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二章 土地制度和階級結構
秦漢時期的農牧業生產,是跟當時的土地制度和階級結構密切聯繫的。
土地制度和階級結構,是社會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主要內容。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和階級結構,對於中國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都有深遠的影響,更顯得特別重要。本卷在論述農、牧、工、商等篇內,對這個問題都有所涉及。目前,是企圖就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階級結構的等級特點,就官田和民田的發展狀況,即不同階級、不同等級占有土地及其相應的勞動力狀況以及其相互間的矛盾,就農民及其他勞動者身份等三個重要的方面進行一次初步的探索。為了說得清楚一些,對於在本卷別的地方提出的論據,在必要時不免要有些重複。
第一節 地主階級的等級結構和土地等級制度
全國最高的地主
中國的封建制社會結構,是一座寶塔式的結構。皇帝是在這座寶塔的最上層,其下有各種不同的地主等級,最下層是勞動大眾。
自秦始皇滅六國以後,皇帝就成為全國最高的地主。在他這裡,國家的主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統一的,賦稅和地租是統一的,戶籍上的農民是封建國家的勞動力,是糧源、兵源和各種勞役及其他封建義務的承擔者。在合法的形式下,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的不可分割,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顯著的特點。秦始皇宣稱:「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人跡所至,無不臣者。」①漢高祖即帝位後,為他父親祝壽,說:「始大人嘗以臣亡賴,不能治產業,不如仲力。今某之業,所就孰與仲多?」殿上群臣皆呼萬歲②。秦始皇和漢高祖都是把全國的土地看作自己的私產。事實上,全國臣民關於土地的權力也是都要從屬於皇帝的最高權力。皇帝的這種特權,差不多一直延續到整個封建制時代,所以黃宗羲在明清之際還說皇帝「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③這是中國皇帝與西歐封建國王不同的地方。在西歐,國王是沒有這種全國土地最高所有權的。
馬克思在論勞動地租時說:「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麼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係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係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在這裡,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裡,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④馬克思的話,是泛論亞洲情況的,也很符合中國的情況。他所說的國家,在中國封建社會史上就是皇帝,這跟「國家」的近代概念是不同的。皇帝是全國最高的地主,這是中國封建時代「獨特的國家形式」①。皇帝享有「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這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得以長期存在的經濟基礎。地主階級的主要等級秦漢時期,在皇帝統治之下,有各種等級的地主,其中有軍功地主和宗室地主,漢代還有外戚。在正常情況下,他們都從屬於皇權的宗法體系。另外,還有豪族地主,往往表現出跟皇權對立的因素。又有富人,在秦漢法定的條件下,是被抑制的對象。
商鞅在秦變法,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與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②按照這樣的規定,軍功地主在地主等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漢書·高帝紀》。
③《明夷待訪錄·原君》。
①馬克思語,見《資本論》第三卷第892頁,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②《史記·商君列傳》。
級中,是在國君之下,排列在第一位的。在軍功地主內部,又有不同的等級,享有不同等級的田宅、臣妾和衣服。秦制,有軍功者賜爵。爵有二十級。一級,曰公士。二級,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賜爵制度,從商鞅時起,經秦皇朝,沿用到漢①。《商君書·境內》說,在戰爭中「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以此推論,享有五級爵的大夫可有田五頃、宅四十五畝;而五大夫可有田九頃、宅八十一畝;關內侯和徹侯可分別有田十九頃、二十頃,宅一百七十一畝、一百八十畝。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皇帝並不受這些規定的限制。如秦將王翦將兵伐楚,秦始皇送至灞上。「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憂貧乎?』王翦曰:『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②這可見,對功臣封賞田宅,是可以人主的意願辦理的,並沒有一定不變的成規。宗室,在分封制廢除以後,仍「衣食租稅」,也有被分給的田宅。但如沒有軍功,就不得有軍籍。在地主的等級系列裡,宗室地主是排在第二位的。他們「雖富,無所芬華」。至於既無軍功又非宗室的富人,在商鞅變法以後的秦,不居重要地位,但作為一種社會力量,是存在的。另外,秦滅六國後,也有豪族的存在,這就是六國之後及後來各地起兵反秦的某些「豪傑」的家族。
漢初,因軍功應得爵的人相當多。漢高祖五年詔:「七大夫③、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①詔書反映了得軍功爵者有很大的數量,以致在一定時間內,得不到適當的安置,同時也反映了漢高祖對軍功地主的特別重視。
隨著時間的推移,漢代地主階級的等級不斷有些變化。《漢書·地理志》對當時地主階級的等級構成,作出一定程度的概括。它說:「漢興,立都長安,徙齊諸田,楚昭、屈、景及諸功臣家於長陵。後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資富人及豪傑併兼之家於諸陵。蓋亦以強幹弱枝,非獨為奉山園也。是故五方雜厝,風俗不純。其世家則好禮文,富人則商賈為利,豪傑則遊俠通姦。」這所說世家、豪傑和高資,是當時地主階級中社會影響最大的主要等級。《漢書·地理志》雖系就關中情況而論,但可認為,這也反映了當時的一般情況。世家地主世家地主,就是封建貴族,他們享有封爵、封土和封與民戶的權力。他①《漢書·百官公卿表》。
②《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③「七大夫」,顏師古註:「公大夫也。」
①《漢書·高帝紀》。
們可以包括宗室貴族、功勳貴族、外戚和儒宗。功勳地主,包括軍功地主在內。外戚和儒宗是漢代新興的地主等級。《漢書·地理志》說「世家則好禮文」,好禮文是世家突出的特點。所謂「禮文」,主要是區分貴賤尊卑。世家好禮文,正是維護封建特權的反映。《史記·太史公自序》:「二十八宿環北辰,三十幅共一轂,運行無窮,輔拂股肱之臣配焉,忠信行道以奉主上,作三十世家。」「世家」,在歷史編纂學上,是《史記》中的一種體例;在階級關係上,是政治身份。《史記》的體例是根據歷史的現實而定,《史記·太史公自序》對世家的說明,表達了世家跟最高統治者的密切關係。
漢初,對宗室、外戚和有功之臣,實行封王、封侯制度。「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①這樣便出現了一大批宗室貴族、功勳貴族和外戚世家。據史載,自高祖至景帝,宗室被封為諸侯王的共四十六人②,王子侯者二十七人③,功臣侯者二百四十人④,外戚侯者二十五人⑤。《漢書·地理志》記西漢晚期的全國民戶是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零六十二,人口是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而二十個王國的民戶是一百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九十,人口是六百三十八萬二千二百零五人。《續漢書·郡國志》記東漢中期全國的民戶是九百六十九萬八千六百三十,人口是四千九百一十五萬零二百二十,而這時的王國是十九個,民戶是一百六十九萬四千六百九十,人口是一千零三十一萬四千五百二十三。這已可見,兩漢王國占有戶口在全國戶籍中所占比數之高。《漢書·地理志》還記有當時的侯國「二百四十一」,《續漢書·郡國志》記當時侯國九十五,對於它們所占戶口都沒有具體記錄,數字當不在少。王侯國受封的戶口數字,實際上就是它們所可能控制的勞動力的數量,顯示了世家地主在地主階級的等級構成中占有特別的重要地位。如上文所說,秦代對軍功地主最為重視,而對宗室地主次之。兩漢在初建立時,功臣的勢力強大。其後,「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討之」。非劉氏而無功者也不得封侯。於是,宗室地主的地位就逐漸凌駕於功勳地主之上了。外戚,在兩漢時期不斷湧現出煊赫的家族。如西漢成帝母王太后的家族,「乘朱輪華轂者二十三人。青紫貂蟬充盈幄內,魚鱗左右。大將軍秉事用權,五侯驕奢僭盛,並作威福。專斷自恣,行汙而寄治,身私而托公。依東宮之尊,假甥舅之親,以為威重。尚書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門。筦執樞機,朋黨比周。」①東漢桓帝時的梁冀,前後受封共三萬戶,兩個弟弟和兒子各萬戶。「冀一門前後七封侯。三皇后,六貴人,二大將軍。夫人、女食邑稱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餘卿、將、尹、校五十七人。..窮極滿盛,威行內外,百僚側目,莫敢違命。」②後來梁氏一家被抄,「收冀財貨,縣官斥賣,合三十餘萬萬,以充王府用,減天下稅租之半」③。
儒宗,是從漢武帝獨尊儒術以後,發展起來的。漢武帝時,董仲舒把孔①《漢書·高帝紀》。
②《漢書·諸侯王表》。
③《漢書·王子侯表》。
④《漢書·功臣表》。
⑤《漢書·外戚恩澤侯表》。
①《漢書·楚元王傳附劉向傳》。
②《後漢書·梁冀傳》。
③《後漢書·梁冀傳》。
孟的儒學改造為新儒學,以適應封建專制主義的需要。他的主張得到了漢武帝的重視和支持,「卓然罷黜百家,表章六經」④。當時,「公孫弘以治《春秋》為丞相,封侯,天下學士靡然鄉風」。於是,「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自此以來,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學之士矣。」⑤就這樣,儒學和政治結下了不解之緣,要做官必須通曉儒家經典,通曉儒家經典便可能做官。正如漢宣帝時夏侯勝所云:「士病不明經術,經術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①從此,地主階級中便出現了一批以儒學起家的累世公卿的地主。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西漢自宣、元以後,任職丞相者共十八人,其中就有十四人以明習經學起家,而韋賢、韋玄成及平當、平晏,均以父子為丞相。《漢書·匡張孔馬傳》贊曰:「自孝武興學,公孫弘以儒相。其後蔡義、韋賢、玄成、匡衡、張禹、翟方進、孔光、平當、馬宮及當子晏,咸以儒宗居宰相位。」東漢以傳習經學起家而累世公卿者則更多。如沛郡桓氏,自桓榮至玄孫桓典,「世宗其道,父子兄弟代作帝師,受其業者皆至卿相,顯乎當世」②。宏農楊氏,「自(楊)震至彪,四世太尉,德業相繼,與袁氏俱為東京名族」③。其餘,以明經歷位公卿守相者更比比皆是。漢武帝以後,「吏員自佐史至丞相,十二萬二百八十五人」④。東漢「都計內外官及職掌人十五萬二千九百八十六人」⑤。這些官吏,大都是以通經而進入政權機構的。漢朝的政治大權,在漢武帝以後,儒宗地主在政治上往往有很大的影響。
這些儒學宗師,雖儼然為人師表,對土地掠奪依然有濃厚的貪慾。史稱張禹「內殖貨財,家以田為業。及富貴,多買田至四百頃,皆涇、渭溉灌,極膏腴上賈(價),它財物稱是」⑥。匡衡本來「家貧」,至「庸作以供資用」,及為丞相、封侯之後,便「專地盜土以自益」,甚至侵占官田四百頃⑦。鄭太,司農鄭眾之曾孫,「家富於財,有田四百頃」①。
封建皇權同世家各等級之間,各等級相互之間,不斷有這樣那樣的矛盾和鬥爭,甚至出現過篡奪帝位的鬥爭。但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世家地主的各個等級畢竟都是皇權依靠的階級力量。
豪族地主和高資地主豪族地主,主要有原六國貴族的後裔和地方上的大姓。六國貴族的後裔,在國亡後,失去了貴族的身份,但仍在地方上保持很大的勢力,而成為豪族。地方上的大姓,也是依靠傳統的優勢,成為控制地方的勢力。《後漢書·酷④《漢書·武帝紀》。
⑤《漢書·儒林傳》。
①《漢書·夏侯勝傳》。
②《後漢書·桓榮列傳》。
③《後漢書·楊震列傳》。
④《漢書·百官公卿表》。
⑤《東漢會要·職官》四。
⑥《漢書·張禹傳》。
⑦《漢書·匡衡傳》。
①《後漢書·鄭太列傳》。
吏傳》說:「漢承戰國餘烈,多豪猾之民,其併兼者則陵橫邦邑,傑健者則雄張閭里。」就是指的這兩種人。在秦漢時期,豪族地主是一股有很大影響的社會勢力,有時甚至對封建專制統治者是一大威脅。如「濟南瞷氏,宗人三百餘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②河北涿郡,「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咸曰:『寧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賓客為盜賊。發,輒入高氏,吏不敢追。」③秦漢封建皇朝為了抑制豪族地主,採取了許多辦法,主要是遷徙和鎮壓。
秦漢皇朝不斷地將豪族從原來所在地方遷移到都城附近,以便於控制他們。秦初並天下,立即「徙天下豪富於咸陽十二萬戶」①。這是一個很不小的數字。漢初,高祖「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②,「徙者十餘萬口」③。據說,在這次遷徙之後,「邑里無營利之家,野澤無兼併之民」④,漢朝的這一措施是相當成功的。
封建皇朝對一些不服從朝廷管轄,而又危害專制統治的豪族地主,有時也採取鎮壓的手段。如郅都為濟南守,「誅瞷氏首惡,余皆股慄」。義縱為河內都尉,「至則族滅其豪穰氏之屬,河內道不拾遺」。王溫舒為河內太守,「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嚴延年為涿郡太守,即收捕兩高氏,「究竟其奸,誅殺各數十人,郡中震恐」⑤。
東漢時,豪族的勢力顯然很大。光武帝要實行「度田」,觸犯了豪族地主的利益,結果引起了郡國大姓及兵長的叛亂。為了和他們求得妥協,不得不中止度田。豪族地主的迅速發展,成為地主階級中一個很有勢力的階層,即使東漢朝廷也奈何不了他們。東漢以後,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原地區的長期分裂割據,跟豪族地主勢力的發展不無關係。
