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八章 戶籍制度
戶口版籍制度,是統治者控制社會人口的手段。有了它,就有了制定法令、徵發徭役、課取賦稅和分配權力的依據,更有了加強控制、防暴止亂和彼此監督以鞏固統治的基礎。因此,商鞅主張「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①。東漢人仲長統也說為政之道,必須「明版籍以相數閱,審什伍以相連持」②。三國時,魏人徐幹的《中論·民數》講得更明白,他認為官府掌握「民數」,目的在於「以分田裡,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以此之故,治秦漢史實有研究其戶籍制度之必要。殷周戶籍之制,已很渺茫。後世行之者,大都上承商鞅變法後之秦制。因而研究秦漢戶籍制度,更有明歷代戶籍制度淵源的作用。
①《商君書·境內》。
②《後漢書·仲長統傳》附《昌言·提益》。
第一節 秦的戶口版籍之制
什伍連坐的戶籍制度
秦的戶籍制度的開始創立,大約始於秦獻公時期。《史記·秦始皇本紀》云:「(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為戶籍相伍。」所謂「相伍」,大約是按五家為「伍」的辦法編制戶口冊,這表明「伍」是戶口編制的最基層單位。「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但到了秦孝公時期,就確知「伍」之上還有「什」的組織,即每十家為一「什」。《史記·商君列傳》云:「(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索隱》曰:劉氏云:「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也。」「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正義》釋「什伍」曰:「或為十保,或為五保。」同書又云:「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顯然是連坐法的具體內容。因此,不論是五家為保還是十家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變法之時,已確立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的關於戶口編制的「什伍」組織系統,藉以實行互相監督的什伍連坐之制。
1975年出土於湖北省雲夢的秦簡,給我們提供了商鞅變法後確已實行什伍連坐的戶籍制度的新材料。秦簡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及《封診式》)簡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雜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問》兩次提到「即伍人謂也」的「四鄰」。此外,法律還有「伍人相告」必須屬實的規定;也有「什伍」組織必須對於回鄉兵士弄虛作假者進行告發的規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貲一甲,伍二甲」(見《屯表律》);還有對百姓傅籍時弄虛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戶一盾」(見《傅律》)的律條。所有這些,無一不證明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確有按什、伍編制戶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須互相糾舉連坐的法律,表明《史記》所載不誣。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簡文透露了較《史記》所載更為詳細的情況。首先,以什伍連坐的法律而言,對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懲罰,要輕於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懲罰。如《屯表律》關於逃避兵役者規定,「屯長、什伍知弗告,貲一甲,伍二甲」,意即與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罰出一甲,而與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則要罰出二甲。可見同伍的連坐重於同什的連坐。其次,秦律告訴我們:每伍的頭目叫做「老」,而且對頭目的懲罰又重於一般「伍人」。這從《傅律》關於百姓傅籍時「敢為作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的規定中清楚看出,因為在這裡,「典、老」與「伍人」並舉,且同犯一罪而懲罰輕重不同。又《法律答問》有某甲因遇盜而呼號,「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時,對於「四鄰」,可以不追究,而對於「典、老」,雖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論處之列。可見對於「典、老」的懲罰,確重於「四鄰」即同伍之人。其三,官吏享有不連坐的特權。《法律答問》云:「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意即當官吏在官府有事時,與他們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連坐之列。其四,有爵位達到「大夫」一級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法律答問》云:「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意即為數不多的大夫爵獲得者,不應當與其他人合編在一伍。所有這些內容,都為《史記》及其他關於秦的記載所無。據此,知什伍連坐制,僅僅是適應於秦國一般平民的戶籍制度和法律規定。
