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十章 賦稅制度
「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①在階級社會,賦稅制度就是國家政權實現其壓迫剝削勞動人民的職能的重要手段。在中國歷史上,當春秋戰國之際已經形成的賦稅制度,在秦漢時期進一步固定化和完備化,出現了賦、算、租、稅四大類別,不獨土地占有,勞動者的人身以及關津市井都是課稅的對象,而且每個私有者的財產、飼養的牲畜、各地出產的土特產以及若干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產資料,也進入了課稅的領域,甚至還在原有的正稅之外,又有各種附加稅的產生。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42頁,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第一節 秦的賦稅制度
關於秦的賦稅制度,史書記載甚少。雲夢出土的秦簡,對秦的賦稅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頗有疑難莫釋之處。茲就秦國及秦皇朝時期的稅目及稅率情況,分別述之。
田租和田畝附加稅田租和田畝附加稅,是作為課稅基礎的賦稅。
當春秋戰國之際的中原地區諸侯國紛紛實行按私有土地數量徵收田稅(如魯宣公十五年之「初稅畝」)或田賦(如魯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賦」)的時候,僻處西陲的秦國,封建生產關係雖然出現較晚,但也逐漸出現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實行了「初租禾」制度。這是秦國有按田畝課稅制度的開始。這時有無「田租」之名,尚無從肯定。不過,到商鞅變法時,確已有「田租」的名稱,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①。雲夢秦簡中提到「租」的簡文,只有《法律答問》中的一則。簡文提到要判斷「部佐」是否「匿諸民田」時,必須區分「已租諸民」和「未租」兩種情況,只有「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因此,這裡的「租」究為徵收田租的「租」還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難判斷。不過,《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軌為籍,上內史」的規定,又有「入禾倉,萬石一積」的律條,可見官倉里確有徵收來的糧食。這些官倉的糧食,除一部分來源於受出民繳納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來的田租。這說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簡中也有間接的反映,且知其為實物稅,只是稅率多少和徵收辦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時期,出現了「收泰半之賦」的情況②。這裡的「賦」,應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只有田租的徵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果如此,則秦的田租稅率,有一個逐步加重的過程。
田畝附加稅,秦有芻、稿稅。《史記》中講到秦代芻、稿稅徵收之制者,僅有一處。這便是《秦始皇本紀》所載秦二世時,因咸陽「狗馬禽獸當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以充食。如果各郡縣無芻、稿稅的徵收,則調運之事就無法進行。另外,《淮南子·氾論訓》云:「秦之時..發謫戍,入芻、稿。」高誘注曰:「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這就確證秦有芻稿之稅。但芻、稿稅的稅率及徵收辦法,均不明白。雲夢出土秦簡的有關簡文,不僅進一步證明秦有芻、稿稅的徵收,始於商鞅變法之後,而且其徵收辦法及稅率也約略可尋。前引《倉律》有「入禾稼、芻、稿,輒為籍,上內史」的規定,《田律》還有「禾、芻、稿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等律條,這說明官府糧倉中,同時存在穀子和芻、稿的情況,早已有之,故芻、稿稅的徵收早在商鞅變法之後便已存在。《田律》又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這說明芻、稿稅的稅率為每頃①《漢書·食貨志》。
②詳見《漢書·食貨志》,又《伍被傳》,《續漢書·郡國志》注引《帝王世紀》,《淮南子·兵略訓》等書。
田地納芻三石和稿二石;其徵收辦法是凡可以作為飼料的樹葉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稅,並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這同上引《史記·秦始皇本紀》及《淮南子·氾論訓》注,正可以互相印證。
口賦口賦是以人口為課稅對象的賦稅。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後,於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為賦」①。按「賦」,本為軍役及同軍役有關的軍用品徵發的專稱,如《左傳》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晉國的「城濮之賦」、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楚國的「量入修賦,賦車借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楚國的「賦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年)的「魯賦八百乘」、「邾賦六百乘」等語中之「賦」,都是這個意思。在國有土地制度下,軍賦同土地的授予聯繫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現後,軍賦就逐漸轉化成為對人口的課稅名稱。儘管「賦」與「稅』的區分日益顯得不嚴格,但班固仍在《漢書·食貨志》中稱:「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庫賜予之用。」顏師古在注中也說:「賦,謂計錢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
秦時之「賦」,因為系以人口為課稅對象,故其徵收方式,謂之「頭會」;其名稱,又謂之「口賦」。《史記·張耳陳余列傳》謂秦有「頭會箕斂」之制;《淮南子·氾論訓》有「頭會箕斂,輸於少府」的記載。高誘注「頭會箕斂」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斂,似箕然,斂財多取意也。」證以秦簡《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的規定,則「箕斂」確有以課稅之錢封藏於箕畚的意思。又《漢書·食貨志》載西漢董仲舒追述秦制時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於古。」一名「頭會」,一稱「口賦」,可證「賦」是按人口徵收甚明。故「賦」本質上是人口稅或人頭稅。
