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十四章 兵制
兵制是秦漢封建專制主義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秦代兵制是以個體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兵農合一的郡縣徵兵制,並輔之以軍功賜爵制度。西漢初的兵制因循秦代而有所損益,出現了南北軍制度及諸侯王國軍隊。漢武帝時期,為進一步加強皇權和對外戰爭的需要,對兵制進行了改革,而有北軍的發展和募兵制的興起。東漢時,徵兵制漸被募兵製取代,地方州牧刺史多掌兵權,邊兵強悍,逐漸形成軍事封建割據的狀態。
第一節 禁軍、宮城近衛軍和京畿駐軍
秦漢時代的軍制,首先應說到宮廷禁軍、宮城近衛軍、京師及畿輔駐軍。這都是朝廷直轄的軍隊。
宮廷禁軍宮廷禁軍,即負責宮殿門戶、宮內警衛及國君出入儀仗的軍隊,其成員稱為「郎」或「郎中」,因其輪流執兵器陳列殿下廊廡之中,故名①。郎中無定員,秦統一後人數有所增加,例如僅諸生被征為郎者前後即有七百人②。郎除了侍從皇帝之外,主要職責是充作宮廷禁軍。秦代郎官有三類:給事禁中者稱「中郎」;給事宮中者稱「郎中」;給事宮外者稱「外郎」。統稱為「三郎」③。漢初,因循秦制。漢武帝時代,禁軍中又增加了「期門郎」和「羽林郎」的名目。期門、羽林多來自精幹騎射的西北邊郡「良家子」,勇猛善戰,「以材力為官,名將多出焉』④。期門郎無定員,多時達千人,職責是執兵送從,陛戟陳列殿下。西漢平帝時更名為「虎賁郎」;「羽林郎」大概是由原來的「外郎」(或稱「騎郎」)演變而來,初名「建章騎」,後更名「羽林騎」,是皇帝車駕的騎衛。羽林郎亦無定員,或至七百人。後來,戰死者的子孫又被收容訓練,稱為「羽林孤兒」,也編入禁軍⑤。東漢時,宮廷禁軍一稱「虎賁」,即原來的期門,共一千五百人;一稱「羽林郎」,一百二十八人(無常員);一稱「羽林左右騎」,左騎八百人,右騎九百人。東漢宮廷禁軍一律父死子繼,成為世襲兵⑥。
宮城近衛軍秦漢時代,皇宮位於京城以內的宮城裡。負責宮城以內及宮城各門警衛任務的士兵稱「衛士」①或「衛卒」②。衛士的更代以一年為期③,從各郡受過一年軍事訓練的「正卒」內徵調。衛士分為若干屯,在宮城各門及附近的營壘中屯駐。這些營壘稱為「區廬」④。西漢時,因未央宮位於長安城西南方,①《戰國策·燕策》:「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諸郎中執兵皆陳殿下。」《史記·荊軻列傳》同。
②《史記·儒林列傳》注引衛宏《古文尚書序》:「秦即焚書,恐天下不從所改更法,諸生到者拜為郎,前後七百餘人。」
③《史記·秦始皇本紀》:「(秦二世)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無得立者。」《史記會注考證》引蘇林註:「然則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
④《漢書·地理志》。
⑤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⑥詳見《後漢書·百官志》。
①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②《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九年(公元前238年)長信侯毐發縣卒及「衛卒」。③《漢書·蓋寬饒傳》:「蓋寬饒為衛司馬,及歲盡交待,上臨饗罷衛卒,衛卒數千人願復留共更一年。」④《漢書·百官公卿表》師古注引胡廣云:「宮闕之門內衛士,於周垣下為區廬。區廬者,若今之仗宿屋矣。」
故稱「南軍」。西漢南軍人數一度達數萬人⑤,各按其不同職責分別稱「宮門衛士」、「南宮衛士」、「北宮衛士」及各門衛士。除未央宮外,皇太后所居之長樂宮、長安城外的建章宮、長安以西的甘泉宮及諸帝陵寢均設衛士屯駐⑥。各營衛士「從昏至晨,分部夜行」⑦,巡邏值勤。天子出巡,衛士挾道護衛。東漢衛士較西漢大大減少,總數不過二千五六百人⑧,主要負責宮城以內的警衛,其他職責大多由虎賁、羽林左右騎及五營兵取代。故儘管說東漢「京師(洛陽)有南北軍如故」⑨,而實際上南軍已不見於史乘了。
京師及畿輔駐軍秦代,京師咸陽及關中屯兵主要職責是守衛京師及維持京畿地區的治安,其兵源來自關中當地的「故秦人」,戰鬥力較強。秦末兵源枯竭,才於郡縣「盡征」材士五萬人屯衛咸陽①。西漢時,京師屯軍的主營位於長安未央宮北面一座永久性軍壘內,稱「中壘營」②,與南軍相對,故稱「北軍」③。漢初北軍有數萬人④,主要來自京輔的正卒,負責戍守京師,守衛中壘營、軍事監獄、武庫及督造兵船,並不外出作戰。武帝改革兵制,加強中央軍的地位和力量,實際上主要是加強了北軍的建設,故其人數、建制大大增加:分置緹騎三百人、騎兵六百人、步卒一千二百人,專門負責維持京師及三輔治安;另設諸城門屯兵及三輔、三河、弘農諸營屯兵:中壘營屯駐北軍中壘門內外,掌四城⑤;屯騎營屯駐募自三輔的騎士;步兵營屯駐上林苑門,屯兵為募自三輔的步卒;越騎營屯駐輕騎兵;長水營屯駐長安城外長水宮、宣曲宮,屯兵為招募的胡人騎士;胡騎營屯駐左馮翊池陽宮,屯兵為招募的胡騎;射聲營屯駐募自三輔的弓弩兵;虎賁營屯駐募自三輔的車兵。北軍諸營的來源較複雜,既有由原北軍諸營演變而來的,也有新增加的;既有徵兵,也有募兵;既有三輔漢人,也有邊郡胡人。北軍諸營各兵種分工明確,技術裝備精良,除戍衛京畿之外還⑤《漢書·武帝紀》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詔:「衛士轉置送迎常二萬人,其省萬人。」《漢舊儀》:「饗衛士萬五千人。」恐非衛士之全部,《漢書·韋玄成傳》言元、成時帝後陵寢三十餘所「用衛士四萬五千二百一十九人」。
⑥詳見錢大昕《廿二史考異》、《漢書拾遺》。
⑦胡廣:《漢官解詁》。
⑧詳見《漢官》、《漢官儀》。
⑨《文獻通考·兵考》。
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詳見錢文子《補漢兵志》。
③《漢書·刑法志》:「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④《漢書·高帝紀》淮南王反,發材官與中尉卒三萬人為皇太子衛,軍於霸上,此恐非北軍之全部。⑤《漢書·百官公卿表》寫作「西域」,王念孫以為作「四城」是。
要經常出征。至武帝時,北軍制度已臻完備①。東漢,專職警衛京師洛陽城內的「緹騎」僅二百人,多出自富家子弟;「執戟」五百二十人,多出自寒家;此外,洛陽城門屯兵僅「緹騎一百二十人」②。人數大大少於西漢。東漢北軍有屯騎、越騎、步兵、長水、射聲五營,其中長水營一千三百六十七人(一說七百三十六人),其他四營各七百人③。北軍五營初由劉秀元從士兵改編而成,其中長水營由烏桓騎兵組成。後來逐漸形成父死子繼的「世兵」制度④。至安帝時,五營士卒多以洛陽官吏、富商的游惰子弟入錢穀充任⑤。因此,東漢後期中央軍逐漸腐敗,出現「王旅不振」的局面。中平元年(公元184年)黃巾起義,東漢中央軍在都亭屯兵,並分屯函谷、廣成、伊闕、大谷、轘轅、旋門、小平津、孟津等八處關隘⑥,以加強京師的防禦力量。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又以左右羽林五營、洛陽各處屯兵及各地招募的軍隊臨時改編為八營,稱「西園八校」⑦。實際上,這時中央軍的制度已經徹底敗壞,各部分裂渙散,其後遂為董卓所吞併。東漢的中央軍名存實亡。
①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漢官儀》、《漢舊儀》。
②《漢官》。
③《後漢書·百官志》、《漢官》、《漢官儀》。
④《後漢書·西羌傳》。
⑤《後漢書·安帝紀》、《三國志·王郎傳》。
⑥《後漢書·何進傳》。
⑦《後漢書·靈帝紀》注。
第二節 郡國兵
秦漢時代的郡有「邊郡」與「內郡」之分。漢代,內地除郡之外,還有諸侯王國。所謂郡國兵就是指內郡兵與諸侯王國兵而言。
秦漢諸郡有「更卒」在當地服役,實際是一種勞役,雖也有警備地方治安的職責,但一般不算在兵役之內。因此,郡國兵在秦代和西漢前期主要是指地方按戶籍徵發到郡(國)縣服兵役的「正卒」。正卒有「材官」、「騎士」、「輕車」、「樓船」等兵種①。
材官,即步兵。秦代步兵統稱「材官」或「材士」,「漢興,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②。材官是郡國兵的基本成分,人數最多。材官有各種稱謂,如「銳士」、「陷陣」、「奮擊」、「虎賁」,皆形容材官之多力;又如「蹶張」、「引強」、「弓關」、「佽飛」、「射士」、「趣強」,皆形容材官之善射。總之,器械擊技與弓弩箭矢是材官的主要軍事技術裝備。材官以三河、潁川、沛郡、淮陽、汝南、巴蜀諸郡為最多。
騎士,即騎兵。春秋時代僅有車兵,戰國時代出現騎兵,並稱「車騎」。其後騎兵又成為一個獨立的兵種,秦代稱「騎士」③。漢循秦制,也在郡國兵中置「騎士」。諸兵種中,騎士是僅次於材官的兵種。騎士以三輔及西北邊地如金城、天水、隴西、安定、北地、河東、上郡等地為最多。