高資地主,是指經營手工業、商業和高利貸起家的地主。秦漢時期,隨著大一統國家的形成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手工業和商業也發展起來。一部分地主在工商業的高額利潤的引誘下,也同時兼營手工業、商業,或放高利貸。一部分工商業者及當時稱作「子錢家」的高利貸者,也大半占有土地。當時稱土地占有為本,稱工商業為末。當時人一般都認為經營工商積累財富雖■但不如占有土地更為牢靠。司馬遷說:「以末致財,用本守之」①,正是對高資地主的概括。西漢時期,高資地主,其資產一般在三百萬錢以上,個別的可達千萬、萬萬。如宛孔氏、齊刁間、魯曹、任氏等都是以冶鐵或煮鹽致富,或富至「數千金」、「數千萬」,或「富至鉅萬」。《漢書·食貨志》說:「富商大賈或蹄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
秦漢朝廷對高資地主,歷來是採取壓抑和打擊的政策。漢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②《漢書·酷吏傳》。
③《漢書·酷吏傳》。
①《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漢書·高帝紀》。
③《漢書·婁敬傳》。
④《後漢書·五行志》三,注引杜林疏。
⑤《漢書·酷吏傳》。
①《史記·貨殖列傳》。
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②。漢武帝時,又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③漢哀帝時,又重申:「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④從法令來看,高資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是不合法的。他們占有的土地,隨時都有被沒收的可能。他們也不得仕宦為吏。這是高資地主與其他地主不同的地方。
《漢書·地理志》所說「富者則商賈為利,豪傑則遊俠通姦」,這說的是豪族地主和高資地主之分別具有的特點,但他們之間以及他們與世家地主之間,並沒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他們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人,既是豪族地主,又是高資地主。在豪族地主中,也有世家地主。但是,這些人也還是各有其主要的等級特點的。如齊國田氏的後裔,既是豪族,又是擁有「鉅萬」的富商大賈,但他們畢竟是以沒落王孫的豪族身份而以商賈致富,與一般高資地主的情況仍是不同的。
世家地主、豪族地主和高資地主,都是地主階級的上層。此外,還有大量的中小地主。中級地主,即所謂「中家」。中家資產,一般在十萬錢以上。這些中小地主構成了秦漢時期地主階級的中層和下層。
封建土地等級所有制封建土地等級所有制,是地主階級等級結構的經濟基礎,而這樣的階級結構又反過來為它的基礎服務,起到維護和鞏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級所有制的支配下,作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權。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權是神授的。他還有權力和責任,把天下的土地作為私產,傳給子孫。皇帝能享有這份產業,並把這份產業傳下去,這就是皇帝的「大孝」。《禮記·中庸》說:「舜其大孝也與!德為聖人,尊為天子,富有四海之內,宗廟饗之,子孫保之。」又說:「武王纘大王、王季、文王之緒,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顯名。尊為天子,富有四海之內。宗廟饗之,子孫保之。」《中庸》的這兩段話,都表達了皇帝以天下為私產的意思。漢代皇帝,除了開國之君,都在諡號上寫一個「孝」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類,也都意味著同樣的看法。我們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現實,實際也是經濟的現實。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較高等級,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級。世家地主及其間的小的等級,都有土地所有權,而且都享有特權。但他們享有的所有權,是有限度的,他們之間所享有的特權也有數量上和程度上的差異。他們從皇權那裡,得到賜爵、賜土地、賜民戶、賜賦稅。這其間最根本的一項,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權。世族地主從皇帝那裡得到這些東西,不能說不歸他們所有,但這些東西,包括土地在內,都是不能轉讓的,而且世族地主於賜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許用任何手段取得別人的土地。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質有權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備的,在所有權的程度和數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擬的。
商鞅變法,「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②《史記·平準書》。
③《史記·平準書》。
④《漢書·哀帝紀》。
家次」。這大意是說,把尊卑、爵秩的等級弄明白,各按軍功的差異,排列順序;對於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級的門第,排列順序。這是在軍功地主內部又有不同的等級,田宅和衣服都隨著它們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們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級。這表明地主對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級上的限制。所謂「臣妾」,當即奴婢。對於封建等級所有制來說,作為勞動力的民戶比奴婢更為重要。封戶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財產更直接的標誌。這正如馬克思所說,「在歐洲一切國家中,封建生產的特點是土地分給儘可能多的臣屬。同一切君主的權力一樣,封建主的權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數決定的,後者又取決於自耕農的人數。」①這雖說的是歐洲的情況,但對中國也同樣適用。本書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術》卷三,如下的一例:[問]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獵得五鹿,欲以爵次與之,問各得幾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這一例雖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權享有上的等級制度、等級觀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如被遷徙的六國後裔,曾賜予田宅。但多數豪族和所有高資地主,實際上占有大量土地,卻沒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權。東漢末,荀悅論「豪強富人占田逾侈」,說:「土地者,天下之本也。《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數百千頃,富過王侯,是自專封也。買賣由己,是自專地也。」這可見當時合法的土地權跟非法的實際占有之間的矛盾。從當時的土地制度來說,豪族地主究竟還有部分的合法權力,豪族的土地權應比高資地主要高一個等級。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史學界對封建土地所有制問題,展開不同意見的爭論。侯外廬對封建主義土地所有權的非運動的性質,封建主義所有權跟原始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所有權的區別,以及封建主義所有權同政治權力的密切結合,都提出了有益的論斷。中國封建主義土地所有制的研究,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須作更為深入的探討。
①《資本論》第一卷第785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
第二節 官田和民田
秦漢時期封建土地所有權的等級差異,反映在土地占有關係上,主要是官田和民田的區別。在官田和民田的內部,又都各有不同的類型。官田之內,有官府直接管轄的田,有封賜高爵和官宦人家的田,有牧場,有屯田。民田之中,有受賜的田宅,有來自歷史的繼承,有來自買賣和兼併。在所有這些土地占有形態中,基本上都離不開小農對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農對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小農對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在小塊土地上,由一夫一妻為主要勞動力的個體家庭成員,進行耕織結合的生產勞動。秦自商鞅變法,就推行這種制度。在這樣的制度下,農民不同於奴隸,他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自行生產的自由,他們的生產興趣提高了。同時,他們也不同於村社成員,他們有了自己可以從事生產的固定的土地,不再需要定期輪換耕地了,他們成為跟土地密切結合的農民,這也必然提高他們的生產興趣。農民生產興趣的提高,是刺激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因素。
戰國中期,孟子在對齊宣王說到為民制產的重要性時說,「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這些話透露了戰國時期那樣社會大動盪的時期能不能為民制產,是統治者面臨的巨大的挑戰。商鞅以授田的政策招徠三晉之民,就是針對當時政治經濟發展局勢的一種有實際效益的辦法。孟子作為一個思想家,針對當時局勢的特點,提出了為民制產的方案。他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飢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飢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這個方案的生活條件和生產條件是小農家庭所需要的,也是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所可能作到的。孟子所說的庠序之教,也是要求從維護小農家庭的父家長制特點出發,進行相應的道德教育。孟子認為,實行這個方案,「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這就是他對於歷史前途的看法,認為小農經濟必然要發展。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還屬於一種理想,但這也可能反映當時東方國家中已經出現的某些現實。
商鞅變法,就是要發展小農經濟。他的辦法,是運用法律,強力推行。
他立了兩條法。一條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②又一條是:「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③第一條是督促個體家庭的發展,第二條是鼓勵耕織結合的生產。秦始皇繼承並發展了商鞅的政策。他在碣石刻辭自頌說:「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在會稽刻石說:「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①孟子這段話,在《孟子·梁惠王》下,凡兩處,內容基本相同。同書《盡心》上也有一段話,意思相同,而異文較多。這可見,孟子的這一方案是經過慎重考慮的,不是隨便說出來的。②《史記·商君列傳》。
③《史記·商君列傳》。
咸化廉清。」④這些刻辭,表明秦始皇特別注意維護小農家庭的父家長的特點,因而強調妻不再嫁、男不入贅以及男女有別的重要性,這都是從鞏固和發展小農經濟出發的。
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具體表現,是封建專制主義得以進行統治的物質基礎。秦漢時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都看到了這一點,因而強調「務耕織」在經濟上、政治上以及思想意識上的重要性。《呂氏春秋·上農》說:「古先聖王之所以導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貴其志也。民農則朴,朴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力專一。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民舍本而事末則不令,不令則不可以守,不可以戰。民舍本而事末,則其產約,其產約則輕遷徙,輕遷徙則國家有患皆有遠志,無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后稷曰:所以務耕織者,以為本教也。」晁錯上漢文帝疏說:「民貧則奸邪生。貧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民如鳥獸,雖有高城深池,嚴法重刑,猶不能禁也。夫寒之於衣,不待輕煖。飢之於食,不待甘旨。饑寒至身,不顧廉恥。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飢。終歲不製衣,則寒。夫腹飢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於農桑,薄賦斂,廣畜積,以實倉廩,備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①所謂「本教」,所謂「地著」,都說明了耕織的重要性。「地著」,用現在的話說,即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
馬克思在《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中指出:「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業上面的,靠著手織業、手紡業和手力農業的特殊結合而自給自足。」「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不管初看起來怎樣無害於人,卻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①他在《資本論》中又說:「資本主義以前的、民族的生產方式具有的內部的堅固性和結構,對於商業的解體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礙,這從英國人同印度和中國的通商上可以明顯地看出來。在印度和中國,小農業和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因農業和手工製造業的直接結合而造成的巨大的節約和時間的節省,在這裡對大工業產品進行了最頑強的抵抗;因為在大工業產品的價格中,會加進大工業產品到處都要經歷的流通過程的各種非生產費用。」②馬克思的論斷,不只指出了耕織結合在生產本身上的特點,還指出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
