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五卷) · 第五章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

第一節門閥世族的形成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階級結構有了變化,門閥世族取代了秦漢時期世家地主的地位。門閥世族是世家地主的繼承,也是世家地主的發展,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地主階級內部屬於占統治的等級。在地主階級內部,還有其他的等級,習慣上往往是混稱作「庶族」。其實,「庶族」也包含不同的等級。 世家地主主要指有封國封邑的王侯。門閥世族有世襲的社會身份和經濟、政治上的特權,這是與世家地主相同的。門閥世族與後者不同的地方:首先,他們有世代傳襲的私有土地,而不是國家的封國、封邑。其次,他們掌握的勞動人手大量是蔭附於他們的農民,不向國家納稅服役,不是國家戶籍上的民戶。再次,他們的剝削所得,不是與國稅統一起來的地租,而是與國稅分離的地租,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他們在宦途上取得了支配的地位。在近人撰述中,對門閥世族使用多種不同的名稱,有世家大族、高門大姓、士族、豪族、豪強、權勢等稱呼。「高門大姓」、「勢族」、「權勢」,都是一般性的名稱,並無特定的意義。「豪族」、「豪強」,在字面上的含義,與「世族」有別;在具體的使用習慣上,基本上是指地方上有權勢而與世族有別的人家,但有時也與「世族」一詞混用。相對地說,「門閥世族」這個詞,更能表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一地主等級的特點,既能表示其與秦漢時期世家地主的連續性,又能表示前後的差異性。世族和士族是同義語或基本上是同義語,但門閥世族一詞用以概括北朝的這一階層的地主,則比「士族」更為合適。 門閥世族的形成三國兩晉南北朝的門閥世族,是在地主階級中享有高貴身分的等級。所謂「士庶之際,實自天隔」,最足以反映這時期門閥地主和一般地主在身分上的劃分。「士」是指門閥世族「庶」是非門閥地主。 門閥世族的形成,可以上溯到東漢時期。章帝時有一詔書稱:「前世舉人貢士,或起剛畝,不系閥閱。」(《後漢書·章帝紀》)李賢的注稱:「言前代舉人,務取賢才,不拘門地」。這說明東漢章帝時閥閱之家在選舉上已占有一定的特權地位,這是與漢初以來的世家地主不同的。 東漢後期,出現了一些高門世家。他們之中有的是靠世代居高官,有的是世代儒門,又有具備兩種資格的,既是高官,又是名儒。弘農楊家和汝南袁家,四世居三公位,而袁氏門生故吏,遍於天下,這是近代史家所常舉的事例。但這種事例,在東漢後期畢竟還不多見。 三國兩晉時期,世家大族和地方豪族的勢力大為膨脹。曹操採取一些措施打擊豪門大族的發展,但仍不能不依靠世家大族中的名士來作他的助手。曹操最得力的輔佐是荀彧,荀彧就是穎川的世家名門。荀彧向曹操引進的人,有荀攸、鍾繇、陳群、司馬懿、郗慮、杜襲、辛毗等十多人,多半是世家大族的名士。①曹操又用「唯才是舉」的辦法,任用一批有才能而不為鄉里清議所取的人,但他仍不能不用那些來自世家名門的才能之士。 曹丕採納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制定九品官人之法。由各郡現任朝官的高門大姓品第本地人物。這就使高門大姓特別是現任朝官更易於壟斷官位。西晉時就出現「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晉書·劉毅傳》)和「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即當途之昆弟」的局面。門閥世族逐漸形成。 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中正制度,保證了門閥世族的政治特權,有助於門閥世族的形成。但這實際上也是勢不得已,當時門閥世族已在逐步形成,九品中正、九品官人之法則是使其在事實上的特權合法化、制度化。 東晉南朝前期,是門閥世族鼎盛的時期。北魏孝文帝採取漢化政策,也引進了南朝的門閥世族制度,在北方豪門大族的基礎上,建立了北魏的門閥世族制。 門閥世族的特權身分東晉南北朝的門閥世族,憑藉門資通過九品官人之法,占據了朝廷中的高級官位。《南齊書·褚淵、王儉傳》論:「貴仕素資,皆由門慶;平流進取,坐至公卿。」門閥世族的子弟一出仕就作秘書郎、著作郎。《初學記》卷十二,《秘書郎》條載,「此職與著作郎,自置以來,多起家之選。在中朝或以才授,而江左多仕貴游,而梁世尤甚。當時諺曰:上車不落為著作,體中如何則秘書。」 魏晉南北朝時期,門閥世族和庶族在法律上還沒有不平等的條文規定,但事實上已是不平等的。南朝宋文帝元嘉年間,宰臣王弘和大臣討論士庶在法律上的地位時,對在座的八座丞郎說:「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然每有詰謫,輒有請訴。若垂恩宥,則法度不可行;依事糾責,則物以為苦怨。宜更為其制,使得憂苦之衷也。」(《宋書·王弘傳》)王弘在總結討論時又說:「尋律令既不分別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滴者無處無之。多為時恩所有,故不盡親謫耳。」王弘的話,說明當時法律上是不分士庶的,但事實上世族的特權是存在的。在這次討論中,就反映出在一些大臣的心目中世族同庶族在法律上是不能平等的;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執行法律時,也是不平等的。左丞江奧說,「士人犯盜贓不及棄世者,刑競,自在贓汗淫盜之目,清議終身,經赦不原,當之者足以塞愆,聞之者足以鑒誡。若復雷同群小,謫以兵役,愚謂為苦。符伍雖比屋鄰居,至於士庶之際,實自天隔。舍藏之罪,無以相關。奴客與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如其無奴,則不應坐。」尚書王淮之說:「昔為山陰令,士人在伍,謂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糾之。此非士庶殊制,寔使即刑當罪耳。..於時行此,非唯一處。」(《宋書·王弘傳》)。在法律上,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但事實上,士庶雖然同伍,士人在伍卻謂之押符,同伍庶人有罪,士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卻要連坐。這不是山陰一處如此,其他地方也多如此。 南齊竟陵王蕭子良說:「若罰典惟加賤下,辟書必蠲世族,懼非先王立理之本。」(《南齊書·竟陵王於良傳》)。他反對罰典惟加賤下辟書必蠲①參唐長孺《東漢末年的大姓名士》,見《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 世族,他認為這不是先王立理之本。他的反對說明,這些情況事實上是存在的。 士庶之際的界限,像隔著一層天,是非常森嚴的。兩者之間的婚配是不允許的。南齊時,世族王源嫁女於富陽滿氏。滿氏雖自托高平舊族、曹魏大官滿寵之後,然不為世族所承認。沈約就為此上奏,彈劾王源稱:「王滿連姻,寔駭物聽,宜寘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己污之族,永愧於昔辰。..請以見事,免源所居官,禁錮終身。」(沈休文(約)《奏彈王源》,見《文選》卷四○)。 門閥世族的婚姻,完全依據門第的高低。王謝等世族高門的婚姻,多在他們這幾家高門間婚配。(參看王伊同《五朝門第》下編第七章三節,「婚姻」) 士庶兩個等級不但不通婚,而且不相交接。《宋書·張劭傳附子敷傳》載:「中書舍人秋當、周赳,並管要務,以敷同省名家,欲詣之。赳曰:「彼恐不相容接,不如勿往。當曰:吾等並已員外郎矣,何優不得共坐。敷宅設二坐,去壁三、四尺。二客就席,敷呼左右曰:移吾遠客。赳等失色而去。」《宋書·蔡廓傳附子興宗傳》載:「中書舍人王弘為太祖所愛遇,上謂曰:卿欲作士人,得就王球坐,乃當判耳。殷、劉並雜,無所知也。若往詣球,可稱旨就席。球舉扇曰:若不得爾。弘還,依事啟聞。帝曰:我便無如此何。」《南史·王球傳》:「時中書舍人徐爰有寵於上,嘗令球及殷景仁與之相知。球辭曰:士庶之別,國之章也。臣不敢奉詔。上改容謝焉。」王弘是劉宋開國元勛,未曾任中書舍人,他與王球是同宗弟兄。從《南史·王球傳》看,王弘可能是徐爰之誤。 從這幾個故事看,門閥世族同庶族不相交接是很清楚的。 門閥世族、豪門大姓的人口蔭附和土地兼併儘管三國兩晉南北朝的世族有這樣那樣的特殊地位和身分,他們的經濟基礎還是很重要的,這就是他們的人口蔭附和土地兼併。在這一點上,豪門大姓也有共同之處,但他們不具有世族的那些特權,他們同世族的身分就不同了。 門閥世族占有大量人口,也占有廣大土地。西晉的王戎,「性好興利,廣收入八方田園水碓,周遍天下」(《晉書·王戎傳》)。謝家,「謝混,仍世宰相,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僕千人」(《宋書·謝弘徽傳》)。宋時的沈慶之,「有園舍在婁湖。沈慶之一夜攜子孫徒居之。以宅還官,悉移親戚中表於婁湖,列門同閈焉。廣開田園之業,每指地示人曰:錢盡在此中。身享大國,家素富厚,產業累萬金,奴僮千人」(《宋書·沈慶之傳》)。常為史家所舉的孔靈符,「產業甚廣。又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宋書·孔靈符傳》)。 田園之外,他們也與東晉的大土地所有者一樣,封占山澤。如《宋書·羊玄保傳》載:「山湖之禁,雖有舊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為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至漁采之地,亦又如茲。」《宋書·蔡興宗傳》:「會稽多諸豪右,不遵王憲。..封略山湖,妨民害治。」