輕車,即車兵,是駕馭戰車作戰的兵種。車兵單稱「輕車」,與「騎士」並稱「車騎」。車兵曾是最重要的兵種,後因騎兵的出現以及作戰地形的複雜化,逐漸退居次要地位。秦代的車兵是輔助兵種或軍官坐乘。秦代車兵地位較高,第三級爵「簪裊」為「駕駟馬者」,第四級爵「不更」為車右,第五級爵「大夫」為車左①。漢初常用車兵作戰,武帝以後,車兵則通常用於軍需運輸。輕車一般多出於內郡,如三河、潁川、沛郡、汝南、巴蜀諸郡。樓船,即水兵。戰國時秦國已有水軍,有載兵作戰和運載軍需的舫船②,在對楚國作戰中經常使用。秦代的水兵——樓船士,是南征百越的主要兵種之一,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漢循秦制,於郡國置樓船士。江淮以南多水,故樓船士多出於江淮以南諸郡③。
材官、騎士、輕車、樓船在內郡每年一度由各地徵發,集中到本郡服兵役,接受軍事訓練,維持地方治安,戰時則由中央統一徵調出征作戰。西漢與秦不同的是,除郡之外還有諸侯王國。漢初,諸侯王國多擁強兵勁卒,有些王國甚至甲兵多達數十萬人④,而且對中央有較大的獨立性。從郡縣徵調「衛士」,是到京師服役,而諸侯王國徵調「正卒」作「衛士」,只是在諸侯王府服役①。這種情況在「七國之亂」被平定之後才有所改變,諸侯王國同於郡①《漢官儀》:「高祖命天下選能引闕躡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②《漢書·刑法志》。
③《史記·灌嬰列傳》:「推故秦騎士重泉人李必、駱甲習騎兵。」
①《後漢書·百官志》注引劉劭《爵制》。
②《史記·張儀列傳》:「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③詳見錢文子《補漢兵志》。
④《漢書·吳王濞傳》:「發書遺諸侯,書曰:『敝國雖狹,地方三千里,人民雖少,精兵可具五十萬。』」①《漢書·龔勝傳》言諸侯王國人不得入京師「宿衛補吏」。《賈誼傳》:「逋逃而歸諸侯者已不少矣。」勞榦《漢代的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42年第10本):「在王國方面是只縣,其軍隊制度與郡縣也沒有什麼差別了。武帝以後,募兵和刑徒兵等制度的出現部分地取代了郡國徵發正卒的制度,郡國兵的構成開始發生變化。東漢初,由於常備兵制已經建立,於是罷郡國的材官、騎士、輕車、樓船,取消了正卒制度②,只是在戰時才有臨時性的徵兵。這樣,東漢時往往只在某些郡國的軍事要地設置常備軍屯駐,以取代更代番上的正卒。
東漢,屯兵人數較多者稱「營」,一般多在邊郡,內地郡國較少③;屯兵人數較少者稱「塢」,多在內地郡國,如魏郡、趙國、常山、中山置六百一十六塢,河內通谷衝要置三十三塢,扶風、漢陽、隴道置三百塢④。這些郡國屯兵大多是招募而來的職業兵,後來逐漸變成父死子繼世代為兵的「世兵」,對地方的刺史、牧、守的人身依附關係也大大加強了,故後人評論東漢兵制,「長從募士多而郡國之兵壞矣」⑤。
做王國自己的衛士,京城的衛士和邊郡的戍卒都不做。」可見諸侯王國正卒不在中央服役。②《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七年(公元31年)詔:「今國有眾軍,並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
③《後漢書·西羌列傳》、《南匈奴列傳》、《南蠻列傳》。
④《後漢書·西羌列傳》。
⑤錢文子:《補漢兵志》。
第三節 邊防兵
春秋戰國時代,各國邊地往往設郡作為守御邊境的軍事重鎮。秦統一後,天下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而以「邊緣有夷狄障塞者為外郡」①。秦代外郡駐紮邊防兵;其職責是戍邊備敵守土,遇有戰事則從征出戰。西漢初,中央政權力量較弱,邊防主要依靠異姓諸侯王國,如以楚、淮南、長沙諸國防禦越人,以燕、韓、代、趙抵禦匈奴。其後又以同姓諸侯王取代異姓諸侯王。文帝時,由中央直接控制的邊郡只有四個②。「七國之亂」平定後,邊郡及邊防兵遂置於中央直接控制之下。武帝時,南平三越(南越、閩越、東海)、北擊匈奴、東並朝鮮,拓邊數千里,先後在沿邊設置數十郡。自武帝以後,對內附於漢朝的少數民族多在邊地設置「屬國」加以安置。另外,宣帝時,又在西域設都護府,置屯兵。因此,漢代邊防兵除邊郡兵之外,還有屬國兵和西域都護府的屯兵③。
邊郡兵秦代守衛邊防的有民兵、戍卒和謫戍三種人。從內地發往邊地的人也有「遷」、「戍」、「謫」三種形式。早在戰國時代,秦國即從內地向人煙稀少的邊郡徙民及罪犯,稱為「實邊」。徙邊之民的戶籍在邊郡,平時墾荒種田,一旦有警,男女老幼一律從征,分別編入壯男、壯女、老幼三支隊伍戍守備敵①。實際上,這是作為邊防兵輔助力量的民兵制度。正規的邊防兵稱「戍卒」,除了從邊郡徵發外,主要來源於內郡的「正卒」。戍卒除了修城、築塞,還要候望、警戒、巡邏。秦制邊地每城有若干署——哨所。每署管理若干戍卒,他們的名字都寫在木板上,置於署中以備檢查。戍卒上署遲到或擅自離署都要判罪②。戍卒每年更代一次。秦末,戍卒兵源枯竭,於是又增加了強制性的「謫戍」,徵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治獄吏不直者」、「嘗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乃至「閭左」戍邊,大大激化了階級矛盾。
西漢因循秦制,邊郡的編戶齊民除了極少數入選為禁軍者外,一般只在本郡服兵役,守衛邊境③。待服役期滿後,復員歸農。如遇戰事,仍要從軍作戰。此外,也有內地郡國徵發到邊郡服役,每年更代一次的戍卒④。但是,漢初較秦代戍卒數量大大減少,全部北方邊郡戍卒通常不過萬人。邊地如有重大軍事行動,往往由中央調集內地軍隊出征,戰爭結束立即返回,不在邊地①《後漢書·章帝紀》韋昭注。
②《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漢興,..高祖子弟同姓而王者九國,唯獨長沙異姓,而功臣侯者百有餘人。..漢獨有三河、東郡、潁川、南陽,自江陵以西至蜀,自雲中至隴西,與內史凡十五郡。」其中,邊郡唯蜀郡、隴西、北地、上郡而已。
③詳見《漢書·西域傳》。
①《商君書·兵守》:「三軍,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墨子·備城門》:「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②《墨子·號令》。
③勞榦《漢代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邊郡人除作過正卒以外仍要作戍卒,不過只在本郡屯戍而已。」④從漢簡看,戍卒大部分是關東人,少數是本郡人。
常駐。漢初邊防力量薄弱,不足以防止匈奴南下騷擾,而大規模的邊地屯軍的軍需供應又難以保證,而且每年一度更代番上的戍卒又不習邊事,不利於作戰。因此,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晁錯上疏建議改革邊防制度,募民於塞下屯田以防禦匈奴:「徙民實邊,使遠方無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①。實際上是秦代遷民實邊政策的繼續,也是一種民兵制度。至武帝時,在西北邊地「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②,在邊地屯田戍守,稱「戍田卒」。
東漢初,「海內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邊陲蕭條,靡有孑遺」。邊境屯田制度破壞殆盡,無民屯田,無卒戍守。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劉秀派馬援修繕邊防設施,「稍興立郡縣十餘萬戶」,各置令長,招還流亡百姓,並於邊地設立三營,屯田殖穀,徙弛刑謫徒以守邊③。東漢內郡罷弛徵發戍卒番上戍邊的制度,邊地屯戍的士卒多由招募而來。除光武時所置三營外,明帝時為隔絕南北匈奴,置度遼營於五原曼柏;和帝時於南越置象林營;安帝時為防禦鮮卑置漁陽營,又於遼東屬國置扶黎營④。東漢後期,邊地諸營兵逐漸成為「世兵」,對邊郡牧守邊將的人身依附關係加強,變成其私人部曲。
屬國兵奏代的「屬國」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少數民族舉族臣服於秦的,稱為「臣邦」⑤;一種是少數民族部分或成批投降內附的,秦特設一專門機構管理,稱「屬邦」(漢稱「屬國」)①。這種制度漢代沿襲下來並有所發展,對邊防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臣邦」又分為「外臣」和「內臣」②,仍保持其原來的部落結構。外臣有相對獨立性,僅表示禮儀上的臣服;內臣則要除邊關、置吏、用秦或漢法。不過,既然外臣和內臣都稱「臣」,就都有共同守御邊陲的義務。外臣尚有「葆塞」與「不葆塞」兩種,但即使不葆塞的外臣,遇到緊急情況也必須入葆守塞③。
