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五卷) · 第四章戶籍制度
第一節戶口數的歷史記載
本節所述三國兩晉南北朝各時期的戶口數,僅是一般民戶在國家戶籍上登記而見於歷史記載的戶口數。由於當時有許多人不向國家登記戶口,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也不編入一般民戶的戶籍,所以一般來說,國家戶籍上的戶口數要少於或遠遠少於實際所有的戶口數。
由於戰亂影響,三國時期戶口的數量大幅度地下降。
關於蜀的戶口,史籍中有兩個數字。《晉書·地理志·總序》稱:章武元年(221)「其戶二十萬,男女口九十萬」。時隔四十二年,至景耀六年(263)蜀亡時,劉禪向鄧艾所上之士民簿,僅有「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①。增加的戶口數微乎其微。
吳的戶口,《晉志·總序》稱:「孫權赤烏五年(242),亦取中州嘉號封建諸王。其戶五十二萬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萬。」《三國志·吳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載王濬滅吳時(280),吳有「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以上兩組戶口統計數字大致相同,僅口數一作「二百四十萬」,一作「二百三十萬」。這不能不使人懷疑,這兩組數字都是出自一個來源,因轉錄或版刻有誤,所以才出現這點差別。大概吳自赤烏五年以後,再沒有進行過戶口統計工作,所以王濬在滅吳時所得的戶口數,仍然是三十八年前,即赤烏五年的統計數字。另據《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皇甫謐以為「正始五年,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朱照日所提供的這個數字以及皇甫謐的推斷恐與事實有違,皇甫謐在世的時間為215—282年,他所撰《帝王世紀》當在西晉平吳之前,時北人對吳的戶口數字尚茫無所知,朱照日謂「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大約得自訛傳,所以距離事實甚遠;皇甫謐據此推斷吳之人口「不能多蜀」,當然也只能是錯誤的。總之,吳的戶口雖有以上三種記載,但其中一種屬完全錯誤,另兩種實為一種,即赤烏五年所統計。
關於曹魏的戶口,《帝王世紀》中有一條記載:「景元四年(263),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人。」《通典》卷七《食貨·歷代盛衰戶口》所載與此略同,僅口數作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一。減去蜀亡時的戶口數,《通典》的計算是:「魏氏唯有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
據上述統計,魏、蜀、吳三國戶口的總數是:戶一百四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三①,口七百六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一(不包括兵、吏,吳口數按二百三十萬計)。《晉志·總序》載東漢的最高戶口數是:戶一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三國的戶、口數都僅相當於東漢最高戶、口數的七分之一弱。
①《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
①《通典》統計三國的總戶數是「百四十七萬三千四百三十三」,東吳的戶數《通典》按五十三萬計,技五十二萬三千計,尾數「四百二十三」,《通典」誤作「四百三十三」,所以與我們統計的數字有不同。西晉的戶口數,《晉志》載太康元年(280)「大凡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隋書·地理志·總序》作「大抵編戶二百六十餘萬」,較前者多二十萬戶左右。即使以《晉志》的數字與我們前面統計的三國戶口總數相比,戶多近一百萬,口多近八百五十萬。由於這時吳剛並於晉,故這些增加的人口主要應是在原魏、蜀境內。魏、蜀的戶口是魏滅蜀那年的統計數字,距離太康元年僅十七年。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能增加戶近一百萬、口八百多萬,是十分可觀的。這大概是由於下述原因所造成:第一,西晉初年形勢安定,政治比較清明,這有利於人口的增殖。第二,在賦役較輕的情況下,可能使一部分流民、隱戶重新編入國家的戶籍。第三,西晉初年統治者比較注意抑制大族的勢力,如司馬炎曾詔禁募客,不准「私相置名」,這對防止國家編戶的喪失起一定的作用。
在《三國志·陳群傳》裴注中也保留有一條西晉的戶口資料:「按《晉太康三年地記》,晉戶有三百七十七萬,吳、蜀不能居半。」拿這條資料與《晉志》所載太康元年的戶數相比,僅僅過了兩年,西晉的戶數就激增一百三十多萬戶,超過太康元年的戶數一半有餘。這顯然不能歸因於人口的自然增殖,而是與太康元年開始推行的占田令有直接關係。因為既要在全國範圍推行占田制,就必然要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戶口、財產登記工作,編制新的戶籍,脫離戶籍的人為了取得土地的合法所有權,就必須得重新向國家登記戶口。再,魏晉時期封建依附關係有很大發展,門閥大族既占有不少合法的蔭戶,也占有數量更多的非法隱戶,如在頒布占田制的前幾年,中山王司馬陸就曾占有簿籍不掛的隱戶和冒牌蔭戶七百多戶①。西晉占田令中規定品官蔭戶的數額為一至十五戶,這是比較低的,推行這種蔭戶制,可以把官員大族擁有的一部分依附農民轉變成國家的編戶。太康三年國家編戶的激增,主要應是這次與推行占田制聯繫在一起的檢括戶口、整理戶籍的結果。太康三年國家有三百七十七萬戶,如每戶平均以五口計,則那時國家控制的人口大約可達到一千八百八十五萬人左右。
東晉南朝時期,僅宋、陳在史籍中有具體的戶口數字。《通典》載宋大明八年(464)的戶口數是:戶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一。而《資治通鑑》卷一二九大明八年末載宋有「戶九十四萬有奇」。《宋書·州郡志》未載大明八年的戶口總數字,僅有各州郡戶口的分計數字。據此,梁方仲統計宋大明八年的戶數為九十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口數為五百一十七萬四千零七十四②。總之,大明八年的戶數當不足百萬,口數在五百萬左右。東晉末劉毅稱:「今江左區區,戶不盈數十萬,地不逾數千里」③;《宋書》卷九《良吏傳·序》稱:「以區區江東,地方不至數千里,戶不盈百萬」;齊初崔祖思也說:「今戶不能百萬」④。可見東晉、宋、齊的戶數都不足百萬。《梁書》卷三《武帝紀》末:「征賦所及之鄉,文軌傍通之地,南超萬里,西拓五千。其中瑰財重寶,千夫百族,莫不充牣王府,蹶角闕庭。三四十年,斯為盛矣。自魏晉以降,未或有焉。」大概在梁朝全盛時的戶數可能會超過百萬。但由於侯景之亂,「台城淪陷,墳籍散逸,註記無遺,郡縣戶口,不①《晉書·高陽王■傳》。
②《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第38頁。
③《晉書·劉毅傳》。
④《南史·崔祖思傳》。
能詳究」①。
在東晉南朝中,陳的疆域最小,「西亡蜀漢,北喪淮肥」,大體上同三國吳差不多。在東晉南朝五個朝代中,陳的人口最少,《隋志·總序》稱陳僅有「戶六十萬」。《通典·歷代盛衰戶口》也稱:「宣帝勤恤人隱,時稱令主,閱其本史,戶六十萬。」可見杜佑認為陳有戶六十萬是在宣帝時。至陳後主亡國時(589),僅剩「戶五十萬,口二百萬」②。它控制的人口竟比東吳還要少一些。