這些世族和豪門族的大土地所有,常是幾代不衰的。東晉時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的謝混家,劉宋時仍然「田疇墾闢,有加於舊」。到謝混之妻晉陵公主死時,仍是「資財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傅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宋書·謝弘徽傳》)。北朝高門大姓也都占有大量土地。如趙郡李顯甫「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里居之,顯甫為其宗主」(《北史·李靈甫傳》)。一般說來,北方未墾殖的荒地比較多,勞動人手比土地更重要。有了人,土地容易解決。所以爭奪人口,在北方比在南方更突出。 當然,這是就南北雙方的情況對比而言的,專就北方說,也不是沒有土地爭奪。北魏孝文帝均田制度實行以前,土地兼併的情況已出現了。《魏書·李安世傳》就說在均田制實行前「民困飢流散,豪右多有占奪」。李安世的上疏說的更詳細。他說:「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豈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令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北齊時,土地兼併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關東風俗傳》載:「其時強弱相凌,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亘陌,貧無立錐之地」。「富饒之處,悉是豪家」,「編戶之民,不得一壟」(《通典》卷二引)。 官府的戶口爭奪門閥世族和豪門的依附民是不交納租稅不服徭役的,其結果是多一戶依附民,國家就少一戶編戶民。當然其時還有既不歸國家編戶,也不在世族或豪門家籍的流民,有時流民數量還很多,但這並不妨礙世家、豪門與官府間對勞動人手的爭奪。從官府的立場上說,把依附民奪回來變為編戶,這是對世族和豪門的尖銳鬥爭。 東晉南渡,流民過江者「多庇大姓以為客」。由於「編戶虛耗」的問題異常突出,當時南方地方官的治績之一就是查出豪族大姓私藏人口。如《晉書·顏含傳》載:「(含)除吳郡太守。王導問含曰:卿今蒞名郡,政將何先?答曰:王師歲動,編戶虛耗,南北權豪,競招游食,國弊家豐,執事之憂。且當征之勢門,使反田桑,數年之中,欲令戶給人足。」又如山遐為餘姚令,當時豪族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山遐繩之以法,到縣八旬,出口萬餘。王彪之為會稽內史,在郡八年,豪右斂跡,亡口歸者三萬餘口。這些地方官吏都代表了朝廷的利益,與世族和豪門爭奪人口。東晉南朝,實行過幾次土斷,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是桓溫主政下的晉哀帝興寧二年三月的庚戌土斷。所謂土斷,就是把世族和豪門蔭庇和挾藏下的依附民戶奪回來編入郡縣戶籍。土斷的實質,就是國家向世族和豪門爭奪戶口。 南朝對戶口蔭附打擊得最嚴厲的是劉裕。《宋書·武帝紀中》:「晉自中興以來,治綱大弛,權門併兼,強弱相凌,百姓流離,不得保其產業。桓玄頗欲釐改,競不能行。公既作輔,大示軌則,豪強肅然,遠近知禁。至是,會稽餘姚虞亮復藏匿亡命千餘人。公誅亮,免會稽年史司馬休之。」晉、宋之際是南朝門閥世族勢力升降的一個轉折時期。東晉時期,門閥世族政治上有實權,而且還掌握兵權。王、謝、庾、桓四大家族都掌握政權和兵權。王敦以後,王氏已無人掌兵。庾氏在庾翼以後,後繼無人。桓氏在荊楚勢力最大,桓玄被劉裕消滅後,在荊州還掙扎過一段時間。謝氏頑強地抓住兵權不放,最後也被劉宋打垮。劉宋及以後,南朝的門閥世族在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都還有地位,但已沒有兵權,而且政治上雖有地位,也少實權了。 永嘉亂後,北方陷於混亂,大小塢堡主都擁兵自守。他們對於少數民族的統治,或依附或對抗,只要他們對少數民族統治者承認其領導,少數民族統治者對他們的存在是承認的。因而世族和豪門蔭附人口的情況是一直存在而且發展著的。與此同時,官方對世族和豪門的戶口爭奪,一直是在發展著的。石勒時期,中原地區到處是塢堡組織。石勒在幽冀地區稍能立足之後,就「以幽冀漸平,始下州郡,閱實人戶」(《晉書·石勒載記上》)。前燕慕容時,也有一次對蔭附戶口進行的爭奪。《晉書·慕容載記》:「僕射悅綰言於曰:太宰(指慕容評)政尚寬和,百姓多有隱附。..今諸軍營戶三分共貫,風教陵弊,威綱不舉。宜悉罷軍封,以實天府之饒;肅明法令,以清四海。納之。綰既定製,朝野震,出戶二十餘萬。」這次鬥爭是激烈的。慕容評對悅綰懷恨在心,不久就把他暗殺掉。南燕慕容德時,尚韋韓上疏說:「百姓因秦晉之弊,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今宜隱實黎萌,正其編貫,庶上可增皇朝理物之明,下益軍國兵資之用。」慕容德採納了韓的建議,檢查出來蔭附戶五萬八千。當時南燕只有青齊之地,五萬八千戶這個數字也不算小了。 北魏三長制的建立,也是由「民多蔭附」引起的。蔭附者皆無官役,卻要受地主的征斂。三長制正是官方爭奪戶口的手段。 北周武帝對蔭附戶口的禁令,很嚴厲。他制定的法律規定:「正長隱五戶及丁以上及地頃以上,皆死。」(《隋書·刑法志》) 北周武帝是南北朝晚期強調君權集中的皇帝。他改府兵的軍士為侍官,旨在加強軍隊和皇帝的關係。他對他弟弟齊王憲的侍讀裴文舉說:「近代以來,又有一弊,暫經隸屬,便即禮若君臣。此乃亂世之權宜,非經國之治術。《詩》云:「『夙夜匪懈,以事一人。』一人者,只據天子爾!雖陪侍齊公,不得即同君臣。」《北周書·齊王憲傳》)周武帝所說的近代以來暫經隸屬便即禮若君臣的一弊,實即魏晉以來發展起來的依附關係和由此而產生的封建依附意識。周武帝解釋《詩經》「夙夜匪懈,以事一人」為「一人者止據天子」,正是封建君主對門閥世族分割權力的鬥爭。這是封建國家統一因素的孕育。從東漢開始形成的封建依附關係及有關的封建特權,經過三百多年的發展,至此開始走上了下坡路。建立在這基礎之上的門閥世族也就隨著走上了下坡路。 第二節寺院經濟的興盛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佛教興盛起來,寺院經濟也跟著興盛起來。由於佛教受到統治者的扶持,寺院經濟擁有很大的特權。名寺大剎實際上也是門閥世族的一種特殊形式,不過他們不是世俗門閥,而是僧侶門閥。 佛教的傳入佛教大約在西漢後期傳入中國。漢武帝通西域,張騫曾在大夏看到蜀布、邛仗,說是來自身毒(印度)。這時,佛教是否也由印度傳入西域,再由西域東傳,史籍無考。漢哀帝時,博士弟子景盧受大月氏王使伊存授浮屠經。此事是可信的。①東漢末年,牟子《理惑論》有漢明帝永平中遣使往西域求法的記載。明帝時楚王英已經信佛,供養僧眾。明帝的詔書中已說到「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說到退還楚王英的縑帛「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撰」(《後漢書·楚王英傳》),對佛教已不陌生。 東漢末年,笮融在徐州一帶修建佛寺。《三國志·吳志·劉繇傳》載:「笮融者,丹陽人也。初聚眾數百,往依徐州牧陶謙。謙使督廣陵丹陽運漕。遂放縱擅殺,坐斷三郡委輸以自入。乃大起浮圖祠,以銅為人,黃金塗身,衣以錦采。垂銅槃九重,下為重樓,閣道可容三千餘人。悉讀佛經,令界內及旁郡人有好佛者聽受道,復以他役,以招致之。由此遠近前後至者,五千餘人戶。每浴佛,多設酒飯,布席於路,經數十里。民人來觀及就食且萬人,費以巨億計。」這是有關造像、立寺、受道,見於典籍的最早的記載。遠近前後至者五千餘人戶,其中,可能是有出家為僧的。「復以他役」,這是中國僧眾免除役調最早的記錄。楚王英初在彭城,後徒丹陽;笮融興立佛寺招人信道,也在彭城下邳廣陵。徐州一帶是佛教最早傳布的地區。 佛教寺院之盛及其政治原因三國兩晉以後,佛教寺院和寺院經濟發展起來。這時期的統治階級,大多是信奉佛教,推動佛教寺院的建立和發展的。統治階級信奉佛教提倡佛教的主要原因是:佛教和僧眾可以幫助他們麻痹人民,使其馴服地服從統治。《魏書·釋老志》記載:「太宗踐位,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圖像,仍令沙門敷導居俗。」何尚之對宋文帝說:「慧遠雲,釋氏之教,無所不可;適道固是教源,濟俗亦為要務。竊味此言,有契至理。何則?百家之鄉,十家持五戒,則十人淳謹。千室之邑,百人修十善,則百人和睦。傳此風教以周寰區,編戶千億則仁人百萬。能行一善則去一惡,去一惡則息一刑。一刑息於家,萬刑息於國。刑息於國,此明昭所謂坐致太平者是也。」 北方的統治者,以佛是戎神,對佛教有特殊感情。後趙石虎的一個詔書稱:「朕出自邊戍,忝君諸復。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①參看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四章《漢代佛法之流布》第一節《開闢西域與佛教》和第二節《伊存授經》。 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晉書·佛圖澄傳》) 石勒、石虎,對於來中國的西域僧人佛圖澄都很崇敬。石勒稱之為大和尚,石虎下書國中稱:「和尚,國之大寶。..朝會之日,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挾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眾皆起坐,以彰其尊。」(《高僧傳·佛圖澄傳》)於是「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院,相競出家」(《晉書·佛圖澄傳》)。當時「澄受業追隨者常有數百,前後門徒幾且一萬,所歷州郡興立佛寺八百九十三所。