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十八章 桑弘羊孔僅東郭咸陽

桑弘羊是武帝時期的理財名臣。孔僅、東郭咸陽在武帝時期的鹽鐵經營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績。 ①本章主要取材於《史記·平準書》及《漢書·武帝紀》、《食貨志》等,還參考了《鹽鐵論》。 第一節桑弘羊的時代背景及其政治經濟思想 桑弘羊的時代背景 桑弘羊(前152—前80),西漢洛陽(在今洛陽東北)人。 漢武帝時,由於大事興作,巨款開支,弄得「財賂衰耗而不贍」,不僅使漢初七十年間的積蓄為之一空,「府庫並虛」,而且廣大農民由於繁重的賦稅徭役和豪強、豪商的盤剝,日趨窮困,加上連年天災,紛紛破產流亡。這種民窮財盡的困難局面如果繼續發展下去,不僅使垂成的功業隳於一旦,還有可能使日趨尖銳的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危及西漢封建統治。 此時,豪商大賈們卻「乘上之急,所賣必倍」,「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甚至有「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利用漢初以來「開山澤之禁」的政策,操縱冶鐵、煮鹽、鑄錢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生產部門,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對皇朝構成嚴重的威脅。 面對此嚴峻的情勢,漢武帝決心進行財政經濟改革,從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起,開始重用「興利之臣」,選用善於理財的人,任命他們主持全國財政經濟工作,其中最受信任的是桑弘羊。 桑弘羊出身於洛陽商人。洛陽處於漢朝中心地區,自春秋戰國以來就已發展為著名的工商業城市。桑弘羊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又受家庭經商的影響,所以從幼年時代就開始接觸工商業業務,學到工商業知識,據說他能「以心計」,而不用籌碼(當時一般商人用竹製成的籌碼進行運算)進行運算。武帝剛即位的那一年(公元前141年),他被召入宮廷任侍中之職,那時,他才十三歲。侍中地位親近,「得入禁中」,經常接近天子,參預議論朝政。其中有不少人如衛青、霍光,得到皇帝賞識,升遷至高位。擔任此職的,多系顯官、貴戚以及當時著名的文學之士。桑弘羊以商人子弟得膺此職,而歷仕達二十餘年之久,說明漢武帝對他特別重視。 桑弘羊的政治經濟思想桑弘羊是具有法家思想的理財家。他強調厲行法治的重要性,主張設法奸禁。他以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懼),法設而奸禁。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①所以必須嚴刑峻法。「執法者,國之轡銜;刑罰者,國之維楫也。」②他認為漢武帝任用酷吏杜周、王溫舒等以嚴刑峻法為治,是必要的。他說:「杜大夫(杜周)、王中尉(王溫舒)之等,繩之以法,斷之以刑,然後寇止奸禁。」③他對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推崇備至,說:「夫商君起布衣,自魏入秦,期年而相之,革法明教,而秦人大治。」④①《鹽鐵論·刑德》。 ②《鹽鐵論·刑德》。 ③《鹽鐵論·大論》。 ④《鹽鐵論·非鞅》。 桑弘羊雖然推崇法治,但也常稱引儒書,飾以儒術。他認為「仁」與「刑」並非對立,而是交互為用,「春夏生長,利以行仁,秋冬殺藏,利以施刑」⑤。他用四時的代謝說明「仁」「刑」二者之間相互為用的關係,頗有漢武帝雜霸王之道的氣味。 桑弘羊還具有興功利的思想。商鞅主張教耕戰,實行重本(農)抑末(商)的政策。商鞅變法中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⑥桑弘羊則肯定商業活動,對於春秋戰國以來以經商致富的子貢、陶朱公、白圭、猗頓都是非常讚揚的⑦,特別是他對法家先驅人物管仲重視發展工商業更是頌揚備至。他說:「《管子》云:『有山海之貨,而民不足於財者,商工不備也』」⑧又說:「《管子》曰:『..無末利則本業何出?』」①桑弘羊認為,要使國家富強,必須本末並重,「農商工師,各得所欲。..工不出,則農用乖;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②他還認為:城市的繁榮與工商業的發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經營工商業是積累財富的重要手段,並列舉當時齊之臨淄、趙之邯鄲、楚之宛等「富冠海內」的名都,以說明之③。