據漢制,人口稅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為課取於十五歲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稅,謂之「算賦」;二為課取於七歲以上和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稅,謂之「口錢」。秦之「賦」有無此類別區分,史無記載,但「算賦」之名,秦時確已有之。故秦昭王與夷人約時規定:「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①漢人晁錯,也謂「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②。在這裡,不僅可以看出秦時確已有「算賦」之名,而且每個成年男女繳納算賦的量為「一算」。這表明「算」已經是一個固定錢數的計量單位的名稱,只是每算的定額不明而已。秦時既已有課取於成年人的「算賦」的專稱,則課之於未成年者的「口錢」之制,秦時也應當存在。因為這時已存在「口賦」的名稱,而「口賦」一詞,在《漢書》及《後漢書》諸帝紀中凡單稱時,均系合「口錢」與「算賦」二者之稱;《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把「口錢」與「口賦」等同;《後漢書》諸帝紀,又往往「口、算」並稱;《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條李賢注「口賦」時,也引《漢儀注》所載「口錢」與「算賦」二者為證。以此言之,則董仲①《史記·秦本紀》,又《六國年表》。
①《後漢書·南蠻傳》。
②《漢書·晁錯傳》。
舒所說的秦之「口賦」之制,實包括「口錢」與「算賦」二者,只是「口錢」的徵收量不明而已③。
跟口賦有密切關係的,還有「戶賦」。據秦時史籍,無「戶賦」這一稅目。但云夢秦簡的《法律答問》簡文,卻提出了秦有「戶賦」的問題。簡文問曰:「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意即被隱藏的戶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納戶賦。以此言之,秦時確有「戶賦」的徵收。但是,在秦簡的其他簡文中,再無「戶賦」的痕跡。漢制大都本於秦制,在漢代史籍中也無戶賦的跡象。因此,秦時究竟有無「戶賦」?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關市之稅和商品稅關市之稅和商品稅是以商賈和他們的貨物為課稅對象的稅。早在秦獻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①,表明私營商業的發展,已經產生了在城市中設置固定市場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陽,同樣在這裡設置了固定市場,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於國都市南門」②。隨著民營商業的發展,徵收關津、市井之稅就出現了。故商鞅變法時,已有「重關、市之賦」③的措施。所謂「關」,即指關卡;所謂「市」,即指固定的貿易市場。因此,「關、市之賦」應包括關卡稅與市稅,前者為商賈貨物通行稅,後者為商賈貿易稅。《商君書·墾令》還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謂「市利之租」,實可簡稱為「市租」。到了漢代,果然出現了「市租」之名。這可見「市租」之制實始於秦國商鞅變法之時。結合秦時存在嚴格的市場管理以及商賈另立「市籍」等措施來看,秦時確有「市租」的徵收④,而且是課之於商賈的貿易稅。
商品稅,包括鹽、鐵、酒、肉之稅。據現在的史料考察,秦時確已有商品稅存在,只是未及於所有商品,只限於鹽、鐵、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時期,對鹽商的課稅就開始了,故《說苑·臣術》載秦穆公「使賈人載鹽,征諸賈人」。商鞅變法之時,商品稅的徵收,已擴大到了酒、肉、鐵等商品。《商君書·墾令》云:「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朴。」這不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於其成本。其目的在於減少商賈從事酒、肉貿易的量和使農民不事飲酒作樂,藉以發展農業。這同雲夢秦簡《田律》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還有對鐵的課稅。故董仲舒說:商鞅之時,「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秦惠王時,命張若於成都「置鹽、鐵市官及長丞」①。司馬遷之祖司馬昌,曾為秦鐵官②。這些事實,說明秦已有官營鹽、③參閱高敏:《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見中華書局《文史》第二十輯。
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史記·商君列傳》。
③《商君書·墾令》。
④詳見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若干制度》,見《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又《秦漢賦稅制度考釋》,見《秦漢史論集》。
①《華陽國志·蜀志》。
鐵之制,不僅課取鹽、鐵的商品稅而已。
山海池澤之稅《鹽鐵論·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民強,器械完飾,蓄積有餘,..而師以贍。」《漢書·百官公卿表》也說:「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所謂「山海池澤之稅」,包括範圍至廣。由於奴隸社會普遍實行國有土地制,到秦、漢時期國有土地制雖在逐步崩潰之中,但還有相當殘留。因此,「山海池澤」,一般被視為封建國家所有。所謂山澤之利就其廣義而言,凡名山大澤的土特產、木材、魚類、飛禽走獸以及地下礦藏都包括在內,正如《鹽鐵論·復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下之專利也。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這顯然包括鹽、鐵等稅在內。但狹義而言,則僅指入山伐木、採薪、放牧及下水捕魚、採珠之類而言。可以簡稱為漁采畜牧稅。秦時史籍,沒有說明「山海池澤之稅」的具體內容及徵收方法和稅率等。雲夢出土秦簡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麛卵豰」、「毒魚鱉、置阱網」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許採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獸、幼鳥及毒殺魚鱉、捕殺鳥獸,也許正是為了徵收山海池澤之稅的緣故。如以西漢末期王莽時的規定準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①,則山海池澤之稅,確可概括為漁采畜牧稅,且其稅率為所採取之物的價值除去成本後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說,秦的賦稅制度,包括貨物流通、商賈貿易、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漁采畜牧及每個人的人身,都在課稅之列。其課之於商賈者,又通過商品價格而轉嫁於消費者。故最終是勞動人民承擔著沉重的賦稅剝削。這就無怪乎「賦稅大」,為引起秦末農民起義的原因之一②。
②《史記.太史公自序》。
①《漢書·食貨志》。
