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十一章 徭役制度

徭役,是封建統治者剝削勞動人民剩餘勞動的力役表現,是以國家對勞動人民的超經濟強制的手段實現的,也是以勞動人民對統治者與剝削者的人身依附關係和人身的不自由為其實現基礎的。從本質上來說,徭役剝削是國家對勞動人民實行普遍的人身奴役制的一種特殊表現。秦漢時期為了實現徭役剝削而創立的一些制度,也同賦稅制度一樣,是封建國家賴以實現其階級壓迫與剝削的支柱。 第一節 「更役」制及其特徵 稱徭役為「更」或「更徭」、「更役」,早在戰國時的秦國便已如此。 《左傳》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晉伐秦,「秦師敗績,獲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隨後,商鞅變法,創賜爵制以賞軍功,其中爵名之一仍為「不更」。秦皇朝和西漢的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等爵為「不更」。何以用「不更」名爵呢?《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註:「不更,謂不豫更卒之事。」「更卒」又是什麼呢?《漢書·食貨志》顏注曰:「更卒,謂給事郡縣一月而更者也。」可見,「更卒」是服徭役之卒的稱呼,而「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爵至第四級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這表明「更」是徭役的代名詞,而且商鞅變法前的秦國就已如此。 雲夢出土秦簡的《廐苑律》規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酒束脯,為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這是關於在考核中依據優劣對「牛長」、「皂者」(即飼牛者)實行獎懲的規定。獲得優等者,「皂者除一更」,牛長則賜以「三旬」。「一更」與「三旬」對稱,顯然表明「一更」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概念。「除一更」,即免除「一更」徭役。這就進一步證明當時確稱徭役為「更」。 由於稱徭役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正如《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所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為更卒..」,正式出現了「更卒」的名稱,而且每次服役的時間為「一月」。到了三國時,如淳為《漢書》作注,提出了「更有三品」的概念,即所謂「卒更」、「踐更」和「過更」。按照他的解釋,「卒更」是因為服役的正卒,「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給徭役命名,是由於服役之卒經常更換。這是對更役之「更」的另一種解釋。後世多從此說,於是「更」作為一種固定徭役的名稱這一含義反而被湮沒了。不過,從如淳的「更有三品」之說,仍可得知當時稱徭役叫做「更」。 如淳的「更有三品」說,實際上並不是講的更役的三種類別,而是講的服更役的三種不同方式。如他所說:「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這是講親身去服每年一月的更役而言。他所說的「貧者欲得雇更錢更,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這是講不願親自去服更役者,可以用錢二千僱傭已經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也算履行了更役。以上兩種方式,都是講的「一月一更」之役而言。他所謂「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徭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這是講的另外一種徭役,即戍邊三日役。這種役也叫「更」,這就進一步證明當時稱徭役為「更」。不過這種戍邊三日的更役,雖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三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一年更換一次,一年服役中除了自己三日外,其餘都是代替他人服役,於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三日戍邊之役,而改為繳納三百錢之稅,便成了取代三日戍邊的「更賦」。完成了這一手續,就算「過更」了,即等於把更役過之於他人了。因而「過更」便成了「更賦」的代名詞。這樣一來,如淳的「更有三品」便成了更有二品,即一月一更的更役與戍邊三日之役。而後者又系以錢代役,變成了「更賦」。這樣,實際上「更」只有一品,即董仲舒所說的「月為更卒」,這便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必服的徭役。服更役的方式,也只有兩種:即親自去服役——「卒更」和出錢二千僱人代役——「踐更」,後者便是《鹽鐵論·禁耕》所說的:「郡中卒踐更者,不堪責取庸代」的服更役方式。由於秦漢的徭役實際上只有一種即「月為更卒」的更役,所以,宋人徐天麟在其《西漢會要》中,便正式稱漢代的徭役為「更役」①。 但是,秦漢的徭役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內,狹義的徭役則是指兵役之外的無償勞役而言。因此,從廣義的角度著眼,秦漢的徭役是同兵役聯繫在一起的。秦漢都強行徵兵制,凡符合年齡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往往同徭役的徵發混在一起。它不象募兵制下兵、徭的界限是比較清楚的。這是秦漢徭役的重大特徵所在。故董仲舒稱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力役制度說:「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①顯然他把一月一更的卒更之役與正卒之役一歲、屯戍之役一歲三者都稱為「力役」,實際上前者才是真正的徭役,後二者是兵役。服兵役者叫做「卒」,服徭役與服兵役的起役年齡和止役年齡相同,用於服徭役與服兵役的時間都是無償的,服兵役者在服役期間除從事軍事訓練與作戰活動之外,要從事生產性勞役,二者在這些方面的共性,並不能掩蓋它們之間的區別。因此,狹義的徭役是不包括兵役在內的。古籍中,如雲夢秦簡,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是把徭役與兵役加以區分的。本文所指的徭役,就是這種嚴格意義上的狹義的徭役。但是,由於嚴格意義的徭役,也有同兵役相聯繫的一面,故也不能截然劃分②。 ①參閱高敏《秦漢徭役制度辨析》(上),見《鄭州大學學報》1985年3期。①《漢書·食貨志》。 ②參閱高敏《秦漢徭役制度辨析》(上),見《鄭州大學學報》1985年3期。 第二節 徭役的類別與期限 一般都認為秦漢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與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種類別,即董仲舒所說的「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每個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還要服正卒之役與屯戍之役共兩年。有的更明確地說:秦漢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與正卒徭役」三者,如錢劍夫就是這樣認為的①。這些說法,都是由於混淆了徭役與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屬郡縣作材官、騎士、樓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軍事訓練而言。屯戍之役,是指從地方兵中抽調出來去屯衛京師和戍守邊防的活動而言。因而正卒之役與屯戍之役(包括為衛士),都屬於兵役範圍,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徭役。這樣一來,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為更卒」之役一種類型。服役的時間,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時為止。但是,事實上,除更役外,還有徵調到其他郡縣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罰服役的「貲徭」之役;更有以勞役抵債、抵罰款或抵贖金的「居貲、贖、債」之役,也叫「居役」,本質上是變相的徭役。以下,試就徭役的類別與期限分別述之。 「更役」 凡成年男子每年應服之無償勞役,每次為期一月。