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十五章 刑法
秦漢皇朝處於我國封建專制國家的早期歷史階段,不可避免地帶有這一歷史階段的一系列特點。從社會經濟關係、政治體制到意識形態,都處於不斷地變化之中。作為集中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也在隨著階級鬥爭形勢的起落、統治階級政治思想的轉移,以及司法實踐的發展,不斷地豐富、改善其內容和形式,並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中國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一節 秦漢時期的立法活動和法律形式
秦代的立法活動
秦漢兩代的封建統治階級,為了鞏固剛剛形成的專制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都進行了頻繁的立法活動。從歷史淵源上講,這個時期的刑罰體系,特別是漢文帝以前的墨、劓、剕(臏)、宮、大辟五刑之設,可以一直上溯到更古老的時代,而法典編纂的內容與形式,當是直接繼承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由於《秦律》、《漢律》久已亡佚,對秦漢法律的全貌,我們是無從看到了,只能從現存的歷史文獻和地下出土的秦簡、漢簡等文物資料中,略窺這個時期立法活動的概況。
秦朝的法律,是戰國以來秦國封建法律的繼承和發展。秦國封建法律的奠基人是商鞅。秦孝公元年(公元前361年),商鞅攜帶李悝《法經》入秦①,於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主持變法。在變法過程中,商鞅將李悝《法經》六篇改為六律,即《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②,從而奠定了秦律的基礎。
但僅僅六律,是不能完全適應封建國家需要的。商鞅本人,就沒有受六律的限制。除了六律以外,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他還制定了軍功爵制、什伍連坐法,以及鼓勵分居、重本抑末等法令。商鞅制定的秦律,比起《法經》來,更集中地體現了法家的耕戰思想,為秦統一戰爭的勝利提供了法律保證。
商鞅死後,秦律仍然在不斷地修改、補充。1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簡,向我們提供了從商鞅變法到秦始皇時期立法的概況。《睡虎地秦墓竹簡》,除《編年記》和《語書》外,《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都是墓主人摘錄的秦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是秦國在國內外進行各種政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並且在秦統一全國後,仍然通行。根據這些條文,可以看到商鞅變法以後秦立法活動的兩個特點。第一是封建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干預加強了。這些條文包括了大量的經濟法規。如關於農業管理方面的法規,有《田律》、《倉律》等;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法規,有《工律》、《工人程》等;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有《金布律》、《效律》等;關於畜牧業管理方面的法規,有《牛羊課》等。第二是行政立法開始形成。中國在世卿世祿制的貴族政治瓦解以後,以皇權為核心的專制主義的官吏政治是唯一的形式。因此所謂行政立法,主要是官吏法。首先確定的是君臣關係。「為人君則鬼(讀為懷),為人臣則忠」①。在此後兩千多年的歷史中,這一直是皇帝和百官互相要求、自我標榜的準則。其次,由於官職不能世襲,隨時可以罷免,需要有一個標準用以區別「良吏」和「惡吏」:「良吏明法律令,..有公心」;「惡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潔」②。這個標準,反映了法家關於官吏規範的指導思想。另外在《置吏律》、《內史雜》、《尉雜》、①桓譚《新論》。
②見《唐律疏議·名例注》。
①《為吏之道》。
②《語書》。
《為吏之道》等眾多條文中,還包括了大量的對官吏進行任免、考核、獎懲的規定。這些規定,對組織國家政治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置吏律》規定:「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這是防止官吏結黨營私。又如《效律》規定:「尉計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這是強調長官的法律責任。顯然,這些法律規定,是通過若干次政治實踐才上升為法律規範的,是符合專制主義的政治要求的。
秦統一以後,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有兩次重大的立法活動。
第一次是在秦始皇時期,為了改變由於諸侯割據造成的「律令異法」的局面,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礎上「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統一的同時實現了全國法律的統一。為了在思想文化上進行控制,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議,發布了「焚書令」,禁止儒學和法家以外各學派的發展,「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為了提高皇權,在法律形式上規定:命為「制」、令為「詔」。