弘法之盛,莫與先矣」(《高僧傳·佛圖澄傳》)。 後秦主姚興,崇信佛教,尊敬西域名僧鳩摩羅什;親率群臣聽羅什講道。佛教在關中大盛。《晉書·姚興載記》載:「興既托意於佛道,公卿以下莫不欽附。沙門自遠而至者五千餘人。..州郡化之,事佛者十室而九矣。」統治者的提倡,對佛教的興盛當然是有關係的。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佛教的興盛,卻不能單從統治者的提倡來解釋。這時,人民願意投身佛教寺院去作僧眾或寺院依附民,甚至願作寺院奴隸,主要是因為寺院有免役調租稅的特權。人民受不了國家租稅役調的壓榨,寧願拋妻別子遠離父母到寺院裡去作僧眾、依附民和寺奴。徐陵《諫仁山深法師罷道書》列舉了十條作僧眾的好處,其中弟四、五條是:「假使棘生王路,橋化長溝,巷吏門兒,何因仰喚?寸絹不輸官庫,升米不進公倉。庫部倉司,豈須求及?其利四也。門前擾擾,我且安眠;巷裡云云,余無驚色。家休大小之調,門停強弱之丁。入出隨心,往還自在。其利五也。」(《廣弘明集》卷二四) 寸絹不輸官庫,升米不進公倉,家休大小之調,門停強弱之丁,這就是在棘生王路橋化長溝時,作僧眾的好處,也是人民投靠寺院的主要原因。寺院經濟發展的初期,就是與人民逃避租稅役調分不開的。如上所述,後趙時百姓「相競出家」,而石虎的一個詔書就指出:「今沙門眾甚,或有奸宄避役,多非其人。」(《高僧傳·佛圖澄傳》)北魏末年,僧尼二百多萬都是為避役調逃到寺院裡來的。《魏書·李孝伯傳·附孫李瑒傳》稱:「延昌末,..於時民多絕戶而為沙門。場上言:今南服未靜,眾役仍煩,百姓之情,方多逃役,若復聽之,恐捐棄慈孝,比屋而是沙門。」《魏書·釋老志》也記載:「正光以後,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戶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可見慕道是假,避役是真。 梁武帝時,是南朝佛教寺院最盛的時期。建康城有佛寺五百多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宮饒。僧尼和白徒、養女之多,使天下戶口幾亡其半(參看《南史·郭祖深傳》)。魏末和北齊時期,是北朝佛教寺院最盛的時期。洛陽一地,有佛寺一千多處(《洛陽伽藍記序》)。「寺奪民居,三分且一」(《魏書·釋老志》)。國家大寺四十六所,三公等寺八百四十所,百姓所造寺三萬餘所(《釋氏通鑑》卷五)。僧尼大眾有二百萬人(《魏書·釋老志》)。僧抵戶(寺院依附民)和佛圖戶(寺院奴隸),遍於州郡。北齊有佛寺四萬餘處,僧尼大眾三百多萬(《廣弘明集》卷十)。 寺院大小不等。小寺一般能容僧眾五十人。北魏世宗時,沙門統惠深奏請「其有造寺者,限五十人以上啟聞聽造」(《魏書·釋老志》)。限五十人聽造,可能當時小寺僧眾有不滿五十人的。大寺院有數百數千僧眾和依附民戶的,不在少數。最大的佛寺,可容僧眾萬人。例如東晉桓沖在荊州所造的佛寺:「太元二十年;荊州牧桓沖命曇翼法師渡江造兩二寺,自晉、宋、齊、梁、陳氏常及萬僧。」(《佛祖統記》卷三七) 王公貴族和豪富人家,修建佛寺,競尚高大華麗。以北魏的造寺為例,《洛陽伽藍記序》稱:「皇魏受圖,光宅嵩洛,篤信彌繁,法教愈盛。王侯貴臣,棄象馬如脫展;庶士豪家,舍資財若遺蹟。於是招提櫛比,寶塔駢羅。爭寫天上之姿,競摹山中之影;金剎與靈台比高,講殿共阿房等壯。豈直木衣綈繡,土被朱紫而已哉!」魏孝文帝延興二年詔書指出:「內外之人,興建福業,造立圖寺,高敞顯博,亦足以輝隆至教矣。然無知之徒,各相高尚,貧富相竟,費竭財產,務存高廣。」(《魏書·釋老志》)。北魏末年靈太后胡氏所興建的永寧寺,中有九級浮圖一所,架木為之,高九十丈,上有金剎復高十丈,合去地一千尺,去京師百里已遙見之。..剎上有金寶瓶,容二十五石。寶瓶下有承露金盤一十一重,周匝皆垂金鐸。復有鐵四道,引剎向浮圖四角,上亦有金鐸。鐸大小如一石瓮子。角角皆懸金鐸,合上下有一百二十鐸。浮圖有四面,面有三戶六窗,戶皆朱漆。..殫土木之功,窮造形之巧。..浮圖北有佛殿一所,形如太極殿。僧房樓觀,一千餘間。..時有西域沙門菩提達摩者,波斯國胡人也。..自云:年一百五十歲,歷涉諸國,靡不周遍,而此寺精麗,閻浮所無也。(《洛陽伽藍記·永寧寺》)。北朝的統治階級,還曾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今山西省大同的雲崗、洛陽伊闕的龍門山等地,開鑿石窟,造了大量佛像。 寺院經濟的發展和階級壓迫寺院都占有大量的土地。無論國家興造寺院,王公貴族興造寺院,一般都隨之施捨一些土地以供養僧眾。魏孝文帝「興造大中興寺,置中興寺莊,稻田百頃並以給之」(《釋氏通鑑》卷五)。梁武帝於鐘山造大愛敬寺,以寺側良田八十頃施寺(《梁書·皇后傳·太宗簡皇后王氏傳》)。隋文帝曾詔於諸州名山之下各置僧寺一所,並賜莊田(《釋氏通鑑》卷六)。立寺賜田,這大約是當時的通例。 土地之外,寺院還有其他財產。梁武帝於阿育王寺設無礙大會,所設金銀供具等物並留寺供養,並施錢一千萬為寺基業(《梁書·諸夷傳·扶南國傳》)。善男信女都向寺院施捨土地,施捨錢財。有錢的人是「糜費巨億而不吝」的(《晉書·何充傳》)。寺院也使用各種手段,向人民敲詐奪取土地財產。北魏任城王澄上疏,就說「天下州鎮僧寺,侵奪細民,廣占田宅」(《魏書·釋老志》)。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寺院是社會福利機關,兼作社會救濟事業。北魏設有僧抵粟,它原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歉收年月貸給貧民。《魏書·釋老志》稱:「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抵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饑民。..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北齊武平六年,大水為災,人民饑饉。北齊後主特詔寺院救濟流亡(《北齊書·後主紀》)。富足的僧人,也出私財救濟貧民。如南朝宋時僧人道猛用每月由宋明帝那裡得來的三萬錢,救濟貧民。(《釋氏通鑑》卷四)。南北朝後期,寺院救濟事業漸漸變成了高利貸剝削。北魏的僧祇粟,就成為高利貸息的資本。宣武帝永平四年詔:「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山林僧尼,隨以施給:民有窘弊,亦即賑之。但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細民嗟毒,歲月滋深。」(《魏書·釋老志》) 佛法平等,佛寺卻是不平等的。僧尼本是按內律不許私蓄財產的,但事實上卻是蓄有財產的。僧尼可以接受社會上的供養和施給財物。大和尚往往接受皇帝和貴族官僚的供養。僧侶世界按照世俗世界的面貌來塑造他們自己。寺院中的上層僧侶構成寺院中的貴族階級。他們是寺院財產的掌管者,實際上就是寺院財產的所有者,他們居僧官高位。他們除受寺院內僧眾,寺院依附民和寺院奴隸的服役和供養外,有時還接受朝廷賜予的租稅和人員。南燕主為太山竺僧朗建神通寺,給二縣租稅(《釋氏通鑑》卷三)。宋明帝對沙門道猛「月給錢三萬,令史四人,白簿二十人」(《佛祖統紀》卷三十七)。又以僧瑾為天下僧主,給親信二十人,月給錢三萬及車輿吏力。南齊高帝對沙門玄暢敕蠲百戶,用充資給。僧智f於天台建寺,陳宣帝割始豐縣調以充眾費,蠲兩戶用供薪水。 一般僧眾,按佛教內律是不許掘地耕田的。但事實上僧尼大眾,許多是參加寺內田園勞動和其他雜役使的。北周釋道安《二教論》說:「或墾殖園田,與農夫等流;或估貨求財,與商民爭利。」(《廣弘明集》卷八)僧眾是既參加農業勞動,又經商作商販。 寺院依附民戶所受的剝削壓榨,甚至比俗界農民所受的還要重。仍以北魏僧抵戶為例。沙門統曇曜曾於承明元年奏請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管事的都維那僧暹等違反成旨,任情追求役使,致使五十餘人自縊或溺死。 殘酷的壓迫剝削,激起了僧眾的反抗。北魏後期,從孝文帝時始,接連不斷有幾次僧人領導的暴動。茲據《北史·本紀》列出如下:孝文帝太和五年(481),沙門法秀謀反。 太和十四年(490),沙門司馬御惠自言聖王,謀破平原郡。 宣武帝水平二年(509),涇州沙門劉慧汪聚眾反。詔華州刺史奚康生討之。 永平三年(510),秦州沙門劉光秀謀反。 延昌三年(514),幽州沙門劉僧紹聚眾反,自號淨居國明法王。 延昌四年(515),沙門法慶聚眾反於冀州,殺阜城令,自稱大乘。 孝明帝熙平二年(517),大乘余賊復相聚攻瀛州。 從公元481—517年,三十多年間,僧人領導的暴動就有七次之多。魏明帝時,任城玉澄上疏,深切地指出佛教教會活動對社會治安的危害。他說:「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謀;近日冀州,遭大乘之變。皆初假神教,以惑眾心,終設奸誑,用逞私悖。」(《魏書·釋老志》) 寺院的特權和北朝的滅佛僧尼有免役調租稅特權,寺院僧祇戶、寺戶、白徒、養女等,也不向國家納租稅出役調,這已經播下官方和寺院間矛盾的種子。當僧眾人數少,依附戶不多,僧眾又能勸人為善,服從統治時,這矛盾還不突出。等到僧眾人數眾多,嚴重影響官方稅收,僧眾又在民間不是起勸化的作用,而是煽動人民反抗,甚至領導人民暴動時,官府和寺院間的矛盾就突出了。限制僧尼人數,限制壯年勞動者出家,強制一些僧眾還俗,在南北朝時期的南北雙方都是不斷出現的。嚴厲取締佛教寺院,強制全部僧眾還俗的所謂「滅佛」,就發生了。 中國佛教史上有所謂「三武一宗」之禍。這都是滅佛的大事件。三武是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和唐武宗:一宗是指後周世宗。四次滅佛,就有兩次發生在北朝。 北周武帝的滅佛,最足以說明官方與寺院爭奪戶口、爭奪勞動力的矛盾和鬥爭。建德三年(574)五月十七日,「初斷佛、道兩教,沙門、道士並令還俗。三寶財富,散給臣下;寺觀塔廟,賜給王公」(《廣弘明集》卷八)。當時,「國境僧道反俗者二百餘萬」(《佛祖統紀》卷三九)。