董仲舒所謂「月為更卒」及如淳所謂「一月一更」等說法,均系指此種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說更役為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之役,以致有人認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因此,有必要明確這一點。《漢書·賈捐之傳》載捐之稱頌文帝「偃武行文,則斷獄數開,民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顏注引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民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這裡的常賦「歲一事」,即正常的情況為每年服更役一次。《論衡·謝短》也說:「一歲使民居更一月。」這就更明確地說明「更役」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正因為「更役」為每人每年一月,故當官府復除徭役時,往往有「復之六歲」、「復之十二歲」①及「終身復」、「世世復」②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麼可能和有什麼必要「復之六歲」、「復之十二歲」及「終身復」、「世世復」呢?至於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時間為一月,這可從當時徵發更役的實況獲得說明:《漢書·惠帝紀》云:「三年春(公元前192年),髮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五年春正月,復髮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一連兩次徵發徭役,都以三十天為限,原因就在於每次服更役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不過,實際服役時,往往超過一月之限。如秦簡《徭律》幾次講到因役使所為工程質量不合時,需要返工,而且「勿計為徭」,即不計算在固定的役期內,可見「更役」實際上往往超過一個月。 ①詳見《試論秦漢的「正卒」徭役》,載《鄭州大學學報》1982年3期。②見《中國史研究》1982年3期《試論秦漢的「正卒」徭役》一文。 ①《史記·高祖本紀》。 ②見《漢書·高帝紀》、《史記·平準書》及《漢書·食貨志》。 「外徭」 更役,其服役的地區,一般多在本郡縣。如上述惠帝之兩次築長城,所徵發的服役者,都是長安六百里內的成年男女,而不及於其他地區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縣之證。《後漢書·獨行·范式傳》,謂範式「友人南陽孔嵩,家貧親老,乃變姓名,傭為新野縣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屬於替人服「更役」而取其雇更錢的類型。其服役的地點在新野縣,東漢此縣屬南陽郡,而孔為南陽人,可見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縣。因此之故,《東觀漢記》載公孫述被平定後,「事少間」,以致「下縣吏無百里之徭,民無出門之役」,更足證服更役之民大都在本郡縣服役,而不遠離本土。但是,也不排除有遠離本土的更役,這便是「外徭」。一般認為:「外徭」是指戍邊之役而言,其實不然。《漢書·溝洫志》曾兩次提到「外徭」。一則曰:「其以五年(指建始五年)為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卒治河者為著外徭六月。」二則曰:「後二歲,河複決平原,..遣(楊)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復賜(任)延世黃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賈者為著外徭六月。」對此處之「外徭」一詞,古代註疏家眾說不一。例如如淳曰:「《律說》戍邊一歲當罷,若有急,當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復留六月。」又孟康曰:「外徭,戍邊也。治水不復戍邊也。」顏師古不同意如、孟二人之說,他認為:「如、孟二說,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勞,雖執役日近,皆得比徭戍六月也。著,謂著於簿籍。」顏氏的解釋是正確的。因為治河卒系徵發更役之卒為之,更役本為一個月,而此因治河之緊急需要,延長至六個月;而且治河之役,不比一般徭役,格外艱辛。因此,官府為了勞賜這些服役者,對他們中不是因為代人服役而沒有獲得平價每月二千雇更錢者,便允許他們以治河之役期抵銷其應服的戍邊之役六個月。其所以名之曰「外徭」,是由於這種更役要遠離本郡縣服役,且其艱巨程度可以相當於戍邊之役,故曰「比徭戍也」。以此言之,「外徭」是應服更役中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它不僅是遠離本郡縣的「更役」,而且是役期較長和勞動強度大的更役。 關於「外徭」非戍邊之役,而且是遠離本郡縣、役期長和窮苦大的更役這一點,還可以從文帝之詔與卜式曾獲得「外徭」賞賜等事實得到證明。《漢書·賈山傳》云:文帝即位之初,「減外徭、衛士、止歲貢」。在這裡,「外徭」與「衛士」並列,可見「外徭」非衛士之役。而衛士之役,實為從正卒中調派出來的兵士,其守衛京師,同於屯戍之役。「外徭」既與衛士並列,則「外徭」也非屯戍邊境之役。又《漢書·卜式傳》云:卜式以輸財助邊之故,武帝「乃賜式外徭四百人」。對此處之「外徭」,也有不同的解釋。蘇林曰:「外徭,謂戍邊也。一人出錢三百錢,謂之過更,式歲得十二萬錢也。」另一種說法是:賜外徭,是「在徭役之外,得復除四百人也」。顏師古本人同意後一說。所謂「在徭役之外」,即在更役一月之外,有過期徭役謂之「外徭」之意。按照如淳的「踐更」之義,親服更役一月者每代人服一月之役,得雇更錢二千,則賜卜式「外徭四百人」,即以四百人的雇更錢之數賜之卜式。如果「外徭」是指戍邊之役,卜式家何能有四百人戍邊而需賜復呢?故「外徭」,不一定是必須超過六個月之役,只要是超過更役一月之役的徭役都可稱之為「外徭」。 「貲徭」 在雲夢秦簡中,「貲」是對社會罪犯的懲罰方式之一,犯有這種罪的人叫「貲罪」①,故「貲」是有罪被罰之意。但隨著所犯罪的輕重與性質的不同,「貲」的內容與數量也各異。有罰出實物或折款的,謂之「貲一盾」、「貲一甲」或「貲二盾」、「貲二甲」。有罰出錢幣的,如「貲布」,《法律答問》之「邦客與主人斗,以兵刃、殳挺、拳指傷人,■以布」。而所謂「■以布」,即「■布入公,如貲布,入齏錢如律」。由於「布」是當時貨幣的一種,可與銅錢並行。故「貲布」就是罰出錢幣。也有罰戍邊的,叫「貲戍」,見《秦律雜抄》,戍期為一歲或二歲。還有罰無償勞役的,叫「貲徭」,《法律答問》簡文云:「或盜採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何論?貲徭三旬。」這裡的「貲徭三旬」,即罰服徭役三十天。簡文把「貲戍」與「貲徭」明顯區分,足見戍邊之役不在徭役之內,而且二者在服役地點與服役時間方面均不同。前者系戍守邊疆,為期一至二年或更多;後者,服役內地,為期較短。因此,「貲徭」即罰充徭役,也是在正常的更役之外的另一種徭役。 「居役」 「居貲、贖、債」,即以役抵罰款,抵贖金和抵債,總稱為「居役」。 在雲夢秦簡中,「居役」是一種變相的徭役名稱。秦簡《司空律》規定:有罪以貲贖及有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今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四。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居貲、贖、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債者,或欲借人與並居之,許之,毋除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貲、贖、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畢到其官。..百姓有貲、贖、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空律》的這一規定,講的是各種不同身份的人以服勞役抵償罰款(「貲」)、抵償贖金(「贖」)及抵償債務(「債」)時的不同規定。其中以服勞役抵償罰款的作法,叫「居貲」;以服勞役抵償贖金的作法,叫「居贖」;不過因為所贖刑罪不同,又有「居贖刑罪」及「居贖死罪」之分,合稱為「居贖刑罪、死罪」或「居贖刑以上到贖死」;以服勞役抵償債務的作法,叫做「居債」。「居貲」、「居贖」與「居債」三種方式合稱為「居貲、贖及有債於公」或「居貲、贖、債」。有人把「貲贖債」連讀,據上述簡文,顯然為「居貲」、「居贖」及「居債」三者的簡稱。「居」字在這裡是服勞役之意。至於怎樣抵償,法律也作了規定:凡非公食者,「日居八錢」,即不需要官府供給飲食的,每日勞役可抵償八錢;凡「公食者,日居六錢」,即需要官府供給飲食的,每日勞役只能抵償六錢。服勞役者的待遇和服役的地點,也以服役者的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別,其中以服勞役抵償刑罪及死罪贖金者,要同刑旦舂刑徒在一起服役,除有爵公士以上者不須戴刑具和不穿罪①《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之《法律答問》簡文。 