桑弘羊這種重視工商業發展的主張,就是他所說的「開本末之途」中的「開末」。 但是,桑弘羊所要開的末,並非豪商大賈所經營的工商業,而是指在封建國家控制下的工商業。他認為,封建國家必須干預經濟事務,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工商業部門必須由封建國家牢牢地掌握在手中,對於阻撓封建國家干預經濟事務的豪商大賈必須予以打擊。他斥責豪商大賈為「不軌之民」,「困撓公利,而欲擅山海」。 第二節桑弘羊的理財活動 桑弘羊正式主持財政經濟改革是從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開始的。這年,武帝採納大農令鄭當時的建議,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桑弘羊以計算用事。三人中,桑弘羊最受信任。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出任大農中丞。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武帝任命桑弘羊為治粟都尉④「領大農」,代行大農令事,「儘管天下鹽鐵」。從此以後的二十餘年間,全國財政經濟工作完全由桑弘羊負責主持。 桑弘羊與孔僅、東郭咸陽先後在財政經濟上實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算緡、告緡在御史大夫張湯的建議下和桑弘羊等的具體籌劃下,西漢朝廷於元狩四⑤《鹽鐵論·論災》。 ⑥《史記·商君列傳》。 ⑦《鹽鐵論·貧富》。 ⑧《鹽鐵論·本議》。 ①《鹽鐵論·通有》。 ②《鹽鐵論·本議》。 ③《鹽鐵論·通有》。 ④治粟都尉:當為搜粟都尉,為大農令下屬官。 年(公元前119年)頒布了算緡告緡令。所謂算緡,就是向工商業者和高利貸者徵收財產稅。所謂告緡,就是向朝廷揭發工商業者和高利貸者隱產漏稅的違法行為。這既是為解決財政困難的燃眉之急,也有打擊豪商的用意。「縣官大空,而富商大賈,或蹛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於是,張湯「承上指,請造白金及五銖錢,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出告緡令,鋤豪強併兼之家」①。這時,桑弘羊正「以計算用事侍中」,算緡、告緡這項政策與其不無關係。算緡、告緡令的內容,據《史記·平準書》記載:「諸賈人末作(工商業主)、貰貸(高利貸者)、買居邑稽諸物(囤積居奇者)及商以取利者(一般商人),雖無市籍(不論有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每家估計財產多少呈報政府),率緡(「絲也,以貫錢」)錢二千而一算(二千錢抽稅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錢),諸作有租及鑄(一般小工業者),率緡錢四千一算(四千錢抽稅一百二十錢);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除了官吏和鄉官三老以及北邊騎士外),軺者以一算(一般人有軺車者每輛抽稅一百二十錢),商賈人軺車二算(商人加倍,每輛軺車抽稅二百四十錢),船五丈以上一算(五丈以上船隻,每隻抽稅一百二十錢);匿不自占(隱瞞不報),占不悉(呈報不實),戍邊一歲(罰戍邊一年),沒入緡錢(沒收財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賞給揭發者以沒收財產之半);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占有土地)以便民,敢犯令,沒入田僮(違令者,沒收其田宅奴婢)。」由上可見,算緡、告緡的主要矛頭是指向擁有大量資財、廣占田宅奴婢的豪商大賈,這就是張湯所說的「鋤豪強併兼之家」。 算緡令頒布之後,豪商大賈們強烈反對,「富豪皆爭匿財」,對這項政令採取了抵制態度;只有以經營牧羊業起家的洛陽人卜式「願輸家之半」獻與政府作充實邊防之用。武帝以卜式為表現好的榜樣,加以表揚和獎勵,「以風百姓(商賈)」,然而「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能分財助縣官」。武帝乃採用告緡手段。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武帝派遣楊可主持告緡事;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重申告緡令。這時,任大農中丞的桑弘羊想是賣了力的。