳·鍾嶸》有所謂「吏姓寒人」。《宋書·周朗傳》說:「貧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晉吏家。吏音示,奉也,職事也,勞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稱力。蕭惠開自京口請假還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達二三百人。⑥這種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聽敕乃給」①。或說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張融鞭杖「干錢敬道五十」,被免官。②可知乾的地位與僮等,類似門仆③。
滂民,據《南齊書·周顒傳》:「縣舊訂滂民,以供雜使」,可知是替縣提供雜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澤。至於多少戶出一個滂民,則各縣不等。山陰是「每百戶一滂」,在會稽郡中,被認為最輕。
⑤《南齊書·顧憲之傳》。
⑥《南史·思倖傳·沈客卿》。
⑦《南史·垣閎傳》。
⑧《隋書·食貨志》。
①《南史·齊本紀·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②《宋書·王弘傳》。
③《文獻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④《南史·孝義傳上·孫棘傳》。
⑤《南齊書·顧憲之傳》。
⑥《南史·蕭惠開傳》。
①②《南史·張融傳》。
③《文獻通考》卷六五《職官十九·祿秩》。
南朝能免除搖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個辦法,就是買通有關官員,在黃籍上「改注籍狀,詐入士流。」一入士流,便變成「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謂「改注籍狀」,主要是「竊注爵位,盜易年月」。④而這種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遠祖的爵位。註上後他就可以變成士族⑤,就可以「百役不及」⑥。
改注籍狀的問題,到齊時非常嚴重。齊高帝下令檢定黃籍,設置板籍官,提出嚴格要求。但南齊嚴厲檢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卻籍者」(籍被卻者)都站到唐寓之一邊。這次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齊武帝卻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聽復注」。⑦即允許重新註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後徭役制度發生了變化。
齊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詔:「細作、中署、材官、車府,凡諸工,可悉開番假,遞令休息。」①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輪番休假,自建武元年開始。到梁時,「凡所營造,不關材官,及以國匠,皆資雇借,以成其事」②。營造工人「皆資雇借」,而不再是徵發而來,是役法上的一個重大的進步。陳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詔:「巧手於役死亡及與老疾,不勞訂補。」官府仍然擁有的「國匠」,從此只減不增,雇借勢將成為唯一的方法,並將擴大其範圍,非僅國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實導源於南朝。
④《南齊書·虞玩之傳》。
⑤沈約在《奏彈王源》中說到:吳郡滿璋之自稱是三國、西晉名臣滿寵、滿奮之後,為「高平舊族」。如果屬實,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則,很難冒充。另一個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經有了分化,同為士族人物,而升沉貧富各異。否則,也很難冒充。⑥《全梁文》卷三七沈約《上言宜校勘譜籍》。
⑦《南齊書·虞玩之傳》。
①《南齊書·明帝紀》。
②《梁書·賀琛傳》。
第六節北朝賦役制度
北朝的賦役成為制度當自天興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設置八部大夫,功課農耕,量校收入開始。八部大夫具郁八部或八國首領與「以擬八座」,即尚書八座的雙重身分。③《魏書·官氏志》稱天興二年三月,「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資治通鑑》謂「令八部大夫主之」④。《資治通鑑》加「八部」兩字,意義更明確了。八部或八國大夫實為全國的行政長官,並非單單是管理「八國良家」的首腦。⑤而八國良家「同為編民」①,既是直隸於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內八國的特殊成員,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樣,受八部大夫管轄的普通編戶,北魏的賦法對八國良家與郡縣編戶同樣適用。這是探討北魏稅制首先要明白的一個問題。
《魏書·食貨志》載:「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所謂「先是」,即魏初以來。「天下戶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賦法上承繼了晉朝租調九品相通,輸入於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祿,「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又「增調外帛滿二匹」。常賦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詔均給天下民田」,實行均田與三長之制,從此按籍而征之稅立,而九品差調之法廢。
《文獻通考》載:在均田法下,國家對受田的農民「按籍而征之,令其與豪富兼併者一例出賦」②。這個看法是對的。《魏書·食貨志》記載均田之後,「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三長之職在徵集民調。初行此法,給人一個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戶男女土地數字相等,只要按籍對他們徵收同等的民調就可以了,實際卻是「有盈者無受無還」,超過均田法令土地數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們卻只須與農民「一例出賦」。再他們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調數只有農民的八分之一。這對大地主是有利的。不過,因為「賦有恆分」,比起聚斂煩數、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農民的日子也要好過一些。傅思益曾擔心:「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①事實上未成擾亂,原因便在這裡。
