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九章 上計制度

第一節 秦漢上計制度記載的缺乏和對其進行研究的必要 上計制度,是秦漢時期關於加強朝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然而,史籍關於秦漢上計制度的起源、演變、上計的內容、主持上計的官吏、管理上計的機構以及上計的時間等等,均缺乏詳細記載,有的甚至連粗略的記載也沒有,如關於秦的上計制度便是如此。因此之故,長期以來對秦漢時期的這一制度缺乏必要的認識,甚至還產生了某些錯覺:或者說秦時無上計制度,到了漢代才出現上計制度;或者把秦的上計制度同漢代的上計制度完全等同起來,也把東漢的上計制度同西漢此制混為一談,從而否定了此制的變化發展過程。例如,《漢書·百官公卿表序》,不載秦有主持上計的官吏。張晏注《漢書》中的上計時,認為「漢舊郡國丞、長吏(史)與計吏俱送計也」,意即上計制度只是漢代之舊制。杜佑在《通典》中也說:「漢制:郡守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簿」,同樣把上計制度說成只是「漢制」。又《後漢書·龐參傳》王先謙《集解》引《通鑑》胡三省注云:「漢郡國歲舉茂才、孝廉,與上計吏皆至京師,歲計之日,公卿皆會於庭」,也把上計制度單純視為漢制。還有孫貽讓《周禮正義》說:「漢時,謂郡國送文書之使為計吏,其貢獻之物,與計吏俱來,故謂之計偕物」,顯然也認為只有漢有上計制度。所有這些,無一不認為上計制度為漢制,無一人及於秦制者。唯有孫楷之《秦會要》卷十四《職官》部分,列有「上計」一目,但其下所列兩條內容,卻有一條為東漢之制。徐復之《訂補》雖然指出「上計之制,六國亦有之」,而其證據僅三條,且無一及於秦制。由於這些原因,以致舊版《辭源》「上計」條,直謂「上計,漢制,郡國每歲遣詣京師,進計簿,謂之上計吏」,這等於否定了秦有上計制度。應當指出,此制之淵源、內容、演變、作用以及其盛行於秦漢時期的原因等,顯然同秦漢時期的政治、經濟有密切關係。當我們探討秦漢的各項典章制度時,不可不對這時的上計制度給予一定的重視。雲夢秦簡出土,為我們提供了戰國和秦皇朝時期有關上計制度的確證,從而使我們有可能弄清漢承秦制在上計制度方面的表現,也有可能初步明白上計制度在秦漢時期的變化發展過程。高敏所著《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從雲夢秦簡看秦的若干制度》一文中①,提出了這個問題,但還未涉及漢制,更未就秦漢的上計制度作出比較。現在,我們試圖就秦漢的上計制度當作一個整體來加以考察。 ①《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第一節 秦漢上計制度記載的缺乏和對其進行研究的必要 上計制度,是秦漢時期關於加強朝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然而,史籍關於秦漢上計制度的起源、演變、上計的內容、主持上計的官吏、管理上計的機構以及上計的時間等等,均缺乏詳細記載,有的甚至連粗略的記載也沒有,如關於秦的上計制度便是如此。因此之故,長期以來對秦漢時期的這一制度缺乏必要的認識,甚至還產生了某些錯覺:或者說秦時無上計制度,到了漢代才出現上計制度;或者把秦的上計制度同漢代的上計制度完全等同起來,也把東漢的上計制度同西漢此制混為一談,從而否定了此制的變化發展過程。例如,《漢書·百官公卿表序》,不載秦有主持上計的官吏。張晏注《漢書》中的上計時,認為「漢舊郡國丞、長吏(史)與計吏俱送計也」,意即上計制度只是漢代之舊制。杜佑在《通典》中也說:「漢制:郡守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簿」,同樣把上計制度說成只是「漢制」。又《後漢書·龐參傳》王先謙《集解》引《通鑑》胡三省注云:「漢郡國歲舉茂才、孝廉,與上計吏皆至京師,歲計之日,公卿皆會於庭」,也把上計制度單純視為漢制。還有孫貽讓《周禮正義》說:「漢時,謂郡國送文書之使為計吏,其貢獻之物,與計吏俱來,故謂之計偕物」,顯然也認為只有漢有上計制度。所有這些,無一不認為上計制度為漢制,無一人及於秦制者。唯有孫楷之《秦會要》卷十四《職官》部分,列有「上計」一目,但其下所列兩條內容,卻有一條為東漢之制。徐復之《訂補》雖然指出「上計之制,六國亦有之」,而其證據僅三條,且無一及於秦制。由於這些原因,以致舊版《辭源》「上計」條,直謂「上計,漢制,郡國每歲遣詣京師,進計簿,謂之上計吏」,這等於否定了秦有上計制度。應當指出,此制之淵源、內容、演變、作用以及其盛行於秦漢時期的原因等,顯然同秦漢時期的政治、經濟有密切關係。當我們探討秦漢的各項典章制度時,不可不對這時的上計制度給予一定的重視。雲夢秦簡出土,為我們提供了戰國和秦皇朝時期有關上計制度的確證,從而使我們有可能弄清漢承秦制在上計制度方面的表現,也有可能初步明白上計制度在秦漢時期的變化發展過程。高敏所著《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從雲夢秦簡看秦的若干制度》一文中①,提出了這個問題,但還未涉及漢制,更未就秦漢的上計制度作出比較。現在,我們試圖就秦漢的上計制度當作一個整體來加以考察。 ①《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第二節 戰國和秦皇朝的上計制度 根據云夢出土的秦簡所載,確證戰國時期的秦國和滅六國後的秦皇朝,均有上計制度。