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十三章 官吏的選用、考核及其他制度

秦漢皇朝都有一支龐大的官吏隊伍。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西漢官吏「吏員自佐史至丞相十二萬二百八十五人」。實際上這還不一定是全部。這樣多的官吏,最高統治者如何駕馭,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如果用人得當,吏治清明,就能鞏固政權,也有利於封建國家的興旺發達。如果用人不當,吏治敗壞,不但影響到封建國家的發展,也必然會威脅到朝廷的統治地位。官吏的選用、考核,是國家政治中事關重大的問題,所以自古以來就不斷積累這方面的經驗。秦漢時期,無論選舉、任用、考課、賞罰等都有一套相應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是秦漢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節 選官制度 「設官分職」。文武百官怎樣產生,這就是官吏選拔問題,史書稱為選舉。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過「世卿世祿」制度產生。戰國時,「世卿世祿」制逐漸廢除,官吏的選舉發生了根本變化。秦在統一之前,「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①,而勝敵是其主要途徑。秦統一後的官吏,也就多出於軍功。到了漢代,朝廷為了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了一整套選舉統治人才的選官制度。這套制度包括察舉、皇帝徵召、公府與州郡辟除、大臣舉薦、考試、任子、納資及其他多種方式,不限於一途,而且還可以交互使用。漢代統治者通過多種方式,的確選拔了不少人才,對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漢代在我國封建社會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也和這個時期人才輩出有著密切關係。當然,由於時代和階級局限,選官流弊也很多。 選官方式一:察舉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這種制度秦漢以前就有,不過限於下級官吏而已。到秦朝,已經比較廣泛地實行了由下而上的推舉制度,如韓信「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②,《史記·范雎列傳》所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這裡的任,當作保舉講。許多記載都說明秦比較普遍地實行了推舉人才的制度。漢高帝劉邦稱帝不久,就感到選拔統治人才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對象是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並要求登記品行、儀表和年齡。惠帝、高后時,都曾詔舉「孝弟力田」,使其為民表率。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別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初著名的政論家晁錯即是通過十五年這次詔舉入朝為官的。到漢武帝時代,漢代察舉遂成為一種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 漢代察舉的標準,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準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現將察舉主要科目分述如下:(1)孝廉。孝廉即孝子廉吏。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①這是舉孝廉的開始,本為舉孝察廉二科,即舉孝子和廉吏各一人。然而在後來的通常情況下,孝廉往往連稱而混同為一科。武帝初①《通典·選舉典》。 ②《史記·淮陰侯列傳》。 ①《漢書·武帝紀》。 次詔舉孝廉並不順利,原因是漢承秦法,舉人失當者有罪,所以各郡國對察舉孝廉並不積極,「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所以武帝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了一道嚴令郡國必須舉人的詔書:「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自此以後,舉孝廉也就形成制度並得以貫徹執行。這項察舉孝廉的制度,為歲舉,即郡國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薦人才,從而孝廉一科也就成為入仕的正途,舉孝廉也成了一種政治待遇和權力。當時各郡國人口多少不一,大郡人口多至五六十萬,小郡人口只不過二十萬,兩者所舉孝廉名額相同,事實上很不平均。名額的多少,不僅關係到郡國的被舉者,同時也關係到舉人的二千石郡國守相,因為孝廉既成入仕正途,舉孝廉也就成了一種政治待遇和權力。名額不均,必然引起異議,所以至東漢和帝永元之際,又改以人口為標準,率二十萬人歲舉孝廉一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以後,和帝對於邊郡少數民族雜居地區,又實行優寬政策,規定:「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限定期限和名額可以使察舉孝廉有了制度的保證,但另一方面有時也不免濫竽充數。 文獻關於漢代察舉孝廉的史例很多,僅兩《漢書》中可考見者就不下一百餘人。從被舉者的資歷來看,大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經書的儒生。從任用的情況來看,在中央的則以郎署為主,再遷為尚書、侍御史、侍中、中郎將等官;在地方則為令、長、丞,再遷為太守、刺史。可見孝廉一科,在漢代實乃清流之目,為官吏進身的正途。漢武帝以後,迄於東漢,一些所謂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對漢代政治影響很大。 (2)茂材。茂材,西漢曰秀才,東漢時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為茂材,或寫作茂才,與孝廉同為兩漢重要的察舉科目。察舉茂材亦始於漢武帝,據《漢書·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名臣文武欲盡,詔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這是舉茂才的開始。其後,宣帝、元帝時均有察舉茂才異等的詔令。這個時期所舉的茂材多為現任官吏,而且是屬於特舉,與孝廉歲舉的情況不同。據《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漢官目錄》,東漢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詔書:三公舉茂才各一人,..光祿發舉茂才四行各一人,..監察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 此後,茂才也和孝廉一樣變成了歲舉。不過孝廉是屬於郡舉,而茂才則是州舉,故茂才的數目較孝廉為少。據上引詔書,三公舉三人,十三部刺史舉十三人,總計不過十六人;再加上光祿、監察御史所舉,亦不過二十人左右。 兩漢茂才的出路,多為地方縣令,而孝廉則多為郎官。東漢官制,縣令是千石官,郎官最高不過六百石,可見茂才比孝廉任用為重。名額少,任用重,這是茂才與孝廉的不同之處,也是茂才比孝廉的可貴之處。漢代被察舉為孝廉、茂才者,一般是先舉孝廉,後舉茂才,這也可見茂才比孝廉為高。(3)賢良方正與文學。舉賢良方正始於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其後兩漢諸帝大都頒布過察舉賢良方正的詔令,守相均得依詔令規定察舉。詔舉賢良方正常連言能直言極諫者,其目的是廣開直言之路。當時流行一種觀點,認為災異是上天對人間帝王的譴告,一旦上天降下災異,皇帝就得下罪己詔,徵求意見,以匡正過失。文帝二年的詔舉,就是因為日蝕的緣故。所以漢代詔舉賢良方正常在災異之後。不過在漢代也有幾次不言賢良方正而單舉直言者。東漢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五年(公元111年)兩次詔舉賢良方正,均曾連言「有道術之士」,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又詔令舉「有道之士」。自此,「有道」也成了東漢察舉的一科。 文學即指經學,亦始舉於文帝,因與賢良相近,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的詔舉賢良,在《漢書·晁錯傳》中就連稱賢良文學。此後賢良文學的連稱多見於史籍。察舉文學正式見於皇帝詔令,則始於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漢書·昭帝紀》:「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這裡賢良與文學區分很明顯。東漢靈帝置鴻都門文學,流品頗雜,為士林所非。《後漢書·蔡邕傳》載蔡邕評論說:孝武之世,郡舉孝廉,又有賢良、文學之選,於是名臣輩出,文武並興。漢之得人,數路而已。夫書畫辭賦,才之小者,匡國理政,未有其能。 可見鴻都門文學是專門培養書畫辭賦的學校,與選拔治國人才的賢良、文學的察舉是兩回事,二者不可等同。 賢良、文學、有道之士,是漢代選拔官吏的重要科目和途徑,一些宿儒名臣如晁錯、董仲舒、公孫弘、嚴助等就是出於此科。但要指出的一點是不論賢良方正,或是文學、有道,都和孝廉、茂才不同,前者均為特舉或特科,而後者則為歲舉或常科。 (4)其他特科。賢良、文學等科目雖非歲舉的特科,但在兩漢是常見的。