北齊和北周繼續實行均田制。北齊賦法,「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③見《魏書·官氏志》稱天興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擬八座,謂之八國」。④《資治通鑑》卷一一一《晉紀》安帝隆安三年。
⑤《魏書·食貨志》稱:「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對「其外」兩字有兩種解釋。一說為皇城外的四方四維,即畿內之地;一說為畿外的四方四維,即州郡之地。前一種說法是不明白八國大夫具有尚書八座的身分,「總理萬機」(《宮氏志》);後一種說法是不明白八國大夫為八國首腦。無論畿內畿外,作為總理萬機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監督與勸課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項職責而已,不是全部。
①《魏書·官氏志》。
②《文獻通考》卷三《田賦考三》。
①《魏書·李沖傳》。
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斗。」與北魏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比較,北齊的租調重了。北周賦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若艱凶札,則不征其賦。」②粟五斛較諸北魏的粟二石,北齊的墾租二石、義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徵收上,規定了豐年、中年、下年與艱凶札之別,這是賦法上的一個改進。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進行屯田。在田賦上。「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免其正課並征戍雜役。③北齊則於「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統之」。田賦無具體規定,只是「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④這是在均田和民調之外的另一種田制和稅制。
甄琛說:「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輸。」⑤他的話說明北魏財政收入,主要是靠農業,靠租調。北魏的貨幣經濟在孝文帝遷都洛陽之前,是不發達的。自「魏初至於太和,錢貨無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銖」①。甄琛說的「唯受谷帛之輸」,是實際情況,與南朝折課市取不同。但北魏自遷都洛陽後,由於工商業的發展,關市之稅也日漸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稅市,「入者人一錢」。這是入市稅。「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②這是店舍稅。北齊後主之時,「給事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主施行。可卻以其所入「以供御府聲色之費」。北周也有市門稅。閔帝時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興入市之稅③,每人一錢④。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後,有所分別與聯繫。北魏實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將丁男或男夫、夫定為十五歲以上⑤。道武帝天賜三年(406)六月,嘗「發八部五百里內男丁築漫南宮..三十日罷」。四年七月,「筑北宮垣,三旬而罷」⑥。這裡所謂「三十日罷」、「三旬而罷」,是番役。但築宮非恆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運輸所調谷帛為最經常,也最重要。獻文帝時,曾「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⑦。輸送地點的遠近,按戶等作出區別,這種規定無疑對下三品戶較為有利,是運役上的一個改進。但這種運役無所謂輪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規定「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年十一②《隋書·食貨志》。
③《魏書·食貨志》。
④《隋書·食貨志》。
⑤《魏書·甄琛傳》。
①②③《隋書·食貨志》。
④《文獻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⑤《魏書·高宗紀》興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為生口」的記載,這是由於十五以下尚未成年。⑥《魏書·太祖紀》。
⑦《魏書·食貨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①按此規定,十五歲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納賦。十一至十五歲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納賦。年滿七十的稱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戶無丁男、中男以老年為戶主的,七十歲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從役。十一歲以下的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擔課役。北齊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②無八十以上,一子不從役的規定,亦未說到半夫田。
西魏大統時嘗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為丁,十歲以上、十七歲以下為中,六十五以上為老,九歲以下為小③。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規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其人有年過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凶札,又無力征。」④按北魏在均田後,在徭役的徵發上,仍然可以見到服役輪番的現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發畿內夫五萬人築京師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罷」①。東魏興和元年(539)九月,「發畿內民夫十萬人城鄴城,四十日罷」。三年十月,「發夫五萬人築漳濱堰,三十五日罷」。武定元年(543)八月,「齊獻武王召夫五萬於肆州北山築城..四十日罷」。②這都是番役,但不見成文規定。北周則明文規定了豐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規定凶年無力征,家起徒役無過一人。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個顯著進步。不過實行起來,又非全依規定。字文護當政時,是一年八番(所謂八丁兵),武帝初,改為一年十二番(所謂十二丁兵),或者說「率歲一月役」③。即原規定的豐年的天數。此後基本成為北周定製。這是對農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還有一項創製,即規定「匠則六番」④。這是北朝對工匠服役的一個調整。