②《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將軍馮劫語。
第二節 漢代賦稅的類別及其演變
漢承秦制,在賦稅制度方面,表現尤為明顯。凡秦已實行的稅制,漢代均繼續實行。如果說有所變化和發展,主要表現在新的稅目的增加和舊稅稅率的增減等方面。今分別述之。
田租及其稅率的下降和徵收的辦法西漢政權建立之初,劉邦立即恢復了按民有土地數量徵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稅率從秦「收泰半之賦」減到了十五稅一。《漢書·食貨志》所謂「漢興,接秦之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隨後不久,田稅稅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又「減田租,復什五稅一」的田租率①,終惠帝、高后之世無變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詔:「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②雖然這次所減僅當年田租,但開了田租三十稅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一次「賜農民今年田租之半」③;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稅」④,接連出現了三十稅一的田租率和無田租徵收的狀況。不過,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僅限於十三年一年,並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無田租。因為根本不徵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統治階級的利益,又無以支付官府的廩食和官吏的俸祿,還與《史記·孝景本紀》所載景帝元年(公元前179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據《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稅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廢除秦時苛重的田租律而言,並非根本取消已經減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雲復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發生。否則,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須「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謂「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稅一的田租基礎上再減輕一半,這就變成了《漢書·食貨志》所說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在這裡,《史記》、《漢書》所載雖有景帝元年與二年的差別,但田租稅率的變化,至此形成了定製,迄於東漢之末而無所改易。需要說明的是:東漢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稅率為什一徵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令郡國收見田稅,三十稅一如舊制」①,又恢復了自景帝之初確立的三十稅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稅率的改變時間,僅僅是曇花一現而已。其間雖有人主張增加田租率,也未被採納。是以西漢的田租,地主階級政治家認為是「輕稅」②。
關於漢代田租的徵收辦法,首先,系以實物繳納,屬於實物稅,與秦相同。這從漕運、官吏俸祿開支與兵士廩食支出等可以獲得證明。其次,是按固定稅率以田地多少與產量高低相結合的辦法徵收。這是因為,如果按顏師①《漢書·惠帝紀》。
②《漢書·文帝紀》。
③《漢書·文帝紀》。
④《史記·孝文本紀》。
①《後漢書·光武帝紀》。
②詳見《後漢書·仲長統傳》,荀悅《漢紀》。
古所說的「租稅之法,皆依田畝」③徵收,則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則非以產量為基數計算不可。因此,漢代田租的徵收,必然是按定率結合田畝多少與產量高低徵收。正如《鹽鐵論·未通》所說:「田雖三十而以頃畝出稅。」其三,田租徵收時,還需要逐戶估產:正因為徵收田租時要看產量高低,故仲長統有「今通肥饒之率,計稼穡之入」以徵收田租的主張④;東漢山陽太守秦彭,也有「每於農月,親度頃畝,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專立文簿,藏之鄉縣」以為徵收田租依據的作法;①就全國而言,則有各鄉設「鄉嗇夫」,「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②。這就是說,田租的徵收,還有一個按戶估計田畝產量的過程。田租的徵收,既按定率又結合田畝多少與產量高低進行,就給勞動人民帶來了不利。這是因為,按田畝多少課稅,雖然田多者稅多,田少者稅少;但又按產量定率徵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細作獲得的高產,也同樣按比例變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倉庫。貧苦農民田地雖少,但稅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輕稅而獲厚利;反之,貧苦農民卻因定率而多輸田租。故兩漢田租雖輕,獲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貧苦農民。
芻、稿稅的加重除按私有土地的數量徵收田租之外,整個西漢時期,也同秦一樣還有田畝附加稅——芻、稿稅的徵收之制。西漢政權建立之初,就已有徵收芻、稿稅的制度,故蕭何為民請求入田上林苑空棄地時,要求官府給予這些農民以「毋收稿為獸食」的優待③。元帝時,貢禹上書言及當時農民的痛苦之狀時,也說農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稅」④。東漢時期,不論是光武帝,還是和帝、殤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災害而「勿收田租、芻、稿」或「勿收租、更、芻、稿」的詔令,事詳《後漢書》諸帝紀。正因為芻、稿稅存在於整個兩漢時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發出了「今量租、芻,何意?」的疑問①;《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漢官儀》,也有「田租、芻、稿,以給經用」之語。
漢代芻、稿稅所不同於秦者有四:一為芻稅出現了田芻和戶芻的區分,其徵收方式也產生了按田畝與按戶的差別;二為芻稅重於稿稅,芻稅之中戶芻又重於田芻;三為芻可以折稿充稅和以錢折納,芻一石當稿二石;四為芻、稿稅稅率的增加。其主要證據,就是1973年9月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中的第六號木牘,簡文如下:平里戶芻廿七石田芻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為錢③《漢書·貢禹傳》。
④《後漢書·仲長統傳》附《昌言·損益》。
①《後漢書·循吏·秦彭傳》。
②《續漢書·百官志》。
