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四卷) · 第三章 官私手工業

我國的封建社會,自始至終強調扶植與發展「男耕女織」的個體小農經濟,把手工業視為農業的副業,顯示出自給自足的特徵。但雖然如此,手工業與商業仍有它們的地位和作用。因為以自然經濟為特徵的封建經濟,並不絕對排斥商業與手工業。恰恰相反,窮奢極欲的統治階級是需要有商業與手工業為他們提供優質的產品;各地區物品資源的差別,也需要彼此交換、流通,以通有無。由於生產工具的發展和小農經濟生產規模的狹小,各種農業器物的生產已非小農家庭之力所能奏效,「故工不出,則農用乖」①;何況農業的發展,直接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場。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國封建社會的統治者雖然一再倡導以農為本、工商為末和主張重農桑而抑工商,而手工業和商業卻始終存在著和不斷發展著、甚至構成了封建經濟的必要組成部分,以致出現了把從事手工業與商業作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連司馬遷也認為「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此言末業,貧者之資也。」②秦漢時期的手工業,就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上承戰國而加速發展的時期。 ①《鹽鐵論·本議》。 ②《史記·貨殖列傳》。 第一節官府手工業 所謂官府手工業,即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管理的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手工業。這種性質的手工業,在我國是有其傳統的。在商、周奴隸制國家統治下,創造物質財富的直接生產者都是奴隸,從事農業勞動者為農業奴隸,從事手工業者為工匠奴隸即「百工」①,甚至連商業也由官府經營並由賈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說法②,又有「質人掌成市之貨賄」③。《呂氏春秋·上農》說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農政粟,工攻器,賈攻貨」,各司其事。這些從事手工業的「百工」,「不貳事,不移官,出鄉不與土齒」④。他們永遠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賈趣市,以合其用」⑤。因此,在奴隸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營手工業與商業。但是,到了春秋、戰國之際,隨著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現和封建依附關係的產生,奴隸制度崩潰了,一部分手工業奴隸與農業奴隸,在鬥爭中逐步獲得了解放,離開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營手工業者和私營商人;個體小農的大量存在,也為民營手工業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與產品來源。於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業與官私商業並存的局面。戰國時期形成的這種新格局,到秦漢時期就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與定型化,這裡單就秦漢官府手工業的狀況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業的管理系統秦漢的官府手工業,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統。例如,主建築宗廟、宮室、陵園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將作少府,又名將作大匠。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將作少府,秦官,掌治宮室,有兩丞、左右中侯。」西漢「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將作大匠,屬官有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長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東園主章為木工。成帝陽朔三年(公元前22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後中校五丞。」東漢因之,且復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①。主管官府絲織業的官吏,叫東織令丞、西織令丞,均屬少府。西漢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東織,更名西織為織室」②。東漢時,少府設織室令,有丞③。又《後漢書·和熹鄧皇后傳》謂「御府尚方織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織室主管絲織手工業。至於管紡織品染色的官吏,叫平準令。《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無平準令,《續漢書·百官志》始有之,屬大司農,「掌知物價,主練染,作采色。」《宋書·百官志》亦載平準令掌染,而且說是「秦官」,《通典·職官》同《宋志》,因知《漢表》漏載掌染色之平準令。主管高級手工業工匠及製作①《禮記·王制》。 ②《國語·晉語》。 ③《周禮·質人》。 ④《禮記·王制》。 ⑤《逸周書·大聚解》。 ①《續漢書·百官志》。 ②《漢書·百官公卿表》。 ③《續漢書·百官志》。 御刀劍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漢書·百官公卿表》雖無此官,但《續漢書·百官志》載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劍諸器物。」又《通典·職官》亦謂尚方令為「秦官」,可見秦已有此官,《漢表》漏載而已。主管奴婢製作衣服及縫補之業的官吏,叫「御府令」。《漢書·百官公卿表》亦無此官,但《續漢書·百官志》少府屬官有之,謂「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補浣之屬」,《通典·職官》同,且謂為「秦官」;又《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見秦時確有此官,《漢表》實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鎧之類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少府屬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瓚曰:「考工,主作器械。」《續漢書·百官志》亦有之,屬太僕,「主作兵器、弓弩、刀鎧之屬,成則傳執金吾入武庫。及主織緩諸雜工,左、右丞各一人。」東漢之制,顯系繼承秦和西漢而來,故考工令的職掌可視為通制。