至於偶爾一舉或數舉的其他特科,尚有多種:明經。明經就是通曉經學。自漢武帝尊崇儒學,明經成為察舉入仕的一途。在西漢,有些人或以明經為博士,或以明經為郎官,後均成為漢代名臣。韋賢、韋玄成父子以及張禹、翟方進等人更以明經先後歷位丞相。當時鄒魯一帶有句諺語:「遺子黃金滿籝,不如教子一經。」①東漢章帝時限定郡國依人口貢舉明經,元和二年(公元86年)「令郡國上明經者,不滿十口十萬以上五人,萬三人」②。後又有年齡規定:「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令郡國舉明經,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詣太學。」③可見明經亦為察舉一科。兩漢取士,頗重經學,前舉各科,多與經學有關,並不限於明經一科,此又特立一科,更說明經學在漢代政治上地位的重要。 明法。明法就是通曉法律。《漢書·元帝紀》載宣帝對元帝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意思是說漢朝治國的傳統制度是儒法並用。故在選官時除重視儒生以外,也把明曉律令文法者作為察舉的科目之一。兩漢以明法被舉者多出於司法部門的官吏。由於在斷獄中顯露了明習法令的才能,故得受舉而升遷。如陳忠由廷尉正遷尚書④,郭躬由廷尉正遷廷尉⑤。尤異。漢代官吏治績突出者稱「尤異」,其中治績最好者稱「第一」。 察舉尤異是從現任官吏中選拔人才使其擔任更高級職務的一個科目,同時也是對忠於職守的官吏的一種鼓勵。如西漢趙廣漢任陽翟令,「以治行尤異,遷京輔都尉,守京兆尹」⑥。東漢童恢任不其令,「青州舉尤異,遷丹陽太守」①《漢書·韋賢傳》。 ②《後漢書·章帝紀》。 ③《後漢書·後帝紀》。 ④《後漢書·陳寵傳》。 ⑤《初學記·十二職官部》引華嶠《後漢書》。 ⑥《漢書·趙廣漢傳》。 ⑦。均由縣令一躍而升至二千石大吏。 治劇。兩漢郡縣因治理難易而有劇、平之分。能治劇,即能治理老大難的郡縣。漢代統治者為鼓勵能治劇者,亦列為察舉一科。如:何並,「舉能治劇,為長陵令」①。袁安,「三府舉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②。能治劇者,一般多任為縣令或郡守。 勇猛知兵法。漢代察舉勇猛知兵法,始於成帝。《漢書·成帝紀》載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詔曰:「乃者,日蝕星隕,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這可以看作後世武舉的先聲。其後哀帝建平四年(公元前3年)、元壽元年(公元前2年)、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以至東漢安帝、順帝、桓帝、靈帝均有詔令察舉。舉勇猛知兵法多在兩漢後期「災變不息、盜賊眾多」之時,可見主要是為了鎮壓農民起義,以維護封建統治的一項措施。 陰陽災異。自董仲舒天人感應說流行以後,漢代君臣大都相信陰陽災異與國家政治有密切關係。所以有時也要察舉明陰陽災異之士。例如《漢書·元帝紀》載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詔曰:蓋聞安民之道,本由陰陽。間者陰陽錯謬,風雨不時。..丞相御史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 又如東漢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也下過類似詔書。詔舉明習陰陽災異之士,常在社會危機之時,這說明統治者在危機面前無能為力,所以求助迷信。 以上察舉科目之外,還有一些臨時的選官方式。如詔舉可充博士位者,詔舉能浚川疏河者,詔舉太常,詔舉大司馬等。兩漢時規模最大的一次詔舉,是在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執政時,《漢書·平帝紀》載其事云:征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歷算、鍾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在所為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至者數千人。 這是一次內容廣泛、規模宏大的察舉,與王莽收攏人心密切相關。但人數過多、靡費太甚,並非當時財力所能及,故東漢以後不再舉行。 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為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 選官方式二:徵辟徵辟是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 (1)皇帝徵聘。皇帝徵聘是採取特徵與聘召的方式,選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任政事。徵聘之方,由來已久,如秦孝公公開下令求賢即屬徵聘性質。秦始皇時叔孫通以文學征①,王次仲以變倉頡舊⑦《後漢書·童恢傳》。 ①《漢書·何並傳》。 ②《後漢書·袁安傳》。 ①《史記·叔孫通列傳》。 文為隸書征②,亦皆屬徵召性質。到了漢代,如上述漢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賢詔,也是繼承了這一方式。以後自西漢武帝以至東漢,相沿成例。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年學者,且特予優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車以蒲裹輪,駕駟迎申公」③,可謂開了漢代安車蒲輪以迎賢士的先例。漢代這種例子很多,皆為朝廷特徵。凡受朝廷特徵之士自然要有許多特殊優待。而一般被徵用之士赴朝廷就職,皆須自備車馬費用。有時也特詔令縣次傳舍供給酒食,並及從者,沿途地方官須迎送招待。 皇帝徵聘,為漢代最尊榮的仕途,征君去就自由,朝廷雖可督促,如堅不應命,亦不能強制;且於既征之後,地位也不同於一般臣僚,大都待以賓禮。如《後漢書·嚴光傳》載嚴光的情況說:(嚴光)少有高名,與光武同遊學。及光武即位,乃變名姓,隱身不見。帝思其賢,乃令以物色訪之。後齊國上言:有一男子披羊裘釣澤中。帝疑其光,乃備安車玄纁,遣使聘之,三反而後至。舍於北軍,給床褥,太官朝夕進膳。..除為諫議大夫,不屈,乃耕於富春山。..復特徵不至,年八十,終於家。 嚴光可謂開了東漢士人隱逸拒征之風,其後征君多仿效嚴光,如法真、董扶、楊厚、黃瓊等,或三征,或四征,不是稱疾不就,就是連年不應。辭征愈力,名聲愈大,則朝廷愈征。徵聘原意,不外是為國家搜羅遺才,有助於政教;但其末流,上則以此沽求賢之名,下則以此釣清高之譽,朝野上下,率以鳴高,不僅流於形式,甚至成為許多人博取高官厚祿的資本。 (2)公府與州郡辟除。辟除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漢代辟除官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三公府辟除,試用之後,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薦舉與察舉,可出補朝廷官或外長州郡,故公府掾屬官位雖低,卻易於顯達。一種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資歷、功勞,或試用之後,以有才能被薦舉或被察舉,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長吏。 公府辟除。兩漢公府自丞相(司徒)、御史大夫(司空)、太尉(司馬)、大將軍以至諸卿如光祿勛、太常等,皆可自辟掾屬。有時皇帝也敕令公府辟召。安帝舅大鴻臚耿寶曾向太尉楊震推薦中常侍李閏之兄,楊震拒絕不辟。耿寶親造太尉府,說李常侍為朝廷所重,令太尉辟除其兄是皇帝的意思。楊震卻說沒有皇帝敕書,竟拒絕未辟。公府辟除,就權力而論,以西漢丞相最大,如漢武帝時,丞相除有權置吏外,還可大開客館以招賢士。但就辟除之風來說,東漢較西漢為盛,史書辟除事例,多出於東漢時期。公府既辟之後,除主官可直接向朝廷推薦之外,又得依詔令所定科目察舉。所以公府辟除,實為漢代(特別是東漢)選官入仕的重要途徑。 州郡辟除。西漢武帝時設立十三部州,州刺史純為監察官,以六條巡察郡國,用人權限很小,法令僅規定:「得擇所部二千石卒史與從事」①而已。西漢末,刺史逐漸干預地方行政,組織擴大,掾屬亦隨之增多。至東漢,刺史既成為地方高級行政長官,州之掾史均由其自行辟除,用人權限自然大增。郡守辟除掾屬,西漢時就已成為通制,甚至諸曹設置,太守亦可酌加變更。至於自除諸曹掾史,更是多見。如琅玡太守朱博,到任後就罷斥了一大批稱②《水經·漯水注》。 ③《漢書·儒林傳》。 ①《漢書·王尊傳》注引《漢儀注》。 病怠職掾史。州郡辟除,實為漢代選官的又一條重要途徑。在州郡辟除的掾史中,不少人成了朝廷或郡國大吏。如西漢王尊為太守辟除書佐,後官至京兆尹,治績頗著,為吏民所贊。又如東漢陳蕃,為州辟除別駕,後歷官至太尉。 公府與州郡既有自行選官之權,而被辟除的屬吏又不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應辟,也不能加以強迫;否則,要受到輿論的非議。尤其是州郡辟召是當時比較自由的仕宦途徑,而且既辟除之後,主官即當加以重用;否則,氣節志行之士就要辭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們為了發展個人勢力,皆爭相以此籠絡士人;而士人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託權門。這樣便發展成為一種私恩的結合。西漢時被辟除者猶為國家官吏,到東漢則實際上成了主官的私屬。於是朝廷集權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據勢力得到發展,東漢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與用人之權轉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關係。 選官方式三:考試兩漢的察舉與考試是相輔而行、相互為用的。察舉加考試,這是漢代選官制度中的兩個重要步驟。