秦漢時期,小農所用以進行生產活動的土地,來自幾個不同的方面。有來自村社解體過程中的土地占有。村社解體了,輪耕制逐漸為長期定耕所代替,直接勞動者從而取得土地。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使民得買賣土地,這就是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占有,為他們取得土地提供機會和條件。有來自開荒過程中的土地占有。漢景帝元年詔:「郡國或磽陿,無所農桑毄畜;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③由磽陿地區移往饒廣地區,這就是一種開荒活動,因而可得到土地。又有來自官府授④《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漢書·食貨志》上。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67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資本論》第三卷第372—373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③《漢書·景帝紀》。
田者,有耕豪民之田及各等級地主之田者。小農的生產勞動,是在一小塊一小塊的土地上進行分散的個體勞動,也就是通過這樣的勞動,使全國農田絕大部分得以進行生產。
《漢書·地理志》記漢平帝時,「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林澤,群不可墾。其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不可墾。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這些數字,大概是當時上計的數字,不會精確。如從這些數字來看,西漢晚期可墾未墾田之數與定墾田之數相差甚遠。出現這種情況有複雜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應是勞動力的不足。
秦代官田的經營管理秦自商鞅變法,為人們提供了土地兼併的條件。同時,秦對官府直接控制的官田,也有一套經營管理的具體辦法,這在秦簡資料中是可以看到的。秦簡《田律》,現在僅存六條,但全部講的是官府如何經營管理官田的事。《田律》規定:「雨為澍及秀粟,輒以書言澍稼、秀粟及墾田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旱及暴風雨、水潦、螽蟲、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書。」這是關於各級地方官必須向上級報告本地莊稼播種與生長情況的規定。報告的內容包括已耕種、未耕種、受雨、抽穗及遭受水、旱、蟲災的頃畝數。這不是官府督課農耕的規定,而是關於農田的具體管理。《田律》中還有不許壅隄水、不准損壞莊稼、不准農戶賣酒以及令「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等規定。這說明官府設專門官吏如「田嗇夫」、「部佐」等主管農田耕作之事。《田律》還有關於「乘馬服牛」,憑證明(「致」)由官府廩給飼料的規定。其中有「稟大田而無恆籍者,以其致到之日稟之」的條文,這說明服牛(即駕車、耕田之牛)屬「大田」農官管轄,用以耕種官田。秦簡《廄苑律》中有稱作「牛長」的官,這是主管飼養官牛的「皂者」。「皂者」飼養的官牛,被稱作「田牛」。以「田牛」耕種土地稱作「以其牛田」。既然牛是由官府飼養的官牛,則以官牛為「田牛」時所耕種的土地,只能是官田。秦簡中,現存有《倉律》二十餘條,也可以從中看到官府管理官田的一些規定。如對於種子,條文有:「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菽畝半斗。」這顯然是關於官田使用種子數量的規定。又如條文有:「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這講的是官府男性奴隸從事耕作時的口糧標準。官府奴隸耕種的土地,無疑是屬於官田的。再如條文中有:「稻後禾熟,計稻後年。已獲上數,別粲、糯、黏稻。」①這講的是,農田收穫上繳官府時應如何記帳以及如何區分品種等事。上述的這些條文,都說明商鞅變法後,秦對官田的經營管理是抓得很緊的。
在一般農田以外,秦的官田中還有牧場的存在。《田律》講到官府有「乘馬服牛」,《廄苑律》講到官府有「田牛」及主管飼養官牛的「牛長」、「皂者」。官府既要飼養馬牛,就必有牧場。《徭律》有「公馬牛苑」之名,當即官府牧場的別稱。「公馬牛苑」又有大小及所屬部門不同的差別。《廄苑①所引簡文,均見《睡虎地秦墓竹簡》。
律》有「大廄」、「中廄」及「宮廄」等不同名目。對牧場如何飼養「公馬牛」,法律也作了規定。如凡「將牧公馬牛」者,必須對所牧馬牛負責。如果出現「馬牛死者」,應當立即向牧場所在縣報告,然後由縣官派人進行檢查並作出處理。法律還規定:有關部門每年要對各縣、各都官所轄「公馬牛」飼養情況進行一次評比。如果發現公馬牛死亡超過規定數量者,主管官吏及飼馬、牛的「吏」、「徒」等人,都要受到一定的處分。如發現「田牛」的腰圍減瘦,每減少一寸要對有關人員進行笞打。此外,還有關於已死亡的「公馬牛」的肉、骨、皮革等如何處理的規定①。法律既對馬牛的飼養、管理規定得如此詳細,這表明官牧場的數量是不少的。
秦時的山林川澤之地,可歸在官田的範圍。秦簡《田律》規定,春二月,不許砍伐山林樹木;不到夏季,不許燒草為肥料,不准採摘剛發芽的植物;而且還不許殺死和捕捉魚、鱉、鳥、獸等。每年七月以後,解除不許砍伐林木的禁令,但僅限於伐木為死者棺槨的需要。《田律》的這些規定,證實了《商君書·墾令》所說的商鞅「壹山澤」措施的可信。這與《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所說,商鞅變法後,「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也是一致的②。從秦簡及有關歷史記載看來,秦的官府有直接管轄的大多土地,並實行了授田制。《商君書·算地》說:「凡世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從而出現「地狹而民眾」或「地廣而民少」的不正常狀況。它指出:「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這即是要按山林、藪澤、谿谷、流水、都邑、道路及耕地的比例去規劃與利用國內的土地。在這個基礎上,《算地》的作者提出了這樣的方案:「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戰卒萬人者,數小也。此其墾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道路足以處其民,山林、藪澤、谿谷足以供其利,藪澤隄防足以畜,故兵出糧給而財有餘,兵休民作而畜長足,此所謂任地待役之律也。」這裡的所謂「分田」,即把土地授給農民,每人按五百小畝之數。如要他們當兵,則方百里之內的地區,就至少可得戰卒一萬人。這樣,就算是寓兵於農,耕戰結合了。這表明官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不然,是不能按人力多少而「分田」的。《算地》的寫作時期雖還不能具體斷定,但其所指確係商鞅以後的情況,則無可疑。《商君書·徠民》也可說明同樣的情況。《徠民》首先提出了一個山陵、藪澤、谿谷、都邑、道路、惡田與良田的比例,認為「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谿谷流水處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二,良田處什四。以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藪澤、谿谷,可以給其材;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接著,它又指出當時的秦國,能種糧食的「谷土」「不能處二,田數不滿百萬,其藪澤、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貨室,又不盡為用,此人不稱土也」,意即荒地太多,「作夫」(即人力)不足。反之,地狹而民眾的「三晉之民」,很希望得到土地居宅,如果能把「三晉之民」招誘過來,許之以「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的好處,則「三晉之民無不西者」。然後按照「制土分民之律」,使「墾田」與「作夫」結合起來,則秦國的荒地就能得到開發。如果良田與草田均不屬於官府所有,「制土分民」以「食作夫」是無從談起的。《徠民》可以確定為秦昭王時期①所引簡文,均見《睡虎地秦墓竹簡》。
②參見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土地制度》,見《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作品,可從而見到此時官府直接管理的土地是極為廣闊的。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商鞅變法後所實行的賜爵制度。此制要求按賜爵級數給以田地與住宅地,且賜爵人數甚多,如果官府手裡沒有大量的土地,也是無法給立軍功者以田宅的。
《算地》與《徠民》中所反映出來的「制土分民」與「為國分田」的授田於民的作法,在秦簡中也可得到證明。秦簡中,除了有以官府奴隸「隸臣妾」耕種官田和從事放牧的作法外,《田律》還有「受田」的提法。既然民有「受田者」,則官府必實行了授田制。所謂「授田」,即官府以官田按人口給農民耕種,然後責令農民向官府繳納地租的土地制度。這同《商君書·算地》的「為國分田」、《徠民》的以良田「食作夫」的「制土分民之律」如出一轍。這表明,《田律》所說的「受田」制,就是文獻中所說的「為國分田」之制。如果再從秦簡《為吏之道》簡文中所濫入的《魏戶律》來看,則《魏戶律》中,「假門逆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予田宇」的規定,可證明授田制不僅秦國有之,戰國時的魏國也有之。授田制,可能是有授有還的,其具體辦法已無從詳考了。
西漢官田之盛秦國和秦皇朝時期官田中的可耕地,名為「受田」、「分田」,而無「公田」與「官田」的名稱。到了漢代,「公田」與「官田」的名稱正式出現了。「公田」之名,見於西漢史籍者不少。如《漢書·食貨志》有「令命家田三輔公田」的記載,《漢書·外戚·孝景王皇后傳》有武帝賜其姊以「公田百頃」的事,《漢書·百官公卿表》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條有少府溫順「坐買公田與近臣下獄論」的案例,《漢書·平帝紀》有對「江湖賊」成重等「賜公田宅」的作法,均為官田稱作「公田」之證。此外,在《漢書》的《宣帝紀》、《元帝紀》、《霍光傳》、《趙充國傳》及《鹽鐵論·園池》中,也屢見「公田」之名。「官田」之名,見於史籍者,雖遠不如「公田」之普遍,但已確有此名稱。「公田」與「官田」名稱的出現,意味著這種土地占有形式的制度化。
有些官有土地,雖無「公田」、「官田」之名,但本質上都是屬於官有土地的組成部分,如官府手裡的園池苑囿和山林川澤之地,就是如此。《鹽鐵論·園池》有「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和「縣官多給苑囿、公田、池澤」等記載,把「公田」與池澤、山海、苑囿並列,足見後者同「公田」一樣,是同一性質的東西。其所以不稱它們為「公田」、「官田」,大約是還未耕地化的緣故。
飼養牲畜的牧場,漢代也同秦時一樣,屬於官有土地。《漢書·食貨志》云:景帝「始造苑馬以廣用。」又說:「天子為伐胡,故盛養馬,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史記·平準書》也說:武帝「令民得畜牧邊郡,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什一」;後又「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馬,天下亭亭有畜牸馬,歲課息」。這是景、武二帝發展官牧及民牧的梗概。養馬需要牧場。養馬業的發展,意味著牧場的擴大。由於養馬牧場的擴大,設置專門官吏主管其事,就成為必要。故《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漢承秦置太僕,「掌輿馬,有兩丞」;其「屬官有大廄、未央、家馬三令,各五丞一尉」;還設「龍馬、閒駒、橐泉、騊駼、丞華五監長丞,又邊郡師苑令各二丞」,皆屬太僕管轄。養馬的牧場,邊郡有之,內地亦有之。僅以邊郡而言,《漢官儀》云:「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邊、西邊,分養馬三十萬頭。」①官有牧場之大,於此可知。
漢代官有土地,從它的量來說,是處在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中。其中,西漢的整個發展過程,大體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漢初到武帝初期,屬於官有土地制繼承秦制時期。第二階段,是武帝時期,是官有土地制的興盛時期。第三階段,從昭、宣二帝到西漢末,屬於官有土地制的逐漸衰落期。
前面已經說明,漢高祖剛剛打敗項羽而統一全國,便於漢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下令,對大批從軍歸來的「軍吏卒」賜爵、賜田宅。如果不是以秦皇朝直接遺留下來的土地為基礎,漢高祖的「法以功勞行田宅」的作法,只能是一句空話。漢高祖晚年,丞相蕭何曾「為民請曰:『長安地狹,上林中多空地棄,願令民得入田,毋收稿為獸食。』」②這裡所說的上林苑中的空荒地,顯然就是從秦皇朝繼承下來的官有土地的一部分。正因為西漢之初,繼承了秦的官有土地,故秦時採取的「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的政策,漢循而不改。《鹽鐵論·復古》也說:「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置少府。陛下不私,以屬大司農,以佐助百姓。」這也說明同樣的事實。到了武帝時期,武帝採取了一系列辦法以擴大官有土地,而且在官府經營的土地上推廣水稻的生產,從而使西漢的官有土地制進入一個興盛發展的時期。
漢武帝擴大官有土地的途徑,約有如下幾個方面:第一,通過興修水利,把原來的荒廢不毛之地變成可耕地,並以之置於少府或大司農管轄之下,從而擴大了官有土地的量。依《史記·河渠書》的記載,首先是大司農鄭當時建議:「引渭穿渠,起長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徑,易漕,度可令三月罷。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此損漕省卒,且益肥關中之地,得谷。」武帝同意了,「令齊人水工徐伯表,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其後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頗得以溉田矣。」其次,是河東太守番系建議「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壖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萬石以上。..天子以為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予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其三,莊熊景建議「臨募民庶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鹵地。誠得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為發卒萬餘人穿渠,自徵引洛水自商顏山下。岸善崩,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為井,井下相通引水。..井渠之生自此始。」其四,是北方各地爭相修建的水利工程。「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山川谷以溉田,而關中輔渠、靈積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鉅定;泰山引汶水,皆穿渠為溉田,各萬餘頃。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勝言。」這段記載,概述了漢武帝利用水利興建以擴大耕地面積和改廢地、鹽鹼地為高產水澆地的梗概。這些因水利興建而擴大的可耕地,有的雖是「民田」,但大部分是「棄地」(即荒廢地)、河壖地(即河灘廢地)、故鹵地(即老鹽鹼地)、山地及其他不毛之地。一旦在①《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引。