什伍組織之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為「里」。「里」的頭目叫什麼名稱,史書無載。《秦律》中有「典」與「老」並稱。「老」既為伍之首,則「典」有可能是「什」之長,也有人認為是「里典者。」
用強制手段迫使一般平民建立一夫一婦的小家庭,是秦的戶籍制度的又一特徵。《史記·商君列傳》云:孝公用商鞅變法時,制定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這顯然是為了取締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鼓勵小家庭的建立,以發展小農經濟。
戶籍的申報為了編制戶籍,官府還制定了一整套申報戶籍、遷移戶籍和除去戶籍的法律程序。前引《商君書·境內》所云「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就是關於人人必須登記戶口,生則著籍和死則削籍的規定。人人必須在官府的戶口冊上登記戶籍的制度在秦簡中也有反映。《秦律雜抄》中有《傅律》的名稱,所謂「傅」,《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因此,所謂《傅律》,就是關於登記戶口而準備服役的法律。據《傅律》內容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的規定;又有「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的條文。這表明百姓「傅籍」時,既有隱瞞人口的情形,又有以小報老和以壯報殘的事實,而且要經過「占」即自報的手續。如果「傅籍」不是登記戶口,也不是為了徵發徭役,又何至於出現「匿敖童」和「占癃不審」等「敢為詐偽」的行為呢?又有什麼「不當老」而「請老」的必要呢?因此,《傅律》確是關於登記戶口以備服役的法科,而且登記時是由戶主自報和經典、老審查的,如有不實,自報者與審查者都要受到懲處。
「削籍」的規定,也見於秦簡,而且是一種懲罰。《秦律雜抄》中的《游士律》規定:「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意即凡幫助秦人越出國境者,在戶籍上除名,如果其人有「上造」以上爵,則罰為鬼薪,如果是有「公士」以下爵,則刑為城旦。可見這種「削籍」,與「死則削」不同,它是一種政治上的懲罰,即不承認其為一般自由民的身份,而另入刑徒名冊。
居民要遷徙戶口,必須向官府辦理「更籍」手續,方為有效。秦簡《法律答問》簡文云:「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意即甲要遷居,請求吏遷移戶籍,吏推脫不辦,致使甲受到耐罪或罰款處分,吏是要受到罰款二甲的懲罰的。由此可見,居民要遷居,必須向官府申報,經過批准,並辦理遷移戶籍的手續;如果不辦「更籍」手續而擅自遷移者,要受到法律懲處。由此可以想見,所謂「更籍」,不僅是改變戶籍的地址,而且意味著有遷移證明之類的東西。《秦律雜抄》的《游士律》中,有「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的規定。所謂「游士」,是指無固定住址的游食之士,「亡符」,即沒有身分證明。流動人口尚且需要有身份證明,則遷移戶籍自然必有證明。這種遷移戶籍必辦「更籍」手續和取得遷移證明的制度,反映出戶籍是不許隨便遷移的,這同《商君書·墾令》中所說的「令民無得擅徙」的規定是一致的。
在秦國及秦皇朝時期,並不是所有民戶都允許單獨立戶的。一般說來,允許立戶的對象必須具備如下的一些條件:第一,必須不是商人、開客店者及贅婿、後父,方可單獨立戶。秦簡《為吏之道》簡文尾末附有《魏戶律》,其中明確規定:「假門逆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秦簡中濫入《魏戶律》的這一條文,表明商人、開客店者及贅婿、後父這些人,在魏國不能單獨立戶的情況,對秦國也同樣適用。第二,立籍的對象必須是土地的擁有者或者是官府授田的對象。秦時存在名田制度,自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實行「初租禾」制度後,就意味著私有土地在秦國的合法化。因此,這些土地的擁有者,就成了必須登記戶口的對象,通過戶口的登記,官府才有可能對他們實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和「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的政策①。另外,就是官府的授田對象。據秦簡《田律》,秦確實行了「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的授田制度。根據授田多少,不論墾種與否,一律課以「頃入芻三石、稾二石」的租稅,可見授田民都是受官府控制的課戶。反之,象上面《魏戶律》規定的「假門逆旅」與「贅婿、後父」,在「勿令為戶」後,接著就是「勿予田宅」,即不給予土地。這就更反證授田民戶是可以單獨立戶的。還有《商君書·徠民》講到三晉的「賓萌」,是一些「上無通名,下無田宅」的人。他們的不向官府登記戶口,同他們沒有任何土地是聯繫在一起的。豈不進一步說明單獨立戶者必須是土地的擁有者和官府的授田對象嗎?