這時的道教,只是配角,武帝格於眾論,滅佛不得不滅道。但不到一個月,就又恢復了道觀,二百萬僧道中,道士是少數,絕大多數是僧尼。 北齊佛教寺院發達,僧眾有三百多萬,使得北齊政府租稅收入大為減少。文宣帝高洋詔:「乃有緇衣之眾,參半於平俗;黃服之徒,數過於正戶。所以國給為此不足,王用因茲取乏。」(《廣弘明集》卷二四) 建德六年(576),周滅齊。武帝又盡廢齊境佛教。「爾時魏齊東川佛法崇盛,見成寺廟出四十千,並賜王公充為第宅。五眾釋門減三百萬,皆復軍民還歸編戶。融刲佛像,焚燒經教。三寶福財,簿錄入官;登即賞賜,分散蕩盡。」(《廣弘明集》卷十) 北周武帝的滅佛,主要是經濟性質的。他說滅佛的好處,「自廢以來,民役稍希,租調年增,兵師日盛,東平齊國,西定妖戎,國安民樂,豈非有益?」(《廣弘明集》卷十)因為廢佛,僧眾還俗,出租調服徭役的人數增多了,才能民役稍希,租調年增,兵師日盛。 興盛數百年的佛教寺院和寺院經濟,由北周武帝的滅佛,受到一次毀滅性的打擊。但隋朝取代北周、滅了陳朝,統一南北後,佛教又有恢復。中唐以後,隨著封建依附關係的變化,寺院組織成為單純的宗教組織,寺院經濟進入另一發展階段。 第三節封建依附關係的發展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社會生產關係,在相當大的範圍內屬於封建依附關係的性質。這種性質的生產關係,在這三、四百年間不斷地有所發展。封建依附關係,有對封建國家的依附關係,有對豪門大族的依附關係,有對一般地主的依附關係。具有這種性質的農民,都可稱為依附民或依附農民,他們之中有各種不同的來歷,也有各種不同的具體的身分。 客和部曲身分的依附化東漢時期,客的身分已有所降低。馬援在北地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他歸附劉秀後,以三輔地曠土沃,乃上書求將其賓客屯田上林苑中。馬援的賓客既作牧客又作田客,從事生產勞動,這必然會影響到客的身分地位。我們雖然還難以明確他們人身依附關係的程度,但賓客向依附關係上走了一步是無疑的。(參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客和部曲》,載《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 三國之始,客和奴隸已聯綴起來稱為「奴客」、「僮客」,客的身分明顯降低了。晉元帝太興四年(321)詔:「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附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晉書·元帝紀》)顯然客和奴隸一樣,身分都是不自由的,所以皇帝用詔書來放免他們。 魏、吳都有賜客制度。孫權賜潘璋妻田宅,「復客五十家」(《三國志·吳志·潘璋傳》)。陳武死,孫權「命以其愛妾殉葬,復客二百家」(《陳武傳》注引《江表傳》)。曹魏後期,「賜公卿以下租牛客戶各有差」(《晉書·王恂傳》)。 《晉書·華廙傳》:「初表(廙父)有賜客在鬲,使廙因縣令袁毅錄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貨賕致罪,獄辭迷謬,不復顯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與廙。..遂於喪服中免廙官。」這說明西晉時奴、客的地位已相去不遠,可以以客來換取奴隸,說明客的身分的低落。客對主人已是世代隸屬,除非經主人放遣或以錢財自贖、子子孫孫沒有脫離主人的自由。元帝初年,王敦說元帝聽劉隗的話,「復依舊名,普取出客。從來久遠,經涉年載。或死亡滅絕,或自贖得免,或見放遣,或父兄時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輒罪本主。百姓哀憤,怨聲盈道」(《晉書·王敦傳》)。王敦的疏,反映了晉時客的社會身分和人身隸屬關係。客要脫離主人,必須得到主人同意,經過自贖或放遣。客和主人是有連帶關係的。客出了問題,主人也負有責任。 部曲的名稱,始見於西漢,是軍隊的編制稱號,東漢時成為軍隊的代名詞,三國時已用於豪門大族的私兵。隨著部曲的私兵化,部曲和主人之間產生了人身隸屬關係,身分上部曲成為主人的依附民。直到唐代,法律上仍然規定:「奴婢、部曲,身繫於主。」(《唐律盜賊律·疏議》)部曲和奴隸雖然都是身繫於主,但身分地位仍是不同的。依《唐律疏議》所載,部曲的法律地位比奴隸要高一些。 魏晉南北朝時期,部曲和客已逐漸混同。如《三國志·魏志·李典傳》先說李典合賓客數千家在乘氏,隨後又說他宗族部曲數千家在乘氏。大抵私兵性質強時,多稱作部曲;生產和勞役性質強的,多稱為客。 奴隸也成為依附民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有一部分依附民是來自奴隸。唐釋道宣解釋部曲說:「部曲者,謂本是賤品,賜姓從良而未離本主」(《量度輕重儀》卷上)。這就是說,部曲是由奴隸解放來的,雖然賜姓從良了,但還未離開本主。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奴隸解放,往往不是解放為編戶民,而是解放為依附民,被稱為部曲或客。他們的解放,只可說是半解放。 如果追溯奴隸半解放為依附民的淵源,似可以追到王莽的改革。王莽改制中有一條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漢書·王莽傳》)。在這裡土地由私田變成了王田,奴隸則仍屬私人所有,所以稱作私屬。私屬和奴隸不同的是奴隸可以買賣,私屬不能買賣。這對奴隸雖然不是全解放,已是半解放。私屬,就是魏晉南北朝依附民的先驅。東漢和以後,部曲、僮客、奴客的出現,和王莽改革中的「奴婢曰私屬」,不能說是沒有關係的。 西晉用奴隸屯田。《晉書·食貨志》記載晉武帝咸寧元年(275)十二月詔:「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通過屯田,「皆如屯田法」,奴隸的身分地位提高到和屯田客一樣,成為國家的隸屬農民。 魏晉之際發展起來的世兵,身分上低於編戶民,實際上是國家的依附民。東晉朝廷因兵源需要,常發私家奴隸為兵。晉元帝為了防禦王敦,以討伐胡人為名,「悉發揚州奴為兵」(《晉書·王敦傳》)。庾翼「悉發江荊二州編戶奴以充兵役」(《晉書·何充傳》)。發奴為兵,實含著提高奴隸身分為依附民的社會意義。司馬元顯曾「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號曰樂屬,移居京師,以充兵役」(《晉書·會稽王道子傳附元顯傳》)。「免奴為客」,是奴隸主人自己放免自己的奴隸為自己的依附民——客。元顯發私家的客為樂屬以充兵役,只是改換了依附民的主人,並未改變客的身分。 依附關係的發展依附關係在東漢末期已相當發展。仲長統說:「豪人之室,奴婢千群,徒附萬計。」(《後漢書·仲長統傳》)。東海胸人糜竺,「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資產巨億」(《三國志·蜀志·糜竺傳》)。他曾以奴客二千人資給劉備,這二千人成為劉備的部曲,壯大了劉備的軍事力量。 依附關係發展的原因之一,是由於商人兼併農民,農民失去土地不得已而流亡、投靠門閥世族或豪門大族作依附民。 遇到社會不安或戰亂時候,大地主有財力有人力的可以築起堡壁自守。 沒有能力自守的小農,多投附他們求取保護。東漢末年和西晉末年,這情況非常突出。東漢末年的田疇率宗族及附從數百人,入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敞地而居,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西晉末年,匈奴族劉淵父子起事反晉,中原大亂。門閥世族多逃往江南,留在北方的地方豪強多聚塢自守。這些塢堡,成為農民的避難場所。郗鑒率宗族、鄉曲千餘家避難於魯之嶧山,三年間眾至數萬。(《晉書·郗鑒傳》)李矩,平陽人,劉淵攻平陽,百姓奔走,矩素為鄉人所愛,乃被推為塢主,東屯滎陽。矩招懷離散,遠近多附之。(《晉書·李矩傳》)魏浚,「永嘉末與流入數百家東保河陰之砍石。及洛陽陷,屯於洛北石樑塢,撫養遺眾。於是遠近咸悅,襁負至者漸眾」(《晉書·魏浚傳》)。郭默,「河內懷縣人。永嘉之亂,率遺眾自為塢主,流民依附者漸眾」(《晉書·郭默傳》)。這些來歸依附的人眾,最初可能是自願的投靠,但由於在戰爭年代以兵法部勒下,漸漸變成私兵部曲和私兵部曲的家屬,成為強制性的隸屬關係。他們是初為投靠而終成都曲,成為依附民的。 依附民,因主人的蔭庇,可以免除國家的役調負擔。漢末三國初期,全國性政權瓦解,各地陷於一片混亂,各地門閥世族和豪門大族成為地方主人,他們占有下的依附民不出役調,逐漸形成制度。建安初期,曹操逐步恢復社會秩序和地方政權機構,有些大地主依然不肯使依附民出役調。如膠東人公沙盧,「宗強,自為營塹,不肯應發調」(《三國志·魏志·王脩傳》)。曹洪的賓客在長社縣的,「徵調不肯如法」(《三國志·魏志·賈逵傳》注引《魏略》)。濟南郡主簿劉節家在營縣,「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前後未嘗給搖」(《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曹操對此採取了打擊的政策,不承認依附民有免役調的特權。 依附民免役調的特權,是在曹魏末期才取得合法地位的。《晉書·王恂傳》稱:「魏氏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為之,貴勢之家,動有萬數。又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正式見諸法令成為制度,是在西晉時期。西晉戶調式規定,以官品之高低蔭庇親屬,並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和佃客。一、二品的官可以蔭庇佃客五十戶。受蔭庇的佃客,就是他們的依附民。實際上受蔭庇的佃客,不會在數目上受法律規定的限制的。 依附民免除役調的特權,南北朝時期是一直存在的。