主管瓦當製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屬宗正。據《金石萃編》所收「宗正官當」瓦當、「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屬官有「都司空令丞」,為主管宮殿建築的瓦當製作手工業的機構與官吏,叫「東園匠令」,《漢書·百官公卿表》以「東園匠令丞」為少府所屬十六令丞之一,顏師古注曰:「東園匠,主作陵內器物者也。」還有主管錢幣製造手工業的「鍾官」,屬水衡都尉,東漢亦如之。於上可見,秦漢時期的官府手工業,即使在中央機構中,也分工細緻,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國縣等地方機構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種不同手工業的官吏。據《漢書·地理志》所載,河內郡懷縣、泰山郡及其所屬豐高縣、河南郡、濟南郡東平陵、潁川郡陽翟、廣漢郡及所屬雒縣、南陽郡宛縣、蜀郡成都等十郡縣均設有工官。(據樂浪出土漆器銘文,還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鄭縣、沛郡沛縣、左馮翊夏陽縣、魏郡武安縣、右扶風雍縣與漆縣、常山郡都鄉縣、弘農郡澠池縣、蜀郡臨邛縣、潁川郡陽城縣、犍為郡南安縣、汝南郡西平縣、南陽郡宛縣、遼東郡平郭縣等凡四十八郡國①均設鐵官。河東郡安邑縣、太原郡昔陽縣等三十五郡縣均設有鹽官(《通典》作三十七處,以增東平之故;馬非百在《桑弘羊年譜訂補》中作三十六處,系誤將雁門郡之沃陽、鹽澤同時列入所致)。此外,丹陽郡有銅官,桂陽郡有金官,陳留郡與齊郡有服官,蜀郡嚴道有木官,巴郡朐忍與魚腹均有桔官,廬江郡有樓船官,千乘郡有均輸官,南郡有發弩官等。其中鹽官主煮鹽,鐵官主鐵的冶鑄,服官主衣服製作,銅官主銅的冶煉,樓船官與發弩官分別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則主金、銀器的製作。總之,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個專門為官府及宮廷所需製作各種器物、軍械、衣服、金銀器物及煮鹽、冶鐵、採礦、鑄造、鑄幣等的手工業網,構成了官府手工業的龐大體系。 據云夢出土的秦簡,表明秦國及秦皇朝時期,均設有「漆園嗇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園的種植與漆的生產;又有「司空嗇夫」,主管大車與各種「公器」的生產;還有「左採鐵」、「右採鐵」等機構及「採鐵嗇夫」一官,主管鐵的開採與冶煉。這些主管不同經濟部門的「嗇夫」,被通稱為「官嗇夫」,均受「大嗇夫」的管轄。此外,還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長」等機構和官吏,也參加了對各種官府手工業的管理,他們又由中央的「太倉」和「內史」等官吏或部門管轄,詳見高敏《雲①王先謙《補註》作五十處,蓋誤多宜陽與千乘二處。 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有關篇目,此不贅述。以嗇夫主管官府手工業的制度,漢代也同樣存在。《漢金文錄·雁足燈》銘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年),考工工賢友繕作,府嗇夫建、護萬年、般長當時主」字樣;同書銅鼎銘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嗇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樣;同書鍾銘文有「居攝元年(公元6年),考工□□繕,守嗇夫□、守令史獲、掾褒主」字樣;《文物》1972年12期所載漢漆耳環銘文,有「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並造,■工豐、護臣彭、佐臣■(?)、嗇夫臣孝主」字樣;《貞松堂集古遺文》卷十三《東海宮司空鐙槃》銘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東海宮司空作銅槃□鐙,重五斤,..嗇夫臣倍主,丞臣壽、長臣福省」等語。所有這一切,確證西漢、東漢時主管官府手工業的低級官吏,有嗇夫、護、長、般長、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嗇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東海王國宮司空之下的屬官。足證文獻所記,不僅完全屬實,而且有不少遺漏,還進一步證明秦漢官府手工業管理之嚴格,因為在器物上載明製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為了檢查督促和以明職責。 秦漢的官府手工業,從上引《漢書·百官公卿表》及《續漢書·百官志》所載主管機構及官吏名稱看,知其管理系統歷東漢而無大變。然而,關於鹽鐵等手工業的管理辦法,卻變化不小,並不像其他官府手工業那樣有恆制不變。西漢之初,煮鹽、冶煉及鑄錢等手工業,除官營外,還允許民間私營。故吳王濞可以擅國內之鹽鐵生產,鄧通可以任意鑄造,賈誼則主張取消「縱民鼓鑄」的政策。到漢武帝時期,由於政治、軍事及財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實行煮鹽、冶鐵及鑄錢等手工業的全部官營和禁止私營的制度。故各郡國鹽、鐵官之設,多在此時。武帝死後,官營鹽、鐵的政策,立即引起了爭論。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開的鹽鐵會議,就圍繞著是否罷去鹽鐵官和取消其官營政策開展了激烈的爭論。但最後並未因此而取消鹽、鐵官營,僅僅廢除了酒的官營,因而鹽鐵官營「歷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變」①。其中,「元帝時」,雖然「嘗罷鹽鐵官」,但僅僅「三年」就恢復了鹽鐵官營②。漢末王莽時,進一步推行了鹽、鐵、鑄錢等業的官營制度,公開宣布鹽、酒、鐵、名山大澤、五均賒貸、鐵幣銅冶「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須由官府經營③。東漢政權建立後,據《續漢書·百官志》所云:「郡有鹽、鐵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這表明東漢在所有產鹽、產鐵郡縣設置的鹽官、鐵官並非官營鹽、鐵,只是收鹽、鐵之稅而已。又同書同志大司農條云:「郡國鹽、鐵官,本屬大司農,中興均屬郡國。」表明東漢的鹽、鐵官,在隸屬方面也不同於西漢。雖然,據《後漢書·鄭興傳附鄭眾傳》:「建初六年(公元81年),(眾)代鄧彪為大司農」時,章帝「議復鹽鐵官」,鄭眾反對而不成。但轉眼之間,鹽鐵官營的制度又廢除了。故《後漢書·和帝紀》載和帝即位之初下詔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①《漢書·食貨志》。 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食貨志》。 事。」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復收鹽鐵」之後,因為出現了「吏多不良」的情況,不久又罷去了鹽鐵之禁,恢復了「縱民煮鑄」的政策。和帝此詔,不過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詔而已。因此,《後漢書·朱暉傳》,載章帝元和間(公元84—86年),「尚書張林上言:..