②《史記·蕭相國世家》。
這些地區興建了水利,土地獲得了灌溉,就變成了官府直接經營管理之下的土地。官府有權把它給越人,或作其他處理,其租稅入於少府,表明其所有權不屬於臣民。有的官有土地,由左右內史直接管理,如《漢書·溝洫志》所說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兒寬為左內史時,「奏請穿鑿六輔渠,以益溉鄭國(渠)旁高卬之田」。武帝支持這一建議,認為「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這可表明左右內史確是管理官有土地的機構。而且這些土地,因為有了水利興建,都可種植水稻,其租稅收入也比一般農田為高,不同於一般的三十稅一的田租率。
第二,通過沒收商賈土地而擴大了官有土地的量。武帝時,由於種種原因,曾對富商大賈採取了一系列打擊措施,不許私營鹽鐵並加重對他們的各種課稅①,沒收了已經占有大量土地的商賈的田地和奴隸。沒收的結果,「得民財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結果是使「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②。至於按照「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③的法令而沒收的土地,還不在這個數字之內。官府得到這些土地以後,乃於「水衡、少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沒入田田之」④。由此可見,沒入的商賈土地,全部變成了由少府及大農等機構直接控制的土地。
第三,通過暴力手段,強占民間私田而擴大了官有土地。武帝時,為了擴大官府的園池苑囿,「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壽王,與待詔能用算者二人,舉籍阿城以南,盩厔以東,宜春以西,提封頃畝及其賈直(即價值),欲除以為上林苑,屬之西山。」①又詔中尉、左右內史「表屬縣草田,以償鄠、杜之民」。吾丘壽王奏事。武帝大悅,稱善。東方朔對此堅決反對,他認為豐鎬之間的「膏土」,「其賈(價)畝一金」,「今欲規以為苑,絕陂池水澤之利」,造成「上乏國家之用,下奪農桑之業」的惡果。但是,武帝並未聽從東方朔的意見,「遂起上林苑,如吾丘壽王所奏雲」。這次強占民田之事,在名義上雖然採取了以「屬縣草田」去賠償「鄠、杜之民」失去「膏土」的損失,實際上只是以荒田去換取關中的膏腴之土,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強占民田以擴大官有土地的行徑。所謂「草田」,顏師古註:「諸荒田未耕墾也。」換言之,「草田」即熟荒地,也就是暫時未耕墾的土地。仲長統說:「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其說見於《後漢書·仲長統傳》引《昌言》,似最晚在仲長統時,所有草田都已成為官有了。
第四,通過對邊境少數民族的戰爭而擴大的土地,也是官有土地的重要來源之一。武帝時,由於對匈奴發動了一系列的戰爭,取得了一定的戰果,從而奪得了匈奴占有的大片土地。隨後,武帝就在河西走廊先後設置了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四郡;還在北部沿邊地區設置了朔方、西河、安定等郡,又更名九原郡為五原郡②,並在上述兩個地區實行大規模屯田,以致出現了「上①參閱高敏《試論漢代抑商政策的實質》,見《秦漢史論集》。
②《史記·平準書》。
③《史記·平準書》。
④《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東方朔傳》。
②《史記·平準書》。
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③的局面。屯田,不論是以兵士屯墾,還是以農民屯耕,其土地所有權和占有權的性質都屬於官有土地。因此,通過對邊境少數民族的戰爭,也確是漢武帝擴大官有土地量的又一途徑。
此外,凡因戰爭、自然災害等重大變故而暫時出現的無主荒地,也是官有土地的來源之一。最明顯的例證,如東漢末年出現了大量無主荒田時,司馬朗公開提出復井田的建議說:「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復之。」①這種因天災人禍而造成的暫時無主荒田,在整個漢代是經常存在的,故武帝時期也得收用荒田以擴大官有土地。
上述多種擴大官有土地的途徑,並不限於武帝時期,但武帝時表現得特別突出和集中,有的事例還為此時所獨有。
在擴大官有土地的同時,官府加強了對官有土地的經營管理。秦和西漢前期,朝廷僅有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②。武帝時,增加了不少農官,如「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③;「農都尉、屬國都尉,皆武帝初置」④。其中,「農都尉」的官名,屢見於居延漢簡,足見邊郡屯田地區多設置此官。還有掌治京畿地區的左、右內史,明顯有管理官有土地的職權。《漢書·地理志》說,左右內史的設置,在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漢書·昭帝紀》中有「故稻田使者燕倉」其人,則「稻田使者」這一官職的設置,必在昭帝之前,也許便在武帝之時。在居延漢簡中,除「農都尉」官名外,還屢見「別田令史」、「農令」、「農亭長」、「護田校尉」、「代田長」、「候農令」、「部農第四長」、「居延田官」、「騂馬田官」及「張掖農都尉」①等名稱,同《漢書·元帝紀》中的「北假田官」可相印證。居延漢簡所載,上始武帝時期,下迄東漢初期,上述諸見於漢簡的農官名稱,當都是在武帝時及其以後才有的。再結合《漢書·食貨志》所載武帝沒收商賈土地後,於「水衡、少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及《鹽鐵論·園池》所載武帝「立諸農,廣田牧」,又於「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等記載來看,更說明上述農官的設置,確在漢武帝時期。其目的顯然是為了加強對擴大了的官有土地的經營管理。
為了改善官有土地的經營效果,以增加朝廷財政收入,武帝還採取了改良土壤和推廣水稻種植等措施。上文已說到武帝的水利興建措施,大都使旱田變成了水澆地,使荒田、故鹵地(即鹽鹼地)變成了肥田沃土,從而大大提高了單位面積產量。現在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武帝在水利條件較好的地區,大都推廣了水稻的種植。如河東渠田,官府交給越人耕種,其原因就在於發揮越人「習水利」的特長②。所謂「習水利」,即善於種植水稻之意。《漢書·昭③《史記·平準書》。
①《三國志·魏書·司馬朗傳》。
②均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③均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④均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①參閱高敏《從居延漢簡看內蒙額濟納旗的古代社會經濟伏況》,見《絲路訪古》,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漢書·溝洫志》,顏師古注。
帝紀》有「故稻田使者燕倉」。燕倉為主管官有土地的官吏,其官名為「稻田使者」。顧名思義,其所主管之土地,所種當為水稻。還有《漢書·溝洫志》說,武帝時的「左、右內史地,名山川甚眾」,而這些土地中,多有稻田,故武帝有「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的詔令。武帝所以在北方的土地上推廣水稻種植,目的無非是為了提高單位產量,同時也適應鹽鹼地宜於水稻種植的特點。
為了經營這些官有土地,武帝採取了兩項新的經營措施。一是在邊防地區大力擴大屯田制,具體表現為以兵士屯田的軍屯制度和以徙民實邊的民屯制度,事詳《漢書》的《食貨志》、《匈奴傳》、《西域傳》及《趙充國傳》等。居延漢簡也不乏這方面的記載。這種田制的類別、剝削方式、組織系統與管理機構等方面,均為東漢及曹魏時期的屯田準備了條件①。二是租佃制,即把官有土地租佃給無地與少地的農民耕種,然後課取不同於三十稅一的田租的高額地租——「假稅」。這種經營方式,又叫「假民公田」制。這裡的「假」,是租賃、租借的意思。前引《漢書·昭帝紀》所說的「稻田使者」,便是管理這種「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曹魏人解釋「稻田使者」說:「特為稻田置使者,假與民而收其稅入也。」見於《漢書·食貨志》與《元帝紀》的「北假田官」,也是主管這種「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元帝紀》注引李斐語,釋「北假田官」曰:「主假賃見官田與民收其假稅也。」這種「假民公田」制下的「假稅」,是高於三十稅一的田租率的。
漢武帝經營官有土地的措施,雖然有增加財政收入的好處,但連年用兵、廣興屯田和不斷徙民實邊,也給農民帶來了不少災難,以致國內階級矛盾日趨激化,導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迫使他不得不改弦更張,下罪己之詔,實行較大的政策性轉變。於是,武帝末年採取了改進耕作技術、廢棄輪台屯田、停止征伐戰爭和移民實邊等措施。這是很值得注意的。這是把官有土地的經營方式,由租佃型「假民公田」改變為授田型「假民公田」,或曰「賦民公田」①。自此以後,昭、宣二帝相繼實行的「假民公田」與「賦民公田」,就是這種授田制,甚至還不斷把官有土地正式賜予貧苦農民,以緩和階級矛盾。由於授田制與賜田制的實行,特別是由於民田的迅速發展,使官田土地量日趨減少。加上官吏、貴戚和豪族地主經常不斷地以借貸、強占、請射等方式侵占官田,以至到了西漢後期,官有土地在日益減少,不得不依賴於外戚王氏和其他官吏、地主的「獻田」來補充官有土地量②,從而表現出官有土地制的趨向衰落。
官有土地制的進一步衰落,還是東漢時期的事。當時全國的可耕地面積有一個基本固定的總量。在全國的可耕地面積被區分為民田和官田兩個部分的情況下,前者的增加,必然會導致後者的減少;反之,亦然。西漢時期的民田,主要是豪富占有土地,一直處在不斷發展之中,而官田的比重則相對地處於不斷下降之勢。到了東漢,豪富的土地兼併,其發展程度又超過西漢,故東漢官田的比重較西漢又有下降。到了漢末三國時期,官田制又抬起頭來,情況就發生了變化。總之,在土地占有關係中,兩漢的官田與民田的地位是①參閱高敏《論曹魏屯田制的歷史淵源》,見《魏晉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①詳見高敏《試論漢代「假民公田」制的兩種類型》,《秦漢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漢書·平帝紀》。
一個有起有伏的過程,而總的趨勢是在官田制經過一段盛世之後,豪富勢力占有的民田逐漸取得上風,一直延續到東漢末年。
世家、豪富的土地兼併秦漢時期地主階級中的三個主要等級,一有機會,就致力於土地兼併。
他們的社會身份不同。世家是封建貴族,是身份性地主,他們受封的田仍可說是官田性質;豪族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勢力的人物;高資富人是靠經商致富的人物。豪族和高資富人在社會上有經濟上的影響,一般沒有封爵,沒有封地和封戶,這是不同於世家的。他們是非身份性地主,他們手中的田是民田。在這三種人之間儘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對於土地兼併的貪婪是相同的。從階級關係上說,這三種人都是封建專制主義的階級基礎,但從具體的經濟利益說,他們的土地兼併,一方面是侵占官有土地,一方面是掠奪民田,這又都是對封建專制主義的經濟上的損害,甚至可以對政權的穩定帶來了威脅。但這三種人間的關係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他們相互間是可以互相轉化的,或同時具備兩種不同的身份。
秦始皇時,「徙天下豪富於咸陽十二萬戶」①。這些豪富占有土地的情況不詳,但都可說是土地兼併的苗子。《史記·貨殖列傳》記烏氏倮和巴蜀寡婦清的事跡:「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十倍其償,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而巴蜀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貲。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倮和清,可能是秦始皇時最著名的高資富人。倮是牧主,清是礦主,都一定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又都地處邊遠,跟一般的土地兼併,是有不完全相同的社會意義。倮、清以富受到特殊的政治待遇,身份已與一般的富人不同。
六國貴族,經過秦的征服、楚漢戰爭和漢的建立,政治地位大非昔比,但他們仍有很大的社會潛力,不能不引起新皇朝的重視。漢高祖九年(公元前198年),婁敬獻言:「夫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昭、屈景,莫興。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之族宗強,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以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①對六國貴族在政策上的得失,可以影響漢朝廷的安定,足見其能量之大。但六國貴族,在這時也只能算入豪族的行列,與世家的身份是不同的。這些出身貴族的豪族,比起高資富人來,對於土地兼併更有優越條件,是很難從立法上加以阻止的。田氏,在六國貴族中是有地位的。諸田之中,有不少富商大賈,並從而擴張土地的占有。《史記·貨殖列傳》說:「關中富商大賈,大抵盡諸田,田嗇、田蘭。韋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萬。..皆非有爵邑奉祿、弄法犯奸而富,盡椎埋去就,與時俯仰,獲其贏利,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所謂「末」,是營商,所謂「本」,即占有土地,從事農業。
漢興七十餘年間,土地兼併之風延續不斷。漢文帝時和漢武帝時,晁錯①《史記·秦始皇帝本紀》。
①《史記·婁敬列傳》。