秦朝第二次較大的立法活動是在二世胡亥統治時期。這次立法帶有明顯的政治鬥爭色彩。「嚴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誅,至收族。滅大臣而遠骨肉,貧者富之,賤者貴之。」①經這次立法以後,秦律更為殘暴了。「法令誅罰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眾」②,終於導致整個社會矛盾的激化。法律的殘酷,成為秦皇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漢代的立法活動西漢皇朝建立初期,接受了秦亡的教訓,在法律上「改秦之敝」,「蠲削煩苛」。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劉邦初入咸陽,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是後由於「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③。《九章律》即在秦的盜、賊、囚、捕、雜、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戶、興、廄三章。正如秦律在六律之外還包括了《田律》、《倉律》、《效律》、《置吏律》等眾多的篇章一樣,蕭何制定的《九章律》,也僅僅是漢律的主體,而不是全部。孝惠、高后、文、景四代,黃老無為思想在政治上占統治地位,「刑罰用稀」④,在法律領域,繼續清除秦律中不合時宜的內容。
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頒布了贖刑令,民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刑;又廢除了挾書令。惠帝時期,叔孫通為奉常,以禮入法,增加了《謗章》十八篇①。
高后時除三族罪、妖言令②,「復弛商賈之律」③。
文帝即位後,在「絕秦之跡,除其亂法」的思想指導下,進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這些改革包括:第一,廢除連坐收孥法,「除收孥諸相坐律令」①《史記·李斯列傳》。
②《史記·李斯列傳》。
③見《漢書·刑法志》。
④見《漢書·刑法志》。
①見《漢書·惠帝紀》、《漢書·叔孫通傳》。
②《漢書·高后紀》。
③《史紀·平準書》。
④;第二,廢除誹謗妖言罪。文帝以前漢律規定「怨望誹謗」者要處以斬刑,文帝宣布:「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治。」⑤第三,廢除肉刑。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其少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奴婢,「以贖父刑罪」。文帝有感於此,下令廢除了肉刑,其事在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⑥。這在秦漢立法活動中,是最有意義的一件事。文帝以後,雖然肉刑時有發生,但我們從許多請復肉刑的議論中,知道肉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武帝時期,隨著統治階級由「無為」向「有為」的轉化,法網漸趨繁密。「始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⑦張湯制定了有關宮廷警衛的法律《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制定了《朝律》六篇,連同《九章律》和《謗章》,合計六十篇,大體完成了漢律的規模。在武帝時期,隨著儒術獨尊地位的確立,也就逐漸形成了以儒學為主導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並對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支配的作用。其主要表現,是以大儒董仲舒倡導的「引經決獄」之風的興起。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強調以經書為根據(主要是《春秋》),提出了「君親無將,將而誅焉」、「親親得相首匿」、「惡惡止其身」、「原心定罪」等原則,這些原則,當時並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典,但對以後的封建法制的發展,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武帝時期立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法律條文的迅速增加。「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典閣,典者不能遍睹。」①這樣眾多的條文,必然有前後不一致的地方,「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②宣帝以後,至西漢末年,統治階級立法的主要精神為糾正武帝的偏頗,以緩和階級矛盾。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詔:「律令有蠲除以安百姓,條奏。」③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廷尉以聞。」④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復詔:「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⑤並且設置廷平以平定刑獄⑥。