上計制度的「計」,本為計算之意。由於計算需要記錄帳目,於是「計」又產生了記帳、結算帳目的「計帳」等涵義。又記帳依賴於簿籍,因而又導引出「計簿」等稱謂。記錄帳目與簿籍,需要專門機構與官吏,於是又有計吏、計史、計者、官計等官名和「計所」等機構名稱。各級官府的簿籍所記錄的情況,最後都要統一報告朝廷,這便叫「上計」。專門辦理上計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計吏」。每個郡、縣和每個部門,其經濟的收支、戶口的多少、土地面積的數量、耕地增減、自然災害的情況以及社會治安狀況,都在上計內容之列。官府通過它,可以掌握各個方面的情況和變化發展,從而據以作為徵收賦稅、徵發徭役、計劃經費開支和制定各種有關政策的依據。這一整套作法和規章,就是所謂上計制度。茲就秦簡中所見上計制度的情況分別加以論述。 首先,秦簡中出現的大量的關於「計」的用辭,均有計算、記帳之意。 秦簡《倉律》規定:「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這裡的「計禾」,為計算穀子帳目之意甚明。《倉律》又規定:「稻後禾熟,計韜後年。」意即稻子成熟的時間在穀子之後,則應將稻子計算在下年的帳目之內。這說明此處之「計」,確有記帳及計算帳目之意。又如《徭律》規定被徵發服築城徭役的人,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反工時,反工的時間「勿計為徭」。這裡的「計」,更明顯有計算之意。由此可見,秦簡中大量的關於「計」的用辭,確有計算、記帳和計算帳目之意①。 其次,秦簡中也有大量的關於「計」的用辭,具有帳目、帳簿、簿籍等涵義:秦簡《效律》規定:「計校相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意即計算帳目時,發現帳目同實際不符達到二百二十錢以上者,官嗇夫要受到斥責。又云:「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值其價,不盈二十二錢,除。」即帳目不足實數和多於實數,且不足和多出部分超過有關規定不到二十二錢者,主管其事者可以免罪。還如《金布律》規定:「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上述的許多「計」字,既有作為動詞用者,也有作為名詞用者。所謂「出計」,即出帳之意:「入計」為記帳於收方之意;「計其輸所遠近」之「計」,有計算之意;「移計其後年」之「計」,為轉帳之意。「計」的這些涵義,都同計算、記帳和帳目等分不開,並有逐步由動詞計算之意向名詞帳目、帳簿等涵義轉化的趨向。 其三,主持「計算」、記帳和保管帳簿的官吏,在秦簡中也叫做「計」,或叫「計者」,並按不同部門而有不同的名稱,總稱為「官計」。 《效律》規定:「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這是關於主管國家財產的各級官吏在犯了貲罪時的罰款數量的規定,這裡的「令史掾計者」,即令史①上段所引均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的釋文及注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掾屬中之從事主管計算帳目和保管帳薄的官吏,可見「計者」是主管計帳官吏的專名。《效律》又規定:「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這裡的「司馬令史」是官名;「司馬令史掾」,即司馬令史的掾屬;「司馬令史掾苑計」,即司馬令史的掾屬之擔任計帳事務者;至於「計有劾」,即主管會計事務的官吏有罪之意。可見凡主管同計算帳目事務有關的官吏,確可稱為「計」,類似乎今之會計。至於「官計」一名,乃是各種不同部門的「計」的總稱;分稱則有「令史掾計者」、「司馬令史掾苑計」;甚至各縣縣尉之下也有計者,謂之「尉計」,同樣見於《效律》。其四,主持記帳及計算帳目等事務的機構,也有專門名稱,謂之「計所」:《司空律》規定:「官作居貲贖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畢到其官;官相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這是關於不在本地居貲贖債者如何計帳的規定。大意是說:凡居貲贖債的人遠離其計帳機關者,由官作單位於每年八月底,把居貲贖債者的勞役日數及領取衣服數量通知其計帳機關;相隔甚近的,可以延遲到九月底通知。律文中的「計所官」,即計帳機關的官吏之意。因此,「計所」應是計帳機構的名稱,正如接納謫戍者的單位叫做「遷所」①一樣。 其五,秦簡中還反映出戰國時期的秦國所設各級經濟機構或部門,均有向中央政權上報其經濟帳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計」稱謂的萌芽:《秦律十八種》中的簡末有《效》字的簡文云:「禾、芻稾積,有贏、不備而匿弗謁,..皆與盜同法。..至計而上籍內史。」