在告緡令貫徹實行之後,「中家(中等以上商人)大抵皆遇告」,由當時以嚴酷著稱的御史中丞杜周負責審理全國告緡案件。凡是遇告的人很少有得到平反的。實行算緡、告緡的結果:「得民財產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豪商大賈受到沉重的打擊,而西漢朝廷由此獲得了一筆巨款收入。 鹽鐵官營漢初以來「開山海之禁」,聽任鹽鐵私營,豪商大賈和諸侯王紛紛冶鐵煮鹽,積蓄雄厚的經濟力量,無論在政治上經濟上對於西漢皇朝都是十分不利的。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御史大夫張湯秉承武帝旨意,提出了「籠天下鹽鐵」的建議。武帝當即採納,任用熟悉鹽鐵業務的孔僅、東郭咸陽為大農丞,主管全國鹽鐵事務。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孔僅、東郭咸陽提出了實行鹽鐵官營的具體方案,規定:食鹽的生產「募民自給費,因官器①《史記·酷吏·張湯列傳》。 作煮鹽,官與牢盆(煮鹽工具)」。這就是說,招募鹽戶煮鹽,費用自理,由官府供給煮鹽用盆;煮成後,由官府按所值給價。至於鐵器的生產,則規定在產鐵地區設立鐵官,就地冶鑄;不產鐵的郡國設立小鐵官,利用收集廢鐵冶鑄。食鹽和鐵器一律由官府統一銷售,禁止私賣私鑄,規定:「敢私鑄鐵器、煮鹽者,■左趾(用六斤重的鐵鐐鎖在左腳上代替刖刑),沒入其器物(沒收私營者的生產用具和生產品)。」方案制定後,孔僅、東郭咸陽在實施過程中以權謀私利而被罷官。於是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被任為搜粟都尉代領大農令事,直接管理鹽鐵。 桑弘羊到任後,立即派人到各郡國進行整理,清除積弊,並擴大鹽鐵官營的建置,在全國各地鹽鐵產區設立鹽官三十五處、鐵官四十八處。經過整頓,鹽鐵的產量和銷售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這是當時經濟改革中的一項最重要的成果。 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漢武帝採納桑弘羊的建議,實行「酒榷」即酒類專賣。其法類似鹽鐵官營,由私家作坊釀造,由官府統一銷售。實行之後,也起了開闢財源、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 改革幣制漢初以來,聽任郡國自由鑄錢,私鑄之風盛行。其結果,造成幣制紊亂,銅錢大小輕重不一,劣幣充斥市場。到了武帝時代,銅錢越來越輕、物價越來越貴的現象日趨嚴重。同時一些諸侯王和豪商大賈、豪強地主乘機利用財勢操縱鑄幣大權,積蓄經濟力量。文帝時,著名政論家賈誼曾建議禁止私鑄,未蒙採納。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在張湯的建議下和桑弘羊等的籌劃下,為了「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併兼之徒」,西漢朝廷開始改革幣制,發行新幣。所發行的新幣,一種是用白鹿皮製成的皮幣,價值四十萬錢,規定諸侯王覲見天子時必須用它作為獻禮,實際上是強迫諸侯王捐獻;另一種用銀和錫的合金鑄成的白金幣,大者值三千錢,中者值五百錢,小者值二百錢;還新鑄三銖錢,以代替過去的半兩錢。規定:凡是私鑄金錢者都處以死刑。但是,由於白金幣比值太高,私鑄者甚多;三銖錢雖發行,而舊錢未收回,幣制仍然很紊亂。後來又廢白金,改鑄赤仄錢。不久又因赤仄錢輕而賤,人民不願使用,宣布作廢。雖有禁鑄規定,由於盜鑄犯法的人多達數十萬人,誅不勝誅,也無法實行。 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武帝採納桑弘羊建議,採取廢除一切舊錢,由國家統一鑄造貨幣,徹底進行整頓:「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①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這種新鑄的錢,稱為三官錢,亦稱上林錢,後世稱為五銖錢。五銖錢的重量與實際重量相等,規格相同,質量較好,成本較高,使私鑄者無利可圖,從而杜絕了漢初以來民間私鑄金錢的流弊,結束了漢初以來幣制紊亂的狀況。從此以後,全國貨幣統由政府鑄造,幣制歸於統一。 均輸、平準①上林三官,系掌管上林苑的鐘官、辨銅、均輸三官,屬水衡都尉。 為了制止豪商大賈們利用賤買貴賣、囤積居奇來操縱物價,牟取暴利,並藉此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在桑弘羊主管全國財政的時期,武帝採納他的建議,實行了均輸和平準。均輸的設置,始於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任大農中丞時,先在一些地區試行。