元帝初立,下詔:「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⑦成帝河平中,復下詔:「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①然而終漢之世,都未能解決律令繁多的問題。
④《史記·考文本紀》。
⑤《漢書·文帝紀》。
⑥《漢書·刑法志》。
⑦《漢書·刑法志》。
①《漢書·刑法志》。
②《漢書·刑法志》。
③見《漢書·宣帝紀》。
④見《漢書·宣帝紀》。
⑤見《漢書·宣帝紀》。
⑥見《漢書·刑法志》。
⑦見《漢書·刑法志》。
①見《漢書·刑法志》。
東漢初期統治階級的立法指導思想是「解王莽之繁密,還漢室之輕法」②。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以「頃獄多冤獄,用刑深刻」,詔「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罰」③。從此在具體立法方面屢詔減省,例如「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殺奴婢不得減罪」、「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等等④。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梁統以法網弛縱、人輕犯法、吏易殺人,使「吏民俱失」,上書請恢復嚴刑,未獲許可⑤。
章帝時,司徒鮑昱奏定《辭訟比》七卷,《決事都目》八卷,以期「齊同法令,息遏人訟」⑥。
和帝時,廷尉陳忠「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⑦東漢後期,豪強權勢日盛,法網馳縱。為整頓法紀,崔實、荀悅、仲長統等人都提出過恢復肉刑的主張,但均未被採納。縱觀東漢一百七十多年,立法精神總的方面是趨於寬緩。
根據上述史實,我們可以看到秦漢時期立法活動的主要成就,有:第一,實現了國家法律的統一。第二,由於肉刑的廢除,在刑罰體系中逐步減輕了奴隸製法律的原始性和殘酷性。第三,由於以禮入法,儒家學說和法律條文相結合,擴大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在依靠刑罰的強制力量的同時,重視德化的作用,成為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點。在這三點以外,秦漢時期制訂了中國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
秦漢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制、詔、課、程、式等。見於秦簡的,有律,如《田律》、《徭律》、《軍爵律》、《置吏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診式》。制和詔,是秦代獨創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規定,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在先秦,國君的命與令,從來就有很高的權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過,命與令不僅國君可以發布,公侯大臣和各級官吏都可以發布。至於發布制、詔,則是秦王政稱帝以後,皇帝專有的特權。
兩漢的法律,在秦的基礎上,發展為律、令、科、比四種比較固定的形式。
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很強的歷史繼承性,是中國法律的主體。見於史書的漢律篇目,除《九章律》外,尚有《田租稅律》、《錢律》、《尉律》、《左官律》、《酎金律》、《大樂律》、《尚方律》、等等。
令,也稱詔或詔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稱制和詔)。由於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②《後漢書·循吏傳》。
③《後漢書·光武帝紀》。
④《後漢書·光武帝紀》。
⑤見《後漢書·梁統傳》。
⑥《後漢書·鮑昱傳》。
⑦《後漢書·陳忠傳》。
變律的規定,即杜周所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①比起律來,令有很強的現實性,往往是根據當時的形勢和需要發布的。見於史書的漢令有《功令》、《金布令》、《宮衛令》、《秩祿令》、《品令》、《祠令》、《祀令》、《齋令》、《獄令》、《箠令》、《馬復令》、《胎養令》、《養老令》、《任子令》、《緡錢令》等。由於令的數量太多,宣帝時將令編為《令甲》、《令乙》、《令丙》,以便查閱和應用。
科,就是科條或事條,亦即法令條文,包含「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的意思。漢科數量也很繁多。《後漢書·陳寵傳》:「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這些科條大抵都是就某些事類作出的彌補律,令之不足的專門規定。如《晉書·刑法志》中所舉屬於告劾方面的《登聞道辭》、屬於斷獄方面的《考事報讞》、屬於擅興方面的《擅作修舍》等即是。