察舉之後,是否選得其人,還需要經過考試,而後始能量才錄用。因此,無論是郡國歲舉的孝廉,還是詔令特舉的賢良、文學,到朝廷之後,均須考試。另外,公府與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詔令規定進行考試。考試的內容,諸生試經學,文吏試章奏。考試的方法,有對策和射策二種。所謂對策就是命題考試,所謂射策就是抽籤考試。對策多用於考試舉士,射策多用於考試博士弟子。 (1)皇帝策試。凡屬詔令特舉之士,皇帝往往親加策試,如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詔舉的賢良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就親自進行策試。至武帝時,則「受策察問,咸以書對」,當時稱為對策,皇帝親覽其策,而第其高下。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公孫弘被舉為賢良,當時參與對策者百餘人,太常奏弘第居下,而武帝卻欣賞其對,擢為第一,由是公孫弘平步青雲,官至丞相,爵封列侯。被舉者的對策,如引起皇帝的特別注意,有的甚至還要反覆進行二三次,如董仲舒以賢良對策,武帝覽而異之,遂至兩策三策,對畢,任為江都相。兩漢的察舉詔令中,常有「朕將親覽」之句,這表示皇帝對於舉賢和選官的重視。對策的地點,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車,或在白虎殿,均為臨時指定。 (2)公府考試。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才,到京以後,也要依其科目與被舉人的學藝,由公府分別加以考試。孝廉的考試內容,據《後漢書·左雄傳》說,「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公府辟召之士,西漢至東漢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負責薦舉,或依詔令所定科目,選出高第以貢朝廷。但東漢中葉以後,由於公府辟召不慎,過限未除,清濁混淆,良莠不齊。左雄為尚書令,為革除其弊,乃奏請舉吏皆先試之公府,又複試之於端門。左雄所創立的這一複試制度,雖遭頑固派反對,但基本固定下來。這對於防止營私舞弊、擇優選拔人才方面,仍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 (3)博士弟子課試。自武帝立五經博士,置博士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博士弟子通過考試而補吏,遂成為定製。《漢書·儒林傳》記博士弟子通過考試而補吏的情況說: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異等,輒以名聞。..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云。 武帝時設甲乙二科,宣帝時又增加丙科。甲乙丙三科依次分難易,射策者量力取策。一般說來,甲科是熱門科,中後可除為郎,諸如何武、蕭望之、翟方進等漢代名臣,均以射策甲科為郎。歲課以外,統治機構如果等待用人,也可臨時擇優充任。東漢沿甲乙科射策之制,但隨著弟子員數的劇增和除吏名額的限制,自和帝起便發生了策試中的爭訟。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規定五經各取上第六人,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又增甲乙科員各十人。但仍不能解決問題,靈帝時竟有人篡改蘭台漆書經字以合私文,於是熹平中詔蔡邕刻石經為準。東漢後期,由於吏治敗壞,請託公行,博士弟子的課試也流於形式,名存而實亡。 遵照博士弟子課試製度,兩漢對郡國貢舉的明經也採取甲乙射策之科進行課試。除以上固定的考試制度,尚有一些根據臨時需要而進行的考試,即通過對現任官吏的考試而遷任高職。 選官方式四:任子任即保任之意。任子是高級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為官。秦朝是否有任子制史無名文,不過雲夢秦簡中有關於「葆子」的記載,葆子犯罪後不同於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權,有人疑此種「葆子」即為「任子」。西漢初年,隨著功臣、高級官吏子弟的逐漸長大,大概從文帝起,任子就成了一種通制。據《漢書·哀帝紀》注引應劭曰:任子令者,《漢儀注》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 任子數量規定一人,但事實上保任二人、三人乃至多人者,在兩漢是常見的事。任子一般是保任為郎,但也不盡為郎,如汲黯為太子洗馬,馮野王為太子中庶子,董賢為太子舍人,蕭育為太子庶子,史丹九男皆任為侍中諸曹①,伏堪任為博士弟子②等,均為父任,但官職各異,不過級秩都與郎官大體相似。又任子制雖名為任子,但實際又不限於子,所謂「得任同產若子」之同產,即指同產兄弟,故史書中不僅有以父任者,且又有以兄任者,如愛盎、楊惲、霍光等人均以兄任為郎。東漢時又推及祖孫,如黃瓊為司徒,其孫黃琬即以公孫祥為童子郎③。除此之外,還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 兩漢時期,任子制日益發展,東漢時尤盛,無論保任者還是保任的對象都在不斷擴大,皇帝唯其所好,詔令特除,任子制也就沒有什麼嚴格界線。這種「不以德選」、完全由父兄蔭庇而得官的制度,雖說其任之人未必都是平庸之輩,但德才兼備者絕少,弊病很大,對朝廷統治本身來說是不利的,所以某些有眼光的思想政治家,如武帝時董仲舒、宣帝時王吉,當時就提出了批評。但官吏階層的利益是難於觸動的。哀帝時曾一度廢除任子令,不久①均見《漢書》本傳。 ②《後漢書·伏湛傳》。 ③《後漢書、黃琬傳》。 即又恢復。這一制度到東漢時更為盛行,一是敗壞了當時的吏治,二是對東漢以後世官世族制的形成也起了促進作用。 選官方式五:納貲和賣官納資和賣官也是漢代選官入仕的一條途徑。秦及漢初有賣爵的記載,據《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又據《漢書·食貨志》所載,文帝時「令民入粟於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為差」。賣爵還不是賣官,但已經是納資賣官的先聲。武帝時期,由於連年戰爭,財政困難,朝廷一方面大賣武功爵,一方面又採取入物補官的臨時應急措施,即所謂納資授官。當時有以入谷補官者,有以入錢賞官者,有以入羊為郎者,有以入財補郎者等等。納資授官,從本質上來說與賣官沒有區別。但西漢時期選官尚未過濫,武帝時雖有許多納資授官者,但並不為世人所重。 東漢前期,由於朝廷重視吏治,提倡氣節,公開賣官的事例尚不多見。 後期吏治敗壞,朝廷開始公開賣官,據《後漢書·桓帝紀》記載,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開始公開計金賣官,「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至靈帝時,更擴大賣官規模,並設立賣官專署,據《後漢書·靈帝紀》記載:(光和元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又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 又同篇注引《山陽公載記》云:時賣官二千石二千萬,四百石四百萬,其以德次應選者半之,或三分之一,於西園立庫貯之。 就是說,「以德次應選者」也要出錢買官。當時靈帝打算拜羊續為太尉,羊續舉起縕袍說,「臣之所資,唯斯而已。」靈帝聽了很不高興,竟未拜除太尉。當任職者,均須去西園辦理交錢手續,或有人因錢不足,竟至自殺。靈帝時正常的選官制度已經破壞殆盡,賣官、買官已成風氣,吏治敗壞如此,東漢焉得不亡。 選官的其他方式漢代還有幾種選官方法,雖非常制,但對當時以及後代均有一定影響。 (1)上書拜官。這是皇帝徵召、毛遂自薦、審查錄用三者結合的一種選官方式。武帝時上書自薦者曾達千人之多,武帝親自審閱奏牘,不厭其煩,從中選拔了不少人才。諸如東方朔、主父偃、終軍等漢代名臣都是通過上書言事而做官的。 (2)以材力為官。《漢書·地理志》說:「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以材力為官,名將多出焉。」其中如李廣、趙充國、傅介子、甘延壽等人都是漢代名將,對抗擊匈奴、安定西域作出了很大貢獻。 (3)以方伎為官。凡有一技之長,皆可為官。如文帝時衛綰以戲車、鄧通以濯船,均拜為郎。景帝時周仁以醫術,拜為太子舍人。武帝時,更是博開藝能之路,通一技之士,均量才任用。 選官法規1.負責選舉的主管機關。由於兩漢官制多有變化,所以負責選舉的主管機關前後也有變化。在地方是刺史、守相負責。在朝廷,西漢時期,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均為負責選舉的機構;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州刺史均為監察選舉虛實的主官。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掌選舉;東漢以降,尚書權力更大。郎官與博士弟子的選考雖仍舊太常與光祿,但最後銓選權均總歸尚書。郡國選舉,初猶委任三府,其後亦轉歸尚書。後世吏部尚書所以在六部之中權力最大,地位最高,就是因為掌握了銓選官吏的人事大權;而其淵源,實始於東漢。 2.選舉人的身份和責任。選舉人的身份,包括職位和資歷,是選舉人得以有選舉權的條件。職位和資歷不夠條件,就不得參加選舉。一般說來,漢代享有選舉權者均為二千石以上的長吏。漢法,郡國守相視事滿一歲者始有察舉的資格。東漢順帝時始令郡國守相不滿歲亦可察舉。選舉人的責任,自秦以來就有法律上的嚴格規定,即《史記·范雎列傳》所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漢承秦制,選任得人與否,選舉者和被選舉者要負連帶責任,功罪賞罰相同。東漢初年,為了糾正選舉不實,曾一再頒布詔書,申明舉非其人,並正舉主之罪。兩漢因舉非其人而坐罪者為數不少,或貶秩、或左遷,或削職,或被刑。