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於是詔諸尚書通議。朱暉奏:據林言,不可行。事遂寢。」同章帝末年已罷去鹽鐵之禁的事實,正相符合,否則,張林不必請求「官可自鬻」食鹽了!所有這些情況,說明東漢時期的煮鹽、冶鐵等手工業,是允許民間私營的,這時雖然有郡國鹽鐵官之設置,其職事在於收鹽鐵之稅而已,同西漢的官營鹽鐵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別的①。 官府手工業的類別秦漢官府手工業的類別較多,大別之,有採礦業和冶煉業、煮鹽業、器物製作手工業、漆器手工業、衣服製作手工業等。 關於採礦業和冶煉業:《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秦律雜抄》簡文,有「采山重殿」者,「貲嗇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採鐵、左採鐵課殿」者,「貲嗇夫一盾」等規定。這裡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採礦手工業;「左採鐵」與「右採鐵」,則是指主管採礦手工業的官吏。至於主管專賣鐵器的官吏,則有鐵官長丞,《華陽國志·蜀志》載秦惠王使張若治成都,「營廣府舍,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史記·自序》謂司馬昌「為秦主鐵官」;《通典·職官》謂秦郡縣有鐵官。漢代鐵官設置之多,已於前述,足證官府的採礦、冶礦手工業已遍及全國,其中採礦、冶鐵業為最多,但也不乏采銅、採金手工業,故漢代郡國中有設置金官、銅官者。漢代除置鐵官經營鐵的開採、冶煉與鐵器製作、出賣外,還專設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續封泥考略》有「臨菑採鐵」封泥,北大歷史系藏有「齊鐵官印」、「齊鐵官長」、「齊鐵官丞」及「臨菑鐵丞」等封泥,益見官府採礦與冶煉手工業,以鐵的開採與冶煉和鐵器的製作與銷售為大宗。 關於煮鹽手工業:上引《華陽國志·蜀志》載秦惠王使張若治成都,「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可見秦官府經營者除採鐵手工業外,還有煮鹽手工業。漢代鹽官的設置更為普遍,詳見《漢書·地理志》;又齊地有「琅邪左鹽」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鹽印」的發現,《封泥考略》有「楗鹽左丞」封泥,鹽官名目之多,足證官府煮鹽手工業的發達。 關於器物製作手工業:器物製作手工業門類很多,主要有鐵器製作手工業、銅器製作業與金銀器製作業等。漢代的金、銀器製作業,主要集中於蜀郡與廣漢郡,故《漢書·貢禹傳》云:「蜀、廣漢主金銀器,歲各用五百萬。」主管器物製作者為「工官」,故蜀郡與廣漢郡均設有「工官」。漢代官府經營的銅器製作業,有屬於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屬於少府的考工令的,東漢屬太僕;還有屬於郡國工官的。製作銅器的類別有鼎、鍾、弩機、銅壺、銅鏡、銅扁、銅銚、雁足鐙及其他用具①。至於鐵器製作手工業,尤為發達。鐵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實為大宗。為了生產大量的鐵制農具,武帝時曾在①詳見高敏《東漢鹽、鐵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學刊》1986年5期。①參閱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 「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②。桑弘羊也說:「今縣官鑄農具,使民務本。」③主作兵器、弓弩、刀鎧的考工令,自然也是製作鐵器的部門。此外,各郡國的鐵官,除主管採礦、冶煉之外,還有權製作鐵器,即使是邊陲地區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歸寧」,言及肩水侯官「鑄作鐵器」,「令品甚明」④。 關於漆器手工業:漆器的製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後再塗漆。由於需要漆,故又有漆園的種植與漆的生產。《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秦律雜抄》,有「漆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廢,令、丞各一甲」等規定,可見秦國早有漆園的種植,而且有專職官嗇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樹的種植與漆的生產。漢代漆的生產地區甚廣,《史記·貨殖列傳》有「陳、夏千畝漆」的記載:《太平御覽》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論》,謂「共汲好漆」;同書同卷引《續述征記》云:「古之漆園在中牟,今猶生漆樹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園司馬」印,可見常山亦有漆樹的種植。漢代主管漆器製作者,大抵為各郡國之工官。具體製作漆器的工匠,據樂浪出土漆器題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畫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見分工之細;具體監造漆器的低級官吏,有長、丞、掾、令史、佐、嗇夫等①,足見其管理系統之完備。至於漆器的主要製作地區,大都集中於工官設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廣漢、懷、河南、陽翟、宛、東平陵、泰山郡、奉高、雒縣等有工官的地方,都應是產漆器的地方。據樂浪出土漆器銘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覽·器物部》引《鹽鐵論·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語,野王即河內,可見漢之河內也產漆器。 關於衣服製作手工業:《漢書·地理志》載陳留郡襄邑有服官;齊郡有「三服官」。特別是齊郡的三服官,尤為衣服製作手工業的中心。這裡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屬「作工」「各數千人」。所謂「三服官」,即少府屬官考工室、右工室、東園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費五千萬」①,其生產規模之大,可想而知。 關於鑄錢手工業:《史記·秦始皇本紀》謂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錢」。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得知早在商鞅變法後,就有錢幣的使用與鑄造。諸法律條文中,凡言及損壞公物、糧食及盜竊問題時,往往按其價值多少錢計算;可見錢的使用是相當廣泛的。對錢幣的鑄造,是絕對禁止私鑄的,故《封診式》有一個關於盜鑄錢者的案例,其爰書云:「丙盜鑄新錢,丁佐鑄」,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見盜鑄錢是受到禁止的。