比,凡律無正條者,比附以為罪。《漢書·刑法志》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詔:「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說明在西漢前期,比附的依據為律令。武帝以後,比附的依據還包括儒家的經典。從法學的角度看,是有弊病的。因為以儒家經典比附為罪,可以置法律規定於不顧,任意按統治者的意志「論心定罪」,即所謂「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比的應用範圍十分廣泛,以至於「奸猾巧法,轉相比況」,①漢代的比有《決事比》、《死罪決事比》、《辭訟比》等。董仲舒曾作《春秋決事比》,收集《春秋》經義斷獄的案例二百三十二本②。
①《漢書·杜周傳》。
①《漢書·刑法志》。
②《後漢書·應劭傳》。
第二節 秦漢法律的立法精神和階級本質
秦漢法律,作為封建國家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地主階級的意志,特別是集中地反映皇帝,有時還有皇帝的家族的意志。秦漢法律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維護封建等級的統治秩序,維護小農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父家長制。秦漢法律都是從如何對封建統治有利進行考慮的。也有少數條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勞動者的要求,那是封建國家為了保證糧源、兵源,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緩和階級矛盾而制定的。舊的法學分類,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區別。秦漢法律,可以說是屬於公法範圍的,或基本上是屬於公法範圍的。如說秦漢時期缺乏私法的制定,可以說是符合歷史情況的。
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在秦漢法律中居於核心地位,這正是封建專制主義最集中的體現。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廢分封,行郡縣,稱皇帝,規定避諱制度和廢諡法,規定「命為『制』、令為『詔』」等等,無一不是為了維護和提高皇帝的權威。秦始皇還制定一些恐怖性的法令,如「行所車,有言其處者,罪死」,「偶語《詩》、《書》棄市,」①等等。為了有效地控制人民和封建國家機器,秦始皇還親自過問司法,「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具石之一」①。漢朝統治者為了提高皇權,制定了更多的律令。漢律規定,臣下如有侵奪皇帝權限者處死刑。例如:矯詔者腰斬;擅發兵者斬;擅興徭役賦稅者降官貶爵;違反詔令者,棄市。景帝伐吳王濞時,詔:「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皆要斬。」②居延漢簡中有「不奉詔當以不敬論」的記載。在漢律中「不敬」、「大不敬」罪,涉及的方面非常廣泛,如:闌入宮門、殿門、皇帝園圃,醉歌於宗廟堂下,犯蹕,觸諱,侵犯皇帝的人身等等。
為了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使臣民無條件地效忠盡職,漢律嚴懲對皇帝誹謗、誣罔、詆毀等言行。漢律有「非所宜言」罪,以廣泛鉗制臣下的言論。更荒唐的有「腹非罪」,即「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不說什麼,也要被處以死刑③。
「七國之亂」發生後,漢朝統治者吸取了教訓,從加強皇帝專制統治的立場出發,嚴禁臣下「阿黨」、「附益」,內外交結。「諸侯有罪,傅相不舉奏,為阿黨」,「封諸侯過限為附益」④。凡觸犯阿黨、附益之法、坐與諸侯王交通者,都要處以重刑。又制定了《左官律》,即凡在諸侯王國任官者,地位低於朝廷任命的官吏,稱「左官」,不得在朝為官。這顯然是防止諸侯王延攬人才以對抗朝廷。漢代抑制諸侯王勢力的法律還有《酎金律》、《尚方律》、《推恩令》等。
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漢書·刑法志》。
②《漢書·荊、燕、吳王傳》。
③見《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諸侯王表》。
秦漢法律及戶籍、賦稅、徭役、上計等各種制度和各級官吏的任命,也都無一不同維護皇權的最高權威相密切聯繫的。
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意味著對人民的剝削壓迫的極大的隨意性。
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也有其積極的一面。因為皇帝是國家統一的象徵,維護皇權就是維護國家的統一。這對於發揮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效能、穩定社會秩序,有時甚至對於發展生產,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權力既如此之大,皇帝個人的作用就極為突出,因為法律的實踐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態度如何,而法律的規定往往是不一定能發揮應有的效力的。
維護封建等級的統治秩序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等級制度。商鞅變法,廢除了奴隸制時代的世卿世祿制度,而代之以軍功為條件,以田宅、臣妾為物質基礎的二十等爵制。「商君為秦制爵二十等,以賞功勞。」它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①。這是有秦一代建立和維護封建等級體系及其特權的最初立法。