十六國時期,北方割據混戰,干戈相尋,在史籍中留下戶口統計數字的僅有前燕、翟魏與西燕三國。《晉書·苻堅載記》上稱:前秦滅前燕後,「堅入鄴宮,閱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縣一千五百七十九,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統治的區域,大體上相當於今天的河北、河南、山西、山東等地,是古代人口密集的地區。翟魏和西燕都是小國,它們的戶數見《晉書·慕容垂載記》:翟魏都滑台,滅亡時有七郡、戶三萬八千;西燕部長子,滅亡時有八郡、戶七萬六千八百。北魏統一北方以後,推行均田制度,社會經濟逐漸得到恢復和發展,人口有較大的增長。但因北魏末爾朱榮之亂,「官司文簿,散棄者多,往時編戶,全無追訪」;魏收僅籠統地指出:「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之太康,倍而已矣」①。杜佑據此作出推斷:「今雲倍而余者,是其盛時則戶有至五百餘萬矣」②。那時北魏的人口大約在三千萬以上。爾朱之亂以後,據《通典》記載,北魏有「戶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③。
北魏分裂以後,東魏、北齊據有中原富庶地區,故人口眾多。梁方仲根據《魏書·地形志》統計,東魏在武定年間(543—550年)有戶二百萬左右,口七百六十萬左右④。《周書》卷六《武帝紀》下載北齊滅亡時(577)的戶口數為:戶三百三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萬六千八百八十六。《隋志·總序》戶數作「三百三萬」而略去尾數,未載口數。《通典》戶數作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數作二千萬六千八百八十;口數尾數與《周書》略異,戶數前面的大數同《隋志》,尾數同《周書》。《資治通鑑》卷一七三太建九年僅舉北齊的戶數為三百三萬二千五百。十分明顯,杜佑和司馬光認為《周書》的「戶三百三十萬」,其中「十」字為衍誤。
西魏、北周占有關隴,大部分地區比較荒涼,後雖奪取南朝的益州及荊州之一部,但人口仍遠比東魏、北齊稀少。《通典》載北周「大象中(579—580年)有戶三百五十九萬,口九百萬九千六百四。」按,大象年間北周已統一北齊,但它的人口反較北齊原有的人口少一千多萬。這是為什麼?岑仲勉認為:「《通典》所記大象中戶口,系指北周原有區域而言,不包滅齊之數。」①這個看法十分正確。
①《隋書·地理志·總序》。
②《北史·陳本紀》上。
①《魏書·地形志》上。
②③《通典》卷七《食貨·歷代盛哀戶口》。
④《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第57頁。
①岑仲勉《隋唐史》第70頁,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又,關於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戶口數的資料,梁方仲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收集相當齊全,並有不少精闢考辨,本節吸收其中研究成果。
第二節普通民戶的戶籍:黃籍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戶籍,有普通民戶戶籍和特殊民戶戶籍兩類。普通民戶主要包括地主、農民等,他們歸州郡管理,占國家人口的大多數。特殊民戶主要有兵、僧尼、奴隸、雜戶等,他們的戶籍和普通民戶不屬於一個系統,國家統計戶口,一般不包括這些特殊身份的人。
東晉南朝時期,普通民戶的戶籍被稱為黃籍。顧名思義,黃籍是用黃紙製成的戶口簿籍;但用黃紙製成的戶籍不一定就稱為黃籍。從西晉初年中正官的下屬訪問令劉卞「寫黃紙一鹿車」②這一事實來看,黃紙在當時已普遍應用,西晉的戶籍很可能就是用黃紙製成,但當時並無黃籍之名。盛唐的戶籍用黃麻紙,當時亦不稱黃籍。黃籍之名僅流行於東晉南朝。這是因為在東晉南朝境內有大量北來僑民,他們的戶籍與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紙製成。這樣,東晉南朝普通民戶的戶籍就分為兩種:用黃紙製成的土著居民的戶籍和用白紙製成的僑民戶籍。人們為區別這兩種戶籍,始以紙色對它們命名:前者稱黃籍,後者稱白籍。南朝後期白籍被廢除後,黃籍雖仍然存在,但也漸漸地不稱為黃籍了。
黃籍的形式,《太平御覽·文部·札》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可見黃籍用紙的高度為一尺二寸,凡承擔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記入籍。據沈約說,東晉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黃籍,皆「朱筆隱注,紙連悉縫」①。大概黃籍上字的顏色用兩種:一般用墨筆,重要的籍注用朱筆。「紙連悉縫」,是指每張紙之間的接縫處都粘連得很好。這說明黃籍也是採取那時書籍的通行形式——捲軸式。
對於黃籍,統治者認為它是「民之大紀,國之治端」②,是極為重要的。用我們的觀點來看,它無非是統治階級賴以維持封建統治秩序和徵調賦役的工具。可以說,黃籍所登記的內容,都是以上述目的為出發點。
首先,在黃籍上要登記每個民戶成員的名字和他們在家庭中的地位。《晉書·禮志》中載有一個故事:東晉南平郡陳詵娶李氏為妻,生四子;後李氏被賊掠去,陳詵又娶嚴氏為妻,生三子。李氏歸後,「詵籍注領二妻」。後李氏、嚴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發生了爭執,征西大將軍庾亮的司馬王愆期議論說:李氏「子為首嫡,列名黃籍」,這證明李氏的身份為陳詵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況下,陳詵只能納妾,不能娶妻。由於「詵籍注領二妻」乃特殊情況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問,但嚴氏的地位只能是繼室。通過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在陳詵的戶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戶主陳詵的名字;下面是李氏、嚴氏,並註明為陳詵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陳詵的七個兒子,並在李氏所生長子下面註明首嫡。
從這個故事還可以看出:在黃籍上婦的身份有嫡妻、繼室、妾三種,子的身份除長幼順序外,還分嫡庶。
兩晉南朝的賦役和性別、年齡有密切關係。拿梁以後的制度來說,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賦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並納全額祖調,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納半②《晉書·劉卞傳》。
①《通典》卷三《食貨·鄉黨》。
②《南齊書·虞玩之傳》。
額租調。兩晉、宋、齊的制度與此略異。因此,在黃籍上除要求註明性別以外,還要求註明年齡。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側庶,籍註失實,年未及養(八十歲),而籍年已滿」①;齊張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滿,岱便去官從實還養」②;蕭道成說,宋、齊時人民為逃避賦役,在戶籍上「盜易年月」③之風甚盛。這都說明在黃籍上要註明每個人的年齡。
由於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這些情況也要注在黃籍上。宋、齊之際戶籍發生極度混亂,這方面的情況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戶籍上卻注死和逃;「停私而雲隸役」,即在家為私而戶籍上卻注為官府服役;「身強而稱六疾」,④即身體健康而戶籍上卻注患多種疾病。梁初鄧元起為益州刺史,有人對他說:「蜀土政慢,民多詐疾,若檢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罰之,所獲必厚」⑤。以上說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況,在戶籍上都必須註明。