而漢初,鑄錢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銅丞」封泥,《漢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銅印均可證。《漢書·百官公卿表》謂,大司農屬官有「斡官長丞」,又說:「初,斡官屬少府;中,屬主爵;後,屬大司農。」顏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而榷酒酤也。」實則②《漢書·食貨志》。 ③《鹽鐵論·水旱》。 ④《鹽鐵論·復古》。 ①參閱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 ①《漢書·貢禹傳》。 「斡官」為專主鑄錢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②。但「自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③,可見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鑄。到元狩五年,進一步「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前郡國所鑄錢,皆廢銷之。」④此「上林三官」,在《鹽鐵論·錯幣》作「專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書無說明,據陳直先生考證,應為鏡官令丞、技巧令丞與辨鋼令丞,因為《齊魯封泥集存》中,分別有「鍾官火丞」、「鍾官錢丞」、「技巧錢丞」等封泥出土,又《漢書·百官公卿表》謂水衡屬官恰有鍾官、技巧、辨鋼三丞令名,與此正合①。錢幣鑄造權之收歸中央,對於提高錢幣質量和統一規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還有紡織手工業,染色及釀酒等加工性手工業,建築器材的製作手工業,兵器、車輛、陶器等日常用品製作手工業等,無不在官府手工業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舉。 官府手工業的材料來源官府手工業所需原材料的來源,則依據手工業門類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來源。以漆器手工業來說,其所需漆,主要依賴於官府漆園的種植。以煮鹽、採礦等手工業來說,主要依賴于山林川澤之利不許私有的國有土地制度。自商鞅變法以來,國家有權「顓山澤之利,管山林之饒」②即指此。但是,還有一些原料,非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須仰賴於各郡國的土貢方物。關於秦漢的土貢方物之制,史書頗少言及,但並非無之。《鹽鐵論·本議》云:「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可見昭帝之前已有土貢方物之制。又《漢書·賈山傳》建議文帝以亡秦為鑑,「減外徭、衛卒、止歲貢」。又《漢書·文帝紀》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施惠天下」。以此言之,「歲貢」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漢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來,故土貢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業的原件,還有一部分來源於官府用錢向民間購買者。1955年,在西安漢城門外,發現了一批銅的原料,其中有一銅塊,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賣」字樣①。可見官府經營的銅器手工業,其原料除來源於官府的采銅手工業之外,也確有來源於用錢向民間購買者,而且遠從汝南郡購買來。 官府手工業的勞動力來源秦漢官府手工業的勞動力及其來源,綜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幾種情況:第一,是以官府奴婢從事手工業勞役。我們知道,漢代官府奴隸不少,秦時尤多。據云夢秦簡,官府奴隸之「隸臣妾」,其中男性為「隸臣」,女性為②《漢書·食貨志》。 ③《漢書·食貨志》。 ④《漢書·食貨志》。 ①參見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 ②《漢書·食貨志》。 ①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 「隸妾」。「隸臣妾」的服役是終身性的,「隸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樣是奴隸,必須經過取贖或立軍功,才能免去其奴隸身份。「隸臣妾」被強迫從事各種勞役,其中從事手工業的男性勞動者,謂之「工隸臣」。一旦淪為「工隸臣」,即使立了軍功可以贖免時,也只能免去其奴隸身份,但仍得為工,《軍爵律》關於「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的規定,便是例證。如果是能用「針為緡繡它物」的「隸妾」,即會手工技藝的女性奴隸,法律規定:不得贖免;只有其中屬於「邊縣者」,才允許「複數其縣」,詳見《倉律》。法律對於「工隸臣」和有手工技藝的「隸妾」的贖免規定,其所以特別嚴格,就在於官府手工業仰賴於這些技術性奴隸。到了漢代,以奴隸從事官府手工業勞動者同樣不少。《漢書·食貨志》載武帝用楊可告緡後,沒收了「以千萬數」的奴婢,官府也把這些「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諸官」。這顯然是把奴隸分配給京師的各個苑囿和各個部門去從事各種勞役,其中無疑包括官府手工業作坊。至於同書所載武帝時,「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則更明顯是以奴隸從事官府手工業生產。第二,以刑徒從事官府手工業。所謂「刑徒」,系指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徒刑的社會罪犯而言。他們雖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間,必須戴著刑具同奴隸一樣參加勞役,這在雲夢秦簡的法律條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簡《徭律》有「興徒以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歲」的規定;《秦律雜抄》有「徒絡徂廿給」及「徒絡徂五十給」的話,可能是以「徒」編織絲帶並規定其完成數量;同律還有「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條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從事土木建築勞役外,其餘都是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服役。到了漢代,這種情況更多了。貢禹所論:「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以上」①,就是這種情況的寫照。又《鹽鐵論·水旱》云:「卒徒工匠以縣官日作公事」,「今縣官作鐵器」,「卒徒煩而力作不盡」;同書《復古》也說:「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從事官府手工業的生產勞動。故成帝時,潁川有「鐵官徒申屠聖」等領導的一百八十人的起義,也有「山陽鐵官徒蘇令等」領導的二百二十八人起義②。