由於行之有效,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在中樞設立均輸令,屬於大農令,在各郡國設置均輸官,負責管理均輸事宜。所謂均輸,就是調劑物資運輸。據《史記·平準書·集解》:均輸,「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這就是說,令各郡國把應當繳納的貢賦都按照當地市價,繳納當地出產的土特產,由各地均輸官組織運輸工具(其中一部分是由政府工官所制的運輸工具),根據物資供需情況,或是運往京師,或是運往缺乏該項物資的地區出售。過去各地繳納貢賦都是自備車輛或是雇商人的車輛運往京師,往往運費高於所運物資的價格;而且由於各種物資都集中京師,供過於求,而有的地方缺乏該項物資,卻是供不應求,商人乘機牟取暴利。設置均輸以後,既減少了人民遠道貢賦的負擔,以免商人從中漁利;又可使朝廷得以控制運輸和貿易,從而增加了財政收入。後來又令遠方各郡縣「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作為貢賦,由官府就地出賣,既免運輸之勞,又可調劑當地物價。 所謂平準,就是平抑物價。過去商人經常抬高物價,特別是元鼎二年開始試行均輸以後,由於政府各部門以及各地均輸官爭購物資,富商大賈更是乘機抬高物價,引起物價暴漲,影響政府的財政和人民的生活。元封元年(前110年),為了平抑物價,桑弘羊建議「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許之。」這就是說,在京師設立平抑物價的機構,它所需要的各類物資和車輛等器物,都由大農供應。由大農所屬諸官把全國各地輸納的貨物集中起來,作為資金,物價上漲時賣出,物價下跌時買入,使富商大賈無法牟取暴利,以穩定物價。 實行均輸、平準的結果,不僅打擊了富商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的活動,有利於穩定物價,安定人民生活;同時也開闢了財源,為西漢朝廷增加了巨額的財政收入。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實行均輸、平準之後,朝廷倉庫儲存的粟帛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郡)余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武帝賞賜桑弘羊黃金二百斤,賜爵左庶長。除此,還採取過「假民公田」和移民屯墾的政策。實行告緡之後,西漢朝廷以所沒收的商賈田地假與關東地區受水旱之災而四處流亡的流民從事耕種;還把朝廷掌握的一部分園池苑囿租與貧民,解決了一部分流民和貧民的耕地問題。還招募各地流民、貧民遷往西北沼邊各郡,並令戍邊的兵士進行屯田,一時之間,民屯、軍屯布滿邊野,對開發邊疆、鞏固邊防具有重要的意義。 理財活動的成效這次財經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是解決了當時的財政困難,從而使正在進行中的對匈奴戰爭和對邊疆的經營能夠繼續進行下去。如《漢書·食貨志》所載:「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費皆仰給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贍之。」其次,通過各項財經改革,基本上解決了漢初以來豪商大賈和地方割據勢力(諸侯王、豪強地主)「擅山海之利」、壟斷國家經濟命脈、積蓄反叛資財和造成幣制紊亂的大患,既有利國計民生,又加強了皇權。第三,實行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和邊疆屯田的政策,不僅是有益於當時的國計民生,而且對後世也有很大的影響。桑弘羊不但是漢武帝興功立業的得力助手,同時也是我國封建社會一位具有遠大眼光的傑出的理財家。 只開源,未節流桑弘羊雖然是一位卓越的理財家,但是他只能為武帝開闢財源,而不能使其節約開支。對於國家財政來說,只能開源而未能節流,要取得財政經濟的根本好轉是不可能的。當時除了封建國家的龐大開支外,武帝本人的揮霍浪費也十分驚人。武帝多年來養成豪華奢侈的積習,大修宮室,迷信方士,巡遊無度,浪費掉無數的錢財。僅以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那次巡遊為例,「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武帝前後巡遊二十餘次,其揮霍浪費不可勝數。故武帝末年出現了比過去更為嚴重的財政危機,因而加重百姓的負擔,終於激起農民起義,迫使武帝不得不轉變政策,下輪台之詔,「陳既往之悔」,轉而採取「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這種與民休息的政策。 