反之,如果選舉得人,舉者要受到嘉獎。 3.被選舉人的條件。漢代對於被選舉人的條件也有法律規定。如上述所引「四科取士」即是其德才方面的標準和條件。另外在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還有許多不同的具體規定,包括家庭出身、秩位、年齡、資歷、體格等等。如高后、孝惠之時規定,商人子孫不得為吏①,桓帝之時,「臧吏子孫,不得察舉」②。這是家庭出身的限制。宣帝時詔令,吏六百石以上勿得舉為廉吏③,這是秩位上的限制。安帝時詔令,三署郎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①;順帝時詔令,秩滿百石十歲以上乃得參選②,這是資歷的限制。東漢又規定有金痍痼疾者不得舉為博士③,這是身體條件的限制。這些具體條件的規定既非常制,也非一成不變的教條,有時因某種政策的改變或特殊的關係,也可酌情作必要調整。如武帝時由於財政的需要,起用鹽鐵商為官,就打破了漢初商人不得為官的規定。 ①《史記·平準書》。 ②《後漢書·桓帝紀》。 ③《漢書·宣帝紀》。 ①《後漢書·安帝紀》。 ②《後漢書·順帝紀》。 ③《後漢書·朱浮傳》注引《漢官儀》。 第二節 任用制度 秦漢任用官吏制度和選官制度一樣,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產物。隨著官吏制度的出現,秦漢時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經獨立成為一種人事制度。秦漢時期官吏的任用稱之為拜,或稱之為除。拜除之權,特別是高級官吏的拜除權是屬於皇帝的。這從秦始皇以前就已經開始,如秦昭王拜范雎為客卿,後又拜為丞相。又如秦始皇時拜李斯為長史,拜蒙恬為內史等,均史有明文。漢代,地方官吏秩過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實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謂「命卿」之稱。事實上由於官吏越來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親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漢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權。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調除,六百石以上由尚書調拜遷,都是由皇帝最後決定。以後,則二千石的地方官選任也歸三府,三公府所屬東曹即主二千石長吏遷除。 任用方式1.真和守。真即真除實授,一般不用這個「真」字,只是在與守相對時才用。守為試署性質,一般是試守一歲,即試用期一年,稱職者即可為真。試守期間如不稱職,則或他調、左轉或罷歸原職。兩漢時,無論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試守之制。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寵幸,不經過試用期,初拜即為真者,那是對制度的破壞,並非常規。一般來說,京輔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較難當,不但要經過試守,而且稱真之後也鮮有長任者。《漢書·張敞傳》說:郡國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為真,久者不過三二年,近者數月一歲,毀傷失名,以罪過罷。 宣帝時,潁川太守黃霸以治績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僅守數月,連試用期都不滿,就因不稱職罷歸潁川。可見任京兆尹之不易。另外,守又有兼、攝之意。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職,或復再行他事者,如王尊「為諫大夫,守京輔都尉,行京兆尹事」①。這裡的所謂守即為兼官性質。 2.假。假為攝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項羽為假上將軍、王莽稱假皇帝,言攝最為明顯。《陔余叢考》卷二六說:「秦漢時官吏攝事者皆曰假,蓋言借也。」秦漢時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有南陽假守騰②,漢高帝二年(公元前205年)拜曹參為假左丞相①,東漢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年)以班超為假司馬②等等。上至丞相,下至軍侯丞,均有以假為稱者,皆為攝事之官。 3.平。平是平決的意思,《後漢書·梁冀傳》注云:「平,謂平議也。」漢代之平,多用之於廷尉和尚書。其用於尚書者,皆以本官而平決尚書事。如於定國「為光祿大夫平尚書事」③。梁冀為大將軍,「十日一入平尚書事」①《漢書·王尊傳》。 ②《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漢書·曹參傳》。 ②《後漢書·班超傳》。 ③《漢書·於定國傳》。 ④。平在這裡可謂一種職權,在職官吏能夠得到平尚書事的職權,當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職官吏,不用更動受任用者的原職,權力可以隨時放出,隨時收回,比較方便。 4.領。領為兼領之意,即已有主官主職,又領他官他職而不居其位者,則謂之領。西漢如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⑤,鍾元為尚書令領廷尉⑥;東漢如王丹領左馮翊⑦,蓋勛領漢陽太守⑧等。從東漢情況看,領又有暫守之意。領或以領護、領校為稱,如馮參為諫大夫領護左馮翊都水⑨,袁樊領校巴郡太守⑩,亦均為暫時署守之意。在領的任用方式中,漢史上引人注目者是「領尚書事」。武帝以後,以大司馬大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左將軍、前將軍、光祿大夫等官而領尚書事者頗多。此種領尚書事,往往即代理皇帝職務,如霍光以大司馬大將軍領尚書事,「政事壹決於光」。可見領尚書事者權力之重。 5.視。一般居官治事為視事。但視在漢代則為任用官吏的一種方式。視,與平、領近似,也有兼官的意思。如《漢書·薛宣傳》載薛宣「復爵高陽侯,加寵特進,位次師安昌侯,給事中,視尚書事」。即為兼職之意。不過,視尚書事並不多見,與平、領均為不定的名稱。 6.錄。錄的名稱始於東漢,僅限於尚書事。錄有參決、總領之意,《後漢書·殤帝紀》云:「參錄尚書事,百官總已以聽。」東漢的錄尚書事,其權位較西漢為重。西漢時中朝官多可平、領尚書事,東漢則漸以太傅、太尉兼任此職,並逐漸單用錄名。錄尚書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質,以後則漸變為一種實職官。 7.兼。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職。早在秦武王時,即有兼官之制。兩漢兼官,或以武官兼文官,如將軍兼水衡都尉;或以文官兼武官,如司空兼車騎將軍;也有以文官兼文官者,如以此縣令而兼彼縣令。兼官對於官吏任用來說,多了一層職權。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容易破壞行政系統,或造成權力過重,或顧此失彼,故秦漢很少實行兼官制度。 8.行。行是官缺未補,暫由他官攝行之意。兩漢時,有以低級官吏攝行高一級官吏職務者,如司直行大司徒事,衛尉行太尉事;有以同級官吏互相攝行者,如少府行大鴻臚事;有以高級官吏攝行低級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長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攝行制度較為普遍,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時無適當人選補缺時所採取的一種臨時任用方式。9.督。督是由朝廷派員監督地方的任用方式。督多為軍事上的需要而設,並且屬於一種臨時差遣性質。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謁者馬睦督荊州刺史劉度擊之。」①漢以後,有所謂都督、督軍、總督等名稱,其制蓋淵源於此。10.待詔。待詔即等待皇帝詔命的意思,類似一種候補官員。秦時已有待④《後漢書·梁冀傳》。 ⑤《漢書·食貨志》。 ⑥《漢書·何並傳》。 ⑦《後漢書·王丹傳》。 ⑧《後漢書·蓋勛傳》。 ⑨《漢書·馮參傳》。 ⑩《隸釋·巴郡太守樊敏碑》。 ①《後漢書·度尚傳》。 詔之制,叔孫通即為「待詔博士」。漢承秦制,待詔多出於上書求試,或出於皇帝的徵召,是當時一種特殊的仕途。在沒有正式委任官職以前,由皇帝臨時指定待詔官署,等待詔命,故曰待詔。待詔的地點並不固定,一般多待詔於公車署,稱為公車待詔;比較受朝廷優待者,則待詔於金馬門或宦者署;個別特受優待者,甚至待詔於宮殿之中。凡待詔人員大都有所專長,或善醫,或善琴,或懷治國之術。因待詔非實職,故無正式俸祿,但有一定生活補貼。據《漢書·東方朔傳》所載,公車待詔的補貼為「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較低的。金馬門和殿內待詔的待遇要高一些。因待詔地點不同,故待遇也有差異。這種以待詔方式對待人才的措施,對於朝廷廣羅英才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西漢,許多能人奇士都出於待詔之中。 11.加官和散官。在《朝廷、郡縣和封國》一章中,對於加官和散官已經作為官職進行了敘述,但加官和散官作為官吏的任用方式,還有必要再加說明。加官為本職外的一種虛銜,雖為虛銜,但由於一旦加官之後便可出入宮禁,侍從皇帝左右,權力很大。另外特進、奉朝請等也屬加官性質,有此加銜,雖免官或退休之後,仍可參與朝廷大政。加官從人事任用上來說無疑是給予官吏本職以外的特殊權力。散官為無印綬、不治事之官,雖不治事,但或侍從傳達,或議論參謀,可起拾遺補缺,匡正過失之功。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議郎等,多參與國家大政謀議與朝廷宗廟禮儀;其在地方者如祭酒、從掾位、從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為地方主吏輔佐,或可調劑地方官吏餘缺。