《古刻叢鈔》所錄建平郫縣石刻,有「徒要本」的題名。所有這些都是以「徒」從事官府手工業之證。第三,是官府以徵發來服更役的「更卒」從事官府手工業勞動。上引《漢書·貢禹傳》及《鹽鐵論·水旱》、《復古》等篇所載同「徒」一道從事官府鑄錢、採礦及製作鐵器等手工業勞動的「卒」就是證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師:雲夢秦簡中多次提到工匠與工師,如《秦律雜抄》有「工擇榦」,「工久榦」,「貲工」,「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及「縣工新獻」等說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師」者,即教新工學手技藝的技工教師。所以,《均工律》有「工師善教工,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的規定。在樂浪出土漆器題名中,關於工匠,有「素工」、「上工」、「畫工」、「清工」等之分,可見官府手工業中的工匠,不僅有按工齡劃分的「故工」與「新工」的區別,而且還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種不同的工匠名稱。漢代的官府手工業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漢書·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謂梧齊侯陽城延「以軍匠」從劉邦起兵;前引《鹽鐵論·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縣官田作公事」的說法,西漢①《漢書·貢禹傳》。 ②均見《漢書·元帝紀》。 之末,長安「工匠餓死」①;王莽作九廟時,曾「博征天下工匠」②;《太平御覽》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論》,就稱從事手工業的工匠叫「織師」;地下出土的若干漢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樣。所有這些,都是官府手工業中有工匠及工師之證。 無償勞役制無償勞役制,在秦漢官府手工業中占有極大比重,這是官府手工業勞動形式的最大特徵。上述在官府手工業作坊勞動的奴隸,顯而易見,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強制性勞役者。至於刑徒,他們雖有刑期,刑滿以後仍為自由人,在這些方面同奴隸有差別,但當其服勞役時,不僅在工種、勞動強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隸沒有差別,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時還超過奴隸,如在勞動時必須戴上刑具,這在秦簡《司空律》及《徭律》等有關規定中可以清楚看出①。因此,刑徒也屬於人身極不自由的強制性無償勞動者。說到「工匠」及「工師」,其人身名義上是自由的,但實際上並不自由。例如秦簡的《工律》規定:官府手工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刻上所屬官府及生產者的名稱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書之。漢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題名情況尤其證明這一點。這樣的規定與作法,目的在於迫使監工者和生產者負責和便於追究,以防止監工及工匠的消極怠工。又秦簡《均工律》規定:「新工初工事,一歲半功,其後歲賦功與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產定額,新工的定額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與「故工」相同。如果沒有完成定額,或學習技藝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產出來的產品被評為下等時,工匠與工師都要分別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詳見《均工律》、《工律》及《秦律雜抄》。特別是被徵發來的工匠,長期被固定於某一官府作坊,雖餓死也不能離開。因此,「工匠」與「工師」,名義上雖為自由人,實際上接近於人身不自由的奴隸與刑徒,已為向隸屬關係十分嚴格的「匠戶」、「百工戶」及「伎作戶」的轉化準備了條件,可視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百雜之戶」的前身。至於「更卒」,來源於徵發,雖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間必須按時到達,不到期限不能離開,限期內服役是無償的。因此,實質上也是強制性的無償勞役。總而言之,四種人中,有奴隸與刑徒兩種是不折不扣的無償服役者,且人身極不自由;更卒,雖名義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內,也是不自由的無償勞役者。只有「工匠」與「工師」,可能略有報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無償的勞動者。這表明無償勞役制,在秦漢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占主導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經濟制度在手工業領域的表現形式所規定的;另一方面,則同這時奴隸制殘餘的嚴重影響不無關係。基於此,就給秦漢官府手工業帶來了許多弊端和嚴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業的作用與弊端關於官府手工業的作用與弊端,當時人頗多論及者。以官府經營的採礦、①《後漢書·隗囂傳》。 ②《漢書·王莽傳》。 ①參閱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有關篇目。 冶煉、鑄造、煮鹽及鐵器製作等手工業來說,有人認為:「總一鹽鐵」,除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外,還是「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絕併兼之路」的手段。因為由官府來經營這些重大的手工業,可以改變「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鼓鑄,煮海為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大抵盡收放流人民也,遠在鄉里,棄墳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業,遂朋黨之權」①的危險局面;也可限制像吳王濞那樣「專山澤之饒,薄賦其民,贍養窮乏,以成私威」②的割據勢力;官府「總鹽侯」和「鑄農器」還可以使國家「財用饒」,使農民「器用備」而「務本」,並「一其用,平其賈,以便百姓公私」③。一言以蔽之,官府經營這些重大的手工業,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市場價格、發展農業生產、打擊割據勢力和富商大賈、加強中央集權制度的物質基礎的有力措施。