由於東晉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優待,而是否士族主要決定於宦和婚,所以在黃籍上也要註明這兩方面的情況。所謂宦,是指做過什麼官。沈約說:東晉的黃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說那些在戶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稱高、曾」①。可知由遠祖直到本身所歷官位,都要在戶籍上登記。劉裕的詔書也說:「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複本注」②。「資狀」即指歷代做官的情況。所謂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詔說:「士族雜婚者皆補將吏」③。「雜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當時規定,士族雜婚即喪失士族資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們補將吏。宋孝武帝怎樣發現這些雜婚的士族呢?據記載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戶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規定④,為貫徹這些規定,政府必然要進行戶籍檢查,因此才能發現並處罰這些雜婚的士族。這說明戶籍上登記有通婚的狀況。士族如犯罪、犯清議,也會影響他們的士族地位,所以這些情況也要注籍。南朝各代開國皇帝的即位詔中都有這一類的話:「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盪除,洗除先注,與之更始」⑤,就是明證。
在黃籍上還要登記民戶的門第等級。劉宋人武念,史稱「本三五門」⑥。宗越「本為南陽次門」,安北將軍趙倫之條次氏族,「點越為役門,後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復為次門⑦。宋明帝時王僧虔為吳興太守,「聽民何系先①《宋書·何之平傳》。
②《南齊書·張岱傳》。
③④《南齊書·虞玩之傳》。
⑤《梁書·鄧元起傳》。
①《通典》卷三《食貨·鄉黨》。
②《宋書·武帝紀》下。
③《資治通鑑》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④《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五年條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語。
⑤《南齊書·高帝紀》下。參見《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條、《梁書·武帝紀》中天監元年條、《陳書·高祖紀》下永定元年條。
⑥《宋書·宗越傳附武念傳》。
⑦《宋書·宗越傳》。
等為舊門」⑧,後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資治通鑑》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註:「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蓋「三五門」為服役之民戶,亦即「役門」。《南齊書》卷四六《陸慧曉傳附顧憲之傳》稱:「凡有資者,多是士人復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看來黃籍上民戶的門第主要分為兩大等級:一為免役的士族,另一為承擔力役的役門或稱三五門。舊門、次門都是士族,但後者屬低級士族。
三國兩晉南北朝備代都實行給客制度,規定官員可以占有若干戶佃客作為自己的合法蔭戶。如西晉規定九品以上官員可分別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戶,東晉時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戶①。除了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還向有特殊功績的官員賜給客一類的生產者,這些賜客也屬於合法的蔭戶。蔭戶只向其主人繳租,不向國家服役納稅。為了確認蔭戶的這種依附地位,國家規定「客皆注家籍」②。這就是說蔭客也要在黃籍上登記,只不過他們沒有獨立的戶籍,他們的戶籍是登記在主人戶籍的後面,稱為附籍。目前史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三國兩晉南北朝國家戶口減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於佃客、部曲這類依附農民未被計算在國家戶口之內。我認為,這有欠分析。按當時大族的依附農民約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蔭戶,另一類是不允許注家籍、版籍不載的非法隱戶。前者因戶籍上有名,應在國家戶口統計數字之內;後者因版籍不載,則理應在國家戶口統計數字之外。現存西涼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戶籍殘卷(斯0113號),其中有大府吏隨嵩一戶,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戶口總計為「凡五口」①。可證附籍人口要納入國家戶口統計之內。
⑧《南齊書·王僧虔傳》。
①分別見《晉書·食貨志》、《隋書·食貨志》。
②《隋書·食貨志》。
①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資料室編:《敦煌資料》第一輯,第6頁。
第三節特殊民戶的戶籍:白籍
關於白籍,周一良的解釋是:「以櫱汁染紙,謂之入潢。則紙不生蠹蟲,縫不綻解。蓋土著戶籍原為保存久遠,故用入潢之黃色紙。僑人戶籍原系臨時性質,故用普通白紙」②。此為籍分黃、白之一因。東晉為招懷流民,對僑人給予免除賦役之優待,與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戶籍上自然也應有所區別。這是戶籍分為黃、白的另一原因。關於白籍,文獻記載甚少。《晉書·范汪傳附子寧傳》稱:「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允許在戶籍上註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為白籍在內容上的一大特點。由於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賦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記的事項可能較黃籍少一些。
②《魏晉南北朝史札記》,第246頁。
第四節資簿
由於魏晉宋齊調的徵收採取「九品混通」制度,這種方法要求先評資、定出戶等,然後才能徵調。但戶籍上卻沒有財產登記,它只能解決哪些人應納或不應納戶調的問題,而無法解決納多少的問題。因此,當時還有和黃籍相聯繫的、專門登記各民戶財產的資簿。這種資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進行評資、定戶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書。
資簿上登記些什麼內容呢?《晉書·石苞傳附子崇傳》稱「有司簿閱崇水碓三十餘區,蒼頭八百餘人,他珍寶、貨賄、田宅稱是」。這裡所說的「簿」,不是指戶籍,而是指資簿。由此可見,在資簿上登記的有水碓、田宅、珍寶、財貨、奴隸(蒼頭)等。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沒有獨立的人格,所以他們不能登記在戶籍上,而只能作為主人的財產登記在資簿上。南朝人在談到評資所產生的流弊時說:「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資實。民以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①;「守宰相繼,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准資課」②。可見資簿上重點登記的是土地、桑樹、房屋,並且按照它們的數量、質量折算成錢,在資薄上予以註明。劉宋大明初年實行占山法以後,人們占領的山澤也要「條上資簿」③。