①這裡的「籍」,是指倉庫貯存的糧食帳目簿籍;「內史」,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為「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又云:「治粟內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景帝後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更名大農令。」這裡的「內史」,不論是指前者還是指後者,均代表朝廷機構。律文的大意是說:各地倉庫都必須把糧食的多出部分(「有贏」)和虧損部分(「不備」)的數量上報內史,不報與盜竊同樣論處。因此,此條律文之「至計而上籍內史」句中的「計」,就明顯是向上級機關呈報帳籍之意,也就是後來的「上計制度」。結合《史記·范雎蔡澤列傳》所載河東守王稽「三歲不上計」語,表明戰國時期的秦國確已有上計制度的明顯開端,連「上計」這個專門稱謂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簡中已有上計時上計者必須攜帶計簿及有關簿籍和財物上繳中央機構的「與計偕」制度:《倉律》規定:「縣上食者籍及宅費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什麼叫「與計偕」呢?《漢書·武帝紀》元光四年(公元前131年)八月條云:「徵吏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顏師古注曰:「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以縣次給之食。後世訛誤,因承此語,遂總謂上計為計偕。闞駰不詳,妄為解說,雲秦漢謂諸侯朝使曰計偕。偕,次也。晉代有計偕簿,又改偕為階,失之彌遠,致誤後學。」以此言之,《倉律》的這一律文,是說縣上報太倉的「食者籍」,應當與各縣的其他計帳或帳簿同時繳送;並表明漢代的「與計偕」制度,戰國時的秦國及秦皇朝實已有之。又《金布律》規定:「受衣者」在「已稟衣」之後,還有「余褐十以上,①「遷所」一詞,見秦簡《封診式》之《遷子》爰書。 ①此條律文的個別句子,不見於《效律》的同條簡文,故甚可貴。 輸大內,與計偕」的制度。這顯然是說,各地方機構除了應向中央機關上報其廩衣簿籍之外,還應將剩餘的衣物也一併上繳中央機關的大內,這也謂之「與計偕」。 由此可見秦國以來的「與計偕」制度,既包括上計者攜帶的各種計帳、簿籍,也包括上繳中央的各種財物。它反映出關於當時的財經核算與使用權限的規定,是十分嚴格和周密的,封建專制的制度,在上計制度的「與計偕」制度中也有鮮明反映。 其七,上計時,計帳或計簿的種類繁多,表明上計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據上引《倉律》關於「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倉」的規定,得知廩食者有「食者籍」;每縣的其他費用支付,也備有簿籍。據上引《金布律》,知廩衣者也有專門的簿籍;又《倉律》還有關於儲存糧食的簿籍;《司空律》也有關於居貲贖債者的簿籍。由此可見,計帳的簿籍類別甚多。所有這些計帳、簿籍都需要上報中央機構,這就反映出上計內容的廣泛性。正因為如此,所以,秦末蕭何入關中,因為獲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遂使劉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及「民所疾苦」者①。 其八,上計的時間,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者,允許「移計其後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輸納財物時記帳的截止期限。又《內史雜律》也規定:「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意即都官每年上報已經註銷而需要補充器物的數量時,必須在每年九月上報到內史。這又一次證明九月,是結算帳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為結算各種帳目的截止期限,是由於當時以十月為歲首和九月為歲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計的時間,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進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簡所載秦的上計制度,已經發展到相當完備的程度。由於秦簡中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統一六國前的法律①,故上計制度的產生與形成,應在戰國時期的秦國。稽諸史籍,不僅戰國時期的秦國已創立上計制度,其他諸侯國也有實行此制者。如《新序·雜事》篇謂魏文侯時,「東陽上計,錢布十倍」,則魏文侯時的魏國確已有上計之制。又《韓非子·外儲說左下》篇,也說西門豹為鄴令,「居期年上計」,這不僅說魏國確有上計制度,而且每年要上計一次。《呂氏春秋·知度》篇謂趙襄子時,以任登為中牟令,「上計」於趙襄子,這說明趙國也實行了上計制度。由此可見,上計制度的產生與形成,確在戰國時期;而且實行此制者,不限於秦國一國,而為諸國所共行。由此可見,此制是適應當時地主階級取代了奴隸主階級之後,亟待加強朝廷皇權的政治需要而產生的。