戶口冊的內容秦時戶口冊的內容,史籍雖無正面記載,卻可以從有關資料中尋覓其梗概。首先,戶口冊必須寫明戶主的姓名、籍貫、身份及其家內人口的情況。秦簡《封診式》簡文的《有鞠》一目,講到男子某受到審訊時,供稱他是「士伍,居某里」;然後由審訊機關去查證其姓名、身份、籍貫是否屬實,謂之「定名、事、里」。「名、事、里」在當時法律中成了一專門術語,可見它是戶口登記時的必備項目。其二,戶主及家內成員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必須在戶口冊中註明。秦簡《秦律雜抄》中的《傅律》規定:百姓傅籍時,「匿敖童」、「占癃不審」、「不當老」而請老等等弄虛作假行為是不允許發生的,這顯然表明百姓申報戶口時有詐老、詐小和以健康人作殘廢人登記的情況存在。如果戶籍中沒有年齡、健康狀況等項目,又何來詐老、詐小和「占癃不審」呢?至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書年」,則更是明顯的必須登記年齡大小的鐵證。其三,必須在戶籍中註明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況:前引《為吏之道》簡文中濫入的《魏戶律》,有「假門逆旅」及「贅婿、後父」,必待「三世之後,欲仕仕之」,否則是不許為官的。即使如此,「仍署其籍曰:故某閭贅婿、某叟之乃孫」。由此可見,「假門逆旅」與「贅婿、後父」,雖然不許他們同一般平民一樣立戶,卻有特殊的戶籍,而且其內容確有載明其祖宗三代出身情況一目。另外,另立市籍的商人,也得註明其本人為商人、父母為商人及大父母為商人等情況,應當也與贅婿之戶籍相同。其四,家庭財產與類別,也可能要記入戶口冊。《封診式》中的《封守》爰書,講到有關官府查封被審訊者的家財①《史記·商君列傳》。
時,其中包括被審訊者的家室、妻、子、臣妾、衣服、器用和牲畜,還有一間堂屋,內間臥室,皆用瓦蓋、木構齊備及門前桑樹十棵等記錄。《封守》爰書雖不等於戶口冊,但沒收犯人家財時,必以戶口冊為依據。那麼家內財產的多少與類例,也應是戶口冊的登記內容。《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條,有「使黔首自實田」的規定,可能也與戶口冊的登記內容有關。其五,也可能有戶內成員的身高記錄。如《封診式》的《封守》爰書,講到沒收被審訊者的家財時,還有「子小男某高六尺五寸」的話;《倉律》講到隸臣妾時,也有「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規定,都反映戶籍有身高記錄。綜而言之,秦的戶籍登記,約有戶主姓名、身份、年齡、籍貫、身體特徵、祖宗三代出身情況及家內人員與財產類別等項內容,也可能有身高的記錄。所有這些內容,都是為了對民戶加強控制和便於徵發兵役、徭役及課取賦稅服務的。
民戶戶籍和特殊戶籍秦時除有一般的民戶戶籍外,還有其他不同類別的特殊戶籍。民戶戶籍,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為「故秦人」,即秦國境內土生土長的民戶。《史記·灌嬰列傳》謂:「漢王乃擇軍中可為車騎將軍者,皆推故秦騎士重泉人李必、駱甲習騎兵。」「漢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軍不信臣,臣原得大王左右善騎者傅之。』」又《商君書·徠民》也講到秦國招誘三晉之民後,「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給芻食」。這裡兩次提到的「故秦民」,就是秦國的土著居民。二為外來人:相對於土著居民,就有不同的稱呼,總稱為外來人。如稱三晉之民到關中者為「新民」,在秦簡《法律答問》中,稱這種從外地遷入秦國境內的人口為「臣邦人」,有「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的規定。「臣邦人」中,又依據其不同情況而被區分為「真臣邦」與「夏子」兩類。所謂「夏子」,即「臣邦父、秦母」所生,也就是「故秦人」與「臣邦人」的混血兒;所謂「真臣邦」,即「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為真」,也就是其父母都是臣屬於秦國的外邦人和出生在他國而隨父母入秦定居者。既然秦的法律把「故秦民」、「新民」及包括「夏子」和「真臣邦」在內的「臣邦人」區分得如此清楚,而且有不同的地位與待遇,如「新民」只能「給芻食」而不能當兵,那麼,這種歧視外來人的措施,必在戶口冊上也有所反映。否則,又何以知其為「故秦民」與「新民」呢?李必、駱甲已身為漢兵,又何必以曾為「故秦民」而憂慮呢?由此可見,在平民戶籍的大類別上,必有「故秦民」與「臣邦人」的劃分。