人衣服外,其餘都要戴刑具和穿罪人衣服;只有葆子以上的人「居贖」時,可以「皆勿將司」即不受管制;承擔上述勞役的人,只要年齡相當和身體強弱一致,是允許他人代替的;凡同一家庭有兩人以上服上述各種勞役時,可以「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即可以放歸一人,叫他們輪流服役;允許服役者請求他人與他「並居之」,即幫助他服役,但幫助者「毋除徭戍」,即不能免除幫助者本人應服的徭戍之役。凡此種種,都證明這條律文的所有「居」字,都是服勞役的意思。因此,我們稱這種抵償性勞役為「居役」。這種「居役」所不同於「貲徭」、「貲戍」的地方,在於官府所依法懲罰於人的,並不象「貲徭」、「貲戍」那樣直接表現為戍邊之役和其他勞役,而是直接表現為罰款、罰物、贖金和債負,只是允許被罰者以勞役去償還而已。因此,表面的貲(罰款或罰物)、贖(贖金)、債(債負),實質上均被折合成勞役去償還,故本質上是變相的徭役勞動。 到了漢代,仍稱這種以抵償債負的形式的出現的勞役為「居役」。《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顏注引如淳釋「更賦」語曰:「《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所謂「踐更」,按照如淳的說法,是「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此又稱:「卒踐更者,居也。」那麼,「居」的含義顯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償還之的意思。由於所抵償者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記·吳王濞列傳·索隱》曰:「案《漢律》,卒更有三,踐更、居更、過更也。」這裡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見,漢代仍有稱以役抵償形式為「居役」的殘留,只因為現存《漢律》已殘,無以知其詳情而已①。 如上所云,秦漢時期的常役雖只有「更役」一種,但實際上,勞動人民除服每年一月的「更役」外,還要服超期的和遠離本土的「外徭」之役、依法被罰的「貲徭」之役及變相的「居貲、贖、債」的「居役」,可見除卻兵役之外的狹義徭役,負擔也是很重的。 ①參閱高敏:《漢代徭役制度辨析》(下),載《鄭州大學學報》1986年4期。 第三節 徭役的役齡與役期 傅和傅籍 所謂役齡,即成年男子服徭役與兵役的始役和止役年齡;而役期,則為成年男子一生中應服徭役與兵役的年齡段。由於服徭役與兵役,都屬於「役」,都是成年男子所承擔的,故在役齡與役期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既然只有成年男子才能承擔徭役與兵役,則男子一旦成年,就需要登記名冊,以為徵發徭役與兵役的依據。史籍稱登記服役的名冊叫「傅」或「傅籍」。《漢書·高帝紀》二年(公元前205年),顏師古注「老弱未傅者」句時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因此之故,始役的年齡就叫「傅年」,即開始登記服役名冊的年齡;有關服役者登記名籍的法律就叫《傅律》,雲夢秦簡中已有此律名。反之,止役的年齡,就叫做「老」,又稱為「老免」,因為達到了「老」的年齡標準就可免除徭役與兵役,《漢律》、《漢儀注》及《漢舊儀》等,均有何時為「老」或「老免」的說法。因此,要明白役期的長短,必先知役齡的起止。 役齡和役期的秦制究竟多少歲為「傅年」即始役年齡呢?由於史籍缺乏關於秦時傅年的記載,前人往往據漢制以推斷秦制。最早這樣作的,就是劉宋人裴駰。《史記·項羽本紀》載漢之二年,「漢王..至滎陽,諸敗軍皆會,蕭何亦發關中老弱未傅悉詣滎陽。」裴駰《集解》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年而後役之。」又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內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今老、弱未嘗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由於這裡出現了「二十而傅」與「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兩個傅年標準,於是裴駰就認為漢時的傅年標準是二十歲與二十三歲,並引此去解釋漢二年的「老弱未傅者」之「傅」。按此時,漢制尚未建立,漢二年的「未傅者」,是按秦制而言的。因此,裴駰之意,無異於是以漢制去推斷秦制。後世之言秦漢始役年齡者,多從裴氏此注。然而,裴氏之注,實有可疑。以三國時人孟康之注來說,「古者二十而傅」,究竟是指何時,並不明確。以如淳之注而言,所引《漢律》及《漢儀注》,均非漢二年時所有,無以證明漢二年以前的制度。退一步來說,即使二人所說都是漢初之制,也無以確證秦制也必然如此。因此,秦和漢初的傅年標準仍是一個疑問。 雲夢秦簡的出土,為我們提供了解決這一疑團的確證。秦簡《傅律》規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又規定:「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這裡既講到了隱匿敖童、申報廢疾不確實、百姓年未及老而請求老免以及其他弄虛作假的情況,假如不是登記服役名冊,又何至如此呢?因此,《傅律》確為關於登記服役者名冊的法律,而且已有何時始傅、何時為老以及如何為廢疾等規定,只因律文不全,未能知其詳而已。特別可貴的是,秦簡《編年紀》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何時始傅的實例。《編年紀》云:「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又云:「今元年,喜傅。」我們知道,《編年紀》記載了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206年)下迄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共九十年間的秦國軍政大事,也附載了該墓墓主名叫喜的人的父母的死年、弟妹和子女的生年以及喜本人從出生到登記服役及從軍為吏的簡單情況。這裡的「四十五年」,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即昭王四十五年的第三個月(因為秦以十月為歲首)甲午日丑時喜出生;「今元年喜傅」,即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年)喜開始在服役名冊上登記。果然「喜傅」之後第二年即秦王政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史」。大約是喜參加了在卷的戰役,故這年年底就進用為史;秦王政四年初,「喜□安陸□史」;「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十三年,從軍」;「十五年,從平陽軍」。即自從「今元年喜傅」之後,緊接著就服兵役、為吏、為令史、治獄,接著又「從軍」,進一步確證「傅」,就是在服役名冊上登記。既然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子,傅籍於秦王政元年,從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十二月為十六年。假如傅籍於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前,則喜傅籍之時已滿十五周歲,進入了十六歲。只有傅籍於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以後,才算滿了十六歲。由於喜傅籍的月份不明,尚不能確定他究竟是在年滿十五周歲時傅籍的,還是在十六周歲時傅籍的。不過,有一點卻是肯定無疑的,即秦時的傅年標準,既非二十歲,更非二十三歲,而是十五歲或十六歲。 如果再結合文獻記載去考察,我們就可以確定喜傅的年齡應為十五周歲而非十六歲。《史記·白起列傳》載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趙,困趙軍於長平,趙軍堅守「以待救至」。於是昭王「自之河內」,「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過去總認為這是特例,不能作為十五歲成年之證,今結合秦簡《編年紀》來看,知其並非偶然。又《史記·項羽本紀》載羽攻外黃,久不下,及其「已降,項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詣城東,欲坑之。」其所以獨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者,也應與男子十五成丁有關。更有班昭《為兄超求代疏》云:「妾竊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①豈不更證明十五歲成丁嗎?秦簡《內史雜律》有「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伍新傅」的規定,這也足以證明「新傅」者即剛在名籍上登記服役者,尚非壯年,同十五歲傅的情況正合。