東晉時「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隋書·食貨志》)。對佃客戶數的規定是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以下每一品遞減五戶。南朝的依附民有時稱作「屬名」。《南史·齊東昏侯紀》載:「先時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凡屬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並是役蔭之家。」可見屬名是免除役調的依附民。北朝的依附民也無官役。《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孝文帝建立三長制和均田制,對依附關係雖然有所限制,但孝文帝實行漢化,尊崇門閥,對依附關係必不能給以多大的削弱。由於戰亂,賦役繁重,北魏後期農民向門閥世族的投靠有增無減。 逃避稅役的僧尼大眾及其依附化佛教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大盛。統治者基本上對佛教是保護的。僧尼是出家人,不事生產。對國家,他們是免除役調的。三國時期開始,編戶齊民為了逃避國家租稅謠役負擔而投入寺院為僧尼。北魏末年,全國有僧尼二百萬,北齊時有三百萬,北周也有二百萬。這麼多的僧尼大眾,絕大部分是為逃避役調而進入佛門的。如《魏書·李瑒傳》載李瑒上書:「今南土未靜,眾役仍煩,百姓之情,方多避役。若復聽之,恐捐棄慈孝,比屋而是沙門。」《魏書·釋老志》:「正光以後,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戶,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猥濫之極,自中國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萬矣。」北齊時,劉晝上書稱「佛法詭狂,避役者以為林藪」(《廣弘明集》卷七)。文宣帝高洋詔說,「乃有緇衣之眾,參半於平俗;黃服之徒,數過於正戶。所以國給為此不足,王用因茲取乏」(《廣弘明集》卷二四)。北周武帝對沙門任道林追述他廢佛的好處說:「自廢以來,民役稍希,租調年增,兵師日盛」(《廣弘明集》卷十)。民役稀,租調增,兵師盛,都是因為僧尼還俗了,服役的人多了,納租稅的人多了。這些僧尼都是因避役調而去作僧尼的。 東晉南朝的情況,也是如此。東晉孝武帝時,范寧上疏說,因為徭役繁重,人民「有殘形剪髮,要求復除」的(《晉書·范寧傳》)。殘形,是指毀傷身體;剪髮,就是入寺院為僧尼。東晉末年,桓玄在與僚屬討論沙汰僧眾時說:「避役鍾於百里,逋逃盈於寺廟,乃至一縣數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積不羈之眾。」(《弘明集》卷廿二,《與僚屬沙汰僧眾教》)這些充盈寺廟的僧尼,都是為逃避役調才去作僧尼的。 門閥世族、豪門大族的依附民,能逃脫國家役調負擔,卻仍不免於豪門大族的剝削。北魏豪門大族的蔭附民對國家皆無官役,而「豪強征斂,倍於官賦」(《魏書·食貨志》)。東晉南朝,「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其佃谷,皆與大家量分」。隋朝高熲定輸籍法,「使人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戶,奉公上,蒙減輕之徵」,因之「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書·食貨志》)。十六國成漢李雄時,范長生受封為天地太師,封山西侯,「復其部曲,不豫軍征,租稅一入其家」(《晉書·載記·李雄載記》)。這都說明依附民對其主人有租課負擔。為逃避國家課役投入寺院的僧尼,也免不了在寺院擔任生產勞動向寺院交納租課。僧尼在寺院中的地位,實際上是依附關係的宗教形式。 門閥世族及寺院對官府的戶口分割門閥世族、豪門大族的依附民和僧尼大眾,都是不在國家戶籍中注籍,而是「皆注家籍」(《晉書·食貨志》)的,這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普遍存在的。這就形成了世族豪門以及寺院對官府的戶口分割。被分割的人口數量之多和它對國家戶口比數之大,都是相當可觀的。一些大家族的依附民、部曲、客等,往往是數百人數千人。曹魏時的李典,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三國志·魏志·李典傳》)。東晉的刁協,有奴客數千人。桓家是江東大族,部曲遍於荊楚。南齊的劉善明,泰始初年,收集門宗部曲三千人。夜斬關,奔北海。劉懷珍門附殷積,啟上門生千人充衛宿,孝武大驚。北魏末年,渤海高乾之弟高慎,有本鄉部曲數千人自隨,弟昂自領鄉人部曲三千人,弟季式白領部曲千餘人馬八百匹(《北齊書·高乾傳》)。高家的部曲跟隨主人當兵打仗的私兵性強些,但他們的依附民性質沒有改變。 魏晉南北朝時期依附民總人口數字不見記載,因而也很難得出依附人口和國家編戶人口的比數。但根據材料,可以斷言它的比數是相當大的。《晉書·王彪之傳》載,彪之作會稽內史,在郡八年,豪右斂跡,亡戶歸者三萬餘口。又《山濤傳》載,山濤的兒子山遐作餘姚令,時東晉初建,法禁寬弛,豪族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遇繩以峻法,到縣八十天,出口萬餘。這兩事都在東晉初期。我們見不到東晉各郡縣的戶口記載,《晉書·地理志》記載的,是西晉的郡縣和西晉的戶口。據《晉書·地理志》,會稽統十縣,有三萬戶,一戶以五口計,約十五萬口。王彪之作會稽內史,八年出三萬餘口,約等於會稽人口的五分之一。但這三萬餘口,大約不會是會稽依附民的總數,依附民的實際數字當大於這個數字。餘姚是會稽的一個縣。會稽有十縣三萬戶,平均一縣應有三千戶,以一戶五口計,約有一萬五千口。山遐作餘姚令八十天就括出一萬餘口,即大約和餘姚縣的人口數相等了。如前所說,山遇也不會把所有依附民都強奪回來。那麼,餘姚縣的依附民數要大於縣領人口了。當然,這不能當作統計數字看,也可見依附民人口之多了。 佛教寺院僧尼大眾的急劇膨脹,也構成嚴重的人口分割。南朝以梁武帝時佛教最盛,寺院僧眾和依附民當也最多。郭祖深對梁武帝說:「都下佛寺五百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道人(即僧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民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請精加檢括..不然,恐方來處處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非復國有。」(《南史·循吏傳·郭祖深傳》) 北朝僧尼數和戶口數都有記載,人口分割的形勢更為明了。北魏末年,僧尼大眾有二百萬人(《魏書·釋老志》)。而北魏盛時人口有五百萬戶(《通典·食貨七》),戶以五口計,人口數是二千五百萬。僧尼和編戶民的比數大略是一比十一。北齊的僧尼有三百萬,而編戶民只有二千萬(《通典·食貨七》)。兩者的比數是一比七,大約八個人裡面就有一個僧尼。北周編戶民有九百萬(《通典·食貨七》),僧尼有二百萬,比數是一比五,就更嚴重了。 僧尼大眾之外,北朝寺院也另有依附民,數量很大。《魏書·釋老志》載:「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粟六十斛於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課。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祇戶、及寺戶遍於州郡矣。」僧祇戶以平齊戶開始,而後來的僧祇戶決不限於平齊戶,「及諸民」中的民就是平齊戶以外的人。「遍於州郡」的僧祇戶和寺戶(即佛圖戶),都是當地人。佛圖戶既然「兼營田輸課」,他們已有點像西晉參與屯田後的奴隸,他們的身分已開始向依附民轉化了。 人口分割最嚴重的時期,在南方是梁朝,在北方是北齊。依郭祖深的說法,梁朝依附民的總數約是天下戶口之半。北齊還要嚴重。《隋書·食貨志》稱:北齊時「豪黨兼併,戶口益多隱漏..戶口租調十亡六七」。文宜帝高洋的詔書也指出:「乃有緇衣之眾,參半於平俗:黃服之徒,數過於正戶。」(《廣弘明集》卷二四)前者是就豪門大族說的,後者是就寺院說的。 依附民的眾多,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社會經濟的一個特點,是區別於秦漢和唐以後的社會的一個標誌。 官府占有下的依附人戶三國兩晉南北朝的郡縣編戶民,比起秦漢的編戶齊民來,身分也有降低。郡縣編戶民以外,在官府占有下的戶口中還有屯田客、兵戶、雜戶、營戶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依附性質。 曹操在許下屯田,其後又推廣到郡縣。曹魏時期有很多屯田客。屯田管理是以兵法部勒,屯田官稱作典農中郎將、典農校尉、典農都尉,都是軍職。所以屯田客是國家隸屬性很強的農民。國家可以屯田客賜給巨下。孫權以尋陽屯田六百戶賜給呂蒙(《三國志·吳志·呂蒙傳》)。曹魏曾「賜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晉書·王恂傳》)。這些客戶不知是在賜人以前就是客戶,還是在賜人以後才成為客戶。如果是在賜人以前就是客戶,這客戶就很可能是屯田客。唐長孺似乎就是持這種看法的(參看《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客和部曲》,載《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 不但是屯田客,就是郡縣編戶民,隸屬性質也是很強的。