在徭中最為重要的仍舊是租調運輸。北齊有「皆依貧富為三梟」的規定,「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⑤。這與北魏的「租輸三等九品之制」,正相類似。
以上所說是北朝郡縣編戶的徭役負擔。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謂「城民」、「府戶」、「隸戶」與吏等,他們提供卒役與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統一北方的過程中,在各個州普遍設置起來的。城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和被遷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隸」。城民的子孫①《魏書·食貨志》。
②③山本達郎:《敦煌發見計賬文書殘簡》,刊《東洋學報》第37卷第2號,1954年。④《隋書·食貨志》。
①《魏書·世宗紀》。
②《魏書·孝靜帝紀》。
③《隋書·食貨志》。
④《隋書·食貨志》。
⑤《隋書·食貨志》。
還是城民。他們不僅要負擔各種「碎役」⑥,而且還有「兵貫」⑦,父子相襲為兵⑧。這又與府戶無異。
城民分布地區廣大,《魏書·帝紀》所見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涼州城民、營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東徐州城民、齊州城人、荊州城民、南兗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涼州,北至朔州,東至兗、徐,南至荊州,無不有城人。他們是北魏統治者勞動力和兵員的一個重要來源。府戶、兵戶或軍戶置於邊境地區。如高聰、蔣少游曾為雲中兵戶①,趙苟子二百家為涼州軍戶②。這種戶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時也被他們的上司役同廝養。八國良家在邊鎮當兵的,原來「不但不廢仕宦,至乃偏得復除」③,不在府戶之列。但自孝文帝遷洛以後,地位下降,被視同府戶。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詔:「諸州鎮軍貫,元非犯配者,悉免為民,鎮改為州,依舊立稱。此等世習干戈,率多勁勇,今既甄拔,應思報效。可三五簡發,討彼沙隴。」④此詔的頒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諸州鎮有軍籍的府戶、鎮人或城人都被廢除了,他們都成了郡縣編民。然而軍隊不能沒有,原來兵員的來源靠府戶與城民,現在他們既被免為民,遂改為「三五衡發」。此法前代與南朝已經有過。北齊則簡六坊內徙者為「百保鮮卑」,簡華人勇力絕倫者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隸戶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賜給安同「隸戶三十」,明元帝曾賜給姚黃眉「隸戶二百」⑤。太武帝滅北涼,「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①,不是隸戶的開始,而是隸戶的發展。隸戶用於雜役,與城民不同的是,城民歸地方管理,隸戶則由朝廷掌握;城民為官府提供雜役與兵役,隸戶則只提供雜役。城民始終屬於官府,隸戶可以用來賞賜,而一經賞人,便成為私役。魏明帝改鎮為州,免諸州鎮城人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隸戶依舊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②這是從編民中按人口比例徵發吏役,給予番假,孝明帝時,揚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國吏二百人以充軍用」③。北朝又有事力,或雲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聽敕給。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請求「官給事力,以充所須」④。北齊規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勛品各給事力」。州、郡、縣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當。⑤⑥見《魏書·劉昞傳》。
⑦見《魏書·肅宗紀》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詔。
⑧《魏書·自序》記東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①見《魏書·高聰傳》。
②見《魏書·釋老志》。
③《魏書·廣陽王深傳》。
④《魏書·明帝紀》。
⑤見《魏書·安同傳》、《外戚傳上·姚黃眉》。
①《隋書·刑罰志》。
②《魏書·高祖紀》。
③《魏書·元劭傳》。
④《北史·李彪傳》。
⑤《文獻通考》卷六五《職官十九·祿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複雜戶」⑥。時周已滅齊,武帝此令,是對魏初以來北方人戶複雜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後無論勞役與兵役,均由郡縣編戶擔負,勞役與兵役一致起來。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現「八丁兵」、「十二丁兵」之類,原因也在這裡。
免役免賦在北朝也有它的規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復七廟子孫及外戚緦服以上賦役無所與」⑦。七廟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孫,都被免除賦役。緦服親是指族祖父母等親,外戚的緦服親也同樣被免除賦役。範圍雖廣,但到此時尚未見士族免賦免役的規定。北魏鮮卑高門子弟到六鎮去當兵的,可以享受「復除」的特權。這種復除指的是賦稅。北魏清流,根據《魏書·肅宗紀》所說:「雜役之戶或冒入清流,所在職人皆五人相保,無人任保者奪官還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鄰、里、黨三長,「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復也是「復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新現象,是納資代役的出現。從《魏書·食貨志》所記薛欽之言,官府用絹布為酬,雇百姓車牛運輸租調,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絹布代替現役的徵象。
⑥《隋書·刑罰志》。
⑦《魏書·高祖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