在當時情況下,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實際的。但是,與此同時,它所帶來的弊端和消極作用,也同樣不容忽視。以官府製造的鐵器來說,「多苦惡」,「器多堅」,農民購買時,「善惡無所擇」;又「多為大器」,而且是一個模式,「不給民用」;有時農民需要購買,而出賣鐵器的「吏數不在,器難得」;出賣鐵器的地方離農村太遠,農民往往「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以致誤了農時;官府規定的價格太高,出現了「鹽鐵賈貴,百姓不使」的情況;有的器物質量太低劣,農民購買以後,以致「民用鈍弊,割草不痛」,弄得農民「作劇」而「得獲者少」;當質量低劣的鐵器無法出賣時,就強制攤派於民,所謂「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即指此事。在採礦、冶礦和製作鐵器的過程中,又「徵發無限」,「更繇以均劇」,使「百姓疾苦之」①。有時被徵發服役的更卒,強迫他們出錢代役,出現了「郡中卒踐卒更者,多不堪責取庸代」②,也正如卜式所說:「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賣買之。」③所有這些情況,都是官府手工業特別是官營鐵器製作手工業帶來的弊端。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於管理不善,如鐵器的大小、規格,製作時「務應員程」,故不合民用④,因而不隨「秦、楚、燕、齊土力不同」的特點,使鐵器的「剛柔異勢」和大小適宜⑤;或價格規定太死,官府「一其賈」,使購買者無可選擇⑥;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鑄之所,靠「通鐵炭」地區,造成「咸遠而作劇」和「道次發僦運鹽鐵煩費」的狀況⑦。第二,主管者用人不當,「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煩苦之」⑧;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撫,倍公任私,各以其權充其嗜欲」①;「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漁百姓,縣吏厲諸①《鹽鐵論·復古》。 ②《鹽鐵論·禁耕》。 ③《鹽鐵論·水旱》。 ①以上均見《鹽鐵論·水旱》。 ②《鹽鐵論·禁耕》。 ③《史記·平準書》。 ④《鹽鐵論·水旱》⑤《鹽鐵論·禁耕》。。 ⑥《鹽鐵論·水旱》⑦《鹽鐵論·禁耕》。 ⑧《鹽鐵論·復古》。 ①《鹽鐵論·執務》。 小吏,小吏厲諸百姓」②;「吏匠侵利」,貪污盜竊③,或「吏恣留難」百姓,或「行奸賣平」,以次充好④。第三,勞動者消極怠工。如錢幣鑄造,「廢天下諸錢,而專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輕重」⑤。而此三者,都與封建剝削制度有關。可見在剝削制度下,即使實行很有利的經濟制度,也將帶來許多不利的後果。 ②《鹽鐵論·疾貧》。 ③《鹽鐵論·錯幣》。 ④《鹽鐵論·本議》。 ⑤《鹽鐵論·錯幣》。 第二節 民間手工業 在官府經營的手工業外,秦漢時期的民間手工業也得到發展,其表現形式通常有三種:一為獨立的民營手工業者所經營的手工業;二為大手工業主經營的手工業;三為同農業相結合併作為它的副業的個體小農經營的家庭手工業。三者各占多大比重,雖然很難準確回答,但三者同時存在卻是可以肯定的。如當王莽時,「博征天下工匠」以建九廟。這些工匠被徵發之前,顯然屬於獨立的民營手工業者。《史記·平準書》所說的「諸賈人、末作」中的「末作」,當就是城市中的獨立手工業者。由於他們大都擁有自己的手工作坊,故《史記》又稱他們為「諸作」,《集解》引如淳釋「諸作」曰:「以手力所作而賣之」,即以手工方式為市場而生產的獨立手工業者。擁有大量奴隸或手工業勞動者,並用以採礦、冶煉和鑄造器物的大手工業主,在《史記》、《漢書》的貨殖列傳中有集中的反映。至於耕織結合的小農家庭手工業,幾乎比比皆是。因此,秦漢民營手工業一般存在這三種形式。 民營手工業的類別,也同官府手工業一樣頗為複雜,但主要的要算採礦業、煮鹽業、冶鑄業、紡織業、造紙業及其他雜手工業。 採礦業、煮鹽業與冶鑄業我們知道,早在商鞅變法時,就「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①,「外收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②,隨後就有「鹽鐵市官及長丞」的設置。這表明鹽鐵早已官營。但自從「漢興,海內為一」,有了「開關梁,弛山澤之」的條件,於是「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③,私營工商業發展了,這中間自然也包括鹽、鐵的私營。加上文帝的「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的政策的實行,在「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鹵鹽,嶺南沙北,固往往出鹽」的情況下,魯國的猗頓「用監鹽起家」;邯鄲的郭縱「以鐵冶成業」;巴蜀寡婦名清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也」;趙人卓氏「用鐵冶富」,秦破趙遷之於臨邛,仍「即鐵山鼓鑄」,「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獵之長,擬於人君」;山東的程鄭「亦冶鑄」,秦滅六國後遷之臨邛,仍營其業,「賈椎髻之民」;梁人孔氏,「用鐵冶為業」,秦滅魏後迂於宛,仍「大鼓鑄」,「家致富數千金」;魯人曹邴氏,「以鐵冶起,富至巨萬」;齊人刁間,「逐漁鹽商賈之利」,「起富數千萬」④。 吳越一帶,「東有海鹽之饒,章山之銅」①,吳王劉濞得以「專山澤之饒」②,「擅障海澤」③,「即山鑄錢,富埒天子」④。「鄧通專西山」以鑄錢,「財①《漢書·食貨志》。 ②《鹽鐵論·非鞅》。 ③《史記·貨殖列傳》。 ④《史記·貨殖列傳》。 ①《史記·貨殖列傳》。 ②《鹽鐵論·禁耕》。 ③《鹽鐵論·錯幣》。 ④《漢書·食貨志》。 過王者」,以致「秦、雍、巴、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⑤。漢初所封趙國,也「以冶鐵為業」⑥。封于山東之膠東國與魯國,都以「鼓鑄鹽鐵」為務⑦。所有這一切,除漢初諸封國之經營鹽鐵多少有王國經營的性質外,其餘都是私營鹽鐵手工業主兼大商人。實則王國所經營鹽鐵,相對於西漢官府中央的官府手工業而言,也有私營性質。各王國君主,實為大的鹽鐵業主。 煮鹽、冶鐵、鑄錢三大手工業,自漢武帝實行嚴格的從採礦、冶煉、鑄造到銷售的官營制度以後,私營的比重雖下降了,卻並未絕跡。故西安城門外,發現刻有「汝南富坡苑裡田戎賣」給官府字樣的銅塊⑧。元帝時,貢禹也說:「民坐盜鑄,陷刑者多」⑨。即使在王莽嚴禁私鑄錢幣的情況下,私鑄仍然不能斷絕,出現了「坐..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人以至庶人,不可勝數」的局面,最後迫使王莽改變「私鑄錢者死」的立法,「更輕其法」為「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⑩。到了東漢,郡國雖仍設鹽、鐵官,但只徵稅而已,實際上恢復了西漢初「縱民煮鑄」(11)的製作度。因此之故,民營採礦、冶煉等民間手工業便迅速發展起來。以遠在江南的桂陽郡來說,這裡「縣出礦石,佗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為冶鑄」。