《三國志·吳志·陳武傳附子表傳》:「初,表有受賜復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表簡視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陳讓,乞以還官,充足精銳。詔曰:先將軍有功於國,國家以此報之,卿何得辭焉?表乃稱曰:今除國賊,報父之仇,以人為本。空枉此勁銳以為僮僕,非表示也。皆輒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聞,權甚佳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這裡可以看到郡縣正戶、私家僮僕、兵,三者是可以互調的。兵戶是世代為兵的。兵有兵籍,與民籍是分開的。兵,必須要有皇帝的制旨才能放免為民(參看《晉書·王尼傳》)。兵,是被視為賤伍的,它和國家的關係是人身隸屬關係。孫吳征服山越人後,都是「揀其精健為兵,次為縣戶」(《三國志·吳志·賀齊傳》),「強者為兵,贏者補戶」(《陸遜傳》)。為兵、補戶,只是以身體健壯條件而分,兵和民原無身分差別。 當然也要看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郡縣編戶民,雖然在身分上已是國家的隸屬民,但法律上仍被稱作「良民」,和其他名稱的國家隸屬民、依附民還有區別。晉代方鎮去職,有送故的制度,把國家的兵戶送給去職的方鎮作私屬。晉孝武帝時,范寧疏陳時政就說:「送兵多者至有千餘家,少者數十戶。..兵役既竭,在服良人。」(《晉書·范汪傳附子寧傳》)良人,就是指的郡縣編戶民。前面引用過的晉元帝的一個詔書,「兔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僮客須要通過詔書放免才能恢復為良人。但從北周武帝建德六年一個詔書看,良人和部曲客差別又不太大。詔書稱:「自永熙三年七月以來,去年十月以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內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並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北周書·武帝紀》)從詔書看來,為民伍良人還是為部曲客女,身分區別在皇帝眼裡問題並不大。良人沒為奴隸或被抄略為奴隸的,可以放免附籍為民伍,為良人,也可以國與舊主人共居為部曲,為客女。區別在於一是門閥世族、豪門大族的依附民,一是國家的隸農。 郡縣編戶民、屯田客、兵戶以外,官府還有其他各種依附民,其中數量比較多的是北朝的雜戶、營戶。十六國時期,關隴一帶的雜戶是大量存在的。他們是隸屬性很強的官府的依附民。前燕時,有營戶,慕容時一次檢括就出戶二十餘萬(《晉書·慕容載記》)。東晉南朝也有營戶。這營戶,就是兵戶。雜戶、營戶都不屬郡縣。北魏的營戶,多是北方少數民族。拓跋氏統治者一次次的把叛逃的北部民如沃野、統萬敕勒、連川敕勒追捕回來,把殺剩下來的遺類遷徙到冀、定、相和青、徐、齊、兗等地作營戶,北魏歷史上稱他們為城人、北人,他們也都是兵戶。北魏的雜戶、營戶,數量是相當多的。《魏書·食貨志》:「先是禁網疏闊,民多逃隱。天興中,詔采諸漏戶令輸綸錦,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毀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這可見雜戶之多。「戶帥遍於天下」,也可見他們不屬郡縣管轄,而賦役負擔也不同於郡縣編戶民。 雜戶、營戶的身分都是低於郡縣編戶民的。這從北魏後期和北周、北齊的一些皇帝詔令可以證明。北魏景明二年:「免壽春營戶為揚州民。」(《魏書·明帝紀》)北齊天保二年詔:「免諸伎作、屯、牧、雜色役隸之徒為白戶。」(《北齊書·文宣帝紀》)北齊天統三年詔:「今可悉蠲雜戶,任屬郡縣,一準平人。」(《北齊書·後主紀》)北周建德六年詔,「凡諸雜戶,悉改為民。」(《周書·武帝紀》)《隋書·刑法志》說:「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複雜戶。」但雜戶並未絕跡,舊的雜戶放免了,新的雜戶又產生。隋唐時代仍是有雜戶的。《唐六典·刑部尚書·都官郎中》條的規定,明確地顯示了雜戶的身分等級。這條文說「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表明雜戶的身分高於番戶,低於良人。 總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依附關係突出和盛行的時期。以前有一定自由身分的人大量成為依附民。奴隸解放而為部曲客,也成為依附民。郡縣領下的編戶民,身分較依附民為高,被稱作良人。但朝廷可以把他們賜給達官貴人,使之隨時變為依附民。他們的身分比秦漢的編戶齊民,顯然已降低了。 第四節民族雜居地區的封建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北方民族的大量內遷,中原地區民族雜居的情況大大地發展了。在南方,由於西晉末年以來的人口流動,民族雜居的情況也有所發展。民族雜居的各個地區,都經歷過自己的行程,其中往往是很痛苦的過程。但一旦定居下來,在不同民族之間就可能有互相學習、互相融化的機會。無論是北方民族進入中原,或南方民族受到中原勢力的衝擊,無論其是否經過武力較量,都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漢化。接受漢化,實際上就意味著封建化。民族雜居地區的封建化,是中國封建社會在發展階段上的一個重大標誌。 民族雜居和少數民族的漢化、封建化民族雜居,在中國歷史上由來已久。即就春秋時期而論,在內地雜居見於記載者,有戎狄、蠻夷。戎,有犬戎,有驪戎、有山戎,有茅戎,有陸渾之戎,有揚拒、泉皋、伊洛之戎,有赤狄,有白狄,有肥,有鼓,有鮮虞。戎狄與秦、晉等國雜居,主要活動於今陝西、山西及河南西部境內。夷,有萊,有介,有根牟,與齊、魯等國雜居,主要活動在今山東境內。蠻有百濮,有盧戎,有群蠻,與楚、越等國雜居,活動於今湖南省以南的廣大地區①。春秋時期的戎狄蠻夷,隨著時間的進展,他們的名號在史冊上大量地消失。他們消失的過程已下可詳考,但他們主要是消化在先進的社會之中,應當是無可置疑的。 秦漢的大一統,大大改變了春秋以來民族關係的面貌。這時,在星羅棋布的郡縣中,出現了少數民族的聚居區。聚居區中的某些部分,被列入行政區劃,約等於縣級,被稱為「道」。《漢書·地理志》稱,孝平帝年間,有道三十二。《漢志》所載,以道標名者不足三十二之數。而隴西郡所屬的大夏、上郡所屬的龜茲,雖不稱「道」,當也是少數民族聚居所在。在秦漢的行政區劃中,還有更高一級的建置,即「郡」,雖無特定的名稱,實際上也有少數民族聚居所在。《漢志》稱:「巴、蜀、廣漢,本南夷,秦並以為郡。土地肥美,有江水、沃野、山林、竹木、蔬食、果實之饒。..景武間,文翁為蜀守,教民讀書、法令,未能篤信道德,反以好文刺譏,貴慕權勢。及司馬相如遊宦京師諸侯,以文辭顯於世。鄉黨慕循其跡。後有王褒、嚴尊、揚雄之徒,文章冠天下,繇文翁倡其教,相如為之師。故孔子曰:有教無類。武都地雜氐羌,及犍為、牂柯、越嶲,皆西南外夷,武帝初開置,民俗略與巴蜀同,而武都近天水,俗頗似焉。」《漢志》記載了巴、蜀、廣漢、武都等地之設郡,也說出了這些地方同少數民族的關係。所謂「有教無類」,實際上就是指少數民族的漢化、封建化傾向。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由民族雜居而進入漢化、封建化過程,這在當時民族發展史上可說是一條規律。匈奴、氐、羌、鮮卑是這些民族中的三個類型,他們各有自己的封建化的道路。 匈奴在西漢末年,五單于爭立。呼韓邪單于率眾五千餘落歸漢,居朔方各郡,與漢人雜處,所受待遇,「與編戶大同』。東漢建武二十二年(46),①參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卷三九。 因連年旱蝗,匈奴遭到大饑饉,人畜死耗大半。在這嚴重災害的打擊下的第二年(47),匈奴分裂了。一部分匈奴部落依附東漢,是為南匈奴。大部分部落西遷,離開本土越走越遠,是為北匈奴。南匈奴附漢後,逐步內遷。曹操以南匈奴勢力漸大,把他們分成五部,以便控制。五部約有三萬餘落,分布於今山西汾水流域。曹操吸收他們的上層參加薦舉,丁壯參加部伍,並把他們中已經任官職和參軍的家屬數萬口,逐漸遷居於鄴。曹操控制下的匈奴,是「單于恭順,名王稽顙,部曲服事供職,同於編戶」①。這時,內附的匈奴人,無論是上層或群眾,都顯然進入封建化過程。此後,匈奴人中有大批成為大地主家中的田客的。史載:「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②西晉武帝初年,匈奴二萬餘落內附。武帝使居河西故宜陽城下,「後復與晉人雜居。由是,平陽、西河、太原、新興、上黨、樂平諸郡靡不有焉」③。太康五年(公元284),匈奴繼續內附者二萬九千三百人。七年(287),內附者十萬餘口。八年,內附者一萬一千五百口,並有牛二萬二千頭,羊十萬五千口,車驢什物不可勝數。前後內附者共十九批。十六國時期,匈奴屠各種劉氏和屠各種赫連氏分別建立前趙、大夏政權。由於內附,遷居內地,與漢人及其他民族雜居,從而進入封建化過程,這是匈奴人經歷的封建化的道路。匈奴人先後多次內附,其封建化的程度或有不同。前趙和大夏政權的封建性質達到什麼程度,也有待於探討。但他們都是處在封建化的過程中,這是沒有疑問的。 氐和羌,是兩個關係密切的民族,都有悠久的歷史。在殷、周開國時期,他們都已參與中原的朝貢和戰爭。此後,他們跟漢族人民雜處,其歷時的長久,在中國少數民族中是罕見的。就這一點而論,氐、羌接受漢化和封建化,是具有比較方便的條件的。三國時期,魚豢著《魏略》,記述氐族社會:「其惜語,不與中國及羌雜胡同。各自有姓,姓如中國之姓矣。其衣服尚青絳,俗能織布,善田種,畜養豕牛馬驢騾。婦人嫁時著衽露。其緣邊之制,有似羌。衽露,有似中國袍。皆編髮。多知中國語,由與中國錯居故也。其自還種落間,則自氐語。其嫁娶,有似於羌。」①這一段文字表明氐人的漢化,已發展到一定的水平。其生產結構是耕織和飼養相結合的個體經濟,這是可以與封建制生產關係相適應的。