③《漢書·蕭何傳》。
④《漢書·貢禹傳》。
①《論衡·謝短》。
六石當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當□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芻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戶芻十三石田芻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為錢一石當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給當□田稿八斗三升芻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①據木牘內容,知為記錄平里與稿上里的芻、稿稅徵收情況的牘文。記錄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講應徵戶芻若干,再講應徵田芻若干,總計應納芻稅額為若干;繳納時規定以錢折納者若干,以芻當稿者若干,然後才得出當納芻稅的定數。接著才講應納稿稅若干,繳納時規定以芻當稿者若干,合計稿稅若干。以平里的情況而言,戶芻與田芻合計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錢折納者和以芻當稿者外,應輸芻輸總額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額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芻當稿者十二石,共計應納稿稅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戶芻與田芻合計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錢折納者和以芻當稿者外,應納芻稅總額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額為八斗三升,加上以芻當稿者二石,則應納稿稅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計算方法,與牘文中所列數字無不契合。因此,以芻當稿的折合比例是:芻一石折稿二石。從上述平里、稿上里的芻、稿稅繳納實況來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幾個特徵:(甲)芻稅,已區分為戶芻與田芻兩種類型。這是在芻稅的類別上不同於秦的第一個變化。
(乙)芻稅額重於稿稅額,芻稅之中,戶芻又重於田芻。如平里,芻稅總額為三十一石多,而稿稅僅二石多;稿上里的芻稅與稿稅,則為十四石多與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芻稅而言,其中戶芻為二十七石,田芻僅四石多;稿上里的戶芻為十三石,田芻僅一石六斗多。這都反映出芻稅重於稿稅,戶芻又重於田芻。此不同於秦制之二。
(丙)繳納芻、稿稅時,按里規定了以芻折錢和以芻當稿的完納方式,芻一石當稿二石,芻稅折錢繳納的數量同應納芻稅的總額成正比。如平里應納芻稅總額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錢繳納者為八斗;稿上里應納芻稅總額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錢繳納者僅為二斗。此不同於秦制之三。
(丁)從徵稅對象來說,秦制的「頃入芻三石、稿二石」,明顯地都以土地的多少為徵稅的對象和依據,但漢制,除田芻、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徵收外,戶芻應當是按戶徵收的,否則無以區別于田芻。
上述出土木牘,據裘錫圭考證,應為西漢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見,關①摘自《文物》1974年7期。
①詳見《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7期。於芻、稿稅的上述一系列變化,均發生於西漢前期。史稱文、景之治時期輕徭薄賦,而實則芻、稿稅的加重即在此時②。
從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芻折成錢繳納的情況。《後漢書·光武帝紀》更始元年(公元23年)條注引《東觀漢記》,載劉秀曾為其季父舂陵侯劉敞「訟逋租」,為此他「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前租二萬六千斛,芻、稿錢若干萬」。農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糧食外,還有「芻、稿錢若干萬」,可見農民繳納的地租中,也包括有芻、稿稅,而且二者都系以錢折納。然則繳納給官府的芻、稿稅,也必然是如此。
東漢後期新增的田畝附加稅:「畝斂稅錢」
東漢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八月,「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①這顯然是按田畝徵收田租、芻、稿等稅之外的又一項田畝附加稅,只是其稅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賢認為這次按畝稅錢的附加稅是「畝十錢也」,他的根據大約是《後漢書·張讓傳》所載張讓勸靈帝「今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一事。實則這裡講的,是靈帝增加按畝稅錢之制的稅率,即增加部分為「畝稅十錢」,並不等於說桓帝始創「畝斂稅錢」之制是畝稅十錢。以上,田租,芻、稿稅,畝斂稅錢,都是以私有土地為課稅基礎的稅目。較之秦的同類稅目,明顯增加「畝斂稅錢」制,而芻、稿稅的類別與徵收辦法變異更多。
口賦口賦(內含「算賦」、「口錢」)、更賦和獻費,都是以人口為課稅對象的稅目。
口賦,秦已有之,已見前述。漢繼承了秦的這一制度,劉邦於漢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正式宣布「初為算賦」②,即恢復了人口稅中課之於成年人的算賦。這裡雖未提到「口錢」徵收之制,但據江陵鳳凰山漢簡,西漢文帝時的人口稅徵收中,除「算賦」外,還有「口錢」的徵收,而從高祖四年到文帝時期,史籍中並無再「為口錢」的記載,因此,知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之時,很可能同時恢復了口錢與算賦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個西漢與東漢的史籍,關於記載口錢與算賦並征者不少,卻均無始創「口錢」之制的記載,這也反證「口錢」之制早已存在,且歷兩漢而無變化。特別是《漢儀注》謂口錢本為二十錢,「武帝時,加三錢以供車騎馬」,足證武帝之前確已有「口錢」之徵①。
至於口錢、算賦的稅率、用途與徵稅的年齡等,則頗為複雜。以稅率言,據《漢書》注及《後漢書》注引《漢律》、《漢儀注》、《漢舊儀》和《說文解字·貝部》段注引《漢儀注》及王充《論衡·謝短》等,知「口錢」又②詳見高敏:《略論西漢前期芻、稿稅制的變化及其後果——讀江陵漢簡札記》。①《後漢書·桓帝紀》。
②《漢書·高帝紀》。
①參閱高敏:《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見中華書局《文史》第二十輯。