把這一系列情況綜合起來考察,就益知秦昭王發男子十五歲以上從軍的作法,正是秦時以十五歲成丁服役之制決定的。故秦之傅年為十五歲而非二十歲及二十三歲。 役齡和役期的漢制事實證明,漢初之制也同秦制相同。許慎《說文解字·貝部》引《漢律》云:「民不徭,貲錢二十二。」即不服徭役的人,每年出貲錢二十二錢。而服徭役與不服徭役,是以年齡的大小為準繩的。故段玉裁注曰:「二十二當作二十三。《漢儀注》曰:『七歲至十四,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時,又口加三錢,以供車騎馬。』《論衡·謝短篇》曰:『七歲頭錢二十①《全後漢文》卷九六。 三』,亦謂此也。然則民不徭者,謂七歲至十四歲;貲錢二十三者,口錢二十並武帝所加三錢也。」這是說漢代出口錢的年齡標準為七歲至十四歲,而這些人是不服徭役的人;又十五歲為納算賦者的年齡起點,《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語可證,然則納算賦者,即為成年人,也就是應服徭役的人。何況算賦,本與軍賦及軍需用品有關,益知納算賦者為成年人。由此可見,十四歲以下為未成年、不服徭役,十五歲以上為成年、服徭役,這種賦年與役年的一致確係漢制。正因為漢初以十五歲為傅年即始役年齡起點,故惠帝之所以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①,也是十五歲成年之制的反映;吳王劉濞之所以自己「年六十二,身自將」和令十四歲的少子「為士卒先」,為的是樹立一個「諸年上與寡人同、下與少子等,皆發」的年齡上、下界限,以利於多徵兵②,同樣反映出十四歲以下為未成年者的上限。至於居延漢簡中,一方面有「大昌不更李惲年十六」③、「昭武騎士並延里■憲十四」④及「葆鸞鳥憲眾里上造雇收年十五」⑤等簡文,另一方面又不乏稱十五歲以上為「大男」、「大女」的例證。所有這些,都表明漢初以十五歲為「傅年」即始役年齡的起點,這就更可以反證秦時的傅年標準也是十五歲。 然則,始役年齡的起點又如何由十五而傅變成了二十而傅與二十三而傅的呢?《漢書·景帝紀》謂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又《鹽鐵論·未通》云:「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由此可見,秦和漢初的十五而傅之制,至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變成了二十始傅,至昭帝時而變為二十三始傅。從此遂成定製,至東漢而無變異。景帝、昭帝先後改變傅年標準以後,而徵收口錢、算賦的年齡規定卻未變,從而使本來一致的賦年與役年,出現了差異。 至於止役年齡即老免標準,據前引班昭的《為兄超求代疏》所云,為六十退伍;據前引《漢儀注》,為五十六歲,因為五十六歲以後不納算賦,表明已不服役,且同「年五十六為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的話一致;《鹽鐵論·未通》所云,也證明這一點。這就是說,秦漢的老免年齡有兩種。何以會有此差異呢?據衛宏《漢官舊儀》云:「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由此可見,五十六歲老免與六十老免,是針對不同情況的不同規定,有爵一級以上者,五十六歲老免;反之,無爵者一律六十老免。 明白了秦漢傅年與老年的年齡標準,就可以計算出每個成年男子一生中應服徭役的年齡段。秦和漢初,十五始役,無爵者六十老免,則一生應服四十五年更役;至於固定的為正卒一歲與屯戍一歲的兵役,也必須在此年齡段內完成,秦和漢初徭役的殘酷性可以想見!景帝改為二十始傅,以無爵者來說,一生中應服四十年「更役」。昭帝以後,又減為一生服「更役」三十七年。如果是有爵者,則只服三十四年「更役」。因此,傅年的提高與有爵者①《漢書·惠帝紀》。 ②《漢書·吳王濞傳》。 ③見《居延漢簡釋文》卷三。 ④《居延漢簡甲乙編》562.23號簡文。 ⑤《居延漢簡甲乙編》15.5號簡文。 老免年齡的下降,實為減輕徭役剝削和優待有爵者的重要措施。至於景帝的提高傅年,應與其休養生息政策有關;昭帝之又一次提高傅年,同他實行始於武帝輪台詔的政策轉變不無關係①。 ①以上參閱高敏《雲夢秦簡》(增訂本)有關篇目;及《論漢代「假民公田」制的兩種類型》,載《求索》1985年1期。 第四節 徭役的服役範圍 秦漢「更役」的服役範圍至為廣泛。大別之,有以下幾類。 官府雜役秦簡《徭律》規定:「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獨斷》曰:「所進曰御。」因此,這裡的「御中徵發」,是指地方官徵發服役者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這樣的徵發服役,必須立即赴役,否則就要因誤期受到懲罰。到了漢代,各級官吏都配有一定數量的服役卒供其驅使,所謂「公卿以下至縣三百石長」,都配有一定數量的「伍伯」、「辟車」、「鈴下、侍閤、門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隨所典領」②,就是指此種情況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擔。秦簡《徭律》規定:「興徒以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又云:「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更規定:凡「上之所興」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與匠度之」,「縣葆禁苑」及「公馬牛苑,興徒以塹垣籬散及補繕之」。這就是說,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馬牛苑的圍牆、壕溝、藩籬等工程,官府的館舍及衙署建築,縣邑中的城垣修築等等,無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擔,而且完成不符合質量標準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時間不計算在固定役期之內。 長城、陵寢、宮殿、道路等的修建秦時築長城、修馳道直道、建驪山墓和造阿房宮等役,雖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隸以及有罪吏,但徵發民間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運輸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擔。又「咸陽之旁二百里內宮觀二百七十,復通甬道相連」,「夫中計宮三百,關外四百餘」①,也同樣主要為更卒之役所建。故當時人有「戍,漕、轉、作、事苦」的概括說明②;《淮南子·人間訓》有「秦皇發卒五十萬..築長城,..內郡輓車而餉之」的記載;至於用兵四方時的運役,尤為突出,如秦伐越,「使監祿轉餉,又以卒鑿渠而通糧道」③;其伐匈奴,「天下飛芻輓粟,起於黃腄琅邪負海之郡,轉輸北河,率三十鍾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④;二世時,調材士屯衛京師,「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皆令②《續漢書·輿服志》上。 ①均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均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③均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漢書·主父偃傳》。 自齎糧食」⑤;由於「秦禍北構於胡,南掛于越,宿兵於無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轉輸,苦不聊生,自經於道樹,死者相望」①。漢代的情況也不例外,象如淳所說,百姓服更役者,「居更縣中,五月乃更」②,承擔著郡縣的各種雜役;又如惠帝之兩次修築長安城,都是調髮長安周圍六百里內男女十多萬人為之③。漢代在邊境地區,「建塞徼,起亭隧,築外城」④。武帝時,「通大宛諸國,使者相望於道,於是漢列亭障至玉門關」⑤,以致在今日的玉門關外,還可以看到用蘆葦和泥土層築而成的漢長城遺蹟,可見漢代的築長城之役也不少。成帝時建昌陵,「卒徒工庸以鉅萬數」⑥。黃霸之「發民治馳道,不先以聞」⑦。武帝之通西南夷,「通西南夷道,作者數萬人,千里負擔饋餉,率十餘鍾致一石」⑧。武帝時在全國各地興建水利工程,也動輒發卒數萬或十數萬不等,事詳《漢書·溝洫志》。漢代的治河之役也不少,最突出者為武帝時與成帝時的幾次治河之役,每次超過役期,只得以「著外徭」的辦法解決,事詳《漢書·溝洫志》。至於孝武帝時,宮殿建築的「土木之役,倍秦越舊,斤斧之聲,畚鍤之勞,歲月不息」⑨。據不完全統計,西漢之世,凡建宮殿七十四所,離宮別館三百餘所,台觀樓閣三十二所,苑圃園池二十餘處,其役使更卒之多可以想見! 郡國煮鹽、採礦、冶鐵及製作器物之役郡國煮鹽、採礦、冶鐵及製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續漢書·百官志》載「其郡有鹽、鐵、工、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均給本吏。」