晉初,司馬駿徙封扶風,「以氐戶在國界者增封」。元康六年,氐帥齊萬年反晉,潘安仁在《馬濟督誄》中記其事:「初雍部之內,屬羌反,未弭,而編戶之氐又肆逆焉」②。這可見,這時關中的氐已是編戶之民,成為所在官府統治下有封建身分的普通勞動者了。關中之羌,比氐發展的進程要落後一步。十六國時期,關中的羌還大量的是營戶③,營戶的身分比編戶要差一些,但也是封建性的身分。 氐和羌的封建化,比起匈奴族和鮮卑族來,經歷了更為複雜、艱苦的過程。馬長壽著《氐與羌》指出,「氐、羌人民在更長的時期內是受其他各族①《三國志·魏志·梁可傳》。 ②《晉書·外戚·王恂傳》。 ③《晉書·匈奴傳》。 ①見《三國志·魏志·烏桓鮮卑東夷傳》裴松之注引。「不與中國及羌雜胡同」,原作「不與中國同及羌胡同」,前「同」字衍文。今依馬長壽《氐與羌》頁17校改。馬書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②見《晉書》卷三八,《宣五王傳》及《文選》卷五七。 ③參看馬長壽《氐與羌》21頁。 統治階級的統治。氐、羌受中原漢族統治階級的統治時候最多,如在周秦時、兩漢三國時、西晉和隋唐時,都是如此。在五胡十六國時,氐、羌受苻秦、姚秦、呂涼統治外,又受過前趙匈奴劉氏、後趙羯胡石氏、成漢寳人李氏、西秦鮮卑乞伏氏、南涼鮮卑禿髮氏、北涼盧水胡沮渠氏、前涼漢族張氏等的統治。到南北朝時,氐、羌或受北朝拓跋魏或北周宇文氏的統治,或受南朝漢族宋、齊、梁、陳的統治。此時,氐、羌處南北兩政權間,忽而事北,忽而事南,跟著各族首領的利害而定。而河湟之羌則又在遊牧部落吐谷渾政權的統治下,受其支配,或隨牧主遊牧、或為國主戰爭,原來已經有所發展的農業經濟至此又變為遊牧生活了。」在與漢族和其他民族長期雜居的過程中,一方面受盡了折磨,一方面又曲折地前進,並由此而進入封建化過程,這是氐羌歷史的特點。 鮮卑族,這裡說的是鮮卑拓跋部,是由他們的統治者以君主的身分帶領著自己的臣民進入封建化過程的,這是鮮卑歷史的特點。關於鮮卑人的封建化,北魏孝文帝的改革是一個重要的標誌。但鮮卑的封建化,卻不始於孝文帝。《魏書,食貨志》稱:「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敝,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方事雖殷,然經略之先,以食為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於棝陽塞外,為屯田。初登國六年(391)破衛辰,收其珍寶畜產名馬三十餘萬,牛羊四百餘萬,漸增國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天興(398—404)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為畿內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從屯田到計口授田,再到躬耕籍田,都是封建化制度,其中包括田畝的分配、勞動力的編制和君主親自出面的躬耕形式。特別是計口授田,這是孝文帝所規定的均田制的先行形式。《魏書·賀訥傳》:「訥從太祖平中原,拜安遠將軍。其後,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不聽遷徙。其君長大人,皆同編戶。」《高車傳》:「及平統萬(427),薛千種類皆得為編戶矣」。又《官氏志》:「登國初,太祖散諸部落,始同為編戶」。《北史·賀訥傳》和《高車傳》所記,與《魏書》兩傳略同,都可以與《魏書·食貨志》相證明。①所謂「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不聽遷徙」,是把勞動力同土地相結合,是進行封建化很重要的措施。從登國六年的計口授田,到孝文帝太和九年(4s5)頒均田令,已有九十多年了。孝文帝的改革也還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但自此以後,鮮卑人封建化的步子比其他民族要快了。 由漢化到封建化,由封建化而促進某些民族間的融合,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關於這方面的歷史任務,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還不能完成,而有待於隋廟時期的繼續進行。 北朝的門閥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民族雜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封建化,北魏的「離散諸部,分土定居」和均田令的頒布是在經濟方面的重要標誌。同時,北朝在政治方面制定門閥制度,在文化方面提倡中原傳統文化的學習,也都具有重要①參看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19頁,三聯書店1956年版;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第512—51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的歷史意義。 北朝制定門閥制度最早的文獻,至今可見到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的詔書和敕,均載於《魏書·官氏志》。詔書稱:代人諸胄,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混然未分。故官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其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隨時漸銓。其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皆太祖(拓跋珪)已降,勛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敕寫道:原出朔土,舊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396—398)以來,有三世官在給事已上及州刺史,鎮大將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職官三世尚書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間不降官緒,亦為姓。諸部落大人之後,而皇始已來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為中散、監已上,外為副將、子都、品登子男者,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來三世有令已上,外為副將,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為族。凡此姓族之支親,與其身有緦麻已內,微有一二世官者,雖不金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己外,則各自計之,不蒙宗人之蔭也。雖緦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則入族官,無族官則不入姓族之例也。 據詔書和敕所述,都是定姓族,定姓族就是定門閥等級。定姓族的標準,一是皇始以前是否部落大人,二是皇始以後官的大小,三是皇始以後爵的高低。三者平衡,高者入姓,低者入族。把這三者總起來看,是以家門的歷史地位定門閥的等級。是否能列入姓族,要看「三世已上」的家史而定,「五世以外」,就不能享有姓族的特權了。詔書所說「代人諸胄,先無姓族」,及規定八姓之後「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表明北魏的門閥制度是襲取魏晉以來漢族社會在習慣上實行的制度。詔書所謂「四姓」,即漢族上層社會中習用的甲、乙、丙、丁四姓的提法。太和十九年的詔書和敕關於姓族的決定,有的學者認為,「對於鮮卑人,一方面是在階級分化完成的基礎上完成拓跋族的封建化;另一方面則使門閥化了的鮮卑貴族與漢士族合流,以便消滅矛盾,加強合作。對於漢士族和非士族豪強,又是和鮮卑貴族一起,在新形勢下制定新的標準重新編制門閥序列。」①這一看法是正確的。新的門閥序列的建立,是孝文帝建立北朝封建秩序的一種戰略性措施。 《隋書·經籍志》也有記載:後魏遷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則諸國之從魏者。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者。並為河南洛陽人。其中國士人,則第其門閥,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縣姓。及周太祖入關,諸姓子孫有功者,並令為其宗長,仍撰譜錄,紀其所承。又以關內諸州為其本望。 《新唐書·柳沖傳》引柳芳論述魏晉以後的姓族:過江則為「僑姓」,王、謝、袁、蕭為大。東南則為「吳姓」,朱、張、顧、陸為大。山東則為「郡姓」,王、崔、盧、李、鄭為大。關中亦號「郡姓」,韋、裴、柳、薛、楊、杜首之。代北則為「虜姓」,元、長孫、宇文、於、陸、源、竇首之。虜姓者,魏孝文帝遷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於帝宗屬或諸國從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並號河南洛陽人。「郡姓」者,以中國士人差第閥閱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梁」;有今、仆者曰「華腴」。