叫「頭錢」,系課之於七歲至十四歲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賦」則為課之於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頭稅。前者每人每年原納稅二十錢,至武帝時每人每年增加三錢,合計為二十三錢;後者每人每年納稅一算,為錢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賦」。關於二者的用途,據《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所引《漢儀注》,口錢二十三錢中,「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也」。《說文》段注引《漢儀注》與此同。但《漢舊儀》卻載二者都是「以補車騎馬」或「以給車騎馬」,並無「口錢」、「算賦」在用途上的區分。按秦制為「頭會箕賦,輸於少府」②,同漢制之以「口錢」中的二十錢「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賦「補車騎馬」,似為漢代的新制。證以江陵漢簡五號木牘所載當利里的賦錢「定算」及分配情況,除以「賦錢」充「吏俸」及上繳外,還有以賦錢「繕兵」的話,可見用賦錢供天子之經費及以補車騎馬,都是符合實際的。關於「口錢」徵收的年齡規定,《漢儀注》及《漢舊儀》均以七歲至十四歲為徵收口錢的年齡標準;但《漢書·貢禹傳》卻作元帝之前「口錢」以三歲起征,到元帝時因接受貢禹建議,才改為七歲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載矛盾,因疑貢禹有誤。特別令人費解的,是算賦的徵收量問題。在《史記》、《漢書》與《後漢書》中,均無每算為一百二十錢的記載。算賦的徵收既以「算」計,則算賦的多少,實同每「算」定額的多少直接相關。據《漢書·晁錯傳》所載「秦之發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的話,則「一算」的定額早在秦時就已有之,只是多少不明而已。到了漢代,據應劭引《漢律》及《漢儀注》,均言每算為一百二十錢,於是人皆從之,並無異議。然而,據江陵漢簡,文帝時市陽里的算賦徵收,從二月到六月分十四次進行,每次徵收一算的一部分,到六月才征完。合計十四次所征為二百二十七錢,則這裡每算的定額應為二百二十七錢而非一百二十錢。至於何時才改每算定額為一百二十錢以及為何改為一百二十錢等問題,目前均無法回答。
關於漢代的口錢、算賦的徵收辦法,據江陵漢簡,開始並無固定徵收時間,每年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乃至八月、九月均可徵收;每月徵收的次數,也無固定,可以每月征二次、三次、四次不等;每次只徵收每算定額的一小部分,最少者每次徵收每算的八錢,最多為卅五錢,直到每算定額徵足為止。但據文獻記載,後來逐漸形成了每年「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居延漢簡中稱賦錢為「秋賦」;東漢時,甚至有「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口錢、算賦的固定於每年八月徵收之制,可能形成於東漢時期。至於口錢、算賦的徵收機構,據江陵漢簡,是以「里」為單位進行,里正是徵收口錢、算賦的主持人。其徵收步驟是:先以里為範圍,按口定「算」多少,然後分次徵收;徵收之後,由里正將每月幾次徵收的口錢、算賦歸總並上繳於所屬之鄉的鄉佐;最後,再由鄉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徵收口錢、算賦的錢按「給轉賣」、給「吏奉」、「繕兵」和「傳送」等項用途分成若干份分別上繳或留用。
代役錢:「更賦」
「更」,早在商鞅變法前的秦國,就是徭役的名稱。如《左傳》成公十②《淮南子·汜論訓》。
三年(公元前578年),晉伐秦,「獲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商鞅創立賜爵制,仍有「不更」爵名。《漢書·百官公卿表》顏注曰:「不更,謂不豫更卒之事。」可見「更」為徭役之名。雲夢秦簡《廄苑律》有考課時獲優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規定,也證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時間。因此之故,秦稱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叫「月為更卒」①。於是親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錢二千僱人代役叫「踐更」。此外,還有「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謂徭戍也」。這種更役,不可能人人都親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歲一更」,即實際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許多人的三日戍邊之役。於是,「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①。因此,如淳所說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踐更」、「過更」,實為服更卒之役與戍邊三日之役的三種方式。其所以都稱為「更」,就在於「更」是當時徭役的代名詞。「更」既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賦稅便叫「更賦」。故「更賦」即代役錢之意。
但是,從史籍中看,秦無以錢代役之制,故無「過更」之名,也無「更賦」之稱。「過更」與「更賦」的概念,始見於漢代史籍,故知「更賦」為漢代新出現的稅名。「更賦」既為徭役的替代稅,那麼,是不是所有徭役都可以用錢代替呢?並非如此。據如淳的「更有三品」說,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用錢代役:一是「一月一更」的更卒之役,凡當服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的人,如不親往服役,可出「雇更錢」給「次直者」,每月出雇錢二千,這樣就算服役者「踐更」了②。但是,這種「雇更錢」不叫「更賦」,因為以這種方式僱人代役者並不普遍,官府也沒有硬性規定必須人人這樣作,故「雇更錢」只是雇者與被雇者之間的自由僱傭關係,而不是法定的制度。二是戍邊三日之役的代役錢,稅率為每年每人三百錢。由於戍邊三日之役不能人人皆往,因此,就由國家統一規定繳納代役錢三百。所謂「更賦」,就是指這種代役錢而言,它本質上是徭役剝削的貨幣表現。由於一旦繳納了「更賦」,就算服過了每年的戍邊三日之役,所以納「更賦」又叫「過更」,其所納之錢又叫「過更錢」,欠納的錢叫「逋更賦」或「逋更錢」。這種制度第一次見於史籍,在昭帝元鳳四年(公元前77年),即《漢書·昭帝紀》所載是年正月,昭帝詔:「毋收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可見「更賦」徵收之制,在此年之前便已有了①。
獻費「獻費」之名,始見於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二月詔。詔云:「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②從其按人口徵收現錢而言,它也屬於人口稅的一種,但是,它不同口錢、算①《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注引如淳語。
②《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語。
①參閱高敏:《秦漢賦租制度考釋》,見《秦漢史論集》。
②《漢書·高帝紀》。