散官從人事任用上來說是授予官吏閒職,使其擺脫繁雜政務,以發揮其才智和作用。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屬一種靈活的用人方式,兩漢許多脫穎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當然,關係到國家興衰的用人問題的關鍵,主要不在於任用方式,而在於任人唯賢。 任用法規1.關於王國官、地方官的任用。自西漢初年起,朝廷為了從政治上削弱諸侯王國,對王國官吏的任用便常常採取限制與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漢朝廷任命。吳楚七國亂後,王國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諸侯王無權過問。武帝時又作左官律,設附益法,以限制諸侯王網羅人才,防止他們從事非法活動。依據這些政策的精神,漢朝廷在任用王國官吏時頗多限制。如龔勝「以王國人不得宿衛補吏」①。彭宣任廷尉,「以王國人出為太原太守」;後任左將軍,「有司數奏言諸侯國人不得宿衛,將軍不宜典兵馬,處大位」②。由於王國與朝廷的對立,故朝廷任用王國人特別謹慎,並加以限制。 對於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對籍貫的限制。武帝以前尚沒有這種限制,武帝中葉以後,地方長官明顯地要迴避本籍,雖無明令規定,事實上則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縣令長、丞尉不但不用本縣人,且不用本郡人。不過西漢時司隸校尉、京兆尹、長安令、丞尉不在此限。郡縣之屬官佐吏除三輔外,則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為破例。還有,郡督郵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諸縣之人;州之部郡從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東漢時,對地方長官的籍貫限制更嚴,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①《漢書·龔勝傳》。 ②《漢書·彭宣傳》。 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即兩州人士有婚姻者,則其家人不得交互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則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此種限制以後又發展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為官,同時乙州人在丙州為官,則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為官,也不能到甲州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例如史弼是陳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陽巨野人,朝廷任他為山陽太守,他以三互法為由,轉拜為平原相。 限制地方官籍貫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結庇護,以加強朝廷對地方的控制。但由於限制過嚴,禁忌繁密,致使選用困難,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補。東漢這種對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與西漢對王國官的限制相同,但由於歷史條件不同,西漢是成功的,而東漢則是失敗的。東漢後期尾大不掉之勢已經形成,雖有嚴密的限制,也無法改變地方割據的局面。 2.關於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由於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關係特殊,往往對政權有很大影響。皇帝為了防止大權旁落,對於這三種人,在任用方面有時也有意識地加以適當限制。例如劉歆「為河內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①。漢代稱河東、河內、河南三郡為三河。三河為天下重地,為防止宗室覬覦帝位,故規定「宗室不宜典三河」。這是對宗室的限制。《漢書·馮野王傳》載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備九卿。」《後漢書·明帝紀》載建武制度曰:「後宮之家不得封侯與政。」這是對外戚的限制。《後漢書·馮緄傳》載:「舊典,中官子弟不得為牧人職。」又《楊秉傳》載:「舊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勢。」這是對宦官的限制。兩漢雖然對以上三種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規上的限制,但法規並不能貫徹到底,又由於他們始終麇集於皇帝周圍,皇帝和他們無法脫離關係,防此失彼,防不勝防。故宗室權落,外戚興起;外戚勢衰,而宦官又盛。這是君主專制制度本身無法克服的弊病。 3.關於財產、職業、身份、學歷、年齡等方面的規定。秦朝即把財產作為擇吏的一個條件,名將韓信少時不能為吏,就是由於家貧。西漢初年,有關於資算得官的規定。資算,就是按照財產多少交納算賦,即財產稅。漢代家資每萬錢,算賦一百二十文,為一算。據《漢書·景帝紀》載,景帝後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以前,「算十以上乃得官」;後元二年以後,「算四得官」。每算計家財萬錢,算四為四萬錢,算十為十萬錢。十萬家資,便是中產之家,即中等地主;四萬家資,也不失為小地主。無論算十得官還是算四得官,都說明漢初只有地主階級才能做官。西漢時張釋之、司馬相如均以訾(資)為郎,即是靠資算得官。直到東漢安帝時,王溥「家貧不得仕」②,做官仍有財產方面的限制。 職業方面,主要是對商賈做官的限制。漢初從高帝起,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武帝時起用鹽鐵商主持鐵鹽專賣,禁商為吏的法令一度鬆弛。但到哀帝時又重申了「賈人不得為吏」①。又武帝時的「巫蠱之禍」以後,朝廷對巫家為吏也有所限制。 在身份方面,秦律明確規定,不得任「廢官」為吏,不許任罪犯為佐、史等。漢代沿襲這類規定,對臧吏及其子孫做官都有嚴格限制,而且犯法者①《漢書·劉歆傳》。 ②王嘉:《拾遺記》。 ①《漢書·哀帝紀》。 的親屬也不得在宮中任職。又文帝時,曾有禁止贅婿為吏的規定。這些,都是對於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 學歷和年齡方面,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情況下也有許多具體限制。學歷方面,如漢初蕭何草律曰:「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②武帝時博士弟子「能通一藝以上」方可補吏。又兩漢四科取士之一為「學通行修,經中博士」。都是對學歷的要求。年齡方面,秦代規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擔任官府的佐史,只許任用壯年以上的人③。又如西漢武帝時,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東漢質帝時,明經、博士限年五十以上④。這些都是關於年齡方面的限制。 4.關於官吏的任用期限。一般說來,秦漢官吏的任用在時間上沒有限制。有的任職時間較長,有的任職時間很短。時間長者或達二三十年,時間短者僅數月而罷。沒有任用期的限制,更非終身制。在職官吏按照當時的規定接受督察和考課,治績好者繼續保持原職或向上升遷,治績惡劣或有過失者則降職或罷官。在秦漢時期的官場中,政治人物出出進進,或起家而為二千石,或由卿相而一朝變為布衣,宦海沉浮,司空見慣。當時的官吏都非常了解並比較適應這種入仕情況,所以大體都是能上能下,一旦罷官為民,或隱居不仕,或重操舊業,並不以罷官為意,而當時的社會觀念也習以為常,並不大驚小怪。官吏的任職既然沒有時間保障和終身保障想繼續任職就得稱職,要想高升就得做出成績,這就會促使官吏在其任職期間奮發努力。秦漢官吏的任用雖無期限,但從兩漢情況看,朝廷多重久任之制。官吏久任,固然有一定好處,因為熟悉情況,便於治理;但弊多於利,任職過久,主官與屬官容易結成私恩關係,地方官與地方勢力容易勾結起來,形成盤根錯節的關係網,他們壟斷政權,構成和朝廷對抗的力量。漢末割據紛爭的局勢,與此有很大關係。 ②《漢書·藝文志》。 ③《睡虎地秦墓竹簡·內史雜》。 ④《後漢書·質帝紀》。 第三節 考核制度 《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說:「明主治吏不治民。」這是治國經驗的歷史總結。只要把官吏治好,民的問題就好辦;治不好官吏,國家絕不會興旺發達。所謂「治吏」,關鍵在於考核嚴明以及賞罰公平。秦漢時期,對於「治吏」比較重視,主要是通過上計來考察官吏。 上計與考課戰國時各國所推行的上計與考課,就是對官吏的考核制度。這種考核制度在秦漢漸趨完備。秦的上計,一年一次。上計不僅要將地方上各方面的情況登記造冊,而且還要將有關物品一併送上,在史書中稱之為「與計偕」,即與上計簿使偕同前往。漢代的上計考課,大體上承襲秦制。每年年終由郡國上計吏攜帶計簿(書面匯報)到京師上計(匯報),這叫常課。三年一考察治狀,叫大課。漢代的考課制度,大體說來,有兩個系統。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門主官各課其掾屬,這是上下級系統。如公府掾屬、諸卿屬官、守相掾史,均須依其職務由主官加以考核,按其能力高低和功勞大小,作為遷降賞罰的依據。至於無具體職務的散官,則另立條格,加以考核或考試,光祿勛歲以四行科第郎官即屬此類考核。