秦的屬邦就是漢代的屬國。屬邦(國)收納少數民族的歸降者,他們脫①《漢書·晁錯傳》。
②《漢書·食貨志》。
③《後漢書·郡國志》劉劭補註。
④《後漢書·南匈奴傳》、《南蠻傳》、《西羌傳》、《安帝紀》、《鮮卑傳》。⑤秦簡《法律答問》有「臣邦人」、「真臣邦君公」、「臣邦真戎君長」、「臣邦君長」等等稱謂;《後漢書·烏桓傳》:「封其渠帥為侯王君長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內,布於緣邊諸郡,令招來種人。」可見是秦漢相沿的制度。
①《漢書·百官公卿表》:「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秦代兵器銘文也有「武庫受屬邦」(少府銅矛)、「詔事屬邦」(呂不韋戈)、「屬邦工」(銅戈)等稱謂。可見屬邦是秦制,漢代改稱屬國。②秦簡《法律答問》有「者(諸)侯外臣邦」之謂;《漢書·兩粵傳》:「高皇帝幸賜臣佗璽,以為南粵王,使為外臣,時內貢職」之語;《史記·朝鮮列傳》:「遼東太守既約滿為外臣,保塞外蠻夷,無使盜邊」。《史記·司馬相如傳》:「是時邛、筰之君長..多欲願為內臣妾。」③青海孫家寨漢簡:「諸塞外蠻夷為外臣葆塞及不葆塞者,外有急,軍吏謹以辨道。其不入葆及不居塹內與吏卒相佐者,輒言二千石。」(《文物》1982年2期第338頁)
離了原部族而歸屬於秦的屬邦。屬邦是為了防禦塞外遊牧部族的侵襲而設置的。在屬國內,把歸順的少數民族人編成軍隊,用於作戰和邊防。西漢文帝時,賈誼建議:「將必以匈奴之眾為漢臣民,制之令千家而為一國,列處之塞外,自隴西延至遼東,各有分地以衛邊,使備月氏、灌窳之變。」④西漢自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匈奴昆邪王內附,武帝遂以其降地設河西四郡,由漢人屯田戍守,而將歸降的匈奴人分置於五個屬國:天水郡勇士縣、安定郡三水縣、上郡龜茲縣、西河郡美稷縣、五原郡蒲澤縣⑤。此後又增置西河、北地、金城諸屬國。屬國兵以少數民族為主,多按氏族部落編制,他們精於騎射,在對外作戰和守衛邊防中起了很大作用。
臣邦和屬國兵往往悍勇難制,叛服無常。而且,屬國兵是常備的職業兵,衣食俸祿皆仰給於「縣官」,也造成財政上沉重的負擔。
東漢屬國較西漢更多。東漢既罷戍卒更代番上之制,北方邊地除招募屯田卒外,邊防更多地是依賴屬國兵。自南匈奴款塞之後,東漢政府大量使用屬國兵守邊。例如,南單于居西河美稷,列置匈奴諸王為捍戍:使韓氏骨都侯屯北地、右賢王屯朔方、當於骨都侯屯五原、呼衍骨都侯屯雲中、郎氏骨都侯屯定襄、左南將軍屯雁門、栗藉骨都侯屯代郡。另外,還有廣漢屬國、蜀郡屬國、犍為屬國、張掖屬國、張掖居延屬國、龜茲屬國、遼東屬國等等。東漢政府對邊地少數民族採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利用民族之間的矛盾使之相互制約。例如,先以鮮卑、後以南匈奴對付北匈奴,又以南匈奴對付鮮卑和西羌。東漢後期,還利用屬國兵鎮壓內地漢族人民的起義。東漢邊兵強於內郡兵,而邊兵中尤以西北邊兵最為強悍,東漢末涼州軍閥董卓就是憑藉西北邊兵起事的。
西域都護府屯軍漢武帝時北擊匈奴,西破樓蘭、姑師,聯烏孫、伐大宛,開闢了西域。
此後,西漢軍隊又五爭車師,完成了對西域的統一。為了確保西域的安全和「絲綢之路」的暢通,斷匈奴之右臂,西漢政府在西域設置屯戍,大大延長了對匈奴的防線。史稱:「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台、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衛領護」①。西漢政府在西域設置的常駐機構稱為「西域都護府」,實行屯田戍衛制,其屯田區初在輪台,後移渠犁,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又移至車師前王庭,由戊己校尉領護。西域都護府最初都護屬國三十六,哀平之際增至五十五國。西域諸屬國軍隊的組織形式仍保持著自己的相對獨立性,但對漢朝政府有出兵從征的義務,都護府也可以直接調發屬國軍隊出征,各屬國有對西漢屯駐在西域的軍隊供應廩食的義務。王莽時,西域諸國叛歸匈奴。東漢明帝至順帝時曾幾度設置西域都護府於車師,順帝以後才逐漸放棄了對西域的控制。
④《新書·匈奴》。
⑤《漢書·武帝紀》。
①《漢書·西域傳》。
第四節 徵兵制
應徵條件和應徵士兵的待遇
秦代至西漢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縣普遍徵兵制為主。秦統一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之下的戶籍什伍制度,國家直接控制了以「戶」為單位的「編戶齊民」,按伍、什、里、鄉、縣逐級管理。籍隸於什伍的編戶齊民是徵兵的主要對象。漢循秦制,略有損益。到武帝以後,對外戰爭頻仍,徵兵的主要對象——個體小農紛紛破產,戶籍制度也受到破壞,兵源不足,徵兵制逐漸衰落。到東漢,徵兵制便被募兵製取代了。
徵兵制對年齡有明確規定。男子達到服役年齡正式「傅籍」,著於名冊,稱為「傅」;停止服役的年齡稱為「免老」,或稱「老」。秦代始傅的年齡是十五歲①,免老的年齡有爵位者是五十六歲,無爵而為「士伍」者是六十歲②。漢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為二十歲始傅③,至遲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為二十三歲④。漢代免老的年齡是五十六歲。這一規定一直沿用到東漢。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超過規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規模的戰爭,老者也不免役;漢代,更有小至十二歲,老至七十以上被徵兵的例子⑤。
徵兵制對徵兵對象的身份有明確規定。秦代,一般情況下徵兵對象嚴格限制在隸籍於「什伍」內的編戶齊民,包括無爵的「士伍」、一級爵「公士」至四級爵「不更」(不更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⑥。身份低於「士伍」的賤民和奴隸沒有正式服兵役的權力,即使從軍,也只能作「徒兵」⑦;而身份高於「不更」者,名籍不列於什伍之內⑧,享有免役的特權。西漢軍功賜爵制度趨於輕濫,自無爵的「士伍」至八級爵「公乘」通稱「民爵」,都要服兵役⑨。武帝時又設立「武功爵」,自七級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①。西漢後期,軍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輕濫而敗壞。至東漢,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對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實際意義。
徵兵制對服役者的身體條件有明確規定。傅籍時,身體羸弱或有殘疾者稱為「罷癃」,只服勞役,不服兵役。傅籍的身高標準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稱為「小」②,不得服兵役。
①秦簡《編年紀》墓主喜十七歲始傅。
②《漢儀注》:「秦制十二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六十乃免老。」③《漢書·景帝紀》:「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④《鹽鐵論·未通》:「今陛下(昭帝)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⑤勞榦《居延漢簡考釋·簿錄》:《名籍類》、《車馬類》。
⑥《後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劉劭《爵制》:不更,「不豫更卒之事」。⑦秦簡《魏戶律》、《魏奔命律》。
⑧秦簡《法律答問》:「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大夫以上不在戶籍什伍的編制中,當為免役之民。
⑨《漢書·高帝紀》五年(公元前202年)詔:「軍吏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漢書·食貨志》晁錯說文帝:「令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復一人耳。」①《漢書,食貨志》:「諸請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②秦簡《倉律》。
秦代兵役制度對每戶徵兵的人數也有規定:《戍律》稱:「同居毋並行。」即每戶中已傅男子不同時服兵役,至少須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進行。