因此,此制的基礎,是封建的國有經濟制度。毫無疑問,此制實行的結果,必然有利於強化國家對國有經濟的管理,也會有助於封建專制制度的鞏固與發展。 ①《史記·蕭相國世家》。 ①參閱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中之《商鞅秦律與雲夢出土秦律的區別和聯繫》一文。 第三節 漢代的上計制度 西漢對上計制度的重視 漢承秦制,在上計制度方面也同樣有所反映。西漢政權建立之前,因為劉邦在咸陽獲得了秦所藏的各種計簿,從而得知全國各地的情況,對於他們後來許多政策的制定起了重要作用。因此,西漢政權正式建立之初,就重視上計制度的恢復與實行。《漢書·張蒼傳》云:張蒼,陽武人也。好書律歷。秦時為御史,主柱下方書。有罪,亡歸。 及沛公略地過陽武,蒼以客從攻南陽。..燕王臧荼反,蒼以代相從攻荼,有功,封北平侯,食邑千二百戶。遷為計相,一月,更以列侯為主計四歲。是時,蕭何為相國,而蒼乃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律歷,故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者。 據此,知張蒼為計相,在漢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七月以後,因為燕王臧荼反於高祖五年七月。又據《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載張蒼封北平侯,在高祖六年八月,更知張蒼之為計相在此年後不久。所謂「計相」,《張蒼傳》注引文穎曰:「以能計,故號計相」;顏師古曰:「專主計簿,故號計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引如淳曰:「計相,官名,但知計會。」結合前述秦簡中關於「計」字的涵義來看,可知「計相」實為主管全國上計事物的最高官吏。這表明西漢之初就設立了「計相」,正式恢復了秦的上計制度。 《漢書·張蒼傳》,還告訴我們這樣一個事實:劉邦之所以用張蒼為計相,是因為他有「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歷」的經歷和特長。他「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謂之「主柱下方書」。按照如淳注釋:「方,板也,謂事在板上者也。秦置柱下史,蒼為御史主其事。或曰主四方文書也。」顏師古也說:「柱下,居殿柱之下,若今時立御史矣。」由此可見,張蒼在秦代雖然主管過當時全國的輿圖、版籍、計帳等上計來的簿籍,官位止於柱下御史,而西漢則設置「計相」之職。不久,計相雖改為「主計」,但以列侯為主,其職位之尊遠過秦時。這說明西漢時主管上計的官吏的地位提高了,也反映這時上計制度的地位更重要了。 西漢時全國的「上計」文書雖由「主計」主管,但受理郡國的「上計」 之事,則由丞相與御史主持,甚至皇帝本人也親自過問。《漢書·丙吉傳》云:「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這是說,每年年底,丞相要對郡國的官吏進行考課,而考課的依據,就是各郡國上報朝廷的各種上計簿籍。故丞相每逢歲末,要根據各郡國上計簿籍考核成績的大小,並依此確定賞罰。又《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公元前49年)二月詔曰:「今天下少事,徭役減省,兵車不動,而民多貧,盜賊不止,其咎安在?上計簿具文而已,多為欺謾,以避其課。..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其偽毋相亂。」以此言之,在朝廷受理全國各郡國的上計簿籍時,不僅丞相要主持其事,御史也要對上計薄籍的真偽進行核實。又據班固《東都賦》云:「春王三朝,會同漢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圖籍。」①這裡的「天子受四海之圖籍」,即皇帝親自主持全國性的「受計」典禮。班氏所云,雖為東漢時的情況,但稽①《昭明文選》卷一。 之史籍,西漢亦然。單以《漢書·武帝紀》所載來說,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三月,「因朝諸侯、列侯,受郡國計」;太和元年(公元前104年)春,「受計甘泉宮」;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禮明堂,因受計」;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三月,「行幸泰山,壬午,祀高祖於明堂,以配上帝,因受計」。這些事實,都說明武帝曾親自主持「受計」大典,可見「上計」事務的重要性較秦時確有進一步的提高。且丞相「領計簿」之制,直到西漢末期匡衡於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為丞相時,仍然未改①。 漢代上計的官吏郡國向朝廷「上計」的官吏,非止一人,名稱也異。西漢時,上計者有的是各郡國守、相。如《漢書·嚴助傳》,謂嚴助為會稽太守時,「數年不聞問」,引起朝廷詔書責難,「助恐,上書謝,..願奉三年計最。」注引如淳曰:「舊法,當使丞奉歲計,今助自欲入奉也。」由此可見,郡的太守確有親自上計者。