隨著封建等級制度的建立,各個等級之間,特權階層和普通人民之間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確定下來。秦律規定:「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而庶民則「有罪各盡其刑」。官吏和有「大夫」爵位的人,還可以不編為「伍人」,或編為「伍人」不因四鄰犯罪而負連坐之責。秦律還有保護公族特權的規定:「內公孫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②秦簡《司空律》規定,凡服勞役刑者根據不同身份,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公士以下無爵庶人服城旦舂刑,不穿囚衣,不戴刑具。鬼薪、白粲、不加耐刑的下吏和私家奴婢被主人用以抵償貲贖債務而服城旦勞役,要穿紅色囚衣、帶刑具,並監督勞動。葆子,即高級官吏的子弟如用勞役抵償贖刑以上到贖死的罪時,只需在官府勞作,官府不能不訊問而長期監禁,同時允許在「耆弱相當」的條件下由別人代替服役。
秦律中還廣泛使用「貲甲」、「貲盾」作為一般刑事犯罪和職務犯罪的刑罰。此外,還有「贖耐」、「贖黥」、「贖遷」、「贖死」等贖刑。貲刑和贖刑的存在使官吏、貴族、地主和富人,縱使有罪,也可以逍遙法外。兩漢時代,在等級制的支配下,官吏、貴族有更大的特權。漢律規定:貴族官吏犯罪,其俸祿比六百石以上者,有罪先「請」①。所謂「請」,就是司法官吏無權決斷,只能依據法律,提出審判意見,上請皇帝裁奪。皇帝有權拋開法律,依據犯法者與皇帝關係的親疏、功勞大小,甚至個人愛憎,決定量刑的輕重。
漢律和秦律一樣,爵位可以用來抵罪。如「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②這種減刑的特權,甚至延及於貴族官吏的子孫。
文帝時,賈誼曾就周勃獄上疏:「已在貴寵之位,..今而有過,帝令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系緤之,輸之①《史記·商君列傳》。
①見《漢書·宣帝紀》。
②《漢書·惠帝紀》。
司寇,編之徒官,..非尊尊貴貴之化也。」文帝採納了這些意見,所以,「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①。
維護封建的父家長制在秦漢時期,小農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生產結構,是社會生產活動和承擔國家賦稅徭役的基本單位。因此,維護這樣的小農家庭結構的穩定,對封建國家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由於生產技術傳習等的需要以及長期歷史的形成,作為家長的父親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的地位。因此,維護父家長制也就成為維護小農家庭結構的必然結論。這種生產者家庭的基本形式,也同樣在地主階級中得到實踐。他們也實行父家長制,不過他們不是由於生產上的需要,而是由於財產管理和財產繼承的需要。秦律規定:「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②這就說明了秦朝法律確認了父親對子女、家長對奴隸的生殺予奪大權。秦以後,隨著專制制度的發展,生殺之權集中於國,集中於君,父親對子女僅可撲責,不能隨意殺害。《白虎通德論》:「天地之性,人為貴。人皆天地所生也,托父母氣血而生耳。王者以養,長而教之,故父不得專也。」正由於對子女的生殺大權收歸國有,封建法律就更加重視對父權的保護。漢律規定:毆父母及不孝順父母者,死刑;如殺父母則以大逆論,本人腰斬,妻子棄市。維護夫妻關係的穩定性及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是秦漢法律保護封建家庭關係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秦律規定,離婚要得到官府的許可,並且要進行登記。「『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①漢代對離婚有「七去三不去」的規定。七去是:「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三不去是:「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②「七去三不去」實際上是以丈夫的意旨為依歸的,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很明顯的。
自董仲舒提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並把它神化,認為「王道之三綱,可求之於天」,君臣關係和父子、夫婦關係並列,家庭關係被看成是國家政治關係的縮影,封建的道德規範和政治的強制作用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又披上了一件神權外衣,於是父權、夫權就更強化了。
①《漢書·賈誼傳》。
②《法律答問》。
①《法律答問》。
②《大戴禮記·本命》。
第三節 秦漢的刑罰制度
秦漢的刑罰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沒、遷刑和徙邊、罰金等不同的處分。
死刑死刑即剝奪生存權。見於史籍和地下出土簡冊的秦漢時代死刑名稱有梟首、腰斬、棄市、磔、車裂、鑿顛、抽脅、鑊烹、囊撲、具五刑、定殺等。後來梟首、腰斬、棄市成為三種固定的常刑。
梟首,「梟謂斬其首而懸之也」①,即殺頭示眾。如《漢書·高帝紀》:「梟故塞王欣頭於櫟陽市。」《漢書·竇武傳》:「梟首洛陽都亭。」