賦,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種人口稅。從其「獻費」的名稱來看,顯然是諸侯王和地方官以貢獻方式輸於朝廷的;其數量並無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賦以為獻」的現象。漢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賦於民。高帝十一年時說「今獻未有程」,可見此年之前已有「獻費」稅目,也許還是始於秦之稅目,只是具體實行年代不詳而已。西漢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惠施天下。」③《漢書·賈山傳》也載賈山於「文帝時,言治亂之道,借秦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親自勉以厚天下,損食膳,不聽樂,減外徭、衛卒,止歲貢,省廄馬以賦縣傳,去諸苑以賦農夫。」這裡的「止歲貢」,與《文帝紀》正合。可見「獻費」從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見「獻費」之名,代之而起的,則為方物之貢,故《鹽鐵論·本議》云:「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充輸。」關於商業和私有財產的稅漢代關於商業和私有財產的稅,名目繁多,有算緡錢、占租、算訾、市租、關律稅、六畜稅、酒稅等稅。在這類稅目中,不少為漢武帝時期所新增者,有的僅行於一時。其為長期存在的定製者,僅「算訾」、「市租」、關津稅與六畜稅等而已。
(甲)「算緡稅」:「算緡錢」之制,秦時無之。據《漢書·武帝紀》,謂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緡錢」,似乎「算緡錢」之制始於此年。然而,《史記·平準書》載公卿們於元狩四年議論算賈人緡錢時,有「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語,表明算軺車與算賈人緡錢之制,在元狩四年之前已經有之,元狩四年只是恢復舊制而已。據考,算緡錢之制應始於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①。所謂「算賈人緡錢」,即按賈人所儲藏的現錢課稅,本質上是對工商業主的「儲錢」課以現金稅。「算緡錢」的稅率,歷來有兩種說法:李斐以為是「一貫千錢,出算二十」②,即每千錢納稅二十錢,稅率為百分之二;但顏師古注引臣瓚的解釋就大不相同,他據《茂陵書》所載占租稅率為「率緡錢二千而一算」③,即每千納稅一百二十錢,則稅率為百分之六。其實,臣瓚所云為「占租」的稅率,非「算緡錢」的稅率,故應以李斐說為準。算緡錢之制,盛行於武帝時期,由此而引起了「算緡令」的發布,又導致了「楊可告緡遍天下」的局面,結果使富商大賈受到極大的打擊,可見「算緡錢」制是專門針對商賈的稅制。武帝末年,「不復告緡」①,且以後的史籍中,不見有此制的實行,故此制可能僅行於武帝時期。
(乙)關於「占租」:此制秦時無之。但漢代確有此制,而且被寫進了法律條文。《漢書·昭帝紀》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③《漢書·文帝紀》。
①詳見《史學論集》第一集所收高敏著《讀史拾零八題》。
②《漢書·武帝紀》及注。
③《漢書·武帝紀》及注。
①《漢書·食貨志》。
這就是《漢律》關於「占租」的規定。
關於「占租」之制的始行時間、稅率和課稅對象,《史記·平準書》的下述記載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令「諸賈人、末作、貰貸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者以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這段記載,有人把它當作「算緡錢」制,實為「占租」制。這是因為,它同「算緡錢」制有幾點不同:首先,課稅的對象不同。算緡錢的對象僅限於商賈,而占租的對象除商賈外還有高利貸者、手工業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之有軺車者。其次,課稅的內容不同。「算緡錢」僅對商賈的「儲錢」課稅,而占租是把上述諸人的所有財產折合成緡錢再課稅,故前者為「儲錢」稅,後者為財產稅。其三,稅率不同。「算緡錢」的稅率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稅率則隨課租對象的不同和財產性質的差別而不同,如同為軺車,三老等人有之則每車稅一算;商賈人有之,每車稅二算;商賈人的財產,每二千而一算;手工業者的財產,每四千而一算。至於船,則按其長短課稅,更與算緡錢格格不入。由於「占租」同「算緡錢」有如上一系列明顯的差別,故「算緡錢」為課之於商賈的「儲錢」現金稅;而占租則為課之於工商業者及車、船擁有者的財產稅。(丙)關於「算訾」:此制始於何時,已不可詳,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為景帝曾於後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下詔降低按「訾算」多少為官吏的標準,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謂「訾算」,據顏注引服虔語,為「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財每一萬錢納稅一百二十七錢,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財產課稅,即《鹽鐵論·未通》所說「以訾征賦」,其課稅對象應是除上述「占租」對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於漢代存在對一般居民課取的財產稅「算訾」,故漢代史籍中常見「高訾富人」的說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稱,居延漢簡中還有「高貲」、「貲家」等稱謂,特別是關於「侯長■得廣昌里公乘禮忠」的簡文及「三■隧長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簡文,分別記載了禮忠家「貲直十五萬」,包括小奴二人值三萬、大婢一人二萬、軺車二乘值萬、用馬五匹值二萬、牛車二兩值四千、服牛二頭值六千、宅一區值萬和田五頃值五萬等項;徐宗家「宅一區直三千」、「田五十畝值五千」②等情況,充分反映「算訾」稅制的存在。否則,簡文實無必要把這兩個低級官吏的田地、奴婢、住宅、車輛、用馬、服牛等的價值一一載明,更無必要指明其「貲值十五萬」之數。
東漢時期,仍有「算訾」之制。《後漢書·劉平傳》謂光武帝時,劉平為全椒長,「政有恩惠,百姓懷感,人或增貲就賦,或減年從役」。所謂「增貲就賦」,即自報家財時以少報多,從而多納賦稅,故有可能是「算訾」。至於和帝時,官府在核實民貲時,有以農民的「衣履釜甑為貲」的情況①,更是地方官吏以計貲不實為手段額外剝削貧苦農民的情況。這些「增貲」、計①《漢書·景帝紀》。
②前者見《居延漢簡甲乙編》37·35號簡文;後者見同書24·1號簡文。①《後漢書·和帝紀》。
貲和核貲等事實,就表明了「算訾」的存在。
(丁)關於「市租」:此稅系繼承秦制而來。秦時在城市中有固定市場並徵收商賈貿易稅的制度,漢代也同樣有固定市場制度,並設有「市嗇夫」②、「監門市卒」③、「市長」④及「市師」⑤等官吏及職使以主其事,故也同樣有徵收「市租」的制度。如西漢前期的臨淄,僅「市租」之入,就多達每年「千金」⑥。又何武之弟何顯,「家有市籍,租常不入,縣數負其課,市嗇夫求商捕辱顯家」⑦。可見,有市籍商人是需要繳納「市租」的,「市嗇夫」即為收取「市租」者,除一般正常的「市租」外,還有特殊的「軍市」,也有「軍市之租」,或簡稱「市租」。《漢書·馮唐傳》云:「李牧之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到了漢代,雲中太守魏尚,也開「軍市」、「市租盡以給士卒」。「軍市」還專設「軍市令」,如《後漢書·祭遵傳》謂遵等「從征河北,為軍市令」。然則東漢時期仍有徵收「市租」的制度。