不過,這是特例。嚴助之親自上計,是出於贖罪心情。故一般說來,上計者多系郡丞與長史,《漢舊儀》說:「郡國守丞、長史上計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親問百姓所疾苦」,即其明證。又《漢書·黃霸傳》云:「(張)敞奏霸曰:『竊見丞相請與中二千石博士雜問郡國長吏、守丞為民興利除害,成大化,條其對。』」《漢書補註》同條引宋祁曰:「吏,當作史。」換言之,代表郡國上計於朝廷的上計者分別為郡守與國相的屬吏,即守丞和長史,而非太守與國相①。 當上計的郡丞與長史代表郡、國上計朝廷時,還有專門辦理上計事務的「上計掾、吏」及「卒」隨從。如《漢書·朱買臣傳》云:朱買臣..家貧,..後數歲,買臣隨上計吏為卒,將重車(師古曰:「載衣食曰重車」)至長安。詣闕上書,書久不報。待詔公車,糧用乏,上計吏卒更乞匄之。..上拜買臣會稽太守。..初,買臣免,待詔,掌從會稽守邸者寄居飯食。拜為太守,買臣衣故衣,懷其印綬,步歸郡邸。直上計時,會稽吏方相與群飲,不視買臣。買臣入室中,守邸與其食,食且飽,少見其綬。守邸怪之,前引其綬視其印,會稽太守章也。守邸驚,出語上計掾吏。皆醉,大呼曰:『妄誕耳!』守邸曰:『試來視之。』其故人素輕買臣者,入視之,還走,疾呼曰:『突然!』坐中驚駭,白守丞,相推排陳列中庭拜謁。有頃,長安廄吏乘駟車來迎,買臣遂乘傳去。 根據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如下幾點:第一,每個郡國,都在國都長安設有邸舍,謂之「郡邸」,供本郡國上計者居住。第二,郡邸平時有專人看守,名叫「守邸」,其身份屬於「卒」,故當朱買臣為卒時,可以同本郡守邸一同生活,甚至同席共食。第三,各郡國的上計者,由郡丞(即前雲「守丞」)帶領「上計掾」及「上計吏」,由「卒」駕著載有「衣食具」的「重車」,直赴京師本郡邸居住,等待朝廷的召見。這說明每郡國上計時的官吏不止一人,而由郡丞、「上計掾」及「上計吏」組成一個上計使團,並有「卒」及「守邸」供他們驅使。第四,從朱買臣同駐京的會稽郡邸的守邸和上計者的①《漢書·匡衡傳》。 ①參閱韓連琪在《先秦兩漢史論叢》第383頁的考證,齊魯書社1986年版。關係中,可以看出「守丞」(即郡丞)是太守的下級,「上計掾」及「上計吏」又是「守丞」的下級。第五,「上計掾」與「上計吏」,又可合稱為「上計掾吏」,均得聽從「守丞」的指揮。因此,這個故事,實反映出了西漢時期郡國上計於朝廷時的許多具體作法和制度內容。故張晏給此傳之「白守丞」作注說:「漢舊郡國丞、長吏,與計吏俱送計也。」顏師古也說:「張晏是也。謂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 到了東漢時期,各郡國上計的官吏也有「上計掾」之稱,此外,還有「上計史」之號,統稱為「上計吏」。《隸釋》所收《南陽太守秦頡碑陰銘》,有一系列的低級官吏名稱,其中有「上計掾平民朱諒季平、上計掾囗囗育子和、上計史宛卓韶、伯、上計史宛囗芟囗囗」等人。這裡的「上計掾」與「上計史」,相當於西漢時的「上計掾吏」,東漢則合稱為「上計掾、史」。例如《後漢書·范式傳》云:「長沙上計掾、史到京師,上書表(范)式行狀,三府並辟,不應。」這裡的「上計掾、史」,雖然是「上計掾」與「上計史」的合稱。不過,句讀應作「上計掾、史」,不應作「上計掾史」,這有《通典》所載「漢制:郡守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簿」等語可證。不過,杜佑所云,實為東漢之制,即各郡國上計時僅各派上計掾與上計史各一人,而不再派郡丞(或守丞)、長史主其事①。 東漢的「上計掾、史」,往往被統稱為「上計吏」。按「上計吏」一名,雖已見於《漢書·朱買臣傳》,但西漢時並不多見。到東漢時,「上計吏」的稱謂多起來了。如《後漢書·度尚傳》云:「度尚..家貧,不修學行,不為鄉里所推舉。積困窮,及為宦者同郡侯覽視田,得為郡上計吏,拜郎中,除上虞長。」又同書《公孫瓚傳》亦云:「公孫瓚..以母賤,遂為郡小吏。..後從涿郡盧植學於緱氏山中,略見書傳,舉上計吏。」《續漢書·禮儀志》也說:「郡國上計吏以次當神軒,占其郡谷價,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動靜。」所有這些例子,都表明東漢統稱上計者為「上計吏」,而且充任者多地位不高的人。 「上計吏」,有時亦簡為「計吏」,如《後漢書·楊震傳附子秉傳》,謂桓帝時,「郡國計吏多留拜為郎」,即其證。又《三國志·魏書·邴原傳》注引其《別傳》曰:「孔融在郡,..乃以鄭玄為計掾,彭璆為計吏,原為計佐。」這裡又多出一個「計佐」名稱。 漢代上計的層次除全國各郡、國得於每年歲末上計於朝廷外,郡、國所屬各縣、道,每年也得上計於所屬郡、國。《續漢書·百官志》五「縣、邑、道、侯」條本注曰:「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由此可見,漢代的上計制度,包括縣、道每年上計於所屬郡、國,各郡、國每年上計於朝廷兩個層次。 既然有兩個層次的上計,則必須要求在不同時期進行,亦即必須先有縣、道上計於郡、國,然後郡、國才能上計於朝廷。事實證明,確係如此。一般說來,縣、道的上計於郡、國,在每年的秋季或冬季;而郡、國的上計於朝廷,則在每年的歲末。因此之故,《續漢書·百官志》本注稱縣、道上計作「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劉昭補註引胡廣對此條的解釋,作「秋①參閱韓連琪:《先秦兩漢史論叢》第385頁。 