建武年間遷桂陽太守的衛颯,為了不使「招來亡命,多致奸盜」,就在這裡「起鐵官,斥罷私鑄,歲所增入五百餘萬」①。可見在衛氏「起鐵官」之前,這裡的私營採鐵與冶鐵手工業是十分發達的。又河內郡的林慮縣,西漢在這裡設有鐵官,東漢這裡仍然產鐵。據《後漢書·黨錮·夏馥傳》,桓帝時,馥為人所陷,「乃自剪須變形,入林慮山中,隱匿姓名,為冶家庸」。這個「冶家」既用錢僱人冶鐵,其為民營手工業主無疑。其實,不單是一般平民,即使是皇親國戚,也有私營冶煉之業的。《太平御覽》卷八三三引壬子年《拾遺記》云:「漢郭況,光武皇后之弟也,累金數億,家僮四百人,黃金為器,功冶之聲,震於都鄙。時人謂郭氏之室,不雨而雷,言鑄鍛之聲盛也。」顯然,郭況實為一個大冶煉手工業主,不過像郭況所經營的手工業,就不能說是民營了,而是官宦人家的。 紡織手工業由於紡織手工業的材料來源容易獲得,又不需要有雄厚的資金,一般小農家庭往往又是紡織手工業的兼營者,以致當時的統治者言及社會生產時,總是以男耕女織為標誌。這表明家庭的紡織手工業是私營手工業的主要形式。由於家庭手工業的原料來源,主要依賴於農業的種植範圍和水土所宜,於是隨著各個地區氣候條件的不同,帶來了農作物產品的差別和產量的多少與優劣,從而使得不同地區的家庭紡織手工業也發生了差別。如河內的絲紡織業就比較發達。《後漢紀》卷二○,質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九月,⑤《鹽鐵論·錯幣》。 ⑥《史記·酷吏·張湯傳》。 ⑦《漢書·終軍傳》。 ⑧參閱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 ⑨《漢書·貢禹傳》。 ⑩《漢書·食貨志》。 ①《後漢書·循吏·衛颯傳》。 載朱穆奏記曰:「河南一郡,嘗調縑、素、綺、縠才八萬餘匹,今乃十五萬匹,官無見錢,皆出於民。」這裡的「調」,是調發、調運之意,意即在質帝本初元年之前,朝廷每年要向河內郡調發縑、素、綺、縠等絲織品八萬多匹,而這些絲織品,都是河內郡的農民以納稅形式交給郡里的。如果農民沒有普遍從事家庭絲紡織業的情況,是不會有這麼多絲織品上交官府的。再從「今乃十五萬匹,官無見錢,皆出於民」的話來看,表明有官府以錢購買絲織品的跡象,但實際上都是取之於民,更見繳納絲織品者都是農戶。據《後漢書·郡國志》,河內郡有戶十五萬。以十五萬戶之民,一次調絲織品十五萬匹,合每戶一匹,則河內地區絲紡織手工業之發達可知。又《居延漢簡釋文》卷三有「河內廿兩帛八匹,三尺四寸大半寸,二千九百七十八」簡文,可見河內地區絲紡織品已遠銷至邊郡居延地區,反映出河內絲紡織品商品化傾向之突出。又曹魏明帝景初二年(238年),詔「以絳地交龍錦五匹」等「答汝(指倭使)所獻貢直;又特賜汝紺地勾文錦三匹」,而此皆當時「好物也」①,可見絳地、紺地,也早已成為具有地方特色的優質絲織品的集中產地。至於蜀、漢之地,則盛產蜀布;齊、陶之地,盛產縑;兗、豫之地,多產絲、絺、紵。故「齊、陶之縑」與「蜀、漢之布」並稱②。漢簡中也屢見「廣漢八稯布」及「九穢稯布」等簡文;「兗、豫之漆、絲、絺、紵」,「為養生送終之具」①;齊地「織作」的「冰紈綺秀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②;蜀地之「女工之業,覆衣天下」③,其所產的「錦」號為「蜀錦」,以致漢末三國時成了這裡的主要經濟來源,所謂「決敵之資,唯仰錦耳」④。還有魯地,「頗有桑麻之業」;粵地「女子桑蠶織綾」;燕、代之地,「田畜而事蠶」⑤;三輔地區,出「白素」⑥。特別是巨鹿郡一帶和任城亢父等,也以產縑稱著,故官府曾給馬援以「巨鹿縑三百匹」⑦;而《西京雜記》卷一載:「霍光之妻遺淳于衍散花綾二十五匹。」至於任城亢父所產之縑,則遠銷河西走廊及西域,故《流沙墜簡考釋》中有「任城國亢父縑一匹,幅廣二尺二寸,長四丈,重二十五兩,直錢六百十八」的簡文。還有陳留郡的襄邑,由於盛產優質絲織品,故官府在這裡設有服官,而《論衡·程材》則有「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的話。《陳留風俗傳》也有「襄邑..有黼黻藻錦,日月華出,以奉天子宗廟御服焉。」⑧此外,房縣出御綿,朝歌產羅綺,清河產縑總,也同襄邑的縑繡齊名,故左思《魏都賦》有「錦繡襄邑,羅綺朝歌,綿纊房子,縑總清河」的概括。所有這一切,不僅說明絲織品與麻織品各有不同的產地;而絲織品中,又有錦、縑、綺、紈、縠、縞、綾、羅、白素、帛、絹等之分,又各有其集中產地。如此眾多的紡織業產品,其中固然有的①《三國志·魏志·倭人傳》。 ②《鹽鐵論·本議》。 ①《鹽鐵論·本議》。 ②《漢書·地理志》。 ③《後漢書·公孫述傳》。 ④《太平御覽》卷八一五引《諸葛亮集》。 ⑤《漢書·地理志》。 ⑥范子:《計然書》卷下。 ⑦《太平御覽》卷八三一引《東觀漢記》。 ⑧《太平御覽》卷八一五引。 出於官府手工業,但小農經營的家庭紡織業和手工業主經營的紡織業,也不可忽視,而且在紡織技術上銳意改進者和具有專門紡織技術者,多在民營紡織手工業作坊中。東漢崔寔做五原太守時,為了發展本地的民間手工業,「乃賣諸峙,得二十餘萬」,詣雁門、廣武「迎織師,使巧工作機及紡以教民織」①,可見雁門、廣武一帶,早已有技術高超的民間「織師」,而且五原一帶民戶也普遍學會了紡織技術。邊遠地區的情況尚且如此,中原地區自然更不用說了。 如果以紡織品來說,無疑更以民營手工業為主。因為麻的生產者都是小農,而且其績麻、紡織,技術性較低,麻布的生產也形成了不同地區的不同特產;而且麻布的類別也很多。以著名的麻布產地來說,除前述之蜀漢地區的「蜀漢布」及「廣漢八稯布」外,還有產于越地的「越布」,曾使「光武帝見而好之」,令會稽以此為貢②;還有東萊惤縣所產之「惤布」。《說文解字》釋惤曰:「惤布出東萊。」即其證。更有「江東葛」,《太平御覽》卷八六引《魏文帝詔》中有「江東為葛,寧可比羅紈綺縠」語可證。此外,少數民族地區也多產布。如氐人稱殊縷布為「絣」,西胡人稱毳布為「■」,南郡蠻夷所出布稱「賨布」,又叫「幏布」③。至於麻布的類別,許慎《說文解字》中已有緆、絺、綌、縐、紵、絟、繐、紨等之分,並謂「緆為細布」,「絺為細葛」,「綌為粗葛」,「縐為絺之細者」,「紵為枲類布白而細者」,「絟為細布」,「繐為細疏布」及「紨為粗細布」。如果按紡織時所使用的縷的粗細而分,又有「七稯布」、「八稯布」、「九稯布」及「十稯布」等不同名目。《說文解字·禾部》云:「布八十縷為稯。」「七稯布」大約是最粗布,故多為徒隸者之衣。《史記·孝文帝本紀》:「後元二年(公元前162年),令徒隸衣七稯布。」可證。雲夢秦簡《金布律》有「褐衣」的名稱,且用為刑徒與「隸臣妾」之衣。「枲」是製作褐衣的原料,枲即粗麻。可見秦漢時均以麻布供徒隸衣著用。實則,一般貧苦農民,也多作粗麻布,故一旦發跡為官,便稱作「釋褐」,意即脫下褐衣而穿官服了。八稯布與九稯布,多為戍卒所服用,故居延漢簡中常見此等布名。至於十稯布,可能是最細的布,可以為官俸。《漢書·王莽傳》所云:「一月之祿,十稯二匹。」即其證。 制陶手工業早在戰國時期,制陶手工業就很發達,產地遍及齊、魯、燕、秦、楚諸國。秦漢時期,更有進一步發展。秦的制陶手工業,多集中於鳳翔,鳳翔彪腳鎮畫磚最為出色。秦漢官府手工業中,也有專門主管制陶業機構和官吏。《漢書·地理志》載汝南郡安城設「陶官」,《齊魯封泥集存》有「安城陶尉」封泥,便是例證。根據西安漢城出土的各種瓦當文中有「宗百官瓦」、「都司空瓦」及「右空」等文字來看,表明宗正屬官都司空令及少府屬官左、右司空令,實為其主管機構。漢武帝時期,官府制陶手工業達到了鼎盛時期。據《三國志·魏志·董卓傳》注引華嶠《後漢書》云:「卓曰:武帝時,居①《太平御覽》卷二六三引崔寔《政論》。 ②《後漢書·獨行·陸續傳》。 ③均見東漢許慎:《說文解字》有關字義。 杜陵南山下,有成瓦窯數千處,引涼州材木東下以作宮室,為功不難。」裴注引《續漢書》云:「杜南山下,有孝武故陶處,作磚瓦一朝可辦。」由此可見,在終南山有官窯區,專門燒制官瓦。除官府制陶業外,民營制陶業也同樣存在。