在資簿上除登記財產外,還要註明戶等。在齊武帝蕭賾的詔書中有:「諸責負眾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資不在例」;「其非中資者,可悉原停」;「凡下貧之家,可蠲三調二年」④。看來戶等分為上資、中資、下貧三檔,每檔又各分三等,共九等,與「九品混通」徵調法相適應。《南齊書·陸慧曉傳附顧憲之傳》稱:「山陰一縣,課戶二萬,其民資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刻又刻之,猶且三分餘一。」大概戶資三千錢是一條界線,在此上者為中資以上戶,在此下者為下貧戶。
梁以後,廢除了「九品混通」徵調制,調的徵收也變成和田租一樣的按丁徵收,但資簿似尚未被廢除。因為梁、陳還有畝收米二升的田稅,為徵收田稅,有時也為了對富戶和貧戶負擔的租調進行調節(如免除貧戶的租調),都需要查核資簿,所以資簿仍與戶籍並行。《梁書·武帝紀》下稱:「田者荒廢、水旱不作、無當時文例,應追稅者,並作田不登公格者,並停。」此所謂「公格」,也許就是指資簿吧。但由於梁以後廢除了評資,梁、陳時期的資簿內容可能要簡單一些。
①《宋書·周朗傳》。
②《南齊書·竟陵文宣傳子良傳》。
③《宋書·羊玄保傳附羊希傳》。
④《南齊書·武帝紀》。
第五節西涼建初十二年戶籍殘卷
十六國時期的戶籍制度,文獻記載不多,但從現存西涼十二年戶籍殘卷可知其大概。這個殘卷共保存有九戶民籍,殘缺者四戶,完整或大體完整的五戶。茲擇錄一戶完整的於下: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兵呂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興年二居趙羽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①可見在當時戶籍上登記的有姓名、籍貫、性別、年齡、職業、家庭成員關係、丁中統計、女口統計、戶口總計等項目。這種戶籍登記,從內容到形式應是沿襲魏晉的戶籍制度而來。
應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見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這和兩晉南朝一樣;但婦女卻無丁中之分,被統稱為女口,而在兩晉南朝婦女也是有丁中之別的。這種不同主要是由剝削制度的不同所決定。兩晉南朝的婦女無徭役負擔,調按戶徵收(梁以後始改成按丁),這都不要求婦女實行丁中制;但那時的田租卻一直是按丁徵收,丁女納丁男的半數,次丁女、老小免徵,這就要求婦女也要實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晉規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①;梁也規定「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②。估計在兩晉南朝的戶籍中也會註明丁女、次丁女字樣。及至十六國後趙時期,石勒始改田租為按戶徵收,規定戶「租二斛」;③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也實行按戶征田租制,戶征「粟二十石」④。可見在十六國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實行按戶徵收,因此不再要求婦女有丁中之別。在建初籍上見不到丁女、次女字樣,而出現了「女口」這樣籠統的統計,原因即在此。至於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劃分,這是為了適應徭役徵發的需要。
①《敦煌資料》第一輯,第5頁。
①《晉書·食貨志》。
②《隋書·食貨志》。
③《晉書·石勒載記》上。
④《魏書·食貨志》。
第六節計帳戶籍制度
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後,土地制度和剝削制度都發生了大變化,這自然要引起戶籍制度的變動,到西魏蘇綽當政時,就逐漸形成了一套新的戶籍制度。《周書·蘇綽傳》稱:「綽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計帳戶籍之法。」這種「計帳戶籍」的形式及內容如何,史籍不載。幸好敦煌發現的斯六一三號文書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陷。此文書經日本學者山本達郎的復原、研究,認為寫成於西魏大統十三年(547)①。文書分為A、B兩類:A類以戶為單位記載有關人口、賦稅、土地等情況,B類大體是以A類為基礎形成的三十三戶人口、土地、賦役的總計。該文書的性質,國內外不少學者認為它就是蘇綽所創製的計帳式戶籍。
A類文書的具體內容:在戶口方面,包括戶主及家庭成員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齡、現任官職;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基於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黃的劃分;家庭成員的死亡、出嫁情況;奴婢的姓名、性別、年齡;附載牛的顏色和大小。在賦稅方面,包括課戶、不課戶和上、中、下戶等的劃分;全家人口的集計,下分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見在人口,見在人口又分為課口和不課口;全家應納租、布、麻若干,並分別標明良、賤、牛繳納的數量。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數;應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園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幾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畝數、方位及四至。
B類文書的具體內容:在賦稅方面,包括課口若干人,賤婢幾人,牛幾頭;都合調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賤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賤、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戶租的折草數字;都合稅租若干斛,其中台資戶、上中下三等不課戶各輸若干,上、中不課戶稅租的折草數字。在徭役方面,都合課丁男若干人,其中雜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戶,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戶;各類戶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應受田若干,實受麻田、正田、園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統文書反映的戶籍制度,在內容上的特點,是戶籍和均田制度以及與之密切聯繫的賦役制度相結合。但在戶籍、均田、賦役三者中,戶籍居主導地位。作為大統文書基礎的A類文書,首先要完整地記錄各戶的人口情況,不受田、不納租服役的中、老、小、黃家庭成員,甚至死亡、遷出的成員,都要無遺漏地進行登記,這就說明戶籍的主導地位。由於與均田制度相結合,土地開始被列入戶籍,作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於家庭成員之後。土地、奴、牛過去是資簿登記的重要內容,它們被列入戶籍之後,資簿可能就被取消了。大統文書的書寫形式十分嚴格,提綱摯領,條理清晰。A類文書既有每個家庭的戶口、租調、土地的逐項登記,也有各方面的集計;B類文書首先是人口、賦役、均田情況的集計,下面再按子目分類統計,這類格式的文書在編制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氣力,但卻易於查閱、掌握。也許由於蘇綽創造的這種戶籍制度格外強調各種統計數字,所以被稱為「計帳戶籍」。
十六國北朝也實行士族制度,這在戶籍上應該有反映。但因現存的建初①山本達郎:《敦煌發現討帳式的文書殘簡》,載《東洋學報》第37卷。第2、3號。譚兩宜的譯文,收入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4期。十二年戶籍和大統十三年計帳戶籍都屬殘卷,上面登記的民戶都不是士族,所以關於這方面的記注就無法見到了。