在特殊戶籍中,有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屬於王族的「宗室籍」,屬於賈人的「市籍」以及其他賤口的戶籍等。關於「宦籍」:《史記·蒙恬列傳》云:「(趙)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治之,毅不敢阿法,當高罪死,除其宦籍。」此為官吏有宦籍之確證。這種官吏另立戶籍的制度,似始於商鞅變法之時,故《史記·商君列傳》云:賜爵制度實行後,出現了「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局面,《索隱》曰:此「謂各隨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由此可見,所有因軍功獲爵而為官者,是有其特殊的戶籍的。關於有爵者的爵籍,可以從秦簡中獲得啟示。秦簡諸法律簡文,多處講到各種擁有不同爵級者所應享受的傳食、減刑和豁免等特權,如果有爵者無專籍,又何以證明呢?且《法律答問》有「大夫」不與一般平民同伍的規定,已於前述,豈不也可證明有爵者有不同於平民的特殊戶籍嗎?這種戶籍,由於史書無專名,姑名之曰爵籍。關於「弟子籍」,其名見於《淮南子·道應訓》:「公孫龍曰:『與之弟子之籍。』」又秦簡有《除弟子律》,似為關於任用官吏子弟為官的法律。結合《除弟子律》關於「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的規定看,表明官府確有官吏弟子的專籍,而且同委任他們為官吏有密切關係。又《秦律雜抄》中的《佚名律》規定:「縣毋敢包卒為弟子」,違者,「尉貲二甲,免;令,二甲」。所謂「包卒為弟子」,即私藏兵卒而冒稱為縣令、縣尉的弟子。以此觀之,則作為官吏弟子,可能有某種免役的特權。綜而言之,秦時確有為官吏子弟設置的「弟子籍」,凡列入「弟子籍」者,既有被任用為官的權利,又有某種免役的特權。關於「宗室籍」,《史記·商君列傳》云:商鞅變法時規定:「宗室非有軍功,不得為屬籍。」《索隱》曰:「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由此可見,王室宗族確另立戶籍,謂之「宗室籍」。關於賈人的「市籍」的問題,詳見《漢書·晁錯傳》。晁錯於漢文帝追述秦的戍邊之制時說:「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這說明賈人有「市籍」,確係秦制。至於贅婿、後父等身份卑賤的人,從前引《為吏之道》中濫入的《魏戶律》來看,表明他們確實是於平民戶籍之外另立戶籍的,不過他們的戶籍叫什麼籍,史書缺乏記載,秦簡也無反映,只得統稱之為不同於平民戶籍的特殊戶籍。
如上可見,秦的戶籍制度,自商鞅變法之後,日趨嚴格和完備,不僅按不同情況區分了各種不同的戶籍,還確定了戶口的什伍編制方式,規定了生著死削的統一辦法,也制定了戶主申報和典老審查核實的登記戶口的程序,還作出了不許擅徙,徙時必經審核和必辦理更籍手續等規定。此外,關於戶口登記的具體內容,似也有一定的規格。因此,秦的戶籍制度,是秦的統治者向勞動人民徵發徭役的基礎和課取賦稅的依據,也是不許平民任意遷徙和懲辦逃亡犯的辦法,還是剝削階級監視勞動人民和加強統治的工具,更是官府區分官吏、宗室貴族、平民、商賈以及各種賤口的不同身份和不同地位的手段。從而這一制度,對於鞏固秦皇朝的集權制度起了槓桿般的作用,構成了整個剝削制度和統治辦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節 漢代的戶籍制度及其演變
秦漢戶籍制度的同異「漢承秦制」,在戶籍制度方面,也同樣表現出來。《史記·蕭相國世家》謂劉邦入咸陽後,蕭何盡「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後來「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由此可見,在西漢政權建立之前,就已作好繼承秦的戶口版籍的準備,及西漢政權正式建立,蕭何又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戶律》。其內容雖已不得詳知,但從現存漢代史籍中,仍可窺見其繼承秦制的某些跡象。例如以平民的戶口登記來說,漢代也叫「傅籍」。如《漢書·高帝紀》漢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條,有「漢王屯滎陽,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的記載。同書《景帝紀》二年(公元前156年)冬十二月條,有「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的規定。以戶口的編制方式來說,也與秦制基本相同。《續漢書·百官志》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續漢書》所載雖為東漢之制,但東漢之制直接承西漢而來,可證西漢之制也是如此。這表明西漢不僅在什、伍、里的戶口編制系統和所管戶數多少等方面,均同秦一致;在什、伍居民互相糾察、監督方面,也同於秦制。