和董仲舒先後分別進言,指斥土地兼併對社會經濟的危害。晁錯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畮,百畮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而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農夫之苦,有仟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執,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併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①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陌,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鹽鐵皆歸於民。去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繇役,以寬民力,然後可善治也。」②晁錯、董仲舒都是主張從法律上限制土地兼併。但因為妨礙一些權勢人物的現實利益,很難得到實施。漢武帝時曾大規模地打擊了兼併之家,但土地兼併之風並不因此就可終止,而是通過各種形式延續下去。漢平帝時,師丹建言:「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俞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①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承帝旨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從孔光、何武所奏看來,當時占田逾制的人,包括諸侯王、列侯、公主、關內侯在內,這都是屬於世家地主範圍的人。此外,還包括吏和民,這範圍就更大了。但孔、何的話詳於世家地主而略於吏、民。這可見世家地主的權勢,在土地掠奪中更顯得出色。史稱,此議一出,「田宅奴婢,賈為減賤」。但這為當時權貴所反對,還是行不通②。
東漢初年,光武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詔下州郡檢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號呼。時諸郡各遣使奏事。帝見陳留吏牘上有書,視之,云:『潁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帝詰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於長壽街上得之。帝怒。時,顯宗為東海公,年十二,在幄①《漢書·食貨志》。
②《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食貨志》。
②《漢書·食貨志》。
後言曰:『吏受郡敕,當欲以墾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陽不可問?』對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①這個故事,說明這時土地兼併在地主、官吏互相勾結的形勢下甚有勢力,光武帝後來也只得以不了了之。
在東漢時期,有一批世家地主,都可以從他們的家族淵源中,尋覓出他們的祖先是如何從戰國、秦和西漢而世代蟬聯的發展軌道。如東漢明帝時的廉范,本是戰國時廉頗之後,在西漢時已成為豪宗,因此而被徙於北邊。到邊地後,「世為邊郡守」。經過幾代的「廣田地,積財粟」和籠絡宗黨的活動,到東漢時便成了「宗黨」勢力強大的廉氏家族②。廉氏家族的經歷,是由戰國時期的封建貴族,經歷了豪族的道路,又進入世家地主的行列。不可忽視,廉氏這一長期的發家史,是跟幾代人的「廣田地,積財粟」分不開的。又如東漢初期的馬援,本系戰國時趙國馬服君趙奢之後,子孫以馬為氏。漢武帝時,趙奢之後以「吏三千石」自邯鄲徙茂陵。馬援的曾祖父馬通,以功封重合侯。王莽時,馬援兄弟三人,都是二千石。東漢時期,馬氏一門「聲騰三輔」。其兒子防,「兄弟貴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資產巨億」,「皆買京師膏腴美田」,「賓客奔湊,四方畢至」,當時人沒有能比得上這個家族的聲勢的③。其他,如弘農楊氏、汝南袁氏、吳郡陸氏、南陽陰氏和樊氏等,無一不是累代相承的世家地主。兩漢時期世家地主的發展,逐步表明它是在向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世族地主轉化,他們手中由兼併而來的土地帶上了越來越多的私有性質,他們原來由於賜爵、賜民戶而得到的土地也越來越減少了官有的色彩。
東漢晚年,仲長統論述古今及時俗行事,說道:「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焉。而清契之士,徒自苦於茨棘之間,無所益損於風俗也。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般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債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綺室;倡謳妓(伎)樂,列乎深堂。賓客待見而不敢去,車騎交錯而不敢進。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敗而不可飲。睇盼則人從其目之所視,喜怒則人隨其心之所慮。此皆公侯之廣樂,君長之厚實也。苟能運智詐者,則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為罪焉。源發而橫流,路開而四通矣。」①又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惟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不敢自理。雖亦由綱禁疎闊,蓋分田無限使之然也。」②約略與仲長統相先後,王符著《潛夫論》,「指訐時短,討謫物情」,說一些人「一旦富貴,則背親捐舊,喪其本心,皆疏骨肉而親便辭,薄知友而厚狗馬。..寧見朽貫千萬,而不忍賜人一錢,寧積粟腐倉,而不忍貸人一斗。..骨肉①《後漢書·劉隆傳》。
②《後漢書·廉范傳》。
③《後漢書·馬援傳附子防傳》。
①《後漢書·仲長統傳》載《昌言·理亂》。
②《後漢書·仲長統傳》載《昌言·損益》。
怨望於家,細人謗誌於道。前人以敗,後爭襲之。」③這說的是當時豪富,主要是說高貲富人,說他們一旦富起來以後的驕奢淫佚。像這樣的人,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就成為庶族的部分來源。
世家和豪富兼併土地,主要是通過橫賜、假貸、侵占、請射和買賣等形式。橫賜,是官府於制度以外橫賜官吏以土地。如武帝以官田「賜乳母」①,以官田百頃賜其姨②,以「公田、魚池、蒲葦數頃」賜東方朔③,以「公田十頃」賜卜式④,以「公田二頃」賜蘇武⑤,哀帝以「公田二千餘頃」賜董賢⑥等。假貸,是租借,只能有使用權。請射,是請求使用,可說是有一定的占有權。但對有權勢的地主說,租借和請射,都只是名義,實際上都是兼併。如武帝時,酷吏寧成「貰貸陂田千餘頃」租佃給農民耕種⑦。《鹽鐵論·園池》謂官吏以「公田轉假」,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指出了名義上的假貸,實際上是對官有土地的侵占。成帝時,紅陽侯立,「使客因南陽太守李尚占墾草田數百頃」,其中便「頗有民所假少府陂澤」地⑧,這是以請射方式侵占官有土地。至於匡衡的私改土地疆界而隱瞞有官田四百頃⑨,陳湯所說的「關東富人」「多規良田」⑩以及「李蔡以丞相坐詔賜冢地陽陵,當得二十畝,蔡盜取三頃,頗賣得四十餘萬」(11)等,則是更為明顯的侵占官田的行為。東漢時期,如梁冀、蘇康、管霸、張讓、侯覽等人,無不侵占了大量的官田。
通過買賣以兼併土地,是最常見的形式,而以買賣為名強買賤買其實的,也是常有的事。這在漢初,從丞相蕭何那裡就開始了。蕭何為了消除漢高祖對他的疑慮,接受了門客的建議,「多買田地,賤貰貸以自汙」,果真「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①。又如司馬相如未發跡時,在成都買田宅為富人②;霍去病「為中孺買田地奴婢」③;張禹為官之後,「買田宅至四百頃」④。東漢時期,土地買賣之風有增無減。前引仲長統、王符所說,都是明顯的例證。1966年,在四川郫縣犀浦附近出土的東漢時期的「簿書碑」,其中多有「某某田若干畝,賈(價)若干」的記載,如:王嶺□□,直□□萬五千;□□田頃五十畝,直三萬;③《潛夫論·忠貴》。「忠貴」,《後漢書·王符傳》作「貴忠」。
①《史記·滑稽列傳》褚先生補。
②《漢書·外戚傳》。
③《史記·滑稽列傳》褚先生補。
④《史記·平準書》。
⑤《漢書·蘇建傳附子武傳》。
⑥《漢書·王嘉傳》。
⑦《漢書·酷吏·寧成傳》。
⑧《漢書·孫寶傳》。
⑨《漢書·匡衡傳》。
⑩《漢書·陳湯傳》。
①《史記·蕭相國世家》。
②《史記·司馬相如列傳》。
③《漢書·霍光傳》。
④《漢書·張禹傳》。
何廣田八十畝,質□□五千;王汶田四頃九十畝,賈卅一萬;故楊漢..田二頃六十□;田頃卅畝,質□□萬;中亭後樓,賈四萬..這些有土地一頃五十畝和二頃六十畝以上的人,應是鄉村中、小地主。
殘碑仔細標明各戶土地的價格,有可能是評定資產的需要。但從「土地若干」可以「質錢若干」的話看,顯然買賣土地與典質土地時也是這個價格。土地、住宅、奴婢均繫於某人名下,可見東漢時期的鄉村已出現了不少中、小地主,他們手中的土地多來源於土地買賣與典質。這種鄉村的中小地主的匯合,也像豪富地主一樣,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庶族地主的部分來源。
官田和民田間的矛盾,官田內部出現的矛盾和民田內部的矛盾,往往在土地兼併情形下顯得更為顯著。土地兼併在秦漢時期是社會矛盾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農業生產中所遇到的災難性的現象和階級矛盾之激化為農民武裝起義,往往跟土地兼併有直接、間接的聯繫。
第三節 農民及其他勞動者
秦漢時期的農民階級,像在別的封建時期一樣,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農民階級同地主階級構成了當時社會的兩個基本階級,他們之間的矛盾是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
如上文所說,地主階級內部有全國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資富人,還有各種中小地主。農民階級內部也有各種不同身份的勞動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勞動的農民,有租佃官田的農民,有在官田勞動的佃戶和僱工,還有其他形式的依附農民及有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農。這些不同身份的農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編制之內,都稱作「編戶齊民」。不過「編戶齊民」並不完全限於農民,也包含一定數量的新興的地主。另外,還有牧區的牧民、官民手工業中的勞動者和奴隸身份的勞動者。
秦代的農民秦代的農民,以在官田勞動的佃戶性質的勞動者占主要地位。這是由於秦皇朝時期對春秋戰國時期已有的社會情況的繼承和發展,也由於長期戰爭之後,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因而有條件吸收廣大農民,使其束縛於土地上。
秦代在官田勞動的農民,是通過「授田」的方式,從官府領取份地進行耕種。從戰國時起,秦國就實行授田制。雲夢秦簡《田律》規定,被授予田地的農民,按照其受田的頃畝多少,無論其是否完全墾種,都要向官府繳納芻藁作為租賦。每頃繳納芻三石、藁二石。同時,還規定授予農民土地以「封」為界,不許私自移動。秦律《法律答問》說:「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就是說,私移阡陌封界、擴占土地是有罪的。於是,被授田的農民,通過授田被束縛在官田上,成為由封建統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農民,不再是奴隸,也不再是村社成員了。這種授田制度,自商秧變法以來,到秦朝統一以後,一直沿襲下來。
秦統治者除了通過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給農民外,還把官田直接租佃於貧苦農民,這是封建依附關係的另一種形式。秦律《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個答問:「部佐①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部佐,為了把官田的地租據為己有,便「隱諸民田」,即隱瞞已經租佃與農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報,以便從中漁利。《法律答問》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給農民而不上報,即「已租者(諸)民,弗言」,便以匿田論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給人家,「不論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論處。從這條答問中,可見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關係而外,還存在著以租佃方式出現的另一種封建依附關係。這兩種不同形式下的農民,雖同是依附於官田的佃農,但也略有差異。
授田制下的農民對土地有長期使用權,或說是有一定的占有權。採取租佃形式的農民則未能保證對土地的長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農相同。①部佐:鄉部之佐,主管官田收賦稅的田官。
從封建國家對兩種不同形式的官府佃農的剝削情況來看,授田制下的佃農每年「頃入芻三石,藁二石」,這是以賦稅形式出現的地租,是地租與課稅的結合。租佃制下的官府佃農,只能是按其租種的土地數額繳納地租。他們雖同是繳納地租,但在形式上卻有差別。授田農民是以賦稅形式出現的,與一般自耕農民差不多。而租佃農民繳納地租的形式則與私家佃家完全一樣,所繳納的地租數額也同私家地租的「見稅什五」差不多,其剝削率較之授田制下的農民要高一些。由此可見,官田的兩種不同剝削形式:授田制與租佃制之間無論在土地的使用上和賦稅的繳納上都有些差別,從而他們對封建政權的人身依附關係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對而言,採取租佃形式的佃農同封建政權之間存在著較為嚴格的封建依附關係,而官府對授田制下的農民的控制則相對地要鬆弛一些。
除了依附於官田的依附農民而外,還有依附於民田的依附農民。早在春秋戰國之際,隨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發展,耕種民田的依附農民和僱農的數量遂日益增多。由於當時對賦稅徭役的繁重,「悉租稅,專民力」,迫使農民或是「附托於有威之門,以避徭賦」①,或是離鄉背井去佃種「豪民之田」,依附豪富地主,繳納「見稅什五」的高額地租,並為之服務。他們跟地主之間存在著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