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於平時,在戰時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況下,隨時可能逾制徵兵。
在兵農合一制度下,應徵士兵除國家供應的一部分物資以外,還有自帶的部分。由國家供應的部分包括武器裝備和軍糧。秦漢時代武器由國家統一管理,士兵入伍後由國家統一發放,退役時上交國家。至於甲兵的授還有專門的條律規定③;國家供應軍糧稱為「稟」,或稱「稟軍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軍隊中的地位高下,稟給的數量也有等差④。一般情況下國家「下調郡縣轉輸粟菽芻蒿」⑤,供應軍隊,但也時有「自齎」軍食的情況。衣物的供應,除沒有財產的奴隸、刑徒兵由國家統一供應,稱「稟衣」①之外,應徵士兵都要自帶錢物②。軍隊往往設有「軍市」供士兵買賣物品。
免役的特權兵役是秦漢時代人民最沉重的負擔,故徵兵制度規定統治階級享有免役的特權,稱為「復除」。秦代復除特權主要限於第五級爵「大夫」以上者③,以及與之地位相當的各級官吏和隸於宗室「屬籍」的皇室貴族。這些人依其等級的高下,分別可以享有復其身、復其家、復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權。此外,交納粟、帛、資多者也可以復其身④。漢代,隨著統治階級構成的複雜化,有關復除的規定及享有復除特權的對象也趨於複雜: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屬籍」,永不服役;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國官吏除最低級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級「五大夫」以上,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低級官吏中縣、鄉的「三老」免役;凡選舉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經者皆得免役;此外,還有特詔免其一年、兩年、若干年乃至終身之役的情況⑤;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錢、物代役⑥;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戰時徵調的兵役,則必須買爵。文帝時納粟四千石買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①;武帝時又規定納奴婢、納栗、納錢可得補吏免役,並創「武功爵」,買爵至第七級「千夫」,與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②。至西漢後期,③秦簡《效律》、《工律》。
④秦簡《傳食律》。
⑤《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秦簡《金布律》。
②雲夢睡虎地秦墓四號木牘。
③秦簡《法律答問》言「大夫」不在什伍之內,故有免役特權。
④《史記·商君列傳》。
⑤以上詳見錢文子《補漢兵志》。
⑥《漢書·食貨志》晁錯言:「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
①《漢書·食貨志》晁錯言:「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於是文帝「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如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為差」。
②《漢書·食貨志》:「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請置賞官,名曰『武功爵』。..諸請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賜爵、賣爵免役制度的輕濫,導致兵源匱乏,已無法正常地徵發兵役。隨著募兵制的發展,常規的軍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實際意義③,而其他各項免役制度也僅在臨時性徵兵時才起作用。
兵役的多種名目秦代兵役與勞役合稱「力役」,有更卒、正卒、戍卒、衛士等名目。漢制,男子已傅未老,每人每年都要到郡縣服勞役,一月而更,故稱「更卒」。更卒主要從事勞役,也擔任地方的警備。應服「更卒」之役者如不親自服役,須出錢僱人代役。以後雇更錢又演變為「更賦」,變成了賦稅的一種。更卒服役期滿後還復民伍。由於更卒主要是一種勞役,故不在正式兵役之列。正式的兵役首先是「正卒」。正卒在內地郡國服役,時間、地點、服役內容皆列於正規的軍事制度之內④。郡(國)縣徵兵之後,士兵服兵役的第一年,皆在本地接受軍事訓練,因地制宜,或為「材官」,或為「騎士」,或為「輕車」,或為「樓船士」,「習射御騎馳戰陣」。按照漢代制度,每年秋季由郡縣長官對訓練成績進行考核①。除了訓練之外,也擔任地方警備以及輔以各種勞役。一年期滿,便復員歸農或者徵調番上,作「戍卒」或「衛士」。作過正卒者,已掌握了基本軍事技術,歸農期間實際上相當於一種預備役,戰時可隨時應徵。
在通常情況下,衛士和戍卒主要是從內地郡縣中已作過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復員者中徵發②。從役的衛士、戍卒已經掌握了基本的軍事技術,按所在郡縣鄉里為單位編制,徵調的人數和番上的時間都有嚴格規定,人數不足或延誤期限要按「乏徭」、「乏軍興」、「失期」罪論處③。衛士和戍卒服役的期限相同,都是一年。二者的區別在於服役的地點不同:赴京師戍衛者稱「衛士」,屬於朝廷軍系統;赴邊地屯戍者稱「戍卒」,屬於邊防兵系統。一般說來,作過衛士便不再作戍卒,反之作過戍卒也就不再作衛士了④。作衛士或戍卒一年期滿,如果需要,還可能延長服役期,甚至有延期三至四年者⑤。服③元帝時,「以用度不足,民多買復,無以給中外徭役」;東漢初,爵至關內侯才得復除(《周禮·地官》鄭眾注)。
④《漢書·食貨志》顏註:「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左傳·襄公九年》孔穎達疏:「正徒..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按正卒乃相對更卒雜役而言,其名籍在朝廷,可供朝廷調遣,故為正規兵役,稱「正卒」。
①《後漢書·百官志》劉劭注引《漢官儀》卷上。
②正卒是已在郡縣接受一年訓練的兵員,衛士和戍卒則是被朝廷調出服役或作戰的兵員,故當在受訓之後調發。詳見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第180頁及注。
③秦簡《徭律》;漢有「軍興法」,見《史記·司馬相如傳》;《史記·陳涉世家》。④《漢書·食貨志》董仲舒言「為正一歲,屯戍一歲」;而《漢官儀》則言「一歲作正卒,一歲作衛士」。不過,漢代兵役為兩年,除作正卒一年外,另外再服役一年。可見,如果作衛士,便不作戍卒,反之亦然(詳見勞榦《漢代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
⑤《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大事記》:呂后五年(公元前187年)「令戍卒歲更」;《漢書·晁錯傳》:「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漢書·溝洫志》如淳注引《律說》:「戍邊,一歲當罷」,而《漢書·蓋寬饒傳》衛士「復留更一年」;《尉繚子·兵令》「軍無功者戍三歲」;秦簡《除更律》有服役四歲之例。
役期滿者要等待下一期番上的衛士或戍卒到來之後才能復員,不得擅自離去,「不候代者,法比亡軍」①。復員歸農後,遇有戰事,隨時還可能被徵調從軍。
邊郡兵役和封國兵役邊郡居民的兵役與內郡國邑是有所區別的。邊郡居民服兵役,其主要職責就是在本地接受軍事訓練,戍守本郡邊境。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到京師服役,加入朝廷的禁軍②。北方邊郡的兵役主要有「騎士」和「戍卒」兩種,而兵役的負擔則比內地郡國重得多。西漢初內郡有高爵者可以免役,但在邊郡則不得免役,而且服役的年齡也大大超過內地已傅免老的規定③。秦漢時代邊郡居民大多來自內地,專以屯田戍邊為職,而且其中又以「謫」及「贖罪」之類性質者為多,故兵役較內地郡國更為繁重④。
在西漢初,諸侯王國對朝廷有相對的獨立性,故徵兵制度也不盡統一。