本注曰:「所在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這就是說,凡有鹽、鐵、工、都水官的郡國縣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國縣道差遣「吏」與「更卒」給役。東漢之制,實本於西漢。故《鹽鐵論·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縣官日作公事」等記載;同書《復古》也有「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給用甚眾」的情況。《漢書·貢禹傳》也說:「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以上。」這些記載,都說明西漢時官府多徵發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從事鑄錢、採礦、冶鐵及鑄作各種器物的勞役。 屯戍之卒也服勞役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騎士及擔任屯戍任務的兵士,除有受訓郡國、屯⑤均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漢書·嚴安傳》。 ②《漢書·昭帝紀》注。 ③《漢書·惠帝紀》。 ④《漢書·匈奴傳》。 ⑤《漢書·西域傳》。 ⑥《漢書·陳湯傳》。 ⑦《漢書·循吏·黃霸傳》。 ⑧《漢書·食貨志》。 ⑨《三輔黃圖·序》。 衛京師、官府和戍守邊疆等軍事性任務外,也得服勞役。秦簡《戍律》規定:「戍者城及補城,令嬯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這說明戍邊之卒,也有築城及修補舊城之役;築城、補城之役完成後,還有把城池要害處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師屯衛者,得給王侯貴戚服雜役。由於這種情況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規定:凡諸侯王之「薨葬,國得發民挽喪,穿復土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①。實際上,這種規定並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詔稱:衛士「遠離父母妻子,勞於非業之中,衛於不居之宮」,故有「其罷甘泉、建章宮衛,令就農」的措施②。據居延等地出土漢簡所載,屯戍之卒除擔任警戒、戰鬥任務外,還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運輸貨物、修理渠道和傳遞文書等勞役,有的甚至直稱之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從事生產性勞役者斑斑可考。 ①《漢書·景帝紀》。 ②《漢書·元帝紀》。 第五節 徭役的豁免 從表面看,秦漢的徭役與兵役在徵發對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與無差別性。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邊,是「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之役,「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的③,故蓋寬饒之子「常步行自戍北邊」④,被譽為美談。然而,實際情況卻不是這樣。特別是通過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對象之外,全部徭役與兵役實際上都落在勞動人民頭上。這從秦漢時期免役的條件與對象的事實看,可明其徭役剝削的實質。 秦漢時期免除徭役的條件,處在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中,其表現形式也五花八門。但總的說來,不外「賜復」、「買賜」、「爵復」等三個類型。 第一類型:「賜復」 第一類型的免役特權,來源於官府的賞賜,簡稱為「賜復」。它可分為下列六種情況。 (甲)給勤於耕織而納粟帛多者賜復:早在商鞅變法時,秦國就規定:「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①所謂「復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條件是:「大小僇力本業耕織」和「致粟帛多」。單講前者,免役對象應包括農民在內,但結合後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較多的新興地主階級分子。 到漢代,這一免役條件發展成了如下二種情況:一是「為三老」者。如漢二年(前205年),「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徭戍。」②按照鄉三老及縣三老的條件而言,顯然是農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冬十一月詔「朕..旅耆老,復孝敬。」④這種「孝弟力田者」,也是農村地主無疑。 (乙)給「高年」者的賜復:秦時還未見以高年免役的情況,到了漢代尊重老人的風氣盛行起來了。 賈山說:文帝「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顏師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①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春二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注引張晏曰:「復甲卒,不預革車之賦也。」同年四月,又詔:「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復子若孫,令身率妻妾遂其供養之事。」③《漢書·昭帝紀》注引如淳語。 ④《漢書·蓋寬饒傳》。 ①《史記·商君列傳》。 ②《漢書·高帝紀》。 ③《漢書·惠帝紀》。 ④《漢書·武帝紀》。 ①《漢書·賈山傳》。 顏師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辭也。有子即復其子,無子即復其孫也。」②1981年9月,在武威出土的漢簡中,有「王杖詔書令」木牘二十六枚,為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年)時之物,其中講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為鯤,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為寡,賈市毋租,比山東復。」③(丙)給援軍、「從軍」有功者賜復:早在漢二年(公元前205年)二月,「賜民爵,蜀漢民給軍事勞苦,復勿租稅二歲;失中卒從事者,復家一歲。」④顏師古注「復勿租稅二歲」語曰:「復者,除其賦、役也。」這次免役的對象,大多數是農民,但地區僅限於蜀漢與關中,時間分別為二年與一年。到了漢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兵皆罷歸家。詔:「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軍吏卒..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顏師古注曰:「復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⑤這裡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農戶;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貴族家屬及官吏。故這次免役範圍雖較廣,其中農戶並不多。 接著漢高帝又接連優復從軍歸者。如八年(公元前199年)三月,「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終身勿事」,其復除範圍為平城附近諸城守卒及從軍者。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六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十二年(公元前195年)三月,詔:「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①這兩次所復對象,雖然包括「士卒」,但絕大部分成了官吏、將領與勛貴,真正的農民是為數極少的。 (丁)給居於特殊地區的居民賜復: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四月,「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 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十月詔:「以沛為朕湯沐邑,復其民,世世無所與。」②這是劉邦優撫其故鄉的措施,這中間自然包括農戶在內。文帝時,給應募徙邊者,「皆賜高爵,復其家」③,欲以鼓勵應募者以加強邊防,但實際情況卻是「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復」。