冬歲盡」辦理上計之事;而同書「郡國」條本注,作「凡郡國」於「歲盡,遣吏上計」。這顯然是說縣、道上計在每年的秋、冬之際,而郡國上計在每年歲末。有人把縣、道上計固定於每年「八月算民」之時①,未免過於拘泥。漢代各郡、國向朝廷上計和各縣、道向所屬郡、國上計,其內容也同秦時一樣是十分廣泛的。《續漢書·百官志》五「縣、邑、道、侯」條劉昭注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計)簿。」這說明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時,其內容包括戶口的多少、墾田的數量、錢穀的收支以及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情況;則郡、國之上計於朝廷,其內容只會比此更多,例如國有土地的四至輿圖,也在上計之列。《漢書·匡衡傳》載其封地樂安國的土地,「南至閩陌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國誤以閩陌為平陵陌」為界,從而擴大了封地的範圍。當這一封國的土地四至在計籍上登記清楚以後,史書稱之為「計簿已定」。作為丞相的匡衡,身「領計簿」,卻對此錯誤不加糾正,從而落了個「專地盜土」的罪名。由此可見,計簿中包括有國有土地的四至疆界及輿圖。又各郡國的宗室名冊,也在上計之列。如《續漢書·百官志》三「宗正」條本注曰:「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即其證據。此外,還有邊防地區的戍卒財物等,也在上計之列。如《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眾利侯郝賢」條云:「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坐為上谷太守入戍卒財物計謾免。」顏師古注曰:「上財物之計簿而欺謾不實。」這說明邊郡郡守上計時,戍卒財物冊確在上計之列。既然戍卒的財物簿需要上計,那麼,見於居延漢簡中的「賦錢出入簿」等,必然也在上計之列,無怪乎勞榦在其《居延漢簡考釋》的釋文部分,專列了「計簿」一類,收錄了不少簡牘,充分反映出邊郡上計的內容較內地郡國更廣。 東漢時期上計制度的變化如上所云,表明西漢政權繼承了秦的上計制度,不僅在上計機構的設置、上計官吏的專職化和上計內容的廣泛性等方面較秦時更為完備和增多;而且在主持上計事務的朝官及受理上計的儀制方面,其規格較秦時也有所提高,反映出西漢時期上計制度的地位與作用更重大了。例如西漢各郡國上計時,由皇帝與丞相主持受計大典;朝廷則設「計相」(後改「主計」),以主持上計事務,較之戰國時期的秦國及秦皇朝時期之上計於「內史」與「太倉」,其規格有明顯的提高。另外,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郡、國上計於朝廷的兩大級分層上計制,似乎形成於西漢時期,因為戰國時期的秦國的郡縣兩級制還處於逐步形成時期,自然尚不可能實行兩層次的上計制。又「與計偕」的制度,漢代不僅同秦一樣也有此制,而且「與計偕」的內容已從物發展到了人。如《漢書·武帝紀》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八月,「徵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顏師古注曰:「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所有這些情況,都說明西漢時的上計制度較之秦時確有明顯的發展。 到了東漢時期,也同樣實行了上計制度。光武帝建國初期,就有獎勵邊遠地區地方官上計於朝廷的措施。《後漢書·西南夷傳》載:「建武十四年①參見韓連琪:《先秦兩漢史論叢》第382頁。 (公元38年),長貴遣使上三年計,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綬」,便是例證。此事在同書《光武帝紀》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貴自稱太守,遣使奉計。」李賢注曰:「計,謂庶人名籍,若今計帳。」這裡的任貴即前之長貴。通過這件事,不僅說明東漢上計的主要內容,首先是戶籍名冊;而且說明上計制度東漢初年便已全面恢復,以致連邊遠地區也不例外。 不過,東漢時期的上計制度,也有某些變化發展。例如郡國「上計吏」 可以補郎官的制度,便不見於西漢。《後漢書·和帝紀》載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初復郡國上計補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於何時,史無記載。據此引《後漢書·和帝紀》條李賢注引《前書音義》曰:「舊制,使郡丞奉歲計,武帝元朔中,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與計偕,拜為郎中。」其意以上計吏補郎官的制度始於武帝元朔年間。查武帝令郡國舉孝廉之事,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地方官所舉賢能「與計偕」的制度,在元光年間就已有了,已於前述。