尚書、領、護而上者為「甲①唐長儒《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載《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1988年版。姓」。九卿若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郎為「丁姓」。凡得入者,謂之「四姓」。 以這兩處所記,與詔書及敕所述相校,頗有出入,一時難以究詰。但北魏姓族之制系自漢族引入,而北魏和南方的門閥都有世襲的等級制度,從《隋書·經籍志》及柳芳所論,就更為明白。《隋書·經籍志》稱孝文帝遷洛後,以南遷代人「並為河南洛陽人」,柳芳也說代北南遷諸姓「並號河南洛陽人」。這就又提出了一個地望問題。孝文帝遷洛以後,改變了鮮卑貴族的地望,都號稱河南洛陽人,這就是通過地望的改變,從而改變他們的北國之恩,並削弱他們與漢人間的民族隔閡。《隋書》又稱周太祖入關(534)後,對諸姓子孫有功者,「以關內諸州為其本望」。而《周書·明帝紀》記明帝二年(558)月庚申詔:「三十六國九十九姓,自魏氏南徒,咸稱河南之民。今同室改都關中,宜改稱京兆人。」從這兩條記載看,似是從宇文泰入關的有功漢將先改定為京兆郡望,其後在明帝二年又改定了鮮卑貴族的郡望①。至此,在北周的統治階層中,無論胡漢,都成為同鄉共里的人,民族的界限可望更少一些了。這是北周在門閥制度與民族關係上,比北魏孝文帝採取的更進一步的措施。這些措施對於促進北方民族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的封建化,無疑是起了積極作用的。 門閥制度意味著封建等級的劃分,並且是帶有宗族承襲的性質。在北魏,婚姻關係也同樣跟門閥制度相聯繫。史稱孝文帝雅重門族,以范陽盧氏、清河崔氏、滎陽鄭氏、太原王氏是世族高門,咸納其女,以充後宮。又為五個弟弟聘漢族高門的女兒為妻。魏家公主也嫁給漢族名門,如范陽盧氏「一門三主」,盧道裕尚獻文帝女樂浪長公主,盧道虔尚孝文帝女濟南長公主,盧元聿尚孝文帝女義陽長公主,尤為時人所稱道①。 貴賤不得通婚,在北魏是見諸法令的。文成帝和平四年(463)詔:「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區別。然中代以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或貪利財賄,或因緣私好,在於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不分。..今制,王公師傅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技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魏書·高宗紀》)孝文帝太和二年(478)詔:「皇族貴戚及士民之家,不維氏族,下與非類為婚。先帝親發明詔,為之科禁。而百姓習常,仍不肅改。朕今憲章舊典,只按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論。」(《魏書·高祖紀》)這兩代詔書,都在孝文帝改革之前。詔書所限禁的婚配,是貴族、平民和身分低賤的其他階層間的婚配,還不是他們所說的士庶不通婚。但這種限制拓跋氏族貴族與卑賤之家婚配的法律,在拓跋貴族門閥世族化之後,又正好為新興門閥貴族作為士庶不通婚的法律依據。北魏末年,博陵崔家生有一女,一目失明,高門大家沒有願來結親的。家人打算把她下嫁。她有個姑母,嫁在趙郡李家,聽到消息後非常傷感,說:「吾兄盛德,不幸早世,豈令此女屈事卑族!乃為子翼納之。」(《魏書·崔辯傳》)這一故事說明,北朝的門閥世族也是不和社會身分低的卑族結婚的。 中原傳統文化的傳習①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頁14—17,三聯書店1956年版。 ①參見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下冊第549—550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十六國時期,在年遷的少數民族的君主中,有不少人崇尚中原傳統文化,師從名儒,究通經史,並在境年提倡對中原傳統文化的傳習。①建立漢國的劉淵,幼好學,師事上黨崔游,習《毛詩》、《京氏易》、《馬氏尚書》,「尤好《春秋左氏傳》、《孫吳兵法》,誦讀《史》《漢》諸子,無不綜覽」。他稱隋何、陸賈無武,絳卜、灌嬰無文,認為「道由人弘」。他的兒子劉和,「好學夙成」,習《毛詩》、《左氏春秋》、《鄭氏易》。和弟宣,師事名儒孫炎,「沉精積思,不舍晝夜。好《毛詩》、《左氏傳》。每讀《漢書》,至蕭何、鄧禹傳,未曾不反覆詠之」,說「大丈夫若遭二祖,終不令兩公獨擅善美於前矣」②。劉淵第四子劉聰,「幼而聰悟。年十四,究通經史,兼綜百家之言。孫吳兵法,靡不誦之。工草隸,善屬文,著《述懷讀》百餘篇,賦頌五十餘篇」③。劉淵的族子劉曜,讀書「志於廣覽,不精思章句」。也「善屬文,工草隸。尤好兵書、略皆誦。常自比樂毅蕭曹。既即位,立大學於長樂宮東,立小學於未央宮西,簡百姓二十五已下、十三已上,神志可教者千五百人,選朝賢宿儒明經篤學以教之」④。 前燕主慕容皩尚經學,喜天文。即位後,賜其大臣子弟為官學生者,號高門生。立東庫於舊宮,以行鄉射之禮。每月臨觀考試優劣。皝雅好文籍,勤於講授,學徒甚盛,至千餘人。他自造《太上章》以代《急就》。又著《典誡》十五篇,以教胄子。⑤前秦主苻堅八歲時,向其祖苻洪請師就學。苻洪說:「汝戎狄異類,世知飲酒,今乃求學邪?」但還是答應了他的妄求。苻堅即位後,廣修學宮,召郡國學生通一經以上充之。公卿已下子孫並遣受業。其有學為通儒,才堪幹事、清修廉直,孝弟力田者,皆旌表之。堅又親臨太學,考學生經義優劣,品而第之。問難五經,博士多不能對。史稱,自永嘉亂後,庫序無聞。至是,學校漸興。①後秦主姚興為太子時,與范勖等講經籍,不以兵難廢業。時天水姜龕、東平淳于歧,馮翊郭高等皆耆儒碩德,門徒各數百人,教授長安。諸生自遠而至者,萬數千人。興聽政之暇,引龕等於東堂講論道藝,錯綜名理。涼州胡辯,苻堅之末,東徙洛陽講授,弟子千有親人。關中後進,多赴之請業。興敕關尉,給諸生以往來的方便,不拘常限。②姚興子姚泓,博學善談論,尤好詩詠。王尚、段章以儒術,胡義周、夏侯稚以文學,皆常游集。泓受經於博士淳于岐。岐病,泓親詣省疾,拜於床下。自是,公侯見師傅,都行拜見禮。③以上這些事例,都見於《晉書》各載記。所記當有誇張,但略可見劉淵等人對中原傳統文化的態度。 後趙主石勒也親臨大小學,考諸學生經義,尤高者賞有差。勒雖在軍中,①趙翼《廿二史札記》卷八,《僭偽諸君有文學》條,比較集中地記述了達方面的材料。②《晉書》卷一零一,《劉元海載記》。「二祖」,指漢高祖和漢光武帝。③《晉書》卷一零二,《劉聰載記》。 ④《晉書》卷一零三,《劉曜載記》。 ⑤《晉書》卷一零九,《慕容皝載記》。 ①《晉書》卷一一三,《苻堅載記》。 ②《晉書》卷一一七,《姚興載記》。 ③《晉書》卷一一九,《姚泓載記》。 也常令人讀史書,並發表意見,論古帝王善惡成敗。有一次,他使人讀《漢書》,聽說酈食其勸立六國後,大驚,說:「此法當失,何得遂成天下!」後讀到漢高祖聽了張良的話,不立六國後了,他就說「賴有此耳。」①又一次,是在酒酣後,勒問徐光:「朕方自古開基,何等主也?」光以軒轅相比擬。勒笑說:「人豈不自知。卿言亦以太過。膚若逢高皇,當北面而事之,與韓彭競鞭而爭先耳。脫遇光武,當並驅於中原,未知鹿死誰手。大丈夫行事,當磊磊落落,如日月皎然,終不能如曹孟德,司馬仲達父子,欺他孤兒寡婦,狐媚以取天下也。朕當在二劉之間耳。軒轅豈所擬乎。」②苻堅也曾以古帝王相比。他問博士王寔說:「朕一月三臨太學,黜陟幽明,躬親獎勵,罔敢勌違。庶幾周孔微言,不由朕而墜。漢之二武,其可追乎?」二武,是指漢武帝和漢光武帝。王寔對曰:「自劉石擾復華畿,二都鞠為茂草。儒生罕有或存,墳籍滅而莫紀,經淪學廢,奄若秦皇。陛下神武撥亂,道隆虞夏,開庠序之美,弘儒教之風,化盛隆周,垂馨千祀,漢之二武焉足論哉。」③這兩例,可見石勒和苻堅讀史的興趣和他們的歷史知識。史書未記錄苻堅對王寔的話作何表示。王龕的話中有不少諛詞,但也反映了苻堅對儒家文化的態度。夏主赫連勃勃還有這樣一個故事:南朝劉裕遣使帶書信來,請通和好。 勃勃命中書侍郎皇甫微為文,命人寫下來,自己偷偷地背誦下來。當著來使的面,勃勃以口授的形式,命人寫下來,封好,交給來使。劉裕讀了答書,很驚奇。這位使者又形容勃勃如何英武,劉裕嘆了口氣,說「吾所不如也」④。這一故事說明一個割據一方的少數民族君主是如何渲染自己漢化的深度。赫連勃勃給劉裕的答書是別人代撰的,而北魏孝文帝的作品多是出自本人手筆。史稱其「雅好讀書,手不釋卷。五經之義,覽之便講。學不師受,探其精奧。史傳百家,無不該涉。善談莊老,尤精釋義。才藻富贍,好為文章。詩賦銘頌,任興而作。有大文筆,馬上口授。及其成也,不改一字。自太和十年(486)以後詔冊,皆帝文也。自寫文章,百有餘篇。」①儘管史臣所說,多有溢美,但孝文帝對漢學修養之相當深厚,是可信的。馮太后死,為治喪問題,引起朝廷上的大議論。孝文帝依據具體情況,斟酌大禮,不惜獨排眾議,堅持守孝三年之禮。②這件事,是過去漢族皇帝也往往辦不到的,孝文帝卻堅持辦到了。《隋書·經籍志》著錄《後魏孝文帝集》三十九卷,還著錄《後周明帝集》九卷,《後周趙王集》八卷,都已早佚。 自十六國以至北朝各代,漢族才智之上多受到重用。如石勒之於張賓,苻堅之於王猛,字文泰之於蘇綽,都信任到言聽討從的地步。蘇綽為六條詔書,甚為宇文泰所重,「嘗置諸座右,又令百官習誦之。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③,漢族才智之士參加有關地區的政治活動,有時還取得重要地位。這對於民族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的漢化和封建化,也是有重要意義的。 ①《晉書》卷一零五,《石勒載記下》。 ②同上。 ③《晉書》卷一一三,《苻堅載記》。 ④《晉書》卷一三○,《赫連勃勃載記》。 ①《魏書》卷七《高祖紀》下。 ②《資治通鑑》卷一三七。 ③《周書》卷二三、《蘇綽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