春秋戰國時期,農村中已有一部分破產農民,只有依靠出賣勞動力維持生活,成為受地主僱傭的僱農。《韓非子·外儲說》:「齊桓公微服巡民家,人有年老自養者。桓公問其故。對曰:『臣有子三人,家貧無以妻之,傭未反。』」又說:「夫賣傭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雲也。」由此可見,從春秋戰國以來即已出現僱農。到了秦代,隨著賦役的繁重和破產農民的增多,「賣傭而播耕」的「庸客」也就可能增加。如「陳勝少時,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曰:『苟富貴,無相忘。』傭者笑而應曰:『若為傭耕,何富貴也。』」②僱農雖然同主人之間沒有直接隸屬關係,但他們沒有自己的獨立經濟,而且還負擔官府的徭役,生活非常困苦,一遇疾病災害或徵發遠戍無法出賣勞動時,舉家生活便難以維持,陷入絕境,出現老弱死於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的悲慘景象。
當時除了廣大的依附農民和僱農而外,還有一定數量的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自耕農跟小農不是一個概念。自耕農主要是從生產關係方面說的,而小農主要是從生產規模方面說的。自耕農必然是小農,而小農則於自耕農以外,還包括有各種依附農民和僱農。早在春秋戰國之際,就有自耕農的出現。他們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隸主貴族鬥爭中脫離奴隸制羈絆的奴隸和平民,從事墾荒,獲得小塊耕地;有的則是失勢的破落貴族,下降到耕種小塊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晉國統治集團內部鬥爭中失敗後逃往齊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①。自戰國以來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數量的自耕農民。《呂氏春秋》所謂:「民農,則其產復;其產復,則重①《韓非子·詭使》。
②《史記·陳涉世家》。
①《國語·晉語》。
徙」②,這種有產業而重遷徙的農民,當即自耕農民。《韓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產也,相惡以饑寒,相強以勞勞,雖犯軍旅之難,饑饉之患,溫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憐以衣食,相惠以佚樂,天飢歲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這說的也是自耕農民,說他們如能勤勞治產,在他們的小塊土地上盡力耕種,可致溫飽,否則就有破產之虞。由於自耕農民處境艱難,因而有些自耕農民放棄種地,賣掉田宅從事別的謀生之道,如《韓非子·外儲》所說:「中牟之民,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後期,賦役更加繁重,自耕農民的處境也更為困難,「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③,生活陷於絕境。自耕農的社會地位優於佃農和僱農,但在繁重賦役的壓榨下瀕於破產,他們之中有不少人降為佃農或僱農,甚至淪為奴隸或刑徒。
以上不同階層的農民,雖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異,但僅是大同而小異,他們同是受著秦朝政權和地主階級的殘酷的剝削和壓迫。自耕農民雖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卻用強制手段,通過什伍組織、戶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項規定,把他們編制起來,束縛在土地上為官府納稅服役,同佃農、僱農一樣地為地主階級提供剩餘勞動。秦統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階級剝削農民階級的沉重枷鎖和壓迫農民的暴力手段。在雲夢秦簡中,就有強制農民從事無償勞動的《徭律》和強迫農民繳納田租賦稅的《田律》、《倉律》,還有用暴力鎮壓農民的《捕亡律》、《傅律》等。這些刑律的規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規定,農民服役失期的就被處以罰款以至斬首的刑罰。在秦統治者急政暴斂下,「丁男被甲,丁女轉輸,苦不聊生,自經於道,死者相望」①。「於是,百姓離心瓦解,欲為亂者,十室而七。」②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終於爆發了推翻秦朝殘暴統治的農民大起義。秦代的手工業勞動者秦代,在官營手工業作坊的勞動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喪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後者比工匠所占的數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間個體小手工業者和農民中徵調而來,即雲夢秦簡中所說的「工」。在秦律的條文中,凡官吏犯法較輕者皆處以罰款,而一些有關罰款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工,可見工在身份上與吏相近,說明他們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處徒刑的人,其中多數系貧苦的農民。秦始皇專任刑獄吏,採取「以刑殺為威」的統治政策,人民動輒犯法,以致出現「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況。二世時,「法令誅罰日益深刻」,人民動輒犯法,被處刑罰。他們在服刑期內,喪失人身自由,從事各種無償勞役(有時也被徵發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當時官營手工業中,尤其是在築城、修路、營造宮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數最多,僅修阿房宮和驪②《呂氏春秋·上農》。
③《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嚴安傳》。
②《漢書·晁錯傳》。
①《漢書·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達數十萬人。根據《漢書·刑法志》和雲夢秦簡所載,秦時刑徒的名稱,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為女刑徒。各類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規定。秦律《法律問答》中規定刑徒犯有誣告罪的,在原來判刑的基礎上「又系城旦六歲」,這說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見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種不同名稱的刑徒,雖各有專職,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為祭祀鬼神採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擇米,但實際上則兼任其他各種工種,並不完全從事原來規定的工種。如銅器銘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廟造,高奴工師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庫。洛都。」文中郡守系這一銅器的監造者,工師、丞系主造者,製造者即直接生產者,稱為工,由鬼薪戠承擔。據《漢書·刑法志》,隸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種,但據秦律來看,隸臣妾的服役是終身性質,除非立有斬首軍功不能贖免。就是「老當免」的隸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頂替才能獲得自由。隸臣妾的子女仍為隸臣妾。一般刑徒帶刑具,穿赭衣,有的還要受肉刑,而隸臣妾卻同一般奴婢一樣,不受肉刑,也不帶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隸臣妾是奴隸身份,同漢律中的隸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營手工業作坊勞動,秦律中稱為隸臣妾(男為隸臣,女為隸妾)的官奴婢為數不少。他們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屬;有的是秦統一六國中所俘獲的戰俘,如秦律所說:「寇降,以為隸臣」;有的是秦在統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則是從罪犯那裡沒收而來的奴婢。秦統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賜與貴族官吏作為家內奴僕或是用來耕種官田外,其餘被認為能從事手工業生產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場所或其他手工業作坊。這就需要對官奴婢進行一番挑選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說:「隸臣有工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仆養。」這是不允許讓有技能的官奴婢終身喪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則只有在被徵發從軍中立下殺敵斬首的戰功,才能作到,如秦律《軍爵律》所說:「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為工(工匠);其不完者①以為隱官(監司刑徒役作的機構)工。」隱官工的身份地位高於一般官奴婢,而低於工匠。
秦統治者對廣大奴婢、刑徒進行了殘酷的剝削和壓迫。秦朝廷為了加強對官手工業的管理,強制手工業工匠,特別是強制奴婢、刑徒從事生產勞動,制訂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這些刑律是秦統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鎖。從律文中反映出秦統治者對奴婢、刑徒的殘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業作坊有不少的婦女兒童充當苦役。他們多是罪犯家屬或奴婢子女(「奴產子」),即秦律中所說的「小隸臣妾」、「小城旦」。小隸臣妾成年後為大隸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倉律》所載:「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登記)為大隸臣妾。」《倉律》還規定:「隸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①(約合今1.50米),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約合今1.40米),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約合今1.20米),皆作之。」身高1米20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開始服苦役了。秦律還規定:「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①不完,指成功不能達到規定的程度者。《商君書》以斬首三十三級以上為完整。①秦尺一尺約合今0.23米。
「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監工人員罰款),徒笞五十」。秦統治者明文規定,把鞭打作為維持勞動生產率的手段,用以鎮壓怠工。秦統治者的殘暴,激起了廣大奴隸、刑徒的憤怒。在秦末農民戰爭中就有不少的奴隸、刑徒參加起義,成為反秦鬥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營手工業,包括豪族富商經營的作坊、礦場,個體小手工業,以及地主、農民的家庭手工業等幾種不同的組成部分。早在戰國時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後,私營工商業逐漸興起,各地豪富、貴族為了廣其產業,蓄養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從事家內勞動,或是從事生產勞動。秦朝統一全國後,實行徙豪富的政策,把關東各國的貴族、豪富分別遷徙到關中以及蜀郡各地。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賈遷徙到各地後重操舊業,冶鐵煮鹽,主要是使用奴隸勞動進行生產,生產規模還相當地大。
個體小手工業者多從事於紡織、陶瓷、鍛打(金銀器、鐵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車、製鹽、制醬等小手工業,擁有少量生產資料,自己製造,自己銷售,其身份地位類似農村中的自耕農民。在農村中還有一些閒散的手藝人。他們是農民中具有某種手工業技術專長的人。他們自己沒有生產資料,也不參加銷售,只是利用農閒時間為人幫工做活,受人僱傭,其地位類似農村的僱農。至於農民的家庭手工業,當時「男耕女織」已成習俗,主要是生產布帛。
秦代奴隸制殘餘的嚴重性及其歷史地位的估計秦代官私手工業中,是大量使用奴隸勞動的。在農業生產以及在其他各種非生產性勞動中,也有相當數量的奴隸從事勞動。由於秦法苛酷,人民動輒犯法,罪犯及其家屬被沒為奴者為數甚眾。在統一戰爭中也有不少六國軍民被虜為奴。還有一些貴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屬因罪籍沒為奴的。因而,秦代奴隸制的殘餘是相當嚴重的,一度出現了回升的趨勢。秦律中關於奴隸的規定甚多,其比重僅次於防止農民反抗的「盜賊」條文。
秦代奴隸制殘餘雖然相當嚴重,但並不能因而改變封建社會的性質。當時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仍是農民階級。其一,在當時作為主要生產部門的農業生產中,雖也使用奴隸勞動,但耕種官田和民田的絕大部分農業生產者是農民。在手工業中,除了官營手工業中奴隸勞動雖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業生產仍由個體手工業者和農民以及官私手工業中的工匠承擔。農民階級不僅是朝廷賦役的主要承擔者,同時也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承擔者。其二,秦代奴隸制殘餘雖然相當嚴重,但自戰國以來,這種奴隸制殘餘已經長期地同封建生產關係融合在一起,成為封建剝削制度的一種補充形式。從奴隸的占有者來說,在奴隸社會裡,奴隸主要是為各級奴隸主所占有。戰國、秦代雖有工商奴隸主,但他們占有奴隸的數量遠遠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當時奴隸的主要占有者。當時的奴隸勞動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納入封建經濟體系之中,成為其附屬物。由此可見,在封建社會中奴隸制殘餘所以長期存在,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初期奴隸制殘餘之所以相當嚴重,除了歷史發展的連續性之外,就是因為奴隸制殘餘已經成為封建剝削制度的一種補充形式。
秦代已經進入封建社會,奴隸的身份地位已開始發生變化,已經不同於奴隸社會的奴隸。