所不同者,僅西漢廢除了什伍連坐之律而已。以伍、什、里戶口編制系統的頭目名稱來說,秦時「里」曰「里正」,見於《韓非子·外儲說右》,或謂為「里典」。西漢也謂之「里正」,見《漢書·尹賞傳》。東漢謂之「里魁」。關於「什」,史書缺載其頭目名稱,《後漢書·仲長統傳》附《昌言·損益》謂為「什長」。關於「伍」,其頭目秦謂「老」,同伍之人謂之「伍人」,已見前述。西漢「伍」的頭目也叫「老」,同伍之人也叫「伍人」,亦見《漢書·尹賞傳》。東漢仲長統稱「伍老」為「伍長」。此為漢代伍、什、裡頭目名稱與秦制異同之梗概。此外,在戶籍的類別方面,漢代也存在一般平民戶籍與各種特殊戶籍的區分。特殊戶籍中,也有「宦籍」、「宗族籍」及「市籍」等名目,而增加了封通侯者的「通侯籍」①、諸侯的「侯籍」②、宮廷后妃的「后妃籍」③及「博士弟子籍」④等名目。這些都是在秦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然而,漢代的戶籍制度,也有不同於秦制的地方。以戶口冊的名稱來說,漢代稱為「名籍」,如居延漢簡屢見「戍卒名籍」,「廩名籍」、「賜勞名籍」及「戍卒家屬名籍」等名目。但在史籍中,往往稱戶籍為「名數」。如《漢書·高帝紀》五年(公元前202年)二月詔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顏師古注曰:「名數,戶籍也。」同書《石奮傳》載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山東「無名數」的流民多達四十萬人。東漢也是如此。如在《後漢書·明帝紀》、《章帝紀》及《和帝紀》中,屢見「民無名數」及「流人無名數欲占者」等說法。李賢注曰:「無名數,謂無文薄也。」這可見,「名數」確是漢代對戶籍的通稱。以登記戶口冊的居民稱呼來說,漢①《漢書·高帝紀》。
②《漢書·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史記·外戚世家》。
④《漢書·儒林傳》。
代也不同於秦時。秦時稱一般的民戶為「百姓」,多見於秦簡;又稱為「民」、「庶民」或「黔首」,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而漢代則第一次使用「編戶民」的名稱。《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臨死時,呂后對審食其說:「諸將與帝為編戶民」,即可為證。查劉邦諸將,或為富室地主,或為「屠狗」、「販繒」者,或為刑徒,或為獄吏,連他自己也不過是泗上一亭長,時有解送刑徒去咸陽之役,可見這些人大都是平民百姓,故「編戶民」實為一般平民戶的通稱,也就是當時所謂「庶民」的代名詞。又《史記·平準書》云:「漢初,..齊民無蓋藏。」這裡的「齊民」,也就是「編戶民」。因此,後世往往把二者合而為一,稱為「編戶齊民」①。其所以名曰「編戶民」或「編戶齊民」,大約他們的戶口版籍被排列在一等的緣故。但是,漢代的戶籍制度之明顯不同於秦制的地方,還在於漢代有戶等的劃分。儘管漢代戶等的劃分不若唐宋以後明顯和具體,但不能不是戶等劃分制度的萌芽。
漢代戶等的劃分漢代的戶等劃分,大致可區分為「細民」或「小家」、「中家」與「大家」三個等級。三等的劃分,大體系依據資財多少,但又不十分嚴格,且無明確的劃分標準與界限。大體言之,其家貲在三萬以下者,屬於「細民」或「小家」。《漢書·兒寬傳》載寬任內史時,每逢輸租,「大家牛車,小家擔負,輸租綴屬不絕」。此處之「大家」、「小家」,只是一個籠統的富家與貧民的意思,並無嚴格意義的戶等之分。然而,象《漢書·元帝紀》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三月詔中所說的「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等語,多少反映出下等戶的財產標準。這裡的「貲不滿千錢」的貧民,可能是下貧戶(即小家)貲財的最低標準。因為《漢書·成帝紀》鴻嘉四年(公元前17年)條,有「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的記載;同書《平帝紀》元始二年(公元2年)條,又有「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的詔令。以此言之,其貲財在三萬、二萬以下乃至不滿千錢者,均為下貧之戶,可以享受虛假的優惠待遇,這自然都屬於「小家」。至於「中家」,意即有中等貲財之家。「中家」之名,屢見於史籍,如《漢書·食貨志》謂武帝用楊可告緡,使「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產;同書《桓譚傳》亦有「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貲,中家子弟為之保役」的話。史籍里提到的這些「中家」,雖無固定的財產標準,但「中家」的財產標準也約略可尋。