腰斬,「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②《史記·商君列傳》稱秦法「不告奸者腰斬」。腰斬之罪,次於梟首。《漢書·武帝紀》:「丞相屈氂下獄腰斬,妻子梟首。」因為劉屈氂的妻子作巫蠱,是主犯,劉屈氂同坐,故腰斬。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③。秦簡《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史記·李斯列傳》載:「十公主矺死於杜。」矺就是磔。漢初也還用磔刑,至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始廢,為棄市所代替④。
棄市,「市死曰棄市,市眾所聚,言與眾人共棄之也」⑤。秦簡《法律答問》有兩處提到棄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又:「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漢律盜高廟座前玉環者,「當棄市」⑥。另外還有《鑄錢偽黃金棄市律》等⑦。
族刑族刑實際上是死刑的擴大化,是把家屬的連帶責任強調到極端的一種最慘重的刑罰。它的施刑對象一般為重大政治犯罪。關於族刑的範圍,見於史籍記載的有「七族」①與「九族」②等說法,但「夷三族」為法定常刑。漢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③夷三族的施刑對象為犯有謀反罪的人,如李斯、趙高、韓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證明,夷三族亦稱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從①《漢書·陳湯傳》顏師古注。
②《釋名·釋喪制》。
③《史記·李斯列傳·索隱》。
④見《漢書·景簾紀》。
⑤《釋名·釋喪制》。
⑥見《漢書·張釋之傳》。
⑦《漢書·景帝紀》。
①《漢書·鄒陽傳》。
②《後漢書·寒朗傳》。
③《漢書·刑法志》。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孫的男性世系親屬集團④。
漢代與「夷三族之令,相併列的還有:「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⑤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亦稱「族」、「族家,⑥,其施刑對象為犯有非謀反的大逆無道罪的人,如晁錯、郭解、劉屈氂、李陵、楊惲等。宣帝以後,針對主犯家屬的死刑常為徙邊刑所代替⑦。
肉刑古代所說的肉刑是指對犯人切斷其肢體或割裂其肌膚之刑。肉刑起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同態復仇法,夏商周成為法定的常刑,秦及漢初沿而不革,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廢除。肉刑分為黥、剿、刖、宮四種。黥,即刻面額等處,以墨涅之,故亦稱墨刑。秦簡《法律答問》:「擅殺子,黥為城旦舂。」「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後即以黥布為名。黥刑在秦及漢初的肉刑中屬較輕的刑罰,可以作為主刑單獨使用,也可與其它刑罰(徒刑)結合使用。漢文帝時廢肉刑,當黥者髡鉗城旦舂①。
劓,即割鼻刑。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可見劓刑同黥刑一起作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漢文帝時廢,當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減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減為一百②。
刖,即斷足,古代或稱「臏」,或稱「刖」,或稱「腓」。刖刑又分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為輕。秦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文帝時廢,當刖右趾者改棄市,當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時又改笞五百為三百,後又減為二百③。
宮刑,亦稱腐刑,男子割其勢,女子幽閉。漢代又稱宮刑為下蠶室,因受宮刑者防中風需到蠶室保溫才能活命。秦簡《法律答問》:「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有腐罪,[贖]宮。」秦簡中的「宦者」、「宦奄」、「宮隸」、「宮均人」、「宮更人」、「宮狡士」,大都是受過宮刑的男女犯人。根據司馬遷的說法,宮刑為次死之刑。漢文帝廢肉刑不包括宮刑在內。漢武帝時,司馬遷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蠶室①。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詔死罪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②。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6年)詔犯大逆募下蠶室③。這說明兩漢可用宮刑代死罪。
④參見《漢書·霍光傳》、《後漢書·梁冀列傳》、《晉書·刑法志》。⑤見《漢書·孔光傳》。
⑥見《漢書·李陵傳》。
⑦參見《漢書·楊惲傳》、《息夫躬傳》等。
①《漢書·刑法志》。
②《漢書·刑法志》。
③《漢書·刑法志》。
①《漢書·司馬遷傳》。
②《後漢書·光武帝紀》。
③《後漢書·和帝紀》。