第一,根據秦律的規定,奴隸的生命、人身雖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對奴隸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殺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隸社會那樣可以對奴隸為所欲為了。例如秦律《告臣》爰書中說:「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甲欲斬其左趾,將其「縛詣」官府,請「斬以為城旦」。又如《黥妾爰書》中說:「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婢妾「悍」,命家吏將其縛送官府,請求處以黥刑。這正如《史記·集解》引服虔注云:「殺奴婢皆當告官」,主人不得任意加以處置。這說明那時奴隸的地位較之奴隸社會有所改善,因而奴隸社會殺奴殉葬的陋習,在秦漢時期已基本掃除;即使有,也是極個別的現象。
第二,奴隸贖身機會的增多。商周時代的奴隸終身為奴。到了春秋後期,開始出現奴隸可以通過立功贖身的事例。奴隸贖身的途徑逐漸增多了,大致有以下幾類:一是人贖,即以親鄰代其為奴以求贖免,如秦律《倉律》所說:「隸臣欲以丁鄰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臣妾欲以丁鄰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這種以二人贖一人、以壯贖老小的贖取條件是比較苛刻的。二是「冗邊」贖,即在規定的服役期外自願戍邊五年來贖取其母或姊妹一人,如秦律《司空律》所云:「百姓有母及同生為隸妾,非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三是以爵贖,即以歸還爵位來贖免,如秦律《軍爵律》規定:「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許之。」這種辦法是對有爵位的官吏、地主的照顧。四是以軍功贖,即奴隸本人或其親屬立有軍功者,可以贖免其本人或其親屬為庶人,如秦律《軍爵律》所云:「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至於家奴婢,則是「償身免」,可以由主人放免,免去其贖償身價。
第三,秦代奴隸中出現少數有自己獨立經濟的奴隸。其中有的是夫妻雙方只有一方被籍沒為奴者,則其家得保有財產。如夫妻未離異,應共同享有財產,則被沒為奴的人仍享有財產。如秦律《法律問答》所說:「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當收不收?不當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服當收?畀夫?畀夫。」有的未有家室者,法律雖然未有明文規定允許其私有財產,但實際上是有私有財產的,如秦律《金布律》所說:「隸臣、府隸之無妻者」,夏季得繳納夏衣費五十五錢,冬季得繳納冬衣費一百一十錢;「隸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冬入錢五十五,夏卅(三十)四錢;其小者,冬卅(四十)四錢,夏卅三錢」。如無獨立經濟,是無法繳納這些錢的。至於民家奴婢,也很可能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如《法律問答》所說:「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盜主錢」;「人奴妾盜其主父母,為盜主」。假如他們沒有獨立的經濟,則盜主何為①?上述史實,說明秦代奴隸跟奴隸社會的奴隸相比,他們的身份地位已開始有所提高。
由於封建統治者的需要,秦代奴隸制殘餘之同封建制逐漸結合,並成為它的補充形式,但這並不是說落後的奴隸制生產關係同封建生產關係之間的矛盾完全解決了,也不影響封建經濟的發展了。在封建經濟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奴隸製作為落後的生產關係,並不自願退出歷史舞台,仍然在起著桎梏的作用。秦代的嚴刑峻法,迫使眾多的農民被淪為奴婢、刑徒,使農業生產①高敏:《雲夢秦簡初探》。
中的勞動力大為減少,從而影響了農業生產的正常發展。秦朝末年農業生產的萎縮,與農民淪為奴婢、刑徒人數的日益增多,有著密切的關係,這是不可低估的。
兩漢時期的自耕農在兩漢時期,戰國秦代以來封建經濟結構基本上形成了。當時社會的基本階級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此外,也還有相當數量的個體手工業勞動者和奴婢。兩漢時期的階級結構同秦朝沒有什麼差別。處於被統治地位的廣大勞動人民的身份地位沒有顯著的改變,但在不同程度上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從農民階級來說,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依附農民。自耕農在農民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自耕農的地位不穩定,時而上升,時而下降。兩漢時期自耕農比重的升降,對於當時政治經濟形勢和封建依附關係的發展都有影響。
兩漢時期,尤其是西漢初年,自耕農的數量曾經有過大幅度的增加,在農民中的比重顯著上升。漢初七十年間,自耕農數量之所以增加,主要是由於秦末農民大起義給予封建統治以沉重的打擊,為廣大的依附農民、刑徒、奴隸恢復人身自由並獲得小塊耕地創造了條件。
西漢建立之後,針對當時社會生產凋敝、人口大量減員的情況,高祖為招撫流亡,獎勵墾荒,於五年(公元前202年)下詔,令兵解甲歸田,賜以田宅。其中少數功高地多者轉化為地主,多數兵則轉化為自耕農。在同一詔書中還規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戶籍),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①這包含以下兩項內容,一是招撫在戰爭中流亡山澤的人口還鄉,恢復他們的田宅爵位,其間既有地主,也有自耕農;二是赦免在戰爭中因飢餓自賣為奴的人為庶人,給以從事個體經營的機會。在當時土地大量荒蕪、人口「十才二三」的情況下,這些人很可能成為從事墾荒的自耕農民。漢統治者解放他們的目的,也正是為了使其墾荒,有利於恢復農業生產。高祖以後,惠、文、景各朝相繼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輕徭薄賦,減輕刑罰,使農民的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有所改善,如《漢書·食貨志》所載:「孝文皇帝承亡周亂秦之後,天下空虛,故務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兼併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為限。」「民務稼穡,衣食滋殖。」西漢初年,自耕農的個體經濟當一度出現相對穩定的局面。
但是,在封建社會裡,自耕農的個體經濟畢竟還是很難穩定的。在號稱承平盛世的「文景之治」時期,就已產生了不穩定的因素,出現了土地兼併的苗頭。
到了武帝時期,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地主階級的經濟勢力逐漸膨脹起來,漢初七十餘年間經過廣大勞動人民辛勤勞動積累起來的大量財富被分割掠奪,兼併之風日益加劇,以致自耕農隨時有破產及瀕於死亡的危險。為了加強集權,漢武帝以「天下豪傑兼併之家亂眾民」①,在打擊諸侯王和富商大賈的同時,曾經採取了一些打擊豪族勢力的措施,對敢於反抗朝廷的地方豪①《漢書·高帝紀》下。
①《漢書·主父偃傳》。
族大肆誅殺。但由於西漢朝廷究竟還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政權,它對豪富的打擊,只能局限在加強朝廷集權的範圍內,並不能真正解決兼併的問題,對於改善農民的地位也不能帶來什麼好處。此後不久,豪富勢力更加囂張起來,以致宣帝時涿郡人民有「寧負二千石,毋負豪大家」的諺語。西漢後期,這些豪富大族夥同封建貴族,照舊兼併,並把破產農民淪為受其奴役的依附農民。元、成以後,西漢朝廷日趨腐朽,「大興繇(徭)役,重增賦斂,征法如雨」②,包括自耕農民在內的廣大農民,生活條件日益惡化。哀帝時,鮑宣曾上書指出:「民有七亡,而無一得,有七死而無一生。」「七亡」是「縣官重責,更賦租稅」,「貪吏並公,受取不已」,「豪強大姓,蠶食無厭」,「苛吏徭役,失農桑時」等。七死是「酷吏毆殺」,「治獄深刻」,「冤陷無辜」等。這時,廣大農民的生活已經陷入絕境,因而,鮑宣向朝廷提出「欲望國安,誠難」③的警告。西漢政府和新莽政權為解決由於土地兼併、自耕農破產而引起的社會危機,曾先後提出「限田限奴議」和王田制,都以失敗告終。
東漢初年,由於西漢末年農民起義又一次給予封建統治和奴隸制殘餘以沉重的打擊,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自耕農以及農民戰爭中擺脫奴役地位的奴隸和依附農民重新獲得土地。東漢統治者為鞏固其統治,在光武、明、章三朝相繼實行了釋放奴婢、招撫流亡、減輕賦役、獎勵生產等一系列恢復社會生產的措施,因而自耕農的地位又有所上升,他們的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也有所改善。《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云:「是歲天下安平,人無徭役,歲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東漢政權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在東漢建立以後,這些豪族地主又取得了世家地主的貴族身份。東漢時期的豪族勢力較之西漢更為猖獗。東漢初年度田政策失敗後,土地兼併逐漸加劇,自耕農的個體經濟也就日益萎縮,破產的農民越來越多。
兩漢時期的依附農民兩漢時期,雖然自耕農的數量增加了,特別是農民戰爭之後更有了增加,但自耕農僅占有小塊土地,而且他們的經濟地位很不穩定。總的說來,全國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官府和不同等級的地主手中,依附農民仍占農民中的多數。
兩漢時期的官田,一般是授田制與租佃制的並行。關於漢代授田制,見於記載者不多。但對於已經賜封中的封戶,一般當系授田制下的農民。因只有這種農民,才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才得成為被封的對象。租佃制,是以租佃方式假與無地貧民。這些假官田的農民同授田制下的農民,都是官府的佃農。昭帝時,在鹽鐵會議上,御史大夫桑弘羊曾與賢良文學就「假公田」的問題進行了一番辯論。賢良文學認為,「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之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公田轉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盡」,不如以「『公田』歸之於民,縣官租稅而已」,這就是主張以「公田」分與自耕農民,由官府徵收賦稅。這就是授田制的形式,這受到桑弘羊的反對。②《漢書·谷永傳》。
③《漢書·鮑宣傳》。
他認為:「池鄣之假」可以「致利以助貢賦」,是朝廷的財源之一,「今欲罷之,絕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殫,睏乏之應也」,駁斥了「公田轉假,利歸權家」之說。會議結果,仍然維持桑弘羊的原議。因而西漢後期與東漢時期「假民公田」的記載,史不絕書。當時租種官田的佃農向朝廷繳納的租稅,稱為「假稅」。武帝、昭帝時期的「假稅」大致與當時自耕農繳納的賦稅差不多,所以《鹽鐵論》說:「假與稅殊名,其實一也。」同時,官府佃農同朝廷之間的依附關係,比起民田的佃農來,相對地說,也比較鬆弛一些。但到了西漢後期和東漢時期,假稅的稅率逐漸加重,達到生產物價格的百分之五十①,同耕種豪民之田「見稅什五」相同。
漢初,文帝採納晁錯的建議,「募民徙塞下」,為漢代進行屯田之始。
到了武帝以後,適應軍事上的需要,在西北邊郡進行大規模的屯田。屯田有民屯與軍屯之分。民屯是遷徙內地貧民到邊郡屯墾,如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募民徙朔方十萬口」;「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以實之」①。這些內地移民到達邊郡後,由政府假與公田,貸與耕牛、種子及其他生產工具。開始屯墾時,由政府供給衣食,屯田民則向政府繳「假稅」。這些在邊郡租種官有土地從事屯墾的農民與封建國家之間存在的封建依附關係,同租種官田的農民,同是朝廷的佃農。軍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萬人」②。次年,「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③。後來又在天山南北進行屯田。從事軍屯的,除戍卒外,還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們每人墾田二十畝④,由官府供給種子和生產工具。耕者及其家屬也由官府供給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繳納地租四斗,餘糧由官府收購。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繳納田租上雖與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們耕種屯田僅限於戍守和服刑期間,具有徭役勞動的性質,並非長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們的身份並未因從事屯墾而改變。
在兩漢時期的依附農民中,除官府佃農外,存在著大量的私家依附農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農民占多數。
如前所述,從西漢中期以後,隨著土地兼併的日趨劇烈,豪強勢力的急劇發展,封建依附關係不斷地加強,淪為「徒附」的依附農民越來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莊裡,有大量的「徒附」。此外,還有不少的奴婢。依附農民是豪富田莊的主要勞動人口,奴隸勞動居於輔助地位。
在兩漢時期封建依附關係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不僅依附農民的數目越來越多,而且他們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漢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說:「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①①《漢代的公田和假稅》,見《西北大學學報》1980年2期。
①《漢書·武帝紀》。
②《漢書·匈奴傳》。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趙充國傳》:「田事出賦入二十畝。」
①《漢書·王莽傳》中。
所謂「分田劫假」,《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云:「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利也。假,亦謂貧人賃富人之田也。」由此可見,西漢末年耕種豪富地主之田,繳納的田租占耕耘所得百分之五十。到了東漢時期,豪富對依附農民的剝削更是變本加厲。後漢人荀悅所說:「豪強占田逾多,浮客輸大半之賦」②,這比百分之五十,還要多了。廣大依附農民不僅經濟生活困苦,而且處於被奴役的地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為之服役」③,淪入農奴化的境遇。奴役他們的豪富地主們,則「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敗而不可飲」,極盡奢侈腐化之能事。所以荀悅《漢紀》說:「豪強之暴,酷於亡秦。」