《史記·孝文本紀》謂文帝欲作露台,「召匠計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產。』」這裡的「中民」即「中家」。中民十家之產為百金,則一家之產約值十金。據《漢書·食貨志》云:「黃金重一斤,直錢萬。」則「十金」為錢當十萬。可見「中家」的財產標準一般為十萬錢。再結合前引《漢書·平帝紀》元始二年(公元2年)詔中「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的規定來考察,則十萬錢可能是中家之資的最高標準。我們知道,漢代是實行過計貲納稅制的,所納稅名謂之「訾算」,也叫「算貲」。《漢書·景帝紀》後元二年(公元前142年)條云:「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這是景帝對按納「訾算」多少①《漢書·食貨志》及《史記·貨殖列傳》。
任用官吏制度的改革。他把原來納訾算十始得官的辦法,改變為納訾算四便可為官,目的在扶植家貲較少的廉士有作官的機會。所謂「訾算十」與「訾算四」,據應劭的解釋,為每萬錢納訾算一算,則「訾算十」者為家貲十萬錢;「訾算四」者為家財四萬錢。以家財多少作為選任官吏條件的制度,其所以恰恰定「訾算十」乃得官,正因為家貲十萬是中家的最高財產標準。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是以「中家」的最低財產為標準。因此,綜而言之,「中家」的財產標準有可能是四萬錢以上到十萬錢。關於「大家」,其財產標準至少在十萬錢以上,又可稱為「高貲富人」。《漢書·地理志》謂:「後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資富人及豪猾併兼之家於諸陵。」同書《宣帝紀》本始元年(公元前73年)條又云:「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由此可見,「高貲富人」都為家資在百萬以上者,亦即「大家」中之「大家」。這些人的生活狀況,奢侈到了極點,據《鹽鐵論·散不足》所云,他們「連車列騎,驂貳輜軿」,其中「一馬伏櫪,當中家六口之食」;又宋人洪适《隸釋》卷十五《鄭子真宅舍殘碑,載東漢熹平四年(公元175年)時的情況說:「□所居宅一區,直百萬。」他們一馬之費,「當中家六口之食」;一區居宅,即值錢百萬,「大家」之富可知了。
居延漢簡的出土,為我們提供了大家及小家的財產狀況的實況。茲舉二例:三堆■長居延西妻妻宅一區直三千妻妻一人道里乘徐宗年子男一人田五十畝直五千男子一人子男二人五十徐宗年男同產二人用牛二直五千子女二人五十女同產二人男同產二人女同產二人(《居延漢簡甲編》181《甲乙編》24·1)
公長■得廣昌里小奴二人直三萬用馬五匹直二萬宅一區萬侯乘禮忠年卅大婢一人二萬牛車二兩直四千田五頃五萬軺車二乘直萬服牛二六千·凡貲直十五萬(《居延漢簡甲乙編》37·35;《甲編》無此簡)
此二簡,分別記錄了徐宗與禮忠二人的家財多少以及各項財產的名稱,且禮忠簡最末有「凡貲直十五萬」語,可見這是關於家貲的登記冊,即計貲名籍。其目的顯然是為了按家貲多少「算貲」。其中徐宗一戶,人口甚多,而全部貲財僅值一萬三千,顯然屬於「小家」之列;而禮忠一戶,未列其家人口,僅列舉了其家財產項目,合計值錢十五萬,應屬於中家以上之貲,已近入「大家」行列,只是沒有百萬錢以上的「高貲富人」富有罷了!根據這兩個實例,可證漢代確有按財產多少而劃分戶等並籍以徵收「訾算」的制度。漢代的「名數」
在漢代「名數」(即戶口冊)的內容方面,雖有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發展與變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記內容。首先,象上述居延漢簡中的計貲名籍,要求載明戶主姓名、年齡、籍貫、職務、爵級、各項家財的類別名稱和估價,特別要突出家財類與估價,有的還要求寫明家庭人口數量。其次,如果是「戍卒名籍」,則要求寫明姓名、職務、爵級、籍貫、年齡等項,如「戍卒張掖郡居延廣都里大夫虞地年卅四」①、「戍卒張掖郡居延當遂里大夫殷則年卅五」②及「戍卒梁國已氏顯陽里公乘衛路人年卅」③,便是例證。其三,如果是隧長、侯長等低級官吏的名籍,則除了要求寫明姓名、職務、爵級、籍貫、年齡等項外,還要寫明任職單位或地區,如「止北隧長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卅二」④及「止北隧長居延累山里公乘葉道年廿八」⑤等便是例證。其四,如果是記錄官吏功勞的名籍,則除上述內容外,還要加上勞賜的等級、數量與特長,如「張掖君延甲渠塞有秩土吏公乘段尊中勞一歲八月甘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⑥。其五,如果是戍卒家屬廩名籍,則除了要求寫明何隧卒姓名,還必須分別寫明其家屬妻、母、弟、子、女等的名號、年齡、各用谷多少及總用谷多少等項,如「第四隧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見署用谷二石九升少」⑦,即其證。