漢初諸侯王國之大者,其規模儀制幾與漢廷相捋,封土占全國泰半,一國或兼數郡之地。有的諸侯王誘致天下豪傑、逋亡人為兵,如吳王劉濞即擁兵二十萬人,最終釀成「七國之亂」①。景、武以後,諸侯王國勢力越來越小,完全置於朝廷控制之下。法律規定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收納亡人」②、「藏匿逋逃」③,嚴格了王國屬縣的戶籍制度,保證了徵兵制在王國推行。另外,規定王國不得私自調動軍隊,統一了軍政。這樣,王國的兵制與郡縣已大體一致了。略有區別的是,諸侯王國縣邑居民雖有正卒、衛士、戍卒制度,但王國的衛士不在京師服役,只在王府作衛士,而且不得到京師「宿衛補吏」④。在王府服役的人數與期限有明確規定,逾制者要受處罰。王國居民的戍役與郡縣相同,戰時的臨時徵兵也是郡、國並舉,沒有多少區別。到了西漢後期,「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⑤,徵兵制度與郡縣就沒有什麼差別了。東漢,諸侯王國的衛士制度仍有所保留。諸侯王「就國」隨從的衛隊僅有「虎賁」、「官騎」以及所用的兵弩、廄馬,人數很少,至多不過一百人左右,而且來自北軍胡騎⑥,屬朝廷軍系統,與地方的徵兵制已沒有什麼關係了。
徵兵制的敗壞①《尉繚子》。
②《後漢書·百官志》註:羽林郎「無員,常選漢陽、隴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補。」③《漢書·賈誼傳》賈誼言:「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復;五尺以上,不輕得息。」④秦簡《秦律雜抄》,處以「謫」罰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封診式·遷子》)的處罰。
①《漢書·荊、燕、吳王傳》。
②《漢書·賈誼傳》。
③《漢書·淮南王傳》、《燕刺王傳》。
④《漢書·龔勝傳》。
⑤《漢書·高五王傳》。
⑥《後漢書·中山簡王焉列傳》:「焉與(諸王)俱就國,從以虎賁、官騎。..今五國各官騎百人,稱娖前行,皆北軍胡騎。」不過,個別諸侯王,如愍王劉寵「有強弩數千張」,終究是極少數。秦漢徵兵制是以戶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個體小農為基礎的。武帝以後,個體小農大量破產,淪為流民、奴隸、依附民、租佃小農、僱傭勞動者,由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齊民大大減少,而豪強殷富之家則通過納貲、納粟、獻奴婢等各種方式取得復除特權。於是,正常的戍衛番上制度已難以維持,徵兵制逐漸衰落。至東漢初,光武帝對兵役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幾乎完全廢止了內地郡國期年番上的正卒、衛士、戍卒制度①。東漢一代雖偶有徵兵於郡國之舉,如靈帝中平末,廣陵郡「若動桴鼓,可得二萬人」②;又,「縣在邊垂,舊制令戶一人,具弓弩以備不虞」③。這類事例往往僅限於戰時的臨時性徵兵,不為常制,而作為常制的徵兵制則已經敗壞了。
①說詳賀昌群《東漢更役、戍役制度的廢止》,載《歷史研究》1962年5期。②《後漢書·臧洪列傳》。
③《後漢書·陸康列傳》。
第五節 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種兵源
募兵制的推行
西漢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現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須僱人代役,平價每月出錢二千,謂之「踐更」④。募兵正式成為一種制度,始於漢武帝⑤。武帝時,對外長期用兵,而徵兵制無論從番上輪代的時間、人數,還是士兵的軍事技術諸方面,均已不適應大規模戰爭的需要。而且,為了解決軍事財政困難,國家採取入貲、入粟、入奴婢以賜爵免役的辦法,豪富之家競相免役,無業貧民則又以傭身服役謀生。可以說,募兵制已勢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後迄於東漢,募兵制逐漸發展並取代了徵兵制,成為兵士的主要來源。
西漢的募兵有各種名稱,曰「勇敢士」、「應募罪人」、「奔命」、「伉健」、「應募」等等①。這些應募兵士多來源於無業流民、弛刑徒等無產者。漢朝經常用這些士兵從事對外的重大戰爭。王莽時,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為對匈奴戰爭的主要兵力②。
東漢的戶籍什伍制度已大大鬆弛,個體小農大量減少,徵兵制難於繼續推行,軍隊的兵源除了戰時臨時性徵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維持。東漢各地屯兵多來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蠻反,東漢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萬餘人前往鎮壓③。東漢不僅內郡兵招募,邊郡戍卒也完全實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發遣內地實邊的百姓,皆賜以「裝錢」④。實邊賜錢制是西漢所沒有的,是募民戍守邊地的一種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⑤,這標誌著東漢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徵兵制。東漢政府招募士兵的費用,稱為「賞募錢」或「賞直」⑥,實際上相當於僱傭士卒的工資。東漢對少數民族往往也採用招募的辦法。東漢少數民族兵稱「夷兵」,是軍隊中的常員,戰事結束後也不遣散,編在軍隊中領受「牢直」、「廩賜」,成為一種常備的僱傭兵①。可見,東漢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廣泛的。
④《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公元前77年)注引如淳:「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
⑤《漢書·武帝紀》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募天下死罪擊朝鮮」,已稱「募」。以兵役抵罪,帶有商品交換的色彩。武帝時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質。居延漢簡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記錄(勞榦《居延漢簡考釋》)。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擊西羌軍中有「應募」(《宣帝紀》、《趙充國傳》)。①詳見《西漢會要·兵》二「選募」條。
②《漢書·王莽傳》、《食貨志》。
③《後漢書·馬援傳》。
④《後漢書·光武紀》。
⑤《後漢書·明帝紀》。
⑥《後漢書·度尚傳》。
①《後漢書·董卓傳》載:中平六年(公元189年),董卓上書:「所將湟中義從及秦胡兵皆詣臣曰:『牢直不畢,廩賜斷絕,妻子飢凍。』牽挽臣車,使不得行。」又,《度尚列傳》:「廣募雜種蠻夷,明設購賞。」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種兵源秦漢時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軍隊士兵的來源,以補充兵員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賤民、刑徒、奴隸和少數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對士卒身份的規定很嚴格,無爵的「士伍」以下如賤民、罪犯、奴隸都沒有資格服兵役。但是,這類人要從軍作苦役、作奴隸兵,在軍隊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飯不給菜餚、攻城要冒鋒矢負土填壕等等②。這些人包括「商賈」、「逆旅」(旅店主)、「贅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僕如「廝」「輿」、「徒」、「童」③等等。這些人在戶籍中註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賈入「市籍」,其地位顯然低於平民。一旦遇有戰事,對這類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數,賤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起,擴大了戍卒徵兵的範圍,稱為「謫戍」,其中包括「吏有謫」、「贅壻」、「賈人」、「嘗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幾類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邊①。秦末,又發驪山刑徒、奴隸及「奴產子」從軍,鎮壓人民起義②。