兩漢時期的賓客、「宗族」和僱農兩漢時期隸屬於豪富大地主的依附農民,除佃戶外,還有賓客和「宗族」。賓客,簡稱客,是與地主不同宗族的依附人口,其地位略高於一般的佃客。他們來源於戰國時期諸侯、貴族所養的「士」,原是自由身份,有的還居於幕僚、貴賓的地位。到了西漢前期,一些諸侯王和貴族官吏,如梁孝王劉武、淮南王劉安、丞相魏其侯竇嬰、武安侯田蚡等,皆以喜賓客著名當世。他們所養賓客,多為文學、計謀之士,為之出謀劃策。他們的地位大抵與戰國時賓客相同,保持著自由身份。但當時賓客之中,也有一些游食之徒,投在貴族門下,供其驅使,甚至依仗主人權勢欺壓平民,充當其剝削壓迫人民的鷹犬,如將軍灌夫「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於潁川(今河南禹縣)」①。這樣,賓客與主人之間就已具有人身依附關係。西漢中葉以後,豪富地主們為了擴大他們的勢力,紛紛招納賓客。當時豪富地主的田莊,有的就不僅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也是武裝割據的據點。於是,為這一勢力服務的賓客,便逐漸地降低身份,參加田莊內的生產活動和軍事組織,成為一些豪富地主的依附農民和家兵部曲了。在西漢末年農民大起義中就有不少的賓客充當地主武裝,參加作戰。如南陽豪族岑彭「王莽時守本縣長。漢兵起,彭將賓客戰鬥甚力」②;潁川豪族臧宮「少為縣亭長、游徼,後率其客入下江兵中為校尉,因從光武征戰」③;又一南陽豪族鄧晨「世吏二千石,..及漢兵起,晨將賓客會棘陽(今河南南陽附近)」④。這樣,賓客的身份地位便一落千丈,從過去貴族官吏的座上貴賓下降為豪族驅使的依附人口,同其他依附人民沒有什麼差別了。因此,賓客的成分也相應地發生變化,很少有文人謀士廁身其間,而是以游食之徒和破產農民為主了。東漢時,賓客地位進一步下降。他們的戶籍一般附屬於主人戶籍之內,不再由官府管轄。例如東漢末年濟南豪族劉節的「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②《漢紀》卷八。
③崔寔《政論》。
①《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
②《後漢書·岑彭傳》。
③《後漢書·臧宮傳》。
④《後漢書·鄧晨傳》。
節家前後未嘗給繇(徭)」①。未嘗服徭役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是在劉節的庇蔭之下,沒有正式的戶籍。這說明賓客與主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的進一步加強。東漢末年以後,賓客和奴婢並稱為「奴客」。三國以後,賓客與佃客合二而一,統稱佃客,連名義上的差別也消失了。
「宗族」,是與豪族地主有著同宗關係並隸屬於豪宗地主的依附農民。
兩漢時期,各地豪族地主多是聚族而居,但由於同族中的不同人家有貧富貴賤之分,因而分化為占統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階級與被統治的農民階級(包括自耕農民與依附農民)。宗族人口中的大多數是貧苦農民,他們大都租種豪族地主的田地,隸屬豪族地主。豪族地主不僅利用這種隸屬關係來控制同宗的依附農民;而且還利用血緣關係以族長的身份來控制他們。按照封建宗法的風習,族長是宗族中最有權威的人物。豪族地主利用他們的權勢占有族長的地位,並施行一些小恩小惠來籠絡同宗族的貧苦農民,藉以加強其對同宗依附農民的統治,並藉此建立起一個以族長為核心的血緣集團,用以割據稱雄,反抗官府。一旦有事,他們便合族相隨,或舉兵屯聚,或轉徙避亂。同宗的依附農民的身份地位雖然略高於非同宗的依附農民,但他們跟非同宗依附農民一樣,既受高額地租的剝削,又要為同族豪富打仗賣命,充當其家兵部曲。宗族和賓客是構成兩漢時期地主武裝的部曲和家兵的基幹力量。三國以後,宗族仍然是在門閥士族的依附人口中占有較大的比重。
除依附農民、自耕農民外,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還有僱農。兩漢時期,僱傭勞動的範圍較之秦代有了進一步的發展。無論在農業、手工業、商業等各部門都使用僱工,當時稱之為「傭」或「傭作」。僱傭勞動在當時農業生產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農村中特別是在農忙季節,僱傭勞動是相當普遍的。不僅地主有僱工,農民也有僱工。當時農業生產中,有兩種不同性質的僱傭勞動。一種是自願的僱傭,來去有一定的自由。這種具有自由身份的僱農,其地位相當於自耕農。當時稱這種僱傭勞動為「市傭」、「賣傭」。據《漢書》和《後漢書》記載,兩漢時期,有一些貧寒出身的官吏,寒微時曾經當過這種「賣傭」的僱農。如西漢兒寬求學時「貧無資用,帶經而鉏」①。元帝時人匡衡出身貧寒,「父世農夫。至衡好學。家貧,傭作以助資用」②。東漢第五訪「少孤貧,嘗傭耕以養兄嫂,有暇則以學文」③。除此而外,另一種則是帶有依附性的僱傭勞動。在當時賦稅徭役繁重的情況下,有一些逃避賦役或是逃荒逃債逃罪的貧苦農民,遠走他鄉,投靠有權勢的豪門大姓,在其庇蔭下從事僱傭勞動。由於他們受到主人的庇蔭,同主人之間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其身份類似於佃種地主土地的依附農民,當時人稱之為「隸傭」或「賃仆」。史籍所載的「流庸」,可能就是指這類與主人有人身依附關係的僱農,如《漢書·昭帝紀》所載:「(始元四年)七月,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還。』」在賦役繁重的荒年,這類遠走他鄉的「流庸」當是不少的。
兩漢時期的手工業勞動者①《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
①《漢書·兒寬傳》。
②《漢書·匡衡傳》。
③《後漢書·循吏·第五訪傳》。
兩漢時期的官營手工業,基本上繼承秦制,在朝廷和地方都設有工官。
當時朝廷的一些行政部門如少府、大司農、水衡都尉以及太常、宗正、中尉、將作大匠等都設有工官或兼管手工業的官署。各工官、官署分別控制一些手工業作坊,從事鐵器、銅器、鑄錢、兵器、玉器、漆器、染織、衣服、木器、鍛打、造船以及建築材料、土木工程等生產。一些有條件的郡國縣也分別設立鐵官、鹽官和工官。官營手工業生產,由護工卒史、工官長、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嗇夫等直接管理。在官營手工業作坊、礦場中,有工、卒、徒、隸四種不同身份地位的勞動者。
工,就是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自由身份的工匠。官營手工業生產中工匠的來源,如同秦朝時一樣,多是從民間手工業者和農民中徵調而來。考古發掘出土的兩漢器物,多勒有製造器物工匠名。如河北滿城漢墓出土的銅器上就勒有「工充國」、「工丙」的字樣。有的出土器物除勒上工匠之名外,還勒上監製器物的管理人員的名字。這些工匠中的一些能工巧匠,有的受到漢統治者的賞識,被提拔為管理手工業的官吏,如武帝對「工匠陽光,以所作數可意,自致將作大匠」,升遷到九卿之職。
卒,是指為封建官府服徭役的「更卒」。按照漢代制度規定,從二十三歲到五十六歲的男子,都要向政府服兵役和徭役。「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①這就是說,成年男子每年都要服一個月的徭役,稱為「更卒」。另外,一生中還要服兩年的兵役,一年當軍隊中的正卒,一年當戍守邊境的戍卒。當更卒是一月更換一次,輪番服役,所以稱為「更」。有的不能參加服役,可以出錢三百(一說二千)交官府僱人代替,稱為「過更」。所出僱人代替之錢,稱為「更賦」。既然更卒是輪番服役,還可僱人代替,所以其身份地位與工匠相同。更卒在服役期間,從事各種勞役,除擔當本地修橋、築路、運輸等勞役外,還參加官營手工業勞動,如《漢書·貢禹傳》所說:「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更卒)、徒(刑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以上。」可見更卒是官營手工業中的主要勞動人手。充當更卒是向朝廷承擔的一種義務,是一種無償勞動。
徒,是暫時失去人身自由的刑徒。漢承秦制,根據犯法的輕重將徒刑區分為若干等級,並在秦法基礎上作了一些修改。刑徒在服役期間被押解到工地服勞役,稱為「輸作」。漢代同秦代一樣,刑徒從事各種勞動。在官營手工業中,特別是在冶鐵、冶銅以及修建宮室、陵墓等土木建築工程中,使用刑徒勞動最多。據考古發掘,在陝西咸陽附近的漢景帝陵和洛陽附近,都發現不少的刑徒墓。他們生前就是陵園和洛陽城的修建者。
兩漢封建統治者從鞏固封建統治出發,曾多次下令赦免刑徒或減其刑期。但得到赦減的是極少數,大多數刑徒的境遇仍然非常悽苦,備受虐待和殘害。據洛陽東漢刑徒墓發掘報告:「根據對四百四十二個死者骨骸所做的鑑定,..其中又以二十五至三十四歲的死者最多,占了總數的將近一半。在數十個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種器械砍擊或刺殺所造成的創傷。」在這批墓葬的死者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酷刑甚至隨意屠殺等直接暴力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這也是大批刑徒死於青壯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漢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也有類似情況。
①《漢書·食貨志》。
另外,在官營手工業作坊勞動的,還有一部分官奴婢。這些官奴婢有的被稱為「工巧奴」。工巧奴分布於官府各部門所屬的工官。在武帝時楊可告緡之後,從商人那裡沒收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徒奴婢眾。」①在西漢末年,據《漢書·王莽傳》記載:「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鍾官是水衡都尉所屬上林三官之一,一下子就收容了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官奴婢達十萬人,數目是夠大的了。
在當時的私營手工業中,個體手工業勞動者擁有少量生產資料,憑藉自己的技能,自造自售。以紡織精美著名的齊(今山東臨淄一帶)、蜀(今四川成都一帶)、襄邑(今河南睢縣)各地,就有不少的個體手工業者。《論衡·程材》說:「齊部世刺繡,恆女無不能;襄邑俗織布,鈍婦無不巧。」《後漢書·公孫述傳》說,蜀地「女工之業覆衣天下」。紡織業而外,采銅、鑄錢、冶煉、製鹽各業,也是當時個體手工業者比較集中的行業。《漢書·食貨志》載:「今農事捐棄而采銅者日繁,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日多,五穀不為多。」「浮食寄民欲擅干山海之貨,以致富。」此外,在城市還有一些從事陶瓷、漆器、車輛、竹木器、鞋帽、制醬等行業的個體手工業勞動者,當時稱為「以手工所作以賣之」的「諸作」。在農村,還有農民「男耕女織」的家庭手工業,也生產了一部分布帛。
在城鄉各地,還有豪富地主經營的各種手工業作坊和礦場,其中的主要勞動者是奴隸,其次是與工商業主有人身依附關係的「隸傭」。兩漢時代,以經營鹽鐵業致富的豪民,如蜀之卓氏、程氏,宛之孔氏,皆役使僮與「放流人民」從事生產。卓氏之僮多至千人,程氏等亦有僮數百人。僮是當時對奴隸的一種稱呼。「放流人民」則多是來自他鄉逃避賦役或是逃債逃荒逃罪的破產農民。他們在主人的庇蔭下從事僱傭勞動,因而與主人之間存在著人身依附關係,被稱作「隸傭」。在世家地主中也有在手工業生產中大量使用奴隸勞動的,如張安世「夫人自紡績,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業資,富於大將軍(霍光)」①。
兩漢時期的奴隸制殘餘和奴隸身份的變化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出,兩漢時期雖然封建經濟有大的發展,但在社會生產領域中,奴隸勞動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雖然漢律中不許擅殺奴婢的限制比秦律更嚴一些,但是私殺奴婢的事例仍然發生。至於虐待奴婢,更是常事。王褒《僮約》說:「奴不聽教,當笞一百。」王充在《論衡·程材》說:「人奴之道,得不笞罵,足矣。」這些事實,足以說明兩漢時期奴隸制殘餘仍然相當嚴重。但是,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漢代奴隸身份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所發生的一些變化。
其一,漢代奴隸中出現一些富有家財、仗勢欺人的豪奴。秦代奴隸已開始有了少量的財產。到了漢代,更出現了一些擁有大量資財、仗勢欺人的豪奴。比如高資地主刁間使用一些機智的「桀黠奴」外出經商。為了「盡其力」,允許他們「自饒」,可以分沾利益。這些「桀黠奴」善於經商,「連車騎,①《漢書·食貨志》。
①《漢書·張湯傳》。
交守相」,生活闊綽,結交官吏,不但給主人賺了大筆財產,自己也富饒起來。所以《史記·貨殖列傳》稱讚刁間生財有道,「能使豪奴自饒而盡其力」。又如漢哀帝「賜董賢蒼頭奴婢人十萬錢」①。董賢的奴婢也因主人得到皇帝的寵愛而沾光受益,成為富裕的豪奴。不僅私家奴婢有致富的,就是官奴婢中也有發財的,如《鹽鐵論》所說:「百姓無斗筲之儲,官奴累百金。」豪奴們還依仗主人權勢欺壓平民,甚至公然搶劫行旅,如「霍光秉政,諸霍在平陽奴客,將刀兵入市」②;大宦官侯覽「僕從賓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③。這些情況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二,兩漢時,達官貴人之家的奴婢習於奢侈,官私奴婢中不從事生產的非生產人口逐漸增多。當時貴族官吏家的奴婢不從事生產,有的甚至隨從主人過著奢侈豪華的生活,比如西漢成帝時,「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多蓄奴婢,被綺縠」④;東漢安帝時,「走卒奴婢被綺縠,著珠璣」⑤。不僅私奴婢如此,官奴婢亦沾染了終日遊戲的習氣。如《漢書·貢禹傳》所說:「官奴婢十餘萬遊戲無事,稅良民以給之。」因此,貢禹向漢統治者提出「宜皆免為庶人」的建議。奴婢不從事生產勞動的人口日益增多,多是由於豪富地主及封建貴族表示闊綽,因而大大地增加了農民的負擔。
其三,兩漢時,出現不少要求改善奴隸身份地位的輿論。封建統治階級中的某些人,從鞏固封建統治出發,提出一些改善奴婢身份地位的主張。如西漢時董仲舒向武帝提出「去奴婢,除專殺之威」的建議。王莽改制時,下令禁止奴婢買賣、禁止殺害奴婢,以為「逆天心,悖人倫」。漢光武帝也曾下詔說:「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①此外,兩漢時代還頒布了一些赦奴、減刑、灸灼奴婢依法治罪、廢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等詔令。這些主張和詔令雖未能貫徹執行,甚至成為一紙具文,效果不大,但在輿論上譴責了買賣奴婢、虐殺奴婢的罪行,提出了釋放奴婢、改善其地位的主張。這對於改善奴隸身份地位是有利的。
以上這些變化,雖遠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奴隸制殘餘仍然存在的現狀,但卻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兩漢時期奴隸身份地位之相對的改變。
①《漢書·尹翁歸傳》。
②《漢書·尹翁歸傳》。
③《後漢書·侯覽傳》。
④《漢書·成帝紀》。
⑤《漢書·食貨志》。
①《後漢書·光武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