但是,以孝廉為郎官同以上計吏為郎官,是不同的兩回事。因此,不能說以上計吏為郎官之制始於武帝時的郡國舉孝廉「與計偕」的作法。換言之,此制可能始於東漢初期,中間廢,和帝時又復之。自和帝永元十四年之後迄於漢末,都在實行此制,如《後漢書·文苑·王逸傳》云:「元初中(公元114—119年),舉上計吏,為校書郎。」同書《楊震傳子楊秉傳》云:「桓帝時,郡國計吏多留拜為郎,秉上言:『..宜絕橫拜,以塞覬覦之端。』自此終桓帝世,計吏無復留拜者。」同書《度尚傳》謂度尚「家貧,不修學行,不為鄉里所推舉。積困窮,乃為宦者同郡侯覽視田,得為郡上計吏,拜郎中,除上虞長。」由此可見,以上計吏為郎之制,靈帝時還在實行。在接受與主管上計事務的規格與機構方面,也略不同於西漢。西漢始有「計相」,旋改「主計」,為中央主管上計事務的最高官吏,東漢卻無「計相」與「主計」官名;西漢時受計者是丞相,有時是皇帝親自主持「受計」大典;而東漢則以司徒「受計」,已不見有皇帝親自主持受計大典之事,如《後漢書·文苑·趙壹傳》云:「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壹)舉郡上計到京師。是時司徒袁逢受計,計吏數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視,壹獨長揖而已。」以郡、國上計的官吏來說,西漢時主要以郡丞、長史擔任,而東漢則主要以專職的「上計掾」、「上計史」擔任,合稱為「上計掾史」,又叫「上計吏」,一般屬於郡丞、長史的下屬。縱觀這些變化,反映出上計制度的地位在東漢時期有趨於下降的跡象。 第四節 上計制度的作用 上計制度在政治上的作用是重大的,首先,它是封建統治者及時了解全國各郡、國的土地、人口、錢穀出入及社會治安等的重要手段。《史記·蕭相國世家》有這樣一段記載: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以何為丞相。..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 這裡「圖書」,就是前引《漢書·張蒼傳》所說的「柱下方書」,也就是秦時全國各郡縣上計於朝廷的「天下圖書計簿」。劉邦入咸陽後,蕭何因為首先掌握了這批「圖書計簿」,所以劉邦才得以了解全國諸郡縣的各種情況,足見由於上計制度而得來的材料,對於當時的統治者了解情況的重要性。具體說來,《漢書·陳平傳》的下面一段記載,是一個很好的註腳:高帝南過曲逆,上望其城,室屋甚大,曰:「壯哉縣!吾行天下,獨見洛陽與是耳。」顧問御史:「曲逆人口幾何?」對曰:「始秦時三萬餘戶,間者兵數起,多亡匿,今見五千餘戶。」 劉邦手下的御史之所以對曲逆人口的數量與變化情況如此明白,其原因就在於御史掌管著全國各地上計來的圖書計簿。因此,上計制度確是封建統治者了解全國各地各種情況的重要手段,從而它能為當時的統治者的行軍作戰和制定各種政策、採取各種措施提供可靠的有關政治、經濟等方面的準確數據。劉邦之所以能戰勝項羽,除其他原因外,也應與他占有了秦的「圖書」「計簿」等材料,從而能選定敖倉這一糧食儲存地等因素有一定關係。 其次,上計制度的另一重大作用,在於它能提供各級地方官吏政績好壞的依據,從而它也成了考核官吏和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各郡、國上計於朝廷的計簿中,有關於各郡、國的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等的數量,也有關於各郡、國的「盜賊」多少以及邊郡地區的戍卒、設施等等不同簿籍。朝廷掌握了這些上計簿籍,就可以從中考察出各級地方官的勤惰和優劣。《漢書·丙吉傳》載西漢有「歲竟,丞相課其(指地方官)殿最,奏行賞罰」的規定;《續漢書·百官志》「司徒公」條本注載東漢有司徒公對「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的制度。其「課殿最」、「行賞罰」的依據,就是上計而來的計簿。故《續漢書·百官志》五載各郡、國對各縣、道的考核時說:「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又同書同卷縣、道「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條劉昭注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盜賊多少,上其集(計)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縛責,以明下轉相督■,為民除害也。」這就是郡、國依據上計情況考核縣、道官吏的具體作法。郡、國對縣、道的考核如此,朝廷對郡、國的具體考核辦法,也大體相同,即也是依據上計制度而來的情況課其殿最,然後依殿最而定其賞罰。例如西漢時的黃霸,「以外課內明,得吏民心,戶口歲增,治天下第一,征京兆尹,秩二千石」①;南陽太守召信臣也以「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吏民親愛」,而被「賜黃金四十斤,遷河南①《漢書·循吏·黃霸傳》。 太守」;任河南太守後,又以「治行常為第一,複數增秩賜金」②。而這些情況的獲得,都是實行了上計制度的結果。因此,上計制度實為考核官吏與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 至於朝廷通過上計考核郡、國官吏的具體作法,比郡、國官吏對縣、道官吏的考核更為嚴肅和周密。