第七節特殊民戶多種
三國兩晉南北朝實行世兵制度,兵戶子弟要世襲當兵,身分低於一般民戶。所以他們不編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國兩晉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戶為民戶的記載,就說明那時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國時期,各國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後趙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韋、杜、牛、辛等十七個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貫」①。「兵貫」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樣,有時稱兵戶為「營戶」②。為什麼叫營戶?就南朝史來看,這和士兵「妻子營居」③、家屬「便付營押領」④,亦即其戶籍隸屬於營署有關。前燕的營戶大體應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變成營戶或兵戶,被編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衛兵、北鎮兵中雖有很多鮮卑人,他們的身分比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⑤。《隋書·食貨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縣籍」即一般民籍,因當時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縣籍」。直到隋開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詔:「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⑥。至此兵籍才併入民籍。需要說明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農參軍,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襲兵戶,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隸屬於民籍。
三國兩晉南北朝佛教盛行,僧眾猥多。在北朝屬於佛教寺院的還有僧祇戶和佛圖戶,北魏和平初年(460)沙門統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①管理僧眾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僧曹之長初名道人統,後更名沙門統,又有都維那。州有州統、州維那,郡有郡統、郡維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當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說:「都下佛寺五百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②《歷代三寶記》稱北周武帝滅佛,「三方釋子,減三百萬,皆復軍民,還歸編戶」。可證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屬一般民籍,而另有戶統。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無論官府和私家都擁有大量奴隸。官府奴隸相當於刑徒,長年服苦役,到六十歲以後才有可能免為平民,他們的戶籍當然要自成系統。私家奴隸屬於其主人的資產,要記入資簿,這在上面已談到。《晉書》卷九四《翟湯傳》稱:「建元初,安西將軍庾翼北征石季龍,大發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湯所調。湯悉推僕使委之鄉吏,吏奉旨一無所受。湯①《晉書·石季龍載記》上。
②「前燕營戶」一詞見《普書》卷一一一《慕容載記》,「南朝營戶」一詞見《宋書》卷七七《沈慶之傳》。③《宋書·何承天傳》。
④《宋書·武帝紀》下。
⑤《魏晉南朝的世兵制,參見何茲全《魏晉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參見何茲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兩文均載《讀史集》。
⑥《隋書·高祖紀》下。
①《魏書·釋老志》。
②《南史·郭祖深傳》。
依所調限,放免其仆,使令編戶為百姓。」這說明奴隸雖記入資簿,但還不算正式編戶,放免後才有「編戶為百姓」的資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後,奴婢也要受田、納租調,他們的姓名才脫離資簿,附註在主人的戶籍上——這也叫注家籍。上面說過,三國兩晉南北朝官員的合法蔭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與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書》卷六《武帝紀》下載建德六年(577)的詔書可說明這個問題:「自永熙三年七月已來,去年十月已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內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並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在三國兩晉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分相同的兩種人,後逐漸混淆而難以分清,此處所說的「部曲」也應包括著佃客。「共居」即共籍;奴與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從詔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後身分仍為奴(大統年間的計帳戶籍即如此),經放免後才能上升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歷史上「雜戶」一詞,主要指隸戶、伎作戶、綾羅戶、屯田戶、牧子戶等,他們在身分上都是高於奴隸、低於自由人的國家農奴。
隸戶來自俘虜和罪犯,他們有一部分被皇帝賜給達官貴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國家的隸戶和奴隸歸都官尚書統一掌握,自立戶籍。《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卷以鉛為軸。」這裡的「工樂雜戶」,應是指隸戶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樂戶者。古代的奴隸皆「著之丹書」,北朝與奴隸近似的官府的隸戶,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隸,他們的戶籍用赤紙即本此意。
伎作戶指各類專門從事手工業生產的民戶,北朝政府對他們控制很嚴。
北魏太武帝曾嚴禁官員、地主私養百工伎巧,下令:「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①。北齊官員畢義雲」坐私藏工匠,家有十餘機織錦,並造金銀器物」,遭到禁錮②。這說明伎作戶不屬地方,亦為受官府直接統領的特殊戶口集團。
關於北魏的綾羅戶,在《魏書·食貨志》及卷九四《仇洛齊傳》有大致相同的記載。《仇洛齊傳》稱:「魏初禁網疏闊,民戶隱匿漏脫者多。東州既平,綾羅戶民樂葵因是請采漏戶,供為綸綿。自後逃戶占為細繭羅縠者非一。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屬守宰,發賦輕易,民多私附,戶口錯亂,不可檢括。洛奏議罷之,一屬郡縣。」可見綾羅戶也是一個不屬郡縣守宰,而由雜營戶帥統領的特殊戶口集團。