笞刑笞即用竹製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簡《法律答問》:「『不會,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又行笞』。今士伍甲不會,笞五十。」這條律文及解釋是說徵發徭役時不應徵報到,要受笞刑。又如《廄苑律》規定,餵養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雜抄》:「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說明秦施用笞刑比較普遍。
在漢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漢景帝時,定《■令》,規定「當笞者笞臀」,並且規定「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在施行笞刑時,「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④。徒刑徒刑就是在罪犯論處後,由專門機關拘系,強令服一定時限苦役的刑罰。秦漢徒刑的名稱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種,後來有了刑期的含義。
城旦舂。秦漢強制勞役方式大多是築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男子為城旦,女子為舂。但城旦舂所從事的勞役往往超出築城和舂米的範圍。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據東漢衛宏《漢舊儀》,城旦舂附加髡鉗者(剃髮曰髡,以鐵束項曰鉗)為五歲刑,不加髡鉗者即完城旦舂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男為鬼薪,女為白粲。秦簡《法律答問》:「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應劭注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司寇。《漢舊儀》:「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司,同伺,就是被派往邊地服勞役,並用以防禦外寇,故名司寇。候。秦簡《秦律雜抄》:「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
「耐為候」即被發往邊地充當斥候。候是秦代刑罰,漢代與此相類似的是「罰作」、「復作」。《史記·馮唐列傳》:「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漢書·宣帝紀》:「使女徒復作。」《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復作實際起初不限於女徒。如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平侯遂坐知人盜官母馬,為臧,會赦,復作①。後來才演變為針對女徒的刑種。
漢代徒刑,二至四歲的統稱為耐罪,意為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罪。據《後漢書·陳寵傳》載:「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說明漢代有關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沒籍沒又稱「收」。《史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④《漢書·刑法志》。
①據《漢書·王子侯表》。
收孥。」《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簡《法律答問》:「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漢律規定,罪人的妻子「沒為官奴婢黥面」②。《呂氏春秋,開春論》注引漢律:「律坐父兄投入為奴。」由於籍沒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漢時期官奴婢為數眾多的狀況。
遷刑和徙邊遷刑,見於秦簡和史籍,是秦廣泛使用的一種刑罰。「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伍人,戶一盾,皆遷之。」③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年),長安君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④。遷刑,漢代稱徙邊。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①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詔天下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戌,妻子隨,占著所在。」②以後和帝、安帝、桓帝時皆有徙邊之令。
遷刑和徙邊都是流放到邊疆去。但秦的遷刑在刑罰等級上較徒刑城旦為輕,而漢代的徙邊為減死一等的重刑。
罰金罰金多半適用於對封建統治者危害不嚴重的雜犯輕罪,秦代稱貲贖,漢代始稱罰金。據《說文》:「貲,小罰以財自贖也。」秦律貲刑包括「貲甲」、「貲盾」、「貲布」等等,多用實物償付。漢代罰金用金屬貨幣償付。如:「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③;「諸侯在國,名田他縣,罰金二兩」④。
②據《三國志·魏志·毛玠傳》。
③《秦律雜抄》。
④《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後漢書·明帝紀》。
②《後漢書·章帝紀》。
③《漢書·文帝紀》注。
④《漢書·哀帝紀》注。