一是朝廷課郡,郡課縣,這是從朝廷到地方的系統。下面即著重敘述這一系統的考課。 1.朝廷對郡國的考課。由於上計考課事關國家大政,故漢朝廷對此非常重視,皇帝不僅往往親自主持其事,有時行幸郡國,也常就地上計。然而,朝廷負責上計的常設機關是丞相、御史二府。丞相主要負責課殿最(上功曰最,下功曰殿)上聞,御史大夫主要負責按察虛實真偽,二府相輔為用。丞相、御史大夫親自主持上計,具體事務則另委派官吏專管,如漢初蕭何為相國時,張蒼曾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之事,故稱為計相。東漢以三公分掌丞相之職,所以郡國上計亦由三公分管。據《後漢書·百官志》所載,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課,司徒掌四方民事功課,司空掌四方水土功課,皆於歲盡奏其殿最而行賞罰。但在實際上,自西漢末葉以至東漢,上計考課的實權即逐漸轉歸尚書。尤其是東漢,正如蔡質《漢儀》所說尚書「典天下歲盡集課事」,上計考課的實際權力已經完全掌握在尚書台。 此外,州刺史一方面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的督課,一方面在巡行郡國時代表朝廷刺察守相,歲盡詣京師奏事,而其時正當郡國上計之時,故其奏事對於考課郡國上計有很大作用,藉此可以甄別計簿的虛實真偽。東漢以來,刺史漸由監察官變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州成為郡的直接上級,州之於郡也就有了考課的實際權力。 2.郡國對屬縣的考課。在郡縣兩級制普遍實行之前,秦和戰國其他國家一樣,是縣直接上計於朝廷的;在郡縣兩級制普遍實行之後,郡國守相上承朝廷考課,下則考課其屬縣。因郡的上計時間系在歲盡,所以郡課縣的時間就必須要提前,以便匯集郡內各縣情況向朝廷上計。《漢書·尹翁歸傳》載:「翁歸治東海明察..收取人必於秋冬課吏大會中。」郡課縣的通常時間是在秋冬,並且縣上計時,由令、長、丞尉親行;東漢以後令長不再親行,改為但遣丞尉以下代行。縣經過郡的考課,治績優異可以得到升遷,如由縣長升為縣令。治績列為下等,當場就要受到斥責,如茂陵令蕭育會課在扶風名居第六,漆令郭舜居殿而受責,蕭育為之講情,扶風大怒曰:「君課第六,裁自脫,何暇欲為左右言!」①會後,又傳蕭育至後曹進行了一番複查。當時的朝廷主要是通過上計制度掌握全國情況,並據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績,因此地方上的一切情況,都屬於上計內容。《後漢書·百官志》補註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這是上計的主要內容。其中戶口最為重要,是每年都要統計上報的,而且是考察政績的重點內容,西漢黃霸做潁川太守時,僅憑戶口歲增,就課為「天下第一」。治獄情況,也是上計的重要內容之一,史書中載有許多斷獄的數字,有的還相當具體,如《漢書·魏相傳》:「案今年計,子弟殺父兄、妻殺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計就是計簿,這些具體數字就是依據當年各郡國所上計簿統計出來的。 漢代上計內容非常廣泛,而且十分具體,這對於朝廷了解地方情況,考察地方官吏,不失為一項重要措施,但書面匯報,難免弄虛作假,謊報成績,以誆騙朝廷,冒功領賞。有些地方官甚至專門選用善於作偽的屬吏署為右職,編造計簿。連漢宣帝也說:「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①西漢末葉,考課制度逐漸廢弛。元帝時,京房為整頓吏治,曾奏考功課吏法,並在魏郡局部試行,其法比較具體,可惜沒有流傳下來。當時,儘管京房多方努力求其實施,但在保守勢力的阻撓破壞下,不但未能實行,連京房本人也不免遭殺身之禍。東漢對官吏的考核制度,大體與西漢相同,但貫徹程度,卻落後於西漢。至於末年,考核制度破壞殆盡,吏治敗壞到極點,東漢也就隨著滅亡了。 遷降與賞罰秦漢時期對官吏遷降賞罰,除皇帝或主官出於私人親疏愛憎這類主觀因素外,在通常情況下,都是以考課結果而定。考課之後,即登記在冊,《漢書·薛宣傳》說「考績功課,簡在兩府。」簡即記載勞績的冊籍。秦時計算官吏的勞績,就已經有專門的律條。而登記勞績的簡冊,就是遷降賞罰的依據。 1.遷降及其他。 (1)遷。一般來說,考課為「最」,或為「高第」者,均能得到升遷。 遷有平遷和超遷兩種情況。以考課高第,或因資歷、功勞,循序而升者為「平遷」。如鄭弘為淮陽相,以高第入為右扶風①,趙禹以刀筆吏積勞遷為御史②,均為平遷。至於超遷,指有特殊功績或奇才異能被破格躐等而進者。超遷既包括越級提升,也包括提升得快。如荀爽拜為平原相,尚未行至治所,即追回遷為光祿勛,視事僅三日,又進拜為司空,自被徵到登台司,一共才九十五天③。超遷能擢用優秀人才,不致使人才埋沒,但使用不當,也會帶來流弊。(2)降。考課官吏,有功則升賞,有過則降免處罰。漢代官吏除因重罪①《漢書·蕭望之傳》。 ①《漢書·宣帝紀》。 ①《漢書·鄭弘傳》。 ②《漢書·趙禹傳》。 ③《後漢書·荀淑傳》。 犯法被罷官削爵甚至處以死刑外,犯有小過而不宜重處者,一般仍留用而降職罰俸。降職,當時稱為「左轉」或「左遷」;罰俸稱為「貶秩」。如平當任丞相司直,坐法,左遷朔方刺史④;黃霸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因乏軍興,連貶秩,以八百石遣返原任潁川太守⑤,均為降職處罰。 (3)轉徙。轉,既非遷,也非降。因工作需要由此官改任他官,而其級秩相同者,則稱為轉。如南陽太守轉東海相,尚書僕射轉太中大夫,均為轉。轉是正常的職務調動,沒有升降賞罰之義。徙,兼有轉、遷二義,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此太守徒為彼太守,即是轉義;而少傅徙為太傅,卒史徒為督郵,則是遷義,屬於升遷性質。 (4)出入。由朝廷官外調為地方官,稱為「出」;由地方官內調為朝廷官,稱為「入」。出和入常含有遷降或賞罰的意義。因為,入多半是外職內升;而出,則多為左遷,即使是「試其政事」,也被認為是左遷。不過,朝廷小官如郎官、公府掾屬之出任地方長吏,則是一種優待,不屬左遷性質。(5)遷補。遷補,指官吏雖無顯著勞績,但可以因資歷久而補升高職。 漢代官吏的遷補,亦有常例可循,如丞相例由御史大夫遷補,御史大夫則選中二千石,中二千石則選郡國守相高第,而刺史居部九歲,可舉為守相。這些常例,不僅史書中多見,而且已經成為「故事」。其他遷補的常例也很多,如博士可補諫大夫,尚書秩五百石可補二千石。這些雖非兩漢之制,但在某一時期已經成為慣例。《漢書·董仲舒傳》所謂「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就是指以資歷久而遷補的情況。 2.獎賞和懲罰。遷、降即含賞罰之義,但漢代對於官吏的賞罰,並不局於職務的遷降,還有其他形式。 (1)獎賞。獎賞主要有增秩、賜爵等以及禮遇上的優待。對於治理有效的官吏,有時因高職暫無空缺可補,就採取增秩或賜爵的辦法,使之繼續留任原職。賜爵之法,多用於二千石守相,賜爵高者,可至關內侯。增秩、賜爵之外,還有賜金、田宅、奴婢、甲第、安車駟馬、秘器、繒帛、牛酒乃至冢地等許多賞賜,或璽書褒獎等等,這些都完全依皇帝意旨而定。禮遇上的優待,方式也不拘一格。如高帝之於蕭何、桓帝之於梁冀,皆賜帶劍履上殿,入朝不趨①,其禮遇就很優寵。車飾冠服不同於眾,或給予某種尊號,都是禮遇的優寵方式。至於每逢大典或節日的例行賞賜,性質不同,則不在此論列。(2)懲罰。秦漢之制,自丞相、諸卿以下至郡縣小吏,如犯有罪過,必須按律懲罰。其科罪之律,雖不可詳考,但也有許多零星記載。 漢法除謀反以外,貪污罪最嚴。《漢書·薛宣傳》有「十金法重」一語,師古注曰:「依當時律條,贓直十金,則至重罪。」又據《西漢會要》卷四三注引《刑法志》說: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定律曰:「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縣官」於漢史中是皇帝的代名詞,指朝廷或國家。依據律文看,官吏無論是貪贓枉法,還是貪污國家財產,皆處以死刑。漢法對於犯有贓罪的官吏,毫不苟容,處分一直很嚴重。有時贓吏縱得免死,也要禁錮終身,甚至錮及三世,不得為官。並且對於贓吏的④《漢書·平當傳》。 ⑤《漢書·黃霸傳》。 ①分別見《漢書·蕭何傳》、《後漢書·梁冀傳》。 處分,還要連坐主管官員,主管對下屬的貪贓活動,若置而不問、知情不舉,一律與其同罪。 其次,坐盜賊罪也很重。地方官境內盜賊過多,根據不同情況要受貶秩、降職、罷官處分。此外,還有坐災害、坐刑濫、坐選舉不實以及其他許多律條。例如,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建立太學選擇首批博士弟子時,山陽侯張當居任太常,他「坐為太常擇博士弟子故不以實」,同時受到除國、免職、完為城旦三種嚴重處罰①。 對於官吏的懲罰,除奪爵免官、貶秩罰金以外,還有科律之刑,如杖、笞、耐、髡諸刑以至棄市、族誅,有多種刑名,皆視罪情輕重而定。但為保全大臣體面,諸卿以上的高級官吏可免捶撲之刑;如宣布死刑,則使之先期自裁。漢代有「將相不辱」、「將相不對理陳冤」的習俗,凡詔丞相詣廷尉詔獄,不論有罪與否,受詔後即須自殺,謂之「自裁」。有時皇帝並不明令處死,只是遣尚書令賜酒十石、牛一頭,所賜之物即令其自殺的儀式,受賜的丞相便須自殺。 關於賞罰的意義,東漢王符在《潛夫論·三式》中說:「法令賞罰者,誠治亂之樞機也,不可不嚴行也。」這無疑是對歷史經驗的總結。問題在於如何運用它。有功必賞,有過必罰,賞所當賞,罰所當罰,賞罰分明,這是吏治清明和國家興旺的重要因素;反之,功不必賞,過不必罰,賞所不當賞,罰所不當罰,賞罰不明,結果必然是吏治敗壞,國家衰亡。 ①參見《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漢書》之《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及《百官公卿表》。 第四節 賜爵制度 秦的賜爵制度 戰國時建立起來的軍功爵制,在秦國得到最充分的發展,起的作用也最大,並延續到整個漢代。秦和其他各國一樣,論功行賞,但突出的特點是計首賜爵,得一甲首,賜爵一級,所以諸侯稱秦為「上首功之國」。