其六,如果是官府要追捕的逃亡犯名籍,則除了必須寫明其姓名、籍貫、年齡等項,還必須加體貌特徵及身長尺寸等,如「河南郡滎陽桃郵里公乘莊盼年廿八長七尺二寸黑色」⑧及「■都里不更司馬奉德年廿長七尺二寸黑色」⑨等即可為證。甚至官府還專門規定了逃亡犯名籍的內容,居延簡所謂「馬長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縣、里、名、姓、年、長、物、色、所衣服、齎操、初亡月日、人數白報。」①這大約是最標準的追捕名籍。但是,不論各類不同名籍的用途與要求如何不同,它們都作為名籍的一種,都有共同的內容必須寫明,這便是上述各類名籍中的姓名、籍貫、爵級、住址、年齡等項。正如《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九月詔中所說:「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顏師古注曰:「名,其人名也;縣,所屬縣也;爵,其身之官爵也;里,所居邑里也。」這就是說,名、縣、爵、里這些項目是囚犯名籍所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備。故居延漢簡中常有「劾書名縣爵里」②、「■縣爵里年姓官秩也」③及「鞠系書到,定名縣爵里年■」④的說法。從這個基本點來說,漢代犯人名籍同秦制犯人之必須「定名事裡」者相同。
漢代戶籍的遷移關於漢代遷移戶籍的制度,史書缺乏記載,居延漢簡又為我們提供了這①《後延漢簡甲編》(以下簡稱《甲》)1234號簡。
②《甲》759號簡;《居延漢簡甲乙編》(以下簡稱《甲乙編》)133·9號簡。③《甲》365號簡。
④《甲》251號簡。
⑤《甲》360號簡。
⑥《甲乙編》57·6號簡。
⑦《甲乙編》55·20號簡;《甲》392號簡。
⑧《甲》318號簡。
⑨《甲》1794號簡。
①《甲乙編》303·15號簡。
②《甲乙編》7·31號簡。
③《甲乙編》14·127號簡。
④《甲乙編》239·46號簡。
方面的材料。茲錄一典型的戶籍遷移如下:「建平五年八月□□□□□廣明鄉嗇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案張等更賦皆給,當得取檢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甲》1982A,《甲乙編》505·37A,即簡正面文字)「放行」(《甲》1982B,《甲乙編》505·37B,即簡背面文字)這是同一枚簡的正面與背面的文字。細觀此簡,表明它是一個典型的戶籍遷移證明。其內容的大意是這樣:西漢哀帝建平五年(公元前2年,按建平只有四年,可能是邊郡地區尚不知曉)八月,廣明鄉的嗇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報告上級,說善居里男子丘張,自稱其家在居延都亭部買了一份客田,因而請求遷移到居延,經過查問,丘張等人的更賦已經完納,可以開具證明移居居延。據此可知:第一,漢代「鄉嗇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鄉戶籍大權的官吏,百姓要遷移戶籍,必須經過「鄉嗇夫」的批准,並由「假佐」辦理遷移手續。第二,要遷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請,說明遷移理由。像丘張一樣有田地在居延,請求遷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無疑是正當的和充分的。第三,遷移戶籍的申請能否獲得批准,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遷移者必須繳納了更賦。第四,一經批准遷移,就由所在鄉給被遷住的鄉開具證明,即「當得取檢謁移居延」,遷移方為有效。「鄉嗇夫」的這一職權,雖同《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說鄉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有一致之處,但也可以補充其掌握戶籍之功能,卻同《續漢書·百官志》謂鄉嗇夫「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貪富,為賦多少」的情況基本相同。因此,可證西漢、東漢的鄉嗇夫的職掌是相同的,即都有掌管一鄉戶籍的權力。凡申請遷移戶籍者,必須有正當理由,而且要經過批准,開出證明,方為有效。這顯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發展。