郡丞、長史上計時,除送呈各種計簿外,還有口頭匯報和當面質詢兩個程序。《漢官儀》曰:正月旦,天子御德陽殿臨軒,公卿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賀,蠻貊胡羌朝貢畢,見屬辟計吏,皆陛覲,宗室諸劉雜會,皆冠兩梁冠,單衣。既定,計吏中庭北向坐,大官上食。賜群臣酒食,作九賓撤樂。」③這段記載,講的是皇帝主持「受計」大典時的禮儀程序,充分反映出朝廷對上計吏和上計制度的重視。《漢舊儀》①還有一段記載,對如何當面質詢上計吏以及郡、國官吏應注意事項,作了更詳細的說明:御史大夫敕上計丞、長史曰:詔書殿下,布告郡國,臣下承宣無狀,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長史到郡與二千石同力為民興利除害,務有以安之,稱詔書。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殘民貪污煩擾之吏,百姓所苦,務勿任用。方察不稱者,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選舉,民侈過度,務有以化之。問今歲善惡孰與往年?對上。問今年盜賊孰與往年?得無有群輩大賊?對上。 這個詔令,是每次對郡國上計於朝廷時的守丞、長吏宣讀的例行文告。 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告誡各郡國上計的守丞與長史,要同本郡國的二千石郡守與相國同心協力,多辦「為民興利除害」之事,並注意何種人宜用、何種人不宜用以及如何移風易俗等問題。二是要當面回答本郡、國年成的好壞、「盜賊」的多少與狀況,並同往年作出比較。因此,上計制度確同對地方官吏的考核制度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 正因為上計制度同朝廷對郡、國地方官的考核制度密切相關,所以,上計時作弊以行欺騙,就成了貪官污吏逃避考核和虛報成績、企圖以殿為最的慣用手法。早在西漢武帝時期,地方官上計時,就已出現「流民愈多」而「計文不改」②的弄虛作假的狀況。宣帝時的王成,更是一個上計時作弊的典型。《漢書·循吏·王成傳》云:(成)為膠東相,治甚有聲,宣帝最先褒之。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 下詔曰:「..今膠東相成,勞來不怠,流民自占八萬餘口,治有異等之效,其賜成爵關內侯,秩中二千石。」未及徵用,會病卒官。後詔丞相、御史,問郡國上計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對言:前膠東相成,偽自增加,以蒙顯賞。是後,俗吏多為虛名雲。 王成作弊,獲得顯賞。因此,自此以後,各郡、國之守、相,往往挑選那些明習計簿和善於作偽者為上計吏。正如《漢書·貢禹傳》所云:「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為右職。」由此可見,西漢末年的上計制度,遭到了很大的破壞,其原因就在於它同考核地方官的政績密切相關。到了東漢後②《漢書·循吏·召信臣傳》。 ③《藝文類聚·禮部》及《太平御覽·時序部》引《漢官儀》。 ①此據四部備要本《漢官六種》中的《漢舊儀》卷上。 ②《漢書·石奮傳》。 期,「令長、守相,不思立功,不奉法令,侵冤小民」,「尚書不以責三公,三公不以證州郡,州郡不以討縣邑,是以兇惡狡猾,易相冤也」①,上計制度已接近於名存實亡,從而對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廢而不行了。 其三,上計制度對於維護封建剝削制度和鞏固封建的國有經濟,尤其有著重要的作用:前引《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胡廣語所載縣、道上計的內容,包括「戶口、墾田、錢穀出入」及「盜賊多少」等,就表明上計制度同維護封建剝削制度關係密切。因為戶口版籍是封建統治者「以分田裡,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②的依據;墾田數量,更是官府課取田租的基礎。官府通過上計制度去督促地方官擴大墾田和增加戶口,正是為了保證和增加稅源和役源,因而上計制度實為維護封建的賦、役剝削的工具。至於象秦時對國有經濟部門如國有土地、牧場、倉庫以及「居貲贖債」等的收入必須上計的規定,又如漢代的國有土地,也需要每年上計,而且需要繪製圖版等,無疑有維護與鞏固國有經濟制度的作用。 由於上計制度有上述一系列重大作用,因此,此制推行的結果,必然導致封建專制制度的加強,因為它是朝廷控制全國各郡、國、縣、道和考核地方官吏的有力手段。秦漢時期,正是專制主義皇權的確立和逐步強化的時期,無怪乎他們如此重視上計制度的實行。正因為上計制度對維護與加強專制主義皇權有著槓桿般的作用,因而皇朝集權制度的強弱,也會反過來影響到上計制度本身的一些變化及其執行程度。故東漢後期地方割據勢力的逐步抬頭,皇朝集權制度的相對削弱,也使得郡、國上計的官吏,西漢時主要由郡丞、長史承擔的制度,變成了東漢時的由郡丞、長史的下屬——「上計掾史」承擔,反映出上計制度的重要性有下降的趨勢。 ①王符:《潛夫論·考績》。 ②徐幹:《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