第三節鹽鐵會議與桑弘羊之死 鹽鐵會議 漢武帝對桑弘羊一直是信任的。天漢元年(公元前100年),桑弘羊被任大司農(前一年大農令改稱大司農)。天漢四年(公元前97年),桑弘羊坐子弟犯法被貶為搜粟都尉,但武帝命他代行大司農事。後元二年(公元前87年),武帝病逝。臨終在遺詔中提升他為御史大夫,與新任命的大司馬大將軍霍光、車騎將軍金日c、左將軍上官桀「受遺詔輔少主」。 桑弘羊對武帝末年政策上的轉變不理解,因而對於霍光奉行武帝末年與民休息的政策有牴觸情緒。這種在政見上的分歧充分體現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開的鹽鐵會議上。 鹽鐵會議是在諫大夫杜延年的建議下召開的。《漢書·杜周附延年傳》記載:「(延年)見國家承武帝奢侈師旅之後,數為大將軍光言:『年歲比不登,流民未盡還,宜修孝文時政,示以儉約寬和,順天心,悅民竟,年歲宜應。』光納其言,舉賢良,議罷酒榷鹽鐵,皆自延年發之。」參加鹽鐵會議的,有代表朝廷的丞相田(車)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等,還有來自各郡國的賢良文學之士六十餘人。會議爭論的焦點,集中在鹽鐵官營等各項財經政策、對匈奴的和戰政策以及「德治」與「法治」上。 在為漢武帝前期政策的辯解中,桑弘羊據理力爭,力陳鹽鐵官營之不可罷。他仍然主張繼續征伐匈奴,繼續採取以嚴刑峻法為治。而賢良文學們則提出應當「勞而息之」、省除嚴法的意見,同武帝晚年政策的轉變相吻合,也是對霍光奉行這項政策的肯定。這次鹽鐵會議,既肯定了武帝前期的政策,也肯定了武帝後期的政策,為霍光繼續奉行武帝末年政策製造了輿論,使反對霍光現行政策的桑弘羊受到了沉重的打擊。霍光借桑弘羊之口駁倒了賢良文學罷鹽鐵之議。會議之後,霍光只是宣布罷了酒榷,而鹽鐵官營則繼續推行下去。 桑弘羊之死鹽鐵會議後的第二年,即元鳳元年(公元前80年),桑弘羊參與了以上官桀父子為首的謀反事件。 當初,昭帝年幼,由大將軍霍光秉政,領尚書事,車騎將軍金日c、左將軍上官桀為副。不久,輔政大臣之間逐漸失和,發生了爭奪權力的矛盾。上官桀父子不願屈居霍光之下,暗中策劃奪取權力,欲取霍光而代之。 桑弘羊以功自傲,瞧不起霍光。又曾因為子弟求官被霍光拒絕而怨恨霍光。同時,由於政見上的分歧,使他在上官桀與霍光兩派勢力的鬥爭中站到了上官桀父子一邊。 上官桀父子暗中策劃,「謀共殺光廢帝,迎立燕王為天子。(燕王)旦置驛書往來相報,許立桀為王。」①他們上書誣告霍光有不臣之心,並多次在昭帝面前說霍光的壞話,沒有得逞,便決定發動政變,廢掉昭帝,另立新主。不料事發,上官桀父子和桑弘羊以謀反罪被判死刑,宗族也被誅滅。桑弘羊①《漢書.武五子·燕刺王傳》。 的兒子桑遷逃亡外地,不久也被捕獲處死。 桑弘羊評論桑弘羊是輔佐漢武帝建立功業的能臣,也是我國封建社會一位傑出的理財家。他所提出的「開本末之途」這種農業與手工業並重的經濟思想,在我國古代經濟思想史上獨樹一幟,可謂具有卓識。他所籌劃、主持的各項財政經濟改革措施,不但在漢武帝完成其鞏固統一、加強集權的功業中立下了大功;而且對後世也有重大的影響。比如王安石變法中的均輸法、市易法就是脫胎於桑弘羊設置的均輸、平準;歷代以來實行的專賣政策也是出自他的鹽鐵官營之法。所以他是我國封建社會一位有深遠影響的歷史人物。 第四節孔僅東郭咸陽 孔僅,西漢南陽(今河南南陽)人,是資財累千金的大冶鐵商。東郭咸陽,西漢齊人,是資產累千金的大鹽商。他們對於鹽鐵生產有豐富的經驗,又在興功利上有所建議,得到武帝賞識,故提拔為大農丞,委以主管全國鹽鐵的重任。從元狩三年至元鼎六年(公元前12O—前111年)的十年間,他們跟桑弘羊一起,共同主持進行了財經改革的工作。 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孔僅、東郭咸陽領鹽鐵事,他們「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韋昭云:少府,天子私所給賜經用也。公用屬大司農);陛下不私,以屬大農佐賦」,並於元狩六年制訂了鹽鐵官營方案(見本章第二節)。武帝命孔僅、東郭咸陽馳赴各郡國貫徹執行。 孔僅、東郭咸陽在建立鹽鐵管理機構時,安插一些經營鹽鐵的大商人擔任各地鹽官、鐵官。這些人雖熟悉鹽鐵業務,但多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不僅製品質量低劣,而且還任意抬高價格,因而影響了鹽鐵的生產和銷售,行之數年,流弊日趨嚴重,破壞了鹽鐵官營的聲譽。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孔僅、東郭咸陽被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