西漢初,仍襲用秦代禁止商賈、刑徒、奴隸服兵役的制度,不過,也有臨時性的「赦死罪,令從軍」的刑徒兵③。武帝時代,在兵源不足的情況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應徵或應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應募罪人」、「京師亡命」、「郡國惡少年」等等。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後又稱之為「弛刑徒」。從武帝開始,發弛刑徒為兵成為戰時徵兵的一項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時踵秦發「謫戍」之制,多次徵發「天下謫民」、「謫戍」、「七科謫」從軍。「七科謫」較秦代的謫發又多了一項「亡命」④。
東漢與西漢有所區別的是兵役對身份的規定已不復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邊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徵發,通稱之為「弛刑謫徒」。弛刑徒從軍,在邊地屯駐,除了正式屯兵所應擔負的屯田殖穀戍守邊防之外,還要從事「築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勞役。東漢常以弛刑徒屯戍邊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⑤。
秦代軍隊中已有少數民族兵。西漢的邊防與對外戰爭中開始注意到少數民族兵作為漢軍的輔助力量的重要作用:「兩軍相為表里,各用其長技。」①武帝以後,少數民族兵加入到漢朝軍隊的建制中來,在中央軍里就有「胡騎」等專門屯駐少數民族軍隊的營壘,在邊地則設置「屬國」兵。武帝以後,又②秦簡《魏戶律》、《魏奔命律》。
③《商君書·墾令》。
④《商君書·墾令》。
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史記·秦始皇本紀》。
③《漢書·高帝紀》。
④詳見《西漢會要·兵》二「發謫徒」條。
⑤東漢常以「繫囚」赦其罪,與妻子俱在邊地著籍戍邊: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順帝永建元年、五年;沖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興元年皆有此類詔書(詳見《後漢書》諸帝本紀)。
①《漢書·晁錯傳》。
往往於對外戰爭中完全使用少數民族兵②。於是,少數民族兵逐漸成為漢朝軍隊中戰鬥力較強、具有重要作用的軍隊。東漢稱少數民族兵為「夷兵」。由於東漢武備漸弛,「夷兵」用於邊事的數量和次數都大大多於西漢。而且夷兵編入朝廷、地方及邊地屯軍,成為常備兵,其作用也大於西漢。東漢後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鮮卑、烏桓、氐、羌以及賓、叟、青羌、山越、南蠻等等,民族構成較之西漢複雜得多。總的看來,東漢軍隊邊兵強於內郡兵,邊兵中尤以西北邊兵最為強悍。西北邊兵以羌胡為主體,驃格悍勇,如涼州軍「五郡精兵,羌胡畢集」③,久之成為邊將的私屬。董卓之亂就是憑恃涼州兵發難的④。
②《漢書·西域傳》、《鄭吉傳》等。
③《東觀漢紀》。
④《後漢書·董卓傳》。
第六節 軍隊的指揮和組織系統
秦漢軍隊的指揮和組織系統有平時和戰時之分,而且也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
秦代通常不設固定的高級武職,全國命將調兵的大權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從西漢初開始,太尉成為高級武官,其職責是「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但時置時廢,且無發兵之權。武帝以後改太尉為大司馬大將軍①。東漢或置大司馬,或置太尉,或並置②,但都沒有實權。
秦代宮廷禁軍中的郎由郎中令管轄,漢初仍其舊。武帝時改為光祿勛,其下以中郎將監禁軍諸郎。東漢光祿勛所轄禁軍有五官、左右署郎、虎賁、羽林郎、羽林左右騎等③。
衛尉秦代宮門內屯兵由衛尉管轄。西漢衛尉管轄「南軍」衛士。東漢同西漢,但所轄人數較西漢為少。
秦代京師屯兵由中尉管轄。西漢中尉管轄「北軍」。武帝時分內史地區為三輔,設置京輔都尉、左輔都尉、右輔都尉,分掌京師、左馮翊、右扶風的屯軍。又設長安城門校尉,掌長安城門屯軍;設中壘尉,掌北軍中壘營屯軍。這樣,就分割了中尉的兵權,而中尉也更名為執金吾。東漢仍其舊,掌洛陽城警備,統轄緹騎、執戟,職權較西漢又有縮小④。
武帝時,朝廷直轄的北軍有所擴大,新設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等七校尉,分掌京輔駐軍的七營兵⑤。東漢北軍有屯騎、越騎、長水、胡騎、射聲五校尉,簡稱「北軍五校」。另設監軍於北軍,稱「北軍中候」。東漢洛陽也設「城門校尉」,不過所轄城門屯兵人數較少。東漢末,為鎮壓黃巾起義,朝廷又增置「八關都尉」。中平五年(公元188年)設上軍、中軍、下軍、典軍、助軍和右、中、左等八校尉,由大將軍直接統率,並稱「西園八校尉」①。秦漢地方軍隊常設武職,初為郡、縣兩級,後逐漸過渡到州、郡、縣三級制。
秦代各郡設監軍,稱「監」,代表朝廷監察郡縣,兼有將兵的職責②。西漢,在武帝時設十三部州刺史,職秩雖低,但代表朝廷監察地方,權限很大③。東漢的州,或置刺史,或設州牧,成為郡國以上的一級權力機構。東漢中葉以後,為了鎮壓農民起義和少數民族的反抗,刺史州牧遂被賦予了領兵的權力④。
①《漢書·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②《通典·職官》二:「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復舊名為太尉公。..靈帝末,以劉虞為大司馬,而太尉如故,自此則大司馬與太尉始並置矣。」
③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④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⑤詳見勞榦《論漢代的衛尉與中尉兼論南北軍制度》(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58年第29本下)。①詳見陳連慶《漢代兵制述略》。
②《史記·高祖本紀》有「秦泗川監平」,《集解》引文潁:「秦時御史監郡,若今刺史。」③《漢書·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貢十三人。」
④《後漢書·劉焉傳》:「靈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為刺史威輕,..乃建論改置牧伯,鎮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秦漢的郡太守除管理民政外,也兼管武事,故又稱「郡將」,而郡都尉則稱「副將」,佐太守掌武事⑤。一般內郡只設一個都尉,邊郡和新辟疆域則往往設兩個乃至三個都尉⑥。凡郡縣的兵役徵調、訓練考核、屯戍駐防、治安警備、緊急軍情等皆由郡守與都尉負責⑦。邊郡除部都尉外,還在扼要之地設關都尉駐守⑧;在屯田區則設農都尉掌屯田卒⑨;邊地多騎士,設騎都尉分掌其事⑩;屬國都尉是邊地屬國的最高軍政長官,東漢屬國更多,安帝時邊郡都尉多改為屬國都尉(11);在更邊遠的地區,往往委派臨時性加官,所謂「持節領護」,如「使匈奴中郎將」、「西域都護」、「護烏桓校尉」、「護羌校尉」等等①。由於上述邊地諸官職多涉及邊防守衛、鎮撫征伐等軍事任務,故均以武將領護。
漢初諸侯王國自置武官,其中最高武職稱中尉。景帝以後,改由朝廷代置,諸侯王已無兵權。其後,一度廢除王國中尉,成帝時又復置。王國中尉一方面象京師的中尉一樣,管轄王府的「衛士」,但同時也負責王國的警備、兵役、訓練以及督察軍吏等項事宜②。
東漢初,罷省內郡都尉,有事臨時設置,平時則並職於郡守,於是,太守逐漸專有領兵之權③。東漢邊郡仍保留都尉之職,不過,東漢邊郡太守兵權極重,平時即可將萬騎巡行障塞,治亭徼④。
縣一級的令、長除掌管一縣的民政外,也兼掌武事。縣尉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縣令長,負責一縣的兵員徵調、治安警備、軍事訓練等等。大縣設二尉,小縣僅設一尉⑤。縣以下的鄉、亭也設武職:游徼、亭長。邊郡設有烽燧的縣,還有特設的武官系統:城尉——候官——鄣(塞)尉——候長——徼長⑥。以上是平時朝廷、地方的武職建制。在戰時,軍事指揮則另有一套體系。戰時,皇帝臨時派遣將軍指揮作戰。