顏注引張晏曰:「長爵,高爵也。雖受高爵之賞,猶將禦寇,不得復除逸豫也。」又引蘇林曰:「輕,易也,不易得復除,言難也。」④由此可見,雖有給徙邊者「復其家」的規定,實際上卻並未實行。另外,還有中嶽山下居民三百戶,「獨給祠,復無有所與」⑤,實則這些居民「獨給祠」,已經包括貢獻與徭役在內。至於東漢,因劉秀生於濟陽,故建武五年(公元29年)「詔復濟陽徭役」⑥;建武二十年與三十年,分別「復濟陽六年徭役」與一年徭役①。明帝以生於常山元氏縣,②均見《漢書·武帝紀》。 ③《漢簡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詔令冊》一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④均見《漢書·高帝紀》。 ⑤均見《漢書·高帝紀》。 ①均見《漢書·高帝紀》。 ②均見《漢書·高帝紀》。 ③《漢書·晁錯傳》及注。 ④《漢書·賈誼傳》及注。 ⑤《漢書·郊祀志》。 ⑥《後漢書·光武帝紀》。 ①均見《後漢書·光武帝紀》。 故永平五年(公元62年),「復元氏縣田租更、賦六歲」②。所有這些賜復,都以地區特殊之故。 (戊)給有特殊身份者賜復:所謂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許多種情況,如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五月,「復諸劉有屬籍家無所與」③,便是給諸宗室成員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正月,「宗室屬未盡而以罪絕者,復其屬。」④這同樣是給宗族絕嗣者免役;景帝時,遺詔「出宮人歸其家,復其身」⑤,便是給宮人免役;武帝時,曾「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⑥,這是給博士弟子免役的規定;宣帝地節二年(公元前68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復其後世,疇其爵邑,世世無有所與」;又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五月,詔「復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孫,令奉祭祀,世世勿絕,其毋嗣者,復其次」⑦,這都是給功臣後代免役;元帝因為「好儒」,於是規定「能通一經者,復」,顏師古注曰:「蠲其徭賦也」⑧,這是給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二月,「復貞婦,鄉一人」⑨,這是給貞節之婦女免役。所有這些宗室成員、功臣後裔、博士弟子、通經名儒及宮人、節婦等,無一不是剝削階級成員。 (己)為了一定的目的和實行某種政策而實行的賜復:屬於這種情況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十二月,令「民產子,復勿事二歲。」顏師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顯然這是為了獎勵生育而實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時,晁錯上疏,主張「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顏注引如淳曰:「復三卒之算錢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顏師古曰:「當為卒者,免其三人;不為卒者,復其錢耳。」①這顯然是為了增強武備以防禦匈奴而實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五月,「大旱,郡國傷旱甚者,民毋出租賦;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顏注引晉灼曰「不給官役也。」顏師古曰:「收,謂租賦也;事,謂役使也;盡本始四年而止。」又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九月詔:「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顏師古注曰:「不出算賦及給徭役。」②所有這些顯然是為了安撫流民而採取的措施。 以上六種「賜復」,以官府對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賑濟和獎勵等方式出現,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其實質在於給宗室成員及其後裔、官吏將領本人及其後裔、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經名儒、三老力田、節婦宮人,豐沛親故、高年老人子弟及從軍有功者給予免役特權,主要是扶植與優待地主階級的措施,貧苦農民獲得免役權利者為數極少,即使有之,也都是臨時②《後漢書·明帝紀》。 ③《漢書·文帝紀》。 ④《漢書·平帝紀》。 ⑤《漢書·景帝紀》。 ⑥《漢書·儒林傳·序》。 ⑦均見《漢書·宣帝紀》。 ⑧均見《漢書·儒林傳·序》。 ⑨《漢書·平帝紀》。 ①《漢書·食貨志》及注。 ②《漢書·宣帝紀》。 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沒有差別的徭役、兵役負擔,實際上卻存在著明顯的不均等性與階級性。 第二類型:「買復」 第二類型的免役特權,來源於服役者用錢財買得,簡稱為「買復」。它又可分為下面三種方式:(甲)以入粟於官府獲得免役特權:早在商鞅變法時,就有「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①的規定;秦始皇時期,進而實行過「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②的制度。及西漢文帝時,因邊郡「屯戍者多,邊粟不足給食當食者」③,於是晁錯建議:「募天下人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④文帝從之。「於是募民能輸及轉粟於邊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長。」到了景帝時,「上郡以西旱,亦復修賣爵令,而賤其價以招民及徒復作,得輸縣官以除罪」⑤。其具體作法是:「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⑥從此入粟買爵制便進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買爵同入粟買復,實有一致之處。因為買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復一人」⑦;秦時只要買爵到第四級「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於免役的特權可以隨爵位的高低而來,故入粟買爵就等於入粟買復。因此,孝武帝時,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宮各有差,以復終身」⑧,把入粟與復除徭役聯繫起來了。 (乙)以入奴婢於官府而獲得免役特權:關於輸奴買復之事,尚不見於秦時史籍。但漢代史籍中確已有之。如文帝時,晁錯建議改變邊郡的屯戍制度,實行募民實邊制。其所募之人,首先是「募罪人及免徒復作」者,其次是「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最後才是「募民之欲往者」①。到武帝時,由於「府庫益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復終身」②。這裡的輸奴婢拜爵,同上述入粟拜爵而獲得免役特權如出一轍。因此,到武帝時正式變成了「入奴婢得以復終身」的制度。故入奴婢於官府,也是一種「買復」的方式。 (丙)以入羊於官府而獲得免役特權:武帝時,在實行「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制度的同時,又實行「為郡增秩及入羊為郎」的制度。③《漢書·食貨志》亦載此制,顏師古注曰:「庶人入奴婢,則復終身;先為郎者,就增其秩也。一曰入奴婢少者,復終身;①《商君書·靳令》。 ②《史記·秦始皇本紀》四年十月條。 ③均見《史記·平準書》。 ④均見《漢書·食貨志》。 ⑤均見《史記·平準書》。 ⑥均見《漢書·食貨志》。 ⑦均見《漢書·食貨志》。 ⑧《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晁錯傳》。 ②《史記·平準書》。 ③《史記·平準書》。 多者,得為郎;舊為郎,更增秩也。」依此言之,入奴婢復終身,同「入羊為郎」是同一性質的。且郎官,得以侍皇帝左右,官吏有缺,先以郎補;惠帝時,還專門規定給各種郎官賜爵的制度,事詳《漢書·惠帝紀》。由此可見,「入羊為郎」,確是獲得免役特權的又一方式,也是一種變相的「買復」。上述三種買復的方式,都是對富商、地主有利的。因為只有他們才有入粟、入奴婢和入羊於官府的條件,貧苦農民是無以問津的。因此,通過「買復」,使得大大小小的地主、商賈及其他高貲富人,都能買爵至「五大夫」和「千夫」而符合免役的條件,從而使得徭役與兵役完全落到了貧苦農民身上,連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由於「兵革數動,民多買復及五大夫、千夫」,使得「徵發之士益鮮」①。