秦的爵位,可以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可以用來贖罪或贖奴隸,總之,可以給有爵者帶來許多利益,而利益的大小,又根據爵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功多則爵高賞多,功少則爵低賞少,而且有罰與賞相配合。這就激勵了秦軍的無畏鬥志。秦的軍功爵制,集中了各國軍功爵的優點,在一定意義上說保證了秦對六國的統一。 秦的賜爵制度,大體初建於商鞅變法,通過後來發展變化,逐漸形成了二十等爵。據《商君書·境內篇》反映,商鞅變法時代似乎只有十五級爵,而且爵序以及有的爵名與後來的二十等爵制不同。十五級中大良造為最高級,商鞅本人最後即為大良造,可能是得到了當時的最高爵位。在《商君書》同篇中,又言及「軍爵」和「公爵」,可見商鞅時,秦國爵制中又有軍爵和公爵之分。秦的爵制,在商鞅初建時如何?以後又有何變化?還可以作進一步研究,但後來形成並固定下來的二十等制,則是比較清楚的。 《漢書·百官公卿表》詳述了這二十等爵的順序以及名稱: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這二十等爵,又分為兩大等級,那就是以七級公大夫和八級公乘為界來劃分。《漢書·高帝紀》說: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公大夫以上為高爵,可與令丞亢禮,又稱為官爵,公乘以下為低爵,又稱民爵。這兩大等級區別很大,地位大不相同,享受的權力也不相同。而官爵之中,公大夫以上相當於令丞,往上級別越高,則地位越高,最上層關內侯、列侯大體可相當於三公。不過,侯爵並不多。秦在統一之後,所封的侯爵也為數甚少,這說明秦朝的賜爵還是相當嚴格的。 西漢初對秦爵制的因襲劉邦響應陳勝起義後,也利用賜爵的辦法來提高軍隊的戰鬥力。從劉邦賜給部下的爵名看,有國大夫、列大夫、上間、七大夫、五大夫、卿、執帛、執珪等等。這些爵名,有的和二十等爵名相同,或者和秦國以前的爵名相同,也有的為各國所共有,但多半是楚國的軍功爵名。因陳勝起義號為「張楚」,建官號按楚制,而劉邦原是楚人,又響應陳勝,所以官爵也從楚制。 但是,後來劉邦還是採用了秦的二十等爵制,據《漢書·高帝紀》記載,漢五年(公元前202年),劉邦打敗項羽統一中國,發布了一個重要詔令,與軍功爵制有密切關係:第一,詔令肯定了秦的軍功爵制在漢朝的合法地位,恢復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對於從軍的軍吏除犯罪者外,一律賜給大夫爵位;原來享有大夫爵位的人各加一級;有七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食邑,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其個人和全家的徭役。 第三,明確宣布七大夫以上屬於高爵,並表示對高爵的尊重,責令地方官必須優先滿足高爵對於田宅和其他合乎規定的要求,不得拖延。 詔令反覆強調軍功爵的重要性,尤其表現了對獲高爵者的關心。這說明楚漢戰爭之後,劉邦在主要方面因襲了秦的二十等爵制。 西漢時期賜爵制的變化劉邦死後,呂后執政,她為收攬人心,以惠帝名義發布了一個大規模的賜爵詔令,《漢書·惠帝紀》載曰: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 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珪、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御參乘賜爵五大夫。舍人不滿五歲二級。..這次賜爵和劉邦時相比,有明顯不同:首先,取消了以軍功賜爵這個根本條件,此後賜爵即趨於輕濫;其次是把「民爵」與「賜吏爵」分開,此後賜爵即吏民分提,賜民爵往往每次一級,賜吏爵則二三級以至更多;再次是取消了以爵級賜與田宅的規定,此後民爵僅為空銜,吏爵多為免役而已。這些變化,是由社會歷史的發展所決定的。因為這時大規模的統一戰爭已經結束,原來以軍功賜爵的基本原則就必然會相應修改。 文景時期,賜爵制度日趨輕濫。朝廷有所謂「大事」之時,一般都要賜民爵一級,吏爵則更多。除大規模賜爵外,又正式實行賣爵制度,出錢可以買爵,入粟可以買爵,用奴婢也可以買爵。入粟買爵的辦法,據上述所引《食貨志》,六百石為上造,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這必然引起爵位的泛濫成災,威脅到政府的兵、徭役來源。所以文景之時,已把高爵與低爵的界線由原來的七級公大夫上升至第九級五大夫,其區分標誌也由食邑變成了免役。這樣,二十等爵便以五大夫為界劃分高低,高爵中除十九級關內侯、二十級列侯還擁有實際社會地位外,其他各級只是享受免役的優待,而八級公乘以下的民爵,成為徒有其名、而無實際價值的空虛頭銜。 漢武帝時期,出於抗擊匈奴戰爭的需要,朝廷又擬用軍功爵制來提高軍隊的戰鬥力。但舊有爵制已濫,不為人們所重,故於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置武功爵,以寵戰士。關於武功爵的級別和名稱,《漢書·食貨志》注引臣瓚曰:《茂陵中書》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閒輿衛,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衛。此武帝所制,以寵軍功。根據《食貨志》賣武功爵的價格為「級十七萬,凡值三十餘萬金」的記載看,武功爵並不止十一級,《茂陵中書》顯然有所遺漏。武帝另設這一套武功爵,目的是要恢復軍功爵的原有價值和作用,使立功受爵的將士得以補吏,得以贖罪;功勞超等,大者可以封侯,小者可以補郎,本為賞軍功以寵戰士之意。但同時武功爵也可以買賣,「級十七萬」,如買至千夫即相當於二十等爵的第九級五大夫,可以免除徭役。由於買爵者多,致使調發之士減少,於是朝廷又調發千夫、五大夫為小吏,不去就出馬一匹,實際是讓買爵人變相服役。這樣,武功爵和軍功爵同樣失去原有的意義,因此推行不久便自行取消,以致後人對武功爵的級數也不甚清楚了。 宣帝以後,「賜吏爵」日益增多。這表明,賜爵制度在原有的性質和作用喪失以後,作為維護官吏、貴族特權地位之工具的性質卻更加突出了。東漢軍功爵制的衰亡東漢時期,世家豪族地主階層已經形成,他們通過察舉、徵辟和任子制度,完全壟斷了政治特權,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內,已經很難進入政治舞台,完全用不著以「賜吏爵」去扶持新貴了。所以東漢時賜吏爵一次也沒有,可見已經廢除。至於賜民爵,則成為一種更廉價的點綴品。劉秀在位期間就頒布過四次賜爵令,以後的各個皇帝,也都頒布過賜爵詔令,賜爵的次數、級數都很多。但為了防止人民得爵超過八級,又三令五申「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的命令①。因為不過八級公乘,就不得免役。這樣,賜民爵與人民的減役、免役及士兵的社會地位,已經沒有任何關係,於是爵制名存實亡。儘管東漢賜爵最多,但當時人即不知用意何在?故有「賜民爵八級何法?」②之問。可見軍功爵制在東漢只是一種形式而已。當然,二十等爵的最高兩級,即關內侯和列侯,還保留一些實際意義,以分封制的殘餘形式存在下來。 東漢後期,皇帝濫行封賞,為適應外戚、宦官、豪強、軍閥勢力擴張的需要,又增設了縣侯、鄉侯、亭侯等爵位。這是賜爵制的又一次變化。漢末曹操當政,建立新的爵制,「以賞軍功」。除原有的列侯、關內侯之外,新設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內外侯十六級、五大夫十五級四等,但新增的這四等按規定「皆不食租」。這種空有名號,而不食租稅的封爵,即後世所謂「虛封」。從此軍功爵制不僅對廣大士兵毫無用處,就是對一般將官也無實際利益可得。 以上爵制的變化說明,自東漢以後,商鞅變法時創立的賜爵制度隨著歷史的發展而消失了。 ①《後漢書·光武帝紀》。 ②《論衡·謝短》。 第五節 秩俸、休假和致仕秩 俸秩是指官階,有幾等秩即為幾級官;俸是指薪俸,薪俸多少是依官階的高低而定。一般說「增秩」或「減秩」,既包括官階的升降,也包括薪俸的增減。秦自商鞅變法,即實行秩俸制度。秩以若干石表示,據秩而定俸額,按月發放,稱為月食。秦的秩俸計算及發放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為漢代所因襲。漢代官吏的秩,也是用米谷數量來區分和表示,如二千石、千石、百石等。但在按秩發放俸祿米谷時,則用斛來計算。石是衡的單位,斛是量的單位,西漢一石約等於二斛,東漢一石約等於三斛。石不過是定等級的虛名,斛才是實俸。計實俸的斛並不是按上述比例與表示秩的石折合,而是另有定額。 兩漢官吏的實俸,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師古注。東漢劉秀所定官俸例,見《後漢書·光武帝紀》李賢注引《續漢志》以及劉昭補《後漢書·百官志》。今一併列表如下,以備參考(見《兩漢官吏秩俸參考表》)。因秦漢時期,歷時數百年,不僅各官之秩時有變化,就是俸也因物價與貨幣的比值不同,有增有減,而不盡相同,所以此表也只是表示一個大概情況。古代官俸多為穀物,秦漢也是如此。不過,從一些記載來看,西漢官俸曾有一段時間曾發放錢幣,並且是以穀物數量折合而成。如《漢書·貢禹傳》云:兩漢官吏秩俸參考表秩(石)別師古注李賢注劉昭注月俸(斛)月俸(斛)月俸(斛) 萬石350350350中二千石180180180二千石120120120比二千石100100100千石908080比千石80六百石707070比六百石605550四百石505045比四百石454540三百石404040比三百石373737二百石303030比二百石272727百石161616斗食111111佐史888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俸錢月九千二百。..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俸錢月萬二千。又如《史記·汲黯列傳》《集解》引如淳曰:《律》:真二千石,俸月二萬;二千石,月萬六千。 《漢書·宣帝紀》如淳注曰:《律》:百石,俸月六百。 另外,《居延漢簡釋文》卷二《簿錄·錢穀類》也有西漢官俸的零星記載,如候官月俸三千,塞尉月俸二千,候長月俸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長月俸六百或九百。這些,都說明西漢官俸有時發放錢幣。 