北魏曾仿照魏晉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議「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余財市牛科給,令其肆力」③,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晉的屯田戶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統領的,北魏也應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陽等地設置有許多國營牧場,在這些牧場為國家放牧的稱牧子戶,他們的戶籍應隸屬於管理牧場的官暑。北齊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1)下詔說:「詔免諸伎作、屯、牧、雜色役隸之徒為白戶」④。這道詔書可能執行不徹底,所以在天統三年(56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分又下詔說:「諸寺署所綰雜保(役?)戶姓高者,天保之初①《魏書·世祖紀》下。
②《北齊書·畢義雲傳》。
③《魏書·李彪傳》。
④《北齊書·文宣紀》。
雖有優敕,權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雜戶,任屬郡縣,一準平人」①。可見伎作、屯田、牧子等雜戶皆隸於寺署,放免後才可為郡縣編戶。②三國兩晉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擴大時期,各個階級、階層都在發生激烈的變動。其中,情況最複雜的莫過於封建依附這個階層了。它包含多種職業、多種名稱的人,這些人的處境雖大致一樣,但並不完全相同。如兩晉南朝的百工戶和吏戶,其身分相當於北朝的雜戶,但他們是編於黃籍(在黃籍上註明他們的門第、身分)呢,還是另有特殊戶籍?現在還不太清楚。①《北齊書·後主紀》。
②以上所述隸戶、伎作戶、屯田戶、牧子戶,參見唐長孺《拓跋國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載《魏晉南北朝史論叢》。
第八節爭奪勞動力的鬥爭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除有復除權的官貴、士族以外,還有很多人不向國家服役納稅。這些人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一、籍注不實之人。這一類人多通過在戶籍上謊報年齡、詐注疾病、妄報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規避賦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險,但冒充士族必須得賄賂官員,對籍注進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財產。所以,他們之中有一些是屬於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較富裕的農民和手工業者。其他籍注不實之人則多為不堪賦役剝削的自耕農。
二、脫離戶籍之人。這一類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依附於大族、受大族剝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勞動者,他們實際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於未注家籍,所以在身分上還有較多的自由。另一種是雖脫離戶籍、但仍保留獨立身分的人,其中絕大部分是由破產的自耕農變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陳書·褚玠傳》稱:山陰「縣民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這些隱沒的「全丁大戶」,大部分應是地主。在戰亂和政治昏暗時期,這類脫離戶籍之人數量十分龐大。如三國時袁紹統治下的青州,「邑有萬戶者,著籍不盈數百」①;梁元帝時「人戶著籍,不盈三萬」②;北齊高洋時,「戶口租調,十亡六七」③。可見當時大多數人都成了無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隸和僧尼。這類人的戶籍與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隸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侶地主的控制。他們一般不向國家服役納稅,只向地主服役納稅。這一類人也大多是由破產的自耕農轉化而來。
以上三種類型不向國家服役納稅之人,除一小部分屬於剝削階級以外,大部分是自耕農或來源於破產的自耕農。自耕農為什麼經常破產呢?這基於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他們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謂:「家有五畝之雞,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錢布被,甑中有數升麥飯」④,可說是自耕農的生活寫照。自耕農的經濟是如此脆弱,所以無論是賦役的加重、戰亂、天災乃至婚喪嫁娶等任何一種因素,都可能迫使他們趨於破產。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經濟勢力的不斷擴張,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隸等勞動者為他們種地和服役,這些勞動者只能從自耕農階層中攫奪,所以他們無時無刻地都在迫使自耕農走向破產。如果說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隸是大土地所有者已爭取到手的勞動力的話,那末,破產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狀」的自耕農,就是他們的勞動後備軍,這些人時刻都在面臨著淪為佃客、奴隸的厄運。封建國家為了保證兵源稅源,加強中央集權的力量,一直都在想著把上述三種類型的人重新納入國家正常的戶籍制度之內,使他們重新向國家服役納稅。封建國家的這種努力,實質上就是與大土地所有者展開爭奪勞動人手的鬥爭。
封建政權與大土地所有者爭奪勞動人手,重點在上述第一、第二兩種類①《三國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
②《南史·梁元帝紀》。
③《隋書·食貨志》。
④《南史·鄧元起傳附羅研傳》。
型的人。對這些人封建政權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是檢籍、土斷和括戶。
提起檢籍,我們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齊初的戶籍大檢查。這次著名檢籍的起因,是由於當時的戶籍發生了極度的混亂。《南齊書·虞玩之傳》稱:「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條取人,孝建元年(454)書籍,眾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傳》引沈約的話說:「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此科,人奸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所謂「八條取人」、「七條徵發」,現在已無從知其詳細內容。唐長孺在《南朝寒人的興起》一文中,徵引《宋書·索虜傳》載何尚之關於「發南兗州三五民丁」的議論,對此作了精要的闡釋①。據唐長孺的意見,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徵發時,制定了哪些人該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標準,何尚之所謂不在徵發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職從事,及仕北徐、兗為皇弟皇子從事,庶姓主簿,諸皇弟皇子府參軍、督護、國三令以上、相府舍者」,這些人以上即為有免役權的士族。