為了嚴格戶籍制度,禁止任意流移和逃亡,漢代統治者還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漢書·淮南厲王傳》云:凡「亡之諸侯、遊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顏師古注曰:「舍匿,謂容止而藏隱也。」又王充《論衡》有「漢正首匿之罪,制亡從之法」的話,《後漢書·梁統傳》謂西漢武帝「重首匿之科」。可見「首匿」之法,西漢武帝時便已有之。何謂「首匿」呢?據《急就篇》注,謂「為頭首而藏匿罪人也。」由此可見,農民流移、逃亡和私家隱匿逃亡者,都是漢律所嚴格禁止的。居延漢簡中屢見追捕逃亡犯的名籍,就正是這一情況的真實反映。其實,漢代的這些作法,也多本之於秦。秦簡中有取締「游士」的《游士律》;有「有秩吏捕闌亡者」的事實①;也有以亡命罰充謫戍的規定②;還有逃亡後雖然「自出」仍要受到嚴懲的「亡自出」案例③;更有專門的《捕亡》之律。因此,漢代的「舍匿之法」,等於是秦的禁亡之法的發展,它由打擊逃亡犯本人,發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執行甚嚴,以致漢代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獄者。這反映戶籍制度,在皇權與地方豪族爭奪勞動力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
漢代戶籍的核實①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之《法律答問》。
②見《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條。
③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之《封診式》簡文。
為了健全和維護戶籍制度,漢代統治者採取了一系列對戶口進行調查和核實的辦法,也實行了各種具有欺騙性的措施。首先,是案比戶口:漢制,每縣設戶曹,掌戶口之政,於每年八月案比戶口。《續漢書·禮儀志》曰:「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所謂「仲秋之月」,即每年八月。怎樣「案比」呢?《後漢書·安帝紀》元初四年(公元117年)七月詔:「方今案比之時」,李賢注引《東觀漢記》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戶口次比之也。」鄭玄注《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條的「三年大比」句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因此,所謂「案比戶口」,正是《管子·度地》所說的「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等作法的遺留,也就是把戶口按什、伍組織編制起來,並審閱他們的面貌同所登記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故《後漢書·江革傳》李賢注「每至歲時,縣當案比」句時說:「案驗以比之,猶今閱貌也。」因此之故,連江革的母親也一定要出場供人案比。由此可見,一年一度的案比戶口,實為核查戶口和防止奸非的強制性措施。其次,案比戶口之後,就實行造籍。造籍時,必須選用字跡清楚的人進行抄寫。由於書寫如此重要,所以居延漢簡中常見因「能書會計治民頗知律令」而獲得「勞賜」的低級官吏。其三,每年將戶籍層層上報,接受朝廷的檢查,謂之「上計」。《續漢書·郡國志》謂縣令長「皆掌治民,..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各郡國之都尉與守相等官吏,也「皆掌治民,..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告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於朝廷。上計的內容雖然十分廣泛,但戶籍是上計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如《續漢書·百官志》劉昭補註引胡廣所說:「秋冬歲盡,各司縣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效其功。」因此,上計制度也是中央督促各郡國縣道重視人口的增減和檢查戶籍制度實行情況的一種手段。其四,就是利用「賜民爵」制度,引誘流民重新占籍。從西漢惠帝時開始,已實行普遍給天下民戶主賜爵的制度。到東漢時又給流民欲占者賜爵,其目的在於以賜爵的榮寵去欺騙農民,使之地著,不隨便脫籍流亡,即使脫籍了也樂於再占名籍,藉以維護和鞏固戶籍制度①。
①參閱高敏《論兩漢賜爵制度的歷史演變》,載《秦漢史論集》,中州書畫社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