至於東漢,《後漢書·百官志》記載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百官受俸說:「凡諸受俸,皆半錢半谷。」此文之下劉昭補註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延平中,中二千石俸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這個記載雖不一定精確,但由此可見,東漢與秦、西漢一樣,官吏也是以石定秩,月俸也是以谷數定額,但實際發放則是錢穀並用。 漢代官吏除常俸外,尚有節日賞賜,實際是常俸以外的加薪。但其賞賜對象,多為高級官員和朝廷官吏,地方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級官吏,是難能得到朝廷這種賞賜的。與此相反,縣令長以下的俸祿則比較低,時人頗以為非。如東漢人崔寔在《政論》中分析了一個「百里長吏」的收支情況,認為:月俸錢二千,粟二十斛。庸客用錢一千,薪炭及二人的伙食生活費再用一千,兩千錢就完了。二人食粟六斛,其餘才夠馬吃,連四時衣被、會客吃酒的費用都沒有,更不用說養家餬口。崔寔的說法雖未免誇張,但當時地方小吏的薪俸低微倒是事實。薪俸微薄,就設法取給於民,這可以說是促使地方小吏貪污的一個因素。 休假秦時官吏已經有休假制度,休假稱為「告歸」。如《史記·李斯列傳》記載,李斯長男為三川守,告歸咸陽。《高祖本紀》載,劉邦為亭長時,常告歸之田。兩者均為休假。但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詳考。漢代官吏的休假,大體上有休沐、告、寧三種形式。 1.休沐。漢代官吏,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故休沐成為休假的代名詞。 休沐是一般的例假,每隔五天休息一天,這一天的休息,實際是處理各種家務事,而拜謁父母是其中的頭一件大事。其次是接待賓客和處理各種雜務。西漢時期,這種例假在郎官中曾一度受到破壞,《漢書·楊惲傳》云: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盡一日,輒償一沐,或至歲余不得休。其豪富郎日出遊戲,或行錢得善部。貨賂流行,轉相仿效。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富郎可以不循常假,日出遊戲;貧郎長病,卻以常假抵償,至有歲余不能休假者。這就破壞了五日一休沐的正常規定,所以楊惲罷山郎,皆以法令從事。 五日一休沐的常假之外,還有時節假,《漢書·薛宣傳》說:「日至休吏。」日至指冬至日和夏至日。據《後漢書·禮儀志》記載,「冬至前後,君子安身靜體,百官絕事,不聽政」,「日夏至,禮亦如之」,可見冬至和夏至的休假還不止一天。 2.告。告是因功或因病而休假的制度。告之中,又有予告和賜告的區別。《漢書·高帝紀》注孟康曰:《漢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賜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當得也。賜告者,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得帶印綬將官屬歸家治病。至成帝時,郡國二千石賜告不得歸家。至和帝時,予賜皆絕。由此可見,所謂予告,乃在職有功,課為上等者,依法應賜予休假,其性質等於賞賜。所謂賜告,乃當時規定請病假不得超過三月,過三月者免職,但由皇帝賜告,則可延長假期而不免官。賜告與否,完全是依皇帝意旨而定。所以漢史上,有如汲黯者,賜告數次亦未免職;也有如谷永者,未得賜告,期滿即免。予告和賜告的休假制度,在兩漢時期也有一些具體變化,上述只能是一個大體情況。可能是由皇帝詔令的予告、賜告僅限於二千石以上的高級官吏;至於一般的下級官吏,也應有予告、賜告,不過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執行而已。3.寧。寧是喪假的專稱。告寧本來連稱,為休謁之名。但告和寧又有區別,吉曰告,凶曰寧,所以寧的單稱指喪假。官吏寧期的長短,大抵依喪服制度的推行情況而定。 西漢文帝崇尚節儉,也提倡喪制從簡。他在遺詔中對自己的喪事作了安排。行喪的時間是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纖七日,一共三十六日。東漢人應劭認為古制喪期三年(三十六月),文帝以日易月,故三十六日。文帝以後,三十六日釋服成為西漢定製。如《漢書·翟方進傳》:(翟方進後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可見西漢時官吏父母喪亡,寧假三十六天為「國家之制」。《漢書·揚雄傳》應劭注云:「《漢律》:以不為親行三年服,不得選舉。」又《哀帝紀》載詔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這些,或許不是指在職官吏的喪服制,也或許反映西漢後期喪服制有所變化,均不可詳知。 東漢初年,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公卿、二千石、刺史均不得行三年喪,由是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后臨朝,詔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又興喪禮。其後或興或廢。東漢一代,喪禮廢興不定,或予寧三年,或不予寧三年,始終沒有定製。漢代統治者標榜以孝治國,故主張行三年喪制;但喪假三年,影響正常工作,尤其是高級主管官吏,一旦歸寧離職,官事皆廢,所以又不得不明令制止。甚至還有提前釋服或奪服之舉。如果大臣歸行喪禮,皇帝遣使者賚牛酒至家,為其釋去喪服,以返署視事,這就是釋服;如果志守喪期,不肯釋服,皇帝也會採取強迫方式,即奪服。例如太傅桓焉,為母「行喪逾年,詔使者賜牛酒奪服」①。東漢崇尚名節孝道之風盛於西漢,寧期較西漢為長,卻又廢而復興,這是一個主要原因。 致仕致仕,近似今日的退休。不過漢代致仕,一般指高級官吏。致仕的條件,主要是年老或有病。其手續,一般先由本人提出申請,或以老請,或以病請,謙稱為「乞骸骨」,然後再由朝廷批准。致仕後的歸養俸祿,以及是否歲時朝見皇帝等,則要看其官位、功績和皇帝的恩寵程度。從兩漢致仕事例中,①《後漢書·桓焉傳》。 可知兩漢公卿大臣病老退休,一般均受國家的優厚待遇,不過情況不盡相同罷了。致仕就是去職,去職後不應享受在職期間的秩俸,故須另有詔令規定其俸。漢代高級官吏致仕的諸例說明,有的可以享受全俸,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在一般情況下,大概只能享受原職三分之一的俸。正如《漢書·平帝紀》所載元始元年(公元1年)令: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不過,還有的官吏致仕時是一次性賞賜,或黃金、或錢幣、或糧谷、或房屋、或車馬等等。致仕後的政治待遇,除地方官定時派人「存問」之外,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仍可依時朝見皇帝。總之,漢代官吏致仕後的待遇高低,主要是由皇帝恩寵程度的高低而定。 與致仕相關的另一項制度是恤典。恤典,是朝廷對於高級官吏死後的一種撫恤制度。高級官吏死後,朝廷或贈賻(即以財物助喪儀)、或贈印綬、或賜諡、或賜冢地、繒繡、衣物之類,不一而足。從喪葬到死後享受的各種贈賜,因人因時而異,但也有某些共同之處,例如,有一定身份的官吏,皆贈以東園梓器,數量和品種各有不同;皆派遣官吏持節視喪,所派官吏的地位因死者身份而定;皆發部分軍士送葬,數量有多有少。除贈送錢物外,又往往加官進爵。此外,官吏因公死亡,除厚加賞賜,有的並得蔭其後代,如除子為郎等等。總之,恤典也是漢代官吏的一項制度,只是撫恤程度如何因人而異而已。 用人是否得當,治吏是否有方,這無疑是關係到國家興衰存亡的重大問題。 西漢選官的範圍很廣,再加上察舉與考試相結合,因人而授官,漢之得人,實有賴於此。尤其是漢武帝時代,求賢若渴,不拘一格選用人才,這就使武帝一朝成為人才輩出、功業興盛的一個黃金時代。《漢書·兒寬傳贊》對此有一段綜述:是時,漢興六十餘載,..上(武帝)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輪迎枚生,見主父而嘆息,群士慕向,異人並出。卜式拔於芻牧,弘羊擢於賈豎,衛青奮於奴僕,日c出於降虜,斯亦曩時版築飯牛之朋已。漢之得人,於茲為盛。儒雅則公孫弘、董仲舒、兒寬,篤行則石建、石慶質直則汲黯、卜式,推賢則韓安國、鄭當時,定令則趙禹、張湯,文章則司馬遷、相如,滑稽則東方朔、枚皋,應對則嚴助、朱買臣,歷數則唐都、洛下閎,協律則李延年,運籌則桑弘羊,奉使則張騫、蘇武,將率則衛青、霍去病,受遺則霍光、金日c,其餘不可勝紀,是以興造功業,制度遺文,後世莫及。武帝一朝這種英才濟濟的盛況,即使在整個封建時代也不多見。西漢之所以能在我國歷史上成為一個盛大皇朝,用人得當是一重要因素。東漢察舉逐漸遭到破壞,後期又大規模公開賣官,朝廷完全不顧有關國家興衰存亡的用人大計問題,滅亡是其必然趨勢。 在治吏問題上,秦與兩漢相比,最為得法。據《秦簡》反映,秦的各級官吏,職責分明,有功者賞,有過者罰,條律不僅清楚具體而且賞罰必須執行,例如《行書》云: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緊急的文書要立即發送,不急的也必須當日處理完畢,否則以法論處。《秦簡》中這類有關治吏的律條為數很多,說明秦治吏有方。官吏不敢怠於職守,辦事效率高,吏治清明,這是秦能統一中國的一個重要因素。漢代治吏,則較秦略遜一籌。漢律中,沒有秦律對官吏職責規定得那樣具體。而朝廷對地方官的考課,主要是通過上計,在上計簿「具文而已」的情況下,考課也就徒具形式。然而,漢代治吏方式中,亦有比秦高明之處。漢代設置刺史,以低秩督刺和考察地方長吏,位卑權重,直通朝廷,不屬守相所轄,且巡迴流動,不固定於一地,這就能有效地起到監督作用。而秦每郡置監御史,固守一郡,易於和太守勾結,狼狽為奸。總的看來,漢代還是有一套治吏辦法的,但貫徹並不徹底,尤其是東漢後期,幾乎是放任官吏胡作非為,完全不顧祖宗治吏之法規,以致吏治腐敗不堪,東漢政權亦隨之滅亡。這是歷史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