由於士族的標準明確,所以在孝建元年編造戶籍時,許多企圖避役的人就增損籍狀,把自己變成合乎免役條例的士族。這樣就造成了戶籍的大混亂。由於當時戶籍混亂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齊初檢籍的重點,是對準那些「改注籍狀,詐入士流,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這並不是唯一的內容,當時檢籍還包括糾舉那些「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雲吏役,身強而稱六疾」以及「盜易年月」等投機取巧者。對那些「抱子並居,竟不編戶」①、「小塘藏丁匿口」②等脫離戶籍之人,在這次檢籍中也要把他們重新編入戶籍。當時凡被認為有偽冒或脫離版籍的民戶,都被稱為「卻籍」,卻籍者要充遠戍。蕭齊統治者對這次檢籍決心很大,但由於檢籍官員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壞的後果。梁沈約說:齊初「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奸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官榮爵,隨意高下,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士伍。..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所卻既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③。這樣,至永明三年(485)就激起了以唐寓之為首的農民起義。為了緩和人民的反抗情緒,也因為這樣的檢籍再也無法推行,所以到永明八年(490)齊武帝下詔:「既往之愆,不足追究。自宋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④。宣布這次檢籍完全作廢。齊初大檢籍以後,小規模的檢籍仍不時發生。如在齊東昏侯時,「先是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又東境役苦,百姓多詐注疾病,遣外醫巫。在所檢占諸屬名,並取病身。凡屬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並是役蔭之家。凡注病者,或已積年,皆攝充將役。又追責病者租布,隨其年歲多少。銜命之人,皆給貨賂,隨意縱舍」①。這樣的檢籍,當然也不會有多大成效。
除上述檢籍外,統治者在編造新戶籍時,也要依據舊籍進行戶口檢查,①《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第110—111頁。
①②《南齊書·豫章文獻王傳》。
③《通典》卷三《食貨·鄉黨》。
④《南齊書·虞玩之傳》。
①《南史·廢帝東昏侯紀》。
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檢籍。由於戶口狀況是不斷變動的,所以封建政府竅隔一段時間要編造一次新戶籍,這屬於正常情況造籍;另外,在統治者進行政治、經濟改革時,為了適應新制度的要求,封建政府也往往要編制新籍,這屬於特殊情況的造籍。後一種情況因與改革相配合,所以在爭奪勞動人手方面,往往會取得巨大成績。這種造籍,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西晉太康元年推行占田制時,太康三年國家控制的戶口較太康元年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就是這一次造籍所取得的結果。這一點我們在上面已說過。
第二次是在北魏推行均田制三長制時,北魏中央曾派遣使臣到各地編定戶籍,如派堯暄為「東道十三州使,更比戶籍」②,派閭莊「為定戶籍大使」③等。由於在均田制下農民能夠受田,而且剝削較輕,所以大量隱漏人戶就紛紛向國家呈報戶口。北魏的戶口猛增到五百多萬戶,當是這次與推行均田相聯繫的造籍的結果。
第三次是在北齊、北周時期。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均田制度在不斷地發生變化。《隋書·食貨志》記載的北齊河清三年(56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61)後的均田令①,標誌著均日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隨著均田制度的演變,戶籍格式逐漸定型為像西魏大統十三年那樣的計帳戶籍制度,這當然也要編造新籍。由於計帳戶籍對人口的控制較嚴,所以北齊、北周雖為戎馬倥傯的亂世,但兩國人口的總數並不減於北魏盛世的人口總數,仍然達到三千多萬口。
東晉南朝連續推行的九次土斷措施②,主要是把北來僑民斷入黃籍,使他們也像土著居民那樣向國家服役納稅。但把僑民斷入黃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爭奪人口的性質。這不僅因為有些僑民原來就在國家白籍上登記,受僑州郡統轄,而且在僑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斷的同時,也進行戶口檢查,許多隱戶、流民也被編入戶籍。如東晉哀帝興寧二年(364)桓溫主持的庚戌土斷,規定「不得藏戶」,司馬「玄匿五戶,桓溫表玄犯禁,收附廷尉」③。蕭齊初年呂安國曾「土斷郢、司二境上雜民」④;所謂「雜民」,當包括各種無籍之人。陳文帝天嘉元年(560)的詔令說:「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⑤。這些被土斷的隱戶、流民等無籍者,就含有和大族爭奪勞動人手的意思了。如果說檢籍、土斷只把搜檢隱漏之人作為附帶任務的話,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戶就主要是為解決這些人的問題了。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括戶的記載不絕於史,而東晉一代尤為突出。
顏含為吳郡太守,王導問他:「卿今蒞名郡,政將何先?」顏答:「王師歲動,編戶虛耗,南北權豪,競招游食,國弊家豐,執事之憂。且當征之勢門,②《魏書·堯暄傳》。
③《北史·閭毗傳》。
①《隋志》載北周的均田令很簡略,年代也不明確,從與它相聯繫的徭役制度來看,它的頒布當在保定元年以後。
②參見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上冊,346—356頁。
③《晉書·彭城穆王權傳附曾孫紘傳》。
④《南齊書·柳世隆傳》。
⑤《陳書·世祖紀》。
使反田桑,數年之間,欲令戶給人足,如其禮樂,俟之明宰」①。可見與大族爭奪勞動人手,在當時被提到了頭等重要的地位。當時括戶的幹將有山遐,他為餘姚令時,「豪族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遐繩以峻法,到縣八旬,出口萬餘」②。庾冰輔政時,「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餘人」③。簡文帝時王彪之為會稽內史,「居郡八年,豪右斂跡,亡戶歸者三萬餘口」④。淝水之戰前夕,東晉為「外御強氐,搜簡民實,三吳頗加澄檢,正其里伍」⑤。東晉末劉裕當政時,因「權門併兼,強弱相凌,百姓流離,不得保其產業」,劉裕嚴申禁制,處死了「藏匿亡命千餘人」的餘姚大地主虞亮⑥。對結聚于山澤的流民群,東晉的官員或用武力、或以招撫,重新把他們控制到國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縣的青浦,「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討之,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⑦;後者加太末縣的深山中,「有亡命數百家,恃險為阻,前後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後,「招其魁帥,厚加撫接,諭以禍福,旬月之間,襁負而至」①。類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幾次著名的括戶,規模要壯觀得多。如前燕慕容時,「百姓多有隱附」,僕射悅綰主持括戶,一舉「出戶二十餘萬」②,朝野為之震驚。南燕慕容德時,「百姓因秦晉之弊,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車騎將軍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以(尚書韓)■為使持節、散騎常侍、行台尚書,巡郡縣隱實,得蔭戶五萬八千」③。北魏獻文帝時,冀、定等「五州民戶殷多,編籍不實」,獻文令韓均往檢括,「出十餘萬戶」④。東魏武定二年(544),高歡以太保孫騰、大司徒高隆之為括戶大使,分行諸州,「凡獲逃戶六十餘萬」⑤。北方的朝廷集權力量都比較強,所以才能主持這樣大規模的括戶。