元帝時,也因「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②。第三類型:「爵復」 第三類型的免役特權,來源於爵級,簡稱為「爵復」。這種因爵位而免役的情況,同上述因入粟拜爵及入奴婢拜爵從而獲得免役者不同,因為它不屬於「買復」的範疇,而是通過爵位而自然享有之特權。如前所述,據秦制獲得「不更」爵者,就可以不服更役;達到公大夫(二十等爵之第七級爵)以上爵者,便可以與令丞亢禮③。因此,凡因軍功、事功和官位而獲得爵位者,都在不服徭役、兵役之列。這種因爵而得復者,無疑更是官吏、貴戚和將領,一般平民之爵,在多次「賜民爵」的情況下,也是不許超過第八級爵「公乘」的④,故《居延漢簡》中屢見有「公乘」以下爵而仍為戍卒、田卒者,可見貧苦農民是根本無法通過「爵復」途徑而免役的。 綜而觀之,秦漢免役的「賜復」、「買復」與「爵復」三種方式,除第一種可能包括個別一般農戶外,其餘都是以官吏、將領、貴戚、地主、富商為對象的。故秦漢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關於服役者的普遍性與無差別性等規定,只是掩蓋其不平等性和殘酷的階級壓迫剝削性質的手段。 上述徭役「復除」制度的階級性所造成的徭役負擔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狀況,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還有通過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更擴大了徭役負擔的不合理性與不均等性。例如雲夢秦簡的《秦律雜抄》有「縣毋敢包卒為弟子」的規定,違者縣尉、縣令都要受到懲處。「包」是什麼呢?據《漢書·外戚傳·孝武李夫人傳》注引晉灼曰:「包,藏也。」即不許縣令、縣尉藏匿卒作為弟子。結合秦簡《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專籍和特權。縣令、縣尉既藏匿卒為弟子,必與弄虛作假和逃避徭役有關,否則無此必要。秦簡《傅律》有不許「匿敖童」的規定,《法律答問》有「匿戶弗徭使」的情況,這說明通過非法手段,使應服役免除徭役的狀況,秦時已經大量存在,故有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漢時期以「循吏」著稱的黃霸,曾「以豪傑役使徙雲陽」。顏師古注曰:「身為豪傑而役使鄉里人也。」①這說明不僅黃霸本人不服役,而且還役使他人為自己服役。更有何①《漢書·食貨志》。 ②《漢書·元帝紀》永光三年條。 ③《漢書·高帝紀》。 ④參閱高敏《秦漢史論集》中有關賜爵制度的篇章。 ①《漢書·循吏·黃霸傳》及注。 武兄弟五人,「皆為郡吏,郡縣敬憚之」,其家「賦稅、徭役不為眾先」,甚至根本不納不役②。東漢之安定地區,「諸降羌布在郡縣,皆為吏人、豪右所徭役」③。這種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貧苦農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強的私役愈烈,勞動人民的災難就愈深,徭役負擔的不合理與不均等狀況,就愈為嚴重。②《漢書·何武傳》。 ③《後漢書·西羌傳》。 第六節 秦漢徭役剝削的殘酷性 秦漢徭役剝削的殘酷性,不僅表現在如上所述的徭役負擔的不合理性和階級差別性以及早役制等方面,而且表現在「過年之役」與「逾時之役」的大量存在,官吏擅興徭役的眾多,禁止逃役的嚴格,以及服役者自備衣物制、吏役制、婦女從役制、謫戍貲戍制、居貲贖債制等的存在。 過年、逾時之役秦漢徭役、兵役,雖有「傅年」與止役年齡的規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實際上卻並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當其所築城垣、所建苑囿圍牆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滿一年損壞時,官府責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時間不計算在他們應服徭役時間之內,即秦簡《徭律》中多次出現的所謂「勿計為徭」,這實質上等於任意延長了服更役一月的時間。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來說,名義上各為一年,而實際上不乏超過一年者。《秦律雜抄》有「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廢;非吏也,戍二歲」的規定;又有「軍人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的條款。這是戍邊之役超過一年之明證。或謂此為「貲戍」而非正常的戍邊之役,不足為據,實則正常戍邊之役,也同樣有超過一年者。史稱:「秦之戍卒」,「死於邊」者甚多,以致「秦民見行,如往棄市」①,戍邊之役幾乎成了無期限的。為了改變這種逾時之役,西漢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八月,「令戍卒歲更」①,這更證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過一歲的。然而,漢代的邊吏,尚且「三年一更」②,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於衛士之役,名義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滿之後,往往強制留下,還美其名曰:他們「自言願復留作一歲」③,或曰:「叩頭自請,願復留共更一年。」④難道這不是任意延長衛士的服役年限嗎?至於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齡徵發徭役、兵役者,更是不勝枚舉。前雲秦和漢初的起役年齡為十五歲,至景帝時已改為二十歲,但居延漢簡中還屢見服兵役者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雲老免年齡,有爵者為五十六歲,無爵者為六十歲,但在居延漢簡中同樣屢見有爵的戍卒超過五十六歲者,也不乏無爵戍卒超過六十歲者⑤。由上可見,役齡、役期雖有定限,但實際上卻多過年、逾期之役的情況存在。因此之故,當時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時」和「古者無過年之徭,無逾時之役」為理由,去反對「今近者數千里,遠者過萬里,歷二期」的過年、逾時之役⑥。 官吏擅興徭役①《漢書·晁錯傳》。 ①《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②《漢書·段會宗傳》注引如淳語。 ③《漢書·魏相傳》。 ④《漢書·蓋寬饒傳》。 ⑤詳見《居延漢簡甲乙編》171.18,562.23,14.13,284.12諸簡。 ⑥《鹽鐵論·徭役》。 所謂「擅興」,即不按法定的役齡、役期和徭役類別等去徵發徭役。西漢長脩平侯杜恬之曾孫陽平侯,於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坐為太常與大樂令中可當鄭舞人擅徭,闌出入關,免」。顏師古注曰:「擇可以為鄭舞,而擅從役使之,又闌出入關。」①宣帝時,江陽侯仁於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坐役使附落免」②。又祚陽侯仁,於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坐擅興徭、賦,削爵一級」。③還有宣帝於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下詔,要求「吏務平法」,不許「擅興徭役」④。上述一系列擅興徭役之事和宣帝之詔,都反映出擅興徭役狀況的嚴重性。 嚴禁逃役秦簡《徭律》規定:「御史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這說明服役者是不許遲到的,遲到了,按時間長短決定懲罰輕重。秦律還把逃避徭役與服役不足區分為「逋事」與「乏徭」兩種情況,《法律答問》云:「何謂『逾事』及『乏徭』?律所謂者,當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屯車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為『乏徭』。」據此,知「逋事」為根本不應役,「乏徭」為參加檢閱或已到服役地點而逃亡。法律對二者作出區分,為的是分別進行懲罰。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專門制定了《捕亡律》,又有獎勵捕亡者的種種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謫戍。愈到後來,禁止遲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趨嚴峻,如陳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漁陽時,途中因天雨誤期,按此時法律規定:「失期當斬」,「亡亦死」①。到了漢代,有逃亡者,依軍法當斬②。博望侯張騫後期,按「漢法」「當死」③。