(戊)關於關津稅:秦有「關、市之賦」,已於前述,所謂「關」即指關津、關門之稅而言。漢也同樣有之。漢武帝即位之初,曾「令列侯就國,除關」。《索隱》曰:「除關」,謂「除關門之稅也。」①可見在此之前,已有「關門之稅」。武帝雖然一度廢除此稅,但到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冬,武帝「徙弘農都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②。表明此時又恢復了「關門之稅」。
(己)關於「六畜稅」:此稅不見於秦時史籍,漢武帝時始有之。《漢書·西域傳》贊曰:武帝時,因「師旅之費,不可勝計,至於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鹽,鐵,鑄白金,造皮幣,算至車船,租及六畜。」此武帝始行六畜稅之明證。《漢書·昭帝紀》元鳳二年(公元前79年)六月詔中,有「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語,顏注引文潁曰:「往時有馬口出斂錢,今省。」又引如淳曰:「所謂租及六畜也。」由此可見,六畜稅是一個總名稱,它由「馬口錢」、「課馬息」及牛羊稅等組成,故昭帝省去一年「馬口錢」,並不意味著廢除六畜稅。武帝時,除「馬口錢」外,還有「課馬息」制度,其辦法是:「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馬天下亭,亭有畜牸馬,歲課息。」③據《漢書·食貨志》,此制是由官假母馬於邊縣民,令三歲之中十母馬還一駒以為息的制度發展而來,本質上是變相的六畜稅。到成帝時,有翟方進者建議增加賦稅,其中就包括「算馬牛羊」,成帝「隨奏許可」。其稅率是按「牛馬羊頭數出稅算,千輸二十也」④。由此可見,成帝時仍有馬、牛、羊均按頭數納稅的制度,稅率為百分之二。
(庚)關於酒稅:秦時已有酒稅,但漢初無所聞,是否取消了酒稅,不②《漢書·何武傳》。
③《漢書·梅福傳》。
④《史記·太史公自序》。
⑤《漢書·食貨志》。
⑥《漢書·高五王·齊悼惠王劉肥傳》。
⑦《漢書·何武傳》。
①《史記·田昐列傳》。
②《漢書·武帝紀》。
③《史記·平準書》。
④《漢書·翟方進傳》及注。
得而知。或謂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①,才開始有酒稅,其實不然。因為武帝之「初榷酒酤」,是始創官府專賣酒之制,並非始征酒稅。是以至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秋七月,「罷榷酤官」,即取消酒的官府專賣制度後,仍「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②,這是取消酒的專賣而仍征酒稅之明證。到成帝時期,翟方進主張「增益鹽鐵」外,又奏請「賣酒醪」③,即又恢復了官府專賣酒。但不久又廢除專賣酒的制度,自然又是改徵酒稅,只是史書缺載其詳情和變化而已。
山海池澤之稅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澤及園池苑囿為課稅對象的稅目,包括鹽稅、鐵稅、漁租(海稅)、工租、累稅及漁采之稅等。秦時有山海池澤之稅,已於前述。漢代因之,「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屬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⑤,「山川、園地、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⑥。但由此而來的鹽鐵之利,武帝時以入大司農,並且實行鹽、鐵官營制度。然則漢初「縱民得鼓鑄」時,官府但課鹽、鐵稅而已。武帝以後,雖然屢有廢除鹽、鐵官營之議,卻並未實行。及乎東漢,郡國盛產鹽、鐵者雖仍設鹽、鐵官,但僅主徵稅而已,詳見《續漢書·百官志》。章帝雖曾一度實行鹽、鐵官營,「復收鹽、鐵」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乃「遣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①,顯然又恢復了鹽、鐵之稅的制度。
鹽、鐵稅之外,還有「海租」(又叫「海稅」)及其山澤之稅。宣帝五鳳中(公元前57年—前54年),大司農耿壽昌建議「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②。可見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徵收,宣帝時只是增加其稅率而已。《漢書·平帝紀》載元始元年(公元1年)六月,詔:「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顏師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諸果實也。」同書《王莽傳》云: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下令:「諸採取名山大澤眾物者,稅之」,這中間包括有許多名目的山澤之稅。據《漢書·食貨志》所載,王莽時的山海池澤之稅,包括「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其徵收辦法及稅率是:「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這雖是一個特殊時期的山海池澤之稅,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開天下池澤之防,諸能採取山澤之物而順月令者,其恣聽之,勿令出稅」③,但東漢時期仍然課稅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①《漢書·武帝紀》。
②《漢書·昭帝紀》。
③《漢書·翟方進傳》。
④《鹽鐵論·復古》。
⑤《漢書·百官公卿表》。
⑥《史記·平準書》。
①《後漢書·和帝紀》。
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王莽傳》。
93年)二月,允許以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囿等「悉以假貧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稅」;同年九月,又規定「官有陂地,令得採取,勿收假稅二歲」;永元九年(公元97年)又詔凡「山林饒利、陂池漁采,以贍元元,勿收假稅」;永元十一年(公元99年),又命凡受災害郡國居民,「令得漁采山林池澤,不收假稅」;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賜下貧、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及郡國流民,聽入陂池漁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又「詔令百姓鰥、寡漁采陂池,勿收假稅二歲」①。(關於這裡的「假稅」,有人認為不是租佃者繳納的地租型「假稅」,而是漁采型「假稅」。其實是兩種情況:已假與富民的山林川澤,則收假稅;未假者,則收漁采稅,亦可通。)所有這些不收漁采之稅和「勿收假稅」,都是一種優待特殊情況的應急措施,凡不屬於這種情況者,可見都在課取其漁采稅及「假稅」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設置了專門的官吏以徵收各種山海池澤之稅,正如《續漢書·百官志》所云:「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①均見《後漢書·和帝紀》。