封建國家對上述第三種類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隸和僧尼,主要是採取控制發展的政策。
對於佃客,從曹魏規定的「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⑥,到西晉規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戶,再到東晉規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戶,再到北魏賜給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⑦,這些規定既是保護官貴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們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這類生產者的用意。因為①《晉書·顏含傳》。
②《晉書·山濤傳附山遐傳》。
③《晉書·庾亮傳附弟冰傳》。
④《晉書·王廙傳附侄彪之傳》。
⑤《世說新語》上卷下《政事》注引《續晉陽秋》。
⑥《宋書·武帝紀》中。
⑦《晉書·毛寶傳附孫璩傳》。
①《晉書·江逌傳》。
②《晉書·慕容載記》。
③《晉書·慕容德載記》。
④《魏書·韓茂傳附子均傳》。
⑤《魏書·孝靜帝紀》。
⑥《晉書·王恂傳》。
⑦《魏書·官氏志》。
這些規定等於宣布,官貴們超過規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這是一層限制;這些規定也等於宣布,除品官有權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權占有臣吏,其他人則無此特權,這是又一層限制。再說當時所謂皇帝給客、賜臣吏,也不一定實際授給,往往是在官貴已占有的大量依附農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記、注家籍,而超過規定數額的則不予承認。《南齊書·州郡志》上南兗州條稱:「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元帝太興四年(321),詔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這些「多庇大姓以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無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條名上有司」,然後再由政府按當時的給客制度賞賜給他們。很明顯,東晉推行這樣的給客制度,一個重要目的是想從大族勢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為防止奴隸數量的膨脹,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執行「良奴之制」,嚴格禁止把良人變成奴隸。北魏的法律規定:「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死」;「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①。這一類法令當繼承於魏晉。在南朝也嚴禁賣良人為奴。其次,不斷地下令釋放奴婢,或免為兵、客、部曲,或免為良人。特別是在大的軍事衝突以後,戰勝的一方往往把眾多的戰俘變成奴隸,結果導致公私占有奴隸的數量急劇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戰勝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規模地釋放奴婢。如東晉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獲俘虜付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賜百日廩。其沒為軍賞者,悉贖出之。以襄陽、淮南饒沃地,各立一縣以居之」②。淮南所獲俘虜即淝水之戰中俘獲的前秦軍民。類似資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①。朝廷採取這種措施當然有許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點即在於把私家控制的人口變成國家控制的人口。
為了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帝王對佛教大多採取既保護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數帝王推行滅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侶,齊武帝甚至規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嚴斷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聽朝賢選序」②。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侶的數額,文成帝規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遙遠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時,「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准」③。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們推行了斷然的滅佛措施。
拓跋燾下令:「沙門無少長悉坑之」④。字文邕滅佛的手段比較緩和,但決心極大,一時間,北周、北齊境內的三百萬僧尼皆改為編戶。但在字文邕死後,佛教又逐漸恢復。
封建政權執行的上述爭奪勞動人手的措施,有時成績顯著,有時則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點是決定於那時的政治狀況。如果封建政治比①《魏書·刑法志》。
②《晉書·孝武帝紀》。
①參見《南齊書·鬱林王紀》永明十一年八月條,《梁書·簡文帝紀》太清三年五月條《周書·武帝紀》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紀》下建德六年二月條。十一月條、宣政元年三月條,等等。②《南齊書·武帝紀》。
③④《魏書·釋老志》。
較清明,橫徵暴斂較少,這則就會出現「豪強征斂,倍於公賦」⑤,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是願意做國家的編戶的,國家與豪強爭奪勞動人手,當然會取得勝利。反過來,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徵調,這時就會出現宮府征斂甚於豪強,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就寧願做豪強的依附農民,國家即使用強力能把勞動人手爭奪過來,但也只是暫時的,不久仍會逃散,國家的爭奪勞動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勝利的。在封建社會裡,總是治世少而亂世多,所以國家與大土地所有者爭奪勞動人手的鬥爭,總是後者占上風。
⑤《魏書·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