從居延漢簡中,屢見追捕亡犯的簡牘,具載明逃亡者姓名、籍貫、年齡、衣著、身長及體貌特徵等,以利搜查。統治者對服役逃亡者實行嚴刑酷法,正是為更殘酷地榨取其無償勞動。 服役者自備衣物雲夢出土的秦時簡牘中有兩枚木牘,其內容是始皇時黑夫與驚兩個兵士寫給家裡的家書。他們二人在家書中,都不約而同地要求家裡人給錢以便縫製衣服,或者給絲、布之「可以為禪襦者」,而且要求十分緊急,如果不給,則「即死矣」④。這說明秦始皇時的兵卒,在服役期間的衣服與個人費用,都是自備的,官府概不廩給。這種服役者自備衣物的制度,到漢代依然存在。例如「淮南地遠者,或數千里,越兩諸侯而縣屬於漢,其吏民徭役往來長安①《漢書·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②《漢書·王子侯表》。 ③《漢書·王子侯表》。 ④《漢書·宣帝紀》。 ①《史記·陳涉世家》。 ②《漢書·高五王傳》。 ③《漢書·李廣傳》。 ④見《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座秦墓發掘簡報》附錄《睡虎地四號墓木牘釋文》,載《文物》1976年9期。者,自悉而補,中道衣敝,錢用諸費稱此,其苦屬漢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歸諸侯王者已不少矣。」顏注引應劭釋「自悉而補,中道衣敝」語曰:「自悉其家資財,補縫作衣。」⑤這正說明被徵發到長安服役的人,要自備衣物和「錢用諸費」,以致弄得家財耗盡。因此,他們不想作為郡縣之民而想割屬於諸侯,以免去遠役長安之苦。 婦女從役制服徭役與兵役,本不及婦女。但在秦時,由於連年用兵,土木建築不已,弄得「丁男被甲,丁女轉輸」①。西漢惠帝時,兩次徵發徭役以築長安城,每次都是男女並征,事詳《漢書·惠帝紀》。武帝之時,也由於「軍旅數起,父戰死於前,子斗傷於後,女子乘亭障,孤兒號於道,老母寡婦飲泣巷哭」②。婦女從役者之多,表明徭役剝削的殘酷性已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 「吏役」制所謂「吏役」制,是在漢代逐步形成的一種帶有職役性質的特殊徭役制度。這種服役的「吏」,在其開始時期,還具有低級官吏和職役承擔者的二重性。越到後來,特別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就逐步變成了不折不扣的服役者,而且被稱之為「吏戶」,另立戶籍,隸屬官府,世代相襲,不許改業,其社會地位比一般民戶還低。兩漢時期,正是這種「吏戶」服役制逐步形成的時期。 兩漢時期的服役「吏」,或來源國家招募,或來源於官府徵發,再以之配置於各級官府。他們既承擔土木建築,又被用於從事各種雜役,還有從事屯田勞役的,更不乏採礦、冶煉、製作器物和放牧國有牲畜者。他們不同於更卒、戍卒的地方,在於其服役往往是通過其所任職務去實現的,故謂之職役;其服役的年限,比一般更卒、戍卒要長;在軍隊里的服役「吏」,其廩給也比戍卒要多;因而在身份方面,他們也略高於更卒、戍卒。但是,所有這些,並不改變他們作為特殊的服役者的身份性質,只是其地位的卑下、服役的繁雜和另立吏籍、世代相襲、可供賞賜等特徵尚未完備化和固定化而已。在整個吏役的發展過程中,兩漢時期處於其初期階段①。 新近出土的居延漢簡《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記載了甲渠候官粟君命令其「令史華商」與「尉史周育」二人,替他「載魚之■得賣」。因為「商、育不能行」,於是商、育二人各出值六十石的牛一頭及其他穀物十五石與四十石,都交給候官粟君(「皆予粟君」),作為他們二人僱車給粟君載運魚之運費(「以當載魚就直」)。粟君收到商、育二人的財物後,就不再命令他們載魚去■得,而另外僱傭寇恩載魚去■得出賣(「借(寇)恩為就,載魚五千頭到■得。」)上述事實,說明甲渠候官手下的令史、尉史,都是職役吏。他們一方面是下級官吏,另一方面又得為其所隸屬長官服⑤《漢書·賈誼傳》及注。 ①《漢書·嚴安傳》。 ②《漢書·賈捐之傳》。 ①參閱高敏《試論漢代「吏」的階級地位與歷史演變》,見《秦漢史論集》。役,供其驅使。華商、周育因故不能給役時,還必須繳納財物和牛,用以折合僦值,僱人代自己應服之役。故此簡所載,形象地反映了漢代服役「吏」的職役性與二重性特徵。②謫戍、貲戍制戍是指屯戍邊疆之役,正常的戍邊,謂之「徭戍」,其名見於秦簡《除吏律》。與「徭戍」相對稱的,就非正常的「貲戍」與「謫戍」。所謂「貲戍」,即被依法罰充戍邊之役。秦簡中有「貲罪」之名,「貲」即以罰款、罰物、罰充勞役、罰戍邊以抵罪之意。故罰款謂之「貲布」,罰物謂之「貲盾」、「貲甲」,罰充徭役謂之「貲徭」,罰戍邊謂之「貲戍」。所謂「謫戍」,即以社會罪犯戍邊。秦簡《司空律》中有「非謫罪也」的提法,可見必有「謫罪」者。以謫罪者充戍,即為「謫戍」。 關於「貲戍」,前引《秦律雜抄》「不當稟軍中而稟者」,如果為「非吏也,戍二歲」;「軍人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即其證。「貲戍」不是終身戍邊制,隨罰期長短而定戍期。但是,「謫戍」卻不同,它一般是終身戍邊制。「謫戍」在秦簡中又被稱為「遷」或「遷之」。觸犯刑律者,動輒有被「遷」或「遷之」的危險。被遷的地區大都在巴蜀,一旦被「遷」,就終身不還。如《封診式》的《遷子》爰書載「某里士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無得去遷所,敢告。』」後官府的判決,果如其父所請。《史記·商君列傳》云:凡「亂化之民」,「盡遷之於邊城」。可見謫戍之戍。」①至於謫戍對象,據晁錯的概括,包括如下幾種人:「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②這裡一共講了七種人。但據《史記·秦始皇本紀》,還有「諸逋亡人」,合計為八種。其具體徵發謫戍的情況是這樣: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發諸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陽,以謫遣戍。西北斥匈奴,自榆中並河以東,..築亭障以逐戎人,徙謫實之初縣。」始皇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始皇三十五年,「益發謫徙邊。」③綜而言之,可知秦的謫戍者包括諸逋亡人、有罪官吏、贅婿、賈人、嘗有市籍者、父母嘗有市籍及大父母嘗有市籍者凡七種人,再加上秦末「發及閭左」的「閭左」,共八種人。其中所謂「諸逋亡人」,據云夢秦簡可知又包括「盜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逋事」者及「乏徭」者、隸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種情況,故曰「諸逋亡人」,占謫戍對象八種人的絕大部分。因知秦的謫戍之制是殘酷壓迫、剝削勞動人民的制度④。 到了漢代,繼承了秦的謫戍之制。故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中,屢見以刑徒及弛刑徒為戍卒者,稱為「弛刑」或「弛刑士」,《居延漢簡甲乙編》諸簡文即多其例證,此不悉引。又《漢書·宣帝紀》、《漢書·趙充國傳》、《後漢書·和帝紀》等,均有「弛刑」之名和以「弛刑」戍邊之事。漢武帝①《漢書·晁錯傳》。 ②《漢書·晁錯傳》。 ③《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參閱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有關篇文。 天漢元年(公元前100年),「發謫戍屯五原」,天漢四年(公元前97年)正月,「發天下七科謫及勇敢士」出征。顏師古注引張晏釋「七科謫」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①由此可見,漢代的謫戍對象,除無「閭左」外,其餘均與秦制相同。及乎東漢,謫戍之制依然存在,故明帝、章帝、和帝和桓帝各代,均有以「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天下繫囚」及「天子死罪」減一等以戍邊之制,分別見《後漢書》諸帝紀,此不引述。至於其他謫戍對象,東漢史籍中已不見以其戍邊的記載,可能已經改變,僅以減一等死罪罪人充謫戍而已。 此外,還有早役制,即以實際上尚未成年的十五歲的人服役的制度,已於前述。這無疑是徭役極為殘酷的表現之一,因為以未成年者服役,不僅是對其勞力的無償榨取,而且是對其身心健康的最大摧殘。 如上所述,表明秦漢時期的徭役剝削是十分殘酷的。一個五口之家的農民,往往「其服役者不下二人」②。特別是戍邊之役,死者往往十分之六七。即使是平常的徭役,也由於「苛吏徭役」,使農民「失農桑時」③。「戍徭無已」④,「徵發如雨」⑤,故官吏,宗室、貴戚、地主、富商等最希望得到的特權是免役特權。觀秦漢統治者所一再發布的免除徭役的詔令,就反映了當時人們的願望。地主、富人之所以不惜入粟、輸奴婢和入羊於官府,目的也在於取得免役特權。前述貧苦農民逃役者之多,正反映了他們最不堪忍受的是徭役剝削。官府之所以重逃亡之法,也表明剝削階級所欲極力維護者也是徭役剝削制度。因此,秦漢時期的多次農民起義,多奴隸、戍卒、刑徒、服役吏等參加,這正是反人身奴役制的表現。 ①《漢書·武帝紀》及注。 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鮑宣傳》。 ④《史記·李斯列傳》。 ⑤《漢書·谷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