秦代,最高軍事長官稱「上將軍」或「大將軍」,以下還有「尉裨將」、「裨將軍」、「將軍」等較高級的武職。漢代最尊者稱「大將軍」,次稱「驃騎將軍」,或冠以「大司馬」的稱號。大將軍以下依次為列將軍,如「車騎將軍」、「衛將軍」等等;再次是前後左右將軍,都是高級武官。將軍在戰時有一套指揮機構,臨時置「長史」、設「幕府」。每個將軍各有一個幕府,幕府的屬吏由將軍自行遴選委任。拜將、命將、置幕府以後,朝廷軍系統的南北軍或由郡國徵調的各營軍隊便由將軍統轄指揮。戰事畢,即交還兵權,⑤《漢官解詁》:「都尉將兵,副佐太守。..言與太守俱受銀印剖符之任,為一郡副將。」⑥詳見《漢書·地理志》。
⑦《漢官解詁》:都尉「僅主武職,不予民事。舊時以八月都試,講習其射力,以備不虞」。⑧詳見《漢書·地理志》。
⑨《漢書·地理志》。
⑩《漢書·地理志》。
①詳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
②《漢書·百官公卿表》。
③光武於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郡都尉之職,並職太守,分部領兵,詳見《後漢書·百官志》。④《漢官儀》:「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⑤《後漢書·百官志》。
⑥詳見陳夢家《漢簡綴述·漢簡所具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
撤銷幕府①。將軍以下的中級武官稱校尉,相當於郡一級武職;其次是都尉,相當於縣一級武職。軍隊的每一壁壘稱一「部」或一「營」,每營置一個校尉和幾個都尉。但是,特設的校尉和都尉級別相當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當於列卿。如西漢北軍八校尉、東漢北軍五校尉、西園八校尉等。此外,護軍都尉、奉車都尉、駙馬都尉等都屬於此類武官。
秦代軍隊出征,將軍以下統率若干「營」,每營由一個都尉(或「國尉」)統率一千人的軍隊;營以下統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長」統率,每兩屯由一名「百將」(或稱「佰長」)統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長」統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②。漢代,將軍以下有校尉、軍司馬統率的「部」或稱「營」;以下又有軍候統率的「曲」;屯長統率的「屯」等等①。
秦代軍隊調動權由國君掌握。調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帶兵的將軍手中。凡調動五十人以上的軍隊,必須派遣使者「合符」,所謂「會王符,乃敢行也」②。戰事結束,還符於國君。另外,還有使用「檄」或「羽檄」發兵的制度③。只有軍情緊急,將軍才得權宜行事。漢行秦制,戰時中央臨時向郡國徵調軍隊,除正卒、戍卒、衛士之外,已歸田務農者皆可能應徵。如無檄、符,不得擅自發兵,否則為叛逆罪④。東漢後期,刺史、州牧、郡守漸有發兵領兵之權,檄、符發兵制度漸被破壞。東漢末,刺史、牧、守不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領之兵往往變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襲,成為世兵,對刺史、牧、守有很強的依附關係。東漢的刺史、牧、守逐漸變成了地方軍閥⑤。
①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1937年第5卷1期。②秦兵制的編制情況較複雜,《商君書·境內》:「五人束簿為伍,..五人(當為五十人)一屯長,百人一將。..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這似乎是較早時代的制度。又《尉繚子·攻權》:「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將。」又《束伍令》:「戰、誅之法: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似乎是稍晚時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戰國時代的秦制,可參考。
①漢循秦制,編制相近。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②《新郪虎符》。
③《漢書·高祖紀》:「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④詳見《西漢會要·兵》二「調發」條。
⑤詳見賀昌群《東漢更戍制度的廢止》。
第七節 軍隊的訓練和考核
正卒在郡縣服役,服役期內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接受正規的軍事技術、戰術訓練,而對各兵種的技術、戰術訓練還有一套嚴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訓練和考核項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規定,發弩嗇夫如果射不中目標,罰二甲;縣尉也要受到處分⑥。訓練使用的箭靶稱「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與埻跫的距離都有明確的標準。按照漢代規定,每年舉行「秋射」以考核訓練成績,發矢十二射中六矢者為及格,超過六矢則「賜勞十五日」①。
騎士、輕車(即騎兵與車兵),主要訓練和考核項目是駕馭戰馬。戰馬體格應在五尺八寸以上,稱為「驀馬」。按秦制規定,驀馬如未經過嚴格訓練,不能用作騎馳或駕車作戰;不能按命令奔馳,考核成績太差,即「馬殿」,則具司馬和令、丞要受處分。對駕車馭手的訓練、考核也有規定,不能駕馭戰車者,教官要受罰,馭者要補償與訓練時間相等的徭役②。
漢代每年秋季八九月間農事畢,郡太守與都尉便召集所屬各縣令、長、尉,在郡治所在地舉行一次「都試」,材官、騎士、輕車演習射御、騎馳、戰陣,由長官考課殿最,給以賞罰,大致與秦代相仿。漢代都試儀制有嚴格規定,逾制者要受處罰③;參加都試考核的人數事先有規定,違令不參加考核者要受處罰;隨便遣散騎士、材官,即以「乏軍興」罪論處。漢初諸侯王國軍事訓練、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國之亂」後,各王國統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訓練、考核由中尉負責,與郡無異。如王國私自練兵,即以叛逆罪論處④。
漢代朝廷軍除了禁軍中的「郎」和少數民族兵以外,大多來自三輔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過一年正規軍事訓練。但南北軍的衛士和禁軍仍然有「歲時講肄,修武備」的訓練、考核制度,以保證其軍事素質。西漢南北軍衛士的騎射訓練多在上林苑內進行,所謂「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馳射上林,講習戰陣」①。訓練的項目很多,除通常的騎射戰陣之外,還有「拔距」、「投石」、「弁」、「角牴」等等。「拔距」是一種力量訓練;「投石」即以手拋石打擊目標的訓練;「弁」是徒手格鬥的訓練;「角牴」即相撲、摔跤的訓練②。朝廷軍的樓船士,從武帝時開始在昆明湖訓練③。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東門外京郊斬犧牲祭陵廟,由武官肄習戰陣及隊列儀仗。皇帝百官親臨檢閱,進行每年一度的閱兵式④。
東漢初,罷郡國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及軍假士,令各還民伍;廢止⑥秦簡《秦律雜抄·除吏律》。
①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②秦簡《秦律雜抄》。
③《漢書·韓延壽傳》。
④《漢書·燕刺王傳》、《淮南厲王傳》。
①《漢書·匈奴傳》。
②《漢書·甘延壽傳》。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武帝紀》引《漢儀注》:「立秋之日,斬犧於郊東門外以薦陵廟,武官肄習戰陣之儀、斬牲之禮,名曰『$劉』。兵官皆肄孫吳六十四陣,名曰『乘之』。」
了正卒番上受訓和定期考核的都試製度。東漢軍隊以招募而來的常備軍為主體,人數大大少於西漢。常備軍又漸向世兵制過渡,軍事技術、戰術也逐漸變成世代相傳賴以謀生的手段了。遇有戰事,臨時徵兵,平時缺乏訓練,軍隊素質下降,所謂「官無警備」,「王旅不振」,「每戰常負」,正是其必然結果⑤。