第三節 秦漢時期有關賦稅制度的特殊規定
上述各種稅目及稅率,都是秦漢時期對一般民戶徵收的賦稅。至於對邊遠少數民族和其他特殊戶口,則實行比較特殊的賦稅制度。
對邊遠少數民族實行的賦稅制度早在秦國惠王「並巴中」以後,對廩君蠻就實行了不同於秦國其他地區的賦稅制度。官府規定:「其君長歲出賦二千一十六文,三歲一出義賦千八百錢;其民戶出幏布八丈二尺,雞羽三十鏃」。到了漢代,依然按照秦的辦法,所謂「漢興,南郡太守靳強,請一依秦時故事」即其證①。由上可知秦和西漢,對巴郡南郡地區的廩君蠻,分「君長」與「民戶」兩種對象課稅,二者均合田租與口錢、算賦於一體,「君長」以銅錢、「民戶」的實物納稅,既簡化了賦稅制度,徵收物又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實況。
同是少數民族,又有不同的賦稅徵收辦法。以板楯蠻為例,秦昭王時由於此少數民族射殺為害於巴漢地區的白虎,於是昭王「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②,即每戶免去一頃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賦。到了漢代,由於這些夷人曾「從高祖定亂有功,高祖因復之,專以射虎為事,戶歲出賨錢,口四十」而已③。《後漢書·南蠻傳》則謂:「復其渠帥羅、朴、督、鄂、度、夕、龔七姓,不輸祖賦,余戶乃歲入賨錢,口四十。」對板楯蠻的徵稅辦法,顯然不同於廩君蠻。
又如對武陵蠻的課稅,也有其特殊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蠻夷,始置黔中郡。漢興,改為武陵,歲令大人輸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謂賨布。」①這種按大,小口徵收賨布的作法,又有別於按戶徵收的制度。
此外,對西南夷、羌人及嶺南的少數民族,大都採取不同於一般漢族民戶的賦稅制度。以西南地區的哀牢人而言,自東漢建武年間內附,「自是歲來朝貢」而已,別無賦稅。到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以其地置永昌郡,太守鄭純「與哀牢夷人約:邑豪歲輸布貫,頭衣二領,鹽一斛,以為常賦」②。總之,對於西南諸夷,漢代統治者只不過取「其賨,幏、火毳、馴禽、封獸之賦」而已③。以嶺南地區的少數民族而言,西漢於此地初置十七郡之時,均「無賦稅」,其地方統治機構的經常經費,也由臨近的南陽、漢中以南郡縣比照本郡縣供給「其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等;至於軍事經費,則全仰給於中央大司農④。即使到東漢時期,處於湘粵邊境的屬於桂陽郡的含洭、湞陽、曲江等縣,仍然「不出田租」⑤。
由於秦漢統治者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了特殊的賦稅制度,或者不征租①《後漢書·南蠻傳·巴郡南郡蠻》。
②《華陽國志·巴志》及《後漢書·南蠻列傳·板循蠻傳》。
③《華陽國志·蜀志》。
①《後漢書·南蠻傳》。
②《後漢書·西南夷傳·哀牢夷》。
③《後漢書·西南夷傳·論曰》。
④《漢書·食貨志》。
⑤《後漢書·循吏·衛颯傳》。
賦,從而有利於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和開發。反之,到東漢時期,由於地方官連續對南蠻、西南夷及羌人地區實行了重其租賦的政策,結果導致了這些地區少數民族的接連反抗,終於加速了東漢政權的崩潰。由此可見,從實際情況出發而制定不同的賦稅政策的作法是可取的。
對商賈、奴婢、大家族、老年、婦女等戶口實行的特殊賦稅制度秦漢對商賈課稅特重。前引《商君書·墾令》有「重關市之賦」的規定,又有「市利之租必重」的主張,這可能是對商賈實行重稅政策的開始。到了漢代,這一政策更為突出。漢高祖剛統一全國,就「命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①。怎樣重租稅以困辱之?具體內容不詳,但據《漢律》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賦,所謂「唯賈人與奴婢倍算」②可能就是其內容之一。這裡的「賈人倍算」,很顯然是重稅商人;「奴婢倍算」,也同樣有重稅商人之意。因為課之於奴婢的稅,其繳納者實為其主人。漢代的富商大賈多擁有奴婢,故「奴婢倍算」同重稅商人密切相關,當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數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內。至於漢武帝時期所增加的算車船、算緡錢和占租等稅,明顯是主要課之於商賈的賦稅,再結合「市租」、「關門之稅」、鹽鐵酒的官營、均輸、平準以及賈人和家屬不得名田、不得為吏、另立戶籍、強迫遷徙和以充謫戍等等措施,就構成了秦漢時期「排富商大賈」的特殊內容。也就是當時的「法律賤商人」③的具體表現。
至於對大家族和婦女的重稅,顯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關聯。前者為商鞅時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④的規定,目的在於削弱大家族制和發展小農經濟;後者如西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時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規定①,則意在獎勵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於對老年人的輕稅和蠲免、旌獎政策,則同西漢前葉幾十年社會安定,老年人比重增加有關。故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始有尊老之詔,並賜以布帛酒肉②;與此同時,又規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又規定:「民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注引張晏曰:「二算,復二口之算也;復甲卒,不豫革車之賦也。」④1959年在甘肅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漢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王杖十簡》⑤,1981年9月在武威新華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32年)王杖詔令冊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養老之實物證明。特別是後者規定:「夫妻俱毋子男為獨寡,田毋租,市毋賦。」可見漢代對老年人的尊①《史記·平準書》。
②《漢書·惠帝紀》注。
③《漢書·食貨志》。
④《史記·商君列傳》。
①《漢書·惠帝紀》。
②《漢書·文帝紀》。
③《漢書·賈誼傳》及注。
④《漢書·武帝紀》。
⑤見《考古》1960年9期《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發掘》。
⑥《武威新出土王杖詔全冊》,載《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重、輕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終實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