特別是今之咸陽縣窯村,漢人稱「咸里」、「咸亭」或「咸陽亭」,就是西漢民營制陶手工業的集中地。因為在這裡出土的陶器中,有「咸里高昌陶鼎」、「咸里直章陶壺」及「咸里亭久陶瓮」等等字樣的若干陶片或陶器,而這些陶器上的文字,大都寫上了私人的姓名,這同官府手工業題名的作法大不相同,故知為私人制陶者所題,亦得知漢之咸里為民營制陶業的集中所在①。 秦漢時期的制陶手工業中,值得注意的是釉陶的正式出現和彩陶的盛行。早在商代和西周,就已有在陶器表面上釉的開端。1953年在鄭州二里崗商城遺址中,發現了一種豆青釉布紋陶尊,質地堅硬,有不吸水性。次年,在西安封普渡村西周長田墓中,也發現了帶豆青色釉的陶豆。這說明商周時就已多少知道上釉的技術。不過,這時的上釉技術還僅僅是開端,陶器表面還沒有光澤,色澤也不純正。但是漢代北方的釉陶,不僅數量多,而且色澤或作濃黃,或作深綠;南方的釉陶,多是淡綠色或淡黃色,這說明上釉的技術已有發展。因為釉是一種矽酸鹽,施於素底上,經過火燒,就成了有釉的光澤面,可以洗滌而不剝蝕,更不會被玷污。釉的色彩,取決於在砂酸鹽里加入某些氧化物。如加入氧化鐵即成黃色,經過還得火,又呈青色,即成青釉,也即青瓷的前身②。漢代的釉陶色彩純正,這說明已經懂得加入氧化鐵和掌握火候等技術。這就為瓷器的生產奠定了基礎。 造船和造紙手工業以造船手工業來說,屬於官府者,《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缺載其主管機構及官名,但京兆尹有「船司空縣」,顏師古注曰:「本主船之官,遂以為縣。」以此言之,秦或漢初本有船司空一官。又同書水衡都尉屬官有「輯濯令丞」,師古曰:「輯濯,船官,為檝櫂之假借。」《漢書·地理志》載廬江郡有樓船官,顯然是郡國主管造船的官吏。從當時用船從事水戰的需要量以及江南民間水上交通的需要來看,官府和民間的造船業應當都是存在的。從吳王劉濞能造「一船之載,當中間數十輛車」①的大船和公孫述能「造十層赤樓帛蘭船」②等情況看,造船業的分工應當是很細緻的。特別是長沙漢墓中出土的木船模型,前後有三艙,有槳十六支,後有舵,廣州出土的木船一件,船上建重樓,槳十櫓一。如無發達的民間造船業為基礎,官府也無法造出這種大船來。可惜史料缺載,無以知當時民間造船業之詳情。 造紙手工業的出現,是漢代歷史上的大事。我國史學界公認:「紙是中國人民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它的發明對人類文化傳播與推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計量的。在中國,有了紙,才有印刷術的發明;有了紙,才能大量地抄書藏書印書,書籍才能流通,文化才能傳播;有了紙,在世界藝術史上大放異①上所引陶器字樣,均見《關中秦漢陶錄》卷一;參閱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②參閱:《中國青瓷史略》。 ①《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②《後漢書·公孫述傳》。 彩的中國繪畫才能得到蓬蓬勃勃的發展。紙對世界文化的貢獻也是同樣大的。傳到歐洲,就助成了世界歷史上有名的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促進了社會的進化。」①事實正是這樣,這些話一點也不誇張。西漢史籍缺載關於造紙的主管部門和官吏,但西漢時確已有紙的生產。《漢書·遊俠·原涉傳》,謂他在武帝時曾「削牘為疏」,可見這時尚無紙的使用。但《漢書·外戚·孝成趙皇后傳》云:「時兒生八九日。後三日,客復持詔記,封如前予(籍)武,中有封小綠篋,記曰:『告武以篋中物書予獄中婦人,武自臨飲之。』武發篋中有裹藥二枚,赫蹏書曰:『告偉能,努力飲此藥,不可復入,女自知之。』偉能即宮。」顏師古注引孟康曰:「蹏,猶地也,梁紙素令赤書而書之,若今黃紙也。」又引應劭曰:「赫蹏,薄小紙也。」由此可見,西漢後期,確已有紙使用。 東漢前期,已有紙寫經、傳者。《後漢書·賈逵傳》云:章帝時,「逵自選《公羊》嚴、顏諸生高才者二十人,教以《左氏》與簡紙經傳各一通。」李賢注曰:「竹簡及紙也。」所謂「簡紙經傳各一通」,即簡寫經傳與紙寫經傳各一通。可見和帝之前,已有用紙寫經傳者。又《後漢書·和熹鄧皇后傳》云: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至冬,立為皇后。..是時,方國貢獻,競求珍麗之物,自後即位,悉令禁絕,歲時但供紙墨而已。」此事發生在蔡倫於和帝元興元年(公元105年)奏上其新的造紙術以前三年,更見蔡倫之前早已有以紙充貢獻之物者。近人勞榦在其《論中國造紙術之原始》一文中,說他於1942年秋天,曾在額濟納河流域的烽燧台下,在已掘舊坑中,發現了一張漢代的紙,尚可見三十餘字,且此舊坑曾出土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及七年的兵器簿,還出土了一枚永元十年的木簡。此紙出土的位置,在永元十年木簡之下,表明它埋入地下的時間應在永元十年之前。由此可見,在元興元年蔡倫發明造紙術之前已有紙的使用了①。1958年5月,在西安市郊灞橋的一座西漢墓中出土一疊大小不等的古紙片,共有八十八片。據鑑定,是用大麻的韋及樹纖維製作的植物纖維紙。又1973年至1974年,在內蒙居延漢代遺址中,也發現了麻質纖維紙。可見,蔡倫之前確已有植物纖維紙,蔡倫只是改進了造紙術而已。到了東漢,官府造紙手工業正式規範化了,由少府屬官尚方令主其事。《北堂書鈔》卷一○四引《東觀漢記》曰:「蔡倫典作尚方作紙。」又《太平御覽》卷六○五云:「黃門蔡倫,典作尚方作紙,所謂蔡倫紙也。」《後漢書·宦者·蔡倫傳》云:「永元九年(公元97年)監作秘劍及諸器械,莫不精工堅密,為後世法。自古書契多編以竹簡,其用縑帛者謂之為紙。縑貴而簡重,並不便於人,倫乃造意,用樹膚麻頭及敝布、魚網以為紙。元興元年(公元105年)奏上之。帝善其能,自是莫不從用焉,故天下咸稱蔡侯紙。」李賢注引《湘州記》曰:「耒陽縣北有漢黃門蔡倫宅,宅西有一石臼,雲是倫舂紙臼也。」《後漢書補註續》云:「漢人能為紙者蔡倫之外,又有左伯。伯字子邕,東萊人。漢興,用紙代簡。至和帝時,蔡倫又為之,而子邕尤得其妙。故蕭子良答王僧虔書云:『子邕之紙,妍妙輝光。』」由上可見,早在西漢後期和東漢前期,確已有紙的使用。不過這時的紙,多絲、絮參用造成。大抵這段時期,各地都在改進造紙的技術。故東①季羨林《中國紙和造紙法輸入印度的時間和地點問題》,見《中印文化關係史論文集》第11頁,三聯書店1982年版。 ①見《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冊。 漢和帝時前後,蔡倫、左伯同工造紙之術。他們的作法,顯系總結大量民間造紙之法而成,並實現了從絲、絮參用造紙別用樹皮、麻頭、破布、魚網等植物纖維造紙的飛躍。從此以後,用紙日多,如《北堂書鈔》卷一○四引馬融《與竇伯可書》云:「孟陵來賜書,見手書歡喜何量!書雖兩紙八行,行七字。」又同書同卷引崔瑗《與葛元甫書》云:「今遣送許子十卷,貧不及素,但以紙耳。」按馬氏為順帝與桓帝間人,崔瑗則為吏於安帝以後,可見在和帝時蔡倫發明造紙術以後不久,紙的使用便大為推廣了。隨之而來的,必然是造紙手工業的發展。 如上所云,東漢時期的民間手工業似有發展的趨勢,至少採礦、冶煉與鑄造手工業是這樣。造紙手工業,則是新興的手工業,官府未立專官經營,應以民營為主。造船手工業曾有官營者,但是主管機構並不很多,可能也以民營造船手工業為主。正因為如此,東漢時人王符曾以洛陽為例,描述當時手工業與商業等末業的興盛情況時說:「今舉俗舍本農,趨商賈,千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今察洛陽,資末業者,什於農夫;虛偽游手,什於末業。」①毫無疑問,這些為末業者,都是屬於民營手工業。①《潛夫論·浮侈》。