第四節 秦漢的司法制度
司法組織
秦漢朝廷設有廷尉。所謂「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⑤廷尉是主管刑獄的最高長官,其下設有正、左右監、左右平等屬官,主要任務是:負責詔獄,即皇帝交辦的案件;審理地方移送審判和覆核的重大疑難案件。但不管什麼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審理結論如何,皇帝都有最後的裁奪權。漢成帝時於尚書中「又置三公曹,主斷獄」,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權。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其他高級官員也參與審判,叫作「雜治」。
秦漢的地方司法機關,系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守、令均有佐吏:在郡為決曹掾,在縣為丞,都是專職獄吏。縣以下嗇夫和游徼等鄉官也負有維持治安、逮捕罪犯等職責。
訴訟制度秦代的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自訴和公訴兩種。自訴即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官府告發,「辭者辭廷」①。公訴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糾舉犯罪。在秦的訴訟活動中,大量的是公訴案件。
漢代的訴訟形式明確地分為「告」和「劾」兩種。告是當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相當於自訴。劾是指官吏糾舉犯罪者,類似於公訴。
審判制度據秦簡《封診式》所舉案例,秦代從立案開始,經調查、勘驗、查封、審判,直到判決,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治獄,能以書從(讀為蹤)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要求在審訊中耐心聽取各方面意見,「盡其言而書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笞掠者,乃笞掠」。不採取拷打逼供的下策,只有當訊問到犯人理屈辭窮,仍然翻改口供或進行欺騙、拒不服罪的時候,才依法施行拷打。這些規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訊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處。但以官吏主觀地蹤跡其言於前,又以笞掠施之於後,也反映了封建司法制度專橫擅斷的基本特點。
漢代的審訊過程叫「鞠獄」。司法機關審訊犯人,雖然也注重證據,但主要以口供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廣泛採用刑訊逼供的方法,強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①因此造成了眾多的冤獄。
關於判決,即「斷獄」。秦漢兩代的統治者都要求治獄吏及時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嚴禁拖延。所作判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故縱、故不直(即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違者要依法懲處。但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皇帝可以隨時改變律文,貴族官吏可以憑藉權勢干預司法過程,是很難做到及時而公⑤《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
①《法律答問》。
①《漢書·路溫舒傳》正的。
圖版目次一、牛耕畫像石(拓片)東漢陝西米脂出土二、收穫畫像石(拓片)東漢四川成都出土三、紡織·銅貯貝器蓋飾西漢雲南晉寧石寨山二十號墓出土四、帛畫(局部)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五、錦繡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六、地毯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七、人獸葡萄紋罽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八、蠟染棉布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九、彩繪陶盤西漢河北滿城漢墓出土十、雲紋漆奩紋飾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十一、秦始皇陵·兵馬俑前鋒隊列秦陝西西安出土十二、秦始皇陵·兵馬俑個體像秦陝西西安出土秦始皇陵·銅車馬秦陝西西安出土以上圖版共十二幅。圖版一、九,選自《文化大革命期間出土文物》第一輯。圖版二,選自《新中國出土文物》。圖版三,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土文物展覽展品選集》。圖版四、五,選自《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報告》。圖版六、七、八,選自《新疆出土文物》。圖版十,選自《漢代漆器藝術》。圖版十一、十二,「銅車馬」選自《秦兵馬俑》,其餘均選自《秦始皇陵兵馬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