⑤《後漢書·百官志》劉劭補註引應劭《漢官》:「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方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習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鵲捕鷹鸇,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不教而戰,是謂棄之。」
第八節 有關兵制的其他問題
兵器和兵種
秦代軍隊的兵器分為遠射兵器、長兵器、短兵器三類:遠射兵器有弓、弩、箭;長兵器有矛、戈、戟、鉞、殳、鈹;短兵器有銅劍等。另外還有防身的甲、盾①。秦統一後,收天下兵器銷毀於咸陽②。漢代以後,銅兵器被鐵兵器取代。漢代兵器多用鐵制,弩的力量有所增加,大弩甚至以矛為箭,又有「大黃連弩」,可以同時放數箭,大大提高了殺傷力;長兵器多用矛和戟;短兵器多用刀劍;甲以銅、鐵或獸皮製造,盾多用木製③。秦漢軍隊兵器由國家統一管理,地方郡國和朝廷均設有武庫。漢代長安、洛陽的武庫為天下精兵所聚之地④。
騎兵是秦漢軍隊重要的兵種之一。漢代對北方少數民族的戰爭中,騎兵是最重要的兵種,故漢代重馬政。騎士的馬匹皆由朝廷供給,由太僕負責管理⑤。朝廷在西北邊地設置馬苑,使用大批官奴飼養戰馬⑥。車兵使用的戰車,也稱「輣車」⑦。秦代戰車一般由四匹馬駕馭,中間兩匹「服馬」,外側兩匹「驂馬」。漢代戰車多用一匹或兩匹馬駕馭。西漢初,車騎並用,武帝以後兵車在戰鬥中已不占重要地位,主要用於軍需運輸。以馬馭之者為「輜車」,以人挽之者為「輦車」①。秦代水軍戰船稱「舫船」,一船載五十人與三個月的軍需,順水可日行三百里②。漢代戰船大者高可十餘丈,作戰則多用便捷的衝擊船及小型戰船。江淮以南的樓船集中地在潯陽,北方則在齊地沿海一帶③。
兵器與兵種的配置取決於作戰的具體環境和具體戰術:山林川瀆地形複雜,宜為「步兵之地」,「車騎二不當一」;丘陵平原為「車騎之地」,「步兵十不當一」;兩軍於平地淺草相拒,為「長戟之地」,「劍盾三不當一」;叢林地帶為「矛梃之地」,「長戟二不當一」;崎嶇險阸為「劍盾之地」,「弓弩三不當一」④。從這裡不難看出,秦漢時代戰術思想與兵器兵種配置的一般關係。
軍需供應秦制對軍隊中地位不同的成員,稟給的糧食、菜羹的數量,質量均不相①詳見無戈《秦始皇陵與兵馬俑》。
②《史記·秦始皇本紀》。
③詳見王仲殊《漢代考古學概說》。
④秦簡《效律》、《漢書·食貨志》、《成帝紀》、《叔孫通傳》、《魏相傳》等。⑤《漢書·百官公卿表》。
⑥《漢書·食貨志》。
⑦《漢書·淮南王傳》。
①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②《史記·張儀列傳》。
③詳見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④《漢書·晁錯傳》晁錯語。
同。秦代還有「稟衣」的規定,但不稟給士兵,而只是稟給軍隊中無家室的奴隸、罪犯和老小「不能自衣」者,由徵兵從軍的士卒則要自帶衣物和錢幣⑤。秦代邊事繁劇,邊地軍隊的物資供應主要靠轉漕運輸。秦開「五尺道」以供巴蜀;鑿「靈渠」以供嶺南;開「直道」以供北邊;修「馳道」以調集天下物資。大量人力物力耗於運輸,往往「率三十鍾而致一石」,效率很低,「一錢之賦耳,十錢之費,弗能輕致也」①。漢武帝懲秦之弊,於邊地屯田,基本解決了屯戍軍隊的軍糧供應,但除屯田卒之外的其他軍用糧芻,仍由大司農供應。為了屯糧,中央設「太倉」、洛陽以北設「敖倉」②,戰時軍需供應主要靠轉輸,故運糧人數往往多於作戰士兵,人力消耗很大。
邊塞的設施與防禦秦漢時代往往於邊境修築堡塞亭障等邊防設施作為屯兵、戍守、候望的據點。
秦略定南越之後,於其地分置南海、桂林、象郡,並於五嶺(塞上、騎田、都龐、甿渚、越城)衝要之地置「塞」分屯五軍:一軍塞鐔城之嶺;一軍守九嶷之塞;一軍處番禺之都;一軍守南野之界;一軍結餘干之水③。為了保證諸塞的軍需供應,又開鑿「靈渠」以樓船通漕水運。與此同時,又北伐匈奴,修築長城,發郡縣戍卒戍守,並開「直道」以供屯戍之需。
西漢自武帝平「三越」之後,東南邊境也置「塞」屯兵戍守,例如設置「日南障塞」等等。但漢代邊患主要來自北方的匈奴和西北的羌人,故北部邊境的防禦設施數量多,工程大,種類也複雜。漢代稱秦長城為「故塞」,較為簡陋。武帝時逐匈奴於漠北,打通西域,在秦故塞基礎上又加以延長和擴展。向西,自敦煌至鹽澤,使秦長城向西延伸了三千二百七十五里。向北,出五原塞以外數百里至廬朐,遠者千餘里,皆築堡塞亭隧①。故史稱:「北邊塞至遼東,外有陰山,東西千餘里。..至孝武世,出師征伐,斥奪此地,攘之(匈奴)於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築外城,設屯戍以守之。」②邊防設施的種類和名稱很多,有:塞、障塞、城障、列城、外城、亭障、亭塞、亭徼、亭候、亭傳、亭隧、堡壁、列亭、列隧、塢候、塢壁、塢等等。一般塞是指長城的某一段;城、障、壁、塢則指修有圍牆駐軍設防的建築。「萬里長城」至漢武帝時形成了一套龐大嚴密的防禦體系,對鞏固北部邊防起了重大作用。
東漢初,「邊陲蕭條,靡有孑遺。障塞破壞,亭隊(隧)絕滅」③。至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東漢發民於邊地分築烽候堡壘,將廢置的邊防設施又部分地陸續修復起來。
秦制,邊地城邑有警,無論男女老幼都要守城,「壯男為一軍,壯女為⑤秦簡《傳食律》、《金布律》及四號墓木牘。
①《史記·主父偃傳》。
②《漢書·食貨志》。
③《淮南子·人間訓》。
①詳見陳夢家《漢簡綴述·漢武邊塞考略》。
②《漢書·匈奴傳》。
③《後漢書·郡國志》劉劭補註引應劭《漢官》。
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稱為「三軍」。守城的方法,在城上「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五十步共四十人④。所持兵器,十人之中六弩、四兵,其中丁女、老、小每人一矛,使用弩的主要是丁男⑤。漢代逐漸完善了邊防設施,整個北部邊境有一套完整嚴密的烽燧守衛制度。沿邊亭燧發現敵情,白天舉烽煙或布表,夜間則舉火報警。烽燧之間大約相距三五里至十里,烽烽相望,以伺察敵情,一旦有警,消息很快就傳至郡治和朝廷,以便迅速發兵出擊①。
行軍與屯駐秦漢軍隊有專用的軍事地圖,每次出兵將軍按地圖行軍布陣。大軍之前派出前哨或探馬,稱為「斥候」,或派出偵探敵軍行動的間諜,稱為「伏聽」,以便隨時掌握敵人的情況。每至生疏之地,即繪製地圖送往京師。夜間宿營,派士兵擊「刁斗」巡邏。輜重前進,鋪路架橋,行軍速度每日五十里;負重行軍僅三十里;急行軍或輕騎兼程則快得多了②。
軍隊至前線屯駐,或為「營」,或為「壁」。所謂「營」,即以兵車尾向外圍成圓形,出口處車轅相對稱為「轅門」,軍隊的帳幕在其中;所謂「壁」,也稱「壘」,以土木石修築,四周掘壕,稱「塹」。每營或壘屯軍一「校」,約千人。軍糧儲存的地點一般在戰場附近,派軍守衛,並築「甬道」與壁連通③。
軍紀軍法軍法稱「該」,「該,軍中約也」④。秦軍法很嚴,有各種規定,如:隱瞞戶口、謊報年齡、身材以逃避兵役或延誤服役期限,「從戍不以律」,不及時趕到戰場,不值勤或擅離職守,不服從軍令,打架鬥毆,修工事不合格,損壞或不按時交還武器,損壞官物或損傷戰馬,不能完成訓練、作戰任務等等,都要受到嚴厲處罰;又如逾制役使士兵,冒領或私賣軍糧,從事商業貿易以謀取私利,保管發放武器質量低劣,管理軍馬不善,軍馬不堪駕馭,訓練不得力,作戰無功等,負責官吏都要受到嚴厲處罰。地方官對有功者賜爵不及時也要受處罰。處罰的方式,根據過失者的地位身份及過失輕重程度,輕則為「誶」,即斥責,或罰以數量不等的資、甲、盾等,重則免去其爵秩,罰以勞役,降為隸臣,處以肉刑乃至斬首不等①。
西漢初,韓信申軍法,以秦制為依據,雜以古代兵家成約,加以整齊、訂補以成漢軍法,其內容今已不可詳考。目前可見之漢軍法,除了因循秦制以外,確有損益。例如:民家有喪事則緩其兵役,士卒給假治喪。取民家物,④詳見《墨子·備城門》、《號令》。
⑤《尉繚子·守權》。
①詳見陳夢家《漢簡綴述·漢代烽燧制度》。
②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③孫毓棠:《西漢的兵制》。
④《說文》。
①詳見秦律有關條目。
行軍喧譁,士卒逃亡,臨戰畏懦,從軍失期,上功而首虜不足或增首不實,盜虜獲或奪人虜獲,以降者為虜,掘死人為獲,匿亡虜,爭功鬥毆,冒功領賞,盜窮武庫兵器等等,都要嚴厲處罰乃至斬首、棄市等。將吏作戰,因士卒、軍資亡失過多,擅自發兵等,都要治罪乃至斬首。戰時將軍有臨時處置權,任何人無將軍命令不得擅入軍營。二千石以下違軍令,將軍可立誅於外。穿軍垣、求賈利、私買賣與士卒者斬。將吏擅斥除士卒,軍隊不詣屯所,亂屯兵,出軍無期、行軍失道、臨敵逗留、詛敗、爭功、擅出